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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教育沿革之研究

中国法学教育沿革之研究
中国法学教育沿革之研究

中国法学教育沿革之研究(下)

发布日期:2005-02-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四、中国现代法学教育(1949年以后)

(一)概论

1949年,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解放战争取得胜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此为界,中国法学教育进入现代时期。新中国的法学教育可上溯至解放区时期,1933年成立的苏维埃大学是其开端,这是一所“以造就苏维埃建设的各项高级干部为任务”的学校,其中有一个司法班,以当时苏维埃政府制定的法令法条为教材,开设课程;同年创办的江西省苏维埃干部学校,也规定要培养裁判干部。以后,1941年成立的延安大学设有教育、文艺、政法和经济四系,政法系分为政法与司法两班,其中政法班“以培养县级科员以上干部为目的,招收高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者和初中毕业或有两年以上工作经验者”;司法班则“以培养地方法院、县司法处之书记员与裁判员为目的,招收标准与政法班相同。”解放区时期的政法教育目标、培养方式等直接影响到解放后相当长时期的法学教育,成为新中国高等法学教育的重要来源之一。(另外两个来源为接收和改造旧大学法律及政治等专业、以苏联模式创建新中国自己的高等法学教育基础。)

新中国成立以后,高等法学教育的发展极为坎坷曲折,法学教育在高等教育中的地位时升时落,甚至一度被取消,这也许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新中国的政治变迁过程。值得玩味的是,由于阶级斗争路线的强调和对旧政府的批判,新中国的法学教育几乎一直是在有意识地批判民国法学教育中发展起来的,但大量的事实表明,以法学教育的自身标准观之,民国时期存在的问题、弊病有相当部分仍继续存在于现代中国,在某些方面甚至是有过之而无不及,而民国时期的某些可取之处却被有意无意地抛弃了,这些都将在下文具体展开论述。当然,由于新中国是在民国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的,社会经济、政治等状况亦较之为良,从整体而言,现代法学教育当较民国更为先进。

(二)教育目的

教育目的集中地体现在对该项教育的定位与定性,并由此决定了该项教育的体制、方法、内容等一系列具体制度。新中国成立后第一次界定法学专业培养目标的是教育部1951年6月颁布的《法学院、法律系课程草案》,其中规定法律系的任务是“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适应国家建设的需要以及社会发展之前景,以《共同纲领》为基础,以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培养了解当前政策法令及新法学,为人民服务的法律工作干部。”这一规定虽然笼统,但其中所蕴含的信息却基本上确立了我国法学教育的基本格局,即:①指导思想为毛泽东思想;(这以后再进一步提出的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等具体要求,实际上是毛泽东思想的表现。如1964年1月24日教育部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颁布的法律专业四年制教学方案要求,“具

有爱国主义和国际主义精神,具有共产主义道德品质,拥护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逐步树立无产阶级的阶级观点,有坚定的政治立场、较好的思想修养,较强的组织性和纪律性。”)②培养目标为法律工作干部;③教育内容为政策、法令。

自此,新中国的法学教育一直沿着这条中心线索往前发展。(有学者提出新中国的法学教育目标不明确,我们认为这是一种误解,事实上新中国的法学教育目标是相当明确的,即是培养“政法工作干部”,当然,该目标是否妥当值得研究,但其合理与否并不影响明确与否。)如1964年1月24日教育部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颁布的法律专业四年制教学方案规定:政法学院和四年制法律系的培养目标是“政法工作干部”,具体要求为:“①具有爱国主义和国际主义精神,具有共产主义道德品质,拥护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愿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为人民服务;通过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著作的学习和一定的生产劳动、实际工作的锻炼,逐步树立无产阶级的阶级观点,有坚定的政治立场、较好的思想修养、较强的组织性和纪律性。②正确理解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著作中关于国家和法的基本理论,具有中外政治和法律的历史和现状的知识,熟悉中国共产党关于政法工作的方针政策。③有较好的语言和文字的表达能力,有写作判牍的基本训练;学习一门外国语,达到能阅读政法书刊的水平。④具有健全的体魄。”1981年政法学院教育工作座谈会确定的培养目标为“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司法工作以及法学教育和理论研究的专门人才。”并在关于教学方案草案的说明中指出:“这一培养目标简明扼要地概括了对学生的政治、专业和身体三个方面的要求;并体现了大学的水平和要求;把‘司法工作者’放在前面,突出地反映了政法学院的任务和特点,明确了学生毕业后的工作方向,同时也把法学教育和理论研究两方面的需要概括进去。”1984年5月,教育部在武汉召开的全国综合大学法律专业教学计划讨论会中亦作了类似规定。

解放以来,除去文革期间法学教育被撤销之外,几十年中教育目的虽时有变化,但其宗旨一直未改,“培养专政人才”和“掌握刀把子人才”的观念始终主宰着高等法学教育,这样,新中国的法学教育不仅未摆脱“官本位”的阴影,反而通过“专政工具”的理论将学习法律进入仕途、掌握统治权的观念加以正当化、合法化,导致许多法律工作者不仅未确立平等、自由、正义的观念,有的甚至视法律为其“掌中之物”,成为其为所欲为的凭借。(据报道,某地人民法院院长竟口出狂言:“我上管天,下管地,中间管空气。”这与其所接受的政法工具论是分不开的。)在西方,法学教育一直有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之辩,若以此标准划分,我国当归入职业教育之列,但该职业教育是畸形的职业教育,不仅脱离了法学本身应有的理念,还使法律成为不少人的专利品。应该看到,英美国家的法学教育虽为培养律师的职业教育,但在这些国家成为律师基本上是从事其他法律职业的前提,如法官从律师中选拔,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则是政府聘任的律师,我国显然尚不具备这种机制。因此过早地明确法科学生为某一类型的从业人员对于我国的法学教育并不合适。在市场经济体制之下,为适应市场对法律通才的需求,我们认为我国的法学教育应定位于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相结合的全面教育,着重培养法科学生对法理论的深刻理解,这样才能摆脱法学毕业生适用面太窄的窘境,同时亦有助于矫正长期形成的“官本位”、“专政工具”等观念的影响。(与素质教育相适应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是取消大学本科的专业划分,因为大学的专业划分过早地隔断

了初学法律之人的体系训练,难以培养完满的法学素质。对专业划分问题,方流芳先生有精辟的论述,可参阅:《中国法律教育之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7-40页。)法学及其教育确实是和一定的统治形式紧密相联的,但该统治形式却最终由一定的经济制度所决定,因此,法学教育归根结底需与社会特定的经济制度相适应。在我国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我们所需要的是能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法律人才。显然,改革现代中国的法学教育,首要任务便是改变原有的教育思想,以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法律和法律人才的要求,使对法学的理解回到其本义中去。

(三)教育体制

1.教育形式。

中国古代的律学教育也好,近代的法学教育也罢,均有公立教育和私立教育两种形式,新中国的法学教育却只有公立一种。据统计,1949年全国共有205所高等专科以上学校,其中公立124所,私立81所,设政治、法律院系的共计53所。新中国成立之后,逐步在改造这些学校的基础上形成新的法学教育格局,所采取的具体措施主要有:将私立学校收归国有,确立统一的由国家办学的局面;仿照苏联模式建立中国人民大学;全国范围内的院系调整。(1)私立学校的消失。无产阶级取得政权之后,法律被视为阶级统治、阶级压迫的工具,是统治阶级维护其统治的必不可少的手段,因此,政府应该加强对法律职业以及法学教育的控制,在这种形势下,私立法学教育自然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正当性。1950年,所有教会办的学校和其他私立学校或被关闭、或被收归国有。不仅如此,由于法学教育培养的是掌握“刀把子”之人,故将其作为“机密”或“绝密”专业招生,对学生入学前的政治审查比其他学科更为严格。私立学校消失的结果是帮助了政府实现对法学教育的严密控制,为法学意识形态化和学术机构官僚化提供了空间,而且由于失去了与公立学校竞争的对手,公立学校难以有提高教学质量的危机感。另外,本来公立学校不需缴学费,或只需象征性地缴一些学费,但自90年代以后,基本上每个学校都招收了法学专业自费生,使公立学校带上了私立学校的色彩。公费生与自费生混杂一起不仅为教学管理带来不便,而且容易造成两类学生敌对的情绪,再加上自费生入学条件又低于公费生,难以保证自费生的质量。与其让这种混乱局面发展下去,还不如单独设立私立学校。

(2)中国人民大学的设立。1949年12月16日政务院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成立中国人民大学的决定》。决定指出:“为适应国家建设需要,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决定设立中国人民大学,接受苏联先进的建设经验,并聘请苏联教授,有计划有步骤地培养新国家的各种建设干部。”1950年10月3日,中国人民大学正式开学,开始了长达40年的“以俄为师”的全面学习苏联的法学教育历程。中国人民大学完全是在仿照苏联的模式上建立起来的,从教材、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法学理论、考试制度到教师管理、教研室制度等各个方面均采自苏联,而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的一个重要职能又是为全国高校法律系培养师资和从事法学研究,这就使苏联法学在中国渗入到各个环节。虽然到20世纪90年代以后由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行和苏联的解体,“以俄为师”的时代已经过去,但几十年对中国

人民观念、体制上的影响绝不是一朝一夕即可消去的,至今我们仍可见到刻有深深的苏联烙印的东西存在于法学教育之中,如法的阶级性理论、统治工具理论,教研室制度等。苏联对中国最突出的影响就是以法的阶级统治理论与中国的“官本位”思想相结合,使法的意识形态化获得了根深蒂固的地位,要消除这一影响,中国法学教育还得走很长的路。

(3)院系调整。1952年教育部根据“以培养工业建设人才和师资为重点,发展专门学院,整顿和加强综合性大学”的方针,对全国高等院校进行了调整,政治院校的调整举措为:1952年由原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燕京大学、辅仁大学四校的政治、法律和社会民政等专业合并成立北京政法学院;1952年由原复旦大学、南京大学、安徽大学、震旦大学、上海商学院、东吴法学院等六校法律系与复旦大学、南京大学、沪江大学、圣约翰大学四校政治系合并成立华东政法学院,1953年厦门大学法律系并入;1952年由四川大学、重庆大学、重庆财经学院、辅仁学院四校法律系合并成立西南政法学院,1953年云南大学法律系、政治系并入;1953年由中原大学政治学院、湖南大学和中山大学政治系、广西大学政治系、法律系及中山大学社会民政系组成中南政法学院。这样,全国法学教育机构便成为7所,除以上新成立的4个政法学院外,综合性大学中设法律系的还剩中国人民大学、东北人民大学(吉林大学的前身)和武汉大学。其各自的任务亦得到确定,政法学院的任务为培养政法干部,中国人民大学和东北人民大学则作为学习苏联、建立新中国高等法学教育的基地。

院系调整之后,我国法学教育的格局基本得以确定。应该说,法学院校的调整基本上是成功的,它使原本分布不均的法学院系布局趋于合理,集中多数大学的法律系、政治系的师资、图书资料等,对于提高一校法学水平亦颇有裨益。但由此而形成的消极影响亦不容忽视,主要表现为法学教育以政法学院为主的局面长期持续,容易造成法科学生知识面过窄,不利于学生整体素质的培养。

2.教育层次。

除解放初期存在过短期的以培训在职政法干部的中国政法大学(成立于1949年8月,撤销于1950年10月,不同于现在的中国政法大学。)新法研究院和中央政法干部学校外,20世纪80年代以前,我国的法学教育一直集中于高校的法学院系,教育层次亦以本科教育为主。(文革以前,法学院系在校学生中,本科层次所占比例基本上都维持在90%以上。)80年代以后,各种形式的教育纷纷举办,层次亦呈多样化趋势,从中专、大专、本科(学士)一直到硕士、博士,共存在五级层次。其中中专教育主要存在于各省所办的司法学校,学制为两年;大专的教育方式最为多样,包括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教育、全日制短期职业大学、普通高等学校附设夜大学、普通高等学校附设函授部或独立函授学院、广播电视大学、职工业余大学、管理干部学院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学制一般为2年或3年;本科的学士教育主要由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承担,学制为4年,此外还有普通高等学校附设的函授部或独立函授学院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研究生(硕士、博士)教育集中在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之中,学制均为3年(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则多为两年半)。此外,一些师资力量较强、

教学科研水平较高的本科院校还有法学的第二学位(学士)教育,其招生对象为非法学本科学生,学制两年。

20世纪80年代以后,由于法学类专业的“解密”,法学教育又出现了繁荣的局面,法学专业再次成为热点,这与民国期间有些相似,其原因亦可归结为积极和消极两方面的因素,积极方面为由于1979年以后实行的改革开放,尤其是1992年确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使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大量增加;消极方面比较复杂,主要是传统的“官本位”思想和来自苏联的专政工具论的相结合导致的意识形态方面的吸引力,另外还有法学教育易获通过方面的原因。(多数法科学生反映,法学专业是最好通过的专业之一,平时甚至不用怎么看书,考试时突击一下指定教材或法条即可,因考试内容多以记忆性的知识为主,正是这个原因,自学考试等成人教育中,有很多学生选择了法学专业。)不可否认,新中国建立以后,特别是80年代以后,教育的丰富层次为大量人员提供了求学的机会,同时也为国家培养了大量的法律人才,在我国法律人才尚颇为欠缺的情况下,这样的繁荣局面是令人鼓舞的。但是其中的一些问题亦不容忽视:首先,法学是一门关系到整个社会秩序、社会利益的科学,故它不应该成为普及教育。法律教育的层次多样化容易造成法律人才素质低下的结果,尤其是各类成人教育,监控手段极为贫乏,所造就的法律学生却是大量的,(仅仅是北京人文函授大学法律系自1985~1990年招收的学生就多达三十余万,其他则可想而知。同参考文献〔1〕方流芳文,第30页。)这种批量生产的方式本就是导致质量下降的重要原因。正如贺卫方先生所指出的:“世界上大约没有第二个国家在正规的大学之外尚有像我们这样名目繁多的法律教育种类与层次。”这种状况的出现不是偶然的,它是其他国家对法学教育慎重的反映。值得深思的是,即使是在民国时期,当有识之士大声疾呼阻止法学质量的下降的时候,其严重程度亦远不如现在。其次,由于法学教育地位的特殊性,应将其最低教育层次定位为本科层次,这是各国的通例,美国甚至将法学教育的起点定位为研究生教育。确实,以法学的极端重要和博大精深,我们很难想像一个原本对法律一无所知的人经过两三年的非系统训练(专科层次主要存在于各类成人教育之中)即可从事法律职业,我们也很难将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寄托在这种人身上。我国的情况却是,专科层次的法律学生数量远较本科生为多。仅以1992年为例,专科生的招生人数是本科生的8倍,毕业生人数是本科生的9倍,而在校生人数则是本科生的11倍。不仅如此,我国实际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中有很多甚至从未受到过法学训练,即使有,也是在上岗之后象征性的接受一下上岗培训,这种状况如不改变,我国的法治建设将会是一句空话。

3.教育管理。

新中国继承了民国政府严密控制法学教育的做法,甚至因私立大学的取消而变得更为划一。法律院校依性质不同而被划分为三种管理方式:①国家教委(教育部)直属院校,如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等;②部属院校,如司法部所属之中国政法大学(目前已归教育部所属)、华东政法学院等,对外经济贸易与合作部所属之对外经贸大学等;③地方所属院校,其中又分为地方教委所属院校(如山西大学等)和地方相应职能部门所属院校(如江西省司法厅所属之江西司法学校等)。在学校与主管部门的关系上,高等学校基本

上完全依附于主管的政府部门。从学校的设立、撤销、院校长任免、人事制度、机构设置、财务制度、师生待遇,以至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等等,都是由主管部门决定,学校只根据主管部门所拨经费、下达的计划办学,很少有独立性可言。而各类学校划归各类部门管理又造成条块分割之势,隶属于不同主管部门和学校之间常常发生矛盾,从而影响教学的发展。

(四)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

建国初期,由于受苏联的影响,我国法学教育全面学习苏联,包括讲授苏联法学、采用苏联教材(到1950年底,我国先后翻译出版苏联法学教材和法学专著共165种)。1958年的教育大革命批评了学习苏联的教条主义错误,各校开始自编教材,1963年政法教育工作会议后,各校组织编写了一批自己的法学教材,但其内容亦多受苏联影响,且其内容主要为“总结我国政法实践经验,阐明党和国家有关的政策、法律。”(1964年2月北京政法学院所编《刑事诉讼法讲义》之“说明”。)这段时间内并未出版正式教材。最早出版的一批法学教材是1980年司法部成立的法学教材编辑部所出版的教材,以后又组织出版了若干批统编教材,至此为止,我国法学教材问题基本上已得到解决。

由于受苏联教条主义以及我国法学教育之“培养熟悉政策、法令的政法干部”目标影响,我国法学教材的内容多为政策、法律的注释。事实上,我国法学教材的完备是和立法的完备保持同步的。这就使得我国的法学教育以讲授政策、法律的条文为根本,为制定出来的政策、法律作正当性注释。当然,于法学教育而言,法条的讲解的确非常重要,它甚至是整个法学教育的基础,但它却不应该成为法学教育的核心。“对于法学家的培养,主要的事情不是详尽地背诵今天有效的条文:10年以后,在执行业务中,也许与这些条文的绝大部分无关,背诵对他有何用处?”因此,“法学教育之关键更毋宁在于考察那些根本性的东西——包括各种法律概念、法理精义、立法技术、解释方法等等——从而把握据以制定条文的种种内在、基本、稳定的要素,以获得一种洞悉法律及其发展规律、并予以灵活运用的智慧。”

与法条教育相适应,流行于我国大学讲坛的法学教育方法为“填鸭式”的讲授方法。这种方法几乎是千篇一律的法条逐条注释,论述其如何的合理与正当。几乎每堂课均是由教师在讲台上口沫横飞地照本宣科,学生则在下面埋头猛记,这幅景象构成了中国大学校园的一道奇观,它与寻求惟一标准答案的考试制度,(考试制度是一国教育必不可少的制度,作为教学水平的测评手段,它本应起到刺激学生用功读书的作用,但中国法学考试却似乎是恰恰相反。由于考试内容的记忆性知识为主体以及正确答案的惟一性,学生们有意无意地只满足于教材或法条的背诵,而这些只需要在考前作短时间的突击便可办到,这无形中纵容学生去临时抱佛脚,平时的大量光阴则被浪费掉了。另外,贺卫方先生对考试制度亦有精辟的论述,可参阅参考文献〔1〕,第122-125页。)一道将学生本应大力培养的批判性思维扫荡得有如秋风落叶。一个健全的法治社会不需要大量的人云亦云的背诵机器,它需要的是具有独立思考能力、掌握法理精髓的真正法学人才。可喜的是,这一问题的严重性为越来越多的

有识之士所认识并着力加以改善,于是,大学法学讲坛中逐渐出现了案例教学法、讨论式教学、专题研究等多种教学方法,但要彻底改变原有的状况,显然不是一朝一夕即可达到。

(五)师资

在教学过程中,教师是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数量足、质量高的教师队伍是培养高素质学生的基本保障,虽说学生的自身素质、学习动机、努力程度等因素对教学效果有重要影响,但从大学阶段知识技能传授的角度看,教师是占主导地位的。资料表明,我国法学教师的状况并不乐观,根据对1992年48所高校的调查统计,其中有20所高校的师生比例低于国家教委规定的1∶8,占统计数字的41.6%,其中包括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南京大学、厦门大学、武汉大学及西南、华东、中南、西北四所政法学院,比例最低的天津商学院则达到?1∶16.7.?截止1992年底在国家教委备案的设置法学类本专科教学点的121所高校中,有14所院校无具高级职称的法学专业教师,还有3所院校法学教师在5人以下,其中仅有一名副教授,这两类共计17所,占总数的14%;法学专业教师在7人以下的有13所,占10.7%;5人以下的有8所,占6.6%;更有3所院校只有3位法学专业教师,1所院校仅有2位法学专业的专任教师。高校尚且如此,承担法学教育任务的其他各种机构更是可想而知。

造成法学教育中师资缺乏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①80年代以后,由于社会对法律人才的急需,法学专业成为热点专业,很多学校为了追求效益,纷纷设立法学专业,而不管自身是否具备法学教学能力,仅仅90年代,各师范类院校的政治教育系就地转化为政法系(经法系)情况就屡见不鲜。②我国本就法学人才不足,再加上法学教育的迅猛扩大,教师的数量在整体上发展远不如学生数量的发展。③法学专业是一个社会急需的专业,法科学生毕业之后面临的往往是优越的地位或可观的收入,使得大部分毕业生不愿留在学校当清贫的教师。④教师的低收入与差待遇使得相当一部分教师不满现状而离职而去,近几年中,法学类的教师流失现象是各专业中最为严重的之一。

教师的短缺已严重地困扰了我国的法学教育,但由于教师地位的重要性(一个低素质的教师影响的将是一大批学生,在这个意义上说,教师的选任比学生的录取更为重要),对教师的选任不能不慎重考虑。一般说来,师资的配置涉及到教师的职业道德与专业资历等方面的要求。首先,要选配具有敬业精神,热爱教育的人担任教师。教师的收入低于律师等法律实务行业,这不仅在中国,在西方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亦是如此。如果本人对教学不感兴趣,社会上的各种诱惑迟早会使他们放弃教学。当然,国家和学校应尽可能地提高教师待遇,一方面可留住一些教师,另一方面亦可解决教师生活上的后顾之忧,使他们全身心地投入到教学中去。其次,教师的学历至少要在法学硕士以上。我们改革开放恢复法学教育已二十余年,至1993年有权招收法学研究生的学校便已达37所,其中有权招收博士研究生的为8所,招收研究生的学科点为博士31个、硕士115个,截止1990年,我国已毕业的法学硕士以上程度的人数为219 615人。这些情况表明我们完全有条件从具有本专业硕士以上学位中选任教师,再加上留学归国人员,符合条件者当更为可观。再次,根据法学具应用性的特

点,教师最好具有“双师”资格,既是讲师或教授,同时又是兼职律师。法学教师兼任律师,既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又有较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是理论与实践相联系的理想结合。不过“双师”应具主次之分,担任兼职律师,不应以影响教学为代价,要把握好两者之间度的关系。

(六)小结

新中国成立之后,由于对旧中国法律和法学理论的否定,我国现代法学教育基本上是从头开始,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甚至在“文化大革命”10年出现了停滞。但总的说来,经过50年的努力,我国法学教育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教育结构已基本得以确立并日趋合理,教学指导思想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已逐步转变,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日渐完善,教师队伍不断充实、提高。更重要的是,它为我国培养了大量的法律人才,为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当然,由于指导思想等一系列的失误,再加上传统观念的负面影响,我国的现代法学教育事业尚存在大量的问题,有的甚至直接危及到法治社会的建成,完善我国法学教育事业还任重道远。

五、若干反思

我们研究、解释历史,归根结底都可统一于现实的需要。凡是不能与当前的现实联系起来的,就不能被我们理解。在这个意义上,意大利历史学家克罗齐的名言“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才获得了其丰富的内涵。本文对我国法律教育的研究,侧重于对典型史料的分析与解释,因为作者相信,“回答发生了什么,只不过是编年;回答何以发生,才是历史学。”而只有作为当代史的历史学才是对我们的现实选择——法学教育的改革路向——有警醒意

义的。

当下,由于人们之间交往的日益频繁,绝对封闭的实体已几乎不可能存在,不管是个人、还是国家,都注定要不断和外界打交道,这样,相互之间的影响便成为不可避免。这就意味着一个国家的发展已不可能纯粹依循自身固有逻辑,而不得不对外在的影响作出回应,在我国法律教育史上,肇始于清末的留学教育、延聘外教与比较法教学等均属其例。由此而派生的问题是:我们应当如何对待“舶来品”?该问题的另一面就是:我们应如何对待传统资源?从十九世纪末到本世纪,在我国影响颇大的国粹派与西化派之争即是为寻求该问题的解答。无独有偶,本世纪行将结束之际,我国法学界又响起了“本土资源论”的呼声,再一次隆而重之地将这一问题摆在了我们面前。对此问题的详细讨论显然非为本文主题所许可,在此我们只想指出:世界上既无没有自己特点的民族,亦无只有自己特点的民族。因此,从时间的维度中汲取传统养分与从空间维度中呼吸新鲜空气对我们而言同样是不可缺少的。事实上,我们认为,无论是关注传统还是放眼世界,首要的都是必须达至理解:理解传统才有可能不背离传统,理解他人才有可能避免食洋不化。没有了理解,我们的一切行动将形同盲人摸象,所谓进步便无从谈起。

基于以上认识,本文最主要的目的便在于提出问题的同时分析其性质、成因,如果它对我国的法学教育事业能有所裨益,那无疑是对笔者的莫大鼓励。

2019中国教育产业研究报告

01 教育产业前沿综述 教育产业发展分析 教育产业发展趋势 02 03

中国教育政策演进三阶段 2015年以前 2015年-2017年2018年至今 以纲领性文件为主推动教育改革 2010《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2012《教育部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 育健康发展的通知》 各细分领域顶层设计逐步完善,并推动其发展 2010《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2011《教育信息化十年发展规划(2011-2020年)》2014《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推进民促法修订,扫清教育资产上市障碍2015.08《教育法律一揽子修正案(草案)》2017.01《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17.09 新版《民促法》实施进一步推动细分领域发展2016.06《教育信息化十三五规划》2015.04《义务教育法》修订推进新版民促法实施条例修订&送审,规范民办教育发展2018.0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2019.02《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实施方案(2018-2022年》 各细分领域顶层设计逐步完善、规范2018.08《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2018.11《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2018.11《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2019.05《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人工智能赋能教育产业升级 科技与技术的发展推动教育的加速进步,AI+教育成为行业内的新浪潮,塑造出新形态。AI 老师、AI 批改作业、人脸识别、个性化推荐等技术被众多教育企业运用在自身业务场景中,提升学习效率的同时为用户创造新的体验。 作业批改AI 老师 个性化推荐人工智能技术已经可以取代老师做一部分基础工作,如作业批改、打分等; 还可以根据系统对用户进行口语评测,发音纠正;帮助老师从重复性工作中解放出来。AI 老师拥有全面的知识储存技术,可以24小时在线为用户解决学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解决了人工不在线问题的同时提升了用户体验。人脸识别技术可以分析用户在学习过程中产生的微表情变化并输出智能评测数据,侧面反映出用户的专注度及课堂表现,帮助企业及时了解用户状态。AI 技术与大数据的结合可以识别不同用户的特点及需求,并定制相应的学习计划;另外可以从海量的学习资源中匹配出符合用户学习的内容,使每位用户获得适合自己知识 程度的教学系统。 人脸识别

中国法学教育的现状及其发展趋势

中国法学教育的现状及其发展趋势 [摘要]从1949年到2009年,中国法学教育经历了几次大的改革,逐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职业化法学教育模式,但中国法学教育依然面临着来自政府和市场的双重审视和挑战。文章通过对两广部分高校法学教育现状的调研,提出当前法学教育存在盲目扩张与质量下降并存、大众化教育与精英化教育相矛盾、理论教学与法律实务相脱节、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矛盾等问题,并深入探讨了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趋势,提出改革培养目标、教学内容和方法、学制体系,加强法律实务培训等措施。 [关键词]法学教育现状发展趋势 中国法学教育有着60多年的历史,积累了成功的经验,但也面临着沉重的压力和严峻的挑战。当前,法学院系应培养什么样的人才,法科学生如何就业等一系列问题引起了学者和社会的广泛关注。 一、当前法学教育的现状分析 1.盲目扩张与质量下降并存。在我国,受利益驱动,法学专业成为最热门的专业之一,几乎每所院校都在争取设立法学院系或法学专业。除专门的政法院校和综合性大学设置法学院系外,师范院校、外语院校、财经院校也基本开设了法学专业,就连农业、林业、石油、化工等理工科院校,甚至艺体、医学类院校也纷纷开设法学专业。2010年,全国设立法学本科专业的普通高等学校已达620所,在校法学本科生将近30万人。据统计,广东省39所本科院校,除5所医学院校和3所艺体院校因学校性质不宜开设法学专业外,其余31所院校就有28所独立设置法学院系或开设法学专业;广西22所本科院校,除4所医学院校和1所艺术院校因学校性质不宜开设法学专业之外,其余17所院校就有13所院校设置法学院系或开设法学专业,且在2005年之后设立法学院系的多达7所。不少院校一块法学牌子高高挂起,二三个教授便申办法学专业的情形并不鲜见,但无论是办学的软件条件还是硬件条件都存在不足,很多法学院系的师资力量比较薄弱,学科知识结构也不尽合理。据调查,广州市某大学法学院30余名教师中,来自历史、政治、科学社会主义、哲学、外语、中文等学科的教师竟然占据了半壁江山,在仅有的法学科班出身的教师中,本系毕业留校者又占据了一半以上。广西13所开设法学专业的院系,正高职称法学教授在4人以下的就有6所,即使在发达的广东地区,部分法学院系也仅有2~3名教授。实际上,相当多的院校并不具备设置法学专业的基本条件,师资专业性不强,课程设置不合理,培养目标不明确,软硬件设施缺乏,在盲目扩张的同时,教育质量呈下滑趋势。

中国法学教育观察(一)

中国法学教育观察(一) 一、大学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 (一)导言 在中国与西方国家,大学法学教育职能的差别是显而易见的。自1949年以来,中国法学教育一直与法律职业相分离:未经大学法律教育而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历来是极为普遍的情况。相反,在西方国家,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有不解之缘,法学教育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必经之路,法律职业的共同体只对那些具有同一教育背景的人开放门户。法律职业人士的专业化是西方法律至今仍然保留的最为重要的传统特征之一。如此巨大的差异包含着一些值得思考的问题:西方法律如何形成了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的传统?中国近代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关系如何?哪些原因促成了中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分离?这种分离对中国当代法学教育产生了何种影响?中国进入法治社会的过程是否应伴随着法律职业人士的专业化? 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合与分,既不是当代中国特有的问题,也不是脱离一定过程而突发的问题,相同或类似情况不止一次在不同国度、不同时代出现。因此,重温被忽视的经验而得到启发,或许要比当今层出不穷的新思路可靠一些。本文试图在前后关系的背景下,显示法学教育制度的成因,探究现实存在的问题。通过回顾沿革过程而求知,寻求现实与历史的,是本文的主要方法。 (二)法学教育、法律职业与西方法律 罗马是古代法学教育的发源地。正如梅因描述的那样,法学一度独占了罗马共和国的“集体智力”,法律职业吸引了众多睿智之士。除军事生涯之外,习法是通向财富、名誉和权势的主要途径。因此,法律学校遍布罗马社会。当时的法律职业有:法律顾问(jurisconsultus)、辩护人(orators)、诉讼代理人(procurators)。在公元四世纪之前,罗马社会一直没有公立法律学校,私立机构孕育了最初的法学教育,而且长期处于主导地位。据此,似乎有理由认为:最初的法律职业产生于民间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并将私人业务作为它的主要领域;在法律人士专业化作为制度形成的过程中,私立法学教育机构显然是它的起点 美国学者沃森和伯尔曼都注意到:中世纪的法学教育完全脱离所在地法律而自成一体。在11世纪到13世纪的波伦亚法学院,罗马法教授们讲授的法律“完

法学专业就业前景分析

法学专业就业前景分析 近几年来,文科生报考的热门方向一直集中在金融学、法学、会计学、汉语言文学、财务管理等专业上。尤其法学专业更是文科生选报的热点,理科生选报该专业也已成为报考热点。结合该专业的就业率来看,它的实际就业情况与填报时一样“火爆”吗?那么,今年选报法学专业过景儿吗?本文将就什么是法学专业;法学的就业领域及薪酬;院校及专业方向;法学专业报考注意等方面为您全面解析。看过之后也许您会有新的思考。 ‘专业解析’ 什么是法学 在很多影片中律师是智慧、正义、理想、财富的完美结合,他们唇枪舌剑,口若悬河的主持正义,维护着当事人的利益。一位东北农业大学(微博)法学专业的同学在博客上写道,“我当时选择法学专业就是抱着过这样的想法……” 某事务所合伙人黎学宁律师介绍说,法学(又称法律学或法律科学)是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是社会科学的一门重要学科。我国现代法学属于大陆法系,同学们在影视剧里看到的戴着白发套雄辩滔滔的律师,属于英美法系,这是不一样的。在我国的法庭上根本看不见走来走去的律师。 法学本科阶段的学习重在学习一种语言方式即法律语言。了解法的形式是什么,法学的研究方法,法是如何运用如何发挥效力的。主要开设14门专业主干课,有法理学、宪法、民法、刑法、中国法制史、商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国际法、国际司法、国际经济法。 ‘专业与就业’ 法学专业报考火爆 就业遇冷 近年来,法学专业一直是文科生报考的热门,一份调查显示,文科生的五大热门备选专业为金融学、法学、会计学、汉语言文学、财务管理。但结合麦可思公司《2011年大学就业能力排行榜》的调查结果来看,高考(微博)热选专业的实际就业情况并非与填报时一样“火爆”。2010届本科毕业人数最多的100个专业中失业率最高的10个专业,法学专业以13.2%排名第六。 从2011年教育部公布的2010年本专科专业就业状况来看,211工程院校就业率区间为B-;普通院校本科法学专业的就业率区间仅为C+。 法学专业虽然是文科中的热门专业,毕业生严峻的就业形势并非近年的事,上个世纪末就有显现。曾一度被人们公认为是捧着“铁饭碗”的好专业,随着公、检、法单位人员的饱和、法学毕业生人数暴增等因素,造成整体就业状况不理想。 传统观念认为,法学专业毕业的学生,会从事法官、检察官等社会地位高、收入高的职业,因此,很多家长(微博)同学比较偏爱法学专业。很多报考法学专业的同学也希望毕业后做法官、检察官、高校教师等社会地位较高的工作。其实,这种工作对同学们的院校背景或学历水平都有相当高的要求。 法学专业投入少成本小,有了师资就可以从事教学活动,有条件的学校基本都开设法学专业。

中国教育研究学会

中国教育研究学会 目录 学会简介 学会职责 学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三章会员制度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五章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六章章程修改与解释 第七章终止程序 第八章附则 学会简介 中国教育研究学会,英文全称为:The Chinese Education Research Society,缩写为:CERS。正式成立于2006年9月10日。中国教育研究学会由从事教学研究与热心教育事业的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自愿组成,是全国性、非营利性、学术性民间社团组织。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繁荣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 本会会徽图案为圆形徽章,由科研 图标、书册、萌芽、麦穗及学会中英文 名称组成;背景辅以中国地图和世界地 图。徽标以蓝色和绿色为基调,辅以橙 黄色的麦穗。释义:书能启迪智慧,是 理想的基础,是智慧的源泉,是科研活 动的原动力,产生的能量促使萌芽充满 生机和活力;橙黄色的麦穗象征我们的 研究工作收获硕果累累;寓意所有教育 工作者植根中华大地,团结一心,充满 希望,默默地为人类最光辉的事业增光

添彩、贡献力量;呵护我们一代又一代的幼苗茁壮成长。会徽形象生动,简洁明了,寓意深刻。 中国教育研究学会宗旨: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弘扬尊师重教传统,宣传“科教兴国”思想,团结组织广大教学研究工作者,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相关法律,开展教学研究与创新活动,加强国际学术交流,促进教学科研人才的成长,增强我国教学研究工作者的科研能力,转化科研成果,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和谐发展。 学会职责 中国教育研究学会职责:接受政府委托,协助主管部门做好教学管理工作;收集整理教育信息和教研成果,为广大教学研究工作者提供咨询服务,积极宣传中国教学研究专家,展示中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辉煌经历,吸收会员、建立教育人才库,向有关教学团体、机关单位举荐人才。聘请优秀知名学院院长、学术期刊编辑、教育企业家、教学研究专家担任学术顾问和荣誉理事,成立专业委员会,由各优秀学校组成教学研究中心。 学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是中国教育研究学会。英文全称为:The Chinese Education Research Society,缩写为:CERS。 第二条本会由从事教学研究与热心教育事业的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自愿组成,是全国性、非营利性、学术性民间社团组织。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繁荣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 第三条本会宗旨: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弘扬尊师重教传统,宣传“科教兴国”思想,团结组织广大教学研究工作者,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相关法律,开展教学研究与创新活动,加强国际学术交流,促进教学科研人才的成长,增强我国教学研究工作者的科研能力,转化科研成果,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和谐发展。 第四条本会职责:接受政府委托,协助主管部门做好教学管理工作;收集整理教育信息和教研成果,为广大教学研究工作者提供咨询服务,积极宣传中国教学研究专家,展示中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辉煌经历,吸收会员、建立教育人才库,向有关教学团体、机关单位举荐人才。聘请优秀知名学校校长、学术期刊编辑、教育企业家、教学研究专家担任学术顾问和荣誉理事,成立专业委员会,由各优秀学校组成教学研究中心。

中国近代教育史论文

【论文学科】中国近代教育史论文 【论文级别】本科生 【题名】中国近代教育家王力 【所属分类】社会科学,教育理论与教育管理, 【关键词语】近现代;民办学校; 教育 【中文摘要】本文结合史实,运用文献研究法、历史归纳法和资料分析等方法,对近代中国教育家王力进行考察。通过对文献资料的发掘、整理和分析,形成论点,取得研究成果。 王力教授(1900-1986)字了一,广西博白人。著名语言学家,中国现代语言学的奠基人之一。1913年小学毕业后失学。1916年在博白高等小学任国文教员。1924 年入上海南方大学学习,次年转入上海国民大学。1926年考入清华国学研究院,师从梁启超、赵元任等,1927年赴法国留学,获巴黎大学文学博士学位。1932年获巴黎大学文学博士学位后返国,历任清华大学、燕京大学、广西大学、昆明西南联合大学教授,岭南大学教授、文学院院长,中山大学教授、文学院院长,语言学系主任。1954年调北京大学任教授,直至去世。曾兼任汉语教研室主任,中文系副主任,并任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委员、副主任。1956年被聘为中国科学院哲学社会科学部委员。1957年冬赴波兰讲学。并先后兼任中国科学院哲学社会科学部委员,中国文学改革委员会委员、副主任,中国语言学会名誉会长,曾当选为广东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广州市人民政府委员,北京市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二至五届委员,全国政协第四、五、六届委员,第五、六届常务委员等职。王力先生从事中国语言学研究逾半个多世纪,他在汉语语法学、音韵学、词汇学、汉语史、语言学史等方面出版专著四十余种,发表论文200余篇。他研究领域之广,取得成就之大,中外影响之深远,在中国语言学家中是极其突出的。王力先生的语言学研究始终是与教学联系在一起的,他在半个多世纪的教学生涯中,培养了一批又一批语言学专门人材,为中国语言学事业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王力先生在法国留学期间,翻译出版二十余种法国小说、剧本;抗战期间,写了大量的散文,被誉为战时学者散文三大家之一。60年来,王力一直从事语言科学的教学和研究工作,为发展中国语言科学、培养语言学专门人才作出了重要的贡献。1936年发表《中国文法学初探》一文,对中国语法

中国当前法律教育的现状与反思

中国当前法律教育的现状与反思 当前我国法律教育的现状 在我国当前,法律教育开始于大学阶段,无论是本科院校亦或专科都设有法律类的专业,当然所谓正规的法律教育应该是在本科院校里进行的。在本科阶段,采取老师台上讲课、学生堂下听课的这种板书式教学,属于一种“通识性”与“基础性”的教育,具有一定的合理之外,毕竟学生是初涉法律领域,懂得的仅仅是一些杂乱的法律意识与心理,没有一套经过系统训练的法律思维和一定量的法律知识。但是如果经过了四年的大学法律教育进入研究生之后,还是依然如此哪就有点问题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吕忠梅教授,在其《从本科生到硕士生》一文中谈到:一般来说,本科生培养目标是学习和掌握基本法律知识,完成法律的“通识”教育或“共性培养”,…...硕士生的培养目标则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从“是什么”到“为什么是”,从“知识”走向“能力”,它培养的是学生的观察、思考、分析法律问题的基本能力,要完成法律的“专业教育”或个性养成,个人“学风”、“文风”初显。接着作者指出:令人十分痛心的问题是,有的学生虽然进入硕士生行列,但各方面依然停留在本科阶段,不能理解为什么都是要给学生开列书单,满足于课堂上听课获得的知识,很少自己读书,从来不做笔记,更不动手写文章。其实这种令人十分痛心的问题,不仅仅是学生个人的问题,更有我们国家现存教育体制以及学校和导师等方面的问题。 我国近几年来,随着大学生就业率的连连下降以及毕业生收入的减少,社会对大学生生,尤其是法律专业的学生(本科生及研究生)的前途尤为关注。今年6月10日,由麦可思(MyCOS)——中国大学生就业研究课题组撰写、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的2009年就业蓝皮书——《中国大学毕业生就业报告(2009)》在京发布。报告介绍,2008届本科毕业生的收入明显下降,就业率最差的专业是法律和哲学,更是将近几年的这种关注引向深入,从某种程序上讲,如果哲学专业的大学生就业率低,还可以从专业理论性强方面寻找理由的话,哪作为一个实用性的法律类专业,法律是一门“世俗”的学科,在我国依法治国进程推进的大潮下,需求量必定大增,应该不至于此。

2019中国教育研究前沿与热点问题年度报告

2010中国教育研究前沿与热点问题年度报告2010年是我国教育领域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年。这一年,新世纪第一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召开,《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教育规划纲要》)颁布实施,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全面启动。这一年,教育研究也取得新的进展。教育研究者对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一系列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探讨,理论成果众多,对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报告根据有关文献,对2010年中国教育研究前沿与热点问题进行评析。 一、育人为本与教育的价值取向 《教育规划纲要》提出,把育人为本作为教育工作的根本要求。坚持育人为本,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就是要在教育过程中把人的全面发展放在中心地位,构建育人为本的教育发展观和教育价值观。 (一)育人为本: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本质要求 育人为本是教育的生命和灵魂,是教育的本质要求和价值诉求。学者们普遍认为,把育人为本作为教育工作的根本要求,深刻反映了当今时代发展的要求,反映了教育的本质特征,强化了教育培养人的重要使命。 有学者指出,育人为本的教育思想,要求教育不仅要关注人的当前发展,还要关注人的长远发展,更要关注人的全面发展;不仅要关注被育之人、育人之人,还要关注服务对象——国家和人民,不断满足国家和人民群众的需要。育人为本教育思想的深刻内涵体现在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坚持以人的全面进步和发展为本;坚持以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为本;关注人人接受教育机会的公平性;不断满足每个人接受教育的个性需要和期望。[1]有学者指出,把育人为本作为教育工作的根本要求,必须充分发挥教育的育人功能,以学生为主体,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学生成长成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全社会都要尊重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为每个学生提供适合的教育,着力培养学生服务国家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和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2]

中国近代教育发展历程及其启示

中国近代教育发展历程及其启示 中国近代史初期,面对西方文化的侵入,最早的有识之士曾提出“睁眼看世界”、“师夷制夷”的主张。“师夷”就是学习西方先进文明,意味着发展教育,提高国人的素质。由于那时人们的思想守旧,“师夷”的主张未能得到呼应,中国人以固有的思维和习惯度过了近代初期的20年。 19世纪60年代初,经历了太平天国起义和第二次鸦片战争的大动荡,清政府中的改革派开始兴办洋务,中国近代化正式起步。洋务运动是从发展军事工业开始的,但发展新教育也提上日程———这是个良好的开端。1862年,近代第一所新式学校京师同文馆诞生,它被视为中国近代教育的起点。当时顽固势力对此表示不满和反对,但洋务派顶着压力把教育改革继续向前推进,先后创办了外语学堂、船政学堂、矿务学堂、机械学堂、电报学堂、武备学堂等新式学校,还向国外派遣了留学生,使近代教育第一次出现较大发展,培养了一些人才,一定程度上转变了社会风气。洋务运动是中国近代化的开端,也是中国走向世界的开端。近代新教育的发展对此有促进作用。 近代教育第二次较大发展是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甲午中日战争后,面对民族危机的严峻形势,社会各界有识之士表达了发展教育、民族自强、与列强抗争的强烈愿望。维新派有康有为、梁启超、严复,封建官员有张之洞、盛宣怀、李端、陈宝箴、袁世凯,其他人士有张元济、汪康年等。由于维新派的共识,近代教育又出现较大发展:1895年,王文韶、盛宣怀在天津创办西学学堂,这是近代官办的第一所学堂,是中国近代高等教育史的大事件。1897年,盛宣怀在上海创办南洋公学。1898年戊戌变法中,光绪皇帝批准设立京师大学堂,同时颁布了一系列文化教育改革措施,促进了社会风气的变化。可惜戊戌变法在顽固派的反对下夭折了,几乎所有的新政都被废止。然而,京师大学堂却例外被保留。 20世纪初,清政府不得不正视现实,加大各方面改革的力度,其中也包括教育改革。此后几年中,除京师大学堂重新正式开办外,许多省相继建立了大学堂,这是中国开办大学最多、最快的时期。此外还有几件很有影响的举措:1902年,清政府制定《钦定学堂章程》。1903年,又制定并正式颁布《奏定学堂章程》。这是中国近代第一次制定国家教育体系。1905年9月,在袁世凯、张之洞等人联名奏请下,清政府终于下令废除科举制,产生了积极影响。1905年12月,清政府中央设立学部,作为最高教育行政机构,同时各省设提学使司,各府厅州县设劝学所,以便加强对教育发展的协调与管理。清政府这一时期的教育改革是与其政治上“筹备立宪”的改革同时进行的,这也可以说是清王朝“最后的改革”。没过多久,辛亥革命爆发,封建制度寿终正寝。但客观地说,清政府的教育改革是有积极意义的。 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在中国建立了资产阶级共和国,这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大事件。然而以北洋军阀头子袁世凯为代表的旧官僚却玩弄阴谋窃取了革命的成果,使中国陷入军阀割据、专制的局面。1915年9月,新文化运动开始了。 新文化运动作为广泛的、深刻的思想文化运动,极大的促进了人们的思想解放,对中国社会产生了至关重要的影响。由于这一点,人们更加坚定了对教育发展重要作用的认识。鲁迅以改造“国民性”为重要使命,张伯苓、陈嘉庚创办了多所名校,蔡元培将民主和科学精神植入北大,陶行知积极探索发展平民教育、乡村教育。除此之外,政治集团的领导人也特别注重发展教育。1924年,国共合作,进行反对北洋军阀的斗争,为了培养革命人才,孙中山在广州创办了黄埔军校。 从上述近代教育发展的历程不难看到:教育的发展进步始终与中国人民的反帝反封建斗争相关联,并为社会变革做出了重要作用。 近代中国,教育的发展提高了人的素质,这就为中国走向近代化打下一定的基础,促进了社会方方面面的变迁。不仅如此,人的素质的提高也直接推动了反帝反封建斗争。过去列强

中国法学教育的历史、现状及发展趋势(一)

中国法学教育的历史、现状及发展趋势(一) 摘要:中国的法学教育历史悠久,源远流长,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目前正处于改革创新阶段。主要介绍中国法学教育的历史发展过程及其发展趋势,首先探讨了近代中国的法学教育发展状况,主要包括从清朝末年到北洋政府时期再到南京国民时期中国法学教育发展状况;其次探讨了从新中国成立以后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的这段法学教育发展过程;再次探讨了改革开放之后至今的中国法学教育状况;最后讨论了中国法学教育制度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法学教育;历史发展;发展趋势 法学教育是培养法律人才的专门教育,是社会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学教育特指以培养法律人才为目的而进行的系统化、理论化的专门教育,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法律教育。中国法学教育历史悠久,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但也存在很多问题,急需改革。本文就中国法学教育问题的历史发展过程及其发展趋势进行探讨。 一、近代中国的法学教育 中国法学教育源远流长,经历了漫长的演进过程。据现有的史籍记载,早在春秋时期,便有著名讼师邓析开设私塾,传授法律知识。但作为国家兴办的法学教育来讲,则始于三国时期的魏明帝。据《三国志·魏·卫顗传》记载,魏明帝即位,卫顗上书“九章之律,自古所传,断定刑罪,其意微妙……请置律博士,转相教授。”这时,中国便出现了专门负责研究律的部门和官员——律博士,形成了比较正规的法学教育。

当然,近代意义上的法学教育始于清末,19世纪末的“清末修律”运动是中国法律史上影响深远的法律革命,它不仅打破了在中国延续了2000多年的诸法合体的法律体系,也直接导致了清末法学教育的产生。1904年,直隶法政学堂成立,标志着中国第一所比较正规的法学院校的诞生。到1909年,全国共设法政学堂47所,学生12282人,占当时全国学堂总数的37%和学生总数的32%。 在北洋政府时期,中国法学是比较热门的专业,法科学生的数量无论在全国大专院校的学生总数中,还是在综合性大学的总数中,所占的比例都是很高的,一般均占50%左右。 南京国民政府进一步将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联系起来,强化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按照1933年的《考试法》和1935年的《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将司法官的考试列为十三类高等考试之一,与此同时,国民党政府对法学教育直接控制,司法院有权审批法学院系,规定统一的必修课程,审定年度教育计划,颁发毕业证书。这种直接控制,使法学几乎成了“官学”,后来竟限制法学专业的招生人数,从而导致了法学院系数量的下降。另外,他们又调整和优化了法学专业的课程结构,模仿日本、欧美,逐步形成了以“六法全书”为核心的课程体系,并出现两种模式:一种是以朝阳大学、北京大学、武汉大学法学院为代表的法律实务为重点的院系;另一种是以东吴大学、中央大学、湖南大学法学院为代表队的以理论研究为重点的法学院系。 二、建国后到改革开放前中国的法学教育

教育重演论与中国教育改革教育研究

教育研究1998年第2期教育重演论与中国教育改革 ●张红霞 聂克?福斯克特 一、教育重演论的概念与历史 教育重演论(R ecap itu la tion theory of ed u2 ca tion)的基本原理是,第一,一个人的教育发展是一个过程。进入高一级的教育阶段一定是以通过了低一级的教育阶段为前提,阶段不可跳跃或颠倒。第二,现代学生的学习过程是对人类文化(原仅限于欧洲文化,本文将其引伸为整个人类文化)发展过程的一种认知(Cog n i2 tive)意义上的重演,即现代人的认知发展(Cog2 n itive d evelopm en t)是对其祖先认知水平长期演化过程的浓缩,①恰以生物学上胎儿在母体内的发育过程重演祖先的进化过程。根据对儿童语言发展及语言文化发展的研究成果,伊根将人类社会的文化发展划分为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的四大阶段:神话(敏感)阶段(4、5岁—9、10岁),浪漫(敏感)阶段(9、10岁—14、15岁),哲学思辨(敏感)阶段(14、15岁—19、20岁)和隐喻批评(敏感)阶段(大于19、20岁)。② 处于神话阶段的儿童,其思维特征与历史上使用神话阶段的人类相似。他们的智力工具和知识成份不是理性的和逻辑的,而是情感上的和道德上的。据前人研究③,神话的特殊作用有四,一是提供使用者智力上的肯定感、安全感。而神话阶段的儿童也恰好要求精确、具体、肯定的概念。第二,神话和孩子们一样缺乏时 空观,规律观,缺乏逻辑联系和因果关系。第三,神话忽视世界的客观性和统一性。第四,神话故事往往建立在简单的二元论的基础上,生死,好坏,勇敢与胆小,自然与文化等等。这和孩子们的精神生活中最原始的二元化概念相同。 随着年龄的增长,认知水平的提高,孩子们的兴趣进而开始注意现实中的二元对立物与神话中的二元对立物的差异。现实中的能力有限的英雄会比神话中的能力无比的英雄更有吸引力。这标志着他们已进入了“浪漫阶段”。通过对现实的观察,孩子们又开始懂得,界于二元对立体之间还存在着一个连续体;他们开始注意事物的规律性。这已是进入“哲学思辩”阶段的标志。在此基础上,他们还会发现某些既定的定律不能完美地解释所有相关的现象,因此他们要发明自己新的模式去解释世界,这就是隐喻批判阶段。这里要稍加说明的是,此外“浪漫”和“哲学”二词是广义的、超出我们常用的含义。 教育重演论还进一步指出,为了符合学生的认识规律,学习内容应该放在一定形式的文化背景之中。以读、写教学为例,对于孩子来讲,没有内容的纯粹的读、写技巧的训练不仅是低效的,而且破坏了学生对学习的兴趣。因此,不要作大量的认字和默写生字的训练,而要作大量的读故事、写故事的练习。大量的阅读不应该被看做是课外的任务,而应该是包括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教育模式的基本特征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5a13228562.html,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教育模式的基本特征作者:唐良艳 来源:《课程教育研究》2017年第25期 【摘要】当前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学教学体系,必须立足于目前我国的国情及实际情况,在不断深化法学理论研究的前提下加强我国法学学科建设,构建并完善中国特色法学体系。下面具体针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教学模式的各项特征进行阐述。 【关键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教学模式基本特征 【中图分类号】G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7)25-0014-02 法学体系是我国法制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自从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一直都非常重视法学教育,并在法学理论研究上投入了很多,旨在推进法学学科及教材体系建设。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以后,开始了有关法学、政治学、社会学及世界政治方面的研究。 1.多层高等法学教育体系趋于成熟 中国法学教育经过多年来的发展,在学历层次上主要由中转、大专、本科等部分构成,随着近年来法学教育中国模式开始形成,中专层次渐趋取消,大专教育也逐渐缩减,目前该教学体系主要由法学学士、硕士及博士阶段教育构成,法学专科教育仅起到补充性作用,目前该法学教育体系已经基本发展成熟。中国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主要定位在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培养研究型的人才,该专业毕业的学生为学术法律人,并非实务法律人,从当前的法学二年级学科专业招收现状可以看出,法学硕士教育的学术性指向非常明显。中国法律硕士教育发展经历了从专门招收法学本科生,发展到了法学与非法学本科生均招收,旨在培养行政执法、立法、司法、法律服务等方面的高层次管理与专业人才。近年来我国研究生招生规模快速扩大,法学博士教育也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并逐渐成为我国法学教育、法学研究的重要力量。 2.多元化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基本形成 中国大学法学教育的目的主要在于提供理论基础,其目的并不在于职业教育和素质教育,其人才培养模式特点在于,既要传授法律知识与法学理论,同时还体现出了一定专业特性的法学特色教育,它贯穿于整个法律职业生涯中。法学基本教育在我国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中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内容,虽然当前法学教育机构多种多样,体系中也有很多不同的层次,法学教育开展的过程差别也很大,但是法学基本教育是相同的,其最基本教学内容都是法学基本理论及基本知识。这里以法学本科教育为例,专业课程设置上共设置了宪法学、法理学、刑法、刑事诉讼法等14门课程,是国家统一的核心课程,也是法学本科教育阶段的重点内容。法律大专、法律硕士、法学硕士也有层次、学科上的不同,但是目前其整体上的统一性基本形成。 3.多轨制法学教育制度初步完善

中国现代法治理论模式构建开题报告

中国现代法治理论模式构建 ——以人性善恶观之博弈为视点开题报告 1、本课题来源及研究的背景、目的和意义 法治是一个经久不衰而又蕴涵隽永的时代话题。作为崇高的法律理想,她为现有的制度注人了壮骨强魄的理念,为观念提供了激浊扬清的活力。因此反思法治的内在意蕴,是我们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但是审视、反思法治,有不同的角度和思路,本文选择的是人性这一视角。这是因为,从宽泛的意义上看,所有的学科知识皆是对人性的关注。认识虽是客观外界世界作用于主观的结果,然而选择什么样的对象,则是主体能动的产物。由此可见,选择什么样的对象、确定什么样的目标充分体现了人主体自身的价值判断。因此关注人或人性理念构成了人类所有学科根本性和终结性的问题。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休漠说:“一切科学对于人性总是或多或少地有些关系,任何学科不论似乎与人性离得多远,它们总是会通过这样或那样的途径回到人性。法律是记载人类社会自身行为活动的重要方式,她从诞生之日就体现了人类对自我的认识,同时表达着人类自身的喜怒哀乐和厌恶偏好。所以,从人性的视角审视、判断、反思法治,不仅可以关照其具体制度层面,而且更能凸显其哲学理论高度,以至于将理论的触角指向具有终结意义的人文关怀。一个社会的法治只有在充分认识和肯定人性各个方面的需要时才具有人性的“合法性”基础,从而才能为人们自觉遵守,也正是人性的需要才为国家的法律提供最高的评判标准,才能置法制时时于被批判的位置以回应法治的应然要求从而促进良法的生成。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法律文化的现代化是构筑法治社会的基础,西方法治实践历程充分证明了"没有这个由文化到政治,由抽象到具体制度的转化,就不会有近代法治"。要实现法治的现代化,必须摒除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反向力量,树立理性的法律观念,即以"人性恶"理念为逻辑起点的理性法律文化。以"人性恶"为基础的法律文化有利于引导构建权力部门相互制约机制,最终达到民主政治的目标;有利于克服以政策代替法律,改变立法主体混乱和法律缺乏统一性的局面;有利于改变"法律走私"现象;有利于消除法律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实现极其低下,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或乱究的现象大量存在;有利于改变民众对法律表现的冷漠和排除心理以及增强民众对法律失去的认同感和归属感。经过理性且科学的法律文化意识的培养,最终权威会趋于减弱并受到质疑;习惯的力量得到分散;民众崇尚法律,忠诚于法律;法律成为共同的信仰。 2、本课题所涉及的问题及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分析 西方对人性的考察不仅历史悠久,而且“门派”很多,但在政治法律框架内对人性的探讨则集中表现“人性恶”理论。需要指出的是,“人性恶”理论在中西文化中都有所表现,只是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未形成主流,因此无法影响制度设计。西方对人性的考究不仅历史悠久,而且蔚为大观,特别是它至始与政治制度相联系,并贯穿于制度设计之中从而形成了制度构建的理论基础。因此,凡是需要对法治进行人性反思的,就不能不对“人性恶”理论进行考察和评析。 2.1国外研究现状及分析 西方人性论起步较晚,其研究始于文艺复兴后,以1739 年休漠的《人性论》为标志。在中国,更多地有将人性与动物相比的倾向,因此不可避免地更多地体现人较之于动物的优越性,故而易形成“性善论”。而西方有深厚的宗教传统,其在人与神的比较中更易反思人的劣根性,故而更多的持“性恶论”。 "西方人认为人性是恶的,而权力是恶的平方"。因此,西方社会特别注重通过有效而良好的规范和制度来限制和引导人的邪恶本性,使其不过分危害社会发展,沿用至今的法律制度也充分体现了防恶目的,形成了依靠理性、科学的法律制度制约权力的观念。正如西方法律谚

中国近代教育(一)

中国近代教育(一) 一、单项选择题 1. 下列活动不属于梁启超的是 A.重视儿童教育 B.重视师范教育 C.主张女子有受教育权 D.有关高等教育的举措 答案:D [解答] 他曾提到过儿童、师范、女子教育,高等教育不曾专门论述过。 2. 《大同书》体现的教育意义是 A.中国传统大同思想 B.近代空想主义 C.对普及教育的美好生活的追求 D.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答案:C [解答] 《大同书》体现的教育意义是对普及教育的美好生活的追求。 3. 下列不属于维新派创办的报刊的是 A.《中外纪闻》 B.《万国公报》 C.《强学报》 D.《新报》 答案:D [解答] 《中外纪闻》、《万国公报》、《强学报》属于维新派创办的报刊。

4. 科举制的废除是在 A.1906年 B.1905年 C.1912年 D.1919年 答案:B [解答] 1905年废科举。 5. “百日维新”中全国最高学府且为全国最高教育行政机关的是 A.京师同文馆 B.京师大学堂 C.上海江南制造总局 D.福建船政学堂 答案:B [解答] “百日维新”中重要的教育改革措施就是建立京师大学堂。 6. 有关新学制的论述不正确的是 A.以实用主义为指导思想 B.采用6—3—3学制 C.中小学、大学年限延长,中学缩短 D.采用不少弹性措施 答案:C [解答] 应是中小学、大学年限缩短,中学延长。 7. 20世纪时,各种教育思潮蜂拥,下列不属于的是 A.平民教育 B.职业教育思潮 C.实用主义思潮

D.洋务运动 答案:D [解答] 时间不对,洋务运动早的多。 8. 对中国近代教育制度的建立过程描述不包括 A.洋务教育 B.维新教育 C.资产阶级民主教育 D.新文化教育 答案:D [解答] 新文化教育是现代教育。 9. “中体西用”思想在教育上的积极意义是 A.学习西方的政治制度 B.自强求富 C.中学更加巩固 D.打破封建教育僵化的体制 答案:D [解答] 封建教育仍很顽固,但开始有转机,有点活力。 10. 我国近代颁布的第一个学制是 A.壬寅学制 B.癸卯学制 C.壬子—癸丑学制 D.壬戌学制 答案:A [解答] 壬寅学制是我国近代颁布的第一个学制,并未实施。

关于法律硕士——中国法学教育之思考

关于法律硕士——中国法学教育之思考 我在对诸多成功之士的了解基础上确信这一点,即仅仅成为大公司的律师并拥有5万美圆的薪水,并不能赢得幸福。伟大到足以赢得赞誉的有识之士,除了成功以外尚须其他食粮。法律较为边际的方面,恰是人们应当普遍关注的。正是通过这些方面,你不仅会成为你职业中的大师,而且还能把你的论题同大千世界起来,得到空间和时间上的共鸣、洞见到它那深不可测的变化过程、领悟到普世性的规律。 -------(美)霍姆斯 本来打算就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方面写一篇完整一点的东西,但鉴于笔者驾驭语言及宏观把握的能力比较差,所以虽思虑已久,想法颇多,却迟迟未能动笔。然而有话想说的感觉却愈积愈烈,无奈之下退而求其次,将这一话题忍痛分成若干小问题,(像伊拉克一样,将敌人分割数片,各个击破。呵呵,比喻不当,见谅)。这样一来,可以一举多得:既可以避开自己不擅长的宏观把握;又可以让读者的眼神经少受一点折磨;更主要的是能够把一个问题分析得更透彻一些。(事实上,笔者还是比较偏爱千字文的,这一点还要感谢贺卫方老师的影响。贺老师的千字文随笔是相当有水平的,而且言之凿凿,掷地有声,多多读取,必定受益无穷。20XX年贺老师应邀来辽大作报告,笔者因琐事缠身,未能亲耳聆听,甚为遗憾。)基于以上种种考虑,笔者就迫不及待地抛出这篇文字。本来应该是从中国法学教育的历史及现状谈起。但是作为一名法律硕士,对法律硕士的状况了解更多,也更为深刻一些,对这个问题多少有些切肤之痛,乃先成拙文,是为开篇之作。 一何为法律硕士? 在中国,法律硕士可谓是地道的舶来品。 要说清楚这个问题,我们必须简要了解一下两大法系法学教育之异同。 由于历史传统等因素的不同,两大法系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呈现出截然不同的两个方面。在大陆法系国家,由于法官的作用只是相当于一部裁判的机器,因而法学教育的目标被定位在为更广泛的社会成员提供法律知识与意识上的训练。基于这样的培养目标,大陆法系的法学教育是“以本为本”的教育,即法学教育的起点是本科生,学生高中毕业后即进入法律院校及法律。四年大学教育完成后,

现代教育技术在法学中的应用

现代教育技术在法学中的应用 [ 提要] 现代教育技术教学的教学容量大,知识的密度高,在高校法律教学中的应用具有重大意义。法学教育改革需要运用现代教育技术的推动,并使法学教育理论联系实际,为社会培养更多高层次的法律专业人才。但在应用现代教育技术时也存在诸如形式化、资料种类过多、照机宣科等情况。如何兴利除弊解决这些问题是本文的主旨。 收录日期:2013年5月7日现代教育技术深刻地变革着人们的生活方式,提高了教育教学活动的效率,是更好地进行素质教育的工具。信息技术与法学教学的整合,可以深化学科教学,为法学教学改革搭建了平台。 一、高校法学应用现代教育技术现状现代教育技术教学的教学容量大,知识的密度高。它可以导入大量的课外知识,使法学教学跨越课堂、跨越学科,走向知识的综合化道路。目前,高校法学主要在以下几方面应用现代教育技术: (一)在网上课堂、精品课程等方面的应用。很多高校所开设的课程都要求有网上课堂、精品课程,这是为了弥补学生在课堂中的疏漏,方便学生在课后、课外使用网络教学资源,使学生能在任何方便的时候进行咨询,从而减少了奔波之累。 二)在案例教学中的应用。在法学教学中,案例教学方式

不可缺少。传统的口授式案例教学往往要占据大量的课堂时间,且效果不理想。现代教育技术在案例教学过程中的应用,极大地缓解了上述矛盾。教师将案例制成电子课件的形式,甚至采用视频播放形式,既能够调动学生的积极性,还能为学生分析和讨论案例、教师评价学生答案留出了充足的时间。 (三)在模拟法庭等实践教学过程中的应用。模拟法庭是法 学教育的一个特色实践教学方式。由于学生对程序性实践相对陌生,对真正的法庭审理程序具体如何进行、如何衔接,学生往往不甚明了。而应用现代教育技术带来了意想不到的效果。有些教师直接选择典型的视频庭审案例供学生观摩。这样不但激发学生 的求知欲望,而且可以使学生直观而迅速地掌握庭审程序及程序进行性语言,真切地了解司法实践,从而减少学习的困难,使学生更好地投入这一实践教学环节。 (四)现代教育技术在开放式教学过程中的应用。由于各高校之间法学教育资源不均衡,现代教育技术的应用有了新的路 径。通过现代远程教育技术,各高校之间可以实现法学教育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学生可以足不出校门而聆听各地名师的讲解。 二、高校法学应用现代教育技术存在的问题 在高校法律教学过程中应用现代教育技术过程中虽然具有很大作用,但也存在很多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学生要素淡化。现代教学论认为,教材、媒体、学生是教学的要素,备课才是整个教学过程最为重要的部分。寻找教

中国法学教育的目标困境及教育模式的重置探讨

中国法学教育的目标困境及教育模式的重置探讨[摘要]法学教育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培养出更多法学专业人才,为司法理论 体系完善和法律制度创新提供更多人力资源。然而我国现有的法学教育模式并不够完善,其中还存在面临着一些选择难题和困境。如何完成我国法学教育模式的有效重置成为了当前相关教育部门关注的焦点。文章在分析我国法学教育的目标困境基础上,来谈谈教育模式的重置方法,以供参考。 [关键词]法学教育;选择;目标困境;教育模式;重置 法学教育与其他专业教育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即法学教育本身是为了法律制度完善和创新而服务,所选择的法学教育模式与法学教育目标不同,未来的司法发展方向越会出现较大的差异。因此可以说,慎重选择法学教育模式,制定法学教育目的是非常重要和关键的。对法学教育模式的选择不但是一个教育理念的选择,更是一个教育技术方法的选择。目前中国法学教育模式还徘徊在大陆法系教育和英美法系教育之间,并且仍面临着一定的法学教育目标困境。以下笔者就结合自己的理解和认识,来对当前我国法学教育的目标困境进行简单分析,并探讨其教育模式的重置途径。 一、当前我国法学教育目标的特点 就目前我国法学教育发展现状而言,其教育目标所表现出的特点主要依附性、特殊性和综合性。 (一)依附性。从社会历史发展角度来看,法学体系一直以来都是为当前统治者或社会领导者而服务的。也就是说,法学本身并不具备独立性,其发展是根据当时的社会形态和政治变化而不断变化的,很难有属于自己的发展特色和规律。即使发展到今天,我国法学教育目标在设定上依然是为政治和经济的发展而服务,其与一般的人文社会科学并无太大区别,并没有体现出自己的特殊性和相对自治性,这对于法学体系的健康发展而言是极为不利的。 (二)特殊性。中国是一个法治国家,遵循依法治国的思想理念,这样就将法律放在了一个较高的政治地位,带有很浓的行政色彩。在实际的法学教育实践中,法学教育已经基本形成了围绕立法、司法的教育体系,其所培养出的法学人才在社会立法和司法机关工作中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立法方向和司法发展趋势。因此可以认为,法学教育目标具有较大的特殊性,其在某种程度上会影响着我国未来的法治发展,是与其他行业或人文专业的教育目标有着明显区别的。 (三)综合性。我国法学教育模式一直以来都受到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教育模式的影响,分别吸取其中的应用优势,具有一定的综合性。如大陆法学教育模式具有较强的逻辑性,对学生的判断力和洞察力要求较高,而英美法系教育模式则更注重其广泛性和灵活性,对学生立法技巧和辩论技巧的培养有着一定借鉴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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