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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间隔规定(根据11月22修订的飞行基本规则进行修订)培训讲学

飞行间隔规定(根据11月22修订的飞行基本规则进行修订)培训讲学
飞行间隔规定(根据11月22修订的飞行基本规则进行修订)培训讲学

飞行间隔规定(根据2007年11月22修订的飞行基本规则进

行修订)

飞行间隔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一般规则 (3)

第三章垂直间隔标准 (5)

第四章目视飞行水平间隔标准 (7)

第五章仪表飞行水平间隔标准 (8)

第六章雷达间隔标准 (12)

第七章尾流间隔标准 (13)

第八章附则 (15)

附图 (17)

(根据2007年10月18完公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对高度层配备进行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止飞行冲突,维护飞行秩序,保证飞行安全,提高飞行空间和时间的利用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辖有航空器的单位、个人和与飞行有关的人员,以及所有飞行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指挥员(含飞行管制员,下同)应当按照本规定对航空器提供统一的飞行间隔。

第四条军、民用航空器根据飞行课目需要,在机场飞行空域和其他特定的飞行空域内飞行时,可以制定适应其飞行特点的间隔标准,但应当经相应航空管理部门批准。执行此种间隔标准时,不得影响其他航空器的正常飞行和飞行安全。

第五条民用航空器在我国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毗邻公海上空飞行时,可以根据飞行需要和地区航行协议,制定民用航空器之间的飞行间隔标准,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本规定中的飞行间隔标准通常是航空器之间应当保持的最低飞行安全间隔,但本规定第四条情形除外。

第二章一般规则

第七条组织实施飞行管制时,应当合理安排飞行次序,通常是:

(一)一切飞行让战斗飞行;

(二)其他飞行让专机飞行和重要任务飞行;

(三)国内一般任务飞行让班期飞行;

(四)训练飞行让任务飞行;

(五)场内飞行让场外飞行;

(六)场内、场外飞行让转场飞行。

第八条执行不同任务的航空器或者不同型别的航空器,在同一机场同时飞行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安排优先起飞和降落的顺序。

对执行紧急或者重要任务的航空器,班期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速度大的航空器,应当允许优先起飞;对有故障的航空器,剩余油量少的航空器,执行紧急或者重要任务的航空器,班期飞行和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应当允许优先降落。

第九条为了保障航空器的飞行活动安全、有序地进行,应当及时准确地实施飞行调配。飞行调配分为预先调配、飞行前调配和飞行中调配。

第十条机场飞行空域应当划设在航路和空中走廊以外。仪表(云中)飞行空域的边界距离航路、空中走廊以及其他空域的边界,均不得小于10公里。

第十一条航线邻近机场飞行空域并同时有飞行时,航线与射击飞行空域边界之间的间隔,通常应当不小于20公里,与其他机场飞行空域边界、轰炸靶场的轰炸航线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小于10公里。

第十二条在相邻航线上飞行的各架(批)航空器,飞行高度相同或者小于规定的高度差时,其横向间隔不小于20公里。

第十三条航线飞行的航空器与航路飞行的航空器,飞行高度相同或者小于规定的高度差时,应当与航路边界保持不小于10公里的横向间隔。

第十四条相邻机场的仪表进近(穿云)航线互相交叉,并且同时进行仪表进近(穿云)飞行时,应当进行调整,保证仪表进近(穿云)航线之间的间隔不小于20公里。

第十五条航线飞行的航空器通过机场飞行空域、航路、航线时,飞行高度在8400米(含)以下,应当配备不小于300米的高度差;飞行高度在8900米(含)至13100(含)米,应当配备不小于300米的高度差;飞行高度在13100米以上,应当配备不小于600米的高度差。通过射击飞行空域时,应当在该空域航空器活动高度范围上方配备不小于1500米的高度差。通过轰炸靶场、放油区时,飞行高度在8400米(含)以下时,应当在轰炸或者放油航空器活动高度范围上方配备不小于300米的高度差;飞行高度在8900米(含)至13100(含)米,应当配备不小于300米的高度差;飞行高度在13100米以上,应当配备不小于600米的高度差。严禁从有航空器活动的射击飞行空域、轰炸靶场的轰炸航线或者放油区下方通过。

第十六条航空器为了降落而在同一机场同时进近时,高度较高的航空器,应当避让高度较低的航空器。但是,高度较低的航空器不得利用此规定切入或者超越处于进近着陆最后阶段的航空器。

第三章垂直间隔标准

第十七条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垂直间隔,按照飞行高度层配备。飞行高度层按照以下标准划分:

(一)真航线角在0度至179度范围内,高度由900米至81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高度由8900米至125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高度在12500米以上,每隔1200米为一个高度层。

(二)真航线角在180度至359度范围内,高度由600米至84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高度由9200米至122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高度在13100米以上,每隔1200米为一个高度层。

(三)飞行高度层应当根据标准大气压条件下假定海平面计算。真航线角应当从航线起点和转弯点量取。

第十八条等待空域通常划设在导航台上空;飞行活动频繁的机场,可以在机场附近上空划设。等待空域的最低高度层,距离地面最高障碍物的真实高度不得小于600米。8400米以下,每隔300米为一个等待高度层;8400米至8900米隔500米为一个等待高度层;8900米至12500米,每隔300米为一个等待高度层;12500米以上,每隔600米为一个等待高度层。

第十九条飞行的安全高度是避免航空器与地面障碍物相撞的最低飞行高度。

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安全高度,在高原和山区应当高出航路中心线、航线两侧各25公里以内最高标高600米;在其他地区应当高出航路中心线、航线两侧各25公里以内最高标高400米。

受性能限制的航空器,其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安全高度,由有关航空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在航路中心线、航线两侧各25公里以内的最高标高不超过100米,大气压力不低于1000百帕(750毫米水银柱)的,允许在600米的高度层内飞行;当最高标高超过100米,大气压力低于1000百帕(750毫米水银柱)的,飞行最低的高度层必须相应提高,保证飞行的真实高度不低于安全高度。

第四章目视飞行水平间隔标准

第二十一条航空器进行目视飞行时,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指挥员应当根据目视飞行规则的条件,配备垂直间隔、纵向间隔或者横向间隔。

第二十二条航空器按照目视飞行规则飞行,包括按照目视飞行规则在飞行高度6000米(不含)以上和作跨音速或者超音速飞行,以及飞行高度3000米(不含)以下且指示空速大于450公里/小时飞行时,应当经飞行管制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航空器按照目视飞行规则飞行应当符合以下气象条件:航空器与云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1500米,垂直距离不得小于300米;高度3000米(含)以上,能见度不得小于8公里,高度3000米以下,能见度不得小于5公里。

第二十四条同航迹、同高度目视飞行的航空器之间纵向间隔为:指示空速250公里/小时(含)以上的航空器之间,5公里;指示空速250公里/小时以下的航空器之间,2公里。

第二十五条目视飞行时,航空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避让:

(一)在同一高度上对头相遇,应当各自向右避让,并保持500米以上的间隔;

(二)在同一高度上交叉相遇,飞行员从座舱左侧看到另一架航空器时应当下降高度,从座舱右侧看到另一架航空器时应当上升高度;

(三)在同一高度上超越前航空器,应当从前航空器右侧超越,并保持500米以上的间隔;

(四)单机应当主动避让编队或者拖曳飞机,有动力装置的航空器应当主动避让无动力装置的航空器,战斗机应当主动避让运输机。

第二十六条目视飞行的直升机使用同一起飞着陆区起飞、着陆时,其间隔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先起飞、着陆的直升机离开起飞着陆区之前,后起飞的直升机不得开始起飞;

(二)先起飞、着陆的直升机离开起飞着陆区之前,着陆的直升机不得进入起飞着陆区;

(三)起飞点与着陆点距离60米以上,起飞、着陆航线又不交叉时,可以同时起飞、着陆。

第二十七条目视飞行的航空器使用同一跑道起飞、着陆时,当前面起飞的航空器已经飞越使用跑道终端或者开始转弯,或者当前面着陆航空器已经脱离使用跑道,方可允许:

(一)起飞的航空器开始起飞;

(二)正处于最后进近阶段的着陆航空器飞越使用跑道的始端。

第二十八条同时有目视飞行和仪表飞行时,目视飞行的航空器之间的间隔按照目视飞行规则执行;目视飞行和仪表飞行的航空器之间的间隔按照仪表飞行规则执行。

第二十九条按照目视飞行规则飞行时,飞行人员必须加强空中观察,并对保持航空器之间的间隔和航空器距地面障碍物的安全高度是否正确负责。

第五章仪表飞行水平间隔标准

第三十条同航迹、同高度、同速度飞行的航空器之间,纵向间隔为10分钟。

第三十一条同航迹、同高度、不同速度飞行的航空器,当前行航空器保持的真空速比后随航空器快40公里/小时(含)以上时,两架航空器飞越同一位置报告点后应当有5分钟的纵向间隔(见图1);当前行航空器保持的真空速比后随航空器快80公里/小时(含)以上时,则两架航空器飞越同一位置报告点后应当有3分钟的纵向间隔(见图2)。

第三十二条改变高度的航空器,穿越同航迹的另一航空器的高度层,在上升或者下降至被穿越航空器的上或者下一个高度层之间,与被穿越的航空器之间应当有15分钟的纵向间隔(见图3、图4);如果能够利用导航设备经常测定位置和速度,可以缩小为10分钟的纵向间隔(见图5、图6);如果前后两架航空器飞越同一位置报告点,只有后一架航空器飞越位置报告点10分钟内,其中改变高度的航空器开始穿越的时间应当与被穿越航空器之间有5分钟的纵向间隔(见图7、图8)。

第三十三条改变高度的航空器,穿越逆向飞行的另一航空器的高度层时,如果在预计相遇点前10分钟,可以上升或者下降至被穿越航空器的上或者下一个高度层(见图9、图10);如果在预计相遇点后10分钟,可相互穿越或者占用同一高度层(见图11);如果接到报告,两架航空器都已经飞越同一无方向信标台或者测距台定位点2分钟后,可以相互穿越或者占用同一高度层(见图12)。

第三十四条两架航空器在两个导航设备(导航设备之间距离不小于50公里)外侧逆向飞行时,如果能够保证在飞越导航设备时,彼此已经上升或者下降到符合垂直间隔规定的高度层,可以在飞越导航设备前相互穿越(见图13、图14)。

第三十五条同高度、航迹交叉飞行的两架航空器,在相互穿越对方航路中心线或者航线时,应当有15分钟的纵向间隔(见图15);如果可以利用导航设备经常测定位置和速度,应当有10分钟的纵向间隔(见图16)。

第三十六条两架航空器使用同一全向信标台或者无方向信标台飞行时,航空器之间的横向间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使用全向信标台,航空器之间的航迹夹角不小于15度,其中一架航空器距离全向信标台50公里(含)以上(见图17);

(二)使用无方向信标台,航空器之间的航迹夹角不小于30度,其中一架航空器距离无方向信标台50公里(含)以上(见图18)。

第三十七条使用测距台飞行时,航空器之间的纵向间隔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同航迹、同高度飞行的航空器,同时使用航路、航线上的同一测距台测距时,纵向间隔为40公里(见图19);当前行航空器保持的真空速比后随航空器快40公里/小时(含)以上时,纵向间隔为20公里(见图20)。

(二)同高度、航迹交叉飞行的两架航空器,并且航迹差小于90度,同时使用位于航迹交叉点的测距台测距,纵向间隔为40公里(见图21);当前行航空器保持的真空速比后随航空器快40公里/小时(含)以上时,纵向间隔为20公里(见图22)。

(三)同航迹飞行的两架航空器同时使用航路、航线上的同一测距台测距定位,一架航空器穿越另一架保持平飞的航空器所在的高度层时,应当保持不小于20公里纵向间隔上升或者下降至被穿越航空器的上或者下一个高度层(见图23、图24)。

(四)逆向飞行的航空器同时使用航路上的同一测距台测距定位,只有两架航空器已相遇过且相距最少20公里时,方可相互穿越或者占用同一高度层。

(五)使用测距台配备纵向间隔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机载和地面测距设备经过校验符合规定标准,并正式批准使用,且航空器位于其测距有效范围之内;

2.有关的航空器之间以及航空器与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挥员之间已建立同频双向联络;

3.使用测距台实施飞行间隔的两架航空器应当同时使用经过核准的同一测距台测距;

4.一架航空器能够使用测距台,另一架航空器不能使用测距台定位时,不得使用测距台配备纵向间隔。

第三十八条同一机场连续放行数架同速度的航空器,间隔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前、后航空器同航迹同高度飞行时,为10分钟;

(二)前、后航空器同航迹不同高度飞行时,为5分钟;

(三)前、后航空器在不同航迹上飞行,航迹差大于45度,起飞后立即实行横向间隔,为2分钟。

第三十九条同一机场连续放行数架同航迹不同速度的航空器,间隔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前面起飞的航空器比后面起飞的航空器速度大80公里/小时(含)以上时,为2分钟;

(二)速度小的航空器在前,速度大的航空器在后,速度大的航空器穿越前方速度小的航空器的高度层并到达速度小的航空器的上一个高度层时,应当有5分钟的纵向间隔(见图25);

(三)速度小的航空器在前,速度大的航空器在后,如果同高度飞行,应当保证在到达着陆机场上空或者转入另一航线或者改变高度层以前,后航空器与前航空器之间应当有10分钟的纵向间隔。

第四十条同一机场连续放行数架不同航迹、不同速度的航空器,间隔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速度大的航空器在前,速度小的航空器在后,航迹差大于45度,并在起飞后立即实行横向间隔,为1分钟;

(二)速度小的航空器在前,速度大的航空器在后,航迹差大于45度,并在起飞后立即实行横向间隔,为2分钟。

第六章雷达间隔标准

第四十一条所有被雷达识别的航空器之间,以及一架正在起飞并且在跑道端2公里内将被雷达识别的航空器与另一架被识别的航空器之间,都可以使用雷达间隔。同一等待点上空等待的航空器之间不得使用雷达间隔。

第四十二条测定航空器之间的雷达间隔方法如下:

(一)两架航空器的一次雷达标志,以两个一次雷达标志中心点之间的距离测定;

(二)一架航空器的一次雷达标志与另一架航空器的二次雷达标志,以一次雷达标志的中心点至二次雷达标志最近边缘之间的距离测定;

(三)两架航空器的二次雷达标志,以两个二次雷达标志最近边缘之间的距离测定;如有足够的精度,也可以按两个二次雷达标志中心点之间的距离测定;

(四)两架航空器雷达位置符号,以两个雷达位置符号中心点之间的距离测定;

(五)一架航空器的雷达位置符号与另一架航空器的一次雷达标志,以雷达位置符号中心点至一次雷达标志中心点之间的距离测定;

(六)一架航空器的雷达位置符号与另一架航空器的二次雷达标志,以雷达位置符号中心点至二次雷达标志最近边缘之间的距离测定。

第四十三条实施雷达管制时,雷达间隔标准如下:

(一)进近管制范围内不得小于6公里,区域管制范围内不得小于10公里;

(二)在相邻管制区之间都实施雷达管制时,协调前,雷达管制的航空器与管制区边界线之间的间隔:进近管制不得小于3公里,区域管制不得小于5公里;

(三)在相邻管制区实施非雷达管制时,协调前,雷达管制的航空器与管制区边界线之间的间隔:进近管制不得小于6公里,区域管制不得小于10公里。

第四十四条实施雷达管制时,逆向飞行的两架航空器相遇后并已获得规定的雷达间隔,或者航空器确认与对方相遇过,且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挥员观察到两架航空器的雷达标志已相互分开,可相互占用或者穿越对方高度层。

第七章尾流间隔标准

第四十五条为避免尾流影响,航空器之间应当配备尾流间隔。

第四十六条尾流间隔标准根据航空器最大允许起飞全重确定。航空器按照最大允许起飞全重分为下列三类:

(一)重型航空器:最大允许起飞全重等于或者大于136000公斤的航空器;

(二)中型航空器:最大允许起飞全重大于7000公斤,小于136000公斤的航空器;

(三)轻型航空器:最大允许起飞全重等于或者小于7000公斤的航空器。

第四十七条当前、后起飞离场的航空器为重型和中型航空器、重型和轻型航空器、中型和轻型航空器,使用下述跑道时,前、后航空器之间的尾流间隔标准为:

(一)同一跑道,2分钟;

(二)平行跑道,且跑道中心线之间距离小于760米,2分钟(见图26);

(三)交叉跑道,且后航空器将在前航空器的同一高度上,或者低于前航空器且高度差小于300米的高度上穿越前航空器的航迹,2分钟(见图27);

(四)平行跑道,且跑道中心线之间距离大于760米,但是,后航空器将在前航空器的同一高度上,或者低于前航空器且高度差小于300米的高度上穿越前航空器的航迹,2分钟(见图27);

(五)后航空器使用同一跑道的一部分起飞时,3分钟(见图28);

(六)后航空器在跑道中心线之间距离小于760米的平行跑道的中部起飞时,3分钟(见图28)。

第四十八条当前、后进近着陆的航空器为重型和中型航空器时,其尾流间隔为2分钟。

当前、后进近着陆的航空器为重型和轻型航空器、中型和轻型航空器时,其尾流间隔为3分钟。

上述尾流间隔适用于起落航线上飞行的航空器。

第四十九条前、后起飞离场或者前、后进近着陆的航空器,其尾流雷达间隔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前、后航空器均为重型航空器时,不小于8公里;

(二)重型航空器在前,中型航空器在后时,不小于10公里;

(三)重型航空器在前,轻型航空器在后时,不小于12公里;

(四)中型航空器在前,轻型航空器在后时,不小于10公里。

上述尾流间隔适用于下述情况:

(一)后航空器将在前航空器的同一高度上,或者低于前航空器且高度差小于300米高度上的后随飞行;

(二)两架航空器使用同一跑道,或者跑道中心线之间距离小于760米的平行跑道;

(三)后航空器将在前航空器的同一高度上,或者低于前航空器且高度差小于300米高度上穿越前航空器的航迹。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飞行高度:指飞行中的航空器到某基准水平面的垂直距离。简称高度。包括相对高度、绝对高度、飞行高度层等。

飞行高度层:指以1013 .2百帕气压面为基准的等压面,各等压面之间具有规定的气压差。简称高度层。

航迹:指航空器飞行轨迹在地面或者水面上的投影。其在任何一点的方向通常由北量起,以度数表示。

同航迹:指相同航迹、小于规定横向间隔的平行航迹、航迹差小于45度或者大于315度并且两航迹之间小于规定的横向间隔时的飞行航迹。

航迹交叉:指航迹差在45度至135度之间,或者航迹差在225度至315度之间的飞行航迹。

逆向飞行:指航空器沿相同航迹的相反方向飞行、小于规定横向间隔的平行航迹的相反方向飞行、航迹差在135度至225度之间且小于规定的横向间隔的飞行。

最后进近:指仪表进近程序的一部分。从规定的最后进近定位点开始,或者开始于最后一个程序转弯、基线转弯或者直角航线程序进场转弯的终点,或者进近程序中规定的最后一个航迹的切入点,并终止于机场附近的一点,从这点可以进行着陆或者开始进行复飞程序。

一次雷达标志:指利用一次监视雷达获取的航空器的回波,在雷达显示器上显示出来的航空器位置标志。

二次雷达标志:指二次监视雷达应答机回复询问的应答波,在雷达显示器上显示出来的航空器位置标志。

雷达位置符号:指由一次监视雷达或者二次监视雷达获取的数据,经计算机处理后所得到的航空器位置,以符号形式在雷达显示器上显示出来的位置标志。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由国务院、中央军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办公室解释。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自二OO二年八月一日零时起施行。

附图

民航法规试题修订稿

民航法规试题 Document number【SA80SAB-SAA9SYT-SAATC-SA6UT-SA18】

M10航空法规144+162 1[P085] ICAO的中文名称是 A)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 *B)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C)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D) 美国联邦航空局 2[P085] 第一部最完整、最重要的国际航空法法典是 A) 《芝加哥公约》 B) 《哈瓦那公约》 *C) 《巴黎公约》 D) 《泛美航空公约》 3[P085]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正式成立于 A) 1974年 B) 1945年 C) 1946年 *D) 1947年4[P086]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附件中大部分是由( )负责编写*A) 空中航行委员会 B) 航空运输委员会 C) 法律委员会 D) 联合支援委员会

5[P086]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 )是该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A) 大会 B) 理事会 C) 空中航行委员会 D) 秘书处 6[P087]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一的名称是 A) 空中规则 B) 航空器适航性 *C) 人员执照的颁发 D) 航空器的运行 7[P089]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是 A) 中国民用航空企业 B) 直属国务院的事业单位 C) 交通部的部署局 *D) 国务院主管全国民航事务的直属机构 8[P090] 民航地区管理局共设置了多少个民航安全监督管办公室 A) 32 *B) 33 C) 34 D) 35 9[P090] 制度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及管理规章的职责属于 *A)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B) 民航地区管理局

C) 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D) 国务院法制部门 10[P091] 负责对所辖地域的民用航空事务实施行业管理和监督的职责属于 A)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B) 民航地区管理局 C) 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D) 空中交通管理局 11[P092] 《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是下列哪部规章 A) CCAR-145 *B) CCAR-147 C) CCAR-66 D) CCAR-121 12[P09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的发布单位是: A)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B)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C) 国务院 D)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 13[P092] 国务院通过由总理以国务院令发布的关于民用航空行政法规为中国民航法律

中国民用机场试飞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局知识讲解

中国民用机场试飞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规范机场试飞工作,确保机场试飞的安全和质量,检验飞行程序的实用性和机场的运行保障能力,特制定本通告。 2、适用范围 本通告适用于新、改扩建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启用前需进行的试飞,已运行的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新增的飞行程序、进行重大调整或优化的飞行程序启用前需进行的试飞。 参与以上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应遵守本规定。 3、相关规章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民航局第129 号令)第五十三条“对于规定要求需进行试飞的新建运输机场工程或飞行程序有重大变更的改建、扩建运输机场工程,在竣工验收和飞行校验合格后,项目法人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试飞手续,并取得试飞总结报告。” 《民用航空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送审稿)》第三十条“对于新建、改建、扩建机场,以及飞行程序的重大改变和航行新技术应用,地区管理局应当组织机

场试飞。该试飞除包括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验证外,一般还应当包括机场综合运行保障能力的各项测试。试飞应按照民航局的有关规范进行。” 4、机场试飞的分类 机场试飞一般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由于新建、改扩建机场需进行的基于传统导航的试飞;第二类是新、改扩建机场需进行的基于性能的导航(PBN)的试飞及现有机场增加PBN程序需进行的试飞。 5、职责分工 5.1 机场管理机构(或项目法人)是机场试飞的责任主体,负责委托航空公司承担试飞任务,向局方提出试飞申请,提供试飞保障,试飞结束后落实试飞整改项目(如有)。 5.2 航空公司是机场试飞的实施单位,受机场管理机构(或项目法人)的委托,具体实施试飞任务。航空公司负责向局方提出试飞计划申请,研究制定试飞方案,实地试飞、试飞结束后提交试飞情况报告。 5.3 地区管理局负责受理、审查、批准试飞申请及试飞计划申请,具体组织实施试飞工作,试飞结束后向民航局提交试飞总结报告,并督促试飞整改项目的落实(如有)。 6、机场试飞的内容 根据试飞的性质和需求,机场试飞一般包括以下一项或多项内容:

民航法期末考试试题答案

《民用航空法》期末考试题(闭卷)(总分100) 班级学号姓名成绩________ (注意事项:时间90分钟,请将答案填写在答题卷中。) 一、名词解释(每道5分,共25分) 1、民用航空法:主要是调整民用航空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是关于航空器及其运行的法律规则的总合;是规定领空主权、管理空中航行和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航空器:是指可以从空气的反作用,但不是从空气对地球表面的反作用,而在大气中取得支撑力任何机器。 3、通用航空:是指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公共航空运输以外的民用航空活动,包括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业的作业飞行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等方面的飞行活动。 4、领空:是指隶属于国家主权的国家的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气空间。 5、空中交通规则,又称空中规则、飞行规则,是维持空中交通秩序,保护飞行安全的重要机制。一般包括飞行规则、目视飞行规则和仪表飞行规则。 二、单项选择题(每道2分,共30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自( B)起施行 A 、1996 年1 月1 日 B 、 1996 年3 月1 日 C、1997 年1 月1 日 D、 1997年3 月1 日 2、民用航空器必须具有民航总局颁发的(A )方可飞行 A 、适航证 B 、经营许可证 C、机场使用许可证 D、型号合格证 3、民用航空适航管理是对哪几个方面进行管理:(A) A、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和航空器上的设备 B、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 C、航空器、发动机 D、发动机、螺旋桨和航空器上的设备 4、依我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民用航空器的转让、抵押,应当适用哪国法律?( C) A、民用航空器转让、抵押地国法律 B、民用航空器所在地国法律 C、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D.、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国法律

目视飞行规则航图符号

8 VFR AERONAUTICAL CHART SYMBOLS AERONAUTICAL INFORMATION AIRPORTS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 RADIO AIDS TO NAVIGATION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 AIRSPACE INFORMATION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 NAVIGATIONAL AND PROCEDURAL INFORMATION . . . . . . . . . . . . . . . 16 CHART LIMITS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8 TOPOGRAPHIC INFORMATION CULTURE RAILROADS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9 ROADS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9 POPULATED PLACES OUTLINED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 BOUNDARIES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 MISCELLANEOUS CULTURAL FEATURES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1 HYDROGRAPHY SHORELINES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2 LAKES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2 RESERVOIRS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2 STREAMS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3 MISCELLANEOUS HYDROGRAPHIC FEATURES . . . . . . . . . . . . . . . . . . 23 RELIEF CONTOURS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6 ELEVATIONS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7 UNRELIABLE RELIEF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7 SHADED RELIEF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7 AREA RELIEF FEATURES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7 MISCELLANEOUS RELIEF FEATURES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7

飞行间隔规定(旧,2002年8月1日施行版本)

飞行间隔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一般规则 (2) 第三章垂直间隔标准 (4) 第四章目视飞行水平间隔标准 (4) 第五章仪表飞行水平间隔标准 (6) 第六章雷达间隔标准 (8) 第七章尾流间隔标准 (9) 第八章附则 (10) 附图 (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止飞行冲突,维护飞行秩序,保证飞行安全,提高飞行空间和时间的利用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辖有航空器的单位、个人和与飞行有关的人员,以及所有飞行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指挥员(含飞行管制员,下同)应当按照本规定对航空器提供统一的飞行间隔。 第四条军、民用航空器根据飞行课目需要,在机场飞行空域和其他特定的飞行空域内飞行时,可以制定适应其飞行特点的间隔标准,但应当经相应航空管理部门批准。执行此种间隔标准时,不得影响其他航空器的正常飞行和飞行安全。 第五条民用航空器在我国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毗邻公海上空飞行时,可以根据飞行需要和地区航行协议,制定民用航空器之间的飞行间隔标准,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本规定中的飞行间隔标准通常是航空器之间应当保持的最低飞行安全间隔,但本规定第四条情形除外。 第二章一般规则 第七条组织实施飞行管制时,应当合理安排飞行次序,通常是: (一)一切飞行让战斗飞行; (二)其他飞行让专机飞行和重要任务飞行; (三)国内一般任务飞行让班期飞行; (四)训练飞行让任务飞行; (五)场内飞行让场外飞行; (六)场内、场外飞行让转场飞行。 第八条执行不同任务的航空器或者不同型别的航空器,在同一机场同时飞行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安排优先起飞和降落的顺序。 对执行紧急或者重要任务的航空器,班期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速度大的

民用航空预先飞行计划管理办法CCAR-73 166号令 有效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166号 《民用航空预先飞行计划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3月31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布,自2006年5月3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 二○○六年四月三日 民用航空预先飞行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民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安全和顺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条、第七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第三十五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航空营运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公海上空实施下列民用航空飞行活动,其预先飞行计划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一)定期航班飞行; (二)加班飞行; (三)包机、调机、公务等不定期飞行。 其他需要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履行预先飞行计划审批手续的,亦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航空营运人、预先飞行计划受理部门以及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航空营运人进行民用航空飞行活动,其预先飞行计划应当获得批准;未获得批准的,不得实施飞行。 航空营运人应当按照批准的预先飞行计划实施飞行;取消获得批准的预先飞行计划,应当及时向预先飞行计划的批准部门备案。 航空营运人进行民用航空飞行活动前,还应按照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和运行合格审定证书。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预先飞行计划是指航空营运人为达到其飞行活动的目的,预先制定的包括运行安排和有关航空器、航路、航线、空域、机场、时刻等内容的飞行活动方案。预先飞行计划应当在领航计划报(FPL)发布之前获得批准。本办法所称航班换季是指定期航班每年按照夏秋季和冬春季两个航季更新航班计划表。夏秋季为每年3月份最后一个周日至当年10月份最后一个周日之前的周六;冬春季为每年10月份最后一个周日至次年3月份最后一个周日之前的周六。 第六条民航总局对民用航空飞行活动预先飞行计划实施统一管理。 民航地区管理局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监督本辖区预先飞行计划的审批工作。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和民航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民用航空飞行活动预先飞行计划审批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航空营运人提交预先飞行计划申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航空器的飞行性能和机载设备应当满足计划飞行的航线和机场有关空中交通服务的要求; (二)中国境内机场起飞或者降落的预先飞行计划,应当按照航班时刻管理的有关规定协调机场的起降时刻; (三)外国和中国港澳台地区航空营运人在尚未对外国开放的航路、航线、空域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广汉分院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广汉分院 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 简报 第5期 广汉分院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9年3月23日 科学发展出实招作风建设保安全 ——广汉分院开展作风建设与航空安全专题教育 “把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落实到促进工作上,落实到提高发展水平上。”广汉分院党委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紧扣发展这一主题,找准载体,把开展作风建设与航空安全专题教育作为自选动作,突出特色,突出实效。 3.23日,广汉分院利用这一特殊的日子,结合分院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开展了作风建设与航空安全专题教育活动。活动共分三大内容,两个专题讲座、观看专题教育片。分院师生员工400多人参加了专题教育,分院党委吕少英副书记主持了大会。

一堂生动的教育课分院党委黄清文书记以《以优良的作风促进分院持续安全》为题,作了一堂精彩的安全教育课。黄书记指出,3.23事件表象上是一件安全事故,但其实质是作风滑坡的结果。在当前分院形势平稳的态势下,尤其需要保持清醒头脑,强化作风建设,推进持续安全。黄书记指出,作风是一个形象问题,是一个单位凝聚力、战斗力和管理水平的体现,是个人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体现,优良作风是安全的可靠保证。黄书记从分析飞行教育事业具有政治性、风险性、关联性等特性入手,阐述了作风建设对于飞行行业的重要性,并从多起事故中,剖析了不良作风对飞行安全的危害。最后,黄书记强调,良好的作风不仅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保证,也是推进分院持续安全的重要保证。他指出,科学发展,必须持续安全;持续安全,必须以人为本。在作风建设中,必须打牢基础:提高基础工作日常性的认识,树立问题意识;提高基础工作繁杂性的认识,树立统筹意识;提高基础工作反复性的认识,树立反复抓的意识。必须抓住重点:在把握重点上下功夫,在严格管理上下功夫,在防患未然上下功夫。必须倡导细节:抓好小事、抓好点滴、抓好细节。黄书记代表分院党委号召,要以“学习实践活动”为契机,把作风建设作为确保飞行安全的一项基础工作抓好、抓实,既在实践活动中体现作风建设的成果,又要通过抓作风建设,促进实践活动的开展,推动分院持续安全,和谐发展。 一部震撼警醒的专题片按照分院党委的部署,分院安监部门专门制作了一部作风建设与航空安全专题教育片——《机组与飞行安全》。教育片分为危险的边缘——机组原因不安全事件、血的教训——机组飞行事故等三大部分,共1 个小时。教育片以国内外航空公司的飞行事故为案例,剖析了这些事故背

5.目视和仪表飞行规则

目视和仪表飞行规则 目视飞行规则 在可见天地线和地标的条件下,能够判明航空器飞行状态和目视判定方位的飞行。 实施目视飞行(按目视飞行下最低安全间隔和高度规定)的条件 昼间,飞行高度6000m以下;巡航表速在250km/h以下;云下飞行,低云量不超过3/8; 符合规定的VMC。 目视飞行适用的范围 1.起落航线飞行(不限速) 2.昼间,飞行高度6000m以下 3.巡航表速不大于250km/h 4.通用航空在作业区的飞行 5.执行通用航空任务调机到临时机场的飞行 6.特定目视航线上的飞行(不限速) 目视气象条件VMC 航空器与云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1500m,垂直距离不得小于300m。 高度3000m(含)以上,能见度不小于8km;3000m以上不得小于5km。 目视飞行的最低安全高度 机场区域内 巡航表速250km/h(含)以下,不得小于100m。 其余按照区域内仪表飞行相关规定执行。 航线 巡航表速250km/h(含)以下,通常按区域内仪表飞行相关规定执行。低于最低高度层飞行,距航线两侧5km地带内的真实高度,平原和丘陵地区不得低于100m,山区不得低于300m。其余按照区域内仪表飞行相关规定执行。 目视飞行安全间隔 同航线同高度 250km/h(不含)以下的航空器,航空器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2000m。 250km/h(含)以上的航空器,航空器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00m。 超越前面的航空器时,应从右侧,保持500m以上侧向间隔超越。 不同高度 垂直距离不得小于300m 目视飞行避让规则 两架航空器在几乎同一高度上对头相遇时,应当各自向右避让,相互保持500m以上间隔;同高度超越,从右侧,间隔500m。驾驶员从左侧看到应下降,右侧上升。 动力装置重于空气的航空器应当避让飞艇、滑翔机或气球 飞艇应当避让滑翔机及气球 滑翔机应当避让气球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飞 行 标 准 司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 编号:AC-61-FS-2018-20R2 咨询通告下发日期:2018年8月31日 编制部门:FS 批准人:胡振江 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 1 目的 近年来随着技术进步,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无人机)的生产和应用在国内外得到了蓬勃发展,其驾驶员(业界也称操控员、操作手、飞手等,在本咨询通告中统称为驾驶员)数量持续快速增加。面对这样的情况,局方有必要在不妨碍民用无人机多元发展的前提下,加强对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的规范管理,促进民用无人机产业的健康发展。 由于民用无人机在全球范围内发展迅速,国际民航组织已经开始为无人机系统制定标准和建议措施(SARPs)、空中航行服务程序(PANS)和指导材料。这些标准和建议措施已日趋成熟,因此多个国家发布了管理规定。 无论驾驶员是否位于航空器的内部或外部,无人机系统和驾驶员必须符合民航法规在相应章节中的要求。由于无人

机系统中没有机载驾驶员,原有法规有关驾驶员部分章节已不能适用,本文件对相关内容进行说明。 本咨询通告针对目前出现的无人机系统的驾驶员实施指导性管理,并将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随时修订,最终目的是按照国际民航组织的标准建立我国完善的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监管体系。 2 适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用于民用无人机系统驾驶人员的资质管理。其涵盖范围包括: (1)无机载驾驶人员的无人机系统。 (2)有机载驾驶人员的航空器,但该航空器可同时由外部的无人机驾驶员实施完全飞行控制。 分布式操作的无人机系统或者集群,其操作者个人无需取得无人机驾驶员执照,具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3 定义 本咨询通告使用的术语定义: (1)无人机(UA:Unmanned Aircraft),是由控制站管理(包括远程操纵或自主飞行)的航空器。 (2)无人机系统(UAS:Unmanned Aircraft System),是指无人机以及与其相关的遥控站(台)、任务载荷和控制

民航法飞行规则基本规则直升机飞行专业飞行

(一)民航法部分 1空勤人员在执行飞行任务时,应当随身携带 A飞行记录本; B飞机适航证书; C执照和体检合格证 2在必须撤离遇险民用航空器的紧急情况下,最后离开民用航空器的应当是 A乘务员; B机长; C旅客 3在必须撤离遇险民用航空器的紧急情况下,机组人员离开民用航空器,必须 A在旅客全部撤离后; B在机长撤离后; C在经过机长允许后 4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应当经( )审查批准后颁发 A国务院; B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 C民航地区管理局 5设立国际机场由( )审查批准 A国务院和中央军委; B国务院; C民航总局 6民用机场的环境保护工作是( )的职责A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B国务院民航主管部门; C民用机场管理机构 7空域管理的具体办法由( )制定A民用航空总局; B中央军事委员会; C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 8在一个划定的管制空域内,由( )负责该空域内的航空器的空中交通管制 A军航或民航的一个空中交通管制单位; B军航和民航的各一个空中交通管制单位; C军航的一个空中交通管制单位 9民用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 A可以自由飞行; B可以按VFR自由飞行; C必须取得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的许可 10民用航空器因故确需偏离指定的航路或者改变飞行高度飞行时,应当首先 A得到机长的允许; B取得机组的一致同意; C取得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的许可 11民共和国境内飞行的航空器必须遵守统一的飞行规则,该飞行规则应当由( )制定A民用航空总局和中央军委; B中央军委; C国务院和中央军委 12关于民用航空器使用禁区的规定是 A绝对不得飞入; B符合目视气象条件方可飞入; C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后方可飞入 13在下列哪种情况下民用航空器可以飞越城市上空 A指定的航路必需飞越城市上空时; B能见地标的目视飞行时; C夜间飞行时 14飞行中的航空器能否投掷物品 A不行; B可以,在飞行安全所必需时; C可以,在山区上空时 15空中交通管制单位为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提供的空中交通服务中含有 A飞行情报服务; B机场保障服务; C导航服务 16航路上影响飞行安全的自然障碍物体,应当 A在航图上标明;

飞行间隔规定考试题

飞行间隔规定考试题 一.填空题 1.凡辖有航空器的()、()和与飞行有关的人员,以及(),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2.()、()(含(),下同)应当按照本规定对航空 器提供统一的飞行间隔。 3.民用航空器在我国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毗邻公海上空飞行时,可以根据()和(),制定民用航空器之间的飞行间隔标准,经()批准。 4.组织实施飞行管制时,应当合理安排飞行次序,通常是: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5.执行不同任务的航空器或者不同型别的航空器,在同一机场同时飞行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安排优先起飞和降落的顺序。 ()或者()的航空器,()或者()的航空器,()的航空器,应当允许优先起飞;对()的航空器,()的航空器,()或者()的航空器,()和()、()或 者()的航空器,应当允许优先降落 6.为了保障航空器的飞行活动安全、有秩序地进行,应当及时准确地实施飞行调配。飞行调配分为()、()和()。 7.机场飞行空域应当划设在航路和空中走廊以外。仪表(云中)飞行空域的边界距离航路、空中走廊以及其 他空域的边界,均不得小于()公里。 8.航线邻近机场飞行空域并同时有飞行时,航线与射击飞行空域边界之间的间隔,通常应当不小于()公里,与其他机场飞行空域边界、轰炸靶场的轰炸航线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小于()公里。 9.在相邻航线上飞行的各架(批)航空器,飞行高度相同或者小于规定的高度差时其横向间隔不小于()公里。 10.航线飞行的航空器与航路飞行的航空器,高度相同或者小于规定的高度差时,应当与航路边界保持不小 于()公里的横向间隔。 11. 相邻机场的仪表进近(穿云)航线互相交叉,并且同时进行仪表进近(穿云)飞行时,应当进行调整,保 证仪表进近(穿云)航线之间的间隔不小于()公里。 12. 航线飞行的航空器通过机场飞行空域、航路、航线时,飞行高度在8400米(含)以下,应当配备不小于 ()米的高度差;飞行高度在8400米以上,应当配备不小于()米的高度差。通过射击飞行 空域时,应当在该空域航空器活动高度范围上方配备不小于()米的高度差。通过轰炸靶场、放油 区时,应当在轰炸或者放油航空器活动高度范围上方配备不小于()米的高度差;飞行高度在(8400) 米以上,应当配备不小于()米的高度差。严禁从有航空器活动的()、 ()或者()。 13. 航空器为了降落而在同一机场同时进近时,高度较高的航空器,应当()的航空器。但是,()的航空器不得利用此规定切入或者超越处于进近着陆最后阶段的航空器。 14. 飞行高度层应当根据()计算。真航线角应当从()和()。 15. 等待空域通常划设在()上空;飞行活动频繁的机场,可以划设在()上空。 等待空域的最低高度层,距离地面最高障碍物的真实高度不得小于()米。8400米以下,每隔 ()米为一个等待高度层; 8400米以上,每隔()米为一个等待高度层。 16. 行的安全高度是避免航空器与地面障碍物相撞的最低飞行高度。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安全 高度,在高原和山区应当高出航路中心线、航线两侧各()公里以内最高标高()米;在其 他地区应当高出航路中心线、航线两侧各()公里以内最高标高()米。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CCAR-62FS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CCAR-62FS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CCAR-62FS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77 号 现发布《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CCAR-62FS),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刘剑锋 一九九八年七月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和训练管理工作,保证训练质量和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和从事民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其他单位(以下简称航空营运人),飞行院校、飞行训练中心和从事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活动的其他单位(以下简称飞行训练机构),以及参与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活动的个人。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统一管理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工作。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负责管理飞行人员训练工作,制定飞行人员训练标准,对航空营运人及飞行训练机构的飞行人员训练工作进行合格审定。 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根据民航总局授权,管理本地区飞行人员训练工作。 第四条航空营运人和飞行训练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对其飞行人员实施充分训练,使其

达到并保持安全营运所需要的飞行技术标准。 参与训练活动的飞行人员应当在各种训练中,按照训练大纲的要求,完成规定的训练课时和内容,达到规定的飞行技术标准。 第五条本规定中,按照附件一《民用飞机、民用直升机训练分级》的分类方法,民用飞机分为小型、中型、大型、重型四个等级,民用直升机分为小型、中型两个等级。 第六条本规定中,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是指持有合格证或执照的驾驶员在航空器驾驶员座位上被带飞、单飞,以及担任机长、副驾驶、教员、检查员的飞行时间的总和。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应当按照《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合格审定规则》(以下简称CCAR-61FS)的规定填入飞行人员《飞行经历记录本》。 前款所述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不包括下列时间: (一) 飞行学员在小型飞机或小型直升机上训练飞行中单飞时,作为同乘驾驶员的飞行时间; (二) 担任领航员、飞行机械员或飞行通信员的飞行时间。 第七条本规定中,机长时间是指驾驶员在航空器驾驶员座位上担任机长、飞行教员、飞行检查员和在训练飞行中单飞、监视下单飞的飞行时间的总和。 第八条本规定中,监视下单飞是指经民航总局批准的飞行院校中的飞行学员在同机飞行的教员或检查员直接监视下进行的单飞。

2015年上半年飞行训练考试理论复训试题附答案

2015年上半年飞行训练考试理论复训试题附答案 选择题 1. 我公司A320机队使用的ADS-B OUT能力是通过 ( C ) 自动并持续地将监控数据传给ATC地面台。 A. ACARS B. VHF C. S模式ATC应答机 2. ADS-B OUT能力是自动并持续地将监控数据传给ATC地面台( A )。 A. 正确 B. 错误,需要提前通知地面 3. ADS-B OUT能力在空中可以将下列数据(E )传给ATC地面台。 A. 气压高度 B. 垂直速度 C. 气压高度和几何高度的差距(GPS提供) D. 航班号 E. 以上全部 4. ADS-B OUT能力在地面可以将下列数据(D )传给ATC地面台。 A. GPS提供的纬度和经度 B. 地速和航迹 C. 航班号(在ATC飞行计划上注册的航班号,也是驾驶舱准备时在FMS上输入的航班号) D. 以上都是 5. 每次加油时,( C )应指定一名飞行机组成员执行或监督飞机加油。 A. 责任机长 B. 副驾驶 C. 任意机组成员 6. 加油时,以下哪一条不是飞行机组的责任:( D )。 A. 加油完毕,检查加入飞机油箱内的油量和飞机油箱盖、蒙皮盖与部件是否盖好 B. 复核加油数量并在“飞机加油单”上签字 C. 检查航油质量及航油公司航油质量保证书 D. 开、关飞机上的加油舱盖门

7. 加油之前应保证飞机内和飞机周围(C )米内禁止吸烟。 A. 15米 B. 20米 C. 25米 D. 30米 8. 加油之前应保证距飞机( A )米内至少有一只灭火瓶(),瓶内灭火剂容量不少于60kg。 A. 15 B. 20 C. 25 9. 加油之前应保证关闭机上( B )和(),及其它与加油无关的电子电器设备。 A. 气象雷达甚高频无线电 B. 气象雷达高频无线电 C. S模式应答机甚高频无线电 D. S模式应答机高频无线电 10. 飞机机组不在时可以给飞机加油:( B )。 A. 正确 B. 错误 11. 不许在加油设备( C )m 以内或距飞机加油口及油箱通气口( )m 以内使用闪光照相机或其它电子闪光设备作业: A. 4 B. 5 C. 6 D. 7 12. 辅助动力装置(APU)必须在油车到达前启动,若在加油时停车,必须立刻启动,防止过度使用飞机电瓶:( B )。 A. 正确 B. 错误 13. 加油时,如果发生燃油溢出,必须立刻关闭( C )。 A. 发动机 B. 无线电设备

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

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为了规范民用航空飞行运行活动,保障民用航空器的飞行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具有中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的民用航空运行活动以及与上述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外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用航空运行活动适用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飞行标准管理定义】本条例所称的飞行标准管理,是指国务院民用航空管理部门为了保障民用航空器飞行安全,对从事民用航空器飞行运行、维修和航空人员培训等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实施标准化、规范化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行政主体】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管理工作。 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辖区内的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管理工作。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和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统称民用航空管理部门。 第五条【航空器运营人的安全管理责任、航空人员的胜任】从事民用航空器飞行运行、维修和航空人员培训等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证维护运行安全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航空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定要求、执行规章制度,实行标准化作业,保证民用航空飞行运行活动安全。 第六条【公众义务和奖励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民用航空器飞行运行活动的安全和秩序。 对维护民用航空飞行运行活动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航行新技术应用的相关要求】国家鼓励和支持民用航空器飞行运行相关新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提高民用航空器运行的安全水平和效率。 第二章民用航空器运营人 第一节一般运行规定 第八条【航空人员的要求】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民用航空器运营人(以下简称运营人)安排人员参与飞行运行活动的,应当保证该人员具有相应的证件和技术资格,经培训合格,适合于所从事的工作,并且健康状况能够满足履行本人职责的需要。 第九条【机组人员参加运行时的义务】机组成员的组成和数量应当符合航空器飞行手册以及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要求。 第十条【航空器的要求】运营人应当保证飞行运行活动使用的航空器处于适航状态,燃油等能量储备充足,配备必需的技术资料。 首次由运营人使用的航空器型号及其设计更改应当根据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要求通过运行符合性评审。 第十一条【航空器运营人在机场方面的要求】运营人应当合理选择所使用的航路、机场和跑道,遵守国务院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规定的航空器性能使用限制,遵守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要求制定的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 第十二条【航空器运营人在空管方面的要求】航空器运营人实施航空器运行,应当保证其运行活动符合空中交通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航空运营人在持续适航管理和维修方面的要求】运营人应当遵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航空器持续适航管理和维修要求。 运营人在使用、维修航空器的过程中,发现存在影响航空器飞行运行重大缺陷和不适航状况时,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报告。 维修后的航空器再次投入飞行运行活动,应当由符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要求的人员、航空器维修机构或者制造人签署放行。 第十四条【航空器运营人机载设备要求和遵守最低设备清单的义务】航空器运营人应当确保航空器上安装了适用于所实施运行的仪表和设备,满足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相应规定的除外。

飞行规则部分考题

法规考试题 姓名得分 1.下面哪个单位领导全国的飞行管制工作: A.国务院 B.民航总局 C.国务院﹑中央军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 2.谁对机组成员遵守飞行基本规则负责: A.航空单位负责人 B.机长 C.民航总局及其地区管理局 3.在遇到特殊情况,民用航空器的机长,为保证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的安全: A.应当及时向管制单位报告,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正确处置 B.应当及时向签派或上级领导报告,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正确处置C.有权对航空器进行处置 4.仪表(云中)飞行空域的边界距离航路,空中走廊以及其他空域的边界,不得小于: A.5公里 B.10公里 C.15公里 5.等待空域的最低高度层,距地面最高障碍物的真实高度不得小于:A.300米

B.600米 C.平原地区不小于300米,丘陵山区不小于600米 6.航路的宽度为: A.10 公里 B.20 公里 C.25 公里 7.航路的某一段受到条件限制时,可以减小宽度,但不得小于: A.8 公里 B.10 公里 C.15 公里 8.航空器可否飞入空中危险区或临时空中危险区: A.不行 B.可以,但必须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 C.可以,但必须在规定时限以外 9.对于空中走廊的宽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通常为8公里,受条件限制时宽度不小于5公里 B.通常为10公里,受条件限制时宽度不小于8公里 C.通常为15公里,受条件限制时宽度不小于10公里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飞行管制: A.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统一组织实施,各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B.由国务院﹑中央军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各有关飞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 (民航局令第2号一九九0年二月三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空勤人员 第三章飞行的一般规定 第四章飞行的组织与实施 飞行预先准备阶段 飞行直接准备阶段 飞行实施阶段 飞行讲评阶段 第五章机场区域内飞行 第六章航线飞行 第七章通用航空飞行 农业飞行 林业飞行 渔业飞行 人工降水飞行 直升机机外载荷飞行 航空摄影飞行 航空物探飞行 急救飞行 第八章复杂条件下的飞行 雷雨活动区飞行 结冰条件下飞行 低云、低能见度条件下着陆 海上飞行 高原、山区飞行 第九章飞行中特殊情况的处置 附录一辅助指挥、联络的符号和信号 附录二防空值班飞机拦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飞机及其他航空器所使用的信号和被拦截的飞机及其他航空器回答的信号 附录三地面指挥飞机的信号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是组织与实施民用航空飞行的基本依据。凡拥有航空器,从事民用航空飞行活动的部门及其所属人员都必须遵照执行。 民用航空的训练飞行和检查试验飞行,除按照本规则执行外,还应当遵守有关的飞行规定。 制定有关民用航空飞行的一切规章,都必须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第2条组织与实施飞行,必须贯彻“保证安全第一,改善服务工作,争取飞行正常”的方针,按照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的原则,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训练、安全与质量、安全与正常的关系,把保证飞行安全放在第一位,努力完成生产任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飞行正常率。 第3条飞行和飞行保障工作是民航各部门的主要工作,实行局长、经理负责制。局长、经理必须把飞行和飞行保障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制定改进飞行工作和保证飞行安全的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 日常的飞行组织实施工作,由各单位的值班领导负责。各单位的领导在值班期间,必须严守岗位,尽职尽责,切实抓好飞行和飞行保障工作。 第4条保证飞行安全是民航各级领导和全体人员的重要职责。各级领导必须经常对所属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技术把关,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养成良好的工作作风;适时进行群众性的安全检查,总结经验教训,及时采取预防事故的措施;对发生的事故和事故征候,必须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严肃处理,接受教训。 第5条大力培养人才,提高各类人员的理论和技术业务水平,是保证飞行安全,完成各项任务的基本条件。各级领导必须经常教育飞行人员和各种飞行保障人员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技术业务;建立行之有效的技术业务检查和考核制度。对直接从事与飞行安全有关的人员,实行执照管理制度。各级领导干部和各类业务技术人员,必须刻苦学习,认真钻研,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第6条在组织与实施飞行中,各个部门和各种人员,必须根据空中交通管制和飞行签派部门统一安排的飞行计划进行飞行和飞行保障工作。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实行岗位负责制,按级负责,按职尽责,使一切工作落实到实处。航空公司、航务管理机构、机场管理机构、航空油料公司必须保持密切联系,互助协作配合,及时通报有关情况,根据工作需要相互签订协议,严格按照协议规定执行。 第二章空勤人员 第7条空勤人员是指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执行任务的人员,通常包括飞行人员、乘务人员、航空摄影员和安全保卫员。 每次飞行,空勤人员应当编成机组。机组由机长领导。机长由正驾驶员担任。如果机组中有两名以上正驾驶员,必须指定一名为机长,并且在飞行任务书中注明。

飞行间隔规定

飞行间隔规定 编者按: 2002年5月18日,国务院、中央军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批准颁布了《飞行间隔规定》(以下简称《间隔规定》),定于2002年8月1日零时起施行。 《间隔规定》以我国军民航现行的有关飞行间隔、飞行调配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础,并借鉴国际民航组织的相关标准,明确了军民航统一的飞行间隔标准,对进一步规范我国境内的飞行活动,保证飞行安全和防止航空器空中相撞,促进航空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将《间隔规定》全文刊登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止飞行冲突,维护飞行秩序,保证飞行安全,提高飞行空间和时间的利用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辖有航空器的单位、个人和与飞行有关的人员,以及所有飞行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指挥员(含飞行管制员,下同)应当按照本规定对航空器提供统一的飞行间隔。 第四条军、民用航空器根据飞行课目需要,在机场飞行空域和其他特定的飞行空域内飞行时,可以制定适应其飞行特点的间隔标准,但应当经相应航空管理部门批准。执行此种间隔标准时,不得影响其他航空器的正常飞行和飞行安全。 第五条民用航空器在我国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毗邻公海上空飞行时,可以根据飞行需要和地区航行协议,制定民用航空器之间的飞行间隔标准,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本规定中的飞行间隔标准通常是航空器之间应当保持的最低飞行安全间隔,但本规定第四条情形除外。 第二章一般规则 第七条组织实施飞行管制时,应当合理安排飞行次序,通常是: (一)一切飞行让战斗飞行; (二)其他飞行让专机飞行和重要任务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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