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略论司法实践中“先刑后民”原则的理解和执行

略论司法实践中“先刑后民”原则的理解和执行

略论司法实践中“先刑后民”原则的理解和执行
略论司法实践中“先刑后民”原则的理解和执行

“先刑后民”是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时,应当在侦查机关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事实查清后,由法院先对刑事犯罪进行审理,现就涉及的民事责任进行审理,或者由法院在审理刑事犯罪的同时,附带审理民事责任部分。在此之前不应当单独就其中的民事责任进行审理判决。在司法实践中,需要考虑“先刑后民”的问题,主要发生在刑事犯罪和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主要表现为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交织的案件中,这类案件大量存在,对其处理是否先审理刑事部分,后审民事部分,在实体上和程序上都存在难以协调的问题。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一是法律无明文规定对刑事和民事交织的案件必须先审刑事部分,后审民事部分;二是有人认为先审民事部分并不会影响对刑事犯罪的追究;三是法院在收取了诉讼费后,如果将案件移送给侦查机关,诉讼费也将退给当事人,一旦经侦查、审判,刑事部分不构成犯罪,案件又将进入民事审理程序,增加了讼累;四是有关部门对刑事犯罪与民事纠纷的联系和区别在认识上混淆不清,意见不统一;五是移送机制不健全。对此,笔者根据自己多年的审判实践,就此问题谈点粗浅的看法,以期抛砖引玉。一、坚持“先刑后民”是严肃执法的需要,既有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又是司法实践中的一贯要求和做法在我国现行立法中,对违法行为根据其不同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可分别进行民事、行政、刑事处罚。刑罚作为最严厉的强制手段,不仅可以剥夺犯罪人的财产权利,而且可以剥夺其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权利乃至生命。因此,它只是国家专门对付犯罪的特殊手段,只能对犯罪人适用。与民事强制手段、行政强制手段以及其他各种强制手段相比,它也只能是最终极的选择。在实施刑事处罚过程中,不论从其使用的手段、方法,还是产生的后果看,与此同民事、行政等处罚有着本质的区别。在刑事犯罪与民事责任交织的案件中涉及到一个共同的问题是对经济损失的追偿和民事责任的评判。在民事纠纷案件的审理中,我们可以依法作出判决,也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和解,在责任的划分和对损失的追偿问题上当事人充分的自主权。在刑事犯罪案件的审理中对赃款赃物的追缴和非法所得的没收是不附带任何条件的,不管是善意取得,还是恶意取得(在民事法律中有不同的规定,如票据法中就有对善意取得的规定),不需要征求案件当事人的意见,这样更利于挽回损失,维护国家、集体、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持法律的尊严。如果在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发现有刑事犯罪嫌疑而不移送侦查机关,将产生以下后果:一是可能放纵犯罪;二是刑事犯罪一旦成立,将对赃款赃物的追缴和非法所得的没收以及对被告人处以财产刑难以执行;三是民事判决所确认的民事责任将会有重大变更,无法执行;四是可能要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民事判决,影响了执法的严肃性,增加了诉讼成本和当事人的诉讼负担。针对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不能得到及时查处的问题,早在1985年8月19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就下发了法(研)发(1985)17号《关于及时查处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的经济犯罪的通知》,该通知明确规定对查处的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的经济犯罪的有关材料应分别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侦查、起诉。同年12月9日最高法院下发了法(研)发(1985)27号《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发现违法犯罪必须严肃执法的通知》,该通知重申了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必须追究刑事责任,不能只当作经济纠纷案件来处理,放纵犯罪分子。1987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又联合下发了法(研)发(1987)7号《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必须及时移送的通知》,该通知再次强调了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的应及时移送。从上述几个通知精神中不难看出,最高司法机关对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的,应及时移送侦查、起诉、审判的意见是明确一致的。一旦移送,经济纠纷部分的审理工作就必然要中止。因此,刑事优先的精神是显而易见的。由于在司法实践中,对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的经济犯罪,在什么情况下必须全案移送,什么情况下对涉及的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可分开审理,存在认识上的分歧,加之受利益驱动的影响,真正能及时移送的不多。针对这种情况,最高法院于1998年4月21日发布了《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自1998

年4月29日起施行)的司法解释。该解释第1条、第10条规定: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对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这两条规定表明,只有在因不同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时才分开审理。如果是基于同一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而涉及的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则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规定移送侦查、起诉。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9条的规定,同样确定了“刑事优先”的原则。二、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理解和执行“刑事优先”原则笔者认为,首先是树立大局观念,公、检、法三机关应统一认识,统一协调,不要各自为政,打击犯罪,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我们共同的任务,要克服利益驱动和地方保护主义思想,严格依法办事。在司法实践中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法来处理基于同一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而涉及的刑民交织的案件。(一)关于立案问题。对于当事人以民事(经济)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予以审理。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如果人民法院认为符合立案条件而立案受理了,而公安、检察机关也作了经济犯罪进行了立案侦查,人民法院应根据“刑事优先”的原则主动与公安、检察协商,达成共识,协商不成的可提请政法委协调,以保障执法的统一和严肃。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不予立案受理。当事人坚持起诉的,可裁定不予受理。已经立案审理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裁定驳回起诉,并应将全案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侦查、起诉。公安、检察机关应严格执行两院一部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必须及时称送的通知,不得相互推诿|、扯皮。(二)关于已进入实体审理阶段的民事案件,发现有刑事犯罪事实的处理问题。在这个阶段由于涉及到两个审级、两种情况(两个审级是一审和二审,两种情况是全案事实涉及犯罪和部分涉及犯罪),如何处理在实践中意见不一。有的认为在一审阶段不需要作出中止审理的裁定,只要将材料移送侦查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即可;有的认为在二审阶段为避免当事人讼累,不应中止审理,可终审裁决后,再将材料移送侦查机关。笔者认为,不论是在一审还是二审阶段发现刑事犯罪事实,也不论是全案事实涉及犯罪,还是部分事实涉及犯罪,人民法院对正在审理的民事纠纷案件都应裁定中止审理,将案件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侦查,如果侦查机关立案侦查,那么对民事部分的审理必须在刑事判决确定之后再恢复审理。人民法院不能在侦查阶段继续审理民事部分,因为刑事判决的结果直接影响民事责任的划分。如果侦查机关认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不予立案或经立案侦查后认为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侦查机关的书面答复后,可继续按民事案件审理。(三)关于人民法院已按民事案件审结,但有关部门又认为是刑事案件,并且有立案管辖权的司法机关正开始立案侦查的问题。对此类案件,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确定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则已审结的民事案件不变。如果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确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可分两种情况处理:一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所造成的损失与与事判决确定的损失基本一致的,原民事判决不变,但在刑事裁判文书中应进行表述。二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所造成的损失有变化,而导致原民事判决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处理结果方面错误的,则适用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民事裁判,依法再审。在刑事判决未确定前一般不要撤销已作出的民事判决,因为一旦作出无罪判决将造成工作被动,即使作出有罪判决,由于先撤销民事裁判,势必造成民事责任空档,以及两种不同诉讼程序与审级不同的冲突等问题。(四)关于当事人所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的处理问题。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

人,退还案件受理费。笔者对此持不同观点。对于人民法院移送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不管是全案移送还是部分移送,在刑事判决未确定之前对预收的诉讼费不应全部退还,只有不涉及到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则可全部退还,而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可根据刑事判决所确认的事实来确定。对于仍需继续审理的民事部分,则可根据审结后的情况,按核定的数额计算诉讼费。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曾亚杰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卷一卷二卷三汇编(考试必过)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 提示:本试卷为选择题,由计算机阅读。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关于依法治国,下列哪一认识是错误的? A.依法治国要求构建科学完善的权力制约监督机制 B.依法治国要求坚持“法律中心主义”,强调法律在治理和管理国家中的作用 C.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必须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D.依法治国要求党必须坚持依法执政,正确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 2.某省政府向社会公布了政府在行政审批领域中的权力清单。关于该举措,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旨在通过政务公开约束政府权力 B.有利于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 C.体现了比例原则 D.符合法治原则 3.实施依法治国方略,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善于运用法治思维思考问题,处理每项工作都要依法依规进行。下列哪一做法违反了上述要求? A.某市环保部门及时发布大型化工项目的环评信息,回应社会舆论质疑 B.某市法院为平息来访被害人家属及群众情绪签订保证书,根据案情承诺加重处罚被告人C.某市人大常委会就是否在地方性法规中规定“禁止地铁内进食”举行立法听证 D.某省推动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 4.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一个关键环节,是法治国家对政府行政活动的基本要求。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必须诚实守信。下列哪一行为违反了诚实守信原则? A.某县发生煤矿重大安全事故,政府部门通报了相关情况,防止了现场矛盾激化 B.某市政府在招商引资过程中承诺给予优惠,因国家政策变化推迟兑现 C.某县政府因县内其他民生投资导致资金紧张,未按合同及时支付相关企业的市政工程建设款项 D.某区政府经过法定程序对已经公布的城建规划予以变更 5.执法为民要求立法、行政、司法等机关的工作要反映群众的愿望和根本利益。下列哪一做法没有准确体现执法为民的基本要求? A.某市公安局借助网络开展执法满意度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作为评判执法公正的唯一标准 B.某市法院通过优化人民法庭区域布置、开展巡回审判等方式,减少当事人讼累 C.某市政府出台《市政管理检查行为规范》,规范城管队员执法行为 D.某县检察院设立未成年人案件办公室,探索完善未成年人所在社区、学校、家庭、派出所与检察院五位一体的跟踪帮教机制 6.社会主义法治把公平正义作为一切法治实践活动的价值追求。下列哪一说法正确体现了公平正义理念的基本要求? A.在法律实施中为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应依据法理而不是考虑情理 B.在法治实践活动中,仅仅保证程序公正 C.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法治活动应同时兼顾公正与效率

刑民交叉案件的范围、类型及处理原则

刑民交叉案件的范围、类型及处理原则 作者│ 黄祥青(上海一中院院长) 刑民交叉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是司法实践中长期关注、迄今仍需深入研讨的议题。推进此项适法统一,既要清晰树立不同部门法之间整体协调裁判的司法理念,也要潜心研究实际问题,摈弃仅以观念思辩代替务实研讨的清谈之气,以切实解决现实争议问题。 一、刑民交叉案件的定义和范围 研讨问题,首先应当界定讨论范围。如果各自针对不同对象展开议论,势必各说各话,难以达成研讨目的和共识。关于刑民交叉案件的定义和范围,目前的主流观点认为:刑事、民事案件涉及“同一事实”的,属于刑民交叉案件,原则上应当纳入刑事诉讼程序一并处理。 所谓“同一事实”,是指行为主体、行为客体或对象,以及行为表现三者均相同的情形;如果其中之一发生变化的,则属于“不同事实”,应当分别作为刑事与民事案件独立审判。 从实际情况看,刑事与民事案件并非只有“事实完全竞合”一种交叉形态。在事实部分竞合,或者彼此存在主从、隶属等牵连关系时,同样产生刑民法律关系需要整体考量、刑民诉讼程序需要协调推进的必要性。 典型适例如行为人诱骗他人担保实施贷款诈骗罪的情况,尽管行为对象分别为银行和担保人,行为表现是骗取担保和诈骗贷款两种不同内容的欺诈,但两个行为之间呈现犯罪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共同造成银行钱款被非法占有的危害结果,前后构成一个完整的犯罪行为过程。 倘若人为地将银行与保证人之间的所谓“担保行为”从贷款诈骗的基本事实中分离出来,单纯作为一般的民事案件进行审理与裁判,可能产生的事实偏差或归责欠当,则是不难想象的。 即令在一人犯数罪的场合,如果有的罪行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等民事诉讼,一般也倾向于刑事、民事案件协调推进,尽力达成“以刑促民”或“以民济刑”的综合审

2015(完整)刑事诉讼法司法考试笔记

刑事诉讼法 刑诉法的渊源宪法,刑事诉讼法典,有关法律规定、解释(立法、司法),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国际公约、条约(我国加入的、批准的)。 刑诉法和刑法的关系工具价值 (针对刑事实体法) 重点 1、组织上的保障:明确公检法机关职权,为调查和明确案件事实,适用刑事实体法上提供组织上的保障。 2、程序上的保障:为实体法提供程序上的保障 3、证据上的保障:证据的收集、运用、非法证据排除 4、由于上述三个保障,避免、减少案件实体上的误差:防止冤假错案。 5、保证处理案件的效率: 独立的价值(本身价值) 重点 1、本身所规定的诉讼结构、原则、制度、程序,体现着程序本身的民主、法治、人权精神,也反映出一国刑事司法制度的进步、 文明程序 2、弥补刑事实体法不足,并“创制”刑事实体法的功能 3、阻却或影响刑事实体法实现的功能。(如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死亡了,于是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刑诉法和法治国家的关系 重点刑诉法和法治国家1、刑诉法在实现法治国家方面的作用,集中体现在和宪法的关系之中。 2、刑诉法规范和限制国家权力,从而保障公民基本人权和自由的基石。此正是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 刑诉法和宪法关系1、一方面体现在其在宪法中的重要地位。宪法是静态的刑诉法,刑诉法是动态的宪法。关系密切。 2、各国刑诉法律规范中规定了刑诉的程序等规定,都直接体现在宪法或宪法性文件关于公民人身、住宅、财产保护的规定。 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1、惩罚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保障人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诉讼参和人的权利。 3、两者对立统一,发生冲突时,应当侧重保障人权。(非法证据排除的体现程序公正,保障人权) 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重点 1、程序公正:刑诉程序过程中的公正。审判中立,控辩平等,实体权利。 2、实体公正:定罪结果的公正。体现在,认定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准确。 3、两者对立统一,发生冲突时,应当侧重程序优先。(如: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裁判程序违法,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时,应当撤销 原判,发回重审) 诉讼效率审前不得拖延→羁押期间严格限定→庭审中遵循不中断审理(集中审理)原则→广泛建立简易程序加速刑事案件处理。(期间)刑诉中,公正第一,效率第二。公正优先,兼顾效率。 刑诉诉讼目的我国 通说根本目的广义目的:维护社会秩序 直接目的具体目的:惩罚犯罪、保障人权。 其他学说重点犯罪控制模式控制犯罪。刑诉目的是以控制犯罪为最主要机能。 正当程序模式刑诉目的不单是发现实体真实,更重要是以公平和合乎正义的程序为保护被告人的人权。 家庭模式以家庭中父母和子女关系为喻。目的不单是打击犯罪,而是更侧重于解决和谐、稳定的问题。(如未成人案件,圆桌会议审判方式)实体真实主义刑诉旨在追求案件实体的真实的诉讼目的。分为积极实体真实主义、消极实体真实主义 积极实体真实主义(肯定式)也称为传统实体真实主义。认为:出现了犯罪,就应当毫无遗漏地加以发现,认定并处罚。以发 现真相为目的。 消极实体真实主义(否定式)将发现实体真实和保障无辜相联系。发现实体真实中,包含力求避免处罚无罪者的意思。 正当程序主义刑诉目的,是维护程序正当,保障人权。 刑诉讼价值秩序价值1、通过惩治犯罪,来维护社会秩序(社会秩序) 2、追究犯罪的活动是有序的进行(诉讼秩序) 公正价值处于核心地位。刑事诉讼公正价值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效益价值包括效率,及在保证社会生产方面所产的效益,即刑事诉讼对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效益 刑事诉讼职权审判中立,控、辩平等。控、审分离。三方职权。检院起诉什么,法院判什么,不告不理。注意:证人独立于控辩双方,不行使任何职能。 刑事诉讼构造重点概念刑事诉讼中,控、辩、审三方之间的地位、相互之间的关系。刑事诉讼的价值观,影响刑事诉讼的构造。注意:不是决定。 弹劾式诉讼(奴隶制)不告不理、私人追诉、原告自己负责传唤被告,原被告地位平等,并处于主导地位,法官听取诉讼主张,并据此作出判决。也就是神明裁判。奴隶时期。和纠问诉讼相反。 纠问式诉讼(封建制)不告而理,法官集侦查、控诉、审判于一身,封建时期,包公审案。 职权主义诉讼(大陆法系)专门机关积极主动。当事人消极被动。诉讼主动委于国家专门机关,适用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大陆法系 当事人主义诉讼 (英美法系) 当事人积极主动。专门机关消极被动。推动诉讼委于当事人,当事人处于主导地位,适用于程序上的“保障人权”的诉讼目的。英 美法系 混合合义诉讼(我国)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和保障人权的目的相统一,冲突时,保障人权优先 刑事诉讼主体 国家专门机关 公安机关 侦查机关。上下级关系:领导关系军队刑事诉讼专门机关 侦查机关军队保卫部门检察机关 侦查机关,法律监督机关。上下级关系:领导关系 层级:最高检、分州市检察院,县区检察院 检察机关军事检察院法院 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上下级关系:监督关系。 层级:最高院、省高院、市中院、县区法院 审判机关军事法庭专门机关的人:三机关工作人员,及其所属的勘验人。注意:他们不能称之为诉讼参和人。

2017司法考试试卷分值分布

整体测评及考查趋势: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主观题的考查方式与往年相同,以论述题的方式进行考查。但是材料内容比去年简短,这样减少了考生的阅读量,节省了考试时间,但同时也要求考生,需要抓住材料的核心内容,分析出题人的考查点;另外字数要求比去年多出100字,这样就要求考生要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更高的要求,不仅要结构框架清楚,而且要完成更大的任务量。就题目难度而言,考查的内容常规但是比较灵活,同时该话题又紧跟我国法治建设的大潮流,要求考生关注热点,有相应的法治思维。对于2018年的备考来说,考生要在平时的训练中多下功夫! (2)刑法的主观题今年比较令人意外,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这个知识点考查倒是中规中矩,罪名也是常见罪名,但是加上需要简述理由,所以对于很多同学来说,仍然有一定难度。通过这次主观题的考查,我们可以看出,在平常的备考中,一定要学习全面,指望通过押题来过关,那是万万不能的。 (3)刑事诉讼法的主观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该部门法的重点,也是上课过程中老师反复强调的内容,但是其中一个知识点可能有部分同学平常不太注意,就是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如果申诉人向检察机关申诉的话如何处理的问题。这就告诉我们,未来备考2018年法考的话一定要注意全面掌握知识点。 (4)民法部分案例题考点涉及个人独资企业和财产保险合同等商法知识,这体现出了部门法的结合,其余知识点则体现出了重者恒重,出题的套路比较明显,未有特别的创新和奇异之处;民诉部分的案例题则是以物件损害责任为设计基础,主观题的设计遵循了常考套路:侵权管辖问题+当事人地位+举证责任+审判中的问题。 (5)行政法今年依然放在了第七题,有点出人意料,这是近年来首次出现连续两年第七题放在同一个部门法上,前面几问案例分析倒是常规重要考点,只看考生平常掌握程度了。最后一问论述题是结合社会热点和行政法的基本知识进行考查,对考生要求较高,再加上考试时间有限,考生普遍感觉时间还是比较紧的。 基于此,未来的法考无论题型如何,知识点的考查范围大致不变,对考生一如既往的要求是掌握基础知、注意记忆、灵活运用、法律文笔要多练习。

刑民交叉案件的类型分析和破解方法

刑民交叉案件的类型分析和破解方法-法律 刑民交叉案件的类型分析和破解方法 杨兴培* 内容摘要:在司法实务中,刑民相互交杂的案件数不胜数,如何实现对刑民交叉案件的公正处理是当下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不可忽视的重大课题。对刑民交叉案件进行类型化的分析是对刑民交叉案件进行多角度研究的重要前提和基础性工作。以法律事实中蕴含的法律关系作为刑民交叉案件分类的主要依据具有较大的合理性。据于这一基本原理,可以把刑民交叉的案件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案件事实在表象上具有刑民交叉的形式,但只具有单一的民事法律关系;二是案件事实在表象上具有刑民交叉的形式,但这一刑民交叉所具有的相互关系在本质上是一种纵向的、属于刑事包容民事的法律关系;三是案件在表象上具有刑民交叉的形式,但刑民交叉的法律关系是一种横向的、属于同位并列的关系。根据这三种不同的法律关系的特点与性质,应当分别采取三种不同的处理原则。 关键词:刑民交叉案件类型化分析民事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 社会是人的社会。虽然从广义上说,人和自然的关系也是一种社会关系,但从严格意义上说,只有人们在共同的生产和生活过程中结成的相互关系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关系。在法治社会中,当一种社会关系被某一种法律所规范并加以调整时,这种社会关系就成为了一种法律关系。诸如民事法律关系、婚姻法律关系、债的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合同法律关系等等。客观世界是一个普遍联系的世界,人类社会也是一个普遍联系的世界。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人们经常要扮演着多重社会角色。所以,当某个社会成员的行为一旦作用于客观外界时,就会在多个领域和多个层面产生多重作用进而与他人形成多重社会关系。当这种多重

司考资料-刑事诉讼法练习及答案

司考资料-刑事诉讼法练习及答案 (一)2000年5月,市检察院收到一封检举信,揭露某国有公司偷税120万元的事实。检察院经调查后,认为该公司确有偷税事实,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遂经检察长批准对该公司立案侦查。2000年7月2日检察院决定逮捕方某,并派检察院侦查人员将其逮捕。7月8日犯罪嫌疑人方某聘请的律师向检察院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检察院提出需缴纳5万元保证金,并提供保证人,并且认为方某有海外关系为防止其逃往海外,同时对其监视居住。7月9日方某向检察院缴纳了5万元的保证金,并且提供了保证人,方某被取保候审,同时被监视居住。后经侦查发现,该公司自1998年到2000年间,共偷税漏税50万元,检察院冻结该公司账户,并将50万元作为税款上缴国库。该案于2001年8月1日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后,认为对方某仍需采取取保候审,但鉴于方某在检察院已经被取保候审而且手续完善,所以就沿用检察院取保候审的手续,并且为了保证方某的人身自由,决定对取保候审期间连续计算。在审理过程中,基于被告人方某是被告单位某国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是由方某同时作为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经法庭审理,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罪,判处被告人方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对该公司判处200万元的罚金。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对被告人方某量刑过轻,直接向二审法院提交抗诉状,提起抗诉。抗诉期满后,一审法院即把对该公司判处的罚金交付执行。二审法院经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的意见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但量刑过轻,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原审法院改判被告人方某有期徒刑7年。 问:该案中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有哪些程序不合法? (二)犯罪嫌疑人赵某、钱某、李某和被害人孙某是同一个公司的职员。犯罪嫌疑人赵某、钱某和被害人孙某有工作上的矛盾。1999年11月24日,犯罪嫌疑人赵某和被害人孙某又因为工作中的事情吵了起来。到了下班以后,犯罪嫌疑人赵某叫上钱某、李某,决定教训孙某一顿。将孙某殴打了一顿,导致孙某身上多处受伤,后经过法医鉴定为重伤,孙某为治疗伤病在医院住院3个多月,花去医疗费2万8千元。犯罪嫌疑人赵某、钱某和李某被逮捕以后,被害人孙某提出要求赵某、钱某和李某赔偿全部医疗费用以及其他经济损失。但是李某因为其虽然参与了共同犯罪行为,但其犯罪行为显著轻微,依据刑法的规定不构成犯罪。为此,被害人孙某向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咨询,是否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对李某进行起诉?李某是否属于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同时对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和程序进行了咨询。 问题: 1、附带民事诉讼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哪些? 2、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有哪些? 3、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是怎样的? 4、人民法院在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如何? (三)被告人丁某,男,建筑结构设计高级工程师,某省建筑总公司建筑技术发展中心(国有)原副主任。该中心于1982年创立,丁某兼任副主任。1987年底,某市振兴建筑公司聘请其当技术顾问,在该公司的再三请求下,丁接受了聘请。在具体工程中,建筑技术发展中心作为咨询单位参与,振兴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参与。丁某在1987年底至1984年与振兴公司合作期间,共实施了8个工程,挽回损失超过千万元,使振兴公司获得300万元,丁某也从振兴公司断断续续共得各种费用80万余元。后丁某被人举报。经过依法立案、侦查,于1997年10月7日,某市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定丁某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压政治权利终身。丁某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查,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丁某在服刑中,仍继续钻研,创造了“沉井纠偏法”技术,利用此技术扶正危房、抢救斜塔25幢。2000年丁某被减刑,改判为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在丁某服刑期间,其妻一直奔走于各级法院、检

2017年司法考试卷二真题及答案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二 提示:本试卷为选择题,由计算机阅读。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关于刑事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司法解释也是刑法的渊源,故其时间效力与《刑法》完全一样,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B.行为时无相关司法解释,新司法解释实施时正在审理的案件,应当依新司法解释办理 C.行为时有相关司法解释,新司法解释实施时正在审理的案件,仍须按旧司法解释办理 D.依行为时司法解释已审结的案件,若适用新司法解释有利于被告人的,应依新司法解释改判 2.关于危害结果,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危害结果是所有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 B.抽象危险是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 C.以杀死被害人的方法当场劫取财物的,构成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 D.骗取他人财物致使被害人自杀身亡的,成立诈骗罪的结果加重犯 3.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先天双目失明,在大学读书期间因琐事致室友重伤。甲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B.乙是聋哑人,长期组织数名聋哑人在公共场所扒窃。乙属于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 C.丙服用安眠药陷入熟睡,致同床的婴儿被压迫窒息死亡。丙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D.丁大醉后步行回家,嫌他人小汽车挡路,将车砸坏,事后毫无记忆。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4.关于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比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的范围,与紧急避险中的“危险”相同 B.对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是否“正在进行”的认定,与紧急避险中危险是否“正在发生”的认定相同 C.对正当防卫中防卫行为“必要限度”的认定,与紧急避险中避险行为“必要限度”的认定相同 D.若正当防卫需具有防卫意图,则紧急避险也须具有避险意图 5.甲冒充房主王某与乙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将王某的住房以220万元卖给乙,乙首付100万元给甲,待过户后再支付剩余的120万元。办理过户手续时,房管局工作人员识破甲的骗局并报警。根据司法解释,关于甲的刑事责任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以合同诈骗罪220万元未遂论处,酌情从重处罚 B.以合同诈骗罪100万元既遂论处,合同诈骗120万元作为未遂情节加以考虑 C.以合同诈骗罪120万元未遂论处,合同诈骗100万元既遂的情节不再单独处罚 D.以合同诈骗罪100万元既遂与合同诈骗罪120万元未遂并罚 6.甲欲前往张某家中盗窃。乙送甲一把擅自配制的张家房门钥匙,并告甲说,张家装有防盗设备,若钥匙打不开就必须放弃盗窃,不可入室。甲用钥匙开张家房门,无法打开,本欲依乙告诫离去,但又不甘心,思量后破窗进入张家窃走数额巨大的财物。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抵押权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

规则详解 1.抵押人用假房产证抵押诈骗贷款,房管局应予赔偿 ——房管部门在履行抵押登记职责时,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造成行政相对人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国家赔偿责任。 标签:抵押⊙刑民交叉⊙骗取贷款⊙国家赔偿 案情简介:1995年,实业公司向银行抵押贷款700万元。后经查实,用于抵押贷款的房产证系伪造。2000年,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颜某因诈骗银行贷款被判处无期徒刑。对于未追缴损失450万余元,银行诉请房管局赔偿。 法院认为:房管局作为负责办理房产抵押登记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过程中,对当事人申请应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对于抵押房产及其权属证书真伪有条件加以核对与识别。然而房管局在本案中违反职业规范,未尽必要注意义务,为持有假房产证实施诈骗的实业公司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明示银行可办贷款。银行基于对房产登记机关所办抵押登记行为之信赖,为实业公司发放贷款,致使银行遭受损失。虽然实业公司系直接责任人,但房管局的违法行为客观上为实业公司骗贷提供了条件,其违法出具他项权利证明的行为与银行损失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和因果关系。根据《国家赔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规定,房管局对其违法办理抵押登记酿成银行财产损失后果,在实业公司无法偿还贷款情况下,应承担相应的过失赔偿责任。银行办理抵押贷款过程中,未按项目调查、项目评估程序规定的要求认真审查实业公司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所发放贷款额度亦不符合与抵押物市值比例的规定,对于造成财产损失亦有一定过错责任,故判决房管局赔偿银行损失的55%共计247万余元。 实务要点:房管部门在履行抵押登记职责时,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致使行政管理相对人遭受财产损失的,应根据《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2)行终字第6号“某银行与某房管局行政诉讼案”,见《中国银行江西分行诉南昌市房管局违法办理抵押登记案》(审判长赵大光,代理审判员马永欣、甘雯),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裁判文书选登》(2004:285)。 2.借款抵押构成诈骗犯罪,不必然影响抵押合同效力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试题及答案解析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试题及答案解析 1.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多长时间以内进讯问? A.24小时 B.48小时 C.12小时 D.72小时 答案:A 解析:见《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 2.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在开庭多长时间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 A.7日 B.3日 C.5日 D.10日 答案:D 解析:见《刑事诉讼法》第18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必须在开庭10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

3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没有提起时,司法机关如何处理? A.可以提醒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B.不必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C.应当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D.告知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已丧失 答案:C 解析: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应当告知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者其他依法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4.某地发生一起盗窃案,公民当即将罪犯扭送到当地人民法院,该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不立案侦查 B.对公民扭送不予理睬 C.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D.自行侦查 答案:C 解析:对于报案、举报和控告,任何司法机关都应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法院无侦查权,盗窃案件应由公安机关管辖。 5.下列关于自诉案件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可以提起反诉

B.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上诉C.反诉的案件只能是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D.原自诉人撤诉的,反诉案件不得继续审理 答案:B 解析:反诉的案件必须是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告诉才处理或者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自诉案件的自诉人不能反诉,原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 二、多项选择题 1.人民法院公开审判的刑事案件,应当先期公布下列哪些内容? A.案由 B.被告人姓名或名称 C.证据 D.开庭时间和地点 答案:ABD 解析: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或名称,开庭时间和地点。 2.下列哪些人是既不属于控诉一方,也不属于辩护一方的诉讼参与人? A.公诉人 B.鉴定人

2017年司法考试真题+答案(卷二)

试卷二 一、单项选择题。 1. A.司法解释也是刑法的渊源,故其时间效力与《刑法》完全一样,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B.行为时无相关司法解释,新司法解释实施时正在审理的案件,应当依新司法解释办理 C.行为时有相关司法解释,新司法解释实施时正在审理的案件,仍须按旧司法解释办理 D.依行为时司法解释已审结的案件,若适用新司法解释有利于被告人的,应依新司法解释改判 2. A.危害结果是所有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 B.抽象危险是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 C.以杀死被害人的方法当场劫取财物的,构成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 D.骗取他人财物致使被害人自杀身亡的,成立诈骗罪的结果加重犯 3. A.甲先天双目失明,在大学读书期间因琐事致室友重伤。甲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B.乙是聋哑人,长期组织数名聋哑人在公共场所扒窃。乙属于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 C.丙服用安眠药陷入熟睡,致同床的婴儿被压迫窒息死亡。丙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D.丁大醉后步行回家,嫌他人小汽车挡路,将车砸坏,事后毫无记忆。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4. A.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的范围,与紧急避险中的“危险”相同 B.对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是否“正在进行”的认定,与紧急避险中危险是否“正在发生”的认定相同 C.对正当防卫中防卫行为“必要限度”的认定,与紧急避险中避险行为“必要限度”的认定相同 D.若正当防卫需具有防卫意图,则紧急避险也须具有避险意图 5. A.以合同诈骗罪220万元未遂论处,酌情从重处罚 B.以合同诈骗罪100万元既遂论处,合同诈骗120万元作为未遂情节加以考虑C.以合同诈骗罪120万元未遂论处,合同诈骗100万元既遂的情节不再单独处罚 D.以合同诈骗罪100万元既遂与合同诈骗罪120万元未遂并罚 6. A.乙提供钥匙的行为对甲成功实施盗窃起到了促进作用,构成盗窃罪既遂的帮助犯 B.乙提供的钥匙虽未起作用,但对甲实施了心理上的帮助,构成盗窃罪既遂的帮助犯

涉不动产交易类刑民交叉案件浅析

现实生活的情境下无不交织着刑事民事法规,司法实务中,刑民案件的相互交叉更是不可忽视。笔者曾就民间借贷纠纷与非法集资犯罪类刑民交叉案件做过探讨,发现基于法律关系的竞合、法律适用的争议以及裁判分歧等因素,导致多重复杂的刑民交叉案件性质模糊,争议及矛盾难以一时消弥。 近年来,不动产交易热浪不退,“限购令”的颁布更是衍生出“借名买房”潮。房价飙升加之交易盛行,民事纠纷交叉违法犯罪随之出现。如何理顺违法犯罪与民事法律关系、如何界定罪与非罪?本文假以不动产交易为观察切入点,探讨合同纠纷与财产性犯罪的竞合问题。 一、观点与分类 国内学者对于刑民交叉案件类型划分的观点大致如下:(1)通过区分同一法律事实或非同一法律事实之间是否存在牵连关系进行区分;(2)以涉案事实涉及的不同法律关系,分为竞合型、牵连型、疑难型;(3)以结合行为、法律判断及案件结果的不同,分为过渡型、竞合型、牵连型。 学者的观点反映评价刑民交叉案件亦离不开最根本的法律关系,刑民法律关系的交叉发生于刑民法律事实出现竞合或牵连之后。回归不动产交易类刑民交叉案件,法律竞合或牵连后的法律关系成为着手点。 通过检索该类刑民交叉案件不难发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欺诈、善意第三人、合同诈骗罪、盗窃罪、侵占罪……反复出现在案件事实或是法律认定中。而这些从单一事实或多重事实中经梳理提炼的关键词,恰可将不动产交易刑民交叉典型案例分为以下三种模型:欺诈型、侵占型、偷盗型。

二、比较与辨析 不同人基于不同出发点,对同一法律事实的主观评判难免存在差异。笔者通过假设的方式,将三种模型限定于基础类现象,第三人与行为人之间事先恶意串通、共谋等散发性案例则另当别论。 1 . 欺诈型 以常见的“一房二卖”为例,权利人出于利益的驱使,利用信息不对称先后或者同时将同一特定的不动产出卖给两个不同的买受人。该类权利人为不动产真正产权人。 根据《物权法》第14、15条规定,不动产买卖合同于合同成立时生效,物权变动则以登记为对抗原则。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之前,买受人1、2均非不动产所有权人,在法律上均系平等债权人,仅对出卖人享有债权请求权。此时,认定出卖人“一房二卖”需承担的法律后果关键在于出卖人的主观故意。对于出卖人订立合同后的履约情况、二次出售时的信息披露以及二次出售后履约能力等均系应综合考量评定其主观故意的重要因素。从民事责任来看,如出卖人主观目的仅为获取更高利益,不存在非法占为买受人购房款,则纠纷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范畴。从刑事责任来看,如出卖人系以非法占有买受人购房款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

2016年司法考试刑诉法重点必背考点汇总

2016年司法考试刑诉法重点必背考点汇总 考点一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 1.刑事诉讼目的 刑事诉讼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刑事诉讼法和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结果。 关于刑事诉讼目的的理论分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学说: (1)犯罪控制模式与正当程序模式 犯罪控制模式价值体系的理论基点是:控制犯罪是刑事诉讼的主要机能,刑事程序运作的方式与取向,应循此“控制犯罪”之目标进行。刑事诉讼以惩罚犯罪的“效率”为目标与评价标准。 而正当程序模式则认为刑事诉讼目的不单是发现实体事实,更重要的是以公平与合乎正义的程序保护被告人的人权。 (2)家庭模式 该模式以家庭中父母与子女关系为喻,强调国家与个人间的和谐关系,并以此为出发点,提出解决问题的途径。 (3)实体真实主义与正当程序主义。 对于实体真实主义而言,刑事诉讼旨在追求案件的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观。它强调实体对程序的优越地位,将刑事诉讼法视为实现实体正义的手段和工具。对违反程序法造成侵犯公民权利的结果,由有关部门给予个别处理,而不影响其后的诉讼行为。 实体真实主义可分为积极实体真实主义和消极实体真实主义。前者是指凡是出现了犯罪,均应发现认定并加以处罚,后者则将发现真相和保障无辜结合起来,认为刑事诉讼应包含力求避免处罚无辜的意思,而不仅仅是无遗漏的处罚任何一个犯罪者。

正当程序的目的观认为,刑事诉讼的目的重在维护正当程序。正当程序的认识论基础是:刑事诉讼无力发现客观真相,而只能通过诉讼程序内的活动接近它,并将在合法程序内认定的事实视作真实。 2.刑事诉讼构造 刑事诉讼构造是指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方式以及专门机关、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基本格局,它集中体现为控诉、辩护、审判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相互间的法律关系。 人类历史上出现过弹劾式诉讼和纠问式诉讼两种诉讼构造。现代西方国家刑事诉讼构造类型大致分为两类,即大陆法系国家采取职权主义,英美法系国家采当事人主义。日本二战后,在职权主义背景下大量吸收当事人主义因素,从而形成了以当事人主义为主,以职权主义为补充的混合式诉讼构造。 当事人主义诉讼将开始和推动诉讼的主动权委于当事人,控诉、辩护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居于主导地位,适用于程序上保障人权的诉讼目的;而职权主义诉讼将诉讼的主动权委于国家专门机关,适用于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 一个国家特定时期的刑事诉讼目的与构造具有内在的一致性,他们都受到当时占主动地位的关于刑事诉讼的法律价值观的深刻影响。 考点二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及处理 1.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及结案方法★★★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一及答案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一 受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委托,中国普法网现予公布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载。本页内容如与考试试卷有出入的,以考试试卷为准;本页试题的题序或选项顺序与考生使用的试卷不同的,以试题选项内容为准。 试卷一 提示:本试卷为选择题,由计算机阅读。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对此,下列哪一理解是正确的? A.从实际出发不能因循守旧、墨守成规,法治建设可适当超越社会发展阶段 B.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基础是中华法系,实践基础是中国传统社会的治理经验 C.从中国实际出发不等于“关起门来搞法治”,应移植外国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 D.从实际出发要求凸显法治的中国特色,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和制度 2.推进依法行政、转变政府职能要求健全透明预算制度。修改后的《预算法》规定,经本级人大或者常委会批准的政府预算、预算调整和决算,应及时向社会公开,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也应向社会公开。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依法行政要求对不适应法治政府建设需要的法律及时进行修改和废止 B.透明预算制度有利于避免财政预算的部门化倾向 C.立法对政府职能转变具有规范作用,能为法治政府建设扫清障碍 D.立法要适应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但立法总是滞后于改革措施 3.某市建立并推行“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将其作为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的前置程序。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有利于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正当性 B.是健全依法决策的重要措施 C.是以法治方式推动发展的一种表现 D.可以代替公众参与和集体讨论 4.梁某欲将儿子转到离家较近的学校上小学,学校要求其提供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梁某找到户籍地派出所,民警告之,公安机关已不再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18类证明。考虑到梁某的难处,民警仍出具了证明,并附言一句:“请问学校,难道父母有犯罪记录,就可以剥夺小孩读书的权利吗?”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公安机关不再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将减损公民合法权益 B.民警的附言客观上起到了普法作用,符合“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 C.派出所对学校的要求提出质疑,不符合文明执法的要求 D.梁某要求派出所出具已明令不再出具的证明,其法治意识不强 5.某法院在网络、微信等平台上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督促其履行义务,不少失信被执行人迫于“面子”和舆论压力主动找到法院配合执行。对此,下列哪一理解是正确的?

从一起商业秘密案件看“刑民交叉案件”的法律适用

从一起商业秘密案件看“刑民交叉案件”的法律适用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涉及刑民交叉的商业秘密案件,该案是从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审结的知识产权案件中精选的典型案件之一,其中归纳出的刑民交叉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对于同类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方法具有指导意义。 一、商业秘密刑民交叉案件现状 “刑民交叉案件”是指案件性质既涉及刑事法律关系,又涉及民事法律关系,相互间存在交叉、牵连、影响的案件[1]。司法实践中,刑民交叉问题最早出现并主要集中在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相交叉的案件中,例如1985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及时查处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的经济犯罪的通知》以及1987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必须及时移送的通知》,虽然这两个《通知》中均未出现“先刑后民”的表述,但“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中发现经济犯罪应当(全案)移送”的规定,最早确立了此类案件“先刑后民”的做法。 上述两个《通知》虽然于2013年废止,但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经济纠纷涉及经济犯罪规定》)对此问题作了更加统领和细致的规定,该《经济纠纷涉及经济犯罪规定》之后也被称为“民

刑交叉规定”[2],此后“先刑后民”的做法一直延续至今,适用范围也藉由定义模糊的“经济犯罪”概念下而逐渐扩大,似乎成为了所有刑事民事交叉案件的适用规则,甚至也有人将其“原则化”为“先刑后民原则”,加上有的司法机关不顾实际情况机械适用,已经使得此类问题引发关注甚至争议。 近年来出现的大量民商事诉讼中,其中虽涉及刑事法律关系但并非传统意义上的经济犯罪。譬如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民事侵权和刑事犯罪的差别仅在于后果(数额和情节)是否严重,至于权利基础、侵害行为以及因果关系都是一致的。尤其是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由于商业秘密本身缺乏清晰的权利外观,权利归属不确定,实践中比较混乱,办案机关处理不当将出现刑民判决冲突甚至矛盾的局面,也曾出现过刑事判决认定有罪,但之后的民事诉讼中认定涉案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的情况。[3]因此,商业秘密案件中公安机关机械采取“先刑后民”做法也被诟病。 本案是一起涉及刑民交叉的商业秘密案件,也是最高人民法院从2019年审结的知识产权案件中精选的典型案件之一,其中归纳出的法律适用问题对于同类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方法具有指导意义。[4] 二、案情简介及裁判观点 原告浙江宁波某股份公司系上市公司,被告宁波某纺织机械有限公司部分员工曾系原告离职员工,2016年3月双方曾签署《采购

2019司法考试主观题:刑事诉讼法真题1

2019司法考试主观题:刑事诉讼法真题 刑事诉讼法真题 一、案情 王某系A市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2016年9月,王某在审理本市吴某抢劫案中,违反法律规定认为吴某有立功情节,对吴某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0年,吴某的弟弟为此向王某行贿50万元。王某为规避法律让其侄子王小六收钱并保管。2018年11月,A市监察委接到举报后对王某立案调查,调查中另查明王某在担任审判监督庭法官时犯有徇私舞弊减刑的犯罪事实,A市监察委对本案调查终结,移送检查机关审查起诉,检查机关以王某涉嫌受贿罪和徇私舞弊减刑罪向A市法院提起公诉,同时以王小六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另案起诉。法院审理期间,王某改变了在监察委调查和检查机关审查起诉期间不认罪的态度,主动承认被指控的犯罪并自愿接受处罚,法院按照认罪认罚从宽的规定,对王某从轻做出了判决。一审判决后检查机关没有抗诉,王某未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二、问题 1.本案在管辖上有无问题,请说明理由。 2.王小六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未经立案调查或侦查的前提下,检查机关能否径行起诉,为什么? 3.如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即涉及监察机关管辖的犯罪,又涉及公安机关、检查机关管辖的犯罪,关于管辖处理的原则是什么? 4.A市法院按照认罪认罚从宽的规定对王某从轻做出判决是否符合

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 三、参考答案 问题:本案在管辖上有无问题,请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本案在管辖上存在部分问题,具体分析如下: (一)就立案管辖而言: 1、王某涉嫌受贿和徇私舞弊減刑罪由监察委调查,符合法律规定(预估4分)。 根据《监察法》第11条第2款: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据此,监察委立案调查王某涉嫌受贿罪于法有据。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本案中王法官虽然涉嫌徇私舞弊减刑罪,但是不属于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王法官仍然属于职务犯罪行为,应当由监察机关进行调查。 2、王小六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当交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预估2分)。 根据《监察法》第11条以及《刑事诉讼法》第19条的规定,王小

2017年司考真题行政法答案解析

某环保联合会对某公司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因在诉讼中需要该公司的相关环保资料,遂向县环保局提出申请公开该公司的排污许可证、排污口数量和位置等有关环境信息。申请书中载明了单位名称、住所地、联系人及电话并加盖了公章、获取信息的方式等。县环保局收到申请后,要求环保联合会提供申请人身份的证明材料。环保联合会提供了社会团体登记证复印件。县环保局以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为由拒绝公开,该环保联合会遂提起行政诉讼。 请回答第97—99题。 1.关于本案的信息公开申请及其处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环保联合会可采用数据电文形式提出信息公开 B.环保联合会不具有提出此信息公开申请的资格 C.县环保局有权要求环保联合会提供申请人身份的证明材料 D.县环保局认为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环保联合会作出更改、补充 1.【答案】AD。解析:《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以A选项正确。根据该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环保联合会作为组织为了公益诉讼的要求而请求信息公开,具有申请资格。所以B错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其他政府信息无需出示身份证明材料,题中符合不需提供身份证明材料的情况,所以C选项错误。根据该条例第二十一条情形(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所以D正确。故本题答案为AD。 2.关于本案的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本案由县环保局所在地法院或者环保联合会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B.起诉期限为6个月 C.如法院当场不能判定起诉是否符合条件的,应接受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 面凭证,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D.如法院当场不能判定起诉是否符合条件,经7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裁定暂缓 立案 2.【答案】BC。解析:《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诉

刑民交叉案件处理机制的重新构建

刑民交叉案件处理机制的重新构建 现实生活中的某些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常常出现在民事和刑事上相互交叉或牵连,相互影响的案件,此即刑民交叉案件。 因现行法律规定不够完善,刑民交叉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处理亦存在很多不足之处,其主要表现为:刑民交叉案件诉讼程序选择的判断标准不统一、不准确,导致实践中刑民诉讼程序适用的混乱;刑民交叉案件中程序衔接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和协调,使民事诉讼长期受制于刑事案件,使权利人受损的利益无法获得及时法律救济;刑民交叉案件因举证责任分配、事实证明标准及裁决依据不统一,使刑民交叉案件在实体处理上存在冲突等。因而,如何协调处理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选择、程序衔接、实体衔接等一系列问题,是值得司法实践进行探索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刑民交叉案件处理原则应以“刑民并行”为主,“先刑后民”、“先民后刑”为辅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经常强调“先刑后民”,并将其作为处理刑民交叉案件的一项基本原则。但从现有的法律规定及司法理念看,“先刑后民”并非是一项司法原则。

所谓司法原则,应当是在某项法律制度或某类司法活动中贯穿始终,具有普遍意义的准则。而“先刑后民”无论在立法层面,还是司法实践中,并不能达到这样的普遍性的适用标准。① 所谓“先刑后民”,是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时,应当在侦查机关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事实查清后,由法院先对刑事犯罪进行审理,再就涉及的民事责任问题进行审理,或者由法院在审理刑事犯罪的同时,附带审理民事责任问题,在此之前,法院不应单独就其中的民事责任予以审理判决。其本质是在公权与私权发生交叉时,优先选择公权。“先刑后民”这一提法,是改革开放以来,最高院针对民商事纠纷与刑事犯罪交叉时的法律适用问题,单独发布或会同有关司法机关联合发布的若干规性文件中产生的。 第一个规性文件,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1985年8月19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及时查处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的经济犯罪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如发现有经济犯罪,应按照1979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围的通知》,将经济犯罪的有关材料分别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侦查、起诉,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均应及时予以受理”。因通知强调“将经济犯罪的有关材料”移送,并未明确“经济纠纷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