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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黄政办[2010]52号

【发布部门】黄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7.07

【实施日期】2010.07.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黄政办〔2010〕5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七月七日黄山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划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入市卫生局。

(四)增加组织实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组织实施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职责。

(五)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职责。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六)加强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继承和发展中医药文化的职责。

(七)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起草有关卫生规定、办法,并监督实施;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拟订全市卫生改革发展的目标规划和政策措施,依法制定有关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贯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国家药物政策,组织实施药品法典、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

(三)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

(四)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指导全市卫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农村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

管理。

(六)制定社区卫生、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规划并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七)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制定实施重大疾病防治规划与策略,制定全市免疫规划及政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

(八)负责卫生应急工作,制定卫生应急预案和政策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

(完整版)《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word版》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 技术规定 2018.03.01

目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1)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建设用地 (3) 第三章建筑间距 (9) 第四章建筑退让 (14) 第五章空间形态 (18) 第六章公共空间 (23) 第七章市政及管线 (27) 第八章特别规定 (44) 第九章附则 (48) 附录1名词解释 (50) 附录2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59) 附录3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 (63) 附表1 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 (66) 附表2 其他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 (67) 附表3 建设用地适宜建设的建筑类型表 (68) 附表4 规划用地混合性兼容规定表 (69) 附表4-1 规划居住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69) 附表4-2 规划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70) 附表4-3 规划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71) 附表5 建筑控制高度指标表 (72) 附图1 建筑顶部退台收分间距示意图 (73) 附图2 不规则平面间距示意图 (74) 附图3 隧道及洞口建筑控制线示意图 (75)

附图4 与城市道路衔接的车行道示意图 (76) 附图5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双侧布置) (77) 附图6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单侧布置) (78) 附图7 限制机动车开口路段示意图 (79)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318 号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17 年12 月13 日市人民政府第191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 年3 月1 日起施行。 代理市长唐良智 2018 年1 月23 日 ― 1 ―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上海市政府50号令)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 ( 2010年12月1日) (2010年11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公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但家庭装修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除外。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和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是指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消纳的各个环节。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统称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建设、交通港口、公安、规划国土、海事、水务、物价、质量技监、房屋、环保、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政府责任)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鼓励综合利用) 本市鼓励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实行综合利用,优先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作为填充物用于建设工程。 第六条(确定区域运输单位)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运输量,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要求确定本辖区承运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单位(以下简称运输单位)。运输单位数量不得少于两家,区域经营期限不得超过2年。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本辖区运输单位无法满足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需求的,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增加本辖区的运输单位。 第七条(招投标要求)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本辖区运输单位,应当通过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

(岗位职责)2020年党政办公室主任岗位职责说明

更多资料请访问.(.....) 党政办公室主任岗位职责: 负责党政办公室全面工作,组织起草党委、行政文件,发布通告通知; 负责上级文件的接收和批阅; 负责安排党委会议、行政会议,并督促、检查各单位、各部门贯彻执行会议决议的情况; 负责协调党委、行政部门共同办理的综合性工作,主动承担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和掌握全校情况,为学校提供情况报告; 做好信息管理工作; 组织做好各类统计报表工作; 负责校内外联络和各项接待工作; 组织做好计划生育、国家安全、来信来访、保密、车辆管理等工作。 党政办公室副主任岗位职责:协助主任开展工作,协助主任组织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做好阶段性工作安排并实施;协助主任做好文件起草、收发、批阅、存档等工作;协助主任安排会议,督促、检查会议决议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措施和意见;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和掌握全校情况,提供情况报告;协助主任做好信息管理工作,及时掌握全校各类综合情况的现状;做好校内外联络工作和各项接待工作;协助主任做好计划生育、国家安全、来信来访、保密、车辆管理等工作。 信访工作办公室主任岗位职责:负责信访办公室的全面工作,受理来信,接待来访,为信访人提供咨询服务;向上访人宣传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政策;承办上级机关和学校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并酌情转交给有关部门,负责督促、检查办理情况;组织协调和直接处理有关信访问题;调查、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及时向学校领导提供信访信息和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认真作好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校庆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岗位职责:负责建校60周年庆典筹备的各项日常事务;负责建设、管理校庆、校友会网站;起草校庆公告、制定校庆日程安排;宏观调控校庆具体工作,统筹安排各院系校庆活动;负责校庆期间新一届校友大会成立的组织工作;综合协调、协助校庆各小组的工作;广泛联系校友,组织校友座谈;积极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 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黄政办函[2010]76号 【发布部门】黄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9.10 【实施日期】2010.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函〔2010〕76号) 各处室,各有关管理单位: 现将《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日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参照省政府办公厅的做法,并结合本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以下简称办公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应该以市政府或办公厅名义发布的信息。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三条办公厅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部署落实、监督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组负责人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担任,领导组成员为相关处室、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具体承担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事务,并确定专人履行工作职责: (一)统一接收、发布、更新各处室、管理单位报送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受理、组织办理并统一答复依申请公开事项; (三)按季度统计政府信息公开数据并通报有关情况; (四)研究制定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年度计划,总结报送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组织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终考评; (六)做好领导组交办的其他信息公开事项。

重庆政府令第55号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已经1999年4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蒲海清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的原则规定。 第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计划、劳动、民政、信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完成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补偿 第四条征用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使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地上建筑物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计算,构筑物按实计算。青苗补偿按征地时实际种植面积计算。 第七条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一般树木,按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 零星栽种的一般树木按实补偿。

果园、茶园、桑园、苗圃、花园按当地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2至1.5 倍计算补偿费。 对珍稀名贵树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下列地上建(构)筑物、青苗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二)政府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后栽插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搭建的建(构)筑物;(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五)天然野生杂丛。 第九条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参照农房造价给予适当补偿。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上浮50%予以补偿。 第十条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住房在征地拆迁范围以外的,不拆迁、不补偿、不安置。但应根据集体土地使用权属证书确定的宅基地面积,按所在地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至2倍,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支付征地农转非人员占用宅基地综合补偿费。补偿后,农转非 人员在公共设施使用、公益事业等方面与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同等待遇。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该宅基地时,房屋的补偿、安置按征地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被征地单位(不含被征地的村民住户)的水、电设施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水利工程补偿,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有线广播线路、闭路电视线路、天然气安装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电话移装按电信部门规定的移机费标准补偿。被拆除房屋的装饰物,由所有人自行拆除,不予补偿;不能自行拆除的,给予适当补偿。 村民的住房改作其他用途的,按住房补偿。 第十二条征地拆迁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企业建(构)筑物,

新-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沪府令44号)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44号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8月29日市政府第1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杨雄 2016年9月5日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2016年9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及其相关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目录执行。 民用爆炸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对监控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药品、农药、燃气等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单位责任)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相关活动。 危险化学品单位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的有效执行,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第四条(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市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安全生产监管、公安、交通、海事、质量技监、环保、工商、邮政、铁路、民航、检验检疫等依法对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事项负有审批、处罚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应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对行业、系统负有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业、系统所属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加强督促、检查、指导。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属地监管)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向有关部门报告违法行为及事故隐患,协助有关部门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信息系统)

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政府令185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85号 《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12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于幼军 二00六年一月十二日 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投资体制改革,规范企业投资项目的管理,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适用本办法,外商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和国外贷款项目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属于《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中所列的项目。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监督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展计划局)和具有企业技术改造投资管理职能的经济委员会(经济贸易局)。 第二章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 第四条企业投资建设《目录》中所列的项目,应当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其中总投资2亿元以上项目应由具备甲级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第五条项目申请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情况。(二)拟建项目情况。(三)拟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六)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第六条企业投资建设《目录》中所列项目,应当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

党政办公室工作职责

党政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文秘服务 1、承担主要领导讲话、发言等材料的撰写和修改工作; 2、撰写主要领导交办的重要文稿、会议材料、工作汇报、调研文章等综合性材料; 3、负责组织协调经开区重要规范性文件起草、审核、备案审查、清理、评估、理论研究等工作; 4、参与经开区有关规章和管理办法的制订和修改工作; 二、公文处理 5、负责上级来文的登记、分发、清退、销毁工作; 6、负责领导阅文服务、领导批示的传达工作; 7、负责党工委、管委会及党政办文件校核、印制、管理工作; 8、负责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人民群众的来文、来电、来信、来访等办理工作; 三、会务承办 9、负责党工委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和主要领导召开的专题会议的议题收集审核和会议通知、会务筹办等工作,并及时整理编辑议事纪要; 10、负责以党工委、管委会名义召开的各类综合性会议方案拟定、组织协调、会议通知、会场布置等会务工作;

11、负责职工会议的筹办工作; 12、负责党工委、管委会召开的重要会议的会议材料校核、分发、管理工作; 13、负责指导相关部门承办好以党工委或管委会名义召开的专题工作会议、分管领导召开的专题会议; 四、目标督查 14、负责做好经开区目标督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15、负责经开区目标考核办法、考核细则制定、审核及统筹工作; 16、负责市委、市政府下达目标的分解、落实、检查、考核工作; 17、负责对重要会议决议、决定、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落实和主要领导交办事项贯彻落实情况的督查督办工作; 五、舆论宣传 18、负责拟制宣传工作计划,积极开展新区形象宣传工作; 19、负责搞好与各新闻媒体的对接、协调工作; 20、负责主要领导出席、参加的重要工作和辖区重大活动的宣传报道; 21、负责经开区党政内网、外网、门户网站稿件编辑管理; 22、负责各类媒体、网络论坛有关辖区网络舆情的正确引导和正面回贴; — 2 —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黄政办秘[2014]6号 【发布部门】黄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2.26 【实施日期】2014.02.2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2017)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黄政办秘〔2014〕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黄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2月26日

黄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1 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污染天气及突发事件带来的危害,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构建良好的生态环境,建立健全高效快速的应急反应机制,制订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印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06〕50号)、《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安徽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和条件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辖区内出现重污染天气及大气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的大气污染。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积极预防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着力强化大气污染防治与应急处置力度,最大限度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 1.4.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为主,实行分级负责,区、县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渝府令第 202 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已经2006年12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七年一月八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政府管理,提高行政效率,改善发展环境,切实推动法治型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创建,按照市委、市政府开展“执政为民、服务发展”学习整改活动的部署,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现就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333项市级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包括行政许可、非许可类审批和非许可审批类备案,以下同)的有关问题决定如下。 一、取消、停止实施一批行政审批项目 (一)取消或停止实施一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共57项,具体项目见附件1。 (二)拟取消或停止实施22项行政审批项目,具体项目待国务院批准和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另行公布。 二、改事前审批为事后备案 (一)改审批项目为备案项目。将12项许可审批项目改为备案项目(即告知性备案)。具体项目见附件2。

附件2所列项目中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设定的,改为备案项目的生效时间,以国务院批复或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为准。 (二)明确备案项目的性质。自本决定生效之日起,在我市实施的所有备案项目,法律性质均为告知性备案,不再具有许可审批的性质。实施部门在接件后只对送备材料是否齐全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查验,材料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只能要求补正备案材料,不得以备案为名行许可审批之实。 三、对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实行合并审批 (一)实行合并审批。将11个部门的108项行政审批与本部门的其他审批项目进行合并。对合并的多个审批项目,由审批部门按照“同时申请、同时审查、同时批准”的原则,一并予以实施。实行合并审批的具体项目、方案见附件3。 (二)实行并联审批。以4个部门(主办部门)的8项行政审批为主体,将其他14个部门(协办部门)的24项行政审批与其进行并联,由主办部门按照“统一受理、分头审批、限时完成、集中回复”的原则,组织相关协办部门实施并联审批。实行并联审批的具体项目、方案见附件4。 四、授权或委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权限给区县(自治县、市)行使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将16个部门的89项行政审批权限,以授权(限非行政许可类审批项目)或委托(限行政许可类审批项目)方式下放给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区县(自治县、市)对口部门行使。授权或委托的具体项目及其权限见附件5。 除附件6所列项目及其权限外,市人民政府对万州、黔江、涪陵、江津、合川、永川6个区域性中心城市有关行政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附件5所列项目,市级部门采用授权方式下放的,其授权应有法律、法规、规章作依据。采用委托方式下放的,委托的市级部门应当与受委托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区县(自治县、市)对口部门签订委托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进行明确,并对受委托方实施审批的行为负责监督;受委托方应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市级部门的名义实施审批,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 五、简化行政审批的办理程序 (一)创新建设项目审批方式。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等4项涉及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按片区办理了审批手续的,片区中的具体建设项目不再单独办理(但若具体建设项目位于片区内地质灾害中易发区以上区域的,该项目仍需单独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手续);各级行政执法机构不得以具体建设项目未取得该审批手续为由,对项目业主、开发商、施工单位等采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措施,有关部门也不得以此为由拒办项目的相关后续手续。

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

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行殡仪活动和从事殡葬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殡葬管理应遵循逐步提高火化率,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殡葬工作列入社会改革、城乡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与社会进步、经济建设同步发展。第五条 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各级殡葬管理机构在同级民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殡葬管理的日常工作。

各级土地、公安、工商、卫生、物价、城市规划、技术监督、环保、民族宗教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及其辖区内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为火葬区。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为土葬改革区。 实行火葬和土葬改革的地区由省人民政府划定。 第七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对自愿实行丧葬习俗改革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火葬管理 第八条 火葬区内的公民死亡后,遗体一律实行火化。 异地死亡者的遗体应当就地火化。因特殊情况需要运出死亡地的,须经当地殡葬管理机构批准,并办理运尸手续。第九条 正常死亡者的遗体火化,应提交所在单位或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死者生前无固定单位的,应提交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死亡证明。

非正常死亡者的遗体或无名尸体火化,由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火化通知。 第十条 遗体存放时间不得超过7日。因患甲类传染病死亡的,其亲属或所在单位应立即报告殡葬管理机构和卫生防疫部门,按照规定立即消毒,并在24小时内将遗体火化。不具备火化条件的,应在远离饮水源和居民点处两米以下深埋。 因刑侦等特殊情况需要保留遗体的,须经县级以上公安部门批准。 医疗教学、科研等单位需要利用遗体进行教学、科研的,由死亡者亲属和使用遗体的单位商定后,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手续。保留遗体所需费用,由要求保留者承担。 第十一条 遗体的运送、防腐、整容、存放、火化等,一律由殡仪馆等殡仪服务单位承办,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经营性的殡仪服务业务。 火葬区内的医疗单位所属太平房应执行殡葬管理的有 关规定。 第十二条火葬区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公民死亡后,应当到当地民政和民族宗教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埋葬。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杭政办函[2012]5号 【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1.14 【实施日期】2012.01.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 制规定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2〕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一月十四日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委〔2011〕10号)精神,设立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简称市法制办)。市法制办是主管综合性法制工作事务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新增的职责。 1.增加市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工作职责。 2.增加负责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的工作职责。 3.增加负责市政府各部门行政调解工作牵头和组织协调的工作职责。 4.增加负责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的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 1.加强经济社会发展中紧迫性、重要性问题涉及的政府法制工作的职责。 2.加强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调查研究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措施和工作建议;协助市领导办理法制工作事项;负责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二)承担统筹考虑、统一安排市政府立法工作的职责,研究拟订市政府立法工作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起草或组织起草重要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负责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立法项目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四)负责审查起草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协调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审查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五)负责市政府规章的立法后评估工作;负责市政府规章的立法

黄山市六大特点

(最新)黄山市六大特点诠释美在黄山黄山市六大特点诠释美在黄山、梦圆徽州 黄山过去叫徽州,早在秦始皇统一中国的时候,就有了行政区划,那么现在面积比那个时候稍微小一些,现在有三个区四个县,人口150万,相当于全国总人口的千分之一,咱们黄山的面积有9807平方公里,也相当于全国总面积的千分之一,我们黄山如果用一个形象广告语来概括,那就叫天地之美、美在黄山,人生有梦、梦圆徽州,具体可以说有六个方面或者说有六个特点。 第一个特点咱们黄山山水优美。山就是黄山了,应该说是世界一流,有联合国认定的三顶桂冠,自然、文化双遗产,也是世界地质公园,有奇松、怪石、温泉、云海、冬雪,五绝于天下,还有道教圣地齐云山。水也是国内一流,我们那有新安江,有山水画廊之称,黄山脚下还有太平湖,被誉为黄山情侣、东方日内瓦,太平湖面积有88.6平方公里,24亿方水,平均水深40米,最深的地方达70米。所以在黄山有山有水,可以说给人们的感觉就是简约素雅、大气协调、舒适清新、健康和谐。 第二个特点就是文化灿烂。黄山市是徽商故里,是徽文化发祥地,徽文化应该说是博大精深,涉及到政治、经济、科技、艺术、建筑等诸多领域,大家知道的像程朱理学、像徽派建筑、徽墨歙砚、徽州四雕等等吧,还有新安医学都是中华民族文化园当中的奇葩或精品,俗话讲一方山水养育一方人,那么在咱们黄山,在咱们徽州是人杰地灵、人才辈出,中国有一本名人大辞典,记录了清末以前各个朝代的名人有4万多,在咱们徽州,在这本名人大辞典上记录在案的就有800多人,不仅有名儒巨贾,也有伟人大师,像毕升、像朱熹、像戴震,还有胡适,还有马克思在资本论提到的唯一的中国人王茂荫等等,不胜枚举。

区政府办公室各处室工作职责(第四稿)

目录 一、秘书处 (1) 二、行政审批处(外事办) (3) 三、会务联络处 (4) 四、信息处 (5) 五、建议提案工作处 (6) 六、督查处 (7) 七、街道工作处 (8) 八、行政处 (9) 九、调研处 (11) 十、综合处 (12) 十一、法规处 (13) 十二、行政复议处 (15) 十三、应急办 (17) 十四、信访办 (18)

一、秘书处 1.负责中央、天津市及有关单位发送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的各类文电、简报、刊物、信件等的签收、登记、拟办、送批、分办、转办、催办、存档和管理工作。 2.负责起草、制文、审修、报批、校核、印制、发送以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各类文件。 3.负责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文书档案的整理、立卷、归档、保管、移交工作,负责文书档案清退、销毁的管理工作,负责办公室机关保密管理工作。 4.负责承办新区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请示、报告区政府的事项,研究并提出审核处理意见,报区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5.负责市领导、区领导批示件的承办、分办、转办、催办和整理工作。 6.负责汇总区政府领导工作计划,协调、编制、印发区政府领导一周活动安排,按照市级机关通知要求协调落实区政府领导参加内外事会议活动。 7.负责新区机关值班安排,督促检查各单位落实值班制度。 8.负责承办新区各管委会、各委局、各单位负责同志外出请、销假工作。 - 1 -

9.负责区政府系统印鉴的制作、颁发及销毁工作,负责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印鉴和介绍信的管理、使用。 10.负责对区政府系统单位的公文规范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11.负责区政府领导机要秘书的日常管理工作。 12.负责区政府办公室机关党群日常工作。负责机构设置、编制管理、人事管理等工作。 13.负责管理区政府办公室直属事业单位。 14.负责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 2 -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市政府299号令-2016.3.1起实施)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299号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2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奇帆 2016年1月4日 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改善交通状况,引导绿色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面向社会公众为机动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场所,包括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和路内停车位。 第三条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引领、合理布局、建管并重、方便群众的原则,形成以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为主体、公共停车场为辅助、路内停车位为补充的停车设施供给格局。 第四条市市政主管部门是停车场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停车场管理机构承担。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市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具体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消防、价格、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停车场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市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消防、价格等部门,根据国家规范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编制停车场设置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六条本市停车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服务质量评价和培训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停车场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要求,会同发展改革、市政、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等部门编制主城区停车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主城区外的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本区县(自治县)停车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乡规划部门应当结合城市发展实际,科学评估、动态调整建设项目停车泊位配建标准。 第八条新建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新建写字楼、商铺、公共活动场所应当按照规定比例配建停车场。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当利用一定比例的土地修建停车场。 第九条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根据停车专项规划,制定公共停车场的年度建设实施计划,并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体系。 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27件政府规章: 1、山西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细则(省人民政府令第5号) 2、山西省社会办医和个体行医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3号) 3、山西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 4、山西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 5、山西省地震监测设施保护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43号) 6、山西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实施细则(省人民政府令第49号) 7、山西省通信线路设施建设与保护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50号) 8、山西省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51号) 9、山西省农用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54号) 10、山西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60号) 11、山西省文物市场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64号) 12、山西省行政机关改进作风提高效率的规定(试行)(省人民政府令第65号) 13、山西省地方各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67号) 14、山西省污染防治专项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70号) 15、山西省水利工程水费核定计收和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76号) 16、山西省计算机安全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82号) 17、山西省义务消防组织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 18、山西省包装装潢印刷业管理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 19、山西省安全技术防范监督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 20、山西省人员集中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 21、山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49号 22、山西省乡镇煤矿安全生产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51号)

党政办公室工作职责范例

岗位说明书系列 党政办公室工作职责(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51273党政办公室工作职责 Party and government office work model 说明:为规划化、统一化进行岗位管理,使岗位管理人员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与明确责任制,特此编写。 职责一:党政办公室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时了解全办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区、办事处决议和指示的执行情况,准确地向办事处领导如实反映,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2.负责有关文件、材料的起草印发工作。 3.承担机关机要、保密、信息、文印、档案管理和上下联络工作。 4.负责来往信函的处理,热情接待来办联系工作人员及其他来访人员。 5.负责机关的后勤保障和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6.负责接收上下级及各科室报送的各类文件、材料,认真做好收文的登记、分发、呈批、催办、交卷、归档工作。

7.负责办事处下达各科室任务的督办、检查和有关工作情况的收集工作。 8.负责行政印鉴的管理和有关证明的出具。 9.负责考勤制度的落实。 10.负责群众体育活动的组织工作。 11.负责纪检、人大及政协联络、党建、宣传、精神文明建设、统战、老干部、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等日常事务工作。 职责二:党政办公室工作职责 1、在党委政府领导下,检查、督促、了解党的方针政策及重要工作计划的贯彻实施情况,负责重大问题归口报告,认真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达。 2、负责安排党委会议和党委召集的各类会议,做好会前准备、会议记录和会后督查落实工作。 3、根据党委政府意见组织起草党委政府工作计划、报告、决定、总结等文件或材料。 4、负责安排各类办公会议和干部大会,做好会议记录,并协助分管领导督查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执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2018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2018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目标任务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奖惩 【发文字号】黄政办秘[2018]72号 【发布部门】黄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5.22 【实施日期】2018.05.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2018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目标任务考核奖励 办法(试行)》的通知 (黄政办秘〔2018〕7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黄山市2018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目标任务考核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5月22日黄山市2018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目标任务考核奖励办法(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更好地发挥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的精神,充分调动区县政府在推动品质消费、支持和培育发展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发展等工作上的积极性,从而不断壮大全市限上企业队伍,稳步提高限额以上消费品零售额比重,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提质提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各区县人民政府。 二、考核内容:主要为6项指标,分别是: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30分)、限上零售额增速(30分)、限上零售额占比(10分)、限下零售额抽样增速(10分)、新增限上企业数(10分)、净增限上企业数(10分),合计分100分。 三、考核办法: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新增限上企业数、净增限上企业数3项指标运用加减分评分,设基础分;限上零售额增速、限上零售额占比、限下零售额抽样增速3项指标运用功效系数法评分(具体评分办法见附件)。 四、奖励办法:根据考核评分结果,年终由市政府对优秀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和资金奖励,对考核得分前3名的区县颁发“黄山市内贸流通工作先进区县”称号。未完成当年省政府目标任务的区县,不予评奖表彰。 五、考核运用:本办法以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主要考核依据。考核工作由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共同开展,考核结果纳入区县年终综合考评。

山西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

山西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 偿费分配使用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82号) 《山西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已经2005年10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于幼军 2005年10月18日 山西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 使用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做好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地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

附着物产权人的补偿。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户是指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 第四条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剥夺、侵害其依法享有的征地补偿权益。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经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其共同确认的有关材料应当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内容。经依法批准的征地事项,应当予以公示。 第七条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告知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

办公室文秘工作职责

办公室文秘工作职责 一、承办院党政领导的指示和决定,负责院党政工作报告和各种文件的起草工作。 二、负责完成上级组织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起草、协调、送审、印发院党政组织及院办公室名义发出的各类公文材料。 四、组织筹备召开各种会议,为领导提供报告和讲话文稿资料。 五、检查院属各部门执行院党政会议的各项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落实院领导批示督查的事项、工作。 六、深入各部门调查研究,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做好系 统信息及信息交流编发工作。 七、负责领导在对外工作中各项事务的办理。 八、负责文电、函件、简报的收发、印刷、归档、保密、管理和办公自动化工作。 九、负责全院的人事管理、劳工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 十、负责全院的财产物资及行政后勤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全院的安全管理、普法宣传教育、节假日值班安排工作。 十二、办理党政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和工作。 一、在办公室主任领导下做好办公室日常行政事务及文秘工作。 二、负责各种文件的起草、装订及传递工作;及时处理上级文件 的签收、传递、催办;做好文件的回收、清退、销毁工作;做好文秘 档案收集管理及保密工作。 三、做好各种会议的记录及会务工作。

四、办理本单位人员的招聘录用、培训教育、绩效考核、晋级晋职、薪资福利、各类保险、统计报表等事项的具体事宜。 五、做好单位印章管理,按规定开具介绍信。 六、做好来访接待工作。 七、做好联网微机管理工作,每天定时开机接收文件;做好信息 收集及报送工作。 八、负责本单位办公用品的采购和供应工作。 九、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和各种应急事务的处理。 一、做好各类行政文件,信函、报告等材料的收发、转递工作,做到手续完备,及时准确。需要清退归档的,资料应做好登记和立 卷工作。 二、负责做好公司内外来访人员的接待工作,认真热情,态度和蔼,做到积极主动、不推诿、不拖拉。 三、负责保管和正确使用公司印鉴,开具介绍信或出具证明,做好登记,做到有据可查不出差错。 四、及时、准确地向领导和有关人员传达上级机关及有关部门的通知事项和每周的会议安排。 五、负责公司各类行政会议的通知,记录和办公会议纪要、决议、决定的起草,印发,同时协助公司领导起草有关行政文件。 六、要准确无误地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事宜,并将完成情况及时汇报。 一、文件服务 [基本职责]文件的收发、呈送、转递、退存、管理,批示的处理,帐外文件的收集、归档。 [工作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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