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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行政法律文件解读》2008年第10辑)行政主体无权撤销其已经作出的协助法院执行行为

(载《行政法律文件解读》2008年第10辑)行政主体无权撤销其已经作出的协助法院执行行为
(载《行政法律文件解读》2008年第10辑)行政主体无权撤销其已经作出的协助法院执行行为

行政主体无权撤销其已经作出的协助法院执行

行为

——甲银行诉乙房地产管理局房产行政注销案

刘万金

(载《行政法律文件解读》2008年第10辑)

[要旨]

行政主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为是司法协助行为而不是一般的行政行为。其协助执行后,又将该行为予以撤销或者注销的行为违法。

[案情]

原告:甲银行。

被告:乙房地产管理局。

第三人:丙公司。

2004年8月3日,D法院在执行原告申请强制执行第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该第三人坐落于国有划拨土地上的一处房产(下称“涉案房产”)。同月13日,经价值评估,D法院作出[2004]D执字第186号民事裁定书,将涉案房产“折价偿付”于原告,并裁定“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同时,D 法院又对被告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其将涉案房产过户于原告。同月16日,被告将涉案房产对原告颁发了《房产证》。

2008年1月7日,被告根据第三人的申请,以其对原告颁发《房产证》时未履行审批程序,亦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规定为由,依照《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了注销《房产证》的《注销决定》。

原告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注销决定》。

[分歧]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对于《注销决定》的合法性问题,有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在“未履行审批程序”,亦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情况下,即对原告颁发《房产证》,其行为违反了《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注销。《注销决定》合法。

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作出的《注销决定》违法。

[点评]

行政主体无权撤销其已经作出的协助法院执行行为

笔者持第二种意见。

一、被告对原告颁发《房产证》的行为,是司法协助行为而不是一般的行政行为

体现行政主体的意志,是一般行政行为的一个重要特征。所谓体现行政主体的意志,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依据其独立的意志,通过对事实的分析认定,根据其对法律的理解,对其是否应当作出行政行为,应当作出怎样的行政行为所进行的裁量。

而行政主体的司法协助行为不同于一般的行政行为,它从属于司法裁判,是司法权的延伸。司法协助行为区别于一般行政行为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其在行为动因上的非意志性,其行为动因取决于人民法院而不是行政主体的意志。

本案中,被告对原告颁发《房产证》的行为,依据的是D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而不是以其自己的意志实施的,因此,是司法协助行为而不是一般的行政行为。

二、被告作出《注销决定》是以行政权对抗司法权的表现

案发时施行的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正后,该条内容被安排在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国

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以下简称《协助执行通知》)第三部分规定:“……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土地使用权、房屋时,不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实体审查。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认为人民法院查封、预查封或者处理的土地、房屋权属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应当停止办理协助执行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根据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批复》(法释[2004]6号,以下简称《协助执行批复》)规定:“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为,是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法定协助义务,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据此,行政主体在实施司法协助行为时,只有“必须办理”的义务,没有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实体审查的权力,没有因为某种事实的存在而不予办理的权力,当然也没有办理后再予以撤销或者注销的权力。这是法律的统一性、稳定性和权威性的要求,也是司法最终裁判权的具体体现。被告作出《注销决定》的行为,违反了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是以行政权对抗司法权的表现。

三、被告作出《注销决定》主要证据不足

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适用于正常情况下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情形,即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后,应

当依照该条的规定,履行土地使用权转让报批手续。而本案中,被告办理房产证(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行为属于司法协助行为,其依据的是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在此,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裁定书是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一个特殊原因,被告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原告获得有关土地使用权也无需再履行报批手续。《注销决定》认定其颁发《房产证》的行为违反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没有事实根据,属于主要证据不足。

四、被告作出《注销决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1、《注销决定》没有具体说明其所依照的法律文件的“项”。法律规范的“条”、“款”、“项”、“目”各有不同的内容,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具体说明其所依照的法律规范的“条”、“款”、“项”、“目”。《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对登记机关有权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的情形,作出了四项规定,分别是:“(一)申报不实的;(二)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三)房屋权利灭失,而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的;(四)因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房屋权属登记不实的。”但是,《注销决定》只是说明其依照的是《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却没有具体说明其依照的是该规定的哪一项。

2、根据被告认定的事实,不能推导出其适用的法律。被告作出《注销决定》的“事实根据”是“该证书的颁发”违反了《房地

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法律依据是《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而在该款明确列举的“登记机关有权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的四项情形中,并没有“违反《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3、《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明确列举的四项情形均不适用于本案。第一,本案明显不存在该款前三项规定的情形;第二,协助人民法院执行是有关行政主体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被告工作人员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对原告颁发《房产证》,并没有因“工作失误造成房屋权属登记不实”的情形,因而本案也不存在该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五、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缴纳问题

被告不应以对抗司法权的方式,企图解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缴纳问题。其实,在保证执行法院生效裁定的前提下,被告可以依法通知原告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否则限制其土地使用权行使的方式解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缴纳问题。

会计备考经济法基础 第04讲_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客体、内容

本单元考点框架 考点2: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P4)

【例题1·单选题】下列自然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是()。(2018年)A.15周岁的小赵,先天腿部残疾 B.70周岁的老钱,已经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 C.8周岁的小孙,智力超常 D.20周岁的小李,先天智障,完全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 【答案】D 【解析】符合下列两个情形之一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年龄<8周岁;(2)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在本题中,选项ABCD年龄均已达到8周岁;选项A精神状态无异常,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选项B“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应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选项C并未出现“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选项D“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例题2·单选题】下列公民中,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是()。(2017年) A.赵某,9岁。系某小学学生 B.王某,15岁。系某高级中学学生 C.张某,13岁。系某初级中学学生 D.李某,17岁。系某宾馆服务员,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答案】D 【解析】(1)“视为”二字极为关键,它们提示考生题目考查的是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年龄区段,看透这一点,此题可以立即锁定选项D;(2)主要法律依据: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例题3·单选题】赵某,15周岁,系甲省体操队专业运动员,月收入3000元,完全能够满足自己生活所需。下列关于赵某民事行为能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2018年) A.赵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赵某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C.赵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D.赵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答案】C 【解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同时满足2个条件:(1)16周岁以上(≥16周岁)的未成年人(<18周岁);(2)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在本题中,赵某的年龄未落入16-18周岁区间,仍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再熬1年吧)。 【例题4·多选题】下列关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有()。(2018年) A.14周岁的李某,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B.7周岁的王某,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C.18周岁的周某,能够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D.20周岁的赵某,完全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答案】CD 【解析】(1)如欲“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同时满足2个条件:①年龄处于≥16周岁且<18周岁区间(选项A李某的年龄未落入该区间);②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2)选项B:不足8周岁的王某,不论精神状态如何,均只能界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3)选项C:①年龄≥18周岁;②能够完全辩认自己行为;周某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4)选项D:“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不论年龄几何,只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考点4: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P5) 1.刑事责任年龄 (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已满14周岁(≥14周岁)不满16周岁(<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8种)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对特殊年龄段自然人的量刑规则 表1-8 未成年人犯罪的具体情形处刑规则

10月全国自考行政法学试题及答案解析

全国2018年10月自学考试行政法学试题 课程代码:00261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下列关于行政权的理解错误 ..的是( ) A.行政权的合法来源是国家宪法和法律 B.行政权由国家机关或其他公共行政组织行使 C.行政权是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之一 D.行政权完全等同于行政职权 2.行政法上的行政是( ) A.私人行政 B.公共行政 C.企业行政 D.事业单位行政 3.下列属于特别行政法的是( ) A.行政组织法 B.公务员法 C.教育行政法 D.行政处罚法 4.下列行政法渊源中,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效力的是( ) A.宪法 B.法律 C.行政法规 D.法律解释 5.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 ) A.民主原则 B.行政法治原则 C.科学原则 D.意思自治原则 6.下列规范性文件中,只有国务院才有权制定的是( ) A.行政法 B.行政法规 C.行政规章 D.单行条例 7.以行政机关是否可以主动作出行政行为为标准,行政行为分为( ) 1

A.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B.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C.依职权行政行为和依申请行政行为 D.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 8.以行政法规范的性质为标准,可以将行政法规范划分为实体行政法和( ) A.专门行政法 B.一般行政法 C.行政组织法 D.程序行政法 9.行政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 ) A.国家权力机关 B.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C.民主党派 D.国家司法机关 10.我国的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是( ) A.全国人大 B.全国人大常委会 C.国务院 D.中共中央 11.下列关于行政立法的表述,正确的是( ) A.行政立法只具有行政性质 B.行政立法只具有立法性质 C.行政立法既具有行政性质,同时也具有立法的性质 D.行政立法完全等同于权力机关的立法 12.为了补充已经发布的法律、法规而制定规范性文件,这种行政立法属于( ) A.补充性立法 B.执行性立法 C.试验性立法 D.地方性立法 13.行政主体向违反行政法规定的相对方收取排污费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 ) A.行政征购 B.行政处罚 C.行政征收 D.行政征用 14.下列属于行政行为的是( ) A.物业公司对本小区组织卫生检查 B.某超市对偷商品的小偷进行罚款 C.税务局减免某企业的增值税 D.教育局为本单位职工购买体育用品 15.下列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是( ) A.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给某公民颁发营业执照 B.某市政府制定关于进出该市的车辆的收费标准 C.某区政府作出关于向本区所有出租车司机收取管理费的决定 2

论行政相对人的含义及认定

行政相对人外在表现可以说纷繁复杂,目前中国的行政立法体系依从于行政管理体制,行政相对人也依从于行政部门来认定,每个部门对相对人都有各自的界定方法,该方法可谓五花八门,而理论界对行政相对人的研究较少,对此缺乏理论的指导。例如:行政相对人的责任能力、法律地位等最基本的法理问题,在实践中执法人员很难正确做出分析,直接影响了行政相对人的相关权益。为此,笔者试图从理论上对行政相对人的含义及认定进行界定,以资实用。一、行政相对人的概念目前,理论界对行政相对人的概念有不同的定义,主要有以下观点:第一,大多数学者认为行政相对人是行政主体相对方,即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的对立方;笔者认为该观点存在如下问题:1、不能排除可能存在的第三方,行政法律关系并非是一种绝对单一的双方关系,有可能存在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该第三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列为第三人,但在行政执法程序中是什么地位呢?如由于房产局未认真审核,导致甲用欺诈手段获得登记,真实房主乙在这个过程中是何地位?2、行政处罚程序中,假如行政主体列错了行政相对人,对他做出了行政行为,他应是相对人,但本应是行政相对人而没有列入的人应是什么身份?他就不是相对人了吗?相对方具体究竟是谁?此外在实践中,由于该观点只在形式上对行政相对人作了描述,并没有从本质上对行政相对人做出界定,因此对行政执法人员确定实际的行政相对人,并无指导作用。第二,行政相对人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或组织。按照该种观点,行政相对人只存在于行政行为做出之后,而在行政行为做出之前,由于没有行政行为的影响,因此行政相对人并不存在。也有人将该观点表述为"行政主体行政行为所作用的对方当事人"。那么是否没有行政行为的作用,即不存在相对人了?事实上在行政行为做出之前,行政相对人已经存在了。例如,违法行为一经做出,行政相对人已经产生,不管行政行为作用与否。在实践中,行政主体在做出行政行为以前,如在行政处罚的调查阶段,第一步就是确定违法行为人,即该处罚的行政相对人。此外,以什么标准、方式来找到行政行为的作用对象,是执法人员面临的主要问题。但是该定义恰恰没能做出回答。第三,权利义务说。北京大学的方世荣博士认为,行政相对人是"指参与行政法律关系,对行政主体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该观点从理论上进行了科学的归纳,但该概念过于抽象,对实践中行政工作人员确认行政相对人并无帮助。此外,"参与行政法律关系"意味着该行政法律关系已经产生,行政相对人是否只存在于已发生的行政法律关系中值得探讨,产生行政法律关系基于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发生了,虽然相应的行政机关并未做出任何行政行为,行政法律关系并未产生,但行政相对人却已存在。如违法行为做出后,违法行为人即是行政相对人,不受行政行为是否做出影响。可知,该观点并未跳出上述第二种观点的缺陷。[!--empirenews.page--]由于上述对行政相对人的定义过于形式和抽象,对行政相对人概念的外延究竟有多广无法做出解释(都是囿于《行政诉讼法》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及对行政法研究的深入,人们对法治观念认识的加深,有必要对行政相对人概念重新认识。行政相对人是行政法中一个抽象的主体概念,任何一个主体成为法律规范调整的对象,其前提要件是具备某种法定的资格,即具备相关的法律责任能力。这也是实践中认定某一事实主体是否成为法律调整对象的基础。基于这一点,笔者认为:所谓的行政相对人是指基于一定的法律事件或行为与行政主体形成利害关系,依照行政法律规范取得参与行政法律关系资格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以上原因,笔者认为,我们应当从三个层面上来了解行政相对人:第一,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法律关系必须是基于一定的法律事件或行为。许多人认为,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法律关系是受行政行为的作用。这种观点是错误的。从行政活动的实践出发,我们必须认识到行政行为是对已存在的法律事件或行政相对人所为行为的后果进行的处理。如行政救助是对自然灾害受害人或年老、疾病的人进行的救助;行政许可是对相对人已具备某种资格或能力的确认;行政处罚是对相对人已作的违法行为进行的制裁;抽象行政行为是对实践中已存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各类行为和关系进行的规范。

下列有关行政主体的论述,错误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下列有关行政主体的论述,错误 篇一:大工16秋《行政法》在线作业1 奥鹏大工16秋《行政法》在线作业1 一、单选(共10道,共40分。) 1.某县政府所属林业局在某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对过往木材进行检查,并委托其行使处罚权,木材检查站应当以谁的名义行使处罚权? a.县林业局 b.林业木材检查站 c.县人民政府 d.县政府法制办 标准解: 2.行政合理原则的子原则是 a.行政公正原则 b.行政公开原则 c.比例原则 d.不单方接触原则 标准解:

3.“越权无效”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a.美国 b.英国 c.法国 d.德国 标准解: 4.派出机关是由地方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组织。下列可以设立派出机关的地方人民政府有 a.省级人民政府 b.乡人民政府 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d.国务院部门 标准解: 5.行政机关在决策体制上一般实行 a.民主集中制 b.集体负责制 c.合议制 d.首长负责制 标准解: 6.下列选项中,哪一个不属于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a.区公所 b.街道办事处

c.行政公署 d.派出所 标准解: 7.行政机关根据其决策和负责体制分为首长制行政机关和 a.合议制行政机关 b.分权制行政机关 c.内阁制行政机关 d.委员制行政机关 标准解: 8.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连续2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将被 a.开除 b.辞退 c.惩戒 d.调离 标准解: 9.对具有职位特殊性的公务员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公务员法》明确规定的职位之外的职位类别。下列哪一机关享有此增设权? a.全国人大常委会 b.国务院

c.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 d.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标准解: 10.下列哪种做法符合《公务员法》的规定? a.某卫生局副处长李某因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基本称职,被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b.某市税务局干部沈某到该市某国有企业中挂职锻炼一年 c.某市公安局与技术员田某签订的公务员聘任合同,应当报该市组织部门批准 d.某地环保局办事员齐某对在定期考核中被定为基本称职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标准解: 大工16秋《行政法》在线作业1 二、多选(共10道,共60分。) 1.在我国,行政立法的主体有 a.国务院 b.国务院各部委 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d.较大市人民政府 e.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 标准解:bcd 2.在受到执法人员的不利处理时,行政相对人享有

法律关系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 一.概述 法律关系主体又称权利主体,义务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与者,为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受者和义务的承担者。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或者,承担义务不享有权利的人,我认为仍然应该是主体(a person)。如果存在这样一人(one),他不承担义务但享有权利,或者不享有权利却承担义务,那么在我看来,该人就是一个法律观念上的主体(person) 法律关系的主体的分类: 在中国,根据各种法律的规定,能够参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类: (1)公民(自然人)。这里的公民既指中国公民,也指居住在中国境内或在境内活动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2)机构和组织(法人)。这主要包括三类:一是各种国家机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等);二是各种企事业组织和在中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三是各政党和社会团体。 (3)国家。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主体。

二.对法律主体的理解 1-法律义务在义务人方面,不包含任何意志的运用,因此为法律义务的存在,义务人并不需具有意志;但为法律权利得以实现,意志却是必要的,故一如法律权利之实现所关涉之程度,主体必须具有意志。 2-但是当我们分析法律上的主体概念时,却发现主体概念和权利概念的关系非常微妙。主体不仅不能轻易地被看作权利的辅助概念,相反,似乎主体概念有更核心的意义。哈特曾经这样说出了权利和能力背后的主体问题:“授予私人权力的规则,要得到理解的话,我们就必须从行使这些权力的那些人的观点来考察它们。于是,它们显现为是由法律引入社会生活中、关于强制控制要素之上的添加要素。情况之所以如此,乃是因为持有这些法律权力可以使私人公民成为私人立法者,而如果不存在这种规则,他将仅仅是一个责任的承担者。授权规则使他们有权能在自己可以建立契约信托、遗嘱和其他权利和义务结构的领域,决定法律运作的方式。为什么不承认以这种特殊方式被使用,并授予这种极大的、与众不同的便利条件的规则是不同于强加责任的规则呢?” 三.法律主体在法律中的意义

电大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13(机考客观题)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客观题) 单选题(共10题,共20分) 1.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行政机关并不是唯一的行政主体 2. 下列不属于行政主体的是( )。 C 青岛市市南区八大湖街道办事处 3. 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来划分,行政法可以分为( )。 B 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 4. 以下说法不属于行政程序合法内容的是( )。 C 行政行为内容应当合情合理 5.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 ),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B 行政职权 6. 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应当是( )。 A 既可以是事前监督,也可以是事后监督 7. 在我国,最高的行政立法主体是( )。 C 国务院 8. 行政法律关系产生的事实前提是( )。 D 行政法律事实 9. 以下法律规范不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是( )。 B 国务院部门规章 10. 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是指行使行政许可权并承担相应责任的行政机关和( )。 D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11. 被委托的组织必须以委托的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其后果由( )。 A 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 12. 我国从国务院到省、县、乡等各级人民政府,就是一种( )。 C 层次制 13. 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 行政主体是行使立法权的国家权力机关 14. 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 )。 B 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15. 属于行政职务关系变更的是( ) C 升职 16. 行政许可公开原则不包括( )。 A 公开国家秘密 17. 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依据是( )。 C 依据行政行为实施的对象及适用力的不同 18. 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C 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或者举行听证会 19.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C 我国的行政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 20. 为了防止火灾蔓延,行政机关将处于下风向的房屋拆除的行为属于( )。 B 即时强制 21. 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C 行政监察是一种不经常性的、间接的监督形式 22. 下列属于对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是( )。 C 强制扣留 23. 行政法是调整( )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总称。 A 行政权 24. 在当场处罚程序中,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数额为( )。 B 20元以下 25. 关于行政处罚的具体量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C 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26. 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C 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或者举行听证会 27.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C 我国的行政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 28. 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C 行政监察是一种不经常性的、间接的监督形式 多选题(共10题,共40分) 1.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B 行政许可的内容是国家一般禁止的活动 C 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 为 D 行政许可是一种不要式行政 行为 参考答案:B,C ;考生答案:B,C,D ; 试题分数:4;考生得分:0 2. 公民甲因违法赌博,被某市公安局 某区公安分局某派出所处以拘留七天 的处罚,本案例中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 )。 A 公民甲 C 某区公安分局 3. 被委托组织与被授权组织的区别在于( )。 A 性质不同 B 产生依据不同 C 行为后果不同 D 法律地位不同 参考答案:A,B,C,D ;考生答案:A,B,C,D ;试题分数:4;考生得分:4 4. 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包括( )。 A 国家权力机关 B 国家司法机关 C 上级行政机关和专门行政监 督机关 D 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 织 参考答案:A,B,C,D ;考生答案:A,B,C,D ;试题分数:4;考生得分:4 5. 在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的权利有( )。 A 对合同的监督指挥权 B 单方面变更合同权 C 单方面解除合同权 D 制裁权 参考答案:A,B,C,D ;考生答案:A,B ;试题分数:4;考生得分:0 6.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以行政指导有无具体的法律依据为标准,可分为有法律依据的行政指导和无法律依据的行政指导 B 以行政指导的对象是否具体 为标准,可分为普遍的行政指导和个 别的行政指导 C 个别的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行业、地区和行政相对方所进行的行政指导 D 普遍的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针对特定的行业、地区和行政相对方所进行的行政指导 参考答案:A,B ;考生答案:A,B,D ;试题分数:4;考生得分:0 7. 关于行政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 行政关系属于法律关系 B 行政法律关系以行政关系为基础 C 行政法律关系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 D 行政关系经行政法调整转为行政法律关系 参考答案:B,C,D ;考生答案:B,C,D ;试题分数:4;考生得分:4 8. 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有( )。 A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 B 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C 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D 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有违法行为的 参考答案:A,B,D ;考生答案:A,B,D ;试题分数:4;考生得分:4 9. 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体现在( )。 A 任何人不能成为审理自己案件的法官 B 行政行为的动因应当符合法

现代行政主体多元化的理论分析

机关的权限配置关系。两者的区别在于是否具有主体性地位,具体体现为是否具有管辖事务的明确性、行为的自主性、法律地位的独立性以及国家监督的法制性。这种不同行政主体的出现无疑丰富了组织法上的法律关系的内容,拓宽了其研究的领域。正是基于行政分权制度产生的行政主体多元化,有关国家同地方团体,国家同其它公务法人之间的权限配置、监督方式成为组织法研究的重要内容,具体体现为:(1)行政主体的事务分配能否成为行政主体的首要标志在于是否具有明确的事务管辖权,以及能否在其管辖权限范围之内自主行为。因此,每一个行政主体都有其专属的事务管辖权。为明确国家与地方自治团体之间事务管辖范围,各国无不例外地将地方团体实施的公共事务作类型化区分,并根据其性质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制度与监督方式,如日本行政法中将地方团体的事务分为:①固有事务,②团体委任事务,③行政事务(地方、中央共管事务),④机关委任事务(即机关借用)。并且不同性质的事务管辖产生的法律责任不同,国家对其监督方式与途径亦有所不同。(2)国家对衍生行政主体的监督国家对其它行政主体的监督方式不同于行政机关之间的层级管理。这种监督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定方式进行。以法国行政法中国家对地方团体的监督为例,其监督范围包括对机构的监督与对行为的监督(包括行政监督和财政监督),其中行政监督只能通过申请行政法院审查地方团体行为的合法性来实现。这种监督的法治化是国家同其他衍生行政主体之间关系的重要表现,因此,根据行政主体的不同性质、实施行政的手段分别给予不同的监督,科学合理的构架不同行政主体之间的关系成为组织法研究的重要课题。2、行政主体的多元化与作用法上的法律关系行政作用法上的法律关系是指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以“公共权力”为核心的传统行政法中,这种关系表现为具有单方性、强制性的“权力关系”,即“支配关系”或称“本来的公法关系”。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职能超越了“公共权力”的行使,积极的公共服务已成为现代行政的需要,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特殊法人或公务法人的出现成为一种必然,这些行政主体通常是以非权力的方式来履行行政职能。由此而产生的行政目的以及手段的多样化,打破了以“权力关系”为主导的行政法律关系模式,促使“非权力关系”亦称“管理关系”逐步形成。“这种法律关系基本上与私法关系(对等的权利主体相互间的关系)相同,只是因为其关系到公共福利的实现,因而在实体法上予以特殊的法处理。例如:公物的管理及公企业的经营等。”34因此,此类关系被称为“传来的公法关系”。这些非权力关系的出现,是现代行政扩张在法律关系上的体现。具体关系可图示如下:权力关系……本来的公法关系行政作用法上的法律关系(支配关系)公法上的管理关系……传来的公法关系非权力关系(提供服务的关系)私经济关系……私法关系回顾现代行政的发展,从公共权力到公共服务,从行政主体一元化到多元化,从权力关系至非权力关系,由此可以看出现代行政变迁的基本轨迹,寻找它们之间的关系,并发掘其深刻的背景无疑是行政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五、行政主体的多元化与我国相关理论的完善我国行政学界对行政主体的研究开始于80年代初,确切地讲是行政诉讼法颁布前后,应行政诉讼理论中对被告资格的抽象化,以及有关行政组织研究角度变化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当时,有学者认为传统的行政组织法研究都是根据行政学、组织学的原理,对行政组织法的法律调整进行概括,是就行政组织而论行政组织法,或就行政组织法而论行政组织,都没有脱离行政学、组织学的角度。他们认为法学应从主体的角度来研究行政组织,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法律上的意义都体现为能否成为主体,只有具备了的主体资格,这些组织或个人才能同其他组织或个人产生关系。并指出:在行政法上,行政组织的实质意义在于是否具备主体资格。35这种新的研究角度对我国行政法学的理论研究无疑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行政主体”这一概念正是应这种研究角度变迁的需要引入的,并随之深化成为行政法学研究的核心问题之一。(一)我国现行行政主体理论研究的概况1.我国现行行政主体的概念与类型就目前而言,我国行政法学对行政主体的定义基本一致。如:“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力,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

行政立法

行政立法 一、行政立法概述 1.行政立法 行政机关依法在职权范围内制定、修改、废止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文件的行为。 三层含义: (1)从立法主体上看,行政立法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在我国即是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2)从立法权限和程序上看,各行政立法主体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立法程序进行立法。 (3)从立法内容上看,行政立法只涉及国家的行政管理,这是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立法的主要区别。 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文件可分为法律性和非法律性文性两大类。法律性的行政文件,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主要由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构成,如中国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及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非法律性的行政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只对指定的部门和管理对象具有影响力,如行政管理过程中的指示、通知、报告、请示、批复、函件等行政措施。 2.行政立法的形式: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 3.行政立法与其他行政行为之间的区别: (1)行政立法主体的法律限定性,即享有行政立法权主体是法律特别规定的行政机关或特定的行政首长(在我国,行政首长不享有完整的行政立法权),

而不是所有的行政机关或行政首长。 (2)行政立法程序的法律限定性,即行政立法主体在行使这项权力时,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其严肃性超过其他行政行为。 (3)行政立法内容针对的对象具有普遍性,而不是针对特定的事和人。 (4)行政立法结果具有规范性和反复适用性,其规范性通过法定的强制力保障其实施,在被废止和撤销之前,一直具有效力,可以反复适用。 (5)行政立法行为一般还有不可诉性,即对行政立法行为发生争议,一般不得通过司法途径进行裁决,我国目前的行政诉讼制度即使如此。(人民法院享有审理行政案件、裁决行政争议的权限。由于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裁决行政争议时要参照行政规章,因此就要对行政规章进行司法审查,就要确定行政立法是否合法有效,是否越权,是否违反法定程序。人民法院通过审查,如果认为相应行政规章违法、越权或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就可以向相应行政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撤销或改变的建议。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如果发现行政法规和规章与宪法、法律相抵触,可以不予适用。人民法院虽然没有撤销行政法规、规章的权力,但法院对违法的行政法规、规章不予适用,也是对行政立法的有效监督形式。) 二、行政立法主体 1.行政立法体制 我国是多级立法体制,根据现行的规定,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是中央一级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及其各部委、直属机关;地方上的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的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民族自治地区(自治州、自治县)、省会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城市。

论述行政主体的特征

联系实际论述行政主体的特征 一、行政主体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主体是指依法取得行政职权,能以自己名义独立进行行政管理活动,作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行政组织。法律上的行政主体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行政主体是具有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并不是所有的组织都能成为行政主体,只有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组织才能成为行政主体。国家行政机关具有宪法、组织法规定的行政职权,它可以成为行政主体;企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非经法律、法规的特别授权,不能行使国家行政权和实施行政行为,因而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2)行政主体必须是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能否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管理是判定一个行政机关是否行政主体的标准。比如被委托的组织虽然在委托范围内也可以行使国家行政职权,实施某些行政行为,但它们不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而是以委托它的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的,因而被委托的组织不属于行政主体。 (3)行政主体必须是能够承担行政活动的法律后果的组织。一个组织是否是某项活动中的行政主体,重要的标准是看其是否承担行政活动所产生的责任,如果仅仅实施行政活动,但并不负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那么,这个组织就不是行政主体。如某个社会团体接受行政机关的委托从事公务活动,但并不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责任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受委托的社会团体就不是行政主体,主体只能是委托的行政机关。再如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由公务员来行使,但公务员的职务行为,并不由其本身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公务员不能作为被告应诉。公务员实施的职务行为,由其所在行政机关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由其所在机关为被告应诉。因而,公务员不是行政主体。(4)行政主体一般由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提当。行政主体主要是由行政机关担任,但又不限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某种非行政机关社会组织行使某项行政职权,实施某种行政行为,该组织即取得行政主体地位。 二、行政机关和行政主体的区别 主体是一定关系的参加者,行政主体是行政关系的参加者,是行政关系中行使行政管理权力的一方。多数情况下,行政关系中的行政主体是由行政机关担当,但行政主体不能简单地等同于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生活中用语,行政主体则是一个法学上的概念。其区别在于: (1)行政主体是行政组织在行政关系中的一种地位,只有在行政机关参加进一种行政管理关系时,它才在这种关系中具有行政主体地位。所以不能在行政机关和行政主体两个概念中间划等号。 (2)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能成为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只有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成为行政主体,因而,某个政府机构可能是行政机关,但它并不一定就能成为行政主体。例如政府内部的某个办事机构、协调性机构,它们仅负责管理、协调内部事务,并不对外行使职

论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

论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 袁曙宏方世荣 内容提要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可分成潜在的产生与实际的产生两种形态。两者产生的条件是不同的:前者是指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了什么情况,就自然应适用规定的行政法律关系模式;后者是指在前一种情况的基础上,主体还要有积极的主张,并督促一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实际运行。作出这种区分的意义在于:它可以使人们在一定的法律事实发生后积极地按照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去主张应有权利,否则就不能及时有效地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它强调了当事人的行为对实际形成行政法律关系以及对明确、固定各自权利义务并催促实现权利义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它还可以促进行政法律关系理论的完善。 关键词行政法律关系产生 袁曙宏,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106089 方世荣,中南政法学院行政法系教授430074 立法设定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规定理想化的行政法律关系的模式,最终是为了使其得以实现,否则,这些设定或模式都是一纸空文。但行政法规定的行政法律关系的模式并不等于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更不等于行政法律关系的最后实现。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两种产生形态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因法定事由出现后,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按法定的权利义务模式(即行政法律关系模式)形成必然的权利义务的联系。但这种联系又可分为应有联系和实有联系两种情况。应有联系是指当某种条件具备后,主体双方就自然形成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无论主体是否意识到,或者主体是否承认它。如公民一旦取得达到应缴纳税款的收入,税收机关就与之自然形成应有的法定征纳税关系,无论公民是否知道或承认自己有应纳税的义务,或者无论税收机关是否已主张公民必须缴纳税收。实有联系是指当某种条件具备后,主体双方在自然形成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上积极主动地主张这种联系。实有联系是有意识、有行为的联系,是人们付诸实际的联系。在这里,将两种联系分开是有重要实践意义的。应有联系是实有联系的基础,但应有联系是理想状态的,从某种意义上讲是理论上的联系。有时它可以实现,如公民在双方权

浅析行政第三人(一)

浅析行政第三人(一) 摘要:行政第三人问题是行政法学研究中的一个新课题。本文认为,行政法律关系除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外,还存在着第三方主体即行政第三人,并在此基础之上,对第三人的涵义及其意义进行了探讨。关键词:行政法律关系,行政第三人,行政相对人,行政诉讼第三人依照行政法学之通说,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仅仅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但我们认为,除这两类主体之外,还存在着第三方主体,即行政第三人。本文拟对行政第三人的有关问题作出初步探讨。一、行政第三人概念的提出任何行政行为都有相应的相对人,即行政主体的相对一方当事人,通常是指行政行为所直接针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但是,在有些情况下,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能以民事关系、行政关系或其他法律关系为中介,与已作出的行政行为产生间接的利害关系。如在“判例1”江西某公司诉湖南省商检局案中,鉴定行为直接针对的是提出商品鉴定申请的湖南某公司,因此,湖南某公司是相对人,江西某公司不是相对人。但是,由于湖南省商检局的鉴定行为间接导致了江西某公司的经济损失780万美元,江西某公司由此与鉴定行为具有间接的利害关系。又如,在“判例2”王某诉辽宁省某乡人民政府案中,乡政府批准吴某建房的行政行为的直接针对人为吴某,而非王某,因此,吴某为该行政法律关系的行政相对人,王某则不是。然而,由于王某对乡政府批准吴某100平方米建房中的3平方米宅基地具有合法使用权,乡政府却将其批准给吴某使用。显然,王某的合法权益受到该批准行为的侵犯,王某因此与该批准行为也具有间接的利害关系。可以说,类似于“判例1”、“判例2”的案件在实践中大量存在。问题的关键是,这种与行政行为仅具有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既不是行政主体,也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行政相对人,后者通常指的行政行为的直接针对人。那么,这类主体在行政法上究竟应当如何定位呢?在我国,有学者称这类主体为“暗示相对人”,并认为,如果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直接作用或直接影响明示对象以外的其他对象,而且这些对象与行政主体之间形成特定的行政权利义务关系,那么,这些对象就是行政行为的暗示相对人.同时,也有学者称这类主体为“受行政行为结果影响的相对人”,即行政主体在作出一个行政行为时主观上并没有指向他的目的,但作出行政行为后,该行为在客观结果上却影响了其利益的人。我们认为,不管把这类主体称为“暗示相对人”,还是称为“受行政行为结果影响的相对人”,都未能把这类主体从行政相对人的范畴中脱离出来,无法合理地界定其在行政法上的地位,这是欠妥的。因为这类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在形式特征上和实质特征上有天壤之别,法律保护两者的合法权益的方式也有较大差别(后文将作详述),所以把这类主体从一般意义上的行政相对人概念中彻底脱离出来,使之成为一个独立的概念,是非常必要的。而在德国、日本等国家,则将这类与行政行为有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称为“第三人”,或者称为“有利害关系者”。如《联邦德国行政程序法》(1998年5月1日颁布文本)第13条2款规定:“程序结果对第三人有影响的,应其请求亦应通知其为参与人”;《日本行政程序法》规定:对于不利益处分的听证,听证主持人在认为必要时,“对当事人以外之人,依该不利益处分所依据之法令认为与该不利益处分有利害关系者,得要求其参加该听证程序或许可其参加该听证之相关程序。”另外,在美国,将这类主体称之为“间接利害关系人”,在当代,美国行政法趋向于让更多的、实质利益受到行政行为不利影响的公众参与行政程序,有权参与行政裁决正式听证的人,不限于对行政决定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明显的当事人,也包括间接利害关系人。可见,在国外的立法实践中,已明确把这类主体从行政相对人的范畴中摆脱出来,使之成为一个独立的概念,法律称其为“第三人”,“有利害关系者”或者“间接利害关系人”,这是十分可取和值得借鉴的。但是,究竟称这类主体为“第三人”还是“利益关系者”,抑或“间接利害关系人”呢?我们认为,“有利害关系者”的称谓不能体现这类主体的实质特征,因为行政相对人,甚至行政主体都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利害关系者”不能用来特指这类主体:“间接利害关系人”虽然体现了这类主体的实质特征,但又难以体现其形式特征,因此都不甚恰当。而“第

行政主体练习题

行政主体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 .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并有权制定规章的是 A .国务院法制办 B .省人大常委会 c .最高人民法院 D .司法部 2 .行政权由国家()行使 A .立法机关 B .司法机关c .行政机关 D .检察机关 3 .下列关于其他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的说法错误的有() . A .被授权组织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权并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B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被委托的职权并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C .被授权组织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权时,享有与行政机关相同的行政主体地位 D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但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4.下列主体中,不能成为行政主体的是()。 A .行政机关 B .税务机关 C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D .行政相对方 5 .在行政法理论上,( )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A .国务院各部委

B .国务院办事机构 C .国务院直属机构 D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6 .下列主体中,不能成为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是 A .行政机关 B .司法机关 C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D .行政相对方 7 .行政主体包括() . A .国家立法机关 B .地方政府派出机关 c .地方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 D .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组织 8.下列关于行政主体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行政主体跟行政机关是等同的 B .行政主体包括行使行政职权的社会组织或个人 C .行政主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D .行政主体是享有行政职权、实施行政活动、独立承担行政责任的组织 9.下列选项中属于行政立法主体的是 A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B .各级权力机关 C .国家有权行政机关 D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缺陷

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缺陷 摘要:行政主体的理论是我国学习西方法律制度的产物,但该制度在中国的发展与西方的相应理论形成巨大差异,存在着缺陷,对理论和实践造成不容低估的影响。文章从比较法的角度,分析了行政主体理论在我国的现状、德国法上的行政主体理论,然后指出中德行政主体理论的差异,并分析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缺陷及其原因。 关键词:行政主体比较缺陷 一、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现状 我国行政法学界对行政主体理论的研究开始于80年代初,确切地讲是行政诉讼法颁布前后,应行政诉讼理论中对被告资格的抽象化,以及有关行政组织研究角度变化的需要发展起来的。在行政诉讼法制定以前,几乎所有的行政法教科书都是就行政组织论行政组织,而之后,几乎所有的行政法教材又都改为行政主体。因而,行政主体在我国的提出,最直接的根源是行政诉讼这一实践的需要。 1、关于行政主体的涵义 有的学者认为,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国家行政权,并对行为的效果承担责任的组织。〔1〕这种定义在很大程度上代表着通说。但有的学者对这种通说提出置疑,认为其实际上混淆了具有法律人格的行政主体与仅有代表行政主体意思于外部的代表主体两个不同的概念,而且其仅把行政主体定位于组织体的观点也存在较大漏洞,该学者把行政主体界定为:依法能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国家、地方自治团体、或其他具有行政义务的独立团体,对外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义务、承担行政责任、担当诉讼当事人的组织体或职位。〔2〕 2、关于行政主体的范围 一般认为包括以下10类:(1)国务院;(2)国务院的组成部门;(3)国务院直属机构;(4)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国务院办事机构;(5)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6)地方各级人民政府;(7)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8)经法律法规授权的派出机构;(9)经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内部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10)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机构。〔3〕有个别学者认为,行政主体还应包括符合条件的职位和自然人。〔4〕简而言之,行政主体包括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的一切组织和个人。 3、关于行政主体的职权和职责 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加以归纳,但不存在实质差别,一般认为行政主体的职权和职责是有统一性、不可分割的。行政职责可分为抽象的权力和具体的权力。前者如制定规范和一般规范性文件,后者如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等。 4、关于行政主体的资格及确认 有的学者认为,应当从资格要件入手,并指出行政主体必须具备的资格要件包括法律资格要件和组织要件。〔5〕其中,法律资格要件包括:第一,行政主体必须是依法享有行政职权的组织;第二,必须是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第三,必须是能够独立承担行政责任的组织。关于行政主体的组织要件说话不一,有的认为需要经过正式的批准手续,也有的认为必须要有独立的经费和办公场所等。 二、德国行政主体理论之分析 德国学者哈特穆特-毛雷尔认为“行政主体概念的关键在于权利能力。要使行政接受法律的调整和约束,不仅需要为行政设定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而且需要进一步明确承担权利义务的主体。这一点在法理上是通过赋予特定行政组织以权利能力从而使其成为行政法权利义务的归属主体来实现的。”〔6〕在论述行政主体的涵义时,毛雷尔又以较大篇幅对行政权利能力进行介绍,而且其在后面论述行政主体的种类时,又以权利能力的大小为准进行分类。

论述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论述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指由行政诉讼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在行政诉讼中形成的人民法院与行政诉讼参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其他诉讼法律关系一样,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也是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组成。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行政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承担一定为所欲为义务的诉讼参与人。行政诉讼中各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他们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也有差异。因此,他们的诉讼地位就不同。当事人以及与当事人地位相同的人,如第三人、共同诉讼人和诉讼代理人,他们的诉讼行为对行政诉讼程序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会产生决定性影响,显然他们在诉讼中处于重要的地位,这些人被称为诉讼主体;而另一些诉讼参与人由于同行政案件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他们参加诉讼仅仅是协助人民法院查明案情。他们虽然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但他们的诉讼行为不会对行政诉讼的发生、变更和消灭产生直接影响,这些人被称为其他诉讼参与人。 诉讼主体的构成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构成有行政机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证人、鉴定人员、翻译人员、勘验人员。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诉讼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行政诉讼权利,是指由行政诉讼法律规范规定的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诉讼中可以实施的行为或要求他人实施某种行为的可能性和法律保障。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义务,是指行政诉讼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诉讼中必须实施某种行为或不得实施某种行为的必要性和法律强制性。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不同,其所指向的对象也有所不同。 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指向的对象是查明案件事实,解决行政争议。人民法院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指的对象是查明案件事实。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 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具有不对等性;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法定的:所引起的争议在解决方式及程序上具有特殊性。 行政行为的效力 行政行为成立便对相对方和行政主体等产生法律上的效力。一般而言,所有行政行为都具有下列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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