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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的探索与思考

2008.4

理论界□蔺光

公益性文化事业

建设的探索与思考

长期以来,我国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虽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与先进国家相比尚有较大差距;与我国蓬勃发展的经济文化形势也远远不相适应。为此,我们应当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促进公益性文化事业快速发展。

一、完善文化经济政策,加大对文化事业的财政扶持力度

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各级政府应当继续实行支持文化事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增加对公益文化事业的投入。中央和地方财政对文化事业投入要随着经济的发展逐年增加,增加幅度应不低于同年财政收入增长幅度,切实解决文化事业投入总量偏少、比例偏低的问题。

调整投入结构,突出财政投入重点。对提供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公益性文化机构和需要特殊保护的文化事业单位,如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国家继续给予经费保证;对准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国家应区别情况通过相应的财政补助予以扶持;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国家给予政策扶持和引导。

重点扶持具有示范性、体现民族特色和国家艺术或高雅艺术的创作和生产。建立优秀剧(节)目创作演出专项资金,确保每年有固定的资金来源,加强对艺术精品创作和生产的扶持。

从民族事业费和边境建设中划出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以扶持边远地区、民族地区发展文化事业。有关地方政府也要逐步增加对边远地区、民族地区文化事业的投入。历史文化名城和文物遗存相对丰富的地区,政府要在财政支出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文物保护。

落实并完善文化事业有关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并完善对文化事业的捐赠实行减免税收的优惠政策,鼓励社会捐赠文化事业。切实解决企业异地捐赠文化事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探索鼓励对文化事业进行捐

赠和赞助的其他有效措施。

对公益文化设施建设用地,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地方政府要划拨供地;按照法律、法规应当采用有偿方式供地的,地方政府在地价上适当给予优惠,地方政府可以在土地收益中确定适当比例用于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在城市改造、文化设施迁建、商业合作中,要保

证文化设施建设的规模、国拨资金及设施使用功能不受影响。

改革投入方式。根据公共财政的基本政策和财政供给范围的基本要求,改革政府对文化事业的投入方式,在总体上保持国家对文化事业投入不断增长的基础上,逐步减少固定投入比例,增加动态投入比例,财政补助逐步从对文化事业单位及从业人员的一般投入为主转变为以项目投入为主,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对国家有特殊要求和重点支持的文化活动、文体设施建设、科研课题实行招投标制度和中介评估制度。

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在清理、整顿现有各类基金的基础上,设立国家艺术发展基金。国家艺术发展基金的来源包括:政府的专项拨款、对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征收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社会各界对文化事业的捐赠以及其他收入。国家艺术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国家倡导、扶持和重点资助的艺术品种和艺术项目。

拓宽投融资渠道。建立多渠道筹资、多种投入主体、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发展机制。在对预期回报进行周密论证基础上,国家对部分文化项目提供贴息、垫付利息等信贷优惠措施。要努力通过提升无形资产价值、进行剧目(或其他文化经营项目)股份合作、提供优惠服务或其他适当回报方式等途径,广泛吸纳社会资金。探索合作、合资、合营和利用外资办文化的有效途径。

在发达国家政府投入资金以扶持公益性文化事业的发展是一种比较普遍的做法。例如在法国,1981年至1991年间国家的文化预算翻一番,1994年达到25亿美元左右,人均占有

(沈阳理工大学,辽宁沈阳110168)

摘要:公益性文化事业是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国家举办、不以营利为目的,面向社会、面向公众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文化事业及相关载体。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的蓬勃发展需要有相对完善的文化经济政策及多方财政支持和法制的保障,这样才能为公益性文化事业创造良好的社会、政策和舆论环境,才能更好地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

关键词:公益文化事业;建设;中国〔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6547(2008)04-0220-02【现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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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美元,如果加上地方财政的文化投入,法国政府每年用于文化的支出50亿美元。法国政府的文化预算主要用于:修造和修缮大型文化设施;划拨政府相关部委及地方政府的文化开支,这笔款项约占总经费的42.7%;支持文化艺术生产;资助公益性的文化事业,如种类博物馆、图书馆;用于艺术教育;用于对外文化交流。美国联邦政府对文化事业的年投入在11亿美元左右,另外还有州和各级地方政府的大量资助,它以补贴拨款的形式提供,专款专用。意大利每年文化预算在18亿美元左右,其中39.3%用于代表本国艺术水平和优势的当代文化艺术生产。瑞士人口仅600万,而一年的文化经费却达20亿瑞士法郎。在一些国家里,政府的大量投入直接决定着一些文化艺术部门的经济命脉。有些重点艺术团体,政府的经济投入占了相当大的比例。如意大利罗马歌剧院的全年支出中,国家直接拨款和各政府的投入占90%,自己的门票收入仅占10%。发达国家斥巨资投入公益性文化事业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二、提倡和鼓励社会捐助,支持公益性文化事业的发展

在北美、西欧及日本,政府常常通过在社会上广开财源以寻求社会对公益性文化的支持和捐助,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据统计,美国的个人、公司和基金会对公益性文化事业的资助达到政府直接投资的4倍,英国企业的资助占政府投入的40%,德国和法国也高于30%。在这些国家里,社会对文化的参与极其广泛,各种文化艺术基金会非常之多,有些大公司还订有资助规划。这种状况显然是与政府的促进和推动分不开的:一是制定优惠税制政策,即政府通过立法,规定个人和企业赞助公益性文化事业可以减免税。这种政策使企业既可通过对文化的赞助宣传自身,又无经济损失,所以有效地刺激了民间企业对公益性文化事业捐助的热情。目前欧美和日、韩等经济发达国家都有大企业加入其中的“企业支援文化事业协会”之类组织,欧洲还成立了全欧性的“欧洲企业资助文化事业委员会”,它们为当地公益性文体事业投入了可观的资金。二是采取政府陪同资助政策。如英国国会1984年通过了《关于刺激企业资助艺术的计划》,确定财政部每年为它拨款。该计划规定:企业为了经营目的借助艺术活动提高知名度、招待客户或职工、做广告宣传等属于“资助”。政府鼓励把“资助”作为企业经营的一部分。如果企业决定资助公益性文化事业,政府将陪同企业资助同一项活动。政府特别鼓励“新投入”,即当企业第一次资助时,政府“陪同”企业资助,其比例是1:1,对于第二次赞助,政府则对企业多出上次资助的部分实行1:2的比例投入。资金的加倍投入,既扩大了文化活动的规模、质量和影响,也产生了巨大的广告效应。因此,它明显地提高了英国企业资助文化的积极性,已有3000多家公司加入了资助文化事业的行列,资金高达近亿英镑。

1.纳税人对国办艺术表演团体、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群艺馆、文化馆(站)、美术馆、展览馆、文物保护单位、大型文化活动以及基础科学研究、纯文学创作、民族文化事业的捐赠,视作广告费支出,在税前列支。

2.鼓励境外侨胞、外国团体和友好人士对公益性文化事业提供资助和捐助,凡通过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境内非盈利公益性组织和机构进行捐赠的物资,减免关税或进口增值税。

3.可实行类似于英国的政府陪同资助政策,以激发企业和个人资助公益性文化事业的积极性。

4.建立各种类型的文化发展基金,充实、完善专项资金(基金)。通过人大立法成立基金会等组织,基金会的经费由财政直接拨款,负责对非盈利文化团体的资助;广泛吸收社会资金,扩大社会资金(基金)的容量,充分发挥社会资金(基金)作用。

三、加强文化法制建设,保障文化事业繁荣发展

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强调:“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完善扶持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文化产业、鼓励文化创新的政策,营造有利于出精品、出人才、出效益的环境。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国家的公益性地方文化事业,也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进行管理。近些年,一些地方的公益性文化事业所以遭到严重破坏,引起了广大群众的热切关注和不满,重要原因之一就是这项事业失去了法律法规的保护。由于缺少法律保护,一些人就可以随便减少公益文化事业单位的经费,随便把公益场所挪作他用,随意破坏展品、馆藏,而最终还无法追究法律责任。当务之急是尽快为公益文化事业立法,不仅要有这方面总的法规,还应有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乃至公园等方面的单项法规,以法的形式确定这些单位的性质、地位、作用、服务方向、行为规范、经费保证以及法律责任等等,切实把其纳入法制化的管理轨道。法律具有更大的权威性、强制性和稳定性。公益文化事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健全之日,必将是公益文化事业更加繁荣发展之时;当前要着重加大以下领域的立法力度:——

—保障公民平等参与和享有文化的权利。保障公民的创作自由。加大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制定《公共文化设施管理条例》。调研起草《图书馆法》及博物馆、文化馆有关法律、法规。

——

—保障和促进文化管理体制改革,巩固改革成果。制定《艺术表演团体管理条例》,明确表演团体的权利和义务。规范民间职业剧团和民间艺人的活动。改进和加强全国性文化活动和文艺评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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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文物和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修订《文物保护法》及实施细则;制定《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法》。

提高全社会特别是文化行政管理人员、文化经营人员的法律意识,提高依法行政、守法经营的自觉性。注重普法的广泛性、计划性和针对性,加大对公民基本文化权益的宣传,改变片面强调行政管理相对人承担责任、履行义务的状况。建立健全文化法治机构,提高文化法治工作人员素质,加强思想建设和业务建设,培育高素质的文化法治干部队伍。■

责任编辑:严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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