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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镇幸福楼将拆迁

西镇幸福楼将拆迁
西镇幸福楼将拆迁

西镇幸福楼将拆迁

https://www.wendangku.net/doc/5b13338481.html, 2008年03月20日16:49 青岛新闻网

夕阳映照下的幸福楼(徐常青摄)

当年的迁入大会现场,那时就已经有了幸福楼的称呼(资料照片)

当年的施工证(芦智峰摄)

“六七十年代的青岛人不论你是哪个区的,只要是住在棚户区和大杂院的,大都羡慕住在幸福楼里的住家户。”网友JUNK的《“幸福”着的幸福楼》写道。作为当时岛城改造棚户区的首座高层建筑,同时也是当时青岛的最高住宅,幸福楼承载着昔日青岛市民的梦想。3月10日,云南路街道办正式贴出了快速路三期和海底隧道拆迁区域的入户摸底通知,幸福楼名列其中。昨日,记者探访了被拆迁传闻笼罩的幸福楼。

“坐地户”不足三成

昨天下午5时许,在紧临四川路的5、6、7号楼前,许多老人正倚着向南的水泥墙闲聊,二十几个拉着废品收购车的人在马路上来回地吆喝着,7号楼前的墙壁上贴着的拆迁入户摸底通知已被人撕掉了。

“我们楼总共55户,老住户现在还不到三分之一。”在6号楼5楼的走廊上,记者碰到了正在和老邻居聊天的楼长李素玲。她说,目前这里住的大多是外来的打工者,原有的”坐地户“大部分已经搬走,剩下的老住户绝大部分都是经济困难或舍不得搬走的老人。3月10日拆迁区域入户摸底通知贴出来以后,因为担心拆迁后房租上涨,租房户大都未雨绸缪,有近四成的人已另找了房子,搬走了。

贫农申请住进幸福楼

李素玲74岁,1966年6号楼建成后,她便跟丈夫住了进来。幸福楼没建成以前,李素玲和丈夫两人挤在市场三路一间不到10平方米的房子里。李素玲是幸福楼的首批住户之一。

“房子建成后,原来的棚户居民都回迁了进来,不过大部分还是从外面来的。”80岁的董玉兰老太也是幸福楼的首批住户,之前和丈夫住在菏泽路上的太阳商城,她还记得当时申请入住的程序:贫下中农拿着证明就可以去申请,幸福楼的房子可租可买。“家里困难的,拿着证明到房管所去申请就可以了。”

李素玲的房子面积为24.5平米,上世纪90年代以前她每月要交纳3块5毛钱的房租,现在涨到了30块钱。几年前,她花3000元买下了房子。住进这里的时候,心里别提多高兴了。前后落成的七座高楼,构成了“青岛港”最壮观的住宅群落,吸引了市里郊外许多市民前来观摩。

上世纪80年代光环褪色

“孩子慢慢长大,房子这么小,根本就住不开。”艳羡过后,幸福楼里的烦恼在十多年后随之而来。

今年72岁的李永军1966年住进幸福楼后添丁进口,共两个儿子两个女儿,一家六口人挤在只有20多个平方米的房子里。他告诉记者,幸福楼5、6、7号楼和之前的4栋楼不同,这3栋楼都是单体建筑,一栋只能住50多户,面积最小的只有16平方米,而之前建成的4

栋楼每栋能住上200多户。“孩子小的时候还没什么,后来慢慢长大,想给他们分床睡都没地方。”随着岛城东部等地区一座座高楼的拔地而起,上世纪80年代开始,幸福楼逐渐褪去了头上的“光环”,许多“坐地户”也逐渐不“安分”起来:从幸福楼里搬出,把房子出租给外来打工者挣取房租。

“真不愿搬,习惯了,毕竟住了四十多年了。”和儿女分开居住的李素玲老太告诉记者,虽然幸福楼需要十几户居民共用一个厕所,但她对此已经习惯了,“现在也不知道拆不拆,等通知出来那天再说吧。”

新闻探源

幸福楼如何得名?

冯正回忆说,当时竣工时,居民们拿着毛主席和刘少奇的像,敲锣打鼓迁入新居。幸福楼工程的名称为“西广场新建住宅工程”,“幸福楼”名称可能是市委市政府定的。

李素玲等首批住户说,拾荒的人住上了楼房不知有多高兴、多幸福,当时的市委书记张敬焘便把它命名为“幸福楼”,意即人民过上幸福生活。

幸福楼的前身西广场

市档案馆资料对四川路幸福楼原来的西广场有如下记载,20世纪一二十年代,外来的移民在海滩搭建窝棚和毡房居住形成了“下马虎窝”,三十年代改造西镇贫民区后的居民院称为西广常西广场有一处长200米、宽数十米的市场,主要卖一些杂货。这里也是西镇的“破烂市”。当时的西广场旁边还有一个新广场,这两个广场都是旧货市常西广场在抗日战争时期发生过一次大火,400多间房屋付之一炬,只留下了一间,当时民间传说是因为这家人积了德。后来,没过几年功夫,这里又聚集了不少住户。西广场的改造当时的影响很大。西广场棚户区的居住条件很差。当年作家艾芜、沙汀在文章中都提到过西广场这个地方。

新闻附加

记者昨查到建设档案

昨天,在档案馆馆长李青生等的帮助下,记者在市城建档案馆找到了1965年西广场新建住宅工程的规划证和设计图纸。档案首页是建筑工程清照单,上面标明的工程地点为“市南区四川路西广潮,工程项目为“新建住宅”,层数为7层,高度为20.1米。申请单位为房管局,设计单位为建设局,施工单位为房管局工程处。(记者徐美中) (青岛晚报)

上海动拆迁征收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名称汇总

上海动拆迁征收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名称汇总 1、《关于本市旧区改造中“毛地出让”地块处置若干政策口径的意见》沪规土资地〔2012〕652号 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建设交通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2012年8月10日 2、《关于本市旧区改造中“毛地出让”地块处置工作的补充通知》沪规土资地〔2015〕898号 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 2015年12月14日 3、《关于鼓励动迁居民回搬推进新一轮旧区改造的试行办法》沪建城(2001)第68号 市建管委、市规划局、市房地局、市住房发展局 2001年2月9日 4、《鼓励动迁居民回搬试点地块报批办法》沪建城[2001]第212号 市建管委 2001年4月5日 5、《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旧区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09〕4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09年2月4日 6、《上海市动迁安置房管理办法》沪府发〔2011〕44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1年7月29日 7、《上海市大型居住社区动迁安置房差价管理细则》(沪

府办[2011]44号) 已经废止 8、《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试行)》沪高法(审)[2012]8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年7月20日 9、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沪房管规范征[2012]9号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2年4月12日 10、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若干意见沪府办发〔2012〕24号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2年4月20日 11、《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2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0年6月7日 12、《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市政府第26号令 上海市人民政府 13、《关于调整完善房屋拆迁补偿政策试点工作的意见》沪房管拆2009)88号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09年3月27日 14、《关于加强旧区改造中规划管理的通知》沪规法〔2003〕199号

公房拆迁中的承租人和同住人:补偿款、安置房如何分配-

公房拆迁中的承租人和同住人:补偿款、安置房如何分配? 公租房拆迁中承租人和同住人都是有权获得补偿款的,而且补偿款是均等分割的,如果双方之间有协议可以按照协议来进行,安置房是一人一份,承租人和同住人之间也是可以进行商议的。 一、公房拆迁中的承租人和同住人:补偿款、安置房如何分配? 关于公租房的拆迁补偿款的分配主要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分割。在这个问题上,承租人在下列特殊情况,可以享有拆迁补偿多些: (一)可以酌情多分配的: 1、承租人或同住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来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补偿款,无法见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的。 2、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租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

3、对公租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 (二)有两处以上公租房承租人的,其对各处被拆迁公租房的补偿款均有权主张分割。 二、公租房拆迁补偿款谁有权分割? 公租房在面临拆迁时,会涉及到对拆迁补偿款的分割,关于拆迁补偿款,涉及到谁有权分割问题,公租的拆迁补偿款如何分割呢?其中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哪些人有权分割拆迁补偿款? 1、户口限制: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住处的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并且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2、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 具有住处的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其他公租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3、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 无住处的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有权分割。

上海动迁房办房产证需要哪些材料

遇到房屋土地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5b13338481.html, 上海动迁房办房产证需要哪些材料 房屋买卖过程中都是需要办理房产证的,在办理房产证是需要提交一些材料的。动迁房办房产证也是需要提交一些材料,那么上海动迁房办房产证需要哪些材料呢?对于这个问题,赢了网小编就为大家浅要的分析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上海动迁房办房产证需要哪些材料 (1)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动迁单位原《房地产权证》(原件); (4)《动迁协议》(原件); (5)地籍图(原件两份);

(6)房屋平面图(原件两份); (7)契税完税证明(原件)。 (二)动迁房买卖合同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已经签署了一份动迁补偿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根据该协议,甲方将2017年月日获得动迁房一套。甲方是动迁协议规定的该动迁房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房地产)的权利人。 该房地产具体状况如下(如果本款所表述的房地产之条件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不详尽,以该协议的记载内容为准,且双方同意不再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予以变更或者确认): 1、坐落

2、房屋类型结构 3、房屋平面图和四至范围 4、土地使用权 5、室内装修情况 6、随房屋同时转让的设备(非房屋附属设备) 7、是否已经设立抵押抵押权人 8、是否已经设立租赁 9、协议约定的交房日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甲方不得设立任何抵押、其他租赁关系,也不得迁入任何户口。 二、甲方同意自房地产交付入住之日起,将房地产租赁给乙方使用。租期20年。租赁期间届满,乙方有权要求依照原租赁合同的条件续订租赁合同,甲方应当签订。依次类推。

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通吕运河南岸棚户区改造二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因通吕运河南岸棚户区改造二片区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现结合我区及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制定对该拟征收红线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范围 房屋征收红线范围。 二、签约时间 征收决定公告后一个月内签约结束,如分户评估报告送达之日晚于该时间的,评估报告送达后十日该户签约期满。 三、合法产权的确定 房屋所有权人、房屋合法面积、房屋性质及用途以房产权属登记为准,无房产登记的,以规划许可为准;土地使用权人、合法土地面积、土地性质及用途以土地权属登记为准。房地产权属涉及继承、仲裁、法院裁判的,以生效法律文书为准。 四、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一)征收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本着自愿原则,可以选择:1.货币补偿方式;2.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方式;3.“拆迁安置房”安置方式。

因“拆迁安置房”安置方式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规定的补偿方式,故仅供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自愿选择,不作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补偿方式。 (二)补偿标准 1.货币补偿方式 ⑴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⑵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潢补偿:按实评估补偿。 ⑶搬迁费:按15元/㎡一次性支付。计算不足600元的,一次性支付600元/户。 ⑷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自行过渡。按8元/㎡·月一次性支付6个月。计算不足800元的,按800元/户·月支付。 ⑸签约奖励费:6000元/户。 2.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方式 ⑴对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分别计算后再结清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 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潢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签约奖励费标准与“货币补偿方式”相同。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拆迁管理工作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拆迁管理工作通知 【法规类别】搬迁拆迁安置 【发文字号】沪府发[2005]7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03.06 【实施日期】2005.03.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拆迁管理工作通知 (沪府发[2005]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加强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关系到全市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关系到广大市民居住条件的改善,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20世纪90年代以来,市委、市政府一直高度重视拆迁管理工作,不断完善相关法规和政策措施。去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办公厅《通知》”)以后,本市积极贯彻落实,市政府及时发出《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严格本市房屋拆迁管理的通知》(沪府〔2004〕36号),规范房屋拆迁工作。10多年来,拆迁工作为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城市面貌改变、市民居住条件改善作出

了重要贡献。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针对上海当前房屋拆迁工作中出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屋拆迁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指导思想,加强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要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以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指导城市建设和房屋拆迁工作,正确处理好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开发建设力度与社会可承受程度、房屋拆迁规模与实际安置能力的关系。严格按照“统一标准、公开操作、严肃纪律、依法拆迁”的原则,做到同一基地补偿标准适用一致,前后操作执行一致,相邻基地左右兼顾;提高拆迁透明度和公开度,进一步公开具体政策、标准、程序;严格拆迁纪律,规范拆迁公司和拆迁工作人员行为;严格遵守拆迁法规,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以严格的监管和有力的措施,积极稳妥地依法推进拆迁工作,确保拆迁工作公开、公正、公平,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城市持续发展,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二、合理控制拆迁规模,严格规范审批程序 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条件下,制定拆迁计划,严格控制拆迁面积,保持合理拆迁规模。今年本市重点确保轨道交通、世博园区等重大工程、经认定的成片旧区改造重点项目等拆迁,严格控制商业开发拆迁。市、区县政府要共同推进配套商品房建设,为动迁家庭筹集质量合格、价格合理、户型合适的拆迁安置房源。

案例一、拆迁安置房离婚分割

案例一:婚前房产转化的拆迁安置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一、案例简介 原告田某(女)与被告雷某(男)于2004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田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并依法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雷某同意离婚,但就财产分割双方难以达成一致意见。主要分歧在于:雷某婚前所建的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新民村宅基地上的三间平房在2009年被拆迁后,开发商以较低的优惠价安臵补偿的一套面积为127.71平方米的现房应当如何分配? 二、案例解答 该拆迁安臵房包含“物”与“人”双重因素,系由雷某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组成,双方均应分得适当份额。 三、案例分析 该拆迁安臵房系雷某婚前所有的房屋被拆迁后,利用开发商的拆迁补偿款,以安臵优惠价格购买而来,因此该拆迁安臵房包含了补偿款与优惠价两层因素。 首先分析补偿款性质。补偿款是拆迁人给予原房屋所有人因房产被拆的补偿,主要包括原房屋评估总价值、装饰补偿金、搬迁补助费、搬迁奖励等,故该补偿款是由被拆迁房屋转化而来。根据物权效力的延伸理论,婚前财产并不因财产形式的变化而改变其性质,因此雷某婚前所有的房屋被拆迁后所得的补偿款仍属于雷某个人财产。

再来分析优惠价性质。目前,我国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被拆迁后,一般都采取补偿款与优惠价安臵相结合的办法,既一方面根据被拆迁人原有房屋的具体价值给付相应补偿款,另一方面根据原有房屋居住人口确定被拆迁人所能够以优惠价计算的安臵房面积。可见补偿款是对物的补偿,而优惠价则是对人的安臵。开发商允许被拆迁人根据人口数以优惠价购买安臵房,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对人的补偿。由于这种补偿发生在雷某与田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按照雷某婚后计算的人口确定,故田某也作为居住人口之一属于被安臵对象,该安臵房也包含了田某“人”的因素,因此,该安臵房并不完全属于雷某个人财产。由于该拆迁安臵房系因拆迁雷某婚前房屋后,通过对物的补偿和对人的安臵两种方式转化而来,因此该安臵房的价值应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对物的补偿,形式为拆迁补偿款;二是对人的安臵,形式为安臵优惠价,即购房者可以比市场价购买少交的那部分房款。因此,该安臵房价值成分中,房屋拆迁补偿款,属于雷某个人财产,因优惠价购买少交的那部分房款,应为雷某与田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因雷某与田某并无特别约定,故原则上应当予以均分。

上海市动迁安置房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制订的《上海市动迁安置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府发〔2011〕4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订的《上海市动迁安置房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05年12月市政府批转市房地资源局制订的《上海市配套商品房和中低价普通商品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5〕36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上海市动迁安置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动迁安置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优化本市房地产市场结构,改善市民居住条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动迁安置房,是指政府组织实施,提供优惠政策,明确建设标准,限定供应价格,用于本市重大工程、旧城区改建等项目居民安置的保障性安居用房。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动迁安置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旧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及市相关部门负责动迁安置房的政策、规划和计划的制定和重大事项的决策,以及市属动迁安置房建设推进工作的综合协调。区、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本区、县行政区域内动迁安置房的建设和管理等。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是本市动迁安置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是本区、县动迁安置房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章开发建设 第五条区、县政府应当根据本区、县重大工程、旧城区改建等项目居民安置需求、城市规划实施和土地利用现状等,组织编制区、县动迁安置房的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经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等部门综合平衡,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本市动迁安置房的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第六条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动迁安置房的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交通干线、轨道交通、公交枢纽等相结合,与新城建设、老城(镇)改造相结合,与城市产业布局和区域产业发展相结合,同时兼顾农村宅基地置换,加快推进农村城镇化进程。 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的选址由市和区、县规划土地部门会同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城乡建设等部门落实。 第七条动迁安置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由市和区、县规划土地部门在安排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并确保优先供给。 第八条区、县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由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会同区、县发展改革、规划土地等部门预审并经区、县政府同意后,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申报项目认定。区、县规划土地部门负责在预审前,对项目规划和用地方面进行核定,并按照市规划土地部门要求,做好项目备案工作。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审核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并对通过审核的项目出具认定文件,作为办理后续相关手续的依据。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将已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符合动迁安置房相关要求的建设项目,改变为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并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申报项目认定。 第九条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采用招拍挂方式,并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的建设和供应要求,以及建房协议价格等,列入招拍挂文件内容。 第十条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的建房协议价格,由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折算为土地楼面价)、建筑安装综合造价、市政公建配套建设费、财务成本、开发单位的微利和相关税费等组成。

旧城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旧城改造拆迁补偿 安置方案

文昌片区灾后重建与旧城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文昌片区灾后重建与旧城改造拆迁补偿 安置方案 为了加快推进文昌片区灾后重建与旧城改造步伐,确保片区内居民早迁新居,根据《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经多次征求住户意见,结合文昌片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文昌片区拆迁房屋情况 该片区共涉及原文昌新华书店及居民住房共约4000㎡,(其中:私人住宅约3200㎡,共30户。私人营业用房约500㎡,单位住宅及营业用房约300㎡)。房屋多为土木、砖木或砖混结构,层数为一、二层或三层。片区内房屋为集体土地使用权或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文昌片区旧城改造总体实施方案 按照文昌镇总体规划,对该片区实行统一重建改造和安置。将片区分为安置区与非安置区,即安置区为拆迁户的统一安置楼

幢号,非安置区为对外出售区。 三、制定本方案法规、政策依据 按照《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方案》、《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实施改造。四、住房补偿安置方案 (一)补偿安置方式:采取产权调换方式或货币补偿方式。 1、产权调换:按拆一还一的基本原则进行产权调换。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1)以原产权证的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调换,如安置房面积(含公共面积)大于原产权建筑面积的,每户超出20㎡以内按照市场价优惠5%进行结算。其余超出部分按市场价结算。 (2)以原产权证的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调换,如安置房面积(含公共面积)小于原产权建筑面积的,差额部分面积按拆迁户原房屋评估价的120%进行补偿。 2、货币补偿:有房屋产权而不需要安置房的住户,按原产权房屋评估价的120%进行补偿。 (二)“五通”补偿:对原房屋内有水、电、有线电视、宽带、电话的拆迁户,安置房“五通”通至进户门口。但协议签订后,拆迁户必须结清原房屋涉及的水、电、有线电视、宽带、电话等费用,并办理报停手续。在签订协议时必须提交原房屋涉及的相

上海市动迁安置房管理办法

上海市动迁安置房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订的《上海市动迁安置房管理 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订的《上海市动迁安置房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05年12月市政府批转市房地资源局制订的《上海市配套商品房和中低价普通商品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5〕36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上海市动迁安置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动迁安置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优化本市房地产市场结构,改善市民居住条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动迁安置房,是指政府组织实施,提供优惠政策,明确建设标准,限定供应价格,用于本市重大工程、旧城区改建等项目居民安置的保障性安居用房。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动迁安置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旧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及市相关部门负责动迁安置房的政策、规划和计划的制定和重大事项的决策,以及市属动迁安置房建设推进工作的综合协调。区、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本区、县行政区域内动迁安置房的建设和管理等。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是本市动迁安置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是本区、县动迁安置房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章开发建设 第五条区、县政府应当根据本区、县重大工程、旧城区改建等项目居民安置需求、城市规划实施和土地利用现状等,组织编制区、县动迁安置房的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经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等部门综合平衡,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本市动迁安置房的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第六条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动迁安置房的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交通干线、轨道交通、公交枢纽等相结合,与新城建设、老城(镇)改造相结合,与城市产业布局和区域产业发展相结合,同时兼顾农村宅基地置换,加快推进农村城镇化进程。 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的选址由市和区、县规划土地部门会同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城乡建设等部门落实。 第七条动迁安置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由市和区、县规划土地部门在安排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并确保优先供给。 第八条区、县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由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会同区、县发展改革、规划土地等部门预审并经区、县政府同意后,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申报项目认定。区、县规划土地部门负责在预审前,对项目规划和用地方面进行核定,并按照市规划土地部门要求,做好项目备案工作。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审核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并对通过审核的项目出具认定文件,作为办理后续相关手续的依据。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将已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符合动迁安置房相关要求的建设项目,改变为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并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申报项目认定。

拆迁补偿方案

拆迁补偿方案 淮南市国家小城镇建设上窑示范区国有土 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经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需对淮南市为配合上窑镇旧城改造项目实施 国家小城镇建设上窑示范区范围内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拆迁。现根据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方案。本方案仅适用于本示范区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 第一部分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 示范区拆迁范围:北至125灰场排水沟、南至206国道、东至车管所、本 西至灰场中路(详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 拆迁方式: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组织实施拆迁。 拆迁期限:以《房屋拆迁许可证》公布的拆迁期限为准。 第二部分拆迁范围内房屋的基本状况 本项目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总建筑面积约为10000平方米。房屋结构为框架、砖混、砖木等。房屋的使用性质为住宅和非住宅。 第三部分拆迁补偿的一般原则 一、对被拆迁房屋的结构、用途和建筑面积的认定,以房屋合法产权凭证记载的事项为准;产权凭证记载不清的,参考被拆迁房屋的规划建设用途、产权产籍或房产管理资料记载确认。对符合本条规定的房屋,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人补偿。 二、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拆迁人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标准为: 222砖混结构400元/m,砖木结构300元/m,简易结构240元/m。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临时商业网(摊)点,不予补偿;由其所有人自房屋拆迁公告的拆迁开始之日起30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依法实施强制拆除,拆除的旧料归拆迁人所有。 三、拆迁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 四、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拆迁人民法院正在执行的房屋,拆迁人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将拆迁补偿资金依法提存。 五、拆迁有产权纠纷的房屋,拆迁人提出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拆迁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补偿资金依法提存。 六、涉及公共设施和各种管线的,应当同步拆迁、迁移,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的,按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给予补偿。 七、本方案所称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八、被拆迁人如对本方案有异议的,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的价格确定货币补偿金额和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 第四部分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 一、货币补偿 示范区内具有合法产权的房屋及室内装修、附属物、树木、绿地等补偿金额依据《淮南市2009年度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及调节系数》(淮府[2008]91号)结算,由拆迁人支付给被拆迁人。被拆迁人对本方案提出的货币补偿金额有争议的,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二、产权调换 (一)安置房位置:被拆迁人可在淮南市小城镇建设上窑示范区内建设的安置房中选取。 (二)拆迁具有合法产权凭证的被拆迁人,安置房与被拆迁房屋的等面积部分,不结算差价。

上海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5b13338481.html, 上海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 浦东新区规土局、各区、县房地局、房管局、崇明县建委: 为贯彻执行《上海市危棚简屋改造地块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适用范围 《试行办法》第二条关于“经市建设委员会核定的危棚简屋改造地块”是指1996年4月22日后由市房地局具体确认的危棚简屋改造地块。 二、关于指定银行 《试行办法》第十二条中指定的银行,是指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 三、关于房屋拆迁许可证申请事项

凡属危棚简屋改造地块的拆迁基地,拆迁人应在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中具体明确货币化安置方案,并将不低于拆迁安置总费用的10%的资金存入拆迁基地所在区、县的建设银行支行和建设银行浦东分行,以确保拆迁货币化安置的实施。 非危棚简屋地块的拆迁基地,拆迁人参照本《试行办法》的,也应按本条上款规定执行。 上述资金经银行验资证明后方可抵冲相应现房数量。 四、关于私房补偿标准 《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补偿标准,是指市政府(93)38号令第39条规定。私房所有人选择不保留私房产权,用公房安置或货币化安置的,其私房补偿款按估价标准的60%计算。 五、关于安置人口的计算 《试行办法》中凡涉及人口计算的,仍按《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核定。

六、关于安置地段划分 《试行办法》第六条中的安置房屋地段,按沪房地拆(1997)第489号文执行。? 七、关于面积换算 原公有居住房屋居住面积,换算成建筑面积按沪房地拆(1997)557号文的规定执行。 八、关于应安置面积 《试行办法》中的应安置面积指以《试行办法》第五、六、七条面积的总和。? 九、关于被拆迁人安置方式的选择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拆迁人提出。? 被拆迁私有房屋共有人书面提出放弃私房产权的,但共有人之间对公有房屋安置与货币化安置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应当用房屋安置。

2017年安置房拆迁补偿标准

2017年安置房拆迁补偿标准 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但安置房再次被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呢?下面由的在本文详细介绍2017年安置房。 一、2017年安置房拆迁补偿标准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补偿标准的计算公式: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

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二、安置房和商品房的区别是什么? 1、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即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 2、商品房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经营资格的(包括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后经营的住宅,均按市场价出售。其价格由成本、税金、利润、代收费用以及地段、层次、朝向、质量、材料差价等组成。另外,从法律角度来分析,商品房是指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可在市场上自由交易, 不受政府政策限制的各类商品房屋,包括新建商品房、(存量房)等。商品房根据其销售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外销商品房和内销商品房两种。 3、安置房屋的土地是划拨的,因此与购买的正常商品房(商品房开发,开发商取得土地是通过出让方式)是有区别的。但拆迁安置房如果进行了产权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可以进行上市交易。所以要看开发商是否对安置房进行产权登记。

上海安置房和商品房的区别 哪个比较好

上海安置房和商品房的区别哪个比较好 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建筑类型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安置房和商品房都是很常见的一种房屋,在市场上也是很常见的,上海的朋友们在买房子的时候,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来购买合适的房屋,这样居住起来会更加的舒适。那么上海安置房和商品房的区别?哪个比较好?我们来看看小编的相关介绍与讲述吧。 上海安置房和商品房的区别 1、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即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 2、商品房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包括外商企业)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营的住宅,均按市场价出售。其价格由成本、税金、利润、代收费用以及地段、层次、朝向、质量、材料差价等组成。 从法律角度来分析,商品房是指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可在市场上自由交易,不受上海政府政策限制的各类商品房屋,包括新建商品房、二手房(存量房)等。商品房根据其

销售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外销商品房和内销商品房两种。 3、上海安置房屋的土地是划拨的,因此与购买的正常商品房(商品房开发,开发商取得土地是通过出让方式)是有区别的。但拆迁安置房如果进行了产权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可以进行上市交易。所以要看开发商是否对安置房进行产权登记。 4、很多上海安置房不是完全产权,即具有完全的房屋所有权,却不一定具有完全的土地使用权。很多安置房的土地性质是划拨土地,也就是没有缴纳出让金。而商品房是完全产权,即完全的房屋所有权和完全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性质是出让,也就是缴纳了土地出让金。所以,安置房在以后再次交易时,可能会被要求补缴土地出让金。 上海安置房和商品房哪个比较好 1、动迁安置房它的价格通常比同小区内的商品房便宜很多。但是上海动迁安置房不能像商品房一样为开发商带来利润,新建动迁安置房也不上市销售,所以为了提高容积率,有些动迁房甚至设计成2梯6户或7户,而商品房则一般是1梯2户或2梯4户。 2、户型设计也受到局限,上海有些户型的房间虽然号称全朝南,但实际上光照会被其他不规则或延伸出去的墙面遮挡。有些小区的动迁房的物业管理费比商品房低,相应地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内容和质量也会有较大差别。已经具有

上海动迁房政策解读看过来!

上海动迁房政策解读看过来! 1、什么是“二轮征询”? 答:第一次征询主要征求居民改造意愿,如果居民同意改造的比例达到规定要求的,列入改造计划。第二次征询主要征求居民对改造方案的意见,与居民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在一定期限内,居民签约户数超过规定比例的,协议正式生效并履行,并启动改造工作。 2、如何理解“数砖头+托底保障”? 答:“数砖头+套型保底”,是上海旧区改造一种新机制,如果“数砖头”也不能解决居民的住房困难,就要进行“套型保底”,也就是说起码要给居民确定一个居住面积底线。这在以前的动迁政策里是没有的。所谓“套型保底”,指针对旧改地块的房屋普遍不独立成套的现状,按照满足基本使用功能的原则,以被拆除房屋为基本单位,套型面积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建筑面积15平方米(具体由动迁新政试点区人民政府确定)。其最大的功能就是满足被拆除房屋基本使用功能,改善被拆迁居民的居住现状和生活水平。 3、结果公开如何理解? 答:结果公开应当包括:(1)各种依据公开,包括拆除房屋的权证、建筑面积、评估价格、居住困难认定等。(2)操作过程公开,包括被拆除房屋的权属、人口调查,建筑面积、居住困难的认定,拆迁评估、签约、裁决等各环节。(3)签约内容公开,包括货币补偿总额、安置房源(套数、地址、面积、价格)及其他补偿费用。 4、居住房屋的价值补偿金额如何确定? 答:依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旧区改造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以及《关于调整完善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试点工作的意见》内容,居住房屋的价值补偿为: 公房:评估价格×80%+套型面积补贴+价格补贴 私房:评估价格×100%+套型面积补贴+价格补贴 评估价格=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评估单价×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如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低于评估均价的,按评估均价计算。 套型面积补贴=评估均价×补贴面积。 价格补贴=评估均价×补贴系数×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 5、居住困难户的货币补贴如何计算? 答:居住困难户的货币补贴计算公式:异地配套商品房单价×(应安置对象×22平方米/人-补偿安置后的房屋拆算面积)

安置房再拆迁如何补偿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www.wendangku.net/doc/5b13338481.html, 安置房再拆迁如何补偿 很多房子由于各种原因将会被拆迁,拆迁之后,原住房群众怎么安顿好将成为社会的重点关注对象,处理好了将是一桩美事。那么,安置房再拆迁怎么补偿呢?接下来小编为大家整理一些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一、什么是安置房 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即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安置房的转让交易需要在取得该安置房房产证后才可以进行,这时的过户交易与一般的房屋没有任何区别之处。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拆迁房屋的农户。 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按照有关方面的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

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 二、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计算公式: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2010-10-27关于动迁安置房提前上市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动迁安置房提前上市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房管市〔2010〕375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批转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0〕34号)规定,被动迁居民家庭获配的动迁安置房(配套商品房,下同)允许上市交易期限由取得房地产权证满5年调整为满3年,现就有关操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被动迁居民家庭取得房地产权证(小产证)满3年的动迁安置房可以转让、出租。凡自房地产权证(小产证)发证日期起至房地产交易合同(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下同)网上备案时间满3年的,房地产登记机构予以受理存量房地产买卖的转移登记或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二、未取得房地产权证(小产证)或取得房地产权证(小产证)未满3年的,但该动迁安置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房地产权证(大产证)满3年,且被动迁居民家庭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满3年的,在办理房地产权证(小产证)后可以转让、出租。房地产登记机构在受理房地产转移登记或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时,应当核验房地产权证(大产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三、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因出售新建动迁安置房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房地产登记机构核准登记的,应当在房地产登记簿和房地产权证的附记栏内注记“动迁安置房,3年内不得转让或者出租”;因被动迁居民家庭获配的动迁安置房上市转让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房地产登记机构核准登记的,房地产登记簿附记栏内不再注记“动迁安置房,3年内不得转让或者出租”。 四、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存量房地产买卖的转移登记后,市房屋调查成果管理部门应将房地产权籍管理系统楼盘表内“配套商品房”的标识删除。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村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村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为加快我区城市化进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村进行城中村改造。为稳妥做好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我区本着依法合规、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充分贯彻以人为本、有情操作、让利于民的精神,结合本村实际,并参照我区其他城中村改造的标准,制定本方案。 一、拆迁安置补偿标准 以宅基地使用证为依据,结合历史及现状情况,由村委会对宅基地户及面积进行确认,凡属拆迁范围内的宅基地证使用权人为被拆迁人,根据宅基地面积进行分类安置补偿。 1、以宅基地面积333.33m2及以下的,回迁安置房为220m2,地上附着物面积以宅基地面积2层计算,扣除已安置面积后,按元/m2以货币补偿。 2、宅基地面积333.34 m2及以上的,在220 m2安置房的基础上,按照宅基地面积减去333.33 m2除以1.5计算,为另行增加的安置房面积(增加的部分需超过单套安置房面积的二分之一),差额部分需按照元/ m2相互折抵。地上附着物面积以宅基地面积2层计算,扣除已安置面积后,按元/ m2予以补偿。 3、宅基地面积110 m2以下的,地上建筑物不再行进货币补偿。 4、三层及以上建筑物的补偿,由村委会审定,报区政府拆迁小组同意并公示后进行补偿。 5、村集体道路、闲散地等补偿:以享受村民待遇的人口为依据,

每人补偿万元(待遇资格由村委会认定)。 6、临时过渡安置费:过渡安置期暂定个月,自签订拟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如不能按时返迁,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按村委会认定人口数(三年内不变),第一年每人每月元,第二年每人每月元,第三年每人每月元,临时过渡安置费一次性付清。 二、拆迁奖励 按照10户联保的原则奖励(单户签约不享受奖励)。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拟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每户奖励万元,其中的万元由区政府筹措,在签订拟拆迁协议时,每户先兑付元奖励。 三、拆迁补偿及奖励兑现条件 各组拟拆迁户协议签字率达到90%以上,签订的协议生效,拆迁补偿及剩余25万元奖励资金统一兑现。 四、安置住房的位置、标准及分配方法 1、安置房位置及交房时间: 安置房按市规划部门批准的位置建设。安置房交付时间,自签订拟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暂定36个月。 2、安置房标准: (1)安置房为全产权商品房,安置房的楼层最高不超过28层。(2)安置房分二种户型:建筑面积分别约为90m2、130m2(以房屋确权部门认定为准)。 (3)安置房的装修为简装,标准:包括水、电、暖、天然气、有线

上海市宝山区罗店镇镇政府动迁安置房回购协议

上海市宝山区罗店镇镇政府动迁安置房回购协议(讨论稿) 甲方:上海市宝山区政府 上海市宝山区 乙方:上海市保集(集团)有限公司 鉴于乙方已中标取得上海市宝山区罗店镇政府动迁安置房项目的开发建设,根据国家及上海市关于配套商品房建设的有关法规、政策,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希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动迁安置房项目基本情况: 地块公告号: 地块名称: 土地面积:291亩(以勘测定界面积为准) 四至范围:东至路 南至路 西至路 北至路 项目总建设面积:平方米 其中:商业配套面积平方米 安置住户平方米幢套二、动迁安置房项目回购部分总面积:平方米

其中:商业配套平方米 安置住宅平方米幢套 三、回购价格: 商业配套:7100 元/平方 住宅:7100 元/平方 四、付款期限:项目验收通过可交付使用后一个月内,由甲方将 100%回购款支付给乙方。 五、动迁安置房项目建设完成验收通过期限: 20 年月日 六:其他: 1、应按沪建交联【2011】118号《上海市保障性住房设计导则(经济适用房篇)(试行)》,住房房型所占比例要求为: ①一室户:约20%,面积:平方米/套 ②二室户:约50%,面积:平方米/套 ③三室户:约30%,面积:平方米/套 2、建设设计要对基地现状基础资料进行认真分析,应使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经济合理,各类用地布局合理、功能完善,住宅空间组合富有特色并具有均好性。控制适宜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 3、地块内建筑必须满足《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涉及建筑节能、人防、绿化、市容、环境保护、卫生、消防安全、交通管理和设计、施工等城市建设管理方面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

2021最新版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协议书

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 出卖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买受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座落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位于第____层,共______(套)(间),房屋结构为________,建筑面积为__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为_______。(详见土地房屋权证第_______________号)。房屋装修情况为:1.毛坯2.普装3.高装,乙方对甲方所要出售的房屋做了充分了解,愿意购买该房屋。 第二条、本合同中所述房屋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家庭(夫妻)共同财产。房屋没有产权纠纷,不存在房屋抵押,债权债务,以及其他权利瑕疵。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乙方不

负任何责任。 第三条、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 成交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___元/㎡总价___________元(大写: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 第四条、付款时间与办法: 甲乙双方同意以现金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款,并已在_年__月__日将首付款(定金)人民币____拾___万____元整交付甲方,付首款付款当天甲方开出收款收条给乙方,并注明收款数额及款项用途(甲方在收到首付款时一周内将房屋交于乙方使用并在叁拾天内将该房屋下户口迁出)。第二笔房款人民币_ _拾_ _万元整于_年___月___日付给甲方,甲方在收到第二笔款项时与乙方办理房屋所有权公证。第三笔(尾款,产权登记办理押金)房款人民币____拾____万元整于甲方将本合同所述房屋产权办理过户给乙方时付给甲方。 第五条、房屋交付: 甲方应向乙方明确房屋交付时间,并将移民安置房屋相关的所有手续、余款、等一切和该出售房有关的文件及票据交付乙方(以各项文件及票据为证明)。甲方于房屋交付使用时将交易的房产及其附带钥匙全部交付给乙方。 第六条、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 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给乙方使用,甲方按约定房屋交付之日第二天起至实际交房时间向乙方支付已支付房价款金额的_壹_%(大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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