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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动合同法修改的一点建议和思考

对劳动合同法修改的一点建议和思考

文/ 柳东升

全国人大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进行修订,拟通过修正法律规定,解决法律施行实践中出现的影响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这是我国加强法制建设,不断完善法律制度,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作为一名长期从事人力社保法律法规实施实践的工作人员,结合人力社保实践工作中的体会,谈谈对《劳动合同法》修改的一点建议和思考,希望对法律的修改完善尽到自己的一份力量。

一、应全面总结分析《劳动合同法》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务派遣制度被一些单位滥用,应当说,是由于原法律规定存在一定的缺陷,引发出的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所以需要对原法律规定进行修正。但劳务派遣问题只是原法律规定在实践中出现的一个问题,不是唯一问题。《劳动合同法》的修正是一次难得的完善法律规定,解决原法律规定在施行实践中出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的机会,因此,应全面总结分析法律实践中,出现的影响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对原法律制定时存在的缺陷进行更为完整的修正,而不应当仅对劳务派遣的内容进行修正。

二、解决劳务派遣中的矛盾应当全面分析劳务派遣产生的原因和目前劳务派遣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一)劳务派遣产生的原因

1.劳务派遣是社会发展过程中社会分工细化的产物。

企业管理包括人、财、物的管理,其实对财和物的管理,归根结底还是对人的管理。企业管理中对人的管理是最难的。近年来,随着《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一系列人力社保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面临越来越多的问题和挑战,一些企业由于不具有相应的管理能力,需要专业化的人力资源管理公司提供专业化的管理服务,由此,在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分工出了专门提供人力资源管理服务的劳务派遣企业。

2.劳务派遣用工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计划用工体制的产物。

目前,劳务派遣用工主要派遣在电力、电信、石油、移动、联通、能源等国有及国有控股垄断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这些单位的共同特点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其用工受计划和编制的限制。国有及国有控股垄断企业的用工受上级公司下达的招工指标的限制,机关事业单位受行政编制的限制,在招工指标和行政编制指标受限,不能满足用工需求的情况下,这些单位需要向社会购买人力资源的服务,因特殊的用工需求产生了特殊的用工服务。

3.国有垄断企业大量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受利益驱动。

国有垄断企业大量使用劳务派遣用工,除上级公司下达的招工指标不能满足其用工需求外,还有一个利益驱动问题。这些企业不仅招工指标由上级公司下达,其单位的工资总额也由上级公司下达,在上级公司下达的工资总额确定的情况下,增加本单位职工,意味着将有更多的人来分配本单位工资总额的蛋糕,也就意味着人均工资收入水平将会有所下降。国有垄断企业大量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既不会突破上级公司下达的招工指标的限制,同时,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又为企业造成了更多的经济效益,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作为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列

支,未减少本单位职工工资的分配,这些企业受利益的驱动愿意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另外,国有垄断企业长期以来由于用工体制的僵化,企业职工在高福利、高待遇的保护下,缺乏工作的积极性,导致企业对职工的管理困难,而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态度和敬业精神远远好于这些垄断企业本单位的职工,这也是这些企业愿意大量使用劳动派遣用工的重要原因。

4.垄断企业的高额垄断利润使其有足够的能力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较好的待遇,劳动者愿意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到这些单位工作。

从目前劳务派遣的实际用工单位来看,均是一些单位效益较好,用工相对稳定的单位。这些单位由于有较好的财力支撑,它能给劳务派遣职工提供工作相对稳定,收入待遇相对较高的工作岗位。因此,即使是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劳动者仍然愿意到这些单位工作。

(二)目前劳务派遣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1.《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职工与用工单位职工享受同工同酬待遇引发的矛盾。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但在现实中,劳务派遣职工由于与用工单位职工的身份不同,即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主体不同,待遇支付的保障渠道不同,实践中,在国有垄断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是无法做到同工同酬的。在计划用工体制下,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不完全是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和提供的劳动质量来决定的,而是根据劳动者的身份、级别确定的。但法律作出了同工同酬的规定,现实中又执行不了,因此,劳务派遣职工一方面愿意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到被派遣单位工作,一方面又要求执行法律同工同酬的规定,由此引发了矛盾。其实,劳务派遣实际

用工情况突破“三性”的规定,并不是引发劳务派遣问题的根本矛盾,同工同酬的法律规定和现实中无法做到同工同酬,才是引发劳务派遣矛盾的根本矛盾。

2.劳务派遣的准入门槛过低,多数劳务派遣企业缺乏独立的抗风险能力引发的矛盾。

劳务派遣企业的效益来自于用工单位支付的管理费,劳务派遣企业需要依附于用工单位生存,其自身缺乏“造血”机能,这决定了劳务派遣企业很难独立的抵抗用工风险。由于现行法律规定对劳务派遣企业的设立准入门槛过低,所以,当出现大的用工法律责任时,一些小的、不规范的劳务派遣企业常常采取关门走人的方式逃避法律责任,劳务派遣行为由此引发了影响社会稳定的现象,这是劳务派遣用工受到社会广泛批评的最重要原因。

3.劳务派遣员工普遍缺乏温暖感。由于用工主体的不同,在同一场所内工作,劳务派遣单位员工与实际用工单位的员工因不能一同参加用工单位的各项活动享受相同的福利,更没有建议发言权,心理上自然产生隔阂,感受不到单位的温暖。

三、对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的建议

(一)制定劳务派遣企业的规范标准和适时监管制度

要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必须对劳务派遣企业从事劳务派遣业务制定相应的标准。如劳务派遣企业的管理人员与劳务派遣人员的比例标准,与劳务派遣人员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的职业技术等级及企业的经营场地标准等,并且这些标准是随着劳务派遣企业规模不断扩大的动态管理标准。这些标准的达标情况应作为劳务派遣企业年审经营权的前提条件,每年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劳务派遣企业执行标准情况报告,凡不能达到规范标准的企业,超范围开展劳务派遣业

劳动合同法学习心得体会

劳动合同法学习心得体会 篇一:劳动法学习心得体会 劳动法学习心得体会 新的《劳动合同法》出台了,我感到几天的学习受益匪浅,增加了对《劳动合同法》的认识和理解,感觉一部好的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则,也是一场革命,它是国家进步的支撑点,也是社会前行的铺路石。《劳动合同法》恰恰是在总结了我国的立法经验,借鉴国外的成熟做法,根据劳动关系中的突出问题,开门立法,所以,它是一部切合实际的好法。《劳动合同法》的主要亮点: 一是强化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劳动合同法》第一条的规定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强资本,弱劳工是最最典型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保护的正是劳动者、弱者的权益,但也绝对不是但方面的保护和过度保护,而是通过恰当、适度调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关系,在劳动关系双方面都保护的同时,倾斜保护劳动者。 二是扩大了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将民办非企业纳入,对事业单位做了灵活处理,规范了劳动合同的形式,强化了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定立中的责任,对事实劳动关系作了明确的处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遏制了劳动合同的短期化,进而解决了因劳动合同不稳定,造成劳动者心态不稳、素质低、

质量低、用人单位不愿培训等弊端,从根本上解决了劳资双方的矛盾关系,对于推动企业以及社会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都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的深远的历史意义。 在研究过程中,本人有一些心得体会,即这部法律的重心在强调劳动者利益的保护,立法的天平是向劳动者利益这一边倾斜的。如下是我研究整理的劳动合同法的几个亮点:保护劳动者利益规定之一:扩大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新的用工主体、用工形式不断出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合作或合伙律师事务所等新单位类型出现;一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制外招用劳动者;国家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如何保护这部分非企业劳动者的利益,在以往的劳动法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新通过的劳动合同法有了创新性的规定,在适用范围中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劳动者: (1)规定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2)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界定“三性”岗位——劳动合同法修正案最大亮点

这些天来,随着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自7月6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三性”岗位成为一个广受关注的热词。 何谓“三性”岗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三性”岗位就是指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 可是,如果再追问一句,何谓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法没有明确界定,而国务院颁发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也未作具体规定,这就使得不同的人对“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具体内涵有不同的解读。 这种不确定性导致法律执行不一致。有些用工单位比较严格地执行法律规定,有些用工单位游走于边缘地带,有些用工单位则故意钻法律空子。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1年对劳动合同法施行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发现,用工单位用工有不少超出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范围、在主营业务岗位长期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其结果是“近3年来,劳务派遣公司和劳务 派遣人员明显增多,劳务派遣人员同工不同酬、不予参加社会保险或少缴社会保险费等问题比较突出”。 事实上,不少用工单位的实际做法比上述的还要离谱,不仅在非 “三性”岗位长期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而且实行“逆向派遣”,即将原有的正式工转入劳务派遣公司成为劳务派遣工,这些职工岗位不变、工作不变,但身份却发生了根本变化,成为了劳务派遣工的他们在劳动

报酬、福利待遇等方面与正式职工拉开了差距。职工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企业却因此增加了利润。 显然,这些做法和实际后果,与劳动合同法规制劳务派遣用工的立法初衷是完全相悖的。 众所周知,劳务派遣是在全球就业形式多样化发展趋势下出现的用工形式,从其产生那一天起,就扮演拾遗补缺的角色,从来都不是主流用工方式。即便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劳务派遣工占全体从业人员的比例一般不超过5% 道理很简单:劳动者本可以与实际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享有同其他劳动者平等的待遇,而劳务派遣却使得劳动者与实际用人单位人为隔开,用工环节的增加势必造成对劳动者的多层盘剥,并使劳动者组织工会的团结权和职业稳定权受到制约;同时也为用人单位规避劳动法创造了“空间”,特别是派遣机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远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二者关系复杂得多,一旦出现争议处理难度大,不利于劳动者维权和劳动关系稳定。 因此,如果任由劳务派遣用工规模无限制扩大,不仅直接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必然会冲击常规的用工方式和劳动合同制度,最终殃及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 在这个意义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启动劳动合同法修改工作,明确“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用工,不能把劳务派遣变成用工主渠道”是这次修法的原则和重点之一,严格限制劳务派遣用工岗位范围,不仅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在“三性”岗位上实施,而且对“三性”岗位的具体含

浅谈我对《劳动合同法》的认识与理解

浅谈我对《劳动法》的认识与理解 作为一名即将毕业的大学生,满怀着对前途的信心,对事业的渴求,对理想的抱负,即将迎来就业的季节。当我们静下心来时,都不可不面对一个严肃的问题:不论是用人单位录用新员工,还是大学毕业生等其他求职者成功进入了新单位,都不可避免的会涉及到劳动合同的签订问题。因此我们必须先学会如何签订以及如何签好劳动合同,为以后劳动争议的发生减少隐患,保护自己的权益。 如何了解,通过什么方式了解,怎么样才能迅速的提高认识,我想最好的办法就是学习《劳动法》,学习劳动法,可以增长我们的知识理论和社会见识,为以后走上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以下就是我学习后的对《劳动法》的认识与理解。 社会主义社会是全面发展、全面进步的社会。当前我国正在进行的社会变革充满活力,但也带来不少矛盾和问题。如:在劳动关系中,不签劳务合同,劳动合同短期化,劳动者随意离岗,劳资双方冲突不断加剧,农民工的权益受剥夺、受侵犯等。而《劳动合同法》颁布与实施,恰恰总结了我国的立法经验,借鉴国外的成熟做法,开门立法,解决了劳动关系中的这些突出问题。所以,它是一部切合实际的好法。对于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劳动合同法明确了保护劳动者的价值取向,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关系双方主体经济地位的不平等决定了立法必须给予劳动者倾斜保护。劳动合同法旗帜鲜明地规定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在具体内容中强化了对劳动者保护的力度,如针对实践中事实劳动关系大量存在的现状,劳动合同法强调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要求,并加大了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针对合同短期化现象严重的情况,劳动合同法扩大了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适用情形,力图通过法律的规范和引导促使更多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适用,从而实现劳动关系的长期稳定;针对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细化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和程序,加强了对劳动者解雇的保护;针对违约金条款滥用的现象,劳动合同法限定了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范围,仅在服务期条款和竞业限制条款中可以适用违约金。劳动合同法充分体现了劳动法的社会法特性,符合倾斜保护劳动者的理念,它的实施对于保护劳动者这一弱势群

劳动合同法学习心得体会

《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宣传学习工作小结《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重要里程碑。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推进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是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劳动保障工作的重中之重。 7月11日,我分部举办了专题会议,组织分部员工及部分协作队伍人员学习了《劳动合同法》及《就业促进法》的相关内容。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有力推进 做好合同法的贯彻实施,既是一项事关长远的任务,也是一件当务之急的工作,我分部组织专门人员,落实推进机构,制定工作方案,提出工作目标,细化工作任务,确保工作措施和时间进度。建立目标责任制,将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列入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责任体系。目前,我分部已对学习、宣传、培训和贯彻合同法的工作作出了统筹安排,有计划、分步骤的组织实施。 二、深入学习培训,提高能力水平 合同法明确规定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劳动合同制度实施进行监督管理,这对劳动保障部门加强学习培训工作,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提出新的要求。各部室抓紧对本部门人员学习工作进行研究和部署,通过组织集中学习和自学以及中心组学习等多种形式开展学习。 三、强化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合同法的调整对象主要针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涉及范

围广、覆盖面广。广泛深入开展普法宣传工作,增进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合同法的了解和理解,对确保这部法律贯彻实施至关重要。争取将合同法的宣传普及工作纳入本地区“五五普法”年度工作计划,统筹策划,及时部署,采取各种形式,全方位、多层面地进行广泛宣传。重点宣传学习合同法的重要意义、精神实质和主要条款,使劳动者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法律意识,自觉做到学法、懂法、守法。 四、开展分类指导,做好实施准备。 充分利用下半年“过渡期”,组织开展劳动用工摸底调查,全面掌握用工合同制度实施情况。尤其是施工队队伍,针对不同类型的施工队伍的劳动合同制度的进展程度和发展条件,指导和督促对本协作队伍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查自纠,预先防范,消除隐患。要注意抓一批有基础,有影响的施工队伍进行试点,加强典型培育,注重经验积累。按照劳动合同充分覆盖专项法案的要求抓紧推进试点工作,发挥示范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新版)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章特别规定 第一节集体合同 第二节劳务派遣 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新修改《劳动合同法》内容的解读

新修改《劳动合同法》内容的解读 劳动合同法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 权益。近几年来,我国为了更好的使双方权益得到公正待遇,对合同法不断的完善。一《劳动合同法》修改背景 《劳动合同法》是2007年制定,2008年实施。早在1994年,我国就有了《劳动法》,但是当时那部《劳动法》没有引起多少关注。《劳动合同法》使大家对《劳动法》的这个法律部门有了一个新的认识,引起了社会高度的关注,这是我们搞法律人的一大幸事。可是《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后,各方面的非议非常多,尤其又赶上当时金融危机,有一些同志们批评我们,说我们《劳动合同法》是压倒企业的最后一根稻草,企业说过不下去了。《劳动合同法》实施不到一年的时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下去做检查。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对《劳动法》进行了检查。此次,为什么要搞《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呢?首先就是《劳动合同法》的两次执法检查,尤其是第二次执法检查,发现劳务派遣这块出现的问题比较多。尤其是国企、央企里面用劳务派遣很多。其次,《劳动合同法》从08年开始实施到现在也有4、5年了,社会各个方面反映比较强烈,问题也比较多。另外,领导们也越来越重视。通过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执法检查的报告做出来以后,常委会的领导,上至委员长、副委员长都对

劳务派遣这个问题高度重视,并且做了多次批示,而且对它不仅仅当成经营问题来看待。怎么解决这些问题?我们也提出了一些方案。如赶紧让部委搞相应的规章,还有看能不能用高法走司法解释。要不然再不成,就动用立法。二《劳动合同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此次《劳动合同法》的修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提高进入门槛,设定行政许可 1.增加门槛。以前最少是50万,现在大家都感觉不成,就得把注册的门槛稍微抬高一些,就定个200万。200万其实也是形式意义大于实际意义。但是也显示出一个法律的引导,至少是一个姿态吧。 2.劳务派遣公司要设许可。这个问题争论比较大。主管部门说,你得设许可,要不然谁搞劳务派遣都不知道。我们因为搞《行政许可法》的时候,总是想把许可项目市场尽量控制。现在修正案列举出来的那几个条件也就是设立公司一般的条件,经营资金,经营场所,场地等等,要规章制度等。我认为资格要少设,这也是搞《行政许可法》的基本思想。大家现在看我们的《行政许可法》中资格、资质的设立,谁能设立?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能定。也就是说,只能由国家中央政府定,地方政府都不能定。现在我们的资格太多,当然我们的资格应当区分,有一些资格是属于入门的门槛。如律师的资格,会计师的资格,这个我们要从严把关。有一些职业技能,那个属于资格内部,那是放开的,这个一级、二级、三级我们不管。但是能不能有这

关于对劳动合同法认识的访谈及体会

关于对劳动合同法认识的访谈及体会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我国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形势将深入到社会各个领域,劳动用工形式也必将往多元化和复杂化发展,市场竞争将更加尖锐和激烈。所以必须有着明确的劳动关系,而通过明确规范的法律法规将这些经济、社会关系纳入国家统筹调整范围,既能保护国家利益,又保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而促进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和谐稳定发展。 劳动合同法的颁行也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要求,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奠定了良好的法律保障及和谐的社会环境。作为一个和社会关系越来越密切的大学生来说,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时注意什么?我们具有什么样的权益呢?应该享受怎么待遇呢?这些在劳动合同法中都有一定的规定,对于即将踏入社会的我们至关重要,劳动合同法是切实关乎和维护我们利益的法律,大学生学习劳动合同法是必须的。因此了解劳动合同法是我们必不可少的一课。 为了掌握第一手资料,看看大家对劳动合同法的认识,进行了一次访谈,在这次的访谈中,就朋友中的几位进行了一些简短的交流,从中,也可以看出一些问题。实录如下: 访谈者一: 李某天津某大学大四学生目前于北京某公司实习 问:现任职(实习)的单位是?公司是否与你签订过劳动合同? 答:现在在北京精锐教育培优咨询有限公司实习。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问:你对于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有什么样的看法?是否认为这是必须的? 答:我觉得,劳动合同是对劳资双方的一个保障,从法律上规范了劳资双方的行为,在正式工作中这是必须不可少的。

问:你当初来到这家公司的时候,是抱着什么样的心态?是觉得没有什么特别的障碍都可以接受吗? 答:本身没有过过过多的想法,抱着试试看的态度,想通过这个机会锻炼自己,不管结果怎么样,尽可能的在过程中收获一些东西。但是在做的过程中要做到尽善尽美,注重过程上的完美,同时作为一个刚进入社会的社会人,放低自己的心态,学习的态度更多一些。 在进入公司时,我知道社会与公司的不同,想到了很多可能的很坏的情况,没有特别的障碍,不会轻易放弃。 问:是否有考虑过该公司对于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程度?有没有想过如果公司不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就更换应聘单位? 答:确实没有考虑过公司对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度 这个到没有想过,一直相信,展现自己的价值,很多事情就会水到渠成 问:在出校工作之前,学校是否为你们安排过关于《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课程或是讲座?如果没有,你觉得谁应该授予大学生就业的相关法律知识? 答:没有听过讲座或者课程之类的相关法律知识普及。校方应该对于这方面做相对应的宣传,但从另外的方面来说,关乎自己切身利益的事情,都是每个人自己的事,做为个体的我们应该更多的对这些事自己多上心。 问:那么此前,或者是自身对于法律的了解中,你是否听说过劳动合同法以及一些相关法律?是通过什么样的途径来了解到的? 答:貌似在这方面的信息得到的比较少。多数是从新闻上得到的一些信息。 问: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开始实施,至今已经三年了,你对它会做出怎样的评价?或者说有怎样的认识? 答:法律在尽量完善他本身,但是有政策就有对策,在对劳动者自身权益的维护上,在执行的环节总是有做的不到位的情况,这需要时间的历练,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思想观念及社会问题

教学《劳动合同法》反思

教学《劳动合同法》下的反思 虾子 镇中学苟廷俊 最近新的《劳动合同法》在HRD领域掀起一浪热潮。尤其是近日一些大型的企业通过裁员来规避《劳动合同法》,点击率非常的高,这同时也反映出企业对这部法律提出的心声。 任何一种新的事物产生以后,都会引起社会的关注(支持或反对),可在新的事物的变化的过程中,相应的环境也应变化,这样才会让新生的事物存活下来,这就是自然的规律,同样新的《劳动合同法》在中国即将施行,不知道国家的相应的社会保障部门是否对目前的呼声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同时对中国目前的人力资源是否做出进一步的分析,有多少人能真正的享受到这部法律的保护?对企业的竞争力的影响会有 多大?等等一些问题。本文针对这些问题从劳资双方进行分析:首先,《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就应签订劳动合同”。同时企业也就应该购买社会保险,这是合理的,可是我们国家目前的社保机制健全吗?跨地区之间社会保险不能转移,尤其是一些贫困的镇(乡)还没有社保机制。在这样的条件下要求企业中的员工,全员参加社会保险是否合乎道理。我觉得可笑,原因如下:1、由于保 险跨地区转移困难,导致一些人才不愿意流动,从而限制人才的流动,使区域之间的差距就越来越大,影响经济的发展。2、贫困地区的劳动者,由于经济限制,使他们没有接受太多的教育,导致所从事的工作待遇比较的低,由于城市的生活水平比较的高,无法在城市生活下去,到

成家以后,大部分人被迫回家,员工回乡又不能继续的缴纳社会保险(缴纳满15年才能享受社会养老保险),这样真正贫困的劳动者不能享受到社会保险,劳动者的合法利益也就没有得到真正的保护。 第二,不同行业缴纳社会保险的最低基数相同,显得不公平。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数如果低于社保平均工资应与员工的实发工资为 基数,尤其是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员工的工资仅是社保平均工资的一半,而缴纳保险的基数是社保的平均工资(比如:昆明2006年的社会保险缴纳的最低基数是1491元每月。昆明市最低工资水平是520院,劳动密集型的企业,提供员工吃住每月的工资水平就是在600元左右,缴纳保险的基数却是1491元,这样员工愿意缴纳吗,社会公平吗?新的《劳动合同法》即将施行,相关的部门目前还没有出向相关企业提出的问题给一个说法),这样不仅对劳动者不公平对企业也不公平,尤其是劳动密集型的企业。本来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利润空间小,劳动人工成本比较的大,特别是今年,原材料的价格在不断的上涨,而成品的价格不变,在这样的情况下,国家也不考虑一些实质性的问题,如果这样下去,企业将无法生存下去。如果大量的公司倒闭,企业提供的岗位越来越少,将导致大量的劳动者流落街头,会影响社会的治安等等的一系列问题的出现。 第三,劳动法完全倾向劳动者,使企业处于被动,将影响到企业的竞争力。中国目前的现状是诚信存在很大的问题及各项法律法规不健全,员工之间闹一点矛盾,员工就提出辞职,有的来办理手续,有的员

劳务派遣合同解读最新劳动合同法修订案

劳务派遣合同解读最新劳动合同法修订案

XX劳务派遣合同:解读最新《劳动合同 法》修订案 的编辑为您准备了关于XX劳务派遣合同:解读最新《劳动合同法》修订案的文章,希望对您有帮助! XX劳务派遣合同:解读最新《劳动合同法》修订案 XX年12月28日,《劳动合同法》修订案正式通过公布,将于XX年7月1日起实施。对于劳务派遣行业以及众多采取劳务派遣的企业来说,这是一个不好的消息,因为该修订案专门针对对劳务派遣实施了诸多限制。具体解读如下: 一、劳务派遣重新设立许可,并提高进入门槛。 今后,从事劳务派遣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200万。 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对于经营场所和设施的具体要求没有列出,但相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作在劳务派遣的审批办法中实施严格的要求的。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即在审批劳务派遣资质时,需要提供相应制度。这些制度要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要求,例如民主协商程序、加班、社会保险、劳动关系建立与终止解除等方面均应符合法律要求。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不排除国务院会在接下来对劳务派遣作出进一步的要求,例如经营场所、管理人员等方面要求。 注意,并非只要符合上述要求就可以从事劳务派遣,还必须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许可。如为新设公司,必须申请许可之后,才能办理工商登记。 那么,是否符合上述要求就一定能获得批准从事劳务派遣业务呢?也不一定: 1、不排除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对劳务派遣企业提出进一步的要求。法理上人保部无权提出法定要求之外的要求,但实务中却常常如此,这些要求一般会体现在接下来出台的“劳务派遣许可审批办法”之类的文件中。 2、经营场所与设施到底应该要达到何种标准?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到底要如何才合乎要求?像中国社会常见的其它审批一样,免不了行政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如果未经许可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处罚比较严厉: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总的来讲,笔者对该规定并不看好。管制会带来寻租、腐败等种种成本,且未必能根本上解决问题。 二、强化劳务派遣用工与本企业用工同工同酬。 修正案要求在劳务派遣合同及劳动合同中载明同工同

劳动合同法的解读和认识

劳动合同法的解读和认识 连续签订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从第三次起,只要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用人单位就必须承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关信息,我们来看看。 自从《劳动合同法》生效以来,社会上对该法的争议不断。本人也想谈谈对这部法律的看法。本人既不只代表“劳”方,也不只代表“资”方,而是从劳资双方的角度,公平、公正地来理解这部法律。社会上争议的焦点不外乎以下九点: 一、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 很多单位以为与劳动者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就不能“炒”人,要让他们在单位一直工作到退休。认为这部法律造成了用工制度的僵化,导致不能引进外面的人才。又回到了中国计划经济时代的工作“终生制”、吃“大锅饭”就业状态。 1995年国家出台的《劳动法》就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出了一些规定,2008年1月生效的《劳动合同法》只是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多增加了几个。 事实上,单位想要解雇员工,与员工和单位签的是固定

期限劳动合同还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关系(是按照员工的实际工作年限来赔偿的,不是按照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来赔偿的,更不是说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就要多赔一点)。劳动合同法并没有规定劳动者与单位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不能解雇。 目前,世界上也有很多发展中国家实行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赔偿):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 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

2020最新最新劳动法实施细则

1、《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的“等组织”不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其他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单位。 2、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经用人单位授权或同意,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当分公司不能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时,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招用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以外的劳动者,即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劳动者,应当年满16周岁,且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 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家庭直接雇佣的保姆以及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等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6、用人单位招用与外单位保持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7、用人单位招用自主择业转业退伍军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9、用人单位招用港、澳、台地区的人员,应当办理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10、外国企业驻华办事机构、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招用劳动者,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11、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经过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后,由用人单位决定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实施。 12、总公司以下发文件的形式要求子公司执行总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子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后,该规章制度才能作为子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据。 13、用人单位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或决定的重大事项,自动适用于新招用的员工,但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公示或告知义务。在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解读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4.湖北省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解读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一) 法释〔2001〕14号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第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 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 (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四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第五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纠正原仲裁裁决错误重新作出裁决,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劳动合同法学习心得(多篇范文)

劳动合同法学习心得 通过一学期的劳动合同法的学习,虽然对劳动合同法的认识不是很深,但是知道他和重要,或多或少有了一定的认识。以下是我对劳动合同法的一些心得和体会。 我们都知道,劳动者工作地点存在安全隐患,超时工作甚至长期的加班加点,没有社会保险以及缺乏职业危害防护等现象普遍存在,但由于相关法律制度不尽完善,加上劳动监察和执法不到位,这些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很难得到彻底纠正。而通过在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对比加以约定,可以“防患于未然”。实现从源头上维护。 xx年一月一日颁布了新一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比以前的劳动合同法,确实是对处于弱势的劳动者,规定了相应的保护条文。明确指出“用人单位裁员应承担社会责任”、“用人单位有义务主动与劳动者订立出面合同”、“在劳动合同中必须写明‘职业危害’和‘防护措施’”、“政府机关人员不作为给劳动者造成危害应担责赔偿”这几条,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然而,这样一个能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只有相当少的人认为它确实可以起到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效果。甚至我在学习的过程中也怀疑过它的真实性。 其实,人们对法律的怀疑和不信任,并不是没有道理的。很多法律条文,在实际生活中犹如白纸一张。《劳动法》颁布已经十多年了,但《劳动法》中很多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条文,并没有真正落实,因为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利益博弈中,往往会引起此起彼落的矛

盾,者就不能不让劳动者担心,执法者会不会因为“引资”而屈从于资本的威力,从而放弃甚至牺牲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种情况在《劳动法》的执法中,几乎成为常态,否则,怎么会有血汗工厂长期存在?《劳动法》和执法部门已经沦为权贵手中玩弄劳动者的工具。 在大力推行“依法治国”的今天,人们对法律的怀疑,是即是对政府依法治国的能力的怀疑,是对政府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能力的怀疑,更是对一个国家的性质和强弱的怀疑。 “签不签劳动合同没有太大区别”、“签了劳动和同也没啥用”……说起劳动合同,经常可以听到类似这样的“评价”。 “这反映了劳动合同的形式化问题。”有关专家指出,目前大量的劳动合同文本就是抄法条,缺乏实质要件,不能发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的作用。许多劳动合同虽然有劳动报酬的条款,但没有写明具体数额,有的仅规定劳动者的义务和用人单位的权利,有的甚至规定“生老病死都与企业无关”、“发生了事故企业不负任何责任”等违法条款。 由于流于形式存在缺陷,特别是缺乏实质性内容,相当部分劳动合同并没有让劳动者切实感受到作用,这反过来又影响了劳动合同制度的有效实施。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增加规定了劳动合同实质要件的条款,让劳动合同有名更有实,这就是新一代的《劳动合同法》。

学习劳动合同法心得体会

学习劳动合同法心得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16年1月1日实施,通过学习,我对该法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最大的感触就是企业的责任重了。《劳动合同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比更加具体、完善,具有较强的操作性,最突出的特点是前面规定了怎么做,后面就规定了违反的法律责任。因此,对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更高了,企业应认真学习、准确理解、自觉执行。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法律和经济上的风险。现就我在这次培训中所得所感陈述一下,与各位同仁共飨。 一、《劳动合同法》突破《劳动法》,适用范围扩大,原则增加,反映了立法者的价值趋向。 (一)、《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扩大了。《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该符号代指分款符,以下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

本法有关规定执行。该法第二条第一款将适用范围扩大到“民办非企业单位”,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等,解决了长久以来这些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无法可依,法院适用不统一的窘境。第二款是突破些规定,立法时争论很大,最终将其列入,但是在适用时多受挚肘(见第九十六条)。 (二)、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的原则增加了。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相较劳动法,新增了“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在该法中多有体现,如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条件、内容、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及其它劳动者要求的情况。相对的,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这些规定相应地转化为权利义务,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 二、《劳动合同法》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特殊要求,并且规定了企业不签订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

2020劳动法实施细则最新

2020劳动法实施细则最新 2015年劳动法实施细则全文 一、总则 1、《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的“等组织”不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其他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单位。 2、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经用人单位授权或同意,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当分公司不能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时,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招用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以外的劳动者,即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劳动者,应当年满16周岁,且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 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家庭直接雇佣的保姆以及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等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6、用人单位招用与外单位保持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7、用人单位招用自主择业转业退伍军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9、用人单位招用港、澳、台地区的人员,应当办理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10、外国企业驻华办事机构、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招用劳动者,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11、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 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经过与工会或者职 工代表平等协商后,由用人单位决定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实施。 12、总公司以下发文件的形式要求子公司执行总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子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后,该规章 制度才能作为子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据。 13、用人单位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或决定的重大事项,自动适用于新招用的员工,但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公示或告知义务。 在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若新招用的员工认为不 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14、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职 工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 15、“公示或告知”是指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决定可以采取劳动者人手一册、学习培训等法律认可的方式完整送达或传 达劳动者知晓。 16、《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中的“重大事项”是指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事项。 17、工会或职工认为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不适当的,提出意见,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书面回复意见。 18、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中不能规定对违纪职工给予罚款的内容。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以劳动者的观点看《劳动合同法》

以劳动者的观点看《劳动合同法》 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学习,我查询了相关资料,了解了劳动者的权利比之前大大增加。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了确切的保护。以下我将从劳动者的角度简单说一下自己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理解和认识。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前四章围绕着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展开来写的共五十条有关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权益的相关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推出使得以下得以实现:单位不给签劳动合同将赔付双倍工资;炒老板鱿鱼不再赔违约金;签约两次之后再续约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超过一年不签约的,自动视为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以前劳动者合同都是 3 到 6 个月的居多,一年以上都算少见,让劳动者长期处于紧张和压抑的状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一大任务就是防止合同短期化和频繁签订劳动合同。进而使劳动者获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决了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和劳动合同期限短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14 条规定,劳动者与单位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如果双方再次续约,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规不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解除或终止合同时,应按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双倍支付赔偿金。 劳动者可以随时炒老板鱿鱼了,而不必担心违约金,前提是没有参加用人单位提供的专项培训。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

2020年最新劳动法实施细则(全文)-2020年劳动法修改细则

2020年最新劳动法实施细则(全文) 49、《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50、厂家的促销员在租贸商场的柜台工作的,促销员应与厂家签订劳动合同,商场对厂家侵害促销员合法权益的情况承担连带责任. 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51、《劳动合同法》施行后,未以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的,若发生劳动争议,以原书而劳动合同确定的内容为依据.但原劳动合同中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一致的内容无效. 52、国有企业改制劳动关系处理政策《劳动合同法》不一致的,从2008年开始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四、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 5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是指.意见一:指用人单位从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意见二:指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意见三:指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意见四:指用人单位未按规定险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意见五:含上述所有行为. 54、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超过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但不能约定劳动者未履行提前通知的违约金. 55、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服务期规定追究劳动者违约金. 56、《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中“客观经济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兼并、分立、合资等.

57、《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中“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是指在三个月内裁减人员达到此标准,应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58、《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的三类人员无先后顺序之分.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后,重新招用人员时,应当履行优先通知被裁减人员的义务,对没有履行通知义务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但未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的,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59、企业由于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困难,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讨论决定降低劳动报酬的,不视为未及时贵客支付劳动报酬. 60、用人单位未建立工会的,可以不执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但未征求工会意见的,可以事后补正程序. 61、被鉴定为6~10级的工伤人员,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时,用人单位除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外,还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62、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按劳动者的应发工资计算.劳动者前12个月平均收入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63、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除劳动合同时,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代替提前30日书面形式通知的义务的,额外支付的一个月工资标准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标准计算. 64、劳动者的工资低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高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计发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不受十二年的限制. 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与企业注册地不一致的,劳动者的工资高低以劳动合同履行地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为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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