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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 16-92

--- 有关医疗场所电气安全的规定

11. 9. 6医院电气照明

11. 9. 6. 12每个手术室应有独立的电源控制箱。手术室的电源宜设置漏电检测装置以及

接地端子

11. 9. 6. 16医院的下列场所和设施宜设有备用电源:

(1)急诊室的所有用房;

(2)监护病房,产房,婴儿室,血液病房的净化室,血液透析室,手

术部,CT扫描室,加速器机房和治疗室,配血室

(3)培养箱,冰箱,恒温箱以及必须持续供电的精密医疗装备

(4)消防和疏散设备

14. 3. 10下列设备的配电线路宜设置漏电电流动作保护:

(6)与人体直接接触的医疗电气设备(但急救和手术用电设备除外)

14. 3. 11漏电电流保护装置的动作电流宜按下列数值选择 (3 )医疗电气设备为6 mA

14. 6. 7医疗电气设备接地

14. 7. 6. 1 医疗及诊断电气设备,应根据使用功能要求采取保护接地,功能性接

地,等电位接地,或不接地等形式。

14. 7. 6. 2 使用插入体内接近心脏或直接插入心脏内的医疗电气设备的器械,应采

取防止微电击的措施。

防微电击措施宜采用等电位接地方式,并使用U类电气设备供电。

14. 7. 6. 3在电源突然中断后,有招致重大医疗危险的场所,应采用电力系统不接地(IT

系统)的供电方式。

14. 2. 8 IT系统必须装设绝缘监视及接地故障报警系统或显示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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