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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

论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
论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

2012.3

62 论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

李阳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北京 100038

摘要:本文从犯罪论的角度分析了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财产属性,可以作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盗窃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社会危害性,应该适用《刑法》进行规制。

关键词:盗窃;虚拟财产;刑法规制

0 前言

随着网络游戏产业高速发展,由于相关法律规定的不完善,网络游戏所引发的一些法律和社会问题也相继出现,网络虚拟财产,游戏ID 和游戏装备的法律地位、运营商的法律责任、玩家的权益保护等诸多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我国网络游戏业的进一步高速发展。加快相关法律制度建设以保护具有中国特色的网络游戏产业已经势在必行。

1 网络虚拟财产概述

网络虚拟财产权指的是民事主体通过网络活动在特定网络环境中形成的能够自由处分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虚拟物品的权利。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则是指在网络游戏中的寄于游戏账户之下的各种虚拟物品、虚拟货币,以及该账户的级别、段位等信息的总称,其真实的存在形式是一组电子数据。

网络虚拟财产是只能存在于网络空间的新型财产,其具有一般财产的特征,也具有不同于一般财产的独特之处,即具有不同于一般财产的虚拟性和一般财产的有用性、有限性、可支配性:

(1) 虚拟性。从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可知,其实质上是按一定规则产生的存储在网络服务器上的电子数据和资料,其没有让人能够直接用感官所感知的特点,因此,网络的账号、货币,网游中的‘装备”等虚拟财产完全是无形的、虚拟的,并非实体上的物质。

(2) 有用性。对于网络游戏而言,不但开发商研发网络游戏中的“武器装备”需要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而且游戏玩家想要使用这些“武器装备”也要经过不断地斗智、

斗勇的拼杀或者直接利用现实钱币购买。全球几亿人都乐意使用它,说明其具有很高的使用价值。

(3) 有限性。网络虚拟财产一般存在于,或者说只能存在于虚拟的网络空间。它的存在需要借助于网络经营者的服务,不能够独立存在,其价值也一般体现于网络空间。

2 盗窃网络虚拟财产刑法规制的可行性

我国现行刑法及相关解释并未对公私财产做出明确的规定,而是以列举的方式加以概括。由于法本身存在的滞后性,作为新兴网络技术的产物,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并未被明确列入公私财产的范畴是可以理解的。经过以上对于网络虚拟财产本身特征的分析,其已具备了法律意义上的财产特征,完全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首先,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及其符合盗窃罪调整对象的特性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证:

(1) 虚拟财产具有价值性。一件物品具有经济价值,才符合财产罪的一般属性,进而属于财物的范畴。从经济学角度分析,虚拟财产兼具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统一体。首先,虚拟财产是游戏开发者与玩家们的共同劳动成果,其原始获得是游戏参与者投入大量时间和体力、脑力劳动的过程,因此,虚拟财产中凝结了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具有经济学意义上的价值。其次,虚拟财产满足游戏参与者获得心情愉悦等多种需求,这是虚拟财产的使用价值。再次,虚拟财产与现实货币之间存在着市场交易,这是虚拟财产具有财产的交换价值和流通性等属性的最好印证。

(2) 虚拟财产具有可管理性。盗窃的行为本质在于行为人通过自己的非法占有而排除他人的占有权,换言之,即建立起自己的非法支配关系,因此,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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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可能控制和管理的财物。虚拟财产的可管理性表现为:网络游戏开发者将已开发的网络游戏存储于特定服务器上,可以实现对游戏运营的管理;游戏参与者将原始获得和通过货币交易实现的虚拟财产存储于特定账户,从而实现对虚拟财产的管理。

(3) 虚拟财产具有合法性。法律未禁止即合法,我国法律并未禁止对虚拟财产的合法拥有,因此,从法律意义上讲,虚拟财产是具有合法性的,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综上,虚拟财产符合刑法意义上财产犯罪中“财产性”的要件,具有盗窃罪调整对象的特性,对盗窃网络虚拟财产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应不存在理论障碍。同时,笔者认为将盗窃网络虚拟财产仅定性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有欠妥当。首先,从犯罪行为侵犯的法益看,盗窃罪侵犯的法益为财产所有权,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主要为计算机系统安全,尽管虚拟财产的盗窃者使用植入木马、传播病毒等手段盗取虚拟财产的方法破坏了计算机系统安全,但是盗窃者的主观目的是为了获取虚拟财产,造成的结果是虚拟财产所有者丧失了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因此,从根本上讲,盗窃虚拟财产侵犯的法益应为虚拟财产的所有权。

其次,我们可以从犯罪论的角度来论证盗窃虚拟财产是否需要刑法进行保护:

刑法具有谦抑性,因此并非任何利益都需要刑法来保护。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新兴的财产形式,其具有财产属性,必然应该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但是否需要动用刑法来进行保护,值得我们研究。

根据张明楷教授的观点,作为需要刑法进行规制的犯罪行为应该具有以下几个条件:(1)这种行为不管从哪个角度而言,对法益的侵犯性都非常严重,而且绝大多数人不能容忍,并主张以刑法进行规制;(2)适用其他制裁方法不足以抑制这种行为,不足以保护法益;(3)运用刑法处罚这种行为,不会导致禁止对社会有利的行为,不会使国民的自由受到不合理的限制;(4)对这种行为能够在刑法上进行客观的认定和公平的处理;(5)运用刑法处罚这种行为能够获得预防或抑制该行为的效果。笔者赞同此观点,对照上述标准,只有同时满足五个条件才能用刑法来规制,否则就可能违背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那么,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是否符合上述五个标准呢?

(1) 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有非常严重的法益侵犯性,为

绝大多数人不能容忍。伴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网络盗窃”侵犯虚拟财产的现象日益频繁,不仅不利于正在逐渐高速发展的网络游戏产业,更是直接损害到广大网络游戏玩家的合法财产权益乃至“精神权益”。以网络游戏“传奇”为例,一个“初学者”若要“修炼”到40级(该游戏的总级别是50级),花费的上网费用和游戏点卡费用共约7000多元,这还不包括占用的大量时间、精力以及“情感”的隐形投入。而一旦游戏账号被盗,玩家倾注的大量财力、时间也就“烟消云散”。③而且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统计数据显示, 61%的游戏玩家有过“虚拟财产”被盗的经历,77%的游戏玩家感到现在的网络环境对其“虚拟财产”有威胁。由此可见,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已具有了非常严重的法益侵犯性,很有刑法规制的必要。

(2) 其他制裁方法不足以抑制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在民事手段调整方面,2004年被称为“我国首例虚拟财产失窃案”的李宏晨诉北极冰案,法院判决被告游戏运营商7日内恢复原告丢失的武器,这一判决开启了我国司法从民事上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先河。此后大多数虚拟财产纠纷都仿效该案走违约之诉的民事诉讼程序:原告起诉运营商服务违约,保管不善,而判决结果多是恢复原状,即把丢失的虚拟物品再给原告提供一份,让来自虚拟中的纠纷在虚拟中解决。然而这种从民事法律角度对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进行保护的做法,只是在一定程度上让运营商弥补了被害人的损失,并没有真正从法律角度上规制到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人,法律的否定评价没有起到应有的导向作用,这种规制手段不足以遏制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在行政手段调整方面,2002年9月16日公安部11局在《关于对<关于如何处罚盗用他人网上游戏账号等行为请示>的答复》中对盗窃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行为作出了相关规定,给广大网民提供了通过行政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的途径,但是该答复中并没有将虚拟财产作为真正的财产来保护,而是将盗窃网络游戏账号的行为定性为“未经允许,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行为”,并依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对行为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或者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 运用刑法来规制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不会使国民的自由受到不合理限制。从上文的论述中可以看出,由于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猖獗,使得广大网民的安全感大大降低,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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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的网络娱乐自由受到了严重威胁。国家以保护和扩大公民自由为出发点,对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进行刑法规制,以限制部分应当限制的自由的手段,达到保护更大自由目的,符合刑法的设立初衷,不会使国民的自由受到不合理限制。

(4) 对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能够在刑法上进行客观的认定和公平的处理。虽然当前我国刑法对网络虚拟财产没有作出明文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很多地方司法机关对盗窃网络虚拟财产如何在刑法上进行定性处理已经作出了有益的尝试,尽管各地司法机关对如何在刑法上定性处理,存在认识上的差异,但是相信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各地司法机关对这一问题会形成统一的认识,作出客观公正的处理。

(5) 运用刑法对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进行规制,可以起到预防、抑制这种行为的效果。当前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之所以频发,一个比较重要的原因在于法律规定的空白,很多人存在侥幸心理,想钻法律的空子。由于刑法对这种行为的态度不明朗,法院对这种行为的判决也不尽相同,这种法律后果的不确定性,刺激了行为人的侥幸心理,甚至一度使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处于失控状态。实际上,刑罚之所以能遏制人们的犯罪欲望,往往不在于刑罚的严厉性,而在于刑罚的不可避免。正如贝卡利亚所言:“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即使刑罚是有节制,它的确定性也比联系着一线不受处罚希望的可怕刑罚所造成的恐惧更令人印象深刻。因为,即便是最小的恶果,一旦成了确定的,就总令人心悸”。相信,只要刑法对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刑就能够很好地发挥其引导功能,使公民对这种行为有明确的预测性,就能够起到预防和抑制

这种犯罪行为的效果。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已经 具备了应受刑罚处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是一种犯罪行为,应该用刑法进行规制。事实上,对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进行法律规制已经得到了我国法学界的普遍认同,目前韩国以及我国台湾、香港地区立法和司法也都明确承认了虚拟财产的价值并加以刑法保护,对于侵犯虚拟财产的犯罪案件,己经出现许多刑事判例。

3 结语

虽然网络世界是虚拟的,但它依然需要现实社会的规则、制度对其进行调整、规制。法律不是万能的,它不能涵盖世间万物,法律一旦制定就会在形式上具有确定性,随着社会的发展、新事物的出现,法律的滞后性必然显现。当新事物出现法律规定空白时,就需要我们充分运用法律技巧和规则,积极寻求解决之道,为相关立法的出台提供参考意见和借鉴依据,而不能简单的以“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一推了之。唯有如此,我们法律事业才能繁荣昌盛、不断发展。网络虚拟财产是伴随着网络发展产生的一种新型财产,它和现实社会中的财产一样,能够满足人们的需要,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因此,网络虚拟财产应当得到和普通财产一样的保护,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盗窃网络虚拟财产应当定性为盗窃罪。

参考文献

[1]皮勇.网络犯罪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 [2]张明楷.刑法的基础观念.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

[3]赵秉志,阴建峰.侵犯虚拟财产的刑法规制研究.法律科学.2008.

[4][意]贝卡利亚,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5]周路.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的救济途经.法制日报.2005.

On the criminal law protection of virtual property Li Yang

Chinese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Beijing,100038,China

Abstract:From the point of view of the commission of a crime of virtual property is the legal property ,and that virtual property has property attributes ,can be used as the object of crime of theft ,property theft , network virtual harmful to the society ,should apply to the regulation of the Criminal Law. Keywords:theft;virtual property;criminal law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目录 目录..................................... 错误!未定义书签。摘要. (1) Abstract (2) 引言 (1)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基本理论概述 (1)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 (1) (二)网络虚拟财产权利属性的相关学说 (1) (三)网络虚拟财产的的特点 (2) 二、网络虚拟财产产生的法律问题及其保护的现实必要性 (4) (一)网络虚拟财产法律问题的产生 (4) (二)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现实必要性 (5) 三、我国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现状概述 (6) (一)我国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法律保护的适用 (7) (二)我国在处理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时存在的法律问题 (8) (三)世界其他地区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相关法律保护 (9) 四、完善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建议 (10) (一)建立健全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体系 (10) (二)实行网络实名制—保障诉讼主体的确认 (10) (三)确立网络虚拟财产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 (11) (四)确定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评估判断标准......... (11) (五)建立专门的网络财产纠纷解决机构——网络仲裁委员会 (11) 结束语 (12) 参考文献 (13) 致谢 (14)

摘要 进入21世纪后,我国互联网迅速发展,网络成为大众生活不可缺少的部分。涉及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日趋频繁,针对网络虚拟财产产生的纠纷和侵害也日趋增多,逐渐成为互联网时代关注的热点。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法律保护已经成为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必然要求。但由于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穿越传统形态的新生事物,其法律性质存在争论,我国在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方面上立法与司法都相对落后。本文通过了解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特征,分析虚拟财产在我国现实中产生的相关法律问题,并参考国外其他地区的法律保护经验,对我国的网络虚拟财产的具体保护措施提出好的建议,从而减少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和侵害,促进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发展。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网络实名制;网络仲裁委员会

论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毕业论文 论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学生姓名:学号: 系部: 专业: 指导教师: 二〇一一年六月

诚信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本论文及其研究工作是本人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的,在完成论文时所利用的一切资料均已在参考文献中列出。 本人签名:年月日

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 设计(论文)题目:论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系部:专业:法学学号: 学生:指导教师(含职称):专业负责人: 1.设计(论文)的主要任务及目标 随着网络产业的迅速发展,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不断出现。面对日益增长的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由于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网络虚拟财产规定的法律缺位,使得大量的纠纷难以得到很好的解决,网民的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有效地保护,已经严重阻碍了我国网络产业的健康发展。本文通过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特点进行分析,论述了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一般财产的特征,并通过对虚拟财产进行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立法体例选择,立法步骤以及如何解决司法过程中的一些困难也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权法律问题是在新的时代背景下产生的,对网络新生事物的出现,我们应该以积极务实的态度去接受,同时要争取在现有法律及理论框架内去解决问题,以保证法律体系的稳定。我国现行法律在保护网络虚拟财产方面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有明显的落后趋势,仅以此文,希望更多的人可以关注这个问题,以促进我国相关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健康发展。 2.设计(论文)的基本要求和内容 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现代社会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的产物,具有自己独特的属性和特征,它的出现给传统的法律制度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促使各国不得不积极寻求应变,在自己的法律体系中给予网络虚拟财产适当的保护。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权法律问题是在新的时代背景下产生的,对网络新生事物的出现,我们应该以积极务实的态度去接受,同时要争取在现有法律及理论框架内去解决问题,以保证法律体系的稳定。 本文通过举例说明我国目前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现状,通过对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对比,在借鉴吸收前人对网络虚拟财产相关问题的分析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综合运用了对比分析法、实证分析法、规范分析法、、定性分析法、宏观分析法、微观分析法等方法进行研究,并且借助于案例和法理上的理论进行论证,最后提出个人建议。

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开题报告

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报告(含文献综述) (2010届) 题目: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 学生姓名卢晨昳 学号 201008010213 专业班级法学102班 系名称人文系 指导教师陈海嵩_ 2013年 12月20日

一课题的研究目的与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网络对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影响越来越重要,从信息共享到网络游戏,人们不断地刷新着网络在生活中留下的痕迹。从实物货币到纸币再到现在的虚拟货币,财产的形式发生了新变化,但对网络中产生的虚拟财产应不应该保护?怎么保护?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犯罪行为应不应该给予适当的定罪量刑?如果应该予以定罪量刑,那给于怎样的定罪量刑才符合法律规定?这些都是现在法律界争论的问题。网络虚拟财产属于一种无形的、无法触摸的财产。它产生于网络,运行于网络,有效地提高了人们的支付效率,促进了网络产业的发展和虚拟经济的蓬勃发展。同时也给我们的经济、法律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和冲击。面对虚拟财产,本文倾向于把它纳入公民的合法财产里面,对它进行适当的保护,因为它也是公民付出脑力劳动或体力劳动得来的。虽然目前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和法律属性的明确界定有些困难,但是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是宪法赋予公民的重要权利,也是国家制定法律的重要目的之一。面对现在网络使用率的不断提高,保护网络虚拟财产也势在必行。对虚拟财产的保护,有利于扩大我国网络产业的规模,也有利于健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 从广义的角度来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第一,电子邮箱。包括免费的邮箱和不免费的邮箱,因为高效、便捷等特点,邮箱在电子商务、办公上应用广泛。它里面包含了许多个人信息和公民之间联系的信息,有的甚至是商业秘密或者是个人隐私,所以它必须作为公民的财产得到保护。第二,腾讯QQ。从传统的离婚分房屋、分存折、分股票到离婚分虚拟财产,这不仅仅是社会的发展和变化,也是对我们面对新的财产形式提出了新的考验。例如腾讯公司提供聊天、QQ 秀等许多功能,这些都是以虚拟财产的形式存在的。公民在里面发表评论,展示自己的照片等投入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公民已经把自己注册的QQ 账号作为自己财产的一部分,如果QQ 被侵犯,公民以前所花费的时间、金钱就受到侵犯,这也是侵犯公民权利的一种表现。第三,各种电子币。电子币在网络环境中一般具有支付功能,能够衡量物品的价值,而且与现实的货币具有密切的联系。在网络的环境中,有的甚至可以直接替代货币使用。虽然这是网络运营商为了刺激消费,推销自己的虚拟产品,但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消费者的消费欲望,为了获得更多的电子币,消费者为此不断地投入更多的人力和财力。 持狭义说的学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仅存在于网络游戏中。具体解释就是认为网络虚拟财产主要是网络用户通过注册账户,然后通过这个账号拥有这个虚拟网络游戏中所用的武器、级别、宠物等,玩家自己可以支配、调取、与其他玩家进行买卖这些保存在游戏运营商或者服务商提供的

论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论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2007级法学专业研究生班雷志军 2009年5月12日,《魔兽世界》大陆服务器例行更新之后,玩家在登陆时发现其用户条款出现变化,其中第七条声明第九城市有权终止和删除用户账号。此条款引发玩家不满,纷纷将矛头对准九城。但很快,九城发布声明称该补丁并非自己所为,自己对此毫不知情。而游戏开发商暴雪则表示,该条款去年10月份就已修改成现有内容,不过是这次更新才出现而已。5月20日中午,CCTV2的《全球资讯榜》栏目中出现了《魔兽世界》的报道,持续时间长达5分钟多,且被冠以“今日特稿”,节目对魔兽“补丁门”事件做了大致回顾,虽然有“买装备花数十万人民币”这种语句出现,但一改以往“战网魔”的立场,完全视作是对日常民众生活的正常报道,态度上客观正面。值得注意的是,这是CCTV第一次旗帜鲜明对虚拟财产的保护问题进行了关注。 一、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意义 虚拟财法律保护问题首先是一个认识问题。特别是在中国这样一个后发国家,大众对这一财产形式还没有形成普遍的认同,因此,明确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意义是在立法、司法等环节保护虚拟财产的前提条件。 (一)虚拟财产的概念

什么是虚拟财产?一般认为,虚拟的财产,非现实的财产,又称网财,实际上是存贮在游戏服务器上的电磁记录,是一组数据,一个程序。因此,虚拟财产一般定义为:数字化的、非现实的、观念上的财产。虚拟财产不仅指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物品,还应包括ID号、QQ号、电子邮件、网络寻呼等等。 可以称之为“虚拟财产”的事物,都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1、现实性的结合 虚拟财产的最大特征就是具有虚拟性,又称无形性。这种虚拟性表现为它以数字化的形态存在于虚拟的“赛博空间”。正如学者指出的,“虚拟财产首先要满足虚拟的特性,这就意味着虚拟财产对网络游戏虚拟环境的依赖性,甚至在某种程度不能脱离网络游戏而存在,当然也正是这一特征使得按照现行的法律难以调整与规范。”但是,虚拟财产如果仅仅发生在虚拟空间里也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虚拟财产,只有与现实社会发生了某种联系才有可能被界定为法律意义上的财产。由此,就排除了纯粹游戏行为产生并仅存在于虚拟空间的财产,比如大富翁游戏里的楼房、股票等,对玩家而言在虚拟世界里是有‘定的意义的,但这不能作为法律上的虚拟财产。但如何判断这种联系,这种联系达到何种程度才能称其具有了现实性这一特征呢?笔者以为,一个可的衡量标准就靠是,这种所谓的虚拟财产能在现实中找到相应的对价,而且能实现在虚拟世界和现实社会间的自由转换。 2、可再现性

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一)

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一) 2003年12月18日,我国首例盗窃网络虚拟财产案在北京朝阳区法院开庭审理,至此,网络虚拟财产首次进入了司法的视野,我国司法实务界和理论界也积极对网络虚拟财产展开了深入研讨。尽管我国现行法律还没有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定位,但是网络虚拟财产已被越来越多的人认可,网络虚拟财产案件也逐渐增多,虚拟财产已不是一个虚拟的问题了,而是一个迫切需要法律解决的现实问题。 一、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定位 (一)网络虚拟财产属于无形财产,其本质是一种信息权利 首先,网络虚拟财产应该是一种财产。所谓“网络虚拟财产”,一般是指网民的QQ号码、“QQ 服装”、“QQ空间”、电子邮箱帐号、网络名字以及网络游戏玩家在游戏中的帐号、积累的“货币”、“宝物”、“武器装备”、“建筑设施”、“宠物”等“财产”。何为财产,目前学界没有一个达成共识的确切定义。梁慧星教授认为,“所谓财产,是指具有经济价值,依一定目的而结合之权利义务之总和。”魏振瀛教授认为,财产是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智力成果和利益。财产包括三项内容,一是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学者称之为有形财产,如土地、房屋、服装、机器设备等;二是具有经济价值的智力成果,如专利、作品、商标等;三是受法律保护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如企业名称、商业秘密等。后两项学者称之为无形财产。网络虚拟财产在网络上进行交易,具有商品的属性。商品是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它在网络中就像商品在超市中,它与商品一样具价值和交换价值。以网络虚拟财产“宝物”为例,它是游戏玩家花了大量时间、金钱、精力所取得的,在某种程度上应该算是劳动所得,并且这种“宝物”在网上明码标价,可以通过网上的交易和现实中货币的给付来实现流通,它具有了财产的属性。杨立新教授也认为,虚拟财产既可以从游戏开发处直接购买,也可以从虚拟的货币市场上获得,因而虚拟财产已经具有了一般商品的属性,其真实价值不言而喻。所以,网络虚拟财产不仅可以满足网民或游戏玩家的某种需要,可以给网络公司带来效益,而且它是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虽然它不同于看得见摸得着的现实财产,但是具有了财产的属性,是财产的一种形态。 其次,网络虚拟财产属于无形财产。财产可以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无形财产渊源于古罗马法。公元二世纪,罗马法学家盖尤斯所著《法学阶梯》里将物划分为“有体物”(又称有形物)和“无体物”(又称无形物)。他认为,有体物是可以触摸的物品,如土地,衣服,金银等;无体物则是不能触摸的物品,如继承权,债权和用益权等。罗马法上的无形财产即是一种将具体权利进行“物的主观拟制”的结果。大陆法系国家继承了这一传统。例如,在法国民法中,无形财产不仅包括罗马法上的无形财产所指具体权利,还包括权利人就营业资产、顾客、知识产品及现代商业信息等所享有的权利。无形财产在实际运用中常代表三种不同的含义:第一,基于物理学意义而言,它指不具备一定形状,但占有一定空间或能为人们所支配的物,如电、热、光等自然力资源和空间;第二,基于精神意义而言,它指知识产品,如专利、商标等;第三,有形物所有权之外的任何权利。随着经济的多无化、知识产权的发展、信息产权的出现以及无形财产的兴起,传统物权、债权二元结构的财产理论,已经不能涵盖多元的财产形态了。从权利角度,以有形无形的标准去划分财产并重新构建财产理论受到关注。网络虚拟财产既不像有形财产那样有实体存在,也不同于具有创造性的智力成果那样可以有物化的表现形式,它只是一种虚拟的无形财产。说它无形,一方面体现为它产生并存续于网络之中;另一方面体现为它的虚拟性(下文将论及)。就其本质而言,网络虚拟财产是储存在计算机网络服务器中的各种特定的数据和信息,主体对这些特定的数据和信息享有权利,体现为一种信息权利。这些特定的数据和信息是无形的,所以,网络虚拟财产也是无形的。 再次,网络虚拟财产属于信息类无形财产,本质上是主体享有的信息权利。财产可以分为有

论我国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论我国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顾晓雯 2008年3月7日,《魔兽世界》的玩家周徐军突然发现自己经营多年的魔兽世界账号突然无法进入,随即他得知自己的游戏账号已被运营商九成公司公开宣布封停,这意味着他在该账号内的多个游戏角色和虚拟财产已全部化为乌有。 九成解释说,周徐军被封号的原因是因非法利用游戏BUG牟利。其对此多次示警禁止但效果不佳。但玩家对此却存在异议。在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周徐军将九城告上法庭。浦东法院最后认为,玩家和游戏公司签订的网络服务合同,对双方皆有约束力。法院判决要求上海九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恢复玩家账号下的游戏角色和全部装备,并负担诉讼费用。① 在此之前,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这类纠纷就呈现逐年增加的趋势。而之后发生的2009年6月7日凌晨0时魔兽世界由于更换运营商而终止服务的事件,导致广大玩家面临被删号的危险。这意味着此前他们在游戏中所购置的所有虚拟装备将化为虚有。自此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于“虚拟财产”这一概念的激烈讨论。 事实上,自2004年全国第一例“虚拟财产”失窃案以来,全国由于“虚拟财产”而引发的纠纷层出不穷。而我国法律对此的保护是欠缺的。这就有必要对“虚拟财产”加以法律上的保护。 一、“虚拟财产”的界定 (一)“虚拟财产”的字面理解及范围 我国的“虚拟财产”财产这一概念是从英文“virtual property”翻译过来的,从字面上理解就是非实际存在的财产。它并不像软件等知识产权可以独立存在,而是依附于电脑及网络并可以和网络上的其他人相互影响的,例如网络游戏中虚拟装备的交易、电子邮件的收发等。而对于其具体的释义,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对此,大多数人将之理解为数字化,非物质化的财产形式。这就将“虚拟财产”的范围无限拉伸,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这样的理解将会使这一概念 ①魔兽玩家状告九城获胜https://www.wendangku.net/doc/5f14258127.html,/i/2008-08-14/08032390782.shtml。

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开题报告

g i 本 科 生 毕 业 设 计(论文) 开题报告(含文献综述) (2010届) 题 目: 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 学生姓名 卢晨昳 学 号 201008010213 专业班级 法学102班 系 名 称 人文系 指导教师 陈海嵩_ 2013年 12月 20日

一课题的研究目的与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网络对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影响越来越重要,从信息共享到网络游戏,人们不断地刷新着网络在生活中留下的痕迹。从实物货币到纸币再到现在的虚拟货币,财产的形式发生了新变化,但对网络中产生的虚拟财产应不应该保护?怎么保护?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犯罪行为应不应该给予适当的定罪量刑?如果应该予以定罪量刑,那给于怎样的定罪量刑才符合法律规定?这些都是现在法律界争论的问题。网络虚拟财产属于一种无形的、无法触摸的财产。它产生于网络,运行于网络,有效地提高了人们的支付效率,促进了网络产业的发展和虚拟经济的蓬勃发展。同时也给我们的经济、法律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和冲击。面对虚拟财产,本文倾向于把它纳入公民的合法财产里面,对它进行适当的保护,因为它也是公民付出脑力劳动或体力劳动得来的。虽然目前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和法律属性的明确界定有些困难,但是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是宪法赋予公民的重要权利,也是国家制定法律的重要目的之一。面对现在网络使用率的不断提高,保护网络虚拟财产也势在必行。对虚拟财产的保护,有利于扩大我国网络产业的规模,也有利于健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 从广义的角度来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第一,电子邮箱。包括免费的邮箱和不免费的邮箱,因为高效、便捷等特点,邮箱在电子商务、办公上应用广泛。它里面包含了许多个人信息和公民之间联系的信息,有的甚至是商业秘密或者是个人隐私,所以它必须作为公民的财产得到保护。第二,腾讯QQ。从传统的离婚分房屋、分存折、分股票到离婚分虚拟财产,这不仅仅是社会的发展和变化,也是对我们面对新的财产形式提出了新的考验。例如腾讯公司提供聊天、QQ 秀等许多功能,这些都是以虚拟财产的形式存在的。公民在里面发表评论,展示自己的照片等投入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公民已经把自己注册的QQ 账号作为自己财产的一部分,如果QQ 被侵犯,公民以前所花费的时间、金钱就受到侵犯,这也是侵犯公民权利的一种表现。第三,各种电子币。电子币在网络环境中一般具有支付功能,能够衡量物品的价值,而且与现实的货币具有密切的联系。在网络的环境中,有的甚至可以直接替代货币使用。虽然这是网络运营商为了刺激消费,推销自己的虚拟产品,但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消费者的消费欲望,为了获得更多的电子币,消费者为此不断地投入更多的人力和财力。 持狭义说的学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仅存在于网络游戏中。具体解释就是认为网络虚拟财产主要是网络用户通过注册账户,然后通过这个账号拥有这个虚拟网络游戏中所用的武器、级别、宠物等,玩家自己可以支配、调取、与其他玩家进行买卖这些保存在游戏运营商或者服务商提供的

虚拟财产保护法的相应问题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s://www.wendangku.net/doc/5f14258127.html,/souask/ 虚拟财产保护法的相应问题 虚拟财产的含义 “虚拟财产”是随着互联网络游戏的发展而出现的新词,是指在互联网空间存在的非物化、数字化的一种财产形的式。它包括网络游戏账号、游戏货币、游戏账号拥有的各种装备、以及网民的电子邮件、网络寻呼等一系列信息类产品。 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因网络空间而存在的特殊的非现实的财产,它具有以下的特点: (一)无形性 (二)可转让性 (三)价值性 (四)时限性 (五)依附性 虚拟财产的保护 网络数据在体现虚拟财产和现实财产方面的不同意义,也是值得注意的。在电子商务或网络银行的活动中,网络数据只是现实财产的记载。 如果运营商在合同中约定了对玩家虚拟财产的技术保障水平,而玩家以低于这种技术保障水平的手段就窃走了别人的虚拟装备,那么运营商要为此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运营商约定为玩家保管虚拟装备,即使玩家用高于运营商技术保障水平的手段窃走了别人的虚拟装备,运营商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s://www.wendangku.net/doc/5f14258127.html,/souask/但是,如果玩家与运营商的合同中没有这类约定,那么就要考虑是否还有其他与现实社会关系相联系的事实作为审理本案的依据,否则,就要考虑玩家是否只能在虚拟世界寻求救济了。由于玩家是以虚拟世界中的身份在虚拟世界的活动中窃取了别人的虚拟装备,因此,最好向网络世界的虚拟警察报警,并请求虚拟法院做出保护自己虚拟财产的判决,然后通过“网管”这个虚拟世界的“上帝之手”强制执行,这同样能保护玩家李某的虚拟财产。至于运营商是否在网络游戏环境中设置了虚拟警察和虚拟法院,这就要看运营商对虚拟世界中社会分工的技术能力、商业眼光和价值判断了。 虚拟财产的保护法 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立法。如果发生了纠纷,可以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的相关内容来处理。在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其网站公开了对北京市地税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销售虚拟货币取得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的批复,“批复”明确指出,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该税率为20%左右)。 这是继今年7月北京市工商局出台规定要求“网店办照”以来,又一项针对网上交易的措施,据几大门户在网友中所做的调查显示,7成网友对此持反对意见。也有法律界人士表示,税务部门此举,很可能被视为是间接承认虚拟交易与虚拟货币存在的合法性,“未来走向更值得有关部门警惕。”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摘要: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形成了独立的网络信息产业,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个体的权利从现实社会延伸到虚拟空间,形成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权利,由此产生了多种类型的网络虚拟财产,因为其法律属性符合我国关于财产的界定,理应受到相关法律的调整,但目前我国在虚拟财产的法律调整方面处于空白,为加强对网络产业的管理,彻底解决虚拟财产侵权行为的定性、定罪问题,不仅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制定规章加强管理,更需要在立法上给虚拟财产作一个明确的定位,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从立法上对虚拟财产进行调整。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属性侵权法律保护 引言 互联网是高科技的产物,是二十世纪人类最伟大的发明之一,互联网改变了世界,成为人和人之间相互交流、传播信息的有效工具,由快速兴起的Blog拉起互联网个人化时代的帷幕,引发个人生产力的巨大提升和生活方式变革拓展了人们的生活空间。 因此,每个人基于现实和虚拟空间必然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每个人的权利(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延伸至网络空间也是必然的,虚拟财产的产生也是符合社会发展的潮流,法律对于虚拟财产的保护将是维护网络产业发展重要标准,同时也是社会发展的重要标志,胡锦涛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八次集体学习时强调:“以创新的精神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要,坚持依法管理、科学管理、有效管理,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思想教育、行业自律等手段,加快形成依法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规范有序的互联网信息传播秩序,切实维护国家文化信息安全。”这表明了国家已重视网络信息这一特殊产业。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范围和属性 通常所称虚拟财产,是指网络游戏的ID(注册账号)、虚拟装备和货币等,但虚拟财产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形式,同样具有广泛性的特征。我们讨论的网络财产,应当从实际出发,基于最广泛的网络用户的角度,广义的网络财产还应当包括免费与收费的邮箱、特定网站的注册账号(包括论坛和社区的ID等)、特定软件的帐号(MSN、QQ、UC账号等)、QQ币、盛大通宝等有财产价值的帐号和虚拟物品。我们认为网络财产可以概括为:开发者通过一定数据、信息、符号虚拟出的物品和服务,民事主体通过网络活动在特定网络环境中基于特定的协议使用,这种权利能和现实社会的权利相联系,能够通过货币的形式表达出来,形成

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

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 【摘要】随着网络的不断普及与发展,网络游戏在历经半个世纪的发展正不断的改变着我们的传统的生活方式。网络游戏的出现给人们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娱乐生活体验,众多玩家在网络游戏中通过网络角色的扮演获得在现实生活中无法得到的满足感。而随之带来的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保护问题也随之成为众多网络玩家关心的热点话题,因为我国法律并没有相关法律规定使得众多网络游戏玩家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笔者认为刑法应该对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进行适当的保护,来引导大众在一个安全健康的环境下来放松娱乐,本文将对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问题进行简单的论述。 【关键词】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刑法保护 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2011年的数据统计,截止到当年我国上网用户人数已经达到了6800万,网上游戏在上网用户经常使用的网络服务里占了18%。据统计,内地网络游戏爱好者已经达到了数百万人,每天约有几百万的游戏玩家同时在线。这使得像游戏账号、角色装备、游戏中的骑乘以及宠物等,这些在其他人眼中可能不过是一堆看不懂的计算机代码,对他们而言这些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可笑而无用,根本一文不值,但是在网络游戏的玩家眼中,这却是他们付出了无数心血以及时间的智力成果,并且这些虚拟财产也可以让他们得到在现实生活中无法得到的尊重和自我评价的满足感。但是由于一些不法者利用一些非法技术破坏了原本宁静的网络游戏世界,使得网络玩家的虚拟财产不再安全,甚至使得一些网络游戏玩家的精品装备、骑乘、宠物、游戏账号等被盗取,从而让网络游戏玩家蒙受不仅是经济损失还有精神上的巨大伤害。但是由于我国法律对网络游戏等虚拟财产还没有明确的立法规定,这就造成公安机关对于网络游戏玩家丢失的虚拟财产没有立案依据,法院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类的案件也没有审判的法律依据,这更是让已经蒙受经济和精神双重损失的游戏玩家无处状告无门。所以笔者认为应该在刑法上给予特别的关注。 一、网络游戏的经典案例 (一)案例一:国内首例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公诉案件 2004年,颜某因为参加网易公司旗下的一款热门网络游戏《大话西游Ⅱ》的两周年大型庆典活动的服务工作而得到30多份玩家资料。颜某于是伪造了这些玩家的身份证,并将伪造的身份证复印件传真给网易公司,提出游戏安全码被盗取的理由,然后从网易公司骗取了新的安全码,接着颜某用这些新的安全码在广州的数个网吧里将他非法盗得的游戏玩家的游戏装备进行售卖,最终获得人民币3750元,后经网易公司进行评估,被盗卖的游戏装备的价值折合人民币应为4605元。2005年12月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宣判颜某盗窃罪成立,判处罚金5000元。颜某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3月底,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① (二)案例二:国内首例网络游戏外挂刑事案件 谈某和其妻子刘某,与同学沈某一起创办了北京通广恒泰商贸有限公司。2004年6月起,谈某未经授权或许可,破译了《传奇3》游戏服务器端与客户端之间经过加密的用于通讯和交换数据的特定通讯协议,研发出“007传奇3外挂”。后谈某等人向玩家大量出售该外挂,牟取非法营利281万元,并使得此游戏寿命因玩家作弊程序泛滥而大为缩短。该三人后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侵犯著

虚拟财产保护问题

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网络虚拟财产也被称为虚拟财产,是一种能为人所支配的具有价值的权利,是财产在网络虚拟空间的表现形式。在法律方面同样是受到相关法规保护的一种财产。 网络虚拟财产种类繁杂并且缺乏规范,虚拟财产出现的问题,主要是在继承权、交易等方面。 近年来,诸如“淘宝女店主猝死皇冠被冻结”、“留学生成QQ盗号重灾区”等新闻层出不穷。过去,人们总以为虚拟财产会永远为自己所有,因此从不在意其价值。直到发现有人要抢要偷,才意识到虚拟财产的重要性。 如今,网络虚拟财产乱象丛生,某些网络游戏平台甚至涉嫌在博弈类游戏中投放虚拟货币用以吸引人们参与网络赌博。从象棋、围棋,到麻将、扑克,多种项目的背后都存在着具有赌博色彩的活动。玩家用“金币”下注,而这种虚拟的金币要用人民币购买。 这些网站有专门的金币交易区和转账区,还有详细的网银、电信营业厅等购买和兑换途径。据悉,这种具有赌博色彩的游戏吸引了大批用户,一些玩家甚至一次投放了二十多万元人民币来兑换金币,而且从事这种活动的网络交易平台还不只一家。

目前,拥有虚拟财产的用户数量已经过亿。如果任由网络运营商不限量发行能够兑换人民币的虚拟财产,势必对人民币的市场地位造成不小的冲击,破坏金融秩序。此外,网络运营商通过发行虚拟货币获取财富的行为没有相关律法的制约,也会衍生出虚拟财产侵权等一系列问题。 网络游戏业快速发展的同时,游戏中虚拟财产纠纷也逐渐增多且类型日趋复杂。典型的纠纷样态有: 被盗纠纷 例如,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国内首例涉及“虚拟财产”的盗窃案。该案中被告人窃取了大量QQ号码的密码保护资料并破解、出售给他人,由此产生了刑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承担问题。 虚拟财产权属确认的纠纷 如前所述,由于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交易普遍存在,一些虚拟财产几经转手后,归属关系错纵复杂,致使玩家与运营商之间、玩家与玩家之间因虚拟财产权属确认问题纠纷频发。 网络游戏服务合同的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虚拟财产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虚拟财产保护法(草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虚拟财产的范围及特征 第三章虚拟财产的价值评估 第四章虚拟财产主体的划分与确认(虚拟财产的归属) 第五章游戏运行商终止游戏运行时的责任与义务 第六章虚拟财产丧失中的责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网络游戏者的合法利益,促进网络事业的健康发展,认可网络虚拟财产的现实价值,规范服务商与玩家的权利与义务,解决由于虚拟财产而出现的纠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虚拟财产,又称“网财”,是指网民、网络游戏玩家在网络游戏中的帐号(ID)及积累的“货币”、“装备”、“宠物”等“财产”。 第三条“虚拟”不是指这种财产的价值是虚幻的,更不是指此种财产的法律性质是虚幻的,而是为了与传统的财产形态形成适当的区分,表明虚拟财产因网络虚拟空间而存在。 第四条虚拟财产独立于服务商而具有财产价值,受法律保护。运营商只是为游戏玩家的这些私有财产提供一个存放的场所,无权对其肆意删改。 第五条虚拟财产同样可以被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第六条虚拟财产的管理和保护,适用本法。 第七条虚拟财产的保护,要坚持明确界定其范围、合理断定其价值、妥善处理各方关系、保护玩家利益的原则。 第二章虚拟财产的范围及特征 第八条网络虚拟空间里的虚拟财产范围,主要包括: (一)游戏账号等级; (二)虚拟金币; (三)虚拟装备(武器、装甲、药剂等); (四)虚拟动植物;

(五)虚拟ID账号及角色属性;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虚拟物。 第九条虚拟财产的特征: (一)客观非物质性。虚拟财产是看不见、摸不到的,具有虚拟性,即客观非物质性。 (二)可交易性。虚拟财产既可以通过买卖的方式在玩家和游戏服务商之间转让,也可以通过离线交易的方式在玩家间转让。 (三)有价值性。网络虚拟财产是有价值的,它能够满足虚拟人物在虚拟空间的发展,同时获得这些财产也需要耗费一定的劳动。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包括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 (四)时空的有限性。网络虚拟财产只存在于游戏运营阶段,游戏一旦停止运营,虚拟财产也会随之消失;虚拟财产的价值体现在特定的虚拟架构世界环境中,即运营商利用其服务器构建的虚拟环境。 (五)有限的数量性。网络游戏中的装备、宠物等虚拟财产都是开发商编写的程序,它们的数量有限。 (六)唯一性。网络游戏中的每一个ID、装备都是唯一的。 第三章虚拟财产的价值评估 第十条虚拟财产的认定和评估体系由信息主管部门、游戏开发商、游戏高手等共同协商制定。 第十一条虚拟财产价值的评估,要由独立于服务商与用户自发市场之外的专业机构来进行。 第十二条虚拟财产的价值由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它必须是玩家经过一定的劳动而取得的。 第十三条虚拟财产的价值根据玩家的投入成本计算出来,玩家必须出示合法的具有说服力的证明。 第四章虚拟财产主体的划分与确认(虚拟财产的归属) 第十四条虚拟财产的主体为游戏玩家。 网络虚拟财产的取得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可以通过个人的劳动,虚拟财物、经验值等获得。玩家在这个过程中需要付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并且还伴随着大量购买游戏装备的费用;另一种就是玩家直接从游戏运营商手中购买,或者从虚拟的“货币”交易商场以及私下交易中获得。 (一)虚拟财产的占有权是玩家与运营商的合意 虚拟财产在服务器上的数据显示在存储空间,是运营商的合法占有,但运营商也只是代玩家保管这些数据,

论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

论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 王 虹 (辽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 职教部,辽宁 大连 116036) 摘 要:随着网络游戏产业的迅速发展,因虚拟财产发生的纠纷也日益增多,对于虚拟财产所引发的社会关 系争议急需相关法律加以规制。目前我国对虚拟财产的保护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各种保护手段中,刑法的保护手段应该作为重要手段之一。文章阐述了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了构建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的立法建议,从而使广大的网络游戏玩家的合法权益能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进而使我国的网络游戏产业能得到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虚拟财产价值;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 中图分类号: D924.39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8-5378(2009)02-0019-03 收稿日期:2007-11-24 作者简介:王 虹(1972—),女,辽宁大连人,讲师,硕士。 一、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的必要性 自1999年网络游戏在中国登录以来,以网络游戏为代表的数字娱乐产业在中国呈现快速发展趋势,2007年,中国网络游戏市场实际销售收入为105.7亿元人民币,电信业务受网络游戏带动产生的直接收入达261亿元人民币,该收入是网络游戏市场收入的2.5倍。预计2012年,中国网络游戏市场实际销售收入将达到262.3亿元人民币。网络游戏作为一个新兴的庞大的数字产业,愈来愈成为一股推动经济增长不可忽视的新势力。 随着网络游戏在现代社会生活中的不断扩张,因网络游戏而发生的纠纷也随之不断涌现。2003年7月,沈阳青年李×申请了网络游戏《传奇》的账号。一年多后,他拥有了“圣战全套”,能卖人民币7,000元~8,000元。谁知不久后,本溪市某青年将李×的账号、密码窃取到手,将市价达10,000余元人民币的游戏装备和点数以1,000元的价格卖出。结果,由于刑法没有相关规定,只能由公安机关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2005年8月23日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法院判处了一个“网络大盗”。一网络盗窃团伙利用黑客手段盗取玩家游戏账号密码,非法侵入游戏系统,出售玩家游戏装备,涉案金额达到上百万元人民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然而由于本案件涉及的是虚拟物品,虽然也是“盗窃”账号密码,然而造成的巨大损失,却无法以“盗窃罪”惩处。 以上这些只是个案,网络虚拟财产纠纷在实践中出现越来越频繁,而法律却显得苍白无力。 在韩国,根据韩国警察厅的统计,仅2002年1月~10月,与网络有关的犯罪达到2.5万件,其中与网络游戏有关 的虚拟犯罪占到26%,达到6,519件。另据汉城警察厅搜查部发表的电脑犯罪现状调查结果显示,全部犯罪中网络游戏的黑客攻击及欺诈占47.9%,一般欺诈占10.7%,黑客及病毒传播占7.4%,个人信息侵害占6.1%。据韩国有关专家分析,因为好奇心、冲动而引起犯罪的少年明显减少,反而在网络游戏现金交易等财产取得上的欺诈行为增加,而实施这种犯罪行为的则以青年、中年为主。 在香港,近年来由于网上游戏的武器有价,“网上武器失窃”层出不穷。2002年11月中旬。由于香港葵涌16岁的游戏参与者梁×不能忍受被人偷去辛苦“练功”换来的网上“武器”而跳楼自杀。这一案件的发生,导致香港警方严重关注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问题。2002年香港警方一共接获272宗计算机犯罪案,其中涉及非法入侵计算机系统案164宗,其他计算机盗窃案25宗,较2000年大幅上升四成半及近一倍。 在台湾地区,网络游戏犯罪案件属于高发性案件,数量占整个网络犯罪案件的第二位。根据资料显示,以2002年为例,总数3,000多件的网络犯罪里就有1,000余件属于网络游戏犯罪案件,犯罪型态包括:盗取玩家的虚拟宝物、虚拟货币、游戏账号,用社交或是木马工具,入侵或骗取诈欺虚拟物品、账号。另外还有强盗、恐吓以取得游戏相关物品等事件。 从严酷的侵犯虚拟财产的情形可以看出,急需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问题进行法律上的规范和调整,而单靠依合同法、民法调整已经无法满足需要,对虚拟财产进行刑法保护,已是现实的迫切要求。 二、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的可行性(一)虚拟财产可以作为犯罪对象 给互联网上的安全带来了极大的隐患的原因在于缺乏法律的明确保护,法律缺位的根本原因则在于虚拟物品财产的 ? 91?2009年3月 辽宁警专学报 Mar .2009第2期(总第54期) JOURNAL OF L I A ON I N G P OL I CE ACADE MY No .2(Sum.54)

虚拟财产在何种情形下应受到现实法律的保护(一)

虚拟财产在何种情形下应受到现实法律的保护(一)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为某网络游戏的玩家,一日发现自己ID内所有的虚拟装备丢失,包括生化装备10件、毒药2个、生命水2个、战神甲1件等。李某与网络游戏运营商联系,该运营商仅能查询装备的流向:寄给玩家XX。李某向运营商索要玩家XX的详细资料,运营商以玩家资料属于个人隐私为由而拒绝提供。于是李某将该运营商告到法院,要求运营商赔偿其丢失的装备。该运营商认为,网络游戏中的装备等财产只是游戏中的信息,实质上只是一组电脑数据,本身并不以“物”的形式存在,运营商不能为不存在的东西负责。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虽然虚拟装备是无形的且存在于特殊的网络游戏环境中,但并不影响虚拟物品作为无形财产的一种获得法律上的适当评价和救济。由于玩家在网络游戏预先设定的环境下进行活动,活动的自主性受环境设定的限制,而运营商掌握服务器的运行,并可控制服务器数据,因此要对玩家承担更严格的保障义务。法院认定运营商应对李某虚拟物品的丢失承担保障不利的责任,判决运营商通过技术手段将查实丢失的李某虚拟装备予以恢复。 【法理透析】 通过判决对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予以法律保护,这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还是第一例。做出这一判决的法官的智慧与勇气非常值得赞赏,但尤为值得赞赏的,是这一判决给我们带来了更多的理论联想。 显而易见,网络游戏中形成的虚拟财产具备许多与现实财产相同的属性。例如,虚拟财产最终是通过编程等劳动而形成,具有形成价值的客观基础;虚拟财产可以带来玩家参与网络游戏的愉悦感并满足玩家占有和增加财产的成就感,具有独特的使用价值;虚拟财产可以用来交换,具有交换价值;从法律视野来看,虚拟财产同样可以被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并因此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所以,本案法官认为“虽然虚拟装备是无形的且存在于特殊的网络游戏环境中,但并不影响虚拟物品作为无形财产的一种获得法律上的适当评价和救济”,这是一个十分正确的判断。但是,如何把握法律对虚拟财产的评价和救济的适当性,却是一个在理论和实务上更为重要的问题。两个玩家可以在虚拟世界中结婚并把虚拟财产作为家庭财产,如果这两个玩家后来闹离婚,并为如何分配虚拟财产而产生纠纷,现实世界的法院是否会为双方裁决虚拟财产如何分配?网络游戏可以年复一年地玩下去,如果某一拥有亿万虚拟财产的玩家不幸去世,现实世界的法院是否要把这些虚拟财产直接纳入遗产,并在现实世界中通过继承程序予以分配?可见,现实世界的法院并不能对任何虚拟财产纠纷都予以判决,进而言之,现实世界的法律并不能对虚拟财产给予概括性的保护。 自从网络技术出现以来,我们的世界就被割裂成两部分:一个是不用网络技术即可感知的现实世界,另一个是必须利用网络技术才能感知的虚拟世界。网络中的虚拟世界是对现实世界的模仿和设想,其中必有许多与现实世界同构与类似之处。虚拟财产与现实财产之间的相似性,实质上并不是其获得法律保护的根据。法律之所以保护某类财产,不在于它是“物”,不在于它有价值、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而在于其上存在着法律必须保护的社会关系。法律只调整社会关系,由于财产是社会关系的客体时,才成为法律保护的客体。 实际上,在我们以工具意义看待网络世界时,它仍是现实世界的一部分,是现实世界中的人们进行信息交流的技术手段之一,例如在电子商务、网上银行等社会经济活动中网络联系的地位与作用。在我们以本体意义看待网络世界时,它却用独立的信息处理和记忆方式,构筑了一个与现实世界相区别的虚拟世界,例如在网络游戏中形成的社会环境。这样在我们的感知范畴就形成了两种社会关系体系:一是现实世界的现实社会关系体系,二是虚拟世界的虚拟社会关系体系。现实的法律只能调整现实的社会关系,如本案中玩家与网络游戏运营商之间的关系。现实的法律不能调整虚拟的社会关系,如网上婚姻及因此形成的共同虚拟财产关

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

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 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 一、虚拟财产存在的现实状况 虚拟财产越来越多存在于网民玩家身边,QQ、电子邮箱、微博、微信等新兴软件更多的被网民使用,其中有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存在这些媒介中,很多网络黑手通过窃取账号密码获得了他人隐私、商业秘密的情况数不胜数,造成他人名誉、财产损失,这些情形都要由法律来加以控制、规范、保护。 而对于网络游戏,其中的角色、装备、道具等也是归属于该玩家的私有虚拟财产,不受他人侵害,这些虚拟财产倾注了玩家的时间、金钱以及劳力,一旦被他人窃取、诈骗,使得虚拟财产被他人侵犯,就会造成玩家的损失。如某全球热门竞技游戏,该游戏内英雄饰品是一大特色,很多玩家为有自身喜欢的英雄饰品不惜投入金钱,这些饰品可以在虚拟商店购买也可以在玩家之间交易。玩家之间交易有很多是通过彼此建立起的信誉、信任,“给我金钱,给你饰品”但是这也造成了很多诈骗行为的出现,“给我金钱,没给饰品”。有些饰品价格很低,有些动辄上千,数量多了,诈骗金额万元不等,这在刑法上足以构成诈骗罪。但是由于法律对于虚拟财产保护的不完善,使得很多违法犯罪行为得不到惩处,很多玩家也只是自认倒霉。虚拟财产具有现实财产共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但是本文由毕业论文网收集整理却得不到立法者的足够重视、不能得到同现实财产相应的法律保护,这是亟需解决的法律问题,也

是社会发展、科技进步所要求的结果,需要立法予以完善。 二、虚拟财产的特征 笔者认为虚拟财产是以互联网交互数据作为载体,有别于真实财产,这种财产并无实体物,存在于网络空间,依赖服务器的架设而存在,但同真实财产又具有共性,归个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能够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属于私有财产不受他人侵犯。 (一)有价值性 价值性是实体财产所具有的基本属性之一,《物权法》明确规定了所有权人对自己的私有财产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和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五项重要权利,而网络虚拟财产和实体财产一样具有价值性,这种价值性体现在:能够满足虚拟人物在虚拟空间的发展,同时获得这些财产也需要耗费一定的劳动乃至现金、货币。 (二)非物质性 网络虚拟财产具有非物质性,也就是虚拟性。网络虚拟财产是在虚拟网络中创建,只能通过显示器等形式直观的反映在人们面前,他不真实存在,看的到但是摸不着,本质上这些财产属于电子数据,以电磁记录形式存储于网络运营商服务器上,不能转化存在于现实世界。这一特征也是虚拟财产的主要特征。 (三)时空的有限性 属于网络虚拟财产的账号、装备等物品是以网络运营商为依托,只有运营商正常维护服务器、保证网络游戏、社交平台的正常运营,这些虚拟财产才有其存在的价值,才能够供网民使用交换,并满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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