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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20301号片区[坪西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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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203-01号片区[坪西地区]

法定图则

No.LG203-01/01

(草案)

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

二○○九年九月

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2001)》(以下简称《条例》)第四章的规定以及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员会)批准下达的2008年度法定图则编制计划,制定深圳市龙岗203-01号片区[坪西地区]法定图则草案(以下简称本图则),经初审同意,现予以公开展示。公开展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规定形式向市规划委员会提出对本图则的意见或建议。

本图则包括“文本”及“图表”两部分

(1)文本:指按法定程序批准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控制条文。

(2)图表:指按法定程序批准并由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委员签署生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控制总图及其附表。

目录

文本

1.总则 (1)

2.发展功能与定位 (2)

3.土地利用性质 (2)

4.土地开发强度 (4)

5.配套设施 (4)

6.道路交通 (6)

7.地名规划 (8)

8.城市设计及其他有关规定 (10)

图表

1.总则

1.1 本图则适用范围(以下简称本片区)为:外环大道以南,环城路以西,龙

坪路以北,深惠大道西北所围合的区域,总用地面积381.63公顷。

1.2 制定本图则的主要规划依据是:《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2020)》(送

审稿)、《深圳市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深圳市龙岗中心组团分区规划[龙城、龙岗、坪地](2005-2020)》和其它专项规划。

1.3 制定本图则遵循的总体原则是:促进产业集聚发展原则,优化用地功能组

织与协调原则,土地高效集约利用原则,优先考虑落实公共设施原则。

1.4 本片区内的土地使用及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图则的有关规定。本

图则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的有关政策、法律、规范相关条款的规定。

1.5 本图则涉及的所有技术指标(本图则中特别注明者除外)依据《深圳市城

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04版)(以下简称《深标》)确定。

1.6 有关名词解释及其他技术规定详见附件《法定图则统一注释》(以下简称

《注释》)。《注释》是制定和执行法定图则必须共同遵守的通用技术规定。

1.7 在本片区内编制详细蓝图或城市设计,均应以本图则的要求为依据进行。

1.8 本图则所确定的道路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的用地范围,在下阶段详细设计

时确需修改的,须按程序报批。

1.9 本图则由市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若需修改,必须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

条例》第二十七、二十八条规定。

1.10 本图则自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签发之日起实行。即日起,

该地区原有的图则(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自动废止。

2.发展功能与定位

2.1本片区的城市发展目标是:在产业发展方面,优化提升家具、工艺品等传

统优势产业,积极培育和发展新型电子元器件制造业,建设一个具有持续竞争力的产业聚集区;在城市建设方面,注重与周边片区协调发展,结合新生安置区的建设,营造配套完善、环境优美的城市综合片区。

本片区的功能定位是:龙岗龙城—坪地新兴产业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优化传统优势产业,培育新型电子元器件制造业,建设成为配套完善、环境优美、宜居宜业的城市综合片区。

3.土地利用性质

3.1 本片区土地利用性质主要包括:居住用地(R)、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C)、

政府社团用地(GIC)、道路广场用地(S)、绿地(G)、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等。本片区内各地块土地利用性质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

3.2 本图则所确定的土地用途是对未来土地使用的控制与引导,现状合法的土

地用途与图则规定用途不符的,原则上可继续保持其原有的使用功能;一

旦这类土地要求进行改造与重建时,必须与本图则规定的用途相符。

3.3 本图则所确定的公共配套设施及市政设施,若安排在土地使用权已出让的

地块上,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可依法,在有需要的时候收回土地使用权。

3.4 本图则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在详细的规划设计和开发建设中,可根据实际

情况将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

3.5 本图则对地块规定了三类土地利用性质:一类是指“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

性质”;二类是指“须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变更的土地利用性质”;三类是指“须经市规划委员会批准方可变更的土地利用性质”。详见本图则“图表”。

3.6 图则中确定为“现状保留”的地块,仅指保留其合法的现状土地用途和建

设规模;“规划”指对该地块内指标为规划经综合判断所确定;“依据政府批件”指该地块的规划指标已经合法程序确定。

3.7 本图则一类用地性质定义为“商业用地+二类居住用地”的混合功能地

块,居住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50%。一类用地性质定义为“二类居住用地+商业用地”的混合功能地块,居住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80%。

3.8 本图则中富华路(暂定名)沿线二类居住用地中配套的商业用地,宜在其

沿街进行布局。

3.9 本图则内的04-03、04-12、04-13、04-14、04-15、04-16、04-17、04-18、

04-20地块位于深圳市医疗废物处理中心的医疗卫生影响控制线800米范围内,在该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时,必须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环发[2003]206号)的相关规定。

3.10 本图则范围外西侧已建成龙城垃圾焚烧发电场,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生

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82号)文件的规定要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应与周围居民区以及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的环境防护距离不得小于300米。

4.土地开发强度

4.1 本片区建设规模总量为526.2万平方米。规划居住人口规模为7.0万人。

4.2 本片区内各地块土地开发强度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

4.3 本图则中表达的地块用地面积和容积率等控制指标,因计算口径原因,可

能与已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不符,但总建筑面积将保持一致。

4.4 在图则执行过程中,遇到以下情况时,土地开发项目和建设总量应保持不

变:

(1)对本图则确定的地块进行合并开发的;

(2)对本图则确定的地块进行细分开发的。

但对地块的细分如涉及对建设总量的重新分配,且细分后用地权属分宗,需按程序报批。

4.5本片区内已出让土地的开发强度按照已有的政府批件确定。

4.6 在图则执行过程中,地块开发强度的确定须进行用地初勘和地基处理的经

济技术论证,并须满足相关工程地质安全建设的规定,其上限不得超过图表确定的容积率上限。

4.7 图则中规划工业用地的容积率下限按《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

(试行)》中的标准制定的指标控制,上限指标以图则规定的指标为准。

5.配套设施

5.1 本片区的配套设施包括公共配套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

5.2 图则中配套设施规模和数量依据上层次规划和本地区人口规模综合确定。

当实际开发建设的总量超过规划总量一定限度时,会对本片区的交通、环境和配套设施等带来较大影响,应对本图则进行必要的检讨。

5.3 本片区内配套设施设置详见“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表5.3)。

5.4 本图则规定的配套设施是为本片区服务的必不可少的基本设施,不得随意

减少数量或压缩规模。

5.5 配套设施的建设必须满足相关法规和规划规定的卫生与安全防护要求。

5.6 本片区污水排至横岭污水处理厂,工业及特种废水经处理达标后排入市政

污水系统。

表5.3 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

注:下划线的表示该设施为非独立占地。

6.道路交通

6.1 本片区对外联系的主要出入口为深惠大道、龙坪路、外环大道、环城西路,

各街坊出入口及内部道路详见本图则《图表》。

6.2 本片区内道路系统呈网格状,规划道路分为四个等级:

城市快速路:外环大道,红线宽度80米,为双向六车道;

城市主干路:深惠大道、环城西路、龙坪路、花园路、红线宽度40—90

米,为双向四车道、双向六车道或双向八车道;

城市次干路:坪西路、富华路(暂定名)、兴华路、吉祥一路、紫荆路、

龙凤路(暂定名)、红线宽度30—40米,为双向四车道;

城市支路:富兴路(暂定名)、龙胜路(暂定名)、顺景路、新园路、坪富路(暂定名)、富惠路(暂定名)、龙胜路(咱定名)、富泰路

(暂定名),红线宽度15-22米,为双向二车道。

6.3 禁止在商业零售街道设置机动车出入口;不宜在行人集中与优先地区设置

机动车出入口。

6.4 除本图则指定外,本片区内各地块主要机动车出入口不宜设置在城市主次

干道上,本片区内各支路设置尽量减少与城市主干道相连,支路和城市主次干道相交时,交叉口限制车辆左行。沿城市主干路距离城市道路交叉口7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机动车出入口。

6.5 本片区的机动车停车位配置标准按《深标》表12.4.2.1中的“主要项目

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指标”执行。停车方式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地面、地下停车方式。

6.6 所有停车场应为残疾人提供不小于总数1.5%的专用停车位。

6.7 本片区步行系统由安全、舒适、方便、连续的步行系统和非机动车式的慢

行系统等构成。本片区步行系统应按相关规定进行无障碍设计。

6.8地下人行通道或人行天桥的设置应满足:

⑴出入口应直接与街道的人流集中集散处相连(不应占用人行道空间);

⑵最小净宽度不小于5米;

⑶全天候通行。

6.9 除本图则指定外,可以考虑在以下情况下设置人行地下通道:

⑴与通往地铁站的相邻街区直接相连;

⑵能极大地改善步行的安全性与便捷性;

⑶在可能影响街道景观的地段;

⑷与地下市政管网不发生矛盾。

6.10 鼓励由所在位置的开发商建设街坊内人行通道,应满足以下要求:

⑴醒目,行人可直穿;

⑵每日通行时间至少为6:00~22:00;

⑶最小宽度为5米,在可能的条件下应保证6米的净宽。

6.12本片区地面公共交通场站分为两级:首末站及停靠站;区内公交服务线路

为进出区内公交及穿越本区公交。

6.13本片区内各主、次干道及支路均不得设置道路障碍及限制设施。区内建议

性支路以虚线表示,具体线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6.14本片区的深惠大道上有轨道三号线延长线经过,该轨道线为远期规划,高

架设置,其最终的线位应以批复的专项规划为准。

7.地名规划

7.1 遵循一地一名的原则,保证本片区地名标准化、规范化和稳定性,根据《深

圳市地名规划管理条例》(草案)和《深圳市地名、更名、注销规则的规定》(草案),编制本片区的地名规划。

7.2本片区的地名主要包括自然地理实体名称、道路名称和公共开敞空间名

称。

7.3本片区地名命名具体情况详见“地名规划一览表”(表7.3)。

表7.3 地名规划一览表

7.4 本片区最终地名,以批准并生效后的相关地名规划的命名为准。

8.城市设计及其他有关规定

8.1 本片区是坪地中心城市景观的重要区域。本片区内的任何开发建设活动均

应遵循下列原则:应从整体考虑,将深惠大道沿线的城市景观与自然景观进行有机的融合,充分体现出本片区的景观特色;构建联系各个景观要素的景观通廊和视线通廊,使各个景观要素相互联系和融合,形成一个多元混合的整体景观风貌。强化地区山与城的关系,充分利用自然山体的屏障作用,通过地区内部景观在点、线、面的布局,形成多样丰富的景观空间。

8.2 本片区的街道景观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⑴保证建筑界面和空间的连续性和协调性,尽可能地利用红线退让用地以

提供更多的公共开放空间。

⑵街道照明应选用具有自然色彩的光源,人行道和公共绿地的照明宜选用

色彩相对柔和的光源;不同场所的灯管高度应有相应的规定。

8.3 本片区的建筑及环境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⑴建筑后退红线和建筑高度应结合城市道路等级、用地建设强度及城市空

间规划要求确定;

⑵片区内各组团沿城市主次干道一侧的建筑群体在建筑风格、材料及整体

色彩上应以组团为单位保持协调统一,并与相邻组团呼应;

⑶片区各组团中心的标志性建筑,应体现组团的功能、特色、地位及在城

市干道和空间轴线上的标志和对景点的作用;

⑷配套服务区内各地块的建筑应设置成开放型的、以公共服务为主的连续

性建筑裙楼空间。

8.4 本片区内的广告与建筑标识物的设置应遵循下列原则:

⑴统一规划,协调布置,避免影响建筑物及公共环境的景观效果;

⑵标识应清晰、明确、规范;标识物的形式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⑶考虑居住环境的舒适性和公共空间的视觉质量;

⑷保证行人和机动车驾驶者的安全。

8.5 景观轴是片区空间景观的支撑,位于景观轴上的各地块在建筑造型、空间

布置和灯光照明等方面应符合轴线构成的整体要求。

⑴沿富华路形成地区内部的主要的生活配套景观轴。在景观方面,通过对

富华路两侧绿化用地串联,加强与坪地中心地区的景观联系,打通了地区南北侧自然山脉的联系,加强与丁山河景观轴线的渗透;该轴线是城市景观立面重点展示地段,其两侧的商业建筑和公共建筑应应强其标志性,主色调以明快为特征。

⑵深惠大道拓宽后红线宽度达到90米,控制绿带宽度为21米,视线更显

开阔,作为与外界联系的主要生活轴线,重点体现便利可达的交通接驳,热闹、繁华的商业氛围及舒适宜人的居住环境,可以将沿线通过改造,从而形成沿街造型协调多变的商业、居住建筑,以及小品、绿化尽收眼底,形成景观丰富的连续性通廊。

8.6 本片区内的公共空间必须为各类人群提供安全舒适的通道。

8.7公共开放空间的设置和使用原则:以自然山体为背景,利用道路形成多个

景观廊道和视线通廊,形成以富华路、花园路为地区的主要轴线,周边路网为放射网状的景观结构体系,加强开敞空间的整体性和系统性建设;利用道路、绿化带、廊道等线性开敞空间联系片状的公园、绿化广场,使片区成为网状绿化开敞空间系统;加强地区对不同的区域在建筑空间上设置不同的连续和变化,塑造不同建筑风貌区和景观界面;保护和利用历史建筑,创造公共活动和公共开敞空间,加强周边环境与历史建筑的融合和协调,形成地区特色风貌区。

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年).-深圳市卫生和计划

附件 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设置规划 (2016-2020年)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完善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布局,提高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夯实分级诊疗体系基层基础,切实保障全民健康,建设健康深圳,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原则 (一)保障公益,促进公平。坚持社区健康服务的公益性质,落实政府在基本医疗服务领域的保障责任,通过直接筹资建设和向社会购买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向全体市民提供均等化的初级卫生保健服务,保障服务的公共产品属性。 (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以服务区域内的人口规模和结构、居民主要健康问题、以及行政区划等因素作为配置社区健康服务机构的主要依据,保障居民步行15分钟内可以找到一家社区健康服务机构,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可及性。 (三)分类设置,统一管理。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实行全市统一管理,分类指导。按照一类、二类、三类共三个类别设置社区健康服务机构,三个类别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区别其功能定位,实行分工合作,协同服务,互相补充。 (四)创新服务,提高能力。鼓励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创新服

务模式,大力推广签约服务模式,促进居民与家庭医生服务团队建立稳定的签约服务关系,为居民提供实施全方位、全周期的健康管理,促进分级诊疗制度的实施。 二、社区健康服务机构的功能分类和设置 (一)一类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1.功能:综合门诊服务;组织实施全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开展家庭医生服务;统筹指导二、三类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开展服务。 2.设置要求:达到综合门诊部类的医疗机构设置要求。满足开展全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家庭医生服务的设施设备、人员配置要求。建筑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一类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主要由政府负责举办。 3.布局要求:3-5万人口的社区,配置1家一类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全市重点建设110家左右,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门诊服务、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家庭医生服务、全科医学研究培训等功能完备的一类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二)二类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1.功能:一般常见病以及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慢性病的全科医学门诊服务;在一类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的统筹安排下,根据辖区居民的实际需求和本机构的实际能力,开展相应基本公共卫生和家庭医生服务。 2.设置要求:达到诊所类的医疗机构设置要求。满足开展相应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承接家庭医生服务的设施设备、人员配置

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设置标准

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设置标准 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社康机构)是主要为辖区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家庭医生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社康机构分为一类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一类社康中心)、二类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二类社康中心)、社区健康服务站(以下简称社康站)。本设置标准适用于本市社康机构的执业登记。 一、名称和地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申办社康机构。非公立社康机构的名称应当与主体资格登记的名称一致,主体资格登记的地址应当作为其执业登记的地址。公立社康机构的名称和地址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一类社康中心 (一)诊疗科目。 至少设置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妇女保健科、儿童保健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中医科。不得设置医疗美容科。 (二)床位。 至少设日间观察床5张,不得设病床。 (三)人员。 1.至少有6名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或者中医类别执业医师,9名注册护士。 2.至少有1名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执业医师;至

少有1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公共卫生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注册护士。 3.每名执业医师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 4.预防保健科、妇女保健科、儿童保健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至少分别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5.其他人员按需配备。 (1)每增加1个诊疗科目,至少有1名相应执业范围的执业医师。设口腔科的,每增设2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口腔专业的执业医师。 (2)设药房的,至少有2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3)开展门诊手术的,至少有1名麻醉专业的执业医师。 (四)场所。 1.面积。 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房屋布局合理,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无障碍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 2.临床科室。 至少设有与诊疗科目相应的诊室,其中全科诊室业务用房不少于5间,每间使用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流程合理,洁污区域分开,标识清楚。 3.预防保健科室。 至少设有预防接种室、儿童保健室、妇女保健室、健康

深圳市社区工作站管理试行办法

《深圳市社区工作站管理试行办法》 (2006.9.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社区工作站的规范管理,深入推进社区建设,建设和谐社会,根据《深圳市社区建设工作试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是指社区工作站服务的地域范围。 社区工作站是政府在社区的服务平台,协助、配合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社区开展工作,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 第三条社区工作站在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市、区民政部门及其他政府工作部门的业务指导。 社区党组织是社区组织和社区工作的领导核心,居委会、社区工作站等各类社区组织要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共同推进社区各项事业。 第二章社区工作站的设立 第四条社区工作站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由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区民政和机构编制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社区工作站的设立,应有利于社区管理和服务,有利于整合社区资源,有利于居民工作和生活。 第六条设立社区工作站一般以每个社区工作站辖常住人口约6000~10000户为标准,并参考社区类型、面积等因素。

相对独立完整、物业管理完善的大型社区,可以超过前款标准设立社区工作站。 对社区内物业管理相对完善的住宅区,政府通过委托的方式将社区行政事务交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的,可核减社区工作站的工作人员员额。 第三章工作职责和工作方法 第七条社区工作站的主要职责: (一)社区综合管理事务: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方针、政策;及时通知并协助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处理各种违法行为;负责社区档案管理工作;参与制定并组织实施社区发展规划;参与建设和管理社区基础设施;指导建立社区义工组织和开展社区义工活动;协助开展社区统计工作,采集社区人口、单位、设施等各种信息并按规定上报;协助开展社区统战工作等。 (二)社区安全事务:协助管理社区内出租屋和流动人口;协助开展社区消防及安全生产工作;协助社区民警维护社区治安,参与群防群治,配合、落实维稳及综治工作进社区。 (三)社区法制事务: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咨询和法律进社区、法律援助等活动;参与人民调解工作,化解矛盾;协助开展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等。 (四)社区健康事务:协助开展社区健康教育普及工作,配合卫生部门开展社区健康服务、卫生防疫、疾病普查普治、社区医疗救助等工作。 (五)社区人口和计生事务:大力倡导社区新型人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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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与医院双向转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中医管理 【发文字号】深卫基妇发[2008]23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06.16 【实施日期】2008.06.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与医院双向转诊管 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卫基妇发〔2008〕23号) 各区卫生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公室,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发展社区健康服务的实施意见》(深府〔2006〕130号),实现“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康复回社区”的医疗服务模式,构建以社区健康服务为基础,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与医院合理分工、密切协作的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经研究,现印发《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与医院双向转诊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各区卫生局、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制定适合本区、本医院的双向转诊实施方案,并对该项工作在医院的临床科室和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的实际运行情况进行严格的监督管

理和指导。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与医院双向转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与医院双向转诊行为,建立分片负责、网格化管理的双向转诊体系,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双向转诊的单位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知情选择的原则。从维护患者利益出发,充分尊重患者的选择权,真正使患者享受到“双向转诊”的方便、快捷、经济、有效。 (二)分级管理的原则。小病在社区,大病在医院: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断明确的慢性病、康复期患者在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诊治,疑难病、危急重症在大型医院和专科医院确诊治疗。 (三)综合权衡的原则。为提高患者疾病诊治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上转患者到医院时应考虑患者病情与医院的专科、专病特色。 (四)资源共享的原则。减少不必要的重复检查,降低患者的医疗费用;加强技术合作和人才的有效交流,促进卫生资源合理利用。 (五)无缝式医疗管理的原则。建立起有效、严密、实用、畅通的双向转诊渠道,为患者提供整体性、连续性医疗服务。

深圳市社区服务中心设置运营标准(试行)

深圳市社区服务中心设置运营标准(试行) 深民函〔2011〕585号 为加快本市社区服务的开展,建立、完善“社区为本”的为民服务平台,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与《深圳市社区服务“十二五”规划》的要求,结合全市社区服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一、社区服务与社区服务中心 (一)社区服务是指依托各类服务设施,以特殊和困难人群为重点对象、以满足全体居民物质文化生活需求为目的,由政府主导、推动和扶持,各类社会主体共同参与提供的各种服务。社区服务主要包括社区公共服务、居民自助互助服务和便民利民的社区商业服务。 (二)社区服务中心是社区服务的提供平台,其命名原则是:识别名(所在街道、社区名)+社区服务中心。对于已经形成服务项目品牌的社会服务机构承接运营的的社区服务中心,其命名可为:服务项目品牌名+识别名+社区服务中心。 (三)社区服务中心运营主体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在深圳市级或区级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通过参加政府招投标而获得。非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居委会可通过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方式参加政府招投标。 (四)社区服务中心运营主体主要从事政府资助或购买的公共服务项目的实施与管理,以及居民自助互助、文化娱乐、信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根据居民的需求情况,也可以开展必要的经营性服务项目。 (五)社区服务中心的运营经费主要来源于政府购买或资助的公共服务项目费用。经营性服务项目取得的收入作为运营经费的补充。社区服务中心运营主体必须进行独立的财务核算与审计。

(六)社区服务中心运营主体可争取和动员政府有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为社区服务提供场地、设施、资金、人力等支持资源,鼓励社会组织、居委会、物业管理公司和以追求社会价值为目标的企业参与社区服务,广泛开展社区志愿服务,形成多元化的服务供给模式。 二、场地及硬件配置 (一)社区服务中心的原则上应选择居民集中、交通便利的场所,并应具备配套的公共活动区域及室外活动场地。中心门前显著位置统一设置名称和标识,附有本中心平面图和服务项目简介,并在社区主要道路上设置引导标识。周围环境应整洁美观,道路平整,绿化良好;内部宽敞明亮,光线充足,干净整洁。 (二)社区服务中心应充分利用社区原有的场地与硬件设施,所在社区内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星光老年之家、社区党员活动室、社区图书室等)的场地统一交由中心使用,并进行统一规划。中心还可以使用社区内其他公共服务设施与资源,并可以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增加相应设施与场地。 (三)社区服务中心室内总面积须在400平米以上,至少设有服务接待室、个案工作室、小组及多功能活动室、行政办公室等场所,配备消防设施、逃生路线标识、无障碍通道等,内部做到布局合理,并符合公共场所的安全、卫生、消防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三、人力资源配置 (一)社区服务中心应建立以专业社会工作者(已获助理社工师及以上职称,并已在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注册的社会工作者)为骨干的运营团队,原则上应配置全职工作人员6名以上(其中注册社工应占60%及以上),并可招募若干兼职人员和志愿服务人员(义工)。工作人员分为四个类别:中心平台的管理者、项目(部门)负责人、工作人员及辅助人员。其中,中心管理者或项目(部门)

深圳市社区服务中心设置运营标准

深圳市社区服务中心设置运营标准(试行) 作者:深圳市民政在线复审时间:2016-01-20 深民函〔2011〕585号 为加快本市社区服务的开展,建立、完善“社区为本”的为民服务平台,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与《深圳市社区服务“十二五”规划》的要求,结合全市社区服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一、社区服务与社区服务中心 (一)社区服务是指依托各类服务设施,以特殊和困难人群为重点对象、以满足全体居民物质文化生活需求为目的,由政府主导、推动和扶持,各类社会主体共同参与提供的各种服务。社区服务主要包括社区公共服务、居民自助互助服务和便民利民的社区商业服务。 (二)社区服务中心是社区服务的提供平台,其命名原则是:识别名(所在街道、社区名)+社区服务中心。对于已经形成服务项目品牌的社会服务机构承接运营的社区服务中心,其命名可为:服务项目品牌名+识别名+社区服务中心。 (三)社区服务中心运营主体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在深圳市级或区级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通过参加政府招投标而获得。非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居委会可通过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方式参加政府招投标。 (四)社区服务中心运营主体主要从事政府资助或购买的公共服务项目的实施与管理,以及居民自助互助、文化娱乐、信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根据居民的需求情况,也可以开展必要的经营性服务项目。 (五)社区服务中心的运营经费主要来源于政府购买或资助的公共服务项目费用。经营性服务项目取得的收入作为运营经费的补充。社区服务中心运营主体必须进行独立的财务核算与审计。 (六)社区服务中心运营主体可争取和动员政府有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为社区服务提供场地、设施、资金、人力等支持资源,鼓励社会组织、居委会、物业管理公司和以追求社会价值为目标的企业参与社区服务,广泛开展社区志愿服务,形成多元化的服务供给模式。 二、场地及硬件配置 (一)社区服务中心的原则上应选择居民集中、交通便利的场所,并应具备配套的公共活动区域及室外活动场地。中心门前显著位置统一设置名称和标识,附有本中心平面图和服务项目简介,并在社区主要道路上设置引导标识。周围环境应整洁美观,道路平整,绿化良好;内部宽敞明亮,光线充足,干净整洁。

基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家庭病床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深卫人发〔2012〕112号 关于印发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家庭深圳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家庭 病床管理办法病床管理办法((试行试行)》)》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新区)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为满足社区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完善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障制度,进一步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家庭病床服务和管理,提高社区卫生服务质量,根据相关规定,经多方研究和征集意见,市卫生人口计生委和市人力资源社保局联合制订《深圳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家庭病床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颁布执行。 请各区卫生行政部门和社保部门督促各举办医院及其社区健康服务中心遵照此规范开展家庭病床工作,规范家庭病床服务流程及项目,为社区患者提供安全、规范、连续、便捷的家庭病

床服务。各单位在试行过程中,若发现有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市卫生人口计生委和市人力资源社保局反馈,以便进一步完善本管理办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主题词:社区卫生 家庭病床△ 办法 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秘书处2012年7月16日印发校对人:陈皞璘

深圳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家庭病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规范家庭病床服务,满足特殊人群的服务需求,完善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障制度,规范社会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的管理,根据《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妇社发〔2006〕239号)、《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2008〕第18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家庭病床服务现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家庭病床(以下简称“家庭病床”)服务是指对适宜在家庭环境下进行检查、治疗和护理的患者,在其家中设立病床,运用社区适宜医疗技术为患者提供医学健康照顾的一种社区卫生服务形式。 第二章 家庭病床服务技术规范 第三条第三条 收治对象收治对象收治对象 家庭病床的收治对象应是诊断明确、适合在家庭条件下进行检查、治疗和护理的患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要条件必要条件((必须具备必须具备)) 1.长期卧床,生活不能自理; 2.病情符合住院条件,需要医护人员定期上门实施治疗,有近两年来一级医院以上的住院或门诊诊疗记录。 (二)参考条件参考条件((至少具备其中之一至少具备其中之一)) 1.因原有疾病病情加重; 2.气管插管、鼻饲或持续导尿,需定期进行医疗护理; 3.合并褥疮; 4.反复呼吸、泌尿、消化等系统感染; 5.糖尿病合并肢端坏疽; 6.恶性肿瘤晚期;

社区服务中心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龙华新区社区服务中心 运营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社区服务中心运营管理,促进社区服务事业发展,依据《深圳市社区服务“十二五”规划》、《深圳市社区服务中心运营与评估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和《深圳市龙华新区关于大力发展社工事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服务中心是依托各类服务设施,以专业社会工作者为骨干,以特殊和困难人群为重点对象,以满足全体居民物质文化需求为目的,由政府主导、推动和扶持,各类社会主体共同参与建设的社区综合服务平台。 第三条社区服务中心的具体运营资格须经政府招投标采购程序取得。龙华新区社会建设局为招标人,运营主体机构中标后,需按规定程序与龙华新区社会建设局、办事处签署三方合同。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社区服务,主要包括社区公共服务、居民自助互助服务和便民利民的社区商业服务。坚持“需求导向、循序渐进、多元供给、民间运作、综合服务”的原则,建立政府、社会、社区、企业和居民共同参与的多元供给渠道,打造社区服务体系。 第二章各方职责

第五条社会建设局是新区社区服务中心建设的主管单位,负责在上级主管部门指导下统筹设置龙华新区社区服务中心;组织落实各项管理、监督与考评工作;审核经营性便民利民服务项目;落实区级配套资金、完成相关服务购买、受理相关投诉、以及发放社工补贴等工作。对严重违反合同约定、达不到市和新区相关运营标准的运营主体,终止运营合同。 第六条办事处社会事务科是社区服务中心建设的责任部门,负责协调社区各方关系;整合社区公共服务场地、设施,指导和监督社区服务中心开展日常管理和服务活动;推进社区服务中心示范点建设和服务内容项目化运作;开展安全管理监督工作。 责任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建立由社区工作站(居委会)与中心运营主体共同参与的月度工作例会制度,协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重点问题。 第七条社区工作站和居委会主要职责:发挥民意聚集和表达功能,向有关部门反映居民群众对社区服务的需求,提交服务项目建议;协助落实场地和设施;帮助社区服务中心整合社会资源,支持配合开展各类服务;参与考评工作,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举办社区居民自助互助服务项目。 第八条运营主体负责社区服务中心的日常管理,保证社区服务中心依照合同约定开展各项服务工作,按规定要求合理使用资助经费,接受考核评价。主动向社会各界公布服务投诉受理部门及投诉电话,自觉接受社区单位、组织及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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