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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盗窃的未遂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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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盗窃的未遂情形

作者:范华涛

来源:《今日湖北·下旬刊》2013年第07期

摘要入户盗窃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一种盗窃罪类型,应正确理解入户与盗窃的关系,应准确认定入户盗窃的着手,入户盗窃虽是行为犯,但也存在未遂形态,未遂标准与普通盗窃标准相同,根据入户盗窃的四个进程阶段,入户盗窃可分为四种未遂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对不同未遂情形应进行不同的处理。

关键词入户盗窃着手未遂标准未遂情形

一、入户盗窃的行为特征

(一)“入户”的标准

入户的方式有很多种,但究竟什么样的才是入户盗窃中的入户呢?这是个需要研究的问题。实际上,不管采用何种方式,入户所要关注的终究是人的身体与户的状态,也就是,所谓入户,究竟是人的全部身体在户内,还是有一部分在户内即可。户是相对封闭的空间,入户盗窃所要保护的法益不仅包括财产的所有权,而且包括户的安宁权,即相对封闭空间的安宁权。怎样才算侵犯了户的安宁权了呢?其实,户的安宁权是个相对的概念,而不是绝对的。行为人未经许可打开一户人家房间的门算不算侵犯了安宁权了呢?行为人身体的一部分未经许可进入户内算不算呢?严格来说,确实侵犯了户的安宁权,但还应看侵犯的程度,刑法具有谦抑性,只有侵犯户的安宁权最严重的盗窃才能作为入户盗窃处罚,所以,笔者认为,入户的标准应当是行为人整个人在户内,一部分身体在户内一部分在户外,对户内的财物进行盗窃的不应认定为入户盗窃。

现实中经常发生一种叫做“钓鱼”的盗窃案件,即行为人夜晚趁受害人在房间里熟睡之机,利用一根长竹竿,通过窗户伸进房间里,把受害人放在床上的衣裤勾出来,从而窃取衣裤内的财物。这种情况下,盗窃的是户内的财物,但行为人并未进入户内,并未发生入户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入户盗窃,应当以普通盗窃罪处理。

还有一种比较特殊的情况,即行为人以盗窃为目的,打开受害人房间的窗户,半截身体探入户内窃取财物,虽然盗窃的也是户内的财物,但行并不是全部身体在户内实施盗窃,故也不应认定为入户盗窃,应以普通盗窃罪处理。

(二)入户与盗窃的关系

1、入户与盗窃具有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入户盗窃分为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手段行为就是入户,目的行为就是盗窃,入户与盗窃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二者互相联系,缺一不可。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入户”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入户内,至于采用何种方式进入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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