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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最新年出纳工作总结

单位的经办人员为执行工作任务需要提前预支款项的,填写该类单位内部票据并经相关领导授权履行审批手续。借款单一般都不对外使用,只流通于单位内部是会计原始凭证之一。借款单一般为一式三联。

第一联:付款联

第二联:报销联

第三联:借款人存查联

经办人在执行业务中需要预借款项,首先填写该单据,日期为付款当天的日期,借款部门为经办人所在部门,填写好借款人姓名,借款用途,实际借款的金额,交由财务部经理进行审核并得到批阅后由财务经理在审核人处签名,经办人持财务部审核同意的借款单向具有该审批权的部门级领导报批,经部门级领导审批并在部门主管处签字后交由出纳,出纳根据这张借款单首先进行审查,审查完成后给予经办人现金或者转账支票,交付现金的在借款单各联出纳签字处签名并加盖现金付讫章;交付转账支票的,在借款单各联出纳签字处签名并加盖银行付讫章(填写上支付转账支票的号码),然后将第二联报销联给经办人,因为业务办好后经办人要根据实际结算金额回来报销一并填写报销单,第一、三联暂由出纳保存备查。

在这里有点要说明一下,就是当经办人报销完成后,钱还了,借款单是否可以退回或者销毁?其实,我在做出纳的时候也一直没搞明白这个问题,然后那时候在地产公司会计主管对借款单退回给经办人是默认,在国有的一个投资企业财务经理则明示可以退回经办人。然后我查阅了一些资料后现给予这个业务的观点:

无论借款人是否将所借款项全额退回,还是实施了全部或者部分支出,借款单作为记载业务中某一个环节上的凭证,是不能退回经办人或者销毁的。一些单位在借款单使用的环节上存在着直接退回本人或者随意销毁的现象,这种做法事实上破坏了收付业务证据链的完整性,不能显示出真实的资金运动过程,存在着一定的隐患,我们认为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

一些出纳会将借款人填写作废的借款单当着借款人的面撕开两半,以示销毁。从法律角度讲,这种做法是不严谨的。因为,出纳仍然存在着恢复借款证据的可能性,对于借款人来说是不安全的,对于出纳来说是画蛇添足的。正确的做法是:当着借款人的面,将作废的借款单使用碎纸机完全处理。没有碎纸机的,可以撕剪成小于10mm * 10mm的不规则碎片,使之难以恢复。

个人之见的借款,无须记账核算。因此,借款人把钱归还了,借条就应该退给借款人,表示双方互不相欠。而对公借款就不是这么简单了。从表面上看,这样做显得麻烦些,但却保证了整个业务环节和运动痕迹的完整性。

好了,对于公司内部报销业务,还要谈一点的是就是报销的发票开具日期跨年度的问题,比如现在是2013年1月单位经办人员拿着2012年12月或者更早的6月发票来报销,出纳认为这个发票过期了,不能报销了。但是经办员或者业务员不解了:这个业务是真实发生的,由于某某原因为什么不能报?或者单位以前的出纳都给予报销,为什么你反而不能报?

其实,在实际工作中,怎么可能做到本月的支出经办人都全部于月内完成报销手续。因此,单纯从报销的角度讲,一般在每年1月份或者第一个季度内还是可以接受上一个年度未报销的发票的。但跨年度时间非常长的未报销发票涉及到纳税调整,通常是不接受报销的。

作为出纳,有义务对报销的经办人员进行事前的宣传和讲解,以便不会发生员工不愉快的事情。对于单位,可以在财务制度中明示发票报销的时效性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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