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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万国专题讲座讲义 韩友谊:刑法80分的必胜方案——精巧理论构成的刑法学习

2013万国专题讲座讲义 韩友谊:刑法80分的必胜方案——精巧理论构成的刑法学习

讲义听谁的

讲义听谁的 先讲自己的经验 刑法:徐光华 民法:段波、张翔(题外话太多) 刑诉:杨雄 民诉:杨秀清 三国法:杨凡(女) 行政:赵鹏(听过还好)、林鸿潮、季宏、徐金桂(讲义较详,系统,当阅读)商经:张海峡 首先报分数95 93 97 118 总分403,确实与我预计的相差颇大,显然是有些题想太复杂,反而拖累了。去年复习了一个月,差了3分,今年复习足了1个半月,显然有所提高。 之前好意写了个帖子,声明过仅个人观点,仍是被一些无脑的人指责一通,我再次强调,我作为法学硕士很想公正地来谈,但一定会带有我个人的主观色彩,唯一一点大家可以放心的是,我身后没有纠结任何利益关系,否则,我已经考过了,何必费时费力又不讨好,只想说出心里话,好让后来人少走弯路,欢迎探讨的人,但吵架的自行绕道。 首先分析下整体形势,出题人与我们考生间有着数十家知名补习机构,这就造成了错综复杂的利害关系,出题人想控制通过率,如果大好考,或是题目被押中太多,颜面何在,补习机构,除非确有门路,很难押中题,另一方面又要忽悠考生来报名,所谓的通过率XX 的,都是自己报的,据某包过班出来的人透露,通过率与社会上的也相差无几。所以最惨的是考生,不只要付出大量金钱、精力,如果能得到回报当然还算好,问题在于,被误入歧途。 所以我的建议还是,尽量回归三大本,官方的才是王道,今年题目,诸君可见,确有

不少是按照书上来的,也确有不少老师讲的与三大本不同,难免有异议。至于这些补习机构呢,有何存在意义,固然有,可以帮你串讲知识点,梳理结构,别指望他们能押中题,今年的某些自命不凡的人都信誓旦旦说了必考来着,结果很显然,有兴趣的可以翻出录音来听听。或许他们有个功能是连他们自己都忽略了,就是查找遗漏,根据近几年命题,去翻看还有什么知识点没考再现过,或是有什么新的点将如何出现。 关于新增点与重难点如何挖出并掌握,确实是很大工程,我自己对照着大纲将三大本翻了不下五遍,有兴趣的可以再讨论。特别是经济法和诉讼法基本都是看书的,老师所讲遗漏颇多. 接下来说说老师吧,参差不齐的确实也难选择,我再强调一次,以下我个人看法,把你们喜爱的老师写差了也别跟我急,至少从与司法考试结合上来讲,他们不怎么样。 段波,推荐五,不得不说,此人讲课确实风趣,条理清晰,其实还有好些溢美之词,虽然他所讲的很多难点都未考到,但他至少能以他独到的方法为我们梳理民法的知识,此人有些观点与三大本相违,慎之. 季宏,推荐五,也是讲难点的高手,很透彻,还押中的题,虽然他讲的难点大部分也没考到,但对于行政法的系统强化颇有好处. 李建伟,推荐四,徒有虚名,讲得还行,经常不自觉地笑,笑起来有些傻. 杨FAN,推荐四,她梳理的三国法确实很不错,我后来复习的基石都靠她。 袁登明,推荐四,也是中规中矩. 史越,推荐四,押中了商经的几个点,讲课幽默,就是题外话太多. 郭翔,推荐四,押的题基本不中,讲的时候还信誓旦旦说此题必考,但其实讲得还不错 马明亮,基本同上.

初中物理教研组工作计划表格(新订版)

初中物理教研组工作计划表格 (新订版) Work plan form of junior high school physics teaching and Research Group ( 工作计划 ) 汇报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适用于工作计划/工作汇报/新年计划/全文可改

初中物理教研组工作计划表格(新订版) 一、指导思想 注重教与学方式转变、创新和实践能力的培养,采用“自然分材教学”教学,大面积提高教学质量。加强学习、加强教学研究和教学管理、强化师资力量、全面提高素质教育水平,整体提高教学质量和水平 二、工作目标: 以提高课堂效率为工作方向,以探讨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意识的培养为工作重点,以大力提高全组教师的整体素质为工作目标,结合学科特点,形成教学特色,提高课堂教学效益。 三:工作重点:1.自然分材课堂教学模式研究,提高课堂效率. 2.开展自然分材小专题研究 3.加强和规范师徒结对活动

4.组织组员积极参加县市教研活动和各项评比 三、主要工作: (一)理论学习,提高理论水平 1、本学期继续要求和组织全组教师学习教育教学理论,集体学习和自学相结合,并定期做好学习心得进行交流,通过理论学习,树立正确的思想观念,密切联系教学实际,通过理论的运用,增强主体意识和创新精神,切实解决学科教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高教师的教育理论素质。 2、高三物理教师研究20xx年高考要求,学习高考考试说明,明确高考方向,在强物理化学科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基本能力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学生综合能力的训练,力争完成学校下达的各项指标和任务,取得优异成绩。同时,高一年、高二年应加强课改理论的学习,形成共识,明确新课程目标,提高物理学科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基本能力的培养,在会考中取得好成绩。 3、组织本组教师继续研究教材,学科指导意见和课程标准,明确要求,在全面学习交流的基础上,吃透课程标准和考试说明的要求,

韩友谊:老师突破班归纳的重点知识点以及讲义笔记

昨天刚听了一遍,效果非常不错,现在把韩老师讲课里面说的“重点知识点,打三角号的”的那些东西归纳如下: 3.伪造、变造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尤其是伪造、变造的中奖彩票)是否属于刑法第197 条规定的“伪造、变造的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属于 4.刑法第271 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 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需要扩大解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直接将单位财物非法转移给第三者所有,能否认定为“非法占为己有”? 8.真实案例:甲男与乙女相识,关系较好。甲欲与乙发生性关系,但没有使用任何强 制手段,乙不同意,且大声喊“有人强奸”。甲担心有口难言,便掐乙的脖子,而且决意掐 死乙。甲以为乙“死亡”后,实施了“奸尸”行为,乙事后死亡。经法医鉴定,乙在被奸 淫时,并未死亡,而是在甲奸淫后死亡的。根据刑法理论的通说,甲成立故意杀人罪,但 不成立强奸罪,因为强奸罪的对象只能是有生命的妇女,行为人必须认识到对方是有生命 的妇女;但由于甲以为乙已死亡,故只有奸尸的意图。真正的奸尸行为一般被评价为刑法 第302 条的“侮辱尸体”。请问:能否将当时还活着的乙的身体评价为“尸体”?换言之, 能否认定甲的行为构成侮辱尸体罪? 2、某国家行政机关设立了一执法机构甲,甲在具体执法中,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用于发放员工福利和开支,甲本身没有独立的财产。在被侦查机关以单位受贿罪立案侦查期间,该行政机关将甲改组为另一执法机构乙,由乙行使甲的权力。甲是否单位犯罪?如是,能否对乙起诉?(分立、合并。被告人是甲,但由乙承担刑事责任) 3.吴某与另外三人一道为其祖坟做清明,吴点火烧纸钱,其余三人也在场,风刮火星 燃烧祖坟周边茅草,吴等四人也作了短暂扑救,但见火势越来越大,吴为逃避责任,提出尽 快逃离现场。此时尚未引起森林大火。吴等四人在逃离途中遇见行人,行人问那里为何冒烟, 吴等四人说是茅草烧着了。吴等四人在火情出现后完全可以采取呼救报警等措施,但不采取 措施。吴等四人逃离现场20分钟后引发森林大火。是否不作为犯罪?其余三人是否也有作为义务?吴某先行行为引发了其报警义务和救火义务,成立不作为的失火罪。但是其他三人并未点火,只是看到了火灾的威胁有报警的义务,不成立犯罪。 5.甲入室抢劫取得财物后,仓皇出逃时,不小心将睡在地上的婴儿踩死。甲的行为是 否属于抢劫致人死亡。抢劫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并罚。 (2)在暴风雨中,乘客B 想让摆渡工A 把自己渡过河去。A 劝阻B,指 出了在暴风雨中渡河的危险性,但B 执意在过河。A 只好冒险。但船在河中翻了,B 溺水而 死。A 应否对B 的死亡负责?德国刑法理论中的客观规则理论,A不对B死亡负责 9、甲对乙使用暴力致其重伤后,随手将烟头扔在地上引起火灾将被害人烧死,如何处理?故意伤害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失火罪)并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死亡必须是由伤害引起的。 11、(1)乙掉入河中,甲虽发现,但误以为不是自己的儿子,而是与自己无关的丙,因而没有救助,导致乙死亡。事实认识错误,意外事件或者过失致人死亡 (2)甲明知掉入河中的是自己的儿子乙,但误以为自己没有救助义务,因而没有救助,导致乙死亡。违法性认识错误,不影响。仍然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 14、罪犯乙基于表现好而获准回家过春节,无故不返回关押场所。是否构成不作为的脱逃罪?是不作为,可以构成不作为的脱逃罪(结合中国现实) 6.无业游民亚历山大于某星期天在繁华的街道上游荡,伺机行窃。下午2 时左右,亚历大山发现一个人将一大包东西放在商店门口后进入商店。亚历山大走进商店观察,发现放东西的人正在专心专意挑选商品。于是,亚历山大将大包背走,并乘坐一辆出租车到郊外的一间空房内。休息一会后,亚历山大打开包,发现是威力无比的定时炸弹。亚力山大立即通知警察,警察立即撤除了爆炸装置。警察证明,如果此定时炸弹在商品爆炸,至少导致50 人死亡。亚历山大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无罪,

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法理学

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法理学 8.《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5条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实施罚款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关于该条文,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表达的是禁止性规则 B.表达的是强行性规则 C.表达的是程序性原则 D.表达了法律规则中的法律后果 9.全兆公司利用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便利,在搜索引擎讯集公司网站的搜索结果页面上强行增加广告,被讯集公司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全兆公司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关于该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诚实信用原则一般不通过“法律语句”的语句形式表达出来 B.与法律规则相比,法律原则能最大限度实现法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C.法律原则的着眼点不仅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它们的个别性和特殊性 D.法律原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适用于个案当中 10.甲和乙系夫妻,因外出打工将女儿小琳交由甲母照顾两年,但从未支付过抚养费。后甲与乙闹离婚且均不愿抚养小琳。甲母将甲和乙告上法庭,要求支付抚养费2万元。法院认为,甲母对孙女无法定或

约定的抚养义务,判决甲和乙支付甲母抚养费。关于该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判决是规范性法律文件 B.甲和乙对小琳的抚养义务是相对义务 C.判决在原被告间不形成法律权利和义务关系 D.小琳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 11.有法谚云:“法律为未来作规定,法官为过去作判决”。关于该法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法律的内容规定总是超前的,法官的判决根据总是滞后的B.法官只考虑已经发生的事实,故判案时一律选择适用旧法C.法律绝对禁止溯及既往 D.即使案件事实发生在过去,但“为未来作规定”的法律仍然可以作为其认定的根据 12.在宋代话本小说《错斩崔宁》中,刘贵之妾陈二姐因轻信刘贵欲将她休弃的戏言连夜回娘家,路遇年轻后生崔宁并与之结伴同行。当夜盗贼自刘贵家盗走15贯钱并杀死刘贵,邻居追赶盗贼遇到陈、崔二人,因见崔宁刚好携带15贯钱,遂将二人作为凶手捉拿送官。官府当庭拷讯二人,陈、崔屈打成招,后被处斩。关于该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话本小说《错斩崔宁》可视为一种法的非正式渊源 B.邻居运用设证推理方法断定崔宁为凶手

初中物理“先学后教”主题教研活动方案(精)教案资料

初中物理“先学后教” 主题教研活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物理以《初中物理课程标准》(2011年版为指导指针,坚持“强化规范,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创新发展”的工作思路,以面向全体学生,提高学生科学素养;从生活走向物理,从物理走向社会; 注意学科渗透, 关心科技发展; 提倡教学方式多样化, 注重科学探究; 注重评价改革向导, 促进学生发展为课程基本理念。加强物理组成员队伍的建设,使物理教学的研究不断创新; 以务实、创新的工作作风,加强教学研究,不断解决教学中的新问题, 为中考取得优异成绩打好基础,为教学质量的全面提高作好充分准备。 二、物理教研的基本思路及教学要求 1、不断学习、反思,加强“教风”建设,提高课堂教学的科学性。 新课程的实施, 以改过去教师中心、课堂中心、书本中心,提倡“先教后学” 的自主、探究与合作的学习方式, 新的课程标准确立了知识与技能, 过程与方法,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三位一体的课程目标, 新课程对教师的要求更高了。面对新的形式每位教师必须认识到位, 转变观念并且努力学习教材教法及新课程理念才能适应教学的要求, 少出错误, 从而提高课堂教学的科学性。教师要反思教研中存在的问题,转变作风, 加大改革措施,做出特色教研;每位教师要反思教学中的进步和不足, 制定今后改进的措施, 找出成功与失误的原因和发扬优点、弥补不足的措施, 并在课后札记中作好记录; 要指导学生经常反思自己的学习情况, 以扬长避短, 不断进步。通过教学教研反思, 每位教师要在教学上、工作上学会攀比、敢于攀比, 要比谁读的书多、记的笔记多, 比谁写的工作札记多, 比谁取得的成果多, 比谁教学成绩好,比谁更受学生欢迎。从而形成竞争格局,形成良好“教风”。 2、研究学生,培养学生良好的自学习惯,加强“学风”建设,提高课堂教学的针对性、实效性。 学生是课堂教学的主体,是课改的落脚点,教师要深入研究学生, 明确学生的思维模糊点, 讲学生之所需; 重视学法指导, 引导学生逐步树立起明确的学习目的, 创设

司考老师推荐

2013年司法考试老师及教材推荐(最 新) By新浪微博@张三太郎-柏浪涛疯狂粉丝 司客网PS:推荐很久了,但是自己一直也没认真看,今天看了下,写的比较客观,老师基本上也是我赞成的,推荐大家参考,但是这并不代表它适合每一个人,我的建议是,现阶段先听一下2012年一些老师的系统强化课程,一方面对知识点做好预习准备,另一方面寻找适合自己的老师,不至于到了2013年手忙脚乱。 另外,可能有一些新考生发现,为什么大名鼎鼎的某司法考试教育机构里的老师这里面几乎没有呢?个人认为这篇文章可以说完全没有刻意回避和黑某个老师,大家可以亲自试听或者与通过司法考试的同学多多交流自会选择出最适合自己的老师。 博主按语: 1、本文旨在当下混乱的司考市场下给大家拨开迷雾,笔者最近发现很多童鞋转载本文,转载请注明出处!很多童鞋转载了我的2012年版本(2012年2月17日版),由于本文的字数限制问题,我会对一些问题在其他博文上进行补充,本文根据每年情况变化会进行适时性的修改,13年根据本人了解总结出2013年版如下: 2、一门科目,只要认准一个老师,最多两个,而且这两个要能互补或者补强的,当你选择好了之后,其他的就连看都不要看,除非你这门的体系已经非常了解,已经有足够的辨别力,我在后面介绍各科老师的时候,会尽量给出我的最终选择,推荐的教材,基本上是最详细的本版,牛X的老师都是走穴的,你懂的。 刑法 刘凤科+柏浪涛 首语:司法考试刑法现在考察德日新理论,不再考察前苏联理论,现在司考市场上的刑法教

材混乱,请注意甄别,杨艳霞、袁登明、徐光华、阮齐林、陈永生、罗翔、刘逢校等等讲授内容徘徊于新旧理论的老师,建议果断放弃,同时,司考刑法部分新理论的考察,已经进入深水区,第四层考点的大面积涉及的趋势,已初步成形,刑法对新理论的考察,趋势是逐年深入。张明楷、周光权、陈兴良这三位中国刑法界的刑法三剑客,正通过司法考试命题人这个舞台向中国法学界的青年人传递一个信息,知识不更新便会被淘汰。 同时,现在市场上讲授新理论的老师只有五位:刘凤科、柏浪涛、韩友谊、方鹏、王海军 刘凤科——张明楷弟子,温和新理论。 柏浪涛——周光权弟子,温和新理论。 方鹏——陈兴良弟子 王海军——张明楷弟子(在读)(新人,12年才知道张明楷还有这么个弟子,是弟子,这点没问题。) 韩友谊——张明楷《刑法学》的读者。 乐毅?乐哥也是讲新理论的???NO!刑法新理论这玩意,是讲血统的!不是你为了适应命题人的理论(或者说适应市场需求更贴切?)半路出家就可以讲得好的!貌似乐哥09、10年还在讲旧理论吧!?这一点,乐毅和韩友谊是一样的,新理论的半吊子,这个问题下面再说,只不过韩友谊出家得早一点!虽然他讲课很黄很搞笑!但是司考不是拿来给你讲相声的! 1、柏浪涛,命题人周光权弟子,温和新理论,刑法异议区审核人之一,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解析汇编》刑法部分实际执笔人,你懂的。 2、刘凤科,张明楷大弟子,温和新理论,适合于听完小柏用于理论提高,或者倒过来也行,刑法想拿高分刘柏二人必听!凤科大帝早就明声在外,理论比较深,课时比较长,听两遍最好, 特别提示:到串讲阶段刘凤科一定会讲他的168题,神一样的题目,再注意:关注的不是他题目的答案,重点关注他讲题的思路。 3、王海军,张明楷在读弟子,强烈不推荐!整天说“刘凤科是我师兄哦,你知不知道!?刘凤科我师兄哦!!!刘凤科是我师兄哎!!”我擦!!!刘凤科是你师兄关我屁事!!!整天张明楷张明楷,张你妹啊!?彻底的新理论(直接讲原汁原味的新理论,日本那套,和韩友谊有点像,韩胖子的问题下面再说。),讲义多半是抄刘凤科和柏浪涛的,而且他妈偷懒还抄得不全!你本人最恶心的刑法老师之一,11年刚出道,讲课不咋地,博士还没毕业,长得跟马加爵一样,就是爱装B,貌似每周都要飞到日本去留学,你是去日本参加辅导班么?我擦! 4、韩友谊,半吊子新理论,不推荐,新理论内部也有争议,但是现在只会考新理论内部达成共识的知识。也即温和新理论。而韩友谊,很多时候在讲一些不考的知识点,比如结果无价值论或者行为无价值论,并且09年刑法案例题惨败,猜中案情,解析全错,同时,疯狂的举例,而且举例通常举一些很多已经考过的真题,不符合刑法当下的考察趋势,没有可行的判断标准和行为公式。 A韩友谊的定位:张明楷《刑法学》“读者”之一,不是张明楷的学生,为什么?因为他是北大的,人家张明楷是清华的,和你喝茶?开什么玩笑? B关于韩友谊研究日本刑法学者山口厚、大塚仁的问题 日本刑法学者山口厚、大塚仁是日本刑法学界的两位奇才,日本司法考试的权威学者,我们所说的德日刑法,其中的部分理论,主要就是来自于这两位奇才,但是要明确一个问题,日本刑法虽然也是坚持的客观主义,也即新理论,但是在日本刑法学界也存在巨大的争议,

刑法总则背诵版讲义

刑法总则背诵版讲义 一、刑法解释: (一)解释的效力分类:立法,司法,学理解释。 【考点】 (1)立法解释与立法的关系:立法解释不能代替立法,不能创制法律。 (2)效力等级: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二)解释的方法分类:解释理由、解释技巧 【考点】 (1)对一个刑法条文或用语的解释,可有多种解释理由,但只能采用一种解释技巧。(2)类推解释也是一种解释技巧,但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被罪刑法定原则所禁止。(3)必须以刑法总则规定为指导解释刑法分则。 (4)当然解释:入罪——举轻以明重;出罪——举重以明轻。 (5)扩大解释: 【常考情形】 信用卡(包括借记卡);走私武器、弹药罪中“弹药”(包括可以组装并使用的弹头、弹壳);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中的“出售”(包括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中“伪造”(包括“变造”);携带凶器抢夺中的“凶器”(包括为了犯罪而携带的非管制类器械) 【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的关系】 ①区分原则:是否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是否超出公民对法条含义的预测可能性; ②二者具有相对性。 (三)解释的方法和解释的效力之间的关系 【考点】 1.方法与效力无关。 2.解释方法本身无对错,但采用每一种解释方法得出的结论可能错。 3.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故,无论是立法、司法还是学理解释,均禁止类推解释。(应试思维) 二、罪刑法定原则 (一)思想基础:民主主义和尊重人权主义 (二)具体要求: 1.事前的罪刑法定:溯及既往的禁止。(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但不禁止有利于行为人事后法。) 2.成文的罪刑法定:排斥习惯法。 3.严格的罪刑法定:合理解释刑法,禁止类推解释 4.确定的罪刑法定:刑罚法规的适当。包括刑法明确性、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不确定刑三方面的内容。 三、空间效力and时间效力 (一)空间效力 (1)适用顺序——属地→属人→保护→普遍 【强调】 对于国内犯,一律适用属地管辖(属地优先)。 对于国外犯,再考虑其他三个管辖权。 (2)四个管辖权的适用条件 第六条【属地管辖权】

2016年司法考试刑法试题详细讲解带答案和解析

1、我国宪法第六至十八条对经济制度作了专门规定。关于《宪法修正案》就我国经济制度规定所作的修改,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B.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C.除第九、十二、十八条外,其他各条都进行过修改 D.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2、《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款规定了下列哪一类法律现象的处理原则? A.法律位阶的冲突 B.法律责任的免除 C.法律价值的冲突 D.法律责任的竞合

3、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因其保障****而体现司法正义,因其救助贫困而体现社会公平。关于该制度,下列哪一表述是不正确的? A.我国法律援助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在性质上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B.实施法律援助的既有律师、法援机构,也有社会组织,形式上包括诉讼法律援助、非诉讼法律援助及公证、法律咨询 C.对公民的法律援助申请和法院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由法援机构统一受理、审查、指派、监督,必要时可以委托慈善机构协助受理事宜 D.法援对象包括符合法定受援条件的经济困难者、残疾者、弱者,及符合规定的外国公民及无国籍人 4、下列哪些选项属于积极义务的范畴? A.子女赡养父母 B.严禁刑讯逼供 C.公民依法纳税 D.紧急避险

5、关于中外法律制度的发展演变,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西周“七出”、“三不去”、“六礼”等婚姻法律的原则和制度,多为后世法律所继承和采用 B.汉代“秋冬行刑”的死刑执行制度,对唐、明、清的法律制度有着深远影响 C.清末规定的法官和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监狱及狱政管理的改良制度,是清末司法体制上的重大变化 D.法国国民会议于1787年8月26日通过《独立宣言》,这一划时代的历史性文件第一次明确而系统地提出了资产阶级民主和法制的基本原则 6、F公司是一家专营进口高档家具的企业。媒体曝光该公司有部分家具是在国内生产后,以“先出口,再进口”的方式取得进口报关凭证,在销售时标注为外国原产,以高于出厂价数倍的价格销售。此时,已经在F公司购买家具的顾客,可以行使下列哪些权利? A.顾客有权要求F公司提供所售商品的产地、制造商、采购价格、材料等真实信息并提供充分证明 B.如F公司不能提供所售商品的真实信息和充分证明,顾客有权要求退货 C.如能够确认F公司对所售商品的产地、材质等有虚假陈述,顾客有权要求双倍返还价

初中物理第一次教研活动记录

初中物理第一次教研活动 记录 Prepared on 21 November 2021

物理实验教学教研活动记录1 时间:9月9日 地点:会议室 主持人:王有香 参加教师:王有香、白静、杜奇杰 主题:教研组、备课组计划交流 过程:1、王有香主讲物理教学工作计划: 初中物理的重点和难点使大多数学生学习起来感到非常吃力,如何把本学期的课程上好,让学生学好就成为了本学期的教学工作中心。我根据上学期的期末成绩分析情况制定了工作。 一、目标要求: 1.培养学生科学探究的实验能力,自主学习的学习习惯。 2.更新教学观念,钻研教材教法,拓宽学生视野,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3.继续培养学生尊重科学、热爱科学、献身科学的精神。 二、教材分析: 本学期主要学习电学、磁学,带有一部分和电磁学有关的信息传递知识。本册共分五章。第六章电压和电阻第七章欧姆定律第八章电功率第九章电和磁第十章信息的传递。每章的导入提起了学生对本章的兴趣,每章的阅读指导突出了本章的重难点。本书在每章安排了大量的探究性实验,充分体现了探究性学习的新教学理念。 三、学生情况分析; 物理是学生刚接触的一门学科,一些基础较好、思维灵活、接受性强、自学能力强的学生能按照教师的要求完成任务成绩较好。另一些学生在不同方面不同层次上有很大的差距。有的学生没有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如上课不专心听讲,不认真做笔记,课前没预习,课后没有按时复习,结果不能按时按量的独立完成作业;有的学生对物理这门学科没有兴趣,这方面女同学较多;还有的学生在学习能力、学习方法上不正确,死记硬背不利于学生在各方面的提高。针对以上各种情况教师要认真制定措施并督导学生养成良好的习惯,培养学生的兴趣提高自己的成绩。 四、措施: 1、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分析学生不能学好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没有形成良好的学习习惯,这样就无法形成系统的物理知识结构,久而久之学生就失去了信心。因此,本学期开学起,就要很下功夫培养学生良好好的学习习惯。 2、培养学习物理的兴趣。常言道“兴趣是最好的老师”,有了兴趣就可以变苦学为乐学。其中多做有趣的物理实验和多讲物理科学故事一定程度上能激发学生的兴趣,平时教学语言要多变和适当增加幽默感,增强语言的感染力。 3、加大备课力度。备课备得好与否,直接关系到课堂教学的效果好不好,关系到学生能否学好那堂课教师所授知识。 4、注意培养学生的发散思维,才能应对复杂多变的新问题。

民刑法先修班讲义背诵版全稿

一、法律事实体系 2. 是不可以被强制的。好意施惠关系的常见类型包括:请客吃饭、无偿领路、免费搭车、公交让座、受托购物。 3. 民事法律事实简称法律事实,是符合民事规范,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 4.行为与事件的区分在于是否受到人的意志的影响与左右;表意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分。 5.创作;下列属于事件:出生、死亡、时效期间的经过罢工。 6.法律事实

方允诺、遗赠、合同、合伙协议等均为表意行为。 7. 三种情形。 8.因暴雨B家池塘的鱼进入C C抓起B的鱼扔到自己的鱼塘属于事实行为。讲义中的例子属于事件。 一S、与意思表示的相关知识体系 1.“孙某临终前在日记中写道:若离人世,愿将个人藏书赠与好友汪某”这个表述属于意思表示,但是该自书遗嘱是否能够生效,取决于其是否能够满足继承法对自书遗嘱生效的要件,即“自书遗嘱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2.表意行为与事实行为 3.ABCD) 下列哪些情形不属于意思表示?(多选) A。我跪着向天祈祷、给我勇气面对一切好不好 B。此山是我开,此树是我栽 C。吃我的给我吐出来,拿了我的给我还回来 D。(这个可以有。。。)这个真没有 E。给我一杯忘情水,还你一颗定心丸 4.

作而取得著作权。 6. 下同) 7 8. 事行为根据是否符合生效要件的要求,可以分为合法的民事行为和非法的民事行为,合法的民事行为就是民事法律行为。 9. 项要件者,该民事行为生效,当事人在意思表示中所追求的权利意图得到法律的认可;如上述三项要件有一项或者几项不达标,则为非法民事行为,具体包括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三种情形。 10. 58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1. (1)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实施的民事行为,具体包括:①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出其能力范围之外的单方行为无效(如订立遗嘱、抛弃价值较大的物品等);②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合同行为和单方行为均无效(纯获利益行为、小型化、定型化的行为除外)。 (2)意思表示不自由而且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 (5)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6)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016年司法考试刑法案例分析题

2016年司法考试刑法案例分析题,你会解吗? 每年司法考试刑法案例题是必考的,并且分数还不低。如何解答司法考试刑法案例分析题?许多司法考试考生备战2016年司考时遇到这个问题,不知道如何解题刑法案例,独角兽司考网校肖老师特为大家带来以下内容,希望能对各位的备考有帮助。 司法考试中的刑法案例题一般是给出一个具体案例,让考生分析案件中行为人涉嫌的犯罪及其刑事责任。虽然问题很短,但是需要考虑的知识点却很多,增加了答题的难度。对于准确解答刑法案例题,要遵守以下步骤: 1.仔细阅读案例内容。 案例分析题一般都是考刑法学中最重要的内容,或者是法条中极其特殊的规定,即最基本的概念或法律规定,只要把概念和法律规定理解透彻,应试时就会比较有把握。 2.找准案例所涉及问题的“知识点”。 在案例分析中,以下知识点可能是经常会涉及到的:总论部分包括:(1)犯罪故意与过失、意外事件的认定。(2)刑事责任年龄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者应当负责任的范围。(3)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4)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的区分。(5)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共同犯罪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的认定。(6)刑罚运用中的累犯、自

首。分论部分包括: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侵犯财产的犯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它们都是传统的考查内容,案例分析原则上都会涉及这些犯罪。 3.理清答题思路。 在找准案例分析题所涉及的知识点以后,不要急于答题,还应当进一步整理答题思路。一般答题分为以下三步:(1)分析犯罪人的行为符合哪(几)种犯罪构成要件,确定犯罪人可能涉嫌的罪名。(2)考虑犯罪人有无法定或酌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如犯罪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是否具有某种特殊身份,是否具有自首情节。(3)根据刑法总则关于罪数的规定,以及刑法分则中关于特殊犯罪的处罚规定,确定犯罪人所触犯的罪名。如盗窃信用卡并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定盗窃罪,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从一重罪处罚还是数罪并罚,在刑法理论和实践中都是很重要的问题,考生一定要认真掌握各种具体情况,注意法律的特殊规定。当初在朋友的推荐下,报了独角兽司考网校的VIP保过班,老师们不仅传授理论知识,还会帮助考生从命题者的角度分析问题,寻找准切入点,培养答题思路和技巧。确实让我受益匪浅。大家不妨联系一下学学看吧! 4.对不同题型采用不同方法,准确答题。 在答题时,独角兽司考网校的老师,特别强调要考虑每

初中物理主题教研活动方案

立足课堂教学 提升核心素养 一、教研活动主题和期望目标 1. 现实背景与面临问题的分析 《物理课程标准》指出物理课程不仅应该注重科学知识的传授和技能的训练,注重将物理学科的新成就及其对人类文明的影响等纳入课程,而且还应中式对学生终身学习愿望、科学的探究能力、创新意识以及科学精神的培养。义务教育阶段的物理内容还是比较简单的,学生往往通过记忆或者练习追求知识的结果,而忽略了知识的形成过程、知识间的内在联系和知识间蕴含的科学方法科学态度以及要掌握的技能。 2. 关于活动主题的思考与确定 物理学科的核心素养是学生在接受物理教育过程中逐步形成的适应个人终身发展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必备品格和关键能力,是学生通过物理学习内化的带有物理学科特性的品质,是学生科学素养的关键成分。它包含了物理观念、科学思维、实验探究、科学态度与责任。这就要求学生在学习物理基本知识的同时,还要学会基本技能、基本方法,形成科学的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3. 关于活动目标与期望成果 活动目标:通过主题研讨活动,探索在课堂教学中提升学生物理学科核心素养的有效的途径 和方法。 期望成果:(1)通过课堂教学,让学生在学会知识的同时,也能提升物理学科的核心素养。 (2)通过同伴互助、专家点评积极反思,探索提升提升学生物理学科核心素养的 有效的途径和方法。增强在教学活动中融入核心素养的意识。 4. 活动参与对象与活动准备步骤: 活动参与对象:物理教研员汪老师、肖塘中学理化教研组教师 活动准备步骤:(1)教研组研讨,确定本次教研活动主题 (2)备课组活动,围绕教研活动主题,确定上课内容 二、教研活动的方法和过程设计 1. 活动的模式与方法 活动的模式:观摩课堂、听评课活动、专家点评 活动的方法:实践研究、反思提升 2. 活动的基本流程 3. 活动的过程设计 课前准备:(1)备课组活动,确定上课内容 ( 2)围绕本次教研活动主题备课、研讨 课堂教学:(1)地点:肖塘中学八(1)、九(1)班教室 (2)执教人及执教内容:杜淑文《速度的计算》 司一坤《串联电路动态分析》 (3)听课人员:教研员、全体教研组教师 研讨活动:(1)教研组长主持本次教研组活动 (2)上课教师说课 (3)教研组教师围绕本次教研主题评课

司法考试经验

网上不同教育机构的资料琳琅满目,各个都号称万众瞩目,人人期待,我推荐给大家的主要是万国的老师,其他机构我不做评价,免得被人喷。当然即便是万国,听谁的也有区分刑法:韩友谊(就那样了,认真听吧,该讲的他都讲了);民法:段波(有些人不太喜欢,爱听李建伟,但我认为李建伟有点太“大牌”,比起他的课,我更喜欢他的书,不是说他讲得不好,我只能说我不喜欢,而且他与其他老师的衔接我觉得不是太好,当然你可以看他的书,不过,好厚……是本好书,以后慢慢翻吧,民法60讲, 司考过了也可以看看)。还有就是韩祥波,是个好老师。段波的一般每个阶段都会讲,跟着听,别漏了。刑诉:陈少文,实在太虎,各种黄金必考点,听他的就够。民诉:郭翔,把他资料看透,我求你让我民诉不及格啊!行政法:季宏,很好的老师,每个阶段都要听,别漏了,其他老师的课我只能呵呵。三国法:王斌,不二选,资料完美,无需任何添加,你记住你加上去的考试也不会考,记住这句话。考完试你可以回头看他的资料,看哥是否欺骗了你。商经:比较难的科目,强推一人,史越。其他老师?呵呵。这个科目要看仔细了,多记,不要怕烦,收益很大哦,而且实际考试时很好得分,弯子不多,比民法简单很多。此外提高 班听一下楚道文的,如果有其他老师讲,你就听一下,会有补充和更新,至于突破阶段,无所谓的事,无论谁讲,可听可不听,看个人吧,我是没听。 理论法学:淳于闻,系统强化阶段听他的,提高和突破随便听,但是最后拼命记的时候要用突破的资料,别忘了。 3.关于每门课的学习方法:刑法:听课吧,注重总则,分则把侵犯财产罪和贪污贿赂罪这两部分学好就行,其他带着看看即可。 民法:最难的科目,一定要扎实的去学,系统的去学,把主线和分支这些框架背下来,背吧,朋友…… 哥不会骗你的。 刑诉,民诉:有了少文兄和翔哥,妈妈再也不用担心我的诉讼法了,so easy~ 行政法:这个科目初学者会觉得很难,但我告诉你这是卷二最好拿分的科目,我第一次考试没过跟这门课没学好有很大关系。总结:多听,多记,值得你理解的地方真的没那么多, 你把季宏的课听 3 遍,或者把他资料重点部分都背下来,特别是那个提高阶段的资料,拿个60-70%分数很轻松。 三国法:王斌王斌王斌王斌王斌王斌王斌王斌,看资料看资料看资料看资料看资料,没了。商经:认真听,你就会发现我为何推荐史越了,不光是让你懂了,还让你记住了,他讲的课以及他的资料很系统化,其他老师的资料相对太过凌乱,要么就是漏知识。 理论法学:法理学,听听淳于闻的课,理解就好,别太在意,题目通过一般逻辑推理都能推出来的,没什么难的,不推荐死记硬背,当然有的必考点还是要背的,这在突破阶段的资 料上体现的淋漓尽致,一共就3, 4页纸,所以别虚,没什么好怕的。宪法:Oh, my god~lol~ 我只能这样形容这门蛋疼的科目。看到国家机构那章,直接想死,所以那章我直接放弃了,太花时间, 因为我只复习了三个半月(我是从六月份开始复习的),时间确实不够用,关键是完全记不住,最后考试嘛,卷一103,还行吧,凑合。法制史,司法职业与道德:随便 说说我的火力分布顺便说说相关法的老师:刑诉:绝对是炮火最集中的法,可能民诉稍与之比肩 遇到陈少文老师是我之幸,我会告诉你我找他签名了吗。他非常重视考点的主次,他编口诀编故事及时说话的语调都是帮助记忆。

2020司法考试刑法考前必背50条

2020司法考试刑法考前必背50条 2016司法考试刑法考前必背50条 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 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2、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 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3、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 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4、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 5、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 论处。 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 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6、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 儿童。 7、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 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8、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

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 9、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 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 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 处罚。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 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成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 10、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 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11、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情节严重的,依 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 饲料添加剂,或者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原料,情节严重的,依照 非法经营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12、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 经营罪定罪处罚。 14、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15、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成立诽谤罪;同一诽谤信息 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 次以上的,成立诽谤罪。 16、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杨帆(女):2009年-国际私法授课精品讲义

2009年司法考试国际私法授课精品讲义 杨帆(女) 国籍和住所冲突的解决 1、自然人 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内国国籍——住所或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 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定居国——住所地国 住所积极冲突的解决:与纠纷最密切联系的住所 住所消极冲突的解决:惯常居所 2、法人 国籍的确定:注册登记地 住所的确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一)冲突规范和准据法 1、冲突规范:法律适用规范 冲突规范的结构: 冲突规范的种类: (1)单边冲突规范: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或外国法 (2)双边冲突规范:将系属中连结点和案情结合才能确定准据法

(3)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属且须同时适用 (4)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属但只须选择其中之一适用;根据是否按顺序选分为有条件和无条件选择适用冲突规范 2、准据法:经冲突规范指定援用来具体确定民商事法律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特定的实体法 区际法律冲突和准据法的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2条:“依法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如果该外国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的,九天 考资依据该国法律关于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该国法律未作规定的,直接适用与该民事 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 ” (二)适用冲突规范的基本制度: 1、识别(定性):法院对案件性质予以确定的行为 多数国家和我国:依法院地法识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8条:“人民 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 3、外国法的查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3条:“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通过下列途径查明:(1)由当事人提供;(2)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3)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4)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5)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4、公共秩序保留:在一国依内国冲突规范的指定应对某一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适用外国法时,如其适用将与自己的公共秩序相抵触,便可排除该外国法的适用 精选2009年万国、三校、海天等北京12名校名师课程(MP3+讲义),加入QQ :1134182601,仅需200元,即可分享韩友谊、阮齐林、刘凤科 、陈永生、张海峡、李仁玉、郑其斌、杨秀清、隋鹏生、杨帆 (男)、周旺生、赵晓耕、杨帆(女)、王斌、邹建章、吴鹏、林鸿潮、汪海燕、刘枚、洪道德等业界顶级的名师音频视频课件。 5、法律规避: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故意制造或变更某种连接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4条:“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转致: 甲 乙 丙 直接反致: 甲 乙 间接反致: 甲 乙 丙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二答案及解析(最新)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二答案及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当然适用于不作为犯罪,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必须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 B.在特殊情况下,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不需要行为人具有作为可能性 C.不真正不作为犯属于行为犯,危害结果并非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要素 D.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中均存在不作为犯. 【答案】D。 【考点】危害行为 2.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重伤王某致其昏迷。乞丐目睹一切,在甲离开后取走王某财物。甲的行为与王某的财产损失有因果关系 B.乙纠集他人持凶器砍杀李某,将李某逼至江边,李某无奈跳江被淹死。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无因果关系 C.丙酒后开车被查。交警指挥丙停车不当,致石某的车撞上丙车,石某身亡。丙的行为与石某死亡无因果关系 D.丁敲诈勒索陈某。陈某给丁汇款时,误将3万元汇到另一诈骗犯账户中。丁的行为与陈某的财产损失无因果关系 【答案】C。 【考点】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3.关于刑事责任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第一次吸毒产生幻觉,误以为伍某在追杀自己,用木棒将伍某打成重伤。甲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

B.乙以杀人故意刀砍陆某时突发精神病,继续猛砍致陆某死亡。不管采取何种学说,乙都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C.丙因实施爆炸被抓,相关证据足以证明丙已满15周岁,但无法查明具体出生日期。不能追究丙的刑事责任 D.丁在14周岁生日当晚故意砍杀张某,后心生悔意将其送往医院抢救,张某仍于次日死亡。应追究丁的刑事责任 【答案】A。 【考点】犯罪主体概述自然人犯罪主体 4.农民甲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拖拉机,其认为拖拉机不属于《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的机动车。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未能正确评价自身的行为,存在事实认识错误 B.甲欠缺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C.甲对危险驾驶事实有认识,具有危险驾驶的故意 D.甲受认识水平所限,不能要求其对自身行为负责 【答案】C。 【考点】犯罪主观要件 5.吴某被甲、乙合法追捕。吴某的枪中只有一发子弹,认识到开枪既可能打死甲也可能打死乙。设定吴某对甲、乙均有杀人故意,下列哪一分析是正确的? A.如吴某一枪没有打中甲和乙,子弹从甲与乙的中间穿过,则对甲、乙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B.如吴某一枪打中了甲,致甲死亡,则对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实行数罪并罚 C.如吴某一枪同时打中甲和乙,致甲死亡、乙重伤,则对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乙仅成立故意伤害罪 D.如吴某一枪同时打中甲和乙,致甲、乙死亡,则对甲、乙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实行数罪并罚 【答案】A。 【考点】犯罪主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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