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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关于公益诉讼的受理条件根据体系解释的原理,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的条件,除了第55条有特别规定的外,应当适用起诉与受理条件的一般规定。新法第119条规定的积极条件、第124条规定的消极条件,在不与第55条规定冲突的情况下,可以适用。具体而言,除了第119条第(一)项关于“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规定不能完全适用于公益诉讼外,其他规定可以直接适用。受理公益诉讼案件的特殊条件,是必须具备第55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这一条件。

二、关于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第55条规定的起诉主体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机关指检察院和行政机关,有关组织泛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各类组织。

四、关于公益诉讼的程序特则

(一)管辖。规定集中管辖,由省会城市的中级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法院行使公益诉讼案件管辖权。其中,跨省市的河流污染以及海洋环境污染案件,由海事法院专属管辖。(二)处分原则的限制适用。1)除了民法、环境法等实体法赋予原告实体请求权提起公益诉讼的情况以外,对原告放弃诉讼请求、承认对方请求、和解等诉讼行为进行严格限制,限制被告反诉,限制法院调解。2)法院裁判不受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限制,判决主文与诉讼请求不具有对应性,多判、漏判不构成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为公共利益考虑,法院享有高度的自由裁量权。(三)辩论主义的限制适用。1)当事人不主张的事实,如果事关公共利益的保护,法院也应当审理;2)法院应当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调查范围不限于当事人申请调查的范围;3)法院对双方自认的事实也要进行审查。

(四)举证与证明规则的特则。1)举证责任分配上,应当区分国家机关、有关组织两种不同情况,前者(国家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与一般私益诉讼没有差异,后者(有关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对于某些类型的要件事实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也未尝不可。2)降低证明标准,采用表见证明、事实推定等方法认定被告的过错以及因果关系等难以证明的要件事实。(五)单向既判力规则。公益诉讼判决仅具有单向的既判力,即公益原告胜诉的,判决有既判力;否则,不具有既判力。具体而言,公益诉讼的原告胜诉的,人民检察院、行政机关、有关组织等其他有起诉资格的主体对于同一败诉被告,不得就同一公益性请求,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公益诉讼的原告败诉的,其他有起诉资格的主体不受此限制。(六)公益诉讼判决执行的特别规则。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环境侵权公益诉讼判决时,可以结合判决的目的、判项的内容、判决的理由,以及强制执行时的客观实际情况,裁定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和执行方法。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于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和执行方法进行必要的调整。判决被告恢复原状时,可引入替代履行机制。(七)公益诉讼的激励机制。1)原告起诉时法院缓收案件受理费,原告败诉时免收原告诉讼费用,鉴定费、律师费和其他诉讼成本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境保护公益基金支付。原告胜诉的,判决被告承担诉讼费以及原告的律师费、鉴定费等费用。2)原告申请保全程序无需提供担保。3)有关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胜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奖励的司法建议。

集团企业关联交易管理规定

集团企业关联交易管理 规定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保证公司与各关联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为了保证公司各项业务通过必要的关联交易准则顺利地开展,保障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人之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应遵循并贯彻以下原则: 1、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2、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价有偿”的原则,并以书面协议方式予以确定; 3、对于必须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4、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原则; 5、必要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的原则。 第三条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四条公司的关联方定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包括: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 2、合营企业; 3、联营企业; 4、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5、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第五条关联关系主要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能够对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方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公益诉讼的意义

截至今年六月,试点地区办理相关案件九千余件 公益诉讼促进依法行政(砥砺奋进的五年·全面依法治国) 今年6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明确写入这两部法律。这标志着我国以立法形式正式确立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从试点开展到全面推进,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改革基本实现了顶层设计的目标:一方面增强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有效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另一方面,弥补了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缺位,增强了公益保护的制度刚性。检察机关在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两年试点取得丰硕成果 没有任何立项手续、环评报告,安徽省阜南县住建部门就将一块农用田作为城市生活垃圾场使用,长达16年之久。这块垃圾场日均垃圾填埋量多达260余吨,累计堆放垃圾超过70万吨,却露天堆放,没有任何的防护措施。 2016年,阜南县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这一情况后,数次向住建部门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采取补救措施。阜南县住建局一直声称已采取相关整改措施,但实际上却并未纠正违法行为,生活垃圾仍在持续倾倒、堆放,周边环境也没有得到实质改善。 最终,阜南县检察院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法院判决,确认被告阜南县住建局将农用地选址作为生活垃圾填埋场使用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被告在明年年底前完成对涉案垃圾填埋场的无害化处理,并修复区域生态环境。“我们力争比法院判决期限提前一年完成垃圾填埋场场地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阜

南县副县长姜宁说。 阜南的变化,是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的结果。201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授权最高检在北京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为期两年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两年的试点工作取得了丰硕成果。来自最高检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今年6月,各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9053件:其中,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6527件,国有资产保护领域案件1583件,案件覆盖所有授权领域;督促恢复被污染、破坏的耕地、林地、湿地、草原12.9万公顷;督促1700余家违法企业进行整改;通过公益诉讼挽回直接经济损失89亿余元。 保护公共利益有了强大合力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充分发挥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健全了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的法律制度,促进公益保护体系不断完善。”最高检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胡卫列表示,“通过公益诉讼试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有机联系在一起,通过监督、协调、配合,形成了保护公益的强大合力。” 实际上,试点地区检察机关普遍将行政公益诉讼作为重点工作,不仅追求每一起案件立得住,而且争取形成“样本效应”,推动解决类似问题。 吉林省白山市检察院在办理该市江源区中医院将医疗污水直接排入渗坑,污染周边地下水及土壤一案时,对白山市江源区卫计局和区中医院提起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督促其依法履职、采取措施。吉林省检察院还因此就全省范围内存在的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不规范等普遍性问题,向省卫计委、环保厅发出检察建议,并召开座谈会,联合发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推动了在全省范围内对医疗垃

关联企业引发的反垄断法上的问题

★★★文档资源★★★ 摘要: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包括垄断?兼并?共谋和其他****竞争行为,适用于彼此独立的单体企业时,问题相对比较简单,但涉及关联企业时,情况却较为特殊和复杂?在确定市场份额时,是不能将关联企业作为一个整体计算的,而只能以关联企业的成员企业分别独立计算?在处理垄断案件时,必须突破一般的法理,把关联企业作为一个整体来计算市场份额?关联企业不是法人和单一企业,而是法人的集合和企业群体,但在认定企业集团是否应受反垄断法管辖时,应把关联企业集团作为一个单一实体来对待? 关键词:关联企业;反垄断;有效竞争 对企业间的关联关系所产生的利益冲突,听之任之,无所作为,是法律对恣意的不公平的经济秩序的放纵和无能;但通过禁止公司间相互取得股份而阻遏关联企业的形成,又是历史倒退的做法,是一种幼稚和愚蠢?因势利导,在承认关联企业和企业集团的合法存在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法律手段,实现反垄断法既定的原则和精神,切实地保护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最大限度地抑制关联关系消极影响和后果,无疑是反垄断法明智和责无旁贷的任务[1]? 一?关联企业引发的反垄断法上的问题 关联企业的存在,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优化了竞争主体或产业结构而起着有利于有效竞争的作用,但另一方面,它又存在着导致经济集中和垄断的因素,从而实质性地减少或****了有效竞争?概括起来,关联企业对竞争带来的****竞争性效果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排除或减少了关联企业之间实际竞争 当关联企业之间因存在参股控股关系或存在着支配性合同等联系纽带时,它们之间就存在着某种利益的共同性,关联企业之间一般会形成长期的协调合作关系以及实现信息共享,并且还有产生关联企业间进行共谋行为的机会和可能,从而在实际上减少了关联企业之间的竞争? 从关联企业的形成过程看,企业通过收购竞争对手的股份实现了对竞争对手的控制,使得市场上的竞争者的数量减少,而导致市场上的竞争程度下降的趋势?当这种趋势达到一个临界点,即关联企业系统的规模达到掌控市场的程度时,市场上的竞争就被它完全消灭了,它也就对市场实现了垄断;即使它并未完全垄断市场,也能依据其在市场上的有利地位采取****?减少竞争的手段?这是对关联企业形成过程中产生的垄断问题的粗略的勾画? (二)导致社会经济力量过度集中和产生市场支配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企业或企业联合组织的一种状态,具有该状态的企业或企业联合组织在相关的产品市场?地域市场和时间市场上,拥有决定产品产量?价格和销售等各方面的控制能力[2]?关联企业中的大型企业集团等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或经济优势地位的企业,其存在的本身就不可避免地对经济自由和经济民主起着现实的或潜在的损害作用,其成员企业可能涉及包括金融业在内的几乎所有的产业,而且在每一产业中,集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和服务于一体,整个企业集团的经济力量十分的庞大,并且还有不断地将集团外的其他经济实体纳入集团内进行统一协调的趋势,因此,这种企业集团在相当程度上就成了带垄断因素的经济组织,从而对整个地区或国家的经济产生重大的影响?如果集团在市场上所占的份额过大,以至形成****竞争的市场地位,它们对国家的经济和技术发展就会产生不利的影响,也就是有悖于有效竞争? “优化的市场结构”,就有了损害有效竞争的可能性?再者,如果关联企业有了市场支配地位,则会为了谋求更大的发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来****竞争,这样,损害有效竞争的状况就出现了[3]? (三)封闭特定市场 关联企业的成员公司既为了确保稳定的供货关系,如保证原材料?半成品?零部件等配套生产物资的供给,又为了保证产品有较为稳定的销路,于是往往利用相互持股,与供货或购货伙伴形成稳定的持股与被持股关系,在整个企业集团中也形成多层次的互补性组织结构,从而控制某一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和服务过程?而集团外的其他公司要想参与该行业的竞争,不但要面对巨大的进入壁垒,如巨额资金需求?先进的技术?封闭的购销渠道等,而且还有可能面对集团内相关行业中垂直关联的公司之间的纵向控制,如固定转售价格?搭售?独家经营等****交易方营业自由的行为,因为相对于关联企业而言,外部参与竞争性公司在经济实力?技术水平和营销

关联企业引发的反垄断法上的问题(一)

关联企业引发的反垄断法上的问题(一) 摘要: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包括垄断、兼并、共谋和其他限制竞争行为,适用于彼此独立的单体企业时,问题相对比较简单,但涉及关联企业时,情况却较为特殊和复杂?在确定市场份额时,是不能将关联企业作为一个整体计算的,而只能以关联企业的成员企业分别独立计算?在处理垄断案件时,必须突破一般的法理,把关联企业作为一个整体来计算市场份额?关联企业不是法人和单一企业,而是法人的集合和企业群体,但在认定企业集团是否应受反垄断法管辖时,应把关联企业集团作为一个单一实体来对待? 关键词:关联企业;反垄断;有效竞争 对企业间的关联关系所产生的利益冲突,听之任之,无所作为,是法律对恣意的不公平的经济秩序的放纵和无能;但通过禁止公司间相互取得股份而阻遏关联企业的形成,又是历史倒退的做法,是一种幼稚和愚蠢?因势利导,在承认关联企业和企业集团的合法存在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法律手段,实现反垄断法既定的原则和精神,切实地保护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最大限度地抑制关联关系消极影响和后果,无疑是反垄断法明智和责无旁贷的任务〔1〕? 一、关联企业引发的反垄断法上的问题 关联企业的存在,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优化了竞争主体或产业结构而起着有利于有效竞争的作用,但另一方面,它又存在着导致经济集中和垄断的因素,从而实质性地减少或限制了有效竞争?概括起来,关联企业对竞

争带来的限制竞争性效果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排除或减少了关联企业之间实际竞争 当关联企业之间因存在参股控股关系或存在着支配性合同等联系纽带时,它们之间就存在着某种利益的共同性,关联企业之间一般会形成长期的协调合作关系以及实现信息共享,并且还有产生关联企业间进行共谋行为的机会和可能,从而在实际上减少了关联企业之间的竞争? 从关联企业的形成过程看,企业通过收购竞争对手的股份实现了对竞争对手的控制,使得市场上的竞争者的数量减少,而导致市场上的竞争程度下降的趋势?当这种趋势达到一个临界点,即关联企业系统的规模达到掌控市场的程度时,市场上的竞争就被它完全消灭了,它也就对市场实现了垄断;即使它并未完全垄断市场,也能依据其在市场上的有利地位采取限制、减少竞争的手段?这是对关联企业形成过程中产生的垄断问题的粗略的勾画? (二)导致社会经济力量过度集中和产生市场支配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企业或企业联合组织的一种状态,具有该状态的企业或企业联合组织在相关的产品市场、地域市场和时间市场上,拥有决定产品产量、价格和销售等各方面的控制能力〔2〕?关联企业中的大型企业集团等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或经济优势地位的企业,其存在的本身就不可避免地对经济自由和经济民主起着现实的或潜在的损害作用,其成员企业可能涉及包括金融业在内的几乎所有的产业,而且在每一产业中,集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和服务于一体,整个企业集团的经济力量十

2018年地产集团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管理实施细则

2018年地产集团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日常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3) 第三章日常关联交易的审议和披露 (4) 第四章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申报 (7) 第五章附则 (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管理,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确保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日常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合法合规,杜绝利益输送行为,不得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日常关联交易不得存在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出现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者其他被关联人侵占利益的情形。 第三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采用“自然人阻隔”“信托阻隔”等方式隐瞒关联关系,不得采用“委托开发与实施项目”或通过非真实交易背景的“第三方中转交易”等方式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

第二章日常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指日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发生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转移资源或权利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二)销售产品、商品; (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劵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为应当属于日常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对日常关联交易中的关联人进行判定。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及其变化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第七条公司在发生日常关联交易时,应遵循并贯彻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的原则。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应当严格依照监管机关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应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日常关联交易。

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认定

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认定 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认定根据环保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可知,社会组织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需满足的基本条件包括: 1、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2、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其中,“社会组织”是指“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指“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地区,不设区的地级市,直辖市的区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是指“社会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 “无违法记录”是指“社会组织在提起诉讼前5年内未因从

事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受过行政、刑事处罚”。 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认定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地区,不设区的地级市,直辖市的区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四条社会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 社会组织提起的诉讼所涉及的社会公共利益,应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关联性。 第五条社会组织在提起诉讼前五年内未因从事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受过行政、刑事处罚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无违法记录”。 环境公益诉讼的主要特征与传统的、一般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相比,环境公益诉讼有其特殊性: 1、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具有特殊性。 环境公益诉讼的发起者不一定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者包括社会成员,如公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成员,既可以是直接的受害人,也可以是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任何组织或个人为了维护国家、

集团关联企业信贷风险与控制

集团关联企业信贷风险与控制: 以上海为例摘要:本文首先从客户角度分析了集团(关联)企业的运作特点,分析涉及企业集团行为特征、财务管理特征及企业集团的信贷风险等方面。其次,从银行角度分析了上海市国有商业银行对企业集团信贷状况及风险控制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中存在的5 个问题。再次,本丈从客户和银行两个主体的关系角度分析了银行与集团(关联)企业的银企关系特点,认为商 业银行应该支持企业集团发展,但同时也必须改进和加强对集团企业信贷管理。最后,从监 管者的角度提出加强对企业集团信贷管理的6 条建议。 上海市新兴企业集团发展状况及运行特点 1 .企业集团发展规模 此次调查的新兴企业集团大多是在1990 年代初开始建立企业,逐渐发展,在1990 年代末以来进入迅速扩张阶段。 伴随着集团资产规模的发展,集团的贷款规模也都呈现出迅速上升的态势,贷款在企业集团规模扩张过程中起了很重要的支持作用。大部分新兴企业集团的融资主要依靠银行信贷,相当部分贷款是由关联企业提供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少数有上市公司的企业集团,也通过证券市场直接融资,如紫江、华源、复星等。由于新兴企业集团对银行资金的依赖程度较深,贷款规模增幅大,绝对量也呈上升趋势,集团信贷风险成为必须关注的问题。从集团经营角度讲,某些集团通过频繁的兼并收购活动进行多元化投资,迅速扩张集团规模,这种扩张方式本身存在着一定的经营风险。 2. 企业集团的行为特征 企业集团的行为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4 个方面: (1) 企业集团内关联企业投资关系复杂。企业集团的关联企业主要是通过投资链条形成的,投资形式主要有三种:全资、控股和参股。投资呈现出多层次的特征,而且层次之间是不平衡的。 (2) 通过频繁的兼并收购多元化投资,扩大资产规模。调研发展,混业经营的企业集团的兼并收购活动频繁,它们善于把握市场热点,通过兼并收购方式,投资的触角伸向多个领域,包括基础设施建设、钢铁、化工、市政建设、公路、房地产、医药、媒体等。在多元化投资时,集团通常的做法是每有一个新项目就设立一个新公司,这样既能扩大集团规模,又能免受债务牵连。这类企业集团的资产扩张的速度较单一行业的企业集团为快,例如,某集团的资产规模2002 年一年就从57 亿元增长到145 亿元,增速达两倍以上。 (3) 企业集团的发展模式:以融资促投资,以投资带融资。企业集团的多元化投资是以其独特的融资能力为基础的,并与其融资能力相互助长。集团融资方式以银行贷款为主,也有通过上市募集资金的。在以银行信贷市场为主的资金市场上,多元化投资既是融资冲动产生的原因,又是融资能力增强的通道。集团控制的关联企业越多,融资能力也越强。所以,集团的发展模式是以融资促投资,以投资带融资。 (4) 关注并培养同政府的关系。企业集团为了寻求更大的发展,非常注重培养同政府部门的关系。他们很注意形象塑造,企业经常参与捐助活动、助学活动、大型演出以提高其知名度。他们还积极参与一些对地方政府意义重大的活动,例如,世茂集团在上海申博中,在海外做了一些努力,为上海申博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此外,企业家们还积极参政,一些大企业集团的董事长都当选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 3 .企业集团的财务管理特点 (1) 企业集团的财务管理模式以集权型为主。多数集团的财务管理都集中于集团总部,即集团的融资和投资都由集团总部统一调度。这是绝大部分新兴企业集团采取的模式,这种模式便于集团的投融资统一管

母子公司、关联企业与关联交易的法律法规汇总与分析

母子公司相关 一、母子公司法律关系的内涵: 我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母公司,通过出资,掌握其他公司的股份,对其他公司的经营活动实行控制的公司,故而也称控股公司; 子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掌握而受其控制的公司。子公司分为全资子公司和拥有控股权的子公司两种形式。 二、母子公司法律关系的主要特点: 1、母公司和子公司都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对外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但母公司决定和影响子公司的决策;子公司在决策过程中不具有事实上的决策独立性。在母子公司关系中,母公司作为控制公司,对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活动有着决定性影响作用。 2、控股与签订支配合同是形成母子公司的基本方式。母子公司法律关系形成有两种方式:一是母公司持有子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已达到对子公司的控制。母公司通过与他人共同设立子公司或收购子公司的股份而成为子公司的股东,或单独设立全资子公司方式控制子公司。二是通过签订控制合同而控制子公司。此情况虽然母子公司之间不具有投资关系,但由于他们之间存在着紧密的依赖关系通过签订控制合同以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3、母公司对子公司有控制权。由于母公司是子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子公司经营管理上的重大事务拥有实际表决权。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一般不是采取直接控制,更多地是采用间接控制方式,即通过任免子公司董事会成员和投资决策来影响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 4、母公司作为子公司的最大股东,仅以其对子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债务承担责任;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以子公司自身的全部财产为限对其经营负债承担责任。 三、对母子公司的法律规制: 1、《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对子公司有控制权的是母公司,子公司的重大事务都是由母公司实际决定的;子公司在

2018公益诉讼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已于2018年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4次会议、2018年2月1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3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8年3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8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4次会议、2018年 2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3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 3月2日起施行)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结合审判、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主要任务是充分发挥司法审判、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

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督促适格主体依法行使公益诉权,促进依法行政、严格 执法。 第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应当遵守宪法法律规定,遵循诉讼制度的原则,遵循审判权、检察权运行规律。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提起公益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履行相应的诉讼义务,但法律、司法解释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市(分、州)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由被诉行政机关所在地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查收集证据材料;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应当配合;需要采 取证据保全措施的,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公益诉讼案件,可以适用人民陪审制。 第八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向人民检察院送达出庭通知书。 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并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出庭通知书之日起三日 内向人民法院提交派员出庭通知书。派员出庭通知书应当写明出庭人员的姓名、法律职务以及出庭履行的具体职责。 第九条出庭检察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读公益诉讼起诉书;

关联企业与交易

关联企业与关联交易 2009-11-08 00:22 1、什么是关联企业? 关联企业是一个双向的、与单一企业或独立企业相对应的概念,是指与其他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是根据这种关系可能转移资产和利润并从中获取利益的企业。 主要是指企业与另一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另一企业)有下列之一关系的,即为关联企业:(一)相互间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二)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或以上的;(三)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四)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五)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的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六)企业生产经营购进原材料、零部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或供应的;(七)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的;(八)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的其他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包括家族、亲属关系等。 2、关联企业的形式 (一)企业集团。企业集团是典型的关联企业形式。就典型的现代企业集团而言,其组织结构可以分为四个不同层次: 1、核心企业,是现代企业集团组织结构的第一个层次。核心企业主要通过资产纽带(其方式主要是控股和参股)将企业集团中的其他企业联系起来。核心企业是整个企业集团的决策中心、资本经营中心和控制协调中心,它通常被称为母公司(能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业的企业)。母公司大多数为控股公司,又可以分为纯粹型控股公司和混合型控股公司。前者是指那些只从事资本经营而不兼生产经营的控股公司;后者是指那些不仅从事资本经营,而且从事生产经营的控股公司。 2、紧密层企业,是现代企业集团组织结构的第二个层次。紧密层企业是受集团核心企业直接控制的从属企业,通常称为子公司(被母公司控制的企业),包括全资子公司(母公司持有其全部股份)和非全资子公司(母公司持有其50%以上的有表决权资本或虽然母公司持有表决权资本不足50%,但持股量大大超过其他股东,以致对公司具有控制能力)。这些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是企业集团所依托的主要生产经营主体。作为核心企业的子公司,在被允许的范围内,同样可以出资形成它所控制的子公司(即核心企业的孙公司)。 3、半紧密层企业,是现代企业集团组织结构的第三个层次。半紧密层企业是集团核心企业的参股企业。核心企业对其参股企业所持有的股份均低于50%以下,并不足以达到控制水平。这些参股企业不仅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而且通常只受集团核心企业的影响,不受核心企业的控制。 4、松散层企业,是现代企业集团组织结构的第四个层次。松散层企业是集团核心企业的协议企业。这些协议企业一般与核心企业订有较长期的经济合同,存在较稳定的协作关系。它们虽然与企业集团内部的其他组成成员之间不存在资产联系,但在经济上往往会与企业集团共进退,因此也被视为企业集团的组成成员,但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关联企业。 (二)合营企业。合营企业是指按合同规定,经营活动由投资双方或若干方共同控制的企业。这种共同控制一般也是按照投资比例确定表决权比例。合营企业属于“控制”型的关联企业。 (三)联营企业。联营企业是指投资者对企业有重大影响,但不是投资者的子公司或合营企业的企业。联营企业属于“影响”型关联企业。 (四)关联企业不一定是公司法人。按我国目前法律规定,企业既包括公司,也包括非公司的法人企业等,因此,关联企业不一定都是公司的组织形式。非公司法人以及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企业只

考试资料 环境公益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 与传统的、一般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相比,环境公益诉讼有其特殊性: 1、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具有特殊性。环境公益诉讼的发起者不一定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者包括社会成员,如公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成员,既可以是直接的受害人,也可以是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任何组织或个人为了维护国家、社会利益都可把侵害公共环境利益之人推上被告席。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既包括一般的民事主体,也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一般的民事主体,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当其行为对环境公共利益构成损害,而环境行政控制无力或不能干预时,即可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国家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构成了对环境公共利益损害的不当行政行为,也是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 2、环境公益诉讼目的具有特殊性。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具体来说,是为了保护国家环境利益、社会环境利益、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环境利益,追求社会公正、公平,保障社会可持续发展。 3、环境公益诉讼具有显著的预防性,同时兼具补救功能。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及最终裁决并不要求一定有损害事实发生,只要能根据有关情况合理判断出可能使社会公益受到侵害,即可提起诉讼,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可以有效地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不受违法侵害行为的侵害,把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在环境公益诉讼中,这种预防功能尤为明显且显得更为重要,因为环境一旦遭受破坏就难以恢复原状,所以法律有必要在环境侵害尚未发生或尚未完全发生时就容许公民适用司法手段加以排除,从而阻止环境公益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或危害。 4、环境公益诉讼诉讼对象特殊。环境公益诉讼可以是针对民事主体,也可以是针对行政主体。一般民事主体是指由于在社会生活经济活动中对环境造成破坏或损害即可以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而在行政主体而言,行政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在个体利益的驱动下也往往未履行其法定职责,对环境造成严重的危害。甚至,国家推行的一些规划计划政策也只注重了经济利益忽略了环境价值,对环境造成的危害更为严重。所以这也就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另一类对象。 司法实践类型 (1)由检察院发动的环境公益诉讼案。 (2)社会公益组织﹙NGO﹚发动的环境公益诉讼案。 (3)公民作为原告发动的环境公益诉讼案。 (4)由环境资源主管机关发动的环境公益诉讼。 不足之处 我国在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中还存在一系列障碍。主要包括: 第一,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

企业集团与集团公司的区别

企业集团与集团公司的区别 企业集团是一种母子公司为主体,企业联合的组织形式,是实现规模经营的企业组织,是企业组织的高级发展形态,是多法人的经济联合体,即公司的联合。企业集团有以下几方面基本特征: 1、资本(产权)联结性。集团企业间以产权联结为主要纽带,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此区别由行政隶属关系为联结纽带的行政性公司。即由统一计划关系、统一承包关系、联营关系为联结纽带的紧密联合体和由合同、协议关系为联结纽带的松散联合体。 2、层级组织性。集团企业间按资本联结程度不同形成多层次企业组织结构,第一层次企业是集团公司,实质是控股公司、母公司性质,亦称为核心企业。第二层次企业包括控股层企业,由若干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组成;参股层企业,由母公司持有股份但未达到控股界限的若干关联公司组成;协作层企业,由若干签有长期、优惠合同和托管、承包协议的成员企业组成。第三层次企业由一级子公司、关联公司再投资设立的二级子公司、关联公司组成。依次类推,母公司、子公司、关联公司可向下一层次企业交叉持股,同一层次子公司、关联公司间可以相互参股,但子公司不得对母公司反向持股。 3、非法人性。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子公司、关联公司、协作企业各自都是独立的法人,企业集团是多个法人企业的联合

体。企业集团本身既不是统一纳税、统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也不是独立的法律主体,不具备总体法人地位。这是企业集团与集团公司的主要区别。 4、组织规模性。企业集团既是多法人联合体,是企业群体,就必须是一个规模组织,有一定的组织规模性,企业集团的组织规模性体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是资本规模和资产规模。这其中又分为集团公司的资本规模、资产规模和企业集团的资本规模、资产规模。⑴集团公司资本规模是指集团公司本身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及其资本性权益,即所有者权益合计或股东权益合计。这是由集团公司的出资人(一个或多个)的出资及其增值形成的。集团公司的资产规模是指集团公司直接拥有的资产数额。其资金来源包括股东出资及其集团公司负债,即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资产规模在资本规模一定的条件下取决于集团公司自身的资产负债率。资产负债率越大,资产规模越大。同时还取决于集团企业筹资方式,若由集团公司统贷统还,再由集团公司以资本投入方式或转贷方式给子公司,关联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则集团公司资产规模就大。若集团企业筹资方式是分贷分还,即母子公司分别借贷,各自还贷,则集团公司资产规模就不会很大。⑵企业集团的资本规模是指企业集团合并会计报表中的合并资产负债表所反映的资本性权益,即所有者权益合计或股东权益合计(含少数股东权益)。因此企业集团的资本规模比集团公司的资本规模大得多。企业集

民间环保组织逐渐成为公益诉讼主体

民间环保组织逐渐成为公益诉讼主体 “大获全胜!”1月10日,我国第一例环境信息公开公益诉讼案在贵州宣判后,原告代理人马勇通过电话向《法制日报》记者报喜,言语中尽是兴奋。 年, 公益诉讼的主体是公益诉讼制度首先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当侵害公共利益的事件发生后,谁有资格代表不特定多数人进行公益诉讼,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一直争论不休。

作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者、维护者,检察机关有权且应当提起公益诉讼,是近两年来主流观点之一。2011年,全国多个地方检察机关尝试了环境公益诉讼。 记者, 2011年达3件,均被立案受理。 马勇注意到,去年10月19日,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自然之友”等民间环保组织就曲靖铬渣污染事件提起的公益诉讼,这是国内首例由草根环保组织提起得到受理的环境公益诉讼。看到更多公益诉讼主体被法院认可,“原告队伍”

持续壮大,他表示由衷地高兴。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环保庭庭长赵卫民审理过全国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在他看来,面对环境污染严重的现状,司法必须以更加积极的态度能动应对,为消 6起 2011年7月29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意见,首次明确提起环境公益诉讼6大主体,包括检察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成立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从事环境保护和社会公益事业法人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公民。

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明确对污染环境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人们第一次感受到:公益诉讼有法可依,近在咫尺。 ” 遗憾。 “赋予公民公益诉讼主体地位,是国外确立公益诉讼制度的一贯做法,也是该制度的核心价值,可以有效地补充公权力机关执法存在的不足。”贾方义说。

集团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关联方关系_集团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关联方关系

为了保证集团公司内部各个成员单位对并表关联往来和关联交易及时和准确的确认、计量和披露,集团公司必须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内部管理实际,制定完备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包括集团公司内部关联方信息披露制度、合并报表关联往来和关联交易确认和计量制度、合并报表关联往来和关联交易的披露制度、合并报表关联往来和关联交易的合并抵消等制度。集团公司内部关联方信息披露和各专业核算制度设计的科学合理与否,决定着集团公司各级次合并会计报表的效率和信息质量。一套科学合理的集团公司内部关联方关系的管理制度,应当有助于提高集团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效率和信息质量。并表关联往来和关联交易的会计确认和计量合并财务报表关联方关系确定后,就要对一个特定的会计主体与各个合并财务报表关联方之间的关联往来和关联交易,依据集团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的会计计量和确认方法进行会计确认和计量。特定会计主体在编制会计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严格依据集团公司会计核算制度等规定,对各个级次各单位的并表关联往来和关联交易进行准确记录。在日常的会计业务核算的处理中,对于其与各个并表关联方之间的关联往来和关联交易业务,在业务发生时,应及时和准确地分别加以确认和记录。各个会计核算主体对各个级次的关联往来和关联交易金额的及时和准确的确认和计量,是准确披露合并会计报表各级次关联方信息的基本环节。这一环节涉及的会计人员等专业核算人员众多,为了确保合并会计报表各个级次的关联往来和关联交易金额确认和计量的准确性,集团公司各单位会计核算人员等专业核算人员必须熟练掌握集团公司会计核算制度和专业核算制度对各个级次的并表关联往来和关联交易金额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严格按规定的确认和计量方法,对本单位与各个级次的各单位之间的关联往来和关联交易金额加以确认和计量。因此,会计和各相关专业的确认和计量,是正确处理并表关联方关系信息的关键环节。并表关联方、关联往来和关联交易的内部报表在集团公司内部会计报表体系中,应当分别关联方级次编制有关集团公司内部关联收入、收益、成本、费用、资金调度及其由此形成的债权债务往来的内容及其金额等信息的内部报表。各级企业应当区别并表关联级次准确编制反映并表关联方往来和交易的综合报表及分项报表。包括:并表关联方往来和交易情况表、主营业务明细表、其他业务明细表、营业外收入明细表、各种债权债务变动情况明细表、各类资产变动情况表等相关内部报表。在集团公司内部反映存货收入、发出的相关报表中,应当反映特定核算主体与各个关联级次的关联交易数量。以便为各级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母公司提供相关内部信息。集团公司内部报表对内部关联方关系、关联交易和关联往来反映的充分性和适当性,影响集团公司内部各级母公司对并表关联方、往来和交易的披露质量。反映集团公司内部并表关联方关系、关联交易和关联往来的适当的报表数量,充分的报表项目信息,有助于集团公司内部各级母公司准确性和及时性地合并会计报表。并表关联方、往来和交易的披露并表关联方的披露。不定期披露关联方变动情况的相关信息。包括通过内外部媒体及时披露集团公司内外部企业(资源)重组、整合、分裂的信息;设立、注销(撤销)子公司的信息;子公司级次变动的信息等。使集团公司各成员企业及时掌握成员单位的动态情况。定期披露集团成员总体分布信息,关联往来和关联交易信息。一般应于每年年度终了时,以集团公司文件的形式在集团公司范围内披露纳入本年度集团公司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各级企业名录,使集团公司各成员企业掌握成员单位的总体分布情况。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在相关会计报表附注中,除披露纳入合并范围的各级企业名录外,还应披露合并范围内各级企业注册资本、出资比例,纳入合并范围企业的增加变动等情况。在集团内部会计报表中定期披露并表关联往来和交易信息。集团公司内部各单位对并表关联方关系的披露,是各级母公司关联信息披露的基础。各单位对并表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和往来信息披露的准确、及时和适当与否,影响着集团公司内部各级母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并表关联往来和关联交易的合并抵销集团公司内部各级母公

开展民事公益诉讼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开展民事公益诉讼的现状及 存在的问题 民事公益诉讼产生的原因是“民事公益违法行为”因各种原因未得到有权机关切实合理的处理而导致公共利益处于无人维护的状态。当前,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的推进,人民群众法治观念的日益增强,关注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和活动越来越引起人们的注意,因此而产生的公益诉讼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尖锐;环境污染、国有资产流失、垄断经营、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但由于诉讼法领域理论和立法发展的滞后,导致受害者无法通过诉讼途径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利益。 修改后的民诉法规定,对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少立法者、司法者、法学专家和环保人士认为,这一条款为我国公益诉讼打开了一扇大门,使我国公益诉讼制度迈出跨越性一步。检察机关作为支持起诉的机关支持受损害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采用检察建议或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这种方式在案情清晰、双方当事人配合,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情

况下,通过非诉方式成果好、见效快,采用检察建议或调解等方式,可极大地节约司法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近几年,为维护国家集体利益,我院民行科与县林业局、质监局、税务局、国土资源局等行政执法机关取得联系,对一些违规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督促各行政执法机关进行起诉,对一些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督促各行政执法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起诉;依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临汾洪洞县支行的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剩余贷款本息进行催缴的通知,我院民行科督促该行对限期内不清偿的客户,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确保国家利益不受损害。我院民行科干警深入劳动监察部门,摸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各种情况,对劳动监察部门不能及时处理的,检察机关支持农民工到法院起诉,积极引导农民工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12年,我院民行科开展民事督促起诉活动,重点加强对国土资源、环保、国税、地税、财政部门负责收缴的土地出让金、排污费、应收税款、应收借贷款费及拖欠贷款的追缴力度。督促国土资源、环保等行政执法部门加强对拖欠土地出让金和排污费的追缴,已向县国土资源局下发《督促起诉通知书》。 2014年上半年,民行部门在工作中发现,今年以来拖欠

企业集团和集团公司的区别、联系知识讲解

1 企业集团与集团公司的本质特征分析 1.1 企业集团与集团公司的概念、形成与发展 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它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在优化资源配置、推动科技进步、促进产业结构合理化以及增加竞争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企业集团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企业集团作为一种经济组织形式,最早出现在欧美国家,其最初形态是垄断组织。而“企业集团” 一词,则首先出现在日本。19 世纪末20 世纪初,在西方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走向垄断的发展过程中,一些欧美国家出现了不少与当今企业集团类似的经济组织,如卡特尔(Cartel )、辛迪加(s " dicate )、托拉斯(Trust )、康采恩(Concern) 等。二战以后,西方进入以原子能、电子计算机和空间技术的应用时代,企业规模庞大的固定资产投资,生产和资本集中形成高潮,出现跨行业企业相互兼并,导致了大批混合联合公司和跨国公司的出现,混合企业的形成促使经营多样化和产品多样化。通过长期扩展,形成了象杜邦、GE 、福特这类综合性大型企业。到了20 世纪70-80 年代,快速兴起的跨国公司,成为国际经济现象,发展成为企业集团的高层次表现形式。世界贸易额的三分之一己由全球最大的100 家跨国公司创造。集团公司是指产权关系清晰,以母子公司体系为主干的统一的企业实体。从生产力角度分析,随着商品经济进入垄断竞争阶段,(原始的)母公司必然通过种种方式来急剧扩张自身的资产运营及市场资源的占有规模,从而形成一定规模的母子实体公司。 1.2 企业集团与集团公司的本质区别 企业集团与集团公司存在许多共性,两者往往被混淆,下面通过分析来比较它们的组织形式和本质特征。 1 . 2 .1 企业集团的本质特征 ( l )企业集团的本质特征是:一个以资本产权为主要联结纽带多个企业组成的法人企业联合体。企业集团本身一般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质上是一个将产品、技术、经济、业务等经营合作的联合体。其最高组织机构是由各核心企业设立。 ( 2 )企业集团内部包含若干核心企业,而每个成员企业在法律上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即企业集团是多个企业共同联合组成的“独联体”。 ( 3 )企业集团主要依靠核心企业之间横向的相互持股(环状持股),集团内各企业的资本关系上是相互平等的。对外可以统一使用集团的商标、品牌、商誉及市场网络。彼此又共享其他成员的经济资源,强调互动与协作。 ( 4 )企业集团在产权关系上边界比较模糊。由于成员企业一般是自愿加入,集团内资本之间是开放性的较松散的组合,而不是谋求一种封闭式的一体化。 1 . 2 .2 集团公司的本质特征 ( l )集团公司的本质特征是:一种以母子公司关系为基础的垂直型组织体制。集团公司本身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采取法人产权制度形式组成的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公司是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通常就是母公司,具有独立、有限的民事责任能力。 ( 2 )集团公司由一个母公司与若干个子公司组成。从法律上看,母公司即集团公司本身,它又包括若干子公司及关联企业。其中,子公司是指母公司掌握绝对控股地位(一般持股50 %以上)的下属企业;关联企业则指母公司只拥有一般持股关系的参股企业,以及有各种固定性合作关系的企业。总之,母公司只能有一个,而子公司或关联企业可以有多个。( 3 )集团公司从内部组织关系来看,母公司以股权产权为纽带,垂直地向下控制其下属企业。包括:拥有全部产权关系的全资子公司(母公司持有100% 的股份,也称分公司);拥有一半股权以上的控股子公司(母公司持有51- 99%的股份);持有一定比例的参股关联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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