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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信托与公益基金会

公益信托与公益基金会
公益信托与公益基金会

公益信托与公益基金会

一、信托

1.概念:

我国《信托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而将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

2.特征:

(1)所有权与利益相分离:委托人对已信托的财产不再享有所有权,受益人享有委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产生的利益,即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主体与受益主体分离;

(2)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3)有限责任;

(4)信托管理的连续性

二、公益信托

1.概念:以增进社会之间的公共利益而设定的一类信托。这种信托的受益人不是特指一个人或者两个人,凡社会中享受这方面公益的人都是公益信托的受益人。

2.特征:

(1)信托目的的公共性:我国《信托法》中的第六章专门对公益信

托进行了规定,第六十条规定了公共利益目的,包括:救济贫穷;救助灾民;扶助残疾人;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平衡;发展其他社会公共事业。

(2)受益人的不特定性:与私益信托受益人的确定性不同, 公益信托的受益人是特定范围内社会公众的整体, 虽然通过信托契约可以最终确定具体的受捐赠者, 但这些受捐蹭的个体并不是信托法意义上的受益人, 不能享有信托法上受益人的权利。

(3)公益目的的排他性:公益信托中的每一项目的或意图都必须具有公益性, 只要信托目的中含有非公益因素, 所设立的信托就不属于公益信托。

3.公益信托法律关系

公益信托通常由委托人提供一定的财产设立, 由受托人为着信托契约约定的公益目的而管理、使用该项信托财产,并将其收益给予特定范围内的不特定的受益人或者是特定的公益事业项目。

(1)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签订契约与交付财产等);(2)受托人与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受益人、给付利益等);(3)受托人与信托监察人以及政府监管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目的监察申请许可、外部监督等)。

4.公益信托的制度功能

信托业作为资本市场上的资产管理机构, 它以专业化的资产管理水准来保障公益基金的正常运作, 进而可以保障用于某项特定目的事

业的基金增值, 使之以充裕的、逐期增长的资金, 保证按照基金设立人的理想和预定目标来发展公益事业。

(1)节约人力物力, 以专业水准管理公益基金, 提高办事效率;(2)信托业作为资本市场上的行家, 可以保证公益资金的安全且收益稳定;

(3)由于公开、透明化管理, 公益信托更能接受社会公众监督;(4)由于信托管理的连续性, 可以使公益事业持久发展,促进社会进步。

5. 移植公益信托制度的理论困境与克服

大陆法系国家引入公益信托制度在理论上的主要障碍在于:其一,公益信托中的信托财产的归属问题应该如何确定?其二,受益人权利的性质究竟如何界定?

我国立法中,关于信托财产的归属规定得比较模糊。信托法第2条定义信托时,使用了“委托人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这样的表述,这就使得信托财产的法律性质难以明确。

信托财产无论在性质上如何认定,都应该肯定其独立性,即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等当事人的其他财产或者固有财产。而这一独立财产又具有一定的目的,于公益信托而言,就是一定的公益目的。

根据我国信托法的相关规定,受益人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以下内容:其一,在信托存续期间,享受信托财产收益的权利。这是受益人最主要

的权利;其二,在信托终止时,除非信托文件另有规定,享有剩余信托财产。根据信托法第54条规定,信托终止的,信托财产归属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其三,监督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权利,主要包括(1)知情权。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信托财产有关的形态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2)特殊情况下要求受托人调整信托财产管理方法的权利。(3)适当情形下,请求撤销受托人处分行为的权利;(4)特定情况下解任受托人的权利;(5)共同受托人意见不一致,信托文件未有明确规定时,有决定的权利;(6)对非法强制执行信托财产时的异议权;(7)对信托报酬及其增减的同意权;(8)对受托人辞任的同意权;(9)新受托人的委任权;(10)放弃信托利益的权利;(11)转让及其继承人继承受益权的权利。

目前,信托公司的公益信托业务流程大致如下:

1、确定公益信托资金来源及设立信托的公益性目的。

2、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后,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接受公益资金,并依据《信托法》规定,设立信托监察人。公益信托业务可以采取单一信托和集合信托两种形式。

3、委托人与受托人签定《公益信托合同》,确定具体的信托资金金额、信托期限等条款,并在受托人处开立公益信托专户,将公益资金交付受托人。

4、受托人对公益信托资金采取独立账户、封闭管理的运作方式,在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和信托监察人的监督下,本着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原则,运用专业知识及多种金融工具,对信托财产予以管理运用,实现信托财产的保值和增值。

5、受托人运作公益资金所获得的收益,在扣除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和管理费后,其余资金划入公益信托专户。

6、受托人应当至少每年一次作出信托事物处理情况及财产状况报告,经信托监察人认可后,报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核准,并由受托人予以公告。

7、公益信托终止时,受托人应当于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终止事由和终止日期,报告公益事业管理机构。

8、受托人作出的处理信托事物的清算报告,应当经信托监察人认可后,报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核准,并由受托人予以公告。

9、信托受益人在每次分配信托资金及收益时,应由收益代理人通过相关规定和程序确定,受益人自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

我国公益信托制度现状及问题

(一)在我国从事公益事业可供选择的组织形式

在中国,个人或者组织要从事公益事业,有以下几种组织形式可供选择。

一者,社会团体法人。1998年《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是基于公民结社自由权的社团。二者,基金会。200 4年以前,基金会是作为社会团体法人存在的。但自1998《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将社会团体定义为成员制的社团后,基金会已经无法在逻辑上成为社会团体的一种类型。2004年《基金会管理条例》将基金会定义为“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法人。”可谓正本清源。三者,民办非企业单位。[70]1996年,中央从完善我国社会组织管理格局的角度出发,决定把民办事业单位交由民政部门进行统一归口登记,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1998年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凳记管理暂行条例》中第一次从法律上确立了这一组织形式。

社团法人是一种以成员为特征的非营利组织,这与公益信托有本质上的区别。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例如民办学校、私营医院等。与此不同的是,公益信托并不要求一定得从事社会服务活动,大部分是为社会公益事业直接提供资金支持。

我国《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企业法人四种类型,目前尚不存在财团法人之说,也就没有相对应的制度。但是葛云松先生在比较了我国基金会与法人型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国外财团法人之后,得出结论:“我国的基金会与民法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度与同外的财团法人制度的确存在一些差异。[7 1]但是除了在若干问题上范围较窄、若干细节规定上有些区别或者缺乏规定外,并没有根本性的不同。”[72]可以将我国的基金会和法人型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制度上的整合,建构起我国的财团法人制度。

关于公益信托与财团法人之间的一般区别,本文在前面已经有所涉及,不再赘述。不可否认的是,我国基金会在筹建资金,从事社会公益活动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果。以青少年基金会为例,仅希望工程一项在短短十余年间累计接受海内外捐款18.4

亿元,使229万名儿童重返校园,建起了7800多所希望小学,被誉为“中国非营利组织公益组织品牌”。但是纵观目前法律规定,我们发现:

一者,在我国设立基金会的条件比较苛刻,主要体现在资金要求上,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得低于4 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得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公益信托没有起始资金的限制,只要求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即可,更有利于吸纳社会上闲散资金从事公益事业。另外,基金会的设立程序比较繁琐。

二者,在运行成本上,基金会要求配备专职人员(包括理事、监事、秘书长等),确定固定住所,而公益信托的具体运营由受托人来进行,除此之外,只需要设立信托监察人即可。

三者,基金会在实现资产保值、增值方面有诸多限制。《基金会管理条例》第2条明确基金会是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第28条没有具体规定基金会所能从事的营利活动,而只是原则性地规定,基金会应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合法要求”是指基金会必须符合以下规定:1990年8月的人民银行总行颁发的《基金会稽核暂行规定》要求各地对基金会“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如直接投资、经商办厂、借贷资金等”进行检查纠正。1995年4月人民银行总行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管理的通知》中要求“凡经营管理企业及其他营利性经济实体的基金会,要限期清理并作出适当处置”;而且“基金会基金的保值及增值必须委托金融机构进行。”同时根据目前基金会条例第29条规定,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金额的8%。这些强制性比例的规定从一定意义上是为了促使基金会实现发展公益事业的宗旨,确保对公益事业的投入。但是这样规定的缺陷在于缺乏可操作性,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致使基金会投资行为受到极大限制。

所以,即使我们已经有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三种模式供民众选择以从事公益事业,但是依然无法满足所有的需要。信托法中对公益信托的规定无疑是另外一种选择途径。

浅议我国公益信托的现状及发展

浅议公益信托在我国的规范发展 摘要:公益信托作为公益事业发展的一种辅助手段,在西方发达国家运用得相当成熟,而在我国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在我国公益慈善事业发展过程中暴露出种种问题的背景下,发展公益信托意义重大。本文分析了公益信托在我国的发展现状以及遇到的瓶颈,探讨如何完善相关制度建设、发挥自身优势等来促进公益信托的发展,使之在公益事业的发展中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 关键词:公益信托,公益信托监察人 一、公益信托概述 公益信托,在西方也称慈善信托,是指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为使社会公众或者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公众受益而设立的信托。公益信托利用信托制度参与公益事务,是社会资源参与公益事业的重要途径之一,我国2001 年颁布的《信托法》在第六章用十五条的篇幅对公益信托做了专门规定,鼓励利用公益信托制度大力发展我国的公益事业。根据《信托法》及《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中对于公益信托的定义,它涉及救济贫困、救助灾民、扶助残疾人、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等社会公益事业。相对于一般意义上的信托来说,公益信托具有信托目的的公共性以及受益人不确定等特点,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二、公益信托发展的必要性和意义 目前我国公益慈善事业主要依靠基金会等慈善组织。据调查,我国基金会已超过1000家,基金总规模达100亿元人民币。但近年来发生的“诈捐门”、“郭美美”等事件暴露出我国慈善事业捐助制度的不完善,基金会等慈善组织弊病丛生。 (一)缺乏有效监管和内部控制 对于红十字会等慈善组织的监管不到位,缺乏明确的监管人、监管责任以及有效的法律约束。对基金会运作缺乏监管容易造成善款挪作他用,妨碍了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另一方面,慈善组织内部缺乏有效的善款监察人。如果设立了有效的善款监察人,及时通知捐助人善款到位情况,提醒其兑现承诺,并及时登记实际捐款额,将其公之于众,“诈捐门”事件就会减少很多。

中国信托业规划报告

中国信托业规划报 告 1

中国信托业发展的现状与困境 信托业第五次整顿结束以来的三年多里,在”一法两规”所搭建的基本制度框架下,素有”坏孩子”之称的中国信托业的行业定位由”高度银行化的混合经营模式”转向”专业化受托理财金融机构”,从而回归本业走上了健康的发展道路,并因此实现了整个行业的又一次腾飞,但相比于银行、证券、保险以及国外同业都只能算是刚开始起步,其发展的过程中还存在着行业战略目标不明确、监管和法律环境不完善、消费者市场成熟、信托投资公司公司治理不完善、风险内控机制不健全、管理水平不高以及人才匮乏等问题和困境。 _、中国信托业近三年取得了很大发展 银监会非银部主任高传捷近三年来,中国信托财产呈现出良好的增长态势,集合资金信托计划1053个,大部分获得了成功。同时,信托公司以资金以外的其它财产形式开展的信托业务,开始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在国务院确定的信托整顿方针指引下,信托公司接受管理的信托财产总额已近亿元人民币,营业性信托业务取得了长足进步。当前重新登记后的信托公司共59家,截至6月底,信托从业人员4600人. 图1 信托产品发行规模比较

数据来源:西南证券研究所,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 中国人民大学基金与信托研究所执行副所长邢成中国信托业从回归本业来的发展历程,成绩是巨大的,里程碑式的。 首先信托公司发挥了它独有的制度优势。经过国有资产管理信托、不良资产处理信托、职工持股信托、管理层收购信托等解决了大量中国在改革开放后期或深层意义上所遇到的、很难解决的制度性难题,为中国国有企业重组、改制、购并、收购走出困境发挥了很大促进作用。 其次,信托业利用资金优势,经过基础设施信托、公用设施信托、重点建设项目投资信托等使地方的经济发展和多渠道的解决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资金来源,以及推动地方经济金融体系合理化和多元化都是不可替代的作用。 3

公益信托的种类有哪些

公益信托的种类有哪些 核心内容:公益信托(慈善信托)是指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为使社会公众或者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公众受益而设立的信托。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公益信托的种类,感谢您的关注。 公益信托具体来说,就是为了救济贫困、救助灾民、扶助残疾人,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平衡,以及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而依法设立的信托。 公益信托的种类主要包括: 1、公众信托 委托人为一定范围内的公众的利益而设立的信托。 2、公共机构信托 为促进公共机构的管理发展而设立的信托。可以提高公共机构的运行效率。 3、慈善性剩余信托 由捐款人设立的一种慈善信托,捐款人可将一部分信托收益用于自己及家庭的生活,剩余部分转给慈善机构。慈善性剩余信托有三种做法:慈善性剩余年金信托、慈善性剩余单一信托、共同收入基金。 【相关知识】 信托公司的公益信托业务流程大致如下: 1、确定公益信托资金来源及设立信托的公益性目的。 2、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后,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接受公益资金,并依据《信托法》规定,设立信托监察人。公益信托业务可以采取单一信托和集合信托两种形式。

3、委托人与受托人签定《公益信托合同》,确定具体的信托资金金额、信托期限等条款,并在受托人处开立公益信托专户,将公益资金交付受托人。 4、受托人对公益信托资金采取独立账户、封闭管理的运作方式,在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和信托监察人的监督下,本着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原则,运用专业知识及多种金融工具,对信托财产予以管理运用,实现信托财产的保值和增值。 5、受托人运作公益信托网资金所获得的收益,在扣除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和管理费后,其余资金划入公益信托专户。 6、受托人应当至少每年一次作出信托事物处理情况及利得财富报告,经信托监察人认可后,报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核准,并由受托人予以公告。 7、公益信托终止时,受托人应当于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终止事由和终止日期,报告公益事业管理机构。 8、受托人作出的处理信托事物的清算报告,应当经信托监察人认可后,报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核准,并由受托人予以公告。 9、信托受益人在每次分配信托资金及收益时,应由收益代理人通过相关规定和程序确定,受益人自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

深圳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S H E N Z H E N I N T E R N A T I O N A L T R U S T&I N V E S T M E N T C O.,L T D.——————————————————————————————————————— 深圳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校园招聘意向书 深圳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深国投)成立于1982年。 2002年2月因经营规范、资产优良、效益良好,获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为中国境内首批经过重新登记的具有经营信托业务资格的法定金融机构。 公司笃信“诚信第一、信誉为本”的经营理念,坚持“稳健经营、严格管理、规范操作”的经营方针,严守“资产质量第一、讲究经济效益”的经营原则,建立了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的工作秩序。历经二十多年的不懈努力,公司已经形成信托、投资、资产管理、物业管理和资金融通等五项支柱性业务。公司的盈利水平日益提高,经济实力日趋壮大,防范与抗御风险的措施日臻完善,步入了持续、健康、稳步发展的轨道,在同行业中赢得了良好声誉。根据国内46家信托公司公开披露的2005年年报数据显示,深国投利润总额及净利润位居全行业第二,人均利润全行业第一,其他各项经济指标也名列前茅。在2006年度由《证券时报》主办的首届“优秀信托公司评选活动”中,深国投一举夺得“最佳知名品牌”、“最佳单一信托计划”、“最佳证券信托计划”以及“优秀信托经理”四项大奖。此外,深国投还荣获了由《人民网》、《新华网》、《中国品牌网》、《中国联合商报网》、《阳光315网》、《中国消费者指南网》等多家权威网站共同评选的“中国投资市场十大满意品牌”奖项,并于2006年8月27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接受颁奖。 信托公司是目前中国金融体制下唯一能够进行混业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和平台。深国投现拥有一支在金融证券、产业投资、财务顾问、行业研究、财务法

2018中国十大信托公司

2018中国十大信托公司 2018中国十大信托公司 信托(Trust)是一种理财方式,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信托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信托业务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当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是以信托业务为主业的全国性非银行金融机构,是资产管理规模最大、综合实力领先的信托公司,2009年被推举为中国信托业协会会长(理事长)单位,并于2012年获得连任。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是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投资控股的独立法人机构;是国内较早获准重新登记的38家信托投资公司。 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6年7月2日,是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的控股子公司。2002年2月,平安信托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重新注册登记,成为全国第一批获准重新登记的信托投资公司之一。 中融国际信托 中融国际信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信托投资公司整顿工作的通知》(银发[2000]389号)的要求完成整顿任务并提出重新登记申请。 2002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作出《关于哈尔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有关事项的批复》(银复[2002]139号),准予公司重新登记并批准更名为中融国际信托投资。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中诚信托是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简称,起初叫中煤信托,成立于1995年11月,2010年10月完成增资扩股,注册资本金增加到24亿元人民币,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自成立以来,公司始终以市场为导向,公司资产的安全性、流动

从诺贝尔基金谈我国公益信托的经营模式教学提纲

从诺贝尔基金谈我国公益信托的经营模式

从诺贝尔基金谈我国公益信托的经营模式 作者:张德荣曹亚东来源:《证券日报》2008年6月17日点击数:1661 【字:大小】 编者按:汶川地震唤醒无疆大爱,十亿亲人关心巨额善款归宿。如何将爱心妥善经营,成为摆在全国人民面前共同的课题。公益信托,是支持灾后重建,高效利用赈灾款项的首选途径。本栏目将就公益信托的判定、国内外发展模式以及相关法律问题,陆续展开报道,敬请关注。 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等地区发生了严重的地震灾害,造成了巨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社会各界纷纷慷慨解囊,踊跃向灾区捐款捐物支援抗震救灾。截至日前,国内及海外华人的各类捐款已接近五百亿元人民币,创下了史上同类捐款的纪录。随着灾区重建正式展开,如何使善款真实有效地运用到各项重建工作中?在长达3年以上的重建过程中如何使善款更好更高效更持久地发挥作用?已是人们越来越关注的问题。中国银监会适时发布了《关于鼓励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指出:“为帮助和支持灾区重建工作,中国银监会鼓励信托公司依法开展以救济贫困、救助灾民、扶助残疾人,发展医疗卫生、环境保护,以及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等为目的的公益信托业务。” 由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来帮助和支持灾区重建,不仅是解决当前灾区重建中两个倍受关注问题的最佳制度选择,同时也是推动我国公益信托制度建设,推动公益信托事业发展的很好实践。公益信托不仅呵护爱心,同时还经营爱心,而且还具有有别于现有基金会等机构从事公益事业开展的制度设计上的优势,信托公司可以通过公益信托走进寻常百姓,百姓可以通过公益信托加深对信托公司及信托制度的了解,进而树立起全民族的信托理念与信托意识。 变接受一次捐赠为经营一项公益事业 比较而言,通过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实现捐赠者的爱心,更能维护捐赠人的利益,保护捐赠人的捐赠热情。首先,由于信托制度本身使捐赠者用于设立公益信托的信托财产独立于信托受托人,避免了受托人的自身经营风险向信托财产的蔓延与波及;其次,信托公司作为一类接受银监会监管的金融机构,与其他接受捐赠的机构相比法人治理结构更完善、经营管理更规范、受到的监管更严厉;第三,法律专门对公益财产规定了多方位监管,通过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委托人、受托人、信托监察人的共同参与,使公益信托透明度更高,改变了基金会模式下自管自用的情形。 传统的基金会在接受捐赠后往往因为缺乏专业的投资管理能力,而不能使善款保值增值,在接受的善款用于资助某项公益事业后,除有捐赠者捐赠或再次募捐外,无法持续资助公益事业。而公益信托则不同,信托公司可以通过专业化团队、专业化管理、专业化制度对信托财产加以管理和运用,实现公益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而长期持续支持某项公益事业。这也正是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越来越多的捐赠人选择设立公益信托的方式实现自己的慈善目的,传统模式(慈善基金会)的比例在逐渐下降的主要原因。 公益信托的经营典范——诺贝尔奖基金 1900年6月29日,瑞典国王在议会颁布了一个基金会和奖金颁发机构的章程,这个基金就是著名的诺贝尔奖基金。 1.诺贝尔奖基金的信托财产 诺贝尔奖基金设立之初的信托财产是从诺贝尔的遗产接收过来的钱,总共有3100多万瑞典克朗(当时合920万美元),信托财产用于低风险的投资,以每年的信托收益分设物理、化学、生理或医

中国信托公司海外资产配置探索研究

中国信托公司海外资产配置探索研究 摘要:当今社会全球化趋势越来越明显,因此我国的信托公司在海外的市场越来越受到欢迎。全球资产配置在信托公司海外资产的配置方面具有很大的价值。信托公司要以自身的特点和资源以及优势为基础,并且结合客户的基本需求,提高对海外投资和房地产投资以及各种各样利用海外资产的活动,作为高净值的人士,可以获得有效的有关另类资产的管理,可以针对私人的财务管理进行业务的创新。 关键词:信托公司海外资产配置 近年来我国财务管理的规模不断提高,其中包括银行、信托、基金子公司等等各种的行业。我国的《基金法》也逐渐开始全面的实施,提高了基金专项资产管理子公司的业务热情,再加上我国的资管市场也逐渐开始放开,目前已经形成非常激烈的竞争格局,面对如此激烈的行业竞争,信托公司需要将产品和服务进行创新,要满足民众对于财务管理不断增长的需求。 一、信托的概述 信托源于中世纪的英国,距今已经有800多年的发展历史,在发达国家被广泛的应用,一些声名显赫的家族将自己家族的财产交给比较专业的信托公司,委托他们进行管理。

近年来我国高净值人士不断增加,那些创业的“富一代”开始逐渐面对财务传承和财富保障的相关问题,海外信托由于其自身丰富的功能,受到我国富豪的欢迎,我国的香港和台湾地区受到西方文化的影响,对于信托的使用比较广泛,但是在我国的内地富豪来说,他们对于海外信托还没有一个深入的认识,我国还没有开证遗产税,海外信托依旧处于发展阶段。 二、海外信托行业的发展现状 海外信托自身最重要的一个特点就是具有很强的保密性,因此对于海外信托在我国的发展那现状也不能深入的展现,但是可以从需求以及供给两个角度进行探索,我们可以明确海外信托在我国仍在处于起步的阶段,在未来的发展中具有十分广阔的空间。 从需求的角度上说,我国高净值的人士的数目不断提高,中国的高净值人士对于国际化问题和财产规划以及慈善问题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因此他们对于信托体系就会具有越来越多的需求,国内的信托主要就是为了获取投资的收益,这是一种短期的投资行为,而海外信托则具有很大的不同,海外的信托可以面对不同的企业家,根据他们不同的问题,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我国正处于开证遗产税的预期阶段,因此海外信托在我国未来具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在供给的角度上说,国内的信托公司还不能开展离岸业

我国公益信托现存问题以及完善途径 完整版

论中国公益信托现存问题以及完善途径 【摘要】本文从公益信托的起源和概念出发,结合中国国情详细论述了中国公益信托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的途径,并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公益信托基金会税收制度监管制度 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公益信托的出现和发展具有相当的社会和经济意义。社会公共产品和社会公共福利从传统经济学的分析来看,属于政府职责的范畴,改革开放前的中国,救灾、扶贫、发展社会科学、文化、体育、教育、卫生等更是完全落在了政府的肩上,个人或政府以外的其他组织不可能参与公益事业,这对于政府而言是沉重的负担,影响到社会整体利益的提高。公益信托的出现无疑是借社会力量筹措资金,促进公益事业发展的一个突破,大大减轻政府负担,同时对于提高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有着重大深远的意义。但是就近年来公益信托在我国的发展看来,我国公益信托法律制度并不完善,由此也就导致严重影响到公益信托在我国今后的长足发展。 一、公益信托的起源和概述 我们现代意义上信托制度的起源一般被普遍认为是古老的英王国的“用益制”,当时的英国法律不允许修道士有不动产的产权,但是若修道士和教会没有不动产对于教会的发展又是不利的,所以就通过他人持有不动产来供教会使用的一项制度。当时的人们笃信宗教,于是通过各种各样的方式向教会表达自己的诚意,比如在死前立下遗嘱,将自己名下的土地捐赠给教会。教会再利用自己的收入,以各种方式来资助,救济穷人和丧失生活能力的人。这就是公益信托的雏形。虽然英国并没有就当时的公益信托给出明确的定义。但是依然可以用描述性的语

言、列举的方式对公益信托的范围加以界定和限制。严格意义上的公益信托是指完全以实现公益事业为目的的并以全社会或部分社会公众为受益人的信托。2011年出台的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66条对公益信托的界定,具体包括救助老幼病残,灾难中的民众,等七项。 二、中国公益信托制度现存的问题 (一)中国外部环境的限制 公益信托在我国可以说是新生事物,80年代初才出现,发展到现在也不过才三十余年,2011年我国才正式颁布了公益信托法。因此我国的公益信托远谈不上成熟。我国人民目前并不能对信托业有明确的概念和认识,信托业本身发展并不顺畅,社会缺乏诚信基础,可以说我国的整体社会环境对公益信托制度并不太有利。因此现在急需新的制度来引导人民对国内公益信托的认可以及公益事业对新制度的需求。 (二)基金会作为公益信托受托人面临的困境 从近年来公益信托的发展分析来看,到目前为止,作为接受自愿捐赠资金并进行管理的民间非营利性组织——基金会,一直扮演着核心的角色。基金会的活动宗旨“通过资金资助推进科学研究、文化教育、社会福利和其他公益事业的发展”使之理所当然的承担起了促进公益事业发展之重任。虽然设有信托法通过立法形式的确认,然而基金会的操作过程实质上已构成一个完整的公益信托。以专项基金为例,专项基金的设立需要基金会与捐赠人之间约定基金的使用目的、财产的管理方法,有受益人的,还要约定受益人范围以及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方式。《信托法》的出台,公益信托有了自己明确的法律地位,基金会的运作也就有了进一步的法律保障。但是,作为受托人的基金会在理论和实践中均存在不足。 1.难以保值增值 基金会的成员多为社会知名人士和文化人士,这些人其实并没有理财经验,在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方面缺乏经验,难以使公益基金保值增值。 2.滥用基金 现有法律对于基金会各种活动缺乏有效的管理和监控,容易产生贪污或挪用基金的行为。

慈善信托管理办法

慈善信托管理办法 (银监发〔2017〕37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慈善信托,保护慈善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简称《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简称《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b5E2RGbCAP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p1EanqFDPw 第三条开展慈善信托,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DXDiTa9E3d 第四条国家鼓励发展慈善信托,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依法开展慈善活动。RTCrpUDGiT 第五条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监察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慈善信托,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国务院民政部门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各自法定职责对慈善信托实施监督管理。5PCzVD7HxA 第二章慈善信托的设立 第七条设立慈善信托,必须有合法的慈善信托目的。 以开展下列慈善活动为目的而设立的信托,属于慈善信托:

(一)扶贫、济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符合《慈善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第八条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第九条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由委托人确定其信赖的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担任。 第十条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与委托人或受托人具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受益人。 第十一条慈善信托的委托人根据需要,可以确定监察人。 监察人对受托人的行为进行监督,依法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权益。监察人发现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应当向委托人报告,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jLBHrnAILg 第十二条设立慈善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前款所称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

公益信托发展前景分析

公益信托发展分析 一、公益信托的概述 (一)公益信托的定义 公益信托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使整个社会或社会公众的一个显著重要的部分受益而设立的信托,意译来自于英美的慈善信托(charitable trust)。 (二)公益信托的特点 1、目的必须是完全为了社会公共利益。 2、受益人是不完全确定的。 3、公益信托必须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4、接受社会公众和国家有关机构监督。 5、不得中途解除合同。 (三)公益信托的种类 1、公众信托 委托人为一定范围内的公众的利益而设立的信托。 2、公共机构信托 为促进公共机构的管理发展而设立的信托。可以提高公共机构的运行效率。 3、慈善性剩余信托 由捐款人设立的一种慈善信托,捐款人可将一部分信托收益用于自己及家庭的生活,剩余部分转给慈善机构。慈善性剩余信托有三种做法:慈善性剩余年金信托、慈善性剩余单一信托、共同收入基金。(四)发展公益信托的意义 信托制度在社会公益事业的运用,不仅能充分发挥信托的金融理财功能,通过受托人的积极管理,为委托人创造更大收益用于公益事业,向社会奉献爱心;同时,信托模式的引入,能使慈善机构基金会的资产管理更加专业、安全、有效;再者,信托对公益事业的推动,还能吸引更多的社会投资人关注公益信托理念,扩大公益信托的规模,这样,更加有助于公益基金的发展壮大,进而推动中国公益慈善事业

的进一步的发展。 二、我国的公益信托的发展 (一)我国公益信托的初次尝试 截至2008年5月,我国尚无公益信托的成功尝试。汶川地震之后,“西安信托5.12抗震救灾公益信托计划”以公益信托方式推进灾区的教育事业,被视为真正意义上的公益信托在我国的尝试。 (二)我国公益信托的雏形 1.在一些基金会内部设立公益基金,例如在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中,设有中国青基会公益纪念基金。该基金以长期资助青少年发展事业为宗旨,接受捐赠人的捐赠,捐赠人获得基金的命名权。共分为四种类型:创始基金、专项基金、遗产基金和公共基金。还有类似“希望工程——金龙鱼农民工助学基金”、“濮存昕爱心公益基金”等专项公益基金。目前在红十字会下设立的“李连杰壹基金”也是一个典型个案。 2.我国目前存在的大量公益基金,例如教育基金、扶贫基金、助残基金、劳保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养老基金等。 3.各大院校所设立的各种奖学金、助学金、科研基金等这类奖(助)学金、奖教金和专项课题研究基金大多为社会公众向高校捐赠设立。一般设立在各高校的校友会之下,设有一定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机关。例如北京大学制定的《北京大学设立奖学金的管理规定》中就有如此规定。 4.在特定情况下筹款设立的特定账号,例如同一届的毕业生、或者同乡等为了某一特定目的(例如为了相互帮助,尤其是救助遭遇不幸的同学的目的)而设立一个账号;或者为某个重症病人专门设立的账号等。这可能是管理最为松散的一种形式。 (三)我国公益信托的现状 根据2010年中国慈善排行榜统计,上榜慈善家133位,合计捐赠34.38亿元,上榜慈善企业448家,合计捐赠52.95亿元。相对于中国30余万千万富翁来说,34.38亿元这一数字仅约占千万富翁总资产的千分之一,此数据充分揭示了中国多数企业家们,或对于慈善

信托公司排名2018年信托公司排行榜.doc

信托公司排名2018年信托公司排行榜 信托公司排名2018年信托公司排行榜 更新:2018-12-14 09:59:39 对于信托,普通人一般接触不上,因为信托大部分都是要求100万起投,但是作为一个关注投资理财的投资者来说,也不妨多了解一下信托行业的重要指标。然而信托投资公司哪家比较牛?根据不同的指标可以得出不同的结论。今天选取了一个核心指标--兑付能力。其实,2013年投资者关注信托投资行业也是因为出现了信托的兑付危机,因此信托公司的兑付能力也是衡量信托公司综合实力的一个重要指标。 兑付风险是指信托投资公司未能支付其类固定收益产品预期收益的可能性。针对中国十大信托公司上海交通大学日期发布了国内首份《信托公司兑付风险评价报告》。报告认为,中国信托行业的整体兑付风险,认为如果信托公司以净资产来保障产品兑付,行业能承受5%的损失,考虑到目前经济运行状况,出现5%损失的概率不高,因此行业整体运行比较健康。 在中国十大信托公司排名报告表里,中信信托、华润深国投、对外贸易信托、平安信托和中诚信托则高居排名的前五家;吉林信托、安信信托、华宸信托、新时代信托和华澳国际信托,在兑付能力的总体排名中位列后五名。这份报告的评价体系有四个组成部分:经营环境、资产管理能力、风险管理能力和隐性担保能力,权重占比分别是10%、30%、30%和40%。 从法律上来说,信托投资公司只是信托计划的受托人,没

有保证投资收益的义务,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应当由投资者承担,只有在信托公司未按合同履行受托人的义务造成投资损失时,投资可以要求信托公司赔偿。 但在实际运作中,中国十大信托公司跟其他信托公司没有区别,信托计划到期时,即使信托计划本身遭受损失,目前信托公司仍是最终按预期收益将本息兑付给投资者,使得投资者和信托公司都接受了所谓刚性兑付的行业规则,而我国多数信托公司是国资控股的现状进一步强化了这一预期。鉴于信托公司不愿轻易破坏这种默契而承担相应的声誉风险,预期回报可以视为信托公司的一种承诺。但当赔偿金额超出信托公司的实际承受能力时,必然会有信托公司打破这种默契,出现兑付问题。 中国十大信托公司有哪些?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资讯,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中国十大信托公司 1、中信信托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中国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以信托业务为主业的全国性非银行金融机构,是资产管理规模最大、综合经营实力稳居行业领先地位的信托公司,并于2009年被推举为中国信托业协会会长(理事长)单位。 2、外贸信托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中文简称:外贸信托,英文简称:FOTIC)成立于1987年9月30日,是中国中化集团公司旗下从事信托业务的公司,也是少数几家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的中央级信托公司和中国信托业协会副会长

我国信托行业深度专题研究(附68家信托公司最全信息汇总)

我国信托行业深度专题研究(附68家信托公司最全信息汇 总) 文丨任涛来源丨博瞻智库【正文】信托公司虽然号称金融业的四大支柱之一,但在我国金融业中地位曾经是那么不显眼,当年信托规模超过保险业还引起市场一片惊呼。从发展过程来看,它曾经历六次大整顿,现在可能正面临第七次整顿,信托乱象伴随着金融乱象,信托公司的发展历程中也印着金融业的发展痕迹,繁华抑或是遗梦。一、信托的基本内涵及发展历程(一)基本内涵信托行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并称为中国的四大金融行业,也是经营范围最广的一个领域,我们目前所熟知的受益权、收益权等等均来源于信托行业。信托最早起源于英国,但美国开办了世界上第一家信托投资公司(最初由保险公司经营,农民放款信托投资公司,1822年)。发展模式上看,英美国家的信托主要以私人财产传承和税收规划、公益信托、财富管理(包括私人银行和家族信托等)、资产证券化(天然的SPV载体)等四个业务为主(即个人事务和证券投资信托)。日本的信托模式主要以资金信托为主,业务范围上和银行相互补充,经营长期融资业务。谈到信托主要涉及三个概念,即信托、信托公司、信托业务。1、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

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简而言之即为“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定义来源于《信托法》。2、信托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修订稿)》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3、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定义来源于《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修订稿)》。信托的投资起点均是100万,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则不受限制,其中我们常常听到的信托受益权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二)信托业的发展历程:近40年经历六次整顿1、我国信托业始于上海(1921年成立中国通商信托公司),在1949-1978年期间由于实行计划经济体制而没有发展信托业务。1979年国内恢复信托业务,同年10月我国第一家信托机构成立(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之后信托公司纷纷设立,在1988年达到最高峰时甚至有1000多家。不过在21世纪之前,由于我国一直没有一部统一的信托法(2001年才发布),导致我国信托业的发展一直比较紊乱,2001年之前信托业经历五次大整顿,2001-2007年是规范调整的阶段,2007年之后银信合作不断深化让信托业迈入快速发展的轨道。2、我国的信托业在早期发展阶段,定位较为不清晰,基本上是变相从事银行信贷业务,罕有真正从事信托业务的信托公司。可以说进

信托制度在的应用前景

信托制度在的应用前景 IMB standardization office【IMB 5AB- IMBK 08- IMB 2C】

信托制度在中国的应用前景 ——中国信托业的发展与法律规制 江平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 关键词: 信托/理论/现状/发展/规制 内容提要: 适逢中国《信托法》实施3周年之际,在我国信托业发展遭遇困境的背景下,由中南大学和上海远景非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主办的“中国(长沙)信托国际论坛”于2004年10月16~17日在长沙隆重举行。国内外知名信托法专家、学者以及业内高层人士围绕《信托法》实施以来我国信托业的发展现状和实践问题,从理论和实务角度对信托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设性意见。这些意见对于加快贯彻实施《信托法》,改进我国信托业的发展环境,完善金融市场体系,提高社会资源配置效率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 一、信托制度在中国的继受 一百多年前,英美式样的信托就出现在中国,但信托事业在中国的发展却历经曲折,信托的制度建设更是空白,信托的观念和运用长期处于误解和歧义之中。 2001年中国颁布了自己的《信托法》,这部历经8年努力起草的法律,最终将源自普通法系的信托引进了经济快速增长的中国。《信托法》的颁布和实施的两个背景非常重要,一是我国民法体系正处于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尤其是物权法正在制定过程中;二是社会结构处于深刻的变革中,经济发展处在全球化的浪潮中。《信托法》的颁布和实施是

建立和发展我国信托制度的基石,是我国信托事业发展中的里程碑。《信托法》的实施为运用信托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证,这将极大地促进信托的应用,使这一在普通法系国家深具社会功能的制度,在我国发挥应有的作用。二、民事信托在中国的应用 《信托法》第3条规定,“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下统称信托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民事、营业、公益信托活动,适用本法。”该条中提到了“民事信托”,目前多数人将其与营业信托放在一起作出解释,但我倾向于将其与公益信托一起作出对立的解释,即将我国《信托法》中的民事信托解释为普通法系的私益信托,而“营业信托”只不过是受托人为经营信托业务的机构的一类民事信托,这样的理解比较符合《信托法》的原意以及信托的理论。 所谓私益信托,即为确定的或能够确定的私人利益而创设的信托,其目的与公益信托的目的截然相反,《信托法》中的绝大部分条款都是围绕民事信托进行规范的,设立民事信托必须符合《信托法》的规定,才能创设有效的信托法律关系。 (一)家庭领域的运用 普通法系国家在决定是否及如何创设私益信托时,税法上的考虑通常很重要,许多信托的主要目的在于减少或避免收益、遗产、继承以及赠与税,英美法上的遗产划在财富传承及管理当中占有重要地位。私益信托常见的目的,即委托人运用信托这一设计,将其财产分配于其家庭及其朋友,信托条款通常规定收益归终生受益人或信托条款规定的受益人,保留信托本金,并最终将信托本金转让与其亲属、朋友或公益目的

中国信托业发展现状分析

题目中国信托业发展现状分析 院(系)金融与贸易系 专业金融学 学生姓名 成绩 任课教师 2011年 6 月 20 日 诚信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毕业论文(设计)是我个人在导师指导下,由我本人独立完成。有关观点、方法、数据和文献等的引用已在文中指出,并与参考文献相对应。 我承诺,论文中的所有内容均真实、可信。如在文中涉及到抄袭或剽窃行为,本人愿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及责任。 作者签名: 签名日期: 2011 年 6月 20日 摘要 我国信托业从建立以来,就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在金融领域有了自己的立足之地,其经营业务不断拓宽,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做出了较大贡献,对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在其发展过程中,一直存在着很多内部外部问题。在接下来的论文中我会做出详细的陈述。 关键词信托;理论;现状;发展;问题;展望 Abstract

From the inception of the trust industry to have a rapid developmentin the financial sector has its own place, and continue to expand itsoperations, as China's socialist economic construction and make a greatercontribution to financial markets in China played a certain role. However,in its development process, there has been a lot of internal and externalproblems. In the next paper, I will make a detailed statement. Times New Roman Trust; theory; status; development; problems;Prospect 目录 一、绪言 (1) 二、中国信托业的起源 (2) (一)中国信托业的起源 (2) (二)中国信托业的功能 (3) (三)中国信托业的定位 (4) 三、中国信托业发展的现状 (4) (一)中国信托业发展的优势 (4) (二)中国信托业发展的问题 (6) 1.内部问题 (5) 2.外部问题 (6) (三)进一步发展信托业的对策 (7) 四、中国信托业发展的展望 (9) 结论 (11) 参考文献 (13) 中国信托业发展现状分析 一、绪言 我国信托业从70年代末建立以来,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在金融领域有了自己的立足之地,其经营业务不断拓宽,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做出了较大贡献,对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在其发展过程中,一直存在着很多问题:本身资本金就已经严重不足,筹集资金的能力也不是很强,导致了资金运用的低效率;内部管理存在缺陷,人员素质低,用人机制较不合理;其发展的外部环境对它也有一定的不

我国公益信托的现状及发展

浅议我国公益信托的现状及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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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公益信托在我国的规范发展 摘要:公益信托作为公益事业发展的一种辅助手段,在西方发达国家运用得相当成熟,而在我国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在我国公益慈善事业发展过程中暴露出种种问题的背景下,发展公益信托意义重大。本文分析了公益信托在我国的发展现状以及遇到的瓶颈,探讨如何完善相关制度建设、发挥自身优势等来促进公益信托的发展,使之在公益事业的发展中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 关键词:公益信托,公益信托监察人 一、公益信托概述 公益信托,在西方也称慈善信托,是指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为使社会公众或者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公众受益而设立的信托。公益信托利用信托制度参与公益事务,是社会资源参与公益事业的重要途径之一,我国2001 年颁布的《信托法》在第六章用十五条的篇幅对公益信托做了专门规定,鼓励利用公益信托制度大力发展我国的公益事业。根据《信托法》及《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中对于公益信托的定义,它涉及救济贫困、救助灾民、扶助残疾人、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等社会公益事业。相对于一般意义上的信托来说,公益信托具有信托目的的公共性以及受益人不确定等特点,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二、公益信托发展的必要性和意义 目前我国公益慈善事业主要依靠基金会等慈善组织。据调查,我国基金会已超过1000家,基金总规模达100亿元人民币。但近年来发生的“诈捐门”、“郭美美”等事件暴露出我国慈善事业捐助制度的不完善,基金会等慈善组织弊病丛生。 (一)缺乏有效监管和内部控制 对于红十字会等慈善组织的监管不到位,缺乏明确的监管人、监管责任以及有效的法律约束。对基金会运作缺乏监管容易造成善款挪作他用,妨碍了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另一方面,慈善组织内部缺乏有效的善款监察人。如果设立了有

房地产开发企业十大融资模式

房地产开发企业十大融资模式 作为典型的高投入、高风险、高产出的资金密集型产业,房地产业对金融市场具有天然的高度依赖,而发展滞后的房地产融资市场必然会拖累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影响房地产市场的正常供给,不利于平抑高涨的房价;与此同时,为了回应融资困局,房地产业纷纷开始探求多元化的融资渠道,房地产融资也成为业内最受关注的议题,能否尽快建立健全的多渠道融资体系,获得足够的资金支持,已成为房地产业发展的关键。经历多轮宏观政策调控之后,银根越收越紧,开发商的融资问题成为影响生存和发展的首要问题,客观上要求开发商由依赖银行贷款转而寻求多元化融资之略。面对严格的土地政策和不利的金融政策,国内房地产开发商在融资战略和战术上可能会发生质的变化。房地产金融在“十一五”期间面临的主要问题,不是房地产信贷政策的松紧问题,而是房地产融资渠道宽窄的问题。多元化融资是国家宏观调控背景下房地产业的必然选择,但如何降低融资成本,哪种融资工具的使用成本最低廉,是房地产企业考虑最多的问题。 银行贷款(门槛较高,易受政策影响) 房地产贷款是指与房产或地产的开发、经营、消费等活动有关的贷款,主要包括土地储备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商业用房贷款等。至今银行贷款仍然是我国房地产最主要的融资渠道,至少70%以上的房地产开发资金仍然来自商业银行系统。而这种以银行为主导的单一融资模式必然会把整个房地产业的风险完全风险集中到银行身上,改变国内单一的以银行为主导的房地产融资模式已是迫在眉睫。随着央行“121号文件”对房地产开发商的开发贷款、土地储备贷款、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等7个方面提高了门槛,再加上“8.31大限”,预示着房地产开发商凭借银行资金买地开发模式的终结。在新的融资限制条件下,实际上可以说多数房地产企业是难以继续依赖银行贷款的。尽管2005年被媒体和诸多业界人士热捧的多元化融资,再2006年挟其突起之势,浩浩荡荡扑面而来。然而,这新的一年中,作为房地产融资主渠道的银行,内对各路新融资方式的挑战,外临外资银行等强敌逼近,其江湖老大的地位却依然难以撼动。2006年银行仍作为房地产融资的主渠道。当然,银行融资门槛将越来越高,银行贷款在房地产资金链中的比例会逐渐减少:非银行融资渠道将加速放开,直接融资和证券化融资加快不仅是银行为了减低自身的风险,仅从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房地产金融模式分析,银行信贷的比例也是逐步降低,银行信贷衍生品和非信贷类的融资品种层出不穷且不断完善。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大量的资金自然而然会进入房地产市场,以银行为主导的模式主要会使今后金融市场面临一系列的问题,无论是对企业还是对个人。根据我们现在房地产市场的经营状况,在目前的情况下,房地产以银行为主导的模式,短期内不会改变。也就是说大多数金融资产掌握在银行手里,银行是不可能轻易转移出来。当然我们以银行为主导的方式,并不会说完全是单一的方式,融资渠道多元化,融资市场多元化,肯定是今后一段时间内要进行的,比我们想象的肯定要快。 上市融资(条件苛刻)

中国信托投资业发展分析

中国信托投资业进展 中国信托投资业目前显然是陷入了困境。这一困境是全行业性的,整个产业普遍发生经营困难。这就需要从产业的角度对中国信托投资业的进展历程作一番讨论,才能弄清晰进展这一产业需要在哪些方面作出什么改进。 首先要讲明的是,这一考察将是与传统的产业研究有所不同的。研究产业组织的传统理论所面对的制度背景和实际产业背景,差不多上以市场制度为前提的。这意味着在这种制度背景下的产业,一开始总是处于竞争状态,如此,关怀的要紧是是否要限制集中、集中是否对产业进展有效。但关于中国的信托业来讲,其制度背景是不一样的,第一,在市场准入上一直没有放开;第二,一开始尽管是分散的,但却是非竞争的;第三,面临着集中难于进行、难于发生、如何才能集中的难题。 本文是如此安排的,第一部分先讨论中国信托投资业的所得到的产业生存与进展环境,用市场结构来指称如此的环境,是不合适的,因为中国信托投资业的市场是相当不完全的,但又不能讲全然没有市场的成份,中国的信托投资业是伴随着我国的经济改革而恢复进展的,是以中

国经济的市场化改革为前提的。但是中国信托投资业所处的生存进展环境,确实留下了太多行政性的痕迹,只能称为行政-市场结构。只有了解这一结构,才能理解中国的信托投资公司的行为。中国信托投资公司在上述的行政-市场结构下,必定要选择的策略是什么,这是第二部分要讨论的。信托投资公司在上述行政-市场结构下选择了自己的市场策略后,公司在整个产业市场中的地位与实力发生什么变化,这属于关于公司绩效与整个产业状况进行评价,这是第三部分要做的。第四部分提出进展我国信托投资业所要注意的问题。 一.工具性的政策导向与行政-市场结构 中国的信托投资业是改革开放的产物,没有改革开放,就没有信托投资公司的恢复与进展。从1979年成立第一家信托投资公司以来,信托投资业能够讲一直处于动荡之中,至今仍不存在差不多成立的信托投资公司对信托投资业的垄断,不存在由于垄断因素形成的进入壁垒。关于中国的信托投资业,唯一的进入壁垒是行政性的审批。几家大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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