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甘肃省利用国外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利用国外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利用国外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利用国外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利用国外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财政部关于国外贷款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甘肃省国外贷款管理委员会章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赠)款项目。

第三条需要财政部门提供配套资金的国外赠款和援助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外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贷款及国外投资银行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国外贷款项目(以下简称贷款项目)是指利用和准备利用国外贷款的地方项目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多省(区)联合项目。

第五条国外贷款是我国政府的主权外债,贷款资金的借入与使用以国家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的信誉为基础,贷款管理以项目效益和债务管理为中心,实行“责、权、利”相结合,“借、用、还”相统一。

第六条国外贷款机构包括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机构、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及国外投资银行等。转贷银行是指从事国外贷款转贷业务的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项目单位是指具体执

行和实施贷款的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办公室或企业法人。

第二章贷款的管理机构

第七条甘肃省国外贷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外贷委)在省政府领导下,统一管理全省利用国外贷款工作,并在省财政厅设省外贷委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外贷办)。省外贷办主任由省财政厅主管副厅长兼任,具体负责省外贷委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省外贷委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明确职责、分工合作、高效运作、统一对外”的原则,健全和完善政府外债管理体制和运作机制。

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提出全省利用国外贷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总量平衡和优化结构的目标和政策;编制全省利用国外贷款的年度计划、规模、投向和备选项目;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做好贷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核和申报工作。

省财政厅是省政府对外债权债务的代表,归口管理全省利用国外贷款工作,代表省政府对外进行贷款的磋商、谈判及签署协议,以资金、财务、债务管理为重点,参与贷款项目的全过程管理。

省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和申请由其组织的贷款项目,筹措配套资金,落实还款责任及项目的准备、组织、协调、执行等工作。

各市(州、地)政府(行署)负责提出和申请由其组织的贷款项目,负责落实配套资金,承担还款责任以及项目的准备、组织、协调、执行等工作。

各市(州、地)财政部门是本地国外贷款的归口管理部门和政府贷款的债权债务代表,要建立健全专职管理机构,参与本地贷款项目的全过程管理,以资金、财务、债务为主线,重点把握贷款投向,做好转贷安排、债务落实、风险分析、配套资金落实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章转贷管理

第九条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转贷管理,按照贷款项目收益划分为公益性项目、基础性项目和竞争性项目。公益性项目、基础性项目由财政部转贷给省政府(省财政厅),省财政厅通过各市(州、地)县(市、区)政府(财政部门)逐级转贷,或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情况直接转贷给项目单位。竞争性项目由财政部通过转贷银行转贷。

第十条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按照还款责任分为三类,转贷类别由省财政厅确定。

(一)一类项目,是指省财政厅作为借款人直接承担偿还责任的项目,或者由转贷银行转贷给省财政厅后,再由省财政厅自行转贷的项目。

(二)二类项目,是指项目单位作为借款人承担偿还责任,并经省财政厅审查同意提供还款担保的项目。其债务由项目单位推荐并得到省财

政厅认可的转贷银行转贷给项目单位。省财政厅根据项目市(州、地)财政部门或有关省级主管部门、项目单位提供的反担保承诺,向转贷银行提供还款担保。项目经贷款国政府批准后,转贷银行与项目单位签署转贷协议,并通报省财政厅。

(三)三类项目,是指项目单位作为借款人并承担偿还责任的项目。其债务由项目单位选定的转贷银行直接转贷给项目单位。各级财政部门不得为此类项目提供任何形式的贷款担保。

第十一条财政承贷或担保的贷款项目坚持“谁用款、谁还款,谁担保、谁负责”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或省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必须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对借款单位尤其是企业法人采取严格的担保与反担保措施,通过书面保证、抵押、质押、履约保证金、财政预算担保等方式,落实项目债务责任,强化债务偿还管理。同时,要加强对借贷资金使用的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并对提供反担保的境内机构进行监督,督促其履行反担保合同。

第四章项目申报

第十二条各市(州、地)或省主管部门要编制本地区或本部门利用国外贷款的年度计划,建立滚动的贷款项目备选库。

第十三条各市(州、地)或省主管部门,要分别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提出利用国外贷款的计划和申请,并提交有关项目初始文件,包括简明项目建议书等。各市(州、地)或省主管部门必须集体研究确定申报项

目,相关会议纪要要作为申报材料的附件。

第十四条为简化申报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财政部的规定,对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金额在500万美元或500万欧元限额以下的项目,由省财政厅向财政部提出申请。各市(州、地)在申请此类项目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市(州、地)财政部门的申请函;

(二)省发改委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三)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如贷款国有特殊要求,应同时提供中英文文本);

(四)环境评价报告(如贷款国有特殊要求,应同时提供中英文文本);

(五)借款人、担保人是否落实,项目类型和转贷银行是否明确的情况说明。

第十五条各市(州、地)财政部门在项目概念设计阶段,应对项目的投向是否符合公共财政支出的支持范围以及转贷安排、债务落实、风险分析、配套资金落实等问题进行审查,并向省财政厅报送审核意见书。

第十六条省财政厅、省外贷办对各市(州、地)或省主管部门申报的外贷项目,实行财务与债务风险评估制度。各市(州、地)或省主管部门申报的备选项目清单由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外贷办共同确定,并由

省财政厅组织当地财政部门或委托省财政厅投资评审中心以及其他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单位(业主)的财务和信用状况,以及项目的配套资金、债务落实和偿债能力进行评审。必要时,也可对项目所在地的债务信誉、配套能力和偿债能力进行评估。省财政厅、省外贷办对项目评估结果认可后,按照省政府规定的程序上报。

第十七条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申请的多省贷款项目,如贷款债务需由省财政厅承贷或担保的,省主管部门必须征得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同意后方可上报国家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在接到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申请贷款项目列入贷款规划的通知后,通知各市(州、地)和省主管部门进行有关后续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我省贷款项目统一由省财政厅向财政部申报,未经省财政厅审查同意,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擅自提前与外方进行项目磋商和谈判,不得提交与项目有关的任何文件和材料。

第五章前期准备

第二十条贷款项目的前期准备必须符合规定程序。首先要完成国内有关事项的报批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利用外资方案、项目环境评价报告及移民安置计划等。项目单位要在国外贷款机构的帮助下,制定贷款项目的具体实施计划。

第二十一条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由各市(州、地)县(市、区)项目单位或省主管部门负责完成。

第二十二条各市(州、地)县(市、区)项目单位或省主管部门负责在项目前期准备阶段筹措国内配套资金,提出具体的资金来源渠道和计划,提供有效的资金承诺文件。

第二十三条财政承贷或担保项目的省内接待、谈判工作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并由省财政厅代表省政府签署项目备忘录、谈判纪要、有关协议和文件。同时,省财政厅按照财政部的统一部署,代表省政府负责项目对外谈判,办理有关法律手续。

第二十四条项目对外接待和谈判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未经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同意,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就项目的重大事项向外方发表意见。

第六章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项目单位要严格按转贷协议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积极采取措施,确保项目如期完成。项目实施后的当年7月底和次年1月底,项目单位必须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外贷办)分别报送上半年和上年度项目进度报告及相关财务报表。

第二十六条项目执行中的有关活动,包括招标采购、资金管理、提款报账、技术援助、人员培训、项目监测和编制报告等,要按照财政部、

省财政厅和相关贷款机构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七条所有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年度投资实施计划,由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级主管部门共同审核下达。贷款项目的年度采购计划清单、招标文件、评标报告、采购合同、培训计划等须经省财政厅审查确认。

第二十八条项目单位负责贷款项目的具体实施。项目实施中需要修改对外贷款协定内容的,包括贷款使用方案的调整、项目内容的变更、项目实施方案的变化等,由省财政厅通过财政部正式对外提出并进行协商。各市(州、地)和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对外提出或做出承诺。

第二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对本地区利用国外贷(赠)款项目的执行质量以及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资金有效使用和债务按时偿还。

第三十条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项目单位建立完善的项目管理制度、资金管理制度、内部审核和控制制度。要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或委托投资评审中心、其他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财务、资金支付、合同审查以及项目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随时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反馈信息。

第三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并根据情况采取暂停贷(赠)款资金支付、收回提款签字权、要求退回已支付资金等惩罚性措施,督促尽快解决。

第三十二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财政部门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上级财政部门汇报,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调查核实工作,调查属实的要及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项目单位和省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做好审计工作。审计部门应向财政部门及时通报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并通过省外贷办向国外贷款机构提交对外审计报告。

第三十四条贷款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贷款协定中所规定的范围与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贷款和改变资金用途。

第三十五条贷款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对项目进行全面的评价和总结,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并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报送竣工报告。

第三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随时对项目效益情况进行了解、跟踪和预测分析。

第三十七条利用国外贷款建成的项目,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进行经营权转让或所有权结构的调整,包括与外商合资、合作、股票海外上市等。对在建项目或已完工但贷款债务没有还清的项目,在进行经营权转让或所有权调整前,必须经省财政厅审核并报财政部批准。

第七章债务管理

第三十八条债务人应严格遵守与省财政厅(或转贷银行)签订的转贷

协议,提前做好贷款项目还本付息付费的资金需求预测和准备工作。

第三十九条各市(州、地)和省主管部门要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按外债余额5%—10%的比例建立偿债准备金,有条件的可适当提高提取的比例。项目借款单位也必须建立还款准备金,保证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和承诺费。对于已建立还贷准备金的项目市(州、地),省财政厅将给予适当的鼓励政策。对于没有建立还贷准备金的项目市(州、地),省财政厅将暂停新贷(赠)款项目的申报工作。

第四十条还贷准备金由财政部门归口管理,实行专户存储。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财政部的规定进行资金运作,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十一条由各市(州、地)和省主管部门承贷和担保的债务,到期不能偿还的,省财政厅将通过预算扣收。对拖欠债务的政府(行署)和省主管部门,在未还清欠款或做出省财政厅可接受的偿还承诺前,省财政厅将暂停新上贷款项目的申报工作。

第四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宏观经济管理和决策的要求以及国外贷款债务管理的需要,确定债务监测指标,建立本地区政府外债的宏观动态管理监控体系,加强对本地区外债的跟踪与监测,保证政府外债的及时偿还。

第四十三条要严格规范外债贷款项目的资产重组、改制和破产,不得以任何理由逃废债务,推卸还贷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各市(州、地)政府(行署)和财政部门可根据本暂行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外贷办备案。

第四十五条本暂行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外贷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4年4月20日印发

共印1300份

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