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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空间法

空气空间法
空气空间法

空间法

空气空间法

一、概念。

二、法律地位

1、航空主权——完全的排他的(自保权、管辖权、管理权、支配权)

2、领空是指以地球中心为顶点,由与国家在地球表面的领陆和领水的边界相垂直的直线所包围的圆锥形立体空间。

3、国际航空的基本法律制度

A、领空主权——领空不受侵犯

——禁区(对本国和他国都禁止)

——国内载运权

——制订航空法律和规章

B、航器及其国籍

民用航空器和国家航空器(用于军用、海关和警察部门的航空器)

登记国国籍

——国籍标志

——登记标志。

C、国际航空运输

1、非航班运行(从事飞航班飞机饿航空器在缔约国之间有飞入、飞越或降落的权利)

2、航班运行,国际航班飞行非经缔约国特准或给予其他许可并遵守此项特准或许可的条件不得在该国领土上空飞行或飞入该国领土)

1944年《国际航空运输协定》、1944年《国际航班过境协定》均为生效。

D、空间物体损害赔偿制度

1999年5月蒙特利尔公约

1978年蒙特利尔协定书

4、危害国际航空罪的分类和定义

A、非法劫持航空器罪;

B、危害航空器飞行安全罪;

C、危害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罪。

5、国际合作

A、国家应通过国内法确立航空犯;

B、管辖权航空器登记过管辖——普遍管辖)

C、引渡或起诉

a、不印度起诉原则——在其境内发现被指称的罪犯的缔约国,如不将此人引渡则不论罪行是否在其境内发生,应无例外将此案件提交其主管当局以便起诉,该当局应按照本国法律以对待任何严重性质的普遍罪行案件的同样方式作出决定。

D、合作防止航空犯罪

E、司法合作,各国应在对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罪提刑事诉讼方面依法提供协助与合作

F、引渡合作。

外层空间法

一、概念:

外层空间不属于任何国家所有,地面国不得将其主权扩大到外层空间

所有国家有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的自由,应为和平目的,应为所有国家谋福利。

二、原则

1、共同利益原则

2、自由探索利用和遵守国际法原则

3、不得将外层空间据为己有的原则

4、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原则

5、保护外层空间环境原则

6、国际责任原则

7、援救宇航员原则

8、登记国对空间物体的所有权和管辖权原则

9、国际合作原则

三、法律制度

1、营救制度

——通知发射当局和联合国秘书长

——采取措施援助和营救宇航员

——保护和归还宇航员和空间物体

——费用负担

2、赔偿责任制度

A、发射国绝对责任——在地球表面或飞行中的飞机造成损害

B、发射国过失责任——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对另一发射国的空间实体或其所载人员或财产遭到的损失

C、责任共同承担和分摊责任

D、要求赔偿的主体、程序、期限和数额

E、要求设立赔偿委员会解决问题

3、登记制度

A、国际登记——发射国在本国对发射物体的登记

B、国际登记——联合国秘书长保有射入空间物体的总登记册

C、登记国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供应登记的情报

第八章欧氏空间

第九章欧氏空间 [教学目标] 1理解欧氏空间、内积、向量的长度、夹角、正交和度量矩阵的概念。2理解正交组、正交基、标准正交基和正交矩阵的概念,理解n维欧氏空间的标准正交基的存在性和标准正交基之间过渡矩阵的性质,重点掌握施密特正交化方法。 3理解欧氏空间同构的定义和同构的充要条件。 4理解正交变换的定义及正交变换与正交矩阵的关系,掌握正交变换的几个等价条件。 5理解子空间的正交和正交补的概念,掌握正交补的结构和存在唯一性。 6理解对称变换的定义和对称变换与对称矩阵之间的关系,掌握实对称矩阵特征值的性质,重点掌握用正交变换把实对称矩阵及实二次型化为对角形和标准形的方法。 [教学重难点] 欧氏空间的定义,求向量的长度和夹角的方法,施密特正交化方法,正交变换与正交矩阵的关系,用正交变换把实对称矩阵及实二次型化为对角形和标准形的方法。 [教学方法]讲授,讨论和习题相结合。 [教学时间]18学时。 [教学内容]

欧氏空间的定义和性质,标准正交基,同构,正交变换,子空间,对称矩阵的标准形,向量到子空间的矩离、最小二乘法*。 [教学过程] §1 定义、性质 定义1:设V 是R 上的一个线性空间,在V 上定义了一个二元实函数,称为内积,记为),(βα,如果它具有以下性质: (1)),(),(αββα= (2)),(),(βαβαk k = (3)),(),(),(γβγαγβα+=+ (4)0),(≥αα当且仅当0=α时0),(=αα。 这里R k V ∈∈,,,γβα,则V 称为欧几里得空间(简称欧氏空间) 例1、例2。 练习:394P 1(1)。 定义2:非负实数),(αα称为α的长度,记为α 性质:ααk k = 单位向量:长度为1的向量。 α单位化: α α -Cauchy Буняковский不等式:βα,?,有 βαβα≤),( 等号成立当且仅当βα,线性相关。 在不同内积中,-Cauchy Буняковский不等式的具体例子: 例1中,2 2221222212211n n n n b b b a a a b a b a b a ++++++≤+++ΛΛΛ

空气空间法

课时教学教案

[课程引入] 引入: 1.领土与领空的概念是什么? (1)了解领土划分相关知识;(2)培养法律法规学习兴趣。 2.互动:世界上国土最大的国家是?你知道前四个国家的排名吗? 3.那么领土到底是如何划分的呢?让我们带着这个疑问走进今天的课堂。 4.本节课的教学内容及重点、难点。 [教学内容] 空气空间法 一、领空 1.领空的含义: 领空是指处在一个国家主权支配之下,在国家疆界之内的陆地和水域之上的空气空间,领空属于领土的一部分。领土是指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包括领陆、领水(内水和领海)和领空,以及领陆和领水的底土,都是一个国家的领土。 2.领空的范围 领空的范围是指以地球中心为顶点,由与国家在地球表面上的领陆和领水的边界线相垂直的直线所包围的圆锥形立体空间。所以,它不仅包括平面边界,还包括垂直边界。 在国际法中,一国疆界之内的陆地称为领陆;疆界之内的水域称为领水(又分为内水和领海),领陆、领水和领空,以及领陆和领水的底土,组成一个国家的领土,是国家行

使主权的空间。 A、领空的平面边界 领空的平面边界是领陆、领海、专属经济区在地球上的边界。地球表面通常划分为:国家领陆、国家领海、专属经济区以及不属于任何国家的领土和公海。此外,还包括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国家领土包括陆地及与之相邻的领海,其边界以地面界线确定,国际条约也确认了这一普遍认可的规则。然而,领海的宽度却未能在国际上形成统一的规则,但当前绝大部分国家坚持12 海里领海或窄一些的领海为领海界线。实践中有一些国家以单方行为拓展领海边界,如南美洲及非洲的一些国家建立了200 海里的领海,并形成了对拓展水域的实际控制,其上的领空也随之受其控制。对于领海,有一条众所周知的习惯国际法规则,即外国船舶有“无害通过权”,但在领海上空的空气空间就没有这条规则,国家对其实行的是“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专属经济区以及不属于任何国家的领土和公海上空的空气空间,是各国领空以外的空气空间,这个空间不是任何国家的管辖范围,所有国家都有自由航行的权利。但是这种自由飞行要遵守国际航空法,并且受海洋法或者其他国际法律制度的限制。

王献枢《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第九章 外层空间法【圣才出品】

第九章外层空间法 9.1 复习笔记 一、外层空间法概念与发展 1.外层空间法的概念 外层空间法,简称空间法或外空法,是指有关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以及各国探测和利用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 2.外层空间法的发展 (1)在联合国主持下制定的有关外层空间的国际文件 ①1967年1月27日《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的活动的原则条约》(简称《外层空间条约》)。 ②1968年4月22日《关于营救宇航员、送回宇航员和归还发射到外层空间的实体的协定》(简称《营救协定》)。 ③1972年3月29日《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简称《国际责任公约》),详细规定了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责任和求偿程序。 ④1975年1月14日《关于登记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公约》(简称《登记公约》)。 ⑤1979年12月18日《关于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协定》(简称《月球协定》)。 (2)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五项决议还制定了五套有关外空活动的法律原则,它们是: ①1963年12月13日通过的《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宣言》。 ②1982年12月10日通过的《关于各国利用人造地球卫星进行国际直接电视广播所应遵守的原则》的决议。

③1986年12月3日通过的《关于从空间遥感地球的原则》的决议。 ④1992年11月12日通过的《关于在外层空间使用核动力源的原则》的决议。 ⑤1996年12月13日通过的《关于开展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的国际合作,促进所有国家的福利和利益,并特别要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的宣言》。 二、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分界问题 1.外层空间划界的各种主张 (1)在划界理论方面有两种主张: ①功能论 功能论者不主张划分两者的界限,认为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是连续的空间,只要按照空间活动和飞行器的性质就能区别适用什么法律。 ②空间论 空间论者主张以空间的某一高度划界,认为这样便于确定两种不同法律制度所适用的范围,也有利于各国对其领空有效地行使主权。 (2)在划界的高度上,主要的主张有: ①航空器上升最高限度说。 ②空气构成说。 ③有效控制高度说。 ④卡曼管辖线。 ⑤卫星轨道最低近地点说。 2.中国政府的主张 选择一条适当的分界线不仅涉及复杂的科学技术问题,而且是一个重要的政治和法律问

湖北大学国际法案例及练习题 外层空间法

〔案例研习〕 “宇宙954号”案 【案情简介】 1977年9月18日,前苏联将核动力卫星“宇宙—954号”发射入轨道,并正式通知了联合国秘书长。第二年1月24日,该卫星在重返大气层时进入了加拿大西海岸夏洛特皇后群岛北部的上空。在重返和解体过程中,该卫星的残片坠落在加拿大西北部4.6万平方公里的区域内。加拿大在美国支持下采取“晨光行动”,共搜集65公斤残片。在互换一系列外交照会后,1979年1月23日,加拿大根据1972年《空间物体所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对苏联卫星进入其领空和卫星的有害放射线残片散落在其领土上所引起的损害提出赔偿要求。 【处理结果】 加拿大认为,苏联在该卫星可能进入和立即进入加拿大地区的大气层时没有通知它,苏联也没有对其提出的有关该卫星的问题作出及时、全面的答复。在所搜集的卫星残片中,除了两件以外,所有的都具有放射线,其中有些的放射线是致命的。加拿大和苏联都是1972年《责任公约》的缔约国。根据该公约第2条,苏联作为发射国对该卫星给加拿大造成的损害负有绝对赔偿责任。危险的放射线残片散布在加拿大大片领土上以及存在于环境中的这些残片使其部分领土不适宜使用构成《责任公约》意义内的“对财产的损害”。此外,卫星进入加拿大领空和危险放射线残片散布在其领土上还侵犯了其主权。因此,苏联应赔偿加拿大600万美元。苏联则明确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它认为,由于设计了卫星上的核反应堆在重返大气层时完全烧毁,因此其残片不应该具有严重危险。在受影响的地方,引起当地污染的可能性很小。卫星坠落并未造成加拿大人员伤亡,也未造成实际财产损失,因此没有发生《责任公约》范围内的“损害”。苏联最后同意“善意性”支付300万美元了结此案,但仍然拒绝负有赔偿责任,因为加拿大声称的损害不属于《公约》范畴内的损害。 【评析】 本案争论的焦点在于是否发生了《责任公约》所定义的损失。按照《责任公约》第1条,导致赔偿责任的外空物体所引起的损害是指生命丧失、身体受伤或健康的其他损害,以及国家、自然人、法人的财产或国际政府间组织的财产受损失或损害。显然,这种损害应是实际损害。至于像放射线物质引起的环境污染是否也属于《责任公约》定义的损害,则是不清楚的。正因为《责任公约》有这一缺漏,前苏联才拒绝承担责任。无论如何,由于核动力卫星所含放射性物质对人体和环境均有危险影响,所以“宇宙954号”卫星坠落事件引起了

空气空间法

空间法 空气空间法 一、概念。 二、法律地位 1、航空主权——完全的排他的(自保权、管辖权、管理权、支配权) 2、领空是指以地球中心为顶点,由与国家在地球表面的领陆和领水的边界相垂直的直线所包围的圆锥形立体空间。 3、国际航空的基本法律制度 A、领空主权——领空不受侵犯 ——禁区(对本国和他国都禁止) ——国内载运权 ——制订航空法律和规章 B、航器及其国籍 民用航空器和国家航空器(用于军用、海关和警察部门的航空器) 登记国国籍 ——国籍标志 ——登记标志。 C、国际航空运输 1、非航班运行(从事飞航班飞机饿航空器在缔约国之间有飞入、飞越或降落的权利) 2、航班运行,国际航班飞行非经缔约国特准或给予其他许可并遵守此项特准或许可的条件不得在该国领土上空飞行或飞入该国领土) 1944年《国际航空运输协定》、1944年《国际航班过境协定》均为生效。 D、空间物体损害赔偿制度 1999年5月蒙特利尔公约 1978年蒙特利尔协定书 4、危害国际航空罪的分类和定义 A、非法劫持航空器罪; B、危害航空器飞行安全罪; C、危害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罪。 5、国际合作 A、国家应通过国内法确立航空犯; B、管辖权航空器登记过管辖——普遍管辖) C、引渡或起诉 a、不印度起诉原则——在其境内发现被指称的罪犯的缔约国,如不将此人引渡则不论罪行是否在其境内发生,应无例外将此案件提交其主管当局以便起诉,该当局应按照本国法律以对待任何严重性质的普遍罪行案件的同样方式作出决定。 D、合作防止航空犯罪 E、司法合作,各国应在对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罪提刑事诉讼方面依法提供协助与合作 F、引渡合作。 外层空间法 一、概念: 外层空间不属于任何国家所有,地面国不得将其主权扩大到外层空间 所有国家有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的自由,应为和平目的,应为所有国家谋福利。

第八章 空间解析几何和向量代数总结

第八章空间解析几何和 向量代数总结 向量的概念 向量的线性运算 空间直角坐标系(右手系)向量的坐标 坐标形式的向量的线性运算(8—1,19) 方向角与方向余弦(8—1,15) 向量的数量积、向量积、混合积 (8—2,1、3、6、10; 总习题八,1(3)、(4))

应用:判断向量正交、 平行(共线)、 计算平行四边形面 积、 一向量在另一向量的投影。 曲面 曲面的概念 (),,0F x y z =, ()(){} :,,,,0 x y z F x y z ∑=建立曲面方程 (P23,例1、P24,例2,8—3,2、3)

旋转曲面(8—3,7、10) 坐标面上的曲线饶一坐标轴旋转一周的旋转曲面方程 (),00f x y z ?=? =?绕x 轴旋转一 周得到的旋转曲面 为 ( ,0f x =; (),00f x y z ?=? =?绕y 轴旋转一 周得到的旋转曲面 为 ( ) f y =;

(),00f y z x ?=? =?绕y 轴旋转一 周得到的旋转曲面 为 ( ,0f y =; (),00f y z x ?=? =?绕z 轴旋转一 周得到的旋转曲面 为 ( ) f z =; (),00f x z y ?=? =?绕x 轴旋转一 周得到的旋转曲面为

( ,0f x =; (),00f x z y ?=? =?绕z 轴旋转一 周得到的旋转曲面 为 ( ) 0f z =。 空间曲线及其方程 空间曲线的一般方程 ()(),,0,,0F x y z G x y z =???=?? 参数方程(P33,例3)

()()()x t y t z t αβγ=?? =??=? 空间曲线在坐标面的投影(P36,例4、例5、8—4,4) 平面及其方程 建立平面方程:点法式、一般式、截距式、三点式(8—5,1、2、3、6) 平面与平面的夹角(锐角)(8—5,5) 点的平面的距离(8—5,9)

[VIP专享]第八章 空气空间法

第八章空气空间法 导读: 本章主要介绍空气空间法的概念、特征及其历史发展;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国际航空制度以及国际民航安全的法律保护; 重点掌握:领空的法律地位;保护国际民航安全的相关条约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空气空间法概述 一、空气空间法的概念和特征 空气空间法,又称国际航空法,是调整国家之间利用空气空间,进行民用航空活动所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则的总称。 空气空间法具有二个特征: (一)民用性 国际航空法调整民用航空活动领域所产生的社会关系。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明确规定:“本公约仅适用于民用航空器,不适用国家航空器”,“用于军事、海关和警察部门的航空器,应认为是国家航空器”。 (二)是平时法 空气空间法是平时法,而非战时法,并不规定战争或武装冲突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如遇战争,本公约的规定不妨碍受战争影响的任一缔约国的行动自由,无论其为交战国或为中立国。如遇任何缔约国宣布其处于紧急状态,并将此事通知理事会,上述原则同样适用”。 二、空气空间法的历史发展1 人类自远古以来就梦想能够象鸟一样在天空翱翔。 1783年11月21日,在巴黎使用蒙哥儿菲埃(Mongolifier)兄弟发明的热气球首次载人飞行获得成功,象征着人类开始征服空气空间。1784年4月23日,巴黎发布警察命令,规定未经特别许可,禁止气球升空,被称为是第一部“航空法”。1785年,布兰查德乘坐气球飞越英吉利海峡,1819年,法国塞纳省制定了第一部空中航行安全规章,规定气球载人应配备降落伞;在农民收割农作物之前禁止气球飞行。1856年布里斯驾驶一种滑翔机进行飞行,逐渐接近了航空时代。1898年,奥匈帝国和德意志换文签订了关于飞越边界军用气球的 1参见邵津主编:《国际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12月第3版,第157页。

第八章 空间问题的解答

● 第八章 空间问题的解答 ● 学习指导 ● 本章介绍空间问题按位移求解的方法和按应力求解的方法,其思路和步骤与平面问题相似。读者可对照平面问题来学习和理解。 ● 空间问题的位移法比应力法尤为重要。一是因为位移法可以适用于各种边界条件的问题;二是位移法的未知函数数目比应力法少,而在空间问题中,又没有如平面问题那样,有普遍性的应力函数存在。在近似解法中,位移法得到广泛的应用。 ● 为了便于空间问题的求解,力学家和数学家提出了一些应力函数、位移势函数和位移函数等来表示应力或位移,使相应的微分方程得到简化,并从而得出了一些解答。但读者应注意,这些函数都是人为假定的和有局限性的,并不能作为问题的一般解,因为并不能保证这些函数在任何情况下都存在。 ● 扭转问题是空间问题中的一个专门问题。扭转问题的理论,是从空间问题的基本方程出发,考虑扭转问题的特性而建立起来的。扭转问题的应力函数Φ(x ,y ),是x ,y 坐标变量的函数,所以仍然是二维问题。 ● §8-1 按位移求解空间问题 ? 对于直角坐标系(x ,y ,z )中的一般空间问题,按位移求解的方法与平面问题相似,即 ● 取u ,v ,w 为基本未知函数。 ● 将应变用位移来表示。可以引用几何方程(7-11)。 ? 将应力用位移来表示。可以通过物理方程(7-14),将应力先用应变来表示;再代入几何方程,从而得出 ()()()(),112,,,,81 ,21x yz E u x x y z u v w E w v y z μσθμμτμ????=+? ?+-????-??????=+ ??+????? ? 其中 x y z u v w x y θεεε???=++=++??? 。 ● 将式(8-1)代入区域内的平衡微分方程(7-1),得到求解位移的基本方程, ()()()()210,,,,,822112x E u f x y z u v w x θμμ???+?+=- ?+-??? ? 其中▽2是空间问题的拉普拉斯算子,

6空气空间法与外层空间法

空气空间法与外层空间法 概述 自然属性与技术发展 外空与大气空间两大不同:1.与地球表面的相对位置不固定,2.以地球为观察点,只有内部界限而无外部界限——其范围是无限的 条约体系 a 一般航空法:芝加哥公约 1 航空公法 航空法b航空刑法:东京公约等 2航空私法a合同关系:华沙体制; b侵权关系:罗马公约 外空法:外空条约→宇航员协定、登记公约、责任公约、月球协定 “宣言” 第一节空气空间与航空法(Air Law) 领空主权 航班飞行与非航班飞行 附属的两个协定 航空自由 双边协定 百慕大协定模式 空气空间法律地位 完全的空中自由论 有限的空中自由论 领土区域论 国家警察权论 国际共管论 领空主权论——1919年《巴黎公约》规定国家对其领土上空享有完全和排他的主权(但准许无害通过)。 限制 条约对领空主权的限制:63东京公约“航空器登记国管辖权” 习惯国际法对领空主权的限制:1984ICAO第三分条修正案“缔约各国承认……” 1944年《芝加哥公约》 一、主权原则

1.定期航班(及国家航空器)未经许可不得飞入或飞经; 对于不定期飞行,没有完全贯彻尊重主权原则(5条:不需事先获准,作1、2种自由下飞行),是对航空自由论的妥协,或作为取消无害通过的替代物 2.国内载运权cabotage 来自海洋法的概念(扩大适用于一国不同海岸线两个港口之间的运输) 3.不得妨碍本国安全的规则 空中禁区 暂禁飞行:1979停止协和“型号证书”效力事件 其他:规定出入境口岸和指定航路;禁止载运军火;检查 4.遵守当地法律的规则 二、未经许可的航空器的入侵 1、未经许可的军用航空器入侵 例如:U-2侦察机 拦截/Interception 美国(及加拿大等)关于"防空识别区"的法律,将识别区扩大到海岸线以外数百公里的公海上空,所有飞机必须在进入识别区以前向美方提交飞行计划,以美国为飞行目的地的外国飞机还必须在飞入识别区以前报告飞机的方位,否则将受到美国飞机的拦截;由于在国际上未受到反对和异议,至今已有20多个国家建立了类似的防空识别区。 2、未经许可进入的民用航空器 KE007号事件 1983年9月1日,大韩航空公司的一架波音747大型客机,在从纽约飞往汉城途中偏离航线,进入前苏联萨哈林岛南端上空,被前苏联战斗机用导弹击落坠毁。机上240名乘客和29名机组人员全部罹难。 9日,苏军总参谋长承认曾向一架截击机发出了用火箭制止它飞行的命令。但仍断定韩国飞机是“一架侦察机”,拒绝了美、日等国要求赔偿损失的照会。 1993年6月14日,ICAO第139次理事会公布了KE007号客机被击落的原因是,该客机没有利用惯性航行系统飞行,而是利用罗盘方位固定在245度飞行,导致脱离了航线。 通过这次事件,ICAO再次确认了禁止对民用飞机使用武器的国际法准则。 新的发展:1984年的修改,形成第3条分条——宣示习惯国际法 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必须避免对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如拦截必须不危及航空器内人员的生命和航空器的安全 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在行使主权时,对未经允许而飞越其领空的民用航空器,有权要求该航空器降落

外层空间法的发展与实践

外层空间法的发展与实践 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刘文科20世纪进展迅速、影响广泛的高技术之一是现代航天技术。随着航天技术的兴起,国际法的一个新领域即外层空间法应运而生。现在,外层空间法已公认为规范和调整国际空间活动的准则,并在国际和各国空间活动的实践中不断地丰富和发展。由于外层空间法可以定义为/处理由人类在外层空间活动中产生的法律问题的法律0,所以外层空间法的渊源既可以在国际法也可以在国内法中寻到根据。换言之,考察外层空间法应从国际和国内两个层次进行,本文即是如此。 1、外层空间法的主要构成和空间问题 外层空间法的构成内容十分丰富,其主体部分是联合国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颁布的五个国际条约,即5外空条约6、5营救协定6、5责任公约6、5登记公约6和5月球协定6。这五个条约,特别是5外空条约6确立了外层空间法的国际法律地位和重要作用。涉及外层空间活动的国际条约或法规条例还应包括:国际电信公约,国际电信联盟条例,无线电条例,与国际电信卫星组织、国际海上卫星组织、国际宇宙、国际卫星组织、阿拉伯卫星组织等国际组织相关的协定,与欧空局和其他区域性组织相关的协定,各种军备控制协定,与跟踪站、空间遥感、发射服务、各种空间合作计划相关的多边或双边协定及有关的换文、谅解备忘录,联合国决议和国际习惯法等等。除此之外,一些参与外层空间活动的国家为发展外层空间活动的立法,如美国的航空航天法、俄罗斯联邦航天活动法及乌克兰航天活动法等都是本国外层空间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同国际外层空间法有着密切的联系。人类开发和利用外层空间的活动日益增多,相继引发了各类与空间活动有关的法律问题,受到了普遍的关注,不仅受到了国际宇航界和空间法界的关注,而且也受到了各国政府及一些经济实体的关注。外层空间面临的法律问题主要涉及了空间主权、空间资源、空间环境、空间运输、空间责任、空间军备控制、空间遥感和空间站等。这些都与各国的利益和人类社会的发展息息相关,因而了解和重视外空活动面临的问题以及研究探讨解决这些问题的途径与方法,对于发展航天的国家是非常必要的。由上可知,外层空间法的规范和调整作用覆盖了民用和军用的空间活动,影响是颇为广泛的。 2、空间政策与外层空间法

第五章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_国际法

第五章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 本章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的教学,使学生了解和掌握空气空间的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国际民用航空制度、防止和惩治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犯罪的原则和规则、外空活动的原则和各种法律制度。 第一节航空法的概述 一、航空法的形成与发展 航空法是规范各国从事国际民用航空活动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它的形成与发展是下航空技术的发展分不开的。由于20世纪初发明,并逐为广泛使用,开创了人类利用空气空间的新时代,所以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国际上签订了《巴黎航空管理公约》标志着国际航空活动还确立了规则和制度。并于1944年签订了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对国际民航制度作了更加完善的规定。此外,国际上还签订了有关国际私法内容的公约,和惩治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犯罪的公约。 二、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空气空间分两部分:一部分是各国的领陆和领水的上空,属国家领空;国家对其领空具有完全和排他的主权。另一部分是不属任何国家的管辖空间,各国在其中享有自由飞行权。 第二节国际民用航空制度 一、航空器的国籍 航空器按其使用的性质分为国家航空器和民用航空器。国家航空器包括用于军事、海关、警察部门及其他执行政府公务并载有适当国家标志的航空器。其他航空器为民用航空器。按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国际航空法律制度只适用民用航空器的国际航空活动而不适用于国家航空器的国际飞行活动。 按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规定,凡从事国际民用航空的航空器必须并且只能在一个国家进行有效的登记而具有该国国籍,但其登记可以由一个国家转移到另一个国家。航空器的登记或转移登记,应按登记国的法律办理。登记并确定航空器的国籍目的在于确定航空器发生其内的事故或事件有管辖权。除要求航空器登记并取得国籍,还要求航空器上标有适当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二、国际航空运输制度 (一)国际航空运输飞行的类型及飞行权 国际航空运输飞行分为定期班飞行和不定期班飞行。按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定期航班飞行除非经一缔约国特准或其他许可,并遵守此特准或许可的条件,不得飞入该国境内或飞经该国领空。定期航班飞行的特许或许可可通过国家参加《国际航班过境协定》和《国际航空运输协定》确定,也可以通过国家签订双边航空协定规定。不定期航班飞行在遵守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王献枢《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七章 海洋法——第九章 外层空间法)【圣才出品】

第七章海洋法 7.1 复习笔记 一、概说 1.海洋法的概念 海洋法是确定各种海域及其法律地位和调整各国在各种海域中从事各种活动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称。 2.海洋法的发展 (1)海洋法在中世纪已有萌芽,但现代意义上的海洋法,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出现以后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2)中世纪时期,随着封建制度的确立,君主对土地的领有权向海洋方面扩展。 (3)海洋的垄断和分割妨碍了资本主义的发展,后起的海洋国家纷纷反对少数国家对海洋的分割和垄断,展开了海洋垄断与反垄断的斗争。经过几个世纪的发展,主要包括公海和领海为内容的海洋法在19世纪逐渐形成。 (4)20世纪初以来,随着人类对海洋开发和利用的发展,又相继出现了一些新的海域。为调整这些海域的法律关系,自1958年起,在联合国主持下召开了三次海洋法会议,1982年制定海洋法公约,解决了海洋法面临的一些重大问题。 3.海洋法的编纂 (1)海洋法的渊源包括国际习惯和国际条约两个方面,传统海洋法的大部分原则和规则都是国际习惯法规范。 (2)在中世纪,为了适应航海和贸易的需要,国际社会对有关海洋活动的惯例进行了

编纂。 (3)1930年在国际联盟主持下海牙国际法编纂会议的召开,是政府间国际组织对海洋法进行编纂的最初尝试。 (4)在联合国主持下召开的三次海洋法会议对海洋法的编纂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二、内水 1.概述 内水是指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水域,包括一国的海港、内海湾、内海峡、河口以及领海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内水与国家陆地领土的法律地位相同,处于沿海国排他的主权管辖之下。 2.港口 (1)港口的概念 具有天然条件和人工设备、便于船舶停泊和上下客货的海湾称为港口。 (2)我国港口制度的内容 ①外籍船舶进入我国港口需经许可,并在预定到港前1星期办理申请批准手续。抵港前24小时船舶应将到港时间、船体前后吃水情况向港务监督报告。外籍船舶出港须提交报告书及有关文件,经检验后方可出港。 ②外籍船舶抵港后应立即呈报有关报表和交验有关证书及文书,并接受港监、卫生检疫、海关及边防安全等部门检查。 ③外籍船舶在进出港口或港内航行、移泊必须接受港务监督派引航员强制引航。 ④为维护港内秩序,国家有权规定外籍船舶在港内应遵守的事项,如武器封存、无线电装置的使用的限制等。

国际法空间法

第六章空间法v第一节概说 一、空间法的概念空间法是规定空间各区域的法律地位,调整国际法主体在空间活动中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它可以分为两个部分:空气空间法= 外层空间法 二、空间法的发(一)国际航空法的发展 1、有关国际航空的基本规则的1919《巴黎公约》;1944《芝加哥公约》 2、有关国际航空的民事责任的公约1929《华沙公约》 3、有关制止危害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的1970《海牙公约》1970《蒙特利尔公约》(二)外层空间法的发展1、《外层空间条约》2、《营救协3、《国际责任 4、《登记公约》 5、《月球协定》三、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的分界问题(一)航空器上升最高限度说(30—40公里)(二)空气构成说(50—16000公里)(三)有效控制高度说(四)卫星轨道最低近地点说(100—110公里) 第二节空气空间法一、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1919年《巴黎公约》首次确认领空主权原则;1944年《芝加哥公约》:缔约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其意义在于:1、明确宣告领空主权原则;2、领空主权是每一国家都享有的,无论是缔约国还是非缔约国;3、每一国家享有的领空是完全的和排他的。 二、国际航空的基本法律制度(一)领空主权1、领空不得侵犯2、设立“禁区” 3、保留“国内载运权” 4、制定航空法律和规章(二)航空器及其国籍航空器具有其登记国的国家的国籍(三)国际航空运输;航班飞行=非航班飞行 (三)国际航行其他法律问题1、拦截2、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的问题3、空中航行的国际合作和安全保障 三、国际航空安全的法律保护(一)有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国际公约1、1963年《东京公约》2、1970年《海牙公约》3、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4、1988年补充蒙特利尔公约议定书5、1999年《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二)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罪行(三)犯罪的管辖权(四)或起诉或引渡原则 1、《东京公约》《关于航空器内犯罪和某些行为的公约》,1963年9月14日订于东京,1969年12月4日生效。该公约主要是规定了“航空器登记国原则”,解决了空中刑事管辖权问题。 2、《海牙公约》《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反劫机公约》,1970年12月6日订于海牙,1971年10月14日生效。(1)劫持航空器是犯罪2)不引渡应起诉(3)各缔约国承允以严厉刑罚惩治犯罪 3、《蒙特利尔公约》1971、1988、1991年 《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反破坏公约》,1971年9月23日订于蒙特利尔,1973年1月26日起生效。扩展到地面破坏航空器和航行设施的犯罪。 1988: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发生的非法暴力行为是犯罪;1991:《关于注标塑性炸药以便探测的公约》 (三)犯罪的管辖权 1、实行普遍管辖原则 2、下列国家在《公约》规定下有管辖权: (1)航空器登记国; (2)航空器承租人主营业所所在地或其永久居所地国; (3)航空器降落地国; (4)犯罪发生地国; (5)被指称的犯罪分子所在国; (6)其他国家根据本国法行使刑事管辖权。 (四)或起诉或引渡原则

第十一章 外层空间法 一、简述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的划分

第十一章外层空间法 一、简述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的划分 二、简述外层空间法的基本原则 三、试述外空活动的责任制度 第十一章 一、外层空间和空气空间的界限划分有: (一)空间论 以空间的某种高度为基础划分,又分为: 1、以航空器能上升的高度; 2、以国家能有效控制的能力; 3、以人造卫星的近地点; (二)功能论 以物体的功能及作用的范围来确定。 二、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原则 1、共同利益原则; 2、自由探索和利用原则; 3、援救宇航员原则; 5、不得据为己有原则; 6、为和平目的原则; 7、国家责任和赔偿责任原则; 8、对空间物体的管辖权和所有权原则; 9、空间物体的登记原则; 10、保护空间环境原则; 11、国际合作原则。 三、试述外空活动的责任制度 (1)责任的主体有发射国,包括发射和促进发射的国家,或从其领土或设备上发射的国家,国际组织比照发射国承担责任。国家共同发射的空间实体,由他们分别或共同负责。 (2)责任范围;要求说明何为损害责任,即外空发射物体给国家、国民造成的生命、财产的损害承担责任的地理范围是,凡给地球表面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害,发射国要承担绝对赔偿责任;凡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以及外空发射物体造成损害,只有因发射的过失才承担责任,无过失无责任。 (3)简单说明求偿的提出和途径。 第十一章 一、简述外空活动的制度。

二、试比较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 三、为什么外层空间不隶属于地面权主权管辖的范围? 四、外层空间既然不受地面国的法律管辖,外层空间法是不是国际法? 五、试述外层空间法的条约法体系。 六、外层空间的原则和规则能不能被认为是具有普遍拘束力的习惯国际法规则? 七、国家对其外空物体造成的损害所承担的国际责任与一般的国际责任有什么不同? 八、外层空间使用核能源是否违反国际法? 九、卫星电视广播产生什么法律问题?应根据什么原则解决? 十、卫星遥感地球引起什么法律问题?应根据什么原则解决? 第十一章 一、简述外空活动的制度。 答:外空活动的主要法律制度,三项: 1、责任制度。这个责任是指国家从事外空活动的合法行为,给别国的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害,所应该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责任的第二个要点,要掌握责任的主体,承担外空活动的责任主体是国家,以及类似国家的实体。如欧洲航天局。发射国:直接操作发射外空物体的国家;促进发射的国家;从你的领土,你提供的设备上发射的外空物体的国家都是发射国。外空责任范围和原则:外空的发射国家对他的外空物体给地球表面以及飞行中的航空器造成的损害,要承担绝对责任。这个只看结果。对地面表面或飞行中航空器有损害--严格责任原则;另外一种原则外空发射物体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不包括飞行中的航空器,给别国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害,只有当发射国的过失所致,他才承担责任,叫无过失无责任。 2.救助、送回和归还制度有一个营救协定,要求任何国家,都有营救别国遇险遇难的宇航员的责任。发现了外国的遇险遇难的宇航员后,应该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及时予以救助,保护宇航员的生命安全。还应该把发现的宇航员通知给他的登记国和联合国秘书处。以便国际合作去调查,协助。另外还有一项,发现的国家无论在哪儿,发现别国散落的外空发射物体,应该归还。 3、登记制度。按照1967年外层空间条约和登记公约,要求各国发射的外空物体,无论是人造卫星等等,都必须向联合国秘书处登记。各国应该保留一份登记册。登记得目的是由联合国把你发射的外空物体的情况公布于全世界,以便各国科学界可以查阅。 二、试比较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 答:(1)概念。空气空间是地球表面为大气层笼罩的空间,外层空间是空气空间以外的空间。 (2)活动的主体。在空气空间活动的是航空器,在外层空间活动的是航天器。 (3)法律适用。空气空间适用航空法,外层空间适用外层空间 (4)法律地位。一国的空气空间是该国的领空,隶属于该国主权的管辖之下,非经许可,外国航空器不得飞进一国的空气空间(领空)。地面国对飞进其领空或获准降落在其领土的外国航空器有管辖权。各国航空器可在公海上空自由飞越,在用于国际航行海峡上空和群岛海道上空过境通行。 外层空间不隶属于任何国家主权管辖之下,对各国开放,任何国家可以为和平目的对外层空间进行探索和利用。各国的航天物体得自由进入外层空间,发射国应将该物体向联合国秘书处登记,并应对该物体给他国物体或他国地面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各国在外层空间的活动必须遵守国际法。各国的外空活动应互助援助和合作。

国际空间外交博弈视角下的外层空间法律学说演变及中国应对

国际空间外交博弈视角下的外层空间法律学说演变及中国应对 冯国栋 【内容提要】外空是人类继陆地、海洋、天空之后的第四空间。自第一颗人造卫星发射成功后,外层空间法应运而生。在此后的近60年时间里,外层空间法先后经历了条约法时代、软法时代和后软法时代,分别反映了美国与苏联、航天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美欧和新兴航天国家之间的三次历史性博弈。围绕空间法律秩序的塑造,各国均以空间法学说为武器进行博弈,进而也催生了一大批有国际影响力的空间法学说。中国航天事业经历了50余年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中国的外层空间法研究仍相对落后。面对国际空间外交的第三次博弈,针对欧美所倡导的安全壁垒学说、空间安全自卫学说、外空活动可持续学说对中国空间发展所带来的挑战,中国的空间法学界应从法理层面进行深入分析,以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学说、无歧视的公平竞争学说、空间碎片减控和空间碎片数据国际开放学说进行积极的应对,以期深度参与到国际空间法律新秩序的构建之中。 【关键词】外层空间法国际法空间外交博弈软法时代法律学说 【作者简介】冯国栋,上海航天局法律事务处副处长,硕士 【中图分类号】D99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568-(2014)06-0105-14 105

20 14年 第6期 1957年,苏联成功发射了第一颗人造卫星“史波尼克1号”(Sputnik-1),人类从此跨入太空新纪元。伴随着人类空间活动的频繁和深化,外层空间法也历经近60年的发展,成为国际法框架下一个新兴部门法。①鉴于外层空间法诞生历史较短,既没有古典国际法的沉淀,也没有经历近代国际法的熏陶;既不存在可供传承的法理先验,也不存在可供遵循的国际惯例。因此,新兴的空间法学说对塑造相关的国际法规则往往发挥着非常大的作用。基于外层空间的独特战略价值,各国均试图塑造对其有利的空间法律规则。为此,近60年来,各国的政治家和法学家基于本国战略利益提出了一系列空间法律学说,试图抢占空间法学的制高点,引领空间外交的发展方向。这些学说间的冲突、融合和交锋,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体现了国际社会在外层空间法律学说方面的三次历史性博弈。就空间法研究的“洼地”国家特别是中国而言,国际博弈下的外层空间法律学说演变正带来越来越大的挑战,需要系统、全面和深入的研究并提出长期性战略应对方案。 一、条约法时代的研究热点和主要空间法学说 第一颗人造卫星的发射催生了法律界对空间法的研究热情。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围绕空间法的名称和管辖范围,法学家们展开了热烈讨论,如贝本(F. Pepin)于1959年发表于《法国航空法总评》的《空间的法律制度》、肖蒙(C. Chaumont)于1960年发表的《空间法》②等。正是由于学术界的大力推动,上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间,陆续出台了外层空间“五大条约”:《外层空间条约》、《营救协定》、《国际责任公约》、《登记公约》、《月球协定》,使空间法学实现了从萌芽到诞生的历史性飞跃。 在初创阶段,外空法的研究热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外层空间法学的建立问题,即外层空间法是否应从传统航空法中分离出来?是否可以作为国际法项下的一个独立法律部门?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应遵循什么样的科学方法来建立理论学说体系?二是外层空间的国际合作问题,即国 ①王虎华:《国际公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58-285页。 ②[波兰]曼弗莱特·拉克斯:《外层空间法——当代立法的经验》,郑衍杓、秦镜、许之森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0年版,第31-32页。 106

邵津《国际法》(第4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第七章 外层空间法【圣才出品】

第七章外层空间法 一、名词解释 1.外层空间(南京大学2006年研) 答:空间可以分为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地球上空有一个大气层,也就是空气空间。外层空间是地球大气层即空气空间以外的整个宇宙空间。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规定于《外空条约》中,具体包括:外层空间的探索和利用应为全人类谋福利和利益;所有国家可在平等、不受任何歧视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法自由探测和利用外层空间;任何国家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将外层空间据为己有;探测和利用外层空间应遵守国际法;禁止将载有核武器或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物体放置在环绕地球的轨道上。 2.外空条约(上海对外贸易学院2006年研) 答:外空条约,是指《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的外层空间活动所应遵守原则的条约》,1966年12月19日联合国大会通过,1967年1月27日开放签字。它以多边公约的形式将“外空宣言”所宣告的9条政策性原则转化为国际法原则,并对这些原则的内容作了充实和扩大。1967年《外空条约》常被称为《外空宪章》,因而被认为是外层空间法的基石。《外空条约》是一个框架性条约,其规定多为具有拘束力的基本原则。 3.外层空间法(上海对外贸易学院2007年研) 答:外层空间法(outer space law),简称“空间法”或“外空法”,是调整各国探测和利用外层空间活动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总和。外层空间法属于国际法,是现代国际法的一个重要分支。其特点表现为,它是空间国家与非空间国家、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共同制

定的,以现有的五项外空条约构成的空间法基本框架,由于具有前瞻性且规定大都比较原则,因此其实施需要国内法作为中介和补充。 4.营救协定 答:“营救协定”是指《营救宇航员、送回宇宙航行员和归还射入外层空间的物体的协定》,该协定于1968年4月22日在伦敦、莫斯科和华盛顿同时对所有国家开放签字,于1968年12月3日起生效。该条约全文共10条,重申营救宇宙航行员的原则并责成非发射国承担营救及送还宇宙航行员的义务。 5.国际责任公约 答:“国际责任公约”是指《空间物体所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该公约于1972年3月29日开放签字,并于1973年10月9日生效。该公约全文共28条,规定各国应对发射实际主体(不论是政府机构或民间企业或社会团体)在外层空间及天体的一切活动负直接责任,并规定损害的赔偿原则。 二、简答题 1.简述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上海对外贸易学院2002年研) 答:确定外空法律地位的主要文件是《外层空间条约》及《月球协定》。按这些法律文件规定,外空法律地位的内容包括: (1)外空探索和利用自由。外空包括天体是全人类的开发范围,各国均可平等地探索和利用,但应遵守国际法和为全人类谋福利和利益。 (2)各国不得对外空主张主权或权利,也不得将其据为己有。

浅析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及界定

浅析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及界定 【摘要】空气空间在法律上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国家领空,另一部分是国家领空以外的空气空间,前者主要适用于国内法,后者及外层空间主要适用于国际法。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未有十分明晰的法律分界线。 【关键词】空气空间外层空间法律地位分界 一、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空气空间在法律上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国家领空;另一部分是国家领空以外的空气空间。 1.国家领空的法律地位 领空,是指主权国家领陆和领海上空的空气空间,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巴黎航空公约》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国家对其领土上空的空气空间享有绝对主权。它包括国家对领空资源排它的占有、使用、处分权和对领空及其内的人、物、事的管辖权,主要适用于国内法。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领空不得侵犯 (2)设立“禁区” (3)保留“国内载运权” (4)制定航空法律和规章 2.领空以外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它是指公海、南极和各国专属经济区之上的空气空间,它不属于任何国家的管辖范围,各国有自由飞行权,但要遵守有关的国际法律法规。

二、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 外层空间一般定义为地球大气层即空气空间以外的整个宇宙空间。外层空间适用外层空间法,它是调整各国探测和利用外层空间活动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总和,属于国际法,是现代国际法的重要分支。 于1959年,联合国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简称“外空委员会”)作为永久性机构成立。外空委员会设立了法律和科技两个小组委员会,分别审议和研究有关的法律和科技问题。除1963年联大通过的作为外层空间法基石的《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原则宣言》外,外空委员会先后草拟了5项有关外空的国际条约:1966年《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1967年《营救宇宙航行员、送回宇宙航行员和归还射入外层空间的物体的协定》、1971年《空间物体所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1974年《关于登记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公约》和1979年《关于各国在月球和其它天体上活动的协定》。 上述条约提出了一些重要原则和规则,对外层空间法的形成起了重要作用,它们包括:外空的利用应为全人类谋利益;外空和天体供一切国家在平等基础上自由探测和利用;任何国家不得将外空和天体据为己有;探测和利用外空应遵守国际法和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禁止将载有核武器或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人造卫星或航天器放置在地球卫星轨道和外层空间;发射国对射入外空的物体及其所载的人员具有管辖权和控制权;对紧急降落的宇航员应给以一切可能的协助,尽力予以营救和送回发射国,发现的外空物体应予归还;发射国为其外空物体对地面上或对飞行中的飞机造成的损害负有赔偿的绝对责任;从事外层空间活动应避免使外空遭受有害的污染和使地球环境发生不利的变化;月球和其他天体应限用于和平目的,禁止各种军事利用;月球和其他天体及其自然资源为人类共同财产;公平分配这些资源带来的利益并对发展中国家和对探索做出贡献的国家给予特殊照顾,等等。 三、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的定界问题 1.国际法规定 1944 年《芝加哥公约》第一条规定, 各缔约国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但该公约对何谓空气空间未有过定义。1967年《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与其他天体活动所应遵循原则的条约》第二条规定:外层空间,包括月球与其他天体在内,不得由国家通过提出主权主张, 通过使用或占领, 或以任何其他方法, 据为己有。也就是说外层空间不属于一国主权范围, 但该公约也未对外层空间做出定义或者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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