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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服刑人员申诉权利维护

监狱服刑人员申诉权利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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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服刑人员申诉权利维护

在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决定的时代背景下,避免和纠正冤假错案确实维护和保障罪犯申诉权利的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关注。罪犯由于被羁押使他们的申诉权利更不容易得到实现和实际保障。如何让罪犯同样得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实现正当的申诉权利,是我们在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面对的重大课题。

“申诉”是指“诉讼当事人或其他有关公民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不服时,依法向法院或者检察机关提出重新处理的要求。”罪犯申诉,是指罪犯认为自己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有错误,向司法机关提出撤销或者变更原判刑罚的请求。申诉是罪犯的一项法定权利。《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监狱执行机关在刑罚执行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者罪犯不服判决提出申诉的应当转请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进行处理的内容。《监狱法》同样规定对于罪犯因对生效的判决不服可以提出申诉并且对于罪犯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监狱执行机关应当及时转递不得扣压的内容。可见在我国罪犯的申诉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罪犯申诉是司法机关预防和纠正冤假错案的重要来源。

一、我国罪犯申诉权利保障的现状

近年来,经媒体广泛宣传的司法机关纠正了一批重大冤假错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流氓罪一案,改判呼格吉勒图无罪”,还有“徐辉强奸杀人案”、“黄家光故

意杀人案”、“王本余奸淫幼女、故意杀人案”等等,最高人民检察院把检察机关严防冤假错案作为必须坚守的底线,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中提到的冤假错案,没有一起是在监狱服刑期间通过监狱和驻监检察机关申诉成功的。虽然这些冤假错案的当事人都在监狱服刑改造期间坚持申诉,但最后都是在监狱服刑完毕释放后再申诉维权成功被法院改判无罪的。我们驻监检察机关和监狱在维护和保障罪犯申诉控告权利方面的工作还存在明显不足之处。正在监狱服刑罪犯的申诉维权之路是如此艰难,驻监检察机关和监狱机关应深思在对罪犯进行服刑改造执行刑罚过程中,如何切实维护罪犯合理申诉权利,畅通申诉渠道,正确对待申诉罪犯特别是多次申诉未果持续申诉维权的罪犯,提高服刑罪犯申诉维权的效果。

二、我国罪犯申诉权利保障存在的问题

(一)现行法律未赋予监狱对生效判决的实质审查权

从罪犯被公安机关送交监狱执行开始,监狱依据法律赋予的权力只是审核收监的“三书一表”(即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法院的判决书、结案登记表和刑事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形式要件,但无权对送交的法律文书进行实质审查。只要送交的法律文书形式要件满足规定监狱就必须收监执行。《监狱法》第16条规定当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时,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必须要将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同时移送给监狱。对于上述文件不全的,不得收监;如果是内容记载有误的,由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作出更正。法律并未授权监狱可以对判决的内容正确与否进行实质审

查。监狱在处理罪犯申诉过程中对涉及的案件实质性内容无法在“三书一表”中得到映证材料。一方面这些材料都是事实性陈述,对整个案件侦查、起诉、审理过程的动态并没有记录,更不会记载罪犯申诉理由最多的“刑讯逼供”等程序违法行为。第二方面这些材料往往和罪犯申诉的事实和理由之间无法相互印证,难以辨别罪犯申诉的陈述真伪其申诉的内容需要查看案件的完整案卷才能够实现。第三方面这些案卷分别归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保管,监狱机关还没有法律赋予的权力要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提供案卷进行查阅以核实罪犯的申诉是否属实。这是监狱机关对于罪犯申诉大多无能为力的原因之一。

(二)监狱对罪犯的申诉权利保障的意识还存在不正确的认识

监狱对罪犯多次申诉被驳回后仍继续申诉的认定为“无理缠诉”。《司法部关于计分考核奖罚罪犯的规定》“罪犯依法提出正当申诉和控告的,不影响其考核计分。但利用申诉无理取闹,申诉被驳回后又无理缠诉的,应给予扣分或其他处罚。”“无理缠诉”就是经过申诉被法院或检察院审查驳回后仍继续申诉的。被认定“无理缠诉”会直接影响该罪犯的减刑假释。这无形中限制了罪犯依法享有的申诉权利。《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监狱法》同样也规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罪犯的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的内容。罪犯应当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基本权利。监狱

公务员监狱系统考试练习题练习题

第一单元练习题 一.判断题 1.监狱作为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进行统治的工具。 ( ) 2.监狱作为一种上层建筑,必然要受到经济基础的决定性影响。同时,由于社会、政治、历史、文化、法律等因素的影响,监狱现象又表现出巨大的差异 性。() 3.封建制国家的监狱的本质是掌握国家政权的封建主阶级用来镇压奴隶阶级的 反抗,维护封建主阶级的政治统治,实行封建主阶级专政的国家暴力机器。 ( ) 4.资本主义国家监狱的本质是资产阶级专政的工具。但在资本主义发展的不同时期,其外在表现是不同的。( ) 5.社会主义国家的监狱在改造罪犯的过程中,坚持人道主义、区别对待、给出路等各项政策。() 6.以《监狱法》的颁布为标志,我国监狱工作完成了拨乱反正的历史重任,监 狱工作进入了改革发展的新时期。() 7.社会主义国家监狱既具有强烈的阶级性,又体现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既 实现了社会正义的要求,又反映了历史发展的进步文明。 () 8.统治阶级运用监狱镇压敌对阶级、敌对分子的反抗,打击各种破坏社会秩序的违法活动。() 9.人类社会进入19世纪以后,监狱行刑理论和监狱管理制度又有了飞速的发展,教育刑、改造刑理论占据了监狱行刑理论的主导地位。 ( ) 10.惩罚所体现的是国家法律对罪犯的否定性评价和对罪犯的“正义报应”。 ( ) 1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监狱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领导下,负责对本地区监狱工作的管理。() 12.未成年犯管教所对未成年犯执行刑罚应当以教育改造为主。 () 13.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但并不是所有的刑罚都由监狱负责执行。 () 14. 在社会主义历史阶段,我国监狱的人民民主专政机关的性质是不会随着阶 级斗争形势的变化、罪犯构成的变化而改变的。 () 15. 监狱是保障社会稳定的最有力工具,但也可能对社会稳定构成不利的影响。 () 16.监狱工作方针不仅是针对监狱工作整体确定的,有些是针对个别问题确定的。 ( ) 17.《关于组织全国犯人劳动改造问题的决议》中提出了监狱工作的“两个结合”的方针。 ( )

监狱服刑人员忏悔书:监狱忏悔—铁窗内,我向老娘忏悔

监狱服刑人员忏悔书:监狱忏悔—铁窗内,我向老娘忏悔 监狱忏悔—铁窗内,我向老娘忏悔 铁窗外,雪花在瑟瑟寒风中肆意地狂舞,房子上、地面上,到处一片洁白。看着漫天飞舞的雪花,听着撕心裂肺的风声,我的心情沉重之极。 每年这个季节,每年下雪的日子,我都会给老娘生盆炭火,早早把电热毯加温,为老娘打一盆洗脚水。如今,不孝的儿子在铁窗内服刑,有谁给老娘洗脚,有谁为老娘生火,公文写作又有谁为老娘开电热毯呢。想着想着,苦涩的泪水流了下来,流到了腮边,流进了心里。 记得小时候我是一个听话的孩子,耳濡目染父母的言传身教,顺利完成了小学、中学、大学学业。怀着一颗感恩的心和美好的憧憬走上了工作岗位,立志要做一个奉公守法、清正廉洁的人,做一个对党、对人民、对社会有贡献的人。 X年飞逝如电,X年牢记母训。我把无限的激情与热情完全倾注在了我的事业之中。功夫不负有心人,我的事业如一棵茁壮成长的大树,焕发出令人炫目的光芒。党和人民给予了我充分的肯定和荣誉。这些,曾经让我心醉,也曾经让我的老娘骄傲。 可谁曾想到,一个不负责任的决策,毁了我的事业,毁了我的前程,毁了我的人生。我失去了钟爱的事业,失去了

曾经拥有的荣誉,失去了信任和尊敬,X年呕心沥血筑建的事业之塔顷刻之间完全坍塌。我为党抹了黑,为自己和亲人带来了无限的屈辱和痛苦。老娘啊,我好后悔,我好糊涂啊! 面对办案人员,我感到无地自容。曾经我和他们一样,忘我的工作令我快乐,给我骄傲,赋予我美好的梦想。而所有的一切,都因我的一时糊涂而毁于一旦。在法律政策的感召下,我的思想认识不断深化,对自己犯下的罪行也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人啊,一旦获取了荣誉,罩上了光环,就容易丧失理智,丧失原则。在荣誉和成绩面前,我变了,淡化了组织观念和法律意识,忘记了党性原则,开始滥用手中的职权,完全忘了自己在为人民干事。 老娘探监时对我的鼓励,给了我信心和勇气,促使我重新认识自己,认识错误。人的行为一旦超越法律的界限,就必然受到法律的惩罚。娘啊,请你放心,你的儿子不会因此倒下,我明白跌倒了再爬起来的道理。我会老老实实、彻彻底底地接受改造,以实际行动争取减刑,争取宽大,早一天回到老娘身边,为老娘行孝, (注:如果有不满意的地方,我会按要求修改的,直到你满意。另外,是否加上所犯罪行,会更加实际一些,能动真情实感)

我国刑释人员的人权保障.docx

我国刑释人员的人权保障 一、人权的发展及含义 荷兰资产阶级思想家首先提出了“天赋人权”思想。斯滨诺莎在其著作《神学政Z论》中明确了“天赋人权”的思想,他认为这是一种自然权利。霍布斯、洛克等其它一些启蒙思想家在受到“天赋人权”思想影响后,分别提出了对“人权”的理解和看法,也推动了当时人们对人权的重视。霍布斯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生来就是平等的,他们平等地享有自然权利,生存的权利,绝对的自由和自卫自救的权利。洛克认为在自由平等的“自然状态”下,人人都平等的享有自由权,平等权和其它的权利。霍布斯和洛克都认为人生来就是平等和自由的,都平等地享有最基本的权利,而这些自然权利是不可被剥夺的。1776年美国首次将“天赋人权”写进了《独立宣言》。《独立宣言》中写到:“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1948年12月10日在巴黎召开的大会会议上以第217A(III)号决议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条就写到“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中国是世界上的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我国的传统文化对人权观念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和深远的意义。 古代儒家学说非常重视“仁”的思想,孔子“民贵而君轻”的思想更加体现了儒家对于人权的重视;孟子的“人性本善论”更是体现了人权的思想。资本主义国家对我国的入侵,也使得我国在一定程度上接受

了西方资本主义先进的文化和思想,其中就包括了人权思想。马克思人权思想中国化的过程更是促进了我国对人权的重视和发展。19XX 年11月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了《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这是新中国政F第一次向世界介绍中国的人权状况。②此后,人权在中国社会主义道路上越走越远,也同时受到国家和人民的高度重视,先后提出了“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我国是由56个民族组成的国家,地大物博,且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发展阶段,人权的保障必须借鉴我国的国情。我国宪法和其它的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人权”的具体概念,但“人权”思想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政Z、文化的发展而不断被丰富和发展。我认为,“人权”就是人在社会生存中所享有的平等权,自由权,生存权及其它一些最基本的自然权利,这些自然权利在任何社会历史条件下都不能被剥夺,不因人们的身份、地位、财富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张文显先生在《权利与人权》一书中指出“人权的实体内容大致包括了生存权利,政Z权利和自由,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这三类权利的关系是:生存权利和人身权利是最低限度的权利或首要权利,是人权的起点……”③。 二、刑释人员回归社会后所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一)生存权得不到更好的保障 我国每年都有70万左右的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而且这一数字每年都在增加。刑满释放人员因在监狱中所处的生活环境的不同,在他们回归社会之后往往首先面临着如何生存的问题。大多数的刑释人员文化素质偏低,有调查数据显示,刑释人员中文盲和小学文化水

论监狱服刑人员的婚姻权

法学研究《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7/12总第196期论监狱服刑人员的婚姻权 廖鸿玲 胡晓峰 [摘要]本文从监狱服刑人员婚姻权入手,探讨监狱服刑人员婚姻权利的含义、立法依据、及其实现意 义,对服刑人员婚姻权的实现途径进行初步的探索,指出实现监狱服刑人员婚姻权的总的要求是:在寻 求监狱服刑人员婚姻权利与监狱管理的平衡点的基础上保障监狱服刑人员婚姻权有限制、有条件、有 目的的实现。 [关键词]监狱服刑人员;婚姻权;保障 中图分类号:DF5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26(2007)12—0142—03  作者简介:廖鸿玲,女,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法学系讲师。研究方向:婚姻法学;胡晓峰,女,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刑事司法系副主任。研究方向:监狱管理学。四川德阳 618000 一、监狱服刑人员及其婚姻权的含义 要明确监狱服刑人员的含义首先必须弄清楚罪犯的概念。罪犯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罪犯概念是指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判处刑罚的人。也就是说,在我国,依据《刑法》,只要被判处五项主刑及三项附加刑的人即可称之为罪犯。狭义的罪犯的概念从监狱学理论角度来看专指在监狱接受惩罚和改造的犯罪人。即为:被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因此,监狱服刑人员实质上是特指监狱学理论中的狭义的罪犯概念。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已经谈不上婚姻权的实现问题,而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并不予以关押,拘役是短期的剥夺自由,单被判处辅助刑的罪犯的人身自由并未受到剥夺或限制,三者在行使婚姻及其相关权利上未受到直接、重大的影响。故我们这里所关注的只是监狱服刑人员的婚姻权问题。 监狱理论界通常认为,我国罪犯权利保护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人身方面的权利,包括生命权、维持正常生活及身体健康的权利、人格不受侮辱、人身不受刑讯体罚的权利、娱乐权;(2)民事方面的权利,包括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权、婚姻、家庭权利;(3)宗教和政治权利,包括宗教信仰自由权、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的选举权;(4)与外界交往的权利,包括通信权、会见亲属或监护人的权利;(5)法律援助方面的权利,包括申诉权、辩护权、控告和检举权;(6)发展方面的权利,包括受教育权、劳动权、批评建议权、立功受奖权、刑满释放后享有获得安置和就业的权利; (7)其他方面的权利,除以上6个方面的权利外,罪犯还享有诸如特殊罪犯依法享有特殊待遇的权利,参加劳动的罪犯依法享有劳动保护和劳动报酬的权利等。由此,监狱服刑人员的婚姻权属于其未曾被刑罚剥夺的民事类权利,可基本包括婚姻自由权(结婚自由、离婚自由)、合法婚姻关系不受侵犯权以及与婚姻家庭其他有关的权利等。其中对监狱服刑人员的离婚自由和合法婚姻关系不受侵犯权的认识较为一致,保护比较到位,而在结婚自由及与其有关的延展权利等问题上还有很多模糊之处以及认识上的分歧。 二、监狱服刑人员享有婚姻权的立法依据 关于监狱服刑人员是否享有婚姻权历来存在争议,监狱服刑人员人身自由的剥夺,使许多人倾向于认为在婚姻权方面监狱服刑人员是无权主体。同时,一部分人还认为,监狱的作用就是通过使罪犯遭受一定的痛苦来达到惩戒的作用,如果监狱过于人性化,可能会使法律惩罚丧失基本的威慑力。更有人认为这是属于法外施恩,有助长腐败之嫌。1963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徒刑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等罪犯的恋爱结婚问题的联合批复》等文件规定:“对于因病保外就医的罪犯,考虑到病愈后还要收监执行的情况,因此,他们的恋爱与结婚以不允许为宜……”。1982年公安部颁布的《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规定“犯人在关押或保外就医期间,不准结婚。”这些文件规定成为监狱服刑人员没有婚姻权认识论的理论根源。 事实上,在建国初,我国就确立了人道主义的罪犯改造观。在我国1950年《婚姻法》、1980年《婚姻法》和2001年《婚姻法》中,国家对公民婚姻 241

有关服刑人员人身权利保障的思考

有关服刑人员人身权利保障的思考 摘要:在整个服刑人员民事权利体系中,人身权利备受关注,不仅因为其范围广泛、内容复杂,主要与服刑人员的生活现实密切相关,但由于其身份特殊,服刑人员的人身权利明显窄于一般公民,本文主要从服刑人员享有的人身权利的特点、范围、缺损和救济等相关方面来分析,力求从务实的角度,展现服刑人员的人身权利。 关键词:服刑人员人身权利保障 自浙江省舟山市的郑雪梨提出通过人工授精为判决为死刑(并未生效)的丈夫实现生育权(宪法权利)以来,国内先后发生了多起有关服刑人员人身权利的争议,参与者遍及社会各个领域,越来越引起社会的关注,那么服刑人员的人身权利有什么特点呢?其权利范围有多大及其怎样行使?我们应如何保障服刑人员的人身权利呢?这是在理论和实践中都需要探讨的问题。 1 监狱服刑人员的人身权利的特点 现在刑罚理论的折中主义(改造与惩罚相结合,传统的报应刑或教育刑理论在世界各国已经遭摒弃)已经得到各国的普遍接受,但是目前西方各国的刑事司法体制仍然是以促使罪犯早日复归社会为基础建立的,因此对于罪犯的人身权利仍然存在着比较严重的放纵现象,如一些北欧国家的监狱就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定期请妓女来监狱居住,其理由是刑罚并未剥夺罪犯性生活的权利。这样做的后果就是,由于对罪犯的处遇过分“人道化”,赋予其过分的人身权利,造成北欧国家重新犯罪率普遍高达70%-90%。虽然不能说人道和教育刑理论必然导致罪犯自由过分宽泛,但是由于它逐渐背离刑罚的最初目的,因而必然由于过分从所谓的人道和教育出发关注罪犯个体,所以造成了对罪犯人身权利问题的处理出现了矫枉过正的趋势。只有正确了解了服刑人员人身权利的特点,才会尽量避免出现上述问题。众所周知,罪犯的人身权利是具有普遍性的,因为他们依然是公民,理应享有除被刑罚依法剥夺的自由以外的,一般公民所具有的人身权利,从国外立法来看,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曾指出:“宪法与美国的监狱之间并无铁壁隔耳。”从我国立法来看,《宪法》第33条、《民法通则》第10条、《监狱法》

现代化文明监狱标准

司法部关于印发《现代化文明监狱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4-9-20 执行日期:2004-9-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局:自1995年以来,司法部在全国监狱系统组织开展了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活动。这一活动极大地激发了广大监狱人民警察的工作热情,提高了监狱管理水平和改造罪犯质量,促进了监狱工作整体迈上一个新台阶,为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为了贯彻依法治监的要求,进一步推动创建活动深入开展,不断提高改造罪犯质量,带动整个监狱工作全面发展,为社会的安全稳定做出更大的贡献,司法部认真总结了创建工作的经验,并根据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和监狱工作的现实需要,对1994年制定的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标准进行修订。 新修订的《现代化文明监狱标准》坚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努力体现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建设和监狱体制改革的需要,要求更高,将原来的达标性指标与考核性指标相结合统一修改为达标性指标。司法部将于每年的下半年对申报的部级现代化文明监狱进行考核验收。现将新修订的《现代化文明监狱标准》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0四年九月二十日现代化文明监狱标准总则 第一条为了不断提高监狱管理水平和罪犯改造质量,促进监狱工作的全面发展,体现与时俱进的创新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监狱工作要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方针,逐步实现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 第三条现代化文明监狱应当符合本标准所列全部条款的要求。 第四条现代化文明监狱的考核周期为三年。 第五条现代化文明监狱的申报,由监狱申请、省(区、市)监狱管理局验收、省(区、市)司法厅(局)向司法部提出申报。 第六条现代化文明监狱的申报、评审和命名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申报工作在每年4月30日之前完成。 第七条现代化文明监狱每三年复查一次,经复查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现代化文明监狱称号。队伍建设。 第八条领导班子团结协作,开拓创新,勤政廉政,求真务实,坚持民主集中制,形成强有力的领导核心。领导班子平均年龄在50岁以下。班子成员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的占50%以上。领导班子成员每年年终考核称职率达到100%.第九条警察队伍政治坚定、业务精通、忠于职守、廉洁奉公、执法严明。队伍中

论述罪犯的权利保障

论述罪犯的权利保障 监狱学1021 张纹超10号 摘要:罪犯在服刑期间应享有的权利不仅要由法律确认设定,而且要由法律进行保障。离 开法律保障,权利同样不能实现。实质上,依法保障人们的合法权利,既是国家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又是依法治国的客观要求和必然结果。我国在国家对罪犯执行刑罚过程中,监狱作为国家的代表,与罪犯构成了以一定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从罪犯方面讲,其作为这种法律关系的主题,自然享有法定权利,也必须履行法定义务;从国家和监狱方面来讲,只有切实维护罪犯的合法权利,才能维护国家和监狱法制,实现依法治国和依法治监。 关键词:权利保障罪犯 一、立法保障 首先为了确保罪犯享有的各项权利得以实现,我国《监狱法》总则第8条规定:“国家保障监狱改造罪犯所需经费。监狱的人民警察经费、罪犯改造经费、罪犯生活费、狱政设施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列入国家预算。国家提供罪犯劳动必须的生产设施和生产经费。”这就从法律上确立了监狱的财政保障体制和投资保障体制,为罪犯人权保障提供了较为充足的物质条件。 其次,将罪犯的权利在法律中明文加以规定,这已在《监狱法》中作了广泛而具体的规定,使罪犯的权利成为成为法定的权利而不是任意的权利,从国家立法上保障罪犯的权利。 第三,为了保证罪犯权利的实施,《监狱法》和《刑法》《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明确规定,对滥用司法、执法或者其他行政权力非法侵犯罪犯正当权利的行为予以处罚。对侵犯罪犯权利者构成犯罪的要予以法律追究,并以法律形式昭告于天下,不仅世人知道,而且罪犯本人也清楚。这都为罪犯实现其应有的法定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司法保障 在监狱行刑实践中,通过具体的执法监督工作和措施保障罪犯的权利。如为保证罪犯的合法权利以及人格最严不受侵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他们听取被监督人员的意见,受理他们的控告,发现问题及时作出处理。为了便于罪犯反映情况,人民检察院在直接设立检举控告箱,定期开箱,收取检举控告材料,并将查证情况,明确答复检举控告人。凡罪犯写给各级党政部门、司法机关及其负责人的检举控告信件,监狱机关不得扣压,对提出检举控告的罪犯施以打击报复的,要受到追究和查处。此外,政府官员、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经常视察监狱,了解情况,对《监狱法》有关规定的落实情况以及监狱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检查监督,以保障罪犯权利的正常行使。 三、社会保障 罪犯刑满释放回归社会,除了附加有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应当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之外,其他释放人员应当享受作为一个公民的一切权利。但由于刑罚的法律后果和社会心理的惯性作用,罪犯在刑满释放后,即使不再重新犯罪,也不一定能获得社会上某些人的承认和接纳。因此,我国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刑满释放人员的社会保障,其中包括合法权利的保护、物质帮助与救济、就业与安置、生活指导与帮教等方面,使刑满释放人员应享有的权利成为完全真

对服刑人员人身权利保障的思考

对服刑人员人身权利保障的思考 摘要:在整个服刑人员民事权利体系中,人身权利备受关注,不仅因为其范围广泛、内容复杂,主要与服刑人员的生活现实密切相关,但由于其身份特殊,服刑人员的人身权利明显窄于一般公民,本文主要从服刑人员享有的人身权利的特点、范围、缺损和救济等相关方面来分析,力求从务实的角度,展现服刑人员的人身权利。 关键词:服刑人员人身权利保障 自浙江省舟山市的郑雪梨提出通过人工授精为判决为死刑(并未生效)的丈夫实现生育权(宪法权利)以来,国内先后发生了多起有关服刑人员人身权利的争议,参与者遍及社会各个领域,越来越引起社会的关注,那么服刑人员的人身权利有什么特点呢?其权利范围有多大及其怎样行使?我们应如何保障服刑人员的人身权利呢?这是在理论和实践中都需要探讨的问题。 1 监狱服刑人员的人身权利的特点 现在刑罚理论的折中主义(改造与惩罚相结合,传统的报应刑或教育刑理论在世界各国已经遭摒弃)已经得到各国的普遍接受,但是目前西方各国的刑事司法体制仍然是以促使罪犯早日复归社会为基础建立的,因此对于罪犯的人身权利仍然存在着比较严重的放纵现象,如一些北欧国家的监狱就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定期请妓女来监狱居住,其理由是刑罚并未剥夺罪犯性生活的权利。这样做的后果就是,由于对罪犯的处遇过分“人道化”,赋予其过分的人身权利,造成北欧国家重新犯罪率普遍高达70%-90%。虽然不能说人道和教育刑理论必然导致罪犯自由过分宽泛,但是由于它逐渐背离刑罚的最初目的,因而必然由于过分从所谓的人道和教育出发关注罪犯个体,所以造成了对罪犯人身权利问题的处理出现了矫枉过正的趋势。只有正确了解了服刑人员人身权利的特点,才会尽量避免出现上述问题。众所周知,罪犯的人身权利是具有普遍性的,因为他们依然是公民,理应享有除被刑罚依法剥夺的自由以外的,一般公民所具有的人身权利,从国外立法来看,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曾指出:“宪法与美国的监狱之间并无铁壁隔耳。”从我国立法来看,《宪法》第33条、《民法通则》第10条、《监狱法》

加强执法监督

加强执法监督,促进监狱公正执法 [内容提要]监狱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环节,其执法工作的好与坏,直接关系到能否实现公平和正义,公正执法是做好监狱工作的前提条件。公正执法是监狱工作法制化的需要、是保障罪犯人权的需要、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当前,在监狱执法工作中仍存在着亟待解决的问题,如何进一步完善执法监督体系,杜绝违法乱纪行为发生,建章立制,严格落实各项制度,狠抓规范化管理,规范执法行为,构建监狱公正、文明执法的长效机制是我们面临的一个课题,笔者就第X监狱在公正执法方面的一些实践与探索,欲与同行们共同进行探讨切磋,以求赐教。 关键词:监狱执法监督公正 监狱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环节,其执法工作的好与坏,直接关系到能否实现公平和正义,发挥监狱惩罚罪犯、惩戒犯罪的社会功能,确保全社会的平安和稳定,公正执法是做好监狱工作的前提条件。只有公正执法,才能确保监狱场所的安全稳定。笔者简要论述监狱在公正执法方面的一些实践与探索,欲与同行们共同进行探讨切磋,以求赐教。 一、公正执法在监狱工作中的意义 (一)公正执法是监狱工作法制化的需要。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公正执法是监狱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不可推卸的重要责任。监狱承担着教育、改造罪犯,帮助他们矫正恶习、回归社会,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的重要职责,并通过对他们的教育对其家庭和更多社会成员,乃至整个社会产生重大影响。在执法过程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就显得尤为重要。监狱系统人民警察如果存在执法不规范、不公正的问题,不仅损害了罪犯的合法权益,影响监狱的安全稳定,同时也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侵害,与构建社会主义合谐社会,创建合谐监狱的根本要求是格格不入的。因此在监狱系统的实际执法过程中,公正执法是必不可少的,是监狱工作法制化的需要。 (二)公正执法是保障罪犯人权的需要。 我国监狱一贯重视对罪犯人权的保护。199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将我国几十年监狱工作的成功经验加以法律化,其中最显著的特征之一就是广泛地规定了罪犯的法定权利。《监狱法》第七条规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同时为了防止监狱人民警察侵犯罪犯权利现象的发生,《监狱法》第十四条规定了监狱人民警察的九种禁止性行为。现行《监狱法》对罪犯权利保护的高度重视及其正反两方面的规定,正是中国监狱法制建设顺应时代潮流、与时俱进的表现,是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在监狱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三)公正执法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 监狱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负有神圣职责。实现和谐社会,建设美好家园,始终

浅谈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保障(2)

浅谈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保障 澳门大学法学院 【摘要】在日益繁华的当今社会,经济在进步,科学技术在发展,刑事诉讼文明、刑事诉讼民主更是不可或缺的话题,社会对人权利益保障的呼声日益高涨,这是实现诉讼民主文明的基点,也是刑事诉讼本应具有的品质。保障被告人的权利是刑事诉讼的灵魂,它决定了刑事诉讼的构建,主导着刑事诉讼的发展。我国一直以来对人权保障缺少必要的注重,这种忽视必将带来缺乏人权保障的刑事诉讼。我们要辩证地吸收外来文化,培育现代权利文化,做到全方位多层次的提升,才能铸就中国现代的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理念,本文将简单的讨论中国内陆以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刑事诉讼和刑法中所体现的人权保障以及不足点,以供相互弥补与促进。 【关键词】刑事诉讼;人权保障 一、人权保障的基本内涵和追溯 人权是一个人文社会科学范畴,就是人在现实生活中及其所生活的国家、社会关系中充分享受及保障自己权益的权利。实质上即是根据人人平等的原则,以法律、道德等正确的形式满足其所应有和实有的社会地位、需要和利益。人权保障经历了如下三大发展时期:第一时期,欧洲文艺复兴运动的先驱但丁最早提出“人权”一词,其在《论世界帝国》中指出:“帝国的基石是人权。”经过几代人的

探索、研究,逐渐形成比较系统的,以反对封建专制,主张资本主义的自由和平为核心的人权理论1。18世纪后期,社会矛盾的激化,人权理论也进一步发育成熟和系统化,并被提升为欧美各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政治纲领2。它前后经历了长达五、六百年的历史,核心内容是强调“自然的、不可剥夺的、神圣的人权”,实质是废除殖民统治和封建制度,建立资本主义的社会制度,这是社会发展的一项伟大进步3。 第二时期,从十九世纪开始,世界反对资本主义的斗争延续,形成了以消灭剥削,实现新的社会自由和平为核心内容的新的人权观,即社会主义人权观。1917年十月革命,其思想基础是马列主义的人权观,目标是推翻沙皇反动统治,消灭剥削,建立社会主义的人权观。其不仅批判地继承了前者的积极成果,而且超越并向前发展了人权的理论和实践,是先进的人权类型4。 第三个时期,20世纪,人权运动从欧美扩展到世界各国,逐步国际化与多元化,人权观念传播的同时也推动了人权的法治化进程。大多国家的宪法都写有关于人权的条款。以《联合国宪章》为中心,形成了宪章人权保护体系。许多地区性的人权保护法律规范产生。 二、我国人权保障在刑诉中的发展 (一)关于自认制度 自认是指犯罪嫌疑人对于对其质证的罪责予以承认的事实。在这1夏勇.人权概念的起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126. 2王家福.中国人权百科全书[M].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 3赵世义.关于人权问题的几点思考[J].法学评论.1991.(5).

服刑人员再犯的可能性分析

重新犯罪问题的调查分析及对策 重新犯罪是指触犯刑事法律并受到刑罚处罚后又重新故意实施犯罪活动,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行为。它既包括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后的再次犯罪,也包括正在执行刑罚期间的服刑人员的再次犯罪。此类罪犯经验比较丰富,技能相对高明,手段比较残忍,计划周全,次数频繁,具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近年来一些刑释人员为报复社会,结成团伙,称霸一方,制造了不少震惊全国的大案要案。重新犯罪已引起了社会各界的严重关注。为了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我们对平遥监狱重新犯罪的服刑人员作了全面的摸底调查,据此分析整理出了一些重新犯罪的特点和原因,并相应提出防范对策。 一、重新犯罪的特点 截止到2006年12月底平遥监狱在押重新犯罪人员79人,发出重新犯罪问卷79份,收回79份,其中有效问卷76份,占问卷的96.2%。通过问卷调查了解分析,得出以下特点: 1.重新犯罪率上升速度明显加快。据监狱的数据资料统计,90年代初,二次犯罪人数占在押犯的8%,2000年为9.2%,2006年升至11.8%。 2.中青年人数居多。重新犯罪人员中35岁以下的占8.2%。 3.流窜犯罪呈上升趋势。在结伙流窜犯罪中,多数刑释人员充当了核心骨干。在平遥监狱在押犯中,首次犯罪流窜作案占3.31%。二次以上犯罪流窜作案的占6.22%,上升了近一倍。 4.以财产型犯罪、暴力型犯罪为主。重新犯罪中财产型、暴力型犯罪占70%以上,表明刑释人员回归社会后普遍急于发财而铤而走险。 5.刑满释放人员五年内重新犯罪的比例较大。在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的,占58%,这说明刑释人员在释放后的五年内是重新犯罪高发时期。 6.未婚或离婚的刑释人员在重新犯罪中比例较大。未婚、离婚两者占70.5%,说明家庭约束力至关重要。 7.绝大部分文化程度偏低。高中以上仅占8%,文盲或半文盲占52.5%。 8.无业人员所占比例较大。工人占20.5%,农民占40%左右,干部占1.7%,个体户占11.4%,无业人员占30%左右。说明基本生活无保障,是导致重新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 9.首次犯罪被判五年以下的罪犯,释放后犯罪的比例较大。首次犯罪被判5年以下徒刑的占整个重新犯罪人数的48.5%。 10.在服刑期间受到过减刑奖励的较多。首次犯罪服刑期间被减刑的占重新犯罪人数的46.1%。 二、原因分析

监狱服刑人员申诉权利维护

监狱服刑人员申诉权利维护 在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决定的时代背景下,避免和纠正冤假错案确实维护和保障罪犯申诉权利的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关注。罪犯由于被羁押使他们的申诉权利更不容易得到实现和实际保障。如何让罪犯同样得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实现正当的申诉权利,是我们在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面对的重大课题。 “申诉”是指“诉讼当事人或其他有关公民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不服时,依法向法院或者检察机关提出重新处理的要求。”罪犯申诉,是指罪犯认为自己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有错误,向司法机关提出撤销或者变更原判刑罚的请求。申诉是罪犯的一项法定权利。《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监狱执行机关在刑罚执行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者罪犯不服判决提出申诉的应当转请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进行处理的内容。《监狱法》同样规定对于罪犯因对生效的判决不服可以提出申诉并且对于罪犯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监狱执行机关应当及时转递不得扣压的内容。可见在我国罪犯的申诉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罪犯申诉是司法机关预防和纠正冤假错案的重要来源。 一、我国罪犯申诉权利保障的现状 近年来,经媒体广泛宣传的司法机关纠正了一批重大冤假错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流氓罪一案,改判呼格吉勒图无罪”,还有“徐辉强奸杀人案”、“黄家光故

意杀人案”、“王本余奸淫幼女、故意杀人案”等等,最高人民检察院把检察机关严防冤假错案作为必须坚守的底线,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中提到的冤假错案,没有一起是在监狱服刑期间通过监狱和驻监检察机关申诉成功的。虽然这些冤假错案的当事人都在监狱服刑改造期间坚持申诉,但最后都是在监狱服刑完毕释放后再申诉维权成功被法院改判无罪的。我们驻监检察机关和监狱在维护和保障罪犯申诉控告权利方面的工作还存在明显不足之处。正在监狱服刑罪犯的申诉维权之路是如此艰难,驻监检察机关和监狱机关应深思在对罪犯进行服刑改造执行刑罚过程中,如何切实维护罪犯合理申诉权利,畅通申诉渠道,正确对待申诉罪犯特别是多次申诉未果持续申诉维权的罪犯,提高服刑罪犯申诉维权的效果。 二、我国罪犯申诉权利保障存在的问题 (一)现行法律未赋予监狱对生效判决的实质审查权 从罪犯被公安机关送交监狱执行开始,监狱依据法律赋予的权力只是审核收监的“三书一表”(即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法院的判决书、结案登记表和刑事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形式要件,但无权对送交的法律文书进行实质审查。只要送交的法律文书形式要件满足规定监狱就必须收监执行。《监狱法》第16条规定当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时,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必须要将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同时移送给监狱。对于上述文件不全的,不得收监;如果是内容记载有误的,由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作出更正。法律并未授权监狱可以对判决的内容正确与否进行实质审

人权保障

目录 内容提要 (2) 浅议对人权的法律保护 (3) 1.人权保障的概念和特点 (3) 2.对人权进行法律保护的原因 (3) 3对人权进行法律保护的方式 (4) 3.1宪法 (4) 3.2法律 (4) 3.3行政法规 (5) 3.4地方性法规 (5) 3.5中国政府加入和签署的有关人权保护的国际公约 (5) 4目前我国对人权进行法律保护的不足 (5) 4.1、人权保障立法不完善 (5) 4.2、行政执法侵权比较严重 (6) 4.3、司法机关侵犯人权屡有发生 (6) 参考文献 (8)

内容提要 在当前,“人权”一词,无论是对于政治家、理论家抑或是普通的公民,都不再是一个陌生的词藻。自从上个世纪90年代,在我国,自一先从理论上打破人权研究的禁区后,对人权从法律上加以保障的呼声越来越高,加之国际人权运动的推进以及一系列国际人权公约的制定和生效,都促使我国对人权的保障在立法和司法上履待完善。为了尽快使我国的人权状况得到改善,使人权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也为了改变我国在国际社会的形象,我国的立法机关制定和修改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人权的保障逐渐形成了一整套完善的法律体系。这个法律体系以宪法为核心,以实体法和程序法构成的基本法律为支柱,以单行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为辅助,共同构成了我国对人权进行保障的有机体。 世界上每个国家的历史政治、经济、风俗习惯、文化传统等都存在着比较大的差异,各国对人权的理解也不尽相同,不可能有完全统一的人权观。人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享有人权的主体是所有的人,而不论其种族、肤色、性别、语言、财产、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其他出身、身份等。享有人权的主体不仅包括单个的人,也包括人的结合,即群体、民族和国家等。人权的核心和关键因素是对人的行为自由和价值的确认,既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与政治权利,也包括生存权、发展权、民族自决权等权利。 人权不是天赋的,不是凭空产生的,它是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的产物;人权不是抽象的,不是孤立的,而是同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相联系的。人权的本质特征是自由和平等,其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生存与发展。 关键字:人权;保障;法律体系

人权保障原则的具体体现

人权保障原则的具体体现 新刑事诉讼法把“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刑诉法典。这是我国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更是我国民主与法治进程的一个里程碑。1999年以来,我国两次修宪,1999年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治国的基本方略写进宪法,2004年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了宪法,把人权保障原则上升为宪法原则。按照刑诉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基本法的定位,基于刑事诉讼法作为重要的部门法,必须贯彻落实宪法的规定,加大人权保障的力度,加强对公权力行使的制约和规范的考虑,这一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了刑诉法典。 “尊重和保障人权”在我国刑诉法中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条增加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把人权保障作为刑诉法的一项重要任务规定下来。即“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需要说明的是,人权保障原则不仅仅是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的任务,更是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指导原则,刑诉法的立法和执法,都要以“人权保障原则”作为一项重要的指导原则。从这个意义上说,刑诉法就是一部人权保障法。 第二,调整诉讼结构,改革刑事辩护制度,把人权保障原则落到实处。新刑事诉讼法把刑事诉讼中控、辩、审三种基本职能进行调整和优化组合,解决了长期以来侦查阶段律师辩护缺位的问题,把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从审查起诉阶段提前到侦查阶段,使我国刑事诉讼结构全面实现了控诉职能、辩护职能、审判职能的优化组合,达到了现代刑事诉讼结构的基本要求。刑事诉讼法第33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不仅提前了辩护律师介入诉讼的时间,而且还扩大了律师的辩护权,把律师参加刑事诉讼落实到诉讼的各个阶段,对我国刑事辩护制度作了重大改革。 ——第31条规定了辩护律师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第47条规定了律师的执业保障权。“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并进一步在侦查一章的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

监狱服刑人员人权保障

监狱服刑人员人权保障 摘要: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人类文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监狱服刑人员的人权保障是人权保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监狱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保障服刑人员人权十分必要且势在必行。文章对我国监狱服刑人员人权的构成、保障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如何进一步保障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监狱;服刑人员;人权保障 引言:2004年宪法修正案写入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从而将人权保障提高到了一定的高度。监狱服刑人员作为特定的主体,一方面,它拥有未被法律剥夺和限制的一些基本公民权利以及法律专门赋予服刑人员的特殊权利,另一方面,也因为其“服刑人员”这一特殊身份丧失了一些本该属于公民的权利,或者某些权利的行使受到了一定的限制。由此可见,其人权保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本文在此就如何保障监狱服刑人员的人权进行了一些粗浅的探讨。 一、服刑人员概念与范围界定 服刑人员是指依法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或者管制,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和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依法被关押于看守所,监狱或者在社区服刑的人员。根据我国《监狱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可见,“在监狱执行刑罚的服刑人员的范围是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余刑超过一年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犯罪分子。”① 二、监狱服刑人员权利的内容 关于监狱服刑人员的权利这一内容,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不同的分类。根据我国刑法学者屈学武教授的观点,监狱服刑人员的权利大体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平等权。监狱服刑人员作为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平等权。这是由我国法律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指导原则所决定的。既包括了作为 ①金鉴主编《监狱学总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83页。

监狱述职报告

监狱述职报告 一、注重学习,不断提高政治文化素养 1.强化理论学习。做为一名监-狱人民警察就是要严格要求自己,做到无私奉献、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同时,自己也明白自己职业的政策性强,与各种违法行为及阴暗面接触多,面临形形色色的考验,没有很强的党性和法律知识,就难以成为一名合格的监狱人民警察。只有不断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理论水平,经过深化认识,思考归纳,概括升华,使自己在工作中获得的经验、心得体会等成为自身业务水平和思想道德素质的有机构成部分,才能推动自身素质不断得到提高,与时俱进,不断适应新形势,新情况。这一年,认真学习了党和国家制定的各项方针、政策;深入学习了邓小平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听取了党的十七大报告,深刻领会了十七的精神,领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以及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再次对《党章》进行了全面、认真的学习,明确了新《党章》在重要战略思想、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工作部署等方面体现出来的重大创新,更加坚定了自己的革命理想信念,增强了永葆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崇高责任感。 2.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业务培训,提高自身各项业务素质和水平,争取工作的主动性,具备较强的专业心,责任心。 二、踏实工作,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1.落实监管措施,确保监管安全 能积极地协助监区主要领导展开工作,努力维护稳定的罪犯改造秩序,顺利确保了“三无”目标的实现。同时也使自己受到了很好的锻炼,自觉在能力上有了一定的提高。 2.廉洁自律,规范执法: 在工作中能够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认真学习党和国家制定的各项方针、政策并在实际工作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改造方针、政策,能做到规范执法,文明管理,执法公平,对自己严格要求,自觉地维护国家机关的工作形象,不利用公务权力图谋私利,做到不该去的地方不去,不该做的事情不做。 在工作中,认真遵守监狱机关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三、存在问题和不足: 回顾一年来的工作学习虽然说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总结出一定的不足。比如讲,开创性的工作开展的不多,有些工作协调的不是十分到位,这些问题都有待于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加强学习,及时改进。 在新的一年里,自己有决心继续深入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认真贯彻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提高思想觉悟和业务工作水平,为实现我监稳定的监管改造秩序,贡献自己应该贡献的力量。 判刑期较短的罪犯仍然没有摸索出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教育

《贵州监狱考评奖罚办法》(最新修改版)

《贵州监狱罪犯考评奖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罪犯考评奖罚工作,完善罪犯考评奖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司法部《关于计分考核奖罚罪犯的规定》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等的规定,结合监狱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罪犯的考评奖罚是监狱的法定职责,是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是维护监管改造秩序的重要保障。 考评即:对罪犯的改造表现进行平时考核和综合评审。 第三条对罪犯的考评奖罚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分级管理与分级考评相结合;现实改造表现与一贯改造表现相结合;教育管理与劳动改造相结合;警察直接考核与集体评议相结合;宽严相济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监狱对罪犯实行分级累计积分考评制,分为平时考核和综合评审。 平时考核即根据罪犯的现实表现,结合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刑期、入监时间等,将罪犯评定为不同等级进行考评。 综合评审即监狱对考评积分周期届满、累计积分达到行政

奖励条件的罪犯进行综合评价和审核,兑现行政奖励。 罪犯的考评等级基础分、奖分、扣分的代数和为考评积分。 第五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的罪犯考评积分周期为18个月以上;剩余刑期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考评积分周期为12个月以上;剩余刑期一年半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考评积分周期为10个月以上;剩余刑期不满一年半的罪犯,考评积分周期为剩余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 第六条对罪犯的考评结果作为行政奖罚和分级处遇的依据。 罪犯考评积分周期届满,考评积分达到奖励标准,经综合评审合格的,监狱应当及时兑现行政奖励。考评积分兑现行政奖励余下的积分转入下一考评积分周期累计积分。 第七条监狱狱政管理部门负责罪犯的考评奖罚工作。 第二章考评组织和程序 第八条监狱设立罪犯考评领导小组,分管副监狱长任组长,狱政管理、刑罚执行、教育改造、劳动改造、生活卫生(监狱医院)、狱内侦查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组织和领导罪犯考评奖罚工作。监狱罪犯考评领导小组为不得少于7人的单数。监狱罪犯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狱政管理科,负责罪犯考评奖罚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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