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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物资回收及修旧利废管理办法

废旧物资回收及修旧利废管理办法
废旧物资回收及修旧利废管理办法

废旧物资回收及修旧利废管理办法

修旧利废是降低成本,提高物资利用效能的有效方式之一。2012年我矿将进一步加强修旧利废工作力度,充分发挥其在节能降耗上的特殊功能,为我矿经营做出更为积极的贡献。为此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修旧利废办公室设在机电工区办公室,负责修旧利废日常工作。

1、负责废旧物资回收、复用的组织工作,严格执行交旧领新制度和废旧物资回收率制度。建立回收、修复、复用台账。

⑴编制月度修旧计划,安排废旧物资修理工作。

⑵编报废旧物资回收复用报表,并于每月5日前报机电矿长。

2、安排专人负责,经常深入生产现场,掌握实际情况。

3、物资修复后经机电科、验收科等单位验收后,根据验收情况给予修理单位(或个人)一定奖励。

4、报废物资统一交由机电工区管理。

各类物品报废必须经机电科、物资使用单位及相关单位共同鉴定。

5、定期出售废旧物资,实行拍卖制。由矿上组织,验收科监督实行。

6、鼓励各单位使用修复后的材料及配件,按使用价值30-50%计入使用单位材料费用。

7、需外委修理的材料配件必须由机电科、机电工区、验收科共同确定修理厂家,修理后共同验收,并经使用单位质量认可后方可付款。

二、对支护材料的回收管理及考核办法

(一)支护材料的回收

1、各生产工区负责全矿回采煤巷支护材料的回收分类管理。

2、各生产工区负责回采工作面支护材料的回收升井并交到矿材料库房。

3、验收科负责日常验收工作。

4、验收科负责组织安排各类回收支护材料的及时修复工作。

对于不需要维修即可复用的支护材料直接入库发放,如铁托板、木托板;对需经过简单修理即可复用的钢筋梁,由使用单位维修后送材料仓库保管。

5、验收科负责编制支护材料回收、复用情况报表。

6、本公司负责回收率的考核及奖罚兑现工作。

(二)修理后的验收复用

1、各修理单位应严格把好修理质量关。修复后,由验收科进行验收,合格后交机电科发放,修理单位不得私自发放。修复后的锚杆必须抽出1~2%进行质量及强度检验,检验结果由生产工区和验收认定。

2、修复后的锚杆必须做出明显标志,作为帮部锚杆使用,严禁在顶板中使用,否则对当班跟班队长及当班施工者每人罚款100元并重新补打锚杆,材料费自付。对造成后果的将严肃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3、修复后的锚网支护材料由生产科统一安排使用,每月生产技术科把可使用修复锚索材料的施工地点及要求书面通知验收科及施工单位,由验收科负责审批发放。

(三)回收率及奖罚标准

1、回收率

锚杆回收率20%,钢梁回收率95%。生产工区每月下达回收指标。

2、对超过回收率以上的材料,给回收单位一定奖励,达不到回收率的给予罚款。

A、无修复价值的锚网材料按废铁交验收科处理,如金属网。

B、不需要修复即可使用的材料:木托板按0.5元/块,铁托板0.5元/块。

C、可以修复的钢筋梁按每个5元支付。

D、可以修复的锚杆按每根2元支付。

E、钢梁回收超过回收率的按原值的50%奖励。

F、回收率达不到的由责任单位按材料原值的50%赔偿。

3、矿对回收单位分月进行奖罚。

(四)其它规定

1、验收科每月底应把可复用的支护材料的规格、数量进行统一管理。

2、各生产工区确因生产条件所限不能完成回收率的,应向上级领导提交书面报告,经现场鉴定并报分管矿长同意后方可调整考核标准,否则一律按原统一标准执行考核。

三、回采工作面物资回收管理(不含锚索支护材料)

1、工作面回采前,验收科、回收单位参加矿组织的日常交接工作,并由验收科对工作面及两巷的电缆钩、信号线、开关架、道钉、泵站高压软管、大宗材料等物资进行交接登记、建帐。

2、工作面回采期间,回采单位及时回收各类物资,及时交验收考核。验收科对综采队的回收台帐进行监督考核。回采期间更换的各类物资按交旧领新制度执行。

3、工作面回采结束,验收科、回收单位参加矿组织的拆除交接工作,各类物资归口单位分别对物资进行清点登记,并根据采前、采后登记及回采期间已交接情况对回采单位回收率进行分项考核。

4、工作面拆除升井,综采(放)等设备及各部件,由回收单位、生产工区、机电科、验收科负责清点回收升井设备数量,并作好验收记录。其它物资分别交各归口单位,并作好验收记录。各归口单位在工作面拆除回收完毕后,分别按物资回收率考核回收单位。

5、完不成回收率的,按未完成部分的50%罚款。

6、因工作面条件所限,确实无法完成回收率的,回收单位向归口考核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现场鉴定后,回收率给予适当调整。

四、对部分物资的回收,矿给予回收单位或个人一定奖励。木料一般为原值的20%;铁制品可复用的按原值的10%,不可复用的按废铁处理,每吨按500元给予奖励。回收奖励由设备科统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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