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法官的惩戒制度

法官的惩戒制度

法官的惩戒制度
法官的惩戒制度

法官的惩戒制度

一、弹劾和惩戒制度

保障法官队伍的廉洁公正,需要建立法官的惩戒制度。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法官从事违法甚至犯罪的现象难以完全避免建立了由于法官操有审判大权,其一旦从事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更大,因此各国法律都法官弹劾和惩戒制度以及预防或处罚法官的违法犯罪行为。严格地说对法官的弹劾实际上也是一种惩戒,所以广义的惩戒概念包括了对法官的弹劾,然而在许多大陆国家,区分了对法官的弹劾和一般的惩戒,而在英美国家,只有弹劾而无惩戒制度,所以,这两个概念仍然是有区别的。

在英美法国家,由于法官的地位崇高,所以,法官非受弹劾而不被免职,也不受其他形式的惩戒。根据美国宪法第2条:“总统,副总统及联邦的文官,犯有判国罪,贿赂罪或其他重罪,轻罪而遭弹劾时,应予免职处分。”法官为文官的一种,故亦为弹劾的对象。但弹劾的事由仅限于法官的犯罪行为,不包括其失职行为。也就是说,法官因过失等而发生裁判错误,不应遭受弹劾。在美国,弹劾必须依严格的程序进行,要参议院多数同意。自从联邦法院建立200多年来,联邦法官受到弹劾的共11人。共中4人被定罪,7人遭到弹劾,但被判无罪,其中塞缪尔蔡司(Samuel Chase)是唯一一位遭到弹劾的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由此可见,弹劾法官是非常严重,而且很稀少的情况。[1]而在英国,自从1701年《王位继承性》颁布以来,仅有1名法官遭到弹劾。

在大陆法国家,弹劾也需要采取严格的程序。如德国基本法第98条规定:“联邦法官于职务上或职务外违背基本法的基本原则或各邦的宪法秩序时,二的多数表决,判令该法官调职或退休。如其违反与出于故意者,应予撤职”。由于在德国法官不属于一般的行政官员,因此弹劾法官的程序与处分一般公务员的程序是不同的,对一般涉及惩戒法官的案件也要由特设的联邦联各法官(Dienstgericht des Bundes)受理。根据法官法第31条第二项:“联邦职务法庭审判案件,以审判长一人,常任陪席法官二人及非常任陪席法官二人之合议行之。审判长及常任陪席法官均为联邦最高法院法官,非常任陪法官均应为任职于与、被告所属同一系统法院之终身职法官。法院院长及副院长均不得为职务法庭这法官。各邦之职务法庭,依法官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由各邦应设立”。在日本,弹劾法官也必须依严格程序进行。根据宪法第64条:“国会为裁判受罢免追诉的法官,设弹劾法院,以两院议员组成之”。日本法官弹劾法第16条规定,国会参众两院各推选7名议员共同组成弹劾法院以裁判法官的弹劾案件。另外,国会参众两院各推出10名议员共同组成法官追诉委员会,这二种机构都要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国会支配,罢免法官须取得参加审判的议务的三分之二多数同意。

值得注意的是,在大陆法国家,对法官的弹劾事由较之于英美国家法律规定的弹劾事由,更为宽泛。如在德国,关于弹劾法官的事由,可适用有关法官调职,命令退休或撤职的原因。在日本,根据法官弹劾法第2条,弹劾法官的事由包括:“明显违背职务上的义务或严重怠于履行职务,及明显有失法官威信之行为” (第二条),因此只有在“明显”或“严重”之情形下,才能适用弹劾程序。任何人认为有弹劾法官事由存在时,均可请求追诉委员会调查事实,予以追诉(第十五条)。受追诉之法官,可随时选任辩护人为其辩认(第二十二条),其审理程序则准用刑事诉讼令之规定(第三十条),须实行公开言词辩论。被宣告罢免之法官,因该宣告而当然免职(第三十七条),总之,比较而言,大陆法国家规定的弹劾法官的事由更宽。尤其需要指出的是,除法官弹劾制度以外,大陆法还规定了对法官的惩戒制度,

即对法官的失职行为可予以处分。如在法国,联邦职务法庭对失职的法官可予以警告、罚款,甚至撤职。在日本,最高法院或各高等法院有权对失职的法官予以警告,罚轻、减薪、停职甚至予以失职。然而这些惩戒措施在英美国家是完全不存在的。

我国法官法区分了对法官的免职、辞退和惩戒。根据法官法第39条,“辞退法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但法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中并没有对免除法官职务和辞退法官的程序作出较为具体、严格的规定。从实际操作的情况来看,一般按照普通公务员辞退和免除的程序进行的,只是需要由人大常委会作出免职的决定。总的来说,较之于国外的法官弹劾程序,我国的免除法官职务、辞退法官的程序是较为简单的,对法官涉及违法犯罪的,与普通公民一样对待,不需组成特别法庭予以审判,更不需要由各级人大常委会委员参与审判。简便的程序虽比较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但从长远来看,为加强对法官的职务保障、增强司法的权威性,应当以弹劾制代替目前程序较为简单的免职和辞退制度,为此需要专门制订法官弹劾法,对法官受弹劾的事由、弹劾的机构、程序等作出明确的规定。

关于法官的惩戒制度。我国法官法专设了第11章对惩戒制度作出了规定。该法第30条列举了各种应受惩戒的违法行为,法官实施其中一种行为,便应受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于目前我国司法监督制度不健全,某些法官的职业意识谈薄、敬业精神差,防腐防变能力不强,在此情况下规定惩戒制度是十分必要的。然而,由于法官在惩戒制度方面的规定过于简陋,因此至少在如下几个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

第一,需要规定法官应遵循的行为准则以及违反该准则所应受的处罚。法官法第30条列举了各种禁止法官从事的行为,这一规定仍过于原则,不能替代具体的司法行为守则。尤其是当法官违反第30条规定而实施某种违法违纪行为时,究竟应受何种处罚,应在司法行为守则中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这既有利使法官明确从事某种违法违纪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后果,同时,也能保障对法官的惩戒不枉不纵、不偏不倚。

第二,需要专门规定惩戒机构。有学者建议,由于对法官的惩戒工作责任重大,应委托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的内务司法委员会专门负责对法官的惩戒,此种惩戒权的行使也是人大行使监督权的表现。[2]然而,由于惩戒不完全等同于弹劾,而包括了对法官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的制裁,如果由各级人大常委会来行使惩戒权,则不仅使人大承担了过重的工作负担,而且也不一定有利于保障司法的独立。从国外的经验来看,在法官涉嫌犯罪而应受弹劾时,可由议会审判,但惩戒法官原则上由法院自己作出决定。在我国,弹劾法官可以考虑由各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审理和作出决定,但对于法官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惩戒,仍应由法院负责。当然,从目前情况来看,某些法官实施某些违纪行为(如私自会见当事人)常常未受到应有的惩戒,这与我国法院并未建立专门的惩戒机构有关。因此我们建议,在法院内部,应当设置专门的惩戒委员会,具体实施法官法的惩戒制度,为了使惩戒不至于流于形式和保持公正,应吸收某些法院以外的法律界人士担任委员。

第三,需要建立惩戒的程序,如由谁提请惩戒、受理机构的组成,如何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惩戒决定的作出、受惩戒者的申诉权等等,都应当作出其体规定。

二、关于错案追究制度

什麽是错案?在法律界曾经产生过争论,有一些学者认为,“错案” 隐含着一个案件

只有一个正确判决,否则即为错误之意,而“唯一正确的判决”在大多数案件尤其是疑难案件中又难以确定。由于法律运行中的三个方面不确定性即法律的不确定性、事实的不确定性以及政策、社会环境和法官个人等非法律因素的不确定性,最终造成对错案的界定十分棘手。

[3]但大多数学者认为,错案的概念是可以确定的,根据我国《法官法》第30条第八款规定,法官“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的,应受惩戒。据此可见,错案是指法官因玩忽职守,而造成裁判不公或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的案件。所谓错案追究制,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应故意和过失而造成错案,应承担责任。

然而,我国法院内部是否应实行错案追究制,学术界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错案追究制的实行是毫无必要的,因为错案本身可以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对违法的司法人员,可依照法官法予以惩戒,因司法人员能力的局限造成错案,司法人员应享有司法豁免权。如果一旦发生错案便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将会使司法人员瞻前顾后,不敢果断执法,该制度在理论上也缺乏合理依据,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4]另一种观点认为,按照有错必究、有责必罚的原则,应当实行错案追究制,法官从立案受理到审判乃至执行的全过程,凡发生执法错误都必须受到追究和处理,只有这样,才能促使法官加强学习、努力钻研业务、提高执法水平,真正建立起一支廉洁奉公、执法如山的法官队伍。[5]我认为,这两种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

从国外的经验来看,英美法国家确无所谓错案追究制,这与英美法国家法官地位崇高,个人素质较高且获得国民的普遍信赖有关。而在大陆法系法官地位虽然很高,但法律为保障裁判公正和法律严格执法,大都规定了惩戒制度,对法官的严重失职行为应予以惩戒。如日本法院组织法第49条规定:“裁判官违背职务上的义务,懈怠职责,有愧于品位时,依法律规定,以裁判惩戒之”。该条实际上包括了法官因严重过失行为造成错案,应受惩戒的情况。所以,从大陆法的经验来看;是存在着错案的追究制的,只不过是对形成错案的原因有明确限定,而不是对所有的错案都应追究法官的责任。

我认为,鉴于目前司法腐败,裁判不公现象十分严重,某些法官敬业精神和职业道德较差,错案发生的频率很高,实行错案追究制还是很有必要的。仅以 1998年全国法院自查过程中,便发现并纠正错案一万多件。由此可见。实行错案追究制确有利于督促法官的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而认真对待和处理好每一个案件。在实践中应廉洁公正,注重职业道德的修养和业务水平的培养,努力提高裁判的质量和确保裁判的公正。由于司法权攸关人民的生命财产、人身的安全,是保障社会正义的最后防线。因此法官一旦接受人民的重担而承担审判职责,便应当尽职尽责,如因其故意和玩忽职守行为造成错案,理应受到惩戒。

问题在于,由于自错案追究制实行以来,在法律上一直未能对错案的定义和范围、追究责任的程序和方法等作出具体的规定,因此在实践中很难操作,正是由于这一原因,真正因错案而受到追究的法官极少。我认为,实行错案追究制,首先必须要明确错案的概念。根据我国《法官法》第30条第八款规定,错案是指法官因玩忽职守,而造成裁判不公或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的案件。但在实践中大量错案并非因为玩忽职守而是因为司法腐败、地方保护主义所造成的。也有学者认为,凡是裁判所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的,都是错案。就民事、经济案件而言,主要是指事实认定错误这一观点并不妥当。因为审判方式改革的结果是“以证据为根据”而不是“以事实为根据”,这样,符合证据所证明的事实而不符合客观事实的裁判,并不能被认为是错案。从大量的案例来看,所谓错案,并非一定表现为事实认定

错误,而是兼有法律适用严重不当、裁判严重不公、证据认定错误等情形。例如,根据已确认的基本事实及法律的明确规定应判合同有效却认定为无效,应当认定无效的却认为有效;根据基本事实本应由被告负责,却强拉与案件无直接关系的第三人承担责任,等等。因这些错误所导致的案件裁判,也可能属于错案范畴。

还有一些学者认为,所谓错案,是指各级法院对原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失实,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明显不当,按审判程序改判了的案件以及发生其他执法错误,需要追究责任的案件。[6]我认为这一定义过于宽泛。诚然,错案既可能发生在审判过程中,也可能发生在案件受理及执行过程中,然而,绝不能认为按审判程序改判了的案件均属于错误。一方面,二审法院改判一审的案件是十分正常的事情,而改判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如一审中一方当事人未提供足够的证据,或者一审与二审法院的法官对事实的认定及法律的规定存在不同的且属于合理的理解等,在此情况下,二审改判一审案件,并不意味着一审的裁判是错案。另一方面,二审改判一审案件,是审判监督制度的正常运用,正是因为存在着改判的机制,才能保障裁判的公正。相反,采取在一审过程中“上下级法院相互沟通”、上级事先作出指出等方式而消除改判现象,反而是严重违反程序、剥夺当事人的上诉权的错误做法。如果将改判的案件都一定为错案,必然促使一审法院被迫采取上下沟通办法以避免改判,其结果反而导致错案发生。还应当看到,在某些案件中,因为对事实和法律的认识和理解,而导致二审改判一审的案件,并非证明二审的观点是正确的,相反,二审的观点可能是错的,所以,绝不能以二审改判一审案件作为判断错案的标准。

我认为,所谓错案,是指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故意拖延办案而造成裁判错误或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的,均属于错案。具体来说,错案包括如下几种类型:第一,徇私枉法。法官因贪污受贿或为牟取个人,家属及亲属等的利益而故意出入人罪或作出明显不公正的裁判。中国古代法律曾有枉法裁判罪,如唐律或明律均规定,法官枉法而为裁判,倘使无辜者入罪或使有罪者出罪,均应受刑事处罚,清律规定官吏,故意出入人罪,其全出全入者,以全罪为论:若增轻作重或减重作轻,以所增减论,至死者坐以死罪。即事后辩明冤枉,原问宫吏亦不能免责。我国现行刑法也没有枉法裁判罪。当然枉法裁判罪主要适用于刑事案件,对民事经济案件,除非法官因贪污受贿等原因而触犯刑律,裁判明显不公,一般不发生刑事责任。但因徇私枉法而导致裁判民事、经济案件的裁判不公,理应受到惩戒。

第二,滥用职权、违反程序、恣意裁判。某些法官在审判活动中超越甚至滥用职权,有法不依,违反法定程序,不顾法律的明文规定而作出裁判,在实践中时有发生,如超越管辖范围强行立案、在毫无法律根据的情况下而追加某人为第三人、虚拟诉讼证据、办假案等,法官在实施这些行为以后,虽不能确定其实施该行为是否徇私、但因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应受到惩戒。

第三,玩忽职守,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玩忽职守的行为包括在不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不了解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或不理解法律有关的规定的情况便匆匆作出裁判,导致裁判明显不公。在审判中,一方当事人提出保全而不作出保全,或本应对部分或特定财产保全而对全部财产实行查封、或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等给当事人一方造成重大损失。或在案件执行中因采取措施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等等,都属于现忽职守行为,无论办案人员属于故意或过失,均应受到惩戒。

第四,故意拖延办案、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裁判及时是裁判正义的重要内容,如果在受理案件后违反期限故意拖延办案。或不顾当事人的意愿而长期调解不作判决、或在裁判以后长时期不采取执行措施,等等,都会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这些情况都属于错案。值得注意的是,拖延办案必须是违反规定的办案期限,如果未超出办案期限,则不能认为违反了拖延办案。

我认为,依据法官法第30条的规定,错案原则上应包括上述四种类型。这是否意味着法官法第30条可以替代错案追究制呢?我认为法官法虽规定了错案追究制,根据第30条可以对错案作出界定,但该法并没有对错案追究制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即使是关于惩戒的规定也是十分原则和抽象的,缺乏具体的操作性的规定。当然,由于错案追究制的宗旨在于对办错案的法官予以惩戒,如果专门制订一部系统完备《法官惩戒法》对法官所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惩戒以及惩戒的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则该法中完全可以将错案追究制包括其中。[7]不必另设单独的错案追究制,但在该法尚未制订和颁行以前,我认为应订《错案追究法》该法除应明确错案的定义和范围以外,还应明确如下问题:

1.明确责任主体。目前错案追究制在实践中难以实行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法院并没有实行法官裁判个人负责制,会议庭形成裁判意见以后,要经庭长、院长层层审批,重大案件甚至大多数案件要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某些案件要请示上级法院作出决定,由此造成了“审案者不判案、判案者不审案”的不正常的局面,一个案件的裁判常常是名曰集体负责,实际上发生错案以后无人负责,从而使错案追究制很难实行。为此必须首先从法院体制等方面进行改革,落实会议庭的权限、建立主审法官负责制、废除层层审批和向上级法院请示的制度,减少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案件。某些重大疑难案件确需要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必须在卷宗上详细记载每个审判委员会的发言和决定意见,如果发生了错案,应追究审判委员会的责任。

2.建立专门的惩戒机构,该机构应当设在上一级法院,并应邀请法院外的法律界人士担任成员。目前在许多地方以后,发生了冤假错案以后,当事人向作出错误裁判的法院申诉,要求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其申诉往往难以得到受理和合理的答复,甚至如石沉大海,即使得到受理,也只能大事化小、责任者得不到应有的惩戒。为此应当在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分别建立惩戒机构,受理涉及下级法院的法官因为错误而应受惩戒的案件。

3.明确追究责任的程序。在当事人提出追究有关法官的责任的申诉以后,惩戒机构经初步审查认为申诉合理时,应当受理案件,某个法院的院长发现本法院出现错案,需要追究有关法官的责任,亦可向上级法院的惩戒机构提出申请,请求受理案件。如果错案涉嫌徇私枉法等犯罪问题,应将该案移交检察院立案侦查。惩戒机构在审理过程中,应当举行听证会,充分听取当事人的申诉人、责任人的辩解和除述,以免发生惩戒的错误。在作出决定以后,如果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原惩戒机构申请复议,并有权向原惩戒机构的上级机关申诉。

总之,真正实行错案追究制,必将有利于克服司法腐败现象、督促法官在审判中尽职尽责、严格执法、公正裁判。

[注释]

[1] 美国各州的宪法大都也规定了对州法官的弹劾程序。如阿拉斯加宪法第20条规定,

法官有渎职和滥用职权的行为,经考院三分之二的多数同意应被弹劾。阿肯色宪法规定规定弹劾法官须经州参议院的三分之二多数的同意。

[2] 李进保:“我国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机制的可行性研究”,载《法律科学》1998年第4期。

[3] 王晨光:《法律运行中的不确定性与“错案追究制”的误区》,载《法学》1997年第3期

[4] “依法治国与廉政建设研讨会纪要”,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4期。

[5]参见马长生主编:《法治问题研究》第616—618页,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6] 参见马长生主编:《法治问题研究》第617页。

[7] 对法官的惩戒不仅包括对办错案的法官予以惩戒,还包括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的惩戒。所以惩戒制度包括的范围更广。

修改版原载于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修改版),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十一章第五节。

公司惩罚制度

公司惩罚制度 为严明劳动纪律,树立企业形象维护公司正常的工作经营,特制定本制度 1.上班时间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串岗、脱岗、睡觉、 吃零食或网上游戏、购物,)根据情节乐捐200-2000元不等。 2.不按规定穿工装或穿拖鞋,赤膊上岗每次乐捐100元。 3.上班时间未佩戴工牌者乐捐50元。 4. 严禁酒后上岗发现一次罚款200元,第二次扣除半月工资。三次以上或酗酒闹事者直接开除造成损失照价赔偿 4.恶意损坏公司财物者照价赔偿。 5.迟到10分钟以内乐捐20元,半小时以内50元,1小时 以上按旷工半天处理,旷工半天扣除工资100元 6.请假一天扣除工资100元。 7.旷工一天扣除工资200元第二次直接辞退。 8.每月累计三次未打卡的无全勤奖。 9.严禁向客户索要红包及其他物品,发现一次乐捐500元, 发现第二次予以辞退 10.两个团队轮流值日,每周轮换,打扫不及时或没有打扫干 净警告三次以上团队罚值日一周。 11.严禁在公司禁烟处吸烟,发现一次予以警告,乐捐50 元发现两次,警告并乐捐100元,三次以上除名

12.打架斗殴、消极怠工等影响生产、工作、经营和公 司秩序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留用察看、辞退处分。 13.不听从工作分配、调动指挥,玩忽职守或违章作 业,工作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或给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荣誉损失,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者罚款直至辞退! 14.不讲信用,不执行规定,弄虚作假,恶意串通骗 取公司或个人利益,对公司离心离德的予以辞退! 犯有其它在公司或社会上影响较大的错误,视其情节给警告留用察看或辞退处分。公司员工有上述行为之一,给予警告罚款处分的,由所在部门经理写出书面报告,由行管部备案,对其进行诫勉谈话;给予留用察看、除名处分的,由所部门经理写出书面报告,由行管部调查了解确认后,报告经理研究批准 公司各部门规章制度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部门员工,从2017年5月1日起执行 泰安市睿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xx村民主监督制度

民主监督制度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自治组织是村民自治运行的载体。要完善村民自治,首先要发挥好村民自治各个组织的作用,村民自治组织体系包括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建立村级民主监督委员会是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村民自治组织体系,全面推进村民自治,发展村基层民主,促进村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有效载体。 一、村级民主监督委员会的组织 民主监督委员会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推荐或选举产生,由3人组成,设主任一名、委员两名。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民主监督委员会成员,民主监督委员会成员必须在群众中具有威信高、能力强、素质好、有文化、能管理、懂财务的同志担任,妇女要有适当名额。民主监督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全面负责监督村民委员会对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二、民主监督的主要方式 村民民主监督委员会要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对本村村务行使监督权,村务监督的重点在于财务监督。 1、对村务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检查和监督的内容包括:公开的期限是否拖延;村务、财务公开内容的真实

性和可靠性;张榜公布的地点是否方便群众阅览;重要的村务、财务活动是否逐项逐笔公布;公布的内容与场农经管理部门审核的情况是否一致。 2、代表群众查阅审核有关村务事项、财务账目,反映有关村务、财务问题。群众要求或者监督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有关村务事项、财务账目进行查阅审核,并将发现的问题向有关方面反映。 3、对村务公开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经过村务、财务公开发现问题,民主监督委员会可以提出处理建议。 4、向上一级部门反映有关村务、财务管理中的问题。民主监督委员会发现本村村务、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时,可以向村党组织负责人提出,可以向村务、财务管理的负责人或直接承办人提出,可以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详尽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级有关部门或领导反映。 三、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 凡是涉及村民利益或村民群众普遍关心的事项,都应当列为重大事务。村务公开、要按其内容,分成三个方面,即政务公开、事务公开、财务公开。这三个方面内容的公开,是村民自治活动中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有效载体。 (一)政务公开监督的主要内容 1、党在村的方针政策及其新出台的政策和法律法规精

失信行为惩戒制度探析

失信行为惩戒制度探析 【摘要】失信惩戒制度是针对失信者失信行为进行惩戒的一种制度,其具有惩戒功能、震慑功能和奖励功能,是社会信用体系建立与维护的重要环节。中国现有的失信惩戒制度主要以传统的法律惩戒为主,存在诸多缺陷,基于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完善以及现代信用道德文化的培育,有必要借鉴国外经验,建立适合本国国情的专门的失信惩戒制度。中国失信惩戒制度的构建应该着重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事前的征信机制设计、事后的惩戒机制设计以及配套协调机制设计。 【关键词】信用失信行为惩戒 2012年上海在个人信用和企业信用征信两个政府规章的基础上发布了《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3年5月底,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面向政府部门开通试运行,年底前普通市民可以登录平台,一年一次免费查询个人在行政部门、司法部门、公共事业单位的信用信息。同时,《上海市社会信用管理条例》已列为2013年地方立法预备项目。这是继湖南省率先地方立法试水信用建设的再次突破。2009年11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力推进社会信用建设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决议提出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当前,商业欺诈、制假售假、逃废债务、偷逃税款、合同违约、拖欠工资、虚假证明等社会失信现象正日益增多,失信行为应该如何规制,失信惩戒制度又该如何建立?本文之论述由此展开。 一、失信惩戒制度的地位与功能 1、失信惩戒制度的地位 失信惩戒制度是对失信者失信行为进行惩戒的一种制度,其目的在于维持社会信用,推动经济的健康发展,是社会信用体系不可或缺的环节。“信用是指通过遵守诺言、实践成约而取信于人的一种伦理道德品质,这种伦理精神反映在经济中,表现为经济主体之间建立在诚实守信基础上的心理承诺与约期实践相结合的意志和能力,以及由此形成和发展起来的行为规范和交易规则”。信用不仅具有道德内涵,而且具有一定的经济内涵,在经济生活中,相对于道德内涵的模糊性与不可操作性,信用的经济内涵更加受重视,反映在市场经济中则表现为信用交易大量产生和传统即时交易的不合时宜性。在笔者看来,市场经济从本质上来讲是一种信用经济,市场经济的这种内在信用需求体现在经济发展的各个环节。由此,对信用的内在价值追求并非单纯的道德诉求,更根植于经济发展的各个环节。正如有的学者所言:“信用是分工与合作存在的前提,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和灵魂。若没有信用规则,任何社会都不可能保留对生产至关重要的凝聚力。”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失信惩戒只是制止失信行为的一种方式,失信惩戒制度并非针对所有的失信行为,以失信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为标准可将失信行为分为仅受道德谴责的失信行为与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的失信行为。对于前者,道德约束是

公司奖惩制度公司惩罚制度

公司奖惩制度 第一条总则:为严明纪律,奖惩分明,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与经济效率;本着公平竞争,公正管理的原则,进一步贯彻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工作流程、明确岗位职责,公司根据各部门之间协作事项与工作流程,特制定本奖惩制度。 第二条:公司奖惩制度本着“奖惩结合,有功必奖,有过必罚”的原则,与员工岗位职责挂钩,与公司经济效益相结合。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奖惩制度,贯穿于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中,公司所有员工须自觉遵守并相互进行监督。 第四条:奖励或处罚方式: 1、处罚方式:现金处罚(从当月工资中扣除并通报)。 2、奖励方式:公司实行红包奖励制度,根据各部门的阶段工作考核情况,随时或年底发放。 第五条员工奖励主要有通报表扬与奖金奖励,程序如下: 1、员工推荐、本人自荐或部门提名; 2、办公室、本部门审核; 3、总经理办公会议会审; 4、总经理批准; 第六条处罚办法,员工如果损害公司利益,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1、通报批评; 2、经济处罚; 3、降级; 4、辞退。 第七条有下列表现的员工应给予奖励 1、完成本部工作计划指标,创造较大经济效益; 2、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设,被公司采纳,并取得一定效益的; 3、节假日经常加班,并取得显著效果者。 4、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者; 5、工作认真、责任心强、工作绩效突出者。 6、堵住公司的经济漏洞,并为公司挽回经济损失者。

7、其她对公司做出贡献者,总经理认为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八条员工有下列行为的应给与通报批评并作处罚。 1、迟到、早退一次罚款30元; 2、在工作时间嬉戏、擅离工作岗位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罚款30元; 3、轻微过失致发生工作错误造成损失的罚款50元; 4、工作时间串岗,妨碍她人工作罚款30元; 5、不按要求打扫卫生罚款30元; 6、对同事恶意攻击或诬告、中伤她人、制造事端者罚款100元; 7、遗失经营管理之重要文件、物品或工具罚款50元; 8、不按时参加公司的会议培训罚款30元; 9、不配合各部门工作的罚款100元; 10、10、部门经理及主管责任人对本部门制度的宣贯、执行与监督负直接责任,对部门人员奖励或处罚承担200%责任,即同时按对员工奖励、处罚数的200%的比例奖励、处罚本部门经理及主管负责人; 11、若被处罚员工屡教不改,重复同样错误,或不听劝阻,不服从管理者,则上级主管人员或制度执行部门有权力对其进行加倍处罚直至停职处理,造成后果的,由被处罚当事人承担后果与损失; 12、凡就是部门经理或主管发现问题不及时纠正,或包庇下属、隐瞒事实者,与责任当事人处以同等处罚; 13、工作流程中每一流程责任人要对前面各个流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上一流程有问题,有权拒绝继续进行下一道流程,并有权向所属部门主管或经理提出申诉或向公司进行投诉。若未对上一道流程进行检查,或发现问题但未提出或解决,则所发生一切后果与损失,由本人及所在部门承担,处罚100元; 14、各员工之间应互相监督、检查,发现隐瞒、包庇问题或知情不报,并造成损失的罚款100元; 15、完不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临时任务,罚款100元; 16、有制度的参照员工管理制度,没有成文制度可参考的,由总经理召开行政人事管理会议决定。 第九条员工有以下行为者,给以降级、辞退或开除处分,对处以辞退、开除处分的员工,公司不予任何经济补偿,并按其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情况酌情赔偿公司 损失:

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

***社区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 民主管理、决策和监督制度,推进我社区居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保障居民群众在社区事务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保障居民群众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按照建设和谐社区的要求,促进我社区社会经济发展建设和谐安定,特制定本制度。一、民主管理制度:民主议事民主议事主要有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居务公决三种基本形式。 1.居民会议。居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居民提议或三分之二以上的居民代表提议,应当在10日内召开特殊情况或有重大事务时及时召开。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同会召集并主持居民会议是社区的最高决策组织形式依照本社区居民自治章程第一条规定居民会议可委托居民代表代行决策权。2 .居民代表会议。居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居民代表提议应当在5日内召开特殊情况或重要居务事项待议时应及时召开。居民代表会议的议事范围依照居民会议授权确定。居民代表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并主持。3 .居务公决。凡社区的重大居务和“一事一议”事项在不能集中召开居民会议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居务公决。进行居务公决时由居民委员会把公决事项资料和表决票发送各户由各住户填写表决票在规定时间内投票。在居务监督小组的监督下统计表决结果。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有会议记录参加会议人员要签名存档居务公决决定、事项必须有书面记录。所作决议决定要在5天内在居务公开栏上公

布。二财务管理 1 .建立健全社区财务管理制度。居民委员会要登记法人代码开设居民委员会集体帐户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依章理财。社区的会计、出纳要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履行职责使用统一票据严格审核审批程序禁止违章越权审批。 2 .建立民主理财日制度。每月5日为民主理财日社区民主理财小组要对上月的收入支出情况进行逐单逐据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开支及核准的票据签字对不合理的开支权提出质疑并可以否决不合理的开支。财务报表经社区监督小组审核后及时由居民委员会在公开栏公布。3 .逐步实行居帐街代记居民小组帐社区代记。条件具备时居民委员会召开居民代表大会履行法定委托程序实行居帐街代记居民小组帐社区代记。本社区及居民小组只设一名报帐员按照规定时间报帐。三考评奖励1.居民委员会成员和居务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每年年底应接受居民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在社区居民党支部的指导下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居民会议进行按上级制订的评议样式实施。年度考评为优秀、良好的居务人员应进行适当奖励。 2.居民委员会成员按月领取上级拨给的基本补贴其人员可根据工作量并通过居民代表大会表决确定误工补贴标准。 3.结合民主评议社区干部对被评为不合格的居务管理人员应向居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作出改进承诺是居民委员会干部的扣发1个月补贴连续两年被评为不合格者应提出辞职若不辞职要启动罢免程序进行罢免。 4.在居务公开工作中对消极对待公开或搞假公开的有关责任人经监督小组落实是社区“两委”

党内民主监督制度

党内民主监督制度 为了加强新时期党的自身建设,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工业园区党内监督制度,搞好党内民主监督,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党内民主监督的任务和内容 党内民主监督的任务是保证党的组织、党员,尤其是党的领导干部执行《党章》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的规定,揭露和纠正一切损害党的利益、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防止党内各种不良倾向的发生,保持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党内民主监督的重点是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党内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党章》第三条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第三十五条党的各级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规定的8个禁止和52个不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规定的有关内容。当前应特别强调以下七个方面的内容: 1、必须严格党的政治纪律,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2、必须认真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坚持集体决定重大问题。不搞家长制、一言堂,把个人权利凌驾于党组织之上。3、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忠于职守,不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反对官僚主义。4、必须任人唯贤,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5、必须坚持职业准则,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在职业道德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6、必须艰苦奋斗,廉洁奉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自觉抵制资产阶级腐朽思想和封建残余思想的侵蚀,永保共产党人的本色。7、必须时时处处以维护党的利益为已任,勇于同各种违法行为和错误倾向作斗争。

二、党内民主监督的主要途径 实行党内民主监督,主要是通过党组织对党员、党员之间以及广大群众进行监督。任何一级党组织和每个党员,既是监督者又是被监督者,其主要途径是:1、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严格党内组织生活,按时参加所在支部和党小组的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自觉接受支部、党小组的监督。2、按时开好一年两次的班子民主生活会,每次领导干部必须参加,也可吸收部分党员、干部参加,要确保党内民主生活会的思想性、政治性、原则性。3、坚持对党员领导干部任期内工作考核鉴定制度。党员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调离工作前,有关部门要按德、能、勤、绩、廉的标准,对其进行考评,全面作出鉴定,并以此为依据决定干部的使用、任免、升降和奖惩。4、党的基层组织、领导干部都要十分重视党内外群众的来信来访,认真听取党内外意见,并要认真解决处理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防止出现越级上访和突发性事件。 三、党内民主监督应遵循的原则 1、人人平等的原则。任何党员不论职务高低,功劳大小,都必须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不允许有不接受监督的特殊党员。要严禁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岐视、刁难和打击报复,违者要严肃处理。 2、民主公开的原则。要尊重和保护党员的民主权利,使广大党员积极参与监督,自觉接受监督。要克服只有组织监督党员,领导监督党员和上级组织监督下级组织的单向监督做法,实行公开民主的全方位的监督。 3、实事求是的原则。党内监督要以事实为依据,以理服人,做到监督批评要准确。对以监督为名,在党内搞派性活动或泄私愤、图报复以及有意诬陷、诽谤他人的,必须进行追究和处分。 4、统筹安排的原则。要把党内民主监督与党的自身建设、民主与法制建设、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等各项工作结合起来,以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单位工作人员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工作机制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工作机制 庙下镇中心小学 2017年11月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工作机制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建立一个健康的导向和合理的激励机制,来调动全体教师的工作积极性,提高教师的整体素质,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推动学校可持续发展。特制订教师诚信奖惩制度如下: 一、师德: 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每一位教师必须认真学习、严格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切实做到教师“八条禁令”规定。认真研读教师诚信“十不准”,树立以德立教,以诚立信,为人师表的思想,做到既教书又育人,进一步提高自己的职业道德水平。严禁有损师德(如体罚与变相体罚学生、参与赌博、搞不团结及有偿家教、参与邪教活动宣扬封建迷信、工作期间饮酒、下棋、网购、聊天等与工作无关的行为等)、有损学校声誉、有损教师形象的现象发生。学校实行记分制,如无违反师德规定,每学期诚信得分为满分;如有家长、学生、社会群众或上级部门来电、来信或来人向学校领导反映有违反教师诚信“十不准”的现象,并经调查核实,按照教师失信信息录入标准规定减分,录入并上报教育局失信教师信息。并与教师年度考核直接挂钩。 二、考勤: 每一位教师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坚守岗位,严格遵守学校作息时间,做到有事请假,有病请假,不无故迟到、早退,擅自

调课、停课、缺课。每位教师应请假应由校长批准,并交教导处备案并及时销假。如未请假则按旷工对待计入教师失信档案。教导处要对教师到校和离校情况根据及时告知和无告知按周进行统计,每周定期以公告形式进行公布,并作为年度考核和评选诚信教师的依据之一。 三、能力: 教育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教师的业务水平高低直接关系到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好坏。因此,每一位教师必须认真抓好教学和教研工作,做到不备课不上课,认真批改学生作业。加强业务进修,积极参加各类培训,积极开展教育科研,积极参加高学历进修,努力提高自己的教育、教学业务和理论水平,更好地为教育服务。学校设以下各项奖励: 1.教师的教改论文及经验介绍发表学校给与相应的奖励。 2.教师个人参加各级各类竞赛获奖,凡经教育部门层层推荐的各级教学业务类的集体竞赛进行奖励。 3.教师个人上公开课,按照级别给与相应奖励。 4. 凡经教育部门层层推荐的各级立项的获奖教育科研成果给予奖励。 以上奖项必须独立完成,不能抄袭他人论文和教学成果,购买虚假证书骗取荣誉。如若违反将录入失信信息,并与教师年度考核直接挂钩。 四、业绩: 全校教师要树立校兴我荣的集体主义荣誉感,为学校的集体荣

小公司奖惩制度细则

小公司奖惩制度细则 小公司奖惩制度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管理,教育员工遵守国家法规和政令,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以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维护正常工作程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制订原则是: 1.有章可依,有章必依,违章必分,有奖有惩,奖惩严明,赏罚有度; 2.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教育与惩罚相结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下属各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行政部负责贯彻并督察实施情况。 第五条 本公司员工的奖励分为“奖金”、“记大功”、“记功”、“嘉奖。 (一)员工有下情况之一者,可用于“奖金”或“记大功” 1.对主办业务有重大革新,提出具体方案,经实行确有成效者。 2.办理重要业务成绩特优或有特殊成绩者。

3.适时消灭意外事件,或重大变故,使公司免遭严重损害者。 4.在恶劣环境下,冒着生命危险尽力职守者。 5.对于舞弊或有危害公司权益的事情,能事先揭发、制止者。 6.研究改善生产设备,有特殊功效者。 (二)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于“记功” 1.对于主办业务有重大拓展或改革具有实效者。 2.执行临时紧急任务能依限完成者。 3.协且(一)项1至3款人员完成任务确有贡献者。 4.利有废料有较大成果者。 (三)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嘉奖” 1.品行优良、技术超群、工作认真、恪尽职守者。 2.领导有方,使业务工作拓展有相当成效者。 3.预防机械发生故障或抢修工程命名生产不致中断者。 4.品行端正,遵守规章、指导,堪为全体员工楷模者。 5.节省物料,有显著成绩者。 (四)其他对本公司或公众有利益的行为具有事实证明者,亦予以奖励。 第六条 员工奖励,以嘉奖3次等于记功1次,记功3次等于记大功1次。

健全“明规矩” 破除“潜规则 课后测试

健全“明规矩”破除“潜规则课后测试 1. ()是完善党内监督制度的根本依据,坚持民主集中制是完善党内监督制度的核心。√ A党章 B 党法 C 党规 D 党纪 正确答案: A 2.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的反腐思路在重点治标之后,致力于全面治本,即()建设。√ A 经济 B制度 C 道德 D 法律 正确答案: B 3. 党员对于党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通过组织系统向上级直到中央提出,但必须在()上服从。√ A 心理 B 意念 C 思想 D行动 正确答案: D 4. 党的十八大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央领导集体在党的建设理论和实践探索中都以()为主要核心。√ A从严治党 B 依法治国 C 建设小康社会 D 深化改革

正确答案: A 5. 我们党自()以来,就尤其注重对纪律的执行和维护,党纪党规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A成立 B 建国 C 改革开放 D 新世纪 正确答案: A 6. 党员的宗旨是()。√ A 克己奉公 B 鞠躬尽瘁死而后已 C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D 以上皆是 正确答案: C 7. 对于一个政党()是生命线。√ A纪律 B 法律 C 规则 D 规矩 正确答案: A 多选题 8. 以下属于“四风”问题的是()。√ A形式主义 B官僚主义 C享乐主义 D奢靡之风

正确答案: A B C D 9. 本课中讲,做官要讲境界即()。√ A要立功 B要立德 C要立言 D 要立誓 正确答案: A B C 10. 党的纪律涉及到党内生活的各个方面,主要有党的()等。√ A政治纪律 B组织纪律 C财经纪律 D工作纪律 正确答案: A B C D 11. 新时期新阶段,一些党员干部中发生的()等问题,必须下大气力解决。全党必须警醒起来。√ A贪污腐败 B脱离群众 C形式主义 D官僚主义 正确答案: A B C D 判断题 12. 人不以规矩则废,党不以规矩则乱。√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正确

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号

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监察部 国家公务员局 人社部发〔2010〕59号 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监察厅(局)、公务员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纪检监察、干部(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纪委、党委组织部、人事局、监察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务员纪律惩戒制度,加强对公务员的管理和监督,根据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处分的实施 (一)给予公务员降级处分,降低一个级别。如果本人级别为本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不再降低级别,根据有关规定降低级别工资档次。 应给予降级处分的,如果本人级别工资为二十七级一档,可给予记大过处分。 (二)给予公务员撤职处分,撤销其现任所有职务,并在撤销职务的同时降低级别和工资。 撤职时按降低一个以上(含一个)职务层次另行确定职务,一般不得确定为领导职务。处分期满解除后,职务晋升按有关规定办理。 撤职后根据新任职务确定相应的级别,按照“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相应降低两个级别”确定新的级别,最低降为二十七级。 应给予撤职处分的,如果本人职务为办事员,可给子降级处分。 (三)公务员受撤职处分后新任职务的任职时间,从新任职务任命之日起开始计算,此前相同或以上职务层次的任职时间不得累计为今后晋升职务所需的任职年限。

(四)公务员同时受党纪处分和政纪处分的,按对其年度考核结果影响较重的处分确定年度考核等次。 (五)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可以交流或者辞职,但辞去公职的,不得具有公务员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六)公务员受到开除以外的处分,未解除处分前达到退休年龄的,如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应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其中,受到降级、撤职处分的,根据降低后的职务和级别确定退休待遇。 二、处分的解除 (一)公务员处分期满,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处分解除的时间应自处分期满之日起计算,并应在解除处分决定中注明时间。 (二)公务员处分期满,不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经处分决定机关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处分期,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三)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或者交流到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的,处分期满后,由其现任职的有关机关按照任免权限解除处分,原处分决定机关应当出具受处分人员在交流前有关表现的证明材料。 (四)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退休的,如符合解除处分条件,处分期满自动解除处分,不再办理解除处分手续。 (五)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其所在单位的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由隶属关系发生变化后的机关按照任免权限解除处分。 三、其他有关规定 (一)违法违纪的公务员在机关对其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依法被罢免、免职、撤销职务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给予处分。其中,给予撤职处分的,按照撤职处分的有关规定降低职务和级别。 (二)县级以下机关给予公务员开除处分,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县级党委或者政府批准。 (三)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但是,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公务员退休后违法违纪的处理,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失信惩戒和守信褒扬机制

招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失信惩戒和守信褒扬机制 药品是治病救人的特殊商品,直接关系人民群众最直接、最现实、最根本的利益,是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热点和焦点。我国正在深入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在药品生产经营领域中的诚信体系建设有其独特的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招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利用垂直管理、专业管理、全过程管理的优势,为进一步规范药品生产经营行为,增强企业诚信意识,确保公众用药安全,促进全市医药经济健康发展,招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今年发出了《关于加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通知》,加大激励与惩戒力度,及时向社会通报覆盖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安全信用评级结果,对守信企业进行表彰,对7家失信企业进行警示,对2家严重失信企业给予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处罚。下一步,省局将按照“部门引导、行业自律、中介评价、社会监督”的原则,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强和推进全省医药企业诚信建设:一是强化医药企业自身建设,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奠定基础。二是加强科学监管,为诚信评价提供详实信息。三是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为诚信评价搭建平台。 一、收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的基本信息,包括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药品经营

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审方人员、产品目录等,建立动态信息档案。 二、对辖区内药品生产、经营中的行为采用扣分式管理。借鉴交警对机动车驾驶证的管理模式,给企业设定一定的基础分值,当某一企业诚信分数被扣除完时,该企业必须停业整顿,组织人员参加培训教育。 三、对违规企业和品种建立“黑名单”制度,企业行为和药品质量违反药品管理法规相关规定,达到一定的次数和严重程度的,列入“黑名单”,在一定时限内禁止在本辖区内流通和使用该企业供应的品种,解决打不痛、打不死的问题。 四、建立诚信记录通报制度。定期对失信的企业和品种,在辖区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中通报,对列入“黑名单”内的企业,在一定的时限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不得向其采购药品;列入“黑名单”的药品,有关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一定时限内不得经营和使用该品种。 五、建立退出机制。在系统内单位间建立联动监督,使失信企业“一处失信,步步难行”。并与工商、金融机构建立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诚信共享系统,使违规失信企业和个人丧失其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的资格,退出药品生产经营市场。

公司员工奖惩制度

员工奖惩制度 第一章奖惩的原则 为了使员工明确奖惩考核的标准、依据和方法,使奖惩公开、公平、公正,从而更好地规范员工的行为,促进公司各项工作更高、更快、更好地开展,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为配合《公司考核管理制度》《员工考勤和劳动纪律管理制度》的配套文件,对于公司经营管理中涉及的重大问题或影响效果在较长时期内存在的行为予以规范。 第二条奖励的目的在于鼓励先进,树立榜样,激励员工勤恳工作,奋发向上,争取更好的工作业绩。 第三条处罚的目的在于既要促使员工达到并保持应有的工作水准,又要保障公司和员工共同利益和长远利益。 第四条员工的表现较大地超过公司对员工的基本要求,或者其行为可以在较长时期内为企业带来收益,除在当期考评得分上予以反映外,还可以通过奖励的形式予以表彰,以起到宣传、鼓励的推动作用。 第五条员工的表现达不到公司对员工的基本要求,根据情节不同,给予培训、调岗或相应处罚。 第六条处罚单必须及时通达本人,本人有向上级主管领导申诉的权利。 第七条下属的行为应予处罚,而其直接管理者没有处罚的,管理者承担责任过失责任,行政人事部可以下达责任过失处罚单。 第八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的全体员工。 第二章奖励 第九条奖励的方法有经济奖励、行政奖励和荣誉奖励三种: (一)经济奖励包括加薪、奖金、奖品等。 (二)行政奖励包括晋升、晋级等。 (三)荣誉奖励包括通报表扬、记功、记大功、授予优秀员工、功勋员工等称号。 以上三种奖励可分别施行,也可合并执行。 第十条员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给予通报表扬,通报全公司,同时可给予50元的经济奖励(或等值奖品): (一)品德端正,工作努力,有出色或超常表现,堪为全体员工楷模者。 (二)品行优良、技术超群、工作认真、恪尽职守者。 (三)领导有方,使业务工作拓展有相当成效者。

民主监督制度.doc

民主监督制度 1、严格执行《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并根据上级文件制度,制定本村村务公开工作制度,设立固定公开的公布栏和村务信息公开平台,定期进行村务、财务公开和更新。 2、设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民理财监督小组),定期审核村民委员会行政收支和村民委员会资产办的经营性收支。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经济来往要接受镇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和离任审计监督。 3、村民委员会在每年年终要向村民代表会议作述职报告,并由村民代表进行民主评议。 4、设立意见箱,收集村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村民监督。 罗沙村村民委员会 2011年6月30日

民主决策制度 1、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参政议政民主决策村务大事的组织形式,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会议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2、村民代表会议一般每年度举行两次,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并主持。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3、凡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由村民代表会议按照议事程序审议决定。 4、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成员参加。决定问题应当经村民代表会议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5、村中重大事项的决策,要严格按照《村民自治章程》中的规定执行。 罗沙村村民委员会 2011年6月30日

民主管理制度 1、以《村民自治章程》为核心建立村民自治的各项工作制度,并依法、依章开展村务民主管理工作。 2、本村的日常工作管理、决策应在村党组织书记的主持下,召开支 “两委”成员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并由专人做好会议记录。 3、对上级的有关精神或村内建设、发展、管理等事项应召开村民小组长进行传达和研究,村民小组长会议最少每月召开一次。村民小组长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并主持,会议由专人记录。 4、村民委员会决定涉及股份社利益的事项时,需经股份社理事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实施,讨论内容应作相关记录。 5、村财务管理要实行民主理财、审计监督、定期检查等制度,村民委员会的开支要实行严格的分级审批制度。 罗沙村村民委员会 2011年6月30日

人民民主制度

人民民主制度:坚持什么、反对什么、改进什么 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取得显著成效。中国经济长期快速发展、社会保持和谐稳定的事实证明,中国的政治体制是符合中国国情的,总体上适应了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 一、中国政治体制的比较优势 近年来,中国经济发展的优异表现,引发全球对其成功原因的探讨,不少人从中国政治体制的角度进行分析和研究,其中不乏引人深思的评析。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点: 第一,中国的政治制度“可以制定国家长远的发展规划和保持政策的稳定性,而不受立场不同、意识形态相异政党更替的影响”。中国共产党所设计、规划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党的基本路线和“温饱”、“小康”、“全面小康”、“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进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发展进程,勾画了中国近一个世纪的发展蓝图,把全国人民凝聚在明确的近期和长远奋斗目标上,从而激发了人民的向心力和创造力。而在西方,政党轮替,政党之间是竞争对手甚至是政党恶斗的关系,政党轮换总要提出与对方相反的方针政策,难以形成长远的、可持续的国家政策。“政党执政一般只有四年或八年,都是在炒短线,谁还管得了四年或八年以后的事情?”在中国,由于废除了领导干部职务终身制,每五年党和政府领导班子都要换届,但各届领导班子之间是接力队员的关系,目标一致。虽然他们也会根据国情、世情、民情的变化,调整自己的政策,但绝不会偏离共同的奋斗目标和道路。 第二,中国的政治制度可以更好地代表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而不受“金钱是政治活动的母乳”的金权政治的左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按照这种制度,民意机关高于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要受民意立法机关的领导、监督,可以更好地体现社会主义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我们的人民代表都是各行各业的先进分子和代表人物,他们的当选不受财团势力的左右,因而可以更好地反映人民群众的呼声。金钱和政治的联姻在西方是一种刚性的制度腐败,而这是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制度绝对不能容许的。 第三,中国的政治制度效率高,“对出现的挑战和机遇能够做出及时有效的反应,特别是在应对突发灾难性事件时”。中国成功应对汶川、玉树、舟曲等特大自然灾害,成功应对世界金融危机的挑战,乃至成功举办奥运会、世博会的实践,反复证明了这一点。这是因为,我们的民主制度建立在民主集中制的基础上,可以更好地集中民意,及时有效地做出决策,并立即执行。而西方三权分立制度的任何一项决策都要经过不同利益集团反复冗长的博弈,这是其低效率的根本原因。而且,由于有共产党领导统筹协调,可以把工农商学兵等各行业的力量拧成一股绳,把政府、市场、社会这三驾马车驾驭在同一轨道上,这是其他任何政党难以做到的。这也是社会主义国家能够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根本原因。

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措施

铁铺镇中心学校 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措施诚信,就是要诚实守信,对自己,对他人,对集体,都要有责任感。它不仅仅是我们中华名族的传统美德,还是每个人从小讲诚信最起码的标准。为发扬诚信的美德,我校将举办“诚信标兵”的活动,特制定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措施。 一、评选范围:所有在校学生 二、评选原则 诚信标兵评选要遵循坚持标准、确保质量、优中选优、宁缺勿滥的原则,符合条件的推荐参评。 三、评选办法 (一)、成立诚信标兵评选领导小组。 校长任组长,校委会成员和部分教师代表任组员。 (二)、“诚信标兵”评选每学年评选一次,每学年突出一个主题,由学校统一安排时间,统一部署。 (三)、“诚信标兵”评选的内容及标准 1、根据学校关于“诚信标兵”评选的标准和要求,分思想政治、道德行为、学习态度、考试成绩、事迹行为五个方面。 2、评定标准根据“诚信标兵评选意见”评定。 四、评选标准及步骤

1、评选前由每个参选学生根据本人在各个方面的表现写出书面总结,考核时向考核领导小组汇报个人事迹,由考核小组成员对每个学生进行评定、打分。 2、学校再依据每个参选学生这一年在各方面的考核成绩,分别给予评定,打分。 3、由学生为每个参选学生进行评定打分,占考核20%。 4、由教师对每个参选学生进行评定打分,占考核20%。 5、由考核领导小组为每个参选学生评定打分,占考核60%。 6、最后由考核领导小组对每个参选学生进行综合考查考核,选出诚信标兵。 五、待遇 学校对诚信标兵颁发证书,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并在学校进行全校表扬。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实行一票否决 1.有考试作弊行为。 2.受过学校纪律处分。 3.有严重违反学生规范。 “诚信标兵”评选是一项细致严肃的工作,要每个教师和学生都要以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待评选工作,严禁敷衍了事、弄虚作假,对态度不认真的领导及教职工,学校将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公司处罚管理制度(重编)范本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公司处罚制度(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90427 公司处罚制度 Model company punishment system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处罚分为警告、留用察看、开除三种。 1、警告 对有下列行为但不足以辞退的员工分别给予警告处分: (1)违反劳动纪律,月计迟到、早退在4次以上,年计20次以上的;月计旷工在2次以上,累计5-15天的;一年内出现2次无病请病假的;无理取闹、吵架、打架、消极怠工、弄虚作假等影响生产、工作、经营和社会秩序较严重的; (2)不听从工作分配、调动、指挥;玩忽职守,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工作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或给公司造成较大经济、荣誉损失,使他人生命遭受危害或经济财产遭受1000元以上损失的; (3)工作不负责任,产品质量或工作质量经常达不到标准要求,完不成任务,经常浪费原材料、能源,损坏工具设

备,对公司管理造成较大影响或对公司信誉和经济造成较大损失的; (4)不讲信用,不执行规定,滥用职权,损公肥私,弄虚作假,恶意串通,骗取公司或他人利益,使公司或本部门经营管理、声誉、经济受到较大影响或造成较大损失、损害的; (5)犯有其他在公司或社会上影响较大错误的。 (6)严重违犯公司规章制度的。 员工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由所在部门经理以书面形式写出处理意见报公司总经理研究决定后,给予警告处分,处分记入公司档案,同时根据影响轻重和经济损失大小给予500元以上经济罚款。 2、留用察看 对有下列行为但不足以开除的员工给予留用察看半年至二年的处分: (1)对受警告处分二次以上(包括二次); (2)聚众打架或打架过程中首先动手打人或引起事端或用凶器类器具打人,情节较严重的; (3)故意破坏生产、工作秩序,侵害或损坏公司财物等,

公司企务公开 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的实施办法

安徽中汽集团有限公司 企务公开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的实施办法为全面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深化企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促进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完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增强员工主人公意识,不断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促进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推进企业两个文明建设深入发展,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以加强企业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内容,加强企业领导班子建设,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调动广大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促进企业的改革、发展、稳定,增强企业竞争力。 二、企务公开的工作机制 1、实行“企务公开、民主监督、民主管理”制度,始终要在党委领导下进行,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统一组织和协调企务公开工作,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共同负责,纪检、组织部门、工会合力推进,职工群众全员参与的运行机制。 2、成立企务公开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公司副总经理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置在公司工会。企务公开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负责“企务公开、民主监督、民主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工作规划、公开方案的制订,重大问题的协调、指导以及企务公开的检查、考核、评比。企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工作,负责文件的起草、方案的实施、监督、指导以及信息反馈等日常工作。

3、成立企务公开监督小组。监督小组组长由纪委书记担任。成员中必须包括3名职工代表。企务公开监督小组的职责是: (1)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监督检查企务公开工作中各职能部门所负责的公开事项是否真实、全面,公开是否及时,程序是否合法,群众反映的问题是否得到解决。 (2)负责组织职工群众对企务公开工作进行评议,并将群众意见反馈给有关部门,并督促落实。 (3)对职代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决议进行督促落实。 4、建立例会制度。 企务公开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听取工作汇报,分析工作情况,部署阶段性工作。 企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检查、总结“企务公开、民主监督、民主管理”工作的运作情况,提出建议。 企务公开监督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就监督的具体事宜做出布置。 5、建立议事机制 为使企务公开制度落到实处,使广大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监督、民主管理权利,企业通过建立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民主议事会制度、职工代表巡视检查制度,召开职工座谈会、企务公开例会等多种形式组织职工议事,参与企业决策,实行民主监督、民主管理。 三、企务公开的基本原则 1、实行企务公开,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 2、坚持凡需要员工民主参与的事项必须公开的原则。 3、坚持员工主人权利必须得到落实的原则。 4、坚持公开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实事求是的原则。 5、坚持依法办事、严格执行制度的原则。

四民主三公开制度

安峰镇村级管理“四民主”、“两公开”制度 四民主 一、民主选举制度 村级民主选举是指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也要由村民推选产生。选举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保证村民充分行使法律法规和政策赋予的民主权利,保证村民参与民主选举秩序的规范性,真正把那些能够坚持依法办事、公道正派、勤劳实干、热心为村民服务的人选举到村组干部和村民代表的位置上来。 二、民主决策制度 村级民主决策是指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由村民民主讨论,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民主决策制度,就是为了尊重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愿望和要求,通过以村民代表大会为主的多种形式,实行民主议事,集体决策,充分发挥人民群众聪明才智的一种制度。我村民主决策的内容和范畴主要是:村级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村级财务预决算、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和建设承包方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重要规章制度的建立和修改、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标准、涉及村民利益、村民认为应

当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一事一议”来决定的其他事项等。 三、民主管理制度 推进村级事务民主管理。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要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组织全体村民结合实际讨论制定和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财务管理制度等,明确规定村干部的职责、村民的权利和义务,村级各类组织的职责、工作程序及相互关系,明确提出对经济管理、社会治安、移风易俗、计划生育等方面的要求。 建立村民委员会换届后的工作移交制度。村民委员会换届工作结束后,原村民委员会应将公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集体财务账目、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及其他遗留问题等,及时移交给新一届村民委员会。 加强村民民主理财制度建设。民主理财小组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本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参与指定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 四、民主监督制度 积极推进民主评议制度,确保民主监督权的行使。民主评议对象为村党组织班子成员、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村集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