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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豫鲁铁路公司被指压覆山东煤田四年拒不补偿

晋豫鲁铁路公司被指压覆山东煤田四年拒不补偿
晋豫鲁铁路公司被指压覆山东煤田四年拒不补偿

晋豫鲁铁路公司被指压覆山东一煤田四年拒不补偿

“晋豫鲁铁路通道股份有限公司压覆我煤田近四年拒不依法补偿,该公司一位姓郝的副总经理竟然叫嚣‘代表国家’,说‘铁道部的规定大于法’。这种‘老赖’行径实在令人发指。”山东邹城市宏基矿业有限公司法人于永生日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道。

晋豫鲁公司:铁道部规定大于法

据于永生介绍,邹城市宏基矿业有限公司于2005年取得梁山县大路口煤田的探矿权,探明该地区煤田保有煤炭资源储量7657.3万吨,可采储量4516.75万吨,全部为质优价高的焦煤产品。

2009年,国家发改委批复了建设西起山西兴县瓦塘镇,东至山东日照港,全长1260公里铁路线的规划。为支持铁路工程建设,于永生同意铁路全部压覆煤田,并于2010年10月28日与晋豫鲁铁路公司签订了《压矿(探矿权)协议》,约定晋豫鲁公司“必须足额补偿到位后方可施工”。然而,协议签订不久,晋豫鲁公司单方面撕毁合同,一分钱的补偿款也未支付,就强行入场施工。

2013年3月13日,按照晋豫鲁公司的委托,济宁市国土资源局确定由北京经纬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评估单位。

根据三方签订的《矿业权评估业务约定书》,2013年6月30日,北京经纬评估公司以经纬评报字(2013)第126号出具《山东省梁山县大路口地区煤田地质普查(压覆资源储量)探矿权评估报告书》。

晋豫鲁公司在长达40天的时间里未对评估报告提出任何异议,

也未如约履行补偿协议。

晋豫鲁公司旁若无人地作业施工,宏基公司法人于永生却如坐针毡。近四年的时间了,公司没有收入来源,近400名职工在家待岗,生活每况愈下,吃饭都成了问题。

自2014年3月至4月份,双方进行了多达八次的会商,晋豫鲁公司毫无诚意可言,致使每一次的会商都无果而终。

于永生向记者说起这样一件事。3月24日,在济宁市江南春饭店三楼会议室举行的第七次会商上,见于永生带着律师参与会商,晋豫鲁公司股东代表、副总经理郝学臣暴跳如雷,指着于永生的鼻子吼道:“我是代表国家和你谈,我说怎么办就要怎么办。你以为有律师就可以吗?在这里,我不给你讲‘法’,我只给你讲‘规’。我们铁道部的规定大于‘法’。”

于永生说:“晋豫鲁公司以‘铁老大’自居,恃强凌弱。对我们这样一家民营企业,他们根本没有放在眼里。”

宏基矿业:被“逼上梁山”

记者了解到,走投无路的宏基矿业公司矿工只好到晋豫鲁公司在山西太原的总部讨说法,晋豫鲁公司总经理汤晓光玩起了“躲猫猫”,唆使几个蛮横不讲道理的人忽悠他们,并雇佣社会不明身份人员对矿工们进行野蛮群殴。

5月19日,宏基矿业公司部分矿工再次前往山西太原晋豫鲁公司总部,要求晋豫鲁公司支付压矿补偿款。上午十时许,突然从晋豫鲁公司冲出一群不明身份人员,野蛮强行驱离他们,把矿工相机、手

机抢去摔坏。将于永生一路追打200多米远,拖拽到一家机关办公楼内的门厅一阵拳打脚踢,当地公安部门也不敢过问。

就在记者采访期间,还得到一个消息,5月底,在山西长治一铁路建设工地,晋豫鲁公司出动数百人的队伍,对同样一家被压覆煤田讨说法的矿工进行了群殴。

在山西太原被打之后,宏基矿业公司矿工只好返回山东梁山县,以阻止铁路施工的方式表达他们的诉求。

“我们这是被‘逼上梁山’。”于永生说。

中路华公司:半路杀出个程咬金

在2013年6月30日的《评估报告》生效即将一年之际,晋豫鲁铁路公司却于2014年5月31日突然致函,借用一家名称为的北京中路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所之口,对梁山县大路口地区煤田地质普查探矿权评估报告提出五点所谓的“审核意见”。

于永生说:“这是晋豫鲁铁路公司单方面实施的委托行为,并且这家中路华公司根本不具备矿业权评估资质。让中路华公司‘审核’这份评估报告,如同让小学生给研究生批改作业。”

“晋豫鲁公司委托济宁市国土资源局选定评估单位,评估报告出来后既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提出异议,又没有依约履行,现在又提出根本站不住脚的‘审核意见’。可见,晋豫鲁铁路公司的法律意识非常淡薄。”于永生说。

中路华公司这个“半路杀出的程咬金”,与晋豫鲁铁路公司是何种关系,为何敢于班门弄斧?在这条1260公里新建铁路线上,到底

有多少不为人知的黑幕?我们将继续关注。

5月26日,记者向晋豫鲁铁路通道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汤晓光发送手机短信,试图就煤田压覆补偿之事进行求证,但至今日发稿时仍未回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维护被征用土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鲁政发[2004]25号)和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限定征地年产值最低标准。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参照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将全省划分为四类地区。城市规划区内耕地最低年产值标准为:一类地区每亩1800元,二类地区每亩1600元,三类地区每亩1400元,四类地区每亩1200元;城市规划区外耕地最低年产值标准全省均为每亩1000元。设区的市政府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作物产值,在上述最低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具体执行标准,并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备案。其他土地年产值最低标准参照同类地区耕地年产值标准执行。 二、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标准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设区的市政府在合理确定年产值标准的基础上,按照《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倍数确定,补偿倍数原则上不低于法定倍数的中限。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政府制定,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同意后执行。各地在制定年产值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时,要注意搞好与毗邻地区的衔接。 在城市规划区内征用土地,各地要积极推行“区片综合价”制度,合理确定不同区位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 三、建立征地补偿听证制度。各地在制定征地补偿标准时,要按有关规定举行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征地补偿标准确定后,按规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国家、省重点交通、水利等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用土地补偿标准,由省物价会同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统一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本通知自2004年6月1日起执行。各地要在2004年12月底前确定并公布年产值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在新标准出台前,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征用土地年产值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1999]314号)规定执行。 附件:山东省年产值标准地区分类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陕西省土地补偿分配办法

陕西省土地补偿分配办法-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陕西省土地补偿分配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做好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地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的补偿。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户是指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 第四条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剥夺、侵害其依法享有的征地补偿权益。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经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其共同确认的有关材料应当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内容。经依法批准的征地事项,应当予以公示。 第七条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告知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第八条征收或者征用农村土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征地手续并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拖欠征地补偿费。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批准制定各设区的市、县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者区片综合地价时,应当充分考虑当地农民生活水平。依法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应当增加安置补助费,确实保护农民的利益。征地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征地补偿标准。 第十条征地单位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征地补偿费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户;经被征地农户同意,也可以与被征地农户约定分期支付征地补偿费。征地补偿费用没有足额到位前,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不得办理供地手续,征地单位不得强行使用土地,项目不得开工建设,被征地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继续使用土地。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2017最新)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5c15240271.html,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2017最新) 1、我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由哪个机关进行协调处理? 市人民政府是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的协调处理机关,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依法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处理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的案件。 各县(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成立协调机构做好协调处理工作。 东昌府区、经济开发区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事宜,由东昌府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受市政府委托办理。 2、可以申请协调的范围? 属于下列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可以申请协调: (一)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依据的适用;

(二)被征收土地的种类、等级的认定; (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的认定; (四)被征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 (五)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倍数的确定; (六)征地区片综合价标准的适用; (七)因青苗的种类、数量的认定引起的争议; (八)地上附着物的种类、数量的认定引起的争议。 第(七)、(八)项争议,由市人民政府处理。 3、申请协调的期限?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和相关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批准该公告的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

市、县人民政府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未告知申请人申请协调期限,可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年以内提出协调申请。 4、谁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协调? 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异议的,由被征收土地及青苗、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的所有权人作为申请人申请协调。 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适用标准有争议的,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申请协调。 对青苗、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的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其所有权人申请协调。 对区片综合地价的适用标准和计算有争议的,由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申请协调。 5、在申请人申请协调时,应当提供什么资料? 申请人申请协调,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山东省煤炭资源简介

山东省煤炭资源简介 一、概况 山东煤炭资源分布广,储量大,煤类多样,煤质优良,赋存条件好。全省总面积15.3万平方公里,预测含煤面积约占三分之一,预测煤炭储量2680亿吨,其中埋深在1500米以浅的煤炭储量4讯亿吨,按地质勘探程度分为20多个煤田和预测区,在全省134个县(市)中,有煤炭资源的县(市)76个,占57始。1990年末己探明储量252.1亿吨,工业储量155.9亿吨,保有储量209.5亿吨,居全国第十位。煤类以气煤、肥煤为主,亦有焦煤、瘦煤、贫煤、无烟煤、褐煤和天然焦,已探明储量中,气、肥煤占82.7%,且具有低灰、低硫、低磷、高发热量、结焦性强等特点,是优质工业用煤。全省大部分煤田煤层赋存条件较好,特别是鲁西南一带煤田,煤层坡度缓,地质构造与水文条件比较简单,瓦斯含量小,适合机械化开采,易于开发。到1990年,全省已建成淄博、枣庄、新汉、肥城、究州、龙口、临沂七个矿务局 46对统配矿井和424对地县乡镇煤矿矿井,其中建成年产煤1000万吨以上的究州、新波两个矿区和年产煤300万吨以上的兴隆庄、鲍店、东滩三对矿井,成为中国东部沿海的重要煤产地,1990年全省产煤5995万吨,有力地支援了国民经济发展。 二、含煤地层及煤质特征 (一)含煤地层特征 1. 石炭二叠系:总厚约810米,广泛分布于鲁西,是山东主要含煤地层。石炭系为陆海交互相沉积,二叠系为陆相沉积。由老到新有①中石炭统本溪组:厚30-50米,底部为一层铁铝质岩,其上紫色及灰色泥岩和粘土岩,含石灰岩2-4层、薄煤1-3层。除济东煤田12、13#煤局部偶达可采外,余者均无工业价值。②上石炭统太原组:为主要含煤地层,厚170米左右,由灰—灰黑色泥岩、粉砂岩及灰、灰白色中—细粒砂岩等组成。含灰岩4—11层、煤8—20层。北部和中部含煤性较好,含可采煤5—8层,总厚 2.50—8.00米;南部含可采煤3—6层,总厚2—4米。灰岩和煤层层数,由北向南增多,但煤厚渐薄。③下二叠统山西组:为主要含煤地层。厚约90米。由灰—灰白色砂岩和灰—灰黑色粉砂岩、泥岩组成。含煤3—6层,其中可采1—4层,总厚2—10米。以鲁西南、鲁中煤层发育最好。④二叠系石盒子组及凤凰山组:厚约500米,主要由紫、灰绿、灰白色中、粗粒砂岩和杂色泥岩、粘土岩组成,一般残留厚250米左右,含铝土岩1—2层,仅南部含不可采薄煤1—4层。 2. 下件罗统坊子组:厚370米,含煤1—3层。为陆相砂、泥岩建造。分布局限,主要赋存在坊子煤田,含可采煤3层,厚4—6米。此外,本组在章丘、淄博煤田也有零星分布。 3. 下第三系黄县组(五图组):主要分布于黄县、五图等地。厚120—170米。由紫、灰绿、灰色砂岩、泥岩、粘土岩组成,夹泥灰岩、钙质泥岩,含煤1—4层(组),一般可采厚3—8米,伴生有工业价值的油页岩。 4. 第四系全新统泥煤:仅零星分布于胶东沿海和鲁西南湖区等地,埋藏浅,可做化肥和燃料。 (二)煤质特征 山东煤种主要为气煤、肥煤,其次为褐煤、长焰煤、无烟煤,焦煤和瘦煤等,煤种较齐全,煤质也好。煤的变质作用主要属区域变质,部分地区接触变质作用明显,煤种一般与地层时代、岩浆岩有关。 三、构造特征 山东以断块构造为特征。可以划为鲁中断块隆起区、鲁西南坳陷区、鲁西北坳陷区、鲁东断块隆起区和郯庐断裂带等一级单元,鲁西北广阔平原区亦属冀豫断块坳陷区的南延部分。纵向可以划分基底构造层和石生界、中新生界两个盖层构造层。鲁东缺失古生界构造层。

山东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2019年山东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 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 认可的单价为准。 【为你推荐】 租房合同租房协议书房产证上加名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房屋两证征地补偿拆迁补偿标准 近年来,我国很多地区都进入了征地拆迁的高峰期,而 在征收了他人的房屋、土地之后,肯定要作出适当的补偿才 行。但由于我国各地经济情况不同,也就导致最终的补偿标 准不一样。今天,以山东为例子,小编为大家介绍▲山东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 征地补偿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 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 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 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 平均每亩补偿 2.1万元。 ▲(二)其他税费 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3、组织征地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 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 ▲(四)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

陕西省征地经典案例:法院判决市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违法

陕西省征地经典案例:法院判决市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违法 【背景详述】 高某等4人是陕西省某市某区某村的村民,在村内合法承包有土地。2014年当地区政府称取得了合法的征地手续,在高某等人所在区域内进行征收,并实际占用了土地。高某等人觉得征地要有国家文件批准才行,而且这次征地补偿标准特别低,严重降低了高某等人的生活水平,所以就多次要求区政府出示证明其征地合法性的文件。但区政府从未出示。高某等人迫于无奈,决定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过多方咨询和对比,联系了专业代理拆迁征收行政诉讼的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来代理此案。在京坤律师的协助下,当事人高某先通过信息公开获取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文件,然后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起诉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违法。经过一审,法院支持了周某的诉求,判决某市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违法。 【委托律师】 京坤律师事务所在代理了本案之后,迅速组建了律师团队来处理此案,并指派了史西宁律师作为本案的代理律师。同时,组织京坤律师团队召开了一次案件研讨会,在会上讨论了本案的具体办案思路,即通过信息公开等方式获取相应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文件,找出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文件的违法点并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维权。 【律师风采】 在史律师的指导下,高某等人先向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申请信息公开高某等人拥有使用权的土地在内的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的征地批准文件,陕西省国土资源部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之后,给高某提供了某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征收某区某街道办事处某村集体土地的批复》,该批复文件批准实施了某市国土资源局所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附有该安置方案。高某等人在收到该征地批复文件之后,认为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标准太低,遂在史西宁律师的协助下,向陕西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某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某区

2017国家农村土地征地补偿标准(仅供参考)

2017国家农村土地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构成。 一、征地补偿费用项目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二、征地补偿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应有合法项目,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先补偿,再征收,任何违反以上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都属于违法征收。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以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 征地补偿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2019年全国中学生生物学联赛(山东赛区)(word版)

2019年全国中学生生物学联赛(山东赛区)(word版) 注意事项:认真阅读理解,结合历年的真题,总结经验,查找不足!重在审题,多思考,多理解!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只有一个选项符合题目要求,每题1分,共40分〕 1、新鲜苹果的果肉细胞中质量分数最多的元素和化合物分别是 A、氧和水 B、碳和水 C、碳和蛋白质 D、氧和蛋白质 2、以下物质中,对维持渗透压和调节酸碱度作用最大的是 A、葡萄糖 B、无机盐 C、氨基酸 D、核苷酸 3、为探究影响光合作用强度的因素,将同一品种玉米苗置于25℃环境中培养,将在不同条件下测得的数据绘制成右图曲线,以下分析不正确的选项是 A、与B点相比,A点条件下限制玉米吸收C02的因素 是土壤含水量 B、与D点相比,B点条件下限制玉米吸收c02的因素 是光照强度 C、在土壤含水量为40%~60%的条件下施肥效果更明显 D、由曲线可知,采取合理密植能进一步提高光能利用率 4、以下有关酶的表达,正确的选项是 A、酶的基本组成单位都是氨基酸 B、酶的催化效率比无机催化剂高 C、低温、高温都会使酶永久失活 D、物质的跨膜运输需要酶的参与 5、以下有关ATP的表达,正确的选项是 A、细胞分裂时,伴随着ATP与ADP的相互转化 B、蓝藻细胞产生ATP的主要场所是线粒体 C、ATP分子由1个腺嘌呤和3个磷酸基组成D.C02的固定过程需要ATP和[H]的参与 6、蛋白质水解时,水中氢的去向是 A、参与形成肽键 B、参与形成氨基 C、参与形成羧基 D、参与形成氨基和羧基 7、以下关于植物光合作用和细胞呼吸的表达,不正确的选项是 A、5℃低温环境有利于水果的贮藏B.C6H1206分解成C02的过程发生在线粒体中 C、夜晚适当降低蔬菜大棚温度有利于提高产量 D、光合作用是将光能转变为有机物中的化学能 8、以下关于细胞分化、衰老、凋亡的表达,正确的选项是 A、细胞分化导致细胞中遗传物质改变 B、细胞凋亡和细胞坏死对机体都有害 C、衰老细胞的体积变小,核体积增大 D、婴幼儿体内没有衰老的细胞 9、某些植物在秋冬受低温袭击时,呼吸速率先升高后降低;持续的冷害使根生长迟缓,吸收能力下降,但细胞内可溶性糖的含量明显增多。以下推断不合理的是 A、冷害初期呼吸作用增强,放出的热量有利于抵御寒冷 B、低温使淀粉合成酶活性减弱,影响可溶性糖合成淀粉 C、低温使细胞内结合水含量降低,自由水含量增加 D、低温使细胞呼吸减弱,限制根细胞吸收矿质营养 10.催产素是由下丘脑合成的九肽激素,也可用来治疗孤独症等疾病。以下表达正确的选项是 A、催产素一定含C、H、O、N四种元素,含9个肽键 B、孤独症患者直接口服适量催产素可以有效地缓解症状 C、催产素调节过程的特点是范围比较小、持续时间较长 D、下丘脑中有些细胞不仅能够分泌激素,且能传导兴奋

山东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办法是什么

遇到房屋土地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5c15240271.html, 山东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办法是什么 对于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而农民只有相应的使用权,即便如此,征地拆迁也会对被征地人产生一定的影响,所以相关部门需要对其给予一定的补偿,弥补由此带来的损失。为了方便大家了解,小编将山东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办法介绍给大家,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山东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办法 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2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进行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征收个人住宅的,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统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教育、民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七条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依法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房屋征收部门或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测绘、预评估、房屋拆除、法律服务等专业性工作。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 2004-3-21【大中小】 发文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 文号:鲁政发[2004]25号 发布日期:2004-3-21 执行日期:2004-3-21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高度重视“三农”问题,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指示精神,切实做好对农民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高度重视征地补偿和失地农民安置工作做好对农民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事关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近几年,各地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十分重视,有效地维护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但是,有些地方仍存在着征地补偿偏低、补偿资金管理使用混乱、安置措施不力等问题,有的随意压低地价,征地补偿标准不统一,同一时期对同一区位、同一性质的用地补偿标准执行不统一,有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能及时到位,随意截留克扣应支付给农民的征地补偿费,一些县、乡借管理之便挪用征地补偿费,一些地方建设用地单位长期拖欠征地款,不能兑付到农民手中,等等。上述问题严重损害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有的引发了群体性上访事件,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产生了不利影响。对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妥善处理保障经济建设用地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关系,完善土地征用程序和补偿机制。规范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分配和管理,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促进我省城乡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二、加大集中清理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工作力度清理拖欠、截留和挪用农民征地补偿费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各级必须认真抓紧抓好。各地要集中力量,对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以来发生的截留、挪用、拖欠征地补偿费用的问题进行全面清查,摸清底数,对清理出的问题要认真分析,区分不同情况尽快加以解决:对政府或有关部门拖欠的征地费,由拖欠征地费的各级政府通过财政筹措、银行贷款等形式筹集资金一次性支付;其他存有拖欠征地补偿费问题的建设项目,由各级政府督促项目实施单位限期兑付,对在建项目或拟建项目按照先兑付征地补偿费后安排施工建设资金的原则,限期筹资兑现,逾期不兑现的,视情况收回土地,对当地经济建设和农民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市政府要切实加大自查自纠工作力度,并将清欠工作进展情况专题报省政府。省监察厅、国土资源厅等有关部门要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调度,并组织专项检查。清欠工作6月30日前必须全部完成,落实到位。今后不允许再发生新的拖欠。 三、加强征地补偿费拨付和使用管理要进一步建立制度完善、管理有效、依法支付征地补偿费的工作机制。完善资金拨付使用管理办法,严禁各级政府以任何名义截留、克扣征地补偿费;完善“双代管”等政策措施,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征地补偿费;加强建设用地审批管理,严禁建设用地单位拖欠征地补偿费。建设单位在申报工程项目时,必须把征地补偿费足额纳入工程预算。征地补偿费用必须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没有足额到位的,不得强行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检查监督,对征地补偿资金不落实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予报批建设用地,建设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开工手续,供水、供电部门不予核批用水用电指标。对因拖欠征地补偿费用引发群众上访且问题尚未妥善解决的,省国土资源厅暂停受理该市、县的农用地转用与征地报件。对长期拖欠征地补偿资金的用地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失信行为记录在案,实行法人训诫,并视情况在媒体上给予公开曝光。 加强对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支付给农民个人和农村集体的征地补偿费用,应在资金下拨到位后1个月内,由村委会负责制定明细的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张榜公示,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

陕西征地补偿标准2009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西安至宝鸡铁路客运专线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西安、咸阳、宝鸡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西安至宝鸡铁路客运专线工程是国家《中长期铁路网规划》中陇海客运专线(徐州-郑州-兰州)和“四纵四横”快速客运网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陕西省与铁道部合作建设的重要项目,建成后将与既有陇海铁路实现客货分线运输。该项目的建设对于扩大内需,完善区域客货运输结构,有效缓解既有线能力不足,推进关中—天水经济区和陕西省“一线两带”建设,促进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和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全面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西安至宝鸡铁路客运专线东起西安枢纽在建的西安北站,向西经西安市未央区,咸阳市秦都区及兴平市、武功县,杨凌示范区,宝鸡市扶风县、眉县、岐山县、陈仓区、渭滨区,引入新建的宝鸡南站,正线(咸阳西-宝鸡南)全长138.044公里,建设工期三年半。为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地拆迁工作的组织实施 西安至宝鸡铁路客运专线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代表省政府统一组织,西安、咸阳、宝鸡三市政府和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密切配合,沿线各县(市、区)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具体实施。 二、征地拆迁补偿有关标准 工程建设征地数量、质量以施工图(含变更设计)和土地勘测定界成果为依据,建构筑物拆迁数量、质量以有关各方共同确认的实际清点丈量的数量、质量为依据,费用按照有关各方共同确认的实际用地和拆迁数量、质量据实结算。征迁补偿费用由省国土资源厅拨付沿线国土资源部门,由沿线国土资源部门直接兑付至被征迁单位、村组及个人。征迁标准具体如下: (一)永久用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31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12350元/亩,安置补助费18650元/亩。城市及城市规划控制区按同区域内在建重点建设项目标准执行。 (二)铁路回收土地综合补偿:6000元/亩(含青苗补偿费、地面附着物补偿费),铁路部门应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原始征地资料。 (三)青苗补偿费:1100元/亩。 (四)砍移树木补偿费: 1.砍移成片果树补偿费为6000-18000元/亩。

2020年国家征地补偿新标准每亩补多少

2020年国家征地补偿新标准每亩补多少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 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 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 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 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 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导读:本文是关于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希望能帮助到您!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进行补偿,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征收个人住宅的,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统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教育、民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七条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依法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 房屋征收部门或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测绘、预评估、房屋拆除、法律服务等专业性工作。 第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九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对国有土地上房屋依法进行征收: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

山东省征地方面相关规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1〕25号) 住宅房屋价值补偿标准要继续按照《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确定的标准进行补偿,继续执行最低货币补偿标准和最低套型面积标准。即征收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按照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住宅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征收房屋的最低货币补偿标准仍按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执行。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面积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设区市已确定的最低套型面积标准对被征收人进行货币补偿或者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非住宅房屋价值补偿不得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涉及面积认定、就地就近安置、住宅改非住宅等问题的,按照《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可由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街道、居委会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择。15日内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投票、抽签、摇号等形式,按体现大多数被征收人意愿或者随机选定的方式确定。房屋征收部门或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各级房屋征收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尽快成立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

征地及附着物补偿协议书

征地及附着物补偿协议书 项目名称: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村组村民(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 法》(第二次修正)、2012 年 2 月3 日甘泉县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印发《道镇麻子街南寨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以及有关文件的规定,甲方在乙方辖区内征用土地及地面附着物,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征用土地的地点、范围、面积及用途 本次征用土地的地点位于甘泉县道镇村组。 具体范围详见规划红线图、勘测定界图,征用土地面积:亩。 二、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助)费 1、依据2012年2月3日甘泉县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印发《道镇麻子街南寨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征用土地范围内的地面附着(属)物,由甲方与乙方会同被征地单位到现场丈量、清点、认可后,依据工业园区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据实补偿,合计金额(地面附着物明细表附后)。 三、付款方式 本次征用土地甲方应付乙方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元),甲乙双方于正式签订协议后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 四、土地权属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领款后生效,征地手续自呈报批 准之日起,其被征用土地范国内的土地所有权(以征地图为准),即 地下埋藏物、隐藏物属国家所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甲方及其 建设用地单位使用土地。 五、其他事项 1、本合同协议签订后,乙方须在十五日内移除该土地范围内的附着物,若不自行移除,则由甲方强制移除,乙方不得阻拦。 2、本合同协议签订后,乙方不能以任何理由再增加征用土地及征用土地范围内附着物的补偿费。 3、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有关部门备存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2015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最新标准

2015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最新标准 随着农村征地的日益增多,那么对农村土地补偿标准的确定就显得非常重要。 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构成。 一、土地补偿费 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三、青苗补偿标准 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

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四、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农村征地补偿标准要求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裁决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裁决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裁决暂行办法的通 知 (鲁政办发〔2007〕52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裁决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八月八日 山东省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争议协调裁决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裁决 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和省人民政府裁决的征地补偿

安置标准争议案件。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是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的裁决机关。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依法由省人民政府裁决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案件(以下简称裁决机构)。 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制度,所属职能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做好有关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的协调、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条协调和裁决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及时便民、先协调后裁决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的规定。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农业、劳动保障、财政、建设、统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做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农村土地登记

发证、农业人口统计、土地补偿费分配办法等基础性工作,为征地工作顺利进行、减少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提供保障。 第七条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应当先向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方可向原征地批准机关申请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和裁决期间,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八条征收土地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依法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同时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居民申请举行听证、协调、裁决的权利和期限。 第九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居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批准该公告的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

芜湖市建设用地征地管理办法

芜湖市建设用地征地管理办法 【实施日期】2002/08/15【颁布单位】【失效日期】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 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因建设需要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和拆迁适用本办法。国家水利 第三条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 第五条 第六条 (一)拟订、报批征用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 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征用林地 (二)公告征用土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和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口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 (三)办理补偿登记。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 (四)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询意见期限为15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人民 (五)交付被征用土地。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自征地各项费用付清之日起30日内交付被

第七条逐级报批农用地转用手续、耕地占补平衡手续的相关税费,由市人民政府垫付,在 第八条征用土地应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 第九条 (一)征用耕地的,为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 (二)征用鱼塘、藕塘、苇塘、灌丛、药材地等,为其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 (三)征用果园、茶园、桑园等,为其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7倍;未曾收获的,为其同类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 (四)征用耕种不满3年的开荒地,为其所在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4倍;耕种3年 (五)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为其所在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5 (六)征用其他土地的,为其所在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 第十条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土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 (一)征用耕地,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3年平 均年产值的13倍。但是,耕地被征完的,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二)征用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为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4 (三)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的,为其所在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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