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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2北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210412北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210412北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xx0412北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

法》

市各有关单位、各区县有关单位:

为推动北京市节能减排工作开展,市财政局制定了《北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北京市节能减排工作的开展,加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xx]15号)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专项安排,用于落实国家及北京市节能减排政策,鼓励对节能减排增量的挖潜和提高,支持原有资金渠道难以覆盖、支持力度不够或问题比较突出的节能减排重点方面,原则上不用于安排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作为对原有资金列支渠道的重要补充,针对节能减排领域重点项目和突出问题及有关工作的特点,确定资金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式。

第四条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由市财政局会同节能、减排工作的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明确、管理科学、协调配合、强化监督的运作机制共同负责。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确定专项资金支出结构、资金拨付、统筹协调和监督管

理。节能、减排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节能减排政策规划和年度节能减排计划,确定节能减排工作重点。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节能减排项目实施细则的制订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和评估验收。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规划计划先行,确保当期工作重点,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简化和规范审批程序,实施全过程监管。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节能减排领域试点、示范项目。重点用于支持北京市节能减排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的关键环节和共性问题试点、示范项目。

(二)推广节能减排新技术、新产品。重点用于支持通过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取得显著成效,具有推广意义的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支持高效、节能、环保产品推广(如高效电机、高效照明产品等)。

(三)推广节能减排新机制。重点用于支持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为企事业单位开展的前期节能诊断服务,企事业单位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开展的技术改造。支持其他应用新机制开展的节能减排工作。

(四)支持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工作。重点用于支持企业自愿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开展清洁生产中、高费技术改造项目等。

(五)支持节能减排效果奖励工作。重点用于支持鼓励节能减排取得实效的区域或单位,对采取先进有效的措施和手段,节约能源消耗、减少资源利用、减少污染物排放给予奖励。

(六)支持节能减排管理能力建设。重点用于支持节能减排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节能减排统计、节能减排宣传培训和信息服务等工作。

(七)对中央财政给予支持的节能减排项目进行配套支持。

(八)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用途。

第三章资金使用方式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使用采取拨款补助、贷款贴息、资金奖励等方式,根据项目性质、投资总额、实际节能量和减排量以及产生的社会效益等综合测算确定支持额度。

(一)拨款补助。对纳入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节能减排领域试点示范、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新技术新产品新机制推广等项目,补助比例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对于加强节能减排监督管理能力建设项目,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对单个项目的补助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

(二)贷款贴息。对纳入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节能减排领域试点示范、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新技术新产品新机制推广等项目,利用银行贷款或政府转贷的,参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贷款利率,给予不超过2年的贷款贴息支持。

(三)以奖代补。对完成和超额完成节能减排目标的区县、企业或其他单位,按节能量测算给予一定额度的一次性资金奖励。

(四)适用于节能减排资金使用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已享受市政府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在同一年度内不再予以支持。

第九条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申报按照客观、公正、公平原则,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征集项目,符合资金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

企事业单位项目,均可申请使用本专项资金。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十条节能减排专项资金项目审核按照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原则,财政部门会同节能、减排工作的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对申报的项目预算委托专业机构论证,结合当年财力情况,按照轻重缓急和项目预期效果的大小和时效进行排序。

第十一条节能减排项目预算审批和资金拨付按照依法性和及时性的原则,市财政局结合各领域资金使用计划需求,研究编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计划,纳入下一年度市级预算,按照法定程序报市人大批准后实施。市财政局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保证节能减排工作的开展。

第十二条项目实施单位收到财政资金后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发生的费用,包括组织项目申报、项目调研、项目评审及跟踪管理等费用,可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北京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北京市财政局可委托同级审计部门或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节能、减排工作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北京市财政局会同节能、减排工作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做好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绩效考评工作。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

奖励资金。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市财政将会同节能、减排工作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制定专项资金具体实施细则,分类明确每一类项目的具体支持范围、支持方式、补贴标准、申报条件、操作流程等。资金管理具体实施须遵循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三十日后施行.

第二篇:上海交通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上海市交通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为进一步加强交通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加大对交通节能减排的支持力度,促进交通节能减排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财政部、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本市交通节能减排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资金来源)交通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在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用于支持本市交通领域节能减排项目的实施和推广。

第二条(使用原则)坚持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持重点原则,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初期投资经济

效益不明显,但社会效益明显、公益性较强的项目或国家有关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府明确的交通节能减排项目,重点支持淘汰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交通运输工具(设施设备)、推广应用节能减排新机制、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及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项目。

第三条(支持范围)

(一)通过推广应用节能减排新机制、新技术、新产品或对既有运输工具、设施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提高其节能减排性能,年新增节能量在150吨(含)标准油以上的项目。

(二)通过使用燃油添加剂等技术或天然气等石油制品替代能源,节能减排效果明显,年燃料替代量在100吨(含)标准油以上的项目。

(三)本市注册的老旧船舶的提前报废项目。

(四)国家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要求重点支持或市政府确定的其他交通节能减排项目。

对已从其它渠道获得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四条(支持方式和标准)

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上采取“以奖代补”资助方式,由市建设交通委、市交通港口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根据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年度计划安排、项目实际节能减排量等综合平衡确定资助额度。节能减排量须经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

(一)对于节能量可以量化的项目,根据实际新增节能量按每吨标准油1500元给予一次性资助。

(二)对于使用燃油添加剂等技术替代燃油的项目,根据燃料替代量按被替代燃料每吨标准油3000元给予资助。对于使用天然气等清洁燃料替代燃油的货运运输项目,按被替代燃料每吨标准油不超过3000元(含)给予一次性资助,且单车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含)。

(三)对于已享受国家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按照中央和地方补贴总额不高于本办法第四条

(一)、

(二)项的标准予以资助。单个项目资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同一项目只能选择本办法支持范围中的一项给予资助。

对于老旧船舶提前报废项目,按交通运输部xx年第50号公告的相关内容执行。

第五条(申报条件)

(一)申请专项资金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完整的审批手续且已经完成,具有明显的节能减排效果或对节能减排有明显的促进作用,不对公众利益产生负面影响。

2、无知识产权纠纷。

(二)专项资金的申请单位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2、能源管理机构健全,具备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重点用能单位应按照《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设

立能源管理岗位,明确能源管理机构,并履行备案手续。

第六条(申报程序和项目评审)

(一)申请材料。申请单位应按要求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企业能源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3、项目审批、完工和能耗计量等证明材料;

4、按申报要求需提供的其它资料。

(二)申报程序

1、项目申请。申请单位按本办法的规定,向市建设交通委、市交通港口局指定的受理单位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项目评审。受理单位应根据有关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市建设交通委、市交通港口局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专家评审。

市建设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港口局、市财政局等部门根据节能量审核报告和评审意见对申报项目进行综合平衡,确定项目资助额度。

通过审核的项目,将在市建设交通委、市交通港口局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建设交通委和市交通港口局联合向上海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市节能减排办”)提出计划申请;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市建设交通委、市交通港口局组织复核后上报。

3、计划下达。市节能减排办根据市建设交通委和市交通港口局联合提交的用款申请,按有关资金管理流程向市建设交通委和市交通港口局下达资金使用计划。

4、资金核拨。市建设交通委和市交通港口局根据市节能减排办下达的资金使用计划,向市财政局提交请款报告,市财政局审核后将项目扶持资金拨付给项目申报单位,并告知市建设交通委和市交通港口局。

(三)工作经费

用于专项资金申报受理、项目评审、审核备案、监督检查等工作所需的工作经费纳入市建设交通委部门预算中。

第七条(监督管理)

(一)专项资金的使用要加强监督管理,市建设交通委会同市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市交通港口局要加强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监督检查和动态管理。市节能减排办委托相关单位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节能减排情况进行抽查和评估;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稽查和审计。

(二)第三方机构对出具的节能量审核报告负责,对出具虚假节能量审核报告的第三方机构,将取消其审核资格,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各申请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专项资金应用于节能减排技术应用和节能减排工作中。凡申请材料弄虚作假以及有截

留、挪用、滞留等违反财政纪律行为,由市有关部门追缴补贴资金,同时取消该项目单位三年内申请补贴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建设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港口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xx年12月31日止,xx年1月1日以后申请专项资金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原《上海市交通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沪建交联[xx]1640号)同时废止。

第三篇: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财政部时间:xx-7-721:40:5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家现行财政财务法规制度,结合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一般预算资金(含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中安排用于支持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节能减排项目实施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定位。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专项资金

主要用于初期投资效益不明显,但社会效益明显、公益性较强或国家发展战略重点支持的节能减排项目;

(二)统筹安排。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和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规划的总体要求,循序渐进,突出重点,确保实效,逐步有序推进项目的实施;

(三)合理使用。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办事程序,保证专款专用,资金使用情况和效果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开,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二章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开展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工作的企事业单位,重点是国务院文件和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规划确定的重点项目实施单位和参加“车、船、路、港”千家企业低碳交通运输专项行动的企事业单位。

第六条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行业推广应用节能减排新机制、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开发和应用,确保完成国家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节能减排规划安排的重点任务和重点工程。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上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由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根据项目性质、投资总额、实际节能减排量以及产生的社会效益等综合测算确定补助额度。

(一)对节能减排量可以量化的项目,奖励资金原则上与节能减排量挂钩,对完成节能减排量目标的项目承担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

根据年节能量按每吨标准煤不超过600元或采用替代燃料的按被替代燃料每吨标准油不超过xx元给予奖励,对单个项目的补助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

节能减排量的核定采取单位报告、经第三方机构审核、交通运输部、财政部核定的方式。

(二)对于节能减排量难以量化的项目,可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核定补助额度,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设备购置费或项目建筑安装费的20%;对单个项目的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

第八条对已享受中央财政其他节能减排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安排补助。

第九条交通运输部所需的工作经费从专项资金中安排,用于有关的项目评审、审核备案、监督检查等工作,工作经费不超过当年专项资金总额的1%,列入交通运输部部门预算。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核与拨付

第十条交通运输部、财政部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和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规划确定的重点任务、重点工程以及交通运输部年度节能减排重点工作,发布年度节能减排重点支持项目申请指南。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的申请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申请单位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申请单位能源管理机构健全,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四)申请项目符合年度节能减排重点支持项目申请指南明确的支持范围;

(五)项目实施完成后,具有明显的节能减排效果或对交通运输节能减排有明显的促进作用;

(六)申请项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节能减排量作为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须经第三方机构进行节能减排量审核。由交通运输部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制定第三方机构认定办法并依据办法规定公布机构名单,项目承担单位在公布的第三方机构名单中选择审核机构。

第十三条符合申请条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指南的有关要求填报材料,连同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项目节能减排量审核意见,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各省(市)交通运输部门审核汇总后,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报交通运输部、财政部。

第十四条交通运输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建议,报财政部审核。

第十五条财政部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审核后,将专项资金下达有关省(市)财政主管部门,同时抄送交通运输部。各省(市)财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具体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交通运输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

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第三方机构对出具的节能减排量审核报告负责,对出具虚假节能减排量审核报告的第三方机构,将取消其审核资格,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由财政部、交通运输部组织重点抽查,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骗取资金的,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相关法规予以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中央直属企业单位资金申请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交通运输部直属事业单位资金申请程序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第四篇:节能减排管理办法节能减排管理办法

批准:

审核:

编制:

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兰考县基础设施建设ppp项目第一项目部

xx年五月

节能减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项目部节能减排管理工作,加强节能减排管理,提升节能减排综合管理水平,保障节能减排工作有效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思想。致力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企业,大力推行清洁生产,绿色设计,节约能源及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保障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项目部各工区、科室、厂队。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成立兰考县基础设施建设ppp项目第一项目经理部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晁党伟副组长:陈发林

组员:陈虎贺从义王德彬寇海宁

xx哲穆文秦敏张辉

毛艳红童志伟胡惠超王鹏朱文涛赵西安马志中

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全环保科,为节能减排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陈发林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项目部节能减排日常工作的管理。聘任吴毅同志为项目部专职节能减排管理人员。

第五条按照公司对节能减排工作要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成员职责为:

(一)组长:

1.全面负责工程施工全过程的节能减排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节能减排管理的法规,规范、规定及规章制度,对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节能减排负全面领导责任。

2.领导组织实施本单位中、长期、年度、特殊时期的节能减排管理工作目标、规划及实施计划;组织落实各级安全管理责任制,并落实到施工过程管理中,把节能减排提到日常议事日程上;自觉接受教育、培训、考核。

3.建立健全节能减排专门管理机构,按规定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落实各级节能减排管理责任制,督促检查副组长、分管责任人抓好节能减排管理工作。

4.主持召开节能减排工作会议,研究解决节能减排中的重大问题。定期听取节能减排工作汇报,决定节能减排的重要奖惩。

5.审定节能减排管理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节能减排管理目标;批准重大节能减排措施项目,切实保证对节能减排的资源投入,不断改善项目部的节能减排状况。

6.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节能减排工作。

7.检查并考核同级副职和所属施工作业单位、管理部门正职的节能减排责任制落实情况。

8.每年向公司报告节能减排管理工作情况。

(二)副组长:

1.负责组织建立节能减排管理制度,研究改进节能减排管理工作,组织生产过程中各项节能减排制度和措施的落实,分析评价企业节能减排状况,提出改进措施,对节能减排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

2.按规定及时报告主管范围内的节能减排工作情况,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要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节能减排工作。

3.组织制定、修订分管部门的节能减排管理制度、节能减排技术措施计划,并认真组织和监督实施。

4.组织施工分管内的节能减排检查,落实节能减排措施。督促分管部门认真履行职责。

5.定期召开分管单位、部门的节能减排工作会议,分析节能减排管理动态,及时解决节能减排中存在的问题。

(三)成员:

1.按照本办法要求,结合项目特点,建立节能减排管理体系及管理办法。

2.负责落实公司工作计划,并制定项目部的节能减排工作计划。

3.负责项目部、厂队等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

4.负责申报节能减排技改项目计划,根据批复组织实施节能减排技改项目,并对项目工程安全、质量、进度和造价等进行过程控制,做好节能减排技改项目的验收工作(环保技改项目资金主要来自企业自筹和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的节能减排专项治理资金。使用企业自筹

资金的项目,由股份公司组织该项目的竣工验收。使用节能减排专项治理资金的项目由股份公司会同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6.负责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申请和使用。

7.负责开展节能减排宣传、培训和统计工作。

8.负责完成主管领导要求的其它有关节能减排工作任务。

(四)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标准及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并完成上级部门下达的节能减排工作要求和工作目标;

2.建立健全节能减排管理体系;

3.负责制定项目部节能减排规划及工作计划;

4.负责对项目部节能减排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相关工作职责按照公司要求。

5.负责组织节能减排科技创新工作;

6.负责监督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使用;

7.负责节能减排宣传、培训和统计工作;

8.负责组织开展总承包部、公司委托的节能减排工作。

(五)专职节能减排管理人员:

1.熟练掌握节能减排法律、法规,全面落实项目节能减排规划、计划和措施,定期检查项目生产和办公区域环境状况及节能减排工作落实情况;

2.配合上级部门做好节能减排数据统计监测和各类资料的统计

上报建档工作;

3.广泛开展节能减排知识的宣传,普及节能减排科学知识,提高项目全体员工的节能减排意识,推动香茗居环保工作顺利、有效地进行;

4.负责完成分管领导要求的其它有关节能减排工作任务。

第三章节能减排统计监测与报告制度第六条建立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制度,开展对生产过程中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的统计和监测工作。

第七条建立能源消耗及污染物排放统计台帐,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口径、范围、折算标准和方法对能耗指标和污染物排放指标进行定期收集、定期汇总、定期分析。

第八条确保节能减排统计数据的完整和准确,通过企业自检、第三方检测和企业能源审计等形式对节能减排效果进行评定。

第九条按照公司要求实施节能减排报告制度。

(一)发生节能减排重大违规事故和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节能减排事件,应及时上报公司,并报告地方政府相关监管部门。

(二)节能减排统计监测报表和总结分析报告为季度报送。其中,一、

二、三类企业应定期报送季度节能减排统计监测报表和季度总结分析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1.节能减排主要指标完成情况;

2.对同比增减幅度超过10%的节能减排主要指标分析原因;

3.节能减排管理情况;

4.节能减排措施制定及落实情况;

5.节能减排重要科研成果;

6.上级部门对本项目考核情况;

7.节能减排重大违规情况;

8.节能减排成效及存在的问题;

9.下个报告期节能减排工作计划;

10.节能减排有关的其他工作内容等。

第四章节能减排监督管理第十条遵守国家关于节能减排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法接受上级节能减排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不断优化能源消费结构,优化生产工艺和流程,淘汰高污染、高能耗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和装备,推广节能减排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十二条每月及时上报节能减排监测统计报表和总结分析报告。

第十三条加强节能减排监督管理,定期分析能耗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并制定切实有效措施进行改进以减少能耗及污染物的排放。

第十四条规范原始记录工作,妥善保管各种记录台帐,便于必要时的核对及上级部门检查。采用电子方式进行记录的原始数据应留存备份,防止数据质量丢失。

第十五条各部门要提高节能减排意识,从自身做起、厉行节约、抓好空调、照明系统及办公设备节能减排,在节能减排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节能减排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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