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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全过程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全过程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全过程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全过程

工程咨询服务招标投标规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推进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发展,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投标活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市〔2017〕101号)、《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7〕151号)等文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招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是指对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咨询决策以及工程项目实施和运行(运营)的全生命周期提供涉及组织、管理、经济和技术等各有关方面的工程咨询服务。

第四条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一般包括:项目策划、工程设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项目管理(包括项目报批、勘察设计管理、合同管理、投资管理、进度管理、招标采购管理、现场管理、参建单位管理、验收管理、运营保修管理以及质量、计划、安全、信息、沟通、风险、人力资源等管理与协调)、其他(如规划咨询、工程勘察、BIM咨询、绿建咨询、工程检测等)内容。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项目特点,自行选择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包的范围和内容,原则上应包括上述前六项业务中的三项及以上业务,且至少包含工程设计、工程监理、造价咨询三项业务中的两项。建设单位的项目管理能力缺乏或者不足的,应将项目管理列为必选业务内容。

第五条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内所含的勘察、设计和监理服务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采用招标方式选择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

第六条一个工程建设项目(单位或单项工程)一般委托一家咨询企业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建设单位可以将多个工程建设项目(单位或单项工程)全过程咨询服务一并打包,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的方式委托给一家工程咨询企业。

第七条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内容、工程规模需要设定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条件中涉及工程设计、工程监理、造价咨询三项资质中的两项或三项的,招标人应当允许满足其中一项资质要求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项目总负责人应具备注册在投标人单位的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或者具备工程类、工程经济类高级职称,并具有工程咨询服务业绩。

投标人应组建全过程工程咨询管理团队,在投标人自有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专业咨询,应配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与咨询项目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不在投标人自有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专业咨询,应配备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及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

招标人应当根据需要明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采用联合体投标的,其牵头方必须符合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

第八条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可以将不在本单位自有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业务分包给其它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但在本单位自有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业务应当自行完成,不得进行分包。

第九条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及其分包单位不得与招标项目的工程总承包、施工、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存在利害关系。

第十条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发包的,其资格审查方式可以采用资格后审或者合格制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应当不少于3个,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分析原因重新招标。

实行合格制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招标人可以设置企业或项目总负责人类似(类似定义同苏建字〔2017〕1号文)业绩作为资格审查合格条件,但企业业绩和项目总负责人业绩最多只能各设置1项,时间不少于3年。采用联合体投标的,以牵头方的业绩为准。

全过程工程咨询类似业绩,指承担过与招标项目相类似的单项合同服务内容包括项目策划、工程设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项目管理六项中的三项及以上咨询服务,否则,仅可作为单项工程咨询(项目策划、工程设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项目管理)业绩。

全过程工程咨询或单项工程咨询类似业绩的面积、造价量化指标设置,应不超过招标项目相应指标的60%,其他指标的设置不得超过招标项目的相应指标。

第十一条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其招标文件应当采用《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编制。

招标文件至少应当明确下列事项:

(一)招标的内容及范围。

(二)根据招标项目所处阶段和咨询内容,相应提供下列资料:

1、《投资人需求》,包括拟建内容、拟建规模、建设地点、投资估算、资金筹措计划以及项目的进度等;

2、项目建议书;

3、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

4、可行性研究报告;

5、立项批复(备案通知书)。

(三)咨询项目需执行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以及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提出的全过程工程咨询质量标准或要求。

(四)招标人与中标人的责任和权利。主要包括招标范围、工作目标、风险划分、责任和义务、价格形式及调整、支付、变更程序及变更价款的确定、索赔程序、违约责任、不可抗力处理等条款。

(五)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明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机构、资信业绩、实施方案的编制深度、投标报价的编制方法和要求。

(六)最高投标限价及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七)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金额及提交要求。

(八)投标人及项目总负责人的资格条件。

招标文件不能达到或者满足上述要求的,视为不具备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的条件。

第十二条招标人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在招标文件、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中约定公平、合理的风险分担条款。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出具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向投标人提供支付担保。

第十三条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酬金可按各项专项服务的费用相叠加并增加相应统筹费用后计取,也可按照人员成本加酬金的方式计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可以采用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或费率合同,也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及专项业务内容选择其中一种或多种价格组合的合同价格形式。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范围、内容、时间、深度等,参考相关专业咨询收费文件和收费标准,合理编制最高投标限价。

第十五条招标人可以根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最高投标限价等因素合理确定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但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2%。

鼓励采用银行保函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对于以银行保函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不得拒绝。

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需要依法组建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的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7人(含)以上单

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七条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应当实行电子招标投标,采用综合评估法对技术标进行打分的项目还应实行远程异地评标。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技术标应当采用暗标制。

第十八条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评标办法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招标人应当根据附件一制定评标办法。

第十九条评标办法中应集中单列否决投标条款,具体内容招标人可以参照苏建规字〔2017〕1号文,根据咨询项目的实际情况增减、调整,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第二十条非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其招投标活动可以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由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自2019年3月1日起试行。

附件: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评标办法

附件: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评标办法

房屋建筑基础知识

基础知识 一、房屋建筑分类 房屋建筑从不同的角度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 1、按建筑物使用性质分类 ⑴居住建筑 ⑵公共建筑 ⑶工业建筑 ⑷农业建筑 ――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通常又被称为民用建筑。 2、按建筑物(住宅)的层数分类 ⑴低层建筑:1~3层(建筑总高为24米以下;建筑结构简单,施工期短,成本低廉) ⑵多层建筑:4-6层(建筑总高为24米以下,一般采用砖混结构,少数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多层房屋一般规格齐整,通风采光号,空间紧凑而不闭塞。得房率高,很多人喜欢多层房屋的原因)多层使用率在85-90%左右 ⑶小高层建筑:7-12层(一般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带电梯具有亲切安宁、房型好、得房率高的特点,又有高层结构强度高、耐用年限、污染程度低等特点)小高层使用率在80%-85%左右 ⑷高层建筑:12层以上,两部电梯,(房型设计难度大,要做到每套室全明、采光通风良好是有很大难度的。高层有它的优势:对开发商来说,单位建筑面积土地成本(即楼面地价)低;对住户来说,视野开阔,景观系数高,尘土、噪音、光线污染也少,建筑结构强度高,整体性强。但高层也有明显的缺点;结构工艺

比较复杂,材料性能要求高,自重大,对基础要求高,施工难度较大,建筑造价相应提高;高层房屋电梯、楼道、机房、技术层等公用部位占用面积大,得房率低;如果电梯质量部可靠,物业管理不正常,就很令人担忧。)(高层塔楼使用率在72-75%,板楼在78-80%) 3、按建筑结构分类 ――建筑结构是指建筑物中由承重构件(基础、墙体、柱、梁、楼板、屋架等)组成的体系。 ⑴砖木结构 -描述:这类建筑物的主要承重构件是用砖、木做成。其中,竖向承重构件的墙体和柱采用砖砌,水平承重构件的楼板、屋架采用木材。 -特点:层数较低,一般在3层以下。1949年以前建造的城镇居民住宅,20世纪50~60年代建造的民用房屋和简易房屋,大多为这种结构。 ⑵砖混结构 -描述:这类建筑物的竖向承重构件采用砖墙或砖柱,水平承重构件采用钢筋混凝土楼板、屋顶板,其中也包括少量的屋顶采用木屋架。 -特点:建造层数一般在6层以下,造价较低,但抗震性能较差,开间和进深的尺寸及层高都受到一定的限制。所以,这类建筑物正逐步被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建筑物所替代。 ⑶钢筋混凝土结构 -描述:承重构件如梁、板、柱、墙(剪力墙)、屋架等,是由钢筋和混凝土两大材料构成。其围护构件如外墙、隔墙等,是由轻质砖或其他砌体做成。 特点:结构适应性强抗震性能好,耐用年限较长。

住建部13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索引号:000013338/2013-00271主题信息:建筑市场 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成日期:2013年4月27日 文件名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 办法 有效期: 2013年08月01日生 效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主题词: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审查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已经第9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2013年4月27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

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审查机构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查机构名录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规模划分,按照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资格审查办法

附件一: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招标资格审查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资格审查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项目施工招标的资格审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资格预审申请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第四条资格预审分为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两种方法。资格后审均采用合格制。 合格制是指凡符合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规定资格审查标准的申请人均通过资格审查。 有限数量制是指对通过初步审查和详细审查的资格预审申请人进行量化打分,按得分顺序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 第五条资格审查的方式选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一般应当采用资格后审; (二)对于大型且技术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工程项目,可以采用合格制资格预审; (三)对于特大型且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工程项目,经招投标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选用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对有限数量制的使用应当严格控制。 第六条资格审查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资格预审申请人或者潜在投标人,不得对资格预审申请人或者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七条资格审查活动应当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并接受招投标监管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依法进行的资格审查活动。 第二章资格审查程序和要求 第八条资格审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资格预审 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编制和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国家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1、商品房的楼层空间高度标准国家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第六节层高和净高 第 2.6.1 条住宅层高不应高于 2.80m 。 第 2.6.2 条卧室、起居室的净高不应低于 2.40m ,其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m。 第 2.6.3 条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时,其一半面积的净高不应低于 2.10m ,其余部分最低处高度不宜低于 1.5m。 第264条厨房的净高不应低于 2.20m,卫生间、厕所、贮藏室的净高不应低于2m。 第 2.6.5 条卫生间、厕所内采用蹲式大便器时,其蹲位处地面距上部存水弯的净高不应 低于 1.90m。 以上谈到的层高的国家标准只是层高的最低标准,如果购房合同中买卖双方对层高另有约定(该约定必须高于国家标准,否则无效),则开发商交房时应当达到约定的标准 2、国家商品房交房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5年11月30日住宅应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交付用户使用: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确认合格;取得当地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小区道路畅通,已具备接通水、电、燃气、暖气的条件。 弱势群体的权利:十种情况下可依法拒绝收房根据《住宅建筑规范》、《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等相关法规,消费者遇到下列情况之一可不收楼: 1、不具备小区道路畅通,已接通水、电、燃气、暖气的条件的”: 依据:《住宅建筑规范》第11.0.1-2 条 2、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的: 依据:《住宅建筑规范》第11.0.1-1 条 3、不提供《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的: 依据:《济南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4、开发商无故比原合同约定延迟交楼,经购房人催告后超过三个月交房的: 依据:司法解释第十五条 5、开发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合同中约定的配套环境的: 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6、开发商经批准改变商品房规划设计未经买家认可的: 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7、不能提供有资质的测绘部门房屋面积实测数据的: 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8、合同没有约定,且房屋实际交付面积比原合同规定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不含3%)的,可拒绝收房,并解除购房合同: 依据:司法解释第十四条 9、经符合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核验,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确实不合格的: 依据:司法解释第十二条 10、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依据:司法解释第十三条 3、《商品房买卖合同》逾期履行违约金标准 一般原则:按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为标准来计算违约金;合同没有约定的,按逾期履行的天数依逾期贷款利息标准来确定。 4、容积率、绿化率国家标准 一个良好的居住小区,高层住宅容积率应不超过5,多层住宅应不超过3,绿化率应不 低于30%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十)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房屋建筑专业基础知识二11.12考试

房屋建筑专业基础知识二 1、绿色建筑要求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 2、建筑耗能是指()工程中的能耗。 3、不同类型的建筑,能耗的重点会有所不同,居住建筑主要是()引起的能源消耗。 4、到2010年,浙江省的建筑节能目标是县级以上城市新建商品住宅和公共建筑实施节能()的目标。 5、()是节水中的一项重要的措施。 8、《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不适用于评价()。 9、绿色建筑的评价是以()为对象。 10、()为绿色建筑的必备条件。 11、绿色建筑分三个等级: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除()应全部满足外,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还应满足另二项条件的要求。 12、浙江省《绿色建筑标准》中,对施工现场布置与管理所提出的要求不包括()。 14、建科[2005]55号文件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处工程合同价款()的罚款。 15、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6、《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GB/T50362-2005)是() 17、住宅性能的认定,是由()作出的认定。 18、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属于()的评定项目。 19、以下住宅等级中,等级最高是( )。 20、不属于刚体上的力的三要素是()。 21、作用于同一点的任意两个分力,其合力一定()。 22、利用力的分解法则,一个合力可以分解为()个同一点的两个分力。 23、二力平衡公理适用于()。 24、约束反力的方向必与()的方向相反。 25、只能受拉不能受压得约束是()约束。 26、只能限制物体沿垂直于支承面方向的运动,而不能限制物体绕铰链轴线转动和沿支承面方向运动的支座为()。 27、两端嵌固在墙体中的雨棚梁,在受弯计算时,其两端支座可假设为()。 28、平面力系中,力的作用线都汇交于一点的力系称为平面( )力系。 29、在图中要使该平面汇交力系平衡,需在()力处改变力的指向。 30、图中力P对A点的力矩是()。 31、图已知P1=12,P2=10,距离OA=10,OB=8.66,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招标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公正、高效的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号令)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异议与投诉、受理与处理活动。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的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监管权限,受理和处理招标投标投诉,对招标投标的异议处理进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依法向招标人提出异议,也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但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依法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

间不计入投诉受理期限内。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明确异议、投诉受理的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等信息。同时在招标文件中告知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法定的时限内行使异议或者投诉的权利。 第六条异议、投诉的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效率原则,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应当依法处理异议,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 第二章异议的提出与处理 第八条异议提出的期限规定如下: (一)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日前提出; (二)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日前提出,其中对采用合理价随机确定中标人法发包的,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日前提出; (三)对资格预审不合格结果有异议的,应在资格预审未入围结果公示期内提出; (四)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 (五)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工程施工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办法确定的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招标 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八条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建规字[2011]2号 各市建设局(委),各有关单位: 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第5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联系。 附件:《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 附件: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 1 总则 1.1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制定本细则。 1.2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适用本细则。 1.3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抽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1.4工程质量监督采取抽查方式。抽查是指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质量检测单位的质量行为、工程实体质量随机进行的抽样检查活动。 1.5工程质量监督除执行本细则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2.1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是指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前按工程建设有关法规的规定向监督机构申请工程质量监督、提交相关资料,监督机构签发《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建立工程质量监督信息档案的活动。 2.2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监督机构应要求建设单位提供下列资料: (1)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批准书); (3)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和合同;

住宅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版

住宅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2010版 第一章设计总则 3.1.1 住宅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经济、合理、 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住宅建筑规范) 3.1.2 住宅选址时应考虑噪声、有害物质、电磁辐射和工程地质灾害、水文地质灾害 等的不利影响。(住宅建筑规范) 3.1.3 住宅应具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住 宅建筑规范) 6.1.4 住宅的设计与建造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太阳能等 可再生资源。(省住宅设计标准) 3.1.5 住宅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必须具有足够的可靠性。(住宅建筑规范) 3.1.6 住宅应具有防火安全性能。(住宅建筑规范) 3.1.7 住宅应具备在紧急事态时人员从建筑中安全撤出的功能。(住宅建筑规范)3.1.8 住宅应满足人体健康所需的通风、日照、自然采光和隔声要求。(住宅建筑规 范) 3.1.9 住宅建设的选材应避免造成环境污染。(住宅建筑规范) 5.2.6 住宅建筑中设有管理人员室时,应设管理人员使用的卫生间。(住宅建筑规范)3.1.4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套内空间和设施应能满足安全、舒适、卫生等生活起 居的基本要求。(住宅建筑规范) 3.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等基本空 间。(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 5.1.1 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住宅建筑规范) 5.4.5 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厅)紧邻布置,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布置时,必须采 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省住宅设计标准) 4.3.1 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89 号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3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学勇 2013年5月21日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明确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规范质量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以及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以及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全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业务工作开展指导。 第五条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依法履行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 第六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工程质量监督人员;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满足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工具等; (三)具有健全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制度,具备与工程质量

新版住宅建筑规范-新版.pdf

1 总则 1.0.1 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1.0.3 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 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 二、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 三、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 四、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1.0.4 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 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用关规定。 1.0.5 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 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1.0.6 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 产业现代化。 1.0.7 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1.0.8 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1.0.9 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 住宅residential buildings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 套型dwelling size 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2.0.3 居住空间habitable space 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2.0.4 卧室bed room 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2.0.5 起居室(厅)living room 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2.0.6 厨房kitchen 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2.0.7 卫生间bathroom 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2.0.8 使用面积usable area 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面积。 2.0.9 标准层typical floor 平面布置相同的住宅楼层。 2.0.10 层高storey height 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1 室内净高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 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方案

为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规范建设单位支付担保行为,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有效遏制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拖欠,保障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依据《建筑法》(主席令第91号)、《担保法》(主席令第50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改革发展的意见》(政发〔2017〕151号)、《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建市〔2006〕326号)和《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规字〔2020〕4号)等要求,制定我市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款支付担保工作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2020年5月1日以来新开工新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交履约担保的,承包人应当同时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前向建设单位提供。鼓励在建项目建设单位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二、担保金额 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建设工程合同总价款的10%、不低

于建设工程合同总价的5%。 三、担保机构 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机构原则上为在我市设有分支机构的银行及具有承保资质的保险公司。 四、信用管理 对担保机构实行信用管理,担保机构在从事工程担保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情况的,应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公布,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开展工程担保业务: (一)超出担保能力从事工程担保业务的; (二)虚假注册、虚增注册资本金或抽逃资本金的; (三)擅自挪用被保证人保证金的; (四)违反约定,拖延或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 (五)在保函备案时制造虚假资料或提供虚假信息的;

房屋建筑基础知识

房屋建筑基础知识 一、房屋建筑分类 房屋建筑从不同的角度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 1、按建筑物使用性质分类 ⑴居住建筑 ⑵公共建筑 ⑶工业建筑 ⑷农业建筑 ――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通常又被称为民用建筑。 2、按建筑物(住宅)的层数分类 ⑴低层建筑:1~3层 ⑵多层建筑:4~6层 ⑶中高层建筑:7~9层 ⑷高层建筑:10层以上 3、按建筑结构分类 ――建筑结构是指建筑物中由承重构件(基础、墙体、柱、梁、楼板、屋架等)组成的体系。 ⑴砖木结构 -描述:这类建筑物的主要承重构件是用砖、木做成。其中,竖向承重构件的墙体和柱采用砖砌,水平承重构件的楼板、屋架采用木材。 -特点:层数较低,一般在3层以下。1949年以前建造的城镇居民住宅,20世纪50~60年代建造的民用房屋和简易房屋,大多为这种结构。 ⑵砖混结构 -描述:这类建筑物的竖向承重构件采用砖墙或砖柱,水平承重构件采用钢筋混凝土楼板、屋顶板,其中也包括少量的屋顶采用木屋架。 -特点:建造层数一般在6层以下,造价较低,但抗震性能较差,开间和进深的尺寸及层高都受到一定的限制。所以,这类建筑物正逐步被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建筑物所替代。 ⑶钢筋混凝土结构

-描述:承重构件如梁、板、柱、墙(剪力墙)、屋架等,是由钢筋和混凝土两大材料构成。其围护构件如外墙、隔墙等,是由轻质砖或其他砌体做成。 -特点:结构适应性强抗震性能好,耐用年限较长。 ⑷钢结构 -描述:主要承重构件均是用钢材制成。 -特点:建造成本较高,多用于高层公共建筑和跨度大的工业建筑,如体育馆、影剧院、跨度大的工业厂房等。 4、按建筑施工方法分类 ⑴现浇、现砌式建筑 -这种建筑物的主要承重构件均是在施工现场浇筑和砌筑而成。 ⑵预制、装配式建筑 -这种建筑物的主要承重构件均是在加工厂制成预制构件,在施工现场进行装配而成。 ⑶部分现浇现砌、部分装配式建筑 -这种建筑物的一部分构件(如墙体)是在施工现场浇筑或砌筑而成,一部分构件(如楼板、楼梯)是采用在加工厂制成的预制构件。 二、建筑物的组成 一幢建筑物一般是由基础、墙体(或柱)、楼地层(或梁)、楼梯、屋顶、门窗等六大部分组成。 1、基础 是建筑物地面以下的承重构件,它支撑着其上部建筑物的全部荷载,并将这些荷载及自重传给下面的地基。地基不是建筑物的组成部分,是基础下面的土层,它承受着由基础传下来的荷载。地基分为天然地基和人工地基。基础按构造形式不同,可分为: ●条形基础-是指呈连续的带形基础,包括墙下条形基础和柱下条形基础。 ●独立基础-是指基础呈独立的块状,形成有台阶形、锥形、杯形的等。 ●筏板基础-是一块支承着许多柱子或墙的钢筋混凝土板,板直接作用于地基上,一块整板把所有的 单独基础连在一起,不仅使地基上的单位面积压力减小,也使整个地基的承载力增大。 ●箱形基础-主要是指由底板、顶板、侧板和一定数量内隔墙构成的整体刚度较好的钢筋混凝土箱形 结构。对于抵抗地震荷载的作用极为有利。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附件1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合格书 审查编号: (全本) 建设单位: 工程名称: 子项名称: 审查机构:(审查专用章)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本工程项目施 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合格。 审查机构自律委员会 (印章) (印章) 日期:年月日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监制

说明: 1.本合格书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制; 2.本合格书应在加盖审查机构审查专用章后方为有效(主城区内建设工程应加盖自律委员会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翻印无效; 3.本合格书在工程竣工后应作为工程档案归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 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一个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涉及的所有子项及附属工程作为一个工程。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建筑工程 应单独填写审查结果表;3.项目审查负责人应仔细核查设计单位资质、业务范围、人员资格、人员签字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施工图是否落实工程初步设计批复意见,施工图是否满足设计深度相关规定等建设法规内容,并签字认可。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1. 此表一式十份; 2. “设计单位基本情况”、“工程概况”内容由设计单位如实填写,其余内容由建设单位如实填写; 3. 同一建设工程不能委托两家及以上审查机构审查; 4. 扩建、改建工程需送原工程审查机构审查; 5. 审查机构应在符合送审情况的送审表上加盖审查专用章; 6. 工程概况栏子项目多的可加行,子项目情况相同的可采用“M-N栋”方式填写; 7. 涉及安全且工程特征与主体工程截然不同、规模较大的附属工程特别是边坡工程应单独填写送审表; 8. 送审的蓝图或白图(与蓝图同比例)、计算书必须按有关建设行政管理规定签字、盖章。

(房地产管理)住宅建筑规范

住宅建筑规范 1 总则 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推进可持续发展,规范住宅的基本功能和性能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住宅的建设、使用和维护。 1.0.3 住宅建设应因地制宜、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做到适用、经济、美观,符合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的要求。 1.0.4 本规范的规定为对住宅的基本要求。当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抵触时,应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1.0.5 住宅的建设、使用和维护,尚应符合经国家批准或备案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住宅建筑residential building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含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中的住宅部分),简称住宅。2.0.2 老年人住宅house for the aged 供以老年人为核心的家庭居住使用的专用住宅。老年人住宅以套为单位,普通住宅楼栋中可设置若干套老年人住宅。 2.0.3 住宅单元residential building unit 由多套住宅组成的建筑部分,该部分内的住户可通过共用楼梯和安全出口进行疏散。2.0.4 套dwelling space 由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基本住宅单位。 2.0.5 无障碍通路barrier-free passage 住宅外部的道路、绿地与公共服务设施等用地内的适合老年人、体弱者、残疾人、轮椅及童车等通行的交通设施。 2.0.6 绿地green space 居住用地内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等各种形式绿地的总称,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不包括其他屋顶、晒台的绿地及垂直绿化。 2.0.7 公共绿地public green space 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集中绿地。 2.0.8 绿地率greening rate 居住用地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率(%)。 2.0.9 入口平台entrance platform 在台阶或坡道与建筑人口之间的水平地面。 2.0.10 无障碍住房barrier-free residence 在住宅建筑中,设有乘轮椅者可进入和使用的住宅套房。 2.0.11 轮椅坡道ramp for wheelchair 坡度、宽度及地面、扶手、高度等方面符合乘轮椅者通行要求的坡道。 2.0.12 地下室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 2.0.13 半地下室semi-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 2.0.14 设计使用年限design working life 设计规定的结构或结构构件不需进行大修即可按其预定目的使用的时期。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项目名称:江口锦绣南街至海防路污水管抢修工程 招标人:莆田市江口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 招代理单位:亿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日期: 2018年11月5日 适用于经评审最高优惠率中标法

总目录 第一部分投标人须知 (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二)总则 (三)招标文件 (四)投标文件的编写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六)开标、评标及定标 (七)授予合同 (八)标后管理 第二部分合同条款 第三部分投标文件组成(格式)

第一部分投标人须知 (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件时可根据有关规定和招标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取舍或选择。

(二)总则 1 工程说明 1.1 本招标工程项目基本情况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项~第4项; 2 工程的质量标准、招标范围及工期 2.1本招标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标准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5项。 2.2 本招标工程项目的招标范围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6项。 2.3 本招标工程项目的工期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7项。 3 资金来源 3.1 本招标工程项目资金来源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8项。 4 合格的投标人 4.1 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9项。 4.2 本招标工程项目采用本须知前附表第10项所述的资格审查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投标人在提交的投标文件中须包括资格审查资料。 (三)招标文件 5 招标文件 5.1招标人应认真如实填写《工程招投标备案表》并附招标文件报送区住建局(或水务、交通运输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备案。 5.2经相关部门备案二个工作日后方可发出招标邀请函(格式详见附表1)和招标文件。 5.3招标文件由招标文件目录所列内容和施工图纸以及第6条投标答疑澄清文件组成。 5.4投标人应详细阅读招标文件全部内容。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的投标文件和资料,可能导致投标被拒绝。 6 招标文件的澄清 6.1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可向招标人咨询,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无异议。 7 工程竣工结算方式 7.1本工程的竣工结算方式为工程合同价款按实结算。工程量以甲乙双方认可的工程竣工图纸(可由设计施工图和设计变更资料组成)及甲乙双方现场代表的现场签证资料为依据。套用定额及计取各项费率按下列标准执行: 7.2工程竣工结算时结算价执行的定额标准: 7.2.1《福建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7版) 7.2.2 《福建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2017版) 7.2.3 《福建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17版)

房屋建筑工程专业基础知识

四川省建设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岗位培训统考 《房屋建筑工程专业基础知识》试题 一、单选题(每题1分) 1.下列各项工作不属于施工现场准备工作内容的是()。 A.三通一平B.测量放线C.搭设临时设施D.地方材料的准备 2.流水施工的横道图计划能够正确的表达()。 A.工作之间的逻辑关系B.关键工作 C.关键线路D.工作的开始和完成时间 3.屋面的水泥砂浆找平层应留设分格缝,分格缝的最大间距为()。 A.纵横向均为4m B.纵向6m,横向4m C.纵横向均为6m D.纵向4m,横向6m 4.屋面卷材防水层的施工,找平层转角处应抹成()形,并设置分格缝。 A.锐角B.直角C.圆弧D.任意角 5.钢结构工程采用螺栓连接时,对于C级螺栓,螺栓孔应是()。 A.I类孔B.II类孔C.III类孔D.IV类孔 6.高强度螺栓在终拧后,螺栓丝扣外露应为2~3扣,其中允许有()的螺栓丝扣外露1扣或4扣。 A.10% B.20% C.30% D.40% 7.泥浆护壁钻孔灌注桩成孔至设计标高后的下一工序是()。 A.第一次清孔B.提升并拆钻C.吊放钢筋笼D。设置定位钢筋环8.锤击沉管灌注桩施工时,当桩的中心距在5倍桩管外径以内或小于2m采用跳打时,中间空出的桩应至少待邻桩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的()以后,方可施工。 A.50% B.70% C.90% D.100% 9.散粒状材料在堆积状态下,单位体积的质量,称为()。 A.密度B.视密度C.表观密度D.堆积密度 10.用沸煮法检查水泥的体积安定性,是检查()的含量过多而引起的水泥体积安定性不良。 A.游离CaO B.游离MgO C.SO D.CaA 2 11.为保证混凝土施工质量,并做到节约水泥,应该选择()的砂。 A.级配好,粗细程度又适宜B.级配差,粗细程度适宜 C.级配好,粗细程度偏大D.级配差,粗细程度偏小 12.对抹灰砂浆的技术要求是()。 A.强度B.良好的和易性C.较高的粘粘力D.良好的和易性及较高的粘粘性13.以钙质材料(水泥、石灰等)和硅质材料(砂、矿渣、粉煤灰等)以及加气剂(铝粉)等,经配料、搅拌、发气、切割和蒸压养护而成的多孔轻质材料称为()。 A.小型混凝土砌块B.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 C.轻骨料混凝土砌块D.非烧结砖 14.钢材的主要技术指标:屈服极限、抗拉强度、伸长率是通过()试验来确定的A.拉伸B.冲击韧性C.冷弯D.硬度 15.表示石油沥青温度敏感性的指标是()。 A.针入度B.分层度C.沉入度D.软化度 16.砂浆流动性的表示指标是()。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专题论证报告、答疑 专题简介: 1、名词定义—住宅、公寓等 2、与“强制性条文”及《住宅建筑规范》的关系 3、小套型与低限面积 4、住宅设置凸窗的有关问题 5、窗台与阳台的防护高度 6、从“可踏面”的规定看与《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关系 7、关于高层住宅配置可容纳担架电梯 8、日照计算与住宅套型设计 典型问题答案: 1、底层公建(商住楼)适用标准? 2、净尺寸及窗地比指标的计算方法? 3、住宅的无障碍设计与无障碍住宅的设计? 4、电线回路截面与负荷匹配?(相关标准改版) 5、开敞式厨房与燃气安装技术条件? 6、本规范的“实施时间”问题? 1、名词定义—住宅、公寓等 住宅: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住宅的两个关键概念“房子”和“家庭”。《住宅设计规范》的定义说明:规范主要是按照家庭的居住使用要求来规定的。未成家前或离散后的单身男女以及孤寡老人作为家庭的特殊形式,居住在普通住宅中时,其居住使用要求与普通家庭一致的。作为特殊人群,居住在单身公寓或老年公寓时,应另行考虑其特殊居住使用要求,在《住宅设计规范》中不特别考虑。 公寓:为特定人群提供独立或半独立居住使用的建筑。一般以栋为单位配套相应公共服务设施。

公寓经常以其居住者的性质冠名。学生公寓;运动员公寓;专家公寓;外交人员公寓;青年公寓;老年公寓。公寓中的居住者的人员结构相对住宅中的家庭结构简单,而且在使用周期中较少发生变化。住宅的设施配套标准是以家庭为单位配套的,而公寓一般以栋为单位甚至可以以楼群为单位配套。例如,不必每套公寓设厨房、卫生间、客厅等空间,而且可以采用共用空调、热水供应等计量系统。 不同公寓之间的某些标准比公寓与住宅之间的差别还大。如老年公寓在电梯配置、无障碍设计、医疗和看护系统等方面的要求,比运动员公寓要高的多。因此,不应编制通用的公寓设计标准,必要时可分别制定相应的专用公寓设计标准。 事实上没有所谓的公寓标准,某些设计项目如果准备不执行《住宅设计规范》的规定,则应执行相关公建设计标准的规定。如:酒店公寓应执行《旅馆建筑设计规范》。 关于名词定义的论证结论: 在执行《住宅设计规范》中,关于明确“公寓”、“廉租房”的呼声很高,但是按照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办法规定,条文中没有的词不必定义。因此本次特别给“住宅”的定义写了“条文说明”并在专题论证报告中详细论证。 实际是明确提出《住宅设计规范》中有许多条款不适合各种“公寓”、“廉租房”“公租房” 。 2、与“强制性条文”及《住宅建筑规范》的关系 《住宅设计规范》1999年颁布实施时,明确“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但这是针对整本规范的属性的,所谓“强制性标准”的概念是相对于“推荐性标准”而言,这就是编号“GB 50096”而不是“GB/T 50096”的原因。如果问《住宅设计规范》是不是“强制性标准”,答案是肯定的。 2000年4月建设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中收录了《住宅设计规范》中1/3的条文,作为强制性条文,但还有2/3的条文没被列入其中。如果问《住宅设计规范》的某条规定是不是“强制性条文”,需要针对具体条文。(是否黑体字) 2005年《住宅建筑规范》改写了《住宅设计规范》的50多条条文。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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