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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视企业如何注意加强新消防法的学习

中视企业如何注意加强新消防法的学习
中视企业如何注意加强新消防法的学习

中视企业如何注意加强新消防法的学习

各位会员及会员单位:新的消防法与2009年五月一日正式实施,请大家注意学习。新法调整了消防部门的职责,明确了建设工程四方主体的责任: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明确设计单位对消防设计的安全负责,也意味着设计单位一旦违反消防设计的强规将会受到处罚,除了改正外并可处一至十万的罚款。企业资质也将会受到影响。

下列情况不受影响:

1、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2、小于300平米或总投资低于30万元的项目可暂时不受约束

特此提醒各位注意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以公安部令第106号发布,自2009年5月1日施行。

一、制定106 号令的依据

《消防法》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改革内容?

ν加大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主体的监督力度。

《消防法》第九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ν改革了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模式,变全审全验为部分审验,设立了备案抽查制度,强化监督检查。

《消防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ν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明确提出更高的要求。

《消防法》第十一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二、制修订106 号令的必要性

ν贯彻实施新的《消防法》的需要。

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需要。ν

ν建立完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体系的需要。

完善消防执法机制的需要。ν

ν加强制度建设、队伍建设的需要。

三、规章的制修订过程

λ 2000年启动公安部30号令修改工作,由于当时条件还不成熟,改革的思路、步骤和措施一直在讨论过程中。

λ 2005年再次启动,在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初稿。

λ 2008年依据《消防法修订草案》以及正式发布的《消防法》立法本意,对原初稿进行较大的修改,并征求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总队的意见,召开了部分省市征求意见座谈会。

λ2009年先后到全国人大法工委就建设工程审核、验收范围界定问题进行请示,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进行了相关法规调研、征求意见。在部法制局的指导下,经多次修改,形成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四、规章的主要内容

ν规章的结构:全文七章共五十一条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第四章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四、规章的主要内容

规章的名称ν

30号令《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

106号令《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监督管理可以准确地概括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施工现场监督检查等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本条强调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安全责任和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双重目的。明确了制定规章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明确了:

1、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

2、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一章总则

第三条 [主体责任]明确了两个原则

1、明确建设工程四方主体责任: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2、明确监管部门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第一章总则

第四条[级别管辖]

'直辖市、地级市、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分工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具体分工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对外公布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

'省、自治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虽不直接承担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任务,但应负责监督、检查和

指导下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工作,负责组织建设工程专家评审。

支队、大队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工作分工及备案抽查比例(试行)

λ一、支队审核验收范围

λ(一)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包括场所的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

λ 1、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λ 2、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λ 3、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λ 4、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或建筑总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λ5、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或建筑总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λ 6、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且设置在半地下、地下、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或设置在首层、二层和三层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λ(二)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

1、设有上述第(一)项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λ

λ 2、建筑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或建筑高度超过24米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含具有上述功能的综合楼);

λ3、本项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λ 4、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200MW机组及以上容量的发电厂,设有单台容量125MV?A以上的主变压器及地下变电站);

λ5、甲、乙类厂房、仓库,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丙1类厂房、仓库,总储量超过1000 立方米的甲、乙类液体储罐区,总储量超过5000 立方米的丙类储罐区,总储量超过1000 立方米的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总容积超过200 立方米的液化烃储罐区,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λ(二)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

1、设有上述第(一)项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λ

λ 2、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不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含具有上述功能的综合楼);

λ3、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不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丙1类厂房、仓库,总储量不超过1000 立方米的甲、乙类液体储罐区,总储量不超过5000 立方米的丙类储罐区,总储量不超过1000

立方米的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总容积不超过200 立方米的液化烃储罐区。

大队审核验收范围

λ(一)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包括场所的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

λ 1、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小于等于5000平方米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不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λ2、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小于等于3000平方米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不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λ 3、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小于等于1000平方米且设置在首层、二层和三层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第一章总则

'县(市、区、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主要负责备案抽查工作,确需承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工作的,应当配备相应人员,同时要严格落实审验分离、主责承办、技术复核等执法工作制度。第五条 [利民原则] 按照消防法规定

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

第一章总则

第六条 [标准适用原则]

ν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ν关于标准溯及力,明确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分别按原审核意见或者备案时的标准执行。

第一章总则

ν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是指依照标准化法及有关行政法规制定的保障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由公安部主编、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又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ν强制性标准指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

ν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是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必须严格执行的规定。也就是工程建设消防技术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款。是《消防法》规定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强制执行、违反就要给与行政处罚的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七条[双人执法] 包括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施工现场检查都必须双人执法

一是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

二是提高行政许可和监督抽查执法质量的需要。

三是执法者之间实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提高执法公正性和证据力的需要。

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本章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设立本章的目的:

ν本规章内容的完整性。

明确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四大责任主体的消防安全管理和质量责任。νν明确为建设工程提供技术服务的原则要求,与制定行政法规进行衔接。

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ν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ν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是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其耐火极限、燃烧性能做出了规定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

ν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指《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其燃烧性能做出了规定的室内装修装饰材料。

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第八条[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决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的内容、使用要求、进度、投资、招投标等,对建设工程质量起着决定性作用。因此要求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并承担五项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ν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建设工程内设置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ν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

ν选用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

ν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

ν依法应当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组织施工;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第九条[设计单位责任]设计单位是经国家资质认定的单位,其有责任履行法定职责,依照国家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设计。依法承担三项消防设计的质量责任:

ν根据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设计。

ν在设计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ν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字确认。

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第十条[施工单位责任]施工单位承担三项消防施工的质量和安全责任

ν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ν查验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

ν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消防教育培训,落实动火、用电、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在建工程竣工验收前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等完好有效。

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第十一条[工程监理责任]

λ《建筑法》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λ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因此工程监理单位对保证消防施工质量至关重要。

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本规定要求工程监理单位承担三项责任

ν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

ν在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施工、安装前,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

ν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字确认。

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第十二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责任]

ν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提供图纸审查服务的机构和人员是指依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34号令)规定,取得建设部门认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

ν施工图审查是指建设主管部门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包括消防设计内容。

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ν安全评估是指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消防设计咨询等社会中介服务。目前国家尚未制定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ν检测是指消防设施检测、电气防火检测、燃气检测等。目前国家尚未制定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ν由于我国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法规尚不健全,本规章原则要求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资格,并对出具的审查、评估、检验、检测意见负责。

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ν依据《消防法》、《行政许可法》分别对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申报、受理、许可条件、依据、时限等做出规定,进一步规范消防行政许可行为。

ν依照《消防法》立法本意,从火灾危险性和防止群死群伤出发,合理确定审核、验收范围,对大

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进行范围定义。

ν对特殊建设工程规定专家评审程序。

明确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要求ν

★建设工程消防行政许可简要流程

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第十三条[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审验范围]

ν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ν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ν

ν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ν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ν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第十四条[特殊建设工程审验范围]

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ν

ν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ν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ν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ν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λ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是指大型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在某一建设工程之中时,如该建设工程属于新建、扩建工程,则应当对整个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实施消防设计审核;如该建设工程属于改建、内装修工程时,则只对该场所进行消防设计审核,但应当了解该建设工程的性质、用途、耐火等级、安全疏散系统、消防设施系统等方面的情况,以确定该建设工程是否具备设置大型人员密集场所的条件,如果不符合则应进行整改,以确保满足消防设计要求。

λ国家机关办公楼是指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机关办公楼。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队等。如我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公安机关等。

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λ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市郊铁路、有轨电车以及悬浮列车等多种类型的交通工程;城市隧道是指城市观光隧道和交通隧道工程。

λ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大型发电工程是指为区域服务的火力发电(煤)、太阳能发电、大容量风力发电、核能发电、氢能发电、水利发电等工程;大型变配电工程是指规模较大的枢纽站,区域站。

λ建筑总面积是指每项所涉及的场所在同一单体建筑物内建筑面积的总和.的建筑面积。

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第十五条[审核申请]

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各消防总队在互联网上开设的消防办事大厅下载,公安机关消防

机构应印制,放在受理窗口和服务大厅共建设单位取用,并指导建设单位填写。

ν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证明建设单位作为投资主体的合法性;

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名文件复印件,以证明建设单位对建设用地的合法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域内的新建、扩建工程应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以证明设计单位承揽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合法性。ν

ν消防设计文件应符合公安部发布的《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上述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第十六条[评审材料申请]

确定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的范围?

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ν

ν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ν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

?强化了建设和设计单位承担消防设计的主体责任。要求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

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第十七条[审核期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各地还要按照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提高工作效率,缩短审批周期。对于需要进行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

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第十八条[审核合格条件]

?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对申报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核。

?作出审核合格与不合格的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填写《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审核合格条件?

新建、扩建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装修、改建不要求。ν

ν设计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消防设计文件的编制符合公安部规定的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ν

ν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消防设施等的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

ν选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第十九条[专家评审]

评审主体: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召开专家评审会。ν

ν评审对象:本规定第十六条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技术方案。

ν评审程序和时限: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省级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专家评审会,评审会后五日内将专家评审意见书面通知报送申请材料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ν对评审专家要求:应具备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总数不应少于七人,应当出具专家评审意见。评审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ν评审效力:对三分之二以上评审专家同意的消防技术方案,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

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第二十条[修改设计处理]保留原规定的条款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第二十一条[验收申请材料]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消防验收实质上是对竣工工程的监督性抽查,应在建设工程在竣工验收后进行。

ν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ν

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ν

ν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ν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ν

ν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第二十二条[验收期限]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第二十三条[验收合格条件]

ν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对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内容组织消防验收。

ν对综合评定结论为合格的建设工程,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对综合评定结论为不合格的,应当出具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ν填发《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第二十四条[施工监管]

ν检查重点对象:已经审核的高层建筑、地下工程,以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建设工程。

ν检查目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工程建设消防安全和质量责任。

ν检查内容和程序:执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相关规定。

第四章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为适应政府职能转变和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按照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消防法》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进行了行政制度改革,将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等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建设工程,列入消防行政许可的监管范围,对其他建设工程实施消防备案抽查,减少事前审批,加强事中、事后检查,有利于促进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

位及其相关人员依法落实责任,贯彻《消防法》确定的单位全面负责的消防工作原则。

第四章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第二十五条[备案程序和方式]

ν备案范围:除按照本规定审核、验收以外的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ν备案时间: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日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

ν备案方式: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的消防办事大厅中的备案受理系统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或者报送纸质备案表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录入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

消防办事大厅(江苏消防网)

建设目标λ

系统功能λ

面向社会公众'

'面向消防机构

业务办理λ

基础数据λ

λ系统维护

建设目标

面向社会公众λ

'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网上申报;

可随时查看已填的备案表并打印受理凭证;'

'了解消防监督管理相关的办事指南和法律法规等;

查看网上备案和行政许可的公告信息。'

面向消防机构人员λ

'按照使用性质预设抽查比例,对公众按照所设比例进行备案抽查;

导出抽中的备案信息,以进行内网的工作流程;'

'支持备案待办事项在消防机构内部的流转;

支持对行政许可和网上备案结果信息的公布;'

'支持对法律法规、办事指南等信息的维护。

第四章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第二十六条[抽查程序和方式]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上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表提交,当即出具备案凭证、给出唯一的工程备案号。ν

ν通过预设的抽查程序,随机确定抽查对象。

ν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在备案之日起五日内按照备案项目向备案凭证告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

供备案材料。

ν备案材料: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和消防设计文件。

ν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完成图纸检查,或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制作检查记录。

ν检查结果应当在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中公告。

第四章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第二十七条[设计违法处理]

ν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消防设计不合格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改正;已经开始施工的,同时责令停止施工。填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违法通知书》。★

ν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当停止施工,对消防设计组织修改后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复查。

ν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经复查,对消防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应当出具书面复查意见,告知建设单位恢复施工。不符合的不出具复查意见。★

第四章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第二十八条[竣工验收违法处理]

λ发现有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或者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改正。填发《建设工程竣工消防违法通知书》。★

λ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当停止使用,组织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复查。经复查符合要求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书面复查意见,告知建设单位恢复使用。不符合的不发复查意见。

第四章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第二十九条[不备案的处理]

ν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有两种情形:无意和故意。因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后即宣传新规定、告知备案义务。对故意不备案行为,要依照《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处罚5千元,责令建设单位在五日内备案,并纳入抽查范围;

ν依法应当取得施工许可而未取得且擅自施工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的,按照上述要求办理。

第四章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对逾期不备案的处理,包括两类情况:ν

网上备案被抽中未报送材料的。λ

λ经责令备案并处罚款后仍不备案的。

ν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备案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告知]建设单位,责令其停止施工、使用[做出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的处罚]。

ν逾期不执行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决定的,依照《消防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强制执行,其实施程序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107号令]确定的程序执行。

第五章执法监督

为了制约和规范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特别是消防行政许可权力的行使,防止腐败,提高工作效率,体现执法为民的宗旨,本章设立了11条内容,重点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层级管辖、审核验收制度、回避、信息公开、准入限制、审批不收费、撤销许可、行政复议等事项做出规定,这些规定有的是法律规定,有的是公安消防机构的现行政策规定。

第五章执法监督

一、明确和落实建设工程消防监督岗位责任

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实行主责承办、技术复核、行政审批逐级责任制。

备案抽查实行主责承办和行政审批两级责任制。ν

ν主责承办人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执法行为负责,协办人协助主责承办人工作,对具体承办的事项负责。

ν技术复核人对审核、验收意见进行技术审查把关,承担技术审查责任。

ν防火监督部门领导负责审查执法程序、法律文书合法性,承担初审责任。

第五章执法监督

ν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主官是本级消防执法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审查执法权限、执法程序,签批法律文书,承担领导责任。

ν主责承办人、协办人、技术复核人应当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法律文书、经审核的消防设计文件上签名或者盖章,存档备查。

ν主责承办人应当在工作办结后30日内,按照有关消防监督执法档案管理规定立卷建档,移交档案室统一保管。对擅自涂改、遗失、毁坏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档案的行为,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五章执法监督

二、建立健全内部执法监督制约机制

ν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通过受理窗口集中受理建设工程消防行政许可申请,录入消防监督业务信息系统,法律文书一律从受理窗口发出,保证行政审批在阳光下运行。

ν落实审验分离: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工作应当由不同的处(科)承担;大队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应当由不同的人员承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主责承办人不得作为同一工程的消防验收主责承办人。

ν集体会审制度:大型、复杂建设工程审核、验收以及给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处罚等执法重大问题要组织集体讨论。

第五章执法监督

ν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监督和指导,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执法质量以及执法责任落实情况纳入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内容。

ν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验收、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查、考核评议、信访处理等工作中,发现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备案检查意见违反当时的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责承办、协办、技术复核和行政审批等责任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

第五章执法监督

三、严格实施建设工程消防备案抽查制度

ν加强源头管理,根据本地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人员数量、消防设计质量、消防施工质量和火灾特点等情况,统一确定、调整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比例。

ν对故意不依法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建设工程,以及群众举报存在消防违法行为的建设工程应当列入抽查范围。

ν经消防设计备案抽查,发现存在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应当列入竣工验收备案抽查范围。

ν对依法不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暂不要求其进行消防设计备案;对其主动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规定实施消防设计备案、抽查。

第五章执法监督

四、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工作

ν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尽快制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工作规则,并会同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建专家库。

ν各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严格按照106号令的要求组织专家评审,不得擅自扩大专家评审的适用范围,不得擅自放宽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

ν专家评审组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人员不应超过专家总数的三分之一,且不应担任组长。

第五章执法监督

五、用信息化保障执法规范化

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流程必须通过信息系统运行,其中法律文书使用公安部统一制定的新式样。

ν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互联网站的维护管理,落实专门人员、建立工作机制、改善技术装备。直接担负建设工程备案抽查任务的机构,需明确专人专责,每日定时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结果公告等内外网数据交互更新,确保信息系统正常、同步运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一章在执行《消防法》相应处罚规定的基础上,对从重从轻处罚情形进行了明确。

特别应注意的是:虽然新《消防法》取消了原法实施行政处罚需责令限期改正的前置条件。但处罚不是目的,纠正违法行为才是最终目的。因此,作出处罚决定要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严重性以及后果,切忌一刀切,简单从事,甚至蛮横执法,影响和谐警民关系。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法律责任] 明确行政处罚法律依据:违法本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实施处罚。分别是:?《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六种关于违反行政许可和备案抽查规定的行为应当处罚。其中五种行为应当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消防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四种违反技术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违法行为应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法律责任

《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对人员密集场所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处罚。?

?《消防法》第六十六条对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处罚。

?《消防法》第六十九条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提供虚假文件的处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款规定,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有关消防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造成危害后果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危害后果主要是指对人身和财产造成的实际损害。

民事赔偿包括:一是对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二是对因造成火灾隐患而额外支出的费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虚假处理]

建设单位在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时,提供虚假材料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处警告。

提供虚假材料主观上既有故意也有过失,但不论主观过错如何,客观后果都是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工作造成了严重干扰,如果在不真实的材料基础上作出了有利于申请人的决定,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更大,因此本条做出专门规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从轻处罚]

根据本条规定,虽有违法行为但能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是否具备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的条件,主要是以否造成危害后果未衡量标准。

第四十四条[多种处罚] 规定分别处罚合并执行。

ν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核便开工建设,建成后未经消防验收便擅自投入使用的,违反《消防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

ν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属于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设计审核便开工建设,建成后未经消防验收便擅自投入使用的,违反为《消防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从重处罚]

本条规定了四种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违法行为主观恶意性较大,客观危害后果严重,应当予以较重处罚。

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内,适用较为严厉的处罚重类,或者同一处罚种类中,适用较重的处罚幅度。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部门抄告]

设定三种抄告内容。通过抄告违法行为,便于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其管理职责范围内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相互配合,共同筑牢建设工程消防安全源头关。

第四十七条[监管追责]本条规定分两种情形: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νν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人员存在本条规定的五种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七章附则

本章共有四条。名词解释、时限和法律文书说明。

本规章中的日指工作日。ν

ν法律文书式样统一由公安部制定,减少法律文书数量,便于信息化建设。

ν特别说明:法律文书式样和《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由公安部文件发布。

新旧制度衔接问题

ν同一建设工程,5月1日前已经办理消防设计审核,5月1日以后建设单位按照原30号令申请消防验收,但按照106号令不属于行政许可范围的,应当予以备案并纳入抽查范围,按照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实施检查。

ν在新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发布之前,各地仍然执行部局下发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暂行办法》(公消[2007]479号),其中的消防验收材料执行106号令要求。

消防法重点学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1、制定制定消防法目的。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消防法第1条) 2、消防工作方针: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消防法第2条) 3、(确定了新的消防工作原则)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消防法第2条) 4、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和完善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消防安全的具体职责,明确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法第16条) 5、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消防法第5条) 6、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消防法第8条) 7、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法第15条)

8、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消防法第16条)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9、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消防法第17条)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消防法知识题库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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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知识题库及答案 一、单选题(共50题) 1.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将于 B 起正式施行。 A.2009年1月l日 B.2009年5月1日 C.2008年11月9日 D.2009年3月1日 2.我国消防工作贯彻 B 的方针。 A.以防为主,防消结合 B.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C.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 D.以防为主,以消为辅 3.消防工作应当坚持 C 的原则。

A.防火安全责任制 B.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C.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 D.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 C 安全,维护公共安全。 A.生命 B.财产 C.人身、财产 D.公民人身 5. D 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A.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B.城市人民政府 C.县以上人民政府 D.各级人民政府 6.根据扑救火灾的紧急需要,有关 B 应当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 A.主管公安机关 B.地方人民政府 C.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D.到场的最高行政首长 7.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 D 统一领导。

A.主管公安机关 B.上级公安机关 C.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8.《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 C 组织力量扑救火灾。 A.马上 B.着手 C.立即 D.等待公安机关消 防机构 9.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 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 D 。 A.处分 B.警告 C.拘留 D.罚款 10.我国建国以来颁布的第一部全国性的消防基本法律是 B 。 A.1957年10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B.1957年11月29日颁布的《消防监督条例》 C.1984年5月13 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 D.1998年4月29 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1.我国的消防工作实行 A 责任制。 A.消防安全 B.政府领导 C.消防监督 D.防火安全

消防法学习心得体会

消防法学习心得体会 在几个小时的学习《消防安全法》的培训中,使我受到了启迪,开拓了思维,获益匪浅。下面,我就参加本次演习训练谈谈我个人的一点心得体会。 一、认清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火灾的发生是现实生活中最常见、最突出、危害最大的一种灾难,是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安全、财产安全的大问题,所以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安全就是效益”、“消防工作是其他工作的保障”,牢牢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将安全生产工作放到尊重生存权、尊重人权的高度,本着对社会,对公众负责任的态度,明确责任,狠抓落实。时刻做到居安思危,警钟长鸣,防患于未然。 二、加强消防常识的学习。火魔无情,当我们被困在火场内生命受到威胁时,在等待消防救助的时间里,如果我们能利用地形或身边的物体采取有效的自救措施,就可以让自己的命运由“被动”转化为“主动”,为生命赢得更多的“生机”。火场逃生不能只能希望于“急中生智”,只有靠平时对消防知识的学习、掌握和储备。危机关头,才能应付自如,从容逃离险境。所以我们一定要熟悉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火场逃生,人员疏散及自身自救的方法。 三、保持良好的心态。“只有绝望的人,没有绝望的处境。”当面对滚滚的浓烟和熊熊的烈火,保持良好的心态,

镇静自若尤为重要。因为只有保持平静的心态,才能冷静理智地去实施消防自救和逃生,就极有可能拯救自己,甚而助救他人。反之,就会出现不辩方向,慌不择路,致使失去有利的逃生机会。 经过这次消防培训,使我对消防有了更进一步了解认识,在以后的工作生活中对消防设备设施存在的问题可以及时纠正;当真正火灾到来时,我们一定要记住以下的原则: 1、“报警早,损失少”这是人们在同火灾做斗争中总结出来的一条宝贵的经验。 2、“边报警,边扑救”在报警的同时要及时扑灭初起之火。 3、“先控制,后灭火”在扑救可燃气体、液体火灾时,应首先切断可燃物的来源,然后争取灭火一次成功。 4、“先救人,后救物”在发生火灾时,如果人员受到火灾的威胁,人和物相比,人是主要的,我们应贯彻执行救人第一,救人与灭火同步进行的原则,先救人后疏散物资。 5、“听指挥,莫惊慌”发生火灾时不能随便动用周围的物质进行灭火,因为慌乱中可能会把可燃物质当作灭火的水来使用,反面会造成火势迅速扩大;发生火灾时一定要保持镇静,采取迅速正确的措施扑灭初起火。这就要求大家平时加强防火灭火知识学习,积极参加消防训练,制定周密的灭火计划,才能做到一旦发生火灾时不会惊慌失措。

新消防法学习、消防培训主要内容

新消防法学习、消防培训主要内容 一、填空题 1、新《消防法》自2009年(5 )月(1)日起实施的。 2、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3、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5、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6、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7、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8、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9、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二、选择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是由( C )审议通过的。 A、国务院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消防工作贯彻( A )的方针。 A、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B、谁主管,谁负责 C、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 3、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B),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A、消防安全检查 B、消防宣传教育 C、灭火演习 4、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C)的内容。 A考试B考核C教育、教学、培训 5、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C),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A、消防站 B、消防队伍 C、消防组织 6、《消防法》规定,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B)。 A、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B、消防安全的要求 C、安全规定

(完整word版)新消防法考试题库(100)题

新《消防法》知识考试题库 (单选题40题、多选题30题、判断题25题、问答题5题,共100题) 一、单项选择 1、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自()起施行。 A、2008年10月28日 B、2009年1月1日 C、2009年5月1日 D、2009年10月28日 2、单位的()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A、法定代表人 B、消防安全管理人 C、主要负责人 D、消防专职队的主管人 3、我国消防工作贯彻()的方针。 A、以防为主,防消结合 B、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C、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 D、以防为主,以消为辅 4、我国的消防工作实行()责任制。 A、防火安全 B、消防安全 C、政府全面负责 D、单位全面负责 D、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5、任何单位和()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A、公民 B、居民 C、个人 D、成年人 6、对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A、消防法 B、国家 C、公安机关 D、地方政府 7、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的应急救援工作。 A、人员生命为主 B、公共财产为主 C、群众财产为主 D、重要物资 8、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A、有偿 B、无偿 C、视情 D、有偿或无偿 9、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 A、公安消防队不得收取费用,专职消防队可收取部分费用。 B、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C、可以收取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费用 D、适当收取费用 10、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A、各级政府部门 B、各级人民政府 C、各级公安机关 D、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11、《消防法》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

论学习消防法的重要性

学习消防法的重要性 新修订的《消防法》已于5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五月份也是新消防法的宣传月,而却在6月5日距新的消防法施行36天时,四川成都发生了一辆公交车着火亡人事故,造成25人遇难、76人受伤,其中特重伤6人,这是一起特重大交通事故。这次事故不仅造成了企业财产的巨大损失,而且使很多家庭支离破碎,在社会上也造成了恶劣影响。这起火灾事故为什么会发生?我想这其中的原因大家可以去深思一下,到底是有关部门对新《消防法》的贯彻落实不到位,还是公交管理部门的唯利是图、公交司机争分夺秒的“抢时间、超载拉人”,或是他们对安全消防的不屑一顾、麻痹大意和侥幸心理,我想这些都是造成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因此,我认为持之以恒地进行消防法的宣贯学习、提高认识是非常必要的。 消防工作关系着企业发展稳定的大局,更关系着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特别在当前全球金融危机时期,作为企业我们更应该紧紧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这一目标,站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切实提高员工对贯彻实施《消防法》的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 新《消防法》在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原则的基础上,更加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那如何提高员工对消防法的认识和消防意识,增强消防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呢?我认为,作为企业一方面要加大宣传,大力普及《消防法》。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深入基层员工、深入家庭成员,通过举办普法知识竞赛、有奖征文、安全宣

讲、观看消防专题片、组织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学习等形式,以《消防法》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对员工及家庭成员的消防法制培训,同时还要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切实在全社会营造“人人遵守消防法,共同维护消防安全”的消防安全氛围,真正做到《消防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另一方面,作为企业的管理干部要带头学习消防法,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消防工作的监管力度,从而提升消防工作的管理水平,保一方平安。 为了能让员工吸取各类事故教训,增加员工的消防意识,我队结合单位的生产实际工作,加大了油罐司机、压运员等员工的培训力度,制定了定期学习培训计划,及时更新配备了车库、车场及车辆的消防工具、灭火器材,完善了各种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管理力度,同时还结合夏季防火工作特点,开展以学习掌握防火灭火常识、疏散逃生技能为主的宣传教育和规范、安全用火用电的行为,让员工懂得了消防法的重要性,增强了消防意识和自我防范意识。 修造准备分公司生产准备队侯国军 2009年6月

新消防法试题及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考试试卷 公司名称:部门:姓名:分数: 考试日期:考试时间:60分钟 一、填空题(每题2分,总计60分) 1、消防法自起施行; 2、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 3、建设工程的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4、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 ; 5、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 报告,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 6、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7、消防工作贯彻的方针,按照 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8、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进行; 9、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 10、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 ,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

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11、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2、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 ,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13、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14、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 ; 15、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的个人,处; 16、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 17、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18、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19、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 ; 20、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应当建立,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建立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

新消防法解读

19个关键词解读新消防法 修订后的消防法明年5月施行:修订要点解读全文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新消防法)已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11月6日,公安部消防局有关负责人用19个关键词来解读新消防法。 1. 新的消防工作原则 新消防法继承和发展了我国消防法制建设成果,在总则中规定“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确立了消防工作的方针、原则和责任制。 消防安全是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是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这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现代服务型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对消防工作齐抓共管,这是消防工作的社会化属性决定的。各级公安、建设、工商、质监、教育、人力资源等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履行相应的消防安全职责。单位是社会的基本单元,是消防安全管理的核心主体。公民是消防工作的基础,没有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消防工作就不会发展进步,全社会抗御火灾的基础就不会牢固。“政府”、“部门”、“单位”、“公民”四者都是消防工作的主体,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共同构筑消防安全工作格局,任何一方都非常重要,不可偏废,这是新消防法确定的消防工作的原则。 2. 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新消防法第三条规定:“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这是关于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责任的原则规定。 消防安全关系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和经济建设,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做好消防工作十分重要。国务院作为中央人民政府、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同时,消防工作又是一项地方性很强的政府行政工作,许多具体工作,必须由地方政府负责。新消防法在宏观规划、火灾预防、农村消防工作、消防组织建设、灭火救援、执法监督等方面,对政府具体消防工作责任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3.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职责 新消防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新消防法对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在宣传教育、监督执法、灭火救援、队伍建设、廉政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学习总结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学习总结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学习总结 为了积极开展2009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学校广大师生的消防安全学习宣传教育素质,真正促进学校的和谐稳定,学校做了大量的工作。现总结如下: 一、成立《消防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领导机构。 组长:XX 副组长:XX 成员:XX及各班班主任 二、营造《消防法》学习宣传教育的氛围。 学校积极组织广大师生认真学习宣传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积极张贴校园标语,运用学校广播、黑板报等宣传工具,利用领导国旗下讲话及班队活动时间等,面向全体学生广泛宣传《消防法》,介绍《消防法》知识,大力营造浓厚的《消防法》学习宣传教育的氛围,做到人人知晓《消防法》,人人宣传《消防法》。 三、形式多样地开展《消防法》学习活动。 教师学习《消防法》知识,有学习笔记和学习心得。各班认真开展了以《消防法》知识为主题的班会,并还各具特色地开办《消防法》知识班级黑板报,绘制《消防法》知识安全漫画,叙写《消防法》知识学习心得作文。真正做到人人参与消防,人人共享安全。 四、积极举办《消防法》知识讲座和演练教育。 为进一步推动学校学习宣传《消防法》活动的深入开展,增强小学生消防安全意识,提高其安全能力,学校以请进来的方式,聘请县消防中队领导和战士到校做消防安全知识报告并进行消防安全实战演练,让学生聆听报告,零距离感受。从而教育学生学会报火警,学会逃生自救,并不随意玩火,不燃放烟花爆竹,不乱拨打119电话。全面提升广大学生消防安全、自防自救能力以及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控能力,切实做到人人遵守《消防法》,共同维护消防安全。 五、有效促进《消防法》走进课堂与家庭。 为切实提高广大师生的消防安全意识,学校将消防知识融入学校日常教学,每两周一节消防知识课,教师有教案,学生有笔记,学校有检查。让学生从小把安全当成一种信仰,把安全规则作为人生最大的约束力。让学生在家庭里讲安全,讲消防,张贴消防安全漫画,使广大小学生自觉遵守消防法规,当好社会和学校的义务消防安全宣传员。

消防安全知识学习心得体会-

消防安全知识学习心得体会| 消防安全知识学习心得体会新修订的《x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已于5月1日起颁布实施了。通过学习《消防法》,我深入感触到新法规在操作性和各个实行环节中的“责任”的落实上 增强了很多。其中,新增加的“监督检查”章节侧重强调了消防机关对企事业单位火灾隐患的监督检查措施,体现了国家对火灾预防工作重视程度的提高。同时,也增强了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工作中的法律根据。我是天孚物业投服务管理服务中心的主任助理,我中心的管理项目就是天津开发区投资服务中心(政府办公大厦),本人负责消防管理工作,下面我就结合新颁布的《消防法》和业内同仁做1个交换:1、如何健全消防安全培训,防火巡查和防火检查制度。 《消防法》第106条第5款和第107条第3款分别提到相干单位应“组织防火检查”,消防重点单位应实行“逐日防火检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以上内容从法律角度提出具体要求。但也是最基础的,强调“建立”层面的要求,如何真正做到“健全”这些制度呢?首先,单位的主要责任人作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从思想上高度重视消防制度建设。但是,实际情况会出现个别单位领导因忙于公务和其它决策性事务,而未给消防工作足够的和应有的重视。造成消防制度建设工作停滞或不能深入展开完善。长时间下去会与实际工作产生脱节,下降操作性。意识决定行动,单位负责人的重视与支持将会为消防管理工作有效展开打下良好的基础。 其次,消防安全培训、防火巡查检查等制度的建立应与实际项目类型、建筑火灾特点及业主需求要紧密结合。以开发区投服中心大厦为例,该项目作为高层公建项目属于开发区消防重点单位,建筑

全员消防安全培训内容

全员消防安全培训内容 一、培训内容:法律法规、管理制度学习 培训目的及要求:学习《消防法》、熟知消防工作的方针、原则、任务、 明确单位消防工作规定 1、《消防法》中明确指出:“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供水泵站)、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消防法》中明确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3、《消防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4、《消防法》第四十四条: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5、单位消防工作规定:XX部负责企业消防工作,及时掌握险情动态,实施防火监督和组织防火检查,负责消防系统(消防控制室、自动报警、感烟(温)探测器、天然气采暖可燃气体报警器、喷淋装置、地上消防栓、裸露的消防管路、消防泵房)的管理、维护、保养,负责防雷、防静电设施的安全技术监测工作和组织消防人员的技术培训。 6、消防安全是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是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单位是社会的基本单元,是消防安全管理的核心主体。公民是消防工作的基础,没有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消防工作就不会发展进步,全社会抗御火灾的基础就不会牢固。“政府”、“部门”、“单位”、“公民”四者都是消防工作的主体,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共同构筑消防安全工作格局,任何一方都非常重要,不可偏废,这是消防工作的原则。

消防法学习心得

篇一:《消防安全学习心得体会》 消防安全学习心得体会 通过这次的对消防法规和消防实用知识的学习与理解,虽然时间较短,但体会颇深。对消防工作有了一定的了解,也掌握了一些消防安全工作的基本理论知识,譬如消防工作的方针、目的和意义,燃烧与灭火的常识,常见灭火器材的维护和管理,消防控制室及消防设施的使用和维护,安全疏散设施的设置,消防安全培训的重要性等等。对此,主要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消防安全管理应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把消防安全作为头等大事来抓 火灾带来的危害,人人都懂,但在日常工作中却往往被忽视,被麻痹,侥幸心理代替,往往要等到确实发生了事故,造成了损失,才会回过头来警醒。这就是因为没有把防范火灾的工作放在第一位所导致的。“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这十八个字是江泽民同志二十多年前提出的,至今仍是消防安全管理的主旨所在。而做好预防工作的关键就在于提高对这项工作的重视程度,在校园中,应该以消除火灾隐患、提高防火意识为目的,不作口头文章,以实际行动和措施来切实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二、加强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提高防范意识 由于有些工作涉及到易燃易爆化学品等高危险物质,校园内部对火灾隐患已经有了一定的防范意识,但通过这次培训,发现现有防范意识程度还是不够的。不论是一线工作人员还是管理人员,都应对岗位和部门可能涉及到的火灾风险和消防通道等消防相关设施有充分的了解。不论是火灾高危险岗位人员还是其他人员,都应该定期接受相关专家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包括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各部门各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各种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等。 三、消防安全工作要做到“三个抓”,不为隐患留空隙 第一是要“抓重点”。涉及到易燃易爆设备和物品的部门除了定期的培训之外,还要经常组织进行防火检查,发现火灾隐患,要记录在案并及时研究整改。组织建立义务消防队,不仅可以及时扑灭前期火灾,更重要的是通过义务消防队的组织,将消防意识和技能深入到重点部门的各方各面。 第二是要“抓薄弱”。相对消防安全隐患少的地区往往是最容易被忽略的地区,但相对安全隐患少并不代表没有安全隐患。消防安全隐患和生产安全隐患不同,后者只会发生在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但前者却可能出现在校园的每一个角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学习笔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授课学习笔记一、历史、立法背景中国早在 1957 年11 月 29 日,就由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十六次会议。原则批准,由国务院公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监督条例》对消防监督工作实施机关、消防监督机关的任务、防火责任制度、消防组织等作了规定。共12 条。同时,提出了我国的第一个消防工作方针:。 “以防为主,以消为辅” 1984 年 5 月 11 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消防监督条例》作了较大的补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充和修改。共 7 章 32 条。提出了我国的现行消防工作方针:quot预防为主,防消结合quot。 1998 年 4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对消防条例作了修改、补充、完善。共 6 章 54 条。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998 年消防法颁布施行十年来,对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消防工作面临着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为了进一步做好消防工作,有必要对消防法进行修订。2002 年 6 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消防法执法检查组执法检查后,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报告中,建议对消防法予以及时修改。 本次消防法修订草案是由公安部研究起草,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由国务院于 2008 年 4 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对消防法(修订草案)进行初次审议后,常委会工作机构将修订草案印发各省(区、市)和中央有关部门等单位征求意见;中国人大网站全文公布修订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2008 年 6 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审议。2008 年 10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消防法。共 7 章 74 条。自 200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我国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是以《消防法》作为母法的法律体系。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不断修改,不断健全, 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制社会的成熟、完善。体现了法律是社会文明建设的根本保证。 二、新、旧消防法的区别 新的《消防法》根本改变了我国消防工作的架构。改变了原《消防法》提出的:qu ot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quot的消防工作原则。提出了quot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quot的消防工作的新原则。还提出了:quot 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quot的要求。 新《消防法》中推出的一系列新的举措规定,使我国的消防工作日益与国际接轨,更加适应我国目前的社会消防工作的实际情况,更加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必将为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提供动力,为我国社会消防工作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新旧条文之间的差异和变化: 1、新的消防法共 7 章 74 条。旧的消防法共 6 章 54 条。 2、新《消防法》中法律名词的调整 新《消防法》中对原《消防法》中下列法律名词进行了调整: 原quot公安消防机构quot,在新法律中一律改称为quot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原quot抢险救援工作quot,在新法律中一律改称为quot应急救援工作quot。 原quot义务消防队quot,在新法律中一律改称为quot志愿消防队quot。 原quot城市规划quot,在新消防法中一律改称为quot城乡规划quot。 3、新《消防法》内容的重大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试题范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试题第一套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3分) 1、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将( )实施。 A、2008年10月28日 B、2009年1月1日 C、2009年5月1日 2、消防工作贯彻( )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 )、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 A、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单位全面负责 B、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单位接受管理 C、以防为主、以消为辅;单位全面负责 D、以防为主、以消为辅;单位接受管理 3、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 ),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A、消防经费责任 B、消防培训责任 C、消防安全责任 4、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A、可以 B、不得 C、设置一定的安全措施情况下,可以 5、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 )材料。 A、可燃 B、易燃 C、不燃、难燃 6、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A、建设主管部门、消防监督部门、 B、建设主管部门、消防监督部门和其它相关政府安全监管部门 C、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 7、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 )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A、人员密集场所 B、易燃易爆化工场所 C、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

新消防法和规范学习

新消防法和规范学习 2010年9月 新消防法相关条文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于2009年5月1日实施 第二章第九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第十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第十二条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第十三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第七章附则

2020最新消防法考试试题及答案

精选考试类文档,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 2020最新消防法考试试题及答案 一、单选题(共50题) 1.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将于 B 起正式施行。 A.2009年1月l日 B.2009年5月1日 C.2008年11月9日 D.2009年3月1日 2.我国消防工作贯彻 B 的方针。 A.以防为主,防消结合 B.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C.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 D.以防为主,以消为辅 3.消防工作应当坚持 C 的原则。 A.防火安全责任制 B.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C.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 D.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 C 安全,维护公共安全。 A.生命 B.财产 C.人身、财产 D.公民人身 5. D 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A.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B.城市人民政府 C.县以上人民政府 D.各级人民政府 6.根据扑救火灾的紧急需要,有关 B 应当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 A.主管公安机关 B.地方人民政府 C.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D.到场的最高行政首长 7.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 D 统一领导。 A.主管公安机关 B.上级公安机关 C.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8.《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 C 组织力量扑救火灾。

消防法学习笔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学习笔记 一、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制度 消防产品属于安全类产品,其质量直接关系到火灾发生后消防产品能否有效地发挥作用,从而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新《消防法》进一步明确了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制度。规定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新《消防法》明确了消防产品强制认证制度,规定消防产品应当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 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历来是消防监督管理的重点。新《消防法》继承和发展了旧《消防法》关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营业前实施消防安全检查的规定,取消了旧《消防法》中关于对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 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行政处罚中,限期改正的前置条件,对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规定了直接给予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是消防工作重要的参与者和监督者。新《消防法》关于公民在消防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主要有:

任何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任何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火灾扑灭后,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学习消防法心得体会

学习消防法心得体会 学习消防法心得体会一:学习消防法心得体会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已于5月1日起颁布施行了。通过学习《消防法》,我深刻感触到新法规在操作性和各个实施环节中的“责任”的落实上增强了很多。其中,新增加的“监督检查”章节着重强调了消防机关对企事业单位火灾隐患的监督检查措施,体现了国家对火灾预防工作重视程度的提高。同时,也增强了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工作中的法律依据。我是天孚物业投服务管理服务中心的主任助理,我中心的最大管理项目就是天津开发区投资服务中心(政府办公大厦),本人负责消防管理工作,下面我就结合新颁布的《消防法》和业内同仁做一个交流: 一、如何健全消防安全培训,防火巡查和防火检查制度。 《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五款和第十七条第三款分别提到相关单位应“组织防火检查”,消防重点单位应实行“每日防火检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以上内容从法律角度提出具体要求。但也是最基础的,强调“建立”层面的要求,如何真正做到“健全”这些制度呢? 首先,单位的主要责任人作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从思想上高度重视消防制度建设。但是,实际情况会出现个别单位领导因忙于公务和其它决策性事务,而未给消防工作足够的和应有的重视。造成消防制度建设工作停滞或不能深入开展完善。长期下去会与实际工作产生脱节,降低操作性。意识决定行为,单位负责人的重视与支持将会为消防管理工作有效开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其次,消防安全培训、防火巡查检查等制度的建立应与实际项目类型、建筑火灾特点及业主需求要紧密结合。以开发区投服中心大厦为例,该项目作为高层公建项目属于开发区消防重点单位,建筑防火要求较高,于是在日常的消防管理工作中针对高层建筑隐患的特点严格执行每日巡查及检查制度,建立和健全消防档案,员工在上岗前必须接受消防安全培训,培训内容应包含高层建筑火灾的特点和种类,如何预防和逃生的方法等相关有针对性的内容。 第三,消防管理者在制度的实施过程中要认真检验与实际工作的匹配性和适用性,一般

学习消防法心得体会

学习消防法心得体会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学习消防法心得体会通过这次对消防法规和消防实用知识的学习和初步给他人讲解消防法相关知识,对消防工作有了一定的了解,也把握了一些消防安全工作的基本理论知识。对此,我结合消防监控工作谈以下几点体会: 一、消防安全治理应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把消防安全作为头等大事来抓 火灾带来的危害,人人都懂,但在日常工作中却往往被忽视,被麻痹,侥幸心理代替,往往要等到确实发生了事故,造成了损失,才会回过头来警醒。这就是因为没有把防范火灾的工作放在第一位所导致的。“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这十八个字是江泽民同志二十多年前提出的,至今仍是消防安全治理的主旨所在。而做好预防工作的要害就在于提高对这项工作的重视程度,在消防监控室和所辖区域中,应该以消除火灾隐患、提高防火意识为目的,不作口头文章,以实际行动和措施来切实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尤其是消防监控员,更应该以身作则,把消防监控室自身的消防安全工作给抓起来,做到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二、加强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提高防范意识 由于消防监控室有些工作涉及到消防设备的操作,更因经常对现有消防设备进行定期演练,做到有突发火灾时,能够灵活熟练的操作设备。虽然大家对火灾隐患已经有了一定的防范意识,但通过这次培训,发现现有防范意识程度还是不够的。不论是一线工作人员还是治理人员,都应对岗位和部门可能涉及到的火灾风险和消防通道等消防相关设施有充分的了解。不论是火灾高危险岗位人员还是其他人员,都应该定期接受相关专家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包括: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各部门各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各种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等。 三、消防安全工作要做到“三个抓”,不为隐患留空隙 第一是要“抓重点”。涉及到易燃易爆设备和物品的部门除了定期的培训之外,还要严格落实常组织防火检查,发现火灾隐患,要记录在案并及时研究整改。组织建立消防应急机制,不仅可以及时扑灭前期火灾,更重要的是通过对消防监控员的组织培训,将消防意识和技能深入到消防监控室的每个人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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