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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原则是什么

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原则是什么
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原则是什么

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原则是什么

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原则主要包括中心限定制原则:主要通过专利说明书和附图揭发创造整体构思,扩大保护范围;周边限定制原则:按照权利要求书字面含义解释,不允许其他扩展解释;折衷原则:介于以上两者之间的。

相信大家都知道我国《专利法》保护的专利是有明确对象的,同时也就作出了保护时间和范围的规定。而在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时候,需要具体遵循一定的原则。那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原则是什么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1、中心限定制原则

此项原则只要通过说明书及其附图的内容全面揭示发明创

造的整体构思,将保护范围扩大到四周的一定范围。只要满足授予专利权的专利性条件即可,不必进行高度的抽象和概括。因此,中心限定原则相对于周边限定制原则可以进行进一步的扩展补

充解释,在专利纠纷中可以有效的防止有人利用专利撰写的漏洞规避相应的法律追究,这对企业来说是百利而无一害的,但是由

于其保护的范围比较模糊,对社会公众来说可能存在一定的不公平现象,很难与其区分。

2、周边限定制原则

周边限定原则在理解和解释权利要求时,只能严格地按照权利要求书的字面含义来进行,任何其他的扩展解释都是不被允许的。虽然这样的方式能够更清晰的呈现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但是也存在巨大的风险。因为“文字游戏”是非常容易被人发现纰漏,一旦出现漏洞,在专利纠纷中就会处于弱势。因此其对专利申请人或专利代理人有极高的要求,专利撰写更是要字字斟酌。

3、折衷原则

折衷原则就是介于以上两者之间,该原则既不局限于“周边限定”中完全机械地拘泥于文字游戏,又巧妙地避开了“中心限定”将专利权保护范围扩大到无限制的不公与尴尬,它是在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寻求利益平衡点的较好方法。目前,很多国家都采用折衷原则进行专利的撰写,我国在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上基本也是采用了折衷原则。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坚持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的原则。以说明书及附图解释权利要求应当采用折衷解释原则。如果您还有问题,可以登录网站,询问专业的律师。

专利-如何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

外观设计专利是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那么我国准立法对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是如何确定? 1、审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应当首先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及其设计要点、专利权人在无效程序及其诉讼程序中的意见陈述、应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要求在专利申请程序中提交的样品或者模型等,可以用于解释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 2、外观设计专利公告授权文本中没有设计要点的,专利权人可以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外观设计的独创部位及其设计内容。 3、当事人提交的用以证明专利产品外观设计发展变化的相关证据,可以在确定保护范围时予以考虑。 4、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应当区分使用状态参考图与变化状态产品的使用状态视图。 使用状态参考图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对在简要说明中未写明外观设计产品使用方法、用途或功能的新开发的产品,或者在一些使用方法、用途或功能不明确的产

品无法进行分类时,为了便于对该产品正确分类而要求专利申请人提供的视图。使用状态参考图不能用于确定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但是可以作为确定产品类别的因素。 变化状态产品的使用状态视图,应当作为确定产品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的依据。 5、外观设计专利权请求保护色彩的,应当将请求保护的色彩作为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要素之一,即在侵权判定中,应当将其所包含的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组合与被诉侵权产品相应的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组合进行综合对比。 6、外观设计专利权请求保护色彩的,专利权人应当提交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具或认可的相关证据,用以确定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必要时,应当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专利审查档案中的色彩进行核对。 7、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大小、材料、内部结构,应当排除在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之外。 8、相似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由各个独立的外观设计分别确定。基本设计与其它相似设计均可以作为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 相似外观设计,是指对同一产品的多项相似外观设计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在多项相似外观设计中,应当指定一项作为基本设计。相似基本设计

专利中的各种期限

专利保护期限、缴纳年费是从申请日起计算,不是从优先权日! 同一天申请的专利不影响新颖性;自己在前申请的专利会影响在后的新颖性。 新颖性单独对比原则:将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各项权利要求分别与每一项现有 技术或申请在先公布或公告在后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相关技术内容单独地进行比较,不得将其与几项现有技术或者申请在先公布或公告在后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内容的组合、或者与一份对比文件中的多项技术方案的组合进行对比。 现有技术无地域限制 新法旧法区别:一是他人(旧法),改成所有人,同样的发明创造判断;二是新颖性判 断是国内公开(旧法)改成国内外公开。对实质审查和无效案件,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的,按照旧法;之后的,按照新法。对于侵权诉讼和假冒专利等,是看行为发生的时间,发生在2009年10月1日之后的行为,不论申请日是否在2009年10月1日前后,均按照新法,而行为发生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的,则按照旧法。 2009.10.1以前适用原法,原细则 2009.10.1 --2010.2.1适用新法,原细则 2010.2.1以后适用新法,新细则 2009年10月1日之前申请的实用新型适用检索报告,之后的适用专利权评价报告 全部指定期限和部分法定期限自通知和决定的推定收到日起计算 专利年度从申请日起算,与优先权日、授权日无关,与自然年度也没有必然联系 优先权要求费以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项数(指的是件数,不是权利要求项数)计算。申请附加费是指申请文件的说明书(包括附图、序列表)页数超过30页或者权利要求书超过10项时需要缴纳的费用,数额以页数或者项数计算。 每件发明的公布印刷费是50元 说明书附加费从第31页起每页增收50元,从第301页起每页增收100元,权利要求附加费从第11项起每项增收150元 提前公布声明只适用于发明专利申请 专利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 只有当专利申请已被驳回,即驳回已经生效时,才不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不丧失新颖性期限、优先权期限、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和侵权诉讼时效超过规定期限不可 请求恢复权利 在中止过程中,办理地址变更、交费等事务还是可以进行的 行政复议不收取任何费用 分案申请保留原申请日 外观设计专利权中不包括禁止他人使用 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的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北京市 高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二审法院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 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赔偿;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自申请日2个月内,或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和必要 的申请附加费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时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

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doc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完善,市场竞争也日趋激烈,企业要生存,要获得更大的利润,取决于其在市场上占有多大的优势。为争取占有更多有市场份额,合法垄断市场的有利武器--专利,为越来越多的企业所重视。 如今的市场,己逐渐成为买方市场,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买方对商品的外观的要求越来越高,从而刺激了商品外观设计的发展。为了独占市场,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量逐年增加,这方面的纠纷也日见增多,且越发达地区这方面的竞争越激烈。因此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不同于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确认有相对独立的原则,《专利法》第59条第2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1、该规定表明: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对象是产品,外观设计必须与产品结合为一体。单纯是一种创新图案、画稿,没有使用于某一载体之上便不能得到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 2、外观设计专利权请求保护色彩的,权利人应当出具有中国专利局认可的相关证据,用以确定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必要时,法院应当与中国专利局档案中的色彩内容进行核对。 3、外观设计专利权请求保护色彩的,应当将请求保护的色彩作为限定该外观设

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要素之一,即在侵权判定中,应当将其所包含的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组合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组合进行逐一对比。

4、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得延及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已有的公知设计内容。 5、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排除仅起功能、效果作用,而消费者在正常使用中看不见或者不对产品产生美感作用的设计内容。 不能列入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物品有: 1) 建筑物、桥梁等不能在工厂组装的产品,如住宅、博物馆等;但建筑构件,如门、窗及小型活动房等建筑可以在工厂形成批量生产的不在此限。 2)无固定形状的物体如气体、液体或流动的物质以及粉末状、颗粒状的集合体。 3)产品的不能单独出售和使用的部分如刀把、水杯的把手等。 4)不能用于视觉或者用肉眼难以判断的物品。 5)不是一片本身的形状要求的保护设计。

专利保护范围的规则是什么

专利保护范围的规则是什么 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其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保护范围的确定又是授权、确权、侵权、用权各个阶段均要解决的基本问题。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59条第1条款规定,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其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保护保护,怎么保护也有个范围,而这个范围恰恰是最难的掌控的,保护范围又从何而来。保护范围的确定又是授权、确权、侵权、用权各个阶段均要解决的基本问题。而面对这样基本的问题,却不是一个容易解答的问题。发明人,代理人,审查员,法官甚至社会公众在面对这样的问题,对保护范围的确定可能都不一致。按理说,保护范围应当确定,其边界应当清楚。不同的人或者基于统一假设的人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其应当如此。但用语言文字作为表达技术方案的载体似乎天生有种不确定的基因。

追溯过去,专利保护范围一开始并非由权利要求书决定,保护范围的确定经历了由说明书为中心到以权利要求书为中心的嬗变。自1474年威尼斯颁布了世界上第一步接近现代专利制度的法律以来,保护范围的确定就经历了不同的发展历程,最开始的权利要求只是说明书的文末简短地进行说明,其起到的只是参考作用,锦上添花而已,此时仍然以说明书的实质内容来确定保护范围。到逐渐过渡到以权利要求来确定保护范围,到最后强调以权利要求来决定发明创造的可专利性和是否侵权的唯一判定依据。 这样的发展历程中,保护范围的确定经历了从说明书的实质贡献主义到权利要求书的文本形式主义。 我国专利法关于保护范围的确定采用的即是文本形式主义。其59条第1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其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该条款中的解释一词,即意味着专利权已经确定并且有效,要解释的是其保护范围的大小。这显然不同的解释主体又会出现不同的解释范围,例如等同特征的解释就是一个争议的话题。 该条款更多面对的是已经形成的权利要求,然后解释的主体都是作为一个解读者进行解读。 而权利要求最初的生成是由撰写者决定,撰写的人有可能是代理人,工程师或发明人本人,该撰写的主体都是作为一个言说者进行言说。

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

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 1.审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应当首先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及其设计要点、专利权人在无效程序及其诉讼程序中的意见陈述、应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要求在专利申请程序中提交的样品或者模型等,可以用于解释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 2.外观设计专利公告授权文本中没有设计要点的,专利权人可以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外观设计的独创部位及其设计内容。 3.当事人提交的用以证明专利产品外观设计发展变化的相关证据,可以在确定保护范围时予以考虑。 4.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应当区分使用状态参考图与变化状态产品的使用状态视图。 使用状态参考图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对在简要说明中未写明外观设计产品使用方法、用途或功能的新开发的产品,或者在一些使用方法、用途或功能不明确的产品无法进行分类时,为了便于对该产品正确分类而要求专利申请人提供的视图。使用状态参考图不能用于确定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但是可以作为确定产品类别的因素。 变化状态产品的使用状态视图,应当作为确定产品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的依据。 5.外观设计专利权请求保护色彩的,应当将请求保护的色彩作为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要素之一,即在侵权判定中,应当将其所包含的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组合与被诉侵权产品相应的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组合进行综合对比。 6.外观设计专利权请求保护色彩的,专利权人应当提交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具或认可的相关证据,用以确定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必要时,应当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专利审查档案中的色彩进行核对。 7.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大小、材料、内部结构,应当排除在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之外。 8.相似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由各个独立的外观设计分别确定。基本设计与其它相似设计均可以作为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 相似外观设计,是指对同一产品的多项相似外观设计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在多项相似外观设计中,应当指定一项作为基本设计。相似基本设计与某一相似外观设计之间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设计特征,并且二者之间的区别点在于局部细微变化、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设计单元重复排列或者仅色彩要素的变化等情形。

专利技术保护年限是多久

专利技术保护年限是多久 我国专利的分类主要是三种,即发明创造、实用新型以及外观设计,而这里面专利技术是属于其中的发明创造。针对不同的专利类型,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是不同的。那么专利技术保护年限是多久呢?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专利技术保护年限是多久 发明专利保护期限 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中,对发明作了如下的定义:“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一般来说,专利中所说的技术方案,是指运用自然规律形成解决某种问题的技术方案,它不要求有成形的产品或者实际应用,但必须具有实用性,也就是说,根据你提出的技术方案,可以实现你的发明目的。 在这个前提下,发明专利保护的范围相当宽,一般来说,我们只指出发明专利不保护的范围,其它的,只要是属于专利法的技术方案,就可以认为是在发明专利保护的范围之

中。 发明专利保护的范围是很广的,相比来说,实用新型对于产品的配方、工艺、方法、用途,以及材料替换、系统、部分医疗器具、不涉及产品的线路设计等等都不予保护,而所有这些都可以申请发明专利保护。 发明专利保护的期限,从申请日起算,只要你按时缴纳年费,可以达二十年;而实用新型保护期限是10年,因此,对于一个生存周期较长的发明创造来讲,申请发明专利可以获得比实用新型专利长得多的保护时间。 ▲二、发明专利保护的范围 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中,对发明作了如下的定义:“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一般来说,专利中所说的技术方案,是指运用自然规律形成解决某种问题的技术方案,它不要求有成形的产品或者实际应用,但必须具有实用性,也就是说,根据你提出的技术方案,可以实现你的发明目的。 在这个前提下,发明专利保护的范围相当宽,一般来说,我们只指出发明专利不保护的范围,其它的,只要是属于专利法的技术方案,就可以认为是在发明专利保护的范围之中。 根据法律的规定,对于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最长为20年,但在这期间要是专利权人不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专

如何确定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遇到侵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www.wendangku.net/doc/5c11549227.html, 如何确定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专利制度是鼓励技术所有人以技术的公开的方式来换取法律所赋予的独占性保护的制度。专利权是一种排他性的独占性权利。专利权的保护是指国家通过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对专利权人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独占性地行使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权利的制度。要保护专利权人的专利权,首先应当明确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只有明确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各级管理专利工作的行政部门以及司法机关才可能对专利权给予有效的保护。 下面笔者从两大方面谈专利权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重点从专利诉讼中看专利权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最后再从申请实务中看如何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一、专利诉讼中专利权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一)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三种理论 确定专利侵权的保护范围是判断专利侵权的前提,只有当被控侵权行为的客体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才会被认定侵权,反之则不然。与其他民事权利相比,尤其是与有形财产权相比,专利权具有一定的特

殊性。有形财产权的权利客体是实实在在的财产,其范围是确定的;专利权的权利客体是发明创造,属于智力成果,具有非物质性的特征,不仅看不见、摸不着,而且也不像光、电等无形物质能够为人们的感官或仪器所感知,因此需要在法律上对其保护范围进行界定。 一篇专利文件由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构成,权利要求书是以简洁的文字来定义受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法律文件;说明书是对发明的技术方案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使该技术方案能够实现的文件。目前在如何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问题上,世界各国有三种看法。 1、中心限定原则。所谓中心限定,指权利要求的文字所表达的范围仅仅是专利权保护的最小范围,可以以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方案为中心,通过说明书及其附图的内容全面理解发明创造的整体构思,将保护范围扩大到四周的一定范围。[1]这种做法使得专利权的范围不仅仅局限于权利要求书的字面含义,还可以较好地延展、覆盖专利方案地全部实质性特征。采用中心限定原则的优点是,可以有效防止有人利用权利要求在撰写方面的缺陷而规避相应的责任,从而充分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缺点则是,会导致专利权的范围的模糊、不确定性,而且如果对外扩张解释的度掌握不好,就可能导致将新的技术创新认为是侵权,从而阻碍了科技的创新和发展。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包括哪些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包括哪些 来源:汇桔网 2014-07-03 19:21:28 点击:11 导读: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一样,是一种无形财产权。要合理保护外观设计专利权,必须使公众能够以足够的确定程度知道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包括哪些。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不同于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确认有相对独立的原则。难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包括哪些? 众所周知,发明专利是指就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专利是指就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所提出的适用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可以看出,上述二者的归结点都落在了技术方案上,所谓技术方案是申请人对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特征的集合。而外观设计专利与上述两种专利有着质的不同。依据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及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此定义中明确了外观设计保护的客体,即“产品的形状”,指立体与平面产品的点、线、面的移动、变化、组合而呈现的外表轮廓,即对产品的结构、外形等同时进行设计的结果;即“产品的图案”,指将设计构思所产生的线条、图形或变形文字的排列,组合通过绘图或其他手段绘制的图形。“产品的色彩”,指用于产品上的颜色或颜色的组合,但制造该产品所用材料的本色不是外观设计所称的色彩。

(图为某项外观设计专利) 掌握了上述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的含义,便不难理解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什么了,外观设计的归结点是新设计,与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相比,外观设计不是用来解决技术问题的,外观设计追求的是“美”,它的“美”是在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体现出来的。 明确了外观设计保护内容,有助于我们在处理案件中,把握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尽管如此,确定外观设计保护范围仍然是我们处理此类案件的难题之一。我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为准,此条文是我们审理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而我们审理的案件,案情千差万别,如何能在实际处理案件中正确理解、运用法律规定,每个人的体会都是不同的,我们通过学习及审理案件,认为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的审查。 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应参考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过程,应力求达到专利权在审查时与该专利权在保护时的同一性,即专利被授予专利权时划定的保护范围与实际生活中该专利受保护范围一致,不能随意扩大也不能随意缩小,应使该专利在不同时期都能得到一致的保护。依我国专利法规定,外观设计专利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应向专利局递交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等文件,并且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及其所属的类别,必要时还应写明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上述文件在专利权人提起诉讼时,也应向法院全部

专利保护的国际趋势及对策(上)

专利保护的国际趋势及对策(上) 一、时代发展与专利保护的国际化 专利是传统知识产权的三大支柱之一,因此,专利的国际保护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最重要的部分之一。同时,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之所以“首先着眼于专利-(也)是因为专利对许多技术和商业领域影响巨大,还因为获得和实施专利权的费用总的来说高于其他形式的知识产权。” 从目前来看,所谓专利的国际保护的新趋势至少应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即专利保护的国际化的新趋势和世界各国专利的保护的最新动向。 在专利保护的国际化这一领域,主要由于贸易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一直致力丁?建立一个全球统一的强有力的专利制度,从而降低专利费用,减少程序,最终有利于发明人和专利权人在全球范围内迅速、便捷地获得被有效保护的专利和实施专利技术。这里讲的统一,不仅指专利申请、授权的程序一致,还包括实质上的统一的“世界专利”,即突破国家主权的藩篱,在世界范围内统一授权、统一有效的专利,从而也是在世界范围内以统一的力度保护的专利。但是,从目前来看,一方面由丁?民族国家的主权还是实现这一理想不可逾越的障碍,另一方面因为各个国家经济、政治发展水平不同造成的对专利制度需求的水平也不同,能提供的保护水平也不同,这又造成了打造“世界专利”制度的客观困难。因此,目前的专利国际保护的基石仍然是《巴黎公约》所确定的“国民待遇”原则,专利的国际保护还仅仅停留在程序上逐步达到统一的进程中,离“世界专利”的目标还十分遥远。但是,随着《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和《专利合作条约》(PCT) 的生效,上述进程有加快的趋势。而随着《欧亚专利公约》(EAPC)的生效以及欧洲专利局(EPO)、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日本特许厅(JPO) 1997 年京都三方会议建立全球性专利审批制度共识的达成,建立真正意义上的“世界专利”制度的努力也提上了议事日程。 随着新的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专利制度本身在运行中出现的新问题,世界各 国都在对专利制度进行着不断的完善和探索。近年来,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生物技术的迅速发展逐渐反映到专利制度的建设上来,专利保护的客体呈扩大 之势。由于管理科学日臻重耍,甚至管理方法都存在被纳入专利法律保护的可 能性。专利制度设计本身包括申请、授权等制度也都发生了引人注目的变化。 二、PCT和TRIPS对专利国际保护的影响 1883年签署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巴黎公约》)是各种工业产权公约中“最早、成员国也最广泛的一个综合性公约”。《巴黎公约》“保证了一个成员国的国民在申请和取得专利、注册商标等工业产权方面,在其他成员国内享有某些统一的、最低限度的权利”。其核心是以互惠为前提的“国民待遇”原则。但事实上,所谓“国民待遇”原则并“不产生任何具有跨国效力 的工业产权”,成员各国在提供“国民待遇”时,以各国自己的国内法为依据。

发明专利权保护期限是为多久

(一)专利保护期限的含义 专利保护期限是指专利被授予权利后,得到专利保护的时间期限。中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专利法》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二)发明专利权的生效日期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应当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颁发专利证书,并同时在专利登记簿和专利公报上予以登记和公告。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三)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 《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权保护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1)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2)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四)注意事项 虽然专利法第42条规定的专利权期限是自申请日起计算,但这只是专利权期限的计算起点,并不表示专利权从申请日就开始有效了。根据专利法第39条和第40条的规定,专利权均自授权公告之日起生效。由于专利申请必须经过专利局的审查才有可能获得专利权,因此从申请日到专利局对专利申请作出授权公告需要一定时间,这样,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所实际能得到法律保护的有效时期一定少于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所实际能得到法律保护的有效时期一定少于10年。

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实务试题与答案

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实务试题与答案(1) (2010-08-07 09:31:11) 一、A型题[共-1道题,每题分]【单选题。从备选答案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标注其相应字母】 1.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获得专利授权的实质条件是(C) A. 创造性、新颖性、技术性 B. 新颖性、美观性、实用性 C. 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D. 创造性、合法性、新颖性 2.某教授完成一篇论文,投稿给某杂志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D )。 A. 杂志社有权对该论文进行修改 B. 杂志社可以在署名的情况下自行转投给其他杂志社 C. 杂志社可以对作品进行文字性修改、删节 D. 杂志社对作品的任何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3.下列选项中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 C )。 A. 化学元素周期表 B. 农历历法 C. 建筑图纸 D. 法律法规 4.将营销模式纳入专利保护范围的是那个国家(B ) A. 荷兰 B. 美国 C. 中国 D. 丹麦 5.广义的版权分为(B ) A. 人身权和邻接权 B. 作品的创作者权、作品的传播权 C. 财产权和邻接权 D. 人身权和表演者权 6.以下不是我国民法通则中保护的知识产权形式的是(D ) A. 著作权、专利权 B. 商标权、发明权 C. 发现权及其他科技成果权 D. 制止不正当竞争权 7.甲公司想把注册商标“梅花”用在自己新近研发的产品上,应当(A) A. 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B. 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核准 C. 变更注册申请 D. 取得商标管理部门的同意 8.下列文件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的是(A ) A. 1709年英国的《安娜女王法》 B. 1890年美国的《谢尔曼反不正当竞争法》

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原则是什么

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原则是什么 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原则主要包括中心限定制原则:主要通过专利说明书和附图揭发创造整体构思,扩大保护范围;周边限定制原则:按照权利要求书字面含义解释,不允许其他扩展解释;折衷原则:介于以上两者之间的。 相信大家都知道我国《专利法》保护的专利是有明确对象的,同时也就作出了保护时间和范围的规定。而在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时候,需要具体遵循一定的原则。那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原则是什么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1、中心限定制原则 此项原则只要通过说明书及其附图的内容全面揭示发明创 造的整体构思,将保护范围扩大到四周的一定范围。只要满足授予专利权的专利性条件即可,不必进行高度的抽象和概括。因此,中心限定原则相对于周边限定制原则可以进行进一步的扩展补 充解释,在专利纠纷中可以有效的防止有人利用专利撰写的漏洞规避相应的法律追究,这对企业来说是百利而无一害的,但是由

于其保护的范围比较模糊,对社会公众来说可能存在一定的不公平现象,很难与其区分。 2、周边限定制原则 周边限定原则在理解和解释权利要求时,只能严格地按照权利要求书的字面含义来进行,任何其他的扩展解释都是不被允许的。虽然这样的方式能够更清晰的呈现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但是也存在巨大的风险。因为“文字游戏”是非常容易被人发现纰漏,一旦出现漏洞,在专利纠纷中就会处于弱势。因此其对专利申请人或专利代理人有极高的要求,专利撰写更是要字字斟酌。 3、折衷原则 折衷原则就是介于以上两者之间,该原则既不局限于“周边限定”中完全机械地拘泥于文字游戏,又巧妙地避开了“中心限定”将专利权保护范围扩大到无限制的不公与尴尬,它是在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寻求利益平衡点的较好方法。目前,很多国家都采用折衷原则进行专利的撰写,我国在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上基本也是采用了折衷原则。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坚持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的原则。以说明书及附图解释权利要求应当采用折衷解释原则。如果您还有问题,可以登录网站,询问专业的律师。

各国专利的有效期限

专利法三大要性: 新颖性、创新性、实用性 国家专利种类保护期限审查制度备注 中国发明≤20yrs 从申请 日算起 审查制 1.先申请主义 2.注意第二十五条的关于不授予 专利的五项规定 实用新型≤ 10yrs 外观 美国发明 在1995/6/8 前申請但在 1995/6/8後 獲准或在 1995/6/8仍 有效的發明 專利專利期 限為以下兩 者較長者:獲 准起算17 年、美國申請 日起算20 年;授权日起17年或申 请日起20年(最多 可延长5年) 审查制 1.主张先发明主义 2.暂时申请案(1年内正式申请) 3.分别于发证日起第3年半、7 年半及11年半需缴纳维持费 新式样自授权日起14年审查制 植物 日本特许自申请日起20年审查制注册前缴第1-3年年费,注册日起 第4年前开始逐年缴意匠(外观)自申请日起15年审查制专利维持费:注册前缴第1年年 费,注册日起第2年前开始逐年缴实用新型自申请日起10年登记制专利维持费:注册前缴第1-3年年 费,注册日起第4年前开始逐年缴澳洲Standard Patents(发 明) ≤ 20 yrs 审查制 Innovation Patent(实用 新型) ≤ 8yrs登记制适用于方法 Design Registratio ≤ 10yrs审查制

美国发明专利(Utility patent ): 1995年6月8日以前申请并授权的专利期限授权日起17年; 其他情况: (1)1995年6月8日及以后提出的专利(除设计专利)申请,其期限为:自从专利申请之日或最早申请之日起计算20年届满。 n 法国 发明 自申请日起20年 审查制 专利维持费:自申请日起每年缴交。 新型 自申请日起6年 注册制 专利维持费:自申请日起每年缴交。 方法可申请新型专利 新式样 自申请日起50年 注册制 专利维持费:届满25年延展时缴交。采登记制而不发证 德国 发明 自申请日起20年 审查制 专利维持费:自申请日起第3年前开始每年缴交 新型 自申请日起10年 注册制(可另行请求新颖性调查) 专利维持费:自申请日起第4、7、9年前缴交 新式样 自申请日起20年 注册制 专利维持费:自申请日起第6、11、16年前缴交 台湾 发明 自申请日起20年 审查制 自动进入实质审查,不需申请人提出实审请求 新型 自申请日起12年 新式样 自申请日起10年 英国 发明 自申请日起20年 审查制 专利专利维持费:自申请日起第3年前缴交第一次维持费,以后逐年缴交 新式样 自申请日起25年 注册制 专利维持费:自申请日起每5年缴纳一次 韩国 发明 自申请日起20年(最多可延长5年) 审查制 实用新型 自申请日起10年 注册制 外观设计 自登记日起15年 审查登记制与无审查登记制并行

发明专利保护期是怎么规定的

一、发明专利保护期是怎么规定的 法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1、专利权具有时间性,这是作为知识产权的专利权同有形财产的所有权相区别的特征之一。对有形财产的所有权来讲,如果财产本身不消灭,财产所有人对财产的所有权是始终存在的。专利权则不是这样,法律规定的专利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尽管发明创造的技术本身还存在,但专利权却不存在了。也就是说,对该项技术的独占使用权不存在了,该发明创造成了社会财富,任何人都可以无偿使用。法律对专利权期限的规定,既要考虑充分适当地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规定的保护期限不能太短,否则不利于调动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同时又要考虑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对专利权的保护周期不能过长,否则不利于先进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我国1984年制定的专利法,将发明专利权的期限规定为15年,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期限规定为5年,并可以申请续展3年。1992年第一次修改专利法时,将发明专利权的期限延长为20年,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延长为15年,这与trips协议的规定是一致的,与世界各国关于专利权期限的法律规定相比也是较长的,充分体现了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当然,对专利权人来讲,在法定的专利保护期限内,专利权人可以根据本专业技术发展的周期及专利技术的实施情况,通过不缴纳年费或者声明放弃专利权的办法,自行决定其实际受保护期的长短。 2、依照本条规定,专利权的期限自申请之日起计算,即自专利申请人向中国专利行政部门实际提交专利申请之日起计算。这里所指的申请日,不包括优先权日。这里规定的,只是计算专利权期限起算日期,至于专利权的生效,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应为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给专利证书,并予以公告之日起生效。

关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的确定

关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的确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3月28日针对请求人对200720007426.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案件作出第1635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本专利的名称为“自动计量式液压打包车”,申请日是2007年6月19日,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4月30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独立权利要求1如下: “1.一种自动计量式液压打包车,它包括:带有绳槽的压板、液压缸、油泵、电动机、控制开关、带有绳槽的打包箱,其特征在于将二根液压缸(5)的缸体底端固定在外壳(6)底座上,其活塞杆顶端连接一横杆(1);用支撑杆(2)连接横杆(1)和带有绳槽(4)的压板(3);二根液压缸(5)之间设有一个带有绳槽(4)的四开门打包箱(7),能方便装料、打包、出包;一个油箱(9)设于四开门打包箱(7)底部与外壳(6)底座之间;外壳(6)底座下设有四个车轮(10)及计量传感器(11),能移动整车和传输计量信号;外壳(6)一面设有一个控制开关(14)和一个计量表(15),并与计量传感器(11)电连接,能自动计量显示打包重量;用油管分别连接油缸(5)、油箱(9)和带有电动机(13)的油泵(12)、换向阀,换向阀、电动机(13)连接控制开关(14)能驱使液压缸(5)活塞杆动作,从而使横杆(1)、支撑杆(2)带动压板(3)上下动作,完成打包工作。” 针对上述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人于2010年9月3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其中用于否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创造性的主要证据有2份(证据1: CN2830267Y号专利文献,公告日为2006年10月25日;证据2:CN2256810Y号专利文献,公告日为1997年6月25日)。请求人认为:证据1公开了一种打包机,披露了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技术特征,证据2公开了一种带有自称重装置的打包机,并进一步披露了特征“底座下设有计量传感器”,而计量表以及与计量传感器连接是称重装置所必需的,其它的特征均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上述无效理由,专利权人提交了一份针对本专利的实用新型检索报告,并据此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款有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并在口头审理过程中陈述证据2中涉及的内容是先打包后称重,本专利是先称重后打包。 经审理后,专利法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635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该决定中作出如下认定: 与证据1公开的打包机相比,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区别在于:证据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与计量相关的特征“外壳6底座下设有计量传感器11,能移传输计量信号,外壳6一面设有一个计量表15,并与计量传感器11电连接,能自动计量显示打包重量”,以及“带有绳槽的打包箱;二根液压缸5之间设有一个带有绳槽4的四开门打包箱7,能方便装料、打包、出包;一个油箱9设于四开门打包箱7底部与外壳6底座之间;该打包机还具有换向阀”。

(专利)专利保护多少年,保护期限过了怎么办

专利的种类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规定,在我国专利法中规定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专利保护期限是以提交专利的申请日开始计算的,其中: 发明专利保护期限为20年 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均是10年; 保护期限过了怎么办? 一、我国关于专利保护过期怎么处理的规定 我国专利基本上没有续期,专利的保护日期不能延长专利保护期限到期后,等于该专利已经公开成为公众社会都可以使用的专利,将专利贡献给整个社会。这样的做法似乎更有利于社会的发展,科学的进步,因此在我国专利法中,并没有具体关于专利过期的处理规定。 二、专利保护期过期怎么处理的看法 专利作为一种核心的竞争力,对企业发展或个人发展都是非常重要的,建立专利制度可以通过保护和使用发明来鼓励发明创造,它必须谋求发明人的利益和公众利益平衡。因此自申请专利起,有关十年二十年的保护已经非常不错,只要我们在这段时间内,最大可能的发挥专利的使用价值,就已收获良多了。所以总的来说,专利续期没有想像中的那么重要。 专利保护不是长期存在的,专利权人不能对自己的专利过分处于安心状态,专利保护过期怎么处理也是大众较为关心的一个问题。任何专利在其被保护期间能充分发挥专利权人对其的支配权已经足够了,在专利保护期后贡献社会也是一种不错的选择。 汉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唐”)是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批准设立,具有商标和专利代理资质的综合型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专利代理机构代码:44399)。公司成立15年,总部位于深圳,截止到 目前已在广州、无锡、泉州、厦门、成都、西安、银川、佛山、内蒙古等地设立了分公司,营销和服务网络遍布全国,公司聚集多位商标、专利、版权、项目申报方面的顶级专家和外籍顾问,并拥有一支由百余名高级顾问、律师,以及商标和专利代理人为中坚力量的专业团队。合作伙伴遍布欧洲、美洲、亚洲 等多个国家和地区。以“专业创造可能,沟通成就品质”为宗旨的知识产权综合 法律服务体系。能够为客户提供更加快捷、专业的服务,助力客户利用知识产权工具获得更大的商业成功。公司主营业务: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版权登记、专利开发 我们提供一站式一对一专利申请服务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权是一项具有独占性的财产权利,对其保护范围的确定直接关系到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权利划分和利益平衡。如果界定专利权保护范围过大,势必将现有技术或公知技术纳入到专利权人的独占权利范围之内,导致社会公众利益受到损害;而如果将专利权保护范围界定过小,则不利于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挫伤科技人员从事发明创造的热情。上述情况的发生将不利于我国科技事业的整体发展、实现鼓励发明创造、推广应用发明创造、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的立法宗旨。 目前,国际上对于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原则主要有三种:周边限定原则、中心限定原则以及前两种原则的折中原则。而我国在借鉴发达国家知识产权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从中国的国情出发,结合我国制定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就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界定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界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基本原则,其中,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的解释作用,对于社会公众全面了解专利技术方

案,更好的理解、澄清和适度修正权利要求技术特征,使专利权保护范围界定得更加准确是非常重要的。而在实践过程中,在专利权无效审查程序,专利权无效案件以及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对于“解释”一词的理解和适用存在差异,导致对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界定不统一,这种状况长期存在,将使社会公众与专利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关系处于不稳定的状态。 因此,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仪军、侯占恒、王??、周云川、姜庶伟、周立婷汇总了一些专家、学者的文章、专著,搜集了一定数量的典型案例,赴审理过相关案件的法院进行了深入调研,并在结合司法实践的基础之上,对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解释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进而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建议。 (注:关于权利要求书中涉及功能性限定特征的解释,本刊已经刊登在2008年第1期;敬请查阅) ――编者 如何用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和要求书进行解释 在2006版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2.2节中规定:“每项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应当清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其所用词语的含义来理解。一般情况下,权

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

一、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 (一)确定保护范围的解释对象 1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但说明书及附图的内容不能引入权利要求。 2、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其保护范围与从属权利要求相比最大。因此,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应当对保护范围最大的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作出解释。 3、一项专利中有时会有两个以上的独立权利要求。应当根据权利人提出的专利侵权诉讼请求,只解释其中有关独立权利要求确定的保护范围。 4、权利人依据专利从属权利要求起诉被告侵权的,法院也可以对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予以解释界定。 (二)确定保护范围的解释原则 5、专利权有效原则。原告请求保护的必须是一项受专利法保护的有效专利权。而不是已过保护期、被中国专利局撤销、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或者已被专利权人放弃的发明创造。 6、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坚持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的原则。以说明书及 附图解释权利要求应当采用折衷解释原则。既要避免采用"周边限定"原则,即专利的 保护范围与权利要求文字记载的保护范围完全一致,说明书及附图只能用于澄清权利要求中某些含糊不清之处;又要避免采用"中心限定"原则,即权利要求只确定一个总的发明核心,保护范围可以扩展到技术专家看过说明书与附图后,认为属于专利权人要求保护的范围。折衷解释应当处于上述两个极端解释原则的中间,应当把对专利权人的合理正当的保护与对公众的法律稳定性及其合理利益结合起来。 7、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内容作为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看待的原则。即应当将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表达的技术内容作为一个整体看待, 记载在前序部分的技术特征和记载在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对于限定专利保护范围具有相同作用。 8、在解释专利权利要求时,应当以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内容为准|,而不是以权利要求书的文字或措辞为准的原则。其技术内容应当通过参考和研究说明书及附 图,在全面考虑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领域、申请日前的公知技术、技术解决方案、作用和效果的基础上加以确定。 9、解释专利权利要求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既要充分考虑专利权人对现有技术所做的贡献,合理确定专利保护范围,保护专利权人的权益|,又不得侵害公众利益。不应将公知技术"解释"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也不应将专利技术"解释"为公知技术。 (三)确定保护范围的解释方法

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是什么

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是什么 在介绍每个专利保护的具体项目之前,我们先来说一说专利权保护范围是什么,专利保护的范围其实就是对专利权的包换,专利权本来就是一种无形资产,而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就是对新研发的产品进行保护,使拥有这个产品权利的人不受到侵害,是对发明创造和技术的一种保护。 现在我国有不同种类的发明专利,根据种类不同,所受的权益也是不相同的,当然他们所受的保护范围也是有差异的,首先要说明的是专利的不同种类在不同的国家都是有不同规定的,所以如果在我们申请了专利要是到了其他国家还要了解其他国家相关的法律条例,只有在其他国家认同之后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我国的专利法保护一般有发明的专利,比如电话,还有实用的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等专利,而在香港把实用新型专利变成了新样式专利,从字面看就能看出是有一定区别的。而在一些比较发达的国家中往往只有发明专利和设计专利两种,所以在不同的地方会有不同的认可条件。

专利权保护范围: 专利保护的范围其实就是对专利权的包换,专利权本来就是一种无形资产,而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就是对新研发的产品进行保护,使拥有这个产品权利的人不受到侵害,是对发明创造和技术的一种保护。 发明专利还是很好理解的,一般就是说新研发了新的产品,或者对之前的一些方案有了重大改进并且获得成功一般情况下就就能申请发明专利了,而这项专利中又分为产品和方法两大类的发明,区分他们还是很容易的,产品一般就是指实物的发明,而方法通常是一种方案,可能没有实物,都是文字表达的,起指导性的作用。 实用新型: 对这项专利并不是很了解所以有的时候就算大家符合标准也没有去申请,从定义上来讲只要是对产品或者构造提出更好更实用的方案,并且在实际应用中得到认可的都可以申请,而且这项资质是不用通过实质审核的,所以其实办理手续都比较简单,而且费用相对也不高,所以在生活中的一些实用小家电都是比较审核申请这种专利的,当自己发明出新的产品的时候可以向相关的律师咨询下这方面的申请,保护自己的利益。 外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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