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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舒国滢法理学要点

2021年舒国滢法理学要点
2021年舒国滢法理学要点

法理学第一章要点:

1.按照古老知识分类,法学是一门实践知识或实践学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古代律学和西办法学形成历史条件有所不同。

3.实践性构成了法学学问性质。

4.法学研究对象涉及三个方面问题:法律制度问题,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问题,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之间如何互相相应问题。

5.法学有其独特思维方式和办法。

6.在学者著作中,“法理学”与“法哲学”有时作区别,但也经常互换使用。

7.法理学体系是开放,应当从研究范畴及功能两个角度来结识这个体系。

8.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具备特殊作用和地位,学习法理学对于法科学生具备重要意义。

法理学第二章要点:

1.应当从法自身角度去拟定何为法内容、何为法形式。由于法内在矛盾和各种条件影响,法内容与形式关系也许呈现出复杂性。

2.权利和义务是法核心内容和要素,是贯穿于法各个领域、环节、法律部门和整个法运动过程法律现象。在理解权利时,应看到它与权力区别。

3.权利和义务作为法核心内容和要素,她们之间连接方式和构造关系是非常复杂。

4.在历史上,法形式大体上可以分为习惯法、判例法、制定法等。但在不同步代、不同文化背景和社会制度下,其地位和作用也并不完全相似。

5.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是法两种重要形式,其划分原则为法律与否以规范化条文形式作为其存在状态。

6.法形式受到法老式影响。

7.西办法学家普通以为,当代世界重要法系有三个:民法法系、普通法法系、以原苏联和东欧国家法律为代表社会主义法系。对当今世界影响最大是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它们由于形成历史老式不同,而存在诸多差别。

法理学第三章要点:

1.法律渊源是指被承认具备法效力、法权威性或具备法律意义并作为法官审理案件之根据规范或准则来源。

2.国内法学界对法渊源和法形式结识体现出分歧和混乱。法形式和正式法源是不可以互相代替,它们具备不批准义和不同结识角度,归属不同概念框架和范畴。

3.法官判决必然建立在正式法源之上。在当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式法源重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规范性文献、经济特区规范性文献等。它们形成一种不同层次金字塔式构造。

4.权力级别性是法源效力划分重要原则和决定因素。除此之外,确认正式法源效

力还应考虑法源合用顺序和冲突规则。

5.在当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公约也可以作为正式法源。其在国内合用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公约转化和并入问题;二是当公约规定与国内立法相冲突时如何解决问题。

6.当代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践中也存在某些非正式法源。但其种类尚需研究。

7.法分类要遵循一定原则,依照不同原则,可以有不同分类。其中有某些是世界各国通行分类,有些分类仅合用于某一类国家或地区。

法理学第四章要点:

1.法效力问题直接关系到“法是什么”这个法概念问题。

2.法效力范畴可以详细分为法时间效力范畴、法空间效力范畴和法对人效力范畴。

3.法生效时间普通是以发布作为重要标志,也有其她类型生效时间。

4.表达法律失效方式普通有两类,一类是明示废止,一类是默示废止。

5.新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此前所发生事件和行为与否合用问题,这在历史上有不同原则。但在近当代,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已被大多数国家所采用。

6.法普通在国家主权范畴内都产生效力;在特殊状况下,一种国家法律在其主权范畴之外也能产生效力。

7.法在对人效力上有“属人主义”、“属地主义”、“保护主义”和“折中主义”等原则。

法理学第五章要点:

1.法律规范是国家制定或承认关于人们行为或活动命令、容许和禁止一种规范,它分为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

2.任何法律规则在逻辑意义上是由假定、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等三个要素构成。

3.应当将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区别开来。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所表达意义或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表达形式或载体。

4.法律原则作为一种规范独特性质是它规定其所规定内容在有关法律和事实也许范畴内得到最大限度实现,因而,它是最佳化命令。

5.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在性质上、合用范畴上、初始性特性上以及冲突或竞争解决方式上有所不同。

6.法律原则具备指引功能、评价功能和裁判功能。

7.为了将法律原则不拟定性减小在一定限度之内,需要对法律原则合用设定严格条件。

法理学第六章要点:

1.法律体系是指由依照一定原则或原则将一国制定和承认现行所有法律规范划提成若干法律部门所形成有机联系整体。它在概念上与法系、法学体系有区别。

2.构成法律体系基本单位是法律部门(或部门法)。

3.在划分法律部门时,应一方面以法律所调节社会关系为原则,另一方面考虑法律调节办法。

4.当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部门重要有宪法及宪法有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

5.“一国两制”下法律状况打破了当代中华人民共和国单一性质法律体系格局,法律体系统一性和协调机理受到挑战。

法理学第七章要点:

1.“法律行为”应是各法律部门中行为现象高度抽象,是各部门法律行为(宪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行政法律行为、诉讼法律行为等)与各类别法律行为(如合法行为、违法行为、犯罪行为等)最上位法学概念。

2.法律行为是具备社会意义行为,具备法律性和意志性。

3.动机、目和认知能力构成了法律行为内在方面,行动、手段和成果构成了法律行为外在方面。

4.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整个法律现象(特别是现行法)观点、感觉、态度、信念和思想总称,它在构造上又可以分为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这两个结识阶段或结识层次。

5.法律意识具备结识和评价、调节和指引以及传播和教诲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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