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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练习与答案(doc 7页)(精美版)

简答题:

1.关于过期提单一般有哪两种说法?

有两种情况可以构成过期提单,a:由于航线较短或银行流转速度过慢,以致货物到达目的港时,收货人尚未收到提单,造成提货受阻。b:由于出口商在取得提单后未能及时到银行议付形成过期提单。

2.简述对国外理赔时应注意的主要事项.

3.简述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定金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约定,预先付给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量的金额,以保证合同的履行,它是作为债权担保而存在的。订金则相当于一种预付款,是对合同义务的预先履行。在合同约定有定金条款的情况下,无论哪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都要损失预定金数额相等的金钱。而订金不具备这种担保性质,除不可抗力外,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承担责任。

4.简述分期付款与延期付款的区别。

答;

(1):贷款清偿程度不同。采用分期付款时,其货款是在交货时付清或基本付清,而采用延期付款时,大部分货款时在交货之后一段相当长的时间内分期摊付。

(2):所有权转移时间不同。采用分期付款时,只要付清最后一笔货款,货物所有权即转移,而采用延期付款时,货物所有权一般是在交货时转移

(3)支付利息费用不同。采用分期付款时,买方没有利用卖方资金,因而不存在利息问题,而采用延期付款时,由于买方利用卖方的资金,所以买方需向卖方支付利息

5.简述构成共同海损必须具备的条件。

1)危险必须是确实存在或不可避免的,不是主观臆断的。

2)危险必须是危及到船舶,货物的共同安全。

3)挽救措施必须是合理的,有意采取的。

4)损失和费用必须是额外的。

5)必须是属于非正常性质得损失

6)牺牲或费用的支出必须是共同海损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

6.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对买方违约,卖方可以行使的救济方法有

哪些?

答:

(1)请求买方履行合同义务

(2)规定一段额外的合理时间让买方履行其义务

(3)解除合同工

(4)请求损害赔偿

7.简单提单的性质和作用。

8.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构成一项发盘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第一点,发盘是一项订立合同的建议。第二点,发盘必须向特定人提出。第三点,内容必须十分确定。第四点,发盘应表明一旦接受即受约束的意思。

9.简述国际货物买卖中使用非固定价格定价法的利弊。

.有利之处

(1)有助于暂时解决价格方面的分歧,双方可先就其他条款达成协议,早日签约,待日后再确定成交价格。

(2)解除客户对价格风险的顾虑,使之敢于签订交货期长的合同。

(3)虽不能完全排除交易双方的价格风险,但有利于出口方不失时机地做成生意,也有利于进口方保证一定的转售利润。

不利之处

(1)因先订约后作价,就不可避免地给交易带来较大的不稳定性。

(2)如作价条款规定不当,合同还有失去法律效力的危险。

10.简述发盘效力终止的原因。

(1)在发盘规定的有效期内未被接受,或虽未规定有效期,但在合理时间内未被接受,则发盘的效力即告终止。

(2)发盘被发盘人依法撤销

(3)发盘人还盘

(4)发盘人发盘之后,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如政府禁令或限制措施

(5)在发盘被接受之前,当事人丧失行为能力,死亡,破产等。

11.为什么不能称CIF为到岸价?

答:按照CIF术语成交时,卖方是在装运港交货,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转由买方承担,即风险不到岸;卖方负责支付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主要运费和保险费,大除此之外的费用仍要由买方承担,卖方并不承担将货物送到岸的全部费用,即费用也不到岸。因此,将CIF 术语称为到岸价不是一种正确的说法。

12.简述信用证付款方式的特点。

答:(1)付款人只能是银行,信用证业务中称为付款银行的通常为开证行,开证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有时开证行指定另一家银行付款或议付

(2)信用证虽以贸易合同为基础,但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合同之外的另一种契约。开证行只受信用证的约束而与该合同完全无关。

(3)信用证是一种单据的买卖,在信用证方式之下,实行的是凭单议付款的原则,不问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实行严格相符原则,不仅要做到“单证一致,还要做到“单单一致,而且只强调从表面上确定其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以决定是否承担付款额责任。

1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有效成立应具备哪些条件?

.合同成立的有效条件有:

(1)当事人必须具有签订合同的行为能力;(1分)

(2)合同必须有对价或约因;(2分)

(3)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1分)

(4)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1分)

(5)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1分)

14.销售代理和独家经销的区别是什么?

答:.(1)经销商和供货人之间是买卖关系,经销商完全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购进货物后转售,自筹资金,自负盈亏,自担风险;

(2)在代理方式下,代理人只是代表委托人从事有关行为,二者建立的契约关系是委托

代理关系;

(3)代理人一般不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者订立合同,只据间介绍,收取佣金,并不承

担履行买卖合同的责任,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双方是委托人和当地客户。

15.为什么出口人收到国外来证后要认真进行审核?审核信用证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答:

16.什么是不可抗力?构成不可抗力的条件有哪些?

答: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又称人力不可抗拒,是指签订合同以后,不是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时间,

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遭受意外事故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全部或部分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条件有:

(1)意外事故必须发生在合同签订以后

(2)不是因为合同当事人双方自身的过失或疏忽而导致的

(3)意外事故是当事人双方所不能控制的,无能为力的

17.根据托收的支付程序,简述托收业务的特点。

18.简述以FOB贸易术语,即信用证支付方式成交的进口合同的履行程序。(可用图示)答:申请开证----租船订舱-----通知船期和催装-----装运-----办理保险-----审单付款-----接货报关-----检验----索赔

19.简述我过实施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范围。

1)进口商品:

(1)列入现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规定的进口商品(2)有关国际条约,协议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

(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

2)出口商品

(1)列入现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规定的出口商品(2)出口食品的卫生检疫

(3)贸易性出口动物产品的检疫

(4)出口危险物品和《种类表》内商品包装容器的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

(5)装运易腐烂变质食品出口的船舱和集装箱

(6)有关国际条约,协议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平

(7)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

20.是比较海运集装箱运输中,使用FOB,CIF,CFR贸易术语与使用FCA,CIP,CPI贸

易术语对卖方有何不同.

答:

21.19xx年5月20日A商以电报向B商发盘。。。。。限22日复到有效。试分析A商该项发

盘的效力在那些情况下终止?

1)B商向A商还盘

2)B商在22日之前无表示

3)A破产

4)在22号之前B尚未回复接受,而A商撤销已送达A

5)B在22号前保持沉默

22.试说明仲裁协议的作用。

1)约束双方当事人只能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不得向法院起诉。

2)排除法院对有关案件的管辖权

3)是仲裁机构取得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

23.是比较CIF与CIP两个贸易术语,说明他们的异同点。

答:

不同点:CIP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交货地点因运输方式不同由双方约定,风险划分以货交承运人为界;(2分)CIF术语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交货地点在装运港,风险划分以船舷为界。(2分)除此之外,卖方承担的责任、费用以及需提交的单据等方面也有区别。(2分)

而相同点是:两种术语下卖方均要承担运费和保险费。

名词解释:

1.已装船提单是指货物装船后,由承运人签发给托运人的提单,他必须载明船名和装船日

期,由于这种提单对收货人按时收货有保障,故卖方订立买卖合同时,一般都规定卖方必须提供已装船提单

2.违约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约定的义务的行为。

3.付款交单(document against payment ,D/P)指出口人的交单以进口认得付款为条件。

按支付的时间不同,付款交单又可分为即期付款和远期付款交单。

4.来料加工在我国又称为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是指由外商提供给一定的原材料,零部件,

元器件,由我方按对方的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由对方处置,我方按照约定收取工缴费作为报酬

5.滞期费在规定的装卸期限内,租船人未完成装卸作业,给船方造成经济损失,租船人对

超过的时间应向船方支付一定的罚金。

6.清洁提单(clean B/L)是指在装船时,货物的外表状况良好,承运人在签发提单时,未

在提单上加注任何有关货物残损,包装不良,件数,重量和体积,或其他妨碍结汇的批注的提单

7.补偿贸易是指在信贷基础上进口设备,然后以回销产品或劳务所得价款,分期偿还进口

设备的价款及利息。

8.象征性交货是指卖方只要按合同规定交货,并向买方提交合格的单据,就可以收取货款。

而买方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是符合要求的,就必须支付货款,无论货物在运输途中是否遭受损失;相反,如果卖方提交的单据不符合要求,即使货物完好无损的到达目的地,买方也有权拒绝支付货款。

9.国际保理国际保理在使用托收、赊销等非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时,(2分)保理商向出口

商提供的一项集买方资信调查、应收款管理和追帐、贸易融资、信用管理于一体的综合性现代金融服务。(2分)

10.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G,A)是指载货船舶在海运途中遇到危及船舶,货物的共同

危险,船方为了维护船舶和货物的共同安全或使航程得以继续完成,有意并合理地作出的某些特殊牺牲或支出的特殊费用。

11.速遣费(dispatch money)是指当承租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之前将货物全部装卸完毕,对

于提前的时间应由船东向承租人支付的约定金额,是对承租人能够缩短船舶在港时间的奖励。

12.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L/C)是指信用证全部或部分金额被使用后能恢复原金额再被利

用,直至达到规定的次数或总金额为止的信用证。

13.定期结汇是指议付行根据向国外付款行索偿所需时间,预先确定一个固定的结汇期限,

并与出口商约定该期限到期后,无论是否已经收到国外付款行的货款,都主动将应收货款折合侧很难过人民币拨交受益人账户。

14.套期保值套期保值是指把期货市场当作转移价格风险的场所,利用期货合约作为将来在

现货市场上买卖商品的临时替代物,对其现在买进准备以后售出商品或对将来需要买进商品的价格进行保险的交易活动。

案例分析:

一.某公司向英国出口核桃仁,双方在合同中规定:“卖方不得迟于12月2日将货物运抵目的港”。该商品报价为CIF价,卖方定的仓位的船只由于海上风险与12月底才到达目的港,买方遂解除合同,并向卖方提出索赔。请评析此案例。

答:1.按正常CIF价格,卖方无义务保障何时抵达。因此此合同规定的不是真正的CIF价格。但此合同仍有效。卖方既然承诺12月2日之前将货物运抵,卖方必须履行义务。因此

负有责任,应该做出赔偿。

2.至于是否应该解除合同,应该看卖方是否根本违约

二.我出口企业收到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信用证1份,由设在我国境内某外资银行通知并加保兑。我出口企业发货后正拟交单议付,忽接该外资银行通知,由于开证行已宣布破产,该行不承担该信用证的议付或付款责任,但可接受我出口公司的委托,向买方直接收取货款业务,对此,应如何对待?并说明理由。

答:由于该外资银行加保兑,所以该外资银行为保兑行,与开证行同为第一承兑人。不可推脱议付或付款责任。

三.我国某公司与美国企业签订了一项农产品出口合同,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仲裁条款,约定在履约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在中国仲裁,后来,双方因为商品品质发生争议,美国企业在其所在地法院起诉我公司,法院发来传票,传我公司出庭应诉。对此,你认为我公司该如何应对美方起诉?并简述理由。

答:由于该合同中明确规定仲裁条款,即为仲裁协议,由于仲裁协议中约束双方当事人只能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所以我公司应立即向美国法院出示仲裁协议,美法院应立即撤案。四.我A公司将从别国进口的某种商品向法国B商发盘,B商在发盘有效期内复电:“接受,请提供产地证”,A公司未予置理。一个月后,A公司收到B商开来的信用证,信用证要求提供产地证,因该商品非我国产品,我国商检机构不能签发产地证,经电请B商取消信用证中要求提供产地证的条款遭到拒绝,于是引起争议。A公司提出从未对提供产地证的要求表示同意,因而无此义务,而B商坚持A公司必须提供产地证。请分析A公司提出修改信用证的要求是否合理,并说明理由。

答:1.信用证的三个特点:

a:银行信用。银行承担了担保人的角色,用信用证作为保证付款的凭证。

b:文件独立。

c:单据交易。

2.A商是合理的。因为A方关于合同的发盘没有涉及提供产地证,我方认为B方是接受不是还盘,若B方认为这是还盘,则我方的发盘已失效,则合同不成立。因此我方有权提出修改信用证。而B方也有权利提出要求产地证,因为二者是完全独立的。

五.我国向中东地区出口货物一批,共5000公吨。由于当地存在部族冲突等不安定因素,故进口商要求我方投保一切险加保战争险。该批货物顺利抵达对方港口,开始卸货不久,当地果然发生了部族之间的武装冲突,船上的3000公吨货物及已经卸到岸上的2000公吨货物被炮弹击毁。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请问保险公司应该如何处理这些损失?

答:

(1)这些损失是由于武装冲突造成的,应遵循战争险的责任起讫。

(2)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战争险的责任起讫不采用“仓至仓”条款,其保险期限仅限于水上危险或运输工具上的危险。

(3)本案例中,尚在船上的3000公吨货物被炮弹击毁在战争险的责任期限内,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已经卸到岸上的2000公吨货物被炮弹击毁所造成的货损,战争险的保险责任已经停止,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我某企业向德国出口彩色电视机一批,于8月1日向德国客户发盘称:29英寸彩色电视机,每台500欧元FOB深圳,5日内复到有效。德国客户于8月8日回电表示接受,我方当日立即回电告对方其接受仍然有效,并着手备货。8月10日,德国客户又来电称其8月8日的接受超出我方法盘有效期,属无效的逾期接受,因此任务合同未生效。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请问德国客户的做法是否合理?为什么?

答:德国客户不合理

1.逾期接受(late acceptance)如果接受通知未在发盘规定的时限或未在合理时间内送达发盘人,则该项接受即为逾期接受。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1条的规定,以下两种情况下,逾期接受仍有效:1.发盘人认为该逾期接受仍然有效,并且毫不延迟地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将此种意见通知发

盘人。

2.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他在传递的正常情况下是能够即使送达发盘

人的,则此逾期接受仍然有效,除非发盘人还不延迟的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同时收盘人,认为其发盘因逾期接受而失效。

因此本案中发盘人8月8日接到逾期接受后,认为其有效并立即回电告诉对方其接受仍然有效。因此次逾期接受有效,合同便于8月8日德国客户接受通知送达我方式生效。德国客户以逾期接受无效为由而不承认合同生效的做法是完全不合理的。

七.我国某公司与美国签订了一份货物出口合同,数量100000公吨,双方约定信用证方式付款。开证行按时开来信用证,信用证规定6至10月份5个月分批等量装运。我方公司与6,7月每月运出2000公吨,并分别向银行交单议付,取得货款。8月份因货物未备妥故延至9月份共装运4000公吨运出,我方凭9月份签发的单据到银行议付,此4000公吨货款全部遭到银行拒付,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请问银行拒付是否合理,为什么?答:合理。因为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41条A款规定: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时间段内分期支款或分期发运,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证规定期限支付或发运时,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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