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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27关于动迁安置房提前上市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动迁安置房提前上市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房管市〔2010〕375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批转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0〕34号)规定,被动迁居民家庭获配的动迁安置房(配套商品房,下同)允许上市交易期限由取得房地产权证满5年调整为满3年,现就有关操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被动迁居民家庭取得房地产权证(小产证)满3年的动迁安置房可以转让、出租。凡自房地产权证(小产证)发证日期起至房地产交易合同(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下同)网上备案时间满3年的,房地产登记机构予以受理存量房地产买卖的转移登记或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二、未取得房地产权证(小产证)或取得房地产权证(小产证)未满3年的,但该动迁安置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房地产权证(大产证)满3年,且被动迁居民家庭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满3年的,在办理房地产权证(小产证)后可以转让、出租。房地产登记机构在受理房地产转移登记或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时,应当核验房地产权证(大产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三、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因出售新建动迁安置房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房地产登记机构核准登记的,应当在房地产登记簿和房地产权证的附记栏内注记“动迁安置房,3年内不得转让或者出租”;因被动迁居民家庭获配的动迁安置房上市转让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房地产登记机构核准登记的,房地产登记簿附记栏内不再注记“动迁安置房,3年内不得转让或者出租”。

四、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存量房地产买卖的转移登记后,市房屋调查成果管理部门应将房地产权籍管理系统楼盘表内“配套商品房”的标识删除。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解读2020年上海动迁政策文档

2020 解读上海动迁政策文档Document Writing

解读上海动迁政策文档 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 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 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 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 20xx年上海动迁政策 1.政府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决定进行动拆迁? 答:目前,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市、级人民政府在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可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其主要情形有:为了国防和外交的需要、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与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设施等相关的公共事业建设、安居房建设、保障性住房建设,以及旧区改造,以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为公共利益需要而进行的建设项目。因此,关于房屋征收要遵守以下三个原则:一是政府主导,即建设项目的组织与实施,以及房屋征收的实施都是由政府组织;二是房屋征收公共利益优先;三是禁止为经济利益集团、个人利益进行拆迁。 2什么是“二轮征询”? 答:第一次征询主要征求居民改造意愿,如果居民同意改造

的比例达到规定要求的,列入改造计划。第二次征询主要征求居民对改造方案的意见,与居民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在一定期限内,居民签约户数超过规定比例的,协议正式生效并履行,并启动改造工作。 3.如何理解“数砖头+托底保障”? 答:“数砖头+套型保底”,是上海旧区改造一种新机制,如果“数砖头”也不能解决居民的住房困难,就要进行“套型保底”,也就是说起码要给居民确定一个居住面积底线。这在以前的动迁政策里是没有的。所谓“套型保底”,指针对旧改地块的房屋普遍不独立成套的现状,按照满足基本使用功能的原则,以被拆除房屋为基本单位,套型面积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建筑面积15平方米(具体由动迁新政试点区人民政府确定)。其最大的功能就是满足被拆除房屋基本使用功能,改善被拆迁居民的居住现状和生活水平。 4.结果公开如何理解? 答:结果公开应当包括:(1)各种依据公开,包括拆除房屋的权证、建筑面积、评估价格、居住困难认定等。(2)操作过程公开,包括被拆除房屋的权属、人口调查,建筑面积、居住困难的认定,拆迁评估、签约、裁决等各环节。(3)签约内容公开,包括货币补偿总额、安置房源(套数、地址、面积、价格)及其他补偿费用。 5.居住房屋的价值补偿金额如何确定? 答:依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旧区改造工作若干意见的通

上海动拆迁征收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名称汇总

上海动拆迁征收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名称汇总 1、《关于本市旧区改造中“毛地出让”地块处置若干政策口径的意见》沪规土资地〔2012〕652号 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建设交通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2012年8月10日 2、《关于本市旧区改造中“毛地出让”地块处置工作的补充通知》沪规土资地〔2015〕898号 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 2015年12月14日 3、《关于鼓励动迁居民回搬推进新一轮旧区改造的试行办法》沪建城(2001)第68号 市建管委、市规划局、市房地局、市住房发展局 2001年2月9日 4、《鼓励动迁居民回搬试点地块报批办法》沪建城[2001]第212号 市建管委 2001年4月5日 5、《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旧区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09〕4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09年2月4日 6、《上海市动迁安置房管理办法》沪府发〔2011〕44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1年7月29日 7、《上海市大型居住社区动迁安置房差价管理细则》(沪

府办[2011]44号) 已经废止 8、《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试行)》沪高法(审)[2012]8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年7月20日 9、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沪房管规范征[2012]9号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2年4月12日 10、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若干意见沪府办发〔2012〕24号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2年4月20日 11、《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2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0年6月7日 12、《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市政府第26号令 上海市人民政府 13、《关于调整完善房屋拆迁补偿政策试点工作的意见》沪房管拆2009)88号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09年3月27日 14、《关于加强旧区改造中规划管理的通知》沪规法〔2003〕199号

拆迁安置房房屋买卖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双方当事人(须本人亲自填写,并确保所填联系方式真实可靠,以便能及时取得联系;如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对方: 卖方(甲方)姓名【身份证号】 地址,联系电话: 买方(乙方)姓名;,身份证号: 地址联系电话: 鉴于: 1、甲方系本合同项下拆迁安置房房屋的所有人,且其对房屋的处分已征得该房 屋相关权利人的同意; 2、甲方愿意将该拆迁安置房房屋出卖给乙方; 3、乙方愿意购买下述拆迁安置房房屋; 4、本合同项下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尚未办理。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屋签订合同,双方共同信守执行。第一条甲方保证对所出卖的拆迁安置房房屋享有完全的处分权,并保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而且没有产权纠纷和债务纠纷。 第二条房屋的坐落、面积情况。 1本合同所称标的拆迁安置房房屋位于 2该房屋拆迁安置房面积为平方米。 第三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房屋的交易计价方式:每平米元,合计人民币元整(大写:) 第四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甲乙双方同意以下列方式付款: 1、乙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付款。 第五条、房屋交付及产权登记的约定。 1甲方应当在所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指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 权证》)之日起法定工作日内,及时将房屋权属登记过户至乙方名下 2甲方将房地产过户至乙方名下所产生的交易税费、产权登记费、交易手续 费等一切税费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方法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特别约定:合同签订后,如发生房屋征收或拆迁等对房屋及相应土地的补偿,由乙方所有。 第八条、陈述和承诺条款 1、甲方承诺:甲方拥有对本合同项拆迁安置房房屋完全的处分权。 2、乙方承诺:真实地愿意购买本合同拆迁安置房的房屋。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生效。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本市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有关用语的含义)下列用语在本细则中的含义:(一)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二)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三)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基本原则)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五条(拆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细则规定,对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第六条(拆迁管理部门)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对本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房地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业务上受市房地资源局的领导。 第七条(协同实施)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细则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八条(拆迁范围内不得进行的活动)规划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拆迁范围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及其附属物;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四)分列房屋租赁户名。 第九条(停止建设的通知和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申请和公告)规划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当通知拆迁范围内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单位和个人停止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单位可以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申请暂停办理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的审批手续,以及房屋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期限不超过一年。区、县房地局收到建设单位申请后,应当在拆迁范围内以公告形式公布 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和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期限。 第十条(重大市政建设项目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申请)因重大市政建设项目拆迁房屋的,建设单位可以凭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或者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的批准文件,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停止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通知手续,并向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申请暂停办理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的审批手续,以及房屋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第十一条(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期限顺延、解除和延期)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期限内,建设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期限顺延至拆迁期限届满日;暂停办理有关手 续的期限届满时,建设单位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暂停措施自行解除。建设

上海动迁房办房产证需要哪些材料

遇到房屋土地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5b18887668.html, 上海动迁房办房产证需要哪些材料 房屋买卖过程中都是需要办理房产证的,在办理房产证是需要提交一些材料的。动迁房办房产证也是需要提交一些材料,那么上海动迁房办房产证需要哪些材料呢?对于这个问题,赢了网小编就为大家浅要的分析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上海动迁房办房产证需要哪些材料 (1)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动迁单位原《房地产权证》(原件); (4)《动迁协议》(原件); (5)地籍图(原件两份);

(6)房屋平面图(原件两份); (7)契税完税证明(原件)。 (二)动迁房买卖合同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已经签署了一份动迁补偿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根据该协议,甲方将2017年月日获得动迁房一套。甲方是动迁协议规定的该动迁房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房地产)的权利人。 该房地产具体状况如下(如果本款所表述的房地产之条件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不详尽,以该协议的记载内容为准,且双方同意不再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予以变更或者确认): 1、坐落

2、房屋类型结构 3、房屋平面图和四至范围 4、土地使用权 5、室内装修情况 6、随房屋同时转让的设备(非房屋附属设备) 7、是否已经设立抵押抵押权人 8、是否已经设立租赁 9、协议约定的交房日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甲方不得设立任何抵押、其他租赁关系,也不得迁入任何户口。 二、甲方同意自房地产交付入住之日起,将房地产租赁给乙方使用。租期20年。租赁期间届满,乙方有权要求依照原租赁合同的条件续订租赁合同,甲方应当签订。依次类推。

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范文(2018完整版)

安置房买卖合同 卖房人: 买房人: 年月日

安置房买卖合同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甲方):___________ (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房屋共有产权人)_________身份证号码: (房屋共有产权人)_________身份证号码: (房屋共有产权人)_________身份证号码: (房屋共有产权人)_________身份证号码: (房屋共有产权人)_________身份证号码: 以上_______人是本合同中所述房屋的共有产权人。 买受人(乙方):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方原有位于的房产一套,属于区的拆迁人,甲方与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根据协议,甲方对原房产可得到安置房面积平方米,甲方自愿将其中平方米出售给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现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拆迁安置屋座落在,甲方自愿出售楼单元室,位于第层,共室厅卫,房屋结构为砖混结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房屋用途为住宅。(详见土地房屋权证第号)。乙方对甲方所要出售的房屋做了充分了解,愿意购买该房屋。

第二条、房屋内部设施设备: 。 第三条、本合同中所述房屋为拆迁安置房,是的家庭(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不存在房屋抵押,债权债务,以及其他权利瑕疵。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第四条、上述房产的交易房屋面积和价格: 买卖房屋面积为平方米,按元/平方米计价,共计人民币元整(大写:元整)。 第五条、付款时间与办法: 甲乙双方同意首付(定金)人民币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交付甲方,首付款在签订合同当日支付,付首款付款当日甲方开出收款收条给乙方,并注明收款数额及款项用途。第二笔房款在交付房屋和钥匙当日付人民币_______拾______万元整,第三笔(尾款)房款人民币_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在办理产权过户甲方将本合同所述房屋中的全部户口迁出两日内付给甲方。 甲方的银行账号:开户行,户名,账号。乙方可现金支付给甲方也可将购房款存入甲方上述的账户。 第六条、房屋交付: 甲方应在交房当日(____年____月____日)将拆迁安置房屋相关的所有手续、余款、拆迁补偿款等一切和该出售房有关的文件及票据交付乙方(以各项文件及票据为证明)。甲方于房屋交付使用时将交易的房产及其附带钥匙全部交付给乙方。由乙方所有。 第七条、关于产权登记及过户的约定: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1991-8-1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他、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细则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下同)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 第五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细则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主管本市的房屋拆迁工作;区、县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房管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工作,业务上受市房管局领导。 第七条市或区、县房管局对房屋拆迁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执行房屋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制订本市房屋拆迁的规范性文件;(三)审核房屋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屋拆迁公告;(四)负责对房屋拆迁被委托人的资质审查,核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五)负责对房屋拆迁活动的监督检查;(六)裁决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争议;(七)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被拆迁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八)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八条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对在房屋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协助做好房屋拆迁的安置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一般规定 第九条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拆迁范围后,应通知拆迁范围内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被拆迁人停止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改建、扩建等工程,并通知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管局。 第十条区、县房管局接到规划管理部门的通知后,应在拆迁范围内做好下列工作,并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一)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的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与、分户、出租、调配等手续;(二)通知公安部门暂停办理居民常住户口的迁入和分户手续;(三)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核发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在暂停居民常住户口迁入的拆迁范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准予办理常住户口迁入手续:(一)居住在拆迁范围内,有常住户口的妇女所生的婴儿;(二)按规定分配的高等院校、中等学校的毕业生和批准退学、休学以及取消毕业分配资格的学生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三)未安置住房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四)公派或因私出国(境)人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五)远洋海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六)经市人事劳动部门批准从市外调回本市或从郊县调入市区的干部、职工及其随迁家属,需在拆迁范围内直系亲属处落户的;(七)干部、职工因离休、退休、退职从市外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八)归国华侨、港澳台同胞迁回拆迁范围直系亲属处定居的;(九)被撤销失踪、死亡宣告的人员,返回拆迁范围家中的;(十)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教、少数人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十一)在暂停办理居民常住户口迁入手续前,已办理完房屋的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与、分户、调配等手续,尚未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十二)市人民政府规定准予办理户口迁入手续的其他情况。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拆迁管理工作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拆迁管理工作通知 【法规类别】搬迁拆迁安置 【发文字号】沪府发[2005]7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03.06 【实施日期】2005.03.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拆迁管理工作通知 (沪府发[2005]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加强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关系到全市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关系到广大市民居住条件的改善,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20世纪90年代以来,市委、市政府一直高度重视拆迁管理工作,不断完善相关法规和政策措施。去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办公厅《通知》”)以后,本市积极贯彻落实,市政府及时发出《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严格本市房屋拆迁管理的通知》(沪府〔2004〕36号),规范房屋拆迁工作。10多年来,拆迁工作为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城市面貌改变、市民居住条件改善作出

了重要贡献。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针对上海当前房屋拆迁工作中出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屋拆迁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指导思想,加强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要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以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指导城市建设和房屋拆迁工作,正确处理好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开发建设力度与社会可承受程度、房屋拆迁规模与实际安置能力的关系。严格按照“统一标准、公开操作、严肃纪律、依法拆迁”的原则,做到同一基地补偿标准适用一致,前后操作执行一致,相邻基地左右兼顾;提高拆迁透明度和公开度,进一步公开具体政策、标准、程序;严格拆迁纪律,规范拆迁公司和拆迁工作人员行为;严格遵守拆迁法规,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以严格的监管和有力的措施,积极稳妥地依法推进拆迁工作,确保拆迁工作公开、公正、公平,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城市持续发展,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二、合理控制拆迁规模,严格规范审批程序 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条件下,制定拆迁计划,严格控制拆迁面积,保持合理拆迁规模。今年本市重点确保轨道交通、世博园区等重大工程、经认定的成片旧区改造重点项目等拆迁,严格控制商业开发拆迁。市、区县政府要共同推进配套商品房建设,为动迁家庭筹集质量合格、价格合理、户型合适的拆迁安置房源。

(标准版)最新拆迁安置房转让协议

编号:_____________拆迁安置房买卖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合同双方当事人: 转让人(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房屋共有权人),身份证号码: (房屋共有权人),身份证号码: 以上人系本协议中所述房屋共有权人,在本协议中与转让人合称“甲方”。 受让人(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拆迁安置房事宜签订本协议, 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房屋坐落在,面积为平方米,房屋用途为住宅,装修情况:(以下简称“房屋”),房屋附属设施情况为。上述房屋为甲方的拆迁安置房,系甲方的家庭共同财产。并且不存在其他共有权人。甲方保证该房屋无任何权利瑕疵或产权纠纷,且未设置任何抵押担保。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负责解决,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第二条房屋交易价格:人民币元(大写:整)。上述交易价格为固定价,包含了房屋本身价格以及第一条中载明的相关附属设施的价格。无论最后实测面积与第一条所述面积是否存在差异,上述交易价格均维持不变。 第三条付款时间和方式:定金元已于年月日支付并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转为房款,乙方需于年月日钱支付房款人民币元(大写:整),乙方需于年月日前支付人民币元(大写:整),乙方需于年月日钱支付房款人民币元(大写:整),余款元在办完房屋产权过户一次性支付完毕。

第四条房屋交付时间:甲方应于年月日将房屋及其附带的所有钥匙全部交付给乙方,并归乙方所有。(如遇政策变化交房时间顺延) 第五条产权登记和过户约定: 1.一旦上述房屋可以办理相关权证,甲方应在三十日内将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两证”)办理到甲方名下,办理过程中所要缴纳的税费均由甲方承担。办理到甲方名下后,甲方应自领取之日起三日内将领到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证书以及其他相关资料交给乙方。 2.在两证办理到甲方名下后且乙方向甲方提出办理两证过户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甲方须无条件协商乙方办理两证过户手续,过户过程中甲方和乙方应缴的全部税费均为乙方承担。甲方应该提供一切与之有关的手续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产权证书、结婚证、身份证及以上证件的复印件及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等),如以任何方式拒绝或阻挠,属于甲方违约。 第六条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照协议约定将房款交付给甲方,逾期达到10天以上的,每逾期1天,乙方按照应付款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达到30天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同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不得擅自解除本协议,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或要求甲方退还全部款项,并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支付利息款,同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3.甲方违反本协议第五条第一款约定怠于办理两证或者取得两证后未及时交付乙方的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催告甲方履行并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4.乙方根据本协议第五条第二款约定向甲方提出办理过户要求,甲方超过三十天不积极协助乙方办理,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履行协议,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5.此次房屋交易的见证方为,见证方起到介绍成功及协助双方办理交房等手续,不承担任何连带和担保责任。 第七条争议解决方式: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应严格遵照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如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房屋所

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书

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书 甲方(卖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买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鉴于: 1、甲方系本合同项下拆迁安置房房屋的所有人,且其对房屋的处分已征得该房屋相关权 利人的同意; 2、甲方愿意将该拆迁安置房房屋出卖给乙方; 3、乙方愿意购买下述拆迁安置房房屋; 4、本合同项下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尚未办理(预计办理期限为2014 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拆迁安置房屋签订合同,双方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甲方保证对所出卖的拆迁安置房房屋享有完全的处分权,并保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而且没有产权纠纷和债务纠纷。 第二条、房屋的坐落、面积情况。 1、甲方于年月日签订拆迁协议,原被拆迁房屋位于市区 路室号,根据拆迁安置协议,甲方可以补偿二套拆迁安置房屋面积分别为⑴平方米与⑵平方米。甲方出售给乙方的拆迁安置房屋为⑵平方米,其中⑴平方米甲方已经转让给他人。 2、本合同所转让的拆迁安置房房屋位于。(拆迁安置房屋如未确定具体位置的,以将来选择安置房的具体位置为准。) 3、该房屋拆迁安置房面积为平方米(产权面积以登记为准)。 第三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房屋的交易总价:合计人民币元整(大写:)。 乙方只需一次性支付上述购房款,即完全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无需另行支付购买拆迁安置房屋的价差补偿款。

第四条、房屋购房款的付款方式及期限。 甲乙双方同意以下列方式付款: 1、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当日一次性以现金付清全部购房款。 第五条、房屋交付及产权登记的约定。 1、乙方在支付购房款后,拆迁安置房屋的所有权及使用权、收益权即归乙方所有(无论产权证是否办理过户),乙方有权对安置房屋进行转让、出租、装修等一切处分行为。 2、甲方应当在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指拆迁安置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登记过户至乙方名下或乙方指定的第三人名下,并且不得另外收取其他费用。 3、甲方将房地产过户至乙方名下所产生的交易税费、产权登记费、交易手续费等一切税费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保证对签订本合同前已经取得被拆迁人及甲方配偶或其他共有人同意,不存在无权处分行为,且本合同为不可撤销合同。 2、甲方不得将户口落户在拆迁安置房屋内,如有落户的,应当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前将户口迁出安置房屋。 3、甲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不得主张无效,若甲方擅自解除合同或主张无效,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同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且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得以安置房屋已经升值为理由主张显失公平而要求另行补偿或主张合同无效、可撤销。 4、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办理产权过户登记逾期超过三十日的,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同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 5、甲方保证合同签订后,不存在产权共有人、继承人、受赠人等任何第三人主张产权的情形,否则视为甲方违约,甲方除返还购房款外,还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6、合同签订后,如本合同被撤销或被认定无效的,甲方均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甲方除返还购房款外,还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的,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的违约金数额为人民币叁拾万元整。 2、违约方除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当赔偿给对方造成的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如装修款、租金、律师费、取证费、诉讼费、调查取证费等。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方法。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生效。 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上海市动迁安置房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制订的《上海市动迁安置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府发〔2011〕4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订的《上海市动迁安置房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05年12月市政府批转市房地资源局制订的《上海市配套商品房和中低价普通商品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5〕36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上海市动迁安置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动迁安置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优化本市房地产市场结构,改善市民居住条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动迁安置房,是指政府组织实施,提供优惠政策,明确建设标准,限定供应价格,用于本市重大工程、旧城区改建等项目居民安置的保障性安居用房。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动迁安置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旧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及市相关部门负责动迁安置房的政策、规划和计划的制定和重大事项的决策,以及市属动迁安置房建设推进工作的综合协调。区、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本区、县行政区域内动迁安置房的建设和管理等。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是本市动迁安置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是本区、县动迁安置房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章开发建设 第五条区、县政府应当根据本区、县重大工程、旧城区改建等项目居民安置需求、城市规划实施和土地利用现状等,组织编制区、县动迁安置房的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经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等部门综合平衡,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本市动迁安置房的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第六条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动迁安置房的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交通干线、轨道交通、公交枢纽等相结合,与新城建设、老城(镇)改造相结合,与城市产业布局和区域产业发展相结合,同时兼顾农村宅基地置换,加快推进农村城镇化进程。 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的选址由市和区、县规划土地部门会同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城乡建设等部门落实。 第七条动迁安置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由市和区、县规划土地部门在安排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并确保优先供给。 第八条区、县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由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会同区、县发展改革、规划土地等部门预审并经区、县政府同意后,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申报项目认定。区、县规划土地部门负责在预审前,对项目规划和用地方面进行核定,并按照市规划土地部门要求,做好项目备案工作。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审核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并对通过审核的项目出具认定文件,作为办理后续相关手续的依据。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将已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符合动迁安置房相关要求的建设项目,改变为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并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申报项目认定。 第九条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采用招拍挂方式,并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的建设和供应要求,以及建房协议价格等,列入招拍挂文件内容。 第十条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的建房协议价格,由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折算为土地楼面价)、建筑安装综合造价、市政公建配套建设费、财务成本、开发单位的微利和相关税费等组成。

[买卖合同]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

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 出卖人(甲方):_________ (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共有产权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房屋共有产权人)以上__ 人是本合同中所述房屋的共有产权人。买受人(乙方): ___ (以 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 第一条、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拆迁安置房屋座落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安置房屋面积为_____ 平方米,房屋用途为住宅。 第二条、本合同中所述房屋为甲方拆迁安置房,是甲方的家庭共同财产。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不存在房屋抵押,债权债务,以及其他权利瑕疵。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第三条、上述房产的交易房屋面积和价格: 买卖房屋面积为 ___ 平方米,按元/ 每平方米计价,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 元整(大写:拾万_______ 仟____ 佰___ 拾____ 元整),但实际安置房屋不足或超过平方米,按实际面积元

/ 平方米计算总房款,多还少补。 第四条、付款时间与方式: 甲乙双方同意首付款人民币整交付甲方,首付款在签订合同当日支付。尚欠房款分二期付清:第一期付款元,在2015 年12 月30 日前付清,第二期(尾款)7 万元在该房产两证正式更名过户给乙方后付清。甲方的银行帐户:开户行户名账号。乙方可现金支付给甲方也可将购房款存入甲方上述的帐户。 第五条、房屋交付:对本房屋以后需要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证等其它手续,经甲乙双方协商,按以下约定进行。 由于现实原因,本小区房产暂时无两证,乙方已对甲方所要出售的房产做了充分了解自愿购买该房,经双方协商,更名时及更名后办证所产生的一切税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产权证办好后归乙方所有。 第六条、违约责任条款: 1、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须将该房已交房款及各项费用的收据原件和该房所有的钥匙交给乙方,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拆迁安置协议及与买卖房屋有关的票据复印件壹份,若乙方日后将上述收据和钥匙丢失,须自行承担所有责任,与甲方无关。 2、甲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若甲方擅自解除合同,乙方有权

如何对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效力认定

如何对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效力认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随之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拆迁安置房出现。对于拆迁安置房的上市买卖是很多人都不了解的规定。买卖拆迁安置房是不是合法有效的? 对于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又怎么认定? 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效力认定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

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实践中,购房者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得转移。”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并未规定合同必须在报批、登记后才生效,因此,上述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订立后虽暂时没有履行报批、登记手续,但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只是交易房屋的所有权暂时不能发生转移。 实践中,拆迁安置房屋买卖交易双方对买卖合同的报批、登记手续都是放在合同履行过程的房屋过户阶段进行,而房管部门也是将房地产交易、房屋所有权发证审批同时进行,由受让方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再由房管部门批准交易并着手 核发房产证。从实际操作的这一做法中,也可以看出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并不受批准、登记手续的影响。 综上所述,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根据我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有关规定,

上海拆迁政策汇总

(拆迁政策)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 1、一般补偿形式 (1)私房补偿: ①未出租私有居住房屋或者出租居住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协议解除租赁关系的,补偿形式为:房屋上的补偿(房产证)+人头上的补偿(按户口) 房屋上补偿公式:(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单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②出租居住房屋,被拆迁人未与房屋承租人协议解除租赁关系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调换。安置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 (2)公房补偿:补偿对象为同住人(人头上的补偿)。同住人的认定以户口为依据,参照的应安置人口标准。如果是公房的户主,对房屋也有所有权,虽然没有产证,也可以分到房屋上的补偿。 (3)享受过住房政策性补助和拆迁安置的,基于人头上的补偿不能拿到。 2、补偿继承问题 (1)公房:不存在继承的问题。承租人去世后,由其同住人继续使用,同住人的认定一般以户口为依据。有了户口,并且符合应安置人口的标准,就有补偿。 (2)私房:依《继承法》发生法定继承。如果另一半也不在,则子女可以等额继承。房屋上的补偿以对房屋的共有权份额为依据;人头上的补偿则以户口为依据。 3、“数砖头+套型保底” “数砖头+套型保底”即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试行以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为基础,增加一定的价格补贴和套型面积补贴。适用围为本市中心城区(含浦东新区)的新启动的旧区改造项目,中心城区(含浦东新区)的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提出试点申请,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研究确定。所以即使是位于市区的房屋拆迁,也不一定适用新政策。 A、试点项目拆迁围的被拆迁入、房屋承租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被拆除居住房屋价值补偿款后,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就近安置和异地安置。试点区应积极筹措安置房源(包括就近安置房源),供被拆迁居民选择。 被拆除居住房屋价值补偿计算公式如下: (一)拆迁私有居住房屋,公式为: 被拆除居住房屋价值补偿=评估价格+套型面积补贴+价格补贴。 (二)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和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拆迁人给予房屋承租人补偿安置,公式为: 被拆除居住房屋价值补偿=评估价格×80%+套型面积补贴+价格补贴 评估价格=被拆除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低于基地评估均价的,按基地评估均价计算。基地评估均价,即房屋拆迁许可证围,被拆除房屋的平均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由评估公司按照被拆迁基地已评估被拆除房屋的评估总价和总建筑面积计算后得出,并在被拆迁基地公示生效。 套型面积补贴=评估均价×补贴面积。被拆除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适用套型面积补贴。套型面积补贴按照满足被拆除房屋基本使用功能的原则,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计户(也就是以被拆除房屋为基本单位)。套型面积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建筑面积15平方米(补贴标准由试点区人民政府根据房屋类型确定)。

上海市动迁安置房管理办法

上海市动迁安置房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订的《上海市动迁安置房管理 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订的《上海市动迁安置房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05年12月市政府批转市房地资源局制订的《上海市配套商品房和中低价普通商品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5〕36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上海市动迁安置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动迁安置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优化本市房地产市场结构,改善市民居住条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动迁安置房,是指政府组织实施,提供优惠政策,明确建设标准,限定供应价格,用于本市重大工程、旧城区改建等项目居民安置的保障性安居用房。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动迁安置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旧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及市相关部门负责动迁安置房的政策、规划和计划的制定和重大事项的决策,以及市属动迁安置房建设推进工作的综合协调。区、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本区、县行政区域内动迁安置房的建设和管理等。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是本市动迁安置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是本区、县动迁安置房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章开发建设 第五条区、县政府应当根据本区、县重大工程、旧城区改建等项目居民安置需求、城市规划实施和土地利用现状等,组织编制区、县动迁安置房的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经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等部门综合平衡,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本市动迁安置房的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第六条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动迁安置房的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交通干线、轨道交通、公交枢纽等相结合,与新城建设、老城(镇)改造相结合,与城市产业布局和区域产业发展相结合,同时兼顾农村宅基地置换,加快推进农村城镇化进程。 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的选址由市和区、县规划土地部门会同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城乡建设等部门落实。 第七条动迁安置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由市和区、县规划土地部门在安排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并确保优先供给。 第八条区、县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由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会同区、县发展改革、规划土地等部门预审并经区、县政府同意后,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申报项目认定。区、县规划土地部门负责在预审前,对项目规划和用地方面进行核定,并按照市规划土地部门要求,做好项目备案工作。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审核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并对通过审核的项目出具认定文件,作为办理后续相关手续的依据。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将已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符合动迁安置房相关要求的建设项目,改变为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并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申报项目认定。

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标准模板下载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编辑修改,也可直接使用 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 关于拆迁安置房的买卖合同是怎样的呢?下面是风林网络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仅供参考,希望对大家有帮助,欢迎查看! 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房屋共有产权人)_________身份证号码: (房屋共有产权人)_________身份证号码: (房屋共有产权人)_________身份证号码: 以上_______人是本合同中所述房屋的共有产权人。 买受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座落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位于第____层,共______(套)(间),房屋结构为________,建筑面积为__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为_______。并附带_________一间,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面积为______平方米。(详见土地房屋权证第_______________号)。乙方对甲方所要出售的房屋做了充分了解,愿意购买该房屋。 第二条、房屋内部设施设备: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本合同中所述房屋为_____________________,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家庭(夫妻)共同财产。原建房售房单位允许转卖,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不存在房屋抵押,债权债务,以及其他权利瑕疵。交易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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