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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察机关做好刑事和解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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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察机关做好刑事和解的思考

作者:刘庆国翁栩杨乐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28期

摘要《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实施,是司法人文化新的进程。在新规则的实践工作中,如何做好刑事和解工作,对于每一个检察人来说都是值得思考的问题。对此,本文多个方面对该问题进行论述,希望能以此推动检察机关今后的工作,充分发挥新规则赋予的新职能。

关键词检察机关刑事和解职能

作者简介:刘庆国、翁栩、杨乐,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0-081-02

新规则中,刑事和解成为一个新的议题,对我国的司法制度进程来说,是一个更加尊重人性、保障人权的体现。做好刑事和解的理论实践工作,对每一个检察人来说既是自身业务素养的要求,也是推动我国司法制度建设前进的根本动力。

一、刑事和解规则的出台,对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具有重大的法律意义

在该制度框架下,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通过协商,对被害人进行一定的赔偿,通过这样,被害人不仅在物质方面获得了赔偿,而且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悔过、赔礼道歉,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抚慰其精神上的创伤。

(一)有助于提高被害人诉讼地位

在过去传统的司法活动中,刑事诉讼的主要功能侧重于打击犯罪,保护人民功能只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很少落实具体的案件被害人身上,于是造成在司法活动中,过多地强调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认为他们侵犯的仅仅是国家和社会的利益,而忽视了被害人作为社会自然人的精神需求。因此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代替被害人提出控诉,结果导致重要诉讼参与人的被害人在诉讼过程中没有多大的话语权,并不能主动对施伤害的犯罪人进行追诉。而刑事和解制度可以使这一现状得到改变,被害人可以与加害人进行和解,作为当事人的一方,被害人相对以前,可以或得更大的话语权、控制权,从而更好地使自己的利益得到保障,提升自己在诉讼中的地位。

(二)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

在一些轻微的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及其家属的主要诉求并不是要对加害人处以多重的刑罚,而是要求因犯罪行为对其身心造成损害的抚慰和赔偿,因此,物质诉求的实现和精神抚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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