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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政办[200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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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当前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

的处理意见

六政办[2009]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省政府皖政[2006]59号和省劳动保障厅劳社[2006]66号文件规定,参照我省其他市的做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2008年12月31日前为我市非农业户口且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下列人员,按照本意见的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原机关及城镇各类企事业单位的非在编人员、临时工(含合同工、小集体职工等);

2、原城市下放农村,后按国家政策规定“农转非”,但未招收为国家正式职工的城镇知识青年;

3、曾在60年代被精简的城镇职工。

二、参保原则

1、本人申请,自愿参保;

2、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3、原单位所在地属地管理。

三、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1、2009年12月31日前,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最早可从1996年1月1日起补缴费,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从实际参加工作年月起补缴;补缴基数原则上为历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也可由本人申请选择取历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90%或80%、70%、60%);补缴费率为28%,并按规定计缴利息。补缴费后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以后按规定接续缴费。

2、办理补缴费时,男已满60周岁、女已满55周岁的,一次性缴纳15

年的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根据年龄按不超过36000元、不低于27000元确定。其中,60周岁及以下人员,一次性缴纳36000元,61周岁起缴费额逐岁予以递减,每增一周岁递减600元,但最低缴费不得少于27000元。补缴费后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一次性补缴36000元的,个人帐户额度为13227元,缴费每递减600元,帐户储存额减少220元。

四、相关人员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

1、按前条第1项补费参保人员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可以从到龄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基本

养老金,计发办法按省政府皖政[2006]59号文件规定的“新人”办法执行(包括该文件规定按省政府皖政办[2002]30号文件规定计算待遇的,即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延续缴费至满15年时享受养老金待遇。

按国家政策规定可以计算连续工龄的年限(含军龄、知青下放年限、精简前工龄、离职前与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后在企业的工作年限等),与参加养老保险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作为计算基础养老金的个人累计缴费年限。

2、按前条第2项补费参保人员一次性缴齐费用后,从缴费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养老金标准按照规定一次性核定为430元/月,其中,有按国家政策规定可以计算连续工龄年限的,再按每满1年加发12元/月的基本养老金。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其中个人帐户养老金按皖政[2006]59号文件规定的计发月数逐月划拨。

3、上述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照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执行。有按国家政策规定可以计算连续工龄年限的,作为累计缴费年限计算;其中,按前项一次性核定养老金的人员,实际缴费年限均按15年计算。

4、领取基本养老金后,其他原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生活保障性待遇(如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等)不再享受。

五、参保需提供的资料及办理程序

1、申请参保人员均需提供本人当地非农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下放知青还需提供下放及回城资料;精简人员需提供精简时有关资料;临时工需提供反映本人与当地企业、单位的劳动关系证明或其他有关历史资料(如劳动合同、工资表、考勤表等),有档案的需提供档案。

2、按本意见参保需由本人提出申请。申请人现有单位的,由所在单位申报;已离开单位的,由原单位或主管部门统一申报;单位解体的,由所在地街、乡劳动保障事务所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3、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查认定后,办理相关手续。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上述人员,在补缴费后,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退休手续。

4、上述退休人员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同时,须按规定标准缴纳退管服务费,纳入社会化管理。

5、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上述参保人员单独建立信息库,纳入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六、其他

1、原达退休年龄、因缴费年限不满15年而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企业职工,可以参照本意见补费参保(或退回本人原领取的一次性待遇,在原缴费年限基础上补齐15年)。

2、在统帐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离职(含开除、除名、辞退、辞职等)的原机关、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可参照本意见补费参保。

3、本通知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省和市已有规定执行。

4、个人申请参保的截止时间为2009年12月31日。

5、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本意见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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