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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房的设计规范

锅炉房的设计规范
锅炉房的设计规范

锅炉房设计规范

第一节锅炉给水设备

第7.1.1条给水泵台数的选择,应能适应锅炉房全年热负荷变化的要求。

第7.1.2条给水泵应设置备用。当最大一台给水泵停止运行时,其余的总流量,应能满足所有运行锅炉在额定蒸发量时所需给水量的110%;当锅炉房设有减温装置或蓄热器时,给水泵的总流量尚应计入其用水量。

第7.1.3条当给水泵的特性允许并联运行时,可不用同一给水母管;当给水泵的特性不能并联运行时,应采用不同的给水母管。

第7.1.4条采用电动给水泵为常用给水设备时,宜采用汽动给水泵为事故备用泵,其流量应能满足所有运行锅炉在额定蒸发量时所需给水量的20%~40%。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不设置事故备用汽动给水泵:

一、有一级电力负荷的锅炉房;

二、停电后锅炉房停止运行,且给水泵停止给水不会造成锅炉缺水事故。

第7.1.5条采用汽动给水泵为电动给水泵的工作备用泵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7.1.3条要求外,且汽动给水泵的流量不应小于最大一台电动给水泵的流量;当其流量为所有运行锅炉在额定蒸发量所需给水量的20%~40%,不应再设置事故备用泵。

第7.1.6条额定蒸发量等于1t/h、额定出口蒸汽和小于或等于0.7MPa的锅炉,可用注水器作为常用和备用给水装置。注水器应单炉配置。

第7.1.7条给水泵的扬程不应小于下列各项的代数和;

一、锅炉锅筒在设计的使用压力下安全阀的开启压力;

二、省煤器和给水系统的压力损失;

三、给水系统的水位差;

四、适当的富裕量。

第7.1.8条锅炉房宜设置1个给水箱或除氧水箱。常年不间断供热的锅炉房或容量大的锅炉房应设置2个。给水箱的总有效容量宜为所有运行锅炉在额定蒸发量时所需20~60min的给水量。

第7.1.9条锅炉给水箱或除氧水箱的布置高度,应使锅炉给水泵有足够的灌注头。灌注头不应小于下列各项析代数和:

一、给水泵进水口处水的汽化压力和给水箱的工作压力之差;

二、给水泵的汽蚀余量;

三、给水泵进水管的压力损失;

四、采用3-5kPa的富裕量。

第7.1.10条当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35t/h、额定出口蒸压力大于或等于2.5MPa表压、热负荷较为连续而稳定,且给水泵的排汽可以利用时,宜条用工业汽轮机驱动的给水泵作为常用给水泵,采用电动给水泵作为工作备用泵。

第二节水处理

第7.2.1条水处理设计应符合锅炉安全和经济运行的要求。

水处理方法的选择,应根据原水水质,对锅炉给水和锅水的质量要求、补给水量、锅炉排污率、水处理设备的设计出力以及当地具体情况等因素确定。

经处理的的锅炉技术,不应使锅炉的蒸汽对生产和生活造成有害的影响。

第7.2.2条额定出口压力小地或等于2.5MPa的蒸汽锅炉的给水和锅水、热水锅炉的补给水和循环水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锅炉水质标准》的规定。

额定出口压力大于2.5MPa的蒸汽锅炉给水和锅水的质量,应符合锅炉产品和用户对蒸汽的质量要求。

第7.2.3条原水悬浮物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悬浮物含量大于5mg/L的原水,在进入顺流再生固定床离子交换器前,应过滤;

二、悬浮物含量大于2mg/L的原水,在进入逆流再生固定床或浮动床离子交换器前,均应过滤;

三、悬浮物含量大于20mg/L的原水或经石灰水处理后的水,均应经混凝、澄清和过滤。

第7.2.4条采用压力机械过滤器过滤原水时,宜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宜少于2台,其中1台备用;

二、每台每昼夜反洗次数可按1~2次设计;

三、可采用反洗水箱的水进行反洗或采用压缩空气和水进行混合反洗;

四、原水经混凝、澄清后用石灰英砂或无烟煤作单层过滤滤料,或用无烟煤和石英砂作双层过滤滤料,原水经石灰水处理后用无烟煤或大理石等作单层滤料过滤。

第7.2.5条当原水水压不能满足水处理工艺要求时,应设置原水加压设施。

第7.2.6条蒸汽锅炉给水、热水锅炉补水应采用锅外化学水处理。但额定蒸发量不于或等于2t/h、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1.0MPa的燃煤水管炉、额定出口水温小于或等于95℃的热水锅炉、燃煤立式水管和卧式内燃锅炉的给水,可采用锅内加药水处理。

第7.2.7条采用锅内加药水处理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原水悬浮物含量不应大于20mg/L;

二、原水总硬度不应大于175mg/L(以CaCO3表示);

三、应设置必要的加药设施;

四、应有锅炉经常排泥渣和便于锅炉清洗的措施。

第7.2.8条采用锅外化学水处理时,蒸汽锅炉排污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2.5MPa时,锅炉排污率不宜大于10%;

二、蒸汽压力大于2.5MPa时,锅炉排污率不宜大于5%。

第7.2.9条蒸汽锅炉连续排污水的热量应合理利用。宜根据锅炉房总连续排污量设置连续排污膨胀器和排污水换热器。

第7.2.10条化学处理设备的出力应按下列各项损失和消耗量计算:

一、蒸汽用户的凝结水损失;

二、锅炉房自用蒸汽的凝结水损失;

三、锅炉排污水损失;

四、室外蒸汽管道和凝结水管道的漏损:

五、采暖热水系统的补给水;

六、水处理系统的自用化学水;

七、其他用途的化学水消耗量。

第7.2.11条化学软化水处理设备的型式可按下列要求选择:

一、进水总硬度小于或等于325mg/L(以CaCO3表示)时,宜采用固定床逆流再生离子交换器;进水总硬度小于100mg/L(以CaCO3表示)时,可采用固定床顺流再生离子交换器;

二、进水总硬度小于200mg/L(以CaCO3表示)时,原水水质稳定,软化水消耗量变化不大,且设备能连续不间断运行时,可采用浮动床、流动床或移动床离子交换器。

第7.2.12条固定床离子交换器的设置不宜少于2台,其中1台为再生备用。每台每昼夜再生次数宜按1~2次设计。当软化水的消耗量较小时,可设置1台,但其设计出力应满足离子交换器运行和再生时的软化消耗量。

第7.2.13条原水总硬度大于325mg/L(以CaCO3表示),当一级钠离子交换器出水达不到水质标准时,可采用两级串联的钠离子交换系统。

第7.2.14条原水碳酸盐硬度较高,且允许软化残留碱度为40~60mg/L(以CaCO3表示)时,可采用串联的石灰钠离子交换系统。

第7.2.15条石灰处理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石灰溶液(乳)制备应设置机械搅拌的消化设施;

二、宜采用硫酸亚铁或其他铁盐作凝聚剂:

三、经石灰处理后的一级软化水不应与原水混合;

四、系统推出的沉渣应采取适当的处置措施或进行综合利用。

第7.2.16条原水碳酸盐硬度较高,且允许软化水残留碱度为50~70mg/L(以CaCO3表示)时,可采有艇钠离子交换后加酸处理。加酸处理后的软化应经除二氧化碳,软化水的PH值应能连续监测。

第7.2.17条原水碳酸盐硬度较高,且允许软化水残留碱度为17.5~25mg/L(以CaCO3表示)时,可采用弱酸性阳离子交换树脂工不足量酸再生磺化煤的氢一钠离子串联系统。氢离子交换器应采用固定床顺流再生;氢离子交换器出水应经除二氧化碳器。氢离子交换器及其出水、排出管道应防腐。

第7.2.18条除二氧化碳器的填料层高度,应根据填料品种和尺寸,进出水中二氧化碳的含量、水温和所选定淋水密度下的实际解析系数等确定。

除二氧化碳器风机的通风量,可按每平方米水耗用15~20m空气计算。

第7.2.19条原水碳酸盐硬度与总硬度的比值大于0.8,且允许软化水残留碱度大于25mg/L(以CaCO3表示)时,可采用综合铵一钠离子交换水处理。铵、钠离子交换后软化水中的氨及二氧化碳应经大气式热力除氧器去除。

采用铵一钠离子交换水处理时,蒸汽中将有残存氨,应对因蒸汽带氨对设备、管道及其附近引起的腐蚀采取防止措施。

第7.2.20条当化学软化水处理不能满足锅炉给水水质要求时,可采用化学除盐处理系统。

第7.2.21条化学水处理系统应能维持低压蒸汽锅炉水的相对碱度小于20%。当不能达到要求时,应向锅水中加入缓蚀剂。

第7.2.22条锅炉给水的除氧宜采用大气式喷雾热力除氧器。除氧水箱下部宜装设再沸腾用的蒸汽管。

第7.2.23条当要求除氧后的水温不高于60℃时,可采用真空除氧系统。

第7.2.24条热水系统补给水的除氧,可采用真空除氧或化学除氧。当采用亚硫酸钠化学除氧时,应监测水中亚硫酸根的含量。

第7.2.25条当锅炉蒸汽汽压力为1.25~1.5MPa,且蒸汽供汽轮机使用及锅炉蒸汽压力大于1.6MPa的锅水,均应进行磷酸盐锅内处理。磷酸盐溶液应连续均匀地加入锅炉筒内。

第7.2.26条磷酸盐溶液的制备宜采用溶解器和溶液箱。应设置溶液解器的搅拌设施,溶液箱的有效容积不宜小于锅炉房1d的药液消耗量,配制溶液应用软化水或除盐水。

第7.2.27条磷酸盐加药设备宜采用计量泵。每台锅炉宜设置1台,当有数台锅炉时,尚宜设置1台备用。

第7.2.28条凝结水箱、软化或除盐水箱和中间水箱的有效容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凝结水箱宜选用1个,锅炉房常年不间断供热时,宜选用2个或1个中间带隔板分为两格的水箱,其总有效容量宜为20~40min的凝结水回收量;

二、软化或除盐水箱的总有效容量,应根据水处理设备有设计出力和运行方式确定。当设有再生备用设备时,软化或除盐水箱的总有效容量宜为30~60min的软化或除盐消耗量;

三、中间水箱总有效容量宜为处理设备设计出力的15~35min贮水量。

第7.2.29条凝结水泵、软化或除盐泵以及中间水泵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有1台备用,当其中1台停止运行时,其余的总流量应满足系统水量的要求:

二、有条件时,凝结水泵和软化或除盐水泵可合用1台备用泵;

三、中间水泵应选用耐腐蚀泵。

第7.2.30条钠离子交换再生用的食盐可采用干法或湿法贮存,其贮量应根据运输条件确定。当采用湿法贮存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浓盐液池和稀盐液池的标准宜采用混凝土,并宜各设1个;

二、浓盐液池的有效容积宜为5~15d食盐消耗量,其底部应设置慢滤层或另设置过滤器;

三、稀盐液池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最大1台钠离子交称器一次再生盐液的消耗量。

第7.2.13条酸、碱再生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酸、碱槽的贮量应按酸、碱液每昼夜的消耗量、交通运输条件和供应情况等因素确定,宜按贮存15~30d的消耗量设计;

二、酸、碱计量箱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最大1台离子交换器一次再生酸、碱液的消耗量;

三、输酸、碱泵宜各设1台,并应选用耐酸、碱腐蚀泵。卸酸、碱宜利用自流或采用输酸、碱泵抽吸;

四、输送并稀释再生用酸、碱液宜采用酸、碱喷射器;

五、贮存和输送酸、碱液的设备、管道、阀门及其附件,应采取防腐和防护措施。

第7.2.32条氨再生淮制备和输送的设备、管道、阀门及其附件,不应采用铜质材料制品。

第7.2.33条汽水系统中应装设必要的取样点。汽水承样头的型式、引出点和管材,应满足样品具有代表性和不受污染的要求。汽水样品的温度宜小于30℃。

第7.2.34条水处理设备的布置应根据工艺流程和同类设备尽量集中的原则确定,并便于操作、维修和减少主操作区的噪声。

第7.2.35条水处理间主要操作通道的净距不应小于1.5m,辅助设备操作通道的净距不宜小于0.8m,所有通道均应适应检修的需要。

GB50041-92锅炉房设计规范

【简介】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机械电子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锅炉房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 0041-92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原《工业锅炉房设计规范》GBJ41-79同时废止。

【关键字】

锅炉房,设计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锅炉房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符合安全规定,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达到安全生产、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质量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范围内的工业、民用、区域锅炉房和室外热力管道设计:

一、以水为介质蒸汽锅炉房,其锅炉的额定蒸发量为1~65t/h,额定出口蒸汽压力为0.1~3.82MPa表压、额定出口蒸汽温度小于或等于450℃;

二、热水锅炉的锅炉房,其锅炉的额定出力为0.7~58MW、额定出口水压为0. 1~2.5MPa表压、额定出口水温小于或等于180℃;

三、符合本条第一、二款的参数的室外蒸汽管道、凝结水管道和闭式循环热水系统。

第1.0.3条本规范不适用于余热锅炉、特殊类型锅炉的锅炉房和区域热力管道设计。

第1.0.4条锅炉房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2.0.1条锅炉房设计应取得热负荷、燃料和水质资料,并应取得气象、地质、水文、电力和供水等有关资料。

第2.0.2条锅炉房设计应根据城市(地区)或工厂(单位)的总体规划进行,做到远近结合,以近期为主,并宜留有扩建的余地。对扩建和改建的锅炉房,应合理利用原有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和管线,并应与原有生产系统、设备布置、建筑物和构筑物相协调。

第2.0.3条锅炉房设计应以煤为燃料,并应落实煤的供应。如以重油、柴油或天然气、城市煤气为燃料时,应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2.0.4条锅炉房设计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废气、废水、废渣和噪声对环境的影响,排出的有害物和噪声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防治污染的工程应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第2.0.5条工厂(单位)所需热负荷的供应应根据所在区域的供热规划确定。当其热负荷不能由区域热电站、区域锅炉或其他单位的锅炉房供应,且不具备热电合产的条件时,才应设置锅炉房。

第2.0.6条区域所需热负荷的供应应根据所在城市(地区)的供热规划确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置区域锅炉房:

一、居住区和公用建筑设施的采暖和生活热负荷,不属热电站的供热范围时;

二、用户的生产、采暖通风和生活热负荷较小,负荷不稳定,年使用时数较低,或由于场地、资金等原因,不具备热电合产的条件时;

三、根据城市热规划和用户先期用热的要求需要过滤性供热,以后可作为热电站的调峰或备用热源时。

第2.0.7条锅炉房的设计容量宜根据热负荷曲线或热平衡系统图,并计入管道热损失、锅炉房自用热量和可供利用的余热进行计算确定。

当缺少热负荷曲线或热平衡系统图时,热负荷可根据生产、采暖通风和生活小时最大耗热量,并分别计入同时使用系数确定。

第2.0.8条当用户的热负荷变动较大且较频繁,或为周期性变化时,在经济合理的原则下,宜设置蒸汽蓄热器。设有蒸汽蓄热器的锅炉房,其设计容量应按平衡后的热负荷乾地计算确定。

第2.0.9条锅炉供热介质的选择,应根据供热方式、介质的需要量和供热系统等因素确定,可按下列规定进行选择:

一、供采暖通风用热的锅炉房,宜采用热水作为供热介质;

二、供生产用汽的锅炉房,应采用蒸汽作为供热介质;

三、同时供生产用汽及采暖通风和生活用的热的锅炉房,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可选用蒸汽或蒸汽、热水作为供热介质。

第2.0.10条锅炉供热参数的选择应能满足用户用热参数和合理用热的要求。

第2.0.11条锅炉的选择除应按本规范第2.0.9条和第2.0.10条的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能有效地燃烧所采用的燃料;

二、应有较高的热效率,并使锅炉的出力、台数和其他性能适应热负荷变化的需要;

三、应有利于环境保护;

四、应使基建投资和运行管理费用较低;

五、宜选用容量和燃烧设备相同的锅炉,当选用不同容量和不同类型的锅炉时,其容量和类型不宜超过两种。

第2.0.12条锅炉台数和容量的选择,应根据锅炉房的设计容量和全年负荷峰期锅炉机组的工况等因素确定,并保证当其中最大1台锅炉检修时,其余锅炉应能满足下列要求:

一、连续生产用热所需的最低热负荷;

二、采暖通风和生活用热所需的最低热负荷。

第2.0.13条锅炉房的锅炉台数不宜少于2台,但当选用1台能满足热负荷和检修需要时,可只设置1台。

锅炉房的锅炉总台数,新建时不宜超过5台;扩建和改建时,不宜超过7台。

第2.0.14条燃油、燃气和煤粉锅炉后的烟道上,均应装设防门爆门。防爆门的位置应有利于泄压,当爆炸气体有可能危及操作人员的安全时,防爆门上应装设泄压导向管。

第2.0.15条地震设计烈度为6度至9度时,锅炉房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对锅炉选择和管道设计,应采取抗震措施。

第2.0.16条锅炉房的水处理装置、除氧器和给水泵等辅助设备应按锅炉房工艺设计要求选用;对锅炉配套的鼓风机、引风机等辅机和仪表,均应符合工艺设计要求。

第2.0.17条区域锅炉房宜设置必要的修理、运输和生活设施,当可与邻近的工厂(单位)协作时,可不单独设置。

第2.0.18条锅炉房区域的场地应进行绿化。

工业锅炉房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工业锅炉房设计规范 GBJ41一79 (试行) 主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机械工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冶金工业部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机械工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冶金工业部 试行日期:1980年12月1日 关于颁发《工业锅炉房设计规范》的通知 (79)建发设字第607号 (79)一机设院联字1823号 (79)冶色字第3380号 根据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73)建革设字第239号通知的要求,由第一机械 工业部、冶金工业部会同有关单位对第一机械工业部一九六四年颁发的《工业锅 炉房设计规范》机标建(JBJ)3-64进行了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修 订后的《工业锅炉房设计规范》GBJ41-79为国家标准,自1980年12月1日起试行。 本规范由第一机械工业部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第一机械工业部第二设计 院负责。 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 第一机械工业部 冶金工业部 一九七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73)建革设字第239号通知,由第一机 械工业部第二设计院和冶金工业部北京有色冶金设计院会同有关设计单位和高等 学校对第一机械工业部于1964年颁发的《工业锅炉房设计规范》机标建(JBJ) 3-64共同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结合我国现有的技术经济水平,向全国有关地区和单位进行 了较为广泛的调查研究和必要的测试工作,总结了建国以来广大群众的实践经验, 并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十二章和四个附录。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修改了原规范的适用范 围、设备选用的原则和具体方法;充实了燃烧煤的设施、热工监测和控制以及安 全保护方面的内容;新增加了燃烧重油的设施、燃烧天然气的设施、热水锅炉及 附属设施和厂区热力管道方面的内容。 为了使本规范在试行过程中能更好地适应国家建设发展的需要,希各有关部 门注意积累资料和总结经验。在发现本规范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时,请将意见 和有关资料寄交第一机械工业部第二设计院,并抄送第一机械工业部设计总院, 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第一机械工业部 冶金工业部 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锅炉及燃烧设施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燃烧煤的设施 第三节燃烧重油的设施

锅炉房设计(参考)

目录 第1章工程概况 (2) 1.1目的 (2) 1.2设计题目 (2) 1.3设计概况 (2) 1.4原始资料 (2) 第2章锅炉型号及台数的确定 (3) 2.1热负荷计算 (3) 2.2锅炉型号及台数的选择 (3) 第3章循环水泵的确定 (4) 3.1锅炉循环水量的计算 (4) 3.2循环水泵扬程的计算 (4) 3.3循环水泵的选择 (4) 第4章定压及水处理设备的选择 (5) 4.1系统水容量的计算 (5) 4.2膨胀容积的计算 (5) 4.3系统补水量的计算 (5) 4.4补水泵及定压装置的选择 (5) 4.5软化水设备及软化水箱的选择 (6) 第5章燃气及排烟系统 (7) 5.1烟气量的计算 (7) 5.3燃气及天然气泄露报警装置 (8) 第6章锅炉系统水力计算及主要管道的确定 (10) 第7章热工控制和测量仪表 (10) 第8章锅炉房的布置 (10) 第9章课程总结 (11) 参考文献 (12)

第1章工程概况 1.1 目的 《锅炉及锅炉房设备》课程设计是本课程的主要教学环节之一。通过本次设计了解锅炉房工艺设计内容、程序和基本原则;学习设计计算方法和步骤;提高运算和制图能力。同时,通过课程设计巩固所学的理论知识和实际知识,并学习运用这些知识解决工程问题。 1.2 设计题目 热水锅炉系统工艺设计 1.3 设计概况 该热水锅炉房所供给的热用户位于石家庄市某小区,为一独立锅炉房的设计,供热面积约为118500m2,热用户所采用的取暖设备均为散热器,锅炉房只供给热用户采暖热水。 1.4 原始资料 (一)燃料资料 本小区选用燃煤热水锅炉,采用山西大同煤,该煤的地位发热量为25120-27120kj每千克【锅炉房实用设计手册】 (二)热负荷 本工程采用设计面积为118500㎡。 根据《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规定:当无建筑物设计热负荷资料时,民用建筑的采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热负荷,可按下列方法计算。 表1-1采暖热指标推荐值q h(W/㎡) 建筑物类型住宅 未采取节能措施58-64 采取节能措施40-45 注:1表中数值适用于我国东北、华北、西北地区; 2热指标中已包括约5%的管网热损失。 本设计q h值取42 (W/㎡)。

锅炉房设计规范

<<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92第十三章 第十三章土建、电气、采暖通风和给水排水 第一节土建 第13.1.1条锅炉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锅炉间属于丁类生产厂房、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4t/h、热水锅炉超定出力大于2.8MW时、锅炉间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4t/h、热水锅炉额定出力小于或等于 2.8MW时,锅炉间建筑不应低于三级耐火等级; 二、油箱间、油泵间和油加热间均属于丙类生产厂房。其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上述房间布置在锅炉房辅助间内时,应设置防火墙 与其他房间隔开; 三、燃气调压属于甲类生产厂房,其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与锅炉房贴邻的调压间应设置防火墙与锅炉房隔开,其门窗应向外开启并不应直接通向锅炉房,地面应采不发火花地坪。 第13.1.2条锅炉房为多层布置时,锅炉基础与楼地面接缝得应采用 能适应沉降的处理措施。

第13.1.3条锅炉房应预留能通过设备最大搬运件的安装洞,安装洞 可与门窗油或非承重墙结合考虑。 第13.1.4条钢筋混凝土烟囱和砖烟道的混凝土底板等内表面,其设计计算温度高于100℃的部位应采取隔措施。 第13.1.5条锅炉房的柱距、跨度和室内地坪至柱顶的高度,在满足工艺要求的前提下,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房建筑模数协调标准》 的规定。 第13.1.6条需要扩建的锅炉房,土建应留有扩建的措施。 第13.1.7条锅炉房内装有振动较的设备时,应采取隔振措施。 第13.1.8条钢筋混凝土煤仓壁的内表面应光滑耐磨,壁交角外应做成弧形,并应设置有盖人孔和爬梯。 第13.1.9条设备吊装孔、灰渣池及高位平台周围应设置防护栏杆。 第13.1.10条烟囱和烟道连接处应设置沉降缝。 第13.1.11条锅炉间外墙的开窗面积,应满足通风、泄压和采光的。第13.1.12条锅炉房和其他建筑物相邻时,其相邻的墙应为防火墙。第13.1.13条油泵房的地面应有防油措施,有酸、碱侵蚀的水处理间地面、地沟、混凝土水箱和水池等,应有防酸、碱措施。

锅炉房设计规范.doc

锅炉房设计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锅炉房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符合安全规定,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达到安全生产、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质量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范围内的工业、民用、区域锅炉房和室外热力管道设计: 一、以水为介质蒸汽锅炉房,其锅炉的额定蒸发量为1~65t/h,额定出口蒸汽压力为0.1~ 3.82MPa表压、额定出口蒸汽温度小于或等于450℃; 二、热水锅炉的锅炉房,其锅炉的额定出力为0.7~58MW、额定出口水压为0.1~2.5MPa 表压、额定出口水温小于或等于180℃; 三、符合本条第一、二款的参数的室外蒸汽管道、凝结水管道和闭式循环热水系统。 第1.0.3条本规范不适用于余热锅炉、特殊类型锅炉的锅炉房和区域热力管道设计。 第1.0.4条锅炉房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2.0.1条锅炉房设计应取得热负荷、燃料和水质资料,并应取得气象、地质、水文、电力和供水等有关资料。 第2.0.2条锅炉房设计应根据城市(地区)或工厂(单位)的总体规划进行,做到远近结合,以近期为主,并宜留有扩建的余地。对扩建和改建的锅炉房,应合理利用原有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和管线,并应与原有生产系统、设备布置、建筑物和构筑物相协调。 第2.0.3条锅炉房设计应以煤为燃料,并应落实煤的供应。如以重油、柴油或天然气、城市煤气为燃料时,应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2.0.4条锅炉房设计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废气、废水、废渣和噪声对环境的影响,排出的有害物和噪声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防治污染的工程应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第2.0.5条工厂(单位)所需热负荷的供应应根据所在区域的供热规划确定。当其热负荷不能由区域热电站、区域锅炉或其他单位的锅炉房供应,且不具备热电合产的条件时,才应设置锅炉房。

锅炉房设计注意事项

锅炉房设计的若干安全要求问题 1)区分承压、常压与燃料 ※《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2008)对适用范围的规定: 蒸汽锅炉,单台蒸发量1~75t/h、出口蒸汽压力0.10~3.82MPa、出口蒸汽温度≤450℃;热水锅炉,单台热功率0.7~70MW、出水压力0.10~2.50MPa、出水温度≤180℃。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第三条规定:常压热水锅炉是指锅炉本体开孔或者用连通管与大气相通,在任何情况下,锅炉本体顶部表压为零的锅炉。※《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暖通空调·动力)》8.11.4条之第4款规定:当锅炉通大气的开孔处,直接用一短管与一个开式水箱相连时……水箱最高水位不应高于锅炉顶部 1.0m。※根据“顶部表压为零”、“<0.1MPa表压”、“水箱最高水位不应高于锅炉顶部1.0m”这几个不同的说法,在工程应用中,一般按照以下原则掌握:水箱最高水位所形成的锅炉最低处的静压,应不大于6m。※直燃冷温水机组,可视同为常压热水锅炉。 2)锅炉房设置 ※燃煤锅炉房应独立设置; ※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锅炉房,应采用燃油或燃气燃料; ※锅炉房和其他建筑物相连或设置在其内部时,严禁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部门的上一层、下一层、贴邻位置以及主要通道、疏散口的两旁。 ※地下、半地下、地下室和半地下室,严禁采用液化石油气或相对密度≥0.75的气体燃料; ※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可以设置在其他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层的靠外墙部位。燃油和燃气的常压热水锅炉可以设置在其他建筑物的地下一层或屋顶(但北京市不允许)。 ※对设置在其他建筑物锅炉房的锅炉容量限制,老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曾规定“总蒸发量不超过6t、单台蒸发量不超过2t”。而新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只提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但是,现行《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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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房设计规范 第一节锅炉给水设备 第7.1.1条给水泵台数的选择,应能适应锅炉房全年热负荷变化的要求。 第7.1.2条给水泵应设置备用。当最大一台给水泵停止运行时,其余的总流量,应能满足所有运行锅炉在额定蒸发量时所需给水量的110%;当锅炉房设有减温装置或蓄热器时,给水泵的总流量尚应计入其用水量。 第7.1.3条当给水泵的特性允许并联运行时,可不用同一给水母管;当给水泵的特性不能并联运行时,应采用不同的给水母管。 第7.1.4条采用电动给水泵为常用给水设备时,宜采用汽动给水泵为事故备用泵,其流量应能满足所有运行锅炉在额定蒸发量时所需给水量的20%~40%。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不设置事故备用汽动给水泵: 一、有一级电力负荷的锅炉房; 二、停电后锅炉房停止运行,且给水泵停止给水不会造成锅炉缺水事故。 第7.1.5条采用汽动给水泵为电动给水泵的工作备用泵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7.1.3条要求外,且汽动给水泵的流量不应小于最大一台电动给水泵的流量;当其流量为所有运行锅炉在额定蒸发量所需给水量的20%~40%,不应再设置事故备用泵。 第7.1.6条额定蒸发量等于1t/h、额定出口蒸汽和小于或等于0.7MPa的锅炉,可用注水器作为常用和备用给水装置。注水器应单炉配置。 第7.1.7条给水泵的扬程不应小于下列各项的代数和; 一、锅炉锅筒在设计的使用压力下安全阀的开启压力; 二、省煤器和给水系统的压力损失; 三、给水系统的水位差; 四、适当的富裕量。 第7.1.8条锅炉房宜设置1个给水箱或除氧水箱。常年不间断供热的锅炉房或容量大的锅炉房应设置2个。给水箱的总有效容量宜为所有运行锅炉在额定蒸发量时所需20~60min的给水量。 第7.1.9条锅炉给水箱或除氧水箱的布置高度,应使锅炉给水泵有足够的灌注头。灌注头不应小于下列各项析代数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Codeforelectrical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Code for electrical design of civil buildings JGJ 16-2008 J 778-2008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8年8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告 第800号 现批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16-2008,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8、3.3.2、4.3.5、4.7.3、4.9.1、4.9.2、7.4.2、7.4.6、7.5.2、7.6.2、7.6.4、7.7.5、11.1.7、11.2.3、11.2.4、11.6.1、11.8.9、11.9.5、12.2.3、12.2.6、12.3.4、12.5.2、12.5.4、12.6.2、14.9.4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1 总则

1.0.1 为在民用建筑电气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整体美观、维护管理方便,制定本规范。 1. 0. 2 本规范用于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的电气设计,不适用于人防工程、燃气加压站、汽车加油站的电气设计。 1. 0.3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应体现以人为本,对电磁污染、声污染及光污染采取综合治理,达到环境保护相关标准的要求,确保人居环境安全。 1.0.4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的装备水平,应与工程的功能要求和使用性质相适应。 1.0.5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应采用成熟、有效的节能措施,降低电能消耗。 1.0.6 应选择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产品。严禁使用已被国家淘汰的产品。1.0.7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应采取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1.0.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代号 2.1 术语

锅炉房设计说明书

锅炉房和锅炉房工艺 课程设计 题目:锅炉房设计 班级: 姓名: 学号: 指导教师: 二零一六年七月

摘要 本设计为兰州市某工业园区锅炉房工艺设计。在文中系统详细地解释了该锅炉房设计的原理和设计所依数据,并给出了合理的设备选型依据和主要设备的型号。根据建筑设计节能要求,计算出最大热负荷为39.2t/h。本设计选用台SHF20-2.45/400-H型锅炉。单台锅炉额定容量为20t,工作压力为2.45MPa。 本锅炉房原水硬度和含氧量不符合锅炉给水要求,需要进行软化和除氧处理。根据补给水的流量,本设计选用一台的固定床逆流再生钠离子交换器,选用S0405-0-0热力除氧器各一台。 最后通过计算确定管段的尺寸及水泵和风机型号。 关键词:燃煤蒸汽锅炉;水处理

引言 锅炉对人民的生活生产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无论是居民的冬季供暖,家庭及旅馆,体育馆,健身中心等建筑物内的生活热水,还是工厂内为生产提供动力及热量,都需要锅炉来提供热量。 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锅炉设备以广泛应用于现代工业的各个部门,成为发展国民经济的重要供热设备之一。随着城市建设和保护环境的需要,尽管燃油,燃气的锅炉日益增多,但由于我国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锅炉燃料还是以煤为主,燃煤锅炉约占80%。它们的热效率普遍较低,而且排放的大量烟尘和有害气体,严重污染了环境,需要节能减排的潜力巨大。因此,我们当前面临的是节能和环保两大课题。 能源是国家经济的命脉,国民经济的基础,与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有着息息相关的联系。节约能源,降低污染对国民的身心健康负责,是当下政府所必需做的。加强新燃烧技术和新炉型的开发投入我国在洁净煤燃烧的研究和开发上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果。根据目前我国燃料的使用程度,煤的使用仍然占大部分,燃油燃气锅炉虽然发展很快,但由于其建设的经济条件、设计经验相对来说比较不成熟,再者其所用燃料的输送问题很难解决及成本价格太高,故燃煤锅炉仍是将来的主流趋势。燃煤锅炉房初投资小,经济实用性强,做燃煤锅炉房的设计具有现实意义。

锅炉房设计规范

<<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92第十三章第十三章土建、电气、采暖通风和给水排水

第一节土建 第13.1.1条锅炉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锅炉间属于丁类生产厂房、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4t/h、热水锅炉超定出力大于2.8MW时、锅炉间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4t/h、热水锅炉额定出力小于或等于 2.8MW时,锅炉间建筑不应低于三级耐火等级; 二、油箱间、油泵间和油加热间均属于丙类生产厂房。其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上述房间布置在锅炉房辅助间内时,应设置防火墙 与其他房间隔开; 三、燃气调压属于甲类生产厂房,其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与锅炉房贴邻的调压间应设置防火墙与锅炉房隔开,其门窗应向外开启并不应直接通向锅炉房,地面应采不发火花地坪。 第13.1.2条锅炉房为多层布置时,锅炉基础与楼地面接缝得应采用 能适应沉降的处理措施。 第13.1.3条锅炉房应预留能通过设备最大搬运件的安装洞,安装洞 可与门窗油或非承重墙结合考虑。 第13.1.4条钢筋混凝土烟囱和砖烟道的混凝土底板等内表面,其设计计算温度高于100℃的部位应采取隔措施。

第13.1.5条锅炉房的柱距、跨度和室内地坪至柱顶的高度,在满足工艺要求的前提下,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房建筑模数协调标准》 的规定。 第13.1.6条需要扩建的锅炉房,土建应留有扩建的措施。 第13.1.7条锅炉房内装有振动较的设备时,应采取隔振措施。 第13.1.8条钢筋混凝土煤仓壁的内表面应光滑耐磨,壁交角外应做成弧形,并应设置有盖人孔和爬梯。 第13.1.9条设备吊装孔、灰渣池及高位平台周围应设置防护栏杆。 第13.1.10条烟囱和烟道连接处应设置沉降缝。 第13.1.11条锅炉间外墙的开窗面积,应满足通风、泄压和采光的。第13.1.12条锅炉房和其他建筑物相邻时,其相邻的墙应为防火墙。第13.1.13条油泵房的地面应有防油措施,有酸、碱侵蚀的水处理间地面、地沟、混凝土水箱和水池等,应有防酸、碱措施。 第13.1.14条锅炉房生活间的面积指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有关规定执行。办公室的面积指标,可按锅炉房所 在地区的规定选用。

锅炉房设计规范

锅炉房设计规范

<<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92第十三章 第十三章土建、电气、采暖通风和给水排水 第一节土建 第13.1.1条锅炉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要 求: 一、锅炉间属于丁类生产厂房、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4t/h、热水锅炉超定出力大于2.8MW时、锅炉间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4t/h、热水锅炉额定出力小于或等于2.8MW时,锅炉间建筑不应低于三级耐火等级;二、油箱间、油泵间和油加热间均属于丙类生产厂房。其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上述房间布置在锅炉房辅助间内时,应设 置防火墙与其它房间隔开; 三、燃气调压属于甲类生产厂房,其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与锅炉房贴邻的调压间应设置防火墙与锅炉房隔开,其门窗应向外开启并不应直接通向锅炉房,地面应采不发火花地坪。

第13.1.2条锅炉房为多层布置时,锅炉基础与楼地面接缝得应采 用能适应沉降的处理措施。 第13.1.3条锅炉房应预留能经过设备最大搬运件的安装洞,安装洞可与门窗油或非承重墙结合考虑。 第13.1.4条钢筋混凝土烟囱和砖烟道的混凝土底板等内表面,其设计计算温度高于100℃的部位应采取隔措施。 第13.1.5条锅炉房的柱距、跨度和室内地坪至柱顶的高度,在满足工艺要求的前提下,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房建筑模数协调 标准》的规定。 第13.1.6条需要扩建的锅炉房,土建应留有扩建的措施。 第13.1.7条锅炉房内装有振动较的设备时,应采取隔振措施。第13.1.8条钢筋混凝土煤仓壁的内表面应光滑耐磨,壁交角外应做成弧形,并应设置有盖人孔和爬梯。 第13.1.9条设备吊装孔、灰渣池及高位平台周围应设置防护栏 杆。 第13.1.10条烟囱和烟道连接处应设置沉降缝。 第13.1.11条锅炉间外墙的开窗面积,应满足通风、泄压和采光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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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房设计规范 第十三章土建、电气、采暖通风和给水排水

第一节土建 第13.1.1条锅炉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锅炉间属于丁类生产厂房、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4t/h、热水锅炉超定出力大于2.8MW时、锅炉间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4t/h、热水锅炉额定出力小于或等于 2.8MW时,锅炉间建筑不应低于三级耐火等级; 二、油箱间、油泵间和油加热间均属于丙类生产厂房。其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上述房间布置在锅炉房辅助间内时,应设置防火墙 与其他房间隔开; 三、燃气调压属于甲类生产厂房,其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与锅炉房贴邻的调压间应设置防火墙与锅炉房隔开,其门窗应向外开启并不应直接通向锅炉房,地面应采不发火花地坪。 第13.1.2条锅炉房为多层布置时,锅炉基础与楼地面接缝得应采用 能适应沉降的处理措施。 第13.1.3条锅炉房应预留能通过设备最大搬运件的安装洞,安装洞 可与门窗油或非承重墙结合考虑。 第13.1.4条钢筋混凝土烟囱和砖烟道的混凝土底板等内表面,其设计计算温度高于100℃的部位应采取隔措施。

第13.1.5条锅炉房的柱距、跨度和室内地坪至柱顶的高度,在满足工艺要求的前提下,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房建筑模数协调标准》 的规定。 第13.1.6条需要扩建的锅炉房,土建应留有扩建的措施。 第13.1.7条锅炉房内装有振动较的设备时,应采取隔振措施。 第13.1.8条钢筋混凝土煤仓壁的内表面应光滑耐磨,壁交角外应做成弧形,并应设置有盖人孔和爬梯。 第13.1.9条设备吊装孔、灰渣池及高位平台周围应设置防护栏杆。 第13.1.10条烟囱和烟道连接处应设置沉降缝。 第13.1.11条锅炉间外墙的开窗面积,应满足通风、泄压和采光的。第13.1.12条锅炉房和其他建筑物相邻时,其相邻的墙应为防火墙。第13.1.13条油泵房的地面应有防油措施,有酸、碱侵蚀的水处理间地面、地沟、混凝土水箱和水池等,应有防酸、碱措施。 第13.1.14条锅炉房生活间的面积指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有关规定执行。办公室的面积指标,可按锅炉房所 在地区的规定选用。

关于燃气锅炉房设计过程中涉及规范的清单

在燃气设计中,谈到锅炉房就绕不开两本规范,《锅炉房设计规范》和《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另外《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都有互为补充的内容。 ?《锅炉房设计规范》适用于下列范围内的工业、民用、区域锅炉房设计:以水为介质的蒸汽锅炉锅炉房,其单台锅炉额定蒸发量为1~75t/h、额定出口蒸汽压力为0.1~3.82MPa(表压)、额定出口蒸汽温度≤450℃; 热水锅炉锅炉房,其单台锅炉额定热功率为0.7~70MW、额定出口水压位 0.1~2.5MPa(表压)、额定出口水温≤180℃; 不适用于余热锅炉、垃圾焚烧锅炉和其他特殊类型锅炉的锅炉房设计(这里就包括真空热水锅炉、导热油锅炉和常压热水锅炉等)。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于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范围内的固定式(在使用中是固定的)承压蒸汽锅炉、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以及以余(废)热利用为主要目的的烟道式、烟道与管壳组合式余(废)热锅炉。 (《特》中锅炉定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不适用于:⑴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小于30L的蒸汽锅炉;⑵额定出水压力小于0.1MPa或者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的热水锅炉(注意“或”,也就是

只要有一项不符合就不适用,功率0.1MW相当于用气量10Nm3/h);⑶为满足设备和工艺流程冷却需要的换热装置。 这两个0.1数值在针对中小型的工商业户的时候会经常遇到,其形式也是多种多样,但是无非就是通过系统或者本身设备参数使其不符合《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关的规定。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5.2.1条——锅炉一般应当安装在单独建造的锅炉房内。锅炉的安装位置和锅炉房应当满足GB50041《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及GB5004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第5.2.3条——安置在多层或高层建筑物内的锅炉,燃料供应管路应当采用无缝钢管(对比《锅炉房设计规范》第13.3.11条——燃气管道应采用输送流体的无缝钢管,并应符合现行国标《流体输送用无缝钢管》GB/T 8163的有关规定;燃气管道的连接,除与设备、阀门附件等处可用法兰连接外,其余宜采用氩弧焊打底的焊接连接。第13.3.5条——燃气管道与附件严禁使用铸铁件。在防火区内使用的阀门,应具有耐火性能。),焊接时应采用氩弧焊打底;用气体做燃料时,应当有燃气检漏报警装置。 因14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将06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05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合并,所以只执行14版规定即可。 14版中对锅炉房的设置要求规定如下(第5.4.12条): 1.宜设置在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 确需贴临民用建筑布置时,应采用防火墙与所贴临的建筑分隔,且不应贴临人员密集场所,该专用房间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对比《锅炉房

锅炉房设计要求

锅炉房设计要求 一、锅炉房的布置 1 、位置的选择 锅炉房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因素分析后确定:(略)锅炉房宜为独立的建筑物。 当锅炉房和其他建筑物相连或设置在其内部时,严禁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部门的上一层、下一层、贴邻位置以及主要通道、疏散口的两旁。并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室一层靠建筑物外墙部位。 住宅建筑物内,不宜设置锅炉房。 采用煤粉锅炉的锅炉房,不应设置在居民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主要环境保护区内。 采用循环流化床锅炉的锅炉房,不宜设置在居民区。 2 、建筑物、构筑物和场地的布置 锅炉房建筑物室内底层标高和构筑物基础顶面标高,应高出室外地坪或周围地坪及以上。 锅炉间和同层的辅助间地面标高应一致。 二、锅炉间、辅助间和生活间的布置 1 、锅炉房出入口的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但对独立锅炉房,当炉前走道总长度小于12m,且总建筑面积小于2002m时,其出入口可设1个。 (2)非独立锅炉房,其人员出入口必须有1个直通室外; (3)锅炉房为多层布置时,其各层的人员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楼层上的人员出入口,应有直接通向地面的安全楼梯。 2 、锅炉房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室外开启,锅炉房内的工作间或生活间直通锅炉间的门应向锅炉间内开启。 3 、锅炉操作地点和通道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m,并应符合起吊设备操作高度的要求。在锅筒、省煤器及其他发热部位的上方,当不需操作和通行时,其净空高度可为。 三、土建要求 1锅炉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1)锅炉间应属于丁类生产厂房,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4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大于时。锅炉间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小于等

(建筑电气工程)电锅炉房的电气设计精编.

(建筑电气工程)电锅炉房 的电气设计

电锅炉房的电气设计 日期:2005-05-17作者:解克勤 壹概述 电锅炉是壹种高效、节能、安全可靠、减少环境污染的新型电加热设备。利用它能够将电网夜间低谷电力用于加热水且保温储存,供白天使用或供热。对于充分利用电网低谷电力,增加电力有效供给,提高电网的负荷率是壹种非常有效的手段。 电锅炉突出优点如下: 1电锅炉全套设备占地面积小,不需烟囱、燃料渣堆放场所。产品成套组装出厂,在现场只需接上电源,水管,即可投入运行,可大大节省基建投资及安装费用。 2热效率高,输送方便,损失很小。电锅炉运行热效率在95%之上。启停调节方便,比煤锅炉、油锅炉更能节约能源。电热锅炉和其它锅炉运行费用比较见表1。 几种锅炉运行费用比较表表1

注:供暧面积以10000M2,采暧以每天10小时计算,采暧季为4个月。因各地区电价参数不同,此表数据仅供参考。 3自动化程度高、运行安全可靠 壹般电锅炉都采用自动控制,快速平稳地控制电加热管组的循环投切。且且具有漏电保护、短路保护、过电流保护、过电压保护、压力超限保护、水位过低保护等多项保护功能。产品实现了机电壹体化,不需专职锅炉运行工、节省费用,避免了人为因素的影响而发生事故。 4保护环境、造福大众 电锅炉不会排出如二氧化硫、二氧化碳等有害气体,无黑烟、灰尘,没有废物需要处理,无噪声、无污染,从环境保护角度来见,最为优越。 5适用范围广 电锅炉产品规格品种多,可满足各种用途、各种环境和各种条件下的需要。仍可根据用户的特殊要求进行加工订货。 二电锅炉房的主要设备 电锅炉房的主要设备有:电锅炉本体,电锅炉电控柜,蓄热水箱、蓄热水泵、循环水泵、补水泵及其控制箱,软水器等。 电锅炉本体主要由钢制壳体、电加热管、进出水管及检测仪表等组成。电锅炉的加热方式有电磁感应加热方式和电阻加热方式俩种。由于电磁感应加热方式为间接加热,因而热效率较低,约为96%。而电阻加热方式热效率高,可达98%。电阻加热方式即采用电阻式管状电热元件加热,在结构上易于叠加组合,控制灵活,更换方便。目前电锅炉基本上都采用电阻式管状电热元件加热。 采用电阻式管状电热元件加热方式,其电气特点是锅炉中的水不带电。但当电热元件漏水或爆裂时,也会使锅炉中的水带电,即称之为漏电。另外,受电热元件绝缘导热层的绝缘程度的影响,电热管也存在着壹定的漏电电流。按照国家标准,漏漏电流应不大于0.5mA。因此,电气线路上都应设漏电保护。 电加热管是电锅炉的心脏,其性能好坏直接关系到电锅炉性能的好坏。电加热管壹般选用管状形式,由金属管、电热丝、引出棒、连接座和填料等组成。壹般情况下,电加热管使用寿命在10000-30000小时。电加热管的使用寿命主要取决于电加热管的材料,表面热负荷和用户的运行管理水平。电加热管为镍铬不锈钢管材,表面热负荷为6-9W/cm2。此外,电加热管的额定电功率也是壹个非常重要的性能指标。在额定工况下,根据国标规定,电功率偏差绝对值不应大于5%。 电加热管的连接方式,壹般采用三相,对称地接成星形(Y)或三角形(△)。根据容量大小分成俩组或多组。图1为750kW电锅炉主接线原理图。 电锅炉的控制技术。从电气角度来讲,电锅炉是壹台大功率的电力调功设备,锅炉的输出功率越高,电功率的输出也就越大。电功率的输出调节分有级功率调节和无级功率调节俩种。无级功率调节适用于调节精度较高的场合,而有级功率调节则适用于调节精度要求较低的场合。由于对电锅炉的输出热功率调节精确度壹般要求都不很高,因此国内绝大多数电热锅炉均采用有级功率调节方式。

锅炉房设计要求

锅炉房设计要求 一锅炉房的布置 1 位置的选择 1.1 锅炉房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因素分析后确定:(略) 1.2锅炉房宜为独立的建筑物。 1.3 当锅炉房和其他建筑物相连或设置在其内部时,严禁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部门的上一层、下一层、贴邻位置以及主要通道、疏散口的两旁。并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室一层靠建筑物外墙部位。 1.4住宅建筑物内,不宜设置锅炉房。 1.5采用煤粉锅炉的锅炉房,不应设置在居民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主要环境保护区内。 1.6采用循环流化床锅炉的锅炉房,不宜设置在居民区。 2 建筑物、构筑物和场地的布置 2.1 锅炉房建筑物室内底层标高和构筑物基础顶面标高,应高出室外地坪或周围地坪0.15m及以上。 2.2 锅炉间和同层的辅助间地面标高应一致。 二锅炉间、辅助间和生活间的布置 1 锅炉房出入口的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但对独立锅炉房,当炉前走道总长度小于12m,且总建筑面积小于2002 m时,其出入口可设1个。 (2)非独立锅炉房,其人员出入口必须有1个直通室外; (3)锅炉房为多层布置时,其各层的人员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楼层上的人员出入口,应有直接通向地面的安全楼梯。 2 锅炉房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室外开启,锅炉房内的工作间或生活间直通锅炉间的门应向锅炉间内开启。 3 锅炉操作地点和通道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m,并应符合起吊设备操作高度的要求。在锅筒、省煤器及其他发热部位的上方,当不需操作和通行时,其净空高度可为0.7m。 三土建要求

1锅炉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1)锅炉间应属于丁类生产厂房,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4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大于2.8Mw时。锅炉间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小于等4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小于等于2.8Mw时,锅炉间建筑不应低于三级耐火等级。 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锅炉房。锅炉间的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2)重油油箱间、油泵间和油加热器及轻柴油的油箱间和油泵间应属于丙类生产厂房,其建筑均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上述房间布置在锅炉房辅助间内时,应设置防火墙与其他房间隔开; (3)燃气调压间应属于甲类生产厂房,其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与锅炉房贴邻的调压间应设置防火墙与锅炉房隔开,其门窗应向外开启并不应直接通向锅炉房,地面应采用不产生火花地坪。 (4)锅炉房的外墙、楼地面或屋面,应有相应的防爆措施。并应有相当于锅炉间占地面积10%的泄压面积,泄压方向不得朝向人员聚集的场所、房间和人行通道,泄压处也不得与这些地方相邻。地下锅炉房采用竖井泄爆方式时,竖井的净横断面积,应满足泄压面积的要求。 当泄压面积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可采用在锅炉房的内墙和顶部(顶棚)敷设金属爆炸减压板作补充。 注:泄压面积可将玻璃窗、天窗、质量小于等于120kg/m2的轻质屋顶和薄弱墙等面积包括在内。 (5)燃油、燃气锅炉房锅炉间与相邻的辅助间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墙;隔墙上开设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朝锅炉操作面方向开设的玻璃大观察窗,应采用具有抗爆能力的固定窗。 2 锅炉房为多层布置时,锅炉基础与楼地面接缝处应采取适应沉降的措施。 3 锅炉房应预留能通过设备最大搬运件的安装洞,安装洞可结合门窗洞或非承重墙处设置。 4 锅炉房的柱距、跨度和室内地坪至柱顶的高度,在满足工艺要求的前提下,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房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50006的规定。 5 锅炉房内装有磨煤机、鼓风机、水泵等振动较大的设备时,应采取隔振措施。

锅炉房设计计算书

锅炉及锅炉房设备 课程设计 设 计 计 算 书 设计课题;某游泳池油锅炉房设计 学院:建工学院 班级:×××× 姓名:***** 学号:****** 导师:***** 日期:2013.12.29—2014.1.6

锅炉及锅炉房设备课程设计计算书 一、设计题目:某游泳池油锅炉房设计 二、设计概况:该锅炉房位于杭州市下沙镇高教大学园区某游泳池地下室(见附图,地面相对标高为-4.0m),为新建锅炉房,以满足游泳池冬季空调、地板辐射采暖、平时游泳池循环水和淋浴热水系统用热。 三、原始资料: 1、水质资料 总硬度H0永久硬度H FT暂时硬度H T总碱度A0溶解氧PH 4.5me/L 2.1 me/L 2.4 me/L 2.5 me/L 5mg/L 8.0 2、气象资料 冬季采暖室外计算温度-1℃冬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4℃ 冬季地面水计算温度5℃主导风向偏北风 3、用热项目 空调 辅助用房空调(见附图,使用地点在E、L轴和1、2轴之间的一层部分,324 M2)和游泳池部分空调(见附图,使用地点在A、L轴和2、8轴之间一层部分,即游泳池大厅,2160M2)。空调热水设计供水温度为60℃/50℃。 地板辐射采暖 沿游泳池周边铺设埋地采暖管(一层地面下10CM),采暖面积为650M2。设计供回水温度为50℃/40℃。 淋浴热水系统 淋浴室共设50个冷热水混合淋浴器,使用地点在一层的男女淋浴室(即1、2轴和F、K之间的一层部分)。要求热水管出水温度为60℃。 游泳池循环水加热 游泳池为比赛用池,体积为50×21×1.5M3,使用时水温保持在25℃以上; 四、热负荷计算及锅炉选型 1、热负荷计算 (1)空调用热负荷 民用及工业、企业辅助用建筑的房屋供暖耗热可用建筑平面热指标q来概算: Q=A0q Q——建筑物供暖设计耗热量,W A0——建筑面积,m2 (出自《供暖通风设计手册》P260) ①游泳池大厅: q值查《供暖通风设计手册》P261表6-29得q = 150W/ m2 A0=2160 m2 ∴Q = 2160×150 =324000 W = 278640 kcal/h ②辅助用房: q值查《供暖通风设计手册》P261表6-29得q=80W/ m2 A0=324m2 ∴Q = 324×80 = 25920 W = 22291 kcal/h (2)地板辐射采暖 属于局部地点辐射,采暖面积为650 m2。 查《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规范》P63表3.4.13 人体所需的辐射照度与周围空气温度的

燃煤锅炉房工艺设计

井冈山大学 本科生课程设计书 题目:某小区燃煤锅炉房工艺设计 学生姓名:刘志文 学号:111614027 专业: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 班级:2011建环班 指导教师:黄文先

目录 设计概况 (2) 原始资料 (2) 第一章锅炉型号容量和台数的确定 第一节热负荷计算 (4) 第二节锅炉型号容量和台数的确定 (5) 第二章循环水泵及补水泵流程和杨程 第一节循环水泵杨程的选择 (7) 第二节补水泵的选择膨胀容积计算 (8) 第三章水处理设备的选择 第一节确定水处理设备的生产能力 (10) 第二节决定水的软化方法 (11) 第三节软化设备选择计算 (12) 第四节除氧设备选择计算 (13) 第五节锅炉排污量和决定排污系统 (14) 第四章锅炉房主要工艺管道设计计算和布置 第一节主要管道和阀门的选择 (16) 第二节风烟管道和主要汽水管道布置 (17) 第五章送引风及烟囱烟道设计 第一节计算送风量和排风量 (18) 第二节决定送引风管道系统及其初步设计 (19) 第三节决定风道和烟道断面尺寸 (20) 第四节决定烟囱高度和直径 (21) 第六章核算送引风机 第一节送风机性能校核 (22) 第二节引风系统校核 (22) 第七章除污器及其他辅助设备的选择 第一节除污器的选用 (24) 第二节其他辅助设备 (25) 总结 (27) 参考资料 (28)

设计概况 本设计为一燃煤锅炉房工业设计,为某小区采暖提供热水的热水锅炉房,采暖方式为季节性用水。其供水温度为95℃,回水温度为70℃,采暖负荷为9.6MW。锅炉房采用单层布置,其建筑面积为1676m2。 同时整个设计要求设备选型准确合理、工艺流程布置顺畅、经济技术合理、燃料消耗低、初投资小。根据锅炉房设计的基本要求和规范进行热负荷计算、设备选型和工艺布置。课程设计是《锅炉及锅炉房设备》课程学习之后的一次重要实践,本课程设计是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专业的主要教学环节之一,通过课程设计了解锅炉房工艺设计内容、程序和基本原则,学习设计的基本方法和步骤,提高运算水平,提高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原始资料 热负荷资料表1 山东淄博P贫煤表2 所用水质资料表3

GB50041-2008 锅炉房设计规范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基本规定 (3) 第三章燃烧的设施 (5) 第一节燃煤的设施 (5) 第二节燃油的设施 (6) 第三节燃气的设施 (8) 第四章供热热水制备 (9) 第一节热水锅炉及附属设施 (9) 第二节热水制备设施 (10) 第五章锅炉房的布置 (11) 第一节位置的选择 (11) 第二节建筑物、构筑物和场地布置 (12) 第三节锅炉间、辅助间和生活间的布置 (12) 第四节工艺布置 (12) 第六章锅炉通风、除尘和噪声防治 (13) 第一节锅炉通风 (13) 第二节除尘 (14) 第三节噪声防治 (14) 第七章锅炉给水设备和水处理 (15) 第一节锅炉给水设备 (15) 第二节水处理 (16) 第八章燃料和灰渣的贮运 (19) 第一节煤和灰渣的贮运 (19) 第二节燃油的贮存 (22) 第九章热工监测和控制 (22) 第一节热工监测 (22) 第二节热工控制 (27) 第十章化验和检修设施 (28) 第一节化验 (28) 第二节检修 (28) 第十一章汽水管道 (29) 第十二章保温和防腐 (30) 第一节保温 (30) 第二节防腐 (31) 第十三章土建、电气、采暖通风和给水排水 (31) 第一节土建 (31) 第二节电气 (33) 第三节采暖通风 (34) 第四节给水排水 (35) 第十四章室外热力管道 (36) 第一节供热介质及其参数 (36) 第二节管道的设计流量 (36)

第三节管道系统 (36) 第四节管道布置和敷设 (38) 第五节管道和附件 (40)

GB 50041-2008 锅炉房设计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锅炉房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符合安全规定,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达到安全生产、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质量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范围内的工业、民用、区域锅炉房和室外热力管道设计: 一、以水为介质蒸汽锅炉房,其锅炉的额定蒸发量为1~65t/h,额定出口蒸汽压力为0.1~3.82MPa 表压、额定出口蒸汽温度小于或等于450℃; 二、热水锅炉的锅炉房,其锅炉的额定出力为0.7~58MW、额定出口水压为0.1~2.5MPa表压、额定出口水温小于或等于180℃; 三、符合本条第一、二款的参数的室外蒸汽管道、凝结水管道和闭式循环热水系统。 第1.0.3条本规范不适用于余热锅炉、特殊类型锅炉的锅炉房和区域热力管道设计。 第1.0.4条锅炉房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2.0.1条锅炉房设计应取得热负荷、燃料和水质资料,并应取得气象、地质、水文、电力和供水等有关资料。 第2.0.2条锅炉房设计应根据城市(地区)或工厂(单位)的总体规划进行,做到远近结合,以近期为主,并宜留有扩建的余地。对扩建和改建的锅炉房,应合理利用原有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和管线,并应与原有生产系统、设备布置、建筑物和构筑物相协调。 第2.0.3条锅炉房设计应以煤为燃料,并应落实煤的供应。如以重油、柴油或天然气、城市煤气为燃料时,应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2.0.4条锅炉房设计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废气、废水、废渣和噪声对环境的影响,排出的有害物和噪声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防治污染的工程应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第2.0.5条工厂(单位)所需热负荷的供应应根据所在区域的供热规划确定。当其热负荷不能由区域热电站、区域锅炉或其他单位的锅炉房供应,且不具备热电合产的条件时,才应设置锅炉房。 第2.0.6条区域所需热负荷的供应应根据所在城市(地区)的供热规划确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置区域锅炉房: 一、居住区和公用建筑设施的采暖和生活热负荷,不属热电站的供热范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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