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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与反避税

避税与反避税
避税与反避税

概论Introduction

避税与反避税的界定

避税与相关减少税收负担行为的区别与联系

我国企业避税的主要手法

反避税分析:避税原因;反避税对策

一、避税与反避税的界定

由于我国直接针对个人征收的税收制度存在明显的系统性缺陷,个人的避税行为引致的税收损失在避税税收损失中所占比重极小。故下面主要分析企业的避税行为。

由于逃税在各国都是声名狼藉的非法行为,随着我国税收法制建设的加强,税收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逃税的风险越来越大,越来越多的纳税人意识到逃税行为一旦败露,对自身信誉造成的损害远大于逃税带来的利益,故逐渐趋于不愿诉诸于这类风险过大的方式,转而采用避税方式来减轻税负。因此,近年来我国企业的避税活动呈现出一种不断上升的势头,特别是外资企业跨境避税活动十分猖撅。长久以来,在中国大陆投资的外资企业中,一直存在许多企业“长亏不倒”和“越亏损越投资”的现象,与正常的商业逻辑不相符合。

(一)什么是避税

在对避税的认识中,存在许多分歧。但达成共识的是:

1.避税的行为主体是纳税义务人;

2. 避税的行为目的是为了减轻税收负担;

3.避税行为与现存的法律不冲突。

(二)广义和狭义的避税

广义的避税一般是泛指纳税人以不违法(包括形式上不违法和实质上不违背立法本意)的手段规避纳税义务的活动。它实际上涵盖了狭义的避税、节税、税负转嫁等内容,其内涵更接近于税收筹划,虽然我们认为税收筹划与避税存在着差异,但是在学术界和实务部门,仍然有很多人把税收筹划与避税等同看待。很显然,如果采用广义的避税概念,就很难让人们理解国家的反避税工作,同时,如果将避税与税收筹划混为一谈,也不利于税收筹划事业的健康发展。

狭义的避税是指纳税人违背税法宗旨或税收政策意图,利用税收法律法规上的漏洞或不严密之处,曲解税法,规避纳税义务的活动。其基本特征是纳税人采取的手段没有触犯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不具有非法性,但是其行为后果与国家的课税意图或政策导向相悖。在后面的分析中,主要使用狭义的避税概念。

(三)反避税的界定

反避税是指采取积极的措施,对避税加以防范和制止。

概略地说,反避税的措施包括:完善税法、加强征管。

二、避税与相关减少税收负担行为的区别与联系

(一)避税与逃税的区别与联系

联系:避税与逃税都是纳税人主观故意的行为,都是为了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

区别:逃税活动所采取的手段或方法是违法的,属于法律上明确禁止的行为,是对税法的公然违反和践踏,一旦败露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受到法律制裁;而避税活动采取的手段或方法至少在形式上是不违法的,不能对其追究法律责任

(二)避税与节税的区别与联系

联系:二者均不与现存的法律法规相冲突,采取的手段或方法都具有不违法性,行为目的也都是为了减轻税收负担。

区别:节税行为符合税收政策导向和法律规定的指引,不与税法精神相悖,是法律允许和鼓励的,行为后果不会损害社会公众的整体利益。而避税行为则违背税法宗旨、课税意

图或政策意图,与税法精神相悖,会妨碍国家的经济政策或社会政策目标的实现,会损害社会公众的整体利益。

(三)避税与税负转嫁的区别与联系

联系:二者都可以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都具有不违法性。

区别:税负转嫁是在纳税人履行了纳税义务之后,税收负担在纳税人与负税人之间的再分配活动,虽然它会影响税负的最终归宿,但是它并不影响国家的税收利益和社会公众的整体利益,而且在许多情况下税负转嫁对社会财富分配的影响,符合国家的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正因为如此,税负转嫁具有合法性,是法律允许和保护的。而避税行为则没有履行纳税义务,会损害国家的税收利益和社会公众的整体利益,显然没有哪个国家的法律明文确定避税是合法行为,并予以保护。

小结:何为避税

避税既非合法行为,也非违法行为,而是一种脱法行为,所谓脱法行为是指行为虽然抵触法律目的或意图,但在法律上却无法加以适用的行为。脱法行为的本质在于利用法律上的漏洞,实现一定的行为目标,同时达成法律无法对其适用的目的。

三、我国企业避税的主要手法

(一)利用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避税

是通过将企业集团设在高税区的关联企业的营业利润转移到在低税区的关联企业,从而压低企业集团在高税区的纳税基数,相应提高其在低税区的纳税基数,达到减轻集团整体税收负担的目的。可见,转让定价避税就是在经济活动中,关联企业各方为了达到整体税负最小化的目的,采取高于或低于市场正常交易价格的方法,转让相互间的劳务产品、信息、技术、特许权、费用等,从而实现低税负的行为。当前,转让定价在我国企业中的具体表现形式集中在实物交易、无形资产转让、劳务交易和资金借贷等方面。

1.实物交易中的转让定价避税

主要手段是采取“高进低出”或“低进高出”,借此转移利润,规避税收。

如“高进低出”,转移企业利润。控制企业原材料、产成品的购销价是转让定价最常见的方法。我国的许多外商投资企业都是跨国集团的联属企业,且与境外母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存在着大量的商品交易关系。这些企业往往是“两头在外”,即企业原材料、零部件从国外进口或来料加工,产成品返销境外市场。外商往往利用中方合作者对国际市场不了解,抢先控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供、产、销三环节的前后两头,从境外关联企业高价购进原材料、零部件,又人为压低价格将产成品销售给境外关联企业,从而将企业利润转移到境外,造成我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大量亏损或微利,使我国税收在这种虚亏实盈中白白流失。

例如:某制衣有限公司,外方为韩国一跨国公司,注册资本200万美元,实际投资额为250万美元。该企业的主要产品是运动衣,产品100%出口。自成立以来,从未赢利,累计亏损达6000多万美元,已严重资不抵债,但是该企业在连年亏损的情况下仍继续生产。

从该公司的经营数据来看,每套运动衣的出口价格为150元,原材料成本为108元,该年产品销售收入为7000万元,毛利280万元,毛利率4%。反避税部门采集了一些与其有着相同或大体类似的经营环境、产品质量,相对独立的韩国制衣公司的交易价格进行比较。另一家公司当年每套运动衣的出口价格为155元,原材料成本为90元,该年产品销售收入为6000万元,毛利420万元,毛利率7%。可见,该制衣有限公司原材料成本比另一家企业高出20%;相反,其出口价格却每套低5元,毛利率低3%。因此,该企业同其总部间的交易不符合正常的独立企业间的购销往来,已构成关联企业间的转让定价。

可见,该公司通过高价进原材料、低价销售产品的方法,把利润转移到总部,从而造成严重亏损。因为该公司这几年的纯利为负数,至今己累计亏损6000多万美元,所以该公司

不但没有缴纳一分钱的企业所得税,相当大的亏损还可以在以后年度弥补。

例如,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系由香港B公司投资兴办的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公司注册资本200万美元。自开业以来,长期亏损,至上年底累计亏损达115342.12元。究其原因,企业在关联企业融通资金业务中,支付了高额利率的利息。

经审查,企业帐上列支64938.46美元利息支出,皆为向其关联企业C公司支付的所欠货款的利息费用。经测算,支付该笔利息的年利率高达12%。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提供的当期国际金融行情资料测算,美元贷款年利率为8%左右。公司列支的利息明显超过正常利率水平,这种做法属关联企业之间通过支付利息转移利润的行为。

3.劳务、租赁中的转让定价避税

在公司集团内部广泛提供的劳务、租赁交易,包括行政管理、技术和商业服务以及财产、设备租赁的收费方法,影响着母公司与其联属企业之间的利润分配。劳务、租赁中的转移定价避税是指在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提供的劳务和租赁服务中,在劳务收费标准上采取“高进低出”的办法,低税区的企业收费高,高税区的企业收费低,甚至不收费,以此转移利润,规避税收。

4.无形资产交易中的转移定价避税

无形资产交易中的转移定价避税是指关联企业间通过签订许可证合同或技术援助、咨询合同等,提高约定的支付价格,转移利润,规避税收。这类转让定价主要涉及专利、专有技术、注册商标等无形资产的转让以及相关的技术援助和咨询等。由于其转让和使用的定价标准难以掌握,我国没有收费的明确规定,而且由于其专有性,无可比市场价格,其价格的确定更是难以掌握。

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抬高资产作价。低税区的企业在向高税区关联企业转让无形资产时,有的采取提高一次付清支付的额度;有的是以受让企业的产成品销售收入或利润为基数,提高收取特许权使用费的百分比。

(2)重复收费。低税区企业在向高税区关联企业转让无形资产时,除单独收取特许权使用费外,在货物价格中仍包含无形资产使用费;或在高税区关联企业参与研究与发展费用的成本分摊后,对研究成果的转让仍收取特许权转让使用费。

(3)隐藏所得。低税区企业在向高税区关联企业转让无形资产时,通过抬高设备作价,把技术转让费隐藏在设备价款中,以躲避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纳的预提所得税。

(4)不合理分摊研发成本。比如母公司与多家子公司共同研发一种技术或产品,不按独立交易原则在各参与方之间合理分摊研发费用,而让处于高税区的企业承担较多的费用,人为增加其税前扣除,规避税负。

5.关联企业利用转让定价避税还体现在商品税方面。

例如,在增值税方面,生产免税产品的母公司可以利用其对子公司的统一定价,从提供零配件的子公司处低价购入,从而减少子公司的销项税额。虽然这样一来也使母公司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相应地减少了,即应税销售额增加了,但母公司可以通过享受免税产品优惠政策来消化这部分增值带来的税负影响,从而达到关联企业整体避税的目的。

在消费税方面,我国消费税的政策意图是通过在生产环节对应税消费品课征消费税,影响消费者的消费需求,从而引导市场资源配置。由于现行的消费税是价内税,为避免重复征税,一般来说,应税消费品从生产到消费通常只征一道税。一些生产企业为规避税消费税,就以成立独立核算的销售企业的方式,压低应税消费品出厂价格,将利润转移到关联企业,以缩小了消费税的税基。

(二)“资本弱化”避税

资本弱化,又称资本隐藏、股份隐藏或收益抽取,是指企业投资者以关联方的债权性投

资替代一部分权益性投资,通过人为调整企业的资本结构,以达到避税的目的。

可见,资本弱化充分利用了股息与利息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不同待遇,其特点是企业负债与权益资本的比例不合理,注册资本太少,借入资金过多,债务风险太大,不符合正常企业生产经营的要求。

资本弱化在税收上的后果是企业人为增大了所得税税前扣除额,相应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通过利息支出转移利润,规避税收。

当前,以资本弱化的形式进行避税己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采用,这种避税方法与“高进低出”等常见的避税手段相比,形式更加隐蔽,危害性更大,不仅造成税款流失,而且还会影响我国引进外资的实际效果。因此,对这一新的避税方式,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并有针对性地加强反避税的措施。

(三)滥用税收优惠政策避税

例如,滥用税收协定。目前,我国已与100余个国家(地区)签订了双边税收协定(安排)。税收协定(安排),一方面协调和分配了国家间的征税权,避免了双重征税,对促进国际间的经济合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另一方面,各国间税收协定条款的不一致,使得一些跨国公司有机可乘,纷纷通过重建组织架构等形式滥用税收协定。

滥用税收协定有三个方面主要特征:1、行为主体主要是跨国公司,即法人居民,这是因为法人与自然人相比,法人具有更大“易变性”,很容易经过精心策划,巧妙的装扮变成缔约国“居民公司”从而谋取协定待遇;2、行为对象主要是针对间接性的投资收益,如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及财产租赁收入等,目的是为了减轻预提税的负担;3、行为方式主要是通过在协定国组建中介公司来享受不应得的税收优惠待遇,如在缔约国组建各种控股公司、导管公司、信托公司等。

(四)利用国际避税地避税

利用国际避税地从事避税活动,是跨国企业规避投资国税收的重要手段之一。跨国企业往往利用国际避税地免税或低税的条件,在国际避税地建立基地公司,然后通过避税地的公司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关联企业进行商业、财务运作,把利润转移到避税地,以减轻公司集团的整体税负。但是长期以来,这种避税活动并未引起我国政府足够重视。虽然目前的统计数据中还没有关于我国企业利用国际避税地进行避税活动的资料,但是从我国企业对外投资的情况来看和我国利用外资的有关数据,我们不难发现这种现象存在的可能。

四、反避税对策分析

(一)避税心理——对为什么纳税的追问

●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内在冲动

●传统思想文化及对税收看法的影响

●税收是谁的权力

●公共品提供存在的问题

(二)企业避税的诱因

1.信息不对称

企业可以利用其占据的信息优势,寻找税收法律制度存在的漏洞,采取避税行动。

2.失范的示范效益

3.避税的道德判断。大多数企业没有真正认识避税行为的经济后果,对避税的危害性和反避税的必要性认知不足,避税行为倾向较高,这是导致我国企业避税活动日益增多的一个重要原因。

4.企业的纳税意识、税收公平感、安全感、对税收管理水平的评价和纳税遵从成本等五个行为动机因子,都会影响企业的避税行为动机状态。其中,纳税意识、税收公平感、安全感对企业避税行为倾向的影响比较显著。

5.企业对纳税与其自身利益关系的认知,对其纳税意识有很大的影响。

相对于税收制度公平,税收管理公平和信息公平对税收公平感的影响更大。在影响安全感的因素中,企业最关心的是税收管理活动的公开性、透明度。企业普遍认为我国目前的纳税服务水平和税务人员素质不高,影响税收管理水平。税务检查频繁、办税效率不高是影响纳税遵从成本的主要因素。

6.具有不同内在特征的企业对外部税收环境的研叛、解读和评价不同,因此,行为动机状态也不同。企业规模对纳税意识的影响比较显著,对其他行为动机因子的影响不显著,经营规模小的企业其纳税意识比经营规模大的企业更低。企业发展阶段、经营年限和盈亏状况对五个企业纳税行为动机因子都有显著影响,亏损企业的公平感、安全感和对税收管理水平的评价较低,对纳税遵从成本的感受也明显比盈利企业和基本持平企业强烈。

(三)新税制环境下的反避税

《企业所得税法》中新增加了一般反避税条款及相关反避税措施,使反避税规范形成体系化,有利于防范和制止避税行为,维护国家利益。新税法实施两年来,我国反避税工作取到了长足发展,据统计,2008年,全国转让定价调查共弥补亏损7.5亿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7.5亿元,补税入库12.4亿元,同比增长24%。但是,面对国际上层出不穷的避税仍然有许多问题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

1.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反避税的构建

(1)为了适应日益激烈的避税与反避税斗争需要,针对日趋严重、复杂的企业所得税避税现象,新《企业所得税法》专设一章(第6章)——‘‘特别纳税调整”,明确有关的反避税规定。这是我国第一次在税收法律中设立专门章节规范反避税工作,标志着我国越来越重视企业避税问题,对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我国面临的反避税问题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已有更充分的认识。

(2)正式在法律上确立了预约定价制度。

2002年我国只是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在《税收征管法》细则中明确在我国实施预约定价制。新《企业所得税法》第42条在此基础上把预约定价制提升到法律层面,规定:“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为预约定价制在我国的实施奠定了更坚实的法律基础。

(3)拓宽了反避税的范围

首先是实现反避税“由外到内”的拓展。我国开展反避税虽然已有10多年的历史,但是过去的反避税工作主要是针对外资企业跨境避税活动,而对内资企业的避税活动,无论从立法上,还是工作实践基本上还处于空白状态。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为加强对内资企业的反避税工作带来了契机,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社会公众的整体利益。

其次是实现反避税“由内向外”的拓展。新《企业所得税法》第45条规定:“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基于企业避税行为分析的反避税策略研究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这样就把反避税的视点从主要针对“引进来”的企业,拓展到“走出去”的企业。

第三,开始关注企业利用国际避税地避税问题。新《企业所得税法》第45条首次从法律层面确立了反避税地避税的规则,其实施条例第118条进一步明确企业实际税负低于12.5%的国家(地区)为避税地,为我国防范企业利用国际避税地避税奠定了法律基础。

第四,重视日益严重的资本弱化避税问题。上世纪90年代中期,企业利用资本弱化避税的活动已经引起我国税务机关的注意,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中制定防范措施,但是此文件法律级次较低,而且仅适用于内资企业。新《企业所得税

法》不仅把反资本弱化避税的规定提升到法律层面,而且把范围扩大到全部企业。

(4)反避税方法更加合理。

针对我国以往反避税办法对抑制商品交易中的避税活动相对有效,而对抑制无形资产开发和转让、劳务交易中存在的避税活动相对乏力等问题,提出成本分摊法、交易净利润法和利润分割法等新的反避税调整办法。

由于避税与反避税斗争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不可能一蹴而就,随着时间的推移,企业避税活动也会不断以新的形式表现出来,为了切实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反避税工作方法也必须适时调整。为此,新《企业所得税法》第47条对反避税作出了一般防范性规定,明确:“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5)明确了企业的举证责任。

由于在税收分配活动中,征纳双方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企业相对于税务机关处于信息优势,税务机关处于劣势地位,这是严重制约转让定价税制作用发挥的瓶颈。因此,明确企业的举证责任,对加强反避税工作十分重要。为此,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企业披露其关联交易相关资料的义务和可比第三方提供相关资料协助税务机关的义务。

第43条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基于企业避税行为分析的反避税策略研究来报告表。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这些资料包括:

A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同期资料;

B关联业务往来所涉及的财产、财产使用权、劳务等的再销售(转让)价格或者最终销售(转让)价格的相关资料;

C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提供的与被调查企业可比的产品价格、定价方式以及利润水平等资料。

第44条还明确了企业不履行举证义务的法律责任:“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该条款对企业既是一种约束,也是一种保护。所谓约束,就是企业不能再像过去那样,用不提供或少提供资料来对付税务机关,企业避税的行为空间被压缩了;所谓保护,就是能够为企业提供一个显示其转让定价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机会,降低了涉税风险。

(6)加大了企业避税的风险和成本

新《企业所得税法》不仅进一步明确了税务机关有权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转让定价,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追溯调整,而且对于纳税调整引起的补征税款,增加了加收利息的规定。这样就加大了企业避税的风险和成本,对抑制企业避税活动有着积极的意义。

总之,较之以往的反避税规则,新《企业所得税法》在概念表述、反避税范围、反避税方法和反避税力度等方面都有明显的进步,提高了反避税的法律效力,给反避税工作注入了新的活力,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我国的反避税立法必将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2.新税制条件下,具体的反避税措施

1)成本分摊协议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首次引入了成本分摊协议这一条款,主要包括成本分摊协议适用范围、成本分摊协议对独立交易原则的遵循要求以及对不符合规定成本分摊协议的税

收处理等三方面内容。办法在第七章对成本分摊协议做了进一步规范,内容包括协议发生变更、终止时应如何处理,协议执行期内对协议所涉及的税政问题的处理,同期资料的准备等,通过补充和完善,为成本分摊协议在具体实践操作方面提供了法律依据。具体体现为:(1)对成本分摊协议的适用范围做了进一步明确。办法第64、67条中规定本分摊协议的适用范围为企业及其关联方为了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包括同提供、接受劳务而签署的协议。

(2)对成本分摊协议的主要内容做出了规定。办法第68条中规定,成本分摊议的主要内容是围绕参与方的权利、义务展开的,包括参与方的基本情况及其自享有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还包括协议中所涉及到的无形资产及劳务的内容围,预期收益的估算、成本在预期收益所占比重等共10个方面的内容。

(3)对独立交易原则的做了进一步解释。办法第65、66条规定,主要有两方面内容,一是成本分摊协议本身是否具有商业意义,是否是在自由竞争环境下由市场经济主体做出的理性选择。二是成本分摊协议各方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合理,权利义务是否匹配。

(4)对所涉及到的税务处理问题做出明确。办法第72、75条规定,成本分摊协议涉及到的税务处理包括当期税前扣除和资产购置与处置两个方面。企业按协议规定所分摊的研发费用或劳务费用可在协议规定的各年度里做税前扣除,企业做出或接受补偿调整时,可在补偿调整的年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资产购置与处置主要是指对无形资产的处理,企业做出加入支付时,按购入资产进行处理,接受退出补偿时,按资产处置进行处理。

2)反资本弱化避税的规定

税法第46条: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债权性投资,包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融资。

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

(1)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

(2)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

(3)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

进一步规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金融企业,5:1;其他企业,2:1;

3)受控外国公司规定

由于避税地的存在,有的跨国企业通过到低税率国家或避税地建立受控外国公司,然后再通过一系列不合理的商业安排转移利润,将公司利润滞留在境外无税或低税率地区的公司,从而逃避国内纳税义务。受控外国公司这一条款就是对这一现象加以规制,是新企业所得税法新增加的一个概念。

(1)受控外国公司的认定标准

构成受控外国公司有两条标准:一是对外国公司构成控制;二是不满足低税率条件且不符合免除条款。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17条对控制标准和低税率判定标准都做了明确,中国居民企业或者居民单一持有外国企业10%以上股份的,或者和其他企业或个人共同持有50%以上股份的,即构成控制。关于低税率判定标准问题,第117条规定,以外国企业在居住国负担的实际税负和我国法定税率进行比较,凡低于我国法定税率50%的,即属于受控外国公司。

(2)消极所得的认定

消极所得,通常指受控外国公司取得并计入我国居民股东收入的所得,表现形式有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资本利得等。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形式所得并不一定全部是消极所得,是企业是否实质上参与了经营管理行为才是判断是否是消极所得最主要的依据。

(3)免除条款

为避免受控外国公司条款对我国企业开展正常海外投资造成妨碍,我国单独在受控外国公司管理中加入了免除条款这一项内容,符合免除条款标准有三项:

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非低税率国家(地区)设立公司的;取得的积极经营活动所得占全部所得主要部分的;年度利润总额不足500万元人民币的。受控外国公司经营所得一般都包含积极经营和消极经营两类所得,对于构成主要积极经营活动所得判定标准,除按获得全部所得所占比重进行衡量外,还要根据不同行业特点等多种因素全面衡量,国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定期会发布“实际税负明显偏低”国家名单(黑名单)和“不视为实际税负明显偏低”国家名单(白名单),税务机关以此来作为判定标准。

4)一般反避税条款

一般反避税条款是所得税法中一条兜底条款,由于一般反避税条款具有适用范围广范性和实施上的不确定性,这一条款一出台就成为所得税法中争议最大的部分。但也正是由于这一特点,一般反避税条款也成为打击避税最有效的手段,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反避税内容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般反避税条款克服了其他具体条款在实践中对新型避税行为不适用的局限性,解决了立法滞后的问题,充分体现了公平税负的原则,能够对不可预料的各种的避税行为进行概况性否认,为税务机关行政执法和司法判定提供法律上的依据。同时我们也应看到,这一条款是一把双刃剑,其缺点也是很明显的,这一条款如果操作不当很容易引起税务部门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对法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造成损害,因此,一般反避税条款一定要慎重使用。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47条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经过合理推断,证明纳税人是将获取税收利益作为其从事某一安排的唯一或主要目的,则可断定该安排已经构成了避税事实。

延伸阅读:加拿大税法第245(1)-(8)分节对税收利益的定义为:减少、免除、推迟税收或其他支付或增加返还退税或其他收入,但对于目的是为获得外国税收利益的交易不认为是加拿大税法意义上的避税交易。

5)反避税罚则

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实施前,在我国,避税的法律责任问题一直是税法的一项空白,法律上没有对反避税行为的罚则加以明确,我们能做的仅仅是实施纳税调整,这种情况下企业在我国避税没有任何风险,零避税成本,很多企业认为“不避白不避”。为了改变这种局面,新企业所得税法借鉴了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新增加了反避税法则条款。此举对于扭转反避税措施威慑力不足,有效打击避税行为,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必将起到积极作用。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48条规定:税务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做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四)税法变化条件下外资企业避税新方法

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借鉴国外的经验,专门规定了反资本弱化规则,即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扣除;同时,还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并且增加了有关的核定程序、预约定价安排、补征税款、加收滞纳金等条款和纳税企业所承担的提供纳税资料和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等义务。在这样的条件下,企业避税会不会有新的变化?由于该法实施时间较短,企业避税新特点短时期内无法判断,但就其避税思路可能存在以下情况:

1.利用股息预提所得税进行避税

在新税法下,随着追加投资退税的政策被取消,股息的预提所得税税率调整为10%,企业仍可能进行避税。例如,部分外资企业可能利用中国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协定进行股息预

提所得税的减免。目前,中国香港、爱尔兰、毛里求斯、巴巴多斯等国家与地区,与中国的税收协定均约定对股息适用不超过5%的预提所得税税率。而企业在进行税务考量时,考虑未来经营中可能发生的转让产生资本利得等问题及税法的影响,很有可能调整母国和投资框架以适应国家相应税收规定进行避税。

2.利用资本弱化进行避税

在2008年所得税法颁布之前,外资企业资本弱化的防范是通过外汇管理来实现的,税法没有相关的规定。新的税法明确规定了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里的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及利息的融资。间接从关联方取得的融资包括关联企业间通过银行的背对背贷款,以及由银行提供的但是由关联企业担保的贷款。新的规定可能导致某些企业通过隐匿关联关系实现资本弱化避税的目的。

3.利用行业优惠进行避税

新税法对外资企业避税的渠道进行围堵,很可能造成其在新改进或未改变的优惠中寻找避税渠道。例如,新税法中行业优惠为主的导向,很可能会导致外资企业通过业务剥离等方法,将符合优惠政策的业务剥离出来享受税法中的行业优惠政策,达到避税的目的。例如,如果有一家亏损企业希望剥离其核心业务,并将其核心业务构造成企业的一个高新技术部门。如果对这一部门的单独评估表明,相应部门实际上存在增值,则在完成转让后,新外资企业的税基应当按转让价格重新确定,且新外资企业更容易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从而可以享受15%的税率优惠。在这个过程中,符合条件的转让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的待遇。

4.利用电子商务避税

在新税法中缺少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而电子商务避税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首先,电子商务使常设机构、固定基地等传统标志位置难以确定,影响属地管辖权的行使,从而造成国际避税。其次,利用电子商务进行转让定价更加灵活,由于电子商务具有迅捷、高效、无纸化等特点,母公司能更轻易、更方便地将产品开发、销售、筹资等成本费用以网上交易的形式分散到各国的子公司,更灵活地调整影响关联公司产品成本的各种费用和因素来转移关联公司的利润,掩盖价格、成本、利润间的正常关系。税务机构难以追踪和监管外资企业与关联企业公司之间的经济往来。

5.利用避税地进行避税

避税地一般都提供免税或低税待遇,跨国企业在避税地注册建立一个空壳公司,以空壳公司名义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关联企业进行商业往来、财务运作,有目的将利润转移到避税地所在的空壳公司,减轻避税地以外国家地区关联公司的整体税负,从而达到避税目的。

2009年末我国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总量为812亿美元,从投资地所占比例来看,排在前几名的依次为:香港第1位,占总量的57%;开曼群岛第2位,占总量19%;英属维尔京群岛第3位,占总量7%;第4至第10位的分别是美国、韩国、俄罗斯联邦、澳大利亚、澳门、苏丹、德国,合计只占总量10%。从统计数据中能够看出,我国企业在对外投资中,有大量的投资都集中在英属维京群岛、开曼群岛等国际公认的避税地,从投资规模看,其投资总量远远超过了对北美和欧洲的投资,充分表明这些企业有明显利用国际避税地避税的嫌疑,这一现象必须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

(五)应对避税新方法的反避税举措思考

1.引进税收妥协制度

所谓税收妥协制度,是指当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对税收法律、法规理解不一致时,从提高效率的角度出发,采用相互让步的折中办法,双方共同协商而不是诉诸法院的方式,来寻求双方都能够接受的方案,以此来解决税收争议。这是在税法条文无法完全适应复杂的经济活动的背景下产生的,同时也是由于跨国经济活动的复杂化和对纳税人评估的困难性所致。由

于经济活动复杂多样性,税法不可能对经济活动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一一穷尽的给予预判,尤其在反避税领域,一方是国家利益,一方是纳税人利益,对待税收争议必须谨慎从事,既不能损害国家税收利益,同时也要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这就需要寻求一个征纳双方都可接受到办法,以弥补税法条文的不完善,使得征纳双方能够在彼此尊重的立场上,理性地寻找到一个契合点,彼此适当妥协,得到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结果。税收妥协在国际上应用非常广泛,是国际税务管理中的重要内容之一,但目前我国反避税条款中还没有这一制度,有必要在反避税立法中引入税收妥协制度,使之在法律上得以承认并得到充分体现。

2.加强信息技术支持

据统计,美国每年用计算机处理的个人和公司所得税申报表多达2亿多份,税源信息13亿份,每年要对100多万纳税人进行税务审计,这些数据资料为日后反避税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强大的信息支撑。和美国一样,日本也非常重视信息化建设,日本税务机关内部有着非常强大的共享信息数据系统,为确定转让定价调查对象提供重要支撑。相比而言,我国的数据信息系统远未达到两国水平,数据库数量和覆盖面都很有限。因此我国应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步伐,在税务系统内部建立起强大的数据库信息系统,为反避税提供第一手的信息数据,把反避税人员的精力从对数据采集分析的琐碎工作中解脱出来,专注于可比性分析工作,提高反避税工作的效能。

3.设立专业管理部门

我国的反避税工作无论从组织构建还是人员选调上都不系统不完善。即便在一些经济较发达、外资企业较集中的省、市,专职负责反避税工作的人员都寥寥无几,有的地方甚至没有设立机构和专职人员,这都极大的束缚了反避税工作的开展。我国应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形势,在大企业和外资企业较集中的省、市建立加强机构设置,抽调专业人员,从组织和人员上保证反避税工作能够有效开展起来。

日本国税厅负责反避税的工作部门有相互协议课、国际业务课和调查课,各部门之间既有分工又有协作,资料信息高度共享,内部的一般性税务审计和反避税调查审计相互结合,及时为反避税人员提供企业及各行业各种信息。我国目前税务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还没有形成有效的配合机制,难以及时准确的为反避税调查提供丰富的行业信息。

4.完善情报交换制度

跨国公司的业务活动遍及世界各地,单独依靠某个国家很难掌握它们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需要世界各国之间进行双边和多边的合作,加强税收情报交换,这样才能掌握更多的信息,取得良好的反避税效果。世界经济合作组织、联合国经济合作理事会分别制定了两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范本,我国应当加快国际税收协定的签署工作,形成防范外资企业国际避税的“协定网络”。同时,制订出一套防止滥用国际税收协定的措施,明确规定协换和调查配合,共同遏止国际避税行为。

我国目前已经同世界上100多国家签订了双边税收协定,目的是密切各国政府间的配合与合作,堵塞国际避税空间,防止跨国避税活动。为使各国间双边合作显现成效,我们一方面要建立起负责税务情报搜集和交换的专门机构,设置专职人员,负责国内国外税收情报搜集和交换工作。另一方面要建立完善情报交换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外资企业和外籍人员经营活动的情报网络,加强部门间合作,税务、海关、工商、外汇、商检等部门要加强协作与沟通,及时通报外商和外籍人员经营活动和信息,便于有关税务部门核实征收。

合理避税浅析文献综述

试论合理避税浅析 文献综述 (贵州大学明德学院会计103 102003110650)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税收筹划在社会经济和企业的经营管理中扮演着很重要的角色。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以合法的手段和方式来达到纳税人减少缴纳税款的经济行为是纳税人的权利。合理避税是纳税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决策等一系列的经济活动进行的事先筹划和合理安排,从而达到纳税支出最小化的一种行为。充分利用纳税的筹划工具为企业合理的减少税负,有利于为企业实现税后的利润最大化。企业合理避税,在客观上也促进了国家税收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1本课题相关研究现状 (一)房地产企业进行合理避税的规划 刘立军(2013)在房地产企业的内部进行合理的避税,是合理避税不可缺少的方法,也是合理避税中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 1.分析了货币价值的变化规律:运用货币价值时间差来进行合理避税,分析货币价值的变化规律,了解货币变动的大致时间走向,从而在合理的时间进行税款的交纳,运用时间差来缴纳税费,这是合理避税的基本做法。房地产企业应该认真研究货币的这种变化规律,然后加以利用,必然会对房地产企业的合理避税有帮助。 2.运用缴纳税费的临界点来进行合理避税:房地产企业在碰到缴

税的临界点时,运用增加或减少收入和支出来避免税收过多的方法。任何的规定只要有临界点就都可以运用这种方法来合理避税,所以这种方法具有广泛的应用基础,房地产企业应该重点把握这一特点。 所以的企业都是在追求利润,房地产企业只有合理避税才能有效的减少企业税金支出,从而直接的增加企业的利润,为企业的发展带来新的机遇。 (二)企业合理避税影响着企业竞争力 犯琦、何威(2011)在《论企业合理避税》一文中指出并分析了合理避税筹划空间、特征以及风险防范的基础上,对合理避税的方式进行了例举。企业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通过不违法的手段对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的精心安排,尽量满足税法条文所规定的条件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合理避税,是企业要考虑的重要措施之一。CFO的执业水平是避税筹划的成功保证,也是财会人员自身价值的体现。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CFO应不断加强对税法的学习,增强对企业合理避税的认识,并在实践中加以研究,利用,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更具优势,促进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三)合理避税对企业的经济效益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陈冲在《如何高效合理避税》中对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进行了研究。如何高效合理避税是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以合法的手段最大限度的获得税收的优惠来达到纳税人减少缴纳税款的经济行为。采取有效的税收筹划与合理避税对与企业的经济效益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由此,企业应对我国现行的有关税收法律法规

对国际避税与反避税问题的浅析——以跨国公司为例

对国际避税与反避税问题的浅析——以跨国公司为例 摘要 应对跨国公司的国际避税行为,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政府高度关注的问题。中国是世界外资流入超级大国。但是,外资企业一方面是经营生产欣欣向荣,另一方面却是财务数据长期亏损。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日益频繁与跨国公司的大量发展,在国际税收关系中,避税与反避税的斗争日趋尖锐。本文跨国公司在我国的避税现状及避税方法进行分析,并阐述了反避税对策。提出在我国如何进行反避税,并且对改进我国税法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跨国公司;避税;反避税;存在的问题;措施

目录 一.引文 (1) 二. 跨国公司在我国的避税现状 (1) (一). 我国的税收政策 (1) (二). 跨国公司“长亏不倒” (1) 三. 跨国公司进行避税的基本手段 (2) (一).转让定价避税的特征 (2) (二). 常见的转让定价避税手段 (2) 1. 利用商品交易不合理价格避税 (2) 2. 利用关联企业资产买卖和转让避税 (2) 3. 利用关联企业资产买卖和转让避税 (2) 四. 外企成功避税的原因 (3) 五.我国反避税的发展进程和存在的问题 (3) (一). 我国反避税的发展进程 (3) (二). 我国反避税中存在的问题 (3) 六.对跨国公司在华避税的防范措施 (4) (一). 填补现行税收制度的漏洞 (4) (二). 推进反避税立法及实施工作 (4) (三). 逐步完善预约定价的税制 (4) (四). 建立强大的反避税队伍 (5) (五). 对在华跨国公司采取抽查加罚款制度 (5) 参考文献: (6)

一.引文 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上的漏洞或税法允许的办法,作适当的财务安排或税收策划,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达到减轻或解除税负的目的。其后果是造成国家收入的直接损失。国际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际的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的差别、漏洞、特例和缺陷,规避或减轻其总纳税义务的行为。 反避税是指国家采取积极的措施,对国际避税加以防范和制止。主要内容从广义上包括财务管理、纳税检查、审计以及发票管理,从狭义上理解就是通过加强税收调查,堵塞税法漏洞。 二.跨国公司在我国的避税现状 目前,全球共有6万多家跨国公司。这些跨国公司在全世界拥有80多万家海外分公司,它们掌管着全球1/3的生产、2/3的国际贸易。跨国公司已经成为世界经济的主角。跨国公司为自身利益最大化。普遍存在利用有关国家税制差异、漏洞等进行纳税筹划和规避纳税义务。 (一). 我国的税收政策 我国给予外商投资企业以优惠所得税税率、“二免三减”等税收优惠政策,根据有关测算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实际税负只有ll%,这一税负水平与世界上一些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并不算高。 (二). 跨国公司“长亏不倒” 在华跨国公司普遍存在了“长亏不倒”现象本身也说明跨国公司是“虚亏实盈”存在避税行为。据国家税务局不完全统计,在中国经营的跨国公司持续多年亏损面在60%以上。这些亏损企业中只有三分之一是客观原因引起的。另外的绝大部分亏损企业属于非正常亏损。地方税务机关对其中一部分跨国公司的税收审计也发现,这些亏损的跨国公司中的大部分在通过各种手段进行避税。估计每年给中国造成税收流失达1 000亿元左右。

试论避税与反避税

试论避税与反避税 试论避税与反避税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企业涉外交往和经营越来越普遍,外商参与我国经济建设的程度也越来广泛和深入,一方面给我国经济增添了新的活力,推动了中国经济持续高速的发展,另一方面企业避税的问题也日趋严重,手段和方式也多种多样。如何有效防范避税已成为税务机关的当务之急。为此,本文将与大家一起研究探讨避税与反避税,分析避税的概念、动机、手段以及造成的危害,并着重就转让定价避税与反避税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国税收法律制度以及工作实际构思相应对策和措施,以堵塞税制漏洞,强化征管,保障国家利益。 (一)、避税概述: 避税是一个不明确的概念,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很难用人们普遍能接受的措辞对它下定义,学术界争议也较多。我们认为,避税是纳税人充分利用现有税收优惠政策或利用某些法律上的漏洞或含糊之处来安排自己的税务事宜,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1)、避税的特点:(1)避税的非违法性。避税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避税行为没有触犯现有的法律法规,故不能追究其法

律责任。国家只能通过修改有关法律、法规来堵塞漏洞,或修订法律,把避税行为归属为违法,再追究其法律责任。(2)避税的主体是纳税人。我们认为,避税的主体只能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存在避税。(3)避税在行为上存在主动性。就是纳税人为了少缴税收而主动采取了一些行为或措施,采取该行为的目的很明确,就是为了减轻税负。(4)、避税具有主观故意。纳税人采取某种行为的目的就是为了少缴税,减轻其税收负担,获取最大利益,纳税人在行为之前已经知道结果或可能的结果。 (2)、避税与偷税、税收筹划的区别: 避税是纳税人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或利用某种法律上的漏洞来安排自己的税务事宜,达到少交税的目的,但不违反现有法律法规;偷税是纳税人伪造、编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行为是不合法的,应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非违法的避税方法和合法的节税方法以及税负转嫁方法来达到尽可能减少税收支出。纳税筹划如果利用税收相关政策适当,就是避税行为,如果利用不当,就构成偷税。 (3)、避税产生的原因: (1)利益的驱动。在利益驱动下,纳税人除了在成本费用上做文章

(完整word版)国际反避税措施及对策

国际反避税措施及对策 (一)防止通过纳税主体国际转移进行国际避税的一般措施 1.对自然人利用移居国外的形式规避税收 有的国家规定,必须属于“真正的”和“全部的”移居才予以承认,方可脱离与本国的税收征纳关系,而对“部分的”和“虚假的”移居则不予承认。如德国规定,纳税自然人虽已失去本国居民身份,但仍有经济联系的,应连续对其征收有关的所得税,视其为特殊的“非居民”。 2对法人利用变更居民或公民身份的形式规避税收负担 有的国家对法人的国际转移给予有条件的允许。荷兰曾规定,准许本国企业在战时或其他类似祸害发生时迁移到荷属领地,而不作避税处理,但对于其他理由的迁移,一般认为是以避税为目的,而不予承认,仍连续负有纳税义务。 (二)转让定价调整 关联企业之间在销售货物或财产时,利用转让定价来避税是一种普遍运用的方法,而如何定价也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相关部门也会从这一方面下手,确定企业是否通过转让定价来避税。其中的关键环节就是,确定一公平的价格,以此作为衡量纳税人是否通过转让定价方式,压低或抬高价格,规避税收。 调整转让定价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四种: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即比照没有任何人为控制因素的卖给无关联买主的价格来确定;2.再售价格法,如无可比照价格,就以关联企业交易的买方将购进的货物再销售给无关联企业关系的第三方时的销售价格扣除合理的购销差价来确定;3.成本加利法;对于无可比照的价格,而且购进货物经过加工有了一定的附加值,则采用以制造成本加上合理的毛利,按正规的会计核算办法组成价格的方法;4.可比利润法,即把关联企业账面利润与经营活动相类似的非关联企业实际利润相比较,或者将关联企业账面利润与其历史同期利润进行比较,得出合理的利润区间,并据以对价格做出相应调整。 (三)防止利用避税地进行避税的措施 一些国家和地区以其极低的税负,吸引着跨国纳税人去这些地区进行投资经营,这些国家和地区也被称为国际避税地。 针对国际避税地的特殊税收优惠办法,一些国家为维护自身的税收权益,分别在本国的税法中相应做出规定,以防止国际避税发生。其中美国的防范措施规定最复杂,也最典型。美国《国内收入法典》规定,只要在国外某一公司的“综合选举权”股份总额中,有50%以上分属于一些美国股东,而这些股东每人所持

2019年试论避税与反避税

试论避税与反避税
试论避税与反避税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 后,企业涉外交往和经营越来越普遍,外商参与我国经济建设的程度也越来广泛 和深入,一方面给我国经济增添了新的活力,推动了中国经济持续高速的发展, 另一方面企业避税的问题也日趋严重,手段和方式也多种多样。如何有效防范避 税已成为税务机关的当务之急。 为此, 本文将与大家一起研究探讨避税与反避税, 分析避税的概念、动机、手段以及造成的危害,并着重就转让定价避税与反避税 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国税收法律制度以及工作实际构思相应对策和措施,以堵 塞税制漏洞,强化征管,保障国家利益。b5E2RGbCAP 一、 避税概述: 避税是一个不明确的概念,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很难用人们普遍能接受的措 辞对它下定义,学术界争议也较多。我们认为,避税是纳税人充分利用现有税收 优惠政策或利用某些法律上的漏洞或含糊之处来安排自己的税务事宜,以达到减 轻税负的目的。p1EanqFDPw 1、避税的特点: (1)避税的非违法性。避税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但避税行为没有触犯现有的法律法规,故不能追究其法律责任。国家只能通过修 改有关法律、法规来堵塞漏洞,或修订法律,把避税行为归属为违法,再追究其 法律责任。(2)避税的主体是纳税人。我们认为,避税的主体只能是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不存在避税。(3)避税在行为上存在主动性。就是纳税人为了少缴 税收而主动采取了一些行为或措施,采取该行为的目的很明确,就是为了减轻税 负。(4)、避税具有主观故意。纳税人采取某种行为的目的就是为了少缴税, 减轻其税收负担, 获取最大利益, 纳税人在行为之前已经知道结果或可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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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避税与偷税、税收筹划的区别: 避税是纳税人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或利用某种法律上的漏洞来安排自己的税务 事宜,达到少交税的目的,但不违反现有法律法规;偷税是纳税人伪造、编造、 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 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 款。偷税行为是不合法的,应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非违法的避税方法和合法的节税方法以及税负转嫁方 法来达到尽可能减少税收支出。纳税筹划如果利用税收相关政策适当,就是避税 行为,如果利用不当,就构成偷税。RTCrpUDGiT 3、避税产生的原因: (1)利益的驱动。在利益驱动下,纳税人除了在成本费用上做文章外,也打 税收的主意,以达到利益的最大化。 (2)税收管辖权的选择和运用、税制要素、征税方法等方面存在差别,造成 了税务的不公平性,给避税行为提供了便利的外在条件。5PCzVD7HxA (3)税收法律、法规本身存在漏洞。由于纳税人定义的可变通性、课税对象 金额的可调整性、税率的差别性、起征点与各税税收上的优惠政策等,使纳税人 的主观避税愿望能够通过对现有政策的不足之处的利用得以实现。jLBHrnAILg (4)各国各地之间为了吸引外来投资,加快经济发展,以改善投资环境为由,

浅析我国国际避税与反避税

浅析我国国际避税与反避税 课程名称《国际经济法导论》校区仙林校区序号 专业班级经济081 姓名奚婷学号 2020108122 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日益发展,国际避税问题在国际税收中变得日益普遍和复杂。我国加入WTO后,在参与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国际避税无疑对我国经济发展和国家税收权益产生更为重要而直接的影响。因此,加强国际反避税工作,有效防止国际避税十分重要。 一、国际避税在我国的主要表现 1、利用税收优惠避税 为吸引外商投资,国家对外资企业给予了一定税收优惠。少数纳税人想方设法戴上“三资企业”的帽子,利用外资企业的牌子减少纳税义务从而实现避税。税法规定,对外资企业的征收,减免都是从获利年度起算,因此,许多外商投资企业钻政策规定的空子,人为地调整利润,造成亏损,推迟获利年度,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有些外商在税收优惠期满后,通过换厂名,搬迁,更换外商老板等手段,改为新企业,再次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如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等。 2、运用转让定价避税。 我国企业缴纳的许多税种尤其是企业所得税,名义税率在国际上较高,这就导致一些企业采取转让定价的手段调整其在不同国家间的利润,进行国际避税。我国企业采用转让定价的手段主要有:高价进原材料、低价作销售收入,转移企业利润,逃避税收;抬高进口设备价格,从中牟利;通过无形资产的转让或使用,采用不合常规的价格转移利润,进行避税。 3、利用税收征管漏沿避税。 有些本在我国从事各种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代表处为逃避我国税收,在办理登记时注明其业务范围仅限于为母公司搜集信息或从事其他准备性或辅助性的活动,从而避免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常设机构,逃避我国税收;一些外国承包商就将实际是包工包料的工程,假借第三者名义分订包工和包料两个合同,以减少营业税;一些境外咨询机构将在境内从事咨询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均化作境外所得,从而逃避营业税;一些外国公司将应纳营业税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转化为股息的形式等,从而逃避我国的营业税。 4、利用国际避税地避税。 如国外一些飞机租赁公司或航空公司向我国境内航空公司出租飞机时,往往不直接通过本国母公司进行,而是在避税港如开曼群岛设立一个基地公司,以该基地公司的名义与我国境内航空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境内公司将租赁款项全部付到避税地基地公司账号下,从而达到逃避母公司所在国所得税的目的。 5、滥用税收协定避税。 一些本来不具备税收缔约国居民身份条件的跨国纳税人(这里指税收协定缔约国之外的第三方),在税收协定缔约国一方设立“导管公司”(无实际经营活动的空壳公司),通过该公司与协定缔约国另一方的企业发生经济上的联系,从而变相以协定缔约国居民纳税人的面目出现,以谋取协定待遇,获得本来得不到的税收优惠,实现避税的目的。 6、利用资本弱化避税。 利用资本弱化避税是跨国公司通过调整外国子公司股权与债权的比例,把股权转变为债权,把投资转换为贷款,把股息变为利息,使子公司股本中债务资本的比例非正常地高于权益资本的比例,结果增加子公司的财务费支出,减少应纳税所得额,逃避企业所得税。 7、个人所得税的避税。 现阶段我国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尚不完善,征收管理也未能完全到位,而且各地执行国家税收政策规定标准不统一,从而给纳税人避税提供了可乘之机。一些外籍人员将本属于工资薪金的收入混淆为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境内外出差补贴等,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避税;一些企业为使其员工逃避我国个人所得税,在会计处理上把一些本属于支付给雇员个人的报酬等费用作为企业的经营费用,或者将工资收入转化为向境外支付的费用或股息,达到在我国境内少缴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避税与反避税若干问题的思考

对纳税人来说,税款的征收无论怎样公平、公正、合理,它都是纳税人直接经济利益的一定损失。只要征税作为一种无偿的从社会成员手中取得收入的形式存在,纳税人就会千方百计的规避纳税义务。由于各个国家对同一类征税对象或纳税人可能设计不同的税种,也可能设计不同的征收制度(诸如税率的高低、计税依据的大小甚至税务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工作程序、工做方法上存在差异),导致了不同国家对同一类征税对象或纳税人税收负担的轻重不同。这种差异的存在是纳税人寻求避税的诱饵,也是避税成功的可能条件。而税收条款的不完善、不全面也为避税者提供了良好的机遇。 一、避税的主要表现 1、兴办假“三资”企业 假“三资”企业是指我国有关部门和企业主要以内资在境外组建的公司或其 他的经济组织,又以外商投资者的名义与我国企业合资、合作或独资在我国境内建立的“三资”企业。这些假“三资”企业的投资者实际上都是中方投资者,其资金来源往往大部分甚至全部是国内资金,但却可与真“三资”企业一样,享受国家向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的一切税收优惠。假“三资”企业是在我国对外开放中出现的一种独特的资本倒流的经济现象。因它有税收优惠之利,许多国内企业或部门有意识的加以利用,而规避或减轻应纳的国内税收。 2、价格转移和费用转移 价格转移这是跨国公司转移利润,降低税基,在税率上就低不就高进行避税的一种常见的方法,而当前则是外商用以规避我国税收的最主要手段。因为许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是跨国集团的联属企业,而且与外国母公司及关联企业存在着大量产品交易关系。

其价格转移形式主要有三种:故意抬高其从境外母公司或关联公司购买的机器设备价格;故意抬高其从境外母公司或关联公司购买的原材料、零部件的价格;故意压低其售给境外关联公司的产品的价格。费用转移则是指境外母公司或关联公司,通过贷款,咨询等等服务方式,将不应分配给境内关联企业的费用转给境内关联企业,以达到降低其所得税税基,而少纳税或不纳税的行为。 3、钻税收制度的空子,避重就轻选用税目税率以减轻企业税负 税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规定税目是征税技术上的需要,通过规定税目,可以划分各税种征免和税率高低的界限。国内制定税目有列举法和概括法两种。列举法是按照每一种商品或经营项目分别设计税目,概括法是按照商品大类或行业设计税目。不管税目的制定采用何种方法,面临千姿百态的商品和层出不穷的新产品,税目不是过细就是过粗,不可能很明晰划分其界限和包括一切产品。纳税人可将自己生产的产品或经营服务项目从其材质特性、结构、用途等方面去避重就轻选用税目或享受税收减免。 4、钻税收优惠的空子,向境外转移利润 主要形式有:增大减免税期间利润,从而向境外转移利润;有意推迟偿还外国公司债务,趁机向境外转移利润;有意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增大折旧扣除额,加快投资的回收而向境外转移利润。 5、钻有关税收减免条文的空子,尽量争取享受减税或免税的待遇而少纳税或不纳税 减税免税是国家依据有关政策精神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主要内容包括减税、免税和起征点的确定。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享受减免税的条款有时弹性较大,对其界限的量化不够,纳税人充分利用其有利之处,钻进减税规定范围而享受减免。

浅析当代中国税收

浅析当代中国税收 作者:伍梁京 引言: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工具,也是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分配手段,税收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例维持在百分之90以上,但是基于中国特定的政治法律环境,作为财产的再次分配呈现出诸多不公平的现象,凸显政府企业个人的三方博弈,在此浅析一下中国当代各大税种的现状和问题。一:增值税理应取消 增值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增值税收与缴纳之间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增值税起源于法国,当时法国财政收入流转税依赖营业税不仅课税面狭窄而且存在重复增税的问题,导致无法形成有效的财政收入并且偷漏税严重,因此在税改的基础上引入了增值税的概念,增值税本质上属于财产税间接税,转嫁性强,征收与否一直是学术界的一大争议课题。我国从1979年在部分城市试点增值税,93年实行增值税全面改革,采纳消费性增值税,由于增值税是对产品增值额增税,消费性增值税允许扣除生产资料和用于成产经营的固定资产所含税款,也就是说这类增值税课税对象不包括生产资料部分,仅限于当期生产销售的所有消费品。谈到上述两个问题我们来看一下最近几年的统计数据,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增值税成为第一大税种,比例维持在60%上下,作为国家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重要来源【增值税在分税制改革实行共享税,中央享受75%,地方享受25%】,但是随着入世以来中国企业的蓬勃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

其他税种如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对财政收入的贡献逐年增加,况且除了税收以外,国家财政收入的其他来源,如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有偿使用收入、罚没收入等。因此,对于转嫁税本应作为附加调节税却成为我国第一大税种,本身的不合理性再加之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博弈行为更添加了不光色彩,严重损伤了消费者的利益,作为弱势群体的一方,以及在全球金融危机余波未散,通货膨胀日益严重的局面下不得不提出取消增值税的这个构想,再次我从几个方面论证我的大胆构想。第一,增值税真正的缴纳者?众所周知,增值税是基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进口货物单位和个人征收的流转税,纳税人主要是从事生产销售活动的企业,企业是纳税人,由于普遍我们消费者的税收意识不强,我们总以为增值税是企业缴纳的,跟我们消费者无关,可事实上并非如此,前文所述,增值税具有转嫁性,也就是企业将税负以成本的方式转嫁给我们消费者,我们是真正的纳税人,换句话说是一个终端产品的增值的一部分收益归企业,另一部分税收在分配的形式归国家,承担税负的就是我们消费者,前文所述我们采纳的是消费性增值税,对于企业经营的生产性资料是允许抵扣的,所以企业几乎没有增值税的负担。增值税的普遍性和广泛性是我们个人税负的最大负担,而非个人所得税,下文我将探讨个税的问题。第二,发票真的是维护消费者权益吗?我想一个小学生都知道买东西索取发票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保障,不开发票就会导致商家或者企业偷逃税款,可索取发票了真的可以维护我们

企业所得税消费税避税与反避税

企业所得税避税与反避税 一、收入总额计算时的避税与反避税 1.《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一般收入中的其他收入避税与反避税这里所指的其他收入是指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和现金溢余收入、包装物押金等。企业在记账时,这些收入最易被忽略和不进行处理,所以税务部门应该注意这部分收入的账务处理。 2.对企业返还流转税的避税与反避税 对企业减税或返还流转税,一般应该并入企业利润征税。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应并入企业当年利润计征所得税;对先征税后返还和先征后退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税款年度的企业利润计征所得税。 3.资产评估增值的避税与反避税 资产评估增值是指在清产合资、对外投资、产权转让、股份制改造、接受捐赠等增值时的税务处理。例如,纳税人在产权转让中的净损益除了上缴财政外,一律并入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可以通过将其净收益不入账减少计税依据,减少应纳税额。 二、准予扣除项目上的避税与反避税 1.在借款利息上的避税与反避税 借款利息上的避税与反避税主要是某些不予抵扣利息的避税。例如,企业对外投资而借入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该计入投资成本,不得税前扣除。 2.在工资、薪金问题上的避税与反避税 企业一般喜欢通过作假账、工资虚报、冒领工资、多提福利费和滥发加班津贴,以加大成本费用开支。税务部门应注意工资支出的非正常性增长以及有无虚报职工人数的行为。 3.公益性捐赠的避税与反避税 税法规定,企业通过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进行捐赠,在年度应纳所得额的3%以内的部分可以扣除。税务机关应从两方面注意:①是否通过非盈利性的团体捐赠,直接捐赠不能扣除;②是否在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的3%以内。 4.广告费用的避税与反避税 广告费用在2000年开始进行限额扣除,其在当年销售收入的2%以内,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税务机关在审核时应注意广告费用是否在销售收入的2%以内。另外,白酒类广告费用不能扣除。 三、对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的避税与反避税 一些企业利用待摊费用账户,调节企业的产品成本高低,不按规定的摊销期限、摊销数额转入“制造费用”、“产品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账户,而是根据产品成本的高低,人为地缩短摊销期。特别是在年终月份,往往喜欢将应分期摊销的费用,集中摊入产品成本,加大摊销额,截留利润。 税务机关必须注意审查企业的“待摊费用”、“递延资产”账户各明细账贷方发生额,审查其摊销费用的内容、数额,应摊销期限是否按规定期限和数额摊销。审查“预提费用”各明细账预提的费用是否符合会计制度规定,有无扩大预提费用的计提范围。 消费税的优惠政策及纳税筹划 一、纳税人方面的优惠 1994年开征的消费税,仅就四大类十一种商品征收消费税,其它产品无论是生产、批发、还是零售一概不征消费税,这四大类商品是: 第一类:有余消费品;烟类——酒类——烟花鞭炮; 第二类:奢侈消费品:护肤护发品——化妆品——贵重首饰; 第三类:不可再生资源:汽油、柴油; 第四类:高档消费及高耗能:摩托车、汽车、轮胎、小轿车。 二、纳税环节的优惠 消费税一般有两类:直接消费税和间接消费税。前者一般指消费者本人作为纳税人,当消费者消费应税消费品时,交纳的消费税;后者指的是由生产者缴纳,而不是由消费者缴纳,尽管消费者是该税负的最终承担者。 我国的消费税属于间接消费税,税负将纳税环节选择在生产环节,这样既可达到开征消费税的目的,节约征管费用,提高征管效率,又可减少重复征税、减轻纳税人负担。 三、消费税具有高转嫁特征 消费税具有转嫁性,凡列入征税范围的消费品,一般都是高价高税产品。因此,消费税无论采取价内税形式还是价外税形式,其税负都具有转嫁性。这种转嫁性有利于消费税纳税人运用税负转嫁手段将税收负扭转嫁给消费者从而达到进

避税与反避税论文

大一下学期选修课——避税与反避税期末论文 浅谈如何做到真正的“避税与反避税” 系别:金融系 专业:金融学 班级:金融1060 指导教师:孙之光 学号:20204106006 姓名:韩丹

摘要: (一)避税。 1,利用不明晰条文避税。,、 2,利用税法条文的矛盾性或冲突性避税。主要是指利用税法的具体规定相矛盾的方面进行避税。 3,利用各国实施税收管辖权原则不一致来避税。 4,利用税法以及税收条款的某些优惠或漏洞进行避税。 (二)反避税。 1,不断完善税收立法。 2,加强反避税立法,改革开放以来。 3,强化税收征管。 4,大力加强对涉外企业的税务稽查,切实维护国家税收秩序。 5,加强国际间的税收协作。 (关键词:避税,反避税,合法,纳税,经济)正文: 浅谈如何做到真正的“避税与反避税” 避税与反避税的定义:负有纳税义务的组织和个人在履行纳税义务前采取各种合乎法律规定的经济调整方式有意减轻或解除纳税义务的行为。反避税是指政府通过修改税收法规,改进和完善课税技术,

减少税收流失,增加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经济职能、凭借政治权力参与社会产品分配。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国家不同,时代不同,税收也不同,因而纳税人力图降低税负的方式和手段也有所不同。这些方式和手段虽然多种多样,无外乎偷税、漏税、逃税和避税等。前三种行为在任何国家一经发现都将受到严厉的查处。特别是偷税和逃税行为一旦被查处暴光,将难以逃脱严厉的经济惩罚。因此。越来越多的纳税入。盈力于‘研究国家税法的漏洞和国际税收间的差异,在经济活动中,通过各种方式。达到减轻或免除其税负的目的。 什么是避税、其涵义及类型有哪些,这是我们必须了解的最基本的概念和内容。 一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沦上的疏漏或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作出财务安排或税收筹划,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达到规避和减轻税负的目的。避税的含义:一是避税的行为主体是的税人或企业法人。为减轻或解除税收负担,纳税人或企业法人事先经过周密安排和筹划,利用税法的空缺和漏洞或者利用税法的不健全和不完善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二是避税以不违反税法为前提,避税行为合法与否。关键是看国家是否承认纳税人有权进行减轻纳税义务的选择,或者是否从法律上对减轻纳税义务选择明令禁止;三是避税的目的是为了获取最大的利润,使税收负担最小化。从纳税入角度看。避税实际上是对经济利润追求的体现。但从国家角度来看,纳税人避税影响了国家

跨国公司国际避税与反避税

跨国公司国际避税与反避税 第一章国际避税 一、国际避税的定义 国际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际的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的差别、漏洞、特例和缺陷,规避或减轻其总纳税义务的行为。税收是国家对纳税人(纳税主体)和征税对象(纳税客体)进行的课证。因此要规避税收,就要避免成为纳税主体和纳税客体。 二、国际避税的原因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行为目标是追求企业财务利益最大化。国际避税可以使纳税人规避或减轻其纳税义务,增加其最终实际可支配的财务利益。因此利益驱动是国际避税的主观原因。 客观原因有:1.各国税收制度的差异。主要表现在征收的税种、税率以及计税方法不同。2.各国避免国际双重征税办法的差异。不同的方法会使纳税人税负失衡,像国际上常用的免税法、抵免法以及饶让抵免法等。3.各国征管水平及其他非税因素的差异。由于各国税务当局及其官员的征收管理水平不一,也会导致纳税人的税负不同,产生国际避税。同时,并非所有国家都认为国际避税是需要打击的行为。 三、国际避税的主要形式 跨国公司国际避税的税种主要是营业所得税。另外,电子商务的广泛引用,尤其是服务贸易中,关税也是税收流失一个大块。此外,增值税、消费税等也有流失。 1.转移定价避税 转移定价,是指跨国公司或集团公司内部的交易定价,又称关联企业(联属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定价。这个交易价格通常都不是市场价格,而是基于跨国公司整体利益来制定的。利用转移定价跨国公司可以转移利润,一般都是把利润从高税率国家转移到低税率或免税的国家。这是跨国公司在我国避税的最主要的方式。 2.利用避税港 避税港亦称避税地,可以是国家或地区,如港口、岛屿、沿海地区、交通方便的城市等。有的避税港还包括自由港,自由贸易区、自由关税地区等。避税最常见、最一般的手法就是跨国公司在国际避税地虚设经营机构或场所转移收入,转移利润,实现避税。在现实社会经济生活中,有相当一部分国家和地区处于一定的经济目的,采取以无税或低税为基本特征的税收政策,制定特殊的税收优惠

关联企业避税与反避税之探讨-最新范文

关联企业避税与反避税之探讨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之规定,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同的其他关系。 随着股份制经济的发展、集团公司的建立,跨省跨区经营方式的出现,越来越多的企业互相参股,互相渗透,具有纵向性和横向性联系,构成关联企业。在利益的驱使下,一些关联企业不顾国家利益,往往采取规避税收的办法。因此,研究关联企业如何避税,进而探讨其破解的办法,对于公平税负加强税收征管堵塞新的漏洞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关联企业的类型 从当前情况看,关联企业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一个企业直接控制一个或多个企业。如母公司控制一个或若干个子公司,从而在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构成关联企业。 2、一个企业通过一个或若干个中间企业控制一个或多个企业。例如母公司通过其子公司,间接控制子公司的子公司。从而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子公司之间形成关联企业。 3、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如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各个子公司之间构成关联企业。 4、两个或多个企业直接共同控制某一个企业,在控制方与被控制方企业间形成关联企业。如合营(联营)企业的各投资方的原有企业与

合营(联营)形成关联企业。 二、关联企业的确认方法 现代社会化的大生产,一个企业的产、供、销通常要面对许多企业。我们开展反避税,首先要从众多的企业中找出关联企业。根据实践经验,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查企业公司章程与经营合同。从投资主体判断关联企业。例如,甲、乙两企业按股投资建立丙企业,那么甲、乙两企业与丙企业形成关联关系,且属于直接关联企业。如果丁企业、戊企业又分别在甲、乙企业中投资,那么丁戊企业同丙企业也形成关联关系,只不过属于间接关联而已。对于个人投资合伙企业而言,股东个人投资于其它项目的企业,与这个合伙企业也形成关联企业。 二是从工商部门或互联网收集关联企业信息。工商部门掌握了所有企业的详细注册情况。如资金来源、隶属关系、经营范围,能为我们提供有参考价值的资料。另一个就是互联网,现在一些大企业都设立了网站,并在网上介绍自己组织机构,生产规模,销售情况,能为我们提供一些关联企业的情况。 三是以主要业务经营对象为线索,顺藤摸瓜,核查其是否属于关联企业。 三、关联企业转移利润的主要手段 1、高进低出。即以较高的价格向关联企业购进原材料,以较低的价格将产品售给关联企业,将企业利润税前转出。 2、虚列或多列租赁费。即以同关联企业签订财产租赁合同的名义,

避税与反避税

论文题目:避税与反避税

一、避税与反避税的定义 无论在何种经济体制下,只要有税务的存在,合理避税都是具有其现实意义的。合理避税不同于偷税、逃税,它不是对法律的违背和践踏,而是以尊重税法、遵守税法为前提,以对法律和税收的详尽理解、分析和研究为基础,是对现有税法不完善及其特有的缺陷的发现和利用。同时,合理避税有助于保证政府和执法部门及时发现税制及税法中所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税收征收管理的实践来健全税收制度,完善税法,有助于实现经济生活规范和社会生活规范化,有助于建立一个健全的法律社会,有利于我国在世贸组织这个大家庭中与国际社会接轨,有利于我国企业的健康发展。 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上的漏洞或税法允许的办法,作适当的财务安排或税收策划,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达到减轻或解除税负的目的。其后果是造成国家收入的直接损失,扩大了利用外资的代价,破坏了公平、合理的税收原则,使得一国以至于国家社会的收入和分配发生扭曲。避税具有非违法性、低风险高收益和策划性的特点。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企业涉外交往和经营越来越普遍,外商参与我国经济建设的程度也越来广泛和深入,一方面给我国经济增添了新的活力,推动了中国经济持续高速的发展,另一方面企业避税的问题也日趋严重,手段和方式也多种多样。如何有效防范避税已成为税务机关的当务之急。在这一背景下,反避税也就成了国家减少其税收损失的重要手段。 反避税是指国家采取积极的措施,对国际避税加以防范和制止。反避税的主要措施有:第一,从纳税义务上制定具体措施。如税法中规定与纳税人有关的第三者必须提供税收情报,或纳税人某些交易的价格必须得到政府部门的认可和同意等。第二,不断调整和完善税法。如取消延期纳税,限制关联企业之间通过转让价格进行避税,控制子公司海外经营利润长期滞留在避税地等。第三,强化税收的征收管理。如成立专业的反避税机构,加强对纳税人银行账户的审查等。第四,加强国际税收合作。 二、合理避税与偷税的区别

浅析企业避税行为

浅析企业避税行为 09会计X班学号XXXX 卯发敏 纳税是每个纳税义务人应当承担的义务,在日常生活当中凡是发生了应纳税行为的个人和单位都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如实申报纳税。可是,在实际的情形中总有些职业道德修养和个人素质不高的人去想方设法的偷税、漏税、骗税,以至于当大众看到避税这个字眼的时候往往情不自禁的联想到上述这些可恶的违法行为来,其实,只要是合理的避税行为都是值得肯定和推广的,其并不与相关法律发生任何冲突,无论在我们个人的日常生活工作中还是在企业的日常业务当中,合理避税无疑是一种明智而有效的行为。 作为一个企业,首先应当积极履行其应纳税和充当扣缴税义务人的义务,如实申报,如实纳税。可是在日常的经济业务当中往往需要一个企业适时的做出相关纳税方案的调整和决策,这就不得不面对采用哪种方式去纳税的问题,一个企业最基本的就是追求其企业价值自身的利润最大化,哪种纳税方案最节省开支和成本就应当采用。因此,合理避税就是一种最适合的选择了。合理避税为什么是一种正确的纳税行为呢?这是因为合理避税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可以更好的节约成本和费用开支从而使其所追求的利润达到最大化。为了更好的理解合理避税的内涵,首先需要阐述一下什么叫做合理避税,合理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允许的办法,做适当的财务安排和税收筹划,在不违背税法规定的前提下,以不违法的手段减轻和解除税负,躲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因此我们不难看出纳税人做出的此项行为是完全符合国家政策的,是对相应纳税方案的一种优化选择,明智的安排自己所面对的种种经济业务从而获取正当的经济效益的行为。我们也可以是把这种行为称之为“纳税筹划”,从本质上来看,这实质上就是一种合法的节税行为。税收对每个企业来说都是一项很大的开支,它不仅涉及企业的利润,而且还和股东的利益有着密切的联系,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企业受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原则的驱动,通过合理避税的的方法减轻税收负担,在最大程度上减轻本企业的税负负担,已成为当前企业所关心的头等大事之一。 对于一个大型企业来说,一般通用的避税方式就是投资方案避税法。就是指企业利用税法中对投资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通过投资方案的选择达到避税的目的。以企业的直接投资产生的所得税为例,企业对直接投资的综合评估,主要是考虑投资的回收期,投资的现金流出和流入的净现值,项目的内部报酬率等财务指标。我们要考虑的税收因素,主要是影响这些指标的税收政策。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规定了很多税收优惠政策,包括税率优惠和税额扣减等方面的优惠,投资者应该在综合考虑目标投资项目的各种税收待遇的基础上,进行项目评估和选择,以期获得最大的投资税后收益,在直接投资方式中,应该选择设备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而不应选择货币资金投资方式,这样不但可以节省投资资本,还可以通过多列折旧费用和无形资产摊销费,缩小企业所得税的税基,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对于一般中小型企业来说,较为理想的避税方式应当是转让定价避税法,

第36讲_国际避税与反避税

一、国际避税地 国际避税地也称避税港、税务天堂、税收避难所,是指能够为纳税人提供某种合法避税机会 的国家和地区。 1.没有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的国家和地区,如巴哈马、百慕大群岛、开曼群岛等。 2.征收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但税负较低的国家和地区,如中国澳门、瑞士、列支敦士登、 英属维尔京群岛。 3.所得税课征仅实行地域管辖权的国家和地区,如中国香港、巴拿马、阿根廷。 4.虽有规范税制但有某些税收特例或提供某些特殊税收优惠的国家和地区,如爱尔兰、英国、加拿大、希腊、卢森堡和荷兰。 二、国际避税方法 1.选择有利的企业组织形式避税 纳税人对外投资时,可以根据合伙企业与公司、子公司与分公司在不同国家之间的税制差异,选择最有利的组织形式以实现税收利益最大化。 2.个人住所和公司居所转移避税 (1)跨国自然人可以通过迁移住所避免成为某一国的居民,从而躲避或减轻纳税义务。 (2)跨国法人可以将其总机构或实际管理机构移居到低税区,避免成为高税国的居民纳税人,得以降低整个公司的税收负担。 (3)企业也可通过跨国并购,将自己变成低税区企业的组成部分,实现税收从高税区向低 税区的倒置。 3.利用转让定价避税 跨国公司集团从整体利益出发,利用各关联企业所在国的关税税率和所得税的差异,通盘考 虑所有成员企业的收入和费用,通过内部转让价格处理关联交易,将费用和成本从低税区转 移至高税区,将利润从高税区转移至低税区,以减轻整个集团在全球负担的关税和所得税。4.利用税收协定避税 一个第三国居民(缔约国的非居民)可以通过改变其居民身份,得以享受其他两个国家签署 的税收协定中的优惠待遇。 5.利用资本弱化避税 由于债务人支付给债权人的利息可以税前扣除,选择债务性融资方式比权益性融资方式具有 税收优势;很多国家对非居民纳税人获得利息征收的预提所得税税率,通常比对股息征收的 企业所得税税率低,采用债权投资比股权投资税负低。 6.利用信托转移财产避税 利用信托转移财产,可以通过在避税港设立个人持股信托公司、受控信托公司和订立信托合 同的方式实现。 7.利用避税港中介公司避税 跨国公司使用的“双层爱尔兰”“双层爱尔兰荷兰三明治”“双层爱尔兰一荷兰一百慕大”架构, 是利用中介公司避税的典范。(2019年新增) 8.利用错配安排进行避税 纳税人在跨国交易中,利用两个国家对同一实体、同一笔收入或统一支出的税务处理规则的 不同,同时规避或减轻跨国交易在两个国家的税负。 三、国际反避税基本方法 1.防止通过纳税主体国际转移进行国际避税的一般措施。 2.防止通过纳税客体实现国际转移进行国际避税的一般措施。

避税与反避税博弈分析

避税与反避税博弈分析 内容提要:本文在简要介绍关联企业避税的基本方法、性质和反避税基本法规的基础上,运用博弈理论建立了两个简单模型,并对关联企业的避税与反避税问题进行了分析。 一、基础分析 避税一般是指纳税人采取非违法的手段,利用税法的漏洞,通过预先对经营和财务活动的安排,减轻或规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常见的企业避税方法有两种: 一是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即两个或两个以上有经济利益联系的经济实体,为在整体上获得更多利益而在销售活动中进行的价格转让(以高于或低于市场正常交易价格进行交易)。其目的是:(1)逃避所得税。一种情形是利用地区间所得税税率差异,将利润转移到低税率地区的企业(如经济特区企业等);另一种情形是将利润转移至正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关联企业。(2)逃避消费税。由于消费税是在生产环节一次性课征的税种,企业通过设立关联的销售公司或其他方式,将产品生产环节的价格转移到商业流通环节,以减少应纳消费税。(3)逃避增值税。主要利用关联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民政福利企业、森工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等享受“即征即退”政策或“先征后返”政策,将产品低价销往能享受优惠政策的关联企业,通过关联企业的多征多退,达到总体上少缴增值税的目的。 二是成本调整法。即通过对成本的合理调整,抵消收益,减少利润,达到少缴税款目的。如利用材料核算的不同方法,利用固定资产的不同折旧方法,利用上缴上级管理费、发放管理层个人薪金报酬的不同标准,利用企业间资金借贷的不同利率标准等方法,来调整或安排关联企业间的利润水平,以在整体上减轻或规避纳税义务。 此外,在国际避税中还有利用避税地(避税港)进行避税的方法等等。 针对避税现象,我国税法制定了一系列的反避税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针对不同税种的实际情况,我国在相关法规中,均有相应的反避税条款。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地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避税在有些国家或地区(主要是指避税港)是合法的,是法律允许并且鼓励的。但在我国,避税是非违法的,是不道德应当受到谴责的,是法律不鼓励(违背法律意愿)甚至是政府反对的,必须予以制止。这里需要强调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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