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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总监负责制实施办法 浙交〔2009〕261号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总监负责制实施办法 浙交〔2009〕261号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总监负责制实施办法 浙交〔2009〕261号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总监负责制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制度,提高监理服务质量与水平,充分发挥总监理工程师的作用,依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及有关管理办法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高速公路和大型水运工程施工监理。

第三条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均设臵一级监理机构,即监理工程师办公室(以下简称“监理办”)。监理办实行总监负责制。

本办法所称的总监系总监理工程师的简称,是指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并经项目建设单位同意,担任监理办总负责人的监理工程师。

本办法所称的总监负责制是指总监一方面代表监理单位全面履行监理合同,依法行使合同赋予的监理权限,实现监理合同规定的工程建设目标;另一方面主持监理办内部管理工作,行使监理单位赋予的管理权限,实现监理单位设定的内部考核目标,并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的责任制度。

第四条总监具有双重身份,一是监理单位派驻工程所在地履行监理合同的全权代表和总负责人,是监理单位在该监

理合同上设臵的最高职务,是施工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等监理合同规定工作及监理人员廉洁自律等内部管理的第一

责任人;二是建设单位通过合同委托授权的代理人。总监履行合同时必须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维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依据监理合同,各负其责,相互尊重、密切合作。总监在监理办内部管理上受监理单位领导,并对监理单位负责;在工程建设管理上,总监受建设单位的协调管理。

第六条总监的素质应当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健康的体魄;

(二)具有良好的表达、沟通和协调的能力;

(三)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

(四)具有合理的知识结构和丰富的工程监理实践经验。

第七条高速公路和大型水运工程的总监应具有交通运

输部(含原交通部)批准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并经监理单位聘任和岗位登记(岗位登记是指监理人员按照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网站行业数据库或浙江交通监理市场

诚信信息系统管理要求,完成相关信息的录入并发布,下同)。

第二章监理办内部机构设臵与总监的监理职权

第八条监理办必须按照监理合同要求设立内部机构,一般可设臵若干专业组,各专业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专监”)为相应专业组的负责人。

第九条监理办的监理人员分为三个层次,即总监(可设若干副总监,协助总监工作)、专监(可设若干专监助理,协助专监工作)和监理员。监理人员人数及进退场时间应当满足合同要求和工程实际需要。后勤管理部门及人员可由监理办自定。

第十条监理办负责监理合同所辖各施工合同段工程的

施工监理工作,即负责监理合同工程的质量监理、施工安全监理、施工环境保护监理、费用监理、进度监理、合同其他事项管理、文件与资料管理及协调参建各方关系等工作(简称“五监理、二管理、一协调”)。如合同另有规定,则按合同办理。

第十一条依据监理办内设机构,总监、专监、监理员的主要监理职责见附件。总监应当按照规范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实际,将监理合同工程的工程范围及工作范围予以细化并逐级分解,明确每一个监理岗位的工程范围、工作范围及相应的职责与权限。

总监应当将监理办组成人员及其监理范围、职责与权限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告知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等。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授予总监并保证其行使下列权

限(但不限于):

(一)对施工单位不称职的、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人员和拒不执行监理指令的人员,总监有权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撤换。

(二)根据工程需要,总监具有要求施工单位增加人员、设备或资金投入的权力。必要时,总监可向建设单位提出中止施工合同、课以履约担保等追究施工单位违约责任的建议。

(三)总监有参加施工单位为实施合同工程而组织的有关会议的权力;有召开协调各施工单位(含指定分包人)联席会议的权力;并有随时召集某一施工单位或所有施工单位就某一问题举行会议的权力。

(四)建设单位认为必要的其它权限。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告知监理单位名称、监理的范围和权限及总监姓名等事项。

第十三条总监在工程监理过程中依法行使法律法规、监理合同、施工合同及建设单位与第三方签订的其它合同所赋予监理单位的一切职权。未经总监批准,合同工程、分项或分部工程不得开工。未经总监签字认可,建设单位不得拨付工程款,不得进行交工、竣工验收。

总监不得将下列工作委托给副总监或其他任何监理人员:(一)主持编写监理计划并签字;

(二)审批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签发

合同工程开工令、分项(分部)工程开工报告、工程暂停(复工)令、计量支付证书;

(三)审核、签认工程变更、工程延期、费用索赔和工程分包;

(四)签发中间交工证书,审查承包人的交工验收申请,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五)本办法第十二条(一)、(二)款建设单位授予总监的工作权限;

(六)监理合同规定的总监不能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十四条总监因任何原因要请假而影响其职责正常履

行的,应当事先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并按监理合同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同时指定一名监理工程师(一般为副总监)代为行使总监的部分或全部职权,签发书面授权书(包括被授权人即代理总监、授权时限及授权事项等),并抄送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代理总监不得将总监授权的事项再次授权。

第三章总监的内部管理权限、义务与薪酬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与总监之间要建立合理的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和分配管理等内部管理机制,以书面形式明确总监的人事、财务、分配管理职权。总监应当享有下列权限:(一)总监的人事权。总监对监理办人员拥有人事变更权。对不能胜任现场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总监应当向监理单位

提出更换人员的要求,监理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协助。对于监理单位派遣的不适合人员,总监有权拒绝接受。

在任何情况下,总监不得擅自对监理人员进行更换。

(二)总监的财务权。总监对监理办人工费(含监理人员、辅助人员费用)、现场费用(含办公交通通讯生活设施费、试验检测和测量费、旅差费、管理费、监理办组建及进退场费等)拥有相对独立的财务权,具体权限在监理单位对总监的授权书或内部考核责任书中明确。

(三)总监的分配权。总监对监理办全体人员拥有相对独立的分配权。监理办通过自身努力获得的建设单位的奖励,原则上由监理办内部分配,由总监提出分配方案,报监理单位核定后发放。

监理单位对监理人员的考核和奖励,应当征求总监的意见。

第十六条总监有履行回避制度的义务。总监的直系亲属不得在其领导的监理办从事监理工作,也不得在监理办管辖的任何施工单位及其分包人、材料供应商等与工程监理有关联的单位工作。总监聘用旁系亲属的,应当主动向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说明。若总监聘用旁系亲属2人及以上的,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应当予以劝退。

总监与监理办所管辖的施工单位及其分包人或材料供应

商等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要求回避。

第十七条监理办管辖的施工合同发生仲裁或诉讼时,总

监应作为证人,向仲裁机关或法院提供有关证据。

第十八条总监的薪酬可分为基本工资、福利、考核奖等。监理单位应制订相应的考核办法,实行内部考核制度,总监的薪酬与考核结果挂钩。

第四章监理内部管理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七条的要求,结合工程实际情况,慎重选择总监人选。一名总监只能担任一个监理合同的总监。

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不含副总经理)不得担任总监。

第二十条拟任总监应当参与投标工作,包括对拟投监理合同段的现场踏勘、技术建议书和财务建议书的编写、开标评标及答辩、澄清等。拟任总监应当重点把握拟投监理合同段工程重点与难点的分析、监理人员的配备及进退场计划安排、监理服务费报价等关键问题。拟任总监应参与副总监和专监人选的选择。

第二十一条本着“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研究制订详尽、合理的内部考核责任书,考核内容应当涵盖被考核人的全部监理职责。监理单位应当与总监签订责任书,总监还应当与专监签订责任书,专监应当与监理员签订责任书。签订前,被考核人应当熟悉责任书内容。考核人不得强制要求被考核人签字。

监理单位与总监签订的内部考核责任书抄送建设单位备案。

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与总监签订的责任书对

总监的履约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因监理人员工作失误造成工程损失的,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责任书追究总监的责任。

总监应当按照与专监签订的责任书对专监的履约情况进

行检查、考核,每季度不少于一次。专监应当按照与监理员签订的责任书对监理员的履约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每个月不少于一次。

第二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对监理办进行必要的内部管

理交底和业务技术培训,以利于总监开展工作。在此基础上,总监应当对专监进行交底,专监应当对监理员进行交底和辅导。

第二十四条监理办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质量责任监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理责任制度、环保监理责任制度、廉洁管理责任制度、请(休)假制度及考核制度等。监理单位应当指导监理办建立和完善其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监理单位必须加强对监理办与总监的监督

管理,必须对监理合同履行情况及监理办人事、财务、税务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合法、合规,不得以包代管;掌握监理办工作动态,对不能胜任总监岗位的总监,经建设

单位同意,可对总监进行替换,并重新签订责任书。在监理单位的信用评价中,总监的此种调换不计入监理单位违约之列。

第二十六条监理单位应当合理确定监理办的人工费和

现场费用,并保证人工费和现场费用按时到位。

第五章监理工作环境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应严格履行监理合同,充分信任和尊重总监,维护总监的权威性。建设单位不得干涉监理工作、侵占监理工程师的权力。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有关工程方面的指令,应当通过总监书面发布。建设单位发布的指令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委托合同的约定。否则,总监有权拒绝执行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拒不改变其违法违规指令的,总监有权向交通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理顺工程建设各方关系。对施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监理指令、干扰正常监理工作等不当行为应及时予以协调处理。

建设单位应当监督检查总监负责制的落实情况和监理合

同的履行情况,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对监理单位信用评价的复评依据。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完善考评和奖惩机制,对监理办和监理人员定期进行考核评比,奖优罚劣,促进总监负责制的进一步落实。对不履行监理职责或不称职的总监或其他

监理人员,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有关规定书面通知监理单位予以撤换。建设单位应将考评结果及有关诚信信息报送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并按规定在浙江交通监理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上予以发布。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尊重、配合总监的工作,接受监理办的监督检查。对监理办依照合同发出的监理指令,应当及时整改落实或在合理的期限内给予答复。

第二十九条设计单位应当尊重、配合总监的工作,及时并妥善处理施工阶段涉及的设计问题。当合同另有规定时,总监可代表建设单位对设计单位的售后服务进行监理。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

应加大对总监负责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总结推广总监负责制经验。对不按本办法要求推行总监负责制的监理单位要提出警示;对不按本办法要求承担总监职责或擅自离岗的总监,应按照有关规定记录并公布其不良执业信息;对不落实总监负责制,导致监理办管理混乱、现场监管不到位的,可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可对监理单位和总监进行通报批评,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我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推行总监晋级制度。总监设一、二、三、四共四个等级,三级为基准级。每当总监连续在两个项目上因监理成绩显著,被评为优秀总监的,

晋升一级;当总监因工作失职被建设单位或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可降至四级,具体办法另行印发。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附件: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人员岗位职责

附件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人员

岗位职责

一、总监理工程师主要职责

全面主持监理办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监理办组建,制定监理办管理制度,明确各监理岗位职责,明确对副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在授权范围内,副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应视为总监理工程师发出)。

(二)组织监理人员参加设计交底,熟悉合同文件,调查施工环境条件。

(三)主持编制监理计划,按规定程序经审核、批准后报发包人,副本送承包人;督促各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经批准的监理计划在相应工程开工前编制监理细则,审批后报发包人,副本送承包人。

(四)审批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有关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承包人的质量、安全、环保等保证体系的履约情况,审核承包人的工地试验室。

(五)组织验收地面线(适用于公路工程)或原地面复测报告(适用于水运工程),审核承包人的土石方数量计算资料,核算工程量清单,报发包人审批。

(六)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签发分项(分部)工程开工申请。

(七)主持召开监理交底会、工地会议,巡视并督查各

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工作。

(八)主持中间交工验收,签发中间交工证书,签发支付证书。

(九)督促承包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检查并督促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承包人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定期检查安全监理台账。

(十)督促承包人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并督促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承包人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十一)签发工程暂停令、复工令

(十二)签发工程监理通知单及其它监理指令,检查监理指令的落实情况并签认反馈回复单。

(十三)签发监理月报。

(十四)审核工程设计变更、工程延期、费用索赔,审查工程分包。

(十五)主持编制监理交(竣)工资料,做好监理工作总结。

(十六)审查承包人的交工验收申请,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十七)对各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考核,每半年不少于1次。督促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监理员进行考核,每月不少于1次。

(十八)合同、规范规定的其它职责。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将部分职责授权给副总监理工程师,但上述第1、3、4、6、8、9、11、14、16、17项职责不得

授予副总监理工程师。

二、副总监理工程师主要职责

协助总监理工程师工作,具体工作内容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

总监理工程师请假期间,由其授权的副总监理工程师行使总监理工程师职责。

三、道路、桥梁、隧道(适用于公路工程)或航道、港口(适用于水运工程)等专业监理工程师主要职责受总监理工程师领导,负责相应专业工程的质量、安全、环保、计量、进度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熟悉合同文件,调查施工环境条件,编制相应专业工程监理细则。

(二)参加设计交底,审查承包人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中相应专业及有关部分,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三)参加对承包人质量、安全、环保等保证体系履约情况的检查,审核承包人相应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划分,核算相应工程的工程量清单。

(四)绘制相应工程施工管理图表。

(五)审查承包人相应分项(分部)工程开工申请中的施工组织、人员配备、机械设备配臵、施工方案和主要工艺,重点审查其质量、安全、环保、进度等措施,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六)会同试验检测专业监理工程师,验收构、配件或设备。

(七)按规定进行巡视,检查承包人质量、安全、环保等措施的落实情况,是否按经批准的开工报告执行,并做好巡视记录。

(八)派出旁站人员,检查其旁站工作,掌握旁站情况。

(九)起草监理指令,报总监理工程师或副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并对承包人就监理指令有关事项的整改落实情况作现场检查,在承包人的反馈回复单上签字。

(十)签认关键工序,组织相应工程的中间交工验收,参加质量评定。

(十一)进行相应工程的计量,对相应专业合格工程数量的准确性负责。

(十二)检查承包人相应专业工程当月施工进度,审查承包人下月进度计划。

(十三)建立相应专业工程质量监理、安全监理、环保监理台帐,做好监理文件与资料的整理、保管、归档工作。

(十四)负责检查、指导相应专业监理员的工作,承担对监理员的监管责任。

(十五)协助合同工程师做好设计变更、索赔、延期等合同管理事项,配合试验检测工程师、测量工程师做好有关工作。

(十六)做好本专业工程监理工作总结及总监理工程师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测量专业监理工程师主要职责

受总监理工程师领导,负责测量专业监理工作。

(一)熟悉合同文件,编制测量监理细则。

(二)参加设计交底和交桩(包括原始基准点、基准线的交接)。

(三)审查承包人对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基准高程的复测结果,做好复测工作。

(四)会同道路工程师验收地面线(适用于公路工程)或会同航道工程师验收原地面复测成果(适用于水运工程),做好复测工作,审核土石方工程量计算资料。

(五)检查承包人测量仪器的校准情况,审查承包人施工测量放线数据与成果并予批复。

(六)督促承包人做好对基准点的保护工作,对承包人从基准点引出的工程控制桩进行复测。

(七)按规定频率对承包人的施工放线进行复测、抽测。

(八)建立测量监理台帐,做好测量专业监理文件与资料的整理、保管、归档工作。

(九)负责检查、指导测量监理员的工作,承担对测量监理员的监管责任。

(十)保持与有关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沟通,及时向有关专业监理工程师反馈测量结果,协助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做好有关测量工作。

(十一)做好测量监理工作总结及总监理工程师交办的其它工作。

五、试验检测专业监理工程师主要职责

受总监理工程师领导,负责试验检测专业监理工作。

(一)按合同要求配备监理办试验室的仪器设备,制定试验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熟悉合同文件,参加设计交底,编制试验检测监理细则。

(三)审核承包人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人员资格、试验室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四)审批承包人的原材料、混合料,按规范规定进行平行试验、验证试验、标准试验等。

(五)审查承包人申请使用的商品混凝土或商品混合料配合比,并进行试验验证。

(六)配合有关专业监理工程师验收承包人外购或订做的构、配件或设备。

(七)按规定频率,对原材料、各种混合料、已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检,全过程参与主要试验检测项目、主要操作步骤,对监理办出具的试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八)按规定对承包人的试验过程进行旁站(或派出监理员旁站)。

(九)审查受委托的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的资质和能力,签收受其委托的检测项目的检测报告,并对委托的监理试验检测项目的取样、送样负责(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建立试验检测监理台帐,做好试验检测专业监理文件与资料的整理、保管、归档工作。

(十一)负责检查、指导试验检测监理员的工作,承担对试验检测监理员的监管责任。

(十二)保持与有关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沟通,及时向有关专业监理工程师反馈检测结果,协助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做好有关试验检测工作。

(十三)做好试验检测监理工作总结及总监理工程师交办的其它工作。

六、合同专业监理工程师主要职责

受总监理工程师领导,负责合同专业监理工作。

(一)熟悉合同文件,参加设计交底,编制合同管理监理细则。

(二)会同有关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承包人主要人员、施工机械设备等到位情况。

(三)审核承包人的场地占用计划。

(四)核算工程量清单。

(五)协助有关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工程分包。

(六)审核承包人的价格调整、计日工、计量支付报表,建立计量支付台账(必要时可对专业监理工程师认可的工程量进行现场复核)。

(七)会同有关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延期、索赔申请,检查工程保险,处理违约事件,做好合同其他事项管理,并建立相应台帐。

(八)会同有关专业监理工程师做好工程进度监理。

(九)负责编写监理办有关统计报表、监理月报。

(十)负责填报监理服务费支付报表,负责监理办人员考勤等日常事务。

(十一)建立合同管理监理台帐,做好合同管理专业监理文件与资料的整理、保管、归档工作。

(十二)负责检查、指导合同管理监理员的工作,承担对合同管理监理员的监管责任。

(十三)做好合同管理监理工作总结及总监理工程师交办的其它工作。

七、监理员主要职责

协助专业监理工程师工作(其职责可由监理办或相应专业监理工程师予以明确)。

(一)熟悉相应专业工程的设计图纸、施工规范和监理细则。

(二)掌握分项(分部)工程开工报告的审批情况,熟悉有关分项(分部)工程的施工工艺和技术要求。

(三)协助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承包人质量、安全、环保等措施的落实情况,是否按经批准的开工报告执行。

(四)按规定进行旁站,并做好旁站记录。

(五)配合专业监理工程师做好现场检查、抽查、取样、测量等工作,按规定填写有关记录并签字。

(六)做好监理日记、台账,及时整理监理资料。

(七)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交办的其它工作。

道路工程监理大纲完整版

第一章工程概述 第一节工程概况 (一)项目名称: (二)建设地点: (三)建设规模: (四)监理内容: (五)监理范围 (六)监理服务期: (七)质量要求: 第二节监理工作的依据 (一)、监理工作的原则: 坚持“严格监理,质量第一,主动监理,热情服务,监帮结合,积极促进,争创信誉”的工作原则,正确处理质量与进度的关系,同时注意发挥高智能服务,利用自身的优势,协助施工方优化施工工艺和作业方案,确保全面完成施工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所规定的各项任务。 (二)、监理工作的依据: 1、国家有关市政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技术规程,有关上级单位的指令,文件及决定; 2、工程招标文件、施工图纸、资料、设计变更通知; 3、现行设计、施工规范及质量标准; 1、《建筑工程监理规范》 2、国家、XX省现行的设计规范、施工规范、施工验收规范、建筑工程质量检查评定标准等有关规范、规程; 3、施工图纸、资料、设计变更通知;

4、现行设计、施工规范及质量标准; (1)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 (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3)城市道路路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44-91) (4)市政道路工程质量评定标准(CJJ1-90) (5)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B50268-2008)(6)市政排水管渠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3-90)(7)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2010) (8)市政桥梁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JJ2-90) (9)水泥砼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GBJ97-87) (10)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J120-2001)(11)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4、监理合同、施工合同; 5、本工程有关的会议纪要、决定等; 6、业主赋予的职责和事项。

公路路政巡查制度

交通运输局公路路政巡查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路政巡查工作,加强路政管理,严格履行公路路政管理职责,及时发现、制止、纠正和依法查处各类损坏、侵占、污染、占(利)用、挖掘公路路产的违法行为,维护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路政管理规定》、《交通外业执法工作规范》、《河北省公路路政巡查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路路政管理站主管辖区内公路路政巡查工作,由所辖的各中队具体组织实施公路路政巡查工作。 第三条路政巡查的范围为公路(国省干线公路、县道、乡道)、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公路建筑控制区。 第四条路政巡查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和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发现、制止、纠正和依法查处各类损坏、侵占、污染、占(利)用、挖掘公路路产的违法行为。 (三)发现和纠正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违法建筑物、地面构筑物行为。 (四)维护公路养护作业的正常秩序,检查处理公路的特殊利用、占用和超限运输。 (五)及时发现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突发自然灾害、公共事件,排

除公路存在的安全隐患。 (六)负责勘察各类路政许可项目现场,据实写出勘察报告,并对许可项目的实施进行全程监控。 (七)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和监督。 (八)为过往司机指路,救助受伤、患病、遇险和其他需要援助的人。 (九)超限运输车辆的监督检查和特大件超限运输车辆护送等专项整治和特殊勤务工作。 (十)完成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一)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由路政执法人员执行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路政巡查的内容: (一)及时发现下列侵占、损害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 1、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2、擅自穿(跨)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架设、埋设管线等 设施; 3、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4、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以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 路上行驶; 5、超限运输车辆擅自行驶公路; 6、利用公路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

道路运输条例释义

第五节物流服务 第三十五条从事搬运装卸、货运代理、货物配载、仓储理货和信息服务等物流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注册登记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释义】本条是关于从事物流服务业的经营者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规定。 本条含义如下: 一、从事货运代理等物流服务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1995制定的《山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将货运代理、货物仓储服务、货运信息服务等内容纳入运输服务的范畴,明确了相应的管理规定。2004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同步出台的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未对货运代理等相关服务业作明确规定,因而有关运输服务的管理失去了上位法依据。之后的几年,我省对于货运代理等运输服务业的管理处在真空状态,没有相应的管理措施来规范运输服务企业,也没有相应的手段来规范运输服务行为。物流服务业普遍存在经营服务不规范、服务质量不高等问题。2008年,交通运输部在修订《道路运输条例》配套规章时,对货运代理的内容作了补充,明确了实行备案制。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16条规定,从事货运代理(代办)等货运相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持有关登记证件到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2009年国务院制定出台的《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指出,物流服务是融合运输业、仓储业、货代业和信息业等的复合型服务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领域广,吸纳就业人数多,促进生产、拉动消费作用大,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增强国民经济竞争力等方面有着重要作用。因此,为了进一步规范货运代理等物流服务业,促进道路货运融入现代物流业,条例结合我省物流服务业存在的经营服务不规范、服务质量不高、违规经营造成运输安全隐患等问题,规定了物流服务业经营者的备案制度。这对规范物流服务行为,培育物流服务业,引导物流服务业的健康发展,促进道路货运融入现代物流具有重要意义。 二、备案程序、时间和备案机构 物流服务业经营者应当首先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到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备案时必须持相关登记证件。 三、备案适用对象 备案适用对象包括《条例》实施后新设立的物流服务经营者,还包括《条例》实施前已经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的物流服务经营者。 四、实施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根据本条例规定,从事物流服务业的经营者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是强制性规定。因此,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与相关的工商管理机构建立协调机制,了解有关物流业经营者注册登记的情况,对未按

公路工程监理月报范本(试行)

××××项目工程监理月报 (公路工程) 第监理办 第期 年月 监理单位: 报出日期: 杭州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局制

填报说明 1、市管项目,各驻地监理办应在每月5日前向杭州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局报送监理月报(纸质文件一份,同时报送电子文本,电子信箱:zizhijianguan@https://www.wendangku.net/doc/5a15061365.html,)。省管项目,各驻地监理办向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局报送,同时抄送我局。 2、对本监理月报格式所规定的内容,各驻地监理办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可自行修改有关内容或报表,并应认真、及时、如实填报,保证重要内容不遗漏。由总(驻地)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发,并加盖驻地监理办印章。 3、遇有重大问题,各驻地监理办可通过监理专项报告的形式及时报送。 4、市交通质监局地址:杭州市中河北路106号杭州交通大楼13楼(邮政编码:310014)。 联系电话及传真:(0571)85461037 。 杭州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局

内封面

目录 一、工程位置图 二、工程描述 三、气象情况 四、工程质量情况 (一)总体质量评价 (二)主要质量问题 (三)质量事故 (四)下一阶段改进措施 五、施工安全情况 (一)总体情况 (二)主要安全问题 (三)安全生产事故 (四)下一阶段改进措施 六、环保工作 (一)总体情况 (二)主要问题 (三)下一阶段改进措施 七、支付状况 八、工程进度情况 (一)总体进度 (二)主要工程项目进度 (三)临时工程进度 (四)进度分析 (五)下月计划

九、承包人合同执行情况 (一)质量保证体系 (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三)分包情况 (四)人员情况 (五)机具情况 (六)工程变更及索赔情况 1、工程变更 2、索赔 (七)合同执行情况评价 十、监理工作执行情况 (一)监理组织 (二)监理设备 (三)监理工作情况 (四)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十一、其它事宜 十二、监理月报表 1.工程监理月报表(HZJY01-1) 2.安全监理月报表(HZJY01-2) 3.监督抽查意见书、监理通知单月报表(HZJY02) 4.监理人员月报表(HZJY03-1) 5.监理人员变换情况月报表(HZJY03-2) 6.监理设施进场情况月报表(HZJY04) 7.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月报表(HZJY05) 8.主要工程项目形象进度汇总表(HZJY06) 9.工程变更月报表(HZJY07) 10.工程延期与索赔月报表(HZJY08)

公路路政执法的职能及其法律依据(上课)

公路路政执法的职能及其法律依据 目前,我省的公路路政执法行为主要有: 1、路政许可 2、路政处罚 3、路政强制措施 4、路政监管 5、路政赔(补)偿

一、路政许可 (一)路政许可的含义: 1.行政许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

动的行为。 2路政许可:路政许可是指路政管理机构依据路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根据路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准予路政管理相对人从事某一项活动的具体行政行为。 3.路政许可的主要特征:法律的禁止是路政许可的前提;路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路政许可是赋予路政管理相对方某种权利和资格的路政管理行为;路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路政许可行为是单方行为。 (二)公路管理机构行使路政许可权限的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22条: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23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被授权的组织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3条2款: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三)路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行政许可法? ?公路法?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 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如省交通厅、省公路局有关文件,主要是?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路政许可的通知?(浙交〔2005〕9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路政许可工作的通知?(浙公路〔2007〕93号)?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等有关公路工程技术规范 (四)路政许可的程序 1、申请:?行政许可法?第29条 2、受理(不予受理):?行政许可法?第32条 3、审查(勘察、检查、书面审查、听证等):?行政许可法?34条、?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

交通事故诉讼表面证据清单

遇到交通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5a15061365.html, 交通事故诉讼表面证据清单 一、主体资料 1、当事人身份证(可以到交警部门复印,也可以到各地人口信息管理中心查阅) 2、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及其他经济组织证明(可直接在各地红盾网或者信用网打印) 二、事故处理资料 1、《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处理(不予受理)通知书》及《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 2、车辆技术检验报告 3、车辆痕检检验报告

4、现场勘验记录 5、证人证言 三、伤情、病情资料 1、门诊、急诊病历、检查报告及医疗费票据 2、住院病例、手术记录、出院小结及住院医疗费票据 3、复诊病历、检查报告及医疗费票据 4、用药清单 5、死亡记录、死亡证明、法医尸检报告 6、法医伤残鉴定书及法医鉴定费票据 四、事故当事人家庭关系资料 1、户口本

2、暂住证、当地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居住证明 3、驾驶证 4、行车证 5、家庭关系证明、被抚养人关系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监护关系及继承关系证明 五、事故当事人间相关关系证明 1、雇佣关系证明 2、劳动关系证明 3、借用关系证明 4、帮工关系证明 5、委托关系证明

6、车辆盗抢证明 7、车辆挂靠、承包、合作、出租关系证明 六、涉案事故车辆保险资料 1、保险单、保险卡、商业保险条款 2、保险费发票 七、其他经济损失资料 1、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等票据 2、误工证明、工资单、纳税证明 3、其他 八、各事故当事人间垫款资料 1、垫款证明、说明

2、收条、欠条 3、医疗费预交收据 九、其他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湘西自治州村道https://www.wendangku.net/doc/5a15061365.html,/y/jt/1068335.html ?共同认可事故发生的事实https://www.wendangku.net/doc/5a15061365.html,/y/jt/1068334.html ?2018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计算https://www.wendangku.net/doc/5a15061365.html,/y/jt/1068333.html ?太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申请批准小店区小https://www.wendangku.net/doc/5a15061365.html,/y/jt/1068332.html ?昆明市公路路政管理办法https://www.wendangku.net/doc/5a15061365.html,/y/jt/1068331.html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记分标准https://www.wendangku.net/doc/5a15061365.html,/y/jt/1068330.html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十大原则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十大原则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十大原则 一、充分的施工准备 施工现场管理贯穿于工程施工的全过程,充分的施工准备是管理好施工现场的基础。施工单位只有通过充分的施工准备,才能保障 施工过程的连续、协调、均衡和经济。在进行施工准备工作中应注 意以下问题: 1.要建立严谨、规范的内部约束、考核、激励机制,用制度管人,用规章管理工程。 2.要补充调查工程沿线影响施工的因素,标注出平面位置图,并进行、论证,写出调查报告,作为修订施工方案、编制施工控制预 算的依据。 3.施工图纸,吃透设计意图,澄清图纸中的问题,恢复定线和施工放样。对所有控制点进行加密、保护、记录。 4.根据施工合同协议和现场调研认真编制施工控制预算,作为控制支出、进行成本预测分析、经济核算以及统计工程进度的依据。 5.进行业务、技术培训和技术交底,使相关人员对工程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质量控制、资料整理有全面的了解。 6.建立工地试验室,并申请临时资质。对施工中拟使用的各种原材料取样试验,建立相关技术参数的数据库。 7.绘制关键工序施工工艺流程图和试验操作规程、质量检查评定、计量支付、设计变更、事故处理等操作管理框图,并使图表上墙。 8.根据工期要求、技术标准、机械设备能力、材料供应、自然条件等进行综合分析,选择最佳施工方案,完善施工组织设计。

二、施工资源的合理配置 合理配置施工资源是保证施工现场动态投入生产要达到最佳组合,完全阶段施工任务,获取较大经济效益的关键。 在施工过程中,人力、材料和机械需求量不断变化,在配置施工资源时应力求均衡。要根据进度计划编制人力、材料、机械进场计划;根据材料供应与使用情况决定材料储备量;根据主导机械配置与 之能力相适应的附属机械;根据天气情况和实际进度对资源进场计划 进行调整。做到人、机、料、法、环协调统一。 实践证明:违背客观,不计成本而大量增加投入,盲目赶工的“形象”工程和投入不足致使进度缓慢的“胡子”工程都将导致施 工资源的极大浪费和工程的严重亏损。 三、认真做好试验段 开工后,施工单位对自然条件、施工工艺、质量控制都有一个适应的过程。通过试验段施工,可以初步掌握工程的质量控制要点、 主要技术参数、施工进度、机械组合以及施工过程中的协调情况, 故它是施工现场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 试验段施工之前要编制施工计划,明确施工、技术要求、试验检测以及达到的质量标准。施工中发现问题应及时调整,做好记录、 分析,为大面积施工提供和实践依据。 四、适时调整机械组合 机械化施工能有效地降低成本、提高质量、保证进度,是当前公路建设发展的主流。在施工过程中,要保持机械组合的相对稳定。 由于受进度、天气等方面的`影响,机械的使用数量发生变化时,现 场管理者必须适时改变机械组合。组织机械施工应注意: 1.根据进度计划、质量要求和机械的生产能力选择主导机械,并留有适当的余量。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本)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本) (2005年1月13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2月27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1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4年11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包括高速公路)的公路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依法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水利、工商、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公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公路路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逐步完善公路服务设施,提高公路服务和管理水平,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公路的建设和养护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 第五条公路路政管理经费应当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管理职责及执法监督 第六条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行使下列公路路政管理职责: (一)许可挖掘、占用、利用公路的申请事项,制止和查处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的行为; (二)许可超限运输申请事项,制止和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三)管理公路附属设施的设置和维护; (四)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五)管理公路施工秩序; (六)参与公路工程中涉及路政管理事项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 (七)实施公路路政巡查;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整理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2005年1月13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2月27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包括高速公路)的公路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依法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水利、工商、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公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公路路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逐步完善公路服务设施,提高公路服务和管理水平,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公路的建设和养护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 第五条公路路政管理经费列入公路养路费、客货运附加费收支预算。 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后,路政管理经费应当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管理职责及执法监督 第六条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行使下列公路路政管理职责: (一)许可挖掘、占用、利用公路的申请事项,制止和查处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的行为; (二)许可超限运输申请事项,制止和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三)管理公路附属设施的设置和维护; (四)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五)管理公路施工秩序; (六)参与公路工程中涉及路政管理事项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 (七)实施公路路政巡查;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第八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路政管理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

道路运输条例最新年修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2年修正本)(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第628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三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国家鼓励发展乡村道路运输,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满足广大农民的生活和生产需要。 第六条国家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第七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 第一节客运 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九条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主要内容(最新版)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主要内容(最新版)《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10-xx),是对原《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10-xx,以下简称xx版《监理规范》)的全面修订,那么最新版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主要内容有哪些呢? 1.适应改革发展方向和定位, 明确了咨询服务属性、代表建设单位、总监负责制、自行监理 等方面的要求。《若干意见》强调,“明确监理定位。工程监理在项目管理中不作为独立的第三方,监理单位是对委托人负责的受托方,按合同要求和监理规范提供监理咨询服务。”“引导监理企业……提供高层次、多样化的管理咨询服务。” 新版《监理规范》在术语中将监理定义为监督管理及咨询服务 活动,总监办的职责包括提供建设单位委托的其他工程管理咨询服务。在基本规定中明确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理及实行总监负责制,在总则中提出了对自行监理的要求,以适应改革发展的需要。 2.明确监理工作主体和职责, 调整了总监办、驻地办的主要职责,增补了安全、环保监理方 面的内容。《若干意见》强调,“明确监理职责和权利。监理工作是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理单位根据项目建设管理法人要求,按照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依法、依合同开展监理工作。” 新版《监理规范》严格了设置驻地办的条件,规定100公里以 上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工程可设驻地办;调整了监理人员组成和人 数配备的基本要求,将xx版《监理规范》中按每年每5000万元建安

费配备监理工程师1名,提高到7500万元;按照监理单位、监理机构、总监办、驻地办以及监理人员等区分了监理工作主体,而xx版《监理规范》中统称为监理工程师。 3.规范监理程序和内容, 进一步理顺了监理工作流程和时序。按照施工准备、施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三个阶段明确了监理工程内容和程序,从审批施工单位的申请开始、到签发有关文件结束,线条清晰。 新版《监理规范》减少、合并、调整了事前的审批、审查事项,将事前的审批、审查事项由15项减少到9项。如将审批分项分部工程开工申请、审查施工组织及人员配备、审查施工方案及主要工艺等三项合并为一项“审批分部分项工程开工申请”。补充了监理计划、监理细则的具体内容要求。 4.调整监理工作机制。 根据《若干意见》“调整完善监理工作机制”的要求,新版《监理规范》突出重点、抓住关键、丰富手段,明确了以巡视为主的现场监理工作方式,提出了检测见证和信息化管理等要求,精简了旁站项目,减少了测量、验证、抽检等项目和频率。 新规范规定,在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施工合同执行情况和质量安全等保证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旁站项目的要求由xx版《监理规范》中的“宜”修改为“应”,以表示严格。对监理抽检的项目进行了调整,工程实体质量抽检针对分项工程中的关键项目和结构主要尺寸,不再是全部实测项目,同时

路政管理制度

路政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公路路政管理,规范公路路政管理行为,保障所辖路段的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路政中队依法实施公路路政管理行为,保护路产、维护路权。查处各类路政事案, 做好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二、路政人员执法时,应着装规范、佩戴整齐、持证上岗。 三、路政人员执法时,应恪尽职守、公正廉洁、文明执法,严禁出现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收费、罚款; (二)擅自提高路产的赔偿、补偿标准; (三)要求过往车辆带人带货; (四)刁难或者勒索行政管理相对人; (五)其他违法行为。 四、发现破坏路产、侵害路权的行为时,路政人员应及时进行现场勘验,收集证据,按 照法定程序处理。 五、发现擅自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及公路用地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设立非公路标志的行为,应立即制止,依法处理,并及时上报。 六、对经上级部门批准,在管辖路段上空、地面和地下进行跨线作业、道路施工和地下挖掘时,应当进行施工监管。因施工造成公路及公路设施损坏的,应向施工方索赔。 七、路政人员上路巡查应规范化上岗,履行巡查职责,做好巡查记录。 八、制定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建立应急体系,确保道路安全畅通。发生交通事故 或突发事件时,路政中队请示所领导后启动应急预案。 九、按照规定建立路产档案、路政文书档案、日常管理档案,并按照“一案一档”的原 则建立路政处理档案、路政处罚档案、违章建筑档案。 十、按照规定对路政车辆、设备器材进行维修、保养。 十一、对于违反路政管理法规,且拒不接受调查处理的,路政中队可依法留置其车辆。 十二、加强对路政人员的管理、培训和监督,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路政巡查管理制度 一、巡查时间 路政巡查实行四班三运转制。早班上班时间为:8:00时——14:00时,中班上班时间为:14:00时——次日0:00时,夜班上班时间为:0:00时——次日8:00时。 二、巡查班交接程序 (一)交接班时,接班班长应阅读上一班巡查记录,有不明之处当面问清。交班人员如有留置车辆或证件等其它特殊情况,须移交后方可结束本班巡查工作。 (二)接班人员认真检查设备器材的完好性和数量,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检查合格后接收。 (三)因造成较大路产损失或侵权案件等需要连续在路面值勤的,接班人员要现场交接 班。 三、巡查任务 (一)检查路况、公路路产和建筑控制区的情况。 (二)发现和查处各类路政事案。

物流承诺书范文

物流承诺书范文 承诺书是承诺人对要约人的要约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以书面形式。通常是要求以书面订立的合同,其承诺也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以下是关于物流的承诺书,欢迎阅读及参考! 篇一:物流承诺书范文 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维护运输市场秩序、保障运输安全,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我公司慎重承诺: 一、遵守《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遵守《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方针,制定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并认真执行。保证定期对客运车辆进行检测和维护,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确保安全运输。保证定期组织驾乘人员进行安全学习及业务培训,使驾乘人员具有良好的业务知识、技能、职业道德和安全意识。保证所聘用的驾乘人员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身体健康,胜任工作。 三、遵守道路运输行业管理的规定,服从各级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相关单位的管理。 四、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保证车辆不超速、不超载,驾驶员不疲劳驾驶、连续驾驶、酒后驾驶、违法行车。

如违反以上承诺,自愿按规定接受处罚。 承诺单位: 法人代表签字(签章):(单位)公章 年月日 篇二:物流承诺书范文 为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制度,进一步落实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各类安全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公司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本部门郑重承诺如下: 一、贯彻落实公司“三项制度”到各级各岗位人员,并在实际工作中认真执行。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强化基层和基础工作。 二、履行安全生产义务。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积极落实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主体责任,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接受政府及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把安全工作责任切实落实到各岗位和责任人。 三、保障安全投入资金的合理提取和使用。配备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安全设施、设备、器材,保证所有设备设施的安装、使用符合安全规定,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管理规程。 四、保证上岗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并监督、提醒、教育从业人员劳动保护用品穿戴。 五、配合安全生产大检查,做好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和事故隐患排查,及时解决查出的问题,按期完成安全技术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标准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JTG G10——2006)

1 总则 1.0.1 为落实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制度,使监理工作标准化、规化,制订本规。 1.0.2本规适用于实施工程监理制度的公路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养护工程监理可参照执行。 1.0.3 监理机构应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文件开展工作: 1.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 2.国家和行业、地方有关标准、规、规程 3.监理合同 4.施工合同 5.工程前期有关文件 6.工程设计文件和图纸 7.工程实施过程中有关的函件 1.0.4工程项目监理合同必须明确双方职责与权限。 1.0.5 监理单位应依据本规第1.0.3条规定,按照监理合同约定的职责与权限,对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费用、进度实施监督管理。 1.0.6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法规,创造合法、规、有序的监理工作环境。 1.0.7公路工程施工监理,除应执行本规外,尚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的有关标准、规的规定。 2 术语 2.0.1监理 监理人员依据监理合同对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费用、进度实施的监督和管理活动。 2.0.2监理单位 具有法人资格并取得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资质证书的企业。 2.0.3监理机构 由监理单位派出并代表监理单位履行监理合同的现场监理组织。 2.0.4监理工程师 监理机构中具有交通部核准的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统称为监理工程师。 2.0.5监理人员

监理工程师和监理机构中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统称为监理人员。 2.0.6总监理工程师 具有交通部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经项目建设单位同意,在监理机构中负责项目工程全部监理工作的总负责人。 2.0.7驻地监理工程师 具有交通部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经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负责项目部分工程监理工作的驻地监理负责人。 2.0.8监理计划 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在监理合同期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2.0.9 监理细则 根据监理计划,针对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分项、分部工程或监理工作的某一方面,由驻地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写、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操作性文件。 2.0.10巡视 监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的经常驻性巡回检查活动。 2.0.11 旁站 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对某一具体的工序、工艺或部位施工全过程进行的监理。 2.0.12 试验工程 为确认施工方案、获取控制参数所进行的试验路段或工程部位。 2.0.13 标准试验 在工程开工前,为确定工程材料的最佳组合(如含水量、级配、配合比等),建立施工控制和检验标准所进行的试验。 2.0.14自检 施工单位按合同技术规规定的项目和频率对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工程实体进行的旨在检查、评价质量合格与否的试验、检测。 2.0.15公路机电工程监理 公路监控、通信、收费、供配电、照明、隧道机电系统等工程的监理。 2.0.16公路机电工程试运行期 机电工程完工至交工验收之间,调整系统运行参数使之处于最佳工作状态、检验系统设备工作

道路运输条例考试试题

姓名:分数: 《道路运输条例》试题 一、填空题 1、规范我过道路运输经营管理活动的第一部行政法规是。 2、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应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3、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需经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4、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业户,应向道路运输机构提出申请,并附送相关资料。 5、道路运输车辆运输货物的,不得运输旅客,运输的货物应该核定的载重量,严禁;货物的不得违反装载要求。 二、选择题 1、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提出申请。 A、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B、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C、县级交通主管部门 D、市级交通主管部门 2、对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业主,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A、60日 B、45日 C、30日 D、15日 3、某私营企业欲申请开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应向哪个部门提出申请?() A、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B、所在地设区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C、所在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D、所在地县级农业机械管理机构 4、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审批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日内审查完毕,做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A、20日 B、15日 C、10日 D、1个月 5、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名以上人员参加。 A、2 B、3 C、4 D、5 三、多选题 1、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供哪些资料。( )

A、《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B、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C、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 D、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E、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2、道路运输的立法目的是() A、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B、保障道路运输安全 C、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D、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 3、道路运输经营者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开展道路运输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要求() A、依法经营 D、公开公正 C、诚实信用 D、公平竞争 4、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 A、站(场)经营 B、机动车维修经营 C、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D、综合性能检测站 5、道路运输管理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A、行政复议 B、行政许可 C、监督检查 D、行政处罚 四、判断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是我国道路运输经营管理活动、道路运输领域颁布实施的第一部法律。() 2、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3、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装卸、储存、保管货物。() 4、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制定。() 5、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经营许可证件和车辆营运证,不可以收取工本费。()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完整版)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06)

1 总则 1.0.1 为落实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制度,使监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制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实施工程监理制度的公路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养护工程监理可参照执行。 1.0.3 监理机构应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文件开展工作: 1.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 2.国家和行业、地方有关标准、规范、规程 3.监理合同 4.施工合同 5.工程前期有关文件 6.工程设计文件和图纸 7.工程实施过程中有关的函件 1.0.4工程项目监理合同必须明确双方职责与权限。 1.0.5 监理单位应依据本规范第1.0.3条规定,按照监理合同约定的职责与权限,对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费用、进度实施监督管理。 1.0.6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法规,创造合法、规范、有序的监理工作环境。 1.0.7公路工程施工监理,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 2.0.1监理 监理人员依据监理合同对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费用、进度实施的监督和管理活动。 2.0.2监理单位 具有法人资格并取得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资质证书的企业。 2.0.3监理机构 由监理单位派出并代表监理单位履行监理合同的现场监理组织。 2.0.4监理工程师 监理机构中具有交通部核准的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统称为监理工程师。 2.0.5监理人员

监理工程师和监理机构中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统称为监理人员。 2.0.6总监理工程师 具有交通部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经项目建设单位同意,在监理机构中负责项目工程全部监理工作的总负责人。 2.0.7驻地监理工程师 具有交通部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经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负责项目部分工程监理工作的驻地监理负责人。 2.0.8监理计划 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在监理合同期内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2.0.9 监理细则 根据监理计划,针对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分项、分部工程或监理工作的某一方面,由驻地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写、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操作性文件。 2.0.10巡视 监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的经常驻性巡回检查活动。 2.0.11 旁站 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对某一具体的工序、工艺或部位施工全过程进行的监理。 2.0.12 试验工程 为确认施工方案、获取控制参数所进行的试验路段或工程部位。 2.0.13 标准试验 在工程开工前,为确定工程材料的最佳组合(如含水量、级配、配合比等),建立施工控制和检验标准所进行的试验。 2.0.14自检 施工单位按合同技术规范规定的项目和频率对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工程实体进行的旨在检查、评价质量合格与否的试验、检测。 2.0.15公路机电工程监理 公路监控、通信、收费、供配电、照明、隧道机电系统等工程的监理。 2.0.16公路机电工程试运行期 机电工程完工至交工验收之间,调整系统运行参数使之处于最佳工作状态、检验系统设备工作

路政管理制度

路政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公路路政管理, 规范公路路政管理行为, 保障所辖路段的安全畅通,根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路政中队依法实施公路路政管理行为,保护路产、维护路权。查处各类路政事案, 做好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二、路政人员执法时,应着装规范、佩戴整齐、持证上岗。 三、路政人员执法时,应恪尽职守、公正廉洁、文明执法,严禁出现下列行为: (一) 违反规定收费、罚款; (二) 擅自提高路产的赔偿、补偿标准; (三) 要求过往车辆带人带货; (四) 刁难或者勒索行政管理相对人; (五) 其他违法行为。 四、发现破坏路产、侵害路权的行为时,路政人员应及时进行现场勘验,收集证据,按 照法定程序处理。 五、发现擅自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及公路用地内新建、 改建、扩建建筑物、 构筑物及 设立非公路标志的行为,应立即制止,依法处理,并及时上报。 六、对经上级部门批准, 在管辖路段上空、地面和地下进行跨线作业、 道路施工和地下 挖掘时,应当进行施工监管。因施工造成公路及公路设施损坏的,应向施工方索赔。 七、路政人员上路巡查应规范化上岗,履行巡查职责,做好巡查记录。 八、制定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建立应急体系,确保道路安全畅通。发生交通事故 或突发事件时,路政中队请示所领导后启动应急预案。 九、按照规定建立路产档案、路政文书档案、日常管理档案,并按照“一案一档”的原 则建立路政处理档案、路政处罚档案、违章建筑档案。 十、按照规定对路政车辆、设备器材进行维修、保养。 十一、对于违反路政管理法规,且拒不接受调查处理的,路政中队可依法留置其车辆。 十二、加强对路政人员的管理、培训和监督,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路政巡查管理制度 一、 巡查时间 路政巡查实行四班三运转制。早班上 班时间为: 为: 14: 00时——次日 0: 00时,夜班上班时间为: 二、巡查班交接程序 (一)交接班时, 接班班长应阅读上一班巡查记录, 留置车辆或证件等其它特殊情况,须移交后方可结束本班巡查工作。 (二) 接班人员认真检查设备器材的完好性和数量, 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检查合格后接收。 (三) 因造成较大路产损失或侵权案件等需要连续在路面值勤的,接班人员要现场交接 班。 三、巡查任务 (一) 检查路况、公路路产和建筑控制区的情况。 (二) 发现和查处各类路政事案。 8:00 时—— 14:00 时,中班上班时间 0:00 时——次日 8:00 时。 有不明之处当面问清。 交班人员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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