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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期刊统一文稿规范

中国法学期刊统一文稿规范
中国法学期刊统一文稿规范

中国法学期刊统一文稿规范(建议稿)

时间:2004年1月25日作者:张书友(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来源:学术批评网

关键词:

【本规范已被《研究生法学》(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学报)采用】

一首页

1.【首页构成】文稿首页应包含中英文标题,作者简介、联系方式及发表情况。

论文应附中英文摘要及目次(含一、二级标题)。

译文应附原文、原作者介绍及授权证明。

书评应附所评论书籍之版权页复印(或扫描)件。

首页不计入正文页码。

2.【标题】文稿标题应简明、具体、确切,概括文章要旨。

标题中应避免使用非公知公用的缩略语、字符、代号以及结构式和公式,不用或少用修饰语,尽量少用外文缩写或外文代号。

中文标题一般不超过20个汉字,必要时可加副标题,副标题与正题视其逻辑关系以冒号或破折号间隔。

释例:

中国法的过去、现在与未来:一个文化的检讨

通过法律推理实现司法公正──司法改革的又一条思路

3.【作者简介】作者简介应包含作者真实姓名、所在单位全称、学术经历、所获最后学位、职称以及联系方法。

释例:

吴晓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2002级硕士研究生(100088)。

柯岚,北京大学法学硕士(1997),西北政法学院讲师(710063)。

多位作者署名的应注明各作者之间的责任关系,诸作者应按贡献的大小顺序排列。只对论文涉及的部分内容提供帮助的人员不宜以作者身份署名,可在标题注中以致谢的方式做出说明。

释例:

译文是―当代西方法哲学‖课程中集体合作的成果,译者依照翻译内容的次序分别为强世功、郭永茂、蔡巧萍、李娟、赵建丽、江照信和俞嘉颖,部分内容经过课堂上的讨论和相互校对。最后由强世功统一校订。

写作本文的主要灵感和思想源泉除了文中引证的书籍和文章之外,还有三个―学术共同体‖:其一是由李猛主持的读书讨论小组,其二是与邓正来、强世功和赵晓力组成的读书小组,其三是梁治平主持的―法律文化中心‖讨论会。当然,与本文有关的全部责任均由作者本人承担。

4.【摘要】摘要应以文献内容梗概为目的,不加评论和补充解释,简明确切地记述文献重要内容的短文,应具有独立性和自含性。摘要内容应包括目的、方法、结果、结论等。中文摘要不应超过300字。

释例:

对既有法律解释学及解释方法的解构,部分源于当代哲学诠释学,部分源于其他后现代主义思潮,限于主题,这里仅在哲学诠释学中稍做浏览,以察看当代哲学诠释学对法律解释的意义与不能。哲学诠释学大体以海德格尔为界,在他之前,属方法论的,法律解释学(注释法学)是其体现之一,在他之后,主流属本体论的,法律解释学是否可追随它,却是各有说法。当代西方学界对传统法律解释方法的批判,假如放在哲学诠释学意义上,便是本体论对方法论的颠覆,其意重在建立本体论的法律诠释学。而中国学界的批判,更显出批判的目的。

在比较法上,对法律行为理论及其制度的价值存在争议。从法学方法的角度看来,当时的德国会出现法律行为这一概念,原因在于,法律行为的概念与浪漫主义和精神科学对―理解‖和―意义‖的探求有关,而浪漫主义在法学领域推进的结果是历史法学派。最终创造法律行为的是理性法学派的体系化法学方法。在当时的德国,产生法律行为这一概念有某种必然性,这一根源在法学上,体现为罗马法学派与日耳曼学派的对立,但是更深刻的根源在于当时的政治、社会背景。

二正文

5.【正文构成】正文由引言(或绪论)、主体部分、结论及附录(若有必要)构成。

引言(或绪论)应简要说明研究工作的目的、范围、相关领域的学术史和知识空白;理论基础和分析;研究构想及研究方法;预期结果和作者的新见解。

主体部分应包括问题的提出,研究的基本前提、假设和条件,基本概念和理论基础,主要的研究方法,对研究结果的分析、比较等。

结论应明确、完整、具体、准确,阐述作者的创造性或新见解,及其在本学科领域的地位。

6.【层次标题】正文中的层次标题不应超过四级,可采取下列两种形式排列:

一级标题:一二三四……;二级标题:(一)(二)(三)(四)……;三级标题:1. 2. 3. 4. ……;四级标题:(1)(2)(3)(4)……,可跳级使用,各层次标题的序号左空2格起排,大段落的标题居中排列,可不加序号;。

或:

一级标题:1. 2. 3. 4.……;二级标题:1.1 1.2 1.3 1.4……;三级标题:1.1.1 1.1.2 1.1.3 1.1.4……;四级标题:1.1.1.1 1.1.1.2 1.1.1.3 1.1.1.4……,各层次标题的序号均左顶格起排,后空一个字距接排标题。

应尽可能使同一级标题在意义明确的基础上,在文字上也互相对应。

7.【引文】

直接引用文献应加引号,并视前后文决定是否使用冒号。正文引文超过100字者不加引号,而应缩格并变换字体排版。引文之中复有引文应加单引号。

释例:

早在1945年出版的《通往奴役之路》一书中,哈耶克就明确指出:―只有在自由主义时代,法治才被有意识地加以发展,并且是自由主义时代最伟大的成就之一,它不仅是自由的保障,而且也是自由在法律上的体现。‖7

它―为欧洲的社会思想带来了一种掌握和控制中世纪欧洲的新的社会现实的手段。它提供了一套古典的语言,用以进行社会分析、描述经济互动、研究政治行动——一句话,这是一套关于权力的语言‖3。

凯尔森说,如果认为―放进某种最低限度的个人自由和私有财产的可能性‖的法律才是法律,那么就会拒绝具有相反内容的被称为―法‖的规范是法。他这样叙述说:

即使在布尔什维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和法西斯主义兴起后,人们仍在讲俄国、德国和意大利的?法‘……采取这样一个定义(在法律秩序的定义中放进某种最低限度的个人财产和私有财产的可能性)的一个结果,就会使俄国、意大利和德国所实行的社会秩序不能再被认为是法律秩序,尽管它们和民主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秩序具有非常重要的共同因素。

24

间接引用不加引号,但应在注释中做出说明。

释例:

当代重要的英国历史学家霍布斯鲍恩(Eric Hobsbawm)也认为,尊重判例的传统不代表一成不变,而且使得英国现代法律形成的过程中,少了激烈冲突和革命。8

8.【译名】外文人名、地名以音译为原则,以学界通行译法为准,无通行译法的参照相关工具书确定。外文著作、历史事件、专有名词以意译为原则,并参照相关工具书及学界通行译法确定。

说明:

相关工具书包括商务印书馆的各语种的外文姓名译名手册、外国地名译名手册,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的《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中文版)、《世界地名录》等。

外文人名、地名、著作、历史事件、专有名词时,应于首次出现时于译名后括注原文全名。人名亦可径用原文。文中的人名出应于首次现时括注生卒年代,若为政治人物则应括注在位年代。

释例:

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Gustav Radbruch,1878-1949)认为……;

布什总统(Geogre Bush,1988-1992)主张……;

Friedrich Schleiermacher(1768-1834)将一般诠释学理解成这样一门学科……;在《法律的社会理论》(A Socialoqical Theory of Law)一书中……;

在马斯特里赫特(Maastricht)签订的欧洲联盟(European Union)条约……;

责任(duty)与义务(obligation)概念是法律哲学与道德哲学的核心范畴……;

它消除了法律的可触及性(accessibility)的障碍……;

9.【数字与标点】文中数字的使用应符合关于出版物中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1986);

说明:

量凡可使用阿拉伯数字且得体的情况下均应使用阿拉伯数字。公历世纪、年代、年、月、日、时及计数与计量应使用阿拉伯数字。数字作为词素构成定型的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及概数应使用汉字。引文中标注版次、卷次、页码应使用阿拉伯数字。

标点符号的使用应符合标点符号的用法(1990)。

说明:

句号表示句末停顿,逗号表示句中停顿,顿号表示句中并列部分间的停顿,分号表示并列分句间的停顿。冒号用以提示下文,问号用于问句之后,叹号表示强烈的感情。引号表示引用部分、特定称谓或需要着重指出的部分以及反讽意味。括号表示文中注释部分,省略号表示文中省略部分。破折号表示解释说明、递进或转折关系。连接号表示时间、地点、数目等起止或相关关系。书名号表示文献名称。间隔号表示时间或音节分界。着重号表示文中强调部分。中文采用全角标点,外文采用半角标点。

10.【图表】文中能用文字说明的问题,尽量不用图表。图表应直接置于相关段落之后并标明序号,不必另加注释。图序和图题间空1个字距,居中排于图下方;表序和表题间空1个字距;居中排于表上方。图表序号以1-1、1-2……2-1、2-2……表示。

11.【简称】文中出现的较长的专有名词或著作名可使用简称,但应于首次出现时以括注的形式做出说明。

释例:

中国政法大学(以下简称―法大‖)法学院教授……

在《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以下简称法理学)一书中……。

三注释

12.下列情况应做出注释:

【引用性注释】作者在文中直接或间接引用的任何文献或者引用他人的理论、观点借以支持自身论点的;

【解释性注释】有必要对文中的某些观点进行资料性的补充说明或者对文中的某些不常

见的专用名词、术语或史实做必要的解释,而此种说明或解释如写入正文,可能打断正文中行文的流畅,令文脉不清的造成读者理解上的困难的。

说明:

注释分为引用性注释与解释性注释。引用应在著作权法(1990)规定的必要限度之内,所引用的文献不应构成文稿的主体部分。解释性注释中的引用部分应采取引用性注释的格式。

13.【注释形式】注释采用页下注即顶底脚注的形式,每篇文稿的全部注释编号连排。正文中之注号用阿拉伯数字标注于相关语句标点后的右上角。

说明:

应以word文档中―插入脚注‖功能使注释自动产生,符号直接使用阿拉伯数字1、2、3……而不必加任何符号。标题注与作者注应以星号单独排序。

14.【引领词】转引用文献时,应先注明原始作品之相关信息,再以―转引自‖为引领词注明转引所据之文献。

释例:

4 奥斯丁:《法理学范围》,转引自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77。

直接引文注释不加引领词,间接引文注释应加引领词―参见‖;若显示其他支持性文献,以―另参见‖为引领词;被引用文献与本文论点不同之论点,但有相当的相似性足以支持本文的,以―比较‖为引领词;被引用文献陈述或清楚支持与本文论点相反之见解,以―但参见‖为引领词;被引用文献相似于与本文论点相反之见解,以―但比较‖为引领词。

释例:

9 参见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148;另参见陈舜:《权利及其维护》,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62-89;但参见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68。

25 江帆:《代理法律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1-2;比较李锡鹤:《民法哲学论稿》,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292;但比较梁慧星:《民法总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214。

15.【注文构成】首次引用时,注文应包含以下信息:

责任者与责任方式,文献标题,出版项,页码。

再次引用同一文献时仅须注明责任者及页码。

但引用同一责任者的多个文献时应注出文献标题

本注与紧邻前注出处相同时,径注―同上注‖及页码。

释例:

1 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148。

7 沈宗灵书,223。

8 同上注,237。

10 葛洪义:《法理学导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34。

19 葛洪义:《法与实践理性》,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97。

23 葛洪义:《法理学导论》,190。

16.【普通著作】普通著作的注文格式为:

序号责任者与责任方式:《文献标题》(版本与卷册),出版项,页码。

17.【责任者与责任方式】所引用文献若为撰著,不必说明责任方式,径以冒号表示;若为―编‖、―主编‖、―编著‖、―整理‖、―校注‖等其他责任方式,则应注明。

两个或两个以上责任方式相同的责任者,用顿号隔开;有三个以上责任者时,只取第一责任者,其后加―等‖字。责任方式不同的责任者,用逗号分开;译著的翻译者及古籍的点校者、整理者等应置于文献标题之后。

责任者包含于著作名时,不必另行标注责任者。

18.【文献标题】文献如有副标题应一并标注;文献名称中原有的补充说明等文字,应置于书名号内。著作如系多卷本,须在书名号后面括注引用资料所在的卷数,再加句号。所引用文献为第一版时不必标注版次,否则版权页中表示版本的文字应照录。

19.【出版项】出版项包括出版地,出版者与出版时间。

出版地系指出版者所在城市(含直辖市及特别行政区),出版地与出版者以冒号连接。若出版社者名称中已含出版地,则不必在重复注明。

非公元纪年的出版时间应括注公元纪年,但1949年以后不用民国纪年。

20.【页码】页码用阿拉伯数字表示,以句号结尾;引用的内容不止一页而又不连贯时,页码之间用顿号隔开;跨页的页码,中间用连字符。

书评或专门研究某一著作的文稿可随文括注页码。

释例:

23 李桂林、徐爱国:《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1-51。

29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贺卫方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87。

41 《奥本海国际法》(第8版上卷),劳德派特修订,王铁崖、陈体强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1,98、100、102-104。

52 朱采真:《法学通论》,上海:世界书局,民国十七年(1928),17。

21.【析出文献】非连续出版物中析出文献的注文格式为:

序号著者:《析出文献标题》,载编者:《出版物名称》(卷册与版本),出版项,页码。

析出文献标题与出版物名称以―载‖字连接。

析出文献作者和出版物编者相同时,后者可以省略。

引用著作及编辑作品中的序、跋、前言、后记、按语、编辑说明、引论等,与析出文献标注方式相同,析出文献标题与著作标题或出版物名称以中圆点连接。

多人合著并有主编的教科书应作为析出文献引用。

释例:

5 梅仲协:《法律关系论》,载刁荣华主编:《法律之演进与适用》,台北:汉林出版社,1977,77。

9 《湖南农民运动调查报告》,载《毛泽东选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20。

17 梁治平:《说―治‖》,载《法辩--中国法的过去、现在与未来》,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104。

20 舒国滢:《在法律的边缘·后记》,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269。

33 姚新华:《债的发生》,载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修订第三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646。

22.【典籍】典籍的注文格式为:

序号《典籍名称·部类或篇目》(卷次),―条目‖(如有)。

说明:

典籍指常用古籍、类书、以及官修大型典籍,如《圣经》、《民法大全》、《论语》、《管子》、二十四史、《通典》、《资治通鉴》、《唐律疏议》、《全唐文》、《明实录》、《大清会典》等。

典籍可视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标注责任者、版本和页码。

卷次以阿拉伯数字表示。

部类及篇目用书名号表示,其中不同层次可用中圆点隔开。

原有的条目名称,以引号表示。

专门研究或评述某一典籍的文稿可随文括注篇目及卷次。

释例:

1 《论语·学而》。

4 《孟子·公孙丑上》。

9 《圣经·新约·马太福音》,7.3-12。

11 《民法大全》,Ⅳ,39,2。

12 《太平寰宇记·岭南道·循州·风俗》(卷159)。

23 《元典章·户部五·田宅·家财》(卷19),―过房子与庶子分家财‖条。

39 姚际恒:《古今伪书考》(卷3),光绪三年苏州文学山房活字本。

23.【期刊】期刊中析出文献的注文格式为:

序号著者:《析出文献标题》,《期刊名称》(版本/出版地),卷册:起止页码(出版时间)。

同一期刊有不同的专业版本、地区版本、文种版本时,应括注版本,以示区别。

刊名与其他期刊相同,应括注注出版地点以示区别。

卷册可用年期号、卷期号或总期号表示。用卷期号或总期号表示时,应在其后括注出版时间。

释例:

2 张卫平:《证明标准建构的乌托邦》,25《法学研究》4:60-69(2003)。

5吴建农:《民事诉讼代理制度研究》,《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2):134-138。

14 颜厥安:《法与道德――由一个法哲学的核心问题检讨战后德国法思想的发展》,《政大法学评论》(台北)47:1-30(1993)。

24.【报纸】报纸中析出文献的注文格式为:

序号著者:《析出文献标题》,《报纸名称》,出版时间:版别。

纯粹的新闻报道或撰写人不详的析出文献不必标注作者。

释例:

6 郭国松:《四次死刑四次刀下留人?》,《南方周末》2003/07/31:A6。

9 《墨西哥股票市场动荡》,《人民日报》1995/01/10:7。

25.【未刊文献】引用未刊文献,应注明得到相关权利人同意,并尽可能显示资料形成之时间地点。

未刊文献为非原件时,应说明文献与原始文献的关系。

26.【学位论文】学位论文的注文格式为:

序号作者:《论文标题》,学术机构及文献性质(时间),页码。

释例:

7 王涌:《私权的分析与建构——民法的分析法学基础》,中国政法大学博士论文(1999),76。

已出版的学位论文适用普通著作的注释形式。

27.【会议论文】会议论文的注文格式为:

序号作者:《论文标题》,会议名称及文献性质,会议地点、时间,页码。

释例:

9 贺卫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构》,―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学术研讨会论文,西安:西北政法学院法学研究所,2001/09/22–23,9、11。

28.【学术报告】学术报告的注文格式为:

序号被告人:《报告标题》,整理情况,报告地点及文献性质,时间。

释例:

24 林端:《中西法律文化的对比》,胡昌明整理,在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所做的报告,2002/10/29。

29.【网络资源】网络资源的注释格式为:

序号责任者与责任方式:《文献标题》,―网站名‖﹤详细网址﹥,访问时间。

析出文献标题与网站名以―载‖字连接。

释例:

3 林国荣:《自然法传统中的霍布斯》,载―中评网‖﹤http://www.china-https://www.wendangku.net/doc/5015590477.html,/main.asp?title=hbs.﹥,2003/02/23。

30.【其他】其他未刊文献的注文格式为:

序号作者:文献标题(可由作者自拟),文献性质,收藏地点或收藏者,收藏编号(如有)。

释例:

15 傅良佐致国务院电(1917年9月15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北洋档案1011—5961。

31.【规范性法律文件】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注文格式为:

序号法律文件名称(生效时间),编号:条款(如有)。

宪法、法律及行政法规在引用时不用书名号,并省略―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

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使用全称。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生效时间仅须在初次引用时注出。

司法解释可使用简称,但应在初次引用时括注。

专门研究或评述某一法律规范或法律文书时,可随文括注条款。

释例:

1 民法通则(1986):44。

4 民法通则:69。

7 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89。

9 天津市收容遣送管理条例(1996):17。

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1999] 19号(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21。

17 合同法解释:35。

32.【非规范性法律文件】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注文格式为:

序号法律文件名称,编号。

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可使用简称,但应在初次引用时括注。

释例:

2 徐州市国土局行政惩罚决定书,徐国土监[1999]第07号。

3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1)沪二中刑初字第132号(以下简称一审判决书)。

7 一审判决书。

33.【外文文献】引用外文文献,应使用该文种通行的注释方式。

直接翻译并引用外文文献,注释可直接使用该外文,亦可将作者及文献名称译为中文并括注外文原文。注释若纯系外文,注文句末用句点,若中外文混用,句末用中文句号。英文文献的注释应包含15条所要求的信息,具体文格式参照34至36条。

34.【责任者与责任方式】责任者名(first name)在前,姓(last name)在后,再次引用时可简写,中用下圆点隔。责任者如系二人,其姓名之间用&连接;如系二人以上,可写出第一责任者姓名,后面加et al.;既有编者又有著者的著作,须将著者姓名置于书名前,编者姓名置于书名后,以ed.表示,如编者系多人,则以eds.表示。

35.【文献标题】析出文献标题用正体;出版物名称用斜体。若有副标题,则以冒号将其与标题间隔,若系多卷本中的一卷,须用Vol.加罗马数字标明卷数。

36.【页码】页码以p.表示,若引文在原书跨页,则以pp.表示。

本注与紧邻前注出处相同时,可以ibid.代替。

释例:

1 H.A. Rommen, The Natural Law, A Study in Legal

and Social History and Philosophy,B. Herder Book Co., 1947,p.3.

3 Ibid.p.25.

4 关于基本规范(basic norm)的论述,参见H.Kelsen, Pure Theory of Law,translated by Max Knight,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63,pp.201-207;比较Tony Honoré,The Basic Norm of a

society,Normativity and Norms,edited by S.L.Paulson,

Clarendon Press,1998,pp.89-113。

7有的学者走的更远,他们认为《政治家篇》公开论证了法治的必要性。参见Leo Strauss & Joseph Cropsey编:《政治哲学史》(History of Political Philosophy,

The Univversity ofChicago Press,1987),页78。

11 The Summa Theologica of Saint Thomas Aquinas,translated

by Father of the English Doinican Provinces,Revised by Daniel

J.Sullivan,Encyclopaedia Britannica,Inc. 1952 Vol.Ⅱ ,p.205.

14 L.Fuller,The Law in Quest of Itself 12(1940);Brecht,The

Myth of Is and Ought,54Harv.L.R:811(1941);Fuller,Human Purposeand Natural Law, 53J. Philos 697(1953).

37.【参照规范】英文注释的其他方面可参照The bluebook:A Uniform System of Citation或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Manual Of Legal Citation。

说明:

The bluebook:A Uniform System of Citation(统一引证体系),由哈佛、耶鲁、哥伦比亚、宾西法尼亚四所大学的法学院于1925年共同制定,至1996年已出16版;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Manual Of Legal Citation(芝加哥法律引证手册),由芝加哥大学法学院与芝加哥法律论坛(The University Chicago Legal Forum)于1986年共同制定,作为附录收入R.A.Ponser,Goodbye to

the Bluebook,53Chic.L.R:1343-1368(1986)。

四排版

38.【输入】文稿应以简体汉字输入,并保存为Microsoft Word文档。外文字母、符号应分清大小写、正斜体;上下角标的字母、数码、符号位置应明显。

39.【格式】文稿标题使用二号宋体(可加粗)居中,一级标题使用小四号仿宋体,二级标题使用五号黑体,三级标题使用五号楷体,四级标题使用五号宋体,正文一律使用五号宋体。文中若需变换字体,可使用仿宋体。数字与外文使用Times New Roman 体。段首缩进2格。

40.【页面设置】文稿应横排,两端对其,采用单倍行距。页码自正文第一页起排,置于页面底端(页脚)外侧。纸型为A4格式,每行39字,每页44行。页边距上下为2.54厘米,左右为3.17厘米,页眉1.5厘米,页脚1.75厘米。

(感谢张书友先生惠寄)

学术批评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5015590477.html,)发布 2004年1月25日

期刊影响因子的“含金量”是多少

期刊影响因子的“含金量”是多少 这是一个以标准衡量的世界。既然吃饭都有米其林餐厅评级作为参考,更何况严谨的学术科研成果。 期刊影响因子长久以来被学术界视为一个重要的科研水平参考指标。在一本影响因子高的期刊发表论文,科研人员的科研能力和成果也更容易获得认同。然而,部分科学家已对这一指标能否真正反映单篇论文乃至作者学术水平提出质疑,加上每年发布这一指标的汤森路透公司在本月早些时候宣布把相关业务转售给两家投资公司,影响因子未来能否继续维持其「影响力」令人存疑。 广泛影响 根据汤森路透发布的信息,该公司已同意将旗下知识产权与科学业务作价35.5亿美元出售给私募股权公司Onex和霸菱亚洲投资。这一业务包括了世界知名的科技文献检索系统「科学引文索引」(简称SCI)以及定期发布的《期刊引证报告》,其中的期刊影响因子是一本学术期刊影响力的重要参考。 新华社记者就此事咨询了汤森路透,该公司一位发言人说,这一交易预计今年晚些时候完成,在此之前该公司还会继续拥有并运营这项业务,「我们将在不影响这项业务开展和质量的前提下完成交易」。 帝国理工学院教授史蒂芬·柯里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他对汤森路透用来计算期刊影响因子所使用的数据是否可靠本来就有一定顾虑,「我不确定汤森路透的这次交易是否产生影响,但这项业务的接盘方如果未来能够保证这方面的透明度也是一件好事」。 影响因子的计算方法通常是以某一刊物在前两年发表的论文在当年被引用的总次数,除以该刊物前两年发表论文的总数,得出该刊物当年的影响因子数值。理论上,一种刊物的影响因子越高,影响力越大,所发表论文传播范围也更广。鉴于全球每个科研领域中都有大量专业期刊,如果有一个可靠的指标能告诉研究人员哪个期刊影响力更大,他们就能更高效地选择在一个高质量平台上发表科研成果。 但这又引申出一个现象,即许多科研机构、高校甚至学术同行越来越依赖影响因子来评判一篇论文甚至作者本身的科研水平,进而影响他们的职称评定和获取科研项目资助等机会。 业内争议 这种过度依赖影响因子的做法引起不少业内争议。来自帝国理工学院、皇家学会等科研机构学者以及《自然》《科学》等期刊出版方的高级编辑,合作撰写了一份报告分析其中弊端,并提出相关改进方案。这篇报告已在近期被分享到一个公开的预印本服务器上供同行审阅。 报告分析了包括《自然》《科学》在内11份学术期刊在2013年至2014年间所刊发论文被引用次数的分布情况,这些数据也您身边的论文好秘书:您的原始资料与构思,我按您的意思整理成优秀论文论著,并安排出版发表,企鹅1550116010自信我会是您人生路上不可或缺的论文好秘书被用来计算2015年相关刊物的影响因子。 报告作者发现,多数论文被引用次数都达不到发表它们的期刊的影响因子数值水平,比如《自然》在这期间所刊发论文中的74.8% 在2015年获得的引用次数就低于这本期刊当年影响因子所显示的水平,《科学》的情况也类似。报告说,这主要是因为这些期刊中有一小部分论文被引用次数非常高,导致影响因子在均值计算过程中出现偏差。 报告详细描述了如何更准确地计算出期刊所刊发论文被引用次数的分布状况,并呼吁各家期刊将这些基础数据公布出来,减少学术界对影响因子的过度依赖。

中外著名法学学术期刊与网站

法学院“权威期刊”目录 外国期刊 《哈佛法律评论》(Harvard law review) 《哈佛国际法杂志》(Harvard International Law Journal) 《哈佛立法杂志》(Harvard Journal on Legislation) 《耶鲁法律杂志》(The Yale law journal) 《耶鲁国际法杂志》(Yal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美国国际法杂志》(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宾州大学国际经济法杂志》(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商法律师》(Business Lawyer) 《立法研究季刊》(Legislative Studies Quarterly) 《密歇根大学国际法杂志》(Michig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密歇根法律评论》(Michigan Law Review) 《美国比较法杂志》(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

《乔治敦法律杂志》(Georgetown Law Journal) 《加利福尼亚法律评论》(California Law Review) 《哥伦比亚法律评论》(Columbia Law Review) 《哥伦比亚大学跨国法律杂志》(Columbia Journal of Transnational Law) 《弗吉尼亚大学国际法杂志》(Virginia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哥伦比亚人权法律评论》(Columbia Human Rights Law Review) 《西北大学国际法和商业杂志》(Northwester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Business)《宾州大学法律评论》(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Law Review) 《杜克大学比较法和国际法杂志》(Duke Journal of Comparative and International Law) 《斯坦福法律评论》(Stanford Law Review) 《国际法和比较法季刊》(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 Quarterly) 《剑桥法律杂志》(Cambridge Law Journal) 《欧洲法律评论》(European Law Review) 《国际经济法杂志》(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欧洲国际法杂志》(Europe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牛津法律研究杂志》(Oxford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 法学网站

中国法学专家痛苦

转:法律精英被蹂躏,只有哭一场!(2010-11-17 8:59:55) 分类:未分类标签:搜房博客 | 张五常:法律精英被蹂躏,只有哭一场!来源:马行健的日志 看了《南方周末》的一篇报道,失声痛哭。题目是《被遗忘三十年的法律精英》。说是什么“被遗忘”,其实是“被蹂躏”。 知道画家林风眠文革期间为了自保,把自己珍藏的三千张画,亲手一张张泡到浴缸里,站在上面踩烂,我哭过;知道钢琴家刘诗昆的手指被红卫兵打断,我哭过;读到翻译家杨宪益孤苦晚年的报道,我心头一酸;刚才读那篇报道,读到那个一目失明,用旧信封糊住一边眼镜,蜷缩在被子里的九旬老人,“居然是直到去世《哈佛法学评论》都每期给他寄样刊的大学者,中国仅有的几个哈佛法学博士之一,前中央大学法学院院长”时,我又哭了。要是世界上完全没有人记得他,他不至于显得那么可怜。 用不着宣扬他们的成就,用不着复述他们的遭遇,用不着指出谁是罪魁。没有什么好说,只有哭一场。 法律精英的命运与法治的悲怆 ---------------------------- ● 南方周末

本文是南方周末《被遗忘30年的法律精英》、《他们被忽视的代价》、《我们在传承》三篇文章的集录,个别文字有变动。作者为记者万静波吴晨光谢春雷 被遗忘30年的法律精英 一群老知识分子的坎坷命运足以让我们警惕:有些忽略,会让整个社会付出代价 一本词典引出一群老人 这是一本有史以来中国最大的英汉英美法词典,460多万字,所收词条已达到4.5万多个,是日本出版的《英美法词典》的3倍。 词典的最后校样已经完成。在没有政府支持,没有经济资助,没有鲜花和掌声,甚至连正规办公室都没有的情况下,两代学人在默默无闻中历经九载寒暑的呕心沥血之作,终于接近了尾声。 国家司法部一位司长评价说:“这是个很奇怪的事,一部具有国家权威的词典,却由一群无职无权无钱的学人和老人编撰,他们做了我们整个司法行政教育系统想做而做不了的

当代中国法律责任的目的是什么

当代中国法律责任的目的是什么 很多时候我们不能很好地理解法律法规,通过一些案例分析我们能够更清楚的理解。下面是本人为您介绍的当代中国法律责任的目的、功能与归责的基本原则。希望对你有帮助! 一、两则案例引发的问题 案例一:1999年6月14日中午,笔者从收音机的调频节目中收听到中央电视台第一套节目《今日说法》栏目介绍的一则案例。案情大意是:河南一位农村妇女在为期十年的山林承包合同到期前夕,不顾林业管理机关三次要其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提示,擅自砍伐了三百棵树木。当地司法机关依法对这名妇女判处了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两千元的刑事处罚。冤,是这名妇女以及其他村民对这一处罚的共同反应。事后,这名妇女也说,(没办证是因为)她当时脑子没转过弯儿来。但是因为这些树是在她的承包地里,是她与她的家人花费十年心血劳动的结果。当地的村民们也不理解她错在那里。 也许问题主要出在没有办采伐证上。国家最高林业主管机关的官员作为专家对此进行了点评。大意是:我国目前林木保护形势严峻,只有通过严厉的法律制度和严格的执法才能切实保护我国的林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笔者对专家的点评没有疑义,只是不明白:法院到底为什么要对她进行这样的刑事处罚?就是因为她没有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么?没办采伐证的代价就是三年囹圄之苦外加两千元罚金吗?如果将她的行为同她所受到的刑事处罚与受到同等刑事处罚的人的别的违法行为相比(如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或下述的非法采血、卖血),她所受到的处罚是否太重了?如果是为了通过处罚保护林木资源,那

么法院的这个判决真能起到这个作用么?所付出的代价不会太 大么? 案例二:这也是笔者从《今日说法》中听到的案例(在案例一播出后的一星期左右)。这是一则关于处理一个非法组织采血、卖血的血霸王的案例。目前在某些地方非法组织采血、卖血的情况非常严重。这些非法采集来的血液没有任何安全保证(电视中显示的哪个非法采血点的场所、器具都十分肮脏),这种可能会传播多种疾病(如爱滋病、丙型肝炎)的血液 或血液制品一旦输进急待救助的伤病员身体里,会对他们的身体、精神,他们的家人以及整个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按照这些非法从事采血、卖血的违法者的道行,人们分别称他们为血头、血霸、血霸王。其中血霸王的违法行为最为严重。据电视报道,某地卫生行政机关经过长期努力终于将一个血霸王查处归案。最后起诉至司法机关。 然而,这个其实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血霸王最后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被电视台请来作为专家的国家卫生行政 机关的官员,在回答主持人对判决是否偏轻的疑问时分析说:这可能是因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主持人问: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呢?专家说:如果(以后)发现造成严重后果,(以后)会依法(再)严惩的。(注:由于是听电视,因此笔者对案情的描述可 能在细节上有不准确的地方,但基本事实如此。)在刑法学上,有行为犯与结果犯之分。立法者和司法者过分拘泥于这两种犯罪形式的区别,是导致上述有悖情理的判决的制度上和观念上的原因。在我国已经签字加入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学中,有禁止双重危险的原则,即任何人已受一次审判后,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审判或者惩罚。(注:参见陈光中、张建伟:《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提高学术期刊影响因子的途径

提高学术期刊影响因子的途径 作者:李勤来源:《今传媒》 美国科技信息研究所所长尤金?加菲尔德首先用论文的被引证频次来测度期刊的影响力,1963年美国科技信息研究所正式提出和使用影响因子这一术语。期刊在某年的影响因子是指该刊前两年发表论文在统计当年被引用的总次数除以该刊前两年发表论文的总数。由影响因子的定义可知,期刊的影响因子反映在一定时期内期刊论文的平均被引率。影响因子的三个基本要素是论文量、时间和被引次数,也就是说,期刊所刊发论文的被引情况决定了该期刊的影响因子。总的说来,一篇论文的被引次数越多,说明它的学术影响力越大,同样也表明它的学术质量较高、创新性较强。因为影响因子高的期刊具有较广泛的读者群和比较高的引用率。影响因子的高低客观地反映了期刊和编辑吸引高质量稿件的能力。所以,我们在评价期刊时,影响因子为重要的评价指标之一。许多作者在投稿时,也将影响因子高的期刊作为投稿首选。图书馆或研究院、资料室在选择订阅期刊或优化馆藏期刊时,也把期刊的影响因子作为重要的参考标准之一。而且影响因子也是筛选中文核心期刊的一项重要指标。因此,作为期刊工作者,努力提高期刊的影响因子十分必要。分析学术期刊的计量指标情况,决定影响因子高低的因素通常有这样几点: 一、影响因子的影响因素 一是论文发表时滞。论文发表时滞(DPA)是指期刊论文的出版日期与编辑部收到该文章的日期之时间差,以月为单位。它是衡量期刊时效性的重要指标,与期刊的影响因子和被引频次有密切关系。因为在计算影响因子时,期刊被引频次中两年的时间限制可导致不同刊物中论文的被引证次数有较大的差异。出版周期短的刊物更容易获得较高的影响因子。因而在同一学科领域的研究论文,特别是研究热点领域内的论文,首先被公开发表的论文更有可能引起较大的影响或者被别人引证。 二是论文学术水平。论文的学术质量直接制约着期刊影响因子的提高。学术质量较高的论文,容易被同行认可,引用率自然就高,影响因子也高。相反,学术质量较差的论文,不会被同行认可,得不到同行研究者的重视,引用率自然就低,影响因子也较低。在各类文章中,具有原创性的学术论文常常被研究人员参考和引用。同时有争议的学术讨论更容易获得同行的广泛关注,而普通的介绍性论文则不太被人们关注。 三是参考文献的数量和质量。由于影响因子是根据期刊的引文计算出来的,通常参考文献的内容越新颖,信息质量越高,影响因子就越高。准确的参考文献有助于作者在有限的篇幅中阐述论文的研究背景及其相关的观点和论据。同时可以方便读者追溯有关的参考资料进一步研究问题。统计分析表明,期刊的影响因子主要取决于论文的平均引文数、引证半衰期及论文的被引证率。所以,参考文献数量较多的论文它的平均引文数量就比较大,而且参考文献越准确,读者查阅参考文献就更方便,读者能分享文献信息资源就越多。 根据我们的分析研究,提高学术期刊影响因子,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用功夫: ⒈鼓励高质量论文在我国首先发表

中国法学博士点一览表

中国法学博士点一览 1、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点:法理学、宪法与行政法、经济法、刑法、国际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法律史、环境法学 2、北京大学:博士点:法理学、宪法与行政法、经济法、刑法、国际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法律史、环境法等 3、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点:法理学、宪法与行政法、经济法、刑法、国际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法律史、环境法等 4、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点:法理学、宪法与行政法、经济法、刑法、国际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法律史、环境法等 5、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点:法理学、经济法、刑法、国际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法律史、环境法等学 6、武汉大学:博士点:法理学、宪法与行政法、经济法、刑法、国际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法律史、环境法等学 7、吉林大学:博士点:法理学、宪法与行政法、经济法、刑法、国际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法律史、环境法等 8、华东政法学院:博士点:法理学、宪法与行政法、经济法、刑法、国际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法律史、环境法等 9、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点:法理学、宪法与行政法、经济法、刑法、国际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法律史、环境法等 10、清华大学:博士点:法理学、宪法与行政法、经济法、刑法、国际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法律史、环境法等 11、厦门大学:博士点:法理学、宪法与行政法、经济法、刑法、国际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法律史、环境法等

12、南京师范大学:博士点:法理学、宪法与行政法、经济法、刑法、国际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法律史、环境法等 13、山东大学:博士点:宪法与行政法学、民商法学、法学理论 14、浙江大学:博士点:宪法与行政法学、法理学 15、复旦大学:博士点:国际法学、民商法学 16、湘潭大学:博士点:诉讼法学、法律史 17、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博士点:国际法、民商法学 18、南京大学:博士点:经济法学 19、苏州大学:博士点:宪法与行政法学 20、四川大学:博士点:诉讼法学 2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博士点:诉讼法学 22、中山大学:博士点:法理学 23、中央党校:博士点:法理学 24、上海交大:博士点:宪法与行政法学 25、郑州大学:博士点:宪法与行政法学 26、黑龙江大学:博士点:民商法学 27、辽宁大学:博士点:经济法 28、安徽大学:博士点:经济法 29、湖南大学:博士点:经济法

中国学术期刊论文写作规范

中国学术期刊论文写作规范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检索与评价数据主要项目的名称、标识、结构和编排格式,提出了各类文献的选用项目及其在印刷版期刊上排印位置的建议。本规范适用于《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及其入编期刊,也可供其它期刊及文献检索与评价系统参考。 ----------------------------------------------------- 刊名(KM)与刊号(KH) 期刊应具有稳定的刊名和相应的中国标准刊号(GB 9999)。中文刊名应按GB 3259的要求加注汉语拼音,同时应加英文或拉丁文的并列刊名。 文献标识码(WM) 一、为便于文献的统计和期刊评价,确定文献的检索范围,提高检索结果的适用性,每一篇文章或资料应标识一个文献标识码。本规范共设置以下5种: A——理论与应用研究学术论文(包括综述报告) B——实用性技术成果报告(科技)、理论学习与社会实践总结(社科) C——业务指导与技术管理性文章(包括领导讲话、特约评论等) D——一般动态性信息(通讯、报道、会议活动、专访等) E——文件、资料(包括历史资料、统计资料、机构、人物、书刊、知识介绍等) 不属于上述各类的文章以及文摘、零讯、补白、广告、启事等不加文献标识码。 二、中文文章的文献标识码以“文献标识码:”或“[文献标识码]”作为标识,如: 文献标识码: A 英文文章的文献标识码以“Document code:”作为标识。 ----------------------------------------------------- 文章编号(WH) 一、为便于期刊文章的检索、查询、全文信息索取和远程传送以及著作权管理,凡具有文献标识码的文章均可标识一个数字化的文章编号;其中A、B、C三类文章必须编号。该编号在全世界范围内是该篇文章的唯一标识。 二、文章编号由期刊的国际标准刊号、出版年、期次号及文章的篇首页码和页数等5段共20位数字组成。其结构为 XXXX-XXXX(YYYY)NN-PPPP-CC 其中:XXXX-XXXX为文章所在期刊的国际标准刊号(ISSN,参见GB 9999), YYYY 为文章所在期刊的出版年,NN为文章所在期刊的期次,PPPP 为文章首页所在期刊页码,CC为文章页数,“-”为连字符。 三、期次为两位数字。当实际期次为一位数字时需在前面加“0”补齐,如第 1 期为“01”。仅1期增刊用S0,多于1期用S1,S2,……。 四、文章首页所在页码为4位数字;实际页码不足 4位者应在前面补“0”,如第 139页为“0139”。文章页数为两位数字;实际页数不足两位数者,应在前面补“0”,如9页为09。转页不计。 五、文章编号由各期刊编辑部给定, 中文文章编号的标识为“文章编号:”或“[文章编号]”。如: 文章编号:1003-2797(1997)02-0013-05 为发表在《图书情报知识》1997年第2期第13~17页(共5页)上题为《关于社会经济信息化的思考》(作者:严怡民)一文的文章编号。 英文文章编号的标识为“Article ID:”。 ----------------------------------------------------- 题名(TM) 题名应简明、具体、确切,概括文章的要旨,符合编制题录、索引和检索的有关原则并有助选择关键词和

中国学术期刊影响因子年报

中国学术期刊影响因子年报、国际引证报告发布 王保纯 2012年12月28日07:59 来源:光明日报 中国学术期刊电子杂志社、中国科学文献计量评价研究中心与清华大学图书馆26日共同发布了《中国学术期刊影响因子年报(2012版)》和《中国学术期刊国际引证报告(2012版)》,同时还首次发布了2012年度中国最具国际影响力学术期刊和中国国际影响力优秀期刊,科技界和社科界418个学术期刊分别入选两个名单。 此前,我国对于学术期刊国际影响力的评价,多以SCI(科学引文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等国际权威检索机构收录与否作为唯一衡量标准,很多未被收录期刊往往不被看好。《中国学术期刊国际引证报告》的发布是我国学术期刊乃至学术评价领域的一个突破性进展,是我们国家,也是国际上第一次从文献计量的角度,全面、系统、深入地向社会揭示中国学术期刊走向世界取得的成果和存在的问题。此举标志着我国学术期刊有了统一的国际影响力认证标识。 中国科学文献计量评价中心主任杜文涛介绍了此次研究的有关情况。他说,中国最具国际影响力学术期刊和中国国际影响力优秀期刊,是依据《中国学术期刊国际引证报告(2012版)》,按2011年度中国学术期刊被SCI期刊、SSCI期刊引用的总被引频次和影响因子排序,经综合计算,并经40多位期刊界专家审议,最终遴选出的TOP5%期刊和TOP5%-10%期刊。在中国最具国际影响力学术期刊中,科技期刊备选3533种,由上述方法选出175种;人文社科类备选680种,选出34种,共计209种。同样,在中国国际影响力优秀期刊中,由上述方法选出科技类期刊和人文社科类期刊也分别为175种和34种,共计209种。参与报告研制的研究人员惊喜地发现,不少非SCI、SSCI收录期刊比SCI、SSCI收录期刊具有更高的被引用次数。在上榜的418个期刊中,中文期刊达312个。

朱苏力:当代中国法理学的谱系及不足

各位同学、各位老师,大家好!很高兴第一次踏进美丽的西南政法大学校园。今天要讲的问题是,中国当代法理学基本上是自由主义。但中国当代法理学对自由主义的理解有重大不足,包括在座很多同学在法理问题上基本都接受的是自由主义。我将运用一些材料,加上自己的分析,并结合大家都很熟悉的案件,阐述我的命题:中国的自由主义是有不足,有缺陷的。这个案件就是去年发生在陕西的“黄碟”事件。 去年8月18号晚,大概10点钟左右,延安市宝塔区——大家注意,我在讲这些事实时,几乎每个词将来演讲中都会去仔细分析的,这是分析法律的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你写作的时候一定要清楚,你下面要说什么——宝塔区公安分局万花派出所民警接到群众电话举报,称张某两人在宝塔区万花村的一个诊所(诊所面对一条大街,紧邻着一排房屋,诊所有两个商业门面,其中一间放着一张床)。二人在那播放黄碟,于是民警身着警服,但是未带警衔,前去查看。民警从后面窗户上看见的确有人看黄碟,就敲门进去,在查处并扣压黄碟和电视机过程中发生了一些冲突。两天后,陕西《华商报》第一次报道了这一事件,题目非常中性,《家中看黄碟,民警上门查》,但马上引起了媒体全面、广泛的关注。经过种种曲折,在媒体和学界的巨大压力下,尽管宝塔区公安分局试图以各种方式“抵抗”,但最终以全面失败而告终。2001年最后一天,这一事件有了最后结果,当地警方与当事人及有关部门达成协议,由警方向当事人赔礼道歉,有关部门向当事人一次性赔偿29137元,并对该案件的有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理,一名警察被清除出公安队伍。案件情况大致说到这里。 在媒体和学界的“合谋”下,这一事件从一开始就被界定为公权与私权的冲突,公权力与个人隐私的冲突,据我们从各种媒体看到的观点来说,是一边倒的,用一句话概括:政府无权干预诸如夫妻在自己家看黄碟这种私人事务。我基本上同意这个原则,而且鉴于中国长期流行的政府对公民生活管的过多、过严、过宽的现象,我觉得提出这个原则是很有针对性的,对中国社会制度转型是非常必要的。但是我们要注意在讨论这一事件时——这与讨论上述原则是两回事——我们将来的法律人要非常注意,讨论事件应该抽象为原则来(认识),很对,但处理事件时一定要了解事件,(大家注意,我讲的是事件,而不是案件,它还没有构成一个案件)因此,我们要认真讨论这个事件的事实,进行认真梳理,我觉得到目前为止,对这个事件基本上没有做到这一点。我将根据双方都承认的,包括报道的这些事实,对它做一个分析。

《中国学术期刊文摘》简介

《中国学术期刊文摘》简介 《中国学术期刊文摘》(简称CSAC,半月刊)创刊于1994年,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学会部支持、科技导报主办的综合性科技类检索刊物,与2006年创刊的《中国学术期刊文摘(英文版)》(简称CSAE)构成姊妹刊物,主编由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书记处书记、北京理工大学博士生导师冯长根教授担任,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 CSAC致力于将我国科学技术各领域的原创性学术成果全面、快速地向科技工作者交流、传播,遴选了我国近600种高水平科技类学术期刊为文摘收录源期刊,每期刊载2000余条论文文摘信息,内容覆盖了自然科学、医药科学、农业科学、工程与技术科学、人文瑟社会科学5大学科门类,涉及50多个一级学科。被CSAC收录是北京大学图书馆遴选中文核心期刊的标准之一,也是中国科协评审和资助精品学术期刊的重要指标。《新疆农业科学》为《中国学术期刊文摘》收录期刊。附件1、附件2 自2008年1月开始,CSACF增加收录中国科协系统学术会议论文题录。 从2009年3起,CSAC由过去的上半月刊收录自然科学和医药科学两大学科门类的文摘条目,下半月刊收录农业科学、工程与技术科学以及人文科学3大学科学门类文摘条目的编排形式,改为上、下半月刊均收录5大学科门类的文摘条目的标准半月刊编排形式,读者可通过作者姓名、关键词、论文发表期刊等信息多途径检索相关的学术论文,还可根据收录论文文摘的统计数量信息对被收录论文的作者和作者单位的科研情况进行相应的评估。CSAC已成为科研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图书馆以及广大科技工作者了解我国最新科技研究成果、学术研究动向的重要参考工具书。

附件1《中国学术期刊文摘》2011年第17卷16期

《中国学术期刊影响因子年报》评价指标体系

《中国学术期刊影响因子年报》评价指标体系 1.期刊影响力综合评价指标——期刊影响力指数(CI ) 统计某个年度内出版的某些源文献引证期刊的次数,可以在统计学意义上反映期刊在该统计年度产生的影响力。简单而常用的计量指标有期刊的总被引频次(TC ,广延量,评价对象为期刊已发表的所有文献)、影响因子(IF ,强度量,评价对象为期刊在统计年之前两年发表的文献)、即年指标(强度量,评价对象为期刊在统计年发表的文献)等。 显然,上述指标的评价对象是期刊在不同时期发表的文献,且评价角度、计量方法各不相同,任一指标都不能全面反映期刊的影响力。期刊评价中片面强调其中某个指标,都会导致期刊出现片面发展倾向,甚至引发期刊的学术不端行为,干扰期刊正常发展。因此,人们一直在希望找到一个综合反映期刊影响力的计量指标。然而,过去这方面的工作总是试图将TC 、IF 等指标先验地假设为同一线性空间的可加标量,按一组人为设定的权重参数拟合为一个“综合指标”,而未注意区分这些指标的内禀属性,得到的期刊排序结果也难以给予合理的解释。 我们在2013年首次提出了一种综合评价学术期刊影响力的方法,连续三年应用于“中国最具国际影响力学术期刊”的遴选,基本原理、计算方法和结果得到了国内外学术界和期刊界的基本认可。 1.1期刊影响力指数(CI )的基本定义 定义1:期刊影响力排序空间 在某种可比较大小的期刊范围内(同一学科内)将TC 、IF 分别归一化处理为tc 、if ,并按其大小进行期刊排序,即可在排序意义上将TC 、IF 映射到一个2维空间,称为“期刊影响力排序空间”。 定义2:期刊影响力等位线 在“期刊影响力排序空间”内,定义影响力最大的期刊为(1,1),各刊与之的距离为 22B -1)A 1(R ) (+-=,期刊影响力相等的点连成的线即为期刊影响力等位线。显然,等位线就是以(1,1)为圆心的圆弧,见图1。 定义3:期刊影响力指数(CI ) 学术期刊影响力指数(Academic Journal Clout Index ,简称CI ),是反映一组期刊中各刊影响力大小的综合指标,它是将期刊在统计年的总被引频次(TC )和影响因子(IF )双指标进行组内线性归一后向量平权计算所得的数值,用于对组内期刊排序。 CI 的计算公式为: [][]1,0B T C T C T C T C B 1,0A IF IF IF IF A 1)B 1()A 1(2CI 2 2∈--= ∈--=-+--=组内最小 组内最大组内最小个刊组内最小组内最大组内最小 个刊其中)( CI 的几何意义如下:

法学期刊投稿

法律类核心期刊大约有20种,这些期刊比起一般的非核心水平肯定是高一些,毕竟上了一个档次,但是它们之中也存在知名度,文章质量,择稿方向,投稿难度等差异。我也一直想写一个关于一篇比较他们之间差异的文章,想就这一问题说说自己的看法。但因为水平有限,担心一些个人观点可能会引来较大的争议,也担心不慎的言论可能损及同行的声誉,于是一直没有写。既然很多网友问到该问题,我还是决定写下此文,以给准备向这些期刊投稿的朋友们一点帮助。这篇文章只是我个人观点的表达,并不代表发文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5015590477.html,),也不代表发文网支持这一观点。仅供诸网友参考,并欢迎交流。 一、《法学研究》和《中国法学》作为法核的顶级刊物,法学研究和中国法学的择稿标准略显单一,而且有“名家化”的倾向。一般而言,所择用的稿件主要为:涉及重大理论且有中国问题意识的文章。故纯粹外国法评介、书评或者译稿一般不会采用。近些年来,法学研究和中国法学所采用的稿件也大抵为名家作品,或是学术界大佬,或是背景人物。因此,刚入学界的年轻学子可暂不考虑投这两个刊物。名誉度:A+;投稿难度:A++;公正度:法学研究(A);中国法学(A-) 二、《中外法学》中外法学可能是法学界当前最具公正度和名誉度的刊物。不仅如此,中外法学的包容性也很强,既刊发长文,也刊发书评,甚至还可专卷刊发译稿。由是观之,贺卫方教授魄力之强、学术之有远见,恐中国无第二人。有学术潜力的年轻学子如有佳作可投这一刊物,即便不能刊发,编辑的意见也会让诸多学子受益无穷。我在此慎重推荐。但应注意的是,中外法学使用较外特殊的注释体例,诸学子一定认真研究。名誉度:A++ 投稿难度:A+;公正度:A++ 三、《比较法研究》比较法研究也是一个较为公正的刊物。相对而言,比较法研究更青睐外国法研究,偶而也刊发译稿。但比较法研究的审稿期限相对较长,往往长达半年,因此,一些具有时效性的稿件如立法改革评介等建议投往其它刊物。我想这也是比较法研究应重视的一个问题。名誉度:A+ 投稿难度:A+ 公正度:A+ 四、《政法论坛》、《现代法学》、《法商研究和法律科学》这四个刊物风格相似,主要刊发各种类型的法学论文,原则上不刊发译文(极少,除非特殊需要,如年会中著名外国专家的论文等。因此,译文原则上不投这些刊物)。这四个刊物相对公正,但也刊发一些人情稿。细心的读者或许已发现到此点。但如果有较好的文章,我还是推荐投这四个刊物。因为刊发人情稿的情况虽有,但还不严重,大抵还是以质量取稿。在中国特有的国情下,刊发一些人情稿也值得原谅。具体缘由,我想诸朋友肯定明白。名誉度:A+ 投稿难度:A+ 公正度:A 五、《法学家》与前四个刊物相比,法学家的影响力及公正度都略逊一筹。我不知这是否是无评核压力之故。法学家为人大法学院所办,被人大复印资料转载的机率当然比其它刊物高。但坦率而言,法学家这些年所刊发的文章少见精品,关系稿似乎也不少,值得反思。依本人愚见,在当前,评价社科刊物的最终标准并非转载率或引用率,而是读者内心的评判。名誉度:A 投稿难度:A+ 公正度:A- 六、《法学》法学相对公正,但也刊发一些特殊稿件。这一点与政法论坛、现代法学、法商研究和法律科学等四个刊物较为类似。但法学的办刊风格较为特殊,大抵采用一些短小精悍的文章或时事评论。尽管近些年来,法学也刊用一些宏篇大论,但大抵为名家之作。诸学子若有精华型的学术论文,不妨投之,如果是两三万字的大作,那就另投其它刊物吧。名誉度:A+ 投稿难度:A+ 公正度:A 七、《法制与社会发展》刊物还算公正,但原则上只刊发法理或部门法理的文章。法制与社会发展经常会设专题研讨(法学家也是如此),但大抵为专家稿约,而非公开约稿。这一点应该批评。名誉度:A+ 投稿难度:A+ 公正度:A 八、《法学评论》、《政法与法律》和《河北法学》这三个刊物的质量一般,没有什么特点和

中国法学流派

中国法学流派浅论 郑州大学付承为 提到中国法学流派一词,目前学界尚无系统明确的论述,或者说,在大多数学者看来,中国不存在法学流派。笔者以为,多数学者对“流派”一词的定义还是局限于目前的西方法学流派的定义,即有系统的自圆其说的理论,有许多学者的支持和完善,有大量的独立性标志,有自己明显的甚至于偏激的观点,有较长的时间跨度和较宽的空间跨度…… 笔者以为,这是一种形式上的界定。所谓流派,应是从不同角度来阐释法、理解法、宣扬法,促进法与社会的同步接轨(尽管法律总是滞后于社会的发展),解决实际的法律问题,解放人们的思想,从而实现法律的最主要功能——提供稳定的、可预测的秩序,以便人们可以在法律的框架下,合理预测未来,安排自己的人生。这是笔者认为的实质意义上的可以被称之为流派的标准。 在确定了实质意义的标准之后,笔者将阐述中国法学四大流派——权利本位论流派、法条主义流派、法律文化主义流派、本土资源论流派,下面一一阐述各个流派的核心观点,以及笔者的个人意见。 权利本位论流派 本流派着眼于中国法学的发展方向,即强调中国法学的应然。此流派以张文显先生为代表,他认为,法理学研究的核心问题就是权利义务关系,而在这个关系中,权利是本位性的,即是说权利是中国法学的核心、追求和着重点。张文显先生提出此观点是在改革开放初期,

对于我们这样一个特别强调义务、强调阶级斗争的国家来说,这样的提法无疑是需要的,但这种提法给他本人带来了很多麻烦,毫无疑问,他遭到了许多的批判,甚至他的导师都公开反对他。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推行,中国学界接收了许多的西方思想,权利本位论的价值越来越得到学界的肯定,张文显先生也就成为了中国法理学的领军人物之一。但是,这种观点的正确性笔者持怀疑态度,笔者更倾向于英国学者哈特的观点,即法律规则理论。哈特认为,法律规则可以分为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第一性规则即是义务性规则,它是根本性的规则,第二性规则是权力性规则,是附属性规则,因为权利的享有依赖于相对应的义务的履行,未有义务,权利便无从谈起。笔者进一步认为,义务本位论是基于逻辑和哲学意义而言的,而权利本位论更多的是一种政治口号,是一种类似于启蒙运动的号召,它的学术性价值其实并不是太高(相对于解放思想而言),更多的是一种对学界的冲击,是一种对中国法律人和普通民众的启蒙,而且,它的作用已经出现,因为目前学界几乎所有的理论都强调公民的权利,批判国家机关的绝对权力,而且,公民的法律意识普遍增强,我国诉讼案件急剧增多,法律工作者也大大增加。从这个意义上讲,它的价值是非常大的。 中国一直以来强调义务,致使我国形成了义务大于权利的法律体系,义务大于权利必然会导致人们对法律的规避,这就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中国社会的许多潜规则,而权力本位论有利于冲破这种规避法律的现象(虽然它带有一种矫枉过正的意味),使我国形成权利义务相

法学核心期刊

法学类中文主要核心期刊有哪些 1、法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单位,下同) 2、中国法学中国法学会 3、中外法学北京大学法学院 4、法学华东政法学院 5、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 6、法学评论武汉大学 7、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 8、法商研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9、现代法学西南政法大学 10、环球法律评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11、比较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研究所 12、法学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13、行政法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 14、法制与社会发展吉林大学法学院 15、政治与法律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16、法学论坛山东省法学会 17、法学杂志北京市法学会 18、河北法学河北省法学会、河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19、人民检察最高人民检察院 20、人民司法最高人民法院 21、法律适用国家法官学院 很多同学,不管是法学本科生,还是法学硕士生,在写毕业论文之前,常常有一种“巧妇难为无米之炊”之感。例如,他们经常会咨询本站:“我究竟应该选什么题目好呢?”我们会告诉他,你应该选“学术前沿课题”,并且是你感兴趣的“学术前沿课题”。但是这些学生往往一脸迷茫地告诉我们:“我并不知道哪些问题是学术前沿问题”。 这些同学之所以在选题上犯难,并且不知道哪些课题是学术前沿问题,根本原因是他不知道法学界正在探讨的难题、热点问题究竟是哪些。今天我们重点介绍一下法学学生究竟应阅读哪些杂志。 我们认为,法学专业的学生对于法学核心期刊(北大版)应该有所阅读,法学类的省级期刊可以不读。最新的北大版核心期刊有如下几本(具体以北大图书馆公布为准):1.法学研究2.中国法学3.法商研究4.法学5.政法论坛6.现代法学7.法律科学8.中外法学9.法学评论10.法制与社会发展11.比较法研究12.法学家13.环球法律评论14.法学杂志15.法学论坛16.当代法学17.政治与法律18.行政法学研究19.中国刑事法杂志20.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1.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2.河北法学23.法律适用24.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5.人民检察26.知识产权27.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8.清华法学。 这些核心期刊上的文章质量是比较高的,作者一般在某一领域有所专长,写出来的文章在行文风格、内容观点上也比较好,同学们可以多多阅读这些杂志上的文章。 当然,我们也发现此类杂志上的有些文章质量不佳,可能某些所谓的核心期刊收了不少的关系稿和人情稿,或者以为某些老教授的文章就是好文章(其实不一定的)。所以尽信书不如无书,同学们在注意鉴别。在阅读的过程中,同学们应做到如下几点: 1.发现作者的核心观点,并了解作者观点与主流观点存在的差异。如果认为作者的观点与主流观点没什么区别,那么这篇文章不是好文章,属于老生常谈; 2.发现作者的逻辑,理清作者为什么那么论证,有哪些论据,论证力度如何,是否有说服力; 3.发现同类主题文章的不同观点,并分析不同作者对于同一问题有哪些不同的看法; 4.发现作者的写作技巧、行文风格,尤其应了解作者所援引的材料、素材的来源,从而探知人家是如何找资料的; 5.发现其他有价值的地方,并细细揣摩,学以致用。 总之,同学们如果想了解法学学术前沿,就应该阅读上列核心期刊,有时候来不及细度,那么只要了解一下题目和摘要即可,等有时间后再有选择地阅读这些杂志上的文章

全国宪法与行政法学博士点并各学科点研究生导师一览

全国宪法与行政法学博士点并各学科点研究生导师一览 北京大学(罗豪才(全国政协副主席、致公党中央主席)、姜明安(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执行会长)、袁曙宏(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张千帆、魏定仁(?)、王磊(北京大学宪法学法学博士,师从肖蔚云,宪法学)、湛中乐教授(北京大学行政法学法学博士,行政法学)、王锡锌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许崇德、韩大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师从许崇德教授)、胡锦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师从许崇德教授)、杨建顺,莫于川)、 中国政法大学(应松年(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兼职博导)、 朱维究、马怀德(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行政法学研究》主编)、张树义、薛刚凌(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兼分党委书记、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学博士,师从应松年教授)、刘莘(《行政法学研究》副主编)、刘善春(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博士,师从陈光中教授)、高家伟、王万华、何兵(北京大学行政法学法学博士,师从姜明安,行政法学)、王人博(《政法论坛》主编)、廉希圣、焦洪昌、蔡定剑、李树忠、江必新(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二级大法官,兼职博导)、张穹(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兼职博导)、信春鹰(全国人大法工委)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张庆福、白钢、陈云生、冯军、李林(法学所所长)、吴新平、周汉华(宪法与行政法室主任))、 上海交通大学(叶必丰(凯原法学院副院长兼党总支书记,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师从李龙教授)、朱芒(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日本京都大学法学硕士、浙江大学法学博士)、周伟教授(四川大学,武汉大学宪法学博士,师从李龙教授)、徐向华教授(法学院副院长,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上海大学社会学博士,师从李友梅,立法学)、季卫东教授(日本京都大学法学博士)、范进学教授、童之伟(兼职博导、1994年武汉大学宪法学博士,师从何华辉教授)、孙潮教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兼职博导))、山东大学(肖金明、齐延平(法学院院长)、王德志、柳砚涛)、 苏州大学(杨海坤、周永坤、胡玉鸿、黄学贤)、 浙江大学(胡建淼(浙江工商大学校长)、孙笑侠、林来梵(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已调入清华大学)、章剑生、朱新力)、 郑州大学(苗连营(中国人民大学宪法学博士,师从许崇德教授)、沈开举、刘向文)、 武汉大学(周叶中(1994年武汉大学比较宪法学方向毕业,师从何华辉教授)、秦前红(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师从何华辉、李龙教授)、汪进元(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师从李龙教授)、陈晓枫(武汉大学宪法学博士,师从李龙教授)、林莉红、江国华、董皞、杨小军)、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方世荣(湖北行政学院副院长,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行政法学方向博士毕业,师从罗豪才教授)、刘茂林(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石佑启(北京大学行政法学博士毕业,责任导师姜明安教授)、王广辉) 华东政法大学(童之伟(比较宪法方向,《法学》主编,博士生导师组组长)、郝铁川(中国宪法方向)、孙潮(上海市闵行区委书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武汉大学法学博士,论文指导老师李龙)、刘松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师从韩大元教授)、张明军(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院长,政治学挂靠)、李路曲(政治学教授)) 南京师范大学(刘旺洪教授、贺日开教授(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季金华教授) 西南政法大学(汪太贤、唐忠民、肖唐镖) 吉林大学(崔卓兰) 清华大学(王振民(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人民大学宪法学博士,导师许崇德教授)、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共4页】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我国目前所讲的法的渊源,一般有实质意义法的渊源和形式意义法的渊源两种不同的解释。 一、在实质意义上,法的渊源指法的内容的来源,如法渊源于经济或经济关系;形式意义上的渊源,也就是法的效力渊源,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的效力和地位的法的不同表现形式,如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法理等。 1、法的渊源的分类,根据法的渊源的载体形式的不同,可将法的渊源分为成文法渊源与不成文法渊源; 2、从法的渊源与法规范关系的角度,可将法的渊源分为直接渊源与间接渊源。制定法等与法规范、法条纹直接相关的渊源为法的直接渊源,学说等与法规范、法条纹间接相关的渊源为法的间接渊源; 3、根据是否经过国家制定程序,法的渊源可以分为制定法渊源与非制定法渊源;根据法的渊源的相对地位而分为主要渊源与次要渊源; 二、在实践中,法的渊源最主要的分类为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

1、法的正式渊源是指那些可以从体现于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明确条文形式中得到的渊源,如宪法、法律、法规等,主要为制定法; 2、法的非正式渊源则指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这些准则和观念尚未在正式法律中得到权威性的明文体现,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会思潮、习惯等。在我国,对法的渊源的理解,一般指效力意义上的渊源,主要是各种制定法。 法律部门,也称部门法,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当代中国法律部门包括: 1、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主要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授权法、立法法、国籍法等。 2、行政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政府采购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理等(一般行政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治安管理出发条理(特别行政法)。 3、民法: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商标法实施细则。 4、商法: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企业破产法、海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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