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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批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分析

审查批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分析
审查批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分析

审查批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分析[摘要] 在以和谐社会、以人为本作为社会发展主题的今天,如何挽救未成年

人犯这类特殊的社会群体已提上了社会问题的重要议程。本文就未成年人犯审查批捕过程中,检察机关如何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谈几点认识。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审查批捕;调研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大幅上升,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了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逮捕是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最严厉的一项强制措施,实践证明审前羁押对未成年人造成的不利影响要远远大于成年犯罪嫌疑人。面对这样的情况,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的侦查监督部门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应采取怎样的态度、如何准确适用法律、如何更好地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便成为了一个重大课题。为此,笔者根据工作实际,对浦北县检察院审查批捕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情况进行分析,并就其改革与完善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审查批捕未成年人案件的特点

1.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趋势。以笔者所在检察院办理未成年案件为例,2005年受理的未成年人案件数是26件41人,2006年受理的未成年人案件数是17件37人,2007年是16件35人,2008年是11件33人,2009年是28件70人,2009年受理的未成年人案件人数是2005年的1.7倍。

2.大部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家庭处在社会的两极。大部分家庭生活在社会底层,父母离婚、感情不和的单亲家庭或者残缺不全的家庭,父母素质较低,生活水平差;小部分是物质优厚的家庭,但只注重物质需求而忽视精神需求,其共同特点是缺少亲情温暖、缺乏家庭教育、教育不当、或者缺乏家庭监管。家长根本没有去管孩子或者不懂得如何管理孩子,甚至根本管不了孩子,导致这些未成年人经常出入社会不良场所,彻夜不归,交上社会不良青年,沾染上不良习性,从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3.团伙性作案突出。从五年来办理审查逮捕未成年人案件表明,案件的绝对数递增幅度不算太高,但是犯罪人数却不断飙升且团伙作案突出。2005年的41人中,共同犯罪的有37人,占90%;2006年的37人中,共同犯罪的有19人,占51%;2007年的35人中,共同犯罪26人,占74%;2008年的33人中,共同犯罪27人,占82%;2009年的70人中,共同犯罪52人,占74%。如2007年度的朱庆国等人抢劫一案,涉案犯罪6人均系未成年人。

审查逮捕期间应办理换押手续

审查批准逮捕期间应办理换押手续 司法实践中,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做出批准逮捕的案件,主要来源于公安机关,在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期间,对于犯罪嫌疑人的羁押究竟属于何种强制措施,法律并未做明确规定。从程序上看,由于没有办理相应的羁押手续,如办理换押手续,对犯罪嫌疑人的这种羁押及管辖往往属于违法羁押及越权管辖。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至4日。”第二款规定“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做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通过以上规定,我们可以发现,对于普通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期限为3天,最多也就是7天。有特殊情形的,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也只有30天。而人民检察院的审查期限规定为7天。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拘留后,至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其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一般即将结束,而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后,也没有对犯罪嫌疑人重新办理强制措施手续,如没有重新办理拘留手续或办理换押手续,就是说,在审查批准逮捕期间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是属于没有合法手续的羁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原理,对于没有正当、合法手续的羁押就是非法的,因此,笔者认为移送审查批准逮捕的案件也应当办理换押手续。理由如下: 一、保障羁押的合法性。虽然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检察院的审查批准逮捕期限为7天。但对于该7天属于何种性质的羁押没有明确,而只能推定为拘留。而这种推定的强制措施,在程序上没有相应的书面依据,那么我们是否可以推定其为违法呢?实践中,公安机关在《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上都写明了具体的羁押期限。如犯罪嫌疑人甲某于2008年1月1日被刑事拘留,公安机关决定延长至30日的,《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上会写明“时间从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月30日”。如果公安机关在2008年1月30日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甲某,那么在接下来的7天审查期间内,在甲某接到《逮捕通知书》前,甲某对这7天是如何认识的呢?甲某也许会认为这7天是超期羁押的,是执法部门的一种违法行为。即使此类羁押在实体上是合法了,但由于程序上的违法或瑕疵,导致无法排除犯罪嫌疑人内心的合理怀疑。 二、有利于督促公安机关及审查逮捕部门的依法及时办案,保障法律的严肃性。通过办

刑事案件办案期限与流程

刑事案件办案流程图 一、首先,公安机关会视情况对其进行刑事拘留,三日提请检察院批捕,可以延长一至四日,检察院一般会在七日内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如果是流窜作案、结伙作案或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批捕的时候可以延长至一个月,也就是说刑事拘留一般是十多天,最长是三十七天。逮捕后的侦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如果是交通不便地区、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等可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对于可能判十年以下刑罚的嫌疑人,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也就是说,在公安阶段的时间一般是二个半月到三个月左右,最长是八个月。然后,案件由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写出起诉意见书及案卷、证据移送到检察院,即审查起诉阶段。这个阶段一般是一个月,重大复杂的可延长半个月。检察院审查后认可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以两次为限。补充侦查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的期限。检察院的公诉科审查完成后,写出公诉书,向对应的法院提起公诉。即:一般是一个月至一个半月,最长会达到五个月。最后是到法院。审理是二审终审制,一审是在法院受理后一个月内开庭审判并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如果是边远地区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的可以再延长一个月。如果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可以上诉;如果检察

院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的,也可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二审的审判时限跟一审的审限是一样的,也是一个月,不超过一个半月,如果是边远地区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的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也就是说:如果没有上诉、抗诉,一般是一个月至一个半月,最长是二个半月如果有二审,一般是二至三个月,最长五个月。如果有法院认为证据不足退回检察院的情况,时间还会延长。综上所述,一个刑事案件,如果不复杂,案情简单,会在五至六个月审理结束,如果复杂,又多次退回,那审限最长会在二年左右。在实践中,超期羁押的现象是很多很普遍的,如果碰到有超期羁押的种情况,应当及时聘请律师代为申诉,申请取保候审等,维护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在法院宣判后,用被判刑期减去已经在看守所内被羁期的时间,如果少于一年,那剩下的刑期要在看守所中服刑,在看守所中一般是不会减刑的。如果高于一年,就会在一段时间后按剩余刑期的长短被送到不同的监狱去服刑。在监狱内服刑,符合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条件的可以申请减刑、假释、保外就医。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 (2010年8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规范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工作,提高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审查逮捕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一章逮捕的条件 第一条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和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的逮捕条件,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对于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批准逮捕:(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第二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情形: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该犯罪事实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 为的事实; (二)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明已有查证属实的。 第三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一)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不构成犯罪的; (二)仅有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而无其他证据印证的; (三)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和无罪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重大矛盾且难以排除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的供述存在重大矛盾,且无其他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的; (五)没有直接证据,而间接证据不能相互印证的; (六)证明犯罪的证据中,对于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 证言、被害人陈述依法予以排除后,其余的证据不足以证 明有犯罪事实的; (七)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主观方面要件的; (八)虽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但无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该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九)其他不能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情形。 第四条“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是指根据已经查明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第五条“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是指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可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 (二)可能毁灭、伪造、转移、隐匿证据的,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试论刑事二审案件检察院的阅卷期限

试论刑事二审案件检察院的阅卷期限 一、法律规定的具体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必须在开庭十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该条只是规定了二审法院通知二审检察院阅卷的时间,并没有明确二审检察院阅卷的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法院解释》)第二百六十七条虽然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期限,不计入第二审审理期限”,但还是没有明确二审检察院阅卷的期限;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检察院阅卷期限未做任何规定。综上,我国的立法对于刑事二审案件检察院阅卷期限这个问题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二、司法实践中存在问题 (一)检察院阅卷期限的不明确性与二审审理期限的确定性存在矛盾。如前所述,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检察院阅卷的期限,但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明确规定了二审案件的审理期限最长为两个半月。虽然,《最高法院解释》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了检察机关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不记入二审审理期限,但是该条规定只是司法解释,且对检察院的阅卷时间还是没有硬性的规定。由于对于检察院阅卷期限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各地检察院根据情况酌情掌握,少则几天,多则两、三个月,甚至半年有余。而检察院阅卷时间的不统一,直接导致各地刑事二审案件实际审理期限是非常不统一的,甚至相差甚远,这就使得《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二审审理期限的刚性规定实际上落空,从而严重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也影响了司法公正。 (二)阅卷期限没有明确规定,给了二审法官在案件审理期限上的“自由裁量权”,成为二审法官变相延长审限的“合理理由”。案件审限有限,如果申请延长审限得找领导批字。既然法律上对检察院阅卷的期限、移送检察院阅卷的案件范围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且检察院阅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从审限里扣除,有些二审法官就充分利用这个法律漏洞,以案件复杂需要阅卷为由,将案件移送到检察院阅卷,在阅卷时间上做些技术上的处理,随意延长案件审限。与找领导批准延长审限相比,将案件移送到检察院阅卷既能达到延长审限的效果,又理由充分,实乃一把即好使又方便的单刃刀,有了这把单刃刀,二审法官能顺利达到“隐形延期”的目的。 (三)二审检察机关阅卷期限不明确,导致原审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一方面,对于无罪判有罪的案件,久拖不决,延长了无辜被告人的羁押期限;对于轻罪重判的案件,久拖不决可能使得二审法院为了避免国家赔偿而不得不对被告人的刑期“合法延长”。另一方面,久拖不决影响被告人获得减刑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可以减刑”,被告人只能根据其在监狱的表现获得减刑,也就是说,二审程序中检察院阅卷时间的无故延长可能会带来被告人获得减刑延后的不利后果。 (四)阅卷方式的不确定性影响到二审检察院对其阅卷时间的掌握。法律只是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必须在开庭十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通知以后,二审检察院具体采用什么方式阅卷,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受到办案条件的限制,大多数法院并不能提供足够的、专门的阅卷室给检察官阅卷,所以往往是法院将除法院卷副卷以外的案件卷宗移送给检察院阅卷。一旦案件卷宗移送到检察院,阅卷时间就完全由检察院自由掌握,并没有明确的限制。

人民检察院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人民检察院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和业务分工设置内部机构,分别承办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业务。 1、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举报中心承办受理、接待报案、控告和举报,接受犯罪人的自首;受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埔、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受理人民检察院负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等工作。 2、反贪污贿赂部门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3、法纪检察部门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破坏选举等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4、审查逮捕部门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延长,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的及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等工作。 5、审查起诉部门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工作。 6、监所检察部门承办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监督,直接立案侦查虐侍被监管人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案,对监外执行的罪犯和劳教人员又犯罪案件审查批埔、起诉等工作。 7、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承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诉等工作。

检察院院审查逮捕工作职能

侦查监督工作职责 各位同事大家好: 很高兴今天有机会和大家一起共同探讨侦查监督工作的一些业务知识,如有不足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今天我讲课的主要内容是侦查监督工作职能,具体包括一是侦查监督概况;二是审查逮捕工作职能;三侦查活动监督工作职责;四是立案监督工作职责。 下面讲第一个问题: 一、侦查监督的概况 1、侦查监督的概念 侦查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依法对侦查机关(或部门)侦查刑事案件是否准确、全面、合法和有效所进行的监督活动。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也是刑事诉讼法中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在诉讼活动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具体体现。 2、侦查监督的工作内容 侦查监督工作的内容概括为“三项职责、八大任务”。 (1)“三项职责”是指侦查监督部门担负着审查逮捕、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三项职责。 (2)“八大任务”,是对三项职责的具体化: ①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②开展刑事立案监督; ③适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 ④审查批准和决定逮捕、延长羁押期限; ⑤要求侦查机关开展补充侦查; ⑥要求侦查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须的证据材料; ⑦开展侦查活动监督; ⑧对强制措施执行情况开展监督。 二、审查逮捕工作职责 1、审查逮捕简述: 审查逮捕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的法律监督职权,也是人民检察院开展侦查监督的有效途径之一。审查逮捕包括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决定逮捕。 审查批准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以下统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之后,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决定的一项诉讼活动。 审查决定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对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依照事实和法律,作出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决定的一项诉讼活动。 2、审查逮捕的内容: 审查逮捕的内容,可分为程序审查和实体审查。 (1)程序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受理同

刑事诉讼中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期限_

刑事诉讼中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期限 一、强制措施期限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2、拘留时间,一般为10日,特殊情况下为14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后羁押时间可长达37曰; 3、取保侯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二、侦查羁押期限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 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三、审査起诉期限 审査起诉时间,1个月; 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退回管辖的,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四、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诉法第142条第2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曰以内。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六十四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第六十五条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耍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曰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

刑法诉讼审查批捕方式的反思与重构

审查批捕方式的反思与重构 【摘要】逮捕是刑事诉讼中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现行的审查批捕程序完全是一种检察机关单方的职权行为,是一种行政化的审批程序。这种书面化、审批化、信息来源单一化的行政式的审批程序,其后果必然是程序神秘化、控辩失衡化、责任分散化。规审查批捕行为,当务之急就是要建立健全审查逮捕权的监督制约机制,推进审查批捕方式的诉讼化改造,形成控(侦查部门,包括公安机关的侦查部门和检察机关的自侦部门)、辩(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审(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三方组合的诉讼格局,以确保行使审查逮捕权的检察官保持中立,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这项司法审查权。 刑事诉讼中的逮捕是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逮捕作为刑事诉讼中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犹如一把“双刃剑”,准确适用逮捕可以有力地打击犯罪,对防止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确保诉讼顺利进行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不当适用则直接涉及到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可能侵犯人权。 逮捕权是检察权的重要容之一。九十年代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审查批捕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1998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侦查工作部制约机制的若干规定》,实行侦查工作与审查决定逮捕工作相分离,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在侦查中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一律由审查逮捕部门审查。200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侦监厅对审查逮捕工作方式进行改革,将《逮捕案件审查报告》和《逮捕案件审批表》整合为《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进一步简化了部工作程序。2006年8月17日最高人民

补充侦查时限一般是多久

补充侦查时限一般是多久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院退侦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期限为一个月,可以两次,检察院审查也是一个月,也就是说,补充侦查最长时间为四个月。 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侦查完毕之后,需要及时的提交给人民检察院,然后由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看是否需要向法院提起公诉。在审查的过程中,就有可能出现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那一般补充侦查时限是多久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补充侦查时限一般是多久 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情况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案子到检察院审查起诉,从新打回公安进行的才算补充侦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8条、第140条和第165条的规定,补充侦查在程序上有三种,即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和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关于审查批捕阶

段的补充侦查,《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对补充侦查的期限的规定,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退回本院侦查部门补充侦查的期限、次数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二.补充侦查的次数是多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修订)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诉讼审查批捕是什么意思

诉讼审查批捕是什么意思 审查批捕是指侦查机关经侦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已经构成犯罪,依法需要逮捕,于是,会写出提请逮捕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报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部门依法对报捕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符合逮捕条件,有逮捕必要的,做出批准逮捕书,否则,做了不批准逮捕书。 诉讼审查批捕是什么意思 查批捕是指侦查机关经侦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已经构成犯罪,依法需要逮捕,于是,会写出提请逮捕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报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部门依法对报捕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符合逮捕条件,有逮捕必要的,做出批准逮捕书,否则,做了不批准逮捕书。 检察院批捕过程一般要多久 检察院批捕时间一般是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 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

1、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2、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检察院批捕的规定: 1、第九十条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2、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检察院一次退侦时间多久

检察院一次退侦时间多久 题要 这个没有时间表,最快也要三个月。检察院退侦就是案卷退回公安补充侦查。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一、检察院一次退侦时间多久 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补充侦查指的是为案件的处理提供足够的证据资料,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原有侦查工作的不足或薄弱部分重新进行侦查。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可自行侦查,也可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认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 补充侦查在程序上有三种,即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和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关于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10-08-31 【生效日期】2010-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检察日报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总政治部保卫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部署,进一步规范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工作,保证办理审查逮捕案件的质量,依法打击犯罪,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必要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对下列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事实、是否有逮捕必要等关键问题有疑点的,主要包括: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的,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需要确认的,有无逮捕必要难以把握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前后矛盾或者违背常理的,据以定罪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重大矛盾的; (二)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主要包括:涉嫌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故意杀人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以及其他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在罪与非罪认定上存在重大争议的; (三)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 (四)有线索或者证据表明侦查活动可能存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不予讯问的,应当送达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书,由犯罪嫌疑人填

刑事案件中审查起诉解释是什么

刑事案件中审查起诉解释是什么 审查起诉的意思就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要做出是否起诉的决定,审查起诉在公诉案件当中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程序,如果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话,那说明就有可能不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了。审查起诉的内容包括证据材料及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 一、刑事案件中审查起诉解释是什么? 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或免予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起诉的活动。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该条对审查起诉的期限以及改变管辖后审查起诉期限的计算,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这一规定是长期审查起诉经验的总结,是符合准确、及时办案要求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3款的规定:对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也要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以上规定的审查起诉的期限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 件来说的,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不受1个月至1个半月期限的限制,既可以在1个月至1个半月内完成,也可以超过这个期限,但是,必须贯彻迅速、及时原则,不得中断对案件的审查。 二、审查起诉的内容 (1)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是否清楚,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职业和单位等; (2)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认定犯罪性质和罪名是否正确、有无法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动中的责任认定是否恰当; (3)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不移送的证据的清单、复制件、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是否随案移送; (4)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退回补充侦查期限、次数的相关规定

退回补充侦查期限、次数的相关规定 一、《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 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 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 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 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 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二、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 件公开审查规则(试行)》等四个文件的通知([2001]高检诉发第 11号) (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决定不起诉的案件质量 标准 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补充侦查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 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1、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2、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二百六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 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 当提出具体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第二百六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对本院侦查部门移 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审查后,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 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向 侦查部门提出补充侦查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侦查部 门补充侦查。 第二百六十八条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 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 期限。

检察院审查起诉内容有什么

检察院审查起诉内容有什么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这五个事情就是检察院审查起诉时主要审查的内容。 一、检察院审查起诉内容有什么 《刑事诉讼法》可以告诉我们答案。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 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这五个事情就是检察院审查起诉时主要审查的内容。 这下知道检察院审查起诉都在审查什么了吧。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168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二、检察机关怎样进行审查起诉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审查起诉的基本任务有三点:一是审查侦查活动的过程和结果,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侦查活动中的偏差和遗漏问题予以补救;二是通过审查案件的事实问题和适用法律问题,合理斟酌影响案件处理的各种因素,作出正确的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三是掌握案件的全面情况,为支持公诉做好准备。 审查起诉的案件来源有二:一是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终结并移送提起公诉的案件;二是由检察机关的侦查部门侦查终结并移送起诉部门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表

附件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表 序号内容保管期限一、刑事诉讼案卷 (一)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 1. 移送起诉案件 重要的永久 一般的60年 2.撤销或者不起诉案件60年 3.初查不立案案件30年(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 1. 批准(决定)逮捕或者决定起诉案件 重要的永久 一般的60年 2. 不批准(不予)逮捕案件 重要的60年 一般的30年 3. 决定不起诉案件 重要的永久 一般的60年 4.移送上级人民检察院批捕或者起诉后留存案件30年 5.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案件30年 6. 对下级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或者决定不起诉复议、复核案件 改变原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决定60年

维持原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决定30年 7. 核准追诉案件 重要的永久 一般的60年 8.不予核准追诉案件30年 9.没收违法所得案件60年 10.强制医疗案件60年(三)刑事诉讼监督案件 1. 通知(建议)立案或者撤案案件 重要的60年 一般的30年 2. 要求行政机关移送案件的案件 重要的60年 一般的30年 3.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报请延长羁押期限案件30年 4.提出抗诉案件永久 5.撤回抗诉案件60年 6. 提请抗诉案件 重要的永久一般的60年 7.最高人民法院通报的死刑复核案件永久 8. 申请(提请)监督死刑复核案件 提出检察意见的永久函转最高人民法院的30年

审理后直接结案的30年 9. 刑事执行监督案件 (1)羁押必要性审查30年(2)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检察30年(3)临场监督执行死刑60年(4)财产刑执行监督 重要的60年一般的30年(5)纠正超期羁押30年(6)被监管人死亡与事故检察 构成犯罪,依法立案侦查永久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60年不构成犯罪,提出处理建议60年发出检察建议30年(7)办理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或者收监执行 重要的60年一般的30年(四)未成年人检察案件 参照“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确定保管期限 (五)司法协助案件30年二、控告申诉案卷 (一)受理的控告、申诉、举报案件 1. 立案案件 重要的60年

检察院移交到法院多长时间开庭

检察院移交到法院多长时间开庭 题要 检察院移交到法院最长不能超过三个月开庭。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 ▲检察院移交到法院多长时间开庭 审限有规定,最长不能超过三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

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开庭具体步骤 ? 首先,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并宣布法庭纪律;其次,由审判长宣布开庭,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第三,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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