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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代理制度的完善

论民事诉讼代理制度的完善

冯占山,(1.张家口教育学院,河北张家口075000;

申静2

2.河北建筑工程学院,河北张家口075000)

瞒要】我国民事诉讼代理制度虽然建立已有半个多世纪,但是立法的现状导致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都存在着缺陷,不利于对当事人权保护,也不利于实现民事诉讼程序的自由、公正和效率的价值追求。针对这些缺陷,提出了完善的建议,增设指定诉讼代理人,实施律9’门代理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建立诉讼保险制度。

陕键词]民事订槲¥理;指定诉讼代理^;律师代理

一、民事诉讼代理制度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取向

民事诉讼代理制度的理论基础有三个方面:

1)民雩玳理制度是建立民事诉汪汁l之理制度的依据。依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民事代理是指代理^在代理权限范围之内,以被代理^的名义或者自己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者间接归属于被代理^承担的法律制度。民事代理不只适用于民事行为,还可以扩展适用于申请行为、申报行为和诉讼行为。民事代理适用于诉讼行为即为民事诉讼代理制度,故此,民事诉讼代理制度的设计与民事代理制度应该相对应。

2)民事诉讼目的决定着民事诉讼代理制度的价值取向。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各项制度所期望达到的目的,制约也决定着民事诉讼代理制度的具体内容。—般谠来,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解决民事纠纷,保障程序利益和实体利益的实现。鉴于此,民事诉讼代理制度的具体内容应当更有助于民事纠纷的解决,便于当事人行使程序权利以保护实体权利。

3)民事诉讼模式的变革是民事诉讼代理制度改革和发展的前提和依据。当今世界各国的民事诉讼模式主要可以划分为职权主义民事诉讼模式和当事人主义民事诉讼模式。职权主义模式的优点是能够充分发挥法官的作用,有利于实现实体公正,但是不利于当事人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发挥。当事^主义模式的优点是当事人及代理律师诉讼权利大而法官职权小,当事人和代理律师往往是形成判决的主体,但是会造成诉讼延迟,提高诉讼成本,实则并不完全有利于对当事人的保护。当今世界发达国家构建民事诉讼模式都是兼取两种诉讼模式之长,以避单—诉讼模式之短。我国现行氓事诉讼涝就是对原有的职权主义模式做了较大删除,引入当事人主义模式的积极有利因素,这同时也决定了民事诉讼模式发展的基本方向。显然,民事诉讼模式的发展取向就决定了民事诉讼代理制度的改革和发展。

筒言之,民事诉讼代理制度是在一定诉讼模式下,与民事代理制度对应,追求程f f-r42矛|J和实体侈淠0的全面实现,以解决民事纠纷。

二、民事诉讼代理制度的缺陷

依据我国倪事诉讼;j§的规定,民事诉讼代理制度有三个特征:一是民事诉讼代理人可以划分为法定诉讼代理^和委托诉讼代理人两类。二是诉讼代理人的资格几乎没有要求,实质上是具备诉讼行为能力的人都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参自晰讼,这就是诉讼代理^、的大众化。三是诉讼代理制度的配套制度基本不存在。民事诉讼代理制度的现状存在着以下弊端:

1)与民事代理制度不相对应。我国铂是法通贝毋六十四条规定,民事代理人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人。对应而言,民事诉讼代理制度中缺少指定诉讼代理^的规定,代理制度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中内容不对应,理论上就存在着争议。审判实践中,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如果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虽有法定代理人因为事实或法律上的原因而不能行使诉讼代理权,在这些情况下,为了保护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就有必要依职权为其指定诉讼代理人。

2)诉讼代理人的大众化式不适应民事诉讼模式改革发展的向,不利于当事人诉讼杈利的行使。伴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进步,民事诉讼模式更多地引入当事人主义模式的有利因素,提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强化其权利保障。在诉讼中,专业人士——律师代理诉讼的案件逐渐增多。而诉讼代理^大众化方式就使得很多非律师代

诉讼,难以适应社会分工日益细致的要求。

3)民事诉讼代理制度没有设置诉讼保险制度,法律援助制度形同虚设,导致部分当事入因为经济贫困无法聘请代理律师,诉讼代理制度不能对经济弱势群体发挥全面的保障功能,客观E造成7T,/z kt Y_.

三、民事诉讼代理制度的完善

1)实施律师专门代理制度,以适应民事诉讼模式改革发展的方向。1991年氓事诉讼涝颁行以来,我国民事诉讼模式就在原有职权主义模式基础上进行大幅度改造,广泛引入当事人主义模式的优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都得到了强化,—般的当事人和代理人不能很好地应对专业的诉讼制度,这就需要由专业人士——律师来专门从事代理活动,即实施律师专门代理,严格限定诉讼代理人的范围,禁止其他不具备律师资格人员作为代理^参加诉讼。

2)增设指定诉讼代理人,完善诉讼代理人体系,与民事代理制度对应。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之所以广泛承认代理制度,就在于代理能够使民事主体或者诉讼当事人不仅可以利用自己知识和能力参加民事活动或者诉讼活动,而且可以利用他人的专门知识和专业能力进行民事活动或者诉讼活动,从而扩张了民事主体或者诉讼当事人的活动范围。另外,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可以借助代理制度参加民事活动或者诉讼活动,其权利保障无疑是非常:h-并0的。

3)完善民事诉讼律师援助制度。如上所述,实施律师专门代理制度,必然会增加律师整体的收入,同时也造成了经济弱势群体大部分因贫而无法获得律师代理,不符合司法正义的要求,背离了民事诉讼的目的。破解这_隹题的关键就在于完善律师援助制度,使律师援助在民事诉讼领域全面展开,并设定律师民事诉讼代理的义务。

4)建立民事诉讼保险制度。资本主义社会建立保险制度以来,保险制度产生了积极的社会意义,分担了社会风险做造成的损害。我国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制度不断扩展到社会各个领域,促进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并为人民群众广泛接受。按照我国候事诉讼杰§和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民事诉讼费用(包括诉讼代理费等)对很多普通家庭来说,是一笔不小的支出和压力。因为经济贫困而导致的“权利贫困“是—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直接影响了司法正义的实现。建立民事诉讼保险制度,当事人i勘搦买保险将风险分担于商业保险的运营中,减少

了诉讼带来的费用风险,能够较好地艇决当事人对诉讼的重重担忧和顾虑。另外,民事诉讼保险制度也使得律师行业的竞争更加透明和阳光化,律师必须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服务水平,才能在激烈的保险行业中站稳脚跟,这也促进了律师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1张耕法律援助制度比较研究【M】法律出版社,1997.

12l肖志姣略论我国民事诉讼代理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町.六盘水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

【31曾耀林民事诉讼中建立强制律师代理制度之思考{N】.人民法院报,2004.f41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第二版)f 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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