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家财险案例

家财险案例

家财险案例
家财险案例

1、某市居民李某将其家庭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保险期限自1999年3月8日起至次年3月7日24时止,保险金额为83000元。次年春节期间,李某为其刚刚8岁的儿子买了200元左右的各式烟花爆竹。2月16日上午,李某与其妻到朋友家去做客,将儿子留在家中。李某与其妻走后,其子感到清静无聊,将李某藏的烟花翻出,在屋里玩,将一只爆竹点着,花炮在屋里乱窜喷火,其余烟花爆竹也被相继点燃,导致大火燃起。所幸李某之子逃出门外,只有皮肉之伤,但当大火被扑灭后李某清点家财时,发现衣服、被褥、家用电器、家具等均有不同程度的损坏,经保险公司核定,损失为38450元。对这起火灾,保险公司认为,根据家财险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及其家庭人员的故意行为,属于本保险的除外责任,火灾是李某之子故意行为所致,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而被保险人李某则认为,其子并非故意纵火,而只是玩耍不慎导致室内财物被烧,不应视为被保险人家庭人员的故意行为。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为什么?

答:1、不能以李某之子是故意行为而拒赔。原因是李某之子才8岁,按法律规定其无民事行为能力,因此不能认定其是故意行为。而且按8岁儿童的心智水平,其显然只是好奇心驱使才玩的,其并不能明确预知会发生火灾;

2、另外要看2000年当地有无规定禁止销售、购买、燃放烟花爆竹?

如果有此规定的,可以认为投保人行为不当,作为成年人,应该知道燃放烟花爆竹可能会造成火灾,却违反当地规定去购买、储存危险物品,且未妥善保管危险物品,致其才8岁的儿子造成火灾,应该可以认为其放任危险发生,有故意行为;

3、本案例,个人建议保险公司应和李某妥善协商,达到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理赔方案,因为按上述第2条分析,李某虽然放任了该危险的发生,但按常理,李某主观上绝不会同时放任其8岁的儿子处于危险境地,因此其不具有主观的故意,只是具有法律上所述的过失,应为其过失承担一定的责任。

2.某人投保普通家庭财产保险,室内财产的保险金额为2万元。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火灾,造成其室内财产损失2万元,并且有5000元施救费用,其中出险时室内财产的价值为4万元,那么,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保险公司对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是5000元。

答:1由于室内财产赔偿采用第一危险方式,只要损失没有超过保险金额,损失多少赔多少。相当于足额保险,保险金额=保险价值,施救费用全额赔。题里的那个出险时的价值为4万是迷惑你的数字没有任何用。所以5000元直接赔偿。

3、某人投保普通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其中房屋及其室内装潢的保险金额为5万元。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火灾,造成其房屋及其室内装潢损失2万元,并且有5000元施救费用,其中出险时房屋及其室内装潢的价值为10万元,那么,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保险公司对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是2500元。

答:普通家财的室内装潢保额为五万。出险是保险价值为10万,属于不足额保险,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来赔,也就是保额五万除以保险价值10万算出比例。施救费用要看损失是否是足额,不是也要按照比例来赔。所以本题就是1/2乘以5000等于2500。

4、如果第一题,改成这样:某人投保普通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其中室内财产的保险金额为2万元。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火灾,造成其房屋及室内装潢损失8万,其室内财

产损失2万元,并且有5000元施救费用,其中出险时房屋及室内装潢的价值为10万,室内财产的价值为4万元,那么,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保险公司对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是多少?答:这道题要看施救费用是室内装潢还是室内财产,因为如果是不同的施救费用,计算方式是不一样的。如果是室内装潢的施救费用就要按照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的比例然后乘以施救费用。如果是室内财产的就是直接赔偿。代理人书里6章财产保险里的第三节家庭财产保险里面的赔偿有详细讲解。

●案例1:

史某拥有40万元的家庭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30万元。在保险期间史某家中失火,当:

●(1)财产损失15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2)家庭财产损失35万元时,保险公司又应赔偿多少?

●因为家庭财产保险适用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即在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均予以赔偿。所以在本案例中:

●(1)当家庭财产损失15万元时,由于损失低于保险金额,保险公司按损失金额赔偿15万元。

●(2)当家庭财产损失35万元时,由于损失超过保险金额,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赔偿30万元。

●案例2:

●某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在保险期间该被保险人家中失火,当:

●A、绝对免赔率为5%,家庭财产损失2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案例分析:

●因为采用了绝对免赔率,当保险事故损失小于免赔额即100万元×5%=5万元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所以,当家庭财产损失2万元时,保险公司不赔偿。

●B、绝对免赔率为5%,家庭财产损失8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因为采用了绝对免赔率,当保险事故损失大于或等于免赔额即5万元时,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等于实际损失减去免赔额后剩余的差额,即超出免赔额的部分。所以,当家庭财产损失8万元时,保险公司只负责赔偿8万元-5万元=3万元。

●C、相对免赔率为5%,家庭财产损失8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因为采用了相对免赔率,当保险事故损失小于免赔额即100万元×5%=5万元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当保险事故损失大于或等于免赔额即5万元时,保险人负责赔偿全部损失。所以,当家庭财产损失8万元时,保险公司赔偿8万元。

绝对免赔率和相对免赔率

●绝对免赔率:是指保险标的的损失必须超过保单规定的免赔百分数,保险公司负责赔付其超过绝对免赔率的损失部分。

●相对免赔率:是指保险标的的损失只要达到保单规定的百分数时,保险公司不作任何扣除而全部予以赔偿。

案情介绍

●2007年12月1日,住某市某区的居民刘某家中暖气破裂,造成楼下三家受损,以及临单元6楼出险受损,刘某查找保险合同,按要求向保险公司报案,要求赔偿。保险单证记载,刘某于2007年9月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6万元,保险标的为家庭财产与室内装修,保险期限为一年。

理赔焦点

●1、查证第一现场。2007年12月1日,保险公司接到报案电话立即赶赴现场,同被保险人共同查勘确认保险及损失情况:一是出险时间在保险期限内;二是出险地点与投保地址一致;三是原因是自家暖气破裂;四是与邻居几人谈话确认此事故情况。

●2、确定保险责任。

●根据家财保险条款?a?a保险责任?°在本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人(或其同住的家庭成员)在其所居住的住所,使用、安装或存放其所有或租借的财产时,由于过失和疏忽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在法律上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以及因上述民事损害赔偿纠纷引起合理、必要的诉讼、抗辩费用和其他事先经本公司同意支付的费用,除列明外,在本险别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确定本案保户刘某家中暖气破裂,造成楼下三家受损,以及临单元6楼受损出险。是由被保险人的疏忽或过失所致的损失,属于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未尽核保责任应予赔付

●2005年12月15日,黄某到某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黄某提出投保朋友赠送的裘皮大衣5件,价值8.1万美元,朋友送的床罩1套,价值12888元,还有项链2条,价值3500元,以及部分文物,保险公司称文物需另外投保;黄某提出上述财物没有发票,保险公司称没有发票也可以保;黄某提出应该到家里核对一下上述财物,保险公司称不用核对了,交钱就可以。

●黄某按照保险公司要求交纳了保费1463元,投保了下述保险项目包括:房屋装修保额3万,家用电器保额2万,服装家具保额50万,床上用品保额1万。附加险:租房费用损失险保额1万,现金、金银珠宝盗抢险2000元,水暖管爆裂险保额2万,家用电器用电安全险2万,家庭住户第三者责任一切险2万,盗抢险,53万元,保险期限为2005年12月16日中午12时至2006年12月16日中午12时止。保险公司为收款单位,并在保险单上盖章。

●2006年2月3日16时,黄某外出回到上述财产所在地址,发现家中被盗,投保的保险财产丢失,包括裘皮大衣5件,项链2条,床罩1套,纪念币20张,手表一块,等等。黄某报案后,公安局出现场并予刑事立案。

●案件发生后,黄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丢失的财物没有发票及证明为由不予理赔,无奈,黄某将保险公司诉至人民法院。

●理赔结论

●本案经过两次法庭审理,最后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保险公司一次性给付黄某赔偿金40万元,双方再无其他纠纷。

火灾发生后投保人未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损失应承担相应责任

●于某将自己的2间房屋投保一份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同年7月于某从外地回来和朋友一起喝到很晚,便在朋友处睡着了。第二天上午8点,邻居来电话说家中着火了,于某听后便起身要走,朋友提醒说你不是买保险了吗,你回去有什么用啊,于某便倒头又睡着了。直到当天下午2点于某才回到家中,发现家中大部分财物均已烧光,于某随

即向保险公司报案

●后经消防人员和保险公司对现场的查勘,确定着火原因,是因为于某家中蚊香燃尽部分滴落到地上,才导致了这场火灾的发生,家中财产的损失总计为6万元,

●于某遂对保险公司提出了事故理赔申请,保险公司经过对事故的发生调查发现,于某当天接到邻居的失火电话通知后,即未拔打119实施报警,也未及时到达失火家中,实施抢救财产或协助消防人员实施有效灭火工作,于某违反了合同中的被保险人应尽的义务的规定,故保险公司提出对此次失火事故拒绝赔偿。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此次事故70%的责任故赔偿李某4.2万元,于某对此次事故也承担相应的过失责任,故承担此次事故的30%责任,自己承担1.8万元,判决生效后于某保险公司均未提出上诉。

赔偿方式

●1.保险房屋:比例赔偿方式

●2.室内财产:第一危险赔偿方式

●第一危险赔偿方式,是财产保险在处理赔款中的基本方式之一。是把保险财产的价值分为实际上不可分割的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价值和保险金额相等,可以算作十足投保;超过保险金额的第二部分价值,则认为完全没有投保

●王某将其房屋投保家庭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金额为1万元,保险期内因火灾造成损失6000元,投保时房屋的市场价为1.5万元,出险时房屋的市场价为1.2万元,保险人的赔偿为多少?

●王某将其家具投保家庭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金额为5000元,保险期内因火灾造成损失4000元,出险时该套家具的市价为8000元,保险人的赔偿金额就为多少?

?第二种意见认为,第一种观点从法律上站得住脚,但实际中却很难让人接受,“合法而不合情理”,建议保险公司应通融给付,弥补王某精神上的损失。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该奖励王某积极施救的行为,其他财产损失应作为施救费用给予赔偿。因王某是为抢救保险标的而导致其他财产损失的,施救行为本身也减少了保险公司的损失。

?你认为如何处理本案是合理的?

分析与处理意见

●处理本案的关键之一是王某的损失能否认作是施救费。

●我们先假设,灾害发生时,王某抢救其他物品,而不是彩电和VCD的话,保险公司无疑要承担3000元的保险金赔偿责任。王某完全可以这样做,也能名正言顺获得赔偿,但王某选择以损失其他物品的方式救出投保财产,即无暇顾及其他物品而导致损失的原因是为了尽量防止或减少标的损失,从这一点上看,我们仍可认将其他物品的损失金额认为是施救费用,只不过表现形式不是金钱而是实际财产。

●根据《保险法》第41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因此,保险公司应该赔付,这不是对王某

的奖励,更不是施舍同情,而是合情合理的赔偿义务。

案例分析

陈某死亡前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理应负责赔偿,保险赔偿金作为遗产由妹妹继承。

案例

2000年5月20日(星期六),某保险公司代理人王某到张某家推销家庭财产保险。经王某宣传与讲解,张某决定向王某投保家庭财产综合险、附加盗抢险、家用电器用电安全险,保险金额为60万元,其中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36万元,室内装潢8万元,家用电器6万元,衣物及床上用品4.5万元,家具5.5万元,并填写投保单,保险期限自2000年5月21日至2001年5月20日。张某当场缴纳保险费1095元。因为恰逢周末,王某口头答应22日(星期一)将正式保单送给张某。天有不测风云,22日上午大降暴雨,雷电击坏外线供电变压器,造成周边用户电器损坏。张某家用电器损失3500元。与此同时,王某在前往保险公司的途中因路滑摔倒受伤送往医院。下午张某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出索赔。

保险公司的观点

第一种:保险公司应该拒赔。

虽然张某填写了投保单,缴纳了保费,雷击为保险责任,且发生的保险事故在投保单填写的有效责任期限内,但是,保险公司未出具正式保单,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的合同,所以张某同保险公司双方并没有订立保险合同。本案保险公司并未签发正式保单,所以有权拒赔。

第二种:保险公司应该拒赔。

因为保险代理人王某不是保险公司的正式编制人员,其口头答应不能代表公司的意愿,所有张某和保险公司并未达成协议,不存在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第三种:保险公司应该通融赔付。

鉴于当前家财综合险散户业务开展困难,位扩大该险种影响,保险公司应提供适当的补偿性赔款。

你的看法呢?

1996年6月,某居民王某家楼上住户李某忘关自来水开关,导致水流外溢,殃及王某家。由于未能及时控制,王家损失严重,清理各项损失近万元。经双方协商,李某同意赔偿王某5000元了结此事,并立下书面协议。

事后,王某的妻子在单位与同事闲谈谈及此事,单位财务人员说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原来,王妻单位为每位职工投保了家庭财产险。王妻回家后与王某商量,决定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由于现场已破坏严重,给定损工作带来很大问题。最后经协商决定赔付8000元结案。由于涉及第三者造成损失,保险公司赔付后,要求王某签署权益转让书,准备向责任人追偿损失。王某签字后,保险公司找到李某,李某人为已经赔偿王某

5000元,并已立下协议,不再承担赔偿义务。于是产生一场理赔纠纷。

各方观点

?王某认为自己的损失超过1万元,保险公司的赔款不足以弥补自己的损失,保险公司和李某的赔款自己均应得到。

?李某认为自己在造成王某损失后,已经协商赔偿了5000元给王某,并立下了书面协议,保险公司的8000元追偿款与自己无关。

?保险公司认为,王某与李某私订的协议是独立于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履行赔付义务后,依法取得对第三者造成损失的追偿权,李某必须支付8000元追偿款。

?你的看法呢?

1999年3月6日,赵某向县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保险期限自1999年3月7日至2000年3月6日,保险金额为19万元,其中房屋10万元,家用电器5万元,家具1万元,衣物及床上用品3万元。保险载明“生产经营用的房屋、机械设备、工具、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生产资料,保险人不予承保”。当年8月22日,发生火灾,财产损失10万元,赵某随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在现场查勘中发现火灾后的残渣里有大量木材。通过向邻里问讯得知,赵某一直从事家具加工,院子里堆满大量的木材和油墨,房屋堆满了家具。

各方观点

?保险公司认为,赵某没有将自己从事家具加工的事实告诉保险公司,没有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保险合同无效,所以拒赔。

?赵某认为,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没有询问房屋的使用性质,这是保险公司的弃权行为,并非自己没有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保险公司应该赔偿损失。

?你的看法?

案例一家财被盗未及时报案保险公司拒赔合理吗?

●案情介绍:

李某出差回家后,发现家庭财产被盗。于是,他迅速到派出所报案。经公安人员现场勘查,发现有1万多元的财物被盗走。10多天后此案还没告破,这时李某才想起自己参加了家庭财产保险。于是,他急匆匆手持保单来到保险公司要求索赔。保险公司以在出险后未及时通知为由拒赔。

分析结论:

●“及时通知”是指被保险人应尽快通知保险公司,以便及时到现场勘查定损。家财险案件应在24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

●为什么李某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却不能获得赔偿呢?

●这是因为李某在家庭财产被盗后,虽然及时向公安部门报了案,却忽视了向保险公司报出险通知,使本该履行的及时通知义务迟延履行。

●依照《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这里的“及时通知”是指被保险人应尽快通知保险人,以便及时到现场勘查定损。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口头方式,也可以是书面形式。“及时通知”是被保险人应尽的义务,同时,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也是有时间限制的。如果被保险人没有履行此项义务,保险公司可免除保险责任。

结论: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是按照法规及合同规定处理,是合理的。

案例启示:

●此案给我们每个参加家庭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带来三个警示:

一是要树立家财出险后“及时通知”的意识,做到处事不慌。一方面要向公安部门报案,另一方面也要向保险公司报险,做到“两报”都不误。这样保险公司人员就可及时进行现场核实定损,为后期理赔奠定基础。

●二是家财出险后,要注意在24小时内到保险公司“报险”,以免超过规定时效而引发双方在理赔中的纠纷。

三是要注意通知的方式。出险后,被保险人要迅速找出保单,亲自去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报险”,或者打电话及时告知保险公司。只有这样,才能避免上文中李某的后果,使家庭财产得到有效保障。

已购上市公房转卖期间遭火毁损赔还是不赔?

●案情介绍:

●1999年12月10日,张某将自己已购的二居室公有房屋及屋内财产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房屋的保险金额为30万元,家用电器的保险金额为8万元,其他财产的保险金额为8万元。

●保单中载明:“在保险期限内,保险标的被转卖、转让或赠与他人,或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时,应在七日之内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手续。”

●张某一直认为自己的居住条件不够好,长时间以来非常注意楼市的动态,终于于2000年4月如愿以偿搬进了一栋三居室新居。在得知已购公有住房可以上市出售的情况后,张某立即向当地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准予其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经朋友介绍,张某将原来的二居室房屋卖给了赵某。

●5月5日,赵某将全部房款付清并入住,双方商定一星期后去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交

易过户手续。不料,5月10日,因赵某家的煤气阀门未关紧而引发火灾,致使房屋遭受严重损失。事发后,赵某找到张某,于是张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分析结论:

●对于此案,保险公司内部有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虽然火灾确属于家庭财产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但由于张某已将房屋卖出,且赵某房款已付,因此张某对发生事故的房屋已无保险利益,存在于保险公司与张某之间的保险合同已失效。张某无权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赵某房款已付,但是双方尚未到房管部门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和所有权登记转移手续,因此房屋仍属张某,所有权并未发生移转,张某仍具有保险利益,也无需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予赔付。

●第三种意见也认为张某仍具有保险利益,但是房屋发生转卖,被保险人未在七日内通知保险公司,根据条款,保险公司无任何责任。

●本案争论的焦点有两个:

●一是张某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是否有权索赔;

●二是“房屋转卖”的真正含义是什么。

1、房屋所有权的转移须以登记为前提条件。

●根据《保险法》:“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这里强调了投保人、被保险人与标的物的利益必须为法律所承认,只有适法的利益才能成为保险利益。房屋买卖是一种特定物的交易,它除了要求当事人之间合意外,还要求具备特定的法律形式。

●本例中张某已购公房的出售虽已获得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但是买卖双方既未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过户手续,缴纳契税,也未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因而可以认定房屋的所有权并未移转,买卖合同无效。

●根据《经济合同法》第16条:“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即张某对该房屋仍具有保险利益,有权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2、条款中的“房屋转卖”一词应指房屋所有权已转移。

●有人认为条款中的“房屋转卖”是指房屋转卖的实际行为开始,而不是以转卖手续全部完成为条件。根据保单词义的解释原则:当保险条款中的词语一词多义时,应按照其在所属专业的本来意义进行解释。房屋转卖在法律中的解释是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给他人,即指所有权归属于他人。对于处于转卖过程中、手续尚未全部完成的房屋不能视作“房屋转卖”。

●因此,条款中的“在保险期限内,保险标的被转卖、转让或赠与他人,或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时,应在七日之内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手续。”的规定,也只能认为是当房屋转卖手续完成,所有权已转移他人时,被保险人才负有在七日内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手续的义务。

由以上分析表明,张某既具有对房屋的保险利益,又不违背保险单中规定的保险事故通知时间限制,因此,张某具有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的权利。保险公司也应该对房屋的毁损做出相应的赔偿。

提示:

●在已保房屋买卖中,易引起保险纠纷的有两种情形:

●情形一:保险房屋已转卖他人,并到房管部门办理了过户手续和所有权登记手续。这里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房屋所有权已转移到买主手中,但由于种种原因并未向保险公司申请办理保险合同的批改手续。若此时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完全有理由拒赔。

拒赔理由是:

●1、房屋转卖的法律手续已经完成,但被保险人并未履行家庭财产保险条款中规定的通知保险公司并申请办理批改的义务。

2、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这说明原被保险人对房屋已无利害关系,不再拥有保险利益,无权向保险公司索赔;而新的买主虽然拥有房屋的所有权,但与保险公司之间并无合同关系,也得不到保险保障。即房屋买卖合同与保险合同二者是独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存在于买卖双方,而保险合同存在于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买卖合同的合法有效并不能使保险合同的效力继续存在,除非被保险人履行了申请办理保单批改的义务。

●情形二:房屋实际为他人所控制,但既未向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和所有权登记手续,也未向保险公司申请办理保单的批改手续。即如本文所述案例,这种情况下,许多被保险人以买卖合同是无效的,房屋仍归被保险人所有为理由,或者以正处于办理房屋登记手续的过程中,因而无须向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为由,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一些法院也常常支持被保险人的此种观点。

●实际上,从理论分析,家庭财产(包括房屋)保险合同是对人的合同,人的因素在保险权利义务关系中甚为重要,同一幢房屋在不同人的掌握控制之下,其管理方法、使用情形、维护保养等方面会有很大的差异,与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订立合同时风险情况有所不同,而且这种风险变动是被保险人所能预知和控制得了的,属于客观的危险变更,被保险人应将此种情况事先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手续,变更被保险人称谓。

●建议家庭财产保险条款中被保险人的通知义务应改为:“在保险期限内,若保险房屋实际为他人所控制,包括转卖、转让或赠与他人或变更用途,被保险人应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否则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合同。”

案例三住房抵押保险为何不能指定银行为受益人

●情况介绍:

一份2001年初签发的“抵押住房保险保单”,批注事项一栏里盖了一个章,内容是:“本保单第一受益人为某银行某支行”。

分析说明:

●一、抵押住房贷款保险是属于财产保险的范围,而在财产保险中设定受益人,其法理基础和法律依据何在呢?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保险实务中,受益人无资格限制,自然人、法人皆可,无行为能力人甚至胎儿均可为受益人。但《保险法》的该条规定表明了受益人的两项限定:一、受益人仅限于人身保险合同中;二、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

●而抵押住房贷款保险作为财产保险,其合同当事人,作为享受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的主体,只有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保险公司在其中设定银行为受益人,显然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要依此批注将保险金划给银行,或银行要以第一受益人的身份请求支付保险金,都会有法律上的障碍。

●二、既然第一受益人这种规则不能成立,那么,一旦保险标的,即抵押的住房发生保险事故,保险赔款该如何处理才能使银行规避风险的初衷得以实现,倒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需要依法寻找出一个符合各方当事人利益的解决方案。

实际上,抵押住房贷款保险,既要适用《保险法》,又要适用《担保法》。因为,抵押本身是担保的一种方式。那么,担保法律规范对抵押物发生灭失等情况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

●虽然担保法规定了抵押物灭失所得之赔偿金为抵押财产,但没有明言,当住房这个不动产变为赔偿金这个货币时,要不要移转占有。

●抵押财产是不移转占有的,本来住房在抵押人(借款人)的占管之下,银行仍感到很安全,不动产借款人搬不走。而货币如果也在借款人的占管之下,银行自然忧心忡忡了。

●因此,保单上出现了银行为第一受益人的文字。不过2000年12月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条对担保法第五十八条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该条规定:“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

●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采取保全措施。

上述规定很大程度上弥补了《担保法》中关于抵押物灭失、毁损情况下,抵押权人行使权利规定的不足,明确了抵押权人可以优先受偿和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再结合抵押贷款合同研究这条规定,可以考虑完善相关的保险条款:

● 1、住房抵押贷款合同一般是一个长期合同,短则三年、五年,长则十年、三十年。因此,它的偿还期限较长。

由于偿还期长,而在贷款偿还期内,发生保险事故而获得保险金,如果已届清偿期而未清偿的,抵押权人即银行有优先受偿权。但从银行优先受偿权来看,他不是依据保险法中关于受益人的规定,而是依据担保法中关于抵押权实现的规定。因此,贷款合同中要有抵押物灭失,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约定。保险合同中,抵押人应有在抵押物灭失的情况下,所得之保险金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的承诺。

●3、也正是由于贷款偿还期长,若未届清偿期而要通过银行诉请人民法院长期采取诉讼保

全措施有悖情理之处,因为保全是一个诉讼程序上的问题,仍未解决保险金归属的实体问题,而保全保险金要长达五年十年则是难以想像的。

分析结论:

笔者认为,可以区分几种不同情况,加以约定:

1、如果抵押物——住房损坏,保险金用于修复,则不影响抵押合同的履行。

2、如果抵押物——住房灭失,应当允许被保险人用保险金再次购买住房,并用新购住宅再抵押给银行,以作为原贷款担保。

3、如果抵押物——住房灭失,而被保险人另有住所,且不拟再购住房,可允许他另择住房变更抵押物;若被保险人另有住所,且不再另择住房作为抵押物,则保险金应用于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

●这些约定,应当体现在住房抵押贷款合同中。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若已届清偿期,保险人可依保险合同,由银行优先受偿;而未届清偿期,若银行认为一旦保险金被抵押人获得可能风险太大,则可以依据担保法和住房抵押贷款合同中的约定,请求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并请求按合同的约定方式进行处理。

保险的惟一职能是经济补偿,保险合同不能越俎代庖,来解决抵押贷款中的一切风险。而在住房抵押贷款保险中,又有一个相当严峻的问题,如果住房灭失,被保险人流离失所,其所依托的保险金,被银行强行作为提前收回贷款之用,那么,保险公司和银行,是否会有另一种道德风险呢?

家财险宣传册

登陆中国人保财险官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5c2121781.html,. 监护人责任保险 所在的城市 被监护人人数 保险期间 选择保障项目 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是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累计责任限额是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承担保险事故费用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服务热线:83194921/83397590 咨询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5c2121781.html, 联系人:XXXX 家庭财产保险介绍 ——监护人责任险 家有儿女,家长无忧 人 民保险, 造福于民 民,民。

为什么需要监护人责任险 那~ 如何购买监护人责任险呢 监护人责任保险是指由被保险人(学校或家长)的监护对象(被监护人)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什么是监护人责任险 人保财险公司洞察到了家长这样的烦恼,针对此种情况早在2002年便推出了监护人责任保险,即被保险人的被监护人(未满18周岁)因过失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的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其损失。 人保财险推出的监护人责任保险的宗旨就是“家有儿女,家长无忧”。此种保险虽然不能完全为家长解决孩子犯错的后顾之忧,但是能够减轻父母因孩子所犯的错误带来的经济上的负担。 产品介绍 哪里有监护人责任保险 儿童因为年幼,心智尚不成熟,由于失误犯错在所难免。在事后对孩子进行适当的教育也是每个家长应尽的义务与责任,但是突如其来的经济赔偿,对于每个家庭来讲都是一笔突发费用,这确实让家长们大为头疼。这样一份监护人责任保险为家长解决了实实在在的经济赔偿问题,没有了经济赔偿的后顾之忧,家长们就能更加安心的对孩子们进行适当的教育。 一、产品名称:监护人责任险 二、被保险人年龄:0(出生满30天)至18周岁 三、保额:10000元 四、短期费率表(按月计) 保险时期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短期费 率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85% 90% 9 5% 1 0% 注:未满一月的部分按一月计算

家庭财产保险计划书

家庭财产保险计划书 制定家财险计划书方法一:选最适合的家财险目前,在市场上家财险有以下三类:保障型、投资型、组合型。三种不同的家财险种侧重的功能各有不同。 “买任何保险的第一步其实不是说选哪种保险好,而是要选最适合你的险种。”资深保险理财师阎涛介绍,“对于大多数家庭来说,保障型家财险是主要选择,一年消费百十来元,一般的保障都有了。” 据了解,保障型家庭财产保险,最大特点是保费低廉,保险期满后,所缴纳的保险费不退还。这种险种一般都会按照保额或保费高低,提供多档次的定额保险方案供客户选择,保障范围几乎涵盖了家庭财产可能发生的各种财产损失。 投资型家财险则兼顾投资和保障双重功能,保险期满时,无论在保险期内是否发生赔付,保险公司会在期末按约定利率返还本息;组合型的家财险就是既能保财产又保人身的组合家财险。 总之,每个家庭的财产都有自己的特点,每个家庭也都有自己的财务计划,因此需要根据家庭自身财产的特点、投资偏好,结合房屋周围的环境和保险支出,用最合理的投入获得家庭财产最大的安全保障。 制定家财险方案方法二:正确估值投保要买家财险的话,一定要正确地估算家庭财产的保险价值,超额投保和投保不足额都不划算。”平安财险北京分公司工作人员介绍。 举个简单的例子,比如说投保家财险时一台家电投保金额6000元,而当时市场上同一型号的新的家电价格为3000元,后因保险事故使这台家电发生全损失时,那么保险公司会只负责赔偿3000元,而不会赔偿6000元。 同样的,如果你投保的房屋实际价值为200万元,但投保人只投保了100万元。如果发生事故,造成了50万元的损失,许多投保人认为应该赔偿50万元。但实际上保险公司赔偿仅仅是50万元乘以二分之一。因为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人没有按足额投保,只将财产总价值的二分之一投了保,所以也只能按照二分之一这个相应的比例赔偿。

以平安家财险为例分析我国的家财险

以平安家财险为例分析我国的家财险
摘要: 家庭财产保险是指面向城乡居民家庭并以其住宅及存放在固定场所的物质财产为 保险标的的保险。家财险作为我国开展较早的险种之一,本应成为我国亿万个家庭的保障, 但是事实却恰恰相反,我国家财险投保率过低,家财险一直很难发展壮大起来。本文以平安 家财险为例,分析了我国家财险的市场状况,同时对我国家财险的产品进行分析,再对投保 率过低的原因作出了具体分析, 分析表明最根本的原因就是市场竞争不激烈, 导致产品差异 化程度低,现有的家财险产品不能很好地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从产品创新的角度出发,研发 出适应市场需求的产品, 分析我国家财险产品创新的制约因素和其实现的条件, 再结合美国 房屋保险的成功经验,来促进我国家财险产品的创新,研发出适合消费者需求的产品。最后 对我国家庭财产保险的发展提出了一些建议, 希望对家财险走出萎靡不振的现状能有所帮助, 从而促进我国家庭财产保险事业的发展。 关键词:家庭财产保险;美国房屋保险;产品创新;发展策略 引言:2010 年上海发生了一场特大火灾,当时在上海也引起了不少的关注,占据了各 大报纸的头版头条。这场火灾地点是住有 170 户家庭的一栋公寓,火灾造成的损失非常的 惨重,其中遇难者 58 人,失踪者 50 余人,受伤入院者 70 余人,共 180 余人。事情发 生后,从各个保险公司方面提供的数据来看,在这 170 户家庭中,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的 住户仅仅只有 7 户,只占到其中的 4%,也就是说这栋公寓里有 163 户家庭在遭受到这种 灾难后,他们的房屋灭失和家庭财产损失将得不到商业保险的赔偿。
一、平安家财险
1、平安产险简介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平安保险集团长期以来经营和发展的基础,26 年来,平安产险业务规模逐年攀升,业务发展稳健。2014 年,公司获中国保监会核准同意, 注册资本达到 190 亿元人民币。经营区域覆盖全国,在国内各省市、自治区设有 41 家分公 司,2100 多个营业网点;此外,还在世界 150 个国家和地区的近 400 个城市设立了查勘代 理网点,与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汉诺威再保公司、安联再保公司、慕尼黑再保公司、瑞士 再保公司等国内外 160 多家保险公司、再保公司建立了业务往来。 2013 年,平安产险实现保费收入 1,153.65 亿元,同比增长 16.8%。依据中国保监会公 布的 2013 年中国保险行业数据计算,平安产险的保费收入约占中国产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 入总额的 17.8%。以保费收入衡量,平安产险是中国第二大财产保险公司。面对竞争日趋激 烈、行业盈利能力面临下行压力的产险市场,平安产险坚持创新发展,持续提升专业技术水 平,盈利能力保持良好,综合成本率为 97.3%。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经营业务范围涵盖车险、企财险、工程险、货运险、责 任险、家财险、意外及健康险等一切法定产险业务及国际再保险业务,近年又适时开发推出 了电话营销专用车险、环境污染责任险、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险、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境外 旅行意外伤害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损失险、非机动车综合险等符合市场需求的新险种,截至

财险计划书

保险服务建议书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市中心支公司 致客户书 尊敬的 : 非常感谢贵单位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信任与支持。为贵单位提供全面的 安全保障,是我公司的不懈追求。我公司根据贵单位项目的业务特点,本着以最经济、最合 理的方案,最大限度的为贵单位提供保险保障的原则,特地为贵单位“量身定做”本保险服 务建议书以供参考、讨论和审议。 我公司非常重视这次与贵单位相互合作的机会,希望以自身的实力优势及丰富的承保理 赔经验,竭诚为贵单位提供全方位、优质、高效的保险服务。 祝合作愉快 谨此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8市中心支公司 二○一三年九月十一日 第一部分公司基本情况介绍 (一)中国人寿财险公司基本情况介绍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 保监会批准,由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的全国性财产保险公司。公司中 文简称为“中国人寿财险”,英文名称为“china life property & casualty insurance co., ltd”,英文简称为 “china life p&c”。公司注册地北京。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构成了我国最大 的商业保险集团,是国内唯一一家资产过万亿的保险集团, 是中国资本市场最大的机构投资者之一。 2010年,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总保 费收入达到3220.52亿元,境内寿险业务约占寿险市场份额 的42.7%;总资产达到12846.11亿元,可运用资金超过11000 亿元。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属国有大型金融保险企业, 总部设在北京。公司前身是成立于1949年的原中国人民保 险公司,1996年分设为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1999年更 名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2003年,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保 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原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进行重组改 制,变更为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集团公司下设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 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中国人寿保险(海外)股份有限公司、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及保险职业学院等多家 公司和机构,业务范围全面涵盖寿险、财产险、养老保险(企业年金)、资产管理、实业投资、 海外业务等多个领域,并通过资本运作参股了多家银行、证券公司等其他金融和非金融机构。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已连续九年入选《财富》全球500强企业,排名由2002年的 290位跃升为2012年的129位;连续6年入选世界品牌500强,位列第240位,是我国保险 业唯一一家全球企业、全球品牌“双500强”企业;所属寿险股份公司继2003年12月在纽

家财险案例

1、某市居民李某将其家庭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保险期限自1999年3月8日起至次年3月7日24时止,保险金额为83000元。次年春节期间,李某为其刚刚8岁的儿子买了200元左右的各式烟花爆竹。2月16日上午,李某与其妻到朋友家去做客,将儿子留在家中。李某与其妻走后,其子感到清静无聊,将李某藏的烟花翻出,在屋里玩,将一只爆竹点着,花炮在屋里乱窜喷火,其余烟花爆竹也被相继点燃,导致大火燃起。所幸李某之子逃出门外,只有皮肉之伤,但当大火被扑灭后李某清点家财时,发现衣服、被褥、家用电器、家具等均有不同程度的损坏,经保险公司核定,损失为38450元。对这起火灾,保险公司认为,根据家财险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及其家庭人员的故意行为,属于本保险的除外责任,火灾是李某之子故意行为所致,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而被保险人李某则认为,其子并非故意纵火,而只是玩耍不慎导致室内财物被烧,不应视为被保险人家庭人员的故意行为。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为什么? 答:1、不能以李某之子是故意行为而拒赔。原因是李某之子才8岁,按法律规定其无民事行为能力,因此不能认定其是故意行为。而且按8岁儿童的心智水平,其显然只是好奇心驱使才玩的,其并不能明确预知会发生火灾; 2、另外要看2000年当地有无规定禁止销售、购买、燃放烟花爆竹? 如果有此规定的,可以认为投保人行为不当,作为成年人,应该知道燃放烟花爆竹可能会造成火灾,却违反当地规定去购买、储存危险物品,且未妥善保管危险物品,致其才8岁的儿子造成火灾,应该可以认为其放任危险发生,有故意行为; 3、本案例,个人建议保险公司应和李某妥善协商,达到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理赔方案,因为按上述第2条分析,李某虽然放任了该危险的发生,但按常理,李某主观上绝不会同时放任其8岁的儿子处于危险境地,因此其不具有主观的故意,只是具有法律上所述的过失,应为其过失承担一定的责任。 2.某人投保普通家庭财产保险,室内财产的保险金额为2万元。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火灾,造成其室内财产损失2万元,并且有5000元施救费用,其中出险时室内财产的价值为4万元,那么,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保险公司对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是5000元。 答:1由于室内财产赔偿采用第一危险方式,只要损失没有超过保险金额,损失多少赔多少。相当于足额保险,保险金额=保险价值,施救费用全额赔。题里的那个出险时的价值为4万是迷惑你的数字没有任何用。所以5000元直接赔偿。 3、某人投保普通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其中房屋及其室内装潢的保险金额为5万元。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火灾,造成其房屋及其室内装潢损失2万元,并且有5000元施救费用,其中出险时房屋及其室内装潢的价值为10万元,那么,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保险公司对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是2500元。 答:普通家财的室内装潢保额为五万。出险是保险价值为10万,属于不足额保险,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来赔,也就是保额五万除以保险价值10万算出比例。施救费用要看损失是否是足额,不是也要按照比例来赔。所以本题就是1/2乘以5000等于2500。 4、如果第一题,改成这样:某人投保普通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其中室内财产的保险金额为2万元。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火灾,造成其房屋及室内装潢损失8万,其室内财

01“随心保”家财险激活式保险卡简介

“随心保”家财险激活式保险卡简介 一、产品特色 1、购买简单投保方便 保险卡为PVC卡,大小等同于银联卡,卡上标有单一卡号及其对应密码、有效期。客户购买非常简单,可满足多种需求。单证交接单一,省却了回收单证的手续。保险卡流通性强,销售渠道多样化。 2、客户自由选择险种 客户注册时,可以根据保险卡的面值选择自己需要的产品或产品组合进行注册,包括意外险与家财险。自由选择、自由组合。 3、预收保费计提费用 为及时兑现销售费用,“随心保”保险卡销售费用及代理手续费按已经到账的预收保费计提,业务系统中的入账实收保费仅计算业绩,不再计提销售费用。 4、激活灵活方便客户 保险卡为不记名卡,激活非常灵活,方便客户操作。“随心保”保险卡提供三种注册激活方式: ◆客户自主登陆公司外部网 ◆拨打95500客服热线 ◆就近到公司出单点激活。 5、系统对接操作方便 “随心保”保险卡采用总公司激活式保险卡系统平台进行激活,激活平台与业务统计系统实行无缝对接。保险卡激活后自动将承保信息转入业务系统,出险后无需重新补录。 二、保障情况

三、特别约定 1、每一被保险人只能激活一份“随心保”,如激活多份,对超过部分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2、“随心保”保险卡激活成功后即为正式有效保单,凭卡可进行查询、理赔、请妥善保存。 3、保险卡激活成功后,保单自激活成功次日零时起生效,保险期限为一年。 4、“随心保”保险卡的受益人在激活时默认为法定受益人. 5、投保人务必在保险卡有效期内进行保险卡激活,逾期保险卡作废。 6、保险卡未经激活,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四、激活方法 1、网上激活 网上激活成功以后,保险卡将作为理赔的依据,妥善保存此卡。 2、电话激活 电话激活使用统一的客服热线,请致电95500客服热线,客服人员将协助您完成激活。 3、出单点激活 出单点激活是直接到我司全省任意出单点,由出单点出单人员协助您完成激活。

人保家财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和谐家园”家庭财产保险条款(2009版)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自有的,座落于本保险单所载明地址内的下列家庭财产: (一)房屋及室内附属设施,但不包括附属建筑物; (二)室内财产: 1、室内装潢; 2、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 3、衣物和床上用品; 4、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 5、粮食及农产品(鲜活物品除外); 6、农机具。 本保险合同所称室内附属设施是指固定于房屋内部的供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施等。 本保险合同所称室内装潢是指使用装饰材料对建筑主体结构内部进行的装饰,并且该装饰固定于地面、墙壁、天花板。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钢结构,钢、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合结构以及砖木结构以外的其他结构的房屋; (二)政府有关部门征用或占用的房屋、违章建筑、临时建筑、危险建筑; (三)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四)票证、有价证券、书籍、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资料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五)日用消耗品,除经保险人同意承保的交通工具、养殖及种植物; (六)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建筑材料; (七)手表、各种磁带、磁盘、影音激光盘; (八)存放于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竹竿、帆布、塑料布、纸板等为外墙、屋顶的简易屋棚及柴房内的财产; (九)非法占有的财产和处于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十)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第二条所列明的家庭财产。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 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构成本保险的火灾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 (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 (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二)爆炸 爆炸分为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 (1)物理性爆炸:由于液体变为蒸汽或气体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大大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因而发生爆炸。 (2)化学性爆炸:物体在瞬息分解或燃烧时排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如火药爆炸,可燃性粉尘纤维爆炸,可燃气体爆炸及各种化学物品的爆炸等。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寄宿人员、租借人员、雇佣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短路、断路、漏电、自身发热、烘烤等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损毁;

家庭财产险条款新整理版

编号: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家庭财产险条款新整理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本条款分为基本险和盗窃险两个部分,保险人(即中国人民保险*司,下同)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相应 承担保险责任。 第一条、保险标的 凡是存放在本保险单上载明的地点,属于被保险人(即参加本保险的城乡居民,下同)自有的下列家庭财产都可以向保险人投保。 一、衣着用品、床上用品; 二、家具、用具、室内装修物; 三、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 四、农村家庭的农具、工具、已收获入库的农产品、副业产品; 五、非机动交通工具; 六、口粮; 七、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本条一至六款所列财产; 八、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不保财产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货币、票证、有价证券、邮票、古玩、古币、古书、古画、字画、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家禽、家畜、花、树、鱼、鸟、盆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二、烟、酒、食品、保健品、药品、化妆品; 三、本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标的中未列明的其它家庭财产、非法占用的财产和正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第三条、基本险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经济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龙卷风、洪水、雹灾、雪灾、地面突然塌陷、崖崩、冰凌、泥石流; 三、飞行物体及其它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以及外来建筑物或其它固定物体的倒塌; 四、季节性、区域性暴雨积水倒灌; 五、管道爆裂; 六、在发生上述保险灾害事故时,为了防止灾害蔓延,或因施救,保护所采取的必要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四条、盗窃险(附加)责任 存放在保险地点室内,本保险单上载明的财产(各种表、笔、眼镜、打火机、无线通讯工具、手提电脑、电脑笔记本、随身听等经常随身携带的物品除外),因遭受外来人员的撬门、砸窗、掘墙,有明显被盗窃痕迹的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第五条、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 二、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电机、电器(包括电器性质的文化娱乐用品)、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碰线、弧花、走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的本身损毁; 四、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服务员、寄居人员的故意行为、或勾结纵容他人盗窃、或被外来人员顺手偷摸、窗外钩物所致的损失; 五、地震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六、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