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民法总则讲义

民法总则讲义

民法总则讲义
民法总则讲义

三校名师

注意:要式合同,不具有法定、约定形式——A、原则上,合同不成立

B、履行行为,可“治愈”形式上的缺陷

【2005-11.】甲公司于6月5日以传真方式向乙公司求购一台机床,要求“立即回复”。乙公司当日回复“收到传真”。6月10日,甲公司电话催问,乙公司表示同意按甲公司报价出售,要其于6月15日来人签订合同书。6月15日,甲公司前往签约,乙公司要求加价,未获同意,乙公司遂拒绝签约。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买卖合同于6月5日成立

B.买卖合同于6月10日成立

C.买卖合同于6月15日成立

D.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二)生效——意思表示合法

1、生效要件:

(1)主体——具有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标的——合法

2、生效与成立的关系:

原则上,时间重合——行为成立时合法,成立时生效

二、民事行为的效力瑕疵

1、确定无效(当然、确定、自始)

要点: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的区分

关键:部分履行,是否违法

【2007-2】甲被乙打成重伤,支付医药费5万元。甲与乙达成如下协议:"乙向甲赔偿医药费5万元,甲不得告发乙"。甲获得5万元赔偿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后乙被判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乙之间的协议有效

 B.因甲乘人之危,乙有权撤销该协议

C.甲、乙之间的协议无效

D.乙无权要求甲返还该5万元赔偿费

2、可撤销

要点1:成立时,具有约束力——无过错方“可撤销”

要点2:撤销期间——1年【民通意见73】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

【合同法55】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2009-

56】乙公司以国产牛肉为样品,伪称某国进口牛肉,与甲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后甲公司得知这一事实。此时恰逢某国流行疯牛病,某国进口牛肉滞销,国产牛肉价格上涨。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1、民事法律行为

(1)人身专属性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婚姻、遗嘱、收养、当事人约定)

(2)事实行为,不得代理

2、允许代理的公法行为(诉讼、税务、专利)

二、代理权滥用之禁止

(1)自己代理

(2)双方代理

(3)恶意串通的代理

一、狭义无权代理

1、认定:代理人,无权代理;相对人,不知

2、效力:效力待定——被代理人的追认权、拒绝权

注意:两种默示追认情形——

●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民通66】

●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合同法意见(二)12】

二、表见代理

(一)要件(表见事实、第三人善意——相信为有权代理)

(二)效力——有效

1、被代理人不享有追认权、拒绝权

2、被代理人承担有效代理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

受的损失。【合同法意见(二)13】

【2007-

3】甲公司业务经理乙长期在丙餐厅签单招待客户,餐费由公司按月结清。后乙因故辞职,月底餐厅前去结帐时,甲公司认为,乙当月的几次用餐都是招待私人朋友,因而拒付乙所签单的餐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应当付款

B.甲公司应当付款,乙承担连带责任

C.甲公司有权拒绝付款

D.甲公司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第六章诉讼时效

一、适用范围

(一)原则:债权请求权

(二)例外:【时效意见1】

4、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二)影响持续的时间:最后6个月【民通139】六、诉讼时效的中断

(一)中断事由【民通140】——起诉、请求、同意

方志平主观题考前3页纸(妙记民法重点法条序号和内容)(5)

方志平民法主观题考前3页纸 妙记民法重点法条序号和内容 1、《民法总则》119、《合同法》8,依法成立合同对当事人有法律拘束力。对119说吧,打了119就必须有效力有责任,不能乱拨119电话说话。 2、《民法总则》121,学雷锋。《合同法》121,因第三人原因违约。《担保法解释》121,定金20%。(121,学雷锋,去违约,交定金) 3、《民法总则》122,学雷锋之后,马上就不当得利了,121之后的122。 4、《民法总则》143,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三要件,要是有3项,就生效了,故143。 5、《民法总则》146,双方通谋的虚伪表示无效,你个感情的骗子,要死咯,146(或意识流) 6、《民法总则》147,重大误解(你死去,147,误解我);148欺诈;149第三人欺诈。(要是将789误会为798,北京有个798艺术工厂)(误解147要死妻;欺诈148要死爸;第三人欺诈149要死舅舅) 7、《民法总则》153,违反公序良俗民事法律行为无效。143提倡公序良俗,153违反了公序良俗。 8、《民法总则》158,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咱们谈恋爱是否有效,要我爸(158)确认一下才行,是附生效条件的。或者,我条件很好,要了我吧,158。 9、《民法总则》171,无权代理,没有权限还给人无权代理,是脑子有病,要吃药=171。然后《民法总则》172就是表见代理了。 10、《民法总则》178,一起吧,连带责任。有人和我一起还债吧。《物权法》102,共有物对外连带责任,1人2责。 11、《民法总则》186,加害给付,民法主观案例书中女朋友酒精加火锅,186帅男友被烧伤了!《物权法》186,这个好物件,就这样流押了……《物权法》211,流质条款,将儿子送去211高校“流质”。或者,211,一“流质”量的大学。 12、《民法总则》196,不动产和登记动产不适用诉讼时效。186的帅男友毁容了,196的帅男友一直都是我的,没有时间限制。———————————————————————————————————————13、《合同法》13、14,要约承诺,一生一世。《物权法》23、24,手表汽车,动产和特殊动产物权变动。《合同法》73、74,代位撤销。《合同法》83、84,债权转让。 14、《合同法》28,超过要约有效期承诺,为新要约。28岁的时候博士毕业,重新找工作,向用人单位发出新要约。 15、《合同法》42,缔约过失责任。4月1日愚人节欺诈缔约,4月2日知道真相,缔约过失责任。 16、《合同法》51条、《买卖合同解释》3、《物权法》106,结合武夷山,一栋楼。无权处分武夷山,一栋楼善意取得。所以,联合起来写超级牛逼,根据《合同法》第51条、《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和《物权法》第106条……如此牛逼,你不过谁过?当然我记513是我要小三,记住了这个序号。 17、《物权法解释一》21,无权处分不能有致命瑕疵;《担保法》21,担保主债权范围包括主债权各种。《房屋租赁解释》21,侵犯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不得主张诉买卖无效。袁世凯签订了21条,丧权辱国,无权处分有致命瑕疵,处分的是广大中国土地,侵犯了中国老百姓的优先购买权。 18、《合同法解释二》15,一物多卖,多重买卖,一物,就是15。是在《合同法解释二》中,因为是对合同法总论的解释,解决违约责任问题,未解决多个买方要求继续履行的排队问题,这个问题在《买卖合同解释》解决了。 19、《买卖合同解释》9,普通动产多卖,交钱先,卖的是猫,猫有9条命。

2019法硕考研知识点之民法总则背诵重点(上)

民法 第一章绪论 一、大题记忆 1.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理解: (1)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2)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内容上表现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3)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性质(2014年法学论述题)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民法是私法。民法的调整对象决定了民法是私法,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涉及私人利益,民事主体之间是平等主体的关系。 (2)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民法始终与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的发 展相联系,民法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是财产归属和财产流转关系。 (3)民法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民法调整市民社会关系,重在保护市民的私权,加大对个人自由权利的保障,以构建和谐的市民社会秩序。 (4)民法是权利法。民法最基本的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民法通过权利确认当事人的行为规则。民法通过救济手段确认权利。 (5)民法是实体法。民法规定民事主体相互间权利义务的实体内容。民法作为实体法,既是行为规则,又是裁判规则。 3.民法的渊源 制定法包括: (1)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民事法律。法律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立法文件。包括: ①民事基本法。在我国指《民法通则》。 ②民事单行法。包括《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继承法》、《婚姻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以及针对特定权利主体、客体或特殊问题而制定的既有民法规范又有行政法规范的法律,如《合伙企业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③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中有些规范属于民事规范,属于民法的渊源。 ④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由地方人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中的民法规范属于民法的渊源。 ⑤规章。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规章中的民事规范属于民法的渊源。 ⑥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这里主要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所做的司法解释、案件批复意见等。 ⑦国际条约。国际条约对于我国国内的公民、法人也具有与国内法一样的约束力。 非制定法包括: 主要包括民事习惯。民事习惯,是指当事人所知悉或实践的生活和交易习惯。在我国,习惯作为民法的渊源是受限制的,只有不违反公序良俗并且经国家认可的习惯,才具有民法

民法总则10条关于民法法源的规定

民法总则10条关于民法法源的规定 题要 为了规范我国社会市场经济秩序,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了许多不同类型的法律规范,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接触最多的是民法总则等民事法律规范。由于各法律规范涉及到人们的各项切身权益,故而国家立法机关在制定民法总则时,必须参照各民法法源,而民法法源是由民法总则10条规定的,具体该如何理解此项民事法律规范呢? 为了规范我国社会市场经济秩序,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了许多不同类型的法律规范,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接触最多的是民法总则等民事法律规范。由于各法律规范涉及到人们的各项切身权益,故而国家立法机关在制定民法总则时,必须参照各民法法源,而民法法源是由民法总则10条规定的,具体该如何理解此项民事法律规范呢? ▲一、民法总则民法总则10条关于民法法源的规定是怎样的? 第十条【民法法源】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二、民法的法源由哪些? ▲(一)我国民法渊源 ▲(1)宪法中的民法规范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民事法律的立法依据。宪法中的作为民事法律所依据的原则和规定,如关于所有权的规定、关于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等,既是民事法律的立法依据,也是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2)民法通则以及民事单行法 民法通则规定了民事生活的共通原则和制度。在民法渊源中,民法通则处于指导和核心地位。此外,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公司法、著作权法等,均是重要的民事单行法。在其他一些法律如文物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森林法、水法中,也含有重要的民法规范。 ▲(3)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民事法规 国务院制定的民事法律规范,也是民法的重要渊源,但其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国务院制定的民事法规有两类:一类是根据政府行政职能,为立法部门制定的法律配套的,如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专利法实施细则;还有一类是含有民事法律规范的单行行政法,如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 ▲(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中,有些属于民事规范。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立法法规定的立法权限,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机关可以制定

2020年整合民法总论复习要点笔记(大一下学期重点)名师精品资料

民法总论复习要点笔记 一,民法概述 1、民法理念: 1)私权神圣 2)身份平等3)意思自治 2、民法的基本原则 二、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 2、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1)事件 2)行为 三、物的分类:重点是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 四、民事权利: 1、民事权利的分类及标准,尤其是性质分类 2、权利的取得(既受取得和原始取得) 3、权利的保护(私利救济,关键是自助行为) 五、民事主体 1、民事权利能力(对胎儿的保护,推定死亡,宣告死亡及其法律后果) 2、民事行为能力(概念,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监护(概念,监护人的顺序,委托监护的司法解释,监护职责,监护的终止) 4、住所(住所的确定方式) 5、法人(法人的特征,法人分类中的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法人变更中的合并和 分立,法人机关中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终止中的清算及其人格) 6、合伙(概念、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合伙的财产、债务承担,退伙) 六、法律行为制度 1、法律行为(概念) 2、法律行为分类(诺成行为与实践行为) 3、意思表示(生效要件) 4、法律行为要件(有效要件,欠缺有效要件的后果〈效力待定、可变更可撤销、无效〉important) 5、附款(条件的分类)选择题 七、代理制度 1、代理的分类(重点是本代理和复代理) 2、代理权的行驶和限制 3、表见代理 八、诉讼时效 1、概念 2、分类(特殊情形:一年的情况) 3、中止、中断与延长 4、期限的计算 九、民事责任 1、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2、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无过错) 3、责任的竞合 十、人身权制度 1、人格权和身份权的概念 2、具体人格权:健康权、身体权

民法总则重点摘要

民法总则重点摘要 1、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社会平等成员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调整的对象是人身关系(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的合称)和财产关系。其调整结果,即是民法上的人身权与财产权。 2)、仅仅限于平等主体之间。 2、民法的特征: 1)、民法是身份平等的阶层的法律。 2)、民法为属地法。 3)、民法是实证法法律部门。 4)、民法为私法。 5)、民事责任的同质救济性(即直接救济,以恢复被侵害权利的原状为宗旨,只有在不能恢复时才转化为金钱性赔偿) 3、实证意义上的民法:是指具有普遍的强制力的行为规范,因这种发能够为人们所证实并进行观察和研究。不可能等于自然法,但可以接近。 形式上包括民法典及特别的法律法规,以及具有法律效力规范性质的其他形式。前者被称为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后者则被称为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4、“公法”与“私法” 1)、划分标准: A、利益说:公共利益还是私人利益,罗马已经提。 B、隶属说:公法调整隶属关系,私法调整平等关系。很长一段时间处于主导地位。 C、主体说:一种法律关系有公共权力机关参与,并且是以行使公权的身份参与,则是公法调整的范围。 D、自由决策说:以前的法律由历史因素来决定,对新产生的法律才能进行合理的界分,标准是:公法是受约束的决策的法,私法是指自由决策的法。 2)、评价:虽然不是实证上的概念,但是仍有伟大意义。 首先,其划分在今天仍有重大作用,国家在公法范围能活动,个人在私法范围能活动,在私法中实行意思自治;在公法领域中否定意思自治,国家或者政府的作用在于保障个人利益与安全。同时,这种划分在大陆法系的司法救济、法学研究和法律教育中占有重要地位。 其次,公法与私法划分的最初动机更具有说明和启发意义。罗马人将社会分为两层:一位政治国家,二为市民社会。政治国家是国家权力活动领域,命令和服从应该畅通无阻;但是市民社会的资源分配不能依靠国家的命令和服从,是以自治与平等为核心。罗马人将私人平等和自治视为终极,对于国家权力的猖獗给予警惕和限制,试图以公法和私法为工具在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划出“楚河汉界”。 3)、内容:公法分为宪法、行政法和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有争议。 私法包括民法和商法。 5、民法与商法的关系:P56-57 6、民法的法律渊源:具有规范效力的民法的实际存在形式。 (主要观点:①存在形式论;②法律成立原因论;③混合论) 7、民法的具体法律渊源 1)、制定法: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文件。

《民法总则》各章重点条文解读

张新宝教授:《民法总则》各章重点条文解读 全文共12717字,阅读时间约30分钟 2017年3月17日晚,第443期民商法前沿论坛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01国际学术报告厅举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新宝教授主讲“《民法总则》的制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轶教授、石佳友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薛军教授作为与谈嘉宾出席本期论坛。因篇幅较长,张新宝教授发言部分将分为“《民法总则》各章重点条文解读”与“《民法总则》的特色”(附论坛现场答疑内容)两部分推送,本篇为第一部分。本实录稿由论坛组委会编审,经发言人审定。中国民商法律网独家出品,转载请联系授权。 发布计划 4月8日张新宝教授:《民法总则》各章重点条文解读 4月9日张新宝教授:《民法总则》的特色 4月10日王轶教授、薛军教授、石佳友教授谈《民法总则》的制定 主讲嘉宾介绍 张新宝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杂志社总编辑,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四个一批”领军人才,国家“万人计划”领军人才,中国法学会民法典起草研究领导小组成员,中国法学会《民法总则(草案)》起草工作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释义》作者,中国民商法律网授权学者。 《民法总则》各章重点条文解读 我国目前尚未废除《民法通则》,将《民法总则》与其相对比可以发现,有大约49个条文基本相同,50多个条文有所修改或作出重大调整,其余条文则为创新之处。有同志认为,《民法总则》对《民法通则》的继承较为充分,但创新不足;也有人认为许多创新之处缺乏根据,与其他国家的规定差异较大等。 接下来,我将就自身参与立法活动全程的经历,客观地为大家讲述《民法总则》制定过程的来龙去脉,展现各个章节中重点条文的形成过程。 一、基本规定 (一)标题 本章标题原为“基本原则”,在《民法总则(草案)》一审稿发布后,有人建议应将章名改为“基本规定”,理由在于,本章内容不仅包含基本原则,还包含立法目的和依据、民法的调整对象、法的渊源、法的适用范围、“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以及《民法总则》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基本原则”这一标题无法概括这些内容。最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时将章名改为“基本规定”。事实上,大会对《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共作出了126处修改,其中重要修改有50多处,本章章名的修改便属于其中之一。 (二)内容 1.第1条:立法目的——保留“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民法总则》第1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许多人不理解民法中规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目的,认为核心价值观中一些国家的义务、责任不应施加于民事主体之上,但我认为这种做法有其意义所在。首先,

民法总则》的10个新变化及重要实务问题解读

《民法总则》得10个新变化及重要实务问题解读 一、诉讼时效期间由两年延长为三年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得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得,依照其规定。 本条将普通诉讼时效得期间由两年延长为三年。有关期间得修改,在实务中最需要注意得就是法律得溯及力问题。关于溯及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有可能会制定专门得司法解释。在解释未公布前,可以作为参考得就是1999年施行得《合同法》对此前《技术合同法》(已被《合同法》废止)中关于技术合同争议得诉讼时效作出延长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所确立得溯及力原则。《技术合同法》规定,技术合同争议得诉讼时效期限为一年。而根据《合同法》得规定,技术合同争议得诉讼时效应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若干问题得解释(一)》就此确立得原则就是,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得权利受到侵害得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过一年得,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得,其提起诉讼得时效期间为两年。参考该解释,本次《民法总则》将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由两年延长为三年,有可能确立得溯及力规则为:当事人得权利受到侵害得事实发生在《民法总则》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超过两年得,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两年得,其提起诉讼得时效期间为三年。

需要引起关注得就是,虽然《民法总则》已经公布,但施行日期为今年得10月1日,在此之前,仍以两年标准为确定诉讼时效,切勿因此延误主张权利而导致诉讼时效经过。 二、重大误解撤销权行使期间缩短为三个月 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得,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得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没有行使撤销权;……《民法总则》得该条文就是吸收了《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得规定,但需要注意得就是对于重大误解撤销权得行使期间,由《合同法》规定得一年缩短为三个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 相关条文: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得,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得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得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得行为放弃撤销权。 三、撤销死亡宣告对婚姻关系得影响 第五十一条被宣告死亡得人得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得,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就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得除外. 《民法通则》对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人身关系如何处理未作规定,但《民

民法总则》的10个新变化及重要实务问题解读

《民法总则》的10个新变化及重要实务问题解读 一、诉讼时效期间由两年延长为三年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将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由两年延长为三年。有关期间的修改,在实务中最需要注意的是法律的溯及力问题。关于溯及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有可能会制定专门的司法解释。在解释未公布前,可以作为参考的是1999年施行的《合同法》对此前《技术合同法》(已被《合同法》废止)中关于技术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作出延长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所确立的溯及力原则。《技术合同法》规定,技术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一年。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技术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应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就此确立的原则是,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两年。参考该解释,本次《民法总则》将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由两年延长为三年,有可能确立的溯及力规则为: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民法总则》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超过两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两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

需要引起关注的是,虽然《民法总则》已经公布,但施行日期为今年的10月1日,在此之前,仍以两年标准为确定诉讼时效,切勿因此延误主张权利而导致诉讼时效经过。 二、重大误解撤销权行使期间缩短为三个月 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没有行使撤销权;……《民法总则》的该条文是吸收了《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重大误解撤销权的行使期间,由《合同法》规定的一年缩短为三个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 相关条文: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三、撤销死亡宣告对婚姻关系的影响 第五十一条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

民法总则课程笔记整理

民法总则课程笔记整理 授课教师:王文军 民法入门 民法的全貌 一、民法的对象: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财产法)和人身关系——人格关系(人格权法) 和身份关系(亲属法和继承法)。 (一)亲属法 (二)继承法: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 (三)人格权法 (四)财产法:财产的归属(所有)与移转(合同)。 1、所有与合同: (1)所有权保障 ①排除妨碍请求权 ②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③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2)合同的保障 2、财产法的基本构造: (1)物权: ①所有权: a.使用价值 b.交换价值 ②限制物权: a.用益物权:支配使用价值。(例:建筑用地使用权) b.担保物权:支配交换价值。(例:抵押权) (2)债权: ①合同之债 ②侵权之债 ③不当得利之债 ④无因管理之债 注: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合称“法定之债”。 二、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位置 (一)公法与私法:民法是私法中的“基本法”。 (二)民法与商法:一般法与特殊法的关系。 (三)民法与经济法 1

三、中国民法的发展沿革 (一)史尚宽、郑玉波、王利明、江平 (二)教师推荐书目: 1、梁慧星《民法总论》 2、王泽鉴《民法概要》 3、魏振瀛《民法》 四、民法总则的构造与涵义 (一)创造一般性概念 (二)特征: 1、抽象性: (1)优点:立法经济简易。 (2)确定:难以建立具体轮廓。 2、体系性 (三)内容: 1、权利: (1)权利主体:自然人和拟制人 (2)权利客体:物 (3)权利内容 (4)权利变动:法律行为或时效因素等 2、义务 民法总则 民事法律关系 一、概说: (一)概念(课本P5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对其管辖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加以调整的结果。 (二)特征:以权利义务为核心内容。 (三)意义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 (一)主体(课本P53:): 1、民法上“人”的含义: (1)适于享有民事权利的社会存在 (2)法律认可(赋予其权利能力) 2、自然人或法人(课本P53) 3、合伙(课本P53) 2

民法总则期末复习重点

民法的基本原则: (是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基本准则)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私法自治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公序良俗原则 6.等价有偿原则 7.禁止权力滥用原则 民事法律关系 概念: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 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 2.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性 4.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民事法律的客体:1.物 2.行为 3.智力成果 4.人身利益 5.有价证券 民事法律事实 概念: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 特征:1.他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事实,而不是当事人主观的内心意思 2.法律事实必须能够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 3.社会生活中的各种事实,有的是由法律规范的,有的是由道德宗教规范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概念: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特征: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平等性 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普遍性 3.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不可剥夺性 4:自然人的民事权利不得抛弃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概念: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的设定民事义务并且能够对于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是自然人就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或资格。 划分: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十八岁以上且精神正常的人;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的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 自然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民事行为能力是实现民事权利能力的手段,有民事权利能力可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但还必须具有行为能力,才能自己去取得或实现权利,设定或履行义务。 区别 1.民事权利能力是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而民事行为能力是能够以自己的行为 从事民事活动的资格。 2.民事权利能力具有普遍性,而民事行为能力不具有 3.民事权利能力是不受剥夺的,而民事行为能力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因和程 序作出限制 4.民事行为能力是以意思能力的存在为基础,而民事权利能力是每一个公民都 享有的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它不以意思能力的存在为基础,不受年龄,精神状况和身体条件的限制。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 条件:1.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两年 2.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3.经过法院依据法定程序宣告 后果:1.为失踪人的财产设立代管人 2.清偿失踪人的债务并且追索其债权 宣告死亡 条件:1.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失踪达到四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 2.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3.经过法院依据法定程序宣告 后果:1.财产关系变动,财产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2.人身关系变动

新修订民法总则八大亮点

2017年最新民法总则于2017年3月15日通过发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这次民法总则全文的出台,暂不废止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这次民法总则修订的八大亮点如下 一、彩礼退不退,终于有说法 《民法总则》第8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解读:其中最典型的就是彩礼钱,虽然法律中对于“彩礼钱”这部分财产并没有直接的规定,但是依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没有法律规定时,可以适用当地的习惯,但是有一个限制性条件,就是不可以违背国家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这就是说,如果当地有“离婚退彩礼”的习惯,那么法律上也会给予支持。 二、胎儿也有继承权 《民法总则》第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解读:根据这条民法总则的规定,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调整为8周岁 《民法总则》第19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解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由原来的10周岁改为现在的8周岁,意味着从今年10月1日起,8周岁的孩子可以在能力范围内从事某些简单的民事活动,但不意味着可以做任何事,譬如要花光家底打赏主播这种情况就要酌情而定了,毕竟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四、虐待孩子的父母要被“替换” 《民法总则》第36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民法总则课程笔记

民法总则课程笔记 时间:2017年03月19日 授课人:杨立新 注:以下内容系对杨立新教授授课内容的文字记载草稿,未经校对,仅供内部学习使用。 一、讲课重点 民法总则206个条文,今日侧重点:民法总则对律师代理民事工作的影响 二、内容 (一)关注民事主体变化 1、 法人的分类 最符合民法方式(最终未采纳):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人和组织用人和组织的规则,财和组织用财产的形式 采用方式: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商法学界主张此类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对这种分类方式起到推动作用。最高法院民一、民二庭分类,就是民商二分法;体现民商合一的观点,故得到最大的支持。 既不是营利法人,也不是非营利法人怎么办? 补充特别法人 营利和非营利区别? 不在于是否赚钱,而在于是否向出资者和开办主体分配利润。 “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加一个“性”字没有区别,故省去。 特别法人: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及居委会等,第一次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出明确界定 律师对代理工作中的当事人的属性应当特别关注。 2、 非法人组织 背景:民法通则中没有其他组织,民事诉讼法中有其他组织,合同法中承认三种合同主体,包括其他组织 需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专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都有被确定为法律主体的需要。 立法:民法总则102条,用“等”的表述,可以包括最高人民法院之前列举的司法解释函有的主体:乡镇企业、外资企业..

企业的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最终稿中没有包括?法人承担是有限责任,非法人承担是无限责任。故分支机构在此处有矛盾。故法人分支机构属于法人组织。 民事合伙是否属于其他组织?现在看来定义不是主体。将来考虑在合同里体现。 3、 民事主体理论变化 以前强调民事权利能力问题。 需求:胎儿的民事权利问题,人死亡后人格需要保护一段时间等实践需求,是否存在“准人格的问题”。 “设立中的法人”和“清算中的法人”和上述问题同质。 民法总则新分类:部分拥有部分民事权利能力。 4、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人 强调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界限问题。 学者认为6岁是学龄,所以认为6岁合适,但社会不能认可,最终采取折中方案。 5、 成年监护的变化 以前只有“精神病人”的监护问题,没有关于植物人及老年痴呆等状态下成年人的监护问题。 背景:(世界潮流)世界民法学界运动潮流“成年监护制度改革”,最重要是最重要尊重成年人的意愿。允许成年人在有民事行为能力时提前处分和安排自己失去民事行为能力后的事宜。 《老人民权益保护法》的推动,但不足以保护其他成年人,60岁才是老年人的计算起点。 成年监护范围扩大:只要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时候,就可以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度民事行为能力人 原来用“宣告”现在是“认定”,表述一致,宣告有人格贬损嫌疑。 6、 民事主体分类法 以前:三分法,无民事、限制民事、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国际:两分法,日本和韩国,无民事的表述有人格贬损 但本次民法总则未改变 (二)民事权利的客体 1、 背景 以前:86民法通则中没有民事权利客体

独家V观丨梁慧星民法总则讲义——重要条文理解与适用(上)

独家观丨梁慧星:民法总则讲义——重要条文的理解与适用(上) 原创梁慧星 文丨梁慧星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 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民商法律学院名誉院长 这里公布的,是以我在两家高级法院和几个律师协会的讲稿为基础,针对课堂内外法官和律师提的各种问题,结合民法基本原理和裁判实践经验,斟酌探求法律条文所蕴含的立法者意思,经反复推敲修改补充完善最终形成的讲义,约五万多字。希望对法官和律师朋友有所帮助。——梁慧星年月日 引言 中国自世纪年代末开始实行改革开放,年启动民法典立法进程,在起草了四个民法典草案之后,于年月宣布暂停民法典起草,改为先分别制定民事单行法、待将来条件具备时再编纂民法典的立法方针。至年,分别制定了《民法通则》(年)、《继承法》(年)、《婚姻法》(年)、《收养法》(年)、《担保法》(年)、《合同法》(年)、《物权法》(年)、《侵权责任法》(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年)等一系列民事单行法,形成以《民法通则》统率各民事单行法的立法体系。 年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明确提出“编纂民法典” 的立法目标。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民法典编纂工作提上日程。民法典编纂工作按照“两步走”的思路进行:第一步,在原《民法通则》基础上,制定作为民法典总则编的《民法总则》;第二步,在各民事单行法基础上,编纂民法典各(分则)编,拟于年月全国人大大会通过一部完整的民法典。[]

《民法总则》已经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于今年月日表决通过,自今年月日起施行。各分则编的编纂工作正在进行中。以下我将对《民法总则》新增和有重要修改的重要条文作简要介绍。 (一)基本维持《民法通则》的结构 《民法总则》包括十一章,即: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二章自然人;第三章法人;第四章非法人组织;第五章民事权利;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七章代理;第八章民事责任;第九章诉讼时效;第十章期间计算;第十一章附则共条。与原《民法通则》的结构比较,只是在第三章法人之后增加了第四章“非法人组织”,同时删去自然人一章的“个人合伙”和法人一章的“联营”,将原《民法通则》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分设为两章,即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七章代理,并增设第十章“期间计算”。显而易见,《民法总则》基本上维持了原《民法通则》的结构。下面对保留“民事权利章(第五章)和“ 民事责任” 章(第八章)稍作说明。 (二)保留“ 民事权利”章 《民法总则》保留“民事权利”章(第五章)的主要理由在于,一是立法机关决定民法典分则(设合同编、侵权行为编)不设债权总则编,“债权概念和债的发生原因”无所归属,《民法总则》保留“民事权利”章,其中规定“债权概念和债的发生原因”(第条至第条),可以解决合同编难以规定“债权概念和债的发生原因”的难题。二是立法机关不采纳关于民法典设立人格权编的建议,坚持中国民法保护人格权的既有经验(与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经验相同),则《民法总则》保留“民事权利”章,其中规定各“特别人格权”类型(第条)、“一般人格权”(第条)及“婚姻家庭关系上的人身权利”(第条),而将“人格权的民法保护”即侵害人格权及其他人身权利的侵权责任规定在侵权行为编。三是《民法总则》设“民事权利章,可以对分散于民法典各分则编和各民商事特别法的各种民事权利作总括性列举规定,并增加关于权利保护[] 、权利行使[] 及其限制[] 的基本规则,构成整个私法领域的“民事权利总则” 。

民法总则复习提纲总结

第一部分民法总则 第一章绪论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一)平等主体——公法和私法的区分 (二)调整对象——人格关系、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 1、人身关系 (1)人格关系(2)家庭关系(身份关系) 2、财产关系 (1)财产归属关系——物权关系(2)财产流转关系——债权关系 (3)无体财产权关系——知识产权 总则 物权法 合同法侵权法(侵权责任法) 民法债权法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家庭法(婚姻法等) 继承法 知识产权法 主体(自然人、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 总则法律行为(包括法律行为的代理) 诉讼时效 物权法总则所有权 物权法物权法分则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占有 意定之债 债法 无因管理之债 法定之债不当得利之债 侵权之债?侵权责任? 婚姻法 继承法 知识产权法 二、民法的特征 私法、权利法、实体法、任意性为主兼具强制性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的含义和功能——立法、司法、法学和民事活动 所有权神圣平等原则 合同自由意思自治(自愿)原则 过错责任和自己责任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的一部分。平等、大多基于意思发生变动、保障的补偿而非惩罚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 出生 权利能力死亡—宣告死亡 自然人行为能力——监护 主体法人 民事法律关系其他组织 客体——物、行为、权利、智力成果等 事件 民事法律事实行为事实行为权绝对权、相对权…… 法律行为←————代理 三、核心——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的概念:权利=利益+法律之力 (一)财产权、人身权 1、区分依据:客体 2、区分意义:(1)责任方式不(2)是否包含精神损害赔偿不同 (二)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区分依据——权利作用 物权请求权 请求权债权请求权 占有保护请求权…… 支配权: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和绝对权范围一致) 形成权:撤销、变更、解除、追认、选择、抵销 一时性抗辩权:合同履行抗辩权、先诉抗辩权 抗辩权 永久性抗辩权:诉讼时效抗辩权 (三)绝对权(对世权)、相对权(对人权) 区分依据:对抗的义务人范围 1、绝对权(对世权)——所有权、人格权等 2、相对权(对人权)——债权(合同)——债权的相对性 (四)依相互关系分类:主权利与从权利 (五)既得权和期待权 区分依据:权利状态,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具备 四、民事权利的保护 (一)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 (二)私力救济的种类 1、自卫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2、自助行为 第一,为保护自己的请求权第二,情况紧急,别无选择 第三,在必要和相当的限度内第四,尽快纳入公力救济途径。 第三章民事主体 第一节自然人 一、权利能力 民法赋予参与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人人平等,人人完全;不得转让、不得抛弃 1.开始——出生 (1)出生 【民通意见第1 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

【公务员考试】《民法总则》重点整理版

https://www.wendangku.net/doc/5615496504.html, 【公务员考试】《民法总则》重点整理版 特别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2017年10月1日之前的考试,以《民法通则》内容为准。2017年10月1日以后的考试,以《民法总则》为准 1.【框架结构】民法总则共分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和附则11章、206条。 2.【立法目的】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3.【调整主体】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4.【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5.【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6.【民法行为能力】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7.【住所】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8.【监护制度】 (1)指定监护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最新民法总则解读(司考必考知识点汇总)

最新民法总则解读(司考必考知识点汇总) 一、民事主体的新体系 二、胎儿的权利能力 三、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划分 四、监护制度的完善 五、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六、法人 七、法律行为 八、意思表示. 九、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十、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十一、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十二、代理制度 十三、诉讼(仲裁)时效期间与除斥期间 十四、期间的计算规则 十五、一般人格权、个人信息权、网络虚拟财产权 一、民事主体的新体系 1、自然人:个人、个体户、农村承包户 2、法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 3、非法人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专业服务机构、其他组织 二、胎儿的权利能力 (1)胎儿自受胎之时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但附“法定解除条件”。①若胎儿“活着出生”,所附条件确定不成就,胎儿自受胎之时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②若胎儿“出生时为死体”,所附条件成就,胎儿溯及自受胎之时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2)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系“单向度”。仅限于“为保护胎儿利益”而“享有民事权利”(继承权、受赠与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的资格;而“不包括负担义务”的资格。 【相关法条】 《2017民法总则》 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

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继承法》第二十八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继承法意见》45.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三、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划分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认识判断同时具备。 1、年满十八周岁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不会因为行为能力的欠缺被否认。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和认识判断具备其一。 1、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注意】不再有精神病人的提法。 3、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特指纯获法律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不会因为行为能力欠缺而影响行为效力。 4、其他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未经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未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其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或者效力待定。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和认识判断具备其一 1、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一律无效。 【注意】“过”与“不满”不含本数,以上、以下包含本数。 【注意】八个组织可以申请认定无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妇老民残居村学医。 【相关法条】 《2017民法总则》 第十七条: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