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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重点实验室建设情况考评名单

广东省重点实验室建设情况考评名单
广东省重点实验室建设情况考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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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重点实验室建设情况考评名单(160家)

序号实验室名称依托单位

材料学(7家)

1 广东省稀土合金材料重点实验室广东省钢铁研究所

2 广东省显示材料与技术重点实验室中山大学

3 广东省高性能与功能高分子材料重点实验室华南理工大学

4 广东省新型涂料研究开发重点实验室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

5 广东省电子有机聚合物材料重点实验室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

6 广东省高分子材料环境适应性评价与检测技术重点

实验室

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

7 广东省超材料微波射频重点实验室深圳光启高等理工研究院

资源环境(11家)

1 广东省遥感与地理信息系统应用重点实验室广州地理研究所

2 广东省城市化与地理环境空间模拟重点实验室中山大学地理科学与规划学院

3 广东省环境资源利用与保护重点实验室中国科学院广州地球化学研究所

4 广东省矿产资源开发和综合利用重点实验室广州有色金属研究院

5 广东省环境污染控制与修复技术重点实验室中山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

6 广东省地质过程与矿产资源探查重点实验室建设中山大学地球科学系

7 广东省稀土开发及应用重点实验室广州有色金属研究院

8 广东省水环境污染控制重点实验室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所

9 广东省矿物物理与材料研究开发重点实验室中国科学院广州地球化学研究所

10 广东省水与大气污染控制技术重点实验室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11 广东省大气环境与污染控制重点实验室华南理工大学环境学院

工程学(20家)

1 广东省金属新材料制备与成形重点实验室华南理工大学

2 广东省建筑工程新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3 广东省现代控制技术重点实验室广东省科学院自动化工程研制中心

4 广东省汽车工程研究重点实验室华南理工大学、广东工业大学

5 广东省水动力学应用研究重点实验室广东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6 广东省地震工程与应用技术重点实验室广州大学

7 广东省海洋资源与近岸工程重点实验室中山大学

8 广东省建筑节能与应用技术重点实验室广州大学土木工程学院

9 广东省消防科学技术重点实验室中山大学、广东省公安厅

10 广东省农产品干燥加工工程重点实验室广东省农业机械研究所

11 广东省传感技术与生物医疗仪器重点实验室中山大学工学院

12 广东省精密制造技术与装备重点实验室华南理工大学机械与汽车工程学院

13 广东省微纳加工技术与装备重点实验室广东工业大学机电工程学院

14 广东省滨海土木工程可持续发展技术重点实验室深圳大学土木工程学院

15 广东省石化装备故障诊断重点实验室广东石油化工学院

16 广东省地震监测预警与重大工程地震安全诊断重点

实验室

广东省地震局

17 广东省制造装备数字化重点实验室东莞华中科技大学制造工程研究院

18 广东省光伏技术重点实验室中山大学物理科学与工程技术学院

19 广东省计算机集成制造重点实验室广东工业大学

20 广东省现代几何与力学计量技术重点实验室广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化学(9家)

1 广东省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研究开发与应用重点实

验室

中国科学院广州能源研究所

2 广东省现代表面工程技术重点实验室广州有色金属研究院

3 广东省工业表面活性剂重点实验室广东省石油化工研究院

4 广东省化学危害应急检测技术重点实验室广东省测试分析研究所

5 广东省绿色化学产品技术重点实验室华南理工大学

6 广东省绿色能源技术重点实验室华南理工大学

7 广东省低碳化学与过程节能重点实验室建设中山大学物理科学与工程技术学院

8 广东省分布式能源系统重点实验室东莞理工学院

9 广东省燃料电池技术重点实验室华南理工大学化学与化工学院

信息(16家)

1 广东省信息安全技术重点实验室中山大学信息科学与技术学院

2 广东省数字信号与图像处理技术重点实验室汕头大学

3 广东省智能交通系统(ITS)重点实验室中山大学

4 广东省计算机网络重点实验室华南理工大学

5 广东省光电子器件与系统重点实验室深圳大学

6 广东省软件共性技术重点实验室广东拓思软件科学园有限公司

7 广东省电子商务市场应用技术重点实验室广东商学院

8 广东省数字音频重点实验室广州广晟数码技术有限公司

9 广东省数字电视系统重点实验室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

10 广东省高性能计算重点实验室广东省计算中心

11 广东省机器人与智能系统重点实验室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

12 广东省短距离无线探测与通信重点实验室华南理工大学电子与信息学院

13 广东省数字植物园重点实验室中国科学院华南植物园

14 广东省计算科学重点实验室中山大学数学与计算科学学院

15 广东省物联网信息技术重点实验室广东工业大学自动化学院

16 广东省微纳光子功能材料与器件重点实验室华南师范大学信息光电子科技学院

农学(40家)

1 广东省发酵与酶工程重点实验室华南理工大学生物科学与工程学院

2 广东省生物医学工程重点实验室华南理工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3 广东省激光生命科学重点实验室华南师范大学

4 广东省菌种保藏与应用重点实验室广东省微生物研究所

5 广东省畜禽育种与营养研究重点实验室广东省农科院畜牧研究所

6 广东省水稻育种新技术重点实验室广东省农业科学院水稻研究所

7 广东省食品添加剂重点实验室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

8 广东省海洋生物技术重点实验室汕头大学

9 广东省畜禽疫病防治研究重点实验室广东省农业科学院兽医研究所

10 广东省植物保护新技术重点实验室广东省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

11 广东省植物发育生物工程重点实验室华南师范大学

12 广东省功能食品研究重点实验室广东省农业科学院农业生物技术研究所

13 广东省农业害虫综合治理重点实验室广东省昆虫研究所

14 广东省农作物遗传改良重点实验室广东省农业科学院作物研究所

15 广东省热带亚热带果树重点实验室广东省农业科学院果树研究所

16 广东省蔬菜新技术重点实验室广东省农业科学院蔬菜研究所

17 广东省农业环境综合治理重点实验室广东省生态环境与土壤研究所

18 广东省果蔬深加工重点实验室广东省农业科学院蚕业与农产品加工研究所

19 广东省水生经济动物良种繁育重点实验室中山大学

20 广东省渔业生态环境重点实验室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南海水产研究所

21 广东省果蔬保鲜重点实验室华南农业大学

22 广东省动植物与食品进出口技术措施研究重点实验室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3 广东省植物分子育种重点实验室华南农业大学

24 广东省水产经济动物病原生物学及流行病学重点实

验室

广东海洋大学

25 广东省应用海洋生物学重点实验室南海海洋研究所

26 广东省动物源性人兽共患病预防与控制重点实验室华南农业大学

27 广东省甘蔗改良与生物炼制重点实验室广州甘蔗糖业研究所

28 广东省食品质量安全重点实验室华南农业大学

29 广东茶树资源创新利用重点实验室广东省农科院茶叶研究所

30 广东省水产健康安全养殖重点实验室华南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

31 广东省农业动物基因组学与分子育种重点实验室华南农业大学动物科学学院

32 广东省热带亚热带植物资源与利用重点实验室中山大学生命科学学院

33 广东省天然产物绿色加工与产品安全重点实验室华南理工大学轻工与食品学院

34 广东省特色植物种质创新与利用重点实验室华南农业大学

35 广东省兽药研制与安全评价重点实验室华南农业大学

36 广东省水产动物免疫技术重点实验室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珠江水产研究所

37 广东省森林病虫害生物防治重点实验室广东省林业科学研究院

38 广东省园林花卉种质创新综合利用重点实验室广东省农业科学院花卉研究所

39 广东省土地利用与整治重点实验室华南农业大学信息学院

40 广东省养分资源循环利用与耕地保育重点实验室广东省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环境研究所

医学(57家)

1 广东省华南结构性心脏病重点实验室广东省心血管病研究所

2 广东省运动测试重点实验室广东省体育科学研究所

3 广东省呼吸疾病研究重点实验室广州医科大学

4 广东省冠心病防治研究重点实验室广东省心血管病研究所

5 广东省中医药研究开发重点实验室广东省中医研究所

6 广东省药物新剂型重点实验室广东药学院

7 广东省中医急症研究重点实验室广东省中医院

8 广东省天然药物开发研究重点实验室广东医学院

9 广东省鼻咽癌诊治研究重点实验室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

10 广东省中医证侯临床研究重点实验室广东省中医院

11 广东省海洋药物重点实验室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

12 广东省眼科视觉科学重点实验室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

13 广东省组织构建与检测重点实验室南方医科大学

14 广东省蛋白质组学重点实验室南方医科大学基础部

15 广东省肾脏病重点实验室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16 广东省生物工程药物重点实验室暨南大学

17 广东省药用功能基因研究重点实验室中山大学

18 广东省应急病原学检测重点实验室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9 广东省化学生物学重点实验室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

20 广东省生物芯片重点实验室南方医科大学

21 广东省中药新药研发重点实验室广州中医药大学

22 广东省肝脏疾病研究重点实验室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

23 广东省医学分子影像重点实验室汕头大学医学院

24 广东省分子肿瘤病理重点实验室南方医科大学

25 广东省医学休克微循环重点实验室南方医科大学

26 广东省新药筛选重点实验室南方医科大学、广州中医药大学

27 广东省热带病研究重点实验室南方医科大学

28 广东省肾功能衰竭研究重点实验室南方医科大学

29 广东省医学生物力学重点实验室南方医科大学

30 广东省中药制剂重点实验室南方医科大学

31 广东省病毒性肝炎研究重点实验室南方医科大学

32 广东省医学图像处理重点实验室南方医科大学

33 广东省骨科矫形技术及植入材料重点实验室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

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34 广东省实验动物重点实验室广东省实验动物监测所

35 广东省化学基因组学重点实验室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

36 广东省神经科学疾病研究重点实验室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37 广东省男性生殖与遗传重点实验室北京大学深圳医院

38 广东省营养膳食与健康重点实验室中山大学

39 广东省胃肠疾病重点实验室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

40 广东省生物活性药物研究重点实验室广东药学院

41 广东省重大神经疾病诊治研究重点实验室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42 广东省结直肠盆底疾病研究重点实验室中山大学附属第六医院

43 广东省心理健康与认知科学重点实验室华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

44 广东省医学分子诊断重点实验室广东医学院

45 广东省中医治法与中药创制重点实验室广州中医药大学

46 广东省分子流行病学重点实验室广东药学院

47 广东省泌尿外科重点实验室广州医学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48 广东省法医遗传学重点实验室广州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

49 广东省新药设计与评价重点实验室中山大学药学院

50 广东省口腔医学重点实验室建设中山大学附属口腔医院

51 广东省代谢性疾病中医药防治重点实验室广州中医药大学

52 广东省生物医学信息检测与成像重点实验室深圳大学

53 广东省产科重大疾病重点实验室广州医科大学

54 广东省感染病与分子免疫病理重点实验室汕头大学医学院

55 广东省干细胞与再生医学重点实验室中国科学院广州生物医药与健康研究院

56 广东省新发传染病诊治重点实验室深圳市第三人民医院

57 广东省医用电子仪器及高分子材料制品重点实验室广东省医疗器械研究所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的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科研院所与物资设备 【发文字号】粤科财字[2012]58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发布日期】2012.04.13 【实施日期】2012.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2012年4月13日以粤科财字〔2012〕58号发布自2012年6月1 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广东自主创新规划纲要》和《广东省建设创新型广东行动纲要》有关精神,加强和规范广东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省重点实验室依托广东省内高校、科研机构建设,是国家和广东省科技创新体

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广东省组织基础研究、应用基础及应用开发研究的核心力量和骨干平台,是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配置先进科研装备、开展高层次学术交流、产出高水平科研成果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省重点实验室实行分类指导、动态管理和定期考核评估。 第四条省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竞争、创新”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省财政设立专项经费,稳定支持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开放运行、科研仪器设备研发与更新。专项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广东省科学技术厅是广东省重点实验室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制订省重点实验室发展方针和政策,宏观指导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二)编制和组织实施省重点实验室建设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三)批准省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 (四)组织省重点实验室考核评估。 (五)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支持省重点实验室的措施。 第七条依托单位是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一)为省重点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以及人员、经费等配套条件,解决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广东省教育厅中小学校务公开暂行规定

广东省中小学校务公开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民主政治建设,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规范中小学校务公开,增加校的透明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中小学校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校务,是指中小学在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和实施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事务及其有关信息。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校务公开的活动。 第四条中小学应当履行校务公开的义务。学校教职工、学生及其家长、其他公民和合法的社团组织依法享有本规定设定的应当公开的中小学校务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中小学校长是校务公开的主要负责人,要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校公开领导小组。学校要指定机构负责校务公开的具体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监督所管理范围内的中小学实施本规定。 第六条实行校务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和公正的原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公开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不得损害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他人隐私。 第七条健全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教(职)代会在校务公开工作中的主渠道作用。 第二章校务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学校应向本校教职工公开以下校务: (一)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和执行情况,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等; (二)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三)年度资产管理和资产变动情况; (四)学校每学期经费收支情况(收入部分必须包括财政拨款、各项收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租金收入、办班办学和其他教学科研收入等,支出部分必须列明具体项目及开支款额); (五)课时补贴、考勤与酬金发放情况,奖惩与货币分房、住房公积金、房租变动情况,各种社会保险、辅助保险等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事项;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样板引路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粤建质函〔20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样板引路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粤建质函〔2010〕485号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工程质量样板引路是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做法,鉴于当前建筑施工一线作业人员多来自农村富余劳动力,文化程度和职业技能不高的现状,全面推行工程质量样板引路这一做法,使之成为施工质量管理的一项措施,有利于加强对工程施工重要工序、关键环节的质量控制,消除工程质量通病,提高工程质量的整体水平。为此,我厅制订了《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样板引路工作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反馈。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O一O年九月十九日 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样板引路工作指引 (试行) 一、实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样板引路的目的 当前,建筑施工一线作业人员操作不规范,技能水平不高,采取口头、文字等方式进行技术交底和岗前培训往往不能达到应有的效果;同时,也由于多数施工现场未按一定程序和要求制作用于指导施工的实物质量样板,使得技术交底、岗前培训、质量检查、质量验收等方面都缺乏统一直观的判定尺度。为解决这一问题,将逐步在全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中推行工程质量样板引路的做法,使之成为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一项工作制度,即根据工程实际和样板引路工作方案制作实物质量样板,配上反映相应工序等方面的现场照片、文字说明,使技术交底和岗前培训内容比较直观、清晰,易于了解掌握,同时也提供了直观的质量检查和质量验收的判定尺度,从而有利于消除工程质量通病,有效地促进工程施工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 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样板引路方案的制订 每项房屋建筑工程开工前,施工总承包企业要根据工程的特点、施工难点、工序的重点、防治工程质量通病措施等方面的需要,组织参与编制和实施该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2015年广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制订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2015年广东省工程建设 标准制订和修订计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建科函[2015]2367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5.11.05 【实施日期】2015.11.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2015年广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制订和修订计划》的通 知 (粤建科函〔2015〕2367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的管理需要,经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单位自愿申报的广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制订和修订项目进行遴选、审核、公示,我厅确定了《2015年广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制订和修订计划》,现予以发布。请各有关单位认真组织好标准的制订与修订工作。 在标准的制定与修订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迳与我厅科技信息处联系。

附件:2015年广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制订和修订计划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1月5日 附件: 2015年广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制订和修订计划 制订修订适用范围及主要技 术内容 主编 单位 参编单位 起止 年限 进度要求 主编 人 制订适用范围:城镇地 区在城市总体规 划、控制性详细规 划等规划制定中, 对养老服务设施建 设相关内容的落 实。养老设施指由 民政部门及卫生部 门主办或主管,包 括由其他社会力量 兴办的为老年人提 供助养、生活护 理、医疗以及社会 服务需求等综合性 服务的,满足基本 养老需求的公共设 施。主要技术 内容:养老服务设 施分级分类标准, 养老服务设施分区 分级设置要求,人 均用地标准、选址 布局要求,社区养 老服务设施配套标 准及规划指引、配 建规模要求及指 标、功能要求、外 深圳市 蕾奥城 市规划 设计咨 询有限 公司 广东省建筑科学 研究院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广 州中大城乡规划 设计研究院有限 公司广东省 建科建筑设计院 有限公司 2015.6- 2015.12 2015.11:征 求意见稿 2016.01:送 审稿 2016.03:报 批稿 钱征 寒

广东省重点实验室评估申请书

广东省重点实验室评估申请书 (格式) 实验室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盖章)实验室主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mail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托或主管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年月填报

《广东省重点实验室评估申请书》填表说明 1、内容: 1、基本情况表 2、定量数据指标统计表 3、工作报告 4、附表 2、填表要求 1、《评估申请书》在填写前请仔细阅读《填表说明》。 2、编写工作报告时,请参考编写提纲。 3、按给定的格式填写《评估申请书》的全部内容。用A4规格复印 纸打印,一式六份,连同电子版一起送交评估工作小组。其中有效证明材料只需一份。 4、实事求是填报,不是弄虚作假。一旦发现某个项目有虚假现 象,即认定该指标项目得分为0分。 3、填写说明: 1、评估期限:限定年限,《评估申请书》中各项指标只统计评估 期限内(2006~2009年)的数据。 2、依托单位指研究所或大学;主管部门指厅、局级以上部门。 3、人才队伍: (1)固定人员指在编人员。室内兼职人员按在各类工作(研究工作、技术工作、管理工作)的时间折算成各类工作的人年数。所里人员在实验室兼职按在实验室工作时间折算成人年数。固定人员配置栏目均取填表当年数值填入。 (2)客座人员指来实验室进行开放课题研究或从事合作研究人员,不包括临时聘请的仪器设备维护人员,来室内使用仪器但不参加研究工作的人员。 (3)固定人员和客座人员统计不包括在读研究生。 (4)人年数计算方法:每人每年工作1800小时(即全年节假日外都在工作者)计算为1人年。 4、指标数量填写规定:各指标由实验室完全独立完成,数量为1, 在数量栏填1;以实验室为主要完成的(实验室为项目主持单位或课题负责人),填0.75;实验室为合作者之一,填0.5;实验室为一般参加者之一,填0.25。 5、承担项目以当年合同下拨项目数计,对某项跨年度项目不能重 复计入合计数。 6、一个成果若受两级奖励,填报最高者,不得重复填报。 7、技术转让和开发项目必须是由本实验室研究成果转化的。 8、国外刊物包括在香港和澳门地区发表的论文。国际核心刊物指 《Science》、《Nature》或被Sci、Ei等重要文摘所收录的。

广东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厅规范教育行政处罚裁量

广东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厅规范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及《广东省教育厅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适 用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布部门】广东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6.12.28 【实施日期】2016.1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厅规范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及《广东省教育厅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标准》的通知 委厅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广东省教育厅规范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及《广东省教育厅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6年12月28日 广东省教育厅规范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

(2016年12月23日经厅党组会议([2016]第34次)审议通过,2016年12月28日生 效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教育系统行政执法行为,保证教育行政部门公平公正行使行政裁量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教育部《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及《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实施教育行政处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东省教育厅(含受广东省教育厅依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行使本厅法定行政处罚职权范畴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定额罚款的除外。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广东省教育厅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职权范围内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选择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处罚,以及处罚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行使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过罚相当原则、程序正当(合法)原则、综合裁量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确保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工程绿色施工的管理办法(暂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工程绿色施工的管理办 法(暂行) 来源:本网时间: 2016-11-16 16:23:00 【字体:大中小】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工程 绿色施工的管理办法(暂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11月16日以粤建质〔2016〕242号发布自 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省城镇化建设健康发展,转变城乡建设模式,加快发展绿色施工,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施工导则》,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市政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及拆除工程的绿色施工活动以及对绿色施工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绿色施工是指工程建设中,在保证质量、安全等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与减少对环境负面影响的施工活动,实现“四节一环保”(节能、节材、节水、节地和环境保护)。 第三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色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绿色施工创建活动。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各方主体责任,做好绿色施工工作。

第四条实施绿色施工,应坚持以人为本,高效利用,实现降本增效、转型升级,对施工策划、材料采购、现场施工、工程验收等施工各个环节进行控制优化,实现整个建设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实施工程项目绿色施工费用单列制度。把工程项目绿色施工费用列为不可竞争费用,单独列项,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依据定额或按照实际发生额计算。 第六条实施绿色施工情况较好的企业和项目,可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绿色施工专项补贴。 第二章绿色施工项目组织管理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提供建设工程绿色施工需要的相关资料,建立项目绿色施工的协调机制;在编制工程概算和招标文件时,应明确绿色施工的要求,保障绿色施工所需的资金、场地、环境、工期。建设单位可委托监理单位对绿色施工进行监理。 第八条监理单位对工程项目绿色施工承担监理责任,对绿色施工组织设计、绿色施工方案或专项方案进行审查,并在实施过程中进行检查和督促整改。 第九条设计单位应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现行规范标准进行绿色设计,协助施工单位编制工程项目绿色施工方案。 第十条施工单位是工程项目绿色施工的实施主体,负责绿色施工的组织实施,应建立绿色施工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实施总承包管理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对绿色施工负总责,专业承包单位应对工程承包范围的绿色施工负责。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编制绿色施工组织设计、绿色施工专项方案,制定环境保护和人员安全与健康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经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绿色施工工作组织架构,制定绿色施工管理制度,开展绿色施工教育培训,进行项目绿色施工检查和跟踪整改,按国家和省现行绿色施工评价标准对项目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登记本单位工程项目水、电消耗量,废水、相关材料循环使用量,统计每亿元水、电消耗指标及资源回收再利用率,建立工程项目绿色施工资源消耗档案。

广东省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及实施办法(试行).doc

广东省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及实施办法( 试行 ) 一、总则 1. 为了加强省重点实验室的管理,更好地贯彻 "开放、流动、竞争、协作 " 的运行机制 ,不断提高省重点实验室的综合实力,根据省政府粤府 51 号文有关省重点实验室考核评比要求,特制订本规则和实施办法。 2. 凡经省政府资助建设并验收合格的省重点实验室,都应参加统一组织的定期评估。原则上每二年进行一次评估。 3. 评估原则是 :实事求是 ,客观公正 ,公平合理。评估工作实行 "三结合 ", 即定量评估与定性评议相结合 ; 学术专家与管理专家相结合 ; 书面材料与实地考察相结合。 4.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对优秀实验室,省科委将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继续给予重点扶持。对评估结果不合格者,将取消 " 省重点实验室 " 资格。 5.各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主动配合、密切合作,共同搞好评估工作。 二、评估的主要内容 1.评估内容包括定量数据统计评估(简称定量评估 )和定性评议两部分。 2. 定量评估内容 :通过量化指标评估重点实验室的综合实力(科研成果、学术、技术水平、应用效益、人才培养等)。 3. 定性评议内容 :通过专家定性评议 ,考核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成果及学术、技术水平 ; 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 ; 经费及设备实力 ;管理水平。 三、评估的指标体系和评估方法 1.广东省重点实验室评估,采用《广东省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规定的评估指标进行。该指标体系由定量数据统计指标体系 和定性评议指标体系两个子系统组成。定量权重和定性评议权重之比为1:1。两者满分值各为标体系》和《评估计分标准及统计方法》见文件二。 2.定量评估由参加评估实验室填报" 定量数据指标统计表", 经依托单位或主管部门审批上报1000 分。《广东省重点实验室评估指, 然后由组织评估单位进行计分,排 序。 3.定性评议由评议专家用投票方式,按定性评议指标打分,然后由评议专家综合评议,并写出书面意见。定性评议应实事求是地肯 定成绩 ,指出不足 , 达到促进发展的目的。 四、评估的组织和程序 1.评估的组织单位为省科委条件财务处。其主要任务是:制定评估指标体系和有关配套文件;确定评估时间及参加评估实验室名 单;印发有关评估材料 ;组织评估计分 ; 组织专家评议小组考察、听证、评议 ; 综合评估情况 ,写出评估总结报告 ;公布评估结果。2.评估程序 (1)公布评估时间和参加评估实验室名单。在评估时间的二个月前, 发送评估需要填报的 " 评估申请书 " 及其他有关材料。 (2)参加评估的实验室应如实填报"评估申请书 ",经依托单位 (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 ,按规定的时间要求报送评估组织单位。 (3)按学科性质分别组织评议专家小组。每个小组由学术专家和管理专家7—9 人组成 ,设组长一人。评估专家小组负责定性评议 工作。具体任务是 :对参加评估的实验室进行实地考察,听取汇报 ,进行评议、评分 ,并提出评议意见。在评议过程中实行回避制度。 3.统计计分 (1)统计各实验室定量评估得分及排序。 (2)统计各实验室定性评议得分及排序。 4.评估组织单位及部分定性评议专家对各专家组评议结果审核后,综合定量评估得分和定性评议得分,确定实验室评估综合得 分、排序和等级 ,上报省科委领导批准。尔后将审定后的评估专家组的评估意见,综合得分和等级以书面形式正式通报实验室。 5.被评估实验室根据评估意见提出整改报告。 文件二 -1 文件二 -2 广东省重点实验室评估定量数据统计指标计分标准 分类权 基大类指标小类指标单位序 础 指标重号 分 承担承担项目200 国际合作项目项30 1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我厅组织修改了《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OO九年十一月十一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动态管理,是指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安监站),对施工、监理企业,以及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进行扣分,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在建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扣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企业违规量化扣分 第五条对施工、监理企业所承担的在建工程项目中的安全生产行为,视其违规的轻重程度,每检查项次扣分的分值分别为5分、3分。 第六条施工企业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5分: (一)未实施建筑施工工人“平安卡”管理制度的; (二)未设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架构或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三)施工企业“三类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 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力量办学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教策[2018]6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8.05.28 【实施日期】2018.06.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的通知 (粤教策〔2018〕6号) 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民政局,工商、市场监管部门: 为规范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管理,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 法》等有关政策法规,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订了《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现予以印发,请

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5月28日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我省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条件及办学要求,规范民办培训机构设立及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的,在民政部门或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机构,以及职业技能类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立,适用本标准。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建质[2009]1号)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我厅组织修改了《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OO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动态管理,是指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安监站),对施工、监理企业,以及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进行扣分,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在建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扣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企业违规量化扣分 第五条对施工、监理企业所承担的在建工程项目中的安全生产行为,视其违规的轻重程度,每检查项次扣分的分值分别为5分、3分。 第六条施工企业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5分: (一)未实施建筑施工工人“平安卡”管理制度的; (二)未设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架构或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三)施工企业“三类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四)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发出的整改通知,未督促施工现场落实整改的; (五)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 (六)专项施工方案未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和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的; (七)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企业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 (八)不具备相应资质,自行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的。 第七条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3分: (一)施工起重机械分包给不具备起重设备安装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安装拆卸的;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未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责任的; (三)对所承建的建筑工程未按规定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或检查流于形式,检查记录弄虚作假的; (四)未按规定审查分包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的; (五)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六)使用未办理产权备案和使用登记的施工起重机械的; (七)未按规定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广东省重点实验室建设情况考评名单

附件一: 广东省重点实验室建设情况考评名单(160家) 序号实验室名称依托单位 材料学(7家) 1 广东省稀土合金材料重点实验室广东省钢铁研究所 2 广东省显示材料与技术重点实验室中山大学 3 广东省高性能与功能高分子材料重点实验室华南理工大学 4 广东省新型涂料研究开发重点实验室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 5 广东省电子有机聚合物材料重点实验室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 6 广东省高分子材料环境适应性评价与检测技术重点 实验室 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 7 广东省超材料微波射频重点实验室深圳光启高等理工研究院 资源环境(11家) 1 广东省遥感与地理信息系统应用重点实验室广州地理研究所 2 广东省城市化与地理环境空间模拟重点实验室中山大学地理科学与规划学院 3 广东省环境资源利用与保护重点实验室中国科学院广州地球化学研究所 4 广东省矿产资源开发和综合利用重点实验室广州有色金属研究院 5 广东省环境污染控制与修复技术重点实验室中山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 6 广东省地质过程与矿产资源探查重点实验室建设中山大学地球科学系 7 广东省稀土开发及应用重点实验室广州有色金属研究院 8 广东省水环境污染控制重点实验室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所 9 广东省矿物物理与材料研究开发重点实验室中国科学院广州地球化学研究所 10 广东省水与大气污染控制技术重点实验室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11 广东省大气环境与污染控制重点实验室华南理工大学环境学院 工程学(20家) 1 广东省金属新材料制备与成形重点实验室华南理工大学 2 广东省建筑工程新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3 广东省现代控制技术重点实验室广东省科学院自动化工程研制中心 4 广东省汽车工程研究重点实验室华南理工大学、广东工业大学 5 广东省水动力学应用研究重点实验室广东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6 广东省地震工程与应用技术重点实验室广州大学 7 广东省海洋资源与近岸工程重点实验室中山大学 8 广东省建筑节能与应用技术重点实验室广州大学土木工程学院 9 广东省消防科学技术重点实验室中山大学、广东省公安厅 10 广东省农产品干燥加工工程重点实验室广东省农业机械研究所 11 广东省传感技术与生物医疗仪器重点实验室中山大学工学院 12 广东省精密制造技术与装备重点实验室华南理工大学机械与汽车工程学院 13 广东省微纳加工技术与装备重点实验室广东工业大学机电工程学院 14 广东省滨海土木工程可持续发展技术重点实验室深圳大学土木工程学院 15 广东省石化装备故障诊断重点实验室广东石油化工学院 16 广东省地震监测预警与重大工程地震安全诊断重点 实验室 广东省地震局 17 广东省制造装备数字化重点实验室东莞华中科技大学制造工程研究院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印发《广东省高等教育“创新强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印发《广东省高等教育“创 新强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印发《广东省高等教育“创新强校工程” 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2014-02-24 09:56 浏览次数 5438 粤教高函…2014?8号 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省教育“创强争先建高地”的意见》,粤府…2013?17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以协同创新为引领全面提高我省高等教育质量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103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提升我省高等教育发展水平~决定实施广东省高等教育“创新强校工程”。现将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制定的《广东省高等教育“创新强校工程”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 2014年1月16日 广东省高等教育“创新强校工程”实施方案 ,试行,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省教育“创强争先建高地”的意见》,粤府…2013?1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以协同创新为引领全面提高我省高等教育质量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103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校“四重”建 设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3?25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提升我省高等教育发展水平~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决定实施广东省高等教育“创新强校工程”,以下

简称“创新强校工程”,。为做好“创新强校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1.加强统筹。加强省级政府统筹~充分发挥协同创新引领作用~积极推进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紧紧围绕国家和省教育规划纲要的战略部署~统筹考虑高等教育发展各方面要素和资源~有效推动我省高等教育事业在新的起点上实现科学发展。 2.分类指导。充分发掘各级各类高校的发展潜力和办学特色~按照“扶需、扶特、扶优”原则加强分类指导与支持~引导不同办学层次、不同办学类型的高校合理定位、错位发展、办出特色。 3.高校自主。各高校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结合自身建设基础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自主制订并实施本校“创新强校工程”建设规划~充分发挥高校在“创新强校工程”中的主体作用~增强高校依法自主办学的能力和水平。 4.重点突破。各高校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找准制约自身内涵发展的关键问题~汇聚各方资源、凝聚各方力量进行重点攻关~以重点领域的有效突破带动学校办学水平的全面提升。 5.注重实效。创新资源配置方法~财政资金安排由事前单项竞争为主转为综合打包奖补和事后奖补为主~奖补资金向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良好、建设成效突出、管理规范、引领示范作用明显的高校倾斜~增强“创新强校工程”建设的实效性。 ,二,总体目标 围绕我省“三个定位、两个率先”的总目标~进一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破除制约高校内涵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扩大和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激发高校办学活力~建立健全现代大学制度,协同创新机制和模式更趋完善~努力创建高等教育协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装配式建筑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装配式建筑 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28号)有关要求,规范我省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十三五”装配式建筑行动方案><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管理办法><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科〔2017〕7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采用装配式建筑方式建造,在设计标准化、生产工厂化、施工装配化、装修一体化、管理信息化、应用智能化等方面能够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装配式房屋建筑工程项目。 第三条我省行政范围内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的申请、评审、认定、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示范项目优先享受国家、省、市相关支持政策,各

地在制定优惠政策时,应向示范项目适当倾斜。 第二章申请 第五条示范项目申请主体原则应为项目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由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设计等单位联合申请。 第六条申请单位在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加具意见后,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申报。 第七条申请示范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已完成形象进度1/2及以上的在建项目。 (二)具有一定的建筑规模。其中,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和钢结构单体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00平方米,住宅小区等群体项目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20000平方米,木结构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0平方米。 (三)建立了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编制了关键工序、关键部位质量安全控制专项施工方案,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实现信息化管理。 (四)项目选定的技术体系先进、合理,积极应用建筑业新技术,装配率等指标达到国家《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的要求。

广东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

广东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和《广东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有关精神,规范广东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将有力的推动我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不断增强科技持续创新能力和科学技术储备;进一步强化应用基础研究,实现技术跨越式发展;培养、稳定和聚集一批优秀的高科技人才;实行“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运行机制,创造良好的科研环境和实验条件,使其成为有广东优势和特色,代表我省学术、技术水平、实验水平和科技管理水平的科技创新基地。 第三条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的来源渠道,包括:省财政年度预算下达给省科技厅的科学事业费中安排的补助、承担单位自筹以及各方资助款等。 第二章任务与目标 第四条任务 省重点实验室主要从事应用技术与应用基础研究和高新技术、重大工程技术研究及开发。 省重点实验室要不断增强综合科技实力,成为我省中长期关键技术、共性技术、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骨干力量,增创广东科技发展的新优势,促进广东经济持续发展。 省重点实验室要成为承担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主力军,主动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的需要,进入经济建设主战场。 省重点实验室要不断增强创新意识,提高创新能力,率先形成创新体系和创新机制,成为全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我省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增强发展后劲。 省重点实验室要主动承担和做好培养、引进、稳定和聚集高层次科技人才和学术、技术带头人的工作,建成一支高素质创新人才队伍。 省重点实验室要充分利用社会各类资源,装备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仪器设备进行科学研究。有条件的省重点实验室要跟踪国际科技发展动态,瞄准世界科学技术前沿,积极探索,进行前瞻性应用基础研究,为实现技术跨越式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 第五条目标。省重点实验室将建设成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的创新基地:成为培养、稳定、聚集高层次科技人才创新基地;成为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实验条件和科研环境的创新基地,部分省重点实验室争取成为国家重点实验室。 第三章立项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立项范围 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主要选择电子信息技术、生物技术、现代制造技术、现代农业、生命科

广东省教育厅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doc

文书5 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名称: 申请日期:

填报说明 1.申请人指:①新设食品经营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的投资人代表为许可申请人;②已经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为许可申请人;③企业分支机构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为许可申请人;④个人新设申请或者个体工商户申请食品流通许可,业主为许可申请人。 2.名称应当与《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准的名称或者营业执照上标注的名称一致。 3.经营场所要明确到门牌号、房间号。如无门牌号或房间号的,要明确参照物。 4.负责人指:①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②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③分支机构的负责人;④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⑤个体工商户业主;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5.主体类型选填其中一项。 6.经营期限:流通许可有效期限原则上核定为3年。新增食品流通许可项目申请人申报的经营期限低于3年的,按照申请人申报的经营期限核定。分支机构核定有效期限不能超过总公司的有效期限。 7.申请人根据实际经营情况选择经营方式和经营项目其中的一项,并在□中打√。 8.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指食品经营单位内部专职或兼职的食品质量安全负责人,必须参加深圳市食品安全管理员考核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是指食品经营单位根据经营需要自行确定的从事食品质量检验或食品安全检查等工作的负责人员,由经营者根据经营需要自行确定。 9.外籍人员无需填写民族、户籍登记住址,但需在户籍登记住址一栏填写国籍。 10.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以下一种:①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②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③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④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⑤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⑥其他性质的场所参照企业注册登记规则提供。申办零售项目的必须提供可作商业用途的场所使用证明。 11.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散装食品指无预包装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但不包括新鲜果蔬,以及需清洗后加工的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乳制品指以生鲜牛(羊)乳及其制品为主要原料,经加工制成的产品,包括:液体乳类(杀菌乳、灭菌乳、酸牛乳、配方乳);乳粉类(全脂乳粉、脱脂乳粉、全脂加糖乳粉和调味乳粉、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配方乳粉);炼乳类(全脂淡炼乳、全脂加糖炼乳、调味/调制炼乳、配方炼乳);乳脂肪类(稀奶油、奶油、无水奶油);干酪类(原干酪、再制干酪);其他乳制品类(干酪素、乳糖、乳清粉等)。 12. 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预包装食品复热、散装熟食、散装酒精饮料,须特别申报经许可后方可经营。预包装食品复热,指将采购的预包装食品现场开包后加热销售的经营形式;散装熟食,是指非预包装的已加工好可直接食用的食品,不含水果蔬菜等食用农产品,有主食(米面制品)、熟肉制品、凉拌菜等种类;散装酒精饮料,指散装销售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vol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份的饮品。散装酒精饮料必须为获得生产许可的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经营者不得自行加工或兑制、配制酒类出售。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建质[2009]1号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我厅组织修改了《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OO九年十一月十一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动态管理,是指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安监站),对施工、监理企业,以及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进行扣分,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在建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扣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企业违规量化扣分 第五条对施工、监理企业所承担的在建工程项目中的安全生产行为,视其违规的轻重程度,每检查项次扣分的分值分别为5分、3分。 第六条施工企业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5分: (一)未实施建筑施工工人“平安卡”管理制度的; (二)未设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架构或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三)施工企业“三类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四)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发出的整改通知,未督促施工现场落实整改的; (五)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 (六)专项施工方案未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和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的; (七)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企业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 (八)不具备相应资质,自行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的。 第七条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3分: (一)施工起重机械分包给不具备起重设备安装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安装拆卸的;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未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责任的; (三)对所承建的建筑工程未按规定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或检查流于形式,检查记录弄虚作假的; (四)未按规定审查分包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的; (五)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六)使用未办理产权备案和使用登记的施工起重机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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