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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减免政策

收费减免政策
收费减免政策

一、收费减免政策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其中减轻企业缴费等非税负担是一个重要方面。深入推进收费清理改革,是减轻企业负担、激励投资创业、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迫切要求。大力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优化实体经济发展环境,是贯彻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化简政放权的关键内容。

2013年新一届政府成立以来采取了一系列清理收费措施。2014年底,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实施普遍性降费措施,进一步为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减负添力。2015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开展了涉企收费专项清理规范工作,坚决清理取消没有法定依据的涉企收费项目。2016年,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国务院决定将对小微企业免征的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免征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和个人,扩大三项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并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为让市场主体有切身感受,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将大幅降低企业非税负担列为全年重点任务。一是全面清理规范政府性基金,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等基金,授权地方政府自主减免部分基金。二是取消或停征中央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35项,收费项目再减少一半以上,保留的项目要尽可能降低收费标准,各地也要削减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三是减少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性收费,清理取消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违规收费,推动降低金融、铁路货运等领域涉企经营性收费,加强对市场调节类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监管。截至目前,中央和省级政府累计取消、停征和减免收费1100多项,其中中央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减少69%、政府性基金减少30%。

2014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通知要求建立和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进一步提高涉企收费政策的透明度,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不断完善公示制度。所有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及其具体实施情况纳入各地区、各部门政务公开范畴,通过政府网站和公共媒体实时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收费,一律不得执行。2017年9月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公布了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并要求各地区参照清单对本地区涉企保证金进一步清理规范,取消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证金项目,建立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制度,并于2017年12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截至2017年9月30日,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共20个部门33项,各省(区、市)政府批准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0至17项不等,平均不足3项;全国政府性基金共21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中央涉企经营服务收费共4个部门6大项8小项(其中,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中央进出口环节涉企经营服务收费3小项);保留为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共130项,目前国家层面的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已无实行政府定价项目,均为市场调节价;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共9个部门23项。以上涉企收费、保证金等项目均已建立目录清单制度,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编办、工业和信息化部以及各地政府有关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常态化公示,并实行动态化管理,接受社会监督(目录清单表格详见附录一、二、三、四、五)。

本章节采取目录清单形式,梳理了近年来国家层面出台的各类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专项资金、涉企保证金以及价格调节基金等方面的47条收费减免政策,清单内容包括政策措施主要内容、政策依据、执行时间、惠及企业类型、政策类别和形式等,帮助广大企业知晓并享受政策。

收费减免政策

序号政策措施主要内容政策依据政策执行时间惠及企业类型政策类别政策形式

一、政府性基金

1 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

后期扶持基金的征收标准统一降低25%。

《财政部关于降低国家

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

扶持基金征收标准的通

知》(财税〔2017〕51

号)

2017年7月1日起电力用户政府性基金

降低征收

标准

2 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关于取消、调整部分

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7〕

18号)

2017年4月1日起收费对象政府性基金取消

3 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

(一)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将残疾人

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

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

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

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

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

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用人

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

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

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

《关于取消、调整部分

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7〕

18号)

2017年4月1日起收费对象政府性基金

扩大免征

范围、设

置征收标

准上限

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4 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

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

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

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

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

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6〕12号)

2016年2月1日起

至2017年12月31

符合条件的缴

纳义务人

政府性基金免征

5 一、将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

二、将育林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

三、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

金。停止向水泥生产企业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财政部关于取消、停

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

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

知》(财税〔2016〕11

号)

2016年2月1日起收费对象政府性基金停征

6 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

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

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

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

建设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

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

知》(财税〔2014〕122

号)

2015年1月1日起

至2017年12月31

符合条件的缴

纳义务人

政府性基金免征

7 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

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

业保障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

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

知》(财税〔2014〕122

号)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

日起3年内

符合条件的小

微企业

政府性基金免征

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8 免征银行业监管费(包括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

费)和保险业监管费(包括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

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

革委关于暂免征银行业

监管费和保险业监管费

的通知》(财税〔2017〕

52号)

2017年7月1日起

至2020年12月31

被监管单位

涉企行政事

业性收费

暂免征

9 降低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详见原文件):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无

线电频率占用费

二、公安部门公民出入境证件费、机动车行驶证书

工本费、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

三、水利部门水土保持补偿费

四、农业部门农药实(试)验费

五、知识产权部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

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

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

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

知》(发改价格〔2017〕

1186号)

2017年7月1日起收费对象

涉企行政事

业性收费

降低收费

标准

10 取消以下12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发展改革部门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费

二、公安部门口岸以外边防检查监护费、机动车抵

押登记费

三、环境保护部门核安全技术审评费、环境监测服

务费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白蚁防治费、房屋转让手续

五、农业部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费

六、质检部门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评审费

七、测绘地信部门测绘仪器检测收费(不含按经营

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测费)、测绘产品质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

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

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

策的通知》(财税〔2017〕

20号)

2017年4月1日起收费对象

涉企行政事

业性收费

取消

量监督检验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验费)

八、宗教部门清真食品认证费

11 停征以下23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国土资源部门地质成果资料费

二、环境保护部门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登记费

(包括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费,化学品进口

登记费)

三、交通运输部门船舶登记费、船舶及船用产品设

施检验费(中国籍非入级船舶法定检验费)

四、卫生计生部门卫生检测费、委托性卫生防疫服

务费

五、水利部门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河道采砂

管理费(含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

六、农业部门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农药、兽药

注册登记费(包括农药登记费,进口兽药注册登记

审批、发证收费)、检验检测费(包括新饲料、进

口饲料添加剂质量复核检验费,饲料及饲料添加剂

委托检验费,新兽药、进口兽药质量标准复核检验

费,进出口兽药检验费,兽药委托检验费,农作物

委托检验费,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农业转基因生

物检测费,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费)

七、质检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费、产品质量监督检

验费(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费,不含按

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验费)、计量收

费(即行政审批和强制检定收费。非强制检定收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

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

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

策的通知》(财税〔2017〕

20号)

2017年4月1日起收费对象

涉企行政事

业性收费

停征

不得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服务并收费)

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证费(包括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费)、检验费(包括药品检验费,医疗器械产品检验费)、麻醉、精神药品进出口许可证费、药品保护费(包括药品行政保护费,中药品种保护费)

九、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

十、民航部门民用航空器国籍、权利登记费

十一、林业部门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

十二、测绘地信部门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

12 将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财政部国家发展改

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

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

策的通知》(财税〔2017〕

20号)

2017年4月1日起收费对象

涉企行政事

业性收费

降低收费

标准

13 第二条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减缴下

列专利收费:

(一)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

(二)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三)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六年内的年费);

(四)复审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

革委关于印发〈专利收

费减缴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6〕78号)

2016年9月1日起

符合条件的专

利申请人或者

专利权人

涉企行政事

业性收费

减缴收费

14 将现行对小微企业免征的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

免征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和个人。免征以下3部门

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农业部门国内植物检疫费、新兽药审批费、《进

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兽药典》《兽药规范》

和兽药专业标准收载品种生产审批费、已生产兽药

品种注册登记费、拖拉机号牌(含号牌架、固定封

装置)费、拖拉机行驶证费、拖拉机登记证费、拖

拉机驾驶证费、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费、渔业船舶

登记(含变更登记)费

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

书费、标准物质定级证书费、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

型式批准证书费、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计

量考评员证书费、计量授权考核费

三、林业部门林权勘测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

革委关于扩大18项行

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

的通知》(财税〔2016〕

42号)

2016年5月1日起

所有企业和个

涉企行政事

业性收费

免征

15 2016年1月1日起,延长国家知识产权部门专利

年费减缴时限,对符合《专利费用减缓办法》规定、

经专利局批准减缓专利费的,专利年费减缴时限由

现行授予专利权前三年,延长为前六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

政部关于降低住房

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

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

收费标准的通知》(发

改价格〔2015〕2136号)

2016年1月1日起收费对象

涉企行政事

业性收费

延长收费

减缴时限

16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房屋租赁手续费

二、农业部门渔业船舶国籍登记证书费、渔业船舶

注销登记收费

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

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中的定期检验费、计量认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

革委关于取消和暂停征

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

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税〔2015〕102号)

2015年11月1日起收费对象

涉企行政事

业性收费

取消

证费

四、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中的请求延期处理费

五、旅游部门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牌(含证书)费、星级标牌(含证书)工本费、A级旅游景区标牌(含证书)工本费

六、地方部门铁路护路联防费

17 一、农业部门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

二、海关部门海关知识产权备案费

三、林业部门森林植物检疫费、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管理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

革委关于取消和暂停征

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

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税〔2015〕102号)

2015年11月1日起收费对象

涉企行政事

业性收费

停征

18 降低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详见原文件):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住房转让手续费

二、工商部门受理商标注册费

三、农业部门植物新品种保护权费、农药实(试)

验费中的残留试验费、国内植物检疫收费中的调运

检疫费、国内植物检疫收费中的产地检疫费、渔业

船舶登记费

四、民航部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费、民用航空器

权利登记费

五、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费、软

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工本费

六、林业部门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

政部关于降低住房

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

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

收费标准的通知》(发

改价格〔2015〕2136号)

2015年10月15日

收费对象

涉企行政事

业性收费

降低收费

标准

19 取消船舶港务费、特种船舶和水上水下工程护航

费、船舶临时登记费、船舶烟囱标志或公司旗注册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

革委关于取消有关水运

2015年10月1日起收费对象

涉企行政事

业性收费

取消

费、船舶更名或船籍港变更费、船舶国籍证书费、废钢船登记费等7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92号)

20 取消以下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国土资源部门征地管理费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费

三、商务部门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

四、中国贸促会和地方贸促货物原产地证书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

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

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

费的通知》(财税〔2014〕

101号)

2015年1月1日起收费对象

涉企行政事

业性收费

取消

21 暂停征收以下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国土资源部门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

费、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采矿登记费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

户注册登记费

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工业产品许可证审查

费、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

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

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

费的通知》(财税〔2014〕

101号)

2015年1月1日起收费对象

涉企行政事

业性收费

停征

22 对小微企业免征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国土资源部门土地登记费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房屋登记费、住房交易手续

三、交通运输部门船舶港务费(对100总吨以下内

河船和500总吨以下海船予以免收)、船舶登记费

(对100总吨以下内河船和500总吨以下海船予以

免收)、沿海港口和长江干线船舶引航收费(对

100总吨以下内河船和500总吨以下海船予以免

收)

四、农业部门国内植物检疫费、动物及动物产品检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

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

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

费的通知》(财税〔2014〕

101号)

2015年1月1日起

小型、微型企

业(含个体工

商户)

涉企行政事

业性收费

免征

疫费、新兽药审批费、《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兽药典》、《兽药规范》和兽药专业标准收载品种生产审批费、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拖拉机号牌(含号牌架、固定封装置)费、拖拉机行驶证费、拖拉机登记证费、拖拉机驾驶证费、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渔业船舶登记(含变更登记)费

五、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费、标准物质定级证书费、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证书费、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计量考评员证书费、计量考评员考核费、计量授权考核费

六、环保部门环境监测服务费

七、新闻出版部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

八、林业部门森林植物检疫费、林权勘测费、林权证工本费

九、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生产药品登记费、药品行政保护费、生产药典、标准品种审批费、中药品种保护费、新药审批费、新药开发评审费

十、旅游部门星级标牌(含星级证书)工本费、A 级旅游景区标牌(含证书)工本费、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牌(含证书)工本费

23 降低以下6部门1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住房转让手续费

二、商部门受理商标注册费

三、业部门植物新品种保护权费、农药实(试)验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

政部关于降低住房转让

手续费受理商标注册费

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2015年10月15日

收费对象

涉企行政事

业性收费

降低收费

标准

费中的残留试验费、国内植物检疫收费中的调运检疫费、国内植物检疫收费中的产地检疫费、渔业船舶登记费

四、航部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费、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费

五、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费、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工本费

六、林业部门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136号)

24 在全国范围统一将稀土、钨、钼矿产资源补偿费费

率降为零。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

革委关于清理涉及稀

土、钨、钼收费基金有

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53号)

2015年5月1日起收费对象

涉企行政事

业性收费

停征

25 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

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如下:

一、国土资源部门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耕地

开垦费、土地登记费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房屋登记费、白蚁防治费

三、人防部门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

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

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

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税〔2014〕77号)

2015年1月1日起

养老和医疗机

涉企行政事

业性收费

免征

26 在全国范围统一将煤炭、原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

偿费费率降为零,取消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山西

省)、原生矿产品生态补偿费(青海省)、煤炭资

源地方经济发展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

革委关于全面清理涉及

煤炭原油天然气收费基

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税〔2014〕74号)

2014年12月1日起收费对象

涉企行政事

业性收费

取消

27 取消314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行政事《财政部国家发展改2013年11月1日起收费对象涉企行政事取消

业性收费(详见原文件)革委关于公布取消314

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

知》(财综〔2013〕98

号)

业性收费

28 降低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一、公安部门机动车抵押登记费

二、交通运输部门长江干线船舶引航收费

三、农业部门国内植物检疫费中降低种子、苗木等

繁殖材料的调运检疫费和产地检疫费标准,农机产

品测试检验费。

四、工商部门受理商标注册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

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

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

知》(发改价格〔2013〕

1494号)

2013年10月1日起收费对象

涉企行政事

业性收费

降低收费

标准

29 取消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外交部门代发电报费

二、公安部门菲律宾船员检查费

三、司法部门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申请手续费、

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年检费、涉外、涉港澳台公

证书工本费

四、交通运输部门船舶证明签证费、船舶申请安全

检查复查费、油污水化验费、海事调解费、浮油回

收费、海岸电台无线电电报电话费(含船舶电信业

务岸台费)

五、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电子工程概预算人员培训

费、无线电设备检测费

六、水利部门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及设施补偿费(占

用农业灌溉水源及设施补偿资金由占用者依法支

付给相关部门,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

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

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

的通知》(财综〔2013〕

67号)

2013年8月1日起收费对象

涉企行政事

业性收费

取消

七、农业部门海事调解费

八、商务部门装船证费、手工制品证书费

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年度检验费

十、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制造和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证书费、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费、计量授权证书费、计量认证合格证书费

十一、林业部门绿化费、林地补偿费(林地补偿资金由征占用林地单位按规定支付给被征占用林地单位和个人,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十二、烟草部门烟草制品及原辅材料检验费

十三、档案部门利用档案收费

十四、保密部门保密证表包装材料费

十五、贸促会ATA单证册收费

30 免征以下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农业部门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

二、林业部门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

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

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

的通知》(财综〔2013〕

67号)

2013年8月1日起收费对象

涉企行政事

业性收费

免征

31 继续对小微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

事业性收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

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

实施意见》(国办发

〔2013〕87号)第六条

小型、微型企

涉企行政事

业性收费

免征

三、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

32 一、取消个人异地本行柜台取现手续费。各商业银

行通过异地本行柜台(含ATM)为本行个人客户办

理取现业务实行免费(不含信用卡取现)。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

国银监会关于取消和暂

停商业银行部分基础金

2017年8月1日起收费对象

涉企经营服

务性收费

取消和暂

二、暂停收取本票和银行汇票的手续费、挂失费、工本费6项收费。

三、各商业银行应继续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根据客户申请,对其指定的一个本行账户(不含信用卡、贵宾账户)免收年费和账户管理费(含小额账户管理费,下同)。各商业银行应通过其网站、手机APP、营业网点公示栏等渠道,以及在为客户办理业务时,主动告知提示客户申请指定免费账户。客户未申请的,商业银行应主动对其在本行开立的唯一账户(不含信用卡、贵宾账户)免收年费和账户管理费。融服务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1250号)

33 一、降低税控系统产品价格。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

统专用设备中的USB金税盘零售价格由每个490

元降为200元,报税盘零售价格由每个230元降为

100元;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

统一发票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

用设备中的TCG-01税控盘零售价格由每个490元

降为200元,TCG-02报税盘零售价格由每个230

元降为100元。

二、降低维护服务价格。从事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

维护服务的有关单位,向使用税控系统产品的纳税

人提供技术维护服务收取的费用,由每户每年每套

330元降为280元;对使用两套及以上税控系统产

品的,从第二套起减半收取技术维护服务费用。

三、税控系统产品购买和技术维护服务费用抵减

应纳税额。增值税纳税人购买税控系统产品支付的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降低增值税税控系统产

品及维护服务价格等有

关问题的通知》(发改

价格〔2017〕1243号)

2017年8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

涉企经营服

务性收费

降低收费

标准

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及时全额抵减。

34 一、商业银行等机构查询企业信用报告基准服务费

标准由每份60元降低至40元,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基准服务费标准由每份5元降低至4元。

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

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融资租

赁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和民营银行等9类金融机

构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实际收费标准分别为

每份15元和1元。

三、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每年60元,

变更登记、异议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每次20元,

查询登记信息免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降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

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通

知》(发改价格规〔2017〕

1232号)

2017年7月1日起金融机构

涉企经营服

务性收费

降低收费

标准

35 完善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定价机制的具体措施(详见

原文件):

一、降低发卡行服务费费率水平

二、降低网络服务费费率水平

三、调整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封顶控制措施

四、对部分商户实行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费

率优惠措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

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银

行卡刷卡手续费定价机

制的通知》(发改价格

〔2016〕557号)

2016年9月6日起收费对象

涉企经营服

务性收费

降低收费

标准

36 一、规范船舶使费收费项目。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

构提供船舶进出港服务,可收取引航(移泊)费、

拖轮费、停泊费、围油栏费、驳船取送费、特殊平

舱费以及垃圾处理、供水、供油、供电服务收费等

费用,除此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取消现行

收取的靠垫费,以及引航费中的引航员滞留费和引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

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港口

船舶使费和港口设施保

安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交水发〔2015〕118

号)

2015年9月20日起收费对象

涉企经营服

务性收费

取消

航计划变更费,将系解缆费、开关舱费并入停泊费收取。

二、改进船舶使费计费办法。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引航费起码计费吨由500净吨提高到2000净吨,40001—80000净吨部分、超过80000净吨部分收费标准(引航距离在10海里以内)分别降低到每净吨0.45元、0.425元。节假日、夜间对航行国际航线船舶进行引航和拖轮作业的,引航费、拖轮费加收的比例降为45%。鼓励港口经营人在不超过按拖轮马力、作业时间确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根据接受拖轮服务的船舶吨位、船长、进出港次数等情况综合计收拖轮费。归并后的航行国内、国际航线船舶停泊费收费标准分别调整为每日每净吨

0.08元、0.25元。

三、完善船舶使费管理方式。对船舶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上限管理,引航(移泊)费、拖轮费、停泊费以上述调整后的收费标准为上限,围油栏费、驳船取送费、特殊平舱费以现行收费标准为上限,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可在不超过上限收费标准范围内,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四、降低港口设施保安费收费标准。对外贸进出口20英尺、40英尺重箱的港口设施保安费收费标准分别降低到每箱10元、15元,其他货物收费标准降低到每吨0.25元。征收和使用的其他事项继续按现行规定执行。

四、其它

37 取消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财政部关于取消工业

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

的通知》(财税〔2017〕

50号)

2017年7月1日起

燃煤和可再生

能源发电企

业、拥有燃煤

自备电厂的企

专项资金取消

38

一、建立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制度

各地区要参照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

单,对本地区涉企保证金进一步清理规范,取消没

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

证金项目,建立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并于2017

年12月底前向社会公布。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及

具体实施情况纳入各地区、各部门政务公开范畴,

通过政府网站和公共媒体实时对外公开,接受社会

监督。

二、严格执行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制度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行政机关新设立涉企保

证金项目,必须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

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目录

清单,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保证金,一律不得执行

(完全市场化行为产生的保证金以及金融机构缴

纳的保险、保障基金除外)。加快对已取消保证金

资金,以及逾期未返或超额收取的保证金资金的清

退返还,2017年12月底前要全部完成。发挥各级

减轻企业负担举报机制和审计部门作用,加强监督

检查,制止各种借保证金名义占用企业资金的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

政部关于公布国务院部

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

的通知》(工信部联运

行〔2017〕236号)

2017年9月21日

(文件签发日期)

企业保证金其它

为;对违规向企业收取保证金、不按时返还、挪用保证金等行为要严肃查处,加大曝光和问责力度。

三、建立健全涉企保证金配套管理制度

设有涉企保证金的地区和部门要抓紧制定完善管理制度,建立资金台账,规范管理程序,加强监督检查,严肃财经纪律,将保证金收取及返还情况向社会公开。创新管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推动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对诚信记录好的企业免收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额度),适度扩大银行保函应用范围,减少企业资金占用。

39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

第五条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

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

……

第七条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

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

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

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

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

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

通知》(建质〔2017〕

138号)

2017年7月1日起

建设工程承包

建设工程质

量保证金

降低预留

比例上限

40

二、清理规范的原则

(一)凡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

院批准的保证金项目,一律取消。

……

四、清理规范的措施

……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

政部关于开展涉企保证

金清理规范工作的通

知》(工信部联运行

〔2016〕355号)

2016年10月28日

(文件签发日期)

企业保证金其它

(二)建立目录清单制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将自查清理情况及拟保留的涉企保证金项目清单(包括项目名称、设立依据、征收标准、征收程序、返还时间、法律责任等)……向社会公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将清单中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保证金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共媒体以及缴费场所对外公开;对清单之外的保证金,一律不得收取。今后凡新设立涉企保证金项目必须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国务院批准。

41

一、全面清理各类保证金。对建筑业企业在工

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

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

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对取消的保证

金,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收取。

二、转变保证金缴纳方式。对保留的投标保证

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

证金,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

函方式缴纳。

三、按时返还保证金。对取消的保证金,各地

要抓紧制定具体可行的办法,于2016年底前退还

相关企业;对保留的保证金,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确保按时返还。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

的,保证金收取方应向建筑业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

约金。

……

五、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

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

证金的通知》(国办发

〔2016〕49号)

2016年6月23日起建筑业企业

工程建设领

域保证金

其它

税收宣传月策划方案

第二十个税收宣传月“活动策划书” 前期准备 1.活动月期间宣传单页的设计与制作 2.“齐风税韵”卡通形象的设计与制作 3.启动仪式前用于收集水的小瓶子的采购 4.100张骑行者与淄博五区三县公共设施的合影 策划方案 一、建立淄博国税局特有品牌“齐风税韵”; 二、举办为淄博国税局征集税收设计形象吉祥物; 三、开展独具特色的启动仪式(用水代替税,体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四、举行税校“大企业‘齐风税韵’杯税收知识与税收服务辩论赛”; 五、“面对面·心连心·税企壹加壹”活动 六、“税收见证十一五”总结专题,“十个笑脸”活动; 七、与宣传月期间,在汇利通公司旗下“淄博城市信息告示机”上做税法税收政策 知识的宣传; 八、开展对“12366·税事通”平台的宣传; 九、“税·民生”大型图集的制作。 本次策划方案均以围绕“税收·发展·民生”这一主题。国之税收以民为本与地方经济发展、民生改善之间有着密切关系。策划目的是为了推进诚信税收、和谐税收的交流

与建设。 策划方向以突出国税的“服务”主题,分为两个方面: 2、国税对纳税人的服务 3、国税对普通老百姓的服务 重点放在以体现“民生”的第三点:国税对普通老百姓的服务。 从人们日常生活的点点滴滴看起,使老百姓了解到,国税对于我们的生活有什么样的重要意义,例如:公共设施,家里说用的水电等等方面 具体内容 一:建立淄博国税局特有品牌“齐风税韵”; 活动目的:此方案根据本次宣传月以“税收·发展·民生”“服务”为主要重点宣传方面,结合淄博特有的齐文化特点,特出此套品牌方案。打造淄博税收工作品牌,使此品牌成为典型品牌。 "税"的名称最先出现于春秋鲁宣公十五年的"初税亩"。淄博也早在先秦时期的齐国建立起利民的税收政策,管仲的思想对当今的税收也有着一定的影响。所以淄博的税收文化博大深厚,税收工作一直走在为民服务的道路上。所以品牌要结合淄博的“齐文化”齐风、齐韵。故命名为“齐风税韵”,名字雅致而富有亲和力,既具有淄博的地方特色,又体现淄博国税局的税收为民思想。 齐风税韵 “齐”主要指“齐国”淄博,又寓意为齐心齐力; 齐风:原指齐国之诗歌,这里将此引意为淄博的风尚,思想;史记记载,齐国风俗

税务数据安全管理的实践与思考

税务数据安全管理的实践与思考 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社交是当前世界信息化发展的四大热词。而其中对于税务机关密切关联的是大数据,大数据位于这四个关键词之首。进入大数据时代后,税务机关以风险管理为导向的管理模式,也需要进行超大规模数据的保存、加工、发布,乃至达到基于数据的风险管理的税源管理方式。在这个过程中,如何保证数据安全,确保类似“棱镜门事件”的不再发生,成为地税部门关注的焦点。 一、信息化发展对税务系统数据安全管理的新要求 从国外来看,各税务机关对信息安全和数据保护十分重视,设立了专门的机构来管理。如美国国内收入局设立有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管理中心,负责防范数据丢失和泄露。从我国税务系统管理模式和信息化建设发展历程来看,正在逐步进入大数据时代,税务行业的需求会发生两方面变化。一是税务系统需要分析所有数据,其中包括结构化和非结构化的、内部和外部的数据,税务系统需要了解数据的来龙去脉,以便建立数字资产;二是税务系统会采取更加全面的方法取代特定任务的完成,如恶意的软件拦截等,这是一种风险和法规与安全管理系统间的互动,进而提高平台和系统的动态性及情景识别能力。 第一,数据可视化变得越来越重要。领导进行决策不再依靠单一来源事件,而是众多来源事件。可视化对信息和数据的抓取与分析,管控变得尤为重要。掌握了税务数据,才能够掌控税务管理。 第二身份认证变得复杂多变。多终端接入、数据的集中管理,使税务业务环境下的管理技术难度加大。 第三,涉税数据使用不方便。既然已进入大数据时代,就要能有技术手段可以管控涉税数据(纳税人递交的资质影印数据等)的合理使用和不被非法泄露,既能保障纳税人的敏感数据不被泄露,又能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大批量数据窃取时间越来越多。在这种形式下,需要共同协作才能找到欺诈的源头,因此可准确而完整审计有(或无)意税务数据泄露行为的系统是迫切需要的,因为安全是无边界的,但数据泄露安全防护是有边界的。 二、税务系统数据安全管理的积极探索 根据税务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工作秘密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但由于税务业务系统的开发本身缺乏对业务数据泄露防护的功能,很多涉税数据无法有效共享,成为公共政府建设的有效组成部分。因此,急需一套数据防泄露安全管控平台进行有效支撑,来弥补业务系统数据使用过程中的缺陷。管

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课后习题答案

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 一.单选题 1.在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时,应由()确定。 主管税务机关 地方政府 财政部 国务院财政部门 2.我国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采用的税率是()。 比例税率 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三级超额累进税率 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3.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基本规范是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次会议通过。 二 四 五 三 4.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主要划分为()类。 九 十一 十二 十 5.对涉外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采用的费用扣除标准是()元。 2000 4800 1600 3500 6.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的目标模式是建立()税制模式。 分类税制模式 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税制模式 其他税制模式 综合税制模式 7.税法规定,对于特定行业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采取()的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预缴 按季度计算,分月预缴 按年计算,分季度预缴 按月计算并预缴 8.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 5‰ 60%

30% 15% 9.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2 3 4 5 10.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每月允许再附加减除费用为()元。1300 1600 3500 4800 11.中国公民张某2015年12月取得年终奖奖金14400元,当月工资为3600元。则张某取得该笔奖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元。 3 432 3495 442 12.某人2015年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两次,一次收入为3000元,另一次收入为4500元。则该人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1160 1180 1200 1340 13.某人将其取得的80000元劳务报酬所得中的30000元通过教育机构捐赠给某希望小学,则该人的这部分劳务报酬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8200 10000 11440 18600 14.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级超额累进税率。 三 四 五 七 15.某人商场购物抽奖获得价值5800元的电冰箱一台,则该部分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125 928 1160 16.建筑设计院某工程师为一工程项目制图,3个月完工交付了图纸。对方第1个月支付劳

关于调整成人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成人教育收费 标准的通知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关于调整成人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价费[2001]163号 关于调整成人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省内各高校: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成人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成人教育的办学条件和办学质量,根据省委、省政府《浙江省教育现代化建设纲要(2000-2020年)》精神,现就调整我省成人教育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类成人高校招收的纳入普通高校招生计划(含本专科、高职、电大普通班)的学生学费标准按照规定的同类普通高校学生学费标准执行。 二、成人高校和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艺术类的学生学费标准,由学校按生均实际培养成本自主确定,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备案表附后),并在办理收费许可证及向社会公布后执行。生均培养成本包括当期应承担的以下内容: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或固定资产折旧、修缮费、教职工人员经费等。 三、成人高校和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脱产班和业余班(包括函授、夜大学)的学生学费标准调整为:工科、医药、体育类专业基准价(合实验实习费)脱产班每生每学年3800元,业余班每生每学年2000元;文理科、农林水、财经、政法及其他类专业基准价,脱产班每生每学年3300元,业余班每生每学年1800元。各学校可根据实际,以基准价为基础,在上下浮动10%的幅度内确定各专业具体学费标准,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备案表附后),并申领收费许可证及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四、成人教育收费调整后,各学校对不同专业的学生可以确定不同的学费标准,但不得对同一专业同一年级的学生实行不同的学费标准。 五、成人教育的住宿费标准参照普通高校学生住宿费标准执行,实行后勤改革的参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学校学生住宿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价费[2000]311号)执行。 六、成人中专和普通中专举办的成人教育收费标准由市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制定。 八、上述规定自2001年秋季新生入学起执行。2000年及以前招收的在校生仍按照“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原则,按原规定标准执行至毕业。 附表:成人教育收费标准备案表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二00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成人教育收费标准备案表

农业企业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企业涉农税收政策汇总 一、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业产品,是指初级农业产品。 (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财税〔2008〕81号)。 (三)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财税[2007]83号)。 (四)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财税[2008]56号,总局公告2015年第86号)。 (五)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财税〔2016〕36号附件3)。 (六)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财税〔2016〕36号附件3)。 (七)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财税〔2017〕58号第四条)。(八)自2017年12月l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7]77号)。 二、个人所得税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 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 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

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

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 一、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的区别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一)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的前提是个人因任职、受雇取得的应税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的内容: 1、基本工资、工龄(司龄、军龄)工资、职务工资等; 2、各种补贴、津贴; 3、奖金、数月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等; 4、与任职受雇相关的其他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与被服务单位或个人未建立长期的劳动合同,没有稳定的、连续的劳动人事关系,而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如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具体内容 1.设计。指按照客户的要求,代为制订工程、工艺等各类设计业务。 2.装潢。指接受委托,对物体进行装饰、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作业。 3.安装。指导按照客户要求,对各种机器、设备的装配、安置以及与机器、设备相连的附属设施的装配和被安装机器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4.制图。指受托按实物或设想物体的形象,依体积、面积、距离等,用一定比例绘制成平面图、立体图、透视图等的业务。 5.化验。指受托用物理或化学的方法,检验物质的成分和性质等业务。 6.测试。指利用仪器仪表或其他手段代客户对物品的性能和质量进行检测试验的业务。 7.医疗。指从事各种病情诊断、治疗等医护业务。 8.法律。指受托担任辩护律师、法律顾问,撰写辩护词、起诉书等法律文书的业务。 9.会计。指受托从事会计核算的业务。 10.咨询。指对客户提出的政治、经济、科技、法律、会计、文化等方面的问题进行解答、说明的业务。

税务系统数据利用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修改

税务系统数据利用存在的问题及解决 方法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政府部门的职能提出了严峻挑战。虽然目前我国在税务机关信息化方面发展较晚。但是,也不要觉得税务机关很落后,还处于“手工查账”时代。细心的人可能会发现,税务机关正在逐渐全面信息化。 一、税务信息化是新时代的需要 众所周知,税务系统是具有共同税收目标又相互关联的各税务机构所组成的有机整体。税务机关是关系国计民生的一个重要的管理机构,从组织结构的角度分析,一个税务机关可以看成一个税收系统。它所属的各职能部门如基层征收机构,以及人事、票证、会计、统计和计划等就是组成税务机关系统的部分,它们共同的目标就是完成税收任务。税务系统与企业的发展息息相关,每一个企业发生的业务都会在税务系统数据库中留下记录。若能正确地挖掘与分析隐含这些数据中的知识,就能更好地向企业提供服务或支持,能够更好地决策当前政策。因此,数据挖掘和利用在我国税收中的研究有着十分重要的应用价值。 实现税务系统信息化是当前税务部门急待解决的问题,而数据挖掘和利用是实现信息化的充分条件。如今,虽然我国已经迈入信息化管理阶段,但我国税务系统大部分仅为地方部门内部的数据共享,并不能实现全国数据共享,甚至部门省市当地国地税均无法实现信息共享。我国和许多其他国家一样都面临着一个严峻形式,那就是每年都会因为纳税人的偷税、逃税、漏税等问题而损失大量的财政收入, 有关税务部门一直以来都致力于解决这方面的问题。通过税务信息化的发展,将全国税务系统打通,及时掌握纳税人经济业务和税收的来龙去脉,把企业、个人偷税逃税行为扼杀在摇篮之中,是新时代考验下比较有限的途径。此外在信息化道路上,我国税务机关从未停下探索、开发前沿技术的脚步,比如"金税工程"三期。 二、税务系统数据利用的问题 在税务系统中,由于规模宏大的企业都会留下税务数据。所以税务系统数据库中积累了大量的企业数据,而这些数据都记录了企业的经营情况,收益情况, 纳税情况等等。因此税务系统数据库中积累了大量的企业数据。这就形成了税务大数据。而税务大数据带给税务系统数据利用方面,有机遇也有挑战。就挑战方面而言,大量的税务数据加剧了征纳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其数据体量、复杂性远超过传统数据;而且税务数据信息过于庞大不好掌控,因此纳税人报送信息、税务机关掌握信息、其他平台方涉及信息等安全性存在较大隐患。此外,税务部门需要处理大量的税务数据,这对数据处理人才方面需求很多,如今这类人才的稀

国家关于农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关于农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一)营业税 1.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工作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摘自国务院令[1993]第136号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土地出租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82号)精神,对单位或个人将土地、水面等发包(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从事农业生产所收取的承包金(租金),可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94]002号)第三条的规定免征营业税。——摘自苏地税发[2001]72号通知 3.单位和个人将其拥有的人工用材林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并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如果转让的人工用材林是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02号)规定,可免征营业税。——摘自国税函[2002]700号批复(二)企业所得税 1.对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为了鼓励重点龙头企业加快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办法,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规定执行。符合

个税宣传内容

1、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自2011年9月1日实施。 2、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是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500元;二是调整了适用于工薪所得的最低税率和税率级次级距;三是调整了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税率级距;四是适当延长了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时间。 3、哪些纳税人适用3500元的费用减除标准? 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将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减除标准由原每人每月2000元提高到3500元。为公平税负,还需要对两类纳税人的必要减除费用进行相应调整:一是对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必要减除费用,已经在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明确,将其必要减除费用由每人每月2000元调整到3500元;二是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的必要减除费用,通过财政部、税务总局的规范性文件,明确其由每人每月2000元调整到3500元。 4、9月1日前后的工资、薪金所得如何适用新老税法的规定? 纳税人9月1日前实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旧税法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计征个人所得税;9月1日后实际取得的,按照新税法执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无论发放的是几月份工资,只要是9月1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均按照新税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5、个人哪些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7、下岗失业人员是否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税务系统信息安全策略

论文编号:6G21112101 税务系统信息安全策略 刘宏斌李怀永 内容题要: 随着税收信息化程度不断提高,税收工作对信息系统的依赖性不断增大,税务信息安全显得更加重要。本文主要通过分析税务信息化的网络安全的重要性和内部网网络信息存在的安全问题来提出税务信息化的网络安全实施方案。 关键词:税务信息化、信息安全、安全策略 计算机软硬件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技术的普及,为电子税务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尤其是国家金税工程的建设和应用,使税务部门在遏止骗税和税款流失上取得了显著成效。电子税务可以最大限度地确保国家的税收收入,但却面临着系统安全性的难题。虽然我国税务信息化建设自开始金税工程以来,取得了长足进步,极大提高了税务工作效率和质量。但税务系统本身也暴露出了一系列要改进的问题,各种应用软件自成体系、重复开发、信息集中程度低。随着信息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基于信息网络及计算机的犯罪事件也日益增加。税务系统所面临的信息网络安全威胁不容忽视。建立税务管理信息化网络安全体系,要求人们必须提高对网络安全重要性的认识,增强防范意识,加强网络安全管理,采取先进有效的技术防范措施。本文主要通过分析税务信息化的网络安全威胁和内部网网络信息管理的安全策略和技术来提出税务信息化的网络安全实施方案。

一、税务机关信息安全的重要性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途径,相关的税务系统业务要求其具有准确性、公证性和完整性的特点,随着税收信息化程度不断提高,税收工作对信息系统的依赖性不断增大,税务信息安全显得更加重要。税务信息系统已经覆盖到全国乡镇,点多面广,信息安全防范难度加大,税务机关信息系统安全基础条件不足、管理力量薄弱,成为税务信息安全的重点和难点。因此保证税务信息系统的安全性意义重大。税务系统作为电子政务系统的一部分,属国家基础信息建设,其基本特点是:网络地域广、信息系统服务对象复杂;税务信息具有数据集中、安全性要求高;应用系统的种类较多,网络系统安全设备数量大,种类多,管理难度大。税务系统是一个及其庞大复杂的系统,从业务上有国税、地税之分,从地域来说通过总局、省局、市局数据中心的三层数据分布和总局、省局、市局及县/区级、分局/所五层网络管理结构。网络结点众多、网络设备和网络出口不计其数、操作系统种类繁多、应用系统五花八门、网络机构极其复杂。面对如此复杂的系统,其内部安全隐患随处可见,经过不断的研究和探索,目前已经积累了大量解决税务系统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的方法和经验,形成一整套税务系统的安全保障方法,相关安全保障的体系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中。 二、税务系统内部网存在的安全问题 税务信息化的网络为计算机内部网,内部网是独立于其他任何网

农业相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整理

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3.《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 5.《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47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号)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8号) 9.《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5号) 减免税内容及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3.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要点提示: 1. 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标准执行。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得享受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所列农、林、牧、渔业项目此项优惠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1)享受免税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的具体范围: ①部分基础性农、林、牧、渔业项目 a.蔬菜的种植。包括各种叶菜、根茎菜、瓜果菜、茄果菜、葱蒜、菜用豆、水生菜等的种植,以及蘑菇、菌类等蔬菜的种植。 b.谷物的种植:指以收获籽实为主,可供人类实用的农作物的种植。如:稻谷、小麦、玉米等农作物的种植。包括稻谷、小麦、玉米、高粱、谷子等谷物的种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宣传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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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宣传工作的通知 【标 签】个人所得税政,税收征管环境,扣缴税款申报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2004﹞405号 【发文日期】2004-03-25 【实施时间】2004-03-2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增强公民依法纳税意识,完善纳税服务,改善体系税收征管环境,强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职能作用,现就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宣传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税法宣传的重要意义,把税法宣传作为一项长期工作常抓不懈 ,1994年实施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以来,各级税务机关把大力宣传和普及税法知识、不断提高公民的依法纳税意识作为一项长期的基础性工作,引高度重视,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和途径、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个人所得税宣传,取得了明显成效,促使个人所得税征管逐渐加强,调节收入分配力度不断加大,收入持续大幅增加。但是,由于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的历史仍然很短,许多公民和单位对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意义、目的、税法精神和具体政策规定不太了解或理解有偏差,导致部分纳税人、单位依法履行纳税和扣缴税义务的自觉性不高,税款流失严重,削弱了个人所得税的积极作用。鉴于此,有必要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宣传工作。 个人所得税征管面向全体公民、机关、企事业单位和部分外籍人员,直接涉及个人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征管难度大。因此,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意义、目的、税法精神、政策规定被全体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所掌握尤其重要,这是做好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重要基础和必要前提,也是改进和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必不可少的重要一环。多年来的实践早已证明,哪个地方税法宣传工作做得好,那个地方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局面就打得开、有力度。因此,各级税务机关都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个人所得税宣传工作的重要性,把它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年年抓、常抓不懈,以此赢得广大

公益机构捐赠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一、政策规定 涉及捐赠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繁多,从法律位阶分类可分为以下两 类: (一)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 %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捐赠扣除限额=应纳税所得额X30% 如果实际捐赠额大于捐赠限额时,只能按捐赠限额扣除;如果实际捐赠额小于或者等于捐赠限额,按照实际捐赠额扣除。 (二)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又可以分为以下两类: (1 )限额扣除30% 的政策规定。如:个人向光华科技基金会、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阎宝航教育基金会、中国高级检察官教育基金会、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孤残儿童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陈嘉庚科学

奖基金会、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中华文学基金会、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中国公安英烈基金会等的捐赠,在个人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 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文件见附件一。 (2 )全额扣除的政策规定。如:个人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红十字事业的捐赠、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等的捐赠,准予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具体文件见附件二。 二、政策解读 (1 )捐赠对象:必须是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等的捐赠。 (2 )捐赠途径:捐赠必须通过境内的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进行。直接向受赠单位或个人的捐赠,不能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3 )捐赠扣除尺度:一般情况下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 %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准予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的捐赠,必须有文件明确规定的才能税前扣除。 (4 )捐赠扣除期限:个人在税前扣除的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其捐赠资金应属于其纳税申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当

税务系统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岗位及其职责

《税务系统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岗位及其职责》 编制说明 《税务系统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岗位及其职责》是税务系统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体系框架中的文档之一,这个文档是依据《税务系统网络与信息安全总体策略》的相关要求编写,目的是为了初步建立税务系统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岗位,明确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 但由于各级税务系统(总局、省局、地市局、区县级局)具有不同的特点,没有一种模式适用所有的组织,而且由于人员的限制,特别是地市局及区县级局中人员的限制,通常没有特定的专职人员来担任本文档中描述的众多安全管理角色。因此,本文档的适用范围确定在总局、各省局、各地市局,对区县级局不适用,各区县级局可由其上级地市局根据具体情况做相应要求。 本《税务系统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岗位及其职责》文档共包括二章内容,第一章为管理角色与职责,描述了税务系统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组织架构,以及主要的信息安全管理角色与职责;第二章为管理岗位及设置原则,示例列出信息技术部门中主要信息安全管理岗位,并描述了税务系统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岗位设置原则。

税务系统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岗位及其职 责 (试行稿) 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中心 二〇〇四年十月 目录 一、税务系统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角色与职责...... 错误!未定义书签。 信息安全领导小组.......................... 错误!未定义书签。 信息安全管理部门..........................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具体执行管理角色.......................... 错误!未定义书签。 安全管理员..............................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主机系统管理员.......................... 错误!未定义书签。 网络管理员.............................. 错误!未定义书签。 数据库管理员............................ 错误!未定义书签。 应用管理员.............................. 错误!未定义书签。 安全审计员.............................. 错误!未定义书签。 病毒防护员.............................. 错误!未定义书签。 密钥管理员(包括证书管理员、证书操作员)错误!未定义书签。 资产管理员.............................. 错误!未定义书签。 安全保卫员(机房安全员)................ 错误!未定义书签。 安全协调人员............................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人事管理人员............................ 错误!未定义书签。 安全法律顾问............................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税务系统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岗位及设置原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信息安全管理岗位.......................... 错误!未定义书签。 安全管理员岗位.......................... 错误!未定义书签。 网络系统管理员岗位...................... 错误!未定义书签。 应用管理员岗位.......................... 错误!未定义书签。 安全岗位设置原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多人负责原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任期有限原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职责分离原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工作分开原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权限随岗原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个人所得税免税政策

个人所得税免税政策 1.法定所得免税。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税法第4条) (1)奖金。省级政府、国务院部委和军队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债券利息。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补贴津贴。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税的补贴、津贴;(细则第13条) (4)救济性款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支付的个人生活补助费;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救济金以及抚恤金;(细则第14条) (5)保险赔款。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赔款; (6)转业复员费。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安家费、离退休费用。按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外交人员所得。依照中国有关法律规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司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协议免税所得。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其他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2.下列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94〕财税字第20号) (1)奖金。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2)手续费。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费,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3)转让房产所得。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惟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4)延期离退休工薪所得。达到离、退休年龄,但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其在延长离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离、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3.外籍个人的下列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94〕财税字第20号) (1)生活费用。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出差补贴。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3)其他费用。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培训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4)股息红利所得。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4.外籍专家工薪所得免税。下列外籍专家的工资、薪金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94〕财税字第20号)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中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中国工作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中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的文化交流项目来华2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根据中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机构负担的。 5.农业税缴税项目免税。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

关于调整成人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成人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价费[2001]163号 关于调整成人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省内各高校: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成人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成人教育的办学条件和办学质量,根据省委、省政府《浙江省教育现代化建设纲要(2000-2020年)》精神,现就调整我省成人教育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类成人高校招收的纳入普通高校招生计划(含本专科、高职、电大普通班)的学生学费标准按照规定的同类普通高校学生学费标准执行。 二、成人高校和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艺术类的学生学费标准,由学校按生均实际培养成本自主确定,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备案表附后),并在办理收费许可证及向社会公布后执行。生均培养成本包括当期应承担的以下内容: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或固定资产折旧、修缮费、教职工人员经费等。 三、成人高校和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脱产班和业余班(包括函授、夜大学)的学生学费标准调整为:工科、医药、体育类专业基准价(合实验实习费)脱产班每生每学年3800元,业余班每生每学年2000元;文理科、农林水、财经、政法及其他类专业基准价,脱产班每生每学年3300元,业余班每生每学年1800元。各学校可根据实际,以基准价为基础,在上下浮动10%的幅度内确定各专业具体学费标准,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备案表附后),并申领收费许可证及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四、成人教育收费调整后,各学校对不同专业的学生可以确定不同的学费标准,但不得对同一专业同一年级的学生实行不同的学费标准。 五、成人教育的住宿费标准参照普通高校学生住宿费标准执行,实行后勤改革的参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学校学生住宿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价费[2000]311号)执行。 六、成人中专和普通中专举办的成人教育收费标准由市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制定。 七、各学校应按规定建立科学严格的收费制定和调整工作程序,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切实加强收费管理。收费统一纳入学校财务,按照《浙江省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款分离实施办法》(浙教计(20000165号)要求,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支情况接受教育、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上述规定自2001年秋季新生入学起执行。2000年及以前招收的在校生仍按照“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原则,按原规定标准执行至毕业。 附表:成人教育收费标准备案表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二00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2020年个税汇算清缴宣传册

2019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宣传手册Publicity Manual For The Final Settlement Of Comprehensive Income From Individual Income Tax In 2019

目录 一、什么是年度汇算? (1) 二、我是否需要做年度汇算? (6) 三、应该什么时候办理年度汇算? (12) 四、应该由谁来办理年度汇算? (13) 五、应该向哪个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算的申报? (14) 六、应该通过什么渠道办理年度汇算的申报? (15) 七、单位集中代办年度汇算,应注意什么? (20) 八、如何办理退税或补税? (21) 九、年度汇算办理完成后还应注意什么? (22) 十、我们的建议 (22) 十一、总结 (24)

No.1 什么是年度汇算?年度汇算的基本概念 1.1依据税法规定,2019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计算本年度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本年度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2019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 小贴士 page 1

年度汇算涉及综合所得外的其他所得吗? 1.2 年度汇算仅对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纳入综合所得范围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进行汇算,不包括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 纳小贴士 年度汇算涉及以前年度吗? 1.3 年度汇算不涉及以前或往后年度。因此,2020年办理年度汇算时仅需要汇总 2019年度取得的综合所得。

《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

《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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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计算机 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9年7月20日国税发【1999】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为加强全国税务机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保证税收电子化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公安部、国家保密局的有关规定,针对新形势下计算机应用的特点,总局对1997年发布的《税务系统计算机系统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国税发【1997】069号)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并更名为《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国税发【1997】069号同时作废。 国家保密局国保发【1998】1号、中央保密委员会、国家保密局中保发【199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33号等文件随本文一并印发。 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公安部、国家保密局的有关规定及要求,为了更好地规范和管理税务系统的计算机、网络设备和电子信息,使之安全运行,更好地发挥计算机、网络和信息资源的作用,特制定《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的网络、计算机及附属设备和电子数据的管理。 第三条税务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谁主管、谁负责,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人员防范与技术防范相结合的原则,逐级建立安全保护责任制,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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