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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

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
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

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为规范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建立各项普查、全面统计、抽样调查、专项调查统一使用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库》,特制定本规则。

一、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结构

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分为两段17位,其代码结构为:□□□□□□□□□□□□—□□□□□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统计用区划代码城乡划分代码(一)统计用区划代码

统计用区划代码由1~12位代码构成,其各代码表示为:

第1~2位,为省级代码;

第3~4位,为地级代码;

第5~6位,为县级代码;

第7~9位,为乡级代码;

第10~12位,为村级代码。

(二)城乡划分代码

城乡划分代码由13~17位代码构成,其各代码表示为:

第13~14位,为城乡属性代码;

第15~17位,为城乡分类代码。

二、统计用区划代码编制规则

(一)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编码方法

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由1~6位代码组成。在统计工作中,各级

统计部门不编制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统一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国家标准。

(二)县以下区划代码编码方法

县以下区划代码由7~12位代码组成,包括乡级代码和村级代码两部分。

1.乡级代码编码方法

凡民政部门确认的街道、镇、乡,按照国家标准《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GB/T 10114—2003)编制,其乡级代码为001~399;民政部门未确认的开发区、工矿区、农场等类似乡级单位,乡级代码为400~599。具体编码如下:

●001~099表示街道;

●100~199表示镇;

●200~399表示乡;

●400~599表示类似乡级单位。

2.村级代码编码方法

凡民政部门确认的村级单位,村级代码为001~399;民政部门未确认的园区、工矿区、农场等类似村级单位,村级代码为400~599(498、598除外)。具体编码如下:

●001~199表示居民委员会;

●200~399表示村民委员会;

●400~499表示类似居民委员会(不含498代码);

●500~599表示类似村民委员会(不含598代码)。

3.特殊情况的编码方法

(1)虚拟村级单位

当乡级单位下未设(或未明确)村级单位时,则在该乡级单位下虚拟一个村级单位,其编码方法为:

在街道、镇以及类似乡级单位的开发区、科技园区、工业园区、工矿区、高校园区、科研机构园区等区域下,虚拟村级单位的代码为498,名称为“××虚拟社区”;

在乡以及类似乡级单位的农、林、牧、渔场和其他农业活动区域下,虚拟村级单位的代码为598,名称为“××虚拟生活区”。

(2)县直辖村级单位

县级单位直辖村级单位,其乡级代码统一编为198,在198代码下,再对所辖的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进行编码。

(3)乡直管村民小组

乡级单位直接管辖的村民小组,其村级代码编制为398。

(三)统计用区划代码编制要求。

1.统计用区划代码基本长度为12位,省、地、县、乡四级代码不足12位用0补足。

2.县以下区划代码的各个码段按照由小到大的顺序编制。因区划变动调整,代码取消不再重复使用。

3.民政部门确认的乡、村两级单位,代码分别在001~399区间编制,名称统一采用民政部门确认的正式名称。

4.类似乡级单位为民政部门未确认的乡级单位,名称按实际名称填写。

5.类似居民委员会和类似村民委员会为民政部门未确认的村级

单位,如果实际名称不含居委会、村委会、家委会、生产队、连队、队、管理区、牧委会、嘎查等字样,则在类似居民委员会的实际名称后添加“社区”;在类似村民委员会的实际名称后添加“生活区”。

6.统计用区划代码的区划名称采用标准汉字、汉字数字(如一、二、三等)和全角单括号进行书写,其他字母、数字、标点、字符及空格均为错误。汉字书写不得使用繁体字,简化字应按国家颁布的简化字总表的规定书写。

三、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

(一)城乡属性代码编码方法

城乡属性代码由第13、14位代码组成。其中:第13位表示乡级属性,第14位表示村级属性。

1.城乡属性代码编制原则

(1)城乡属性代码在乡、村两级单位上编制。

(2)乡级单位对应的第13位按照乡级属性编码方法编制,第14位编0。

(3)村级单位对应的第13位为所属乡级单位的乡级属性代码,第14位按照村级属性编码方法编制。

2.乡级属性编码方法

乡级属性代码表示街道、镇、乡以及类似乡级单位的乡级属性。乡级属性代码用1~3数字表示:

1表示:县级政府驻地

2表示:连接的乡级区域

3表示:其他乡级区域

3.村级属性编码方法

村级属性代码表示居民委员会(社区)、村民委员会以及类似村级单位的村级属性。村级属性代码用1~9数字表示:

1表示:乡级政府驻地

2表示:完全连接的村级地域

3表示:部分连接的村级地域

4表示:与其他区、市完全连接的村级地域

5表示:与其他区、市部分连接的村级地域

6表示:与其他镇完全连接的村级地域

7表示:与其他镇部分连接的村级地域

8表示:特殊地域

9表示:其他村级地域

乡级属性和村级属性的相关解释,参见《城乡划分实施办法》。

4.城乡属性代码的有关说明

(1)特殊地域

在城乡属性代码中,特殊地域仅指以下两种情况:

●在类似居委会中,常住人口达到或超过3000人的开发区、工矿区、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等居民生活区域。

●在类似村委会中,常住人口达到或超过3000人,且非农产业从业人员达到70%的农、林、牧、渔场及其他以农业活动为主的区域。

当类似居委会、类似村委会不满足上述要求,也不满足代码1~7的编制要求时,村级属性一律编9。

(2)农、林、牧、渔场

农、林、牧、渔场场部的村级属性代码一律编1,与场部连接的下属生产单位,村级属性代码编2或3,与场部不连接的下属生产单位,村级属性代码编9。当常住人口达到3000人,非农产业从业人员达到70%时,不连接的下属生产单位的村级属性代码编8。

(3)只有一个村级单位的村级属性

凡乡级单位下只有一个村级单位,无论是实际存在还是虚拟的,其对应的村级属性代码一律编1。

(4)不连接的居民委员会

当居民委员会与政府驻地不连接时,如果有农业用地,村级属性代码编9;如果没有农业用地(或没有明确的地域),村级属性代码编8。

(二)城乡分类代码编码方法

1.城乡分类代码结构

城乡分类代码由第15~17位代码组成。第15位为“1”,表示城镇;第15位为“2”,表示乡村。具体编码为:

111表示:主城区

112表示:城乡结合区

121表示:镇中心区

122表示:镇乡结合区

123表示:特殊区域

210表示:乡中心区

220表示:村庄

2.城乡分类代码编制原则

在划分城乡时,各地统计部门不直接编制城乡分类代码,而是通过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属性代码转换生成城乡分类代码。

建筑区划的划分意见书

附件(2): 关于成都市区建筑区划的划分意见书 建筑区划名称: 建筑区划地址:区 开发建设单位: 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建筑区划划分暂行办法》等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业主、业主大会、开发建设单位)提交的建筑区划划分要求,经征求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意见,现将位于区(地址)(建筑区划名称),划分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四至: 南至: 北至: 东至: 西至: (二)建筑面积:平方米,物业类型:,容积率:,绿地率:%。

二、建筑区划内配置的附属设施设备情况: (一),属所有,由承担管理维护责任。 (二),属所有,由承担管理维护责任。 (三),属所有,由承担管理维护责任。 (四),属所有,由承担管理维护责任。 (五),属所有,由承担管理维护责任。 (六),属所有,由承担管理维护责任。 三、建筑区划内配置的公共建筑物情况: (一),属所有,由承担管理维护责任。 (二),属所有,由承担管理维护责任。 (三),属所有,由承担管理维护责任。 (四),属所有,由承担管理维护责任。 一1一

(五),属所有,由承担管理维护责任。 (六),属所有,由承担管理维护责任。 四、共用设施设备情况: 建筑区划内与相关专业单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其管理维护责任为: (一) (二) (三) (四) 五、建筑区划内,有与相邻建筑区划共用设施设备的,其管理维护责任为: (一) (二) (三) (四) 六、物业服务用房: (一)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用房位于,平方米。 2、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位于,平方米。 一2一

城乡分类代码

城乡分类代码城乡分类代码为: 100 城镇 110 城区 111 主城区 112 城乡结合区 120 镇区 121 镇中心区 122 镇乡结合区 123 特殊区域 200 乡村 210 乡中心区 220 村庄 四、城乡分类的解释 (一)主城区 主城区是指市辖区和不设区市的下列地域: 1.街道办事处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

2.与城市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完全连接的其他村级地域。 (二)城乡结合区 城乡结合区是指与城市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部分连接的村级地域。 (三)镇中心区 镇中心区是指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旗、自治旗所辖城区以外的镇的下列区域: 1.镇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 2.与镇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完全连接的其他村级地域。 (四)镇乡结合区 镇乡结合区是指与镇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部分连接的村级地域。 (五)特殊区域 特殊区域是指地处城区、镇中心区、镇乡结合区以外,不隶属乡级行政区域,且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农场、林场和其他特殊区域等。其中: 1.开发区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等区域。 2.农(林)场是指农场、林场的场部所在地的区域,以及经济较发达,具有一定的二、三产业规模的农(林)场职工聚集地。农(林)场部以上管理机构随驻地的行政区域划分

城区或镇区。 3.其他特殊区域是指常住人口达到3000人,同时,从事非农产业人员达到70%的独立区域。 (六)乡中心区 乡中心区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驻地的村民委员会地域和乡所辖居民委员会地域。 (七)村庄 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活动的区域,以及未划入城镇的农场、林场等区域。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行政区划代码:

附件2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行政区划代码:填报单位名称: 地址:邮编: 填表人:电话: 传真:E-mail: 主管领导签字: 单位公章: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信息中心 2008.8 共10页,第1页

调查表说明 1.调查范围: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地市(以下简称市)两级劳动保障部门,主要了解劳动保障信息系统建设情况。 2.表中未作说明的各类情况统一按截至到2008年7 月30日的数据为准。 3.调查表应由专人负责填写,字迹清楚,内容真实,每省、市各一份。上报前应由主管领导审阅、签字,并加盖公章。 4.调查表仅限于了解各地劳动保障信息系统的建设情况,不涉及对填表单位的工作评价。请免除顾虑,如实反映情况,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5.调查表于2008年9月20日前,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收齐后统一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信息中心。 共10页,第2页

问卷(一) 1.本厅(局)是否成立信息中心(在选择项上打“√”) (1)是() a.成立时间 b.单位性质 ①全额拨款事业单位②差额拨款事业单位 ③自收自支事业单位④其他(请说明) c.编制人数 d.现有人数其中:专业技术人数 e.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传真手机电子邮箱 (2)否() a.本厅(局)负责劳动保障信息系统综合管理部门 b.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传真手机电子邮箱 (3)其他(请说明) 2.是否已建立统一的劳动保障数据中心(在选择项上打“√”) (1)是() a.数据中心机房位置在 ①劳动保障厅(局)(含厅、局信息中心的情况) ②经办机构(请说明具体单位) ③其他(请说明) b.已纳入数据中心生产区管理的数据主要包括(省、自治区劳动保障部门填写本级情况)(多项选择) 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②城镇职工医疗保险③失业保险④工伤保险 ⑤生育保险⑥就业服务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⑨农村养老保险⑩农民工养老保险?其他(请说明) (2)否() a.数据中心筹建情况 ①正在建设,预计建成时间为 ②已列入计划,预计建成时间为 ③尚无计划 ④其他(请说明) 共10页,第3页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区划划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区划划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房发[2007]90号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办,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 为进一步保障物业服务质量,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维护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成都市物业服务力量配备指导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成都市物业服务力量配备指导标准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件 成都市物业服务力量配备指导标准 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物业服务质量,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维护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标准。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区划物业服务力量的配备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本标准所称物业服务力量配备,是指受聘为建筑区划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为依

法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在该建筑区划内应当配备的基本的、保障性的人力资源及设备、器材、信息等技术与装备的总和。 本标准所称物业服务项目经理、物业管理相关专业服务人员,是指按规定纳入物业服务项目经理及物业维修、秩序维护等成都市物业管理相关专业服务人员执业名册(以下简称“名册”)的人员。 物业服务合同对建筑区划物业服务力量配备的约定高于本标准的,从其约定。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力量配备中人力资源配备的监督管理,将适时调整本标准并予以公布。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建筑区划物业服务力量配备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提倡开发建设单位、业主、业主大会选聘为建筑区划配备物业服务力量高于本标准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提供物业服务。 第六条建筑区划内专职物业服务项目经理的配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住宅(别墅除外)建筑区划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的,应当不低于1名;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不低于2名; (二)别墅、非住宅建筑区划总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的,应当不低于1名;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不低于2名。

房屋用地调查表

本文档如对你有帮助,请帮忙下载支持! 房屋用地调查表 市区名称或代码号房产区号房产分区号丘号序号 调查者:年月日

附录2,房屋调查表填写说明 采用活页的形式填写调查表。 表格采用活页的形式,对整页无内容的,可不归入成果。如原表格式与本方案规定的表格式一致,并且内容没有任何变化的,其复印件加盖“复印件”印章后,可直接利用归入成果。 1.1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必须做到图表内容与实地一致,表达准确无误,字迹清晰整洁。 1.2 表中填写的项目不得涂改,每一处只允许划改一次,划改符号用“ \ ”表示,并在划改处由划改人员签字或盖章,全表划改不超过2处。 1.3 表中各栏目应填写齐全,不得空项。确属不填的栏目,使用“ / ”符号填充。 1.4 文字内容使用蓝黑钢笔或黑色签字笔填写,亦可采用计算机打印输出,不得使用谐音字、国家未批准的简化字或缩写名称,签名签字部分需手写。 1.5 项目栏的内容填写不下的可另加附页。宗地草图/宗海图可以附贴。凡附页和附贴的,应加盖相关单位部门印章。 附录2.1:房屋基本信息调查填写说明 (1)市区名称或代码:填写房屋所在市区的名称或代码。 (2)地籍区、地籍子区:根据附录A《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第4节的划分要求填写(见本说明附录6)。 (3)宗地号、定着物代码:根据附录A《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第8节的编码要求填写(见本说明附录6)。 (4)不动产单元号:根据附录A《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第8节的编码要求填写(见本说明附录6)。 (5)房地坐落:填写有关部门依法确定的房地坐落,一般包括街道名称、门

牌号、幢号、楼层号、房号等。 (6)邮政编码:填写该区,县,的邮政编码号。 (7)房屋所有权人:填写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权利人为自然人的,填写身份证明上的姓名,权利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填写身份证明上的法定名称。 (8)证件种类:写权利人身份证件的种类。境内自然人一般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军官证》等。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为《组织机构代码证》,无《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可以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港澳同胞的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的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或经确认的身份证件,外籍人的身份证件为《护照》和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9)证件号:填写身份证件上的编号。 (10)电话、住址:填写房屋所有权人的电话号码和现住地的详细地址。 (11)权利人类型:填写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其他。无法归类为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的,填写其他。 (12)共有情况:填写单独所有、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属于按份共有的,还要填写共有的份额。 (13)项目名称:按幢填写项目名称。 (14)房屋性质:填写商品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住房、自建房等。 (15)产别:根据产权占有不同而划分的类别。按两级分类调记,具体分类标准按《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附录A4《房屋产别分类》执行。 (16)用途:指房屋的实际用途。具体分类标准按《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附录A6《房屋用途分类》执行。一幢房屋有两种以上用途,应分别注明。

物业管理申请备案顺序

物业管理申请备案流程 本项目办理物业管理,需向高新区房管局提出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办理手续流程如下: 一、提交建筑区划划分申请,提交《成都市建筑区划划分申请表》,取得《成都市建筑区划划分意见书》。 1、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持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向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城建处提出划分建筑区划的要求。 2、填报《成都市建筑区划划分申请表》。 3、还应提交下列资料(复印件应加盖鲜章): (1)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交复印件,验原件); (2)土地使用批文或使用证明(交复印件,验原件); (3)用地规划红线图(交复印件,验原件); (4)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交复印件,验原件); (5)其他所需文件、资料。 4、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城建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意见后进行划分,并告知我公司。 5、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城建处划分建筑区划后,出具《成都市建筑区划划分意见书》;我公司应当将意见书的内容包含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并在房屋销售现场公示。 二、取得《成都市建筑区划划分意见书》后,即可组织 进行物业招投标,申请招标备案。 1、填报《成都市物业服务招标备案表》。

2、提交《成都市物业服务招标备案表》时,需提交资料如下(资料应装订成册,复印件应加盖鲜章): (1)开发建设单位营业执照(交复印件) (2)建设项目总平面图(交复印件,验原件); (3)建筑区划划分意见书(交复印件,验原件); (4)业主大会决定及相关资料; (5)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6)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3、行政服务事项时限5个工作日,取得招投标备案核准意见。 4、组织进行招投标。 三、招投标结束后,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持所需资料到市物业管理监督服务中心办理中标备案手续。 1、填报《物业服务招投标中标备案表》 2、填报《物业服务招投标中标备案表》的同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复印件应加盖企业鲜章): (1)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原件); (2)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原件); (3)中标通知书(原件); (4)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3行政服务事项时限:5个工作日,取得中标备案核准意见。 四、开发商零时的物业管理(如售楼部)由开发商自行安排无需办理备案手续。

统计用区划代码与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

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 为规范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建立各项普查、全面统计、抽样调查、专项调查统一使用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库》,特制定本规则。 一、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结构 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分为两段17位,其代码结构为: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13 14 15 16 17 统计用区划代码城乡划分代码 (一)统计用区划代码 统计用区划代码由1~12位代码构成,其各代码表示为: 第1~2位,为省级代码; 第3~4 位,为地级代码; 第5~6位,为县级代码; 第7~9位,为乡级代码; 第10~12位,为村级代码。

(二)城乡划分代码 城乡划分代码由13~17位代码构成,其各代码表示为: 第13~14位,为城乡属性代码; 第15~17位,为城乡分类代码。 二、统计用区划代码编制规则 (一)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编码方法 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由1~6位代码组成。在统计工作中,各级统计部门不编制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统一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国家规范。 (二)县以下区划代码编码方法 县以下区划代码由7~12位代码组成,包括乡级代码和村级代码两部分。 1.乡级代码编码方法 凡民政部门确认的街道、镇、乡,按照国家规范《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GB/T 10114—2003)编制,其乡级代码为001~399;民政部门未确认的开发区、工矿区、农场等类似乡级单位,乡级代码为400~599。具体编码如下: ●001~099 表示街道; ●100~199 表示镇; ●200~399 表示乡; ●400~599表示类似乡级单位。 2.村级代码编码方法

新建住宅物业的管理主体与物业使用

政务审批服务事项审批要素 一、事项名称 采用协议方案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审核 二、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提供电子版本)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 三、行政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审批数量限制,申请方式为直接向本机关申请; 四、行政审批条件(前置条件) (一)因保密或者国家安全方面有特别要求; (二)住宅建筑区划房屋总建筑面积低于3万平方米; (三)投标人少于3个。 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证明资料,并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符合前款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应当报经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五、申请材料

(一)招标人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包括建筑区划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总平面衅和国土使用证的复印件(验原件); (二)建筑区划划分意见书; (三)招标文件; (四)被选聘人拟为物业服务建筑区划配备的服务力量、拟定的服务事项、服务质量、费用标准及测算依据等资料; (五)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截止招标文件规定的递交时间,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还应当提交投标人未投标的原因说明及经相关单位证明的投标人不足3人的情况说明;房产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物业服务评标专家对被选聘人拟为物业服务建筑区划配备的服务力量、拟定的服务事项、服务质量、费用标准及测算依据等进行审查。经房产管理部门核准的,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出具同意物业服务以协议方式选聘的核准意见。 六、申请表格(提供电子表格) 无 七、行政审批程序(分为公布给申请人和政府部门内部审批程序) (一)对外公布给申请人的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新津县房管局物管所提交审核相关材料。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同意物业服务以协议方式选聘的核准意见。 (二)内部审批流程 1、受理 2、经办人登记、初审 3、提出审查建议

第三章业主和业主团体

第三章业主和业主团体 【学习目的和要求】 了解:业主的概念和分类、业主手册、业主团体、业主委员会的概念。 掌握:业主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大会的成立及职责、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和运作、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及其丧失、管理规约的概念和性质。 应用:业主自治和自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效力、业主表决权、管理规约的制定和修改。 [案例] 2007年,广州王先生购买了广州市某商品楼,入住后发现该小区的很多业主对现在的某物业服务管理公司很不满意,于是王先生想召集大家成立业主委员会,希望通过合法的程序对某物业服务管理公司进行更换,从而维护该小区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但某物业服务管理公司对我们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进行阻挠,并声称:“业主购房的时候,就已经签署了某物业服务管理公司是该小区的物业服务管理机构的合同,现在该小区业主要另行成立业主委员会,更换该物业服务管理公司,这是违约行为。”显然,此合同是开发商在业主购房时强加于业主的。此时,问题解决的关键是王先生等小区业主必须先成立业主委员会。 [问题] 1.王先生等小区业主如何成立业主委员会? 2.该小区业主委员会能否更换某物业服务管理公司? 第一节业主 业主的概念 业主,通俗地理解就是物业的主人。业主是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的重要主体,物业管理服务以业主的参与为必要前提。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和《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住宅区内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所有权人。”《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从法律上讲,只有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被登记为产权人的买受人才可称为业主。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我们把业主定义为:物业的所有权人。业主依法对自己所有的物业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同时依法享有对物业的共有部分和共同事物进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实际操作中,除了房屋产权证登记的业主以外,购买经济适用房、预售商品房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购房人,在成立业主大会及组建业主委员会的过程中,也是可以视为“业主”的。 二、业主的分类 第一,按照业主是自然人或是法人,可分为自然人业主和非自然人业主。自然人业主,是指由自然人拥有的物业所有权。非自然人业主,是指由自然人以外的主体拥有的物业所有权。这个主体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二,按照业主是单独拥有物业或是共同拥有物业,可分为独立产权的业主和共有产权的业主。独立产权的业主,是指房屋产权证上登记为一个所有人(但也有特殊情况,例如在婚姻存续期间内购买的物业,无论房屋产权证上登记为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情况,应视为夫妻共有的物业)。共有产权的业主,是指房屋产权证上登记为共有人共有的。 第三,按照物业的所有权主体的性质差异,可分为公有房业主和私有房业主。公有房业主,是指国家、集体以及国家授权经营管理公有房的部门或者单位所拥有的物业的。私有房业主,是指个人所有、数人共有的自用或出租的住宅和非住宅用房的业主。私有房业主的范围包括:自然人、非国家机质的法人和其他的组织。

城乡分类代码

城乡分类代码 城乡分类代码为: 100城镇 110城区 111主城区 112城乡结合区 120镇区 121镇中心区 122镇乡结合区 123特殊区域 200乡村 210乡中心区 220村庄 四、城乡分类的解释 (一)主城区 主城区是指市辖区和不设区市的下列地域: 1.街道办事处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 2.与城市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完全连接的其他村级地域。 (二)城乡结合区 城乡结合区是指与城市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部分连接的村级地域。 (三)镇中心区 镇中心区是指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旗、自治旗所辖城区以外的镇的下列区域: 1.镇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 2.与镇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完全连接的其他村级地域。 (四)镇乡结合区 镇乡结合区是指与镇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部分连接的村级地域。 (五)特殊区域 特殊区域是指地处城区、镇中心区、镇乡结合区以外,不隶属乡级行政区域,且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农场、林场和其他特殊区域等。其中: 1.开发区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等区域。 2.农(林)场是指农场、林场的场部所在地的区域,以及经济较发达,具有一定的二、三产业规模的农(林)场职工聚集地。农(林)场部以上管理机构随驻地的行政区域划分城区或镇区。 3.其他特殊区域是指常住人口达到3000人,同时,从事非农产业人员达到70%的独立区域。 (六)乡中心区 乡中心区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驻地的村民委员会地域和乡所辖居民委员会地域。

(七)村庄 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活动的区域,以及未划入城镇的农场、林场等区域。

关于XX市区建筑区划的划分意见书【模板】

附件(2): 关于**市区建筑区划的划分意见书 建筑区划名称: 建筑区划地址:区 开发建设单位: 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市物业管理条例》、《**市建筑区划划分暂行办法》等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 (业主、业主大会、开发建设单位)提交的建筑区划划分要求,经征求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意见,现将位于区(地址)(建筑区划名称),划分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四至: 南至: 北至: 东至: 西至: (二)建筑面积:平方米,物业类型:,

容积率:,绿地率:%。 二、建筑区划内配置的附属设施设备情况: (一),属所有,由承担管理维护责任。 (二),属所有,由承担管理维护责任。 (三),属所有,由承担管理维护责任。 (四),属所有,由承担管理维护责任。 (五),属所有,由承担管理维护责任。 (六),属所有,由承担管理维护责任。 三、建筑区划内配置的公共建筑物情况: (一),属所有,由承担管理维护责任。 (二),属所有,由承担管理维护责任。 (三),属所有,由承担管理维护责任。 (四),属所有,由

承担管理维护责任。 (五),属所有,由承担管理维护责任。 (六),属所有,由承担管理维护责任。 四、共用设施设备情况: 建筑区划内与相关专业单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其管理维护责任为: (一) (二) (三) (四) 五、建筑区划内,有与相邻建筑区划共用设施设备的,其管理维护责任为: (一) (二) (三) (四) 六、物业服务用房: (一)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用房位于,平方米。 2、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位于,平

方米。 七、机动车停放库(位) 建筑区划内按规划配备机动车停放库(位)个,所有权属于,由使用。 本意见书另抄送房屋权属不动产登记机构、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大会、开发建设单位)。 特此公告。 (建筑区划划分机构)(盖章) 年月日

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

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 来源:国家统计局设管司发布时间:2009-11-25 10:55 为规范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建立各项普查、全面统计、抽样调查、专项调查统一使用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库》,特制定本规则。 一、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结构 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分为两段17位,其代码结构为:□□□□□□□□□□□□—□□□□□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统计用区划代码城乡划分代码(一)统计用区划代码 统计用区划代码由1~12位代码构成,其各代码表示为: 第1~2位,为省级代码; 第3~4 位,为地级代码; 第5~6位,为县级代码; 第7~9位,为乡级代码; 第10~12位,为村级代码。 (二)城乡划分代码 城乡划分代码由13~17位代码构成,其各代码表示为: 第13~14位,为城乡属性代码; 第15~17位,为城乡分类代码。 二、统计用区划代码编制规则

(一)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编码方法 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由1~6位代码组成。在统计工作中,各级统计部门不编制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统一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国家标准。 (二)县以下区划代码编码方法 县以下区划代码由7~12位代码组成,包括乡级代码和村级代码两部分。 1.乡级代码编码方法 凡民政部门确认的街道、镇、乡,按照国家标准《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GB/T 10114—2003)编制,其乡级代码为001~399;民政部门未确认的开发区、工矿区、农场等类似乡级单位,乡级代码为400~599。具体编码如下: ● 001~099 表示街道; ● 100~199 表示镇; ● 200~399 表示乡; ● 400~599表示类似乡级单位。 2.村级代码编码方法 凡民政部门确认的村级单位,村级代码为001~399;民政部门未确认的园区、工矿区、农场等类似村级单位,村级代码为400~599(498、598除外)。具体编码如下: ● 001~199 表示居民委员会; ● 200~399 表示村民委员会; ● 400~499 表示类似居民委员会(不含498代码);

最新版行政区划代码(身份证前六位)

最新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截止2016年7月31日) 身份证号码前六位 居民身份证号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1643-1999〗中有关公民身份号码的规定,公民身份号码是特征组合码,由十七位数字本体码和一位数字校验码组成。 排列顺序从左至右依次为:六位数字地址码,八位数字出生日期码,三位数字顺序码 和一位数字校验码。 1.号码的结构 公民身份号码是特征组合码,由十七位数字本体码和一位校验码组成。排列顺序从左 至右依次为:六位数字地址码,八位数字出生日期码,三位数字顺序码和一位数字校验码。 2.地址码 表示编码对象常住户口所在县(市、旗、区)的行政区划代码,按GB/T2260的规定执行。 3.出生日期码 表示编码对象出生的年、月、日,按GB/T7408的规定执行,年、月、日代码之间不用分隔符。 4.顺序码 表示在同一地址码所标识的区域范围内,对同年、同月、同日出生的人编定的顺序号,顺序码的奇数分配给男性,偶数分配给女性。 5.校验码 根据前面十七位数字码,按照ISO 7064:1983.MOD 11-2校验码计算出来的检验码。

华北地区:北京市|110000,天津市|120000,河北省|130000,山西省|140000,内 蒙古自治区|150000, 东北地区:辽宁省|210000,吉林省|220000,黑龙江省|230000, 华东地区:上海市|310000,江苏省|320000,浙江省|330000,安徽省|340000,福 建省|350000,江西省|360000,山东省|370000, 华中地区:河南省|410000,湖北省|420000,湖南省|430000, 华南地区:广东省|440000,广西壮族自治区|450000,海南省|460000, 西南地区:四川省|510000,贵州省|520000,云南省|530000,西藏自治区|540000,重庆市|500000, 西北地区:陕西省|610000,甘肃省|620000,青海省|630000,宁夏回族自治区 |64000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650000, 特别地区:台湾地区(886)|710000,香港特别行政区(852)|810000,澳门特别行政 区(853)|820000 中国大陆居民身份证号码中的地址码的数字编码规则为: 第一、二位表示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 第三、四位表示市(地级市、自治州、盟及国家直辖市所属市辖区和县的汇总码)。 其中,01-20,51-70表示省直辖市;21-50表示地区(自治州、盟)。 第五、六位表示县(市辖区、县级市、旗)。01-18表示市辖区或地区(自治州、盟)辖县级市;21-80表示县(旗);81-99表示省直辖县级市。

建筑区划划分申请表(含说明)

成都市建筑区划划分申请表 建筑区划名称: 所在区(市)县: 地址: 申请人:(签章) 申请日期: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制

说明 1、开发建设单位、业主或业主大会要求划分建筑区划的,应填报本建筑区划划分申请书,并按规定持相关资料向建筑区划所在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提出要求。 2、填报单位应认真阅读并理解表格、说明及相关法规、政策,如实填报。 3、填报本表时,还应提交下列资料(复印件应加盖鲜章): (1)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交复印件,验原件); (2)土地使用批文或使用证明(交复印件,验原件); (3)用地规划红线图(交复印件,验原件); (4)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交复印件,验原件); (5)其他所需文件、资料。 4、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依法划分建筑区划后,向申请人出具《成都市建筑区划划分意见书》;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将意见书的内容包含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并在房屋销售现场公示。 5、填表提示: (1)附属设施设备是指:道路、绿地、路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设施、设施设备用房及供配电、消防、空调、采暖、给排水、电梯、电信、智能化系统等设施设备。 (2)公共建筑物是指:按城市规划配建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服务、行政管理、基本单元服务、商业服务等设施,具体为: ①教育设施: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等。 ②医疗卫生设施:包括综合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用房)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③文化体育设施:包括综合文体活动中心、文化活动室和文体活动场所。 ④社会服务设施:包括老年人服务设施、托老所、残疾人托养所等。 ⑤行政管理设施:包括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行政管理用房。 ⑥基本单元服务设施:包括社区管理和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垃圾收集设施、自行车库和机动车停放库(位)。

城市规划用地分类和代码

城市规划用地分类和代码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范围大类中类小类 R 居住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 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R1 R11 R12 R13 R14 一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 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 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 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 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 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绿化用地 R2 R21 R22 R23 R24 二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 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 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 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 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 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绿化用地 R3 R31 R32 R33 R34 三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市政公用比较设施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 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 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 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 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 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绿化用地

行业代码

1山东省370000 2济南市370100 3历下区370102 4市中区370103 5槐荫区370104 6天桥区370105 7高新区370106 8历城区370112 9长清区370113 10平阴县370124 11济阳县370125 12商河县370126 13章丘市370181 14市直企业370199 15青岛市370200 16市南区370202 17市北区370203 18高新区370206 19黄岛区370211 20崂山区370212 21李沧区370213 22城阳区370214 23胶州市370281 24即墨市370282 25平度市370283 26莱西市370285 27市直企业370299

28淄博市370300 29淄川区370302 30张店区370303 31博山区370304 32临淄区370305 33周村区370306 34高新区370307 35齐鲁分局370308 36文昌湖分局370309 37桓台县370321 38高青县370322 39沂源县370323 40市直企业370399 41枣庄市370400 42市中区370402 43薛城区370403 44峄城区370404 45台儿庄区370405 46山亭区370406 47高新区370407 48滕州市370481 49市直企业370499 50东营市370500 51东营区370502 52河口区370503 53垦利县370521 54利津县370522 55广饶县370523 56经济技术开发区370524

57东营港370525 58市直企业370599 59烟台市370600 60芝罘区370602 61开发区370603 62出口加工区370604 63福山区370611 64牟平区370612 65莱山区370613 66长岛县370634 67龙口市370681 68莱阳市370682 69莱州市370683 70蓬莱市370684 71招远市370685 72栖霞市370686 73海阳市370687 74高新区370688 75昆嵛山保护区370690 76三站市场分局370691 77市直企业370699 78潍坊市370700 79潍城区370702 80寒亭区370703 81坊子区370704 82奎文区370705 83人民商城370706 84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370707 85滨海经济开发区370708

成都市建筑区划划分暂行办法

成都市建筑区划划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区划划分的管理,维护物业管理活动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 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区划划分及其监督管 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区划划分的监 督管理工作。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建筑区划的划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 配合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在本辖区内进行的建筑区划划 分。 第四条建筑区划的划分应当以宗地红线内规划行 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为基础,充分考虑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

第五条新建建设项目,包括分期建设或者由两个以上 单位共同开发建设的项目,其设置的附属设施设备是共用 的,应当划分为一个建筑区划。但该建设项目内已按规划分 割成两个以上自然院落或者封闭区域的,在明确附属设施设 备管理、维护责任的情况下,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建筑区 划。 第六条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销售手续前,应当持 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向 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提出划分建筑区划的要求,并提交 以下资料: (一)建筑区划划分申请表(附件(1)); (二)土地使用批文或使用证明(交复印件,验原件); (三)用地规划红线图(交复印件,验原件); (四)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交复印件,验原件); (五)其他所需文件、资料。 第七条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对于提交资料齐全的, 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在征求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意见后,按照本办法

成都市建筑区划划分暂行办法

市建筑区划划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区划划分的管理,维护物业管理活动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的建筑区划划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区划划分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建筑区划的划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在本辖区进行的建筑区划划分。 第四条建筑区划的划分应当以宗地红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为基础,充分考虑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 第五条新建建设项目,包括分期建设或者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开发建设的项目,其设置的附属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建筑区划。但该建设项目已按规划分割成两个以上自然院落或者封闭区域的,在明确附属设施设备管理、维护责任的情况下,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建筑区划。 第六条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销售手续前,应当持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向

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提出划分建筑区划的要求,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筑区划划分申请表(附件(1)); (二)土地使用批文或使用证明(交复印件,验原件); (三)用地规划红线图(交复印件,验原件); (四)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交复印件,验原件); (五)其他所需文件、资料。 第七条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对于提交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在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意见后,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进行划分。 第八条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划分建筑区划后,应当向开发建设单位出具建筑区划划分意见书(附件(2)),并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相应注记。 第九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区划划分意见书的容包含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并在房屋销售现场公示。 第十条尚未划分建筑区划,已按相关规定设立业主大会的,其所在区划原则上维持不变,并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完善建筑区划划分资料并取得建筑区划划分意见书;但经业主大会决定确需调整的,由相关业主委员会持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资料、业主大会决定等相关资料向建筑区划所在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提出要求;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在征求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民委员会意见后,从其决定予以划分。

关于配合做好2020年度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报送工作的通知(2020)

关于配合做好2020年度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报送工作的通知(2020) 各县区、园区人普办: 根据安徽省统计局《关于做好2020年度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报送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现将县区、园区人普办配合做好2020年度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报送工作通知: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实施。2020年度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以下简称“两码”)更新维护工作是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和村级建制调整后的一次极其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数 “两码”的更新维护以及乡、据的真实准确是辖区内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顺利开展的重要支撑; 村级建制调整涉及的乡村级单位城乡属性的判定,是后期各县区城镇化率评估非常重要的基础性资料和依据。各县区、园区人普办务必要高度重视2020年度“两码”的更新维护工作,增补负责设管业务人员为“七人普”业务组人员,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及早做好安排部署,及时准确反映城乡属性变动情况。 二、加强学习,明确工作要求。市、县人普办要认真学习《安徽省统计局关于做好2020年度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报送工作的通知》文件,掌握核心要义,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认真分析研究撤乡并镇、镇改街道、村(居)合并等区划调整对现有城乡划分工作的影响,尤其是要对特殊地域如民政部门未确认的园区、工矿区、农场、农业示范区等类似村级单位的核实,加强对“两码”变更信息核对和实查,及时处理对绘制普查区和普查小区有影响的区划调整,按照要求规范操作。 三、密切协作,确保工作实效。要积极开展部门合作,充分利用部门数据和影像图资料核查数据。对变更的乡、村级单位,要认真核对民政目录,根据实际建设的连接情况确定新的城乡属性;对没有变更的也要逐一清查,发现错判漏判的要及时修订,确保乡、村两级属性与实际相符。同时,人普办要主动配合设管业务人员加强乡、村两级属性变更审核,严把质量关,确保“两码”真实准确。 宿州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4月15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案例分析:住宅小区公用通道、绿地的土地权属如何确定

案例分析: 住宅小区公用通道、绿地的土地权属如何确定 编者按: 按照《物权法》和《土地登记办法》等法律和行政规章的规定,土地登记行为成为房地产交易的产权基础。为住宅小区的使用单位或个人颁发土地产权证,保障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是是土地登记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北京市正在积极开展住宅小区登记发证课题研究,公共用地如何分摊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本期转载的典型案例,对住宅小区公用通道、绿地的土地权属如何确定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对于我市开展住宅小区登记发证工作,研究公共用地如何分摊提供了技术思路。 [案情介绍]2006年10月,某市甲房地产公司进行东方花园二期房地产开发,施工过程形成塌方,破坏了小区内相邻的8号楼的基础,造成房屋开裂,经市建设部门鉴定属危房。 2007年10月,该房地产公司与8号楼住户签订转让拆迁协议,采取货币补偿和东方花园小区内就地安置的方法将所有住户安置到位。同年11月,该房地产公司持转让拆迁协议及其他有关文件,申请办理8号楼土地的转让手续,要求以8号楼与相邻楼房间距的中心线为界,将楼房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公用通道用地和部分绿地都转让至其名下。但是,东方花园的其他业主以公用通道、绿地属于小区内全体业主共有为由提出异议。 [处理结果] 市国土局按照土地登记的规定,对该宗地的转让采取分割登记的办法,按房屋投影占地面积办理了8号楼土地的转让手续,8号楼基座占地面积为该房地产公司的独有面积,对房屋间距、绿化和公共通道部分确定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同共有。 处理依据主要是《物权法》第73条的规定: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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