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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报批稿1305)

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报批稿1305)
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报批稿1305)

DB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

DBJ 50-054-2013

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large-scale commercial buildings

2013-03-13 发布2013-05-01 实施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

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large-scale commercial buildings

DBJ50-054-2013

主编单位:机械工业第三设计研究院

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

批准部门: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施行时间:2013年05月01日

2013 重庆

近年来,随着我市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各区县(自治县)相继出现了大量的大型商业建筑或购物中心,与传统的商业建筑相比,在功能和形式上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它们功能齐全、形式多样,部分大型商业建筑集餐饮、娱乐、旅游、文化、艺术等功能于一体,同时容纳“主力店”、主题娱乐休闲设施和室内商业街等多种商业业态。大型商业建筑具有规模大、功能复杂、可燃物多、火灾蔓延迅速、人员疏散困难、扑救难度及财产损失大等特点。其在防火分区、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等方面具有不同于一般商业建筑的独特性,而现行国家标准对大型商业建筑防火设计所采取的措施针对性不足。经原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批准,2006年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和机械工业第三设计研究院联合编制了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该规范施行以来,在防火分区、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等方面对我市大型商业建筑防火设计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服务了地方经济的发展。但随着大型商业建筑的日益发展,商业业态的不断丰富,大型商业建筑的防火设计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原规范的部分条款已不适宜发展的需要,部分内容还需要进一步强调和细化。为此,经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批准,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和机械工业第三设计研究院联合修订了《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修订后,本规范共7章,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大型商业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一般规定、防火与防烟分区、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等。

本规范由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负责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补充和修改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送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地址:重庆市渝北区云杉北路77号)。

本规范主、协编单位及起草人:

主编单位:机械工业第三设计研究院

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

协编单位:华润置地(重庆)有限公司

重庆东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万达商业广场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

机械工业第三设计研究院:詹真余吉辉朱举东

艾为学刘翔黄萍

李光成邹兰军朱厚国

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周崇敏吴华李伟民刘梅梅谢添

廖曙江张剑军李明号郭盛友任畅

1 总则

2 术语

3 大型商业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4 一般规定

4.1 总平面布置

4.2 平面布置

4.3消防扑救

4.4 防火间距

4.5 内部装修

4.6 地下大型商业建筑

5 防火与防烟分区

5.1 防火分区

5.2 防烟分区

6 安全疏散

6.1 A类场所的疏散距离

6.2 B、C类场所的疏散距离

6.3 疏散通道

6.4 安全出口

6.5 疏散楼梯间和避难空间

6.6 消防电梯

7 消防设施

7.1消防给水

7.2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7.3 消防电气

1 总则

1.0.1为了适应重庆市商业建筑的发展,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结合我市的地形条件和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1.0.2大型商业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大型商业建

筑各种业态发展和商场发生火灾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3本规范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大型商业建筑。在同一建筑内的商业部分,不得

分楼层或分轴线局部采用本规范。

1.0.4 大型商业建筑可采用本规范进行防火设计,本规范未涉及部分还应符合现行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范及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大型商业建筑large-scale commercial building

用于商业营业活动的任一楼层建筑面积≥5000m2或总建筑面积≥15000m2的建筑。

2.0.2商业营业厅commercial shopping hall

用于商业营业活动的建筑室内空间。

2.0.3 柜架式营业区域shelf - type shopping area

商业营业厅内无固定隔断,采用柜台、货架等展示商品的布置方式,进行交易的区域。

2.0.4商铺式营业区域mall - type shopping area

商业营业厅内采用隔断将营业空间分成多个独立商铺,进行交易的区域。

2.0.5 安全疏散通道safety passage for evacuation

连接首层(坡地大型商业建筑的平顶层和底层)楼梯(间)到室外出口的通道。

2.0.6 安全出口safety exit

供人员疏散用的疏散楼梯(间)或直通室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2.0.7 安全出口宽度safety exit width

供人员疏散的疏散楼梯(间)或直通室外安全区域的出口的净宽度。

2.0.8 疏散集散区evacuation buffer zone

柜架式商业营业厅内疏散走道通向安全出口的缓冲、集散区域。

2. 0. 9 疏散门transfer gate

直通疏散通道的房间门。

2. 0. 10疏散通道宽度passage width for evacuation

商业营业区域内通向安全出口的疏散通道的净宽度。

2. 0. 11 消防扑救场地fire fight zone

消防车辆靠近建筑实施扑救作业所需场地。

2. 0. 12 消防扑救面building wall for fire fight

消防车辆靠近建筑实施扑救作业所需建筑外墙面。

2.0.13地下防火隔离区underground fire separation zone

地下商业建筑的防火分区之间或商场之间为了相互分隔所设置的采用防火措施防止火灾蔓延,无可燃物,用于人员紧急疏散的区域。

2.0.14 室内商业街indoor commercial street

建筑室内用于通行的街道及上部空间。

2.0.15 天桥overpass

连接两个建筑的两侧开敞,仅供人员通行的交通联系通道。

3 大型商业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3.0.1大型商业建筑应根据商业营业场所的使用性质按表3.0.1的规定进行分类。

表3.0.1 营业场所分类表

3.0.2 大型商业建筑的耐火等级分为一级和二级,除单层大型商业建筑的耐火等级可采用二级外,其余均应采用一级耐火等级。

大型商业建筑的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3.0.2的规定。

表3.0.2 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注:单层大型商业建筑采用钢结构时,承重柱耐火极限为2.00h。

3.0.3当钢结构构件的耐火极限不能满足本规范表3.0.2的要求时,应采取措施对钢结构构件进行保护,使其耐火极限达到相应构件的要求。

4一般规定

4.1总平面布置

4.1.1大型商业建筑在进行选址和总平面设计时,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便于人员疏散及消防扑救。4.1.2大型商业建筑应独立建造。当确有困难时,可与其它功能的建筑合建,但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大型商业建筑的疏散楼梯必须与所在建筑居住部分的疏散楼梯分开设置;

2 大型商业建筑首层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应与所在建筑居住部分的建筑出入口分开设置,宜与其它功能的建筑出入口分开设置,且商业建筑的出入口应面临不同方向的室外道路、广场等易于人员疏散的室外场地,并设置明显的疏散标志;

3大型商业建筑与其它功能的建筑水平贴邻建造时,必须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上下组合建造时,其分界处的楼板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楼板,并在分界处下层门、窗洞口上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宽度不小于1.00m的防火挑檐,或在该处的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高度不小于1.20m 的不燃烧体裙墙。

4.2平面布置

4.2.1 A1类歌舞厅、卡拉0K厅(含具有卡拉0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且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2 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地下或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

3 厅、室之间及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楼板分隔,设置在厅、室墙上的门和该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的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4.2.2 A1类儿童活动场所至少应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且不应布置在地下、半地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应布置在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

2 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

3 厅、室之间及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楼板分隔,设置在厅、室墙上的门和该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的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4.2.3 A2类电影院、多功能厅、观众厅等至少应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且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2 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m2;

3 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地下时,每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

4 厅、室之间及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楼板分隔,设置在厅、室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该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2.4 B、C类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以下,且地下二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2m。

4.2.5 室内商业街

1 室内商业街净宽应大于13m。

2 设置在首层及坡地建筑的底层、平顶层的室内商业街应设直通室外的人行通道,其间距不大于80m。首层及坡地建筑的底层、平顶层的室内商业街宜通行消防车。

3 当室内商业街采用钢结构采光顶棚时,顶棚应采用不燃材料,其水平承重构件耐火极限不低于0.5h,竖向承重构件耐火极限不低于1.5h。

4.3消防扑救

4.3.1大型商业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当确有困难时,应保证两个长边或不小于1/2周长范围形成消防车道。消防车道内边路缘距建筑外墙突出物边缘不宜小于

5.00m。消防车道的转弯半径应满足大型消防车的要求。

4.3.2 大型商业建筑应布置长度不小于周边长度的1/3,或不少于一个长边长度的消防扑救面,在其范围内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当建筑高度大于24m时,不应布置进深大于4.00m的裙房及构筑物;

2 不应设置有妨碍消防扑救的固定广告牌、装饰构架、架空线缆、高大树木以及室外停车场等障碍物;

3 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间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入口;

4 当建筑设有消防电梯时,扑救面范围内应布置有消防电梯间出入口;

5 外立面三层及以上各层均应设置不少于两个可开启的、用于消防救援的外窗(阳台),且窗口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40m,窗口的可开启净尺寸不得小于0.80m×1.00m,窗口下沿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1.20m,消防救援的外窗(阳台)应有明显标识。

4.3.3大型商业建筑靠扑救面一侧应设置室外消防扑救场地,并符合以下规定:

1 消防扑救场地的宽度与消防扑救面相同,进深从建筑外墙突出物边缘起算,当建筑高度大于24m 时,不应小于18m;当建筑高度为24m及以下时,不应小于15m;

2 消防扑救场地应连续设置。当确有困难时,可分段设置,其最短扑救场地(扑救面)长度不应小于18 m。分段后的每段扑救面均应符合本规范4.3.2条的规定。

3消防扑救场地应有明显标识。

4.3.4 消防车道、消防扑救场地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载重量,消防扑救场地的坡度不应大于5%。

4.3.5消防控制室宜靠近消防扑救场地设置,应设在建筑首层,并设直通室外的出口。

4.4防火间距

4.4.1大型商业建筑与其它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中高层民用建筑与其它建筑的相关规定。

4.4.2 大型商业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满足表4.4.2的规定。

表4.4.2 大型商业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注:当通过天桥将两栋及以上的大型商业建筑连为一体,各栋之间的间距大于本表的规定时,各栋可按独立的大型商业建筑进行防火设计。

4.4.3 两座大型商业建筑或大型商业建筑与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其它民用建筑相邻,当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4.5内部装修

4.5.1地上大型商业建筑的内部装修宜采用不燃材料,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表4.5.1的规定。

表4.5.1 地上大型商业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注:1、大型商业建筑(A2、B类)墙面装修材料采用A级确有困难时,除疏散走道两侧外,未敷设电线、电缆等可燃物,且面积不超过20%的墙面可采用B1级材料。

2、建筑室内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不得降低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

4.5.2设置在地下大型商业建筑的售货柜台、固定货架、展台等均应用A级装修材料,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表4.5.2的规定。

表4.5.2 地下大型商业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注:建筑室内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不得降低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

4.5.3 安全疏散通道、防烟楼梯间、防烟前室内部装修应采用燃烧性能等级为A级的装修材料。

4.5.4大型商业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国家及重庆市相关规定。

4.6地下大型商业建筑

4.6.1地下大型商业建筑与地上层不应共用疏散楼梯间,当必须共用疏散楼梯间时,应在首层与地下层的出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隔开。

4.6.2 地下大型商业建筑严禁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类别为甲、乙类的商品。

4.6.3 地下大型商业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防火墙上不宜开设门、窗、洞口。当需要在该防火墙上开设门、窗、洞口时,必须采用开敞式防火隔离区、封闭式防火隔离区进行安全分隔,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开敞式防火隔离区:

1)在防火分区之间或商场之间应设置顶部敞开的下沉式空间,下沉式空间的使用面积按5人/m2计算,人数按相邻最大防火分区1/2疏散人数计算,且短边尺寸不应小于13m;

2)下沉式空间不应布置任何营业性商业设施,只能作为人员疏散使用;

3)下沉式空间内应设不少于一座可直通地面的室外疏散楼梯,其疏散楼梯总宽度不应小于相邻最大防火分区通向下沉式空间防火门的总宽度,该疏散楼梯可计入总疏散宽度。

4) 当下沉式空间设置顶棚时,其顶棚不得封闭,敞开面积应大于下沉空间面积的25%。

图4.6.3-1 开敞式防火隔离区

2 封闭式防火隔离区:

1)封闭式防火隔离区的使用面积按5人/m2计算,人数按相邻最大防火分区1/2疏散人数计算,且短边尺寸不应小于13m;

2)封闭式防火隔离区内不应布置任何营业性商业设施,只能作为人员疏散使用;

3)封闭式防火隔离区内应设不少于两个安全出口,其宽度应满足相邻最大防火分区通向该封闭式防火隔离区安全出口总宽度的要求,且可计入总疏散宽度。确有困难时,其中一个安全出口可与相邻的一个防火分区共用,但进入该安全出口前应设面积不小于12m2的防烟前室;

4)封闭式防火隔离区与相邻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各个防火分区进入该防火隔离区处应设置面积不小于12m2的防烟前室,其通向防烟前室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3.00h的防火卷帘门侧加设甲级防火门;

5)封闭式防火隔离区及前室应设加压送风系统。

图4.6.3-2 封闭式防火隔离区

5 防火与防烟分区

5.1防火分区

5.1.1地下大型商业建筑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应满足下列要求:

1地下一层的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m2;当设有直跑楼梯或水平通道直通室外安全区域的出口,且该通道及出口宽度能满足该防火分区所需安全疏散宽度的1/2时,该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4000m2;

2地下二层的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m2。

5.1.2地上大型商业建筑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应满足下列要求:

1首层的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0 m2;

2二层及以上的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0 m2。

5.1.3 大型商业建筑的内院或天井短边尺寸小于本规范表4.4.2的规定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叠加计算,当防火分区超过允许最大建筑面积时,应划分防火分区。

5.1.4当通过天桥将两栋及以上的大型商业建筑连为一体,建筑之间的最小距离小于本规范表4.4.2的规定时,其防火分区应将经天桥相连的数栋建筑整体按一栋建筑确定,超过一个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时,必须进行防火分隔,且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必须符合本规范5.1.2条的规定。当围合区域加盖时,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中有关中庭的规定。

5.1.5坡地大型商业建筑的防火分区面积应满足下列要求:

1平顶层和底层的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0m2,当平顶层和底层分别设有直通室外、且能满足本层疏散宽度的安全出口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0m2;

2 上层和吊层的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0m2;

3 吊层内的防火分区,当设有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其宽度满足该防火分区安全出口宽度要求,且该防火分区内任一点至最近直通室外安全区域的出口的疏散距离符合本规范6.1节或6.2节的规定时,该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10000m2。

5.1.6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当采用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局部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3.00h的防火卷帘分隔。当采用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当采用不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卷帘两侧应设独立的闭式自动喷水系统保护,系统喷水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00h。除中庭及室内商业街外,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30m 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10m;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防火分隔部位总宽度的1/3,且地下建筑不应大于20m。

5.1.7 当室内商业街设有上下层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叠加计算。当满足下列要求时,可不按上下层叠加计算:

1 与室内商业街相邻的商铺采用防火墙与室内商业街分隔。

2 与室内商业街相邻的商铺采用防火墙分隔确有困难时,采用防火卷帘、安全玻璃加喷淋保护的方式

进行防火分隔,并符合下列规定:

1)与室内商业街相邻的商铺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3.00h的防火卷帘与室内商业街分隔时,符合本规范第5.1.6条之规定;

2)与室内商业街相邻的商铺采用安全玻璃加喷淋保护方式与室内商业街分隔时,并符合下列规定:a)安全玻璃门应具备火灾情况下自行关闭功能;

b)采用安全玻璃加喷淋保护方式分隔的商铺最大单间面积不应大于300m2;

c)安全玻璃在商铺间应有大于1.0 m宽、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墙垛分隔;商铺与安全出口相邻的隔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墙体,并在邻商业街方向有大于1.0 m宽、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墙垛;

d)商铺之间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并应分隔至楼板;

e)楼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

f)室内商业街设有回廊时,回廊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

g)商铺应有不经过室内商业街的疏散通道直通安全出口,商铺通向该疏散通道的疏散门应为甲级防

火门。疏散通道的最小净宽度应大于1.6 m。

5.1.8当与室内商业街相邻的商铺采用安全玻璃加喷淋保护方式与室内商业街分隔,且符合本规范5.1.7条规定时,室内商业街可作为安全区域,与室内商业街相邻的商铺可将邻室内商业街的安全玻璃门作为疏散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商业街作为一个独立的防火分区,应设直通室外或疏散楼梯的安全出口,其间距不大于80m;

2室内商业街不应布置任何营业性商业设施,只能作为人员疏散使用。

5.1.9当室内商业街或沿中庭走道长度超过150 m时,与之相邻的商铺应有不经过室内商业街或中庭的疏散通道直通安全出口,商铺通向该疏散通道的疏散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5.2 防烟分区

5.2.1设置机械排烟设施时,应划分防烟分区,以下场所的防烟分区面积不应超过500m2:

1 室内净高不大于6.0m的营业房间;

2 室内商业街。

5.2.2室内净空高度大于等于

6.0m的场所(不包括5.2.1规定的室内商业街),防烟分区不应大于2000 m2,且具备对流条件时,长边不应大于75 m;不具备对流条件时,长边不应大于60m。

5.2.3 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5.2.4 防烟分区的分隔应符合下列规定:

1面积不大于500m2的防烟分区宜采用隔墙、顶棚下凸出不小于500mm的结构梁以及顶棚或吊顶下凸出不小于500mm的不燃烧体等进行分隔;

2面积大于或等于500m2的防烟分区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梁等划分;

3面积大于或等于500m2的防烟分区的储烟仓高度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10%,且不应小于500mm,同时应满足疏散所需的清晰高度,最小清晰高度应计算确定。

6安全疏散

6.1 A类场所的疏散距离

6.1.1A1类场所中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疏散通道上的任何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行走距离,以及场所内任何一点到疏散门的直线距离应符合表6.1.1的规定。

表6.1.1 A1类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距离

6.1.2A1类场所中儿童活动场所疏散通道上的任何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行走距离,以及场所内任何一点到疏散门的直线距离应符合表6.1.2的规定。

表6.1.2 A1类儿童活动场所的疏散距离

6.1.3A2类场所疏散通道上的任何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行走距离,以及场所内任何一点到疏散门的直线距离应符合表6.1.3的规定。

表6.1.3 A2类场所的疏散距离

6.2 B、C类场所的疏散距离

6.2.1 B、C类场所商业营业厅内采用柜架式营业区域的布置方式时,室内任何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应符合表6.2.1的规定。

表6.2.1 柜架式营业区域室内任何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

6.2.2 B、C类场所商业营业厅内采用商铺式营业区域的布置方式时,疏散通道上的任何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行走距离,以及商铺内任何一点到疏散门的直线距离应符合表6.2.2的规定。

表6.2.2 商铺式营业区域的疏散距离

注: 1 当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走道为敞开式外廊时,表6.2.2规定的最大双向行走距离可增加5m;单向疏散行走距离可增加3m。

2 建筑面积小于120㎡的小型一、二层商铺可设一个外门;二层跃层商铺最远点到一层疏散门的水平疏散距离不应超过30m,其中梯段按1.5倍投影距离计算。门宽应大于1.4m。

6.3 疏散通道

6.3.1 A类场所内疏散通道最小净宽度应满足表6.3.1的规定。

表6.3.1 A类场所内疏散通道最小净宽度

6.3.2 B、C类场所商业营业厅内疏散通道最小净宽度应满足表6.3.2的规定。

表6.3.2 B、C类场所商业营业厅内疏散通道最小净宽度

6.3.3大型商业建筑内的通道宜采用双向疏散的布置方式,应至少设置一条贯通营业区域且连接安全出口的主通道。

6.3.4柜架式商业营业厅的安全出口前应设疏散集散区,其短边应大于4m,面积不小于25m2,且在其范围内不应布置影响人员疏散的设施。

6.4安全出口

6.4.1 大型商业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且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应大于5m。

6.4.2大型商业建筑的中庭内设有营业场所时,该中庭的安全出口应按营业厅的要求设置,其数量不应少于两个。

6.4.3 安全出口宽度应以防火分区作为基本单元按以下公式计算,设计宽度不应小于计算宽度:

W=S·D·E (6.4.3)

式中:W-安全出口计算宽度,m;

S-商业营业厅面积,m2;

D-商业营业厅的人员密度,人/ m2;

E-安全出口宽度指标,m/100人。

6.4.4 商业营业厅面积:

S=A·B (6.4.4)

式中:S-商业营业厅面积,m2(用于计算安全出口宽度的面积);

A-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m2;

B-商业建筑的营业面积比例,见表6.4.4。

表6.4.4 商业建筑的营业面积和辅助面积比例

注:未明确经营定位时,B值取75%。

6.4.5 A类场所的人员密度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录像厅、放映厅按1.0人/m2取值;

2 电影院人员密度按实际座位数与等场人数之和确定,等场人数应根据等场区的建筑面积按0.5人/m2计算,但不大于座位数的50%;

3 其它场所按0.5人/m2取值。

注:面积按厅室建筑面积计算。

6.4.6 B、C类场所商业营业厅的人员密度取值不应小于表6.4.6的规定。

表6.4.6 B、C类商业营业厅的人员密度(人/ m2)

6.4.7 表6.4.6未列出的其它商业营业厅的人员密度取值不应小于表6.4.7的规定。

表6.4.7 商业营业厅的人员密度( 人/ m2 )

注:1与轻轨、地铁车站相连层的营业厅人员密度按0.50人/m2计算。

2坡地大型商业建筑在平顶层和底层的营业厅人员密度按0.60人/m2计算。

3底层设有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且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为10000 m2时,营业厅人员密度按0.50人/m2计算。

6.4.8疏散走道、疏散楼梯、直通室外的疏散门的宽度指标应按表6.4.8的规定取值,下层楼梯的总宽度应按上层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

表6.4.8 安全出口宽度指标(m/100人)

注:1、坡地商业建筑吊层的营业厅需向平顶层疏散时, m/100人宽度应分别按表6.4.8中序号4和5确定。

2、A类场所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其疏散走道、疏散楼梯以及疏散门的宽度,均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m计算。

6.4.9 任一楼层出现两个以上的防火分区,在计算防火分区安全出口宽度时,可将通向与其相邻防火分区的防火墙上符合疏散规定的甲级防火门计入该防火分区的疏散宽度,但计入的总宽度不应大于3m,且不能大于该防火分区计算疏散宽度的30%。甲级防火门的位置应与两边防火分区内的商业营业厅疏散通道

相连。

6.4.10 相邻两个防火分区通过甲级防火门进入共用的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时,该楼梯间计入各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宽度应按楼梯间梯段的1/2净宽度、楼梯间门的1/2净宽度和各分区进入前室门的净宽度中最小者取值。

6.4.11 营业厅内安全出口的门不应设锁,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除外:

1 安全出口门为推闩式外开门;

2 门上设置的电磁门锁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报警或失电后门能全部打开;电磁门在不大于250N的推力下可强行推开;门边设置应急开启按钮。

6.4.12 大型商业建筑中各房间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该房间相邻2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置1个:

1 房间位于2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A1类场所房间建筑面积不大于50 m2,其他场所内房间建筑面积不大于120m2;

2 房间位于走道尽端时,建筑面积小于50m2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90m,或由房间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15m、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0m;

3 房间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的地下、半地下房间,房间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的地下、半地下设备用房。

6.5 疏散楼梯间和避难空间

6.5.1 开敞楼梯、自动扶梯和电梯不应作为安全疏散设施,且不得计入疏散宽度。

6.5.2大型商业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6.5.3疏散楼梯间宜靠外墙设置,且在首层(坡地大型商业建筑的平顶层和底层)应有直通室外的出口。当确有困难时,其直通室外的距离超过15m的部分,应设安全疏散通道。安全疏散通道应与疏散楼梯间相连,且安全疏散通道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00h的防火卷帘或防火玻璃与相邻营业厅分隔,安全疏散通道严禁通过其它房间通往室外。防火卷帘或防火玻璃的设置不应影响相邻营业区域的安全疏散。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解

第二部分建筑(多低层)消防设计 建筑高度 对于阶梯式地坪,同一建筑得不同部位可能不处于 同一高程得地坪上。此时,建筑高度得确定原则就是: 当处于不同高程地坪上得同一建筑之间设置有防 火墙分隔,各自符合要求得安全出口,且可沿建筑得 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或设有尽头式消防车道时, 可分别计算建筑高度。否则,仍应按其中建筑高度最 大者确定。 5、1、9 当多层建筑物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 层相连通得开口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 相连通得面积叠加计算;当其建筑面积之与大于 本规范第5、1、7条得规定时,应划分防火分区。 5、1、10 建筑物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 下层相连通得面积叠加计算;当超过一个防火 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房间与中庭相通得开口部位应设置能自动 关闭得甲级防火门窗。 2、与中庭相通得过厅、通道等处应设置甲级 防火门或防火卷帘;防火门或防火卷帘应能在 火灾时自动关闭或降落。防火卷帘得设置应符 合本规范第7、5、3条得规定。 3、中庭应按本规范第9章得规定设置排演设 施。

5、1、15 当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得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必需布置在袋形走到得两侧或尽端时,最远房间得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得距离不应大于9m。当必须布置在建筑物内首层、二层或三层以外得其她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得高差不应大于10m; 2、一个厅、室得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得不燃烧体隔墙与不低于1、00h得不燃烧体楼板与其她部位隔开,厅、室得疏散门应设置乙级防火门; 3、应按本规范第9章设置防烟与排烟设施。

商业建筑设计规范与防火规范

商业建筑综合规范(最新)

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commercial buildings 目次 1.总则 2.术语 3.商业建筑规模分类和耐火等级 3.1商业建筑规模分类 3.2耐火等级 4.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总平面布局规定 4.2防火间距 4.3消防车道 4.4平面布置 5.防火防烟分区 5.1防火分区的一般规定 5.2多层商业建筑防火分区 5.3高层商业建筑防火分区 5.4地下商业建筑防火分区 5.5商业建筑连通空间的防火分区 5.6营业厅与仓库的防火分隔 5.7防烟分区 6.安全疏散 6.1 商业建筑营业部分面积计算 6.2 商业建筑营业部分顾客人数的计算 6.3 商业建筑营业部分疏散宽度的计算 6.4 商业建筑营业部分安全出口数量要求 6.5 商业建筑营业部分安全疏散距离的确定 7.建筑构造 7.1 外墙灭火救援窗与屋顶临时避难平台设置要求 7.2 防火墙、隔墙和楼板 7.3 防火门和防火卷帘

7.4 楼梯间 7.5 电梯、自动步道、消防电梯 8. 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 8.1 小型商业用房分类 8.2 小型商业用房一般规定 8.3 小型商业用房安全疏散要求 9.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9.1 基本规定 9.2 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 9.3 室外消防给水 9.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0. 防烟、排烟与采暖通风、空气调节 10.1 防烟设计 10.2 排烟设计 10.3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11. 电气 11.1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11.2电力线路及电气装置 11.3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 11.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修订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相比,本规范主要有以下变化: 1.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高、多层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 2.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定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 3.补充了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4.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了有关内容;取消了消防给水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求,这些系统的设计要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 5.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 6.补充了有顶商业步行街两侧的建筑利用该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营业厅和展览厅的设计疏散人员密度; 7.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 8.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条文说明】修订后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了厂房、仓库、堆场、储罐、民用建筑、城市交通隧道,以及建筑构造、消防救援、消防设施等的防火设计要求,在附录中明确了建筑高度、层数、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主要修订内容为: 1、在“建筑构造”一章中补充了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2、为便于建筑分类,将住宅建筑原按层数划分多层和高层住宅建筑,修改为按建筑高度划分,并与原规范规定相衔接;修改、完善了住宅建筑的防火要求,主要包括: 1)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高层建筑中的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防火分隔处的楼板耐火极限,从1.50h修改为2.50h; 2)小于等于100m的高层住宅建筑套内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对公共部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提出了要求; 3)规定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可兼具使用功能的避难房间,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 4)明确了住宅建筑疏散楼梯间的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的条件; 5)规定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应设置灭火器。 3、适当提高了高层公共建筑的防火要求: 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楼板的耐火极限,从1.50h修改为2.00h; 2)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不能按照有关要求减少; 3)完善了公共建筑避难层(间)的防火要求,高层病房楼从第二层起,每层应设置避难间; 4)规定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5)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中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从30min修改为90min。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技术解读(值得收藏)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技术解读(值得收藏)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技术解读值得收藏2015年5月1日,业界瞩目的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正式执行,作为基础性、综合性、通用性的防火技术标准,从建筑材料、建筑设计、建筑结构、消防设施等多个方面提升了建筑的防火安全水平,集中体现了建筑火灾防控领域的实践经验和理论成果,成为我国建筑防火标准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13J811-1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2015年修改版)由规范的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牵头编制,并由公安部消防局及地方消防审查部门的部分专家、建筑设计单位及施工图审查部门的专家进行严格审查。《图示》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部分条文通过图示、表格等形式表示出来,力求简明、准确地反映规范的原意,以便于使用者更好地理解和执行规范。不仅可以供全国建设单位、规划和建筑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相关人员以及消防监督人员配合规范使用,还可以作为建筑设计相关专业的教师和学生对这部分内容教学的参考。 本文将《图示》编制的技术要点进行了讲解诠释,帮助大家通过《图示》更好地了解掌握《建规》。

一、《图示》所推荐的案例是在符合规范原意的基础上,选择安全合理的方案做示范,引导规范的合理执行,弥补、完善规范不易准确表达的内容。 1、当规范条款表达清晰时,图示选择的方案要在满足规范原意的前提下,推荐合理、安全的示例。如5.4.4图示1~3,规范条文明确给出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老年人活动场所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的设置要求,图示根据条文原意,采用立面图及表格方式准确的表达出来,一目了然,便于使用者快速理解规范。 2、当规范条款表述的不够明确时,图示给出的示例既要起到补充完善条款原意的作用,又要积极引导规范的合理执行。(1)如5.3.2条主要是针对建筑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方法及设置条件的相关规定。因此,图示除要准确的把条文中的这些要求表示出来,同时,通过图示补充表述了“当回廊与中庭划分在一个防火分区内时,设计时除了满足条款所列的措施外,还应设有通向其他防火分区的安全通道”这一重要的设计要求,补充完善规范条文表述的不足。见5.3.2图示2所示。 (2)如5.5.27条第3款,根据规范条文字面表述:“建筑高度大于33mm的住宅建筑应采用防烟楼梯间。户门不宜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一部分:术语 1、高层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 注 :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2、裙房 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 ,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 m的附属建筑。 3 、重要公共建筑 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公共建筑。 4、商业服务网点 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 ,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 300m2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5、高架仓库 货架高度大于 7m且采用机械化操作或自动化控制的货架仓库。 6、半地下室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 1/3,且不大于 1/2者。 7、地下室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2者。 8、明火地点

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民用建筑内的灶具、电磁炉等除外)。 9、散发火花地点 有飞火的烟囱或进行室外砂轮、电焊、气焊、气割等作业的固定地点。 10、耐火极限 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 ,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 ,至失去承载能力、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所用时间 ,用小时表示。 11、防火隔墙 建筑内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区域且耐火极限不低于规定要求的不燃性墙体。 12、防火墙 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建筑或相邻水平防火分区且耐火极限不低于的不燃性墙体。 13、避难层(间) 建筑内用于人员暂时躲避火灾及其烟气危害的楼层(房间) 14、安全出口 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和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15、封闭楼梯间 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门 ,以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16、防烟楼梯间

201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整合修订版共10页

最新201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整合修订版)解答 1. 问:高层建筑的地下商场若兼作人防,其防火设计能否参照《人防防火规范》来执行? 答:可以。新规范1.0.3条“人民防空工程……当有专门的国家标准时,宜从其规定。” 2. 关于商业服务网点的相关要求: 1)在住宅建筑下面,由首层进入,可以上到该网点的二层,上下两层相加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的小型营业用房,即进入套内空间后的上下面积之和不超过300平方。 2)仅在首层设置不超过300平方的商业网点是否可行?可行。 3)仅在二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是否允许?不允许。 4)如首层设置60平方,二层设置240平方是否可行?如果二层240平方对应的首层也是商业服务网点,则可行,若做其他用途则不行。 5)门的宽度数量等无规定,从商业经营考虑,一般会开的比较大。 6)可否在三层打通楼板使用?不可。 7)网点内是否需要设置封闭楼梯间或者对楼梯本身有燃烧性能及耐火极限的要求?首先不需要封闭楼梯间,其次二层如果不做营业用房,仅供业主辅助使用,不做防火要求;若二层也作为营业用房,楼梯的宽度、坡度等应满足疏散楼梯的要求。宽度一般做1400较好,至少不小于住宅楼梯的疏散宽度。 8)网点内任一点到安全出口的距离应按“不宜大于30M”来执行。理论依据老《高规》6.1.7《建规》5.3.13。 9)相邻商网之间的隔墙做防火墙,墙上装甲级防火门,可否?否。 10)可否设在地下一层和首层。否。 11)首层可否向下开设地下室作为该网点的仓库?不可。 12)是否设消火栓? 对低层而言,无需设置。当面积大于200平方时,则应设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建规》8.3.3。 对高层而言要分别对待: a.下述高层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建筑高度超过100米,无论户内是否设有集中空调的住宅。高度不超过100米,设有集中空调的一类高层建筑。注意:切忌将“商业网点”等同于“户内用房”,前者强调商业功能,后者强调居住功能。(7.6.1条>100M高层、7.6.2条≤100M 的一类高层住宅的户内用房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b.无自动喷水的应设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对商业服务网点而言,只能设在首二层,因此其疏散,均可按照《建规》执行。 3.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是否一定要计入防火分区总面积之中?可以不计入。 4.饮料厂建厂房,9层高,下面4层为厂房,上面5层为办公,可否?可以。但是必须明确该厂房属于丙、丁、戊类厂房。

建筑设计防火要求规范2018修订版)

建筑设计防火规GB50016-2014 与《建筑设计防火规》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GB50045-95(2005年版)相比,本规主要有以下变化: 1.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高、多层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 2.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定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 3.补充了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4.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了有关容;取消了消防给水系统、室外消火栓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求,这些系统的设计要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 5.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 6.补充了有顶商业步行街两侧的建筑利用该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营业厅和展览厅的设计疏散人员密度; 7.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 8.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条文说明】修订后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规定了厂房、仓库、堆场、储罐、民用建筑、城市交通隧道,以及建筑构造、消防救援、消防设施等的防火设计要求,在附录中明确了建筑高度、层数、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主要修订容为: 1、在“建筑构造”一章中补充了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2、为便于建筑分类,将住宅建筑原按层数划分多层和高层住宅建筑,修改为按建筑高度划分,并与原规规定相衔接;修改、完善了住宅建筑的防火要求,主要包括: 1)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高层建筑中的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防火分隔处的楼板耐火极限,从1.50h修改为2.50h; 2)小于等于100m的高层住宅建筑套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对公共部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提出了要求; 3)规定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可兼具使用功能的避难房间,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 4)明确了住宅建筑疏散楼梯间的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的条件; 5)规定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应设置灭火器。 3、适当提高了高层公共建筑的防火要求: 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楼板的耐火极限,从1.50h修改为2.00h; 2)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不能按照有关要求减少; 3)完善了公共建筑避难层(间)的防火要求,高层病房楼从第二层起,每层应设置避难间; 4)规定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5)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中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从30min修改为90min。 4、补充、完善了幼儿园、托儿所和老年人建筑有关防火安全疏散距离的要求;对于医疗建筑,要求按照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技术解读(值得收藏)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技术解读(值得收藏)《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技术解读值得收藏2015年5月1日,业界瞩目的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正式执行,作为基础性、综合性、通用性的防火技术标准,从建筑材料、建筑设计、建筑结构、消防设施等多个方面提升了建筑的防火安全水平,集中体现了建筑火灾防控领域的实践经验和理论成果,成为我国建筑防火标准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13J811-1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2015年修改版)由规范的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牵头编制,并由公安部消防局及地方消防审查部门的部分专家、建筑设计单位及施工图审查部门的专家进行严格审查。《图示》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部分条文通过图示、表格等形式表示出来,力求简明、准确地反映规范的原意,以便于使用者更好地理解和执行规范。不仅可以供全国建设单位、规划和建筑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相关人员以及消防监督人员配合规范使用,还可以作为建筑设计相关专业的教师和学生对这部分内容教学的参考。 本文将《图示》编制的技术要点进行了讲解诠释,帮助大家通过《图示》更好地了解掌握《建规》。 一、《图示》所推荐的案例是在符合规范原意的基础上,选择安全合理的方案做示范,引导规范的合理执行,弥补、完善规范不易准确表达的内容。 2、当规范条款表述的不够明确时,图示给出的示例既要起到补充完善条款原意的作用,又要积极引导规范的合理执行。 三、《图示》用简单的图形进一步补充规范中的一些关键性概念,便于统一认识、准确把握设计深度。

2、安全出口、疏散门、防火门净宽的计算。 《建规》中安全出口、疏散门、防火门是涉及安全的关键部位,规范中强调了这些净宽尺寸要求,但并未给出如何计算,往往各地算法不统一,由此给工程设计或验收带来很多争议。为此《图示》在P5-56页、P5-62页分别给出了这些口部净宽的计算方法。即当安全出口为一门洞时,净宽就是指门洞装修后的净尺寸;当安全出口为疏散门或防火门时,其防火门净宽应从门扇开启后门表皮到门框之间的净距,见图示所示。 总之,面对现今工程的多样性与复杂性,一本《图示》不可能包罗万象,对于《建规》中概念明确、不能有任何疑义、必须执行的内容,如各种防火门的耐火极限要求、防火墙的耐久要求等等,《图示》给出的明确的示意;对于规范表述可有多种理解或做法的条款,《图示》尽量选择更安全合理的做法,以引导规范的合理执行。由于编制时间较短,《图示》可能不能满足大家所有的需求,也可能还存在一些问题,故希望大家多提宝贵意见,使《图示》越编越好,成为大家的良师益友,为大家学习掌握《建规》的原意提供帮助。

最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2整合修订版)

最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2整合修订版) 解答 1. 问:高层建筑的地下商场若兼作人防,其防火设计能否参照《人防防火规范》来执行?答:可以。新规范1.0.3条“人民防空工程……当有专门的国家标准时,宜从其规定。” 2. 关于商业服务网点的相关要求: 1)在住宅建筑下面,由首层进入,可以上到该网点的二层,上下两层相加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的小型营业用房,即进入套内空间后的上下面积之和不超过300平方。 2)仅在首层设置不超过300平方的商业网点是否可行? 答:可行。 3)仅在二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是否允许? 答:不允许。 4)如首层设置60平方,二层设置240平方是否可行? 答:如果二层240平方对应的首层也是商业服务网点,则可行,若做其他用途则不行。5)门的宽度数量等无规定,从商业经营考虑,一般会开的比较大。 6)可否在三层打通楼板使用? 答:不可。 7)网点内是否需要设置封闭楼梯间或者对楼梯本身有燃烧性能及耐火极限的要求? 答:首先不需要封闭楼梯间,其次二层如果不做营业用房,仅供业主辅助使用,不做防火要求;若二层也作为营业用房,楼梯的宽度、坡度等应满足疏散楼梯的要求。宽度一般做1400较好,至少不小于住宅楼梯的疏散宽度。 8)网点内任一点到安全出口的距离应按“不宜大于30M”来执行。理论依据老《高规》6.1.7《建规》5.3.13。 9)相邻商网之间的隔墙做防火墙,墙上装甲级防火门,可否? 答:否。 10)可否设在地下一层和首层。 答:否。 11)首层可否向下开设地下室作为该网点的仓库?

答:不可。 12)是否设消火栓? 答:对低层而言,无需设置。当面积大于200平方时,则应设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建规》8.3.3。 对高层而言要分别对待: a.下述高层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建筑高度超过100米,无论户内是否设有集中空调的住宅。高度不超过100米,设有集中空调的一类高层建筑。注意:切忌将“商业网点”等同于“户内用房”,前者强调商业功能,后者强调居住功能。(7.6.1条>100M高层、7.6.2条≤100M 的一类高层住宅的户内用房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b.无自动喷水的应设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对商业服务网点而言,只能设在首二层,因此其疏散,均可按照《建规》执行。 3.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是否一定要计入防火分区总面积之中? 答:可以不计入。 4.饮料厂建厂房,9层高,下面4层为厂房,上面5层为办公,可否? 答:可以。但是必须明确该厂房属于丙、丁、戊类厂房。 5.端部房间面积小于75平方,甚至小于60平方,门是否可小于1.4M? 答:不可以。 6.5.2.2条注2、两个不同防火分区的相对外墙之间的间距应满足不同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要求。此条相比原规范严了很多,原为4M,现在要6、9、13等。注3、通过连廊连结的建筑物不应视为同一座建筑。也提高了要求。 7、5.3.1注:住宅建筑的防火分区按单元进行划分,不考虑其建筑面积,通廊式仍应划分防火分区。本条明确了单元式住宅的防火分区划分原则,既按单元划分。 8、楼梯间等疏散通道的隔墙耐火极限为2h,只满足人的疏散时间要求即可;防火墙耐火极限为3h,是为了隔火,使一个防火分区的火不蔓延到另外一个防火分区。二者之间不同。9.在使用预制构件的时候,应注意审核构件的检测报告,一般为四川所、天津所检测。 10、5.5.5条规定公共建筑剪刀楼梯可以采用,但是应分别设置前室。剪刀梯之间的隔墙采用防火玻璃都可以,只要满足耐火极限即可,实际很少采用。 11、5.5.8条4.6层及以上的其他建筑。此条明确了采用封闭楼梯间的层数范围。5层及以下的均可不设,如5F的教学楼、办公楼等。 问:若不设封闭楼梯间,防火分区如何划分?如某教学楼5层,总面积为4000平方,每层

【建筑设计总结】第二期 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最新最全解读

5月1日已经开始执行新建规。总体来说,最新版相比上一版调整的地方比较多,但总的来说,相关规范是放宽了。下面是子衿在网上找的比较全的规范解读,希望能给大家做个参考。 ☆☆☆新规范整体解读☆☆☆ 一、整合后的规范标准的修订整体趋于严格。 二、整合后的规范文字更加严谨、细致。 三、整合后的规范章节设置更加合理,条理更加清晰,删除了原规范一些重复出现的条款,合并统一了一些内容相近的条款。 四、整合后的规范将一些含糊不清或容易产生歧义的内容具体化,更便于实际操作。 五、整合后的规范与其他防火设计规范联系更加紧密 术语解读——变化条文对比

常见问题及回答 问题1:在实际工程中,除适用于或者不适用以外的建筑可以套本规范吗? 回答:不要套用,但可以参考。如广播电视建筑等。 问题2:如果专业规范与本规范相互冲突以哪个为准? 回答:通常以本规范为准,因为这是防火规范。但是有些专业比较强的规范,有特殊要求时,应以专业规范为准。 术语解读——建筑高度的计算

常见问题及回答 问题1:夹层的处理 回答:如果坡屋顶内有夹层应计算到最高夹层的楼面。

问题2:山地、台地建筑中一面或两三面外墙全部或局部凌空,其他外墙面覆土的空间算首层还是地下室?建筑高度如何计算? 回答:坡地高层民用建筑在不同条件下进行防火设计时对防火设计高度的确定。防火设计高度确定之后,按照国家现行消防技术标准执行。同时本规范还对坡地建筑消防扑救场地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楼层做了明确的规定。防火分隔(楼板耐火极限、挑檐)、疏散独立且直通室外、消防扑救。 术语解读——裙房的最新界定

术语解读——综合楼的最新界定 常见问题及回答 问题:商业网点中的300平方,指的是一层?还是一、二层之和?如有净高5米多的底层店铺,面积300平方,装修后隔成二层使用,是否可以定义为商业网点?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和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编写,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同时废止。 强制性条文 3.2.2 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2.3 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当为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2的单层丁类厂房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2.4 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2.7 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多层乙类仓库和储存可燃液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单层乙类仓库,单层丙类仓库,储存可燃固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和多层丁、戊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3.2.9 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4.00h。 3.2.15 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3.3.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3. 3.1的规定。 表3.3.1 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注:1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除甲类厂房外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表规定,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规定。 2 除麻纺厂房外,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纺织厂房和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纺织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0.5倍,但厂房内的原棉开包、清花车间与厂房内其他部位之间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分隔,需要开设门、窗、洞口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 3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造纸生产联合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5倍。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湿式造纸联合厂房,当纸机烘缸罩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完成工段设置有效灭火设施保护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 4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谷物筒仓工作塔,当每层工作人数不超过2人时,其层数不限。 5 一、二级耐火等级卷烟生产联合厂房内的原料、备料及成组配方、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辅料周转、成品暂存、二氧化碳膨胀烟丝等生产用房应划分独立的防火分隔单元,当工艺条件许可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其中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车间可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且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但制丝、储丝及卷接包车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进行分隔。厂房内各水平和竖向防火分隔之间的开口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 6 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当使用人数少于10人时,平台的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 7 “一”表示不允许。

商业建筑设计规范与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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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commercial buildings 目次 1.总则 2.术语 3.商业建筑规模分类和耐火等级 3.1商业建筑规模分类 3.2耐火等级 4.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总平面布局规定 4.2防火间距 4.3消防车道 4.4平面布置 5.防火防烟分区 5.1防火分区的一般规定 5.2多层商业建筑防火分区 5.3高层商业建筑防火分区

5.4地下商业建筑防火分区 5.5商业建筑连通空间的防火分区 5.6营业厅与仓库的防火分隔 5.7防烟分区 6.安全疏散 6.1 商业建筑营业部分面积计算 6.2 商业建筑营业部分顾客人数的计算 6.3 商业建筑营业部分疏散宽度的计算 6.4 商业建筑营业部分安全出口数量要求 6.5 商业建筑营业部分安全疏散距离的确定 7.建筑构造 7.1 外墙灭火救援窗与屋顶临时避难平台设置要求 7.2 防火墙、隔墙和楼板 7.3 防火门和防火卷帘 7.4 楼梯间 7.5 电梯、自动步道、消防电梯 8. 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 8.1 小型商业用房分类 8.2 小型商业用房一般规定 8.3 小型商业用房安全疏散要求 9.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9.1 基本规定 9.2 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 9.3 室外消防给水 9.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0. 防烟、排烟与采暖通风、空气调节 10.1 防烟设计 10.2 排烟设计 10.3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11. 电气 11.1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11.2电力线路及电气装置 11.3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 11.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3. 3. 3厂房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建筑面积可按本规第3. 3. 1条的规定增加1.0倍。当丁、戊类的地上厂房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建筑面积不限。厂房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 0倍计算。 仓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除冷库的防火分区外,每座仓库的最大允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建筑面积可按本规第3. 3. 2条的规定增加1.0倍。 3. 3. 4甲、乙类生产场所(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3. 3. 5 员工宿舍禁设置在厂房。 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 00h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 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限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 3. 6 厂房设置中间仓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乙类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其储量不宜超过1昼夜的需要量; 2甲、乙、丙类中间仓库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3丁、戊类中间仓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 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4仓库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本规第3.3.2条和第3.3.3条的规定。 3. 3. 7厂房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其容量不应大于5 m3。设置中间储罐的房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1. 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房间

2019最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2019最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目录 1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2术语、符号............................... 错误!未定义书签。 2.1术语................................ 错误!未定义书签。 2.2符号................................ 错误!未定义书签。3厂房和仓库............................... 错误!未定义书签。 3.1火灾危险性分类......................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 错误!未定义书签。 3.3厂房或仓库的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 错误!未定义书签。 3.4厂房的防火间距...................... 错误!未定义书签。 3.5仓库的防火间距...................... 错误!未定义书签。 3.6厂房和仓库的防爆.................... 错误!未定义书签。 3.7厂房的安全疏散...................... 错误!未定义书签。 3.8仓库的安全疏散...................... 错误!未定义书签。4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错误!未定义书签。 4.1一般规定............................ 错误!未定义书签。 4.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错误!未定义书签。 4.3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错误!未定义书签。 4.4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错误!未定义书签。 4.5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 错误!未定义书签。5民用建筑................................. 错误!未定义书签。 5.1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错误!未定义书签。 5.2总平面布局.......................... 错误!未定义书签。 5.3防火分区和层数...................... 错误!未定义书签。 5.4平面布置............................ 错误!未定义书签。 5.5安全疏散和避难...................... 错误!未定义书签。6建筑构造................................. 错误!未定义书签。 6.1防火墙.............................. 错误!未定义书签。 6.2建筑构件和管道井.................... 错误!未定义书签。 6.3屋顶、闷顶和建筑缝隙................ 错误!未定义书签。 6.4疏散楼梯间和疏散楼梯等.............. 错误!未定义书签。 6.5防火门、窗和防火卷帘................ 错误!未定义书签。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版内容解读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 B 版内容解读 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

(资料参考网上相关人士整理,在此感谢对考生的贡献)1修订条文在老年人设施中的适用范围 什么样的“老年人设施”需按新《规范》设计?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条文适用的范围 床位总数(可容纳老年人总数)大于或等于20床(人),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的公共建筑,包括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和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其他专供老年人使用的、非集中照料的设施或场所,如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等不属于老年人照料设施。 ? 2老年照料设施独立建设或合建时需注意的事项 2.1新《规范》中高层老年人照料设施被划分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原《规范》中建筑高度大于50m的老年人建筑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新《规范》中标准有所提高,24m以上的独立建造(包含贴临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即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2.2老年人照料设施建设位置的选择 新《规范》对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设置位置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独立、宜在下部),并对其高度(不宜超过32m,不应超过54m)和防火分隔(楼板耐火极限1.0h,隔墙耐火极限2.0h)进行了规定。条文说明中指出,对于部分改建建筑,受建筑内上、下使用功能和平面布置等条件限制时,尽量争取设置独立出入口。 2.3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外墙材料

1 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2 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且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新《规范》对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外墙和屋面保温材原料提出了明确的防火要求,应特别注意当与其他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大于500m2时,外墙和屋面需采用燃烧性能A级保温材料。 3有关老年人照料设施高度 3.1 54m-高度限制 原《规范》并未对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高度提出限制。新《规范》明确提出了不应超过54m。并且在条文说明中明确指出,“对于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老年人照料设施或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其设置高度和层数也应符合本条标准”。 此外,《规范》条文说明中提到,当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高度大于54m时,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项论证确定。 ? 3.2超过32m设连廊 老年人照料设施超过32m以上部分设置连通老人居室和公共活动场所的连廊,连廊在火灾发生时可为老人提供另外一条疏散通道。当连廊需要封闭时,则要设置具备与火灾报警联动、可自动开启的外窗。 3.3 24m-设防烟楼梯间

新版商业建筑设计规范与防火规范

新版商业建筑防火设计综合规范

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commercial buildings 目次 1.总则 2.术语 3.商业建筑规模分类和耐火等级 3.1商业建筑规模分类 3.2耐火等级 4.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总平面布局规定 4.2防火间距 4.3消防车道 4.4平面布置 5.防火防烟分区 5.1防火分区的一般规定 5.2多层商业建筑防火分区 5.3高层商业建筑防火分区 5.4地下商业建筑防火分区 5.5商业建筑连通空间的防火分区 5.6营业厅与仓库的防火分隔 5.7防烟分区 6.安全疏散 6.1 商业建筑营业部分面积计算 6.2 商业建筑营业部分顾客人数的计算 6.3 商业建筑营业部分疏散宽度的计算 6.4 商业建筑营业部分安全出口数量要求 6.5 商业建筑营业部分安全疏散距离的确定 7.建筑构造 7.1 外墙灭火救援窗与屋顶临时避难平台设置要求 7.2 防火墙、隔墙和楼板 7.3 防火门和防火卷帘 7.4 楼梯间 7.5 电梯、自动步道、消防电梯 8. 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

8.1 小型商业用房分类 8.2 小型商业用房一般规定 8.3 小型商业用房安全疏散要求 9.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9.1 基本规定 9.2 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 9.3 室外消防给水 9.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0. 防烟、排烟与采暖通风、空气调节 10.1 防烟设计 10.2 排烟设计 10.3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11. 电气 11.1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11.2电力线路及电气装置 11.3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 11.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 1 总则 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结合我省商业建筑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13J811-1改(2015年修改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 13J811-1改(2015年修改版) 编制说明 1 编制依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2008]83号文“关于发布《2008年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编制工作计划》的通知”。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及相关的建筑设计标准、规范。 当依据的标准规范进行修订或有新的标准规范出版实施时,本图集与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不符的内容、限制或淘汰的技术或产品视为无效。工程技术人员在参考使用时,应注意加以区别,并应对本图集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后选用。 2 适用范围 本图集可供全国建设单位、规划和建筑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相关人员以及消防监督人员配合规范使用;并可作为建筑设计相关专业的教师和学生对这部分内容教学的参考。 3 编制原则 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部分条文通过图示表格等形式表示出来,力求简明、准确地反映《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原意,以便于使用者更好地理解和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4 编制方式 4.1 本图集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条文为依据,图示内容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条文的顺序排列。 4.2 图示表达: 4.2.1 正文蓝底部分是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原文(包括章节编号等)的直接引用。 字体按规范编制的要求,强制性条文为黑体,普通条文为宋体。 4.2.2 白底部分为图示的内容,是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条文的理解和注释,字体釆用仿宋体。 4.3 “【图示X】”为本图集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条文相应处加注的图示对应编号。 4.4 “〖条文说明〗”为本图集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条文相应处引用的条文说明的注解。 4.5 “[注释]”是编制单位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条文所包含内容的说明,提示设计中应注意的问题或该条目的适用范围。 4.6 对规范条文的解释图示内容较多时,釆用续页的编排方式。

2019最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2019最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目录 1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2术语、符号............................... 错误!未定义书签。 2.1术语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2符号 ................................ 错误!未定义书签。3厂房和仓库............................... 错误!未定义书签。 3.1火灾危险性分类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3厂房或仓库的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4厂房的防火间距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5仓库的防火间距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6厂房和仓库的防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7厂房的安全疏散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8仓库的安全疏散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错误!未定义书签。 4.1一般规定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错误!未定义书签。 4.3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4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5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 .............. 错误!未定义书签。5民用建筑................................. 错误!未定义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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