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安徽省普通本科高校教育学类专业评估实施方案

安徽省普通本科高校教育学类专业评估实施方案

安徽省普通本科高校教育学类专业评估实施方案(暂行)

为规范引导教育学类专业建设,建立健全教育学类专业教师教育质量保障体系,不断提高教师培养质量,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构建安徽特色、先进水平的教师教育质量监测评估体系,开展教育学类专业评估,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强,全面保障和提升教育学类专业人才培养质量,为培养造就党和人民满意的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提供有力支撑。

二、评估理念

评估以“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为基本理念。学生中心,强调遵循师范生成长成才规律,以师范生为中心配置教育资源、组织课程和实施教学;产出导向,强调以师范生的学习效果为导向,对照师范毕业生核心能力素质要求,评价教育学类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持续改进,强调对教育学类专业教学进行全方位、全过程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应用于教学改进,推动教育学类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的持续提升。

三、评估原则

1.统筹推进。安徽省教育学类的所有专业在自评的基础上,通过安徽省本科专业评估及认证系统申请和填报评估材料。专业合作委员会集中开展专业评估工作。

2.与师范专业认证协同推进。与教育部开展的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协同推进,以提升我省教育学类师范专业认证等级为目标,做好教育学类专业评估工作。

3.强化高校主体责任。明确高校在专业质量建设方面的主体责任,引导开展教育学类专业自我评估,推动建立专业质量持续改进机制,提升专业质量保障能力。

4.运用多种评估方法。采取常态监测与周期性评估相结合、在线监测与进校考查相结合、定量分析与定性判断相结合、学校举证与专家查证相结合等多种评估方法,多维度、多视角监测评价教育学类专业教学质量状况。

四、评估标准

根据教育厅颁发的专业评估通用性指标体系,制定教育学(含人文教育、小学教育)、心理学(含应用心理学)、教育技术学(含科学教育)、学前教育学(含特殊教育)专业共四个专业评估指标体系,作为开展教育学类专业评估工作的基本依据。

五、评估方式

评估采取专业自评、专家评分和专家组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专业自评:各专业对照《安徽省普通本科专业教育学类专业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的要求,开展自评。专家评分:所在学校将教育学类专业的申报材料在安徽省本科专业评估及认证系统上填报,经审查后,组织专家阅读申报材料,进行专业剖析和专家评分。实地考察:如有必要,采取专业汇报、深度访谈、召开座谈会、查看档案材料等方式进行实地考察。

六、评估对象及条件

经教育部正式备案的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教育学类本科专业,包括教育学、科学教育、人文教育、教育技术学、学前教育、小学教育、特殊教育、心理学、应用心理学等9个专业。进行评估的专业须有一届以上的毕业生。

七、评估组织实施

1.安徽省教育厅高教处统筹协调、指导监督评估工作。

2. 安徽省教育厅高教处发布教育学类专业评估实施办法与标准,安徽省普通本科高校教育学类专业合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合作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教育学类专业评估工作。

八、评估程序

评价准备阶段。专业合作委员会进行基本数据整理(高校信息、开设专业信息、参评高校及专业名单)和评价指标梳理(主要梳理专业委员会新增或有修改的评价指标)

数据采集阶段。各高校专业登录系统填报数据、上传材料、提交自评报告。

专家评分阶段。专业合作委员会组织专家组针对不同指标进行评分。如有必要,专业合作委员会将组建现场考查专家组。专家组通过深度访谈、听课看课、考查走访、查阅文卷、集体评议等方式,特别注重了解毕业生教书育人情况,对专业达成评估标准情况做出评判,并在安徽省本科专业评估及认证系统评分。

得分计算阶段。专业合作委员会秘书处计算定量指标、定性指标成绩,根据权重形成最终成绩和等级。

评价结果发布阶段。专业合作委员会将审议排名和等级结果报教育主管部门审定和发布。

整改提高阶段。高校依据评估报告进行整改,按要求提交整改报告。专业合作委员会专家对整改报告进行审查,逾期不提交或整改报告审查不合格,终止评估有效期。

九、评估结果使用

评估结果为政策制定、资源配置、经费投入、用人单位招聘、高考志愿填报等提供服务和决策参考。

十、评估工作保障

开展教育学类专业评估工作不收取申请评估学校任何费用。省教育厅为教育学类专业评估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具体由专业合作委员会进行落实。

十一、争议处理

高校如对评估结论有异议,可在收到评估结论后30个工作日内向专业合作委员会秘书处提出申诉,申诉应以书面形式提出,详细陈述理由,并提供相关支持材料。逾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评估结论。

秘书处受理申诉后,应及时向专业合作委员会报告,在专业合作委员会指导下开展调查,并在收到申诉的6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十二、评估纪律与监督

评估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施“阳光评估”,评估工作接受教师、学生和社会的监督。

省教育厅高教处和专业合作委员会设立监督平台,接受对教育学类专业评估工作的问题反映和举报。

安徽省普通本科高校教育学类专业合作委员会

2019年3月11日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