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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 主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范本

业 主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范本
业 主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范本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5年7月3日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使用说明

1、本规则为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组建、运作和换届改选。业主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的内容,对规则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市、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咨询。

2、本示范文本中相关条款中留有空白处,供业主大会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业主大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并以业主大会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的内容为准。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侵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与成员任期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不得侵害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4、本文本中的示范条款由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规则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运作,保障物权权益的规范行使,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促进社区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及《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住宅小区业主自我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小区业主大会(以下简称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设立)

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负责执行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依法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

第三条(业主大会宗旨)

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建管理有序、环境整洁、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居住社区。

第四条(议事规则性质)

本规则是记载业主对业主大会宗旨、运作机制、活动方式、成员的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约定的自律性文件,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意志的集中体现,是业主大会运作的基本准则和依据。

本规则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五条(业主大会与相关单位的关系)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接受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居(村)民委员会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运作。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村)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积极配合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及时告知居(村)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村)民委员会的建议。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在日常运作中的矛盾纠纷,可以提交居(村)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协调解决。

第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

一、业主大会名称:

二、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

三、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四至或附图):

东至;西至;南至;北至(上述范围不包括)。

四、物业类型:(住宅/办公楼/商业用房/其他类型物业)。

五、物业管理区域概况:

房屋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房屋面积构成:

(一)住宅平方米,套。

(二)非住宅平方米,其中:办公楼平方米、商业用房平方米、其他类型物业平方米。

第二部分业主大会

第七条(业主大会议事内容)

业主大会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二)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及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三)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和续筹方案;

(四)决定业主大会诉讼事宜;

(五)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

(六)审议决定业主委员会和专业中介服务机构的工作权限和活动经费;

(七)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报告;

(八)审议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

(九)审议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十)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业主小组不当决定;

(十一)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十二)改变共用部位用途、利用共用部位从事经营性活动、处分共用部分;

(十三)审议决定委托专业中介服务机构的代理事项和代理费用;

(十四)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前款规定的事项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或者备案的,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自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或予以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业主大会会议形式)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业主大会会议形式由业主委员会在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前确定。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的业主参加。

第九条(集体讨论议事的方式)

采用集体讨论形式议事的,本业主大会会议选择以下第种方式:

(一)由全体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二)由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会议。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会议的,业主代表产生方式如下:

1.;

2.;

3.。

第十条(业主代表的职责)

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所代表业主意见,并在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

第十一条(表决票的送达)

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业主同意采用下列方式之一的,均作为表决票已送达:

(一)业主本人当面领取,或专人送达,交由业主签收;

(二)按照业主最近一次提供的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发送。若业主未提供联系方式,则投入物业所在地的该户业主信报箱或者房屋内,并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两人以上的业主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送达情况。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表决形式)

业主同意业主大会采用以下第种形式进行表决:

(一)设投票箱: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业主自行将个人意见投入投票箱内,经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二)专人回收意见:由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组织有关人员回收业主意见,经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三)。

已送达的表决票,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按下列第项约定方式处理:

(一)视为同意,但在差额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或者差额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表决事项时,该表决票视为废票。

(二)视为不同意,但在差额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或者差额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等表决事项时,该表决票视为废票。

(三)视为同意已表决的多数票意见。

第十三条(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人数的确定)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集体讨论形式召开的,与会业主以实到业主人数和接受书面委托参加会议的业主人数确定。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召开的,与会业主以表决票送达的业主人数确定。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形式)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每年召开次,定期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20%以上业主提议;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二分之一的;

(三);

属第一项情形的,应符合下列条件:有明确发起人;提议事项明确,属于业主大会议事范围;随附提议人房地产权证和身份证复印件。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提议之日起30日内对是否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认为有必要核实的可以对签名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等进行核实。决定不召开的,应说明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作提议有效。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作出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之日起15天内(未作出决定的在收到提议之日起45天内),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就提议事项征求业主意见并表决,业主大会会议讨论表决议题应与提议议题相一致。

属第二项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在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缺额委员。业主委员会委员全体辞职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组建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应当自成立起90日内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属第三项情形的,。

第十五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程序)

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一)筹备工作: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的提议,草拟议案、制作表决票、核实业主情况。

(二)发布公告: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公告,同时邀请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和居(村)民委员会派员参加,并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投票表决: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应在投票日期日前发放表决票(选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在(公告栏、门栋、宣传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

(四)回收统计意见: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根据第十一条的约定回收业主意见,进行意见汇总或者票数统计。

(五)通报大会议事决定: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在(公告栏、门栋、宣传栏)通报投票统计结果,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根据投票统计结果形成业主大会的议事决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十六条(业主委托代理人的约定事项)

业主可以书面委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或者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委托人的意见,并在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

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符合下列约定:

(一)业主是自然人的,可以书面委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或者参加,但同一代理人所代理的份额不能超过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的%。

(二)业主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或者业主委员会。

第十七条(同一事项再次提议表决的限制)

业主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依法作出决定的,业主在月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三部分业主委员会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委员会除履行法定职责外,同时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二)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三)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四)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五)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六)拟订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七)拟订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八)处理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

(九);

业主委员会应当接受业主大会和业主的监督。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条件)

业委会委员由模范履行业主义务、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并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改正的,不得担任业委会委员: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

(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三)破坏房屋外貌的;

(四)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

(五)欠交物业服务费的;

(六)欠交或未续筹专项维修资金;

(七)违反《管理规约》有关房屋租赁使用规定的;

(八)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物业使用禁止行为。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组成和任期)

业主委员会设委员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名。主任、副主任由全体业委会委员推选产生。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下列规则召开:

(一)业主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例会,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二)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召集的,由副主任负责召集。主任、副主任均因故不能召集的,由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联合召集,也可以由居(村)民委员会指定一名委员召集。

(三)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提前1日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作出说明。

(四)业委会会议召集人应当提前7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

(五)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须经全体委员人数过半数以上同意。(六)做好会议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后存档。

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公告。

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终止)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然终止:

(一)已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

(二)被司法部门认定有犯罪行为的;

(三)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工作的;

业委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委员资格终止:

(一)连续三次以上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二)因疾病、经常外出等原因难以履行职责的;

(三)欠交物业服务费和专项维修资金的;

(四)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貌的;

(五)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违法出租房屋等情形且未改正的;

(六)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七);

部分业委会委员提出书面辞职的,业主委员会应将委员辞职情况及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在下一次业主大会召开时补选委员。

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二分之一的或无法正常运作的,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前,由居(村)民委员会代为履行职责。

业主委员会委员全体书面辞职的,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前,原业主委员会继续履行职责,由于不履行职责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原业委会不履行职责的,由居(村)民委员会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不履行职责和资格终止的处理)

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的委员资格终止的,业主委员会应及时召开会议,重新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应当依法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因拒不履行决定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业主小组议事程序)

物业管理区域内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成立业主小组,业主小组由该(幢/单元/楼层)的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讨论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

(二)推选本小组的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表达本小组业主的意愿;

(三)决定本小组范围内涉及的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

业主小组议事由该业主小组产生的业主代表主持,按照业主大会表决规则进行表决,业主小组作出的决定不得与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相抵触。业主小组依法作出的决定应当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相关业主应当及时履行。

未经业主小组成员同意,业主代表不得委托代理人代表本业主小组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印章的使用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大会财务专用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分别由,,保管,实行使用登记制度。经业主委员会表决通过后,印章保管人方可盖章,存档保管。业主委员会的所有印章使用,均不得超越业主委员会的职责范围。

第二十六条(信息公告)

下列事项应当在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一)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二)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

(三)业委会成员资格终止情况;

(四);

(五)。

第二十七条(业主大会档案资料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业主大会档案资料,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

第二十八条(资料和财物移交)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换届改选小组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业主清册、会议纪要等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房管办事处保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需要使用上述物品的,房管办事处应当及时提供。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物品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委员拒不履行正常移交义务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督促移交,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九条(业务学习培训)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学习,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

第三十条(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

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用于下列开支: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计元/年;

(二)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计元/月;

(三)有关人员津贴,共计费用元/月,具体支付对象如下:

1. ,费用;

2. ,费用;

3. ,费用。

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来源采用下列第种筹集方式:

(一)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的%合计元;

(二)每户业主每月交纳元;

(三)。

经费收支账目由(社会中介机构名称/物业服务企业名称/其他请列明)代为管理,经费收支账目每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部分业主委员会的换届改选

第三十一条(换届改选原则)

全体业主自觉接受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居(村)民委员会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依法有序开展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工作。

第三十二条(启动换届程序)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两个月,应当书面报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并积极配合做好换届改选工作。

换届改选小组由业主代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房管办事处代表,居(村)民委员会代表组成。

第三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产生)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换届改选小组通过召开业主代表、部分业主会议,直接听取业主意见,或者采用业主推荐等方式产生,并按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公告。

第三十四条(业主委员会不能及时换届改选的处理)

因客观原因不能及时换届改选的,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前,原业主委员会继续履行其职责。

第五部分附则

第三十五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修改和补充

本议事规则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规约自年月日业主大会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议事规则的决定为本议事规则的组成部分。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保障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规范设立、运作,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经年月日业主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条业主大会宗旨 本业主大会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 第三条业主大会的组成 本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身份的确认,一般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所有权人确定;已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竣工并已交付的,按照房屋销售合同中明确的物业买受人确定。 房屋已经竣工但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或者尚未出售的,按建设单位向房产管理部门现售商品房备案确认。 房屋所有权属2人以上共有产的,推选一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由一名法定监护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单位业主的,按该单位提供的书面有效委托证明中明确的人员确定。 第四条业主大会活动范围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应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应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应根据杭州市有关规定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接受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应配合公安机关等部门,与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企业共同做好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维护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等相关工作,并支持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开展其他各项工作。 第二章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五条业主大会议事内容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决定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三)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和续筹方案; (四)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五)审议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和活动经费;

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XXXX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数字优搜(网络)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司)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是本公司的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对本公司财务以及本公司董事、CEO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本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 第三条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中至少有外部监事以及职工代表。 第四条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由监事会选举一名监事长。监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其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五条监事会是本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监事会议事规则,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二)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履行职责的情况; (三)监督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层成员的尽职情况; (四)要求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层成员纠正其损害本公司利益的行为; (五)对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进行离任审计; ! (六)对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层成员进行质询;

(七)审议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方案; (八)向董事会抄送审计报告; (九)根据监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聘任内审负责人; (十)对本公司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审计,并指导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十一)检查、监督本公司的财务活动; (十二)委托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年度审计; (十三)准备和及时递交监管部门所要求的文件; 【 (十四)接受并组织完成监管部门下达的有关任务; (十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十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章程》规定应当由监事会行使的职权。 第六条监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负责人由外部监事担任。 第三章会议的召开与议事范围 第七条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在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完成后披露前召开,由监事长召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长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监事会会议:# (一)监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时。 第九条监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将书面通知及会议文件送达全体监事。临时监事会会议通知及会议文件应在会议召开前五个工作日送达。 第十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 (二)会议期限;

立项审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立项审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直接投资业务,控制直接投资业务风险,根据《立项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人员组成和召开方式、程序 第二条立项审核委员会由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中的 3 名成员组成。设立项审核委员会主任 1 名,由总经理担任,主持立项审核委员会会议。 第三条立项审核委员会设业务秘书 1 人,由企业综合部负责人担任,负责会议的组织协调和记录,并形成书面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概括总结会议讨论的所有具体事宜,并对会议形成的评价结果和表决结果做出书面记录。立项审核委员会成员应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确认。 第四条立项审核委员会通过立项审核会议开展工作,立项审核会议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不定期召开。立项审核会议可以通过现场会议、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网络会议等方式进行,所有形式都应以书面形式形成会议纪要。 第三章立项审核流程 第五条立项审核委员会业务秘书应及时将投资部项目组的立项申请材料(电子文件)提交立项审核委员,立项审核委员会在收到立项材料后 2 个工作日内召开立项审核会议。 第六条立项审核会议由立项审核委员、投资部负责人和项目组负责人、运营部负责人、风控部负责人参加。

第七条立项审核会议根据《立项管理办法》对申请立项项目进行讨论,决定是否立项,并分析项目存在的问题和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 第八条立项审核会议参会人员应从下述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对项目进行客观、充分地分析,发表独立的评价,对项目是否立项出具明确的意见。 1、判断是否符合《立项管理办法》规定的立项标准; 2、从拟投资企业经营情况及所处的行业前景及行业地位等方面判断项目的可行性; 3、判断项目实施效率,审核项目操作费用。对项目组拟定的负责人、项目人员以及项目实施计划和拟投资金额等提出指导意见; 4、从拟投资企业规模、历史沿革、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和地位等方面,评价企业未来上市可能存在的障碍和风险; 5、根据企业的资金状况、财务安排等方面对项目支持发表意见; 6、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的最新要求以及直接投资业务的市场情况等方面全面判断项目的风险、项目的实施成效。 第九条立项审核委员会委员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等记名方式进行投票,并注明相关理由。投票意见分为同意、不同意,不设弃权票,投票人员1/2 以上表示同意为通过。表决结果直接发送至会议记录人员,会议记录人员对表决内容、表决结果严格保密。 第十条立项审核会议由业务秘书形成书面会议纪要,全面真实地记载参会人员的意见及立项审核结果第十一条在有关于发行证券或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依法公开前,立项审核会议参会人员不得向任何协议外人员、机构及其他组织泄露或者公开,如发生以上行为给企业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将对相关责任人员追偿。

国有企业董事会议事规则

**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司(以下简称**)董事会依法、独立、规范地行使职权,确保董事会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向股东负责。 第三条董事会由三名董事组成。董事由股东委派或指定。董事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四条董事会设董事长。董事长由股东在董事中指定。 第五条董事会会议是董事会议事的主要形式。董事按规定参加董事会会议是履行董事职责的基本方式。 第六条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时,经股东委派或指定可以连任。 第七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新的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股东应当尽快委派或指定新的董事填补缺额。

第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董事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第九条公司应当为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十条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为董事会日常工作提供支持保障。 第二章董事会职权 第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二)制订公司发展战略; (三)向股东报告工作,并执行其决定; (四)制定公司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并监督实施; (五)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投资计划; (七)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八)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九)根据股东授权,审议、批准公司重大投资、担保以及其他重大交易事项; (十)制订公司境内外子公司(项目公司除外)的设置方案; (十一)决定一级分支机构的设置;

罗伯特议事规则—简易版

罗伯特议事规则 第一节:如何准备 我们先从会场上的规则说起,我们暂时只讨论同时满足下面三个条件的会议: (1)所有成员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如果事实不是这样,那么为了演练起见,请暂且假设大家平等); (2)对于要讨论的问题,大家有不尽相同的意见,而且比较希望表达出来;并且 (3)大家还很希望尽快做出一个决定,这个决定还要最大程度地反映大家整体的意愿。 要按罗伯特规则开会,至少需要一个主持人,叫“主席”,和一个记录人,叫“秘书”。主席是所有成员选出来的。记住:“罗氏规则第一条”:主席必须中立和公正,只能维护程序,不能提议,也不能对任何议题发表评论,在多数情况下也不参加表决。 为什么要这么设计?为了平衡。既然你主席管“程序”,那你就别管“内容”,这样最清楚,最和谐稳定。“秘书”也是所有成员选出来的,不过因为秘书基本只是在记录,而且会议纪要也受到大家监督,所以并不限制秘书提议或发言。只要为人公正可信,概括能力较强就可以了。 大家想怎么说,想怎么做,事先要想好,甚至不客气地说,最好都写好了,就是说你把你要怎么做说明白。这个就叫做“动议”,叫“提议”或者“提案”也行。提案是要提出解决方案,你想怎么办?你认为问题要怎么解决?不要谈问题,辩论的时候会有机会谈问题,提案里面只能说解决方案。提案除主席之外所有成员都可以提。 往往大家不习惯提出方案,总是在谈问题。罗氏规则规定这个时候主席可以提醒提议人

完善提议(但不能干涉具体内容,更不能以提议不完善为理由拒绝受理)。 综上所述,请记住:“罗伯特规则第二条”:提议人要明确表达自己的行动建议,提案最好是书面,而且只能包含解决方案。 说到提议的“书面化”问题,罗氏规则要求(因而建议“章程”中必须明确规定)如果要召开临时会议,必须提前若干天发出书面通知,并且通知里面一定要写明计划讨论的动议,没写明的就不能讨论。这么设计的目的是为了保证“知情权”,避免“突然袭击”。“原著第10版前言”提到:“电子邮件或传真可以代替信函来发送会议的召集函,或者进行邮件表决。” 第二节:处理提议 今天进入正题了——处理“提议”。我所说的“提议”,就是上次课里说的“动议”、“提案”,这三个词在“黑皮书”里面通用,英文都对应“motion”,但我还是最喜欢用“提议”,因为比较口语,而且名词、动词都可以。 “提议”在罗氏规则里面是一个有明确意义的词,是指“正式的行动建议”。所谓“正式”,就是说只要有人提出来了,一套程序就启动了(大概这就是为什么它的英语“motion”就是“move”“动”这个词的名词形式了),就开始处理它了,直到它得到一个明确的“说法”——成不成,或者何时再论之类的。这套程序,我就叫它“提议处理六部曲”。 第一步:提出 除了主席不能提议,其他任何一个人都可以提出自己所期望的行动建议,在适当的机会把自己的腹稿说出来,或者把书面稿念出来。什么是适当的时机?这里就要碰到“罗伯特规则”中的“发言规则”。“发言规则”也不止一条,最重要的两条就是: “罗氏规则第3条”(发言规则1):发言必须申请;只能在没有人正发言的时候,才能申请发言;申请发言必须举手并明确喊出“主席!”必须在主席请其发言之后才可以开始发言。 “罗氏规则第4条”(发言规则2):主席通常必须按照下面规则分配发言权:谁先举手并喊主席谁先发言。(讲到辩论规则的时候,还会遇到更具体的。) “发言规则”也该算是“罗氏规则”的基本规则之一了。发言的基本秩序由此建立:(1)发言必须申请,那么“随便乱说话的”就会被主席打断。 (2)有人正发言,别人就不能发言,那么“随意打断”的行为就会被主席制止。 (3)必须等主席准许才能开始发言,于是主席就会有时间分析判断谁先举的手(或者判断其它条件,后面会讲到),省得主席还得打断那些“抢话的”,降低效率。 (4)举手并喊主席,二者都需要;如果只举手,那主席可能看不到;如果只喊主席,那主席也很难判断谁先举的。 一旦抢到发言权,就只能马上说出提议的内容,最好是准确的措辞。提议措辞越明确,讨论越有的放矢,会议效率越高。提议的时候不能评论,必须等到辩论的时候。 “罗氏规则第5条”:提议的时候不能评论,必须直接说出提议措辞。 第二步:附议 它的意思不是“附和”、“赞同”、“同意”之类的。它的意思只有一个:“认为这个议题值得现在讨论”。“罗氏规则”就这么设计:不确定一个人,而是只要有任何一个人(除了

监事会议事规则(参考)

【】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是本公司的监督机构,向股东会负责,对本公司财务以及本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本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四条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由监事会选举一名监事会主席。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其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五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监事会议事规则,并报股东会批准; (二)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履行职责的情况;

(三)监督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层成员的尽职情况; (四)要求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层成员纠正其损害本公司利益的行为; (五)对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层成员进行质询; (六)提名聘任公司内审负责人; (七)对本公司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监督,并指导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八)检查、监督本公司的财务活动; (九)准备和及时递交监管部门所要求的文件; (十)接受并组织完成监管部门下达的有关任务; (十一)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十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章程》规定应当由监事会行使的职权。 第三章会议的召开与议事范围 第六条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在本司年度报告完成后召开,由监事会主席召集,与股东会、董事会同期同步召开。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会主席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监事会会议: (一)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时。

董事会议事规则(上市前)

A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A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第三条定期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四条提案的拟定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按照如下方式拟定提案。 (一)董事长负责组织拟定下列提案:

1.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 2.董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及上市; 4. 收购公司股票; 5.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6.股东大会审批权限内的资产收购、出售、对外投资、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等交易; 7.股东大会审批权限内的贷款、担保; 8.股东大会审批权限内的关联交易; 9.董事长权限内的有关公司人事的提名。 (二)总经理负责组织拟订下列提案: 1. 公司年度发展计划、生产经营计划; 2.总经理工作报告; 3.董事会审批权限内的公司贷款、担保; 4. 董事会审批权限内的资产收购、出售、对外投资、资产抵押、委托理 财等交易; 5.董事会审批权限内的关联交易; 6. 在总经理权限内的有关公司人事提名、任免; 7. 有关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基本管理制度。 (三)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拟订下列提案: 1. 公司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2. 公司盈余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拟订下列提案: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0最新 监事会议事规则(2017)云赫咨询股权落地工具第00-04号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运作,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担任和兼任监事的任职资格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及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四条公司监事应由至少一名具有会计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 第五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股东会决议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时,方能产生或更换股东方监事。 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公司职工民主选举监事可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进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由出席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时,方能产生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 第六条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七条监事在任期屈满前提出辞职的,遵从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监事会由____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第九条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的工作并对监事会的工作全面负责;负责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作工作报告。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可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十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检查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审阅;审阅公司月份、季度财务报表;可深入公司业务部门及被投资企业了解财务状况;可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财务异常状况作出进一步的详细说明。 (2)监事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听取董事会议事情况并可了解、咨询及发表独立意见;监督董事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董事会议事规则》审议有关事项并按法定程序作出决议;对于董事会审议事项的程序和决议持有异议时,可于事后由监事会形成书面意见送达董事会。 (3)监事对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发现有损害公司利益行为时,应向监事会报告,并由监事会书面通知有关违规人员,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监事会可以书面形式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4)监事会可以在年度股东会上提出临时提案;提案的内容、方式和程序等应符合《股东会议事规则》及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5)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时,应提前十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并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督董事会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后在十五日内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第十一条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必要时,经监事会主席或二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会议通知至少应提前一介工作日通知全体监事。

投资委员会议事规则

博正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制度化,提高投资的质量,降低投资风险,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履行以下职责:对单笔投资额不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30%,或者单一投资股权不超过被投资公司总股本的40%的股权投资项目的投资和退出作出决策。 第三条公司股权投资业务的项目投资和项目退出必须经投资决策委员会通过。单笔投资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单一投资股权超过被投资公司总股本40%的项目,应当经过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提交股东审议。 第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由3-15名委员组成,具体人选由董事会决定。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中,公司的人员数量不得低于二分之一,证券公司(即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人员数量不得超过三分之一。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由证券公司人员或者外聘专家兼任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应当熟悉股权投资与企业上市的业务流程和相关法规,熟悉公司的内部管理和运作程序,勤勉尽责、公正廉洁、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并按照独立性原则就项目投资或退出作出实质判断,并在会议上审慎发表意见。 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一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第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通过会议履行职责。 参加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包括:全体委员、风险控制部主审人员、项目组主要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聘请咨询专家进行咨询,费用由公司支付。咨询专家可以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非经主任同意,其他人不得列席会

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送审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董事会议事事项和董事长职权 第三章董事会会议议案 第四章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五章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和报告 第六章董事会会议记录及会议纪要 第七章董事会秘书 第八章董事会经费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会有效履行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董事会、董事及本规则中涉及的有关人员。 第三条董事会形成的决议、表决票、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授权委托书等会议有关资料、文件由董事会秘书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有关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负责管理,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第二章董事会议事事项和董事长职权 第四条董事会在下列职权范围内议事: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制订公司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并对其实施进行监控; (三)决定公司的年度经营目标、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核公司财务报告和内外部审计报告;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发行债券的方案; (八)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建议方案; (九)制订公司业务战略性调整方案; (十)在股东授权的范围内,决定公司重大的投融资、借款及担保事项和公司大额资金的调度及预算外支出; (十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或者撤销; (十二)根据股东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股东推荐及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会秘书; (十三)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济师、副总会计师、副总工程师、副总法律顾问,对其进行考核,决定其报酬; (十四)对公司下属的全资企业,委派和更换该企业非

股份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程序, 提高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是公司常设监督机构,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 定履行职责,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本议事规则为规范监事会与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关系的具有法 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监事 第四条凡有《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之一的,也不得担任公司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其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 兼任监事;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六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七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 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八条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九条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 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如需增补的监事应当由股东代表出任,余任监事会应当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选举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如需增补的监事应当由职工代表出任,余任监事会应当要求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 第十条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 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

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二)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制定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业主委员会名称 业主委员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的性质 本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关于物业管理和物业管理活动所作决定的执行机构,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同时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 第二章业主委员会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备案 一、首次业主委员会成立备案 (一)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县房产主管部门和物业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 1、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情况; 2、管理规约; 3、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4、业主大会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二)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后,持县房产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向县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 二、业主委员会换届、变更、注销的,按物业所在地房产主管部门规定程序和要求,分别填写换届、变更、注销备案申请表进行备案。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负责管理日常物业管理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选聘实施人以及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三)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组织和实施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招投标活动,确定合格中标人; (四)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五)及时了解业务,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形成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六)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七)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八)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收益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九)根据业生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本物业区域内共用部位,共同设施设备维修资金使用筹集或续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十)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并每半年对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物业服务状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评定; (十一)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十二)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 (十三)督促未按《管理规约》的约定筹集或续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及其它相关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及其

董事会议事规则(20200805更新)

【】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董事会的职权 第一条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股东委派,聘任或解聘公司财务总监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薪酬制度等); (十一)对任何有关【】有限公司的权利、特别权利或权力规定的修改、变更或增加此类条款,包括交易文件及其附件的任何修订、重新签署或终止; (十二)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十三)增资,减资,合并,分立,重组,破产,清算、解散或停业,或公司资本结构、形式、性质变更; (十四)创设、发行、购买、赎回、回购任何类型的股权、股本证券、债券或其他类型的证券; (十五)任何收购、兼并、重组、项目投资或股权投资,与其他主体合并、设立合伙企业,加入合伙、合资或形成联营,或建立新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 (十六)与其附属企业、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雇员或者其他关联方约定或达成任何交易和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借款、贷款和担保; (十七)在公司年度预算外且在日常经营业务之外出售、租赁、转让、收购、抵押、担保或以其他方式处置重要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重要资产是指公司处置单笔超过人民币200万元,无论通过一次性交易或一系列相关交易达成; (十八)超过人民币100万元的预算外固定资产投资或其他超过人民币100万元的非正常业务费用的借款、贷款、预付款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支出,无论通过一次交易或一系列相关交易达成; (十九)单笔超过人民币200万元(经分拆的项目分项应合并计算并以总金额为准),且不在年度预算中的费用支出安排; (二十)在日常经营范围外,购买或者租赁房地产且价值超过人民币100万元,但预算已批准的除外; (二十一)主营业务范围的改变,在非主营业务领域的扩

罗伯特议事规则

罗伯特议事规则 (亨利·罗伯特著) 第一章 一.1.协商会议:泛指采用“通用议事规则“来运作的会议组织。特征: 1)它是一个有人组成的集体;它有权通过自由讨论、以整个会议组织的名义、自主地决定一致的行动。 2)会议要在共同的场所进行,即所有人都拥有同样的条件和机会,实时地参与相互的口头交流。 3)会议集体的规模要在十人以上,而且人数越多,越要求议事程序正式严谨。 4)他的成员在会议中可以自由表达自己的意愿。 5)在任何决定中,每个成员都拥有相同权重的表决权;如果其意见获得通过,那么该成员为此决定承担直接的个人责任。 6)即使成员表达的意见与会议组织的决定不同,也不意味着该成员希望退出回忆组织,会议组织也无权以此为理由要求该成员退出。7)如果有成员缺席,出席的成员可以代表全体成员做决定,但必须满足会议组织指定的相关条件。 2.会议组织的成员是指有权参与会议组织事物的人。这些权利包括:“动议”、“辩论”、“表决”。

3.协商会议形成决定的基本原则:一个动议必须得到“过半数表决”才能成为会议组织的决定或行动。在法律规定或会议组织特别规定或“过半数表决”有可能导致少数方、缺席者或成员中某一群体的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规定了更高的表决额度“三分之二表决”。 4.会议召开前,还要求“事先告知”------“召集函”:将会议将要讨论的议题、时间、地点等信息在适当的时间提前传达给组织的全体成员。 二.协商会议的类型: 1.公众集会:是形式上最简单的协商会议;一般没有固定的组织机构,由发起者来定义会议的主题和立场。任何对这些主题和立场有兴趣的人都可以参加,目的是决定和实施共同的行动。 2.固定组织的基层会议:最常见的会议形式。一般是有固定组织机构的社团或一个社团的分支机构所召开的会议;“基层”泛指“局部的”,并不一定是最基层的;这类会议拥有最高权力,代表其全体成员的利益;这类组织的成员必须在成员名册上作为有效地:有表决权成员“登记后才有正式的资格。 3.代表大会:一般是针对一个规模比较大、有多级分支机构的组织而言的,是指由各分支机构选出的“代表”共同参加的会议;每届代表大会的代表都要重新推选;代表大会的成员需要以适当的“证明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证明其代表资格。 4.立法机构:一般指国会或者州议会,是依据宪法设立的、由选民选举产生并有一定任期的议员组成的立法机构;参加会议本身就是这

监事会议事规则

****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监事会的决策行为,保障监事会决策的合法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对全体股东负责;根据《公司章程》及全体股东授予的职责和权利,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 第四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2、检查公司财务。 3、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4、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5、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6、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7、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8、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9、《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监事会的召开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和召集,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会议由1/2以上监事出席方为有效。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前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监事,会议通知应载明下列内容: 1、会议召开日期、时间、地点。 2、会议期限。 3、会议事由及议题。 4、会议通知日期。 5、会议议程及提案资料、文件等。 监事会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在三日前以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按监事留存于公司的电话、传真等通讯方式随时通知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六条监事会议事范围: 1、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2、审议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委员会议事规则

XX公司专利委员会议事规则 总则 第一条知识产权是公司核心竞争力的体现,为实施公司知识产权战略,鼓励发明创造,储备专利技术,从制度上规范专利管理,公司特成立专利委员会。 第二条专利委员会是公司专利管理工作机构,负责专利技术的挖掘、筛选、申报及维护工作。为使专利委员会高效、规范运作,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的公司,是指XX公司(Renren Inc.)及其实际控制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际控制及将要实际控制的所有公司。 组织结构 第四条专利委员会设主席担任。专利委员会主席负责专利委员会的总体工作。 第五条专利委员会成员由各业务部门技术负责人组成。专利委员会成员负责按照年度专利申请计划向专利委员会推荐本业务部门适合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并评估所有提交到委员会的技术方案,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技术性意见。 第六条专利委员会协调人员为.专利委员会协调人员负责召集专利委员会定期会议并协调代理机构及内部各部门落实专利委员会决议。 会议制度

第七条定期会议。专利委员会每两周举行定期会议一次。定期会议主要研究各业务部门上报给专利委员会的技术方案的可专 利性及专利申请流程的技术问题(如是否申请提前公开、是 否进行域外申请、实审意见答复等)。 第八条季度会议。每个季度最后一周将举行专利委员会的季度会议。季度会议由专利委员会的全部成员参加,主要回顾总结 该季度专利申请总体状况、技术方案提交情况并研究通过奖 励决议。 第九条临时会议。根据具体情况,专利委员会协调人员有权召集专利委员会临时会议,讨论重大、紧急专利事项。 工作流程 第十条专利委员会成员负责收集本部门适合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并报送给专利代理人,由代理人与发明人沟通确定技术细节 并进行简单筛选评估。在定期会议上,由委员会成员陈述本 部门经专利代理人确认的、拟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 第十一条专利委员会其他成员对每项拟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进行评估并确定是否申请及申请流程如何进行。评估要点主要 包括可专利性、流程控制、是否不宜公开等。 第十二条经专利委员会评估确认后的拟申请专利技术方案,由专利委员会统一汇总提交给专利代理人,由专利代理人撰写申 请文件,提交政府相关部门审查。 第十三条已经提交的专利申请的数量及分布情况由专利委员会

xxx集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Xxx集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董事会议事方式与程序,提高董事会议事效率,保证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切实行使董事会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第三条董事会会议是董事会议事的主要形式,董事按规定参加董事会会议是履行董事职责的基本方式。 第四条董事会暂不设董事会秘书或办公室,董事会相关事务由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综合管理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内容履行会议筹备等工作职责。 第五条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董事会职责 第六条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董事依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产生。 第七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不设副董事长。董事长须为公司非职工董事,由xxx公司提名的董事担任,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八条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制定公司发展战略与规划; (四)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方案; (八)拟定公司重大收购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对外融资、固定资产投资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和所属分支机构的设置或撤销;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公司财务总监及其报酬事项; (十二)审批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拟定章程的修改方案;

xx集团监事会议事规则

xx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办公室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条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五条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成员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在提名委员会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当提名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提名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

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所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提名委员会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九条《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人员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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