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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园林绿化条例

成都市园林绿化条例
成都市园林绿化条例

成都市园林绿化条例

(2012年6月29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12年9月21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园林绿化事业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城乡居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乡规划区范围内的园林绿化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前款所称园林绿化,是指在建设用地上植树、种草、栽花、育苗以及兴建和管理保护园林绿地的活动。

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园林绿化应当坚持生态、景观、文化统一协调和节约资源的原则,保护和利用原有水体、地形地貌、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资源,形成以遮荫乔木为主体、多种植物合理配臵的种植结构。

园林绿化应当加强科学研究,促进园林绿化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防止有害物种侵入,保护植物多样性,鼓励选育(种)适应本市自然条件的植物,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

第四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园林绿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辖区公共绿地的建设和养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园林绿化的监督管理

工作;区(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园林绿化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国土、建设、交通、水务、环保、房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作好园林绿化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植树纪念等形式,参与绿地的建设和养护。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公共绿地,可以依法根据其意愿命名;捐资、认养的树木,可以设臵标志牌。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并有权对破坏园林绿化的行为予以劝止、举报。

第七条对园林绿化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和区(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明确园林绿化目标、规划布局、各类绿地的面积和控制原则,并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各类公共绿地的绿线。

第九条编制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立足本市实际,兼顾近期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和市容景观,因地制宜,合理布局。

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进行编制。报批前,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并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第十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市、镇总体规划,提出不同类型地块的绿化用地界线,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依法确定的绿线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按照规划修改的法定程序

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绿地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旧城改造区、城市商业区的大中型商业和服务设施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二)新开发建设区、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宾馆、饭店、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三)医院、疗养院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四)新建城镇主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次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改建、扩建城镇主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次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十五;其他道路应当预留行道树种植位臵。

商住建筑等混合功能建设项目,以其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最大部分的使用性质确定其应当适用的绿地率标准。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绿地率纳入规划条件,作为核发或者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依据。建设项目确因条件限制无法达到本条所规定的绿地率标准的,按照《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园林绿化项目建设,采用本地乔木树种的比例应当占该项目绿地乔木树种总量的百分之七十以上;乔灌木覆盖率应当占绿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七十以上,其中乔木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六十。

城镇主干道行道树的种植应当采用胸径不小于十厘米的树木,其它道路行道树的种植应当采用胸径不小于六厘米的树木。人行道的乔木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

本条第一款所称本地树种的具体名录,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公布。

第十三条从境外引进绿化种子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当经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并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

第十四条鼓励发展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条园林绿化建设应当与地上地下各种管线等市政公用设施保持规定的安全间距。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建设项目用地位臵和界线时,应当兼顾管线安全和树木生长需要。

第十六条各类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地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施工。建设项目竣工后,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绿地率实施审核。未达到核定标准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合格证。

第十七条下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设计、施工单位,并实行专业监理:(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的大型基础设施绿化工程建设项目;

(二)国有资金占总投资一半以上的绿化工程建设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绿化工程建设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行招投标管理的其他绿化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执行园林绿化工程设计规范和施工规程,确保质量,并接受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本市建立园林绿化企业诚信管理制度,对在本市承接绿化工程的企业实施信用管理。

第十九条公共绿地的建设和管理养护费用,由同级城市维护费列支,并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条园林绿地由其所有权人负责管理养护。

建筑区划内的园林绿地,属于专有部分的,由其所有权人负责管理养护;属于共有部分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管理养护责任人:(一)实行自主管理的建筑区划,由业主共同负责管理养护;

(二)实行委托管理的建筑区划,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负责管理养护。

第二十一条管理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绿化养护管理技术规范管理养护园林绿地。乔木、灌木、花、草等植物受损或者毁坏的,应当及时修复、补种或者更换。

第二十二条修剪公共绿地上树木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不得毁坏树木。

管理养护责任人应当定期检查树木生长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兼顾公共安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及时组织修剪:(一)因树木生长严重影响他人采光、通风,且利害关系人提出修剪要求的;

(二)遮挡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或者交通标线的;

(三)影响架空线、管线、交通设施等公共设施使用安全的;

(四)树木自身养护需要。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倒危及公共安全的,管理养护责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因前款事由砍伐树木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禁止擅自占用园林绿地;禁止破坏绿地范围内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因公共利益需要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的,在中心城区范围内,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其他区域的,由所在地区(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的,应当按照批准占用的面积和期限归还,并恢复原貌。

第二十四条因建设需要或者影响公共安全确需移植胸径六厘米以上树木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一)一处移植不足三十株,在中心城区范围内的,由所在地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其他区域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区(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一处移植三十株以上,在中心城区范围内的,由所在地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其他区域的,由所在地区(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移植前款规定树木的,同一建设项目及其附属工程为一处,应当按照规划确定的范围一次性报批;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或者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第二十五条禁止擅自砍伐园林绿地上的树木。

下列树木,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报经批准后可以砍伐:(一)已经死亡的;

(二)危及公共安全的;

(三)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或者其他严重病虫害的。

第二十六条移植、砍伐公共绿地上树木的,应当将移植、砍伐原因和株数在移植、砍伐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园林绿地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穿行绿篱、爬树、摇树、攀枝、采花、采果、剥皮、摘笋或者刻划树木;

(二)在树木上钉钉子、架电线、拴绳挂物或者拴系牲畜;

(三)倾倒垃圾污物、取土、挖沙、采石、铲草、捕鸟、葬坟或者放牧;

(四)停放车辆、堆放物料、倚树堆物搭棚或者圈围树木;

(五)其他损害园林绿地、破坏绿化成果的行为。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偷盗、损坏树木或者毁坏园林绿地,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竣工后未达到核定的绿地率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不足绿地面积数处以每平方米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履行园林绿地管理养护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造成树木损坏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或者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赔偿金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在公共绿地内从事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各项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有第一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五十元的罚款;

(二)有第二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二百元的罚款;

(三)有第三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五百元的罚款;

(四)有第四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前款规定行为,造成树木损坏、绿地毁坏等严重后果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第二十九至三十二条设臵的行政处罚,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区(市)

县,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

第三十四条规划、园林绿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园林绿化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所称园林绿地和绿地,是指建设用地范围内以自然植被和人工植被为主要存在形态的绿化用地。

本条例所称公共绿地,是指下列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绿地:

(一)供公众游憩观赏的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小游园、陵园、寺庙园林和文物园林内的绿地;

(二)城镇公共道路的绿化用地;

(三)其它属于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绿地。

本条例所称绿线,是指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本条例所称绿地率,是指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绿地面积不包括屋顶绿化、垂直绿化、阳台绿化和室内绿化的面积。

本条例所称以上、以下、内,均含本数;所称低于、小于、不足,不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6月13日成都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91年9月28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的《成都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同时废止。

南充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为了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南充市制定了《南充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以下为您带来《南充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全文细则,欢迎浏览! 南充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2016年10月14日南充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南充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南充市市、县(市、区)城市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 第三条城市园林绿化应当坚持生态、景观、文化统一协调和节约资源的原则,保护和利用城市所依托的山体、河湖水系、林地、生物物种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资源,推进生态园林城市、宜居城市建设。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辖区公共绿地的建设和养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水务、林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房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市园林绿化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投资、捐资、认养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享有一定期限的绿地冠名权。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对破坏园林绿化的行为予以劝阻、举报。 第八条对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自然山体保护规划、城市绿道系统规划、城市公园绿地规划、城市道路绿化规划等绿化专项规划。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绿化专项规划,应当征求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意见。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1994年1月20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1994年1月25日公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绿化、美化城市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园林绿化,是指城市园林绿地、树木花草和园林设施。 前款所称城市园林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城市道路绿地。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普及和宣传教育,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园林绿化建设,重视园林绿化管理和科学技术工作,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 第五条福建省建设委员会主管全省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市、县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城市园林绿化,有权劝阻和检举、揭发损害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 对城市园林绿化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园林绿化规划。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共同编制。 城市园林绿化详细规划,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规划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八条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确定为园林绿化用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临时使用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的,须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九条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报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用地面积(包括水面面积)在20公顷(含20公顷)以上的公园总体规划方案由地(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各项建设项目应当留足园林绿化用地,其园林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分别为: (一)新建区不低于30%,旧城改造区不低于25%,其中居住小区还应按居住人口人均1平方米以上标准建设公共绿地; (二)新建区的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旧城改造区扩建的主干道不低于15%,次干道不低于10%; (三)城市园林绿化苗圃、草圃、花圃、盆景基地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当适应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需要,其用地面积不低于建成区面积的2%; (四)新建医院、疗养院、学校不低于35%; (五)新建有大气污染的建设项目不低于30%,并应按有关规定营造卫生防护林带; (六)公园不低于陆地面积的70%。 第十一条单位和居住区、居住小区现有园林绿化用地低于前条规定要求,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

城市园林绿地规划复习资料

城市园林绿地规划复习资料 1·园林:是指在一定地域内,运用工程技术和艺术手段,通过因地制宜地改造地形、整治水系、栽种植物、营造建筑和布置园路等方法创作而成的优美的游憩境域。 构成要素:地形、水体、植物、建筑、园路 2·绿地:凡是生长植物的土地,不论是自然植被或是人工栽培的,包括农林牧生产用地及园林用地。 3·城市绿地系统:是由一定质量的的各种绿地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形成的绿色有机整体。4·城市园林绿地的效益:a生态效益:净化空气、水体和改良土壤;调节城市小气候;降低城市噪声;安全防护b社会效益:创造城市景观;提供休闲、保健场所;文化科教园地c 经济效益 5·城市绿地分类:公园绿地(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 6·城市绿地定额指标:a城市园林绿地总面积=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B城市居民的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城市公共绿地总面积除以城市非农业人口数c 城市绿化覆盖率=城市内全部绿化种植垂直投影面积占城市用地面积的百分比。D城市绿地率=城市园林绿地面积之和除城市用地总面积 指标作用:反映了一个城市绿化数量和质量,以及一个时期城市经济发展、城市环境质量以及城市居民生活保健水平,也是评估一个城市环境质量的标准和城市居民精神文明的标志之一。 7·影响城市园林绿地指标的因素:a国民经济水平b城市性质c城市规模d城市自然条件e 城市绿地现状和绿化基础 8·城市绿地系统布局的原则:a结合城市其他各项用地的规划,综合考虑,全面安排b结合当地特点,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c均衡分布,比例合理,满足市民休息游览的需要d 远景目标与近期安排相结合,创造特色e发挥其综合功能的前提下,结合生产,创造财富。9·城市园林布局的形式:块状绿地布局(大连、上海。。)、带状绿地布局(西安,南京,苏州)、环状绿地布局、楔形绿地布局(合肥)、片状绿地布局、混合式绿地布局(北京)10·公园:是指可以供公众游览、观赏、休憩、开展科学文化及锻炼身体等活动,有教完善的设施和良好的绿化环境的公共绿地。 11·公园规划容量C=A除以Am(A为公园面积,Am为人均占面积) 12·主题公园:是为了满足游览者多样化休闲预科要求而建造的一种具有创意性游园活动和策划性活动方式的现代旅游观光形式。它以文化移植,文化复制文化陈列以及高科技等手段,13·居住区用地的组成:a居住区建筑用地b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用地c道路及广场用地d 居住区绿化用地 居住区的布置形式:行列式、周边式、混合式、自由式、庭院式、散点式布置、 居住区的规模:按人口规模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 居住区绿地的类型:公共绿地、专用绿地、道路绿地、宅旁和庭院绿地等。 居住区总体规划的原则:坚持社会性原则、坚持经济型原则、坚持生态性原则、坚持地域性原则、坚持历史性原则、 14·城市广场的类型:市政广场、纪念广场、交通广场、商业广场、文化休闲广场、宗教广场、附属广场 现代广场的基本特点:共性:场地开放、性质公开、功能综合、空间丰富、文化休闲个性:标志性、地方性、人文性 城市广场设计的原则:系统性原则、完整性原则、生态型原则、特色性原则、多样性原则、主题性原则、尺度适配性原则、步行性原则、文化性原则

树种规划

成都市城镇绿化树种及常用植物应用规划(2010-2020年) 编制单位: 成都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成都市风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成都市园林科研所 二O一O年十一月《成都市城镇绿化树种及常用植物应用规划》编委会 编制单位: 成都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 成都市风景园林规划设计院 成都市园林科研所 《成都市城镇绿化树种及常用植物应用规划(2010-2020年)》专家评审意见 2010年11月4 日,成都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组织四川大学、四川农业大学、西南交大、四川省林科院和成都市风景园林学会等单位有关专家对《成都市城镇绿化树种及常用植物应用规划(2010-2020年)》(以下简称《树种规划》)进行了评审。专家组听取了《树种规划》编制单位的汇报,进行了认真的评议,评审意见如下: 一、《树种规划》的编制,对规范成都城镇绿化树种应用,以及植物种类的多样化,促进园林景观高品质建设具有指导意义。对推进成都“世界现代田园城市”建设,将发挥积极的作用。 二、《树种规划》是在深入调查成都市城镇绿化现有树种的基础上,经充分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而成,该成果思路清楚、资料翔实、使用方便、直观。具科学性、系统性和实用性。 三、《树种规划》首次系统进行了基调树种、骨干树种和一般树种的规划控制。并率先进行了“观赏性植物”、“抗逆性植物”、“立体绿化植物”、“湿地植物”、“阴生植物”、“竹类植物”和“招鸟类植物”等专章规划。涉及到成都市城镇绿化的乔、灌、藤、竹、草共计345个常用种类,其中:乔木114种,灌木、藤本112种,竹类37种,草本82种,植物应用的覆盖面宽。 四、编制的规划成果从成都的实际出发,规划应用性强,在成都乃至四川具有示范推广作用。专家组一致同意通过《树种规划》的评审,该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建议《树种规划》进一步扩大范围深入研究。 《成都市城镇绿化树种及常用植物应用规划(2010-2020年)》评委名单 前言 按照成都市委关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围绕实现建设“世界现代田园城市”的目标,我们在深入调研、充分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成都市城镇绿化近年来的实践,认真总结经验,组织相关人员编制了《成都市城镇绿化树种及常用植物应用规划(2010-2020年)》。该规划的编制,对于规范树种应用,保护和建设生态成都将发挥积极的作用。有利于促进成都城镇绿化树种的“绿化、彩化、香化”,以及植物种类的多样化建设,推进“节约型园林”和“生态型园林”建设,推进成都“世界现代田园城市”建设,发挥城镇园林绿化这一唯一具有生命特征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利用植物的生物特性和观赏特性,为成都城市生态建设可持续发展做贡献,实现成都“人居环境最佳”的“新三最”目标。 编制的《成都市城镇绿化树种及常用植物应用规划(2010-2020年)》,主要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成都市城镇绿化树种及常用植物应用规划(2010-2020年)》文本内容; 第二部分:《成都市城镇绿化树种及常用植物应用规划(2010-2020年)》编制说明; 第三部分:《成都市城镇绿化树种及常用植物应用规划(2010-2020年)》植物名录; 第四部分:《成都市城镇绿化树种及常用植物应用规划(2010-2020年)》图片资料。 本次树种规划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植物应用的覆盖面宽,涉及到成都市城镇绿化的乔、灌、藤、竹、草共计345个常用种类,其中:乔木114种,灌木、藤本112种,竹类37种,

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2017年修订)

【法规标题】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2017年修订) 【发布部门】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9号 【适用区域】海南省 【发布时间】2017-11-30【生效时间】2018-01-01【关键词】环境,环保管理,市政市容及其它 【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2008年发布)【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 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 (2008年9月19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7月31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等八件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规范城镇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城镇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实行规划管理的乡、村庄(生态文明村)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城镇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公共绿地建设和养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镇园林绿化工作。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园林绿化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园林绿化工作。 规划、林业、土地、水务、交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镇园林绿化工作。 第五条园林绿化应当坚持生态、景观、文化统一协调和节约资源的原则,充分利用和保护原有水体、地形、地貌、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资源,突出热带岛屿特色,形成以遮荫乔木为主体、多种植物合理配置的种植结构。 第六条园林绿化应当加强科学研究,保护植物多样性,鼓励选育(种)适应本省自然条件的植物,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促进园林绿化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 第七条单位和有劳动能力">能力的适龄公民,应当积极参加全民义务植树活动。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植树纪念等形式,参与绿化的建设和养护。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公园绿地,可以根据其意愿命名,捐资、认养、植树纪念的林木,可以设置标志牌。

(整理)城市园林绿地规划

天大六村居住绿地调研 ——城市园林绿地规划调研报告

天大六村居住绿地调研 一调研的背景与方法 1 调研背景 居住绿地(G41)作为城市绿地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以来是居民日常休憩娱乐的理想选择。它方便了人们的日常户外活动,丰富了人们居住生活的空间,提供了优美的生态环境。 同时,居住绿地也是居住区用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居住绿地包括居住小区游园,宅旁绿地,居住区内公建庭院,居住区道路绿化用等。 居住绿地与居民日常的户外游憩,社区交流,健身体育,儿童游戏休憩密切相关,同时也对居住区的生态环境质量,环境美化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 调研对象 天大六村位于南开区天津大学西面,是一个建设年代比较久远的居住小区。其中有一处公共庭院,为人们日常户外健身休闲活动和居民交流的场所。我们选取该公共庭院为调研对象,从空间绿地功能、空间形态、服务对象、利用效率、公众评价等方面,对选定对象进行实地考察与研究,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具体策略。 3 调研方法与思路 通过对实地考察和与居民进行访谈,我们了解了天大六村公共庭院的使用情况,综合各方面观点,进行编辑梳理,分析天大六村公共庭院的现存问题,并通过查找文献,谈论分析,征求居民意见等途径寻找措施,加以解决。 图1—1天大六村及绿地

二基地概况 天大六村位于天津市南开区,西邻天津大学,东邻天津大学化工实验厂,南邻南开大学,北至湖滨道。该居住小区占地5.7公顷,其中的公共庭院面积为0.33公顷,位于居住小区的东北角,是小区内的核心开敞空间,也是居住日常活动的重要场所。 该小区绿化覆盖率为10%,容积率为2.07,虽然建设年代久远,但是其中的建筑组合方式以及小区的生态绿化环境都比较好:建筑排布有秩序同时又富于变化,宅前绿地也种植了草坪和高大树木。以我们主要调研的公共庭院为例,庭院四周有建筑围合,其中南,北,东三面是檐墙面对庭院,西面则为建筑山墙面对,由于庭院在小区的东北角,因此小区中的居民可以从庭院西面进入庭院。同时庭院北面正对小区的主要出入口之一,为小区提供了一个从开敞向半私密再向私密的过渡空间。 该公共庭院的地面主要为硬质铺地为主,四周边缘种植有一圈低矮的灌木,内部的绿化以高大的树木为主,种植较为密集。同时在部分树木周围设置了木质座椅,供人们休憩乘凉。还有部分石质的座椅,供人们日常的娱乐活动和交流。总体来看,该庭院的各种设施比较宜人,是人们在居住小区内活动的理想场所。 三调研内容及主要问题 1 绿地的功能与主要服务对象 绿地为居住小区内居民活动的重要户外活动场所,也为小区提供了宜人的自然环境。该公共庭院中种植的树木较多,对调节居住小区内的小气候有很好的作用,在炎热干燥的夏季,浓密的树木为居民带来了凉爽和湿润的舒适环境,与外部燥热的气候形成鲜明的对比;密集种植的树木也起到净化空气,降低噪声的作用,阻隔居住小区外部对内部产生的干扰和不良影响。因此这个庭院受到了居民们欢迎和好评。 该公共庭院主要为居住区的居民使用,同时由于该小区靠近天津大学学生生活的区域,因此有时也为学校内的学生使用。但与校园内热闹的景象不同,这片庭院提供了一个静谧的空间,保证了小区内居民的正常生活不受到打扰同时又不至于过于凄凉偏僻。 2 植被的分布情况 庭院内的绿化植物以高大乔木为主,其余只在四周种植了约半米宽的绿带,其中以草地为主,间或种植了一些低矮的灌木。而树木的种是很密集的,从谷歌卫星地图上我们可以看出这里几乎已经全部被绿色所覆盖。沿东西向走在庭院中,每隔几步就可以看到成行排列的树木。树木分布比较均匀,南北基本成行,但是每一列没有对齐。密集的树木形成了很好的光影效果,和舒适的环境。在现在的大多数居住小区中这是很少见的。然而,尽管庭院内的树木较多,但是草地和其他植物过少显得庭院中的绿化比较单调,空间层次也比较单一。 同时在庭院的东南角还有一处以假山石的堆叠为主的圆形花坛, 图2—1天大六村绿地鸟瞰图 图2—2 天大六村绿地卫星地图 图3—1公共庭院是居民日 常活动的重要场所 图3—2 庭院周围的低矮灌木

公厕管理制度(城市公厕开放时间的规定)

公厕管理制度(城市公厕开放时间的规定) 公厕也有“朝九晚五”? 对此,近日,有市民在成都市网络理政平台反映,成都某公园的公厕在白天是关闭的,无法使用。公园街道办9月7日作出回应,称公园公厕管理精细化,景区管委会派专人值班。按照公厕维护管理制度,每天8:30-12:00、13:00-17:00开放,其他时间关闭,“以保证公厕设施设备完好,提高游客服务质量”。 公共厕所的外部位置 在一个开放的公园里,其实有公共厕所,从9点到5点执行“作息时间”,真的是大开眼界。公园解释的理由似乎很充分:一者,公园内也有公厕是全天开放的;二者,对其限时开放,主要是因为“厕所里的卫生纸、洗手液和垃圾桶被盗”和“这大大增加了我们的管理和维护成本”。言下之意是,这不影响市民和游客正常如厕需求,也是“被迫帮忙”。但是,这样的理由真的站得住脚吗?一方面,是否真的不影响人的需求,归根结底还是人说了算。既然这件事反映在本地网络治理平台上,说明公众对此有意见和疑虑。另一方面,如果公厕里的物品被“偷”了,就干脆减少开放,更像是一种“小负荷”。不文明行为确实应该谴责,但除了将责任推给使用者,故而限制使用时间以外,难道就没有其他更好的方法? 颇显讽刺的是,享受“朝九晚五”待遇的公厕据说是3A级厕所“在装修、招牌、厕所规格、无障碍设施等方面都比普通公厕强”。

所以在限制开放之后,出现了这样一个奇怪的景象:用重金修建的“高级”厕所,不能为大众所用。这一幕的出现,表面看是管理方式的不当,背后其实就是“以自我为中心”:每当你上厕所,就要看我们想怎么上班,怎么休息,怎么管理——。我不管你舒服不舒服,先让我“舒服”。 3A级公共厕所 超越个别案例,在现实中看到这样的做法和思考并不少见。改厕所许可、审批、签字、转学等也很常见。社会一直把“门难进,脸难看,话难看,事难办”作为一种政府作风和官僚作风。公厕限量开放背后的思路其实是一致的。——只顾服务提供者的“舒服”,而不顾被服务者的需要。 特别是,此次事件中的“朝九晚五”制度,更像是一种隐喻应该保持警惕。这种规则和礼仪已经从政府机构蔓延到公园管理和厕所管理的社会化事务,这意味着它应该“约束”更多的人,让更多的人接受并适应它。 河北广播电视大学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2014修订版)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1997年10月17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5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 第三章建设 第四章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经济、环境协调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市,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和城市道路绿化、建(构)筑物附属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园林绿化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 (三)城市生态与城市景观建设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以创建山水园林城市为目标,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并按职责分工负责管理城市全民义务植树工作。 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辖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学校和企业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开展并组织、指导有关单位进行城市园林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不断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 第七条公民应增强绿化意识,依法履行绿化义务,自觉维护绿化成果及其设施。 城市园林绿化及其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制止和检举、控告的权利。 第八条在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 第九条全市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各区县(自治县)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根据全市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编制。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大渡口区、渝北区、巴南区(以下简称市区),由区人民政府初审,经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区县(自治县)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送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园林绿地规划》(教案设计)

城市园林绿地规划教案 教学单位:美术学院 任课教师:

该课程属于专业必修课,总课时36学时, 2学分。 绪言 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urban green space system planning),就是对各种城市绿地进行定性、定位、定量的统筹安排,形成具有合理结构的绿色空间系统,以实现绿地所具有的生态保护、游憩休闲和社会文化等功能的活动。(在城市用地围,根据各种不同功能用途的园林绿地,合理地来布置,使园林绿地能够改善城市小气候条件,改善人民的生产、生活环境条件、并创造出清洁、卫生、美丽的城市。) 园林绿地还具有容丰富的设施、高度的思想性及艺术性,并与城市各组成部分,组成完美的有机整体。在另一方面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又是指导城市园林绿地详细规划和建设管理的依据。 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的任务: 1、确定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的原则; 2、选择和合理布局城市各项园林绿地,确定其位置、性质、围、面积; 3、根据国民经济计划、生产和生活水平及城市发展规模,研究城市园林绿地建设的发展速度与水平,拟定城市绿地的各项指标; 4、提出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的调整、充实,改造、提高的意见,提出园林绿地分期建设及重要修建项目的实施计划,以及划出需要控制和保留的绿地; 5、编制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的图纸和文件; 6、对于重点的大型的公园绿地,还需提出示意图和规划方案,根据实际情况,应提出重点园林绿地的设计任务书,容包括绿地的性质,位置、周围环境、服务对象、估计游人量布局形式、艺术风格、主要设施的项目与规模、完成建设年限、建设的投资估算等。作为园林绿地详细规划的依据。 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工作主要由城市规划部门和园林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程技术人员共同协作完成。 第一章城市园林绿地的分类及其用地选择 一、教学目的: 1、掌握城市园林绿地的分类;

2019年城市管理法知识竞赛试题(附答案)

2019年城市管理法知识竞赛试题(附答案) 一、判断题(下列说法中,你认为正确的,在答题单括号内标记A,错误的标记B。每题1分,共计30分)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A 2、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且该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许可。B 3、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一律不再给予行政处罚。B 4、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可以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B 5、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向人民法院举证的期限为10日以内。B 6、国家赔偿法规定,对于受害人自己造成的损害,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A 7、成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经营的行政处罚权。B 8、《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规定,贴在临街建筑物玻璃内的广告不属于户外广告。B 9、我市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都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予以实施。B 10、《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对擅自占道摆摊设点的,可以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A 11、《成都市公园条例》规定,处以警告或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委托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园事务的事业性管理机构实施。A 12、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乡人民政府可以与责任人签订管理责任书,明确管理责任。B 13、对沿街兜售物品违法行为人,城管执法机关可以直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沿街兜售的物品。B 14、禁止在城镇住宅区内饲养家禽家畜,但在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的街道或者公共场所可以敞放家禽家畜。B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工作: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城市园林绿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参与编制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城市道路绿化植物及设施的养护管理; (五)负责公园、动物园、游园、绿化广场等公共绿地的监督管理和其他绿地管理的监督与指导; (六)按有关规定负责园林绿化企业的资质管理; (七)监督、指导风景名胜区的园林绿化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区(不含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在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按照《条例》及本细则规定的权限,负责查处违反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规定的行为。 城市规划、建设、市政、国土资源、房产、财政、水利、林业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稳定的专业技术队伍,提高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原批准程序报经批准。 第六条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与建设,应当充分体现地域特色和文化特色,突出科学性和艺术性,以植物造景为主,乔、灌、花、草合理搭配,注重植物多样性,发展乔木和乡土树种,引进适合本地区生长的园林植物,加大科研推广力度,建设园林精品。 城市道路行道树应当优先选用遮荫效果良好的树种。 第七条城市建设项目的绿地指标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公园、游园绿地率不低于70%,绿化广场绿地率不低于60%; (二)新建居住区(含居住区、小区、组团,下同)绿地率不低于30%,其中居住区内公共绿地面积应当符合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的标准; (三)单位庭院绿地率不低于30%。其中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除绿地率指标不低于30%外,还应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宽的防护林带; (四)城市道路主干道绿地率不低于20%,次干道绿地率不低于15%; (五)城市建成区内铁路、河渠两侧的防护绿地,宽度不低于30米。 前款(二)、(三)、(四)项所列建设项目属旧城改造项目的,绿地率指标相应降低5个百分点执行。 第八条居住区建造的公共绿地应当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有关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计入居住区公共绿地面积。 第九条鼓励社会单位和个人采取多种绿化形式进行城市绿化。 除平面绿化外,建设项目采用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等绿化形式绿化的,可以按照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折算绿地面积。 第十条在旧城改造中,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降低绿地率指标的,绿地率不得低于规定标准的70%,其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按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补偿费用。 易地绿化补偿费用必须全额用于易地绿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十一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对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进行跟踪管理,建设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深圳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修订草案稿)

深圳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修订草案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养护,促进我市园林绿化事业生态化、精细化、人文化和均衡化发展,建设生态园林城市、低碳经济城市和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本条例适用于特区园林绿地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养护。 法律、法规和本市规章对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所称园林,是指按照市政府规划并经园林主管部门登记的各类公园、植物园、风景区、专类园、街头游园、花园以及其他供游人游览、休闲的场所。园林包括以下类型: (一)市政园林,政府管理并对公众开放的公益性园林; (二)经营性园林,社会投资建设,以营利为目的,由企业管理并对公众开放的园林; (三)单位附属园林,工业区、住宅区及其他物业业主

在其物业范围内投资建设,主要供该区域范围内人员使用的园林。 本条例所称绿化包括天然生长、人工种植的树木和绿地。 第四条【原则】园林绿化工作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植护并重的原则,兼顾园林绿化工程的生态效应和景观效应。 第五条【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应当加强对园林绿化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管理,将园林绿化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定本行政区域绿化覆盖率目标,实行绿化目标责任制,保障园林绿化建设和养护经费的投入。 第六条【职责分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监督管理全市的园林绿化工作。 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在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根据市区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园林绿化工作。 规划国土、发展改革、财政、人居环境、水务、公安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园林绿化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权利与义务】单位和个人享有参加绿化活动、享受绿化环境与成果的权利。有权制止、投诉和举报损害园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暂行条例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暂行条例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三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设优美、清洁、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搞好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的适用范围,包括城市、县镇、工矿区的园林绿地、树木花草和园林设施。第三条本条例所指的城市园林绿地,包括以下五类: ㈠公共绿地:指供群众游憩观赏的各种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以及小游园、街道广场的绿地。 ㈡专用绿地:指工厂、机关、学校、医院、部队等单位和居住区内的绿地。 ㈢生产绿地:指为城市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㈣防护绿地:指城市中用于隔离、卫生、安全等防护目的的林带和绿地。 ㈤城市郊区风景名胜区。 第四条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城市园林专业队伍的工作和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搞好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不断改善经营管理,充分发挥园林绿化的作用,为城市人民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丰富群众的文化生活。 第五条绿化城市,人人有责。城市居民要履行植树绿化义务,积极植树、种草、栽花。城市中所有单位都要搞好本单位的环境绿化,积极参加城市绿化活动。各城市要加强园林绿化的科学普及和宣传工作,逐步形成人人参加植树绿化、爱护树木花草和园林设施的社会风尚。 第二章园林绿化的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城市园林绿化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由城市规划部门会同园林部门共同编制,园林部门组织实施。凡规划确定的绿地,不得改作他用。如确需变动时,应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七条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要根据当地特点和条件,合理布局,远、近期结合,点、线面结合,构成完整的绿地系统。每个城市都要有与人口相应的绿地面积,不断提高绿化覆盖率。近期内凡有条件的城市,要把绿化覆盖率提高到百分之三十;公共绿地面积达到每人三至五平方米。本世纪末,城市中一切可以绿化的地方都要绿化起来,做到“黄土不露天”;公共绿地面积达到每人七至十一平方米。 城市新建区的绿化用地,应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旧城改建区的绿化用地,应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八条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必须按规划有计划地进行。各类绿地在施工前要做出设计,并按基本建设程序经过审查批准。绿化建设所需投资应纳入基本建设计划。各单位新建、扩建项目和统建居住小区的投资中,应包括绿化费用。城市给水规划和建设计划中,应包括绿化用水的管网和计入绿化用水量。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doc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一九九七年十月十七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重 人发〔1997〕1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了为促进社会、经济、环境协调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市,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和城市道路绿化、建(构)筑物附属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园林绿化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 (三)城市生态与城市景观建设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以创建山水园林城市为目标,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并按职责分工负责管理城市全民义务植树工作。 区、县(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辖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学校和企业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开展并组织、指导有关单位进行城市园林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不断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 第七条公民应增强绿化意识,依法履行绿化义务,自学维护绿化成果及其设施。 城市园林绿化及其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制止和检举、控告的权利。 第八条在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 第九条全市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各区、县(市)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区、县(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共绿地、单位附属专用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名胜区绿地、风景林地树木花草的种檀和养护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城市绿化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绿化工作,对全市城市绿化实施监督管理。 区、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职贵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做好城市绿化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措施,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和建成区绿地率,逐步增加人均占有公共绿地的面积。 城市绿化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投入为辅的原则,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城市绿化建设。 第五条城市绿地实行登记制度。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确认城市绿地权属,明确保护和管理责任。 第六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都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成义务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任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城市绿化规划、损害和破坏绿化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七条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普及城市绿化科学知识,提高城市绿化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八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坚持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再丰富城市景观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利用和保护城市的自然和人文资源,根据人口规模、服务半径、城市面积,合理设置城市绿化用地。 第十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化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城市绿化专项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必须留出相应的绿化用地。城市新区开发的规划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5%;旧区改造的规划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必须安排附属绿化工程用地。附属绿化工程用地面积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城市新建区的大专院校、机关团体、部队、医院、疗养院、宾馆和公共文化设施等单位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其总用地面积的35%,其他单位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其总用地面积的30%; (二城市新建居住区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 (三城市旧区改造中单位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其总用地面积的30%,改建、扩建居住区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 (四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企业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

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年修正本

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年修正本) 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本) (1994年8月25日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4年11月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1997年4月24日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2003年10月30日石家庄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正2004年5月2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2004年6月16日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城(县级市)规划区、建制镇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应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逐年加大城市园林绿化投资比例。 第四条鼓励和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树木花草和园林绿化设施的责任,有权对损害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六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各县(市)、区、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园林绿化监察人员负责辖区内的园林绿化行政执法工作。 第七条对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或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化系统规划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绿地系统规划,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城市园林绿地实行绿线管理制度,对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等城市绿地和对城市生态、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界定控制管理线。 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控制的监

园林绿化十三五规划纲要

园林绿化十三五规划纲要 《园林绿化十三五规划纲要》是有独特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5113342520.html,)为你整理收集:城镇园林绿化“十三五”发展规划;编制纲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北京林业大学;二零一四年七月;继十七大报告之后,党的十八大报告再次论及“生态文;一、规划现状与形势;(一)“十二五”城市园林绿化发展回顾(略);(二)面临形势---机遇和挑战;1.国家生态文明战略对城市园林绿化提出更高的要求;源,实施生态城镇园林绿化“十三五”发展规划编制纲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北京林业大学二零一四年七月继十七大报告之后,党的十八大报告再次论及“生态文明”,并将其提升到更高的战略层面。由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由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拓展为包括生态文明建设的“五位一体”,这是总揽国内外大局、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个新部署。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体现了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新型城镇化建设同步发展,是当前资源和环境约束日趋强化所

提出的迫切需求,因而对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的发展提出更高的要求。一、规划现状与形势(一) “十二五”城市园林绿化发展回顾(略)(二)面临形势---机遇和挑战1.国家生态文明战略对城市园林绿化提出更高的要求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生态文明的发展战略,对城市园林绿化提出前所未有的要求。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明确要求:要紧紧围绕提高城镇化发展质量,按照促进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的总体要求,形成生产、生活、生态空间的合理结构。城市园林绿化事业是落实国家生态文明战略提出优化城市发展格局(节约利用资源,实施生态修复以及落实资源有偿使用),实现“生活空间宜居、生态空间山清水秀”,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基础行业。《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 (2014-2020)》设立了有18个主要发展指标的城镇化指标体系,明确强调城镇集约发展和绿色发展,设立了人均城市建设用地的上限,以及可再生资源消费、绿色建筑、建成区绿地率以及空气质量等资源环境指标。这些指标和要求的设定,将成为新型城镇化是否达标的硬性指标。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指标体系使园林绿化成为重要的考核内容,也是新型城镇化是否达标的关键因素。2.新型城镇化为城市园林绿化发展拓展新思路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推进新型城镇化要注重城市文化和自然景观的保护,要做好相关规划和统筹衔接,避免千城一面。《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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