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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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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

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除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或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的以外,对方要求履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继续履行也称为强制继续履行、依约履行、实际履行。作为一种违约后的补救方式,继续履行是指在一方违反合同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其依据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

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09条和第111条针对金钱债务和非金钱债务两种情况中的继续履行问题也分别作出了规定。继续履行的特点是:

第一,继续履行是一种违约后的补救方式。这就是说,在一方违反合同后,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也有权要求其承担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等责任。是否请求继续履行是非违约方的一项权利。在学理上,常常将修理、重做、更换作为继续履行的具体形式,因为采取这些补救措施也是使违约方继续履行。然而《合同法》第107条将继续履行与这些补救方式区别开来,表明继续履行并不包括这些补救措施。

第二,继续履行的基本内容是要求违约方继续依据合同规定作出履行。继续履行也是我国《合同法》第60条关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规定的具体体现。不过对继续履行的适用,我国合同法区分了金钱债务和非金钱债务两种情况,对金钱债务,如果一方不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另一方当然有权要求对方支付价款和报酬。而对于非金钱债务,非违约方原则上虽可以请求继续履行,但在法律上有一定的限制(参见《合同法》第111条)。

第三,继续履行可以与违约金、赔偿损失和定金责任并用,但不能与解除合同的方式并用。因为解除合同旨在使合同关系不复存在,债务人不再负履行义务,所以它是与继续履行相对立的补救方式。

(二)继续履行的构成要件

继续履行作为一种责任形式,必然具有自身的构成要件,这些构成要件包括:

1.必须有违约行为的存在

继续履行责任是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后果,只有在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另一方才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由于迟延履行中违约当事人已经作出了履行(只是履行不符合期限的规定),因而不适用于继续履行。同时,针对不适当履行而采取的修理、重做、更换的补救措施不包括在继续履行中,因此可适用于继续履行的违约行为不包括不适当履行行为,而主要包括拒绝履行、部分履行行为。我国《合同法》第109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为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和第110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

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的情况,也主要是指上述两种违约行为。

2.必须要由非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继续履行的请求

我国合同法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出发,将是否请求继续履行的选择权交给非违约方,由非违约方决定是否采取继续履行的方式。如果他认为继续履行更有利于保护其利益,则可以采取这种措施。在许多情况下,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主要不是为了在违约以后寻求金钱赔偿,而是为了实现其订约目的,实际履约具有现实的需要,应当提出继续履行的请求。但是,若采取继续履行在经济上不合理,或确实不利于维护非违约方的利益,则可以采取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等其他补救措施。如果非违约方决定采取继续履行的补救措施,必须要在合理的期限内向违约方提出继续履行的要求。如果在违约方违约后,非违约方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继续履行的要求,则依据《合同法》第110条,不得再提出此种要求。

3.必须依据法律和合同的性质能够履行

一般来说,在金钱债务中,当事人一方不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违约的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然而,在非金钱债务中,如果依据法律和合同的性质不能继续履行,则违约方也可以拒绝非违约方的继续履行的要求。具体来说:(1)法律上不能继续履行。这就是说,继续履行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一方面,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并不要求违约方负继续履行责任,而只是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金和赔偿损失责任。例如,对于提供个人

服务的合同,在法律上不能采取继续履行。如果采取继续履行措施,则将对个人实施某种人身强制,这与我国宪法和法律关于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害的规定是相违背的。另一方面,法律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交易秩序考虑,也不允许在某些情况下强制实施继续履行。例如在债务人破产时,如果强制其履行与某个债权人所订立的合同,这实际上是赋予了该债权人某种优先权,使其优于违约方的其他债权人而受偿,这与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是相违背的。(2)依据合同的性质不能继续履行。对一些基于人身依赖关系而产生的合同,例如委托合同、信托合同、合伙合同等,往往是因信任对方的特殊技能、业务水平、忠诚等产生的,因此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如果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则与合同的根本性质是相违背的。

4.继续履行在事实上是可能的和在经济上是合理的

根据《合同法》第110条,在非金钱债务中,如果在事实上不能继续履行,或者债务的标的不适合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的,则不能采取继续履行措施。具体来说:(1)继续履行在事实上不可能。强制继续履行的目的,是促使违约方履行原合同规定的义务,但如果因违约方的违约使合同丧失了履行的可能性(例如合同的标的物是特定物并已遭受毁损灭失),在此情况下,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也是不可能的。当然,此处所说的事实上的不可能,是指履行的标的客观不能或永久不能,如果债务人采取一定的行为或作出一定的努力仍可以履行合同,或者合同只是部分不能履行或暂时不能履行,则表明合同仍可以继续履行。(2)债务的标的不适合于强制继续履行。一般来说,对于许多提供服务和劳务的合同来说,标的本身都具有不得强制继续履行的性质,例如,强制某个演员登台演出,强制某个教师为他人上课等等,都势必会侵害债务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人格权,因此,只能采取要求债务人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的办法。(3)继续履行在经济上不合理。任何合同的履行都要体现经济上的合理性。对于违约的补救来说,也应当如此。如果继续履行费用过高,则在经济上是不合理的,因此不宜采取继续履行。问题在于,如果通过金钱补偿的办法能够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满足,债权人仍要求继续履行,法院是否能够满足债权人的要求?我们认为,如果采取赔偿损失等方式可以充分弥补债权人的损失,尤其是债权人能够在获得一笔金钱后从市场上获得与合同标的同种类的商品,而采用继续履行的方式又费用过高,则没有必要采取继续履行的方式。

总之,只有符合上述要件,才能适用继续履行的方式。

合同不适宜继续履行的情形探讨

合同继续履行及应具备的条件

合同的继续履行,又称实际履行或强制履行,是指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基于非违约方的履行请求,法院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继续履行在一定程度上能使合同恢复到在正常履行条件下,非违约方能够达到的利益状态,是一种重要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本文主要研究非金钱债务的继续履行。

判决合同继续履行应具备如下条件:(一)存在违约行为;(二)必须有守约方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即必须是基于债权人的履行请求权的行使;(三)必须是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合同。应当说除了不能继续履行的合同,其他的合同都能够继续履行。

不宜判决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

对于什么样的合同不能够继续履行呢?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了3种情形:1、事实上或法律上不能履行。合同无论在事实上还是法律上不能履行(包括合同标的已灭失、已被第三人善意取得、已被政府征收或已被人民法院执行、合同无效等情形),均使合同失去标的,失去意义,必须消灭,而不是也不能强制履行。2、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比如一些个人性质的服务合同,如委托合同、演出合同、技术开发公司、著作出版合同等,这些合同通常具有人身专属性,不能由其他人代替履行,债务标的决定了不适于强制履行,否则,对债务人身施以强制,无异于把债务人置于受奴役的地位,将使违约责任恢复其原始的人身责任性质,与现代社会人格尊重,人身自由的基本价值相违背。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除了以上由合同法明确规定不适用继续履行的情形,笔者根据审判实践,总结了其他一些不适宜判决强制履行的情况:

1、对于违反一般种类物的买卖合同,不宜判决继续履行合同。这些合同标的在市场上比较容易获得,用损害赔偿的方法,使非违约方能够用所获得的金钱赔偿在市场上获得所需要的标的,也同样能达到缔约的目的,所以不宜判决继续履行合同。但是对于土地或房屋等不动产、一些特殊的动产或履行对债权人有不可替代意义的合同,应当支持非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

2、对于附履行期限的合同,如果期限已超过,不宜再判决继续履行合同。合同之所以附

有履行期限,是因为通过期限内的履行行为可以达到当事人签订合同时所意愿达到的状态或效果,一旦期限超过,再判决继续履行,一是不一定符合当事人签订附履行期限的合同的真实意思,二是时过境迁,履行已不可能或没有必要。在当事人欠缺合意的情况下,判决继续履行失去法律基础。

3、对于具有加工承揽性质的合同,如定作人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不应再判继续履行合同。这主要是因为承揽合同对当事人之的信任、忠诚程度要求较高的性质决定的。所以,对于上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人民法院不宜再判决继续履行合同,可告知承包人通过其他方式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4、对于存在主、从合同的案件,如果当事人只请求履行主合同,未请求履行从合同,不宜判决继续履行合同。主、从合同的权利义务是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的关系,在处理涉及主、从合同的继续履行问题时,不仅要考虑主合同或从合同本身是否能继续履行的问题,还要考虑二者的权利义务相互影响的关系。如某农行与赵某汽车消费贷款、担保合同纠纷案,赵某与农行、财保公司、某汽车商签订汽车消费贷款合同,赵某向农行借款购买汽车,某汽车商是出卖人同时也是借款的担保人,财保公司是保险人。合同履行中,农行因故将向刘某发放的贷款收回,现刘某起诉农行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笔者认为,本案合同涉及几方当事人之间的不同法律关系,刘某选择以农行为被告要求继续履行主合同——借款合同而未要求保证人某汽车商、财保公司继续履行从合同承担保证、保险责任,如果判令农行继续履行借款合同,其贷款风险将无人负担,不符合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思,对农行是不公正的。所以不宜判决继续履行合同。

5、在情势变更原则可以适用的场合,不宜判决合同继续履行。我国合同法没有规定情势变更原则,但审判实践中,情势变更有时却是不可回避的问题。原因在于:情势变更属于责任不构成的范畴,没有责任,当然也就不存在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承担问题。

6、履行费用过高,不宜判决继续履行。是指某些情形下,继续履行合同的成本过高,为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平衡双方利益,规定这种情形不适于强制履行。如在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中,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时,如果让承运人继续履行,去购买同样的货物再行运输,显然成本过高,此种情形不宜判决强制履行。

作者:王静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格式及范文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格式及范文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格式 申请人(单位): 解除合同人员基本情况 姓名: ____ 性别: ____ 年龄: ____ 学历: ____ 参加工作时间: ______ 年日 何时在本单位工作 _______ 年日 职工类别: ________________ 签订合同起始时间: ______ 年日 合同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岗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解除合同主要原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意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意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管部门意见(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日 人事争议仲裁部门意见(盖章): ¥日 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范文 甲方:xx公司 乙方:xx(身份证号xx ) 甲、乙双方就劳动关系终止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劳动合同自x年x月x日起至x年x月x日止。 二、甲、乙双方同意,自x年x月x日起终止劳动关系。 三、甲、乙双方同意终止合同补偿金为x个月工资(按当事人上年度月年均工资计算)合计:xx(小写:xx元)。 四、本协议自签字日起生效。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市社保局各执一份。 甲方:xx公司乙方签字: (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 年月曰年月曰

合同继续履行裁判规则10条

合同继续履行裁判规则10条 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1.供货方已经依约生产,合同不继续履行将使其遭受重大损失的,法院应当判令合同继续履行——大庆凯明风电塔筒制造有限公司与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最高法院认为,关于华锐公司未接收的9套塔筒应否继续履行的问题。凯明公司在交货期间内交付这9套塔筒,不构成违约。其在依约投入巨资生产出的塔筒若不能出售,将会蒙受巨大经济损失。华锐公司行使合同终止权的条件未成就,擅自终止合同不发生终止的效力。华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契约严守和契约公正的原则,其关于尚未交付的9套塔筒不应再交付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判令华锐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索引:案例刊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11期。 2.当事人之间主要权利义务均已确定,但其他附随义务等未达成一致意见情形,可以通过《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合同解释原则进行补救,并不构成法律上或者事实上的履行障碍——成都讯捷通讯连锁有限公司与四川蜀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友利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最高法院认为,当事人已就合同项下房屋的位置、面积和价款进行了明确具体的约定,蜀都实业公司已向讯捷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讯捷公司支付了1000万元定金,虽然当事人之间在讯捷公司是否应向蜀都实业公司支付使用案涉房屋的场地占用费并承担房屋买卖的全部税费问题上未达成一致意见,但在双方房屋买卖法律关系的主要权利义务均已确定的情形下,上述争议可以通过《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合同解释原则进行补救,故并不构成法律上或者事实上的履行障碍。而且,如前所述,在蜀都实业公司与迅捷公司之间,房屋买卖法律关系已经成立并生效,也不存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解除的情形,故讯捷公司主张继续履行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索引:案例刊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1期。 3.政府公告注销了作为涉案土地不动产物权证明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但并未注销土地登记,并未改变涉案土地的权属状况,涉及该土地流转义务的履行不存

不适用合同的继续履行的几种情形

不适用合同的继续履行的几种情形 一、不适用合同的继续履行的几种情形 并不是什么情况下都可以继续履行,对于非金钱债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采取继续履行的方式: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比如已属破产财产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特定的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的。这些都表明已不能继续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比如基于人身信赖关系产生的合同和提供服务的合同,包括委托、合伙、雇佣等基于信任关系的合同,以及表演等依赖于当事人的特殊技能的合同。 3、履行费用过高。即在经济上不合理,履行将导致与所获利益不平衡,或需耗费大量时间。比如船已沉没,如果打涝则拆船合同的履行费用过高,得不偿失。 4、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在这几种情况下,当事人只能采取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的方法予以补救。 二、继续履行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依据合同法规定,继续履行的适用除有违约行为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继续履行必须可能。继续履行是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只有在合同有继续履行的可能时,违约方才能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在

某些情况下,法律并不要求违约方负继续履行责任,而只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金和损害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按法律规定确定责任而不适用继续履行。实际履行与特别法相冲突时,也不适用继续履行。对于自然债务在当事人违约后发生合同履行不能时,因违约方已经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也不能让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只能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继续履行存在必要。由于继续履行只是违约的一种补救措施,而不是惩罚性措施,债权人是否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以及违约方应否继续履行都应考虑其经济合理性。依据合同法规定,继续履行是否必要是以履行费用曜祭磁卸系模继续履行费用过高,势必破坏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就不能适用继续履行的责任形式。 3、债务标的适于强制履行。只有在合同约定的标的适于强制履行时,才宜于追究违约方继续履行的责任。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合同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的,如委托合同等因相信对方的特殊技能、业务水平、道德品格而订立的合同,因其严格的人身性质,实际履行有悖于合同的性质,因而不得适用继续履行。对于提供劳务的合同,也不得以履行合同债务为由强令债务人提供劳务。 4、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请求继续履行。是否要求债务人承担继续履行责任是债权人的一项权利,他人不能强迫。但债权人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则,债权人即丧失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合同法将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作为继续履行的除外条件加以规定,主要是为了促使债权人及时行使

继续履行合同仲裁申请书

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北京YX动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海淀区海淀中路15号远中悦来酒店三层3XX室邮编: 法定代表人:赵YJ电话: 13910190XXX 被申请人:盛捷XY(北京)房屋租赁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海淀中街15号3层0XXX号邮编: 法定代表人:吴XJ电话: 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合同编号:SZGC-01032010),履行期限至2020年5月1日。 2、请求被申请人给申请人开具最近五个月房屋租金发票,发票金额545000元人民币。 3、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0年2月24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署《租赁合同》(合同编号:SZGC-01032010),约定:被申请人将坐落于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中街15号3XX室出租给申请人作为办公营业使用,申请人也可对外转租,租赁面积2557.34平方米,租赁期限为五+五年,第一个五年的房屋租 赁期自2010年5月1日起至2015年5月1日止。租金为第一年至第三年,每月租金总额人 民币100000元,第四至第五年每月租金人民币108000元。合同还约定申请人如在第一个五 年期没有违法、违约行为,第二五年期有优先续租权。另,合同履行过程中被申请人将两间 小屋也出租给申请人,小屋租金为每月1000元人民币。 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严格依约履行合同,第一个五年期内没有任何违约、违法行为,双方合作 平稳顺利。2015年5月1日第一个五年租赁期结束,申请人依据合同约定提出续租申请,被 申请人同意按原租金标准履行第二个五年期合同,申请人继续向被申请人缴纳租金,被申请 人继续收取租金并提供租赁房屋,2016年3月初被申请人口头通知申请人要对外出售房屋, 终止第二个五年期合同,并对申请人缴纳的租金不开具租金发票。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提供 买受方信息,及买受条件,以便决定是否行使优先权,被申请人拒不提供,且不同意继续履 行第二个五年租赁期,为此双方发生争议。申请人认为根据合同被申请人对外出售房屋应当 提前6个月通知申请人,且根据“买卖不破租赁”民法规则,即便被申请人对外出售房屋,申 请人与被申请人第二个五年期租赁合同仍然应当履行。 被申请人不履行第二个五年期合同会给申请人造成巨大损失,因为申请人签订租赁合同后是 按照五+五期限装修和对外转租的,第二个五年期是申请人回收成本并产生利润的期限,且 申请人对外转租基本上也按照五+五模式操作,如果提前终止合同,申请人高昂装修费用无 法摊销,且面临第二承租人巨额索赔。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人特向贵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裁决所请。 此致

关于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请示

关于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请示篇一: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 关于与xxx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 总部人力资源部: 我公司员工xxx在门店的管理中,无视公司制度,越权管理违规操作,致使门店管理混乱,并造成公司利益严重受损,根据公司《员工手册》第56条、63条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之规定,故门店决定与上述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请总部予以支持,并报总部工会审批。 特此请示 xxxxxxxxxxxxx公司 XX年4月14日 篇二: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 关于与马俊等五位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 我公司员工XX/长期无故旷工。根据《集团员工奖惩暂行规定》 第五章第十七条第二款“员工连续旷工十天(含十天)以上的,予以辞退”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之规定,请求集团公司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特此请示 xx公司 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 篇三:劳动合同解除申请书 辞职申请 本人(姓名:XXXXXX,身份证编号:XXXXXXXXXXXXXXXXXX),现因个人原因特向xxxxxxxxxxxxxxxxxxxx公司提出辞职申请,请求辞去本人在公司的xxxxxxxx职务,请求公司与本人解除双方于xxxx年xx月xx日签署的《劳动合同书》、完全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本人将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辞职手续。本人对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对劳动合同的履行、及双方依据本辞职申请解除劳动关系无任何争议。 本辞职申请自签署之日生效,经公司签收后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申请人:xxxxxx(签字) xxxx年xx月xx日 篇四:解除聘用合同申请书 篇一:解除劳动合同申请 解除《劳动合同》申请 本人因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签订的《劳动合同》,需在年月日离岗。特此申请解除劳动关系,请予批准。

哪些情况下不适用合同的继续履行

哪些情况下不适用合同的继续履行 一、哪些情况下不适用合同的继续履行 并不是什么情况下都可以继续履行,对于非金钱债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采取继续履行的方式: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比如已属破产财产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特定的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的。这些都表明已不能继续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比如基于人身信赖关系产生的合同和提供服务的合同,包括委托、合伙、雇佣等基于信任关系的合同,以及表演等依赖于当事人的特殊技能的合同。 3、履行费用过高。即在经济上不合理,履行将导致与所获利益不平衡,或需耗费大量时间。比如船已沉没,如果打涝则拆船合同的履行费用过高,得不偿失。 4、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在这几种情况下,当事人只能采取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的方法予以补救。 二、继续履行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依据合同法规定,继续履行的适用除有违约行为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继续履行必须可能。继续履行是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只有在合同有继续履行的可能时,违约方才能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在

某些情况下,法律并不要求违约方负继续履行责任,而只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金和损害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按法律规定确定责任而不适用继续履行。实际履行与特别法相冲突时,也不适用继续履行。对于自然债务在当事人违约后发生合同履行不能时,因违约方已经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也不能让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只能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继续履行存在必要。由于继续履行只是违约的一种补救措施,而不是惩罚性措施,债权人是否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以及违约方应否继续履行都应考虑其经济合理性。依据合同法规定,继续履行是否必要是以履行费用曜祭磁卸系模继续履行费用过高,势必破坏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就不能适用继续履行的责任形式。 3、债务标的适于强制履行。只有在合同约定的标的适于强制履行时,才宜于追究违约方继续履行的责任。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合同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的,如委托合同等因相信对方的特殊技能、业务水平、道德品格而订立的合同,因其严格的人身性质,实际履行有悖于合同的性质,因而不得适用继续履行。对于提供劳务的合同,也不得以履行合同债务为由强令债务人提供劳务。 4、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请求继续履行。是否要求债务人承担继续履行责任是债权人的一项权利,他人不能强迫。但债权人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则,债权人即丧失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合同法将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作为继续履行的除外条件加以规定,主要是为了促使债权人及时行使

合同继续履行的法律意义

合同继续履行的法律意义 合同继续履行,又称实际履行、特定履行,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另一方当事人可要求其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继续按照原合同所约定的主要条件继续完成合同义务的行为。继续履行合同为违约救济的方式之一,一直为我国合同法律所确认。合同继续履行具有如下特征: 1.合同继续履行是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之一。《合同法》第107条明确规定,继续履行是一种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1)继续履行是在当事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正常履行义务时,由法律强制其继续履行该义务,因而为法的强制,属于责任的范畴。(2)继续履行是一种独立的违约责任形式,其适用的前提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条件,而不需要以其他违约责任是否能够适用为前提条件。 2.合同继续履行的内容是强制违约方交付按照合同约定本应交付的标的。 3.合同继续履行是实际履行原则的补充或者延伸。在《合同法》的履行原则中,常常强调实际履行原则,即按照合同约定实际履行权利义务,而不能以其他方式替代合同的实际履行。实际履行,首先是当为意义上的正常履行,即当事人自觉地按照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使合同目的得到正常实现。合同的正常履行固然是常态,而不履行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现象也在所难免.在合同目的不能得到正常实现时,强制实际履行不失为一项对实际履行原则的补救或者补充,是实际履行原则的一种延伸。 4.合同继续履行可以与违约金、赔偿损失、定金罚则并用,但不

能与解除合同并用。《合同法》第112条规定:“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11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就迟适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作为解除合同,就是合同关系不复存在,债务人也不再负履行义务,因此,解除合同与继续履行是完全对立的补救方法,两者不能并用。

继续履行合同催告函

继续履行合同催告函 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可以委托律师发催告函,发催告函可以保全证据作为你主张权利、延续诉讼时效的证据,那么,下面是人才给大家收集的继续履行合同催告函,供大家阅读参考。 致:孙xx先生 我司就与您的居间合同(亦称“中介合同”)纠纷事宜,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法规郑重致函:因您与徐小姐已达成房产买卖合意,徐小姐作为买方,您作为卖方,我司作为中介方,于xxxx年6月13日共同签订三方协议:《二手楼买卖合同前程远扬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二手物业买卖协议书》,合同约定:您向徐小姐出售位于河源市源城区沿江东路18号恒基大厦雅江轩1704单元,约定成交价为25万元,过户费及中介费15500元由您与徐小姐共同承担。因一方原因(包括拒绝履行、迟延履行等) 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违约方除需向买卖的另一方支付20000元违约金外,还需承担5000元中介代理费。 合同签订后,您与徐小姐均依约向我司提交了房产过户的相关材料,但在办理房产过户登记过程中,因您存在双重户口问题导致无法过户,故徐小姐要求退还定金,待您注销了其中一个户口(身份证)后,徐小姐与我司多次催促要求重新履行合同、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您以各种原因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拒绝重新向我司提交房产过户的相关材料,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六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以及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该合同并不因您户口的注销而失去效力,并且您应该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否则依据三方合同约定,您应该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中介费、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等违约责任。 请您尽快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诚望你在收到本函三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并就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说明。否则,我司将采取法律手段就您的违约行为追究您相应法律责任,并就我司可能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向你追偿。 特此函告,望你慎思并妥善对待。 XXX公司 xxxx年8月19日 致:XX先生 广东xx律师事务所系在广东省司法厅登记注册的律师事务所,本律师函署名律师系中国注册律师,具有合法执业资格。本所受XX(以下称委托人)之托,指派颜xx律师(执业证号:xxxxxxxxxxxxxxx)处理委托人与您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事宜,现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郑重致函:

关于解除,聘用合同的请示

关于解除,聘用合同的请示 篇一:关于解除++同志聘用合同关系的请示 关于解除**同志聘用合同关系的请示 ******: **同志于XX年2月参加我县事业单位招聘考入我局,于XX年2月转正。现该同志提出书面《辞职申请书》,经我局局务会研究,同意**同志从9月起解除双方的聘用合同关系。 以上请示当否,请批示。 附件:《辞职申请书》。 ************************** XX年9月9日 篇二: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 关于与马俊等五位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 我公司员工XX/长期无故旷工。根据《集团员工奖惩暂行规定》 第五章第十七条第二款“员工连续旷工十天(含十天)以上的,予以辞退”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之规定,请求集团公司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特此请示

xx公司 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 篇三:解除聘用合同申请书 篇一:解除劳动合同申请 解除《劳动合同》申请 本人因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签订的《劳动合同》,需在年月日离岗。特此申请解除劳动关系,请予批准。 申请人签名(签章): 年月日 劳动合同(劳务协议)终止协议 根据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劳务协议),用人单位(甲方)按以下条款之一()原因决定解除、终止与乙方签定的劳动合同(劳务协议)。 1、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不胜任工作。 2、合同(协议)期限届满,不再续订新的劳动合同(协议)。 3、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4、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 5.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等甲方规章制度。或者乙方过错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6.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至使原劳动合同(劳务协

合同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管理规定

合同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规范合同管理、加强风险防范,保证依法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合同,最终保障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制度所称合同是指本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与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之间发生的所有书面合同。 第三条,合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依法签订合同,保证合同的合法性。 切实履行合同,提高合同的履约率。 及时处理合同纠纷,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司加强合同管理,指定部门、落实人员专(兼)职负责合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台帐,完善合同管理制度,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第二章合同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五条公司对合同实行综合归口、分类专项管理。 办公室是公司合同管理的综合归口部门。 办公室可以提名专职或兼职合同管理人员(以下称合同管理员)并经公司领导批准任命。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可以成立合同管理小组。 第六条办公室作为公司合同管理的综合归口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合同及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承担直接管理的有关业务工作; (三)审查合同,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现; (四)统一管理本公司合同专用章; (五)制定本公司合同管理实施办法,完善合同管理制度; (六)监督、检查有关部门签订、履行合同的情况,并定期向公司领导汇报; (七)建立合同管理台帐, 将正式合同文本准确归档;并及时按要求向上级合同管理部门报送有关台帐和报表等资料; (八)参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或诉讼活动。 第八条合同管理员职责 (一)协助合同承办人员依法签订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起草与签订; (二)审查合同,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现; (三)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协助合同承办人员处理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 (四)会同合同承办人员办理有关合同文书,并负责建立合同档案; (五)制止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行为,并及时向合同管理部门和公司领导报告; (六)依法参加对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七)建立合同台帐及统计报表,包括: 1、合同签订履行情况台帐;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格式的范文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格式的范文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格式范文 日常工作中,要是劳动者想要解除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的话,可以向单位提供一份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以此来表明自己的解除意图。那么,这个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格式是怎样的呢?带来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范文,供你学习参考。 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格式 申请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解除合同人员基本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___ 学历:____________ 参加工作时间: ______年 _____月 _____日 何时在本单位工作 ______年 _____月 _____日 职工类别:________________ 签订合同起始时间: ______年 _____月 _____日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岗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解除合同主要原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意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意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管部门意见(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 _____月 _____日 人事争议仲裁部门意见(盖章) : 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 _____月 _____日 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范文 甲方:xx公司 乙方:xx(身份证号 xx ) 甲、乙双方就劳动关系终止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劳动合同自x年x月x日起至x年x月x日止。 二、甲、乙双方同意,自x年x月x日起终止劳动关系。 三、甲、乙双方同意终止合同补偿金为x个月工资(按当事人上年度月年均工资计算)合计:xx(小写:xx元)。 四、本协议自签字日起生效。

(买卖合同)该房屋买卖合同是予以解除,还是继续履行

该房屋买卖合同是予以解除,还是继续履行 一、一审认定事实与处理结果 原告何继明、李珈、吴志良、黎明辉与被告海南泰信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泰信公司)分别于__ 年12月29日、XX年1月3日、8日签订《商品房购销合 同》和《委托经营协议》。合同约定,何继明购买泰信公司南海传说”之阿波 罗中心酒店第3层第33号房,暂测建筑面积为38平方米,每平方米价款4595 元,总购房款为165, 880元;,李珈购买第5层第33号房,暂测建筑面积为38 平方米,每平方米价款4, 422.25元,总购房款为168,045元;吴志良购买第6 层第5号房,暂测建筑面积为61平方米,每平方米价款4,317.5元,总购房款为263, 383元;黎明辉购买第3层第32号房,暂测建筑面积为38平方米,每平方米价款4,365.25元,总购房款为165, 880元。合同签订后,各原告即向被告泰信公司支付了首期购房款:何继明支付55, 880元,李珈支付58,045 元,吴志良支付83, 383元,黎明辉支付55, 880元。同时,4原告还与被告泰信公司签订了《银行按揭贷款办理的补充协议》,并提供了办理购房余款按揭手续所需的资料,同时各将1000元按揭费用存入被告泰信公司指定的银行帐户。合同还约定:泰信公司在琼山市东营滨海旅游区建设南海传说”温泉疗养 度假中心,主体建筑为酒店式公寓,交房时间为XX年12月18日前,交付房屋时,如房屋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差别不超过正负2%(不包括2%),则房价款不 变,如超过,则每平方米价格不变,房价款按实际面积计算,同时还约定泰信公司逾期交房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合同的,除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外,责任方须按合同及补充协议有

合同无效撤销合同继续履行合同解除合同

合同无效撤销合同继续履行合同解除合同 1、确认合同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15.正确理解、识别和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关系到民商事合同的效力维护以及市场交易的安全和稳定。人民法院应当注意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之规定,注意区分效力性强制规定 和管理性强制规定。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的 ..........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 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 ..............................据具体情形认定其效 力。 ..16.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法律法规的意旨,权衡相互冲突的权益,诸如权益的种类、交易安全以及其所规制的对象等,综合认定强制性规定的类型。如果强制性规范规制的是合同行为本身即只要该合同行 为发生即绝对 ..地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如果强制性规定规制的是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资格而非

某种类型的合同行为,或者规制的是某种合同的履行行为而非某类合同行为,人民法院对于此类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当慎重把握,必要时应当征求相关立法部门的意见或者请示上级人民法院。……” 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误解。比如,房产交易中心往往会说买房人限购条件下所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网签合同)无效,其所谓的无效不是合同法概念上的无效,而是不能依据这份网签合同办理过户手续。再比如,有些当事人误以为无权处分的合同无效,但是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无权处分不会导致合同无效。 2、撤销合同 (1)《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

论破产法上的合同继续履行范本

破产法上的合同继续履行是指破产程序开始后,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新破产法第18条在《企业破产法(试行)》的基础上,就合同继续履行的程序、对方当事人的权利保护作了进一步的完善,但在实务中对破产法上合同继续履行的价值判断、履行要求、法律效果等仍值得深入研究,本文就此作一粗浅探讨,望抛砖引玉,各抒高见,以利相关实践问题的解决。 一、合同继续履行的价值判断 (一)继续履行的合同范围。“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从民商法的角度而言,包括:1、破产企业负有履行义务但未履行的单务合同;2、破产企业未履行但对方已履行的双务合同;3、破产企业已履行但对方未履行的双务合同;4、破产企业与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或均未履行完毕的双务合同。破产上的合同继续履行仅特指上述的第4种情形,即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债务人和他人订立的、双方均有权利义务,而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仍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一方履行完毕而另一方尚未履行或履行完毕的合同,均不涉及合同的解除或继续履行的问题,仅债务人一方未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据此申报债权;仅对方当事人一方未履行,管理人可以要求清偿债务。只有在双方均没有履行或没有履行完毕的情况下,才属于破产法规定的“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依法决定继续履行还是解除。 (二)合同继续履行的价值判断。管理人依据什么样的判断标准和价值目标,对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决定继续履行还是解除,实质是一个不同政策目标之间的权衡问题,“如何决定破产情况下合同的处理方法,首先涉及到这样一个问题:一方面是在破产情况下坚持一般的合同法;另一方面是有些因素表明有必要干预那些既定的合同原则,对于这两者,应如何权衡其彼此的相对重要性。有些相竞利益可能需要加以权衡,以确保在一般公共政策、破产目标和商业关系具有可预测性的必要性之间保持适当的平衡”。①对这一问题,我国新破产法的政策是将公共政策和破产目标置于优先地位,基于此,笔者认为,管理人决定未履行完毕合同是否继续履行必须坚持以下两大原则: 1、破产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尽可能地满足债权人最多比例的清偿要求,是破产法的立法宗旨和精神。管理人最大限度的收集、聚拢债务人的财产,维护破产财产保值和增值,是破产法对管理人的要求。管理人在对“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作继续履行的决定时,必须以追求破产财产的价值维持和增值为目标。不能达到这一目标,继续履行的决定不能作出,否则就违背了破产法的立法宗旨和管理人的职责。合同继续履行对破产企业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的具体标准怎样呢?笔者认为:第一,这种继续履行必须有利于破产财产的增加或者保值。如果管理人的继续履行合同决定,不仅没有增加破产财产,反而减少了,这种权利的行使就是失败的,毫无意义和价值的。第二,这种继续履行必须有利于破产财产的降低毁损、灭失的风险,这在一定意义上是保证了破产企业的安全。如破产企业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包括车辆、房屋保险等,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可以向保险公司继续支付保险费,一旦车辆被盗或被撞等,或房屋发生火灾、地震等,可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否则出现意外,破产财产将受到损害。第三,这种继续履行必须有利于破产财产的损失减少,比如开

解除合同和追究违约责任

一方当事人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者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守约方依法有权解除合同或者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那么守约方如果要最大程度地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是应该解除合同还是追究违约责任呢?笔者下面就这一问题进行简单的介绍。 根据我国合同法,解除合同和追究违约责任,两者法律后果有所不同。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中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是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和要求赔偿损失,请求恢复原状包括请求返还原物,属物权请求权范畴,请求采取补救措和赔偿损失属债权请求权。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及相关条款,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和适用定金法则等。请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和适用定金法则均属于债权请求权。可见,合同解除后,守约方将可能具有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追究违约责任守约方可能具有的仅是债权请求权。故,守约方应该选择解除合同还是追求违约责任,可以从以下方面思考: 第一、违约方的经济状况。如果违约方本身的经营状况已经很差,甚至出现了资不抵债的情况,守约人就应该考虑到一旦选择了追究违约责任的方式,即使赔偿请求等追究违约责任的请求得到法院的支持,也有可能出现众多债权人仅能按比例实现债权甚至执行不能的情况,这时候判决实际上成了一纸空文,自身利益也可能难以获得保障;选择解除合同的方式,守约方则有权利请求违约方返还原物,获得原物的残值,虽然利益还是不能得到完全的保障,但是毕竟能在一定程度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守约方除了有权要求返还原物之外,还有权请求赔偿损失,也就是此事不影响主张赔偿损失的请求。当然,如果违约方的经济状况良好,那么就是衡量解除合同和违约责任将获得的利益孰轻孰重,下文述之。 第二、解除合同与追究违约责任将获得的利益孰重孰轻。解除合同的利益包括恢复原状(含返回原物)及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则根据合同的约定确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法律的规定确定,违约责任形式包括继续履行,赔偿损失(包括履行利益)、采取补救措施等。守约方可以权衡解除合同与追究违约责任将获得的利益孰重孰轻,进行选择。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按照法律规定,而违约责任可以按照约定,所以如果合同的违约责任约定得比较高明的话,一般追究违约责任获得的利益往往更大。当然,交易除了考虑实际利益外,交易目的也是一个需要考虑的因素,所以在选择解除合同还是追究违约责任时,交易目的也是一个应该予以考虑的因素。

律师解读二手房买卖一方违约,是继续履行还是解除合同

律师解读二手房买卖一方违约,是继续履行还是 解除合同 在二手房买卖中,每遇房上涨或下跌,都会出现卖方或买方违约的情况。诉至法院,有地方法院判决合同有效,双方继续履行合同;而有的法院则判决违约一方承担违经责任,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 一、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不履行怎么办 (一)要求继续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首先当事人一方可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如对迟延履行约定了违约金的仍可要求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如没约定迟延履行违约金有损失的可要求赔偿损失。 但有下列情况的不适用继续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二)解除合同,适用定金罚则或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1、定金罚则,如果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定金条款,或者另外订立了定金合同,则可以适用定金。以定金方式承担违约责任的做法是:支付定金一方违约时,不得要求对方退回定金;收受定金一方违约时,应双倍返还定金。其中需要注意的是,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超过部分将不被视为定金。 2、违约金,如不适用定金罚则适用违约金。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或者计算方法,并且约定不违法,也无明显不合理的,则适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但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如果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3、赔偿损失,在另外一些情况下,违约一方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1)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违约金和定金,也没有法定违约金可以适用的,如果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则违约方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数额可由双方商定,或由仲裁机构裁决和法院判决。

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

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 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 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1 申请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解除合同人员基本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___ 学历:____________ 参加工作时间: ______年 _____月 _____日 何时在本单位工作 ______年 _____月 _____日 职工类别:________________ 签订合同起始时间: ______年 _____月 _____日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岗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解除合同主要原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意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意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管部门意见(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 _____月 _____日

人事争议仲裁部门意见(盖章) : 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 _____月 _____日   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2 甲方:xx公司 乙方:xx(身份证号 xx ) 甲、乙双方就劳动关系终止达成如下协议:

该房屋买卖合同是予以解除,还是继续履行-.doc

该房屋买卖合同是予以解除,还是继续履行? - 原告何继明、李珈、吴志良、黎明辉与被告海南泰信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泰信公司)分别于1999年12月29日、2000年 1月3日、8日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和《委托经营协议》。合同约定,何继明购买泰信公司“南海传说”之阿波罗中心酒店第3层第33号房,暂测建筑面积为38平方米,每平方米价款4595元,总购房款为165,880元;,李珈购买第5层第33号房,暂测建筑面积为38平方米,每平方米价款4,422.25元,总购房款为168,045元;吴志良购买第6层第5号房,暂测建筑面积为61平方米,每平方米价款4,317.5元,总购房款为263,383元;黎明辉购买第3层第32号房,暂测建筑面积为38平方米,每平方米价款4,365.25元,总购房款为165,880元。合同签订后,各原告即向被告泰信公司支付了首期购房款:何继明支付55,880元,李珈支付58,045元,吴志良支付83,383元,黎明辉支付55,880元。同时,4原告还与被告泰信公司签订了《银行按揭贷款办理的补充协议》,并提供了办理购房余款按揭手续所需的资料,同时各将1000元按揭费用存入被告泰信公司指定的银行帐户。合同还约定:泰信公司在琼山市东营滨海旅游区建设“南海传说”温泉疗养度假中心,主体建筑为酒店式公寓,交房时间为2000年12月18日前,交付房屋时,如房屋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差别不超过正负2%(不包括2%),则房价款不变,如超过,则每平方米价格不变,房价款按实际面积计算,同时还约定泰信公司逾期交房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合同

生效后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合同的,除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外,责任方须按合同及补充协议有关条款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并按实际已付款的10%赔偿对方损失。同时,原、被告双方又签订《委托经营协议》,约定:原告将购买的“南海传说”之阿波罗中心酒店的套房委托给泰信公司委托给国内外酒店管理公司经营管理。2000年12月18日起视为正式移交公寓交给泰信公司管理后,自酒店开业之日起,房屋所有权人可获得酒店客房部分每年度的利润分红,每年在旅游淡季期间,享用18天同等级别公寓的免费入住权。此外,《商品房购销合同》对价格与费用调整、交接商品房时的付款额、泰信公司关于装修、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质量争议的处理、物业管理、《委托经营协议》对受托进行经营管理期间的权限、质询与建议权、税费等均作了约定。泰信公司“南海传说”项目原名为“华源疗养保健中心”,1999年泰信公司将其更名为“南海传说温泉疗养度假中心”,在建设过程中,又将其更名为“海南皇冠滨海温泉酒店”。该项目主要由阿波罗中心酒店、古罗马温泉浴场、雅典娜、波赛东公寓酒店等主体建筑组成。在酒店建设过程中,泰信公司对“南海传说”的设计方案进行修改,将阿波罗中心酒店四原告购买的期房房间的内部设计加以改变、建筑面积缩小,但是,泰信公司没有通知四原告对购房合同进行修订、重订。在本案诉讼过程中,一审法院依据四原告的申请,依职权在琼山市房产局查实,泰信公司的阿波罗中心酒店尚有部分房间没有销售,一审法院司法技术人员根据四原告的指认,对相应的四套房间进行建筑面积测算,结果发现被测算的四套房间的建筑面积均比四原告与泰信公司订立的购房合同中约定的建筑面积小,但四原告均表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接受重新测算过建筑面积比合同面积小的房间。但“南海传

解析合同违约认定与继续履行

解析合同违约认定与继续履行 一、案情介绍 原审法院查明和认定的事实 1998年1月1日,被告李某与原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农场鲁城农工商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合同规定,李某承包合作社粮田及菜田共计14.02亩,税金及农业税附加、农林特产税由乙方(李某)负担。合同期30年,交款日期为当年7月30日前交400元,12月30日前交403元。合同同时约定:乙方不按期交纳承包款,超过30天的自动解除合同。并由甲方(合作社)书面通知乙方,自2000年1月l日开始,被告李某未交纳土地承包费。200l年1月起,原告村委会将土地承包费调整为每亩50元,其交款日期不变。2001年7月,原告村委会用广播的形式通知被告李某交纳尚欠的土地承包费用,但被告李某仍未履行义务。另查,原合作社于2000年9月撤销,原合作社的债权债务由村委会负责。 二审法院查明和认定的事实 200l年1月11日北京市通县小务乡鲁城村的村民代表会议决议载明,因天旱无雨造成减产等原因,将2000年的承包费减为每亩30元,并盖有“北京市通县小务乡鲁城村村民委员会”公章。虽然2000年4月21日“北京市通县小务乡鲁城村村民委员会”已变更为“通州区永乐店镇鲁城村村民委员会”,但2000年12月20日的村民代表证上盖有“北京市通县小务乡鲁城村村民委员会”的公章,村委会原保管公章的鲁长亮也出庭作证,证明2001年1月11日时旧章并未上交,新、旧章同时使用。后李某因与村委会就承包费问题发生争议,双方未实际履行上述村委会决议,李某也未向村委会交纳承包费。

二、法院判决要旨 原审法院判决要旨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李某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交纳土地承包费,违反了合同约定,属违约行为,现村委会要求解除承包合同并要求被告李某给付2000年至200l年土地承包费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被告李某以村委会违反了承包合同中30年承包期限的规定和村委会一直未能收取承包费而拒绝履行合同中约定义务的抗辩事由,理由不当,法院不予支持。为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一、解除原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农场鲁城农工商合作社与被告李某于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签订的永农(粮田)承包合同,被告李某将承包的十四亩零二厘土地退还原告通州区永乐店镇鲁城村村民委员会。二、被告李某给付原告通州区永乐店镇鲁城村村民委员会二OOO年至二00一年土地承包费及农业税一千五百零四元。 李某提起上诉称 村委会擅自将承包费提高且未通知上诉人,上诉人不存在拒不交纳承包费的情况;村委会未履行通知义务,并未通知上诉人何时何地交承包费。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 村委会同意原审判决。 二审法院判决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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