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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办法

质量管理办法
质量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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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技术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以下简称公司)技术质量管理工作,提高工程质量,促进技术创新,保障安全生产,创造经济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子、分公司、直属项目部)承建工程的技术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单位施工技术质量管理工作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符合国家和项目所在地现行规范、标准及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各单位根据国家、行业、地方的相关规定及本办法,结合自身特点和实际情况,逐级制订有关技术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公司设总工程师1名,协助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技术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司项目管理部是公司技术质量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公司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公司技术质量管理工作,对各单位的技术质量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信息管理及体系评价,确保公司技术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第七条各单位设总工程师1名,协助各单位行政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技术质量管理工作。各单位应设置技术质量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对所承建工程项目的技术质量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信息管理,确保技术质量目标的实现。

第八条项目经理部设项目总工程师1名,具体负责项目技术质量管理工作。项目经理部应设置项目技术质量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并根据工程规模和实际需要,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从事具体的施工技术方案编制、质量策划、质量控制和质量改进等工作。

第九条公司各级技术质量管理人员应按本办法和相关工作流程展开工作,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技术质量管理责任,充分发挥各自的管理职能。

第三章施工技术管理

第十条项目策划

公司项目管理部于工程开工前对3亿元以上的项目技术质量工作进行策划。3亿元以下的项目由各单位负责组织策划。策划具体内容执行公司《项目策划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

工程施工合同及设计文件是技术管理的主要依据,项目总工程师和技术管理人员必须详细审核技术条款和设计文件,对设计文件的审核意见,必须有明确的处理结果。

一、对图纸、洽商记录应建立可追溯信息链(台帐),防止图纸和记录误用或错用。

施工图纸发生变更后,应及时将作废图纸收回并加盖作废标识。

二、项目经理部应在开工前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合同文件与施工图纸,充分领悟设计意图,了解工程的技术要点、特点和质量标准,熟悉合同规定的程序,掌握关键工程技术参数。

三、图纸是施工的依据,施工人员必须按图施工。由于未按设计图纸施工而造成损失的,必须追究责任。除合同规定外,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如需修改,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四、设计变更需办理正式的变更手续,一般需接到正式书面变更指令后方可进行施工。业主、监理的口头指令变更应及时经书面认可后方可实施。如果急需施工,应及时补办变更手续。重大变更应逐级上报审批。属设计原因需加固、补强或返工的工程,必须报监理核准,并办理变更手续。

五、项目部主动提出的设计变更应充分体现较高的技术水平,达到有利于开展施工、加快进度、有利于质量控制、有利于经营成果等目的。

六、各单位和项目部应根据需要配齐所需标准、规范的现行有效版本,并建立台帐。标准的发放、借阅应履行相关手续。

七、为便于指导项目工作,各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留存合同文件与施工图纸原件或复印件并妥善加以保管。

第十二条施工测量

一、项目部应组建测量队(组),所有施工测量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应满足施工测量内容的要求,且均应持证上岗。

各单位应组织项目部对施工测量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专业培训,学习先进的施工测量技术,掌握新的施工测量仪器的使用方法。

二、测量仪器的配置应满足测量内容和精度的要求,应按计量管理的要求进行定期检定,同时还应定期校准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测量工作的准确性。

三、施工测量各项内容的实施应按照方案和技术交底进行,遇到问题应及时会同项目技术部门进行方案调整、补充或修改。

四、工程测量应做好原始记录,保证记录的真实、完整、正确、工整,并妥善保存。

第十三条施工试验

一、项目部应建立试验管理工作组织机构、配备试验检测工作人员和仪器设备、设置岗位职责、健全试验规章制度、完善试验环境、制定试验检测工作流程等。具体执行公司《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二、试验室工作人员应持证上岗,遵守试验人员职责。

三、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程和方法进行工程试验,试验项目和频次必须满足技术规范要求。

四、项目部必须认真建立各种试验检验台帐,及时收集、整理试验资料,防止遗失。各种试验记录应真实,不得弄虚作假。试验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规范时,应立即报告项目总工程师,任何人不得隐瞒和篡改试验结果。

第十四条施工组织设计与施工技术方案

一、施工组织设计与施工方案的分类

(一)施工组织设计按照工程量的大小和工程难易程度分为以下三类:

1、中、小型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是指合同额在3亿元以内(含)或工程技术含量不高、具有类似施工经历或施工经验的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

2、大型、特大型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是指合同额在3亿元以上或工程技术含量较高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

3、重点、难点、高技术含量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是指工程技术含量很高、施工难度大,社会影响广,没有类似施工经历或施工经验的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

(二)施工技术方案分为特殊施工技术方案和一般施工技术方案。

特殊施工技术方案:是指工程涉及“四新”技术应用,没有施工过或没有类似施工经验的工程,或技术特别复杂的工程,或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工程的技术方案。

一般施工技术方案:是指除特殊施工技术方案之外的其它技术方案。

二、施工组织设计与施工方案的编制要求

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前应进行策划,编制过程中应进行优化,内容应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施工过程中应随着主客观条件的变化及时进行优化。

施工技术方案的编制要尽可能体现技术先进、切实可行、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大型临时结构物如便桥、钻孔平台、基础围堰、模板、支架、预制场布设、吊装方案应有施工设计图纸、验算资料及安全技术措施。拟采用“四新”时应有情况说明。

业主、监理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内容有要求的,应遵照其要求编制。

三、施工组织设计与施工技术方案的编制与审批

(一)施工组织设计应于中标后1个月内编制完毕并按照审批程序报批。中、小型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由项目经理部负责编制,项目部组织评审通过并经项目总工程师审核,报各单位审批,报公司项目管理部备案;大型、特大型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由各单位组织编制,经各单位组织评审通过并经公司总工程师审核,报公司项目管理部、安全管理部审核,公司高管层分管领导审批;重点、难点、高技术含量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由各单位组织编制,报公司项目管理部、安全管理部审核,公司高管层分管领导审批。

项目部将按上述流程审批通过的施工组织设计报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能组织实施。

(二)特殊施工技术方案由各单位组织编制,报公司项目管理部、安全管理部审核,公司高管层分管领导审批;一般施工技术方案由项目经理部编制,报各单位审批,报公司项目管理部备案。

施工组织设计与施工技术方案经审批后如需修改,应按审批意见修改完善后上报审

批部门备案。审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与施工技术方案原则上不得变更,如因条件变化确需进行重大修改时应履行同样的审批手续。所有以公司资质中标的项目,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均应报公司项目管理部、安全管理部审核,公司高管层分管领导审批。

四、施工组织设计与施工技术方案的实施与监督

项目部负责施工组织设计与施工技术方案的实施,实施前应逐级进行交底并明确实施过程中各部门的职责。

各级技术管理部门应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施工组织设计与施工技术方案严格执行。

第十五条技术交底

一、分项工程施工前必须进行技术交底,并根据施工情况的变化及时进行补充交底。必要时可以对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和设计变更进行交底。

二、分项工程技术交底执行三级交底制度,由项目总工程师组织进行。项目总工程师负责向项目部门及作业队主要负责人(即现场技术质量管理人员)进行交底;作业队主要负责人再向工班长(带班)进行交底;工班长(带班)负责向具体操作人进行交底。

三、技术交底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必要时辅以口头讲解)。交底人和被交底人应履行签字手续。签字手续交底人与接受交底人各留存一份,并及时归档。

第十六条对劳务分包单位的技术管理

劳务分包单位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技术管理工作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劳务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技术工作负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进场后,工程部应组织对分包单位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明确工程施工主要工序施工技术要求、安全保证措施、紧急事故处理预案。交底记录双方签字确认并存档。

各单位应加强对劳务分包方技术工作的监督管理,及时收集劳务分包方的施工资料。

第十七条施工原始记录

施工原始记录是全面反映施工过程和相关人员责任的资料,是考核工程、工作质量的凭证,是工程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施工原始记录应随工程进展同步进行,记录填写应及时、真实、清晰、完整、签字齐全并妥善保管。

第十八条交(竣)工验收

一、验收准备

验收前,项目部应按照相关规定编制交(竣)工资料。项目经理部在完成全部施工内容、自检合格并具备交(竣)工验收所需的文件资料后,可向业主和监理单位提出交(竣)工验收申请。

项目部接到交(竣)工验收的正式通知后必须在最短时间内通知上一级主管部门,同时按要求做好交(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上一级主管部门接到通知后立即组织人员参与验收。

二、验收和缺陷修复

对交(竣)工验收中提出的必须返工或公司部未完的附属工程,项目部应组织人员

在限定日期内修复或完成,并按规定进行检查验收。

三、交(竣)工资料移交

各单位自项目交(竣)工验收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以下要求向公司综合事务部档案室办理资料移交手续。

(一)大型、特大型工程及重点、难点、高技术含量工程项目,除移交业主的交(竣)工资料按业主交(竣)工要求整理组卷外,还应按公司综合事务部档案管理制度要求整理组卷,移交到公司综合事务部档案室。

(二)一般工程项目,其交(竣)工资料除按业主交(竣)工要求整理组卷移交业主外,各单位还应按公司档案管理制度要求进行留存。

第四章施工质量管理

第十九条质量管理体系

一、公司和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根据管理体系标准要求制定各种质量管理制度、办法,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二、公司和各单位应对质量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并根据内部需要和环境的变化,对质量管理情况进行持续完善和改进。

第二十条工程质量目标

一、公司项目管理部根据企业发展需要或工程质量现状,制定公司总体质量目标和实施措施,经最高管理者批准后下发。

二、各单位根据公司下发的质量目标,结合本单位质量现状和自身特点制定本单位的质量目标并提出实施措施。

三、项目经理部将上级单位下达的质量目标计划进行分解,细化到每个质量管理部门,制定合理的实施措施保证质量目标的实现。

四、项目质量目标是项目质量活动的总纲,也是编制技术方案和进行交底的重要依据。对影响工程质量目标实现的重大疑难问题应组织技术攻关,开展QC活动,对各分项工程的质量控制需要制定具体的方案。

五、项目部每月必须对质量目标完成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结果报上级单位;各单位每季度必须对质量目标完成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结果报公司项目管理部;公司项目管理部对各单位质量目标完成情况每年进行两次检查,检查结果在全公司通报。

六、各级检查中发现质量目标未按计划完成的,受检单位要认真分析原因,制定有效的整改措施并实施。

第二十一条工程质量检查

一、公司项目管理部根据工程需要和工程进度对各单位部分项目每年进行两次质量检查,检查结果全公司通报。

二、各单位每季度对所属项目进行一次质量检查,检查结果报公司项目管理部备案。检查主要内容包括是否按技术操作规程及技术交底要求施工,施工质量是否合格,是否

有弄虚作假、偷工减料等现象,一旦发现,对责任人或劳务分包队伍坚决予以重罚,直至清退出场,同时将劳务分包队伍列入公司分包队伍黑名单,禁止再使用。

三、项目经理部应根据策划和施工质量验收标准每月组织一次质量检查,检查结果报上级单位。

四、受检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类质量隐患、问题必须进行原因分析并及时制定整改方案,按时落实到位,并向检查单位报送整改情况报告。检查单位应对整改结果进行跟踪验证。

第二十二条质量信息

质量信息是质量管理和决策的依据,为了收集分析信息,达到改进质量管理的目的,各单位应加强信息的管理,保证其及时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公司实行工程质量信息报告制度,对违反本条规定,不按时上报质量信息或弄虚作假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在年度考核中酌情扣分。

一、各单位认真填报《交(竣)工工程质量季报表》,于次季5日前报公司项目管理部。

二、工程施工期间,项目经理部每月28日前向上级单位报送《工程质量月报》,各单位收集后进行汇总分析,于下月5日前将分析报告连同质量月报向公司项目管理部报送。

工程质量月报应真实地反映项目质量情况,对存在的主要问题要及时披露,以便各管理部门及时正确决策和提出指导意见。

三、各单位对质量月报反映的质量问题应给予高度重视,从多方面分析原因,提出解决措施或办法。对共性的问题或普遍发生的质量通病,各单位技术质量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原因分析,制定纠正、预防措施,以文件形式下发各项目提出限期整改或预防要求,并对实施效果进行验证,效果不明显的,继续采取进一步措施。

四、公司项目管理部每月对各单位的工程质量月报进行统计分析,遇有同一问题在同一单位多次出现的,或在公司范围内多次出现类似问题的,督促各单位采取纠正与预防措施,并通过检查和对工程质量月报分析对比等方式对纠正预防措施的效果进行验证。

五、项目部应将省(市)部级质量抽检及业主综合检查的结果及时报上级单位。

六、各单位及项目部应定期对业主、监理、运营单位进行质量回访,了解对工程质量的要求和改进意见,采取整改措施,并将质量回访记录报公司项目管理部。

第二十三条不合格品控制

不合格品控制范围包括:不合格物资;不合格施工过程;质量事故。

一、不合格物资:是指不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设计文件和合同等要求的物资。

二、不合格施工过程:是指工程质量不符合规范要求或不符合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规定要求的施工过程。不合格施工过程分为一般不合格和严重不合格。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构成一般不合格施工过程:

1、施工中出现因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或不按规定的施工工序施工造成的不合格品,通过一定的处置措施能达到合格,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下;

2、工程中一般项目不合格,但不影响使用安全、使用功能。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构成严重不合格施工过程:

1、施工中发现严重超出规范、标准要求或未按规定的工序进行施工造成的不合格,处置工程量大、复杂或无法处置只能报废处理,且造成经济损失达5万元及以上。

2、主控项目不合格;

3、一般项目不合格且影响使用安全、使用功能;

4、业主、监理工程师、政府监督部门等上级单位对工程质量发出的指令性整改通知或委托试验方发出的不合格试验单;

5、产品交付后业主对工程质量的投诉;

三、不合格品的标识

对不合格品的标识按照《施工过程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管理办法》执行。

四、不合格品的评审、处置和验证

(一)项目经理组织项目材料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或专业工长对不合格物资进行评审,确定对不合格物资的处置方法。材料部门依据评审结论对不合格物资做出拒收、让步接收(经发包方或设计方同意改变用途使用、限制使用范围)或退货处理,填写并保持对不合格物资的评审和处置记录。

(二)一般不合格施工过程由项目经理组织项目经理部有关人员进行评审并处置,项目总工程师进行验证,验证记录为《不合格品处置记录》。并通过《不合格品评审及其处置报告》将处置情况报上级单位。

(三)严重不合格施工过程由各单位总工程师组织评审,项目经理部进行处置,各单位项目管理部进行验证,验证记录为《不合格品处置记录》。并通过《不合格品评审及其处置报告》将处置情况上报公司项目管理部。

公司项目管理部参加对严重不合格施工过程的评审和处置,并对处置实施和重新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不合格施工过程处置方式

1.返工:返工后应重新检验或试验,合格后才可放行;并不影响工程结构安全与使用功能。

2.返修:必要时要经设计认可,并由监理工程师批准;

3.让步使用、放行或接收:必须由业主批准。

第二十四条工程质量事故处理

一、公司工程质量事故以预防为主,实行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二、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和分级标准

不同工程类别按照相关建设行业规定的划分标准确定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公路工程质量事故按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交公路发[1999]90号文

件)执行;铁路工程质量事故按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铁建设[2003]48号文件)执行;其它类型工程质量事故的报告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三、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一)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下的质量问题要在24小时内报上级单位,由上级单位直接处理,并在当月的《工程质量月报》中注明。

(二)直接经济损失20—300万元的质量事故,要在12小时内报上级单位,同时报公司项目管理部,公司项目管理部按规定处理和上报。

(三)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的重大、特大质量事故,必须在1小时内上报公司项目管理部,并在12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

项目管理部接报后立即上报公司主管领导,并在事故发生2小时内报中交股份公司安全质量监督部,同时填报中交股份公司工程质量事故快报表,24小时内向中交股份公司提交书面报告。

四、工程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内容:

(一)工程项目名称、地点、项目负责人、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及简要经过、造成工程损伤状况、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三)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五)事故报告单位。

五、发生质量事故的现场保护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同时应采取相应措施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六、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严肃认真进行处理。在处理工程质量事故时,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受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

七、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结果应在15日内报公司项目管理部。

八、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故意破坏现场的,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拒绝提供事故相关情况、资料的,提供伪证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各级质量管理部门应保存质量事故处理和验收记录,建立质量事故追究制度。

第二十五条创优质工程管理

创优质工程活动的具体实施遵照公司《创优质工程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技术质量总结

第二十六条项目技术质量总结

项目完工后,项目总工程师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编制项目技术质量总结。项目技术质量总结的内容包括:工程概况、技术难度、施工方案、主要技术措施、质量目标、质量保证措施、质量状况、出现的技术质量问题及处理措施、安全技术措施、技术质量档案管理、“四新”应用情况、QC成果、技术经济效益分析等。

项目技术质量总结应在项目交工后二个月内编制完成,经上级单位总工程师审核后报公司项目管理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技术质量工作计划与总结

各单位于每年12月中旬向公司项目管理部报送本年度技术质量工作总结和下年度技术质量工作计划。内容包括:

一、本年度质量工作总结及次年工作计划;

二、重点工程质量状况、创优工程实施情况等;

三、本年度进行交工验收、竣工验收的项目,总体验收情况;

四、本年度工程质量事故及返工损失情况;

五、本年度工程获奖情况。

第二十八条公司项目管理部每年12月底编制公司本年度技术质量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于次年1月底前报中交股份,内容包括:

一、本年度技术质量工作总结及次年工作计划;

二、重点项目工程质量情况和创优规划等;

三、公司级以上优质工程获奖情况。

第六章技术质量交流会

第二十九条公司项目管理部每年组织一次技术质量交流会,会议由公司总工程师主持。

会议内容主要包括:

一、结合实体工程对公司技术质量管理工作进行分析总结,讨论确定下一年度全公司范围内拟采取的纠正/预防措施项目;提出改进目标,制定改进措施。

二、结合技术质量管理中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进行典型经验介绍与交流;

三、邀请专家作专题报告,学习先进施工技术,了解本行业最新技术发展动态;

四、特色施工现场观摩。

第七章技术质量奖罚

第三十条各单位应树立牢固的质量意识,自觉抓好工程质量,有效履行技术质量管理职能,为用户提供满意的服务。

第三十一条公司对工程技术质量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人员按照各自的岗位职责对承建的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技术质量管理工作是对各单位的各级领导人员进行考核的重要组成部

分,对技术质量管理工作有突出业绩的人员,公司将予以表彰。

第三十三条公司实行质量管理一票否决制,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质量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参加公司各种荣誉的评选,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四条由于对技术质量工作不负责任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和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者进行处罚。

发生一般以上质量事故的,除国家执法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刑事处罚外,公司对事故单位领导处以3.0~4.0万元的罚款,对项目经理处以2.0~3.0万元的罚款,对项目总工程师、生产副经理按项目经理的80%处以罚款;同时,按公司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发生一般及以下质量事故的,除国家执法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外,公司对事故单位领导处以2.0~3.0万元的罚款,对项目经理处以1.0~2.0万元的罚款,对项目总工程师、生产副经理按项目经理的80%处以罚款;同时,按公司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对其它负有责任的人员的处罚由各单位拟定。

第三十五条各单位应制订细化的技术质量奖罚措施,建立奖罚台帐。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内容由公司项目管理部负责解释。原《工程施工技术质量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其它规定、办法凡与本办法相悖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一: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

交公路发[1999]90号文件

第一条工程质量事故,系指由于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验等责任过失而使工程在下述时限内遭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弥补的缺陷,因构造物倒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事故。

1.道路工程:现场监理鉴认至工程项目通车后两年内;

2.结构工程:施工过程中和设计使用年限内。

第二条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及其分级标准: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分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及重大质量事故三类。

(一)质量问题:质量较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以下。

(二)一般质量事故:质量低劣或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的事故。一般质量事故分三个等级:

1. 一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50~300万元之间;

2.二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150万元之间。

3.三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0~50万元之间。

(三)重大质量事故: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报废和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分为三个等级: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30人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特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

(3)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1人以上,9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

(3)中小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辖区内的公路工程质量事故。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重大质量事故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一般质量事故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质量问题原则上由业主或企业负责调查处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力和义务将工程质量事故的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公路工程在建项目,施工单位为事故报告单位;交付使用的工程,接养单位为事故报告单位。

第五条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同时向业主、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报告。在质量监督站初步确定质量事故的类别性质后,再按下述要求送行报告:

1.质量问题:问题发生单位应在2天内书面上报业主、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

2.一般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在3天内书面上报质量监督站,同时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

业主、监理单位和省级质量监督站。

3.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2小时内速报告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同时报告省级质量监督站和部质监总站(传真号:01O-65261138),并在12小时内报出《公路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快报》(附表)。

第六条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内容:

一、工程项目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

二、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造成工程损伤状况、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三、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五、事故报告单位。

第七条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现场保护措施: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该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应采取拍照或录像等直录方式反映现场原状。

第八条质量事故处理实行“三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第九条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各级质量监督站每季末将《公路工程质量事故情况季报》报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站。

第十条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故意破坏现场的,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资料的,提供伪证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公路工程同时接受社会监督,交通部设工程质量举报电话,电话:01O一65292737,01O一65292769。

公路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快报

填报单位(盖章):报告人:年月日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铁建设〔2009〕171号

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及时调查处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及质量问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铁道部令第25号)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铁道部及其所属单位投资或合资新建、改建的铁路工程。

由地方投资建设的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责任导致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需作返工、加固处理,或由于工程质量引起铁路交通事故或对铁路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造成一定影响的事故。

第四条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报告工程质量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都有权向铁道部检举、控告、投诉。

第六条铁道部负责管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铁路建设因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执行国家相关事故处理规定。

第二章工程质量事故分类

第七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及工程质量问题。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

l.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

2.导致铁路交通重大及以上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重大影响。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重大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

2.导致铁路交通较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很大影响。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较大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

2.直接导致铁路交通一般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较大影响。

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者,属工程质量一般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2.直接导致铁路交通一般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一般影响。

第十二条具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但未导致铁路交通事故,未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影响,且施工单位自行整改到位的,属工程质量问题。

第十三条直接经济损失范围包括:工程返工修复费用、清理现场费用、技术鉴定费用等。

构成铁路交通事故的,按《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道部令第30号)第七十四条执行。

第三章事故报告

第十四条在建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12小时之内向建设单位报告,并通知有关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工程监督总站”)提出书面报告。工程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内容包括:1.工程项目名称和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及建设相关单位;

2.简要经过、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3.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4.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处理方案及工作计划;

6.事故报告单位。

第十五条由于工程质量事故导致运营线路发生铁路交通事故或对运输生产造成一定影响,事故发生所在铁路公司除按《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规定报告外,同时要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和工程监督总站,还应通知原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他部门现场检查发现问题时,要立即责成整改并通报批评,其中偷工减料的要纳入不良行为进行公布;确认构成工程质量事故及质量问题的,立即下达书面通知,责令责任单位按程序在24小时内报送工程质量事故及质量问题报告。逾期不报的,按隐瞒事故处理。

第四章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建设单位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赴现场,组织事故抢险,配合调查处理。

由于工程质量原因导致运营线路发生铁路交通事故,由所在铁路公司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尽快恢复通车,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铁道部或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组织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由铁道部调查处理;工程质量重大事故由建设管理司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铁道部批准;工程质量较大事故由工程监督总站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由建设管理司核准;工程质量一般事故及质量问题由工程质量安全区域监督站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工程监督总站批准,处理结果报建设管理司备案。

铁道部认为有必要调查处理的工程质量事故及质量问题,由铁道部或铁道部授权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第十九条由于工程质量事故导致运营线路发生铁路交通事故的,按铁道部《引起铁路行车事故的工程质量责任调查及经济赔偿暂行规定》(铁建设[2007]79号)办理。没有造成铁路交通事故,但对运输安全生产造成影响的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执行本规定。

第二十条发生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由铁道部成立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组成根据事故类型确定。

第二十一条发生工程质量重大事故,建设管理司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尽快成立由建设管理司负责人任组长,监察公司、鉴定中心、工管中心、工程监督总站及有关单位负责人以及专家为成员的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

第二十二条发生工程质量较大事故,工程监督总站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尽快成立由工程监督总站负责人任组长,监察公司、鉴定中心、工管中心及有关单位人员以及专家为成员的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

第二十三条发生工程质量一般事故及质量问题,工程监督站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尽快成立由工程监督站负责人任组长的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调查组。

第二十四条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的主要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必要时组织技术鉴定;

2.核定直接经济损失;

3.查明责任单位、责任人;

4.组织提出工程处理建议方案;

5.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要求;

6.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7.撰写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五条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基本程序:

1.现场查看事故情况,调阅设计文件,监理记录,施工记录,建设、咨询相关文件等,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必要时组织技术鉴定;

2.认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3.认定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4.提出事故处理建议和整改、预防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如确认超出调查组调查事故范围的,应报告上一级事故调查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调阅相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二十七条工程处理方案必须经有关单位审定后方可实施,需要进行变更设计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工程完成后必须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

3.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附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直接经济损失材料,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文件等附件资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铁路建设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负责。根据各相关单位对工程质量事故承担的责任,依次可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

第三十条事故责任认定为全部责任的单位,承担事故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事故责任认定为主要责任的单位,承担直接经济损失的50%及以上;事故责任认定为重要责任的单位,承担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50%以下;事故责任认定为次要责任的单位,承担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30%及以下,责任单位承担总费用不得超过全部直接经济损失。

第三十一条对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同时执行《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与招投标挂钩办法》,性质恶劣的,对事故责任单位进行一定时期内停止投标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对发生下列情形的,依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1.对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

2.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弄虚作假,提供假资料;

3.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弄虚作假。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铁道部原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铁建设[2003]48号)同时废止。其他规定、办法凡与本规定相悖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中小型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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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施工技术方案审批表

ZJSGJ-JL-JZC-Y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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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特大型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审批表

ZJSGJ-JL-JZC-DS- -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各县(区)水利(水务、水保)局、金巢农村工作局、局属各单位: 《抚州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抚州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附件: 抚州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范质量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江西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江西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江西省中小型灌区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江西省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质量与安全监督站(分站)(以下简称质监机构)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具体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不含保护县城或设区市工业园区)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及防洪工程;灌溉面积30万亩以下、5万亩及以上的灌区项目;小(1)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小农水重点县项目; 5000千瓦以下的水电站;1000千瓦以下泵站;35千伏输变电工程;保护面积10万亩以下、1万亩及以上的堤防项目及排涝工程;其它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生产性项目;400万元以下的非生产性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灌溉面积5万亩以下的灌区项目;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方式以抽查为主,可根据需要建立质量监督项目站

质量管理体系及办法

第四节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保证措施 一、质量方针 追求行业一流,满足业主期望,建造全体员工引以为荣的工程。 二、质量目标 1、确保全部工程达到国家和交通部现行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2、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100%,优良率达到90%以上。 三、质量保证措施 1、保证质量的组织措施 在本工程中,为确保质量目标的实现,我公司将严格按照国家交通部,公路项目施工招标文件、技术规范等现行的设计规范、施工规范和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施工,从技术、组织上抓好质量工作,随时接受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质量监督,保证本项目工程质量目标的实现。 根据本项目特点,成立项目质量管理小组(详见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图)。建立以项目经理为核心,项目技术负责人主管,安质部门具体实施,全员参与并完善各种配套制度和措施,形成完善、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详见质量保证体系框图)。对工程实行全员、全程控,从组织和体系上保证质量目标的实现。

努力学习和借鉴国内外质量管理小组活动的先进经验;在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针对质量管理小组活动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方法,探索我公司质量管理小组活动的发展方向,不断总结群众性质量管理小组活动经验、规律和特点,积极组织经验交流和宣传推广工作。同时展开质量管理小组活动的咨询服务,以指导质量小组活动的健康发展,促进质量管理水平的稳定提高。 2、组长职责 (1)、负责按国家标准建立、健全、实施质量保证体系,定期组织工程质量大检查,保证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 (2)、对内负责贯彻和实施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向上级汇报质量体系运行情况。确保安全和质量体系的有效运行。

(3)、明确人员职责,建立全面、合理的分配制度及奖惩办法,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劳动积极性,为创优奠定坚实的基础。 (4)、对工程的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及质量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参加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组织的施工辖区工作会议,配合建设单位组织的检查验收、开通和交付工作。 3、副组长职责 (1)、贯彻落实我公司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检查落实《质量管理等条例》的执行情况,对工程质量管理和工程质量负全面技术责任。 (2)、主持课题选择,确定目标值,选题时做到“小、实、活、新”。 (3)、组织设计文件的会审,主持特殊和关键工序及重点项目施工方案的编制和审批,主持技术交底工作。 (4)、主持分析施工中存在的质量问题;找出产生问题的原因;制定对策;检查实施效果;总结、巩固和标准化;整理成果并及时发表。 (5)、组织参加施工质量和过程质量检查,主持召开质量分析会,指导竣工文件的编制。 (6)、组织工程验收、交付工作。 4、质检工程师职责

数据质量监控管理制度

1 目的 加强对ERP基础数据和业务数据监控,确保数据准确及各业务操作规范,以提升各业务水平。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各ERP上线单位。 3 关键控制指标 ERP基础数据包括物料主数据、物料清单、工艺路线、供应商数据、客户主数据、工作中心等。 ERP业务数据包括计划、制造、采购、物流、营销等模块的业务数据。 检查方式:必检为存在财务风险的数据(包括收付款、成本、存货等);抽检为对业务有影响,但无财务风险的数据。 4 岗位职责 业务部门对本部门业务规范情况进行自查,及时处理异常业务数据,并出具周报。 事业部IT部负责对过程控制指标和关键绩效指标的提升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措施,并出具周报。 各职能总部负责对不规范业务数据处理情况进行检查,发布半月报。 IT总部ERP管理部负责对通报与监控情况进行检查,每半月通报一次,并每月发布ERP绩效指标考核情况。 5 程序要求及关键控制点 事业部各业务部门每天对业务数据规范性情况自行检查并处理(监控内容方法见附一),每周二出具周报并抄送责任人、事业部IT部和IT总部、职能总部。 事业部IT部每周三对过程控制指标及关键绩效指标提升进行分析并提出改进措施,OA通报抄送IT 总部ERP管理部和各业务部门领导。 职能总部对业务部门提交的监控周报中的不规范业务数据进行监督处理,并于每周三出具上周异常数据处理情况通报,逾期未处理完成按附件细则处罚责任人。(通报抄送各业务部门领导和IT总部)。 IT总部ERP管理部不定期对各事业部IT部的监控工作进行抽查与评价,并对事业部的业务提升措施进行指导。 IT总部ERP管理部于IT双周例会对各事业部ERP 绩效指标提升进行通报和排名考核。 IT总部ERP管理部对所有ERP系统内业务数据进行归口检查和管理。 6 激励措施 业务部门未按时提交数据监控周报处罚部门主管2分/次。 各IT部未按时提交过程控制指标和绩效指标提升分析周报处罚IT部长2分/次。 各职能总部未按时出具异常数据处理情况检查通报,处罚责任人2分/次。 各业务部门限期未整改的,对业务部门主管处罚5分/项,责任人按细则处罚。 对ERP绩效指标排名前三和后三的IT部长和业务部门主管1比2给予10分、5分、2分/次奖罚。事业部IT部通报中如有虚假行为处罚IT部长30分/次,IT总部如发现业务部门有虚假提升指标行为,事业部IT部未通报的,对IT部长处罚20分,对业务部门主管处罚50分。 7 相关文件 《物料主数据管理规定》 《标准成本维护控制制度》 《物料清单维护管理制度》 《工艺流程维护管理制度》 《三一集团全面数据质量管理技术标准》 8 附加说明 本制度由IT总部ERP管理部起草,并归口管理。 9 附件 附件一:《ERP数据监控明细》 附件二:《ERP过程控制指标、关键绩效指标一览表》附件三:《ERP数据监控通报模板》

数据管理办法.doc

数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集团信息化发展要求,充分利用数据资源为生产、经营、管理和决策服务,保证各类信息合理、有序流动和信息安全,确保集团信息化建设快速协调有序安全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集团信息安全管理办法》(中平〔2013〕188号)、等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各职能部室,直属和特设机构、专业化公司、事业部、区域公司及其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管理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管理范围包括:各单位与生产、经营、办公、安全等相关的应用系统和数据,以及为其提供支撑的基础设施资源、计算存储资源和办公终端资源等。 第三章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 第四条集团信息化领导小组是集团数据资源管理体系的最高层,负责审定集团有关数据资源管理的规章、制度、办法,负责审核有关标准、规范、重要需求等。集团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集团信息办)负责集团数据管理的监督、检查和考核,指导集团数据管理工作,查处危害集团数据安全的事件。各单位负责本单位数据的采集、传输、使用、安防、备份等管理

工作。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平顶山信息通信技术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信通公司)作为技术支撑及运维部门,负责集团数据中心的运维和运营工作。 第四章数据分级管理 第五条根据数据在生产、经营和管理中的重要性,结合有关保密规定,按照集团级应用系统和数据、厂矿级应用系统和数据、区队(车间)级应用系统和数据分别制定管理标准。 第六条集团级应用系统和数据,技术管理由集团信息办负责,业务管理由相关业务处室负责,运维管理由信通公司负责。厂矿级应用系统和数据由各单位信息管理部门管理,集团需要利用的管理数据和生产数据要同步上传到集团数据中心。区队(车间)级应用系统和数据由各单位信息管理部门管理和维护。 第五章数据标准管理 第七条集团信息办负责集团数据编码和接口标准的统一规划和标准制定,负责对集团及各单位应用系统的数据标准管理进行引导和考核。各单位新建应用系统应严格执行集团下发的数据编码和接口标准,在用应用系统应根据自身实际逐步按照集团标准进行完善。 第八条数据编码和接口标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数据编码应能够保证同一个对象编码的唯一性及上下游管理规范的一致性;

质量管理工具和办法

精心整理 质量管理工具和方法 第一节质量控制工具和方法 一、调查表 (一)定义 调查表(Data-collectionForm ):又称检查表、核对表、统计分析表,是用来系统地收集和积累数据,确认事实,并对数据进行粗略整理和分析的统计图表。 (二)种类 在现场质量管理中,可根据收集数据的目的和数据类型等,自行设计所用的表格,常用的调查1. 23而 4(1(2(3 (4 (5有综合性。为了能够真实反映产品质量波动的真实原因和变化规律,必须对质量数据、意见等进行适当地归类和整理,这种方法也被称为分层法。分层法又叫分类法、分组法,是指按照一定标志,把搜集到的大量有关某一特定主题的统计数据、意见等加以归类、整理和汇总。 (二)目的和用途 分层的目的在于把杂乱无章和错综复杂的数据和意见加以归类汇总,使之更能确切地反映客观事实。分层的目的不同,分层的标志也不一样。 分层的原则是:同一层次内的数据波动(意见和观点差别)幅度尽可能小,层与层之间的差别尽可能大。这样才能达到归类汇总的目的。 基于不同的分层标志,有多种分层方法,常用的分层标志有5M1E 、时间、意见和观点等,可根据具体情况灵活选用和细分,也可以在质量管理活动中不断开发出新的分层标志。

分层法常用于归纳整理所搜集到的统计数据,或归纳汇总由“头脑风暴”法所产生的意见和想法。分层法常与其他方法结合起来应用,如分层直方图法、分层排列图法、分层控制图法、分层散布图法、分层因果图法和分层调查表法等等。 (三)应用程序 分层法应用过程包括以下步骤: 1.收集数据和意见; 2.将采集到的数据或意见根据目的不同选择分层标志; 3.分层; 4.按层归类; 5.画分层归类图。 三、因果图(CauseandEffectDiagram) QC 1 2 3 4 5 1 2 3 4 5 (一)定义 排列图又称为帕累托图,它是将质量改进项目从重要到次要进行排序的一种图示技术。排列图由一个横坐标,两个纵坐标、几个按高低顺序排列的矩形和一条累计百分比折线组成。如图10-3所示。 排列图建立在帕累托原理的基础上。意大利经济学家帕累托研究社会财富分布状况时发现:在社会中,拥有财富最大部分者只占总体人口的较小百分比,而大多数的人只拥有财富的较小部分,即“关键的少数和次要的多数”原理。美国质量管理学家朱兰最先把这一原理运用到质量改进活动之中,同社会财富的分布状况类似,在质量改进的项目中,其中的少数部分起着主要的、决定性的作用,通过区分“关键的少数和次要的多数”,就可找到最具改进潜力的问题,从而用最小的努力获得最大的改进。 (二)目的和用途 排列图有两个主要作用,一是按重要顺序显示出每个质量改进项目对整个质量问题的影响和作

XX银行数据标准管理办法

XX数据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数据标准管理工作,明确管理职责,推动数据标准在业务领域和技术领域的应用,提高我行整体业务运行和管理效率,提升IT实施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及分支机构所有与数据标准有关的管理活动,包括数据标准的制定、评审、发布、执行、变更及复审等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数据标准,是指针对我行各种重要数据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确保这些重要数据在全行内外共同使用和交换中的一致性和准确性,是实施数据治理、提升数据质量的重要基础。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要数据,是指我行跨业务部门或跨系统多处使用的数据。 第五条数据标准按照数据加工程度划分为基础类数据标准和分析类数据标准两大类型,本办法主要针对基础类数据标准。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基础类数据,是指日常业务开展过程中所产生的具有共同业务特征的基础性数据,可进一步划分为不同的数据主题,包括客户、产品、协议、交易、资产、财务、

地址、组织、渠道、营销十个数据主题。 第七条数据标准内容可以划分为业务和技术两部分: (一)业务规范是指从业务层面对数据的统一定义,包括数据项的业务涵义和数据项处理加工的业务规则等; (二)技术规范是指从技术实现层面对数据的统一规范和定义,包括字段长度、数据格式等。 第八条XX银行数据标准制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业务为导向。基于我行实际业务情况制定数据标准,并根据业务需求分阶段推进制定工作。 (二)全面性及完整性。数据标准立足于我行整体业务架构,覆盖未来所有经营范围内的相关业务。 (三)前瞻性及科学性。既满足现阶段业务需求,更应结合国内外先进经验,考虑未来我行业务类型逐步发展所带来的数据标准需求。 (四)遵循外部标准。充分遵循各类成熟的外部标准,并按照国家标准/国际标准、金融行业标准、监管报送要求的顺序进行采纳。 第九条我行数据标准信息项及代码的选择遵循以下准入原则: (一)已有的内外部成文规范纳入数据标准,包括:行业、国家或国际组织正式发布的数据标准;监管部门管理指引、监管统计规范等已经明确提出要求的相关数据规范;行内

质量管理办法

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条质量管理的原则是:依据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编制《质量手册》及程序性文件并贯彻运行。牢固树立“质量第一”和“以用户满意”的思想,以优良的工作质量保证产品质量。实行全员的、全过程(上一工序为下一工序服务)的质量管理,把管理、技术和数理统计方法三者紧密结合起来。强化过程质量控制,切实做到“事先预防,层层控制”。按照PDCA循环的科学工作步骤,寻求最佳工艺参数和控制指标,经济合理地组织优质产品的生产。 第二条根据市场需求,依照产品国家标准,制订与工艺设备条件和公司综合管理水平相适应的生料配料方案和水泥配料方案,形成独具公司特色的质量指标体系和产品系列,并且把各项质量指标要分解落实到分厂、工段、班组和个人,供应部门要认真按照原、燃料、混合材料的技术条件组织进厂。 第三条化验室的环境条件、检验人员、检验设备必须符合《水泥企业化验室基本条件》的要求。取样、化验、检验设备的购置和标定必须按国家标准和规程进行。 取样要有代表性,检验要及时准确,结果要按时通知中控各岗位和有关部门。试剂、仪器、试验条件必须符合规定,标准溶液要有专人配制和检查,仪器、设备要有专人管理并

定期校正。要建立严格的密码抽查、对比、检验、控制事故考核制度。检验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按规定向省级质检部门和国家水泥所寄送水泥样品进行水泥品质指标对比试验,按时参加国家和省组织的化学或水泥品质指标大对比活动,不断提高检测水平。 第四条矿山开采必须坚持“采剥并举,剥离先行,优、次搭配”的原则,在矿山设置小型化验站,进行日常质量控制、检验工作。 第五条进厂大宗原、燃、材料,要坚持先检验后使用的原则。充分利用均化设备达到规定的均化效果,严格按照质控处指定部位堆放,不得混杂。原料、燃料、混合材料、半成品、成品应保持一定的合理储存量。质控处为保证过程质量的需要可以提出具有否决权的物料最低储存量的要求。 第六条进厂石灰石氧化钙含量,出磨、入窑生料的成分及率值的标准偏差值由由质控处制定,要严格控制并创造条件做到均化。入窑生料细度指标,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但0.20mm方孔筛筛余一般大于1.5%。 第七条熟料率值要合理稳定,缩小波动。 (一)饱和比(KH)目标值±0.02,合格率大于85%。 (二)硅酸率(SM)目标值±0.1,合格率大于85%。

XX有限公司数据质量管理办法v.0

XXX公司 数据质量管理办法 20XX年X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公司数据质量管理工作,推动建立数据质量管理的长效机制,促进信息共享、提升数据质量,发挥数据资产的价值,制定《XXX数据质量管理办法》。 第二条XXX省公司部门及地市分公司在开展数据质量相关工作时,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数据质量是指数据满足业务运行、管理与决策的完善程度,其衡量标准包括以下七个方面的含义: (一)真实性:数据真实反映业务实际情况; (二)精确性:数据精确程度满足业务要求; (三)有效性:数据定义符合业务规则,并且数据值在业务规定范围内; (四)完整性:所需的关键数据项在系统中有定义,并且都采集了数据; (五)及时性:能够在数据需求的期限内获得最新的数据,或按要求的更新频率刷新数据值; (六)一致性:反映同一业务实体的数据及其属性具有一致的定义和含义,且在不同系统或同一系统内多次记录时保持相同; (七)唯一性:描述同一业务的关键数据只有一项(或一组)。 第四条本办法所规范和管理的范围包括数据质量定义,数据质量发现,数据质量分析,数据质量整改,数据质量考评,数据质量监测,数据质量度量规则管理等。 第五条数据质量度量规则是用于校验数据是否满足一个或多个数据质量衡量标准的规则,其制定的依据包括但不限于:

(一)已发布的数据标准; (二)业务运行、管理与决策的相关需求; (三)外部监管及政策法规的要求。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公司的数据质量管理组织由决策管理层、组织协调层、执行层组成。决策管理层是数据管理委员会;组织协调层是数据管理办公室;执行层包括省公司各部门及各地市分公司。 第七条数据管理办公室是公司数据质量的管理组织,省公司各部门是本部门相关数据的业务责任部门及主管基础系统的归口部门,网络部、业支部和管信部是系统开发维护部门。 第八条【数据管理委员会】 数据管理委员会作为公司开展数据质量工作的最高决策管理组织,具体职责包括: (一)对重大数据质量事项进行决策,监督数据质量整改工作执行情况; (二)审批公司数据质量考评方案,并监督考评结果; (三)定期报告公司数据质量工作情况。 第九条【数据管理办公室】 数据管理办公室设在省公司财务部数据分析中心,负责公司数据质量工作开展的整体组织与协调,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组织制定及审议各业务条线数据质量管理相关制度和办法;

银行数据管理办法

XX银行数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我行经营管理的信息化水平,贯彻执行数据管理体系规划,规范数据管理和具体实施流程,加强各级经营管理机构的数据管理和应用能力,树立和发挥数据的资产价值,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企业数据架构管理、数据标准管理、数据质量管理、主数据管理、元数据管理、数据安全管理、数据生命周期管理、数据基础平台管理、数据应用以及数据需求与规划管理共十项数据管理领域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数据是在我行经营管理和日常操作中通过计算机系统形成和存储的数据,可以分为内部数据和外部数据,内部数据指我行业务运营管理过程中产生的数据,外部数据指从我行以外的来源取得的数据。 第四条我行数据管理体系建设的总体方针如下: (一)提供可用、可信数据,打造可靠的应用基础。 (二)围绕数据应用、价值呈现推动数据管理建设。 (三)以高效的应用服务能力,支持全行业务发展和创新。 第五条本办法是指导全行数据管理活动的纲领,是建立、完善和落实数据管理体系的基础,我行数据管理制度和细则都应在本办法规定的基础上制定。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数据管理组织架构是通过建立与全行数据管理

和应用工作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岗位,并明确各层级权责,保持内部沟通顺畅,确保全行数据管理战略的实施。我行数据管理组织的构成分为三个层次,自上而下划分为决策层、管理协调层以及执行层。 第七条数据管理决策层是全行数据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信息科技指导委员会、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组成。 信息科技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批全行数据管理整体方针和策略。 (二)定期听取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对数据管理工作的汇报。 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议数据战略目标和策略、体系规划、政策制度以及数据管理领域的重大事项。 (二)统筹资源,协调解决数据管理领域重大事项。 (三)对全行数据管理工作进行监督评价。 第八条数据管理协调层是数据管理各领域工作的直接领导与组织部门,设立数据管理领导小组及秘书。 数据管理领导小组设组长、副组长各一人,及小组成员若干。组长由信息科技部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资产负债管理部负责人担任;小组成员由软件开发中心、数据中心、电子银行中心、公司银行部、个人银行部、小微企业银行部、小企业信贷中心、信贷监控部、评审部、国际业务部、票据业务部、资金部、信用卡部、财务部、会计结算部、风险管理部、资产管理部、稽核部、合规部、人力资源部和运营管理部负责人担任。 数据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组织各领域业务专家、总行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开展数据管理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数据质量管理、数据标准管理等方面内容;协调并推进数据管理相关工作并监督落实,发布数据管理相关文件并向上汇报。 (二)针对特殊任务组建专项小组并予以指导。 (三)对于数据管理领域的重大事项,由数据管理领导小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要点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有计划的随机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 第四条监督抽查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原则。 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划、管理全国监督抽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汇总、分析并通报全国监督抽查信息。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管理、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监督抽查工作;负责汇总、分析并通报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家和地方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的处理及其他相关工作;按要求向国家质检总局报送监督抽查信息。 第六条监督抽查的产品主要是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

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第七条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企业收取检验费用。国家监督抽查和地方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解决。 第八条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协助,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工作。 第九条凡经上级部门监督抽查产品质量合格的,自抽样之日 ,下级部门对该企业的该种产品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抽查,依据有关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除外。 第十条组织监督抽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负责发布监督抽查信息。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监督抽查信息。 监督抽查信息发布办法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制定。 第二章监督抽查的组织 第十一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定年度国家监督抽查计划,并通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监督抽查计划,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十二条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 委托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的,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

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试行银监发

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试行银监 发 SANY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

附件一: 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 (试行) 本标准适用范围为根据《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第6号主席令)开展监管统计工作的全部银行业金融机构(下文简称“银行”)。标准的总体框架包含5方面要素,分别为:组织机构及人员,制度建设,系统保障和数据标准,数据质量的监控、检查与评价,数据的报送、应用和存储。5方面要素下共有15项原则,每项原则下有若干具体标准,共61条标准。 (一)组织机构及人员 原则1 组织领导 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高度重视并积极推动本行数据质量管理和监管统计工作,明确政策和目标,建立机制和流程,落实各环节责任。 具体标准: 银行董事会制定明确的政策,将本行数据质量管理纳入内控合规体系和战略规划之中,并定期对其有效性和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银行高级管理层确立数据质量管理的目标,建立机制和流程,明确职权和责任,定期对本行数据质量管理水平进行评估,并有效落实数据质量问责制。 银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行监管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亲自或委派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简称“主管领导”)组织领导监管统计工作,对制度性变革等重大监管统计事项能够及时研究部署,在资源调配方面予以充分支持和保障。 原则2 归口管理 银行对监管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确定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管理本机构的监管统计工作。 具体标准: 银行总行确定监管统计归口管理部门,授权其负责全行监管统计领导、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总行归口管理部门根据授权负责制定全行监管统计工作制度和流程,提出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措施,协调和督促其他相关业务部门,共同做好监管统计工作,定期检查并发现监管统计数据质量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向主管领导报告。 银行各级分支机构确定相应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机构监管统计工作,在总行归口管理部门统一领导下,有效履行监管统计相关职责。 原则3 岗位设置

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 国大唐集团公司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结合工程实 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在建工程。如与上级颁发的规程、规定有抵触时,以上级规程、规定为准。 第二章管理职责与权限 第三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 责。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须按集团有关规定,经分公司或者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相 应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履行下列日常监督管理职责:

(一)监督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 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 (二)监督检查建设工程实体质量; (三)随时了解和掌握建设工程质量状况; (四)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五)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六)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定期向工程建设管 理部汇报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 行为记录;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 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或者有影响建设工程的质量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三章管理内容 第七条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是: (一)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资质、从业人员资格是否 符合法定要求; (二)工程建设各方主体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和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监理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 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情况。第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应当依据设计文件和工程 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控制资 料和实物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一)地基与基础、场平等分部工程和涉及重要使 用功能等关键部位的验收情况; (二)工程质量问题整改、质量事故处理情况;

产品质量管理办法(修订版)

产品质量管理办法 签发: 一、目的 加强产品质量控制,确保产品质量满足用户的要求,扩大市场配套份额,降低质量成本,推动企业整体质量水平的稳步提高,增强企业质量竞争力,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范围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公司产品所包含的变速鼓和拨叉坯件、小五件等外协外购件从入厂检验到产品出厂的质量管理及产品售后质量服务。 三、职责 1、品保部负责产品现场质量管理工作的策划、组织和各种质量问题的协调处理及纠正/预防措施的跟踪、验证;负责产品零件的质量检验、不合格品管理、计量管理、理化管理和质量数据统计及记录管理;负责协助开展产品售后服务工作。 2、拨叉分厂、变速鼓分厂、出口分厂和总装车间负责产品零件按计划、作业标准书、指导书等的策划要求组织生产,并按要求实施生产现场质量控制。 3、生产物资管理部负责对产品进行批次管理、防护、标识和可追溯性管理工作。 4、机动部负责产品加工设备的维护、检查、修理,确保其精度要求。 5、工具分厂负责产品加工工装、夹具、检具的制造和检定,以确保其正确性和有效性。 6、技术部负责产品技术标准的策划、发布、更新,对生产、检验过程提供技术支持及保障。 四、管理要求 (一)、外购外协件入厂检验质量管理 1、变速鼓、拨叉坯件入厂检验质量管理 1.1、入厂质量证明文件验收 交检的变速鼓和拨叉坯件必须是经过坯件厂家出厂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检测资料的产品。检测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出厂检验报告、原材料材质证明书等。出厂检验报告需加盖坯件厂家检验专用章和出厂检验员的签名或盖章。 未提供质量证明文件的坯件或经检查实物与检测报告数据严重不符,包括实测值超出公差带一倍或超差件比例达10%以上(包括10%),扣款200元/批次。若胜利公司外协检验员未按上述要求验收,一次罚款100元。 1.2、变速鼓、拨叉坯件质量检验标准 品保部负责根据产品坯件图和相关技术标准编制相应的变速鼓、拨叉坯件检验作业指导书,并

数据质量管理规范-new-v0.1

数据质量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国网数据质量管理内容、管理机制和工作流程。 本标准适用于国网项目整个生命周期的数据质量管理,非项目可参照使用。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数据质量data quality 客观反映业务数据固有特性的程度。 注:“固有的”(其反义是“赋予的”)就是指在某事或某物中本来就有的,尤其是永久的特性。 2.2数据质量管理data quality management 对数据从计划、获取、存储、共享、维护、应用、消亡生命周期的每个阶段里可能引发的各类数据质量问题,进行识别、监控、预警、处理等一系列管理活动,并通过改善和提高管理水平使得数据质量获得进一步提高。 2.3技术评估technology assessment 科技主管部门对已审批的业务需求,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技

术可行性评估,并作出评估结论的活动。 2.4数据质量监控data quality control 获取业务各环节的数据质量信息,结合有关检查规则和采集规则,对数据质量情况进行诊断,并及时向数据质量管理实施部门报告的活动。 2.5数据质量评估data quality assessment 由数据质量管理实施部门根据需要发起,得到评估结果并作为依据评估指标和评估方法进行评价,数据质量改进的参考和依据。2.6数据质量报告data quality report 对数据质量日常监控以及质量评估等过程累积的各种信息进行汇总、梳理、统计和分析,形成统计报告的过程。 2.7数据质量知识data quality knowledge 在数据质量管理活动中获取的有关数据质量问题处理的经验和成果。

(完整版)用友集团主数据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用友集团主数据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签发人: 王家亮 签发时间: 2014年06月16日 时效: 自发文之日起生效 授权: 全体员工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加强集团信息管理标准化,明确用友主数据分类标准及制定的管理机构、协作机构,特制订本管理办法。第102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本部、股份公司(含下属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含下属分支机构)、集团直属业 务中心,以下均简称"成员机构"。 第103条释义 a)主数据(Master Data简称MD) 在企业各系统中交互共享、表示实体对象的基准数据。 b)主数据管理(Master Data Management简称MDM) 保证系统之间主数据的实时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的一组 约束和方法。 第二章主数据标准管理 第201条管理原则 a)标准统一 1.主数据标准包括数据名称、分类、编码、主要提供 机构、应用范围及对象、数据主要结构、各字段类

型及含义、数据使用的方法、输入输出关系、新旧 数据标准对照关系等。 2.标准制定考虑全集团所有业务类型的需要,同一主 数据在各系统中名称、编码、分级分类、数据结构 相同,确保数据衔接传递及归集分析规范化、标准 化。 3.主数据标准是各信息系统使用、开发、升级、整合 统一遵循的法则,确保数据描述的一致性和科学 性,避免歧义及理解偏差。 4.主数据标准是公司审核各信息平台的重要依据和评 价方法,凡未严格遵循及执行标准的系统,公司有 权利和义务终止其运行并进行整改。 b)主数据标准与业务流程分离,主数据标准不受业务流程 变化影响。 c)分层归口管理 1.根据主数据特性及部门职责,分层划分主数据标准 的归口管理部门(或人员)。 2.集团级部门牵头组建小组制定主数据标准与规范。 3.子公司(含业务部门)参与制定标准规范并落实执 行。 4.最终用户(主数据归口管理人员)进行主数据操作 实现。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通用版)

Safety is the goal, prevention is the means, and achieving or realizing the goal of safety is the basic connotation of safety prevention.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通用版)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通用版)导语:做好准备和保护,以应付攻击或者避免受害,从而使被保护对象处于没有危险、不受侵害、不出现事故的安全状态。显而易见,安全是目的,防范是手段,通过防范的手段达到或实现安全的目的,就是安全防范的基本内涵。 1总则 1.1为确保工程质量,规范集团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工程质量水平,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和信誉,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行业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1.2建设工程必须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各施工单位要牢固树立“质量就是生命,质量就是信誉,质量就是效益”的观念,正确处理好质量与进度、质量与效益的关系。 1.3施工单位要鼓励项目经理和技术人员采用“四新技术”(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针对施工难点开展QC小组活动,争创优质工程和精品工程。 1.4工程质量管理应贯彻“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控、用户评价”的模式,认真实施ISO9001标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使建设工程质量处于有序可控状态。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89 号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3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学勇 2013年5月21日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明确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规范质量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以及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以及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全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业务工作开展指导。 第五条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依法履行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 第六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工程质量监督人员;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满足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工具等; (三)具有健全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制度,具备与工程质量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原文)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7月26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主任:斌 2016年9月25 日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军队卫生主管部门分别在职责围负责中医和军队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质量管理是医疗管理的核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是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全面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持续改进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第五条医疗质量管理应当充分发挥卫生行业组织的作用,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为卫生行业组织参与医疗质量管理创造条件。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行业组织(以下称专业机构)制订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标准和指南,指导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制订行政区域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和具体实施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职责围负责监督、指导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第七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建立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完善医疗质量控制与持续改进的制度和工作机制。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或者指定各级、各专业医疗质量控制组织(以下称质控组织)落实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的有关工

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试行)

附件一: 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 (试行) 本标准适用范围为根据《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第6号主席令)开展监管统计工作的全部银行业金融机构(下文简称“银行”)。标准的总体框架包含5方面要素,分别为:组织机构及人员,制度建设,系统保障和数据标准,数据质量的监控、检查与评价,数据的报送、应用和存储。5方面要素下共有15项原则,每项原则下有若干具体标准,共61条标准。 (一)组织机构及人员 原则1 组织领导 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高度重视并积极推动本行数据质量管理和监管统计工作,明确政策和目标,建立机制和流程,落实各环节责任。 具体标准: 1.1银行董事会制定明确的政策,将本行数据质量管理纳入内控合规体系和战略规划之中,并定期对其有效性和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1.2银行高级管理层确立数据质量管理的目标,建立机制和流程,明确职权和责任,定期对本行数据质量管理水平进行评估,

并有效落实数据质量问责制。 1.3银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行监管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亲自或委派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简称“主管领导”)组织领导监管统计工作,对制度性变革等重大监管统计事项能够及时研究部署,在资源调配方面予以充分支持和保障。 原则2 归口管理 银行对监管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确定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管理本机构的监管统计工作。 具体标准: 2.1银行总行确定监管统计归口管理部门,授权其负责全行监管统计领导、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2.2总行归口管理部门根据授权负责制定全行监管统计工作制度和流程,提出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措施,协调和督促其他相关业务部门,共同做好监管统计工作,定期检查并发现监管统计数据质量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向主管领导报告。 2.3银行各级分支机构确定相应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机构监管统计工作,在总行归口管理部门统一领导下,有效履行监管统计相关职责。 原则3 岗位设置 银行在监管统计归口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业务部门设立相应的监管统计岗位,岗位职责明确,并配备能满足岗位履职所需的资源。 具体标准:

大客户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措施

编号: 大客户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了加强大客户服务质量的精确化管理,贯彻“用户至上,用心服务”的服务理念,增强员工服务意识和质量观念,使大客户服务质量受控,提高大客户的满意度和忠诚度。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电信大客户部。 3 引用标准/文件 3.1 GB/T 19000 idt ISO9000:2000 《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 3.2 GB/T 19000 idt ISO9000:2000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3.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291号,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3.4《电信服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36号令颁布,2005年4月20日起施行) 3.5 《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6号]) 3.6 《电信服务质量通告制度》(信息产业部信部[2001]114号) 3.7 《中国电信营业服务规范》(中国电信[2005]538号) 4 定义/术语 4.1大客户服务质量包括业务受理、安装/维修、产品质量、价格、客户经理服务等多方面的质量。

5 职责 5.1营销管理部是大客户服务规划和服务质量监督管理的部门 5.1.1负责大客户本部客户投诉的归口处理及分析; 5.1.2负责大客户本部各部门、区局大客户中心的大客户服务质 量指标的检查,负责监督持续改进的效果; 5.1.3负责组织大客户服务质量常态调查和评估分析; 5.1.4负责协调、改进大客户服务方面的相关流程、制度; 5.1.5负责对影响大客户服务质量的热点问题提出改进方案,并 跟踪落实情况。 5.1.6负责指导大客户本部各部门、区局大客户中心客户关怀工 作,维系客户关系,提升客户满意程度。 5.2人力资源处根据每年度服务质量要求,落实各部门KPI服务考 核指标。 5.3综合支撑部是大客户服务工作的支撑部门、服务对口部门 5.3.1负责日常服务支撑工作,解决业务受理、安装/维修、产品质量、账务等出现的问题。 5.3.2负责向后端传递满意度报告中客户反映的问题,跟踪反馈意见。 5.4营销部 5.4.1履行日常客户服务工作,根据发现的问题,按《客户经理 服务规范》等要求,与客户进行沟通。 5.4.2与客户加强交流,获取客户对电信的所提供的产品/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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