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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C条款与ICC条款之比较

CIC条款与ICC条款之比较
CIC条款与ICC条款之比较

第14卷第3期潍坊教育学院学报Vol.14No.3 2001年第3期J OURNA L OF WEIFANG EDUCATIO NAL COLLEGE Sep.2001

CIC条款与ICC条款之比较

刘法勤

(潍坊学院经管系,山东潍坊261043)

摘要:为迎接我国加入WTO,特撰此文将中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CIC)与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ICC)进行比较,以便正确学习和运用之。

关键词:保险条款;自然灾害

中图分类号:F840.63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9-2080(2001)03-0044-01

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简称ICC)系根据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和1779年英国国会确认的/劳埃德船、货保险单价格0所制订,经多次修改后于1963年1月1日定型为ICC 条款,到1982年1月1日,为了避免命名与内容不符、易产生误解的弊端而改成现行的ICC条款。该条款在世界范围内有较大影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以下简称CIC)就是按照1963年伦敦协会货物条款修订的。1972年曾修改过一次,到1981年1月1日又修订为当前的保险条款,目前国内应用广泛。ICC和CIC从总体上看大体相同,一一对应(ICC3A4对应一切险、3B4对应水渍险、3C4对应平安险),保险时可以任选其一,但仔细分析也不是完全相同,在保障或投保(特别是有人坚持使用ICC条款)时,有必要注意其中的微小差异,以免错保或引起纠纷。

首先,两者在形式上不同。

1.CIC条款沿用了传统的分类形式,即以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表示基本险,附加险另文说明。风险承保范围从小到大、逐一列明,除外责任单独表示。ICC条款则以/A,B,C0系统命名方式将保险责任明显区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风险承保范围由大到小,承保风险分别采用排外式和列举式两种方法表示:ICC的3A4险以承保所有风险减除外责任的方法表示,其他两险3B4,3C4逐一列明。并在列明的基础上,再除除外责任。

2.CIC条款只有三种基本险可以单独承保(尽管近年来我国也已开展战争险和罢工险的独保业务,但在条文形式上是如此),而ICC条款的战争险和罢工险也可以单独承保,这种独保的基础是它们各成体系。

其次,ICC承保的风险比CIC少,内容更具体。

1.CIC平安险虽已明确指出单独海损不赔,但有些特殊损失还是赔偿的,如在因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不赔的基础上,因运输工具遇到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遭受损失时则赔。而类似于CIC平安险的ICC的3C4险既不承保/单独海损0所指的部分损失,也不承保自然灾害造成的全部损失。因为在条文中不仅未提及被保险货物遭受自然灾害时造成的是全部损失还是部分损失是否有区别,甚至根本就未涉及自然灾害(天灾)的范畴。但是,ICC的3C4险对运输工具遭受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无论是全部还是部分都负赔偿责任。

2.CIC平安险负责装卸时所造成的一件或数件或整件货物落海而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而ICC的3C4险不承保货物装卸(避难港除外)时所造成的损失。

3.对自然灾害的认定ICC险显得更具体。如3B4只保地震、火山爆发及闪电所造成的各种损失,不包括类似于海啸、恶劣气候等范畴,因此象龙卷风、暴风雨、雪、洪水和海水巨烈波动等天灾造成的损失就值得考虑。当然,ICC3B4险也有宽松的地方,如对抛弃和浪击落水,江、河、湖、海水浸染货物等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确实体现了/水渍0的内涵,而CIC水渍险对此表现笼统。

4.CIC一切险的责任范围也大于ICC的3A4险。虽然ICC 的3A4险条款承保保险标的损失和损害的一切风险,但其除外责任比CIC条款要宽得多。在ICC的除外责任中除了与CIC 的相同之处外,还特别提到了因船舶所有人、经理人、承租人或经营人的破产或经济困境产生的损失、损害或费用;被保险人或者雇员有私谋时,船舶、驳船的不适航及船舶、驳船、运输工具、集装箱、托盘等不适运;任何人的错误行为对保险标的或其组成部分的蓄意损害或蓄意毁坏等。这些规定虽然类似于CIC的一般附加险,但相比之下与CIC一般附加险仍有不同。另外ICC的3A4险也不承保虫害和鼠害造成的损失。这是英国5海上保险法655条明文规定的:/,由于与鼠害与虫害最相近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0(因为ICC 条款受英国法律和惯例调整)。而我国的5海商法6和5保险法6并未有此规定,因此,一旦出现虫蚀鼠咬就有承担赔偿责任的可能,因为CIC一切险要负责赔偿运输过程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除外责任以外的所有风险,当然,关键是要分清造成损害的原因是固有的还是后来的。只要不是固有的,就负赔偿责任。

5.CIC原则性地规定了/船舶互撞0条款的赔偿责任,而ICC均特别指明保险人在赔付时有为被保险人对此种索赔进行抗辩的权利,这样可以避免被保险方单方因理算不清或/过失0而承担不应有赔偿责任,反映出保险方在赔付时不仅要严格查明应由保险方承担的被保险方的最小损失,还要通过/双方有责碰撞0条款向索赔方抗辩的机会,将扩展赔偿的责任紧缩到最小限度。

再次,ICC条款对保险人的租船行为也作了规定:在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没有舞弊行为的情况下不得随意放弃适航、适运的船舶。

同时,ICC与CIC对应关系的说法不严谨。

综上所述,一般流行的ICC条款与(下转第46页中部)

收稿日期:2001-05-15

作者简介:刘法勤(1948~),男(汉族),山东昌乐人,潍坊学院经济管理系副教授,兼职律师.

2001年第3期陈颖:论金融产品的市场营销

1.网络银行。网络是信息化社会高科技的象征,网络银行是网络技术在银行业的应用,它必将有助于商业银行树立现代化银行形象。同时,对于大中城市日益增长的网民,网络银行能吸收更多消费群体,此外,网络银行的迅速发展,也将为银行培养大批高科技人才。

2.IC卡(即智能卡)。IC卡不仅能够进行传统的银行业务,如:存、取款,还有转帐、消费以及不断开发的代缴费功能、股票买卖功能、异地通兑等等一系列与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新业务。像华夏银行的/一卡通0、建行的/加油卡0等等,都包含了以上部分功能,随着技术发展,IC卡将给我们生活带来更多方便。

我国经济金融改革与发展将逐步与国际接轨,在这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历史关节点上,商业银行必须冷静分析当前经营中出现的新情况,紧紧围绕市场营销,适时开展经营与管理的创新,不断营造竞争新优势,抢抓发展主动权,以勇于改革创新的崭新面貌迎接WTO的到来。

On the Marketing of Financial Products

Chen Ying

(The Infor mation-tech Department of Shandong Branch,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Jinan,Shandong250011) Abstract:The article explains how to improve the marketing of financial products with effective measures in a new economic situation.

Key words:financial products;marketing;measures

(上接第44页)

CIC条款相对应的说法是不够严谨的,不仅3C4险与平安险不完全对应,3B4险与水渍险也不完全对应。与其说CIC水渍险与ICC的3B4险相对应,倒不如说CIC平安险与ICC的3B o4险相对应。因为在CIC平安险中只是不保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海损,运输工具遭受意外事故前后因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则是赔偿的。而在ICC的3C4险中并未涉及自然灾害的问题,只有在ICC的3B4险中才承保地震、火山爆发及闪电所造成的各种损失,且自然灾害的损害范围也仅此而已。针对以上差异,有两点应引起注意:

1.投保时,在坚持出口用CIF,进口用FOB的基础上应力争使用CIC条款,但如果对方坚持使用ICC条款时,则需注意两类保险的差异,谨慎确认自然灾害概括的范围及所造成的损失,根据货物、航线、航程、预期损失等情况仔细选择保险险别,切忌简单对应,以免真正损失索赔时因在条文上找不到依据而陷于被动。

2.在使用CIC条款时也不能因词取意,因为:314平安险的字意是大家平安,我就平安)))单独海损不赔,但实际上除仅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海损不赔外,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故(包括涉及到自然灾害)时造成的单独海损还是赔的;324水渍是指水渍污染,但在水渍险中并不包括各种水污染的损失,这也是与ICC的3B4险的主要不同点;334一切险不负责一切损失,因为保险不是/包0险。虽然一切险的责任范围列出了很多条,但列得再多也没有/一切0广。因此不要因为投保了一切险就可万事大吉,还有必要结合不同情况选择一些特殊的附加险,以确保国家、集体和投保当事人的正当利益不受损害。

参考文献:

[1]李嘉华.涉外保险法[M].北京:法津出版社,1992.

Comparison between CIC Clauses and ICC Clauses

Liu Faqin

(Department of Economic Management Weifang College,Weifang,Shandong261043) Abstract:The essay is written,greeting China.s entry to W TO,to make comparison between China Cargo Insurance Clauses and London Insurance Institute Cargo Clauses in sea transport for the purpose of study and appliance.

Key words:insurance clauses;natural disaster

(上接第43页)

思品课教学中的有关民族发展、民族团结的内容,语文教学中的有关民族风情、民族人物的内容,历史教学中的民族历史、地理教学中的民族地域特点等民族常识教育因素,有意识的联系民族常识课教学内容,使民族常识课教学和各相关学科教学有机的结合起来。

2.开展丰富多采的民族团结教育课外活动。

民族常识课由于课时少,授课时间相对集中,因此单靠课堂教学就显得相对薄弱,为了使民族团结教育持久的开展下去,必须充分利用课余阵地。

坡子小学通过实践,总结出了/唱、跳、画、讲、赛、访、写、做0等民族常识教育活动的八种形式,如唱少数民族歌曲,抒民族团结之情;跳少数民族舞蹈,体验少数民族风情,了解少数民族的文化传统;讲美丽动听的少数民族故事,学习他们勤劳勇敢的优秀品质等。东坝初中把学校宣传橱窗办得丰富多采,有/缤纷艳丽的少数民族服饰和少数民族风土人情0,有/少数民族典型人物和著名歌曲介绍0,有文字、有图片、有作品,显示了少数民族丰富多采的生活画卷。中心小学的教师

把56个民族编成了歌教给学生,使学生不费力就记住了56个民族的名字。

3.注重把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和当地生活实际联系起来。

这个镇有回族学生300余人,在教学5风味独特的饮食6一课时,坡子小学便组织回族同学回家学做油香,并带到学校让同学品尝,向同学介绍它的做法,让汉族同学自觉尊重回族同学的饮食习惯。在教学5丰富多采的节日6一课时,东坝初中、贯店初中、贯店小学的老师带领同学们参观了清真寺,请阿訇介绍他们如何过开斋节、古尔邦节。在教学5杰出的少数民族英雄人物6一课时,阳河小学通过组织学生参加社会调查,邀请红军老战士讲战争年代与少数民族一起浴血奋战结下深厚友谊的故事,来培养民族大团结的爱国主义情操。

总之,开展好民族团结教育是摆在我们大家面前的一项光荣而艰巨的任务,愿大家携起手来,积极探索,让民族团结教育之花永放光彩。

ICC(A)条款英文版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INSTITUTE CARGO CLAUSES (A) 1/1/82 INSTITUTE CARGO CLAUSES (A) RISKS COVERED 1.This insurance covers all risks of loss of or damage to the subject-matter insured except as provided in Clauses 4, 5, 6 and 7 below. 2.This insurance covers general average and salvage charges, adjusted or determined according to the contract of affreightment and/or the governing law and practice, incurred to avoid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e avoidance of loss from any cause except those excluded in Clauses 4, 5, 6 and 7 or elsewhere in this insurance. 3.This insurance is extended to indemnify the Assured against such proportion of liability under the contract of affreightment "Both to Blame Collision" Clause as is in respect of a loss recoverable hereunder. In the event of any claim by shipowners under the said Clause the Assured agree to notify the Underwriters who shall have the right, at their own cost and expense, to defend the Assured against such claim. EXCLUSIONS 4.In no case shall this insurance cover 4.1 loss damage or expense attributable to wilful misconduct of the Assured 4.2 ordinary leakage, ordinary loss in weight or volume, or ordinary wear and tear of the subject-matter insured 4.3 loss damage or expense caused by insufficiency or unsuitability of packing or preparation of the subject-matter insured (for the purpose of this Clause 4.3 "packing" shall be deemed to include stowage in a container or liftvan but only when such stowage is carried out prior to attachment of this insurance or by the Assured or their servants) 4.4 loss damage or expense caused by inherent vice or nature of the subject-matter insured 4.5 loss damage or expense proximately caused by delay, even though the delay be caused by a risk insured against (except expenses payable under Clause 2 above) 4.6 loss damage or expense arising from insolvency or financial default of the owners managers charterers or operators of the vessel 4.7loss damage or expense arising from the use of any weapon of war employing atomic or nuclear fission and/or fusion or other like reaction or radioactive force or matter. 第1页共5页

论在专属经济区_领海发生的海盗行为之管辖权

第9卷 第5期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Vol.9,No.5 2010年10月Journal of Dalian Maritime U 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dition)Oct.2010 文章编号:167127041(2010)0520044205 论在专属经济区、领海发生的海盗行为之管辖权 邵维国1,邵晓帆2 (1.广州大学法学院,广州 510006;2.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广州 510631) 摘要:虽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01条将海盗的行为地限定在公海或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但是根据此公约第58条第二款之规定,发生在专属经济区、毗连区内的暴力、扣押、掠夺行为仍然是国际法的海盗,各国都可以根据此公约第105条、第107条之规定行使登临、扣押和逮捕等司法管辖权。在领海内发生的暴力、扣押、掠夺行为,属于国内法的海盗,沿海国根据属地原则来行使管辖权。外国经沿海国同意、联合国授权,也可以进入他国领海打击海盗,但此授权不能成为国际习惯法规则。 关键词:海盗;行为地;专属经济区;领海;管辖权 中图分类号:DF961.9 文献标志码:AΞ On jurisdiction over act in piracy on exclusive economic zone and territorial sea SHAO Wei2guo1,SHAO Xiao2fan2 (1.School of Law,Guangzhou Univ.,Guangzhou510006,China; 2.School of Law,South China Normal Univ.,Guangzhou510631,China) Abstract:Despite the Article101of the U nited N ations Conven2 tion on the L aw of the Sea(UNCLOS1982),which stipulates that piracy is only committed on the high seas or in any other place outside the jurisdiction of any State,the illegal acts of vio2 lence or detention or any act of depredation,which committed on the EEZ and the contiguous zone,are also regarded as the piracy by international law based on the UNCLOS1982Article 58para2.Every State may have judicial jurisdiction to exercise the right of visit,right of hot pursuit,arrest,etc.according to the UNCLOS1982Article105and Article107.The ille gal acts of violence,detention or de predation on the territorial sea are defined as the piracy governed by the domestic law,and a coastal state may exercise the domestic jurisdiction of the State. Other States under the consultations with the coastal state or au2 thorized by UN can also enter the territorial sea of the coastal state to crack down on piracy,but this empowerment can not be regarded as international customary law. K ey w ords:piracy;place of act;exclusive economic zone (EEZ);territorial sea;jurisdiction 一、在专属经济区发生的海盗行为之管辖权 1.在专属经济区发生的暴力、扣押、掠夺行为是否属于海盗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101条将海盗的行为地限定在公海或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以下简称“无管区”)。《公约》第86条规定,公海是不包括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根据此规定,可以得出结论:《公约》已将公海限制在各国所主张的专属经济区之外,而非领海以外。 基于上述规定,学界有观点认为《公约》将海盗的行为地限制在公海或“无管区”,显然不包括专属经济区和毗连区。这也就是说,在专属经济区和毗连区发生的暴力、扣押、掠夺行为不能视为海盗行为。此观点进而认为《公约》的这种规定不能适应新的情况。这主要是因为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已成为国家管辖范围海域,现已有101个国家宣布了专属经济区,还有13个国家宣布了200n mile领海。如果全部沿海国都宣布200n mile专属经济区,那么地球表面的36.5%将被划入专属经济区。在这种情况下,海盗行为将不再主要发生在公海上或“无管区”,而是发生在国家管辖范围之内的水域……可借鉴1988年国际海事组织通过的《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中关于管辖范围的规定,将海盗行为的管辖范围扩展到沿海国领海外缘线之外。[1]另有观点认为,将海盗行为地限定在公海不科学,应当扩大。相对来说,国际海事局的定义比较符合时代的需要,即认为海盗行为是指登入或企图登入任 Ξ收稿日期:2010205225 基金项目:广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08Y05) 作者简介:邵维国(1964-),男,吉林白山人,博士,教 授

icc条款(abc)中英对照

《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1982年1月1日修订) (一)伦敦保险协会货物条款(A) (仅供新的海上保险单格式使用) 承保范围 风险条款 1.本保险承保除下列4、5、6、7各条规定除外责任以外的一切风险所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1. This insurance covers all risks of loss of or damage to the subject-matter insured except as provided in Clauses 4 5 6 and 7 below

共同海损条款 2.本保险承保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其理算或确定应根据运输契约和/或有关法律和惯例办理。该项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的产生,应为避免任何原因所造成的或与之有关的损失所引起的,但下列4、5、6、7各条或本保险其他条款规定的不保责任除外。 2. This insurance covers general average and salvage charges adjusted or determined according to the contract of affreightment and/or the governing law and practice incurred to avoid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e avoidance of loss from any cause except those excluded in Clauses 4 5 6 and 7 or elsewhere in this insurance. (“Both to Blame Collision”Clause) 船舶互撞责任条款 3.本保险负责赔偿被保险人根据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规定,由被保险人应负的比例责任,视作本保险单项下应予补偿的损失。如果船东根据上述条款提出任何索赔要求,被保险人同意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自负费用为被保险人就此项索赔进行辩护。

海盗行为与海上保险

论海盗行为与海上保险责任 一、海盗行为概述 (一)海盗行为对海上货物运输及保险业的影响 海盗作为一种古老的历史现象,在现代社会又卷土重来,并和全球其他有组织的犯罪活动,如毒品走私、人口贩卖、军火交易,甚至与恐怖主义同流合污,从而成为当今世界的一项重要威胁。尤其是近年来,索马里海盗频频出现在世界各国的新闻报道中,再次引起了世人对海盗的关注。 根据国际海事组织曾经统计,过去海盗的攻击目标比例分别为油轮25%、货船23%、大型散装货轮13%、集装箱船11%、捕鱼船16%、沿海船只及游艇12%。近几年,价值高、速度慢、机动性差的大型散装货轮已取代油轮成为首要攻击目标,同时针对捕鱼船的绑架案也在迅速上升,每年给世界经济造成的损失将超过250亿美元。[1] 为避开海盗,有些航运公司已经命令所属船只绕道好望角航行,但由此而增加的成本按每条船平均需要增加航行12天左右计算,也会使承运人的日子雪上加霜;对于某些特定类型的船舶而言,航次利润在运费市场如此低迷的阶段,很可能因为绕航好望角而成为负值。 对于保险公司而言,频繁发生的海盗事件对其也造成了严重影响。一些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里明确承保海盗风险,海盗事件的发生让这些保险公司支付了巨额的保费、损失惨重。为了应对这一情况,许多保险公司修改了保险条款,提高了有海盗出没的航线的保险费率,一些保险公司甚至取消了对海盗风险的承保。而有的保险公司则采取了不同的做法,针对海盗风险研究推出了一系列针对型很强的产品,如保险经纪人Benfield推出了专为航行于亚丁湾的船舶而设计的条款,将赔偿限额扩展为1000万美元,其中包括补偿船东支付的赎金及为解决K & R(Kidnap & Ransom)而产生的支出。但对于航行于亚丁湾以及非洲东海岸附近的船东来说,这意味着其需要支付较以往更高额的保险费。 (二)海盗行为的定义 1、国际法上的定义 海盗一词源自于希腊语“peirates”,指的是“攻击船舶之冒险者”。海盗行为被公认为国际犯罪,原属国际习惯法规则规制。尽管国际社会制定了广泛的法律、法规来打击海盗行为,各国对海盗行为享有普遍的管辖权,但是对海盗的行为进行界定是很难的。习惯国际法也没有给“海盗”下一个权威性的定义。传统的海盗定义认为一个行为是否构成海盗至少具备三个必需的要素: 第一,必须发生未经授权的暴力行为; 第二,该行为必须发生在任何特定国家的属地管辖权之外; 第三,该行为必须是使用一艘船舶进攻另一艘船舶。 与习惯国际法不同的是,1958年《日内瓦公海公约》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海盗”给予了明确的界定。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01条如下:下列行为中的任何行为构成海盗行为: (a)私人船舶或私人飞机的船员、机组成员或乘客为私人目的,对下列物件所从事的任何非法的暴力或扣留行为,或任何掠夺行为: (ⅰ)在公海上对另一船舶或飞机,或对另一船舶或飞机上的人或物; (ⅱ)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对船舶、飞机、人或物; (b)明知船舶或飞机成为海盗船舶或飞机的事实,而自愿参加其活动的任何行为;

英国伦敦协会(ICC)战争险条款(货物)

英国伦敦协会战争险条款(货物) 第1条风险条款 1 本保险承保除下列第3和第4条规定以外者,由下列原因造成的灭失或损害: 1.1 战争、内战、革命、叛乱、暴动或由此引起的内乱或交战团体之间的任何敌对行动 1.2 由上述第1.1款承保的风险引起的捕获、扣押、扣留、管制或拘押,及其后果或任何威胁企图 1.3 被遗弃的水雷、鱼雷、炸弹或其他被遗弃的战争武器。 第2条共同海损条款 2 本保险承保为避免或与避免根据本保险条款承保的风险有关的损失,按照运输合同及/或管辖法律和惯例理算或确定的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 第3条一般除外条款 3 本保险决不承保: 3.1 可归因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渎职行为的损失、损害或费用 3.2 保险标的的通常渗漏,通常重量或体积损失,或通常损耗 3.3 保险标的的包装或准备不足或不当引起的损失、损害或费用(为本第33款之目的,“包装”应视为包括集装箱或托盘内的积载,但仅适用于此种积载是在本保险责任开始前进行或是由被保险人或其雇员进行之时) 3.4 保险标的的固有缺陷或性质造成的损失、损害或费用 3.5 延迟直接造成的损失、损害或费用,即便该延迟是由承保风险引起的(但根据上述第2条支付的费用除外) 3.6 因船舶所有人、管理人、承租人或经营人的破产或财务困境引起的损失、损害或费用3.7 基于航程或冒险的损失或落空的任何索赔 3.8 因任何敌对性使用原子或核裂变及/或聚变或其他类似反应或放射性力量或物质所制造的战争武器引起的损失、损害和费用。

第4条不适航和不适运除外条款 4.1 本保险决不承保下列原因引起的损失、损害或费用 船舶或驳船不适航 船舶、驳船、运输工具、集装箱或托盘对保险标的的安全运输不合适 在保险标的被装于其上时,如果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对此种不适航或不适运有私谋。 4.2 保险人放弃运送保险标的至目的地船舶不得违反船舶适航和适运的默示保证,除非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对此种不适航或不适运有私谋。 保险期间 第5条运输条款 5.1 本保险 5.1.1 责任仅始于保险标的和该标的的任何部分装上海船之时,并且 5.1.2 终止于(受下述第5.2款和5.3款制约)保险标的和该标的的任何部分,在最后卸货港或地点卸离海船之时,或 自船舶到达最后卸货港或地点当日午夜起算15天届满之时 二者以先发生者为准; 然而,受迅速通知保险人和附加保险费制约,此种保险 5.1.3 其责任自船舶(保险标的在该最后卸货港或地点未卸下)从该港或地点开航之时重新开始,及 5.1.4 受下述第5.2和5.3款制约,终止于保险标的和该标的的任何部分,随后在最后(或替代)卸货港或地点卸离船舶之时,或 自船舶重新到达最后卸货港或地点,或到达替代的卸货或地点当日午夜起算届满15天之时,二者以先发生者为准; 5.2 如果在承保航程期间,海船抵达某个中途卸货港或地点,卸下保险标的由海船或航空器续运,或者货物在某个避难港或地点自船上卸下,那么,受下述第5.3款及附加保险费(若有要求的话)的制约,直至船舶抵达此种港口或地点当日午夜起算届满15天,本保险责任续继。但其后当保险标的及该标的的任何部分装上续运海船或航空器之时重新开始。在卸离海船后的15天期间,仅在该保险标的及该标的的任何部分同时处于此种港口或地点的条件

海盗行为和武装袭击防范措施

中交国际航运有限公司 船舶防止海盗行为和武装袭击应急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船舶在航经海盗活动区域时,船舶对威胁情况能提前预防,提高警惕,保持戒备;面临海盗和武装袭击威胁时及时报告、采取有效保卫措施,最大限度的保障船员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特制订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适用中交国际航运有限公司船舶。 第二章一般防范措施 第三条参加编队护航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军护航海域内应申请参加船舶护航,其联系方法如下: (一)凡西行通过东经057度线、南行出红海通过北纬15度线进入亚丁湾和索马里海域时,应最少提前7天向中国船东协会提出申请护航。 (二)进入亚丁湾和索马里海域前应确保船舶通信设备处于正常适用状态,随时接收航行安全信息。在进入和离开该区域时与北京海事卫星地面站各进行一次通信联络,表明已进入或离开该区域。 (三)护航编队各舰艇联系方式如下:

168舰:000870773121949,000870763680289 568舰:000870773121697,000870764938481 887舰:000870773122234,000870764938526 第四条船舶一般防范措施如下: 一、航经海盗区域前全体船员进行防海盗演习; 二、航经海盗区域前根据本轮特点采取措施,如装货甲板周围加装尖锐钢刺、装货甲板到生活区的梯子拆除、驾驶台备空酒瓶、红光火箭信号弹等; 三、在到达我国海军护航点A、B点前二天每2小时向公司报告一次,内容包括;时间、船位、航向、航速、气象、海盗情况等; 四、将可以进库的物品、备件、工具等一律进库加锁; 五、关闭大部分通道,仅留一条通道出入; 六、根据本船的实际情况,安排好航行和锚泊值班巡查人员,划定守护范围;规定全船行动的报警信号(防海盗报警信号为一长声,持续一分钟); 七、加强值班巡逻,特别是强化夜间监视,驾驶台值班人员加强了望,同时开启雷达、ARPA及时扫描和测定周围来往船只动向,用GPS准确给船舶定位,为及时发现可疑目标提供保证。 八、值班人员要佩带自卫武器、强光手电筒、对讲器等,定时与驾驶台联系,准备好消防皮龙,严密监视周围船只动向,采取措施防止可疑船只靠近我船;发现不明船只拦截或要求登轮检查时,应采取不减速、不停车、不抛锚措施,并将情况及时报告公司。

英国伦敦协会(ICC)货物险条款(A)

1982年1月1日协会货物保险A条款 第1条风险条款(Risks Clause) 1 本保险承保除了下述第4、5、6 和7 条规定的除外责任以外的保险标的的灭失或损害的一切风险。 第2条共同海损条款(General Average Clause) 2 本保险承保根据货运合同及/或管辖的法律和惯例理算或确定的,为避免或与避免任何原因造成的有关引起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的损失,但第4,5,6和7条或本保 险其他条文的除外条款除外。 第3条“互有责任碰撞”条款(Both to Blame Collision Clause) 本保险扩展赔偿被保险人根据货运合同中“互有责任碰撞”条款的比例责任有关可获赔偿的损失。在船东根据该条款提出任何索赔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同意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自负费用,为被保险人对此种索赔抗辩。 第4条一般除外条款(General Exclusions Clause) 4 在任何情况下本保险不承保 4.1 可归因于被保险人的故意不端行为造成的灭失、损害或费用 4.2 保险标的通常的渗漏、通常重量或体积损失或通常磨损。 4.3保险标的的包装或准备不足或不当造成的灭失、损害或费用(在本款的意义上,“包装”应视为包括集装箱或托盘内的积载,但仅限于此种积载是在本保险责任 开始之前进行或是由被保险人或其雇员进行这场合。) 4.4 保险标的的固有缺陷或性质造成的灭失、损害或费用。 4.5 迟延直接造成的灭失、损害或费用,即便该迟延是由于某种承保风险造成的(但根据上述第2条支付的费用除外)。 4.6 因船舶所有人、管理人、承租人或经营人的无偿付能力或财务困境引起的灭失、损害或费用。 4.7 因使用原子或核裂变和/或聚变或其他类似反应或放射性力量或物质造成的任何战争武器产生的灭失、损害或费用。 第5条不适航和不适运除外条款(Unseaworthines and Unfitness Exclusion Clause)

国际法上海盗行为之构成_以_联合国海洋法公约_第101条为视角

2010年5月 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M ay,2010第33卷 第3期 Jour nal of Shanx iUniversity(Philosophy&Socia l Sc ience) Vo.l33 No.3 政治学与法学研究 国际法上海盗行为之构成 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01条为视角 李文沛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北京130048) 摘 要: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将海盗行为的规定列于公约第101条。文章将逐字逐句的对其规定加以探讨,对其体现的内容、不足及最新发展,尤其是国际社会在应对索马里海盗问题时,对101条的最新挑战进行细致的评析。 关键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海盗;海盗行为 中图分类号:DF9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935(2010)03-0101-07 何谓#国际法上的海盗行为?一直是无定论的,学者各持己见,各国对其概念亦有不同规定。1932年!哈佛海盗行为研究草案?,对海盗行为的习惯法有综合性的说明,虽然其并无意将各国国内法的海盗行为作统一的规定,而仅是为国际法上的海盗行为的特别管辖提供理论基础,但仍赋予国际法上的海盗行为一个概括性的定义,该草案第3条的规定体现了这一思想。而后国际法委员会在1956年向联合国大会的报告书中更主张:(一)非法暴力行为的列举应由国内法决定;(二)海盗行为的动机应是出于私人目的而非政治目的;(三)海盗行为包括船舶攻击船舶或飞机的行为;(四)暴力行为、拘禁行为或掠夺行为应发生在国家管辖外的处所。于是将海盗行为定义为:#以下任一行为构成海盗行为:?(1)私有船舶或飞机的航员或乘客为私人目的的,对下列人或物实施不法的强暴行为、扣留行为或掠夺行为:(a)公海上对另一船机,或其上之人或财产;(b)任何国家管辖范围外的船机、人员或财产。 (2)明知使船舶或飞机成为海盗船舶或飞机的事实而自愿参加其活动者。(3)教唆或故意便利本条第一项或第二项所称的行为。[1] 1958年!公海公约?中关于海盗行为的定义即采用以上的规定。在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之101条中,仍然采用这一定义。而此定义仍然是当今国际社会对海盗行为的概念最权威的法源。 一 海盗行为必须是以私人船舶或私人飞机为工具 海盗行为主体实际上是船舶或飞机上的船员或机组成员,其以船舶或飞机为犯罪工具。%海洋法公约规定唯有私人船舶或飞机方能成为海盗行为的工具。这项规定最早见于!国联专家委员会的制止海盗行为草案?(第3条),承自传统国际法。 公法学者认为习惯法上的海盗行为至少具有两个特性:一是对所有国家,而非仅限于对特定国家构成威胁;二是未经适当权威的授权,没有任何一国可为其#行为负责?,这也是其受普遍管辖的原因。所谓#适当权威?是指国家或内战中的交战团体,凡获其授权或委任的行动不属于海盗行为。倡导未获国家授权行动方为海盗之说的是法学家们认为经国家授权的行为,尚有委任国负担损害赔偿责任,未受国家委任的行为,受害者无法向船旗国请求救济,才需要借助普遍管辖权,尽速将其拿捕。[2]108 事实上,获得适当权威委任的船舶,其行为有时也被视为海盗行为。在1858年!巴黎宣言?之前,可经国家授权而从事暴力行为者,除军舰外尚有私掠船。一般认为一艘私船若同时接受交战双方的私 收稿日期:2010-03-04 作者简介:李文沛(1979-),女,山西太原人,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讲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法学研究。 % 此处的私人船机是相对于公船机的概念,1962年在布鲁塞尔订立的#统一关于国有船舶豁免的某些规则的国际公约?以使用船舶的目的作为区分公船与私船的标准,将船舶分为两类,一是军舰、国有游艇与国有非供商用船舶,二是国有或国营的商用船舶。依据海洋法公约第96条,国有或国营的商有船舶在公海上不享有完全豁免权。在海盗行为的法规体系里,应归于私船。公约第101条所谓的私船是指军舰、国有游艇及国有非供商用船舶以外的任何船舶。 101

ICC DOCDEX Rules中文版

国际商会跟单票据争议专家解决规则 ICC DOCDEX Rules (国际商会第811号出版物2002年3月15日生效) 王善论译*第一条争议解决服务 1.1 本规则涉及的服务称为跟单票据争议专家解决(DOCDEX),适用于与下列事项有关的任何争议: ?规定适用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的跟单信用证,及UCP和/或 《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间偿付统一规则》(URR)的应用; ?规定适用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URC)的托收业务,及URC的应用; ?规定适用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的见索即付保函,及URDG 的应用。 本规则的宗旨是,基于跟单信用证、托收指示、或见索即付保函的条款,及其所适用的国际商会规则,即UCP、URR、URC或URDG(简称“国际商会规则”),为如何解决其争议提供一个独立、公正和快捷的专家意见(DOCDEX裁定)。 凡涉及DOCDEX均被认为适用于跟单票据争议专家解决规则(DOCDEX规则)的最新版本以及所适用的国际商会规则,除非在跟单信用证、托收指示或见索即付保函中有相反规定。 1.2 DOCDEX可通过国际商会银行技术与实务委员会(简称“银行委员会”)支持设立的国际商会国际专业鉴定中心(简称“中心”)做出。 1.3 当争议根据本规则提交中心后,中心将从银行委员会的专家名单中指定三名专家组成专家小组。经与银行委员会技术顾问磋商后,这三名指定的专家应根据本规则以中心的名义做出DOCDEX裁定。该DOCDEX裁定并不意在符合仲裁裁决的法律要求。 1.4 除非各当事人同意,DOCDEX裁定对各当事人不具约束力。 1.5 在DOCDEX程序中,与中心的通讯只能以书面形式进行,即通过能提供完整记录的电讯或其他快捷方式。 第二条申请 2.1 申请人应向中心提交申请,请求做出DOCDEX裁定(称为“申请”)。申请人可以是争议当事人之一,由其单独提交申请,也可以由多个或所有的争议当事人共同提交一个申请。申请人应向设在法国巴黎的中心提交包括所有文件及其附件的申请书,一式四份。 *本译文并非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的正式译文,仅供学习参考之用。

C防止和打击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

A/74/10 附件C 防止和打击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 雅库巴·西塞先生 一. 导言 1. 海盗行为通常被理解为私人船舶的船员或乘客为私人目的,在公海上对另一 船舶,包括对其上的人或财物从事的暴力、扣留或掠夺行为。1海盗行为始于古 代,自万国法问世以来,一直被视为一种国际罪行。的确,可以说海盗行为与海 上航行本身一样古老。2 2. 不幸的是,海盗行为如今正以历史上前所未有的速度卷土重来,印度洋索马 里沿海、几内亚湾、新加坡和马六甲海峡、阿拉伯半岛、加勒比海、西里伯斯 海、爪哇海、黄海北部和南海以及孟加拉湾发生的海盗行为便是佐证。3海盗行 为远非以往,而是以更加暴力的新形式重新出现,因为海盗现在有更好的组织, 更加精良的装备和更完备的武装。4联合国秘书长在其1997年10月关于海洋和 海洋法的报告5中警告国际社会注意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问题的严重性。这种抢 劫和暴力犯罪行为伴随着大量其他相关非法行为,如海上恐怖主义6、腐败、洗 钱、违反国际人权法、非法捕鱼、向海洋非法排放废物和有毒物质、贩运人口和 贩毒等7。 1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条约汇编》,第1833卷,第3号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一〇〇至一〇七条。 2Jane G Dalton, J Ashely Roach & John Daley, “Introductory Note to United Nations Security Council: Piracy and Armed Robbery at Sea –Resolutions 1816, 1846 & 1851” (2009) 48 ILM 129 at 129; Alfred P Rubin, “The Law of Piracy” (1987) 15:2-3 Denver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Policy 173. 3 C Paul Hallwood & Thomas J Miceli. Maritime Piracy and Its Control: An Economic Analysis (New York: Palgrave Macmillan, 2015) at 3-4; ICC International Maritime Bureau, Piracy and Armed Robbery Against Ships: Report for the Period 1 January – 31 December 2018, London, January 2019. 4Jennifer C Bulkeley, “Regional Cooperation on Maritime Piracy: A Prelude to Greater Multilateralism in Asia?”, (2003) 14 Journal of Public and International Affairs, Article 2 at 3; Masataka Okano, “Is International Law Effective in the Fight against Piracy: Lessons from Somalia” (2010) 53 Japanese Yearbook of International Law 178 at 179-81; Yvonne M Dutton, “Maritime piracy and the impunity gap: insufficient national laws or a lack of political will” (2012) 85:5 Tulane Law Review 1111 at 1127-30. 5秘书长的报告,《海洋和海洋法:海洋法》,联合国大会正式纪录,第五十二届会议,联合国文件,A/52/487(1997年),第374段。 6Monica Pathak, “Maritime Violence, Piracy at Sea & Marine Terrorism Today” (2005) 20 Windsor Review of Legal and Social Issues 65. 7Hugh R Williamson, “New Thinking in the Fight against Marine Piracy: Financing and Plunder Pre- Empting Piracy before Prevention Becomes Necessary” (2013) 46 Case Western Res erv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335; S Whitman & C Saurez, “Dalhousie Marine Piracy Project: The Root Causes and True Costs of Marine Piracy” (2012) Marine Affairs Program Technical Report #1.

国际商会国际销售示范合同ICC一般销售条款(B)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国际商会国际销售示范合同ICC一般销售条款 (B)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年月日 第1页共13页

国际商会国际销售示范合同ICC 一般销售条款(B)第1条概述 1.1这些一般条款旨在与ICC国际货物销售同(仅用于旨在 转售的制成品)的具体条款(A部分)结合使用。但亦可单独并入任何销售合同。在一般条款(B部分)独立于具体条款(A部分)而单独使用的情况下,B部分中任何对A部分之援引都将被解释为是对双方约定的任何相关的具体条款之援引。一旦一般条款与双方 约定的具体条款相抵触,则以具体条款为准。 1.2本合同本身所包含的条款(即一般条款和双方约定的任何具体条款)没有有明示或默示解决的任何与合同有关的问题,应由: A.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0年维也纳公约。以下称GIG0管辖;及 B.在CISG对这些问题未作规定的情况下,则参照卖方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来处理。 1.3任问对贸易术语(如 E W FCA等)之援引都视为是对国际商会出版的INCOTERMS相关术语之援引。 1.4任何对国际商会出版物之援引都视为是对合同成立时的现行版本

之援引。 1. 5除非书面约定或证明,任何对合同的修改都是无效的。但,若一方当人的行为已为另一万当事人信赖,那么,就此而言,该方当事人就不得主张此项规定。 第2条货物特征 2.1双方约定,除非合同明确提及,卖方所提供的商品目录、说明书、传单、广告、图示、价目表中包含的任何有关货物及其用途的信息,如重量、大小、容量、价格、颜色以及其他数据,都不得作为合同条款而生效。 2.2除非另有约定,尽管买方有可能得到软件、图纸等、但他并未因此而获得它们的产权。卖方仍是与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或工业产权的唯一所有者。 第3条货物在装运前的检验 若双方已约定买方有权在装运前检验货物,则卖方必须在装 运前一个合理时间内通知买方货物已在约定地点备妥待验。

海盗行为处置问题研究综述

海盗行为处置问题研究综述 一、海盗罪的界定 《日内瓦公海公约》第15条将海盗行为定义为三项:(1)私人船舶或私人航空器的船员或机组成员或乘客为私人目的,对特定对象所实施的任何非法的暴力或扣留行为,或任何掠夺行为。这些对象包括在公海上对另一船舶或航空器,或对另一船舶或航空器上的人员或财物;以及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对船舶、航空器、人员或财物。(2)明知船舶或航空器成为海盗船舶或航空器的事实,而自愿参与其活动的任何行为。(3)教唆或故意便利本条前述两款的任何行为。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传统海盗罪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继1958年《公海公约》之后第一部对海盗行为的定义、构成要件和管辖等问题作出全面规定的成文法。根据海洋法公约第101条对海盗行为所下的定义,构成公约下的海盗罪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犯罪主体是个人,即私人船舶或私人飞机的船员、机组成员或乘客;(2)犯罪的主观方面是出于私人目的,即排除了政治目的及其他目的;(3)犯罪对象是另一船舶或飞机,或另一船舶或飞机上的人或货物;(4)海盗行为发生地在公海或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时至今日,我们仍将该公约的相关规定视为打击海盗的最根本的国际法规则。 综合两部公约相关法条,可以得到结论:海盗行为是私人船舶或私人飞机的船员、机组成员或乘客为私人目的,在公海或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对另一船舶、飞机或其上的人或财物进行的任何非法的暴力、扣留或掠夺行为。二、管辖问题 周文彪在《打击马六甲海盗的国际法律合作探析》中认为,目前在司法管辖方面,目前针对海盗犯罪存在三类管辖:属人管辖、属地管辖、普遍管辖、多种管辖的存在,虽有利于调动一切积极力量对海盗进行打击,同时亦可能导致各国争夺管辖或相互推诿。根据《海洋法》第110条,军舰在领海或公海范围内对存在贩奴或贩毒等嫌疑的船只享有登临权,但如果嫌疑经证明为无根据,则受到登临检查的船舶可以就由此造成的损失向军舰所属国索赔。因此,军舰在公海对非本国船只行使登临权会相当谨慎,而海盗一旦被抓获,出于各类原因,案发地所

ICC一般销售条款(完整版)

(合同范本)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W-HT-024805 ICC一般销售条款(完整版) ICC general conditions of sale (b)

ICC一般销售条款(完整版) 第1条概述 1.1这些一般条款旨在与icc国际货物销售同(仅用于旨在转售的制成品)的具体条款(a部分)结合使用。但亦可单独并入任何销售合同。在一般条款(b部分)独立于具体条款(a部分)而单独使用的情况下,b部分中任何对a部分之援引都将被解释为是对双方约定的任何相关的具体条款之援引。一旦一般条款与双方约定的具体条款相抵触,则以具体条款为准。 1.2本合同本身所包含的条款(即一般条款和双方约定的任何具体条款)没有有明示或默示解决的任何与合同有关的问题,应由: a.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0年维也纳公约。以下称gigs)管辖;及 b.在cisg对这些问题未作规定的情况下,则参照卖方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来处理。 1.3任问对贸易术语(如exw、fca等)之援引都视为是对国际商会出版的incoterms的相关术语之援引。 1.4任何对国际商会出版物之援引都视为是对合同成立时的现行版本之援引。1.5除非书面约定或证明,任何对合同的修改都是无效的。但,若一方当人的行为已为另一万当事人信赖,那么,就此而言,该方当事人就不得主张此项规定。第2条货物特征 2.1双方约定,除非合同明确提及,卖方所提供的商品目录、说明书、传单、广

告、图示、价目表中包含的任何有关货物及其用途的信息,如重量、大小、容量、价格、颜色以及其他数据,都不得作为合同条款而生效。 2.2除非另有约定,尽管买方有可能得到软件、图纸等、但他并未因此而获得它们的产权。卖方仍是与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或工业产权的唯一所有者。 第3条货物在装运前的检验 若双方已约定买方有权在装运前检验货物,则卖方必须在装 运前一个合理时间内通知买方货物已在约定地点备妥待验。 第4条价格 4.1如果没有约定价格,则应采用合同成立时卖方现行价目表上所列价格。若无此价格,则应采用合同成立时此类货物的一般定价。 4.2除非另有书面约定,此价格不包括增值税,并且不能进行价格调整。 4.3a-2表格所示价格(合同价格),包括卖方根据合同所负的任何费用。但,如果卖方负担了按合同规定应由买力承担的任何费用(例则exw和fca术语下的运费或保险费),那么,此数额不应认为已包括在a-2表格所示的价格中,而应由买方偿还卖方。 第5条支付条件 5.1除非另有书面的,或可从双方间先前交易做法推知的其他约定价款和任何其他买方欠卖方的金额,应以赊帐方式支付,并且支付时间为自发票日起30天。到期金额,除非另有约定,应以电传方式划拨至卖方所在国的卖方银行。记入卖方帐户;并且当各别拥金额以即可动用之资金形式由卖方银行收讫时,就认为买方已履行了其付款义务。 5.2若双方约定贷款预付且再无其他表示,则除非另有约定,应认为该预付款是

(完整版)关于海盗常见问题的解答

关于海盗常见问题的解答 (根据国际保赔集团的“PIRACY-FAQS) 译者:诺亚保险经纪-马映洁 1、海盗行为的定义 (i)UNCLOS第101条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规定,下列行为中的任何行为构成海盗行为: (a)私人船舶或私人飞机的船员、机组成员或乘客为私人目的,对下列对象所从事的任何非法的暴力或扣留行为,或任何掠夺行为: (1)在公海上对另一船舶或飞机,或对另一船舶或飞机上的人或财物; (2)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对船舶、飞机、人或财物; (b)明知船舶或飞机成为海盗船舶或飞机的事实,而自愿参加其活动的任何行为; (c)教唆或故意便利(a)或(b)项所述行为的任何行为。 (ii)国际海事局(IMB)将海盗行为定义为: “在任何船上、故意实施的偷盗或其他任何犯罪的行为,同时为促进该行为有意或有能力使用暴力”。(iii)玻利维亚共和国1909Indemnity Mutual Mar Ass Co Ltd案件 该案中将海盗定义为“为了个人目的不分选择的进行抢劫的人,但不包括那些为了建立政权的共同目的仅对某一特定国家的财产实施行为的人,虽然上述行为可能非法,甚至构成犯罪,而且并不是以一个政治上形成的社会名义进行。” (iv)雅典海运集团公司诉希腊互助战争险协会(百慕大)有限公司案(1983)-The Andreas Lemos 在国际法律中,海盗行为通常指发生在没有建立政权的、任何国家管辖权之外的公海上进行的暴力行为。就保险而言,海盗行为并非仅限于发生在领水以外的行为。 (v)国际保赔集团协议中并没有规定海盗行为的定义或除外。各协会规则与该协议一致。 2、协会是否承保海盗? 基于海盗行为产生的协会通常承保的责任依然属于协会承保范围。这些责任绝大多数情况下涉及人身伤亡/生病,船员替换及遣返,船员/旅客个人物品的损失。上述责任同样可以扩展到由于船东过失、疏忽而导致的油污,可能的残骸打捞以及潜在货物责任、共同海损。对于国际公约中适用的严格责任归责原则,协会可以“故意行为”抗辩提供一些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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