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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犍为金龙煤业有限公司重大隐患排查治理与挂牌督办制度

2017年

金龙煤业有限公司

重大隐患排查治理与挂牌督办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切实抓好煤炭矿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以下简称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重大隐患认定

第三条重大隐患分为Ⅰ类重大隐患和Ⅱ类重大隐患。Ⅰ类重大隐患是指煤矿自身难以解决,需要公司研究决策、帮助或协调解决的隐患;Ⅱ类重大隐患是指煤矿可以自行解决的隐患。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重大隐患。

(一)“安全管理严重不到位”,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未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的。

2.安排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考试不合格人员上岗作业的。

3.未按规定提取、使用、管理安全费用的。

4.未按规定执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轮流现场带班制度的。

5.生产矿井“证照”不全的。

6.未按要求建立并运行本质安全管理体系的。

7.生产矿井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的。

8.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或未按“四不放过”原则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的。

9.未按规定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编制灾害预防计划和应急救援预案的。

(二)“违反规定组织生产或检修作业”,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0.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具体指:(1)煤矿全年产量超过核定生产能力的;(2)煤矿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3)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布置超过1个回采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或者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布置超过2个回采工作面和4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4)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5)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11.未按正规设计形成完整的矿井和采区通风、排水、供电、监控等系统,安排工作面进行采掘作业的;未按规定编制采区设计或未按采区设计组织施工的;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未按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

12.在井下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使用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

13. 采煤工作面2个安全出口不畅通进行回采的。

14. 违反规定进行放顶煤开采的;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15.超层越界开采的,具体指:(1)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2)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3)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4)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16.过采空区尤其是未冒落或冒落不充分的房采区、旺采区、老窑、空巷

等,未提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大面积冒顶隐患,冒然进行采掘活动的。

(三)“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7.矿井总风量、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18.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19.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或调整采区和工作面通风系统时,没有调整设计和制定安全措施的。

20.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没有按规定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的。

21.矿井井下爆炸材料库、充电硐室、采区变电所未按规定形成独立可靠的通风系统的。

22.矿井生产水平和采区未实行分区通风,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23. 采掘工作面有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串联通风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采用下行通风的。

24. 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的,或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的。

25.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或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26.贯通巷道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27.采掘工作面氧气浓度不足、一氧化碳和硫化氢等有害气体浓度超限作业的。

(四)“瓦斯防治不符合规定”,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28.未按规定设立瓦斯治理机构和专业人员、瓦斯检查人员配备数量不足的;未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空班漏检、假检的。

29.井下作业地点瓦斯超限后未按规定停电、撤人,不采取措施处理隐患

继续作业的。

(五)“安全监控系统不符合规定”,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30.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31.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32. 未按《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要求擅自提高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的。

33.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

34.矿井建设进入二期工程前,未安设安全监控系统的。

35.安全监控系统发出瓦斯、烟雾、主扇开停等报警信息没有及时汇报并跟踪落实处理的;人为修改监测数据的。

(六)“火灾危害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36.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继续生产的。

37.采空区或地表存在火区或高温点,未采取有效手段,查明火区(高温点)位置、面积和深度等情况,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火灾威胁进行采掘作业的。

(七)“水害防治管理不符合规定”,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38.矿井无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未建立健全防治水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39.矿井未按规定编制防治水规划、年度防治水计划、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及防治水图件,未建立防治水基础台账的;未定期组织开展水患排查及水害预测预报的;无主要含水层地下水动态观测网(站)或未定期监测的。

40.矿井排水系统不健全,水仓容量及排水能力不符合《煤矿防治水规定》要求的;生产矿井延深水平,未形成新水平防、排水系统开拓掘进的;有突水危险或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及以上的基本建设矿井,永久排水系统未形成前,施工三期工程的。

41.未制定探放水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或探放水钻孔超前距离、止水套管长度不符合规定的;没有专用的探放水钻机,用煤电钻代替的;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或保安煤柱的;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在地面无法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充水因素时,没有坚持有掘必探的。

(八)“水害隐患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42.采掘工作面超越老空(窑)水警戒线,未先探后掘的。

43.当上、下煤层间距小于下煤层回采导水裂隙带高度时,在下煤层回采前未打钻疏干上煤层的老空(窑)积水的。

44.受底板灰岩承压水威胁煤层,采区设计前,没有采用三维地震或其它技术查明采区范围内可能存在的岩溶陷落柱、落差较大的断裂构造、灰岩含水层等赋存情况的。

45.在灰岩含水层上部的煤层(岩层)布置巷道工程,没有采用物探等技术超前探清巷道前方的突水异常区,并用钻探对突水异常区进行验证和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水患危险进行掘进施工的。

46.煤层顶板受开采破坏后其导水裂缝带波及范围内存在富水性强的含水层(含水砂层),在掘进、回采前,未对含水层(含水砂层)采取超前疏干措施,或措施没有经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审批的。

47.矿井地表泄洪通道不畅通受阻的;井口及工业广场标高低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且未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洪水倒灌井下的。

48.未制定暴雨紧急撤人制度、水害应急救援预案以及现场处置方案并组

织救灾演练的。

49.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50.井下无避水灾路线或避灾路线不合理或避灾路线设施不符合要求的。

(九)“供电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51.矿井未形成取自不同母线段的两回路供电线路的。

52.矿井电源线路上分接其它负荷或装设负荷定量器的。

53.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采区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单回路供电的。

54.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等主要设备房、向矿井自救系统供风的压风机的两回路供电线路不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

55.井下局部通风机供电未采用“双风机双电源”和“三专两闭锁”的。

(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电气设备安全保护不完善或失效”,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56.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机电设备或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

57.使用非阻燃皮带、电缆、风筒或入井前未进行阻燃性能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

58.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或没有安全标志、无安全保障的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乙炔气瓶、压力管道、提升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起重机械、和井上下机动车辆等)的;没有按规定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检验的。

59.防爆设备选型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电气设备失爆的。

60.斜巷防跑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立井缓冲托罐装置等安全设施及立井井口封闭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装设或失效的。

61.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

(十一)“违反项目建设程序进行施工”,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62.项目在设计、建设之前,未按要求查明瓦斯、水害等安全开采条件,地质勘探程度未达到相应级别的;施工、监理单位不具有相应的资质,承揽相关施工、监理任务的。

63.遇以下情形,没有提前对已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变更修改,并经原审批机构审查同意后实施的,或者先施工后报批、边施工边修改的:(1)矿井瓦斯、煤层自燃、煤尘爆炸危险等级以及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发生变化的;(2)开采地质条件、采煤方法及工艺发生变化的;(3)通风系统、排水系统、矿井供电系统、开拓方式、提升运输方式发生变化的;(4)首采区及首采工作面布置发生变化的;(5)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存在重大缺陷,影响安全施工,需要修改设计的。

64.项目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65.矿井供电、通风、排水、安全监控等主要安全生产系统未按设计建成,不具备联合试运转条件进行联合试运转的。

66.项目建设单位未按规定与勘探、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鉴定安全协议的;随意肢解工程或违法分包、转包工程的。

(十二)“其他重大隐患”,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67.未在规定期限内建立完善矿井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

68. 爆破材料储存、运输、使用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未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的;违章处理瞎跑、残炮的;火工品丢失被盗的。

69.未建立防尘供水系统或系统不完善的;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煤(岩)尘严重超标的。

70. 有毒、剧毒物品及放射源未按相关规定管理的。

71.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及企业内部,根据实际情况认定的可能造成事故的其他重大隐患。

第三章重大隐患排查治理与挂牌督办制度第五条煤矿是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矿长对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全面负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重大隐患,按照定隐患、定措施、定资金、定时限、定责任人的“五定”原则限期整改。

(二)安全矿长负责研究制定重大隐患的治理方案,对本矿难以解决的隐患要及时上报公司研究决定。

(三)矿长负责对Ⅰ类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限期治理,复查验收,销号管理。Ⅱ类重大隐患整改结束后,及时组织复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销号,并将复查验收结果备案;Ⅰ类重大隐患整改结束后,及时向公司提出验收申请。所有被复查验收的隐患,必须按照“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提出验收复查意见,并签字存档备查。

(四)矿安全科做好重大隐患的上报工作。每日将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在调度会上通报;每月将本矿及各级查出的重大隐患整改情况上报公司(表样见附件1)。

(五)及时对重大隐患进行分析汇总,建立台账、闭环管理。

第六条安全矿长负责Ⅱ类重大隐患的治理方案制定、挂牌督办、验收销号等工作。

(一)定期或不定期深入各单位监督检查存在的重大隐患,按照“五定”原则组织或督促限期整改。

(二)煤矿技术部门研究制定重大隐患的治理方案,并挂牌督办,督导治理,限期整改。接到生产建设经营单位验收申请后,及时组织复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销号。所有被复查验收的隐患,必须按照“谁挂牌、谁督办、谁验收、谁销号”的原则,对排查出的隐患由督办单位验收合格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并报查出重大隐患单位销号后,方可销号。

第七条安全科主要负责重大隐患的督促整改、分析通报等工作。

(一)安全科及时对重大隐患进行分析汇总,建立台账、闭环管理。每月20日前将存在的重大隐患及整改进展情况汇总后报公司。对日常新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必须24小时内上报安全矿长。

(二)定期或不定期对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挂牌督办、验收销号、汇总上报、分析建档等情况进行通报。

(三)对上报的重大隐患进行汇总分析,督促或指导按“五定”原则限期整改,并每月进行通报。

第八条重大隐患报告和治理方案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隐患报告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

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整改难易程度分析及分类。

3.隐患的治理方案。

(二)重大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九条对于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必须在井口或作业人员出入较集中的显著位置张贴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发挥警示作用。其内容包括:隐患内容、产生地点、主要危害、治理措施、应急预案、治理责任部门、督办责任部门、治理进展情况等(表样见附件2)。

第十条重大隐患管理台帐应包括单位、编号、分类、隐患内容、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责任人、牵头部门、督办部门、发现日期、整改时限、实际完成整改日期、验收日期、验收人员、验收意见、是否销号等。(见附件3)。

重大隐患的档案管理要安排专人负责,保存期限为三年。

第十一条重大隐患未彻底整改前,必须制定针对性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防止事故发生。重大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必须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停产停建整改;对暂时难以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严防发生事故。

第十二条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重大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建设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公司报告。

第十三条被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建治理的重大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应当组织本矿的技术人员和相关人员对重大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公司验收合格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建设。被煤矿责令停产停建治理的重大隐患还必须报公司备案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建设。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重大隐患,均有权向安监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报告。安监部门和业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

鼓励职工群众和社会各界举报重大隐患,不得进行打击报复。对发现、排除和举报重大隐患的有功人员,应给予物质奖励或表彰。

(举报电话:139********)

附件:1.重大隐患整改情况月报表

2.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公示

3.重大隐患建档台帐

犍为金龙煤业有限公司

2017年6月25日

重大隐患整治情况月报表公司名称:填表人:

分类序

存在的隐患整改措施整改进展情况

整改

期限

完成

时间

责任

部门

责任

领导

已完成整改的隐

备注

完成

时间

验收责

任人

13

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公示

序号隐患内容产生地点主要危害治理措施治理期限应急预案

治理

责任人

治理责任

部门

督办责任

部门

治理进展

情况

14

重大隐患建档台帐

单位分类编号隐患

内容

整改

措施

整改

资金

整改

责任人

责任

部门

督办

部门

发现

日期

整改

时限

完成

日期

验收

日期

验收

人员

验收

意见

是否

销号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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